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若干规定(11篇)
1.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若干规定 篇一
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党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1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1997年10月15日
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违反《规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又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二)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
(三)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四)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三、违反《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的;(二)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三)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
四、违反《规定》第三条,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庆典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五、违反《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的;(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违反《规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单位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三)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七、违反《规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二)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的。
八、违反《规定》第七条的,依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比照该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
九、违反《规定》第八条的,依照《条例》有关条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的,进行股票发行推介活动的,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本办法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除给予党纪处分外,有的要公开报道。本办法未列的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比照本办法处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发布后,本办法发布前,违反《规定》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2.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若干规定 篇二
摘要:《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也使企业更加清晰的认识到更为企业合规运行划定了法律底线,消除了为应对市场不合理现象而需要做相应变通的灰色空间,有利于促进企业强化红线意识,把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摒弃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赢得市场的思维误区,更好地树立和展现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更好的市场口碑。鉴于此,本文对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规定
一、对于建筑业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
首先是对于部门、行业、区域利益的难以协调的担忧;建筑业不是建设部一个部门能管得了的,没有多部门的协作和支持,一个简单文件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事实上,过去类似的文件并不是没有,目前存在的问题,正反映了过去文件的作用甚微;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业市场,不仅需要建设部的努力,还需要更多相关部门的努力。
第二,文件谈到的主要是区域市场准入的问题,只是开放市场的第一步,区域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是税收的利益问题,不解决税收利益问题,企业即使进入一片新的市场还是会被以另外一种方式“收拾”;除了区域市场,行业市场如何统一开放?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业市场,需要进一步理顺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不理顺,节外生枝的事情难以避免。
二、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措施
1、打破市场藩篱,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国内建筑市场由于历史上的条块分割,工程建设企业市场和业务被限定在特定的范围里,客观性上形成了或者偏安一隅、或者独守一业、或者二者同时具备的局面。尽管近年来工程建设企业重组整合持续推进,市场开放程度也越来越高,然而大部分龙头企业依然保留着鲜明的地域或行业特色。中国交建、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能建、中水建设、中国建设等具有世界规模的工程巨头,尽管通过资源整合,市场覆盖和渗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业务领域相对海外工程建设企业依然较为狭窄,主营业务较为单一。《规定》的出台,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有关“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要求,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市场格局,为工程建设企业跨省承接和执行项目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利于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有序拓展市场空间,构建平衡的市场和业务组合,进而实现转型升级。
2、降低管理成本,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规定》的出台,清晰划定了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九条红线,系统性地解决了人为分割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企业等问题,同时极大简化了跨省承揽业务的备案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了工程建设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内容,实现了信息上网,极大地精简了信息备案的程序和内容,同时明确要求凡是“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真正将反复报备、一事一报转变为一次性报备,体现了简政放權的精神。特别是严禁 “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规定,将避免工程建设企业为承揽业务,不得不反复设立子分公司,部分为项目设立的公司逐步沦为“僵尸公司”的尴尬局面,有利于企业精简组织机构、降低管理成本。以上这些举措,将大幅降低企业跨省承揽项目中的成本支出,提升企业运营效率,为企业更好地应对此次行业下行周期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目前,合肥等地纷纷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进肥前置备案手续,出台了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从原来主要依靠备案限制等行政手段,过渡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区域市场准入模式,成功实现了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先行先试。
3、强化战略合作,推动资源优化配置
近年来,伴随着人们对市场竞争认识的日益深刻,国际工程行业正在酝酿和涌动一轮更加强调战略合作的潮流,承包商不仅更加重视与投资商、专利商、供应商、分包商之间的战略合作,承包商之间的“抱团取暖”式的合作联盟也成为企业更为突出的战略选项。在这一潮流的引领下,企业间的竞争不再是单打独斗,而是合纵连横的团体竞技,“组团”竞争已经成为国际工程行业的最为显著的发展常态,并悄然改造了国际工程市场的游戏规则。国际工程公司努力构建“五位一体”的战略合作架构,通过战略联盟、联合体、联营体(合资公司)等合作途径,形成了承包商 - 承包商、承包商 - 投资商、承包商 - 专利商、承包商 - 制造商、承包商 - 分包商等多种战略合作类型,努力确保企业在博弈中获得更好的战略态势。在“五位一体”的战略合作架构下,双方只要有差异,就存在合作的基础和空间,就有打造新型商业模式的合作契机和可能。然而,很多国内工程建设企业还保持着市场竞争非活即死的传统的观点,对自身传统市场以排外的心态死死保护,不利于企业以更广阔的胸怀推动行业进步,进而实现转型升级。《规定》的出台,在打破市场藩篱、实现市场统一开放的同时,还为工程建设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支撑。为了更好地实现降低项目成本、拓展外部资源、分散市场风险等战略目标,市场统一开放并不意味着区域性企业传统地盘的丢失,而是意味着更为广泛的战略合作空间,推动跨省企业强化与本地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借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对于跨省企业而言,规模优势、技术优势、业绩优势更为显著,对于本地企业而言,市场优势、资源优势、渠道优势更为显著,如果二者能否紧密结合起来,势必产生“1+1 > 2”的效果。这不仅有利于优秀企业发挥对建筑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当地企业通过与外来企业的市场竞争和战略合作,提升市场竞争力。
