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2024-07-14

畜产品安全承诺书(共16篇)(共16篇)

1.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篇一

上戈镇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养殖场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完善生产、饲料、用药、消毒、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做到规范生产,保障质量。

二、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无条件接受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猪鸡两瘟等强制免疫,并做好防疫记录。

三、不到疫区引进畜禽,并做好畜禽购销记录。购销时主动报检,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报检电话为:66051636

四、不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尤其不使用人用药品进行治疗,做好用药记录。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绝不出售病畜及其产品。

五、生产区、生活区分离,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换药两次。做好环境、圈舍卫生消毒工作。不使用有损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消毒药品及方法,并做好记录。

六、不使用含苏丹红、瘦肉精、蛋白精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化学物质的饲料或添加剂。并做好记录。积极配合各上级部门的检查、抽检。换用新饲料主动向供应商索要饲料质检报告书。

七、对病死畜禽坚决进行深埋、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八、奶牛养殖户挤奶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挤奶时进行认真消毒。并做好奶牛销售记录。

以上承诺保证遵守,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承诺单位: 责任人签字: 2011年3月20日

2.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篇二

所谓农产品出口补贴(ExportSubsidy)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农产品生产者或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其它政策优惠待遇),使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农产品补贴是世界各国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种基本政策手段,该政策实施的重要目的是维护农业的稳定发展,保障本国农产品安全和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从经济学角度,如果小国实行出口补贴,本国出口补贴将会增加本国厂商出口,减少外国外商出口。若大国实行出口补贴,补贴后出口收入的增加就不是相当于补贴额。所以,大国实行出口补贴时,生产与出口的增长小于小国,价格上涨从而消费下降的程度也比小国低。不过,大国的福利损失大于小国。从这一意义上说,大国用补贴的方式刺激出口未必是明智之举。[1]由此可见,一国实行出口补贴会引起国际市场价格的下降,经济效应效果不同,导致其他国家的农业市场萎缩。这一行为给其他国家的农业造成了巨大打击,严重损害了不使用出口补贴国家的利益,扭曲了农产品国际贸易。

我国是农业大国,是签署《农业协议》时承诺取消出口补贴的国家。如果发达国家继续使用过高的补贴用于本国的农产品出口,那么势必会进一步降低我国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制定好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一、WTO有关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具体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所有贸易议题中,农产品备受关注,因为它是发达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最困难的领域,它的成功与否将影响整个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与否。最终对农产品补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1994》、《农业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其中《农业协议》考虑到农产品的特殊性,没有完全禁止对农产品贸易直接产生扭曲影响的措施,如出口补贴等。虽然WTO对农产品补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背离WTO的基本原则,但这些规定却向着WTO《农业协议》的长期目标——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GATT1994》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为消除农业保护主义,推进农产品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奠定了基础。一直以来,农产品贸易是GATT规则的“灰色区域”,和纺织品贸易一同游离于GATT体制之外。GATT条文中多处都把农产品贸易视为例外领域,其中包括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具体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6条“补贴”第3款:“缔约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出口实施补贴”,“只要该补贴的实施不得使自己在该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2]这里的“初级产品”可理解为:“天然形态的农、林、渔业或矿产品,或者习惯上为准备在大宗国际贸易中销售,要经过加工的上述产品”。

条款中的“力求避免”、“不合理的份额”是模糊不清的概念,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硬性限制。因此,在实践中导致此条款难以操作,使得农产品贸易的出口补贴泛滥,严重扭曲了国际贸易,引起严重的国际纷争。

(二)《农业协议》

《农业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协议引言中承认源于乌拉圭回合改革方案并已达成改革的长期目标:建立一种公平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贸易体制。其内容十分广泛,除序言外,共有十个部分和五个附录,其主要目标在于消除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扭曲现象和实现世界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对于协议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发达国家缔约方须在自1995年起的6年内实现,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在10年内实现。

“出口补贴”这一术语仅在《农业协议》第1条(e)下才做了直接的界定。

根据该条文规定,出口补贴是指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并且《农业协议》第9条中所包括的补贴是一些政府行为,列举了农产品贸易中最常见的六种出口补贴,这些出口补贴措施必须予以逐步削减:(1)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实绩向特定的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或其合作者或合伙人或其市场营销机构所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支持;(2)政府或其农产品储备代理机构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出售储备品以供出口;(3)与出口补贴效果有关的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的行为,如减免出口农产品的税收;(4)为了降低出口农产品的经营成本而提供的补贴;(5)为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输提供补贴;(6)根据出口农产品的加工程度而提供的补贴。概言之,以上这六种补贴属于列入清单中的补贴,即受削减承诺约束的出口补贴,这六种补贴以外的其他补贴属于非列入清单的补贴,即不隶属于削减承诺。[3]

此外,《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在出口补贴方面,以1986年至1996年的平均水平为基础,发达成员实施期内必须将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削减36%,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削减21%;发展中成员在1995年至2004年的10年中,必须将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削减24%。[4]因此,不难看出,《农业协议》放弃了效果标准,采用数量标准,从而使出口补贴规则变得简单而更具有约束力。

(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出口补贴方面的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WTO关于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最集中、最系统的法律文件,也是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体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农业协议》21条规定:(1)GATT1994和《WTO协定》附件1A所列其他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应在遵循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适用。(2)本协议之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5]这意味着关于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农业协议》优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因此,在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一般法,而《农业协议》则为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

1. 禁止性补贴。

即“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这类补贴不适用于或有条件适用于下列两类国家:一是协议附件7中所列的各发展中成员,即被联合国定为最不发达国家;二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1 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在WTO正式运作后的8年内不适用。但是就第二类而言,它们应在8年内采取对策逐步取消补贴,如确需延期须经严格的程序。一般发展中成员在WTO正式运作后5年内不适用。

2. 可诉的补贴。

即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由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的补贴。对于发展中成员实施的或维持的可诉的补贴(造成严重损害之补贴除外),各成员可不采取补救措施,除非业已实施的这种补贴以取代或妨碍成员的相同产品进入该补贴之发展中成员市场的方式造成另一成员在WTO中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造成对进口成员国内产业的损害;如果发展中成员的此类补贴属于或关系到其正在私有化计划,则此类补贴的规定不予适用,但此类私有化计划及补贴应有明确的期限,并有通告委员会之义务。[6]

