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流程

2024-12-12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流程(共11篇)

1.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流程 篇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D?D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参考式样1

5;或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

参考式样16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及征求意见的说明

参考式样17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原外资企业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份的决议)。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参考式样18

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8

参考式样

3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参考式样

41或者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股份转让涉及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D?D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流程 篇二

关键词: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变更

2007年5月,一人公司洁丽邦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7月,黄某与潘某、王某、鲍某、李某订立协议,约定五人共同出资设立洁丽邦公司。王某、鲍某、李某三人依协议约定分别向公司以现金足额缴纳了出资。但该协议未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也未进行公司变更登记。10月,洁丽邦公司向法院起诉称王某、鲍某、李某三人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账户内的81万元资金转出。原告公司要求确认上述三人为公司股东。12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黄某、潘某与三被告订立的投资协议未得到工商部门确认,更未进行变更登记,该公司仍为一人公司,三被告也就不具有股东身份。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的原因主要是该协议未经工商登记,不发生公司变更的法律效果。但当事人订立该协议的事实表明,现实中人们存在把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求。

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要性

依传统公司法理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然而,现代公司法发展趋势使得世界各国立法先后承认“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人公司在成立后,股东在必要时很可能会变更组织形式来适应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必要性。

(一)风险分担

相对于传统的“独资企业”而言,一人公司利用了有限责任的“特权”,使得投资者不必再承担无限责任,降低了经营风险。但各国公司法又对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在立法上进行了限制,以保护债权人免受投资人恶意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侵害。这使得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特权”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一化”了。于此同时,传统公司社团性的特征所体现的投资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基本价值并未丧失其地位。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际面临的风险很可能超过原先的的预期,一人公司股东基于分担风险的考虑,很可能希望增加出资人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二)商业决策

集中管理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股东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导致了对企业的集中管理。于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就落在了董事会和经理人的手中,股东仅就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就一人公司而言,对股东的决策能力可能比起其他形式的公司有更高要求。首先,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个数的天然性质使其经营中面临更多的风险压力。其次,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不论该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存在一定的认识能力限制。如果多个股东参与决策,即使每个股东的认识能力有限并且决策成本可能相对较高,但股东意见的结合可以降低决策失误的可能性。

(三)经营规模

当一人公罚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时,转换公司组织形式也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离不开融资。如本文提到的“洁丽邦”案,一人公司可能为筹集资金而变更其组织形式。第二,一人公司不存在股东会,组织结构也相对简单,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时,组织形式很可能成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的阻碍。

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的法律问题

“洁丽邦”案法官认为,如果一人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转化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人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能出现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并存的情形:原一人公司的股东因《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而承担无限责任;新加入的股东则按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双重”机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不被认可。

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作为执法者的主审法官的上述意见很有启发意义。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容易产生滥用法人人格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同样也存在于组织形式的变更问题上。

(一)法律是否禁止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由变更后公司承继。作为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应当可以适用于一人公司,如果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一人公司作为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何不能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呢?

2、法官对上述问题的回答

“洁丽邦”案法官认为,《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在诸多方面作出了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公司法》就增资扩股流程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一人公司则未作出规定。根据“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商事组织法原则,《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转变组织形态事实上持否定态度。

3、笔者对法官意见的思考

首先,“双重股东责任并存”的问题出现在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是一种例外情况。如果仅因为现实中某些一人公司可能发生这种道德风险,而禁止所有一人公司进行组织形式变更是不合理的。

其次,一人公司股东有权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一人公司的主要制度是在《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加以规定的。根据该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该节规定,该节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根据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由于第二章第三节并未对一人公司的变更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因此一人公司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再次,法律对设立一人公司的较严格要求不能成为禁止其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理由。类似的情形是,《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都设定了比有限责任公司更高的标准,但却并未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最后,《公司法》有关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等问题的规定应理解为可以适用于一人公司。根据第五十八条,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第二章第三节规定,该节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节、第二节。可见,除第三节外,在第二章中所提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包含一人公司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章节中所指的“有限责任公司”也都不包含一人公司。如果这样理解,有关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甚至是公司解散和清算等规定都无法适用于一人公司,这种解释法律的方式将人为导致一人公司法律规范的大量缺失。即便是在坚持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这种理解也是欠妥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存在变更组织形式的需要,而且对现有立法的分析表明这种变更也可能实现,但该案法官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原一人公司债务在变更后公司股东间的责任分配问题