4、明确监管红线,确保企业合规运行
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因为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近年来,合规风险已经成为工程建设企业转型升级必须严肃面对的重要问题。国际上多家顶尖工程建设企业,都曾因为对海外合规风险重视不够、管控不足,造成了巨大损失。较为典型的案例包括:Technip、Snamprogetti(2006年被 Saipem 并购)、KBR、JGC 公司尼日利亚项目,Saipem 阿尔及利亚项目、SNC-LAVALIN 孟加拉项目等。其中,意大利 Saipem 和法国 Technip 不仅是全球最大的油气工程公司,同时也是 ENR250家最大国际承包商位居前十位的工程巨头。这些公司合规风险的失控,彰显出强化合规风险管控的必要性。从国内来看,工程建设领域也是腐败案件多发频发的重点领域。妥善应对合规风险,既是国内工程建设企业生存发展的必修一课,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伴随着近年来工程建设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为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重要一极,势必经受国际同行更加严格的审视,有必要对合规风险给予充分的重视。《规定》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也使企业更加清晰的认识到更为企业合规运行划定了法律底线,消除了为应对市场不合理现象而需要做相应变通的灰色空间,有利于促进企业强化红线意识,把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摒弃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赢得市场的思维误区,更好地树立和展现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更好的市场口碑。
结束语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为目标,聚焦工程建设企业跨省开展项目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配套举措,体现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对于推动国内工程建设企业转型升级势必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武英.构建统一开放市场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关于推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J].建筑设计管理,2014,11:24-25+30.
[2]王洪平.违法建筑的私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何绍田.制度创新推动中国珠三角新型城镇化研究[D].武汉大学,2014.
3.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若干规定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并严格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加剧,财政
收支矛盾凸显,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任务繁重。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是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三、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四、是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是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是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七、是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八、是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
4.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 篇四
为切实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xx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1号)精神和盛市、县委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特制定《稻庄镇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建设节约型机关,需要动员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牢固树立节约意识,倡导节约文明,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新风尚。镇机关、各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教育、指导和规范工作人员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自觉养成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杯水、每一张纸、每一滴油的良好习惯。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报道,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努力在全镇营造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关键环节
建设节约型机关涉及方方面面,镇机关、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实施重点突破,真正把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约用电
1、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要采取严格的节电措施,降低能耗。
2、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3、要合理控制照明光源,尽量采用自然光照,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办公照明要一律实行分路控制,根据需要开启照明灯;公共区域的照明灯具要安装自动控制开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离开办公室时要随手关灯。
4、使用电脑终端、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设备电源。
5、饮水机要随用随开,下班时要及时关闭。
(二)节约用水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使用非感应式自来水龙头时,流量要适中,不用时要随手关紧,避免“长流水”现象发生。
2、有绿地单位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时、科学地喷灌绿地,尽可能利用雨水或废水养护绿地,节约绿化用水。同时,今后单位院内提倡多种树,少植草皮。
3、提倡驾驶员自己清洗车辆,原则上不得到有偿服务场所清洗车辆,严禁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车辆。
(三)节约能源
1、镇机关、各事业单位在进行基础设施改造、购买或更新设备时,要积极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逐步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设备或产品。
2、除未安装空调设备外,禁止使用电暧器等移动式取暖设备。
3、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般性公务活动时,要尽可能乘坐公交车。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能几人同行的,不得分别乘车。进行集体公务活动时,提倡集体乘车。
4、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车私用。
5、要根据车型和排气量,科学核定油耗定额,合理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及时报废、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
(四)节约办公用品
1、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办公设备采购。有条件的单位,要试行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包干制度。
2、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功能,严格控制纸制文件等印刷数量,并提倡采用再生纸。
3、机关工作人员要尽可能降低纸张消耗,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清印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提倡双面用纸,对使用过的信封、复印纸要进行再利用。
4、打印机、复印机的油墨、墨粉用完后,要提倡重新灌装,再次使用。
5、机关工作人员要尽可能使用钢笔,减少圆珠笔或其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
6、提倡使用自备茶杯,接待来客时使用配备的常用茶杯,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纸杯。
(五)节约费用
1、要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大力减少会议,压缩文件,减少简报,杜绝办公浪费。
2、公务接待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原则,实行对口接待,陪客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杜绝“剩一半”现象。同时,严禁滥用公款消费,杜绝将公款用于私人宴请。
