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2024-09-30

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共17篇)

1.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一

建立实习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想

叶国平

随着高校教育和职校教育的大力发展,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的案件大量发生,而与之伴随的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实习生在工作中遇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处理的规定不完善,不仅给受到侵害的顶岗实习学生维护自身权益增加了困难,给学校和实习单位造成压力,也给执法和司法机关带来困惑寻求解决顶岗实习生工伤处理的有效途径,完善立法,构建科学的实习生工伤制度十分必要。

一、我国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立法现状

(一)现行有关实习工伤处理的法律规范立法级别较低、涉及面窄

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调整教育关系的基础法律《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范对顶岗实习工伤处理均无任何规定;【1】《侵权责任法》仅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未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通过学校组织参加实习受到伤害如何处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对顶岗实习生是否适用该条例未作出任何界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实习的工伤处理均无过多规定。

(二)现行规定将实习工伤纠纷案件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首次对实习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的处理做出规定,但并未对实习中的学生受到伤害的处理做出针对性的规定。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可见,国家两部委的规章对顶岗实习工伤的处理是按照民事侵权进行的【2】。

二、法院将此类案件作为侵权案审理的缺陷

普通劳动者在遇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可通过工伤保险体系处理;而由于实习不属于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实习生在实习单位遇工伤或患职业病而发生纠纷时,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救济途径处理,只能作为民事侵权处理。民事侵权处理与工伤保险的救济相比有诸多不同,不利于顶岗实习生权益的保护,给学校、实习单位造成较大的压力。

(一) 救济途径不同

将实习工伤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在发生纠纷时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而如果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处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纠纷时应通过劳动仲裁;各主体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单位缴费费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不服的,均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相比,劳动仲裁更有利于顶岗实习生的权利维护。就费用而言,劳动仲裁不需要支付仲裁费用,不服仲裁后提起的诉讼也仅需缴纳元的劳动争议诉讼费;而按侵权纠纷向法院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则需要按照法院的收费标准收费,成本较高。并且,劳动仲裁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实习生作为原告在诉讼中,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实习单位及其他有关主体的过错,这对于实习生来说一种诉讼负担而风险难度较大。

【3】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设置都是按照倾向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宗旨设置的,有利于学生和学校用人单位维权。

(二)鉴定部门不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鉴定部门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归责原则不同。

将实习工伤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各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实习生可能会因为过错而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如果按照工伤处理,则工伤保险基金和实习单位的赔偿遵循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实习生的权益【4】。

(四)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将实习工伤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学校、用人单位、实习生及其他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体须按过错分担责任。【5】如果工伤造成的赔偿数额较大,会给责任主体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实习生获得赔偿金的难度也较大。如果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仅需要缴纳少量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各种赔偿费用,实习生获得工伤赔偿金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五)赔偿标准范围不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与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有诸多不同。

三、具体制度的构建设想

笔者建议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或规章,统一规定实习生的工伤保险处理方法,将实习生工伤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中,对工伤鉴定、救济途径程序、设置赔偿主体等均遵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并针对实习生的特殊情况进行变通规定内容: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习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缴费主体。从可操作性角度看,仍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考虑到实习生的特殊情况,允许用人单位仅购买工伤保险,而不要求购买全部的五险一金。

(二)实习工伤保险的赔偿方法和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方式是按职工伤残及死亡的不同情况而确定的,有些情况并不宜适用于实习生。()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无法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于实习生并未与用人单位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本身并无为实习生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履行时间过长、负担过重;再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的,需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实习生的工资一般较低,所计算出的伤残补助金数额较低因此,建议借鉴或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的计算方法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工伤实习生一次性赔偿。

(三)不缴岗实习工伤保险费的处理。《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条在实习中应作变通处理,即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和学校按照不同情况承担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用人单位和学校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可向用人单位和学校追偿。对于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分担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方式,应按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不同的关系分别处理:如实习单位与学校是联合办学关系,此时两者的关系最密切,在责任承担方面可考虑承担连带责任;【6】如两者不存在联合办学关系,仅是由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一般合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对于实习单位的遴选和监督是有一定主动权的,如果由于学校选择了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实习单位或疏于监督等过错行为造成工伤保险费用未及时缴纳,学校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余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情况下,学校对实习单位的控制力较弱,学校不承担责任。

2.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二

1. 现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其巨额的资金需求

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城市土地储备所需的资金, 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1) 土地收购阶段所需资金。在城市土地收购过程中, 储备机构需要通过征用、收购、置换、到期回收等方式, 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来。在这一过程中,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收购城市存量土地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2) 土地储备阶段所需资金。土地储备中心在完成对土地的收购后, 就必须对集中起来的土地进行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一系列开发工作, 这一过程同样需要大量的资金。

从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实践来看, 现行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 (1) 政府财政拨款。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刚建立时, 政府财政拨给一部分资金作为资本金或周转资金。但由于政府财力有限, 而土地收购储备财政拨款一般都是一次性的, 主要是作为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的启动资金或周转资金, 对于土地收购储备所需的巨额资金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根本不能满足土地收购储备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 (2) 商业银行贷款。当前全国各地土地储备中心在资金筹措上大部分依赖商业银行贷款, 而且银行贷款所占比例相当高。虽然银行贷款是目前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 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 增加了土地储备的风险。因为土地储备贷款比例很高时, 在遇到经济形势或国家有关政策有很大变化时, 银行将陷入被动局面。第二, 加重了土地储备机构的负担。由于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贷款额度巨大, 融资利息支出高, 增加了土地储备的财务成本, 付息已成为储备中心越来越沉重的财务负担。

总之, 现行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方式难以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 增加了土地收购资金运行的风险。因此, 需要从理论高度, 深入研究城市土地储备工作中的资金运营, 探索融资渠道和拓宽土地运营资金的有效途径, 完善资金配套政策, 建立合理的资金筹措和运作机制, 以保证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有效运作。

2. 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进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土地出让金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容易引发地方政府过度出让土地的短期行为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 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所共享, 而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则全部划归地方所有。中央把土地出让金全部划归地方, 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也为地方政府通过大量圈地、取得土地出让金提供了合法依据。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 将廉价的农业用地转变为工业用地或城市开发用地, 从中赚取了数目庞大的土地出让收入。近年来, 地方政府出让土地收入已经超过了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规模。作为地方政府非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出让金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典型的“第二财政”。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 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预算收入至少60%以上, 有的地方超过80%。

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土地使用费的地租之和, 本届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 实际上是一次性预收并一次性预支了未来若干年限的土地收益总和。从现届和以后各届的地方政府来看, 现届政府提前支取了以后各届政府的收入, 是一种对土地收益的“透支”, 这对于以后各届政府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地的土地储备是有限的, 如果一届政府过度出让, 可能会导致未来政府无地可卖, 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如何处理好出让金这笔巨大收益, 弥补土地出让金管理的缺陷, 已是当务之急。

3. 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既可以满足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资金需求, 又可以抑制地方政府过度出让土地的短期行为

为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土地批租行为的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要求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 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予以安排, 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 专门核算土地出让金和支出情况”。同时又决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金中, 划出一定比例资金, 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并规定不得作为政府当期收入安排使用。将土地出让金中归集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其优越性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 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可以满足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巨额的资金需求。通过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可以积累一些不同的、分散的土地出让金, 满足土地整理和开发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保障城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能力, 并通过基金内部自循环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

其次, 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可以平衡各届地方政府利益, 避免“寅吃卯粮”的短期行为。通过归集部分土地出让金形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利用基金的管理模式, 使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投资具有长期性, 这样可使土地利益分配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 为后任政府预留一些发展建设基金。

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运作模式

1.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性质

基金的性质是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关键性问题, 它决定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设置、组织形式和监管方式, 同时决定了它的融资结构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土地基金通常可分为公益性基金和投资性基金两种, 公益性土地基金主要用于辅助政府实施与土地相关的政策, 以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为根本目的, 追求社会、经济综合效益。投资性土地基金起到土地收益代管人的作用, 它通过归集不同时期土地相关收益, 实行专业化管理, 将基金用于金融证券投资, 帮助基金受益人, 有效地实现土地收益的保值增值。

由于我国经济在总体上发展还不平衡, 区域经济不平衡尤其明显, 并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多种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 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投资性基金, 而应采取准公益性基金模式。一方面, 协助政府土地相关政策的长期实施, 带来社会整体福利, 协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 其不仅能够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还确保了土地收益的保值和增值。通过土地收益的最大化, 达到拥有可持续的资金用于土地的各种经营活动。从长远来看, 我们可以组建职业化的投资委员会, 由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可以接受的合理风险原则, 选择投资方式, 制定投资组合, 不断调整投资方向和工具。

