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2024-12-05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共10篇)(共10篇)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篇一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

规则》的通知

安委 〔2009〕 1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九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制订本规则。

(二)安委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审定和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五)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军队和武警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六)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安委会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以国务院或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以国务院或安委会名义进行的专项督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国务院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五)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六)安委会办公室编印《全国安全生产简报》,定期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五、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篇二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6]3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各地按照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工作力度,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开展联合执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市)。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各地将《通知》印发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和各类煤矿情况;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提出了到2008年和2010年保留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是否将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2.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针对16种关闭矿井类型核查并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情况;2006年关闭矿井名单落实情况,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关闭的矿井相关证照吊(注)销和实施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数量和关闭情况。

3.煤炭资源整合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情况。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重新进行核查情况:一查方案,是否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查证照,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三查资源,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资源纳入整合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经重新规划;四查程序,资源整合主体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为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是否存在一证多井情况;五查规模,资源整合是否贯彻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煤矿建设项目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情况。对煤矿基本建设项目核查情况:一查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安全专篇”是否经过审查;二查资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查违规,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规建设、施工等问题;四查措施,在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五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三、督查时间

11月7日~25日,督查时间8-10天。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单位掌握,并通知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督查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12个组,每组6~8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7个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电监会、全国总工会等12部门有关司局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炭信息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2.突出重点,现场抽查。要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矛盾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要采取针对性检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组应检查2个市(地)、3 个县(区)、8个以上矿井(包括资源整合、停产整顿、建设项目、关闭和正常生产等各种矿井)。

3.提出建议,促进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组要形成督查报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与省(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派员随各督查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道相关情况,对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

六、其他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未安排督查的产煤省(区、市),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上述督查内容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篇三

【发布日期】2006-02-03 【生效日期】2006-0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晋城煤业集团公司寺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6年2月1日19时02分,山西省晋城煤业集团公司寺河煤矿发生局部瓦斯爆炸,造成23人遇难,53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一定要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晋城煤业集团公司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寺河煤矿是高瓦斯矿,1993年经原国家计委批准立项,1996年开工建设,2002年竣工投产,设计能力400万吨/年,2005年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核定能力为1080万吨/年。主井为斜井,副井为立井,盘区式开拓,中央和分区混合式通风。

寺河煤矿事故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经初步了解,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寺河煤矿在东二盘区2307回采工作面安装设备时,封闭的采区巷道内发生局部瓦斯爆炸(原因正在调查),冲击波摧毁3道密闭墙,致使在2307工作面四条进风巷道内的作业人员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为吸取这起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切实落实节后停产检修矿井恢复生产的安全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特别是对国有重点大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管监察,促使企业强化安全责任。要加强对煤矿生产计划、生产能力、实际产量情况,采掘关系、开拓部署、工作面布局情况,以及劳动组织情况的监管监察,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瓦斯的抽放和监测监控,坚决杜绝各类瓦斯超限。要将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进行认真追查,分析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落实解决问题的办法,严防瓦斯超限导致事故发生。

3.加强对井下各类通风设施的管理和检查。各类煤矿特别是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封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防止封闭不严、出现漏风等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节日检修矿井恢复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各地、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节日期间、节后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

1.节日坚持生产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要认真落实井下各主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2.停产检修的煤矿在停产期间和节后恢复生产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特别是节后恢复生产的煤矿企业一定要制订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安意识,防止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就盲目恢复生产。各地要加强对节后恢复生产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

3.春节后招收新工人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对新入矿的工人进行严格的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允许下井作业。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三、搞好节日后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1.各煤矿企业节后再次开展一次隐患自查、整改。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矿认真整改,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而继续生产的煤矿企业,要严肃查处。

2.节后至“两会”期间,各产煤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都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煤矿安全督查,主要检查仍在停产检修的煤矿是否落实了安全措施,节后拟恢复生产的煤矿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关闭矿井是否已关实关死等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重点产煤省进行督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三日

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篇四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

市安办:

按照市安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省政府安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的通知的通知》(X市安办〔2011〕XX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现将我县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

为了把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传达好、贯彻好,我县

于8月10日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县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会上,县安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XXX传达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就近期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存在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对下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龚太治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保持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工作状态,做到四个“务必”,狠抓落实。一是务必引起高度重视,-1-