3、公务出差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开支,住宿应选择最经济的房间。
4、所有使用移动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手机号码统一编号,组成“政务网”移动智能网络。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全镇机关内部建立固定办公电话虚拟网。已建立虚拟网的单位,内部通话必须使用内线电话。无公事不得使用单位电话,提倡快讲话、讲短话,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
三、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工作实效
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把创建节约型机关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发挥好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
作用。全镇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节约资源、带头参加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带动全镇节约型机关工作的开展。
3、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资源节约责任细化分解,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公布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品、水、电、燃油等资源消耗情况,建立系统的统计报告制度。要经常性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及时制止浪费行为,建立严格的自查自纠制度。
4、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把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对建设节约型机关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浪费现象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5.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若干规定 篇五
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部门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DZY、GWY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自身建设,努力形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JU部门实际,现就建设节约型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部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节约型部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DZY、GWY高度重视ZF机构节约资源工作,要求ZF部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建设节约型部门。JU部门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从身边点滴事情做起,自觉养成节约一度电、一张纸、一滴水、一滴油、一分钱等良好习惯,努力在部门内部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风尚,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做出表率。
二、全面落实节约措施,合理有效利用资源
(一)节约用电
1.科室站内除阴天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不开灯,上午、下午下班后都要关闭办公室内微机、打印机、电灯、电扇等所有用电设备。办
公室内不准使用电热壶、热水器等。
2.值班人员负责办公楼内照明灯的开关,天黑后及时开启楼内照明灯,天亮后负责及时关闭楼内所有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
(二)节约用水
1.洗刷完毕要随手关闭水龙头,科室站负责的卫生区内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要及时告知事务组,由事务组派人维修。
2.部门驾驶员使用楼后水龙头清洗车辆时要注意节约用水,不冲洗时要及时关闭水龙头,个人车辆及外来车辆一律不准在单位洗车。
(三)节约办公用品
1.办公用品由专人管理,勤管站统一采购。
2.领用办公用品需先经科室站负责人签字,然后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需外出购买的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勤管站采购。
3.要尽可能降低纸张消耗。充分利用OA功能,在网上传递文件、资料、发布信息(如发Email,通过消息收发传输文件等,有密级要求的除外),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等印刷数量;要准确计算发文数量并严格按发文数量印制文件;能传阅的文件尽量传阅,一般不复印;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实行双面用纸。
4.打印机、复印机的油墨、墨粉用完后,提倡重新灌装,再次使用,减少新购墨盒、硒鼓数。
5.对非易耗办公用品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及其它耗材,要正确使用,避免保管及使用不当而引起的损耗。
(四)节约电话费用
电话通话时应言简意赅,长话短说,尽量缩短通话时间,特别要减少长途电话。严禁利用办公电话聊天,严格控制私人长途电话,严禁拨打声讯信息台及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五)节约会议费用
1.要按照“务实、节俭、高效”原则,大力精减会议,压缩会议内容、会期和参加会议人数,提高会议效率,尽量少开会、开短会、提倡多会合开、就地开会。
2.科室站召开会议需要安排就餐的,由科室站提前写出支出预算审批表,经计财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预算报批会议经费,不得随意扩大预算,不得提高食宿标准,不得乱发纪念品。
(六)节约车辆费用
1.***车辆均为JU领导公务用车,JU领导用车要提前通知办公室安排。科室站负责人、工作人员出发一律不派车,严禁私约驾驶员出车,禁止通过分管领导向办公室要车。
2.所有外借车辆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3.驾驶员要及时进行车辆保养与维修,爱护自己的车辆,使车辆保持在最佳使用状态,尽量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需维修车辆确定维修项目后,要向分管领导请示后方可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并做好登记。
4.提倡计划用油、节约用油、定点加油,克服不合理驾驶习惯,如低档高速、低速久行、超高速行驶等造成的高油耗。
5.严禁公车私用,驾驶员任何时间不得将车开回家,坚决杜绝私
自驾车外出。
(七)节约接待费用
1.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标准,不讲排场、不摆阔气、杜绝浪费。在接待活动中,尽量减少陪同,节约招待费用。严禁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待范围主要是上级来人,严禁以任何形式用公款自我吃请。
3.接待程序。综合性接待工作由JU办公室负责,由JU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后,办公室负责安排。需要科室自行安排的,由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科室自行安排。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成立由JU长任组长,分管JU长任副组长,各科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节约型部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节约工作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科室站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站节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职责,务求实效。
(二)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各科室站要对本科室站用电、用水、各类耗材和办公经费支出等进行一次全面摸查和分析,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科室站切实有效的节支目标、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于6月底前将节支措施报JU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勤俭节约的自觉性,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弘扬先进典型,曝
光浪费行为。县***将节约型部门创建工作纳入科室站工作考评,对节约成效显著的科室站或个人给予表扬,对资源浪费行为或现象,要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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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若干规定 篇六
【发布文号】苏府〔2002〕86号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2002-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2〕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26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第五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的受理和调查。?