2.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组织结构

由于城市土地涉及面广,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运作过程必然涉及诸多政府职能部门业务。为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要求, 提高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运作效率, 并对其进行约束和监督, 应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性机构, 在城市政府授权下进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具体运作。其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是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决策机构, 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 成员由土地、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房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相关政策, 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批准并审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和资金运转情况, 对土地储备中心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起领导和监督的作用。

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是接受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 代理城市政府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进行垄断供应的专门机构, 作为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工作的经营机构, 应切合实际地制定出土地储备计划, 完成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等具体工作。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设在市财政局, 专门负责土地资金的收支和管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应推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功能, 基金下设部门可包括:基金融资部、土地收购部、土地储备部和基金投资部等。其中土地收购部与土地储备部主要是与土地储备中心协调配合, 确定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和土地储备资金的需求计划与安排;而基金投资部则要在保证基金的自我积累和滚动式发展的良性循环的前提下, 加强对基金余额的投资管理, 将暂时不用的资金投向风险低、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的证券, 实现土地出让金的保值增值。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机构,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利用其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 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构建了一个良性运行的资金支持体系, 一方面利用专业化优势确保资金充足、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土地储备中心更为集中精力地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

3.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资金来源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资金来源结构应该是多样化的, 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益, 主要是通过土地储备、整理、开发形成的土地增值部分, 包括短期出租的租金收益和长期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收购、征用及整理开发的费用的差额, 土地出让收益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最主要的来源;财政拨款, 即政府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时投入的启动资金;银行贷款, 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其他各种资金, 包括各种保险资金、养老基金以及离退休基金等。

4.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治理结构

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指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基金相关主体的相互关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和土地储备中心四个要素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持有人主要是城市政府, 即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投资者, 而商业银行及保险资金、养老基金也可以作为土地基金的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决策主体, 是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 由它进行投资、理账, 可以增强基金运作的透明度, 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随着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完善, 财政局下属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与保管人, 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基金托管人, 目的在于监督基金管理人,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可以考虑由商业银行来担任基金托管人。

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者, 并承担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收益的义务。

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要运用基金进行投资,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收购和整理土地, 也可以投资到一些风险比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证券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所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产生的收益汇总测算每首手基金的收益, 按约定的时间向基金投资人支付收益。

参考文献

[1].袁文麟.“叫好”还要能“叫座”——评土地出让金改革[J]中国房地产.2007.3

[2].张丽等.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若干问题的探讨[J].上海房地.2007.5

[3].郑斌.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融资渠道探讨[J].中国房地产.2004.3

[4].陶楚南.我国土地基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J].国土资源.2006.11

3.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三

关键词证人拒证 价值 人权保障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协助司法人员发现和搜集其他证据,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主要事实的依据,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谎言或被害人的虚假陈述。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然而多数国家的法律又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形下,某些证人可以免除作证的义务而享有不出庭作证的权利,这便是拒证权。所谓拒证权,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可以在法定情形下免除作证义务而享有拒绝提供证据的权利。

一、证人拒证权的价值分析

(一)程序公正。

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具有强烈的国家公权力的色彩,因此,传统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就是证人的客体化,其表现就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与对证人权利的漠视。证人拒证权在现代社会的深刻含义在于,使证人拥有了被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强制规定的公法上的抗辩权。对于适格的证人而言,作证是其公法上的强制性义务。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证人应当享有拒证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实现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现真实与社会关系和谐之间的平衡。

通过诉讼证据发现真实情况,解决纠纷,稳定社会关系,乃是基于普遍社会正义观念的目标之一。法律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负有作证义务似乎是现代语境下的合理诠释。但是当这种合理诠释可能要忽视个人的某些价值,甚至牺牲个人的某些利益,甚至会导致家庭、职业等利益的严重损害时,法律强制证人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强制其陈述明显违背职业道德或者职业规范,或者是违背家庭伦理造成家庭关系的紧张,这种利益的取舍对于大多数个体而言是艰难的。

二、我国设立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证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刑诉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笔者认为,我国无条件的要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立法状况应当改变,应赋予案件知情人在特定身份下拒绝作证的权利,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符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我国古代法律和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内涵的人情是一致的,虽然 “亲亲相隐,亲不为证”,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以君权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度,与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的证人拒证权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其中隐含着的重视亲情伦理和婚姻家庭稳定的观念,值得思考。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允许证人在具备特定身份时,免除其作证义务,维持人们正常的伦理道德观不无益处。

二是稳定基本社会关系的要求。任何一名证人都会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并在工作中与其他的人连结在一起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一旦允许此类社会关系中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相互指责揭发并对此形成一种社会法律观念,那么,正常的社会工作秩序将会遭到严重破坏、整个社会将时刻处于混乱状态,法律的事后调节作用将不堪重负。

三是提高了证人证言的采信价值。一般情况下,对证言证据的采纳与运用需将作证的主体的身份当作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当证人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作为纯粹中立的第三人提供证言时,其证言的采信价值最高。一旦证人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证人本身从事的职业具有保密的内在要求,那么,这些人即使迫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提供证言,其证言的可靠性也势必大打折扣。

三、建立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的构想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有证人拒证权的规定。可见,在国外立法中,几乎都有证人拒证权的规定,而我国立法却是空白。鉴于我国的现状,在立法中确立我国的证人拒证权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有合理性。證人拒证权应该由诉讼程序参与人援引,否则法庭将不会自动适用证人拒证规则。其原因在于,证人的拒绝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务特权可能例外),并且证人的拒证权的放弃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我国的证人拒证的原因规则应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对于私人拒证权,必须由当事人或者证人主张向法庭申请使用该特权规则,并陈述其理由。但是这种陈述不够构成证人本身对于待证秘密事项的陈述,因为这将使证人拒证规则图为具文。

第二,法官对证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法官认为与当事人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或相应职业关系,证人就有权拒证。但是,当证人援引公务特权作为拒证的事由时,法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援引的主体资格,还应审查其作证的内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务秘密的范畴,以实现司法对于膨胀的行政权的制约。

目前,在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证人拒证制度有赖于立法机关作出补充规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有关的司法解释。总之,在我尽早确立证人拒证权制度,不仅有助于深化庭审方式改革,而且对维护我国基本人权和促进法治进程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1] 胡常龙.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2001,(5).

[2] 冉井富,王旭东.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特权[J].中国律师,2000,(2).

4.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四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5.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五

国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是混合制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强调个人责任和自助的美国,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干预而推行的以私营个人账户模式为主体的混合制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二是名义账户模式。瑞典、意大利、波兰等福利国家向来强调社会和谐与互助,长期把追求平等和消灭贫困作为重要的政治目标,所以选择以名义账户为主的模式。由于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要想建立积累制除了需要巨额的改制成本,还需要解决经济领域之外的政治问题,德国等国家福利支出的财政压力也很大,为了缓和矛盾,这些国家主要采取削减给付标准,提高退休年龄,严格给付资格,并且延长过渡期等措施进行温和的改革,这种边际性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在社会养老政策中一贯担任的“国家保护人”角色,养老风险的负担不断向个人转移。三是中央公积金制度模式。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历来强调社会稳定,长期主张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所以选择了此种制度。

6.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六

作者: 李萍 来源:

2012-11-9 10:22:33来源:《价值工程》2011年第11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分化的日益加剧,养老保险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对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进行概述的基础上,从分析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监管制度缺陷入手,就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些许建议。

关 键 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1国外养老金监管制度概述

1.1 建立养老金监管制度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国际发展的大潮流。纵观全球,世界各国养老金管理公司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集团”背景下把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捆绑在一起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这样的公司或是专职的(专业化)或是兼职的(多元化经营),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欧洲国家常常看到的是以银行为背景,而在美国则大多以基金公司为背景;第二类恰恰相反,养老金管理公司是独立并且专营的,是养老金管理的专业化公司,其特点一般是把托管人银行排除在外,提供“全天候”一站式购齐的全部服务,包括受托、账户和投资,还包括收费工作和待遇发放的核准等,有的甚至还包括领取待遇以后在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产品等。这类公司主要存在于拉丁美洲和中国香港,尽管他们有些细微差别。当然,在欧美,同一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银行常常担当起托管人的职能。

1.2 从机构设置形式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现成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例如,在香港只有信托公司才有资格作为受托人,香港“强积金