3. 不可诉补贴。

即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补贴。综上,在WTO法律框架中,《GATT1994》、《农业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均对农产品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做出了具体规定。《农业协议》是《WTO协定》附件I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一部分,形成一个独立的有关农业的协议,标志着农业贸易朝着有序、公平竞争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其重要的补充。因此,对于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应在以上三个法律文件基础上研究。

二、西方国家有关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具体法律规定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发展中,农业法律制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维持了生态平衡,提高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产品出口,而且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为维护农业生产者的收人,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业支持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制订目标价格,对农产品进行差额补贴。[7]农产品补贴也是美国未来几年的政策支持重点。

美国通过输血式的农业产业政策,以保护农产品价格稳定为核心,给农业生产以各种补贴和优惠贷款。早期,美国有“宅地法案”保护农民。[8]美国第一部系统的农业法产生于1933年,称为“农业调整法”,是美国在经济大萧条时期重振经济、加强政府对农业有效干预的具体措施之一。[9]1996年3月28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从而成为美国的正式法律。新农业法取消了原来的“农产品计划”及其为农场主提供的补贴。为各种主要农产品制订最低保护价格—目标价格,即对于按照政府计划削减生产的农场主收获的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保证他们出售农产品所得的购买力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新法律制订了一个“农业市场过渡计划”,向农场主提供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最终在2002年以后实现无补贴。[10]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正式生效,有效期至2006年。新农业法的核心内容是在1996年农业法的基础上,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补贴,且补贴范围更广,总计6年达到1 185亿美元。

可见,美国政府推行了一整套以价格体系为手段、以营销援助贷款和贷款差价支付为补贴政策工具、以不挂钩的直接补贴替代了典型形式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这意味着美国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已经出现倒退的迹象,其实质是对国内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一种保护,进而可能引发新一轮全球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之争。

(二)日本

日本始终以国家财政扶持本国农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尤其是大米实行了极为严格的保护。不仅通过配额、关税等严格控制农产品的进口,对农产品的国内流通也进行严格管理。[11]日本的农业补贴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于1999年出台了新的农业基本法,即《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确立了日本农产品自给率目标。日本在粮食市场化方面的规定比1961年的旧基本法更趋于保守,将国内稻米的流通严格区分为“政府米”和“自主流通米”,表明了日本粮食市场化的边界。总之,从日本农产品的立法看,其实质仍是一个高度保护的过程。

(三)欧盟

欧盟各国农业补贴特别是价格补贴一直是欧盟成员国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欧盟农产品也实行出口补贴,其直接目的是处理日益过剩的谷物产品和乳制品。1992年,欧盟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降低价格支持水平,控制农业生产规模,实行休耕制度,冻结15%谷物耕种面积,实行收入支持政策,对实行休耕的农业生产者,根据不同地区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为基础,给予相应补贴等。[12]乌拉圭回合谈判后,1998年欧盟又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减少市场价格支持,取消谷物出口补贴等。2003年进行了彻底改革,如削减直接生产补贴,促使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生产决策。

综上,欧盟针对《农业协议》,充分利用绿箱补贴,将直接生产补贴转移到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方面,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三、中国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产生的负影响

我国农产品出口补贴在不同产品领域是不同的:大宗农产品进出口基本上是国有企业贸易专营,发放出口补贴操作性强,根据农业保护的需要,一般会选择出口补贴;而对于畜产品,其进出口贸易主体一般是市场化的企业,甚至是民营企业,这样,发放出口补贴操作难度大,一般都会选择出口退税政策。[13]中国在1986-1990年曾提供过出口补贴,但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农产品出口补贴。[14]《农业协议》规则虽然对其进行约束和削减,但由于部分成员有巨大的基数,即使削减后,仍可积极使用出口补贴。我国在WTO第五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为推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的进程,同时也出于中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代表团在宣布进一步降低关税、消除关税壁垒的同时,也宣布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承诺将出口补贴约束在零水平。[15]农产品零承诺对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产生严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严重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农产品出口补贴对世界农产品市场总的影响是:出口农产品供应增多,使国际农产品价格趋于下降。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产品出口补贴越多,这种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就越趋于增加。由此可见,出口国农产品竞争力会相应提高,而进口国的农产品竞争力则会相应降低。

中国加入WTO时承诺开放市场,减少补贴,取消农产品补贴,特别是取消玉米、大米、棉花等产品出口补贴,而发达国家却从2002年起实施新的更加复杂的农业补贴政策。美国在2002年出台《新农业法》单方面大幅增加农业补贴、调整补贴方式、扩大补贴范围。据统计,2000年美国对小麦的直接补贴为每吨45美元,玉米每吨27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则相当于小麦每吨370元,玉米每吨220元。换句话说,2000年美国小麦从政府补贴中降低了成本370元/吨,获得了降价空间370元/吨。这使美国农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以较低廉的价格获得竞争优势。[1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每年用于对农业的补贴高达2 500亿美元,结果只能导致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无法走出国门,使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17]我国在“入世”谈判阶段,中国的农产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大幅度上升,许多农产品的价格己经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失去了国际价格优势。[18]据海关总署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达6 302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12.88%。其中,农产品出口额310.3亿美元,增长14.16%;农产品进口额319.9亿美元,增长ll.66%;农产品出口额和进口额均是连续第7年增长。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农产品贸易增长速度较快,但农产品出口在外贸出口总额中的份额却呈下降趋势,由1992年的13.3%,下降到2003年的4.8%,2004年的3.9%。而且,我国“入世”后,农产品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农产品国际贸易由顺差变为逆差。[19]这样在根本上使我国农业和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中国农产品的优势,严重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农产品科研开发补贴不足

农产品科研开发补贴是对落后地区的补贴及提高农产品环保标准、加强农产品科技研究和推广、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补贴。澳大利亚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在全国各地建立了50多个有不同的层次和类型的科研机构共同享用的联合研究中心(CRCS),这些联合研究中心的项目由联邦政府、州府、企业联合资助,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的研究机构共同承担,科研人员依托中心的大型研究设施和现代化仪器设备,密切联合、协作攻关,体现了人、财、物的优势集成、功能互补和高效利用,很具有活力。澳大利亚政府对农产品的科研开发也给予了大量的补贴,确保基础研究在重要农产品领域的优势。