第六条第六条 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本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示其所属各处室的职责范围。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应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由主要责任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应统一放置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的标示牌或在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的胸牌。?
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并印制相关材料,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时,应无偿提供。?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有关行政机关承办人应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条第十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应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管理,提倡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予以公布,并向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申报备案。?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予以指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及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并告知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上级领导,属窗口单位的,上级领导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处理。?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应当保密并认真办理,限时答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能低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实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责成纠正。?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监察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办公桌上不放置标示牌或工作时间不佩戴胸牌,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联系电话的;?
(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四)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二)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四)刁难、训人、骂人的;?
(五)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监察部门或所在行政机关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被通报批评的行政机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所在行政机关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规定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监察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7.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若干规定 篇七
(2009年12月3日)
省直机关开展效能建设以来,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联系实际,通过加强作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有了明显改进,工作效能得到了明显提升,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但一些影响机关效能提升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更好地发挥省直机关职能作用,必须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以推动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基层和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努力在提升干部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治生态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提供有力保障。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1、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确定的新的“三定”规定,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和中介组织分开,坚决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管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省直各部门要细化“三定”规定,编制管理权限目录,明确管理事项、内容、权限、权力行使方式等,对于原则性、开放性权限条款,必须正面列举具体涉及范围和权力行使情形,对于自由裁量权,必须细化标准、层级和行使规则,除涉密外一律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管理事项和权限,一律不得行使。
2、合理界定部门职能,坚决从条条框框、权力惯性和部门利益中解放出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杜绝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扯皮。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必须主动承担主办和协调职责,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征求协办部门的意见建议,拖延办理或者未提出主办意见,应承担相应责任。协办部门应积极承担协助职责,对主办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协办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3、积极探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逐步消化富余人员,从源头上控管过多干预市场主体自主事务和以费养人问题。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行使,确需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按有关程序报批。省直部门不得将由部门办理的事项临时指
定所属事业单位办理,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相对人提供有关证明、评估等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并由相对人自主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人员作出。
二、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
4、继续对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行为进行清理和规范。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年度清理和公告制度,每年度
12月31日前,应将本部门下年度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告,公布具体事项、执行依据、审批部门、审批内容、审批程序等,未公告事项,一律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限。年中遇有调整,应及时重新公告。
5、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取消。加大对省级立项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力度,逐步取消省级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省以下严禁设立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负有领导和业务指导责任的省直部门,要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6、坚决下放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部门行使的外,一律下放到市、县级部门行使。省直部门主要通过内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市、县直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职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7、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任何部门不得变相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从2010年起,省级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一律取消。省直部门要加强
对系统内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8、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年度公布制度。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省直有关部门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收费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属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合法批准的收费,任何部门不得收取。违反规定
收费的,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省直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全部编入部门综合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规定自收自支或者设立小金库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部门年度效能建设考核一律定为警示等次。
