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24-10-19

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精选4篇)

1.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村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村民自治内容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

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已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村民的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

一、村民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村规民约》的义务;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五章自治措施

第九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300元的违约金;

(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二)容留他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

(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

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

(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

(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

(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

(十一)其它破坏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镇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包括低保、危房改造和其他政策性补助)。

第十一条对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镇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2.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二

(2011年6月16日村民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政策,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村计生员兼任,成员由邻里小组长组成,邻里小组长通常兼任中心户户长和村计生协常务理事。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及其运行按上级计生协的规章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育龄群众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1)按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避孕期和更年期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利用村人口学校、计生宣传专栏等阵地和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教育,普及计划 1

生育科学知识。

(2)以查治、随访、陪护、保健等为主要服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育龄妇女需求开展规范化的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3)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定期与流出育龄人员建立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其婚育、节育信息。

(4)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户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等,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5)为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夫妇,按法定程序提供申报服务。

(6)切实履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有关承诺,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7)协助本镇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育龄群众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保证做到定点分娩,不早婚早育、不非婚生育、不计外生育、不非法收养。

(2)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活动,支持、配合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

(3)自觉参加镇村两级人口学校培训,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水平。

(4)支持“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怀孕后应服用营养素。

(5)生育后应在三个月内选择并落实一项适合自己的、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6)发生意外妊娠后,应主动及时终止妊娠。

(7)监督本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举报一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处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章程,并与本村所属户主签订遵守本章程的协议书。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生育计划管理与服务

(1)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禁止无证结婚同居;依法进行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弃婴、溺婴。

(2)坚持照顾再生一孩政策审批制度,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或《泰州市有关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照顾生育对象,村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3)对符合政策怀孕的对象实行孕情跟踪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协议管理与服务

应签订协议的对象:

(1)本村户主应签订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协议书。

(2)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应签订《未婚青年依法结婚协议书》。

(3)已婚育龄夫妇应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4)流出本市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到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应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寄回经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单位检查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附近期照片),外出未婚青年的父母应主动向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其子女的婚恋信息。

(5)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应列入本村计划生育正常管理与服务对象。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主动在10天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村及时向镇计生服务站报告有关信息,交镇计生服务站查验。

(6)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或单位)应签订《房屋出租(出借)户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包保责任书》。

第十三条户口迁进迁出的协同管理与服务

(1)对户口迁进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坚持孕情查检和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对符合规定者,及时出具户口迁入证明和计划生育回执。户口迁入后,帮助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卡,并纳入村正常管理。

(2)对户口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孕情查检工作,同时把好回执关,在回执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村应继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居住的地域条件和住户实际,建立邻里小组,实行互助制度,生产上互相帮助,共同勤劳致富奔小康;生活上互相关心,融洽邻里关系;生育上互相监督,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1)帮助已婚育龄夫妇掌握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选择一项避孕节育措施。

(2)村计生服务室在镇计生服务站的指导下,按要求指导育龄妇女安全、有效地进行避孕。

(3)动员意外妊娠对象及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准确掌握全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并如实上报镇计生服务站。

第五章奖励与制约

第十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除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予以优待和奖励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符合照顾再生一孩的夫妇,如自愿放弃再生一孩计划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村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有避孕措施出现意外怀孕,本人应主动向村汇报,落实补救措施;无措施怀孕,落实补救措施的所有费用由本人自负。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村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同时提出从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违反协议条款的对象,按协议约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对非法流、引产的当事人,妨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兑现由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3.小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三

(2011年6月16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做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机制,提高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

第五条成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村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村计生服务员及村计生联络员等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本行政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完成计划生育各项任务和目标。

(二)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调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三)及时研究解决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

(一)制订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负责抓好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完成乡镇下达的当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

(二)制订完善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三)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管理网络,落实村两委会、村计生管理人员的职责任务。

(四)加强村级计生宣传服务阵地建设,开展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政策宣传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依法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为村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村务公开、民主议事、民主听证制度,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八)保证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应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按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自我教育中唱主角,带头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婚育文化。

(二)在自我管理中当骨干,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带头示范,动员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在自我服务中挑重担,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服务关怀活动,为群众开展优生优育、少生快富、生殖健康、家庭幸福和扶贫济困服务。

(四)在自我监督中维民权,及时收集、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村委会落实、改进,促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管理。

第八条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老年人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村民实施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

(八)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有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四)有自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并在10天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宁波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房屋出租者要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并查验外来人员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督促外来人员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对三证不全者不得出租房屋;发现务工者或承租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生育的,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六)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儿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非法收养应当按《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党员、团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同时给予党纪、团纪和政纪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实施制度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一次计生工作例会;每季一次会员小组长和会员联系户会议;每半年一次村党总支、村委会和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和会员代表会议。

(二)议事内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及按照上级部署需要本村落实的一般性日常工作。

(三)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栏分固定公开栏和定期公开栏。

(二)固定公开栏内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以及照顾再生育申办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奖励扶助金申请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的申办程序等。

(三)定期公开栏内容:再生育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情况、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原则上每季一次公示,视情况调整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民主评议制度

(一)评议工作通过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每年组织1-2次。

(二)评议内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情况、村干部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协会理事班子及秘书长的作用发挥情况、以及群众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等。

(三)评议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十四条评比表彰制度

将计划生育纳入“文明幸福家庭”、“文明村”、“示范村”等评比的内容。

第五章奖励与制约

第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第十六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除享受上级规定的有关奖励扶助待遇外,村委会利用村级资金实行如下奖励补助:

(一)设立小门村“永发文明基金”勤学优学奖,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参加小升初、中考、高考取得一定成绩的分别给予2000-5000元不等的奖金,考入研究生以上学位的奖励10000元。获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的奖励 800元,获区级以上各类竞赛项目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500元-800元。奖励经费每年经小门村“永发文明基金”管理办公室讨论并核发,随每年文明基金总额及各项奖励种类的增加而变化。经确认的“勤学优学奖“获得学子,需向全体村民公示三天,全体村民如无异议,则实施表彰。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2000慰问金,在部队获得先进荣誉的奖励2000元—5000元。

(三)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年终给予每户一次性补贴 600 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四)给予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年终慰问金,标准为:

男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300元;女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240元。

(五)育龄妇女采取放环避孕措施的给予每例30元补助,男女双方任何一方采取结扎避孕措施的给予每例500元补助,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200元补助,采取引产补救措施的给予每例800元补助。

(六)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除按省《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年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

(二)各房屋出租户,对外来户违反计划生育不报告、不配合、隐瞒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以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4.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四

一、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在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领导下,以村委会为单位,以村计生办、计生协工作人员为骨干,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协会会员小组为网络,组织全体村民做好计划生育,独立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新局面。

二、村民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未育龄群众、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一)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权

(二)有接受计划生育培训教育的权利

(三)有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优待政策权利。

(四)享受双十服务的权利。

三、育龄群众计划生育义务

(一)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自觉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四)自觉按“自治章程”规定签订落实有关协议书。

(五)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

四、对村民实行晚婚、晚育的,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奖励。

五、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政府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独生子女奖励费;

(二)优先入托、入学。

(三)划分责任田和宅基地时优先照顾。

上一篇:建筑联营合作协议书下一篇:渔业病害防治的思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