该案法官提出了一个假设,即公司债务发生于一人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与一人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债权人却在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该债权。在公司未变更的情况下,如果原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并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变更前公司的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如果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法官假设的债务也要先由变更后公司财产予以偿还,将导致除原一人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很可能也要对该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变更后其他股东对该债务并不知情,让其他股东分担本应由原一人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似乎有失公平,甚至存在原一人公司股东和所谓的“债权人”恶意串通来向变更后公司“讨债”的可能。

2、变更前债务在变更后股东间的责任分配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针对1所述及的情况,立法上是否可以直接对变更后公司的相关责任予以排除呢?即规定变更后公司对原一人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仅在原一人公司资产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原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则原一人公司财产不足承担债务的部分由原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这样的立法确实对保护变更后其他股东的利益有所帮助,但却不利于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原一人公司订立的合同由变更后公司继续履行问题。

由于变更前公司的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那么原一人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在变更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是否必然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在原一人公司已经收取对方的定金,或者对方已经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公司是否要承担返还定金或者继续履行的责任呢?如果变更后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使实际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能呢?

二、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立法完善

针对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在立法上应加强对一人公司自身发展的引导,另一方面应处理好变更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承继问题。

(一)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监管和引导

1、高风险领域的禁止

一人公司的出资规模,股东人数和治理结构都适于经营风险不大的行业。如果一人公司涉足高风险领域,一旦发生决策失误或其他的经营问题,一人公司的股东很有可能考虑通过变更组织形式的方式来逃避债务。

2、完善一人公司中监事的职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考虑到一人公司自身的性质,笔者认为法律应明确规定一人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人数至少为两人,由职工代表担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代表共同担任。在监事会的具体职权方面,一方面赋予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加以排除的基本职权;另一方面,一人公司可以在上述法定职权外对监事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同时,在完善上述监事会职能的前提下,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

(二)一人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程序上的立法重点

关于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立法重点应当加以考虑:

1、对债权人的保护

一方面,一人公司变更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一人公司应当明确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有利于针对所负债务的不同性质在变更前进行必要的处理。比如在组织形式变更的同时业务范围也发生变化,这使某些合同不能由变更后公司来履行,所以必须在变更前加以安排。另一方面,一人公司应将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通知债权人并加以公告。参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作出变更组织形式决议的一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可以在通知和公告后一定期限内要求一人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2、对变更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

前文中已经就在立法上限制变更后公司及股东的责任进行了探讨,但笔者认为对变更后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应当兼顾对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我国《公司法》总则规定,变更前公司的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所以限制变更后公司的责任实际上存在与上述规定的冲突。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原一人公司股东与变更后其他股东应当就原一人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专门的约定,但不得以该约定对抗债权人。这样安排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充分得到保障,即可以直接向变更后的公司主张要求其承担;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原一人公司股东已经退出变更后公司的情况下,变更后公司因承担上述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还可以依据与一人公司股东的约定要求赔偿。

综上,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到底哪些有关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可以直接适用于一人公司,同时哪些规定基于一人公司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应当进行调整,都是应当由司法解释或相关立法加以明确的问题。本文中对一人公司的一些情况进行了大胆假设,许多想法可能不合实际也不甚完善,笔者意在抛砖引玉,不妥之处望指正。

参考文献

[1]、董朝阳:“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完善”,载《商场现代化》2008年1月(上月刊)。

[2]、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王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流程 篇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召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按照《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____________人,实际到会股东___________人,其中,股东____________委托___________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____________在知晓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不参加本次会议,放弃对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到会股东共代表全体股东________%表决权。

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内容如下:

(l)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通过了公司名称由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名称变更);

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将公司住所由_______________变更至______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住所变更);

③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_____万元增加至_____万元的议案。此次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分别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注:适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④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_____万元减少至_____万元的议案,此次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分别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注: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⑤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增加(或减少)公司经营项目:_____,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经营范围变更);

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_____年的议案(或永久存续)(注:适用于营业期限变更);

⑦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变更为经理担任(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变更为董事长担任)的议案(注:适用于法定代表任职情形变更);

⑧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类型变更为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公司类型变更);

⑨通报发起人_________名称(或姓名)变更为_________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办理本公司该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议案(注:适用于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免去______、______、______董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为董事;免去______、______、______、监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为监事的议案(注:适用于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变更)。

(或者:决定免去________执行董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为执行董事;免去________监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为监事(注: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变更)。

(4)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同意指定(或者:委托)本公司员工_______(或者:中介代理机构_______)办理本公司登记事宜。