我国加入WTO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零承诺并不意味着将农产品科研开发补贴也削减为零。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中国对农产品将不保留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WTO体制下我国必须取消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因此,农产品科研开发补贴并未包括其中。此类补贴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属于不可诉的绿色补贴,不会导致反补贴措施的制裁。农业的发展要依靠技术上的变革和创新来推动,而我国农产品的科研存在以下问题:现有的农产品科研机构条块分割,整体力量分散;科研成果与科技需求存在偏差;产前、产中、产后科技力量配置不合理;农产品科研、教育、生产应用严重脱节;农产品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不畅,许多科研院所机构缺乏活力,创新效率低下、农产品科技推广工作滞后等。加入WTO后,我国对农产品的科研补贴严重不足,间接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我国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法律制度构建

鉴于我国加入WTO承诺将农产品出口补贴削减为零,造成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萎缩,目前我国国内许多学者针对入世后中国农产品贸易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对策探讨,但多数学者提出的对策多为政策上的而非法律制度构建层面上的。尽管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政策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比较规范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它一经制定,大多会稳定地存在一段时期;而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内容经常随现实需要而改变。在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问题上,笔者建议应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WTO国家的立法,本着适应WTO规则以及《农业协议》的要求为原则,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最终过渡到“构建合理的法律制度上”。即应建立完善的、系统的、科学的取消“红灯”补贴,科学运用可诉补贴,大力加强“绿灯”补贴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反补贴立法体系、强化农产品反补贴规定,使之与WTO契合

反补贴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保护我国农产品出口更多地应借助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法律手段。反补贴法是各国参与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一国的反补贴立法是否健全,是一国能否遏制国外受补贴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市场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法律层次的反补贴立法只有《对外贸易法》,而该法规范反补贴的规定只有第43条。作为反补贴法主体的《反补贴条例》是行政法规,几个实施规则则为部门规章,因此反补贴法的权威不足。[20]现行的《反补贴条例》的部分措辞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不一致。例如:我国《反补贴条例》第55条规定的径直性反补贴措施与WTO争端解决规则规定的严格限定的条件与授权下,才允许根据WTO规则采取报复措施不一致。而对于农产品补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第14条的规定(1)为我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在受到其他成员方的农产品出口补贴损害时提起反补贴申请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只在第7条中做出了专门规定。(2)以上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弱。为了应对中国加入WTO对农产品零承诺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造成的损害,我国应尽快完善反补贴立法体系、强化农产品反补贴规定,做到与WTO相契合,这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必然要求。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 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多层次立法模式,进一步强化《反补贴条例》,提高其位阶,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同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及规章,强化农产品反补贴规定,建立更加完善的反补贴法律体系。

2. 在立法与实践中应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在受到其他成员方的农产品出口补贴损害时提起反补贴申请纠纷,保护我国因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致使农产品出口贸易国际竞争力不足的实际问题。

3. 借鉴美国经验,增加上游补贴(upstream subsidies)的相关规定,拉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上游补贴是指对于受补贴调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投入物的补贴。即不仅直接受到补贴的产品可能会遭遇反补贴调查,如果一个产品的原料或主要部件(inputs)受到补贴,该项产品也可能受到反补贴调查。[21]由于我国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增加上游补贴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拉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 应注意反补贴法与保障措施合理使用。保障措施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规则是WTO规则体系中的一项例外规则。保障措施不是普遍实行的贸易政策和贸易手段,而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采取的特殊贸易措施。在因进口激增而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WTO成员方可以援引GATT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议》来实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合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拉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绿箱政策法律化、黄箱政策重点化

《农产品协议》规定对贸易没有或仅有微小的扭曲作用,通过公共基金资助的农业计划,对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为绿箱政策。包括:(1)一般政府服务;(2)以粮食安全为目的的公共储备;(3)国内粮食援助;(4)对生产者的直接支持,比如:对自然灾害的救济、对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援助、对保护自然资源提供的支持以及对环境保护提供的援助等。规定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措施为“黄箱”措施,要求作出减让承诺。“黄箱”措施的范围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如果计算结果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则计算结果不必计入综合支持总量中,该特定农产品可免除减让。我国加入WTO承诺为8.5%。

我国应结合《农产品协议》绿箱政策、黄箱政策的具体规定,加大国内农产品发展政策对农产品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大对农产品科研的投入,就绿箱政策而言,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规范化、固定化,做到在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对农产品进口的保护措施和促进出口的扶持措施,对因农产品过量进口而受到损害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给予补助。[22]就黄箱政策而言,WTO仅对各国超过承诺的农产品予以禁止。因此,我国应重点利用《农产品协议》允许的空间,加大对农产品的保护力度。

(三)建立农产品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增强农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国际竞争能力

农产品保险制度是保险人对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造成的农产品财产损失提供保险,农产品生产者以支付小额保险费为代价,若承保的灾害事故发生,致使农产品生产者遭受损失,则由保险人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因此,农产品保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和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因农产品自然风险大,生产周期长,使得该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程度差异很大。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均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而且从1938-1994年共修改了13次。特别是在1994年,美国出台了《农业保险改革法》,将投保农业险与享受福利政策结合起来,以此推动农业保险的开展,使农作物的保险覆盖达到85%。[23]我国从1982年开始有保险公司经营农产品保险,进展速度慢,甚至一度出现萎缩情况。在保险业整个行业增长的背景下,农产品保险的发展严重不足。因此,为应对我国加入WTO农产品零承诺,增强农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国际竞争能力,建立农产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农产品保险的立法意义不仅在于使保险活动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农户、保险人等主体在农产品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避免农产品保险行为的随意性,同时也为他们的保险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更在于有助于我国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提升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所以,应借鉴国外农产品保险法的成功范例,如加拿大1959年通过和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80年10月11日修订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等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现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农产品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

1. 现有的《保险法》中的一些规范不适合农业险的运作,我国尽快制定农产品保险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产品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产品保险的随意性,并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2. 明确农产品保险法承保范围。对可保风险的类别、农产品作出具体规定,对一级政策性农险和二级政策性农险的范围进行界定,一级政策性保险可以获得政府的保费补贴。例如,可将有关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等的保险列入一级政策性农险,其他农产品保险列为二级政策性保险。

3. 关于农产品保险监管部分,成立隶属于中国保监会的专门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由其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规划和监管。

五、结语

农产品补贴能够保障本国农产品安全和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我国在签署《农业协议》时承诺取消出口补贴,但是为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我国处于优势地位,必须既不违背WTO《农业协定》的原则,又要运用好我国有利的立法空间,可从出口补贴的各种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障计划方面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的法律制度。