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二是务必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务必认真排查治理,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四是务必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县安监局副局长XXX全文领学了省安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 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XXX、县安监局执法大队队长就深化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和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作了安排。

二、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契机,认真履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通力合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我县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立即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再检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把各行业领域安全工作抓紧抓细抓实;进一步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全面提升监管合力,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当前一段时间,根据汛期及高温季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阵以待、严防死守,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排查治理,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一是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我县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监〔2011〕271号)要求,全面落实客运企业主体责任,加大道路交通源头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强化协作配合,严格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加大道路客运车辆的动态安全检查力度,全面消除道路客运存在的安全隐患,把道路客运交通事故降到最低点。

二是全面排查治理水上运输安全隐患。督促码头值守人员、随船监管人员按时到位、认真履职,加强对重点水域、码头、渡口、客渡运船舶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江河养殖船舶的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偷渡夜渡等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六不发航”、“救生衣行动”、“签单发航”等水上安全各项措施,进一步强化水上安全应急处置。

三是全面排查治理农村用电安全隐患。我县安委会印发了《XX县农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XX安委〔2011〕X号),从电力系统安全、电力设施安全、电力运行安全、电力施工安全四个方面加强农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是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按照《XX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紧急通知的通知》(XX市安监〔2011〕XX号)的要求,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检查了非煤矿山汛期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及落实情

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情况、非煤矿山分层开采、爆破、防范落实情况以及排洪、排水、拦挡设施完善情况。

五是全面排查治理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我县集中排查治理了危及公众安全的重大隐患,重点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高度重视夏季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经常性地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仓库、销售点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仓库、销售点消防、防雷设施的配备、维护情况,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六是全面排查治理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我县深入开展建筑施工现场特别是校安工程的安全监管,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进入受限区(容器)作业和施工机械安全使用为整治重点,切实加大检查密度和力度,强化施工现场技术监控和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施工现场模板支撑、塔吊作业等环节的隐患,特别对易发重大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进行重点监控,落实专人负责,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建筑安全事故发生。

七是全面排查治理公共消防安全隐患。深刻吸取近期全国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分析研判本辖区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工作薄弱环节,明确消防工作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深入开展包含森林防火在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了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三停”、拘留、临时查封等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重拳整治火灾隐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其他各行业、领域也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督

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我县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各地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乡镇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就认真抓好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行了学习贯彻落实,迅速将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村社、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保证所有从业人员知晓,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我县在组织各乡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我县组成了检查组,利用周末时间通过明察暗访、错时错位等方式,深入事故预防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采取边检查、边整治、再检查、再整治的方式,及时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对因督促指导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从零开始,向零奋斗,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我县下一步工作主要是切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

同步规划、部署、推进、考核、奖惩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注重把事故后责任追究与事故前防范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扑下身子、求真务实,从零开始、向零奋斗,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坚决打赢安全生产这场攻坚战,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5.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篇五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

(一)项或

(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五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六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七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九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三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和退职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

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对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6年12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对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6〕6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文件中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规定,在执行中标准不好掌握;已经制定实施办法的地区和部门规定的标准不一,有宽有严,也引起一些矛盾。因此,各地区、各部门普遍要求作出全国统一的规定。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

二、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十七级(或工资额相当行政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一九五六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包括普调工作结束后,平反改正,未参加普调的人员)。

三、一九七九年一月到一九八五年七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四、符合调升工资级别条件的,由所在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批准。调升的工资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发给,过去的不予补发。

五、增加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如数额过大,单位确实无力解决,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六、各地、各部门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问: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补助后,又遇到特殊困难,单位是否可给予临时性补助?

