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料

2024-07-18

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料(共4篇)

1.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料 篇一

湖南神宝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展农业产业化专题报告

一、公司概况

湖南神宝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处风景秀丽的茶乡——古丈县,是湘西自治州唯一一家农业部授牌的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省道S229线从公司门口经过,距猛洞河火车站仅4公里,距张家界国际机场70公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公司下辖花果山良种生猪养殖场、红石林镇良种山羊养殖场,待建有冷鲜肉类加工项目和休闲农业项目,总占地面积300余亩,注册资金500万元,固定资产2000余万元,年销售收入7100多万元;公司法人代表彭继升,男,土家族,现年46岁,原为畜牧局干部,从事畜牧工作10多年,懂技术,会管理,有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公司现有员工58人,其中养殖技术专业人员占90%,60%以上拥有大中专学历,员工队伍素质好,技术力量雄厚,是湘西自治州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已成为湘西地区开发100个产业项目之一——万吨分割冷鲜肉类深加工项目的业主单位,是湘西自治州种养相结合的大型综合性畜牧良种养殖基地,也是古丈县专业从事畜牧业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及良种繁育的民办科研基地。现已取得无公害山羊、生猪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定点屠宰证。

公司花果山生猪养殖场建成现代化标准栏舍16875平方米,商品猪年生产能力达2.5万余头,年供种猪4千余头;红石林镇山羊养殖场建有标准化羊舍6510平方米,年可提供种羊3千余只,1

商品羊7千余只;公司基地养殖户年出栏生猪4万余头、商品羊

1.2万余只。另外还拥有牧草基地300亩,柑桔园200多亩,年产柑桔20多万公斤。公司提供的商品猪、商品羊、种猪、种羊质好价优,买者放心,多年来一直赢得客户们的一致好评。公司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良种繁育、疫病防控、质量监管、饲料供应、信息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了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同时,公司也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和大型能源工程(沼气),尽最大努力做到低碳生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创建负责任的和谐发展企业。

二、各项目产业发展介绍

㈠生猪养殖基地和山羊养殖基地建设

公司创建时(2004年),仅有4栋破旧猪舍、1栋土砖平房、25头老母猪、50亩荒山。董事长彭继升带领公司员工发挥愚公移山的精神,陆续投资一千多万元,建成了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和山羊养殖场。仅这两个养殖基地就拥有标准化生猪养殖栏舍60多栋,拥有南江黄羊、波尔山羊、长白种猪、大约克种猪、杜洛克种猪、湖南黑猪等10多个优良猪羊品种。栏舍建设符合“两化一型”规格要求,即标准化,规范化和生态型。2010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7113万元,净利润325万元,产销率达99%。随着公司基地规模的扩大,预计今后销售收入和利润将实现8%以上的增长。

养殖龙头企业带动农村养殖业发展。公司依托花果山生猪养殖基地和红石林镇山羊养殖基地,每年提供种猪、种羊7千余头

2(只),辐射带动全县农村农户养殖生猪养殖1886户,规模养殖大户10户;农户养殖山羊288户,规模养殖大户15户。同时积极组织养殖户向河南省等地拓展销售市场,扩大销售渠道。每年,促进城乡剩余劳动力从事生猪、山羊养殖和营销就业达5千多人,此外,发展玉米、牧草等原料种植带动农户数达万余户。这样,为促进社会和谐、农民增收、劳动力就业和市场繁荣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㈡分割冷鲜肉类深加工系统项目建设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累计完成投资940万元,完成投资总额的31%。目前基础工程完成征地工作,建好“三通一坪”工程11500平方米,同时完成环境评估批复及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项目设计;着力实施草场建设25000平方米,投入100万元;切实做好品种改良工作,先后花费100万元引进种猪、种羊。项目竣工达标后,年可屠宰加工冷鲜肉10000吨,生产有机肥2000吨,年可增加销售收入2.1亿元,利税4000万元。