摘要:农产品补贴是世界各国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种基本政策手段,如果发达国家继续使用过高的补贴用于本国的农产品出口,那么势必会进一步降低我国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这里主要明确WTO有关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具体规定、借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有关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具体法律规定、分析中国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产生的负影响,提出我国应对农产品出口补贴零承诺法律制度构建合理建议,以期对我国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所助益。

3.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篇三

会议经过延时谈判,取得了以下四项主要成果: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首次承诺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并就出口融资支持、棉花、国际粮食援助等方面达成了新的多边纪律。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表示,本次会议关于农业出口竞争达成的承诺可谓世贸组织成立20年来在农业领域达成的最为重要的成果。

二是达成了近18年来世界贸易组织首个关税减让协议——《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协议,涉及国际贸易额1.3万亿美元。该协议是信息技术贸易19年来达成的最大的关税减让。这项协议在会议举行期间的12月17日达成,世界贸易组织与包括中国在内的53个成员签署了一项协议,取消201项资讯科技产品的进口关税。在未来最长七年内,这些产品的关税都要被取消。根据世贸组织的数字,这些产品的贸易额将占全球贸易额的8%左右。

三是在优惠原产地规则、服务豁免等方面切实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四是正式批准阿富汗和利比里亚加入世贸组织。本届会议世贸组织迎来了利比里亚和阿富汗两名新成员,它们的加入让世贸组织成员扩容至164个,结构变得更加多元。

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大会发言中充分肯定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发展是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关键,只有共同发展才是可持续发展,呼吁各方坚定信心、同舟共济,推动谈判取得成果。特别是《信息技术协定》的突破得益于中美共识,中方为谈判成功起到重要作用。

4.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输入国(地区)或/和中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中国制造"声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履行企业作为质量保证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检验检疫规章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出口产品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严格按照中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有关部门要求送样检测.

对出口商品100%建立质量档案,做到可追溯.

严把源头关,保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输入国(地区)或中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使用登记、核销制度.

对获得的出口质量许可编号及证书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不转让、不买卖、不违规使用质量许可证书.不收购非注册企业的产品.

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积极采取把关措施,严格按要求处理.

保证对外发、外包加工的产品按上述要求同等管理.

若本企业出口产品因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国外通报、退货或销毁的,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调查.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出的查处和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签名:

5.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省、市关于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和全国种植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保质量、保安全”的目标。诸城市农业局高度重视,制定了《诸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诸城市农药专项整治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涉农企业召开专项会议,184家涉农企业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其中,215家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2、保证销售的农资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并做好农资进销货台帐;

3、不销售国家禁、限用的甲胺磷等高毒剧毒农资产品;

4、不销售假冒和质量不合格的农资产品;

5、不销售标签不合格的农资产品;

6、正确介绍农资使用技术,引导农民科学安全使用农资产品;

7、积极配合支持执法部门依法监管,营造良好的农资经营环境。

1200多家农产品生产者承诺:

1、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定,建立完整档案,坚决不

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

2、保证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3、制定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农产品采收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4、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入市场;

5、做好农产品生产、销售档案,并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6、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7、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6.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六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承诺书的事情愈发增多,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并以书面的形式表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承诺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1

为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向社会做出以下诚信承诺:

一、坚持以质量取胜,坚持以信誉取胜,争创优质水产品。

二、严格按照无公害水产养殖要求组织生产,决不使用国家禁用药品和无公害生产禁用药品,如:五氯酚钠、喹乙醇、地虫硫磷、六六六、林丹、毒杀芬、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杀虫脒、双甲脒、氟氯氰菊酯、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磺胺脒、呋喃那斯、红霉素、杆菌肽锌、泰乐菌素、速达肥、乙烯雌酚、阿伏帕星。

三、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决不使人用药品。

四、自觉接受农业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公共媒体和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

若违反本承诺,造成后果的,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2

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本人(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2、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兽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使用饲料兽药,保证绝不使用“瘦肉精”、“氯霉素”、“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

3、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畜禽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畜禽产品不流入市场。

4、一定健全畜禽产品生产、销售档案,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一定对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5、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6、因畜禽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名:

年月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3

为了确保本单位(人)组织生产销售的果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现郑重承诺:

1、果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生产无公害食品(果品)、绿色食品(果品)的相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特别是农药的选择和使用上严禁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果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果品的容器包装、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果品无污染;

4、建立果树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果树各生育期农业投入产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5、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20xx年月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4

南部县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认真实施国家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严格产地环境管理,自觉优化农产品生产环境。不断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管控,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或进货检查验收管理,依法做好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保证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包括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不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主动召回销毁,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探索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自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自觉接受消费者、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承诺单位:(章)、单位法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5

为给消费者提供优质、营养、安全的农产品,并致力于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们将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为此,我们向社会和各级监管部门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认真实施国家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严格产地环境管理,自觉优化农产品生产环境。不断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管控,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或进货检查验收管理,依法做好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保证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包括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不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主动召回销毁,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探索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自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自觉接受消费者、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承诺人:XXX

7.基层畜产品安全工作探析 篇七

1 基层畜产品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

1.1 私下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屡禁不止

受利益驱使,私下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畜产品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很多养户出于少亏一点或多赚一点的心理,将病死畜产品卖给商贩。病死畜产品最终通过商贩直接卖给餐馆或经着色、熏制等加工后出售。此类违法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查处有一定难度。

1.2 饲料中人为添加违禁药物

近年来,通过加大查处违禁药物的力度,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现象有所收敛,但远远没有停止。由于很多违禁药物对人健康的危害过程是漫长的,或者是难以在短时间内察觉的,加上我国目前畜产品残留监测体系和监测手段在基层很少使用,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3 养殖过程中滥用药物

当前,养殖场在畜禽疾病防治过程中滥用药物现象相当严重,特别是抗生素的使用,已形成恶性循环。尽管农业部已经颁布了兽药的休药期,但由于缺乏强制约束力和有效的监督手段,一些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在畜禽出栏前仍继续使用兽药,从而造成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

2 导致基层畜产品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2.1 基层兽医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是市、县、乡三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财、物相分离,即:乡兽医站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由乡政府负责,县畜牧局对乡兽医站防疫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检查落实只有指导、督促、建议权,没有必要的行政制约权和经济奖惩权,乡站人员的工资待遇与工作成绩不挂钩,缺乏监督、激励机制,这样很难保证基层兽医站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2.2 经费不足