答: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以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6.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篇六

【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资厅法规[2004]26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监控,调查了解大型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展情况,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现将《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调查表》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并将《调查表(一)》和《调查表(二)》分别于2004年11月30日、12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Email : fagui@sasac.gov.cn

附件:(略)

1、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调查表(一)

2、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调查表(二)

国资委办公厅

7.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篇七

国资分配[2003]46号

各中央企业:

2003年8月15、16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上中央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全面分析了全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任务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做好再就业工作作出了部署。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结合中央企业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认识

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和再就业任务相当艰巨。长远看,随着新成长劳动力的增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以及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就业和再就业将始终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深刻理解这项工作在当前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就业是民生之本。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体现。近年来,在深化改革和推进结构调整中,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1997年就提出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多年来取得显著成效。在去年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制定了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次座谈会上又对相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这是我们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的方针政策。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冗员过多、劳动生产率低下、人工成本过高仍然是国有企业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各企业要根据会议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深化改革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紧密结合起来,为搞好国有企业,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就业和再就业目标做出贡献。

二、全面贯彻落实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把国有企业改革与再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总结近几年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去年再就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改革政策。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中央12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八部委859号文件)。文件中提出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既是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负担与社会再就业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在新的形势下盘活资产、精干主业、实现国有资产有进有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应成为今后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重要形式。贯彻落实好八部委859号文件的政策,对于实现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的有机结合、缓解大量下岗人员失业

造成的社会就业的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扫清思想障碍。一是克服畏难情绪,不等不靠,大胆探索;二是进一步转变观念,解决不愿意或不舍得把辅业分出去,热衷铺摊子的问题;三是从全局的高度认识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重要性,真正认识到这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性工作,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一次难得的机遇。各企业一定要抓住机遇,用好政策,加快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要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紧密结合。要按照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的原则,集中资源做强做大主业、培育发展核心竞争力;要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结合起来,改变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要抓住实现产权多元化、职工转变身份、改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重点解决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使辅业改制后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与主体企业深化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促进主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辅业改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深入学习和掌握政策,抓紧制定报批方案,规范实施,进一步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作力度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涉及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和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为此,中央12号文件、八部委859号文件从资产处置、经济补偿、减免税费、土地使用等各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要利用新闻宣传媒体、企业网站和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好政策的宣传学习,做到深入人心。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政策,并把政策向企业职工进行宣讲,做到让职工对政策心中有数。

要按照中央12号文件和八部委859号文件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循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抓紧制定本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实施方案。方案报批可以根据企业改制分流的实际,条件成熟的,可以编制整体方案,一次报批;条件不成熟的,也可以分批申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方案的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

在方案制定中要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与精干主业、突出主业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通过主辅分离真正做到主业突出,资产优良,形成自己的核心业务,增强市场竞争力,并以此作为划分主业与辅业的标准,合理确定分流改制的范围。

制定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要尊重改制单位大多数职工的意愿。

要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特别是在资产评估、经济补偿等重大问题上,必须坚持合理合法,公开透明。同时,要结合实际,努力实践,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要善于把各项政策与企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借鉴吸收各地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经验,解决好辅业改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委将会同有关部委,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取得地方支持,保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平稳进行各中央企业要加强改制分流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负总责,要抽调精干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对所属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企业改制中党组织要自始至终参与改革,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督促改制企业按照党章要求健全组织,避免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做好已改制企业的属地化移交工作,及时将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中的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等移交地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要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再就业各项工作。根据地方改革的政策,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再就业工作,包括协助搞好政策的宣传、再就业信息的发布、搞好失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在企业所管理的社区创造提供一些公益性就业岗位等。

要把改革的力度、进度与职工和社会的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关心困难群体,做好上访人员的工作,坚持规范执行政策,不能开新口子。对企业中潜伏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要认真排查,化解矛盾,制定预案。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抓早抓实、就地解决,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篇八

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 84号

2005-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措施。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市(地)级(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设立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管理体制,保证地方党委加强对本地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五、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市(地)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享有的权益,不得随意调拨其国有资产。

六、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积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七、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组织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9.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篇九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落实文艺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美育全过程,根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土壤,汲取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培育深厚的民族情感、激发想象力和创新意识、拥有开阔的眼光和宽广的胸怀,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遵循美育特点和学生成长规律,以美育人、以文化人,在整体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美育发展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基础教育阶段美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让每个学生都享有接受美育的机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地区差异,重点关注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美育教学条件的改善,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因校制宜,鼓励特色发展,坚持整体推进与典型引领相结合,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局面。

坚持改革创新,协同推进。加强美育综合改革,统筹学校美育发展,促进德智体美有机融合。整合各类美育资源,促进学校与社会互动互联,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美育发展和学生全面成长的氛围。