计划(一般)规例”第16条“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资格”规定,受托人的资格必须是信托公司,不管是中文还是英文,公司名称必须包括“信托”或“受托人”一词;该申请人要想成为受托人,其业务范围只能限于信托业务;截止到2007年6月底,香港强积金受托人是19个,绝大多数是现成的海外和本土信托公司。澳大利亚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引入强制性的私人退休储蓄即“超年金”(SG)制度;早在2000年就已有98%的正规部门雇员和72%非正规部门雇员参加了“超年金”制度。2004年7月1日开始对经营超年金业务的机构实行经营许可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准许营业执照,过渡期为两年,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现成的合规公司审核批准经营执照。另一类是立法规定专门建立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养老金专营为唯一目的,专司养老金业务的全过程。智利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法律依据是3500号法令,根据该立法,养老金管理公司是以管理养老基金并提供退休金为唯一目标的私营机构。因此,80年代初拉丁美洲成立的养老金管理公司(AFP)和中国香港90年代末建立的强积金提供商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他们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1.3 充实监管机构,扩大监管队伍,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中东欧转型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纷纷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其中有两个特点:一是他们无一不是DC型完全积累制的,二是他们均建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并且监管人员配备充分,从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世界发展趋势应该是监管机构规模越来越大,监管负荷越来越小,但监管力度却越来越大。如爱尔兰“养老金监管委员会”雇员从1999年的19人增加到2005年的39人,7年间增加了一倍多,2000年人均监管3.3万人,到2005年下降到1.9万人,6年下降了40%。显示了四个发达国家监管官员与计划成员数量比例不断下降的趋势。但是,由于资产规模的不断膨胀,监管人员的人均监管资产比例却不断上升,这也是一个发展趋势。

2我国养老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统一规划,重复监管现象严重目前由于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各自的主管部门不同,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力度较差,有的甚至是各自为战。这种情况导致了重复监管现象严重,不但造成经济资源浪费、监督效率低下,监管质量不高而监管成本却很提高、同时也使得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无法抽出足够的人力、精力、财力和物力去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养老金管理日常工作,疲于应付接踵而来的检查。而且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信息往往也得不到广泛的交流和共享,使得养老金监管逐渐陷入孤立、单兵作战的怪圈之中。

2.2 监管立法滞后,难以保证规范有序从我国已颁布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来看,目前还难以涵盖社会保障的全部,依法监管仍处于的“真空地带”。就目前现有的法规制度来分析,原来制定的单一的条例、规章,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客观要求,也难以发挥其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2.3 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管效率不高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通用性强的社会保障信息化操作系统,致使社保、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有关财务数据、信息传递缓慢;各部门之间的对账制度尚未有效地建立起来,因而常常会出现同样一个数据,三家差别较大,甚至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也无法及时、准确地打印公布。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监管的信息库,有关计算机软件也十分缺乏,现行使用的软件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加上社会保障体系涵盖的内容广泛,如果不及时调整监管战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势必会影响养老基金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我国养老金监管制度的对策

①建立“三位一体”的社会监管体系。重点是建立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督为核心,社会中介监督和国家监督为补充的养老保险社会监督体系。① 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必须立法先行。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等。加强对养老保险的监管,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机构、基金运用与投资加以明确的规范。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促进养老保险的健康稳定发展。③建立信息披露和基金资产管理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使投保人随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防止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对基金运营的预防性监管。

注释:①梁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监管问题初探[M].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2.9.参考文献:

7.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七

(一)人少事多压力大

大田县从1993年1月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只有“六种人”纳入统筹范围,未实行“全员参保”。据统计,到2014年9月末,共有2719人参保。2016年3月,大田县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进入“全员参保”时代,预计有12000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服务需求如雨后春笋般增加,大田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机关社保)人少事多的矛盾日益突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二)内设机构不合理

现行的业务经办实行专管员制,以股室职能分工为基础,把一项业务或几项业务单独设置岗位,分别由不同的人办理。岗位分工碎片化,使参保人员到经办服务大厅的第一件事是看机关社保办事指南或找人打听,先解决找谁办、怎么办的问题。以办理新增退休业务为例,参保人员既要到基金征缴股办理减员申报,又要到待遇支付股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退休费增加申报等业务。由于要到不同窗口找不同的业务人员,参保人员有可能还要多次排队。

(三)服务意识待提高

在现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下,工作人员只对股室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负责,不需要对参保人员负责,存在部分工作人员主动服务意识不强的现象。由于岗位职责不同,各岗位忙闲不均,个别工作岗位办事的人多的时候,无法及时处理,产生积压,需要参保人员长时间等待。因此参保人员常常抱怨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着机关社保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建立机关社保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

(一)综合柜员制模型构想的提出

一个业务要找不同的人办理,不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所期望的。笔者在对各地社保综合柜员制研究后发现,通过重新整合,调整内设机构职能,改革工作流程等方式,可以建立一种以“方便群众办事、内部运转高效、岗位责任清晰”的综合柜员制经办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机关社保提供多个经办服务窗口,以相同的标准向参保人员提供社保服务,对参保人员而言,办理业务简单到只需要面对一名工作人员。

(二)综合柜员制的业务岗位

综合柜员制经办服务模式就是整合现有经办资源,调整股室职能,在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提下,由多名工作人员单独临柜,独立办理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发放等业务的工作模式。首先增设业务综合股,配备股长1名,临窗柜员3名,专项柜员1名。合并基金征缴股、待遇支付股的业务,由业务综合股承接。原先的多个股室跑、多个窗口找的办事情景,将随着综合柜员制的实行而结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服务。

上述各个岗位的职责如下:临窗柜员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建立、缴费申报、待遇审核等需要参保单位到机关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的业务,并承担政策咨询和业务档案归档工作;专项柜员负责处理个人账户管理、职业年金管理等不需要当面完成的业务,今后通过网络办理的业务,业务档案归档工作;业务综合股长负责业务指导、综合柜员制模式下的内部管理,以及对柜员工作的核查、监督与评估,不具体办理业务,集中精力加强对机关社保政策、行业发展等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在促进人才流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功能。

三、促进综合柜员制建立的举措

(一)建立监督机制

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顺利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关键。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业务差错率,根据风险防控级别不同,将临窗柜员业务分为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风险级别越低,业务经办流程越短,为兑现机关社保“马上就办”的郑重承诺提供有力支持。

1. 低风险业务实行临窗柜员交叉审核。

临窗柜员既是业务经办人,又是低风险业务审核人,低风险业务由临窗柜员办理后,经另一名临窗柜员审核签章后,业务流程结束,实现“即时办结”。专项柜员办理的业务由业务综合股股长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填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业务资料退回经办人纠正补充,一份复核人保存,存在问题复核人未发现的,复核人为第一责任人。

2. 专职复核员审核中等风险业务。

根据内控需要,增设稽核内控股,配备股长1名,设专职复核员1名,专职复核员入驻窗口,现场审核中等风险业务。临窗柜员办理的中等风险业务,经专职复核员审核签章后,业务流程结束,实现“即时办结”。当发现业务经办错误,填写纠错审批表,经稽核内控股股长批准后,退回相关经办人员纠错处理。

3. 高风险业务审批权设置在高层。

政策性补缴、缴费年限确认等敏感业务属于高风险业务。临窗柜员办理高风险业务后,向参保人员发放《服务谅解卡》,告知业务限时办结的原因,需要等待的时间等情况。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业务,由临窗柜员负责调查补充,高风险业务经业务综合股股长审核汇总,定期提交机构业务会研究,由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章,及时送达参保人员,实行“限时办结”。

4. 事后审核由内控小组实施。

机关社保成立由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稽核内控股、财务股、业务综合股、办公室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内控小组,负责机关社保的稽核、内控工作。督促财务股开展财务对账工作,督促办公室检查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督促稽核内控股开展事后审查,定期抽取或筛选业务复核检查,建立内部监督记录和台账,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业务,应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监督。

(二)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实行综合柜员制,人是决定性的因素,但目前工作人员存在想干不会干、不会干乱干、会干不想干等问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机关社保应抓住“牛鼻子”,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绩效考评,加强业务培训等手段,予以克服。

1. 建立健全制度

为确保综合柜员制顺利实行,取得实效,首先要打好基础,结合实际,从群众满意、管理规范、运行高效入手,建立各项制度措施。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统一指挥,协同联动,使综合柜员制从一开始就沿着规范化轨道运行;制定适应综合柜员制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使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办理业务,避免标准不统一,执行混乱的局面;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解决制度虚设和执行不到位问题。

2. 强化绩效考评

在机关社保内部建立起以岗位职责为核心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机制,是实行综合柜员的关键内容之一。考核指标应全面突出,要反映柜员岗位的特点,使绩效考评工作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把指标扩展到学习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数量、工作效率、参保人员满意度、日常考勤等,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开展综合评价。考评结果要充分利用,设置奖罚制度,把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建立工作人员绩效档案,把考核优秀的人才,当作后备干部培养。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推动作用,端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经办服务。

3. 加强业务培训

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是实施综合柜员制的必要条件。目前,部分工作人员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一直从事单一的业务,对其他业务接触学习少,知识结构单一,综合素质不高。机关社保要以教育培训为突破口,加强综合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和实践锻炼,促进工作人员向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复合型人才转变,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机关社保实行综合柜员制,通过流程再造,减少中间环节,缩短业务办理时间,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实行综合柜员制,有利于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不断提升经办能力,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摘要:2015年1月国务院改革决定公布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迅速发展,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需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实行的专管员制经办模式已不能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本文主要以大田县为例,分析了机关社保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机关社保建立综合柜员制的构想,并对建立综合柜员制进行了一些可行性的探索。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柜员制

参考文献

[1]刘玉璞.社保“柜员制”可贵亮点在哪?[J].中国社会保障,2012,3:46-47.