国家对基层兽医站投入资金较少。基层兽医站开展工作需要通过服务收费来解决经费问题。现实工作中,服务收费难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基层兽医站工作的有效开展。相当数量的基层兽医站工作人员由于得不到合理报酬,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责任心不强,工作应付了事。

2.3 基层兽医站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基层兽医站经费不足,有的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个别乡站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导致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不愿到基层兽医站工作,致使现有的乡级兽医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影响基层兽医站职能的有效发挥。

3 基层畜产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3.1 改革基层兽医管理体制

应推行基层兽医组织垂直管理制度,改变当前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事不管人的局面,明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责、权、利,充分发挥基层畜牧兽医机构的职能。

3.2 加快绿色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步伐

由于绿色无公害畜产品的认证工作刚刚起步,加上没有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经认证的的畜产品在市场上的优势并不十分明显,致使部分养殖场(企业)对绿色畜产品的认证持消极态度。因此,必须加快绿色畜产品的认证工作步伐,建立全国或各省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断增强广大养殖户的畜产品安全意识,并促使其自觉地规范使用兽药。

3.3 整合多部门管理职能,加大对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基层必须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整合畜牧、工商等部门的管理职能,组建畜产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产品的违法行为。

3.4 加大对畜产品兽药残留的监控力度

8.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篇八

一是重点突出。这次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是冷冻库(含冷藏库)食品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冷冻食品市场秩序,严格查处销售无索证索票、未经检验或检疫、过期变质、非法入境的冷冻食品等行为。

二是覆盖到位。这次检查活动采用地毯式检查模式,范围覆盖冷冻库仓储源头经营户(含自营、租赁和库存)、冷冻食品二级批发经营户和冷冻食品零售经营户(含冰柜)。

三是无缝对接。这次检查活动结合公安、食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不留缝隙,查得全面、查得彻底。

四是执法严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在检查中查出的经营变质、感观异常、过期等冷冻食品,以及未检食品、未建立查验记录等行为的,必须依法查处。

五是注重实效。制定并印发了检查情况统计表,检查结束后汇总并形成调研报告,用于指导日常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畜牧兽医业健康、安全发展

9.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九

为给消费者提供优质、营养、安全的农产品,并致力于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们将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为此,我们向社会和各级监管部门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认真实施国家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严格产地环境管理,自觉优化农产品生产环境。不断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管控,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或进货检查验收管理,依法做好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保证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包括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不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主动召回销毁,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探索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自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自觉接受消费者、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承诺单位:

10.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篇十

亲爱的消费者朋友:

欢迎光顾本店,本店秉承商品质量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向在本店购买商品的朋友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通过非法经营者或主体资格不明的经营者采购商品;

二、不采购证件不全及有质量违法嫌疑的商品;

三、不够进、销售“三无”商品、超过保质期食品、标准不符合规 定的食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不销售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食品等产品:

五、不销售腐烂变质食品;标准不符合规

六、不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等产品;

七、不做虚假宣传,不搞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

八、若您在本店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等产品或涉嫌违法的食品等 产品,吃购发票或信誉卡、清单、检测报告等有效凭证,本店一定认真对待、及时和妥善处理。

11.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篇十一

关键词: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S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244-1

1 当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1.1 饲养环节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违规药品

有些农畜产品养殖场或者饲料生产企业,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润,人为缩短饲养时间,在饲料中私自添加对人身体有害的违禁药物,从而致使违禁药品在畜产品体内存有大量残余,一旦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将会给人的生命带来威胁,严重的会导致生命安全。

1.2 不合理的使用兽药及添加剂

合理的使用兽药能够调节动物的生理机能,预防畜禽疾病,降低死亡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不合理的使用兽药及添加剂容易导致畜产品体内的兽药残留超标,例如,大量使用磺胺类、青霉素类以及激素类,致使畜产品中有高浓度药物残留。人们在食用含有药物残留的畜产品,易产生过敏反应,或扰乱人体的正常发育,更有甚者导致胎儿畸形。

1.3 动物疫病对畜产品质量构成威胁

比较常见的动物疫病高达三百多种,其中就有近一百多种的疾病属于人畜共患疾病,比如:禽流感、疯牛病、猪链球菌病、结核病等,这些人畜共患病能够通过畜产品传给人类,给人们的生命带来严重的隐患。有的不法商贩,为了谋取私利,私自屠宰患病牲畜,上市销售,给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

1.4 畜产品在生产加工、产品运输及贮藏时遭受污染

由于市场不规范,畜产品市场有许多不具备生产规模、生产加工设备简陋、清洗和消毒处理不到位的企业,不利于规范畜产品的市场。例如,生鲜制品在屠宰环节设备落后,没有必要的消毒处理环节;在肉品等运输过程中没有专门的冷藏运输工具,可能会导致肉品腐败变质的现象出现;在贮藏畜产品的过程中,有些厂商使用芒硝、漂白粉、抗生素等来保持产品的表面色泽或延长保质期,这严重影响了畜产品的质量。

1.5 对畜产品的质量监管缺乏严格的执法力度

目前对畜产品的检疫检验通常依靠普通光学显微镜和感观设备进行检查,而缺乏对畜产品进行药品及有害物质残留检验的设备,并且大部门县乡级的检测机构没有检测条件;政府部门在畜产品的安全监测方面投入经费不足,缺少基层畜产品监管机构,制约了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深入开展。

2 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与对策

2.1 在饲料原料污染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首先,在动物饲养环节,降低使用兽药及激素类药物的频率,减少畜产品中的高残留,发展无公害养殖业;其次,改进和完善饲料生产的加工工艺,严格控制饲料的生产,防止饲料发生霉变等;再次,合理、科学、安全地使用饲料添加剂,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不使用违禁的饲料添加剂;最后,要控制好工业的废物排放对于养殖场以及饲料厂的污染,使养殖场所能够处于安全的环境中。

2.2 加强畜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

畜产品质量安全要从源头着手,将质量不合格的畜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流入市场,危害巨大而且难以控制。在畜产品质量检测的环节,要提高检测的手段,引进先进的檢验设备,加强检测环节的控制力度。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成立畜产品安检机构,配备专业的检测仪器和人员,最大限度上保证上市的畜产品的质量。对涉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项目要定期进行检测。