注:公司有登记事项的变更的,根据变更的事项在决议第(1)条中选择一项或多项,同时,第(2)条和第(4)条是必选项;公司仅办理章程、董事、监事备案的,分别选择第(2)条、第(3)条,同时,第(4)条是必选项。工商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主持人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4.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流程 篇四

年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流程

近期有朋友问自己的公司名称想换下,该怎么做?现在很多的公司因为各种的原因可能不仅限于公司名称想要做变更,或许还有公司地址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等等的问题。

随着这些问题的出现,社会上也出现了一系列的企业机构专门为存在这种需求的企业提供商业服务,小编所在的公司【公司宝】就是专门为企业提供各种商业服务的一站式O2O平台哦。当然面临这些问题时你也可以自己去办理哦,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下北京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流程。

第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首先由【公司宝】小编跟您讲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我们通常说的有限公司的全称其实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今天我们主要说的是内资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指法律上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出资的额度占比决定其要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盈利,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部分到哪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一般来说,应该到你需要做公司变更的这个公司之前注册的工商局去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第三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分类

要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是有分类的哦,不同的情况所准备的资料也不相同;下面【公司宝】小编为您说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分类:

更、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变更、公司营业期变更、公司类型变更

第四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准备材料

【公司宝】小编告诉你不同的公司类项变更,都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

(5)同意名称变更的股东决议(符合章程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人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2、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住所使用证明(一般应为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3、公司法人变更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根据章程规定,统一公司代表人变更的孤独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4、公司股东变更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股权的可不用提交决议)(5)股权转让协议

(6)涉及新股东加入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7)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股东姓名变更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5)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6、公司注册资金变更 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变更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股东的决议(5)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股东的决议(5)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6)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7)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公司营业范围变更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新增经营项目设计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相应的许可文件

8、公司营业期变更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同意营业期限变更的股东决议

(5)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人亲笔签字加盖公章)

9、公司类型变更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5)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其中股东大会决议由到会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由被委托人签字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懂事签字确认(6)董事会决议(7)监事会决议

(8)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9)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五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流程如下: 提交材料——现场审核——办理登记

第六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办理申请部门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办理申请部门,你注册公司时的工商局的登记注册科

第七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点——12点

下午13点30——17点

5.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流程 篇五

一、办理事项 事业单位登记

二、所需材料

设立登记材料(附件一)、变更登记材料(附件二)、注销登记材料(附件三)、年度报告公示材料(附件四)

三、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办理时限 设立登记3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证→公告

七、办公电话 0517-86800293 附件一:设立登记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附件二: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单位印章;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附件三:注销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附件四:年度报告公示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一份);

6.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流程 篇六

一、用地报批程序

预审(包括选址)→农转用和征用→两公告→登记→县政府同意补偿方案批复→供地(具体项目审批)

(一)预审:到用地科办理,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基本方案);

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者合一的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

4、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5、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代码证;

(报省、部审批的还需要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矿产压覆情况表)

(二)、办理征地手续:用地单位凭预审意见到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手续。

(三)、办理农转用手续:用地单位向规划科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2、征地手续;

3、立项文件;

4、建筑总平图;

5、环评报告;

6、规划用地许可证和红线图;

7、较大和特殊项目的特定条件;

8、办理集体使用需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说明;

9、违法用地需提供处罚文件、处罚补办意见。

(四)用地单位到审批中心窗口缴纳农转用有关规费。

(五)上报上级审批。

(六)颁布征地公告。收到省政府批文后,县府颁布征用土地公告,告知土地征用位置、范围、面积、及补偿方法。

(七)颁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颁布张贴15天后无异议的,颁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八)、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颁布15天后无异议的,征地事务所负责作好征地补偿登记后,发放征地费。

(九)、具体项目审批:用地单位向县行政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用地预审意见;

3、土地评估报告文本;

4、农转用审批材料、“二公告、一登记”及征地补偿方案批复材料;

5、建筑总平面;

6、征地红线图;

7、项目批准文件;

8、初步设计批复;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环评报告;

11、违法用地需再提交《处罚决定书》和上级部门同意补办意见。

(十)、缴纳出让金和规费。

二、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程序

(一)、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建设用地呈报表或说明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书、征地协议书或征地公告等规划用地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计划部门立项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县土地测绘所出具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证明。

②老城拆迁:房开公司土地证(未发证提交建设用地呈报表或说明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书、规划用地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老城拆迁安置协议及定位公证书、购房发票或购房证、原土地证或土地登记注销文件。

③历史遗留的无用地审批文件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证明,用地协议或村委会意见等有效证件。

④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

(二)变更登记:

1、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及使用年限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合同变更协议、出让金缴纳凭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企业改制变更: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3、房地产转让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4、因单位合并,分立及更名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协议。

5、因地址名称更改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县地名办或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6、因出售公房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变更后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书、拍卖或转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8、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初始登记中1-2项有关材料。

三、个人申请土地登记程序

(一)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建屋地基申请表、土地出让合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县农业局、县城建局签发的各类城乡个人建设用地审批表或许可证。②历史遗留: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协议。

③老城拆迁:房开公司土地证(未发证的应提交县政府划拨土地批文、建设用地呈报表或说明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书),老城拆迁安置协议及定位公证书、购房发票或购房证、原土地证或土地登记注销文件。

④少批多占(前提条件为不影响规划用地,15平方米以下):处罚文件罚没款及规费收据复印件。

⑤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变更登记:

1、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及使用年限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合同变更协议、出让金缴纳凭证。

2、房地产转让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3、因个人财产继承、赠与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家析产协议赠与协议及公证书、户籍证明。

4、因购置公房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公房出售批文、购房合同、变更后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5因地址更改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县地名办或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6、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书、拍卖或转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7.一人有限公司变更的股东决定 篇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就以下事宜作出决定:

1、(1)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

(名称变更);(2)决定将公司住所变更至

(经营场所变更);

(3)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 万元增至 万元,此次增资额为 万元,出资方式为,出资时间为(公司本次变更登记前),其中 增资 万元,增资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4)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5)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经营项目:

,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变更);

(6)决定将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

年;(营业期限变更);(7)决定将股东 在公司中的 %股权(计

万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新股东

(股东变更)。(8)决定将公司类型变更为(公司类型变更)。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3、决定免去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重新任命

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免去

监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监事(设执行董事、监事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变更)。(或者:)

3、决定免去

董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董事;免去

监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监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监事变更)。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8.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篇八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变更住所:

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注: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减少注册资本: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4)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变更出资方式:

(1)股东会决议;

(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注: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时间:

股东会决议。

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提交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

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注: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符合企业章程规定数量股东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

(1)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

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3)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受理窗口和各区县工商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3、乘车路线: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9.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流程 篇九

1、书面申请(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相关科室签署意见);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注:参照“常熟市民政局”网站 “相关下载”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样本”;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报登记的文件(非直接登记社会组织需提供);拟成立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需提供);

注: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供教育部门发给的“办学许可证”,民办医疗机构提交卫生部门发给的“卫生执业许可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场所证明(即办公场所)注:(1)自有,提供房产证;

(2)租赁,提供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9、验资报告

注:(1)流程: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至银行办理验资账户―――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出验资报告;

(2)验资金额:一般不低于3万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低于5万元;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冠名为“中心”,不低于50万元,冠名为“学校”,不低于80万元。

10、捐赠承诺书

1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13、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流程:申请者提交上述1-11项材料——市民政局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代码证、银行开户等手续——提交上述12-13项材料。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名称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新章程(一式三份);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会议纪要;

5、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住所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新住所证明;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范围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新章程(一式三份);

3、会议纪要;

4、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注册(开办)资金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新章程(一式三份);

4、捐资承诺书;

5、会议纪要;

6、登记证书正、副本。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3、清算情况报告;

4、资产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不需提供);

6、会议纪要;

7、常熟日报注销公告。

注:(1)上缴登记证书正、副本;

10.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要求、流程 篇十

玉林市运强纸业有限公司股东XXX

日作出以下决定:

1.变更公司名称,由原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变更公司住所,由原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迁移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变更注册资本由原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迁移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由原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免去________________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6.任命__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7.免去__________公司董事/监事职务;同意任命_______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监事。

8.同意实施200 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修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对经营管理机构人员不作调整。

原股东盖章签字:

全体股东(新股东)盖章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__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

注: 使用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将没有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内容删除掉。根据公司法规定会议通知时间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时提交;

2.股东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3.本文本为示范文本,请勿在下划线处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并重新打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章程修正案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公司股东决定通过)

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同意将原章程第 _____ 章 第 _____ 条“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变更公司住所,同意将原章程第 _____ 章 第 _____ 条“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变更公司……,同意将原章程第 _____ 章 第 _____ 条“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__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变更涉及章程修改事项时提交;

2.法定人代表人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3.本文本为示范文本,请勿在下划线处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并重新打印。

【6】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1.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 篇十一

监督电话:法制办:82023981监察局:82022076工商局:82030337

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变更登记附件B: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核对原件);

(5)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7)营业单位因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8)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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