㈢环境保护及能源工程

公司自成立以来,陆续建成了污水、废物处理设施6处(套),场区绿化面积达50%以上,主要排放物基本达标,并通过环评,实现了场区干净、卫生、环境优美的园林式单位。另外,公司通过努力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100多万元,建成了一套大型沼气设施,可为公司养殖场供暖、照明、供电、产出的沼渣可生产有机肥等等,使养殖产生的废物得到有效地利用。仅此一项,可为公司节省能源开支60%,有效地支持了国家倡导的节能降耗政策。

3㈣公司发展前景及规划

当前,我国畜产品市场需求潜力巨大。据统计,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肉类消费总量为 69.4公斤/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内类仅27.5公斤,占全国人口30%的城镇居民消费掉全国一半以上肉类产品。城乡居民肉类消费的巨大差距表明我国肉类消费存在相当大的市场潜力。再者,公司作为古丈县最大的养殖和良种推广基地,获得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更得到了省、州各级领导的关怀,省、州发改委已把该公司作为扶贫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省扶贫开发办、省农业银行将其确定为“全省信贷扶贫重点支持单位”。2005年,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于幼军、许云昭、杨泰波到古丈指导工作时专程到公司视察,对公司“无偿投种让农户种养、农户发展后还种、公司再将种投给别的农户放养”这种模式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发展思路好,服务农村路子对。

在今后,公司将率全体员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的一系列扶持政策,推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并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响应中央支持农业生产政策,创新生猪、山羊产业发展模式,推进由量的扩张为主向量和质并举转变、由分散养殖为主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变、由销售活大猪、大羊为主向集中屠宰销售加工产品为主转变,着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和科技创新,着力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着力增强发展后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构建现代生猪产业体系,实现生猪产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到良种繁育、疫病防控、质量监管、饲料供应、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规模化、4标准化、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具体有如下几个重点:

1、尽快建好公司主导项目,搞好花果山生猪养殖基地和红石林山羊养殖基地扩建项目,项目达产后,固定资产将增加3000万元以上,年可出栏生猪3万头,出栏山羊2万只。

2、按时完成扩建及分割冷鲜肉类深加工项目,最终实现年分割加工1万吨肉类,大大地延伸公司产业链,逐步走上经营多元化之路。

3、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向上积极争取资金,筹建有机肥加工厂。

4、加快完成红石林镇征地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建好定点屠宰厂和休闲农业项目。

5、在年底前做好组建2011年养鸡合作社(专门针对本地土鸡养殖)前期准备工作。届时,由我公司牵头负责提供小鸡苗,发放给农户养殖,再由公司统一回收销售。

6、大力发展生猪山羊基地养殖户,带动更多农户共同走上产业化致富道路。届时将发展基地生猪和山羊养殖户3000户,年出栏商品猪20万头,出栏商品羊5万只,产值逾3亿元。

湖南神宝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一十六日

2.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料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我市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办[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市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对我市优势产业和品牌经济的形成起重要带头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并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3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50%以上。

(七)主营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符合全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和相应生产技术规程。有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0%以上。

(九)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县)、区级龙头企业或行业骨干企业中产生。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由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组织申报。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认定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在征求本级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经市(县)、区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委。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无锡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

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市农委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部分重点企业须按月)。市级龙头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每月结束后5日),填报《市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由市(县)、区农林部门审核并对市级龙头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文字分析后上报市农委。

第十三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委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初评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审定。

(三)经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为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江南农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的,由市农委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3.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料 篇三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

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市相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形成农产品产、加、销一条龙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凡以农民为主体,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

第三条 区农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

第四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遵 2

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淘汰、动态管理、兼顾区域平衡发展等原则。

第五条 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xx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2.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固定资产总量:种植业达到30万元以上,养殖业达到50万元以上,加工业达到70万元以上;

3.企业农产品经营年销售收入:种植业达到100万元,养殖业达到150万元,加工业达到200万元;

4.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或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

5.企业在本区内直接采购的农副产品原料或直接销售农产品,占企业总加工、流通原料(产品)的70%以上;

6.企业连续两年盈利;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依法缴纳税金及社会保障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产销率达93%以上;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7.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食品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二)申报评定区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