10、加快推进职能部门与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和联合会等脱钩,依法支持各自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省直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诱导或者变相强制、诱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向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联合会等缴纳各种会费、赞助费、宣传费、专项活动费等。否则,除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方法
11、切实加强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中心职能。按照“进中心是原则、不进中心是例外”的总体要求,省直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除经省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支持和鼓励省直部门政策咨询和公共服务有关事项进入服务中心办理。
12、加强省政务服务中心与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实现省政务服务中心与省直部门窗口办事业务系统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络平台上信息共享、协同办公、并联审批和电子监察,打造政府面向社会公众的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电子政务的整体应用水平。全面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和“首席代表制”,提高现场办结率。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事项,不得再要求相对人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3、加大省直部门招投标改革力度,依托省政务服务中心加快组建招投标服务中心,将省直部门招投标项目逐步纳入省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研究制定省直部门招投标项目实行监察、财政、审计全程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全程监督。
五、进一步加大政务党务事务公开力度
14、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认真清理行政执法事项,逐项绘制行政职权流程图,动态发布行政职权运行情况,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研究制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切实加大党务公开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机关事务公开工作,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行政后勤等,除涉密事项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向本部门干部职工公开,确保干部职工的知’隋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加强省直部门内网和互联网站建设,使之成为推进政务党务事务公开的重要平台。
六、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15、省直部门要建立健全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形成效能建设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在省直部门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AB岗制、一次性告知制、离岗告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省直效能办要专门制定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省直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办法。
16、切实加强省直部门内部制度建设,把制度管理覆盖本部门用权和管人、管钱、管物的全部过程及各个环节,提高制度设计科学性,强化制度遵守自觉性,维护制度约束权威性。对省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时,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七、进一步强化效能监督
17、建立健全效能建设监督的长效机制,省直效能办组织的明查暗访每年不少于2次。改进明查暗访形式,将不定期、小规模、跟踪性暗访与明查相结合,增强暗访效果。加强专门机关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效能建设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的监督作用。重点加大相对人监督力度,畅通投诉渠道,实行被投诉部门领导包案制,省直效能办全程跟踪督办。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或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严肃、认真地进行处理。
八、进一步改进效能考核办法
18、继续实行并完善分类考核办法,加大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省直各部门核心工作和人、财、物管理基础工作情况在效能建设考核中的权重,加大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群众满意度测评、明查暗访情况在效能建设考核中的权重。探索实行效能建设抽查考核办法,从省直部门职能处室中随机抽取一个处室进行效能考核,考核结果按一定权重计入对本部门的考核。同时,在各部门推荐基础上,每年评选表彰50个效能建设先进处室,推动效能建设向处室一级延伸。在稳定考核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每年度确定一个公共指标对省直部门进行单项考核,如干部选拔任用、政务公开、车辆管理、财务管理、公务接待等,考核结果按一定权重计入最终考核结果。综合运用领
导班子年度考核、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政风评议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考核结果,减轻被考核部门工作负担,提高效能建设考核的科学性。将考核结果与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干部职工奖惩和行政问责有机结合起来,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19、省直机关加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有关部门要提供人员、经费等保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具体承办的责任机制和工作格局,并保证充足的工作力量。
8.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若干规定 篇八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将有关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业务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调整的规定
(一)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受让方不得直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如确需调整,应在受让方退回土地后,由出让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二)在本通知实施之前,位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机场、微波通讯等城市规划高度控制地区以外的公开出让土地,如确需调整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高度的,受让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城市规划要求,依法进行审批。
二、建设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一)单幢以及塔楼或裙楼连体的建筑工程不得分期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居住区(或小区、组团)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范 围内,所有独立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以及由开发单位建设的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早于或与居住区(或小区、组团)第一期工程同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第一期房屋预售前实施建设和完成规划验收手续。
在第一期工程建设时,开发单位应对由政府建设的道路预留路基,并于现场作出永久性明显标识,道路位臵不得建设任何建(构)筑物。
(三)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地块或者联合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多个地块,分期、分地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地块全部用地批准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历史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栋工程和居住区(或小区、组团),剩余未建部分工程的建设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五)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历史审批文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后依法审批。
三、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一)建筑间距应符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建设单位的承诺书不能作为放宽建筑间距要求的依据。
(二)规划连体建筑应属同一个产权人,连体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不得分割产权。
(三)规划建筑除满足与用地红线的退缩要求外,还应满足与相邻用地现状建筑之间的退缩间距要求。
四、申请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要求
(一)建筑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于符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2.2条的局部建筑设计调整,无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可在工程完工后直接申请规划验收。
其余建筑设计的调整应在取得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申请建筑设计方案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失效。
(三)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不得修改。
1、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先行停止房屋预售、销售,并向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将配套公建、会所、停车场库等非经营性用房调整为经营性用房。