(三)总体目标。2015年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到2018年,取得突破性进展,美育资源配置逐步优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开齐开足美育课程。到2020年,初步形成大中小幼美育相互衔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互结合、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互促进、学校美育和社会家庭美育相互联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美育体系。

二、构建科学的美育课程体系

(四)科学定位美育课程目标。学校美育课程建设要以艺术课程为主体,各学科相互渗透融合,重视美育基础知识学习,增强课程综合性,加强实践活动环节。要以审美和人文素养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育为重点,科学定位各级各类学校美育课程目标。

幼儿园美育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培养幼儿拥有美好、善良的心灵,懂得珍惜美好事物,能用自己的方式去表现美、创造美,使幼儿快乐生活、健康成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美育课程要注重激发学生艺术兴趣,传授必备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发展艺术想象力和创新意识,帮助学生形成一两项艺术特长和爱好,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趣味、审美格调、审美理想。普通高中美育课程要满足学生不同艺术爱好和特长发展的需要,体现课程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丰富学生的审美体验,开阔学生的人文视野。特殊教育学校美育课程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和特点,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注重潜能发展,将艺术技能与职业技能培养有机结合,为学生融入社会、创业就业和健康快乐生活奠定基础。职业院校美育课程要强化艺术实践,注重与专业课程的有机结合,培养具有审美修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普通高校美育课程要依托本校相关学科优势和当地教育资源优势,拓展教育教学内容和形式,引导学生完善人格修养,强化学生的文化主体意识和文化创新意识,增强学生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开设丰富优质的美育课程。学校美育课程主要包括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指导纲要,逐步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开设音乐、美术课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要增设舞蹈、戏剧、戏曲等地方课程。普通高中在开设音乐、美术课程的基础上,要创造条件开设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教学模块。职业院校要在开好与基础教育相衔接的美育课程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好体现职业教育专业和学生特点的拓展课程。普通高校要在开设以艺术鉴赏为主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基础上,开设艺术实践类、艺术史论类、艺术批评类等方面的任意性选修课程。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和加强艺术经典教育,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地方和校本美育课程。

(六)实施美育实践活动的课程化管理。美育实践活动是学校美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教学计划,实施课程化管理。建立学生课外活动记录制度,学生参与社区乡村文化艺术活动、学习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欣赏高雅文艺演出、参观美术展览等情况与表现要作为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要贴近校园生活,根据学生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积极探索创造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和学生特点的美育活动形式。要以戏曲、书法、篆刻、剪纸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为重点,形成本地本校的特色和传统。中小学校应以班级为基础,开展合唱、校园集体舞、儿童歌舞剧等群体性活动。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艺术竞赛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活动。

三、大力改进美育教育教学

(七)深化学校美育教学改革。建立以提高学校美育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学段美育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以及内容要求,切实强化美育育人目标,根据社会文化发展新变化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开发利用当地的民族民间美育资源,搭建开放的美育平台,拓展教育空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积极参与中外人文交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学校美育实践基地建设,取得一批美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成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学校美育的整体发展。

(八)加强美育的渗透与融合。将美育贯穿在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各方面,渗透在各个学科之中。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相融合,与各学科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挖掘不同学科所蕴涵的丰富美育资源,充分发挥语文、历史等人文学科的美育功能,深入挖掘数学、物理等自然学科中的美育价值。大力开展以美育为主题的跨学科教育教学和课外校外实践活动,将相关学科的美育内容有机整合,发挥各个学科教师的优势,围绕美育目标,形成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校园文化的育人合力。

(九)创新艺术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艺术院校要注重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专业设置应与学科建设、产业发展、社会需求、艺术前沿有机衔接。加强社会服务意识,强化实践育人,进一步完善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增强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培养高素质、多样化的艺术专门人才。遵循艺术人才成长规律,促进艺术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专业课程教学与文化课程教学相辅相成,坚持德艺双馨,着力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培养造就具有丰厚文化底蕴、素质全面、专业扎实的艺术专门人才。

(十)建立美育网络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美育教育资源覆盖面。以国家实施“宽带中国”战略为契机,加强美育网络资源建设,加快推进边远贫困地区小学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支持和辅导教师用好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将优质美育资源输送到偏远农村学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联合建设美育资源的网络平台,大力开发与课程教材配套的高校和中小学校美育课程优质数字教育资源,鼓励各级各类学校结合“互联网+”发展新形势,创新学校美育教育教学方式,加强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学习的平台建设。