2.3 严格规范畜禽的屠宰加工环节

基于目前畜产品市场的混乱,要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畜产品屠宰制度,杜绝私自违法屠宰现象的出现,严格控制市场上屠宰活畜禽的行为。对屠宰加工企业要严格进行规范,进入屠宰场的畜禽要进行执证屠宰,不宰杀没有安检证的牲畜,对屠宰的牲畜做好台账记录,明确畜产品的来源及流向。

2.4 落实动物及产品的检疫监管制度

在牲畜进行销售的环节中,要落实检疫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牲畜在出售、运输前的申报检疫制度;在动物及产品的检疫检测环节按照国家的有关程序以及标准进行;对检疫不合格的牲畜要进行无害化的处理;对非法经营有病害牲畜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2.5 加大对畜产品养殖场的监督和管理

加大对养殖场的监管是从源头控制产品质量的重要举措,尤其是规模养殖场更是监管的重点。建立健全对养殖场的日常监管机制,对场户进行备案登记,对防疫检疫、病害检测等进行量化细分,对存在隐患的企业加大监督力度,消除质量隐患。

2.6 加强质量安全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生产加工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政府的相关监管人员要树立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出人人注重食品安全的环境氛围,使产品安全能够深入到村到户,切实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3 结语

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也是影响畜产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必须引起社会各个阶层的足够关注,要从畜产品行业的各个环节入手,切实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管理,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长彬,文晓君.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与对策[J].畜牧兽医杂志,2010,(02).

[2] 吕秀娟,贾新建.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新疆畜牧业,2008,(01).

12.提高畜产品安全的措施 篇十二

1 深入学习, 提高畜产品安全思想意识

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监管职能, 是做好畜产品安全的前提条件。畜产品为何不安全?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但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对畜产品安全意识淡薄。对畜产品的生产者来说, 也许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罔顾人民生命, 置畜产品安全于不顾, 为提高效益滥用抗生素或添加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对畜产品的监管部门来说也许人手不足或体系不健全而疏于监管或监管不力, 使畜产品生产者有机可乘。对此, 首要任务就是要提高安全意识, 强化监管职能。

1.1 加强学习

通过学习, 提高监管队伍及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安全监管总目标及工作方针、工作方法, 作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知道。可以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工作方针, 以对人体有害的添加物控制为重点, 着力解决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以养殖业投入品、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准入为关键点, 着力推动从养殖场到市场的全程监管;以推进标准化生产为载体, 着力提高畜产品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确保广大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 保障畜产品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坚持“畜禽监管与畜产品监管、源头监管与全程监管、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与例行监测”同举并重的原则, 进一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应急处置、检验检测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不断加大综合监管措施落实力度, 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准入、责任、全程”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着力推进畜产品安全监管由重点季节监管向全年监管、由重点环节监管向全程监管的转变, 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监管能力不断增强、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 努力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轨道。

1.2 注重宣传

通过宣传, 营造畜产品安全舆论氛围。宣传畜产品安全常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让人民群众去了解、去学习, 尽量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这样就可以让人们明白不安全的畜产品对人类的危害, 增强老百姓对于畜产品安全防范意识, 一旦发现不合格畜产品进入市场, 就会自觉举报或抵制, 那些不合格的畜产品就会无处藏身, 暴晒在众目睽睽之下, 接受人民的督促。

1.3 强化奖惩

畜产品安全检查监管, 一定会发现问题或严重违规的, 那么就应利用"奖惩"这把杠杆, 进行奖优罚劣, 树立优秀典型, 惩处低劣, 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经营者和生产者, 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重罚甚至判刑。

2 建章立制, 确保畜产品安全有章可循

2.1 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对于畜产品的管理, 领导是至关重要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个系统工程, 很多时候需要领导出面协调, 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领导一旦不予重视或懈怠, 那么, 畜产品的质量就没有保障。一是明白在其职上责任是什么, 二是强化考核以督促, 一旦有所疏忽, 立马问责。

2.2 加大投入, 完善手段

对于畜产品的监管同样也是需要资金的支撑, 没有一定的资金投入, 是很难有大的作为的。对此, 对于属地管理的政府部门有这个责任, 对畜产品的监管投入必要的资金, 以保障畜产品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转。如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 硬件设施的建设, 设备更新和检测技术的学习等。

3 多措并举, 强化畜产品安全全程监管

3.1 完善管理体系

畜产品安全出现问题, 很大程度上失职于监管体系不完善。针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发生的原因, 要解放思想, 开拓思维, 采取多种措施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保卫战, 这需要完善管理体系。

3.1.1 完善管理体制, 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健全监管体系。对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要讲究“合力”。要形成合力, 就得形成一个管理体系, 避免力量分散。所以, 自上而下要形成一个管理体系, 明确部门管理职责。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很多管理是要建立在平常的管理工作当中的, 要建立管理档案, 做好检查记录, 加强管理督促的检查指导, 做到管理落实到位、指导到位, 落实管理责任, 从源头上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三是规范执法监督。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一条产业链, 每一个环节都是疏忽不得的, 要严加管教监督。因此, 对于畜产品质量管理的执法部门就要有所作为, 严加督促, 坚决杜绝不安全的畜产品流入市场。这就要求执法监督要规范有序、坚决有力, 对一些不安全的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等途径的处理, 对违法人员毫不手软地予以严惩不贷, 以产生震慑效果。

3.1.2 完善监测体系, 大力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监测要形成一个体系, 才能产生更好的监测效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也需要形成一个体系, 该体系要在监测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 使之更符合于畜产品质量的监管。该监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一要依据行业的监测要求与法律规定。二要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监测机构。三要给予该机构一定的资金扶持, 以配备一些监测设备。四要不断充实一些监测技术人员。五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 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确保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以实现畜产品优质优价, 规范畜产品市场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1.3 完善标准化生产体系, 提高畜产品质量水平

标准化生产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 完善标准化生产体系, 是提高畜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首先对规模养殖场投入品的使用进行规范, 完善索要票据、保存票据制度, 严禁违规违禁药品的使用。其次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档案建设, 实行档案记录制度, 对畜禽饲养全过程进行真实记录, 分类归档, 一旦发现畜产品不安全因素, 可以追踪溯源, 分析可能产生危害和影响安全的因素, 突出关键点的控制。最后要加强污染控制, 对饲养场废弃物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理原则, 引导养殖场建立沉淀池、贮粪场、沼气池等设施, 将粪尿集中发酵后做能源使用, 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3.2 严加过程监管