8.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 存款保险 金融风险 利率市场化 资源配置 保险赔付

一、前言

2014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存款保险制度向社会进行为期30天的征求意见。《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进程进入新阶段,它勾勒了即将出台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大体框架,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某一主权国家在金融系统中设立特定的存款保险机制,针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按其所吸收存款总量的特定比例缴纳存款保险费用,以此用来防范参保金融机构出现挤兑等风险。其实,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已经持续了数十年,多数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虽有负面影响,如可能会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其更好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毫无疑义,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真正市场化的基础与前提,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是商业银行准入完全开放的必要前提。存款保险制度正式确立,意味着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窗口进一步被打开,进而促进商业银行间的存款竞争,从而会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最终优化我国金融资源的配置。特别要提出的是,中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期和经济周期转换期的叠加阶段,借助存款保险制度金融风险隔离和阻断的作用,有助于我国构建起创新、稳健、独具活力的现代化金融体系,全面提高我国金融系统的服务水平。

(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倒逼银行自身改革

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经济的视角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严密的保护。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直接给存款人提供法律求偿依据,实现存款人合法利益的硬性保护。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商业银行存在退出机制,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将取代政府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这将倒逼商业银行的改革。因为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且商业银行自身的偿债能力也将成为影响其信誉的重要因素,所以银行管理层必须努力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水平,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而提高应对自身风险的能力,实现存款人合法利益的软性保护。

(三)规避金融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稳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金融体系更加开放性、竞争性、多元性,互联网金融的爆炸式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金融系统各主体的关联性极强,一旦单个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会马上调整自身的决策预期,从而瞬间扩大了单个机构发生风险的影响,最终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进一步增加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确立后,通过使用存款保险准备金对储户提供限额赔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冲击带了的破坏力,避免市场消极预期的无限度扩散,进而有效的维护了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两大难题

(一)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体系中的存款保险费率都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主要的原因在于各商业银行存在异质性,各自面临的风险差异程度偏大,因此各自倾向接受的存款保险费率存在差别。《意见》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从《意见》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央行已经考虑到各商业银行风险存在异质性的现实情况,但这只是规定了存款保险费率的构成,但对于实际基准费率的多少未给出定值,影响风险费率的细则和标准也未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存款保险费还无从收起。笔者认为央行的保险费率收取思路是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的,但要落到实处,应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标准。

(二)存款保险赔付的标准问题

我国存款保险的赔付问题主要体现在赔付标准和赔付能力两个方面。第一,在《意见》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个存款人的存款账户设定额度方式支付保险限额赔付。若当前50万元的赔付上限可以保证绝大多数个人储户的存款利益,那么对于单位存款高达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情况来说,50万的赔付限额作用微乎其微,因此,个人存款与单位存款是否要采取相同的赔付上限,以及具体情况如何确定仍有待考量。第二,我国存款保险体系是否具备足够的赔付能力尚未可知。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以四大国行为主体,作为商业银行的巨头一旦发生突发性的金融风险,鉴于其超大的资产规模,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保证足够的赔付能力也需要的时间的验证。

参考文献:

[1]颜海波.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选择[J].金融研究,2004,(11).

[2]胡继晔.存款保险立法:欧美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14,(07).

[3]李杲,黄礼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及影响分析[J].新金融,2013,(07).

[4]姚志勇,夏凡.最优存款保险设计——国际经验与理论分析[J].金融研究,2012,(07).

9.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九

城镇基本医疗基金监管单位可以定时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活动,请业内专家担任讲师,丰富受训员工的理论知识,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强化他们的职业道德操守,促使他们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与此同时,监管单位还应该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员工监管制度,需要包括培训制度、操作章程、考核制度、激励制度等,给予表现优异的员工适度奖励,而对出现违规操作行为的员工予以严惩,从思想上转变工作人员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激励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促使其自我约束和管理。

三、结语

总之,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未来,在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可能会暴露出其他问题,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因此希望其他学者或专家继续加强对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工作的研究,并提出有效的意见或建议,以期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为实现中国伟大复兴梦做贡献。

参考文献:

[1]丁康。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几点思考[J].社会保障研究,.3.

[2]刘娟。全民医保进程中完善基金监管的路径选择[J].中国医疗保险,2010.6.

10.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十

中图分类号:G25;G253

文献标识码:A

11.关于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探讨 篇十一

摘要:受到保险精算技术滞后、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单一和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巨灾保险发展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而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在借鉴新西兰和美国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指出了提供法律保障、拓宽筹资渠道和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等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自然灾害 巨灾保险制度 保险模式 风险分散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发展时期,防范自然灾害风险以及减小灾害带来的损失成为了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之一。我国特殊的地理位置使我国成为了世界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的主要国家之一。巨灾的爆发不仅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巨灾保险作为对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分散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在减轻政府负担、经济补偿、灾后恢复重建和维护灾区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2013年9月保监会批准在深圳市进行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在云南省进行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楚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还需要政府、企业和人民大众的共同努力。文章将从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及其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对国外较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发展进行探析,以提炼出适用于我国的经验,从而为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及其制约因素分析

(一)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与一般的自然灾害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在一般的情况下其发生的频率较低,但是一旦爆发就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根据联合国和我国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巨灾带来的巨大损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然而,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却亦不尽如人意。以地震保险为例,现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人身险中承包了地震风险,但是关于理赔方面则受限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在财产险中,地震保险是作为一种附加条款而不是一项独立保险。此外,由于地震风险的特殊性,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地震风险。保险业在地震等巨灾中的弱势现状和巨灾风险的严峻形势呼唤我国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发展的巨灾保险制度,这需要从我国现阶段巨灾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入手,找到制约其发展的症结。

(二)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第一,巨灾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然而由于巨灾保险具有“一般情况下发生频率较低,一旦发生会造成巨大损失”的特性,使其难以满足保险业的基础——大数法则。此外,每个地区所承受的巨灾风险的差异性以及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对巨灾保险的逆向选择和保险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等问题。因此,商业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不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在自然灾害影响较小的地区或者自然灾害不活跃的时期人们都不愿购买巨灾保险,这样就造成了巨灾保险“供需双低”的局面。第二,由于我国对于自然灾害相关数据保存不完整以及相关技术的缺乏,使得传统的保险精算技术不能够合理的对巨灾保险的费率进行确定。如果巨灾保险费率过低,保险公司则不愿意提供这种类型的保险;如果巨灾保险费率确定过高,则投保人受到支付能力的限制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不愿意购买巨灾保险。第三,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以及较单一融资渠道,造成了我国巨灾保险发展滞后。目前,再保险业务发展滞后和资本市场发展程度较低,导致巨灾保险风险的分散渠道不足。另外,资本市场欠发达,我国的保费仅仅通过储蓄、股票等工具进行应用,市场效率低,巨灾保险的保费难以实现保值和增值。现阶段巨灾保险的保费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资金来源渠道较单一。基于上述因素,这些难题都是在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过程中需要解决的。

二、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借鉴

国际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这些制度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其中,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和美国的洪水保险制度具有代表性。

(一)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将地震保险以“强制险”的形式附加于个人财产险和住宅险上。只要投保人投保了以上险种,即被视为同时购买了地震险。新西兰制定了《地震与战争损害法》、《地震委员会法》等,这一系列的法律为新西兰的地震保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建立了有效损失分散机制。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保险后,保险公司扣除所收取保费的2.5%作为佣金后,将剩余保费投向自然灾害基金。一旦地震灾害发生,则根据地震造成的损失范围,分别由再保险人、地震保险委员会以及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美国洪水保险制度

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NFIP)是国际上最早的巨灾保险模式之一,该计划主要参与者为:商业保险公司和联邦保险管理局。两者在洪水保险计划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商业保险公司在洪水保险计划中仅仅承担着代理机构的责任,帮助联邦保险管理局代售洪水保险而不承担该保险的保险责任。联邦保险管理局主要负责对洪水保险进行管理和监督。当洪水灾害发生后,来自于财政拨款和洪水保险基金的资金被拨付给代办这项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赔偿事宜,如果赔偿金额不足时,再由财政承担剩下的赔偿责任。

从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和美国的洪水保险制度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在巨灾保险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相关的法律为巨灾保险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在巨灾发生后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两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都具有多层次的风险和损失分散机制,为巨灾保险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

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思路设计

第一,完善立法体系是保证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前提。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法律,对巨灾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对不同种类的灾害的保险责任、保费费率及赔偿方式等进行规范,例如《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使巨灾保险的建立有法可依。endprint