3、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审批的时限相应延长5-10个工作日。
五、建筑面积和建筑退线的管理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测量面积考虑施工和测量误差因素,如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符合下列规定,且满足规划验收的其他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误差建筑面积予以确认,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允许超建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但小于或等于5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允许超建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3、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允许超建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00平方米。
(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面积部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建设工程竣工的建筑间距、用地红线退缩距离在符合符合消防间距和最小退让间距的情况下,允许饰面误差幅度在10CM以内,超出此幅度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改。逾期不整 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历史违法建设处理的有关要求
(一)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历史违法建设行为,需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违法建设处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逾期不申请的以及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则按照《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依法处理。
(二)对已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并按规划部门批复图纸施工的,可同意完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对于未按图纸施工的,不再补办报建手续,而应作为新建工程完善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报建的规划审批手续。
七、公共绿地及住宅首层商业设臵要求
(一)应沿路建设绿化带。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应建设不少于2-3米宽的绿化带,且绿化区域不少于退让范围的2/3。规划布局的集中绿地应有面向城市道路或公共空间的开放面。应尽可能利用边角和零星用地建设街头绿地。
(二)除以下情况外,住宅建筑下部原则不得设臵商业功能,多高层住宅底层尽量架空:
1.确实为隔绝干道噪音干扰和安臵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所需,且更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的住宅。
2.为保持历史旧城核心区商住混合的商业街巷特征,沿街设 底层为商业、上部为居住功能的骑楼式住宅。
八、规划与水务管理的要求及流程
(一)在规划的分流制地区,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逐步进行分流制改造,最终实现雨、污分流的目标。
在规划的截流式合流制地区,逐步将现状的合流制系统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系统。
(二)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收集范围内,有完善的雨、污分流管网的地区,不设化粪池。
(三)城市、镇规划区内除工业区外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四)为加强与水务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雨污分流、取消化粪池得到贯彻落实,排水工程的规划审批、许可实行如下规定: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水务主管部门管理流程的衔接: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水务部门)→排水工程方案审查或管线综合规划审查(规划部门)→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审批(水务部门)→排水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部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水务部门)→排水工程规划验收(规划部门)→城市排水许可(水务部门)。
2.办理建设项目的“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和排水工程的“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业务,应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3.办理排水工程的“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业务,应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对相关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审批的“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临时建设工程管理
(一)因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需要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筑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内在主体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前,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或者管理需要以及社会公众共利益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该建筑工程,并清理现场。
(三)除前述第(一)款的情形外,不得临时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四)除前述第(一)款的情形外,历史上原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一律不予延期,应当自行拆除。
十、部分业务案件立案资料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数字详规要求提交三维电子模型。
(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提供设计深度符 合相关的要求(详见附件)的建筑总平面图和环境设计平面图。
建筑总平面图应标示出建筑工程报审范围(以围合的粗黑虚线表示),在最后一期的建筑工程报审时,其报审范围应为小区剩余的所有范围。建筑工程报审范围包括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绿化、道路、竖向等工程的范围,粗黑虚线内的内容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建设,并同时办理规划验收;粗黑虚线外的内容仅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拟建建筑工程与周边关系的示意,不对其进行确认及审批。
(三)建筑方案设计图和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剖面图应能详细反映出场地的竖向关系,应按建筑物主、次两个朝向的主要出入口位臵或地形较复杂的方向进行剖切,并应清晰标示出建筑物与周边的室外场地、绿化和道路的竖向变化关系。
(四)位于四大功能区、主要商业街区、珠江两岸城市景观段(大坦沙尾至东环高速公路)、城市中轴线、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区、重要路段的公共建筑或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需要做夜景设计的建筑工程,应进行夜景设计,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提交夜景效果图、日景效果图、夜景照明设计图,夜景照明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进行规划验收。
(五)新建的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的平顶建筑物天面(含裙楼天面),应按上人天面的要求进行设计,天面绿化种植面积应不少于30%,天面绿化宜以覆土种植为主,同时应符合结构安全、建筑防水等要求。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提供天 面绿化设计图。天面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进行规划验收。
十一、其它
(一)立案资料中的建筑设计图纸、报建通等技术文件经确认存在恶意违反国家规范和规划要求、隐瞒真实数据等行为,规划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通过上述手段取得规划审批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规划审批文件,并给予行政处罚。
对造成上述行为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诚信管理的相关办法处理,给予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不予受理其盖章申报的项目。
(二)规划审批文件的正文与附图不一致的,以正文为准。建设单位申报的各规划审批环节的图纸成果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的图纸深度要求进行编制,图纸成果中与相对应的规划审批环节无关的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及确认。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 月 日起生效。附件:
图纸深度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图图纸深度要求
(一)比例: 1/500,制图单位为米,绘制在1/500的实测现况地形图上,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二)建筑总平面需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标明规划控制线及坐标(自身用地红线、建筑工程报审范围、规划道路红线、城市绿地、铁路、管线廊道、规划河涌、风景区保护范围、文物保护范围等控制线,其中铁路、管线廊道、规划河涌等应标明规划控制宽度);
3.标明拟拆除和保留的现状建筑,标注拟建建筑外形轮廓[地下建(构筑物)等隐蔽工程应以虚线表示]及两端轴号、±0.00的设计标高(广州城建高程标高)、主要室外地坪标高(现有道路标高、规划路标高)以及注明各建筑层数、高度、标注机动车出入口位臵等;
4.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管线廊道、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