(十一)注重校园文化环境的育人作用。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教室、走廊、宣传栏等,营造格调高雅、富有美感、充满朝气的校园文化环境,以美感人,以景育人。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通过校园文化环境浸润学生心田,引导学生发现自然之美、生活之美、心灵之美。进一步办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抓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与基地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建设一批体现正确育人导向、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校园文化美育环境示范学校。

(十二)加强美育教研科研工作。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立美育专项课题,并予以一定倾斜。以服务决策为导向,整合资源,协同创新,深入研究学校美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打造高校美育综合研究的高地和决策咨询的重地。研究制定高校和中小学校美育课程学业质量标准,深入开展美育教学研究和教材研究,形成教材更新机制。加强基础教育阶段艺术类学科教研队伍建设,建立教研员准入制度,严格考核要求。探索建立县(区)美育中心教研协作机制,发挥学科带头人在美育教学研究上的引领作用,促进美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四、统筹整合学校与社会美育资源

(十三)采取有力措施配齐美育教师。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美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美育教师队伍。普通高校要根据美育课程开设需要,加快公共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制定时间表、采取有效措施破解中小学校美育教师紧缺问题,根据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要求,通过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综合改革实践,建立农村中小学校美育教师补充机制,重点补充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中小学校的美育教师。实行美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采取对口联系、下乡巡教、挂牌授课等多种形式,鼓励城市美育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

(十四)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美育师资整体素质。各地要建立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中小学校协同培养美育教师的新机制,促进美育教师培养、培训、研究和服务一体化,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美育师资水平。鼓励成立校际美育协作区,发挥艺术学科名师工作室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美育师资队伍均衡发展。鼓励教师参与美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支持教师合作开发开设美育课程,倡导跨学科合作。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和新老教师互帮互助机制。搭建美育课堂教学交流和教学技能培训平台,加强经验交流与培训,在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培计划)中加大对中小学校教师特别是乡村美育教师培训力度,带动各地开展农村美育教师培训。

(十五)整合各方资源充实美育教学力量。教育部门要联合和依托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选派优秀文化艺术工作者积极参与文艺支教志愿服务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艺术专业教师、艺术院团专家和社会艺术教育专业人士到中小学校担任兼职艺术教师,开展“结对子、种文化”活动。积极探索组建美育教学联盟、文艺工作者援教联盟,依托联盟搭建农村美育支教平台。继续鼓励和支持专业文艺团体、非专业的高水平文艺社团有计划地赴高校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组织专家讲学团开设专题美育讲座。聘请艺术家和民间艺人进校园,因地制宜成立相关工作室。专业艺术院校要积极在中小学校建立对口支持的基地。(十六)探索构建美育协同育人机制。以立德树人、崇德向善、以美育人为导向,加强对家庭美育的引导,规范社会艺术考级市场,强化社会文化环境治理,宣传正确的美育理念,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育人作用,转变艺术学习的技术化和功利化倾向,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多位一体的美育协同育人机制,推进美育协同创新,探索建立教育与宣传、文化等部门及文艺团体的长效合作机制,建立推进学校美育工作的部门间协调机制。

五、保障学校美育健康发展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美育作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履行发展美育的职责,将美育发展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美育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

(十八)加强美育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治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美育综合改革。研究完善学校美育工作有关规章制度,使美育制度规则体系能够及时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为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九)加大美育投入力度。地方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满足美育发展基本需求,建立学校美育器材补充机制。各地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美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加强高校艺术教育场馆建设,将更多的文化建设项目布点在学校,促进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互动互联,推动校内外资源设施共建共享。鼓励各地筹措和利用社会资金对农村中小学校美育走教教师给予专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工作,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地方尽快补齐学校美育的短板。

10.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 篇十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国家教育督导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国家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国家督学;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成人员

主任:刘延东国务委员

副主任:袁贵仁教育部部长

江小涓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员: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利民教育部副部长

陈小娅科技部副部长

黄明公安部副部长

王伟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财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郭允冲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谦卫生部副部长

侯凯审计署副审计长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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