第二,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中的作用。针对我国商业保险的承保能力不足以及政府财政负担严重的形势,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该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政府可以每年把财政收入按比例拨付到巨灾保险基金,在灾害较少的年份累积巨灾保险基金,当巨灾发生时将这些基金用于损失的补偿,这样既减轻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压力同时也缓解了巨灾发生年的财政负担。

第三,拓宽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除了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保费外,巨灾保险基金应该积极开发其他渠道,例如: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捐赠、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入股形式投入资金和保费在资本市场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公众是否具有进行巨灾保险的意识直接影响着巨灾保险的供需状况。提高公共投保巨灾保险的意识需要政府、保险公司以及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应该转变其在巨灾中的角色,使人们减少对政府灾后救济的依赖思想,提高投保的积极性。险公司应加大对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为公众提供巨灾保险的咨询服务等。公众个人应该加强对巨灾的认识,减少侥幸心理,做好防灾减损的工作,提高投保的意识。

第五,完善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巨灾风险的分散需要充分的利用国内外的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后,可以通过国内外的再保险市场将巨灾风险进行转移。可以将保费和巨灾保险基金通过资本市场,利用传统的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优势使其得到增值。当巨灾损失发生时,包括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各个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达到了灾前风险分散和灾后损失赔偿共同分担的目的。

四、结论

巨灾保险作为国家综合减灾的重要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的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针对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从立法、政府角色定位、保险基金资金来源、提高公众投保意识和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机制等方面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许均.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海南金融,2009(1):66—70

[2]隋涛,黄敬宝.我国巨灾保险不足的原因和对策[J].区域金融研究,2011(2):26—29

[3]张雪梅.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其借鉴[J]. 财经科学,2008(7):40—47

[4]魏丽,齐玏.中国巨灾保险制度该如何构建[N]. 东方早报,2014—6—24

[5]郭清.五大问题拷问中国巨灾保险制度[N]. 金融时报,2014—6—18

[6]林光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初步研究[D].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10

12.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十二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及原因

(一)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 其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构成基金监督的法律框架层次低、效力差、权威性不够、操作性不强, 法制约束力差,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不断深化, 监管部门诸多, 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 链条加长, 一定程度上影响基金管理工作的开展。面对我县每年几千万元不断积累的基金, 加强管理迫在眉睫。

(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不理想, 存在贬值可能性。

尤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定存在银行定存时间为一年。银行利率跑不赢物价上涨, 抵不上通货膨胀率, 贬值是不可避免, 基金不是十分安全, 不断增加的基金对银行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各银行不惜代价, 争相存储基金, 造成基金存储分散, 存款期限较短, 基金增值率低。

(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冒领现象。

当前城乡居民死亡对象当月予以发放养老金, 次月停发养老金, 但死者的家属往往不愿意上报, 甚至有的人故意隐瞒, 想多领养老金, 部分佛教人员死亡后直接在寺庙内火化, 个别村干部的不负责任, 村没有及时上报信息, 从而造成没有及时暂停或注销个别人的养老金, 只能通过信息系统比对, 发现时再去追回就有难度。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思路和建议

(一) 加强制度建设与基金筹集。

一是规范制度建设。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 认真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发放、账户管理等工作, 抽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基金股、财务室等相关人员, 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基金管理小组, 对城乡居民保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 并结合我县实际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二要做好基金筹集落实。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一是个人缴费。我县城乡居民保缴费标准为100~2000元, 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 共20档,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按年度缴费。二是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 (社区) 可对本村 (社区) 居民参保给予补助,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补助。三是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75元缴费补贴。

(二) 加强经办服务。

1.健全组织机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要按规定配备各岗位人员, 实行经办与审核岗位相分离, 会计与出纳岗位相分离, 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做到了岗位安排合理, 人员分工明确, 资源配置优化。同时, 认真制定了经办工作的各项实施办法、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严谨内部协作, 确保基金安全。

2.规范经办服务

一是认真经办业务。乡 (镇) 、村经办机构认真核查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 对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居民, 实行应保尽保,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 实行应发尽发;由县城乡居民保中心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导出每位参保人应扣、应缴和应补的保费数据, 交合作银行代办, 要求各储蓄银行于每周五上午将本周征收的保费全额转入城乡居民保基金财政专户, 实现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同时,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 设置了符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的缴费标准, 对缴费困难群体在参保缴费、提高补贴等方面给予政府补助, 并认真做好城乡居民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结算工作, 做到参保、缴费、政府补助缴费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人数相一致, 没有出现城乡居民保资金被截留、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待遇及时发放。严格审查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 强化规范服务行为, 特别是加强对被征地对象身份的认证工作, 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每月能及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及时发现改正误发、冒领社会养老金现象。积极推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 实现金融服务“不出村”。

三是严格生存认证。针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多, 居住散, 流动大, 不易管理的现状, 要在加强稽核的基础上, 采用“两项比照”的方法, 健全生存认证制度。首先积极争取公安部门支持, 每月就公安部门出具的人口死亡、户口迁移等户籍变动资料与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的变化情况进行比照;其次在每月在乡镇、村上报死亡注销基础上, 与计生部门、民政人口自然变化情况中的死亡人口相比照, 查看有无漏报、瞒报现象, 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名单和乡镇上报的死亡人员名单, 及时停发死亡人员养老金。采用“两项比照”方法, 严格了待遇领取审核, 最大限度避免了死亡人员家属冒领养老金或既享受企业保退休待遇又领取城乡居民保养老金等情况的发生。

(三) 做好新、老农保业务衔接。

新、老农保16~59周岁参保人员业务、财务衔接难度大。由于新老农保待遇领取参数设置不一样, 老农保参保人按新农保计算待遇少了, 很多参保人表示无法理解, 增加了我们动员参加新农保继续缴费的工作难度, 尽快出台新、老农保业务衔接。

(四) 完善基金监管。

城乡居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单一, 运营现状总的趋势是偏向保守, 注重安全胜于收益, 目前只有定存银行, 造成了投资效率低下, 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客观要求, 在规避了投资市场风险的同时, 也带来了未来的贬值风险和支付危机。同时强化社保基金风险控制, 建立统一、独立的监管, 从制度上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 应建立全省城乡居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正常的调整长效机制。

建立城乡居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没有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 由目前依托各级行政力量推进城乡社保制度、政策推进, 推动广大城乡居民从“要我保”到“我要保”的观念转变, 这样既可以减轻基层经办机构的工作压力, 又可逐步实现养老基金的制度化管理。

由于大部分中青年农民正在城市打工或准备到城市打工, 是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选择的困惑。建议对16~30周岁城乡居民实行自愿参保, 3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同时, 建议省里尽快出台相应办法解决“两保”衔接问题。

(六) 建立全省死亡信息共享系统。

13.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十三

[摘 要]独立学院工程制图自学学习系统按机械制图、建筑制图两个类型来创建。自学学习系统旨在指导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采用三维模型演示,直观形象地反映出机构和模型的特征,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空间想象力。教师也可随机抽取试题给学生布置作业及进行考试。

随着计算机在制造业、建筑业等方面的应用以及现代工程制图的发展,绝大多数企业及设计单位已经使用而且离不开计算机绘图,因此,计算机绘图是工程技术人员的必备技能。鉴于高校教学为社会服务这一宗旨,大多数高校都已开设了工程制图及计算机绘图课程。

计算机绘图技术的基础是画法几何及机械制图。这两门课程的实践性很强,学生不仅需要做大量的作业,而且需要结合实际,多思考、多实践。工程制图自学学习系统旨在指导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开放型教育。这个系统集练习和测试于一体,符合当今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

1 自学学习系统的建设

工程制图自学学习系统的设计是一个多学科的综合工作,其内容多、分类细,需要反复推敲才能设计出得心应手的题库系统。系统可以考查学生对工程制图的.学习情况,以及学生动手绘图的能力和掌握计算机绘图基本知识的情况。工程制图自学学习系统的设计理念突出在两个方面:

(1)教师可以使用题库系统进行随机组卷。

(2)学生可以通过题库系统进行练习,在学生练习环节,系统对复杂的机构配有三维模型演示。

建立自学学习系统要先明确试卷由多少道试题组成,试题包括哪些类型,试题的难易程度,即自学学习系统模式。对于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学时,试题的要求也不同。以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为例,独立学院工程制图自学学习系统初步可按机械制图、建筑制图分成两个类型来创建,每个类型根据教学阶段和学时数的不同建立2~3个试卷库模式,这样可基本满足考试的需求。设计工程制图自学学习系统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一个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合理、具有很好开放性和可扩充性的,且初步拥有一定题量的题库;建立一个操作方便、便于使用的自学学习系统。