5.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臵。
(三)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和同一设计单位的注册建筑师章。
二、环境平面图图纸深度要求
(一)设计范围为建筑工程报审范围,建筑物标注为拟建建筑首层。
(二)比例:1/300或以上,制图单位为米,图纸为蓝图。
(三)要求: 1.标注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标注拟建建筑两端轴号、室内外地坪标高,标明车行及步行交通流线及出入口位臵、地下车库的建筑边线、出入口位臵;
3.标注各级道路拐点和交点坐标、现有道路和规划道路标高、道路交叉点及其它控制点高程、道路坡向、坡度、变坡线和变坡点控制高程;
4.标明规划区域内拟保留的现状建筑、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标注规划区域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地台、室内外地坪标高;
5.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条件要求,标明出零星建(构)筑物位臵和大小(含室外雕塑、小品和招牌等)和各类硬地、广场,标明保留树木和拟栽种大型树木,标明各级绿地的边缘线(要求闭合),清楚标注公共绿地、水体、硬地等面积指标;
9.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若干规定 篇九
县农技推广中心:
2009年10月15日下午,xxx同志在上班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脑玩QQ游戏斗地主,且被市效能办暗访组的同志发现。发现后该同志态度不端正,不承认错误,强行关了电脑。事后中心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进行检讨。为严肃严肃纪律,经研究,对欧阳静生同志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xxx同志本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按照《xx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xxx同志诫勉教育一次。
三、xxx所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以民主考评百名股长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组织干部职工重新学习县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有关文件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抓好机关效能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xxx同志违反《xx机关效能建设“十不准”》规定,下发《诫勉教育书》上报到县效能办,县农技推广中心在干部职工早学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10.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若干规定 篇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开展“反事故活动”,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目前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对包工队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包工队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议程。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争取与包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已形成固定的劳务基础。因此对包工队、临时工应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生活上主动习关心,安全上严格要求,如同对待正式职工一样去实施安全管理。第四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招用包工队必须由本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严禁招用未经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包工队。
第五条 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及新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在上年度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包工队不得留用。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择包工队伍。不符合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安全检查部门有否决的权力。第六条 包工队安全施工资质审查内容:(1)(2)(3)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4)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包工队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包工队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5)(6)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械、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安全施工管理方法
第七条 招用单位应严格审查包工队负责人、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素质,其中包工队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经验。安监部门应配合劳动部门对应召工人进行目测审查,老、弱、病、残及童工严禁招用。招用单位应对临时工及包工队成员建立有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等内容的花名册。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八条 已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入场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以后每年年初应进行一次安规考试,不得遗漏。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均属自动辞退。入场安全教育有劳资部门、教育部门组织,安监部门配合进行。
第九条 开工前,包工队必须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补增或调换的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招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临时工和包工队人员进行体检。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录用。身体状况不合适本工种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凡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清退。第十一条 全部手续合格人员,应发给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岗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供他人。
第十二条 包工队对所有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及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发包的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包工队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等,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及发包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第十四条 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包工队的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队人员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包工队的专职安全员必须佩戴明显的袖标。包工队必须按照工作需要和施工安全需要划分班(组),班(组)名单应报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包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例会。安监部门应及时向包工队传达上级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或通报,并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部门应协助包工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人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包工队签订和同事,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因包工队的责任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应由包工队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并按“事故统计范围”上报,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转移上报产值的方法隐瞒事故。第十九条 对包工队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发包单位应预扣包工队施工管理费的30%做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50%。
第二十条 包工队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本队施工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招用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的包工队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包工队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工程在施工力量不足时,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招收部分临时工,作为补充劳力,但所属施工工地必须对他们的安全施工负责。火电施工企业临时工在工地所占的最高比例:技术工种不得超过20%,熟练工种不得超过40%。送变电施工单位的民工在工地的最高比例,在注重培训教育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包工队承包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包工队单独承包:热控,汽轮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变电站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的项目只能实行到“二包”。包工队承包的项目严禁再行转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全施工管理规定》中第九章的修订及补充条款,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民工:根据国务院(1981)181号文的规定,送变电施工企业从事电力基本建设,在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包工队: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但其产值、产量有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的施工队伍。