畜产品的监管不是一阵风一阵雨, 而是一个全过程。每一个环节一旦缺失或疏忽, 就有可能存在畜产品的安全隐患。为此, 每个环节、每个过程都要全程跟踪、全程监管, 才能防范于未然, 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3.2.1 养殖环节监管

(1) 规范建立养殖档案。指导和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建立, 重点查看程序免疫记录, 自备兽药、用药和休药期记录, 饲料、饲料添加剂购进和使用记录, 出栏、报检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2) 严格实施程序化免疫。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按照重大疫病免疫方案要求, 严格实施程序化免疫, 确保重大疫病免疫程序化、规范化。 (3) 加强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全面完善动物防疫和消毒设施, 做好定期消毒和高温季节强化消毒工作, 对病死畜禽和不明原因死亡畜禽及其产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4) 规范投入品的使用。规模养殖场的自配料加工要做好各项记录, 严禁各种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的添加, 确保用药、用料安全。

3.2.2 屠宰加工环节监管

(1)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验。要强化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 加强动物防疫合格条件动态审核和验收, 健全监管档案, 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全面推行质量责任制, 严格履行查证验物、待宰和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制度。 (2) 严格检疫操作。要全面加强定点屠宰检疫的溯源监督, 严格按照检疫操作规程要求, 完善畜禽进场登记、宰前宰后检疫检验、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进场动物产地检查证明回收率达100%、屠宰检疫率100%, 所有进场畜禽一律凭证屠宰, 所有畜禽产品凭证出厂。

3.2.3 市场和流通环节监管

(1) 加强兽药饲料经营监管。严格实施兽药GSP认证和品牌饲料诚信档案建档工作, 认真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制度, 加强兽药、饲料市场的日常监管、常规抽检, 确保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 (2)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主要针对外埠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经检疫部门备案的外埠肉要严格复检换证, 逐步建立无证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禁入、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确保市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3) 强化流通经纪备案监管。对从事畜禽及其产品流通贩运的经纪人进行备案登记, 双向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 要求经纪人建立流通台账, 做好流通过程各环节检测记录。 (4) 加强边界检查。省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值班, 认真履行职责, 对出入省界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查证验物, 确保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 严禁证照不全、证物不符以及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境。

13.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篇十三

为切实保证我公司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我公司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质量技监督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完整齐全。

3、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

4、在经营活动中不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5、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6、保证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不起出取证时产品范围。

7、按规定及明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8、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抽查,日常巡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整及提出的整改建议。

晋州市亚亨锌业有限公司

14.产品承诺书 篇十四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尝试过写信吧,书信是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文体。相信写信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产品承诺书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产品承诺书 篇1

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致: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1.我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所投的产品均严格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三包,严格按 照厂家质保期进行质保。

2.对本次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如因质量问题,“三包”承诺如下:①七日内免费退货; ②八至十五日免费换货;

3.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我方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以后,产品出现故障需要维护,我公司负责免费维护。

4.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合同认真履行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5.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均为厂家正规渠道全新原装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6.用户对我公司的产品质量投诉,我方将在半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情况需要,公司相关服务人员将及时到达现场处理。

7.我公司负责向用户提供产品相关的技术支持。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姓名:日 期:

产品承诺书 篇2

(施工单位名称)作为(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

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现场取样;

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承诺书 篇3

一、服务文化

1、服务理念

服务宗旨: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

服务目的:使北科3DMA软件稳定、准确、高效的运行。

服务理念:用户的需求就是我们的需求。

2、服务承诺

高质高效、耐心热心、周密周到——直到解决问题、直到用户通过。

二、客户技术支持和服务北科软件公司成都售后服务中心设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大厦乙栋17楼A座,负责北科3DMA软件四川地区的售后服务和客户意见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北科软件公司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的工作都由公司总部直接领导和考核,并接受用户的监督。北科软件公司成都售后服务中心技术人员24小时待命,采用电话、网络和现场的方式,同时有大连研发中心强大的技术支持体系作为保障,做到用户完全没有后顾之忧。

三、服务类型

1、免费培训

1)专场培训

在用户约定地点,约定时间进行,用户学员不得低于1人。

2)常规培训

培训地点:北科软件四川培训总站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大厦乙栋17楼A座

培训时间:随到随学,一般学一到三天;培训期间食宿自理。

2、免费日常服务

(1)、用户到北科公司或各地办事处的咨询;

(2)、用户通过电话的咨询;

15.规范使用药物确保畜产品安全 篇十五

1 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1) 滥用或非法使用兽药及违禁药品, 导致畜产品中药物残留。有的生产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 置国家法律和法规于不顾, 滥用或非法使用兽药及违禁药品, 有的添加大剂量的兽药以增加产量, 有的在动物屠宰前不执行兽药休药期管理的规定, 这些都是造成动物性食品药物残留的主要原因。

(2) 兽药在防治动物疾病, 促进畜牧业健康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基层兽医人员由于诊疗条件差, 诊疗技术水平有限, 更由于养殖户怕花钱等, 在治疗时常大剂量使用抗生素。“一针见效”不讲疗程, 造成病程反复, 长期用药。加上我国目前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还不够规范, 使一部分假冒、伪劣兽药混杂于市场。有的养殖场为了降低饲养成本, 长期使用劣质甚至不达标的兽药, 这就使得病原菌产生耐药性和造成兽药残留, 影响肉品品质。

(3) 养殖户违规使用兽药添加剂。农村一些中小型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为了降低饲养成本, 自制配方, 自行使用兽药添加剂, 配制的饲料所含抗生素和矿物质都超剂量。如此长期使用, 势必造成药物的代谢积累, 滞留于畜禽体内, 影响畜产品安全, 同时对人类身体健康带来危胁。

(4) 地方兽药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县级兽药监管部门由于受到编制、经费及监测手段落后的制约, 对偏远乡、村的兽药经营户、个体诊疗所、中小型养殖场和专业户的兽药经营及使用过程无力监管, 造成假冒、伪劣兽药及违禁兽药的使用有禁不止。

2 不规范用药的危害性

药物有防治疾病和保健的作用, 养殖者在受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不规范用药对畜产品安全的危害和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威胁。