2 自学学习系统的功能

自学学习系统主要包括四个功能模块:试题管理模块,学生学习模块、学生考试模块和选题组卷模块。

试题管理模块是将试题分类别集中在一起,便于学生学习模块和考试模块的试题选取。题库系统中的试题要求实用、先进,具有良好考核功能的优质试题。

收集整理各种习题,根据客观题、主观题(基本题、综合题、提高题)等类型给定难度系数,按题型、难易程度分等级汇总;试题模块完成操作试题的功能,包括修改、查询、增加、删除的功能。在系统登录界面设置不同权限,教师可以对试题进行调整、对各知识点的题量进行修改和补充。

学生练习模块和学生考试模块是系统的重要部分,能够实现主、客观题型的练习与考试。由于工程制图课程的特殊性,需要对一些模型和机构有比较直观形象的认识,仅靠普通的文字和图片则难以达到很好的效果。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学生练习模块,系统初步设计思路是采用三维模型演示,直观形象地反映出机构和模型的特征,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空间想象力,指导学生作图。在计算机环境中,学生可以独自练习与测试。

选题组卷模块不仅可以根据所属的章节自动组卷,还可以根据需要由人工组卷。教师可以随机抽取试题给学生布置作业及进行考试,测试学生的学习水平。组卷选题时应考虑到整套试卷中试题组合的合理性。考核内容要合理,试题的难易程度分配也要合理。两者兼顾才能达到合理的组卷效果。

3 试题类型设计

依据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设计出多种形式的练习题,如选择题、判断题、基本作图题、综合作图题等。选择题、判断题主要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作图及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等内容,这类型试题要求题目明确,答案唯一;基本作图题尽量做到一题考核一项内容。例如:练习题中将组合体的补视图、画剖视图、标注尺寸等需要分别考核的内容放在一题中;综合作图题,注重空间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考核,要减少与测试要点无关的作图量。

机械制图课程的试题内容涵盖表面交线、组合体“二求三”、组合体的尺寸标注、机件形状表示方法(剖视图)、标准件常用件的规定画法、看零件图补图并回答问题、看装配图拆画零件图等。建筑制图课程的试题内容另外增加建筑识图题,即要求学生能读懂图纸内容。

4 试题分值的确定

综合来说,各类型的试题均可按试题的难易程度分为容易、中等、难三种等级。具体赋分时则综合考虑:

(1)考核知识点的重要性。若试题为教学的重要内容时,所占学时较多,分值也就越高。

(2)考核的目的性。若试题为测试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即基本题),则分值应较高;若为拔高类的难度试题,分值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

(3)考核内容所占的工作量。解题所需要的时间越多,说明该题所包含的概念和作图方法也较多,分值应相应提高。

5 结 论

建立独立学院工程制图自学学习系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一个好的自学学习系统,应该能覆盖教学基本要点,既能测试出学生对工程制图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作图方法的掌握程度,同时具备多类型、多层次、赋分合理且组卷方便的试卷,可以减轻教师的负担、实现教考分离。建设工程制图自学学习系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工程制图自学学习系统应具有很好开放性和可扩充性。

参考文献:

[1]尹常治.机械设计制图[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4.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十四

1 研究背景

我国自20世纪末期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 老龄化程度逐年加深。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 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达1.78亿人, 占全国人口的13.3%, 其中失能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95%。与我国老龄化程度相伴随的是我国的少子化、青壮年人口流动性强、空巢老人数量剧增等问题。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现在已进入老年期, 很多独生子女因为工作原因不能陪伴在父母身边。相关调查显示, 我国2012年空巢老人总数约为0.99亿, 占老年人口总数的51%:家庭保障功能失效, 失能老人看护问题成为了一个社会性问题。

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提出, 我国目前还存在养老服务和相关产品供给不足、养老市场发育不健全等问题, 政府应当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我国于2005年由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首度推出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 这是首次出现在大陆的长期看护保险产品。2006年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首个全国性具有全面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 仅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开设这一险种, 保险市场上该类产品数量较少。这些保险公司推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均具有高保费、高保金的特点。

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 2012年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4.7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7916.6元、基尼系数为0.474, 较低的人均收入和较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决定了很多失能老人无法购买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设计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较低的人均收入、高额的老年医疗护理支出和相关护理保险的不足使得失能老人无法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严重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 而鼓励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2 文献综述

我国近年来老龄化进程加速、家庭结构变化和老年护理压力增大是引发学术界对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展开研究的主要原因。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 我国“未富先老”, 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承担老年人在长期护理期间产生的巨额医疗护理费用 (赵林海、江启成、刘国旗, 2005) , 老年人的长期护理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

风险自留和购买保险分散长期护理风险相比较, 老年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能满足消费效用最大化 (王京婕, 2012)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潜在需求大, 但受健康保险业起步较晚、精算数据不足等原因的影响, 在开发相关保险产品上存在较大难度 (彭荣, 2008) 。此外, 医疗市场的多元化需求会使护理保险的管理复杂化、护理保费处置复杂、政府买单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都影响着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实施 (黄铮、朱建平、黄敬林, 2007) 。

从国外经验来看, 德国和日本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成为社会保险模式, 分等级给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 有效地让无力支付长期护理费用的老年人获得维持生命的护理保障 (吴贵明、钟洪亮, 2010) 。而最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美国一直将该保险划为商业保险的类别, 分年龄段、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险产品, 并提供抵御通货膨胀的保障措施并让被保险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 这类保险产品也大受欢迎, 在美国的部分地区已经占领了30%的市场份额 (段昆, 2001) 。

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需要解决人均收入水平偏低与高额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之间的矛盾, 通过积极发展我国老年护理行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可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 (荆涛, 2005) 。

国内学者的现有文献显示,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人提供分担风险的有效途径, 该险种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但是受限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晚、保险和相关市场不成熟等原因, 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现有产品的相关经验, 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来设计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针对我国国情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再设计的文献相对较少, 本文将就这一方向进行研究, 以期能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3 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困境

3.1 我国老年人口的长期护理费用较高

老年长期护理费用是指老年人在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过程中为此支付的康复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老年护理主要可以分为专业家庭护理、中级护理和日常护理。由于全国各地的康复机构的收费标准不一, 如果采取一个较低的标准来考量, 在1992年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 全残护理费标准 (按护理依赖程度) 定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 而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制度下的养老金替代率还不及50%, 全额养老金不足以支付高级长期护理费用。

3.2 我国老年人群购买长期护理服务的能力不足

调查显示, 在不考虑子女经济支持的情况下, 城市老年人平均年收入为11963元, 支出为10028元;农村老年人平均年现金收入为2722元, 支出为2691元, 即老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城市地区为1935元, 农村地区为31元。老年人入住机构意愿调查显示, 城市地区老年人中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占16.1%, 每月可承担费用710元;农村地区老年人中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占15.2%, 每月可承担费用121元。老年人口的实际购买力相对于动辄上万元的护理费用来说是杯水车薪。

3.3 我国现有的长期护理保险情况

我国目前的商业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很少, 其中推出时间较早并且目前仍然存在的主要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国泰人寿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几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我国目前的保险产品存在着保险产品少、保费高、保障水平较低、等待期较长、无法实现长期护理等缺点。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除以上所列的三种保险产品以外还有一些以健康保险的附加险的形式存在的保险, 其保障水平更不足以应对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庞大经济支出需求。从保费上看, “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在夫妻双方30岁参保时, 每年需缴纳的保费为15400元, 高额保费让我国大多数居民望而却步。康顺长期看护终生保险在被保险人达到88岁合同便中止, 无法满足长寿高龄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而万全终身重大疾病险基本上属于疾病险, 也无法满足长期护理需求。

4 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设计

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设计不符合我国国情是影响该类保险产品在我国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适合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应当具有多选择、满足高收入人群需求向低收入人群倾斜、与疾病保险对接的特点。

4.1 为被保险人提供多选择的产品

保费设计上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自理能力、预期寿命和受益人的选择 (仅为被保险人还是指定如配偶一方为受益人) 等多种因素。费率的厘定主要参考被保险人身体损伤程度、需要护理的等级和护理时长。在保单中可增添更多的选择性条款, 如是否愿意接受街道社区护理、高龄老人需要的特殊护理需求等, 满足各地区实际消费水平和不同个体的实际护理需求。

4.2 长期护理保险设计应当满足高收入人群需求, 同时向低收入人群倾斜

商业性的长期护理保险主要面向的购买群体是较高收入的人群, 投保人的目的是通过高保费的支出换得在风险发生时获得高保险金来应对风险。而在该产品发展之初, 竞争市场上国外成熟的保险产品更容易吸引高收入群体购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应当抓住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机遇, 采取增加客户范围的策略, 推出一系列符合中等收入乃至满足部分较低收入群体的购买水平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该类产品可以通过降低保费、提升服务质量的方式吸引中低收入群体, 在保证保险公司盈利的前提下基本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这种手段积累资本, 抵抗国外同类产品的威胁。

4.3 与疾病保险对接

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一种, 被某些保险公司作为其他保险的附加险的形式推出是一种资源浪费。该保险的潜在客户群体规模庞大, 应该通过产品设计将其与一般疾病保险区分, 准确定位适合该类产品的客户群, 并在产品中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和一般商业保险无法提供的对医疗护理风险的补偿机制, 在提供资金补偿的同时也可以提供护理服务。

以上提出的建议需要建立在我国拥有完善的保险市场和成熟的老年护理产业链的前提下, 所以建立健全我国的健康保险市场和构建完整的老年护理产业链是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先决条件。

参考文献

[1]赵林海, 江启成, 刘国旗.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J].卫生经济研究, 2005, 8 (2) :22-23.