2.组织机构健全,《章程》规范可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行好,区域内同产业农户参合率30%以上。档案管理规范,为全体成员建立了完整的个人账户;颁发规范统一的 “三证”,记载清楚,发证率100%。

3.规模较大,成员在100户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合作社年产值(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4.每年至少开展了三项以上为成员统一服务,其中: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5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高20%以上。

5.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实施标准化生产,产品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或注册商标;

6.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社员评价认可度高。第六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国家及市、区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具有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奖励补助资金的资格;

(三)具有实施市、区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合作社相关重大项目的资格;

(四)具有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资格;

(五)享受参加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和专业合作社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和合作社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接受市、区农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三)自觉围绕全区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培育产业化基地,着力做好加工、流通,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努力吸纳农户就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区农委报送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财务季度和年度报表;

(五)发生改制、兼并、更名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农委报告;

(六)享受涉农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按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项目督查和资金审计。

第八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的请示文件及申请书(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三)注册商标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

等认证证书或无公害农(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市级或国家级名牌农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证书,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专利证书;

(四)区级龙头企业出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工、流通型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区级示范社出具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

(五)街镇政府为其出具的近两年该企业或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证明;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七)承担过国家、市级农(牧、渔)业科技实验、示范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项目,并取得项目验收评定等级或成果奖项的,提供获奖证书。

第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程序:

(一)企业或合作社向街镇提出申请,并按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街镇对企业和合作社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农委;

(二)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和复审;

(三)区农委依据审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并颁发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匾牌。

第十条 对以前年度评定的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年2月前,区农委会同财政局,对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进行监测,监测评定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或区级示范社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十一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监测评定依照下列程序:

(一)龙头企业和示范社向街镇提交《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监测表》或《xx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监测表》;上一年度主要工作情况及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有关变更事项的变更登记情况等;

(二)街镇对龙头企业和示范社所报材料的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农委;

(三)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审;

(四)区农委依据审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直接取消区级龙头企业或区级示范社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不诚信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上市违规操作或偷税骗税的;

5.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不履行基本义务的;

7.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接受监测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龙头企业

示范社

申报监测

办法

重庆市xx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

4.农业产业链项目申报指引 篇四

2014年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目标

通过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实施,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二、申报条件

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申报2014年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项目实施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须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经营资格或营业执照(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需相关部门证明“复印属实”)且征信记录良好。

(二)项目产业必须为经县领导审定上报市级备案的特色效益农业主要产业,我县为粮油、畜牧、蔬菜、柑橘。

(三)申报的产业链项目为申报实施主体培育发展主营业务所必需,建成后能切实解决相关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四)不支持农业企业申报种养生产环节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企业申报加工营销型(含冷链物流)产业链项目,但须提供当地农产品原材料的收购订单协议)。

(五)同一项目实施主体当年未享受市级以上审批财政项目补助且同一项目实施主体同一项目未多头、重复申报。

三、项目内容

(一)建设内容

1.家庭农场:主要支持种养殖环节项目,包括优势品种及良种引进、繁育,先进种养殖技术应用示范,农产品初加工直接设施设备建设。

2.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主要支持农产品监测能力提升建设,产品整选、包装、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初精加工生产线改造、营销网点、产地批发市场、产地集散(配送)中心等直接设施设备建设。

3.特色效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直接设施设备建设。

(二)建设期限

一年,项目下达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额度

1、市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材料、农资、仪器设备等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加工整选、包装、冷链、物流、初(精)加工、生产线改造、市场营销、产地批发市场、产地集散(配送)中心、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直接设备设施补助,技术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5%;家庭农场除以上支持环节以外,还可用于优势品种及良种引进、繁育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外出考察差旅费等基本支出,也不得用于建设或改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等。

2.补助额度。单个项目申报: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6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农民合作社申报不超过30万元,家庭农场申报不超过15万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

四、申报要求

(一)同一项目实施主体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市级以上审批财政项目补助;同一项目实施主体同一项目也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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