(1) 致癌、致畸、致变。长期使用一种药或者大剂量用药会出现致癌、致畸和致变的现象。例如氯霉素能导致严重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四环素类药物能够与骨骼中的钙结合, 抑制骨骼和牙齿的发育;链霉素、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主要损害前庭和耳蜗神经, 导致眩晕和听力减退;磺胺类药物能够破坏造血机能, 磺胺二甲嘧啶能够诱发动物甲状腺增生, 并具有致肿瘤倾向等。雌激素、砷制剂、喹恶啉类、硝基呋喃类和硝基咪唑类药物已被证明有“三致”作用, 有的国家已经禁止使用。瘦肉精在动物体内产生药物残留, 人若过量摄入会出现心跳加速、手颤及心律不正常等症状, 严重者可导致心脏病复发甚至死亡。

(2)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兽药种类繁多, 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作用机理和药动学特征各不相同, 残留是不可避免的, 它们进入水体和土壤后, 容易对水体和土壤产生污染, 有的会被动植物吸收, 并逐级富集, 经过饲料和饮水再次进入畜禽体内富集, 如此反复, 畜禽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会越来越多, 进入人体会给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病原菌长期接触低浓度的药物, 容易产生抗药性, 还有可能出现耐药菌株, 给疾病的治疗带来困难。

3 规范使用药物, 确保畜产品安全

(1) 加强和完善兽药监管体系。统一兽药监管, 加强兽药监管机构的监测设施建设。严厉打击兽药无证经营、违法生产和销售生物制品、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为重点, 加大对使用环节的督查检查力度, 督促企业规范兽药采购和使用, 坚决杜绝人药兽用、使用违禁兽药及滥用抗生素等行为。组织执法、兽医和兽药等监管力量, 联合开展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整治活动。

(2) 加强疫病监测, 科学防疫, 降低兽药使用量。在生产中制定严格的防疫程序, 预防疫病的发生。在治疗疾病的时候, 先进行药物敏感性试验, 然后采用适合的药物, 充分发挥药物的协同作用, 提高治疗效果, 降低细菌耐药性, 这样既减少了药品的投入, 节约医药资源, 又降低了药物残留的风险。

(3) 养殖场实行管理规范化和生产程序化。目前从事养殖业的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 防疫水平较低, 畜产品安全意识淡薄。要积极对他们进行培训和引导, 规范经营, 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 不使用禁用化合物和人用药品, 严格遵守兽药使用休药期管理的规定, 降低药物残留的风险。

参考文献

16.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篇十六

【关键词】畜牧业;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相应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畜产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使广大消费者对肉食品质量安全表现出极度的担忧与重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畜产品质量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现实需要,是优化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因此,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日益显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将对当前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以及采取对策做一个初探。

1 当前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法规不健全

依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并存在一些空档。如对执有乡村兽医证的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有权进行处理,而对无证有违法行为者而无权处理。 1.2 基础建设不到位

国家在防疫、检疫、兽药及有害物质残留等检测设施、设备建设的投入远远不够。监测机构不完备,监管人手不够,检测手段落后,严重影响监管力度和效果。

1.3 部门配合不协调

畜产品质量安全由畜牧、工商、质监、公安、商务等部门分段管理,缺乏有效协调机制,难形成有效合力,往往造成监管缺位与死角。如“注水牛肉”到底由谁部门来管,一直没解决好这个问题。

1.4 养殖场监管成难题

近年畜牧业快速发展,不同行业者涌入养殖行业而素质良莠不齐,使监管成巨大问题。如无资质的场主不配备驻场兽医而随意使用治疗药品和生物制品;严重缺乏兽药休药期意识;养殖档案不填写或内容与实际脱节,用药用料及动物变动难于监管;环保治污滞后。

1.5 无害化处理是难点

目前,养殖环节的病死动物主要是深埋、焚烧处理,较大的场采用化尸池处理。但焚烧、深埋、化尸池处理易造成空气、土壤和水源的二次污染,并易造成土地资源短缺、化制副产物去向监管难等问题。

2 当前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困难因素

2.1 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大

目前养殖仍以农民家庭分散经营为主体。随着畜牧业迅猛发展,从而畜产品生产量的扩张和分散经营带来质量安全监管的艰巨性加大。

2.2 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被动性强

分析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伪劣兽药、饲料是祸害,暴利诱惑是祸根,病死害动物及产品是祸源,祸源难除隐患难消。虽对各种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但监管查处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2.3 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伸缩性长

当前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全面走向社会化,肉品异地流通,换票程序烦锁,肉品质量良莠难分,隐藏场所难查。尽管有法可依,加大力度查处,频繁专项整治,但屡查屡治,隐患犹存。

2.4 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滞后性大

畜产品质量安全呈反复性,能治标难治本。违法者善于钻市场经济的空子,而我们的监管机制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监管手段还不能适应高科技时代的变化。

3 应对措施

3.1 深化监管体制改革

3.1.1 深化职能改革

结合当前国家食品安全的大部制改革,应进一步明确畜牧部门在畜产品安全的监管职责,把动物从养殖场到餐桌之间的监管职能统一划归到畜牧部门,特别是屠宰检疫上,彻底解决畜牧和商贸两家的职能交叉现象,突出动物卫生监督的职能,实现对动物全过程的监管。

3.1.2 健全监管机构

在全国畜牧部门自上而下要增设畜产品安全专职机构并挂牌,到村级配设畜产品安全协管员;在县级畜牧部门增设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采用科学的检测手段,使用看得见的检测数据,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上正规化、精确化、科学化。

3.2 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机构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3.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屠宰、养殖等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畜产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畜产品从业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4 推行责任约谈制

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5 创新监管机制模式

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大胆探索,创新监管模式。

3.5.1 推行“一卡”常态化监管制

“一卡”即规模养殖场监管记录卡,对规模养殖场每月定期监管,并将违规情况和整改意见记录在卡,一式两份。

3.5.2 建立畜产品安全“黑名单”制

凡生产经营“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和病害动物及产品的以及两次以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害动物及产品的单位及个人;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兽药情节严重者;规模养殖户综合考评不合格者等均载入“黑名单”。对载入黑名单者一律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并依法收回(吊、注销)许可证件,是规模养殖户的则五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养殖政策性扶持补助资金、不得申报项目。

3.5.3 推行病死动物及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制

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厂),利用其处理成本低、方便快捷、无污染、废渣可再利用、集中处理不扩散等优点,从根本上保障畜产品安全。督促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自建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分区域、分步骤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可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病死动物及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

3.6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3.6.1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只要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要进行惩罚,都要负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真正从源头上把畜产品安全搞上去。

3.6.2 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即立案,并实行经济重惩以及刑事处罚。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最终建立严格的畜产品安全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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