[2]王京婕.老龄社会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J].新西部:中旬·理论, 2012, (10) :69-69.

[3]彭荣.关于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几点思考[J].浙江金融, 2008, 2 (008) :11.

[4]黄铮, 朱建平, 黄敬林.护理保险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J].护理研究, 2007, 21 (8) :2040-2042.

[5]吴贵明, 钟洪亮.德日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及其启示[J].护理学杂志:综合版, 2010 (012) :76-78.

[6]段昆.长期护理保险在美国[J].中国保险, 2001, (2) :48-49.

15.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十五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策

一、食品安全责任险现状

当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自愿参保”的形式存在的,从消费者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没有走进人们的视野中,从保险公司投保情况来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现状也不乐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如浙江人保系统,2014年食品安全责任保费虽然翻了七翻,但保费总量与所有财产险保费相比,却不到1%,可以说是比微乎其微。且多数以餐饮行业、酒楼为主,食品生产企业则主要以出口类企业为主。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1.民事赔偿执行难,企业违规成本低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还不足以对违法企业产生应有的威慑和惩戒,其标准和数额在实际认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赔偿执行难度较大。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愿增加其财务负担而购买保险的。

2.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由于选择索赔往往过程繁琐复杂,而且未必可以得到赔偿,所以多数消费者“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让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多数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是阻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的主要原因。

3.缺乏政府和法律支持,行业推广存在难度

国际上,通常是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但在我国,虽然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多次作出明确规定。《草案》第七十八条称:“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仅仅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单靠保险公司的推进很难达到实质性效果。

4.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保险费率难以计算

食品安全涉及食品采购、配料、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经营相关保险业务必须依托健全的农业生产、食品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的检验、监督、认证、追溯等基础体系,环节多、主体多、风险大。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不够,国内多数保险公司也缺乏相关的数据积累和技术储备。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展这块业务的意愿。

5.市场产品单一

目前,国内多数非寿险公司都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但在条款的设计方面,基本都是同质化的,即在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等方面措辞都是一样的。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食品和保险市场规模来比较,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有较大差距。

三、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1.政府重视并立法

一是在《食品安全法》没有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市长令或地方条例的方式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实施强制保险。采用半强制的渐进式方式,即在已经成熟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开展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统一投保的商业保险运行模式是目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有效模式。二是通过通过财政、税收补贴,对参与保险的保险企业、投保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和资金支持。三是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将每年盈利的一定比例建立食品安全保险基金,以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带来的超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食品安全风险能力。

2.先行在食品生产行业试点,再逐步推广

可以先食品生产行业试点,尤其是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然后逐步推广至食品流通行业及餐饮企业,同时应建立相关奖惩制度,对保险期内表现较好的企业,在续保时,实施鼓励性折扣保费制度;而对于经常出险的企业提高保费作为惩罚。这样,重视食品安全的企业,保费低,生产成本也就低,其产品在市场上就更具有竞争力。使得企业不得不控制产品质量,重视产品安全。

3.加大食品安全责险宣传力度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不仅是要让企业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重要性及积极意义,而且是要唤醒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进而督促食品企业投保责任险。这样一来,企业认识到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能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企业的生产秩序因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严重破坏,而且能树立其在消费者中的形象,起到无形的宣传效果。能够有效调动其投保积极性。

4.成立行业共保体方式运营

食品安全责任险风险巨大, 要开办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需要政府部门支持,更需要集保险全行业之力。以共保体代表保险行业方式出面,向地方政府建议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为有效。

5.出台差异化保险产品

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规模及经营食品种类千差万别,生产成本也各有差异,倘若简单地按统一标准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难以全面满足企业投保需求,必将影响企业对保险产品购买热情。只有将市场进行细分,按照各细分市场的不同特征开发适应其需求的产品,才能有效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孟艳.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思考.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1) : 72-73.

16.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十六

2013年03月04日 14:41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11期 作者:姚海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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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农户投保为主的特殊难题。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以小农户投保为主,存在反向的“拐杖逻辑”,许多农户不愿交纳哪怕金额微薄的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来说,从点多面广的政府要求投保的农户收取保费非常困难,并会推升经营成本,促使保险费率上升。事实上,保险公司借助于基层协保员向农户收费,但他们挨家挨户地收费也深感难办。有的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干脆由村级组织代农产交纳,从基层调查得到的反映,太仓市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本应由农户自交的保费部分,全部由镇、村两级组织代交。可代交又违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自愿”原则。代交意味着完全免费,这对本来就缺乏保险意识的农民建立保险观念十分不利。因为非自愿且免费,希望所有投保的小农户都自觉接受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束配合政府和保险公司强化管理措施防范农业风险变得十分困难。况且,每户的投保标的种植面积、饲养数量不同,应承担的保费不同,统一由村组织代交也不公平,有的应交保费较少的农户有意见。

小农户投保为主还加大了对核保、损失查勘和理赔的困难。小农产投保为主,不仅要逐户收费,而且要逐户核保,损失发生后要逐户查勘定损,逐户理赔,工作量非常大,难度也大。以苏州市主要的险种——水稻保险为例,由于每户种植的土地面积不同,在农民不愿意交纳保费的情况下,就会尽可能隐瞒少报数量,基层的协保员就要逐一核查,将接受农资补贴的数量与农业保险的投保数量对等起来。在损失查勘时同样困难。一家投保户投保的水稻可能分布不同地区,遭受的损失可能有所差异,此外,还受耕种和管理水平、态度的不同影响实际损失不同。为尽可能准确估计损失,通常要两次定损(损失发生时首次查勘,收割后再定损失)。损失一旦发生,通常涉及多家农户,而是大面积同时受损,查勘定损时间紧、任务重,其难度可想而知。

苏州市政府参与农险业务的特别之处是,通过安农公司执行。安农公司接受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农险业务。安农公司搭建了政府与保险公司联系、合作的桥梁。在“委托代办”时期,政府是农险的主办者,保险公司是代办者,二者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委托代理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者需要监督代理者。但作为地方政府的委托者具有庞大的管理机构,但对于农险这一新业务,并没有专业的机构实施监督。将这一监督职能托付给安农公司,类似于服务外包,管理成本应该比新组建一家政府机构节约。转换为“联办共保”后,政府作为农险的主办方之一,对农险经营和服务负有直接责任,安农公司需要协调政府部门的事项更多,需要管理的农险事项更复杂。但由于该公司是政府指定的,带有垄断性质,其服务质量极为重要。

与保险公司一样,安农公司也存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激励,因为后者也是从农险保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与安农公司的此类需求与政府扩大农险面、增加农险品种的要求契合。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了坚实的供给的制度基础。

四、太仓温氏养鸡保险:农业保险制度运行的案例分析

(一)太仓温氏养鸡保险的基本情况

太仓温氏养鸡保险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与太仓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公司)合作开办的一种养鸡保险(以下简称温氏养鸡保险),是2007年太仓市推出了该市重点政策性险种。太仓温氏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实行从育种制种到种苗生产、饲料加工、动物防疫、饲养管理服务和产品销售等产业链全程管理,工厂化的养鸡车间建在农民家里,养殖户负责其中的养殖环节。具体到太仓温氏公司的养鸡业务,养殖户向温氏公司交纳一定的周转金后,公司向养殖户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并负责技术指导。养户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以及到公司指定地点领取物资等所需费用。鸡苗养大后,成品鸡由温氏公司负责按合同预定价格回收。对每家养殖户而言,交付成品鸡的价值扣除之前领取的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资价值即为养鸡收益。

为转移养殖户的养鸡风险,稳定农民的养鸡收益,2007年太仓市政府决定将养鸡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对养殖户投保养鸡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太保公司主动与温氏公司联系,经过磋商,双方达成了养鸡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另据温氏养鸡保险的有关政策文件,每只鸡应交保费0.30元,苏州和太仓两级财政给予补贴0.18元/只,养户理论上应交纳0.12元/只,但保险公司和温氏公司给予养户优惠,养户实际只交纳0.02元/只,温氏公司为养户补贴0.02元/只,所以太保公司实际收取0.22元/只。保险公司承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根据鸡龄不同进行赔偿,几年来,太仓温氏保险承保的鸡只数量和保险金额稳步增长,太保公司与温氏公司合作的养鸡保险业务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二)多方共赢的温氏养鸡保险