临时工:指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通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招用的短期合同工。
第二十七条
11.关于节约型机关建设调研汇报材料 篇十一
为了解和学习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节约型机关建设中的做法和经验,财务管理司一行**,对*和*两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及*等市级管理局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省在节约型机关建设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关于节约型机关建设调研汇报材料。两省成立了由省管理局及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也成立了相应机构,明确1名领导负责资源节约工作。制定了《关于在省级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意见》、《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的几项具体规定》和《关于下一阶段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的初步设想》等指导性文件,对机关节水、节电、节油、建筑节能、办公用品节约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节约工作的内容,并将其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省管理局组织召开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机关”专题技术研讨会,邀请有关专家讲授空调系统节能、汽车技术节能、建筑节能和节水技术等方面知识。*省*市管理局从*年8月起在市级机关开展以“金点子征集”为主要内容的“作节约表率”主题活动,组织召开了节约型机关建设推进会,对评选出的“金点子”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逐步建立机关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省管理局印发《机关资源消耗状况统计调查表》,确定了机关资源消耗统计的项目内容,建立了各单位资源消耗情况动态信息库,为制定资源消耗定额提供基础数据。两省管理局在抓好省级机关节约工作基础上,加强调研交流工作。通过工作调研、召开座谈会,定期通报各单位资源节约活动的做法和经验,促进全省资源节约工作的开展。如*省管理局会同财政厅、经贸委制定了省级机关资源节约考核办法,通过建立巡查、定期通报和节约奖惩制度,督促各单位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二)整合资源,集中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两省节约型机关建设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既做好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油、一滴水工作,又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加大行政中心建设力度,逐步将政府机关统一集中到行政中心办公,加强对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不仅有效整合了行政资源,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也方便了群众办事。一是对办公用房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省*市行政中心办公楼2005年投入使用,全市20多个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市管理局将腾出的办公用房统一管理,统一装修,统一调配,为14个办公用房紧张的单位做了调整,改善了办公条件。二是对集中办公区进行统一服务。*省*市将党政60多家机关集中到行政中心办公,由市管理局对行政中心会计核算、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安防监控、网络管理、车辆管理、文印服务、文件交换、商务服务等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提供各项保障与服务,杜绝了单位各自为政、相互攀比、重复建设现象。据测算,仅网络控制中心一项,就节约办公用房1100多平方米,节约单位独建机房及设备资金1500万元。三是统筹安排办公用房用途。*市行政中心占地面积比集中办公单位原占地面积减少了1/2,建筑面积减少了21%,项目启动时,市财政仅提供3000万元启动资金,缺口由管理局通过将各单位上交的部分办公用房和土地上市交易或银行抵押贷款等方式取得,工作汇报《关于节约型机关建设调研汇报材料》。其他办公用房,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如将财政局腾出的办公楼调配给原在三地办公的市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和机关事业社保中心集中使用,既方便了群众办事,又提高了利用效率,缩小了机关内部办公条件差距,推动了节约型机关建设。
(三)压缩机构,转换机制,探索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有效模式。两省以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公车管理等对机关节约工作影响较大工作为重点,从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积极探索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有效模式。一是财务管理统一化。*市管理局取消有关单位自设的财务室,成立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以14名工作人员承担了37家单位原来40多人(按规定应配70多人)的工作量,不仅节约办公用房800多平方米,还节约了各单位单独配置财务办公设备的经费支出和大量人工成本。二是物业管理社会化。*市管理局以行政中心落成为契机,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上海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接管行政中心物业,不仅改善了机关办公环境,而且减少了人员与经费投入。从测算结果看,行政中心年运行费用约404万余元,比预算下降40%多,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表彰。三是公车使用定量化。*市对市级公务用车采取“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洗车”等措施,降低了公务用车成本。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后,每年节约财政经费150余万元。同时,明确规定市级机关增车调配的新增驾驶员不再列入行政附属编制,实行一年一聘代理制,工资福利支出下降了45%。南通市管理局对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实行编制与经费两方面控制,重点加强车辆编制控制与使用管理,严格编制审核,控制汽车排量、降低行车油耗。2005年,他们开展了公务用车“节油王评比”活动,根据公务用车车型和排气量,核定单位油耗定额,实行车辆定点、定号、定卡加油,逐月对驾驶员所驾车辆油耗进行统计,评出各种车型的“节油王”,增强了驾驶员的节约意识,取得了积极成效。
二、两省节约型机关建设中反映的问题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资源节约活动,机关干部的大局意识、成本意识和节约意识有所加强,节约氛围正在形成,节约成效逐步显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工作机制不健全。由于缺乏约束激励机制,机关资源消耗标准不统一,能耗统计报告制度不健全,节约考核奖惩办法不完备,致使机关资源节约管理缺乏科学的制度保障,节约工作总体上处于粗放状态。如南京市管理局为了统计今年第二季度市级机关资源消耗数据,先后5次发出书面催报通知,电话催报更是不计其数,最后在100多个单位中只有70多个单位报送了相关数据。
(二)管理体制不顺畅。有关部门对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管理主体认识不一,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走过场、简单对付的情况。具体工作中存在重低值易耗节约、轻资产有效利用的倾向。特别对国有资产的节约和管理,由于体制的原因,难以到位,影响了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节约行动不主动。机关干部对建设节约型机关认识虽有提高,但日常工作中还没有养成主动节约的习惯。*市管理局在市党政机关干部中就“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降低行政成本”问题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在400多名被调查者中,76%的调查对象认为机关公务人员节约公共资源行动不积极,花公家钱,办公家事,不计运行成本,甚至有11%的人担心太节约会给人以“吝啬”的印象。
三、两省关于节约型机关建设的建议
为深入持久地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防止节约工作流于形式,确保节约资源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切实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两地管理局就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长效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建议。
(一)制定好节约型机关建设的中长期规划,明确长期性和阶段性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部门考核内容。
(二)做实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测定机关资源消耗定额,制定开支标准,从源头上节流。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定奖惩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大日常督查力度,定期对资源节约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把节约工作的成效与部门领导政绩挂钩,列入年终述职和考评范围。
(四)加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相互借鉴,共同促进建设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开展,特别希望国管局经常组织一些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加大对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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