.kg-温氏养鸡保险,创造了一种有关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首先,由于政府的补贴,养殖户乐于投保,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得风险保障,养户的养鸡收入预期较稳定。其次,实现了其根据本地养鸡业繁荣的实际,开辟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惠及广大农民的政策目标,政府实现了“以工补农”的政策意图;再次,太保公司借助于温氏公司“公司十农户”业务模式,顺利地获得了大量的客户,省去了大量的组织成本,开拓和发展了保险业务。最后,温氏公司由于与太保公司的合作,消除了养殖户在养鸡风险方面的后顾之忧,从而稳定和扩大了其养鸡业务,其雄厚的养鸡市场供给能力得以释放,并凭借其技术、管理和市场网络方面的实力和优势获得可观的利润。

(三)激励相容的保险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温氏养鸡保险业务中,产生了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险机制。为配合太保公司的养鸡保险,温氏公司积极开展养鸡风险管理,积极帮助养殖户防治养鸡的疫病,以至于太保公司实际上免除了鸡病死的风险责任,这在养殖业保险市场中是罕见的。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一方面是因为,温氏公司有防治鸡病技术和经验,另一方面是因为尽最大努力减少鸡的病死率可以增加自己成品鸡的回收,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实际上温氏公司的鸡病死率非常低。温氏公司如此行为与太保公司降低损失率和道德风险,减少赔付率的经营目标不谋而合。此处看到的激励相容不是教科书中常见的发生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或企业与员工之间,而是发生在业务合作的两方之间。温氏公司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代理人,只是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为太保公司代办部分业务,但由于保险业务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予以积极配合。这种激励相容机制终于产生了积极效果,温氏养鸡业务得以不断扩大,太保公司的养鸡保险业务获得了可持续发展。这种激励相容机制还进一步放大了正面效应:2009年在养殖户的要求和政府的允许下,太保公司与温氏公司的保险业务进一步深化,在温氏公司养鸡保险的基础上推广开办了温氏公司养鸡户鸡舍保险。政府未增加补贴,养户未增加负担,政府补贴中的0.18元/只中拿出0.02元/只用于鸡舍保险,太保公司仍是收取aX元/只的保费,但增加承担相应的鸡舍风险。鸡病死的风险责任由温氏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免责。受此激励,当年养鸡保险的投保鸡只数量同比翻番,由2008年的1111万只增长到2491万只。

五、政策建议

(一)对大规模的种养业投保户实行政策倾斜

鉴于许多农险业务小农户投保为主和普惠制短时期内不会改变的现实,可对种养业大户实行政策倾斜,如保费优惠。其好处是: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单位经营成本和道德风险,改善公司经营;有利于鼓励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促进土地流转,这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今后,对小户实行真正的自愿投保,不必追求100%投保率。随着规模化生产的发展,对小于某一规模或未达到规定的风险管理条件的小规模生产农户不予承保。

(二)因地制宜,完善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大,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暂时不必强求全国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当前苏州市实行的“联办共保”政策为例,仅仅两年就按照省里要求从“委托代办”过渡到“联办共保”政策,可能操之过急。毕竟现在还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时期,短短两年时间,江苏各地的农业保险经营、赔偿等数据积累不足,问题暴露也不够充分,而且江苏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存在差异,农业风险也不相同,实行完全统一的保险政策,特别是统一的保险条款,未必合适。今后,可以在“联办共保”大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各地进行探索,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现有的保险条款进行调整,如保险金额、赔偿责任范围、理赔标准等方面的调整。

(三)改进政策措施,创新经营技术

对基层普遍反映的保费收取难问题,可考虑对有关政策作适当变通,从农户的一通卡上直接扣除保费,但事先应与农民签订代扣协议取得农户的事先同意和授权。

农业保险中查勘定损一直是一个非常复杂、困难且易引起争议的难题,特别是小农户投保为主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难题,今后可在适当时候引进指数保险。所谓指数保险是以某种易于观测的与农业或畜牧业密切相关,且难以人为干预的指数作为触发赔付的标准。如果实际的指数高于或低于合约中设定的指数值,则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指数保险可以摆脱逐户查勘定损的困扰,降低经营成本;较好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指数保险合约标准化,公开透明,便于理解和推广。

(四)鼓励保险公司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中介组织合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中介组织。各地在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时,保险公司通过与专业的、相对独立于农户的农业龙头公司(类似于温氏公司)、中介组织合作,建立起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险机制。

(五)适时推出合作制农业保险

随着传统农业比重的逐步降低,农业经济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可适时推出合作性农业保险,政府对这种保险形式也给予贴补和政策优惠。合作制农业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可以促进防灾防损工作,组织和管理成本也较低。

参考文献

1.姚海明,赵锦城.合作保险: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农业经济问题,2004(9)

2.姚海明,梁坚.江苏省农业保险三模式调查分析.农业经济,2008(2)

3.孙颖士.中国农业政策性保险论文选.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4.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4

5.林毅夫.中国经济专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庹国柱,朱俊生.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问题探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6)

7.刘京生.落实“反哺”政策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国金融,2005(8)

8.刘春广,刘跃林.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保险研究,2010(3)

17.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篇十七

一、有利于加强对银行风险管理

从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来看, 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 潜伏着巨大的危机。首先, 银行资产质量普遍低下, 特别是国有四大银行资产质量不高, 不良信贷比例很高。究其原因, 主要源于大中型企业亏损严重, 对银行的负债率很高, 一方面是大量贷款难以收回, 另一方面对存款必须保证支付本息, 必然给银行的经营造成困难, 就可能发生支付危机。其次, 银行自身发展能力不足, 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 难以承担经营风险。最后, 金融创新的风险。金融创新将成为银行生存的重要渠道, 同时也必然带来巨大的风险。以上诸多风险, 很难单纯依靠银行自身力量加以抵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 存款保险机构为减少保险赔偿金的支付, 将会对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成为央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 协助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 减少风险损失。

二、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其一, 存款保险制度是促进银行公平竞争的有效措施之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 国有商业牌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 政府往往被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担保者, 即使出现问题, 存款人利益也不会受损, 而新建的其他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相比就处于竞争劣势。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优势, 使存款者达成一种共识, 无论将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对其保护的程度都是相同的, 从而有利于打破银行业现有的垄断局面, 使中小银行可以平等、公平地参与竞争。其二, 有利于减轻央行的负担, 更好地保证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我国的金融机构大多是由国家直接出资建立或在国家直接支持下建立的, 银行信用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发挥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能, 不但承担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甚至连各种社会金融的风险成本也承担起来了。而实行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商业银行的负债风险, 则可以分流央行的负担、减轻央行的压力, 使央行能集中精力加强宏观金融的监管。其三, 可以提供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 我国已有一些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亏损巨大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破产和关闭, 但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 使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金融机构时困难重重、处处被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以支付保费的形式, 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 能够让金融监管总部果断采取措施, 使效率低下、资产质量差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体系, 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整体效率。所有这些必将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

三、有利于防范信贷危机

我国金融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游资”的飞速增长, 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 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墨西哥金融危机、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等等, 不仅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 而且严重影响了改革开放中国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有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危机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加快, 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中小型银行也纷纷成立, 在商业银行内控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 金融风险在逐渐增加, 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对蔓延效应和系统性风险加以防范,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四、有利于银行防范自身风险

银行的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 即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 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存款, 在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 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 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良资产一直较高、经营管理者素质不高、风险抵御能力较差, 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也是对银行发展一种保护。

五、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稳定投资信心

长期以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 而且收益可观, 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银行实际上是一个负债经营的企业, 其债权人是广大的存款者。在我国, 储蓄存款者人数众多, 对于大多数存款人来说, 他们不可能对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誉、实力和经营状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做出恰当的评价。如果没有存款保险, 一旦银行破产倒闭, 受到损害的当然是存款人, 在社会上也会造成相当程度的恐慌, 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当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 或不幸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户存款时, 投保银行依据保险合同条款, 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或取得支援, 或被接收、兼并, 或得到赔偿, 从而保证了银行对存款人的及时支付, 存款人的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在一定程度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维护了存款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和公众的投资信心。

六、有助于净化金融机构, 保证人民财产安全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大家记忆犹新, 一些农村合作社以高额的存款利息吸引了一大批居民将存款放入其中, 以求高额回报, 由于这个时候正是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替代时期, 农村合作社的倒闭致使许多居民血本无归。如当时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加强对银行存款的风险宣传, 则这种情况将有可能减少发生甚至防范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崔晓梅.关于国有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008, (6) .

[2]张广华.银行保险制度研究及路径选择[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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