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知识测试(共4篇)(共4篇)
1.宗教政策法规知识测试 篇一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1、什么是宗教团体?成立宗教团体应履行哪些程序?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就宗教团体而言,首先,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的一类,具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的性质。社会团体的主要特征是民间性、非盈利性。所谓民间性即非政府性,即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追求自愿结合而成的,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也不是由政府发起组织的。所谓非营利性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即直接目的不是将人们组织起来谋求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或社会提供服务。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开展经营活动,而是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其次,宗教团体是一个宗教界别的社会团体,它是我国各宗教各自组成的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的爱国爱教的联合组织或教务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团体的基本职能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宗教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宗教团体代表的是某个宗教、某个区域的全体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宗教团体都未实行会员制。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若要设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因而成立宗教团体应先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其中成立全国性宗教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地方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设立。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主要有:(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三)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成立的宗教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四)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宗教团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一是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也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是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由宗教团体认定。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应该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各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仪轨和传统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各自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此外,宗教团体对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根据当地教职人员的情况,统筹考虑、参与协商,对选聘人员进行考察和监督。为规范对宗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任职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三是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要由宗教团体提出。这是因为,宗教活动场所在提交筹备设立申请之前,还没有产生管理组织,而宗教团体是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当地本宗教的信教公民意愿,对于要不要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设在哪里、多大规模等作出通盘考虑。而且宗教团体统一办理此类事务,可以帮助信教公民更正确地理解有关政策,少走弯路。如果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县(市)未成立宗教团体的,可以通过所在的设区的市(州)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所在的市(州)也未成立宗教团体的,可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四是组织集体宗教活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体宗教活动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第二十二条规定,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主体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这两条规定赋予了宗教团体组织宗教活动以及大型宗教活动的权利。《条例》第十一条还赋予了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外国朝觐的权利。
五是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我国各宗教有从事慈善救济、服务社会的传统。近些年来,各宗教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面做了很多事情,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有利于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服务,也有利于宗教自身的健康发展,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兴办公益事业。《条例》三十四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宗教团体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要求各社会主体包括宗教团体都必须依法办事,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宗教信仰自由也不能被滥用。宗教团体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开展。同时,宗教团体作为联系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还要教育广大信教群众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公民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现在,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党和政府一如既往地坚决支持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三是宗教团体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在我国,登记是国家确定社会团体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团体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宗教团体也不例外。关于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作了简要规定,即宗教团体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是接受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为给社会团体提供良好的外部生存环境,使社会团体能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政府要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职责。宗教团体有义务接受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是不得超出章程规定范围从事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每一个社会团体都应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而不能超越其经审核的章程,擅自扩大业务活动范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将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社会团体定性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意味着社会团体不得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1995年,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宗教团体。
3、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他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固定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没有固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没有寺观教堂那样具有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
4、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应当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要积极向信教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教育信教群众自觉守法。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能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宗教势力,接受外国捐赠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加强场所内部管理。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条例还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四是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任何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登记或备案;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登记项目的变更以及宗教活动的涉外活动等情况监督检查;单独或者协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等。此外,在某些事项上,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接受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比如,文物保护工作要接受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土地使用要接受土地部门的监督、指导。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在性质上属于政府依法行使其行政职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宗教活动场所有义务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其财务应该公开、透明,除了接受政府的监督外,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宗教事务条例》及2010年3月国宗局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管理组织,其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这就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民主理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义务定期在本场所内的适当处所以张贴等适当方式公布项目,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
5、《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关于场所自我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主要从两个环节进行规范: 第一是抓场所的民主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民主管理,十多年来取得的经验。民主管理有利于克服诸如佛道教的家长制、天主教的“圣统制”等带来的问题和弊端,对于宗教活动场所乃至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是抓场所的制度建设。《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6、哪些人员属于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对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事务活动。”这一内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是指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经宗教团体认定。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上的合法性的必经程序。这表明,国家尊重并认可各宗教团体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除宗教团体以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经备案,不能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法律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这即是说,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至于各宗教哪些人员属于宗教教职人员,根据各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指:汉地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庇祜(或称都、法、召章)、帕西提厅(或称吴巴赛)、帕萨米厅、帕祜巴、帕松列尚卡拉扎(僧王);道教的全真、正一派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专职哈提甫;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等;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道士”)等。
7、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 一是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受法律保护。集体宗教活动一般是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在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地点按照教义教规主持宗教活动,是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此外,按我国某些宗教的传统习惯,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到信教群众家里或者其他特定场所为信教群众举行传统宗教仪式。
为了切实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制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利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按照各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的规定,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条件,除了具有较高宗教修养和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外,一般还要求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在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威望。主要教职的人选按照选贤任能、民主协商的原则产生,必须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一些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还规定,主要教职的人选应经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评议或征求信教群众的意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的人选确定并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是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利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除可以担任宗教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外,还可以担任其他重要职位,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未担任宗教活动场所职务的普通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参与宗教活动场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日程管理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并积极参与。
宗教团体是信教群众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代表着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宗教团体的章程等有关规定当选为本宗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委员)和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宗教团体事务。普通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对宗教团体的事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参与团体事务的管理。
四是接受和开展宗教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法接受宗教教育,可以进入宗教院校学习,也可以按有关规定由全国性宗教团体选派到国外留学。一些宗教的教职人员还享有按本宗教的规定或传统考核晋升宗教学位的权利。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法开展宗教教育,包括在宗教活动场所为信徒讲经、布道、讲卧尔兹等,有些宗教教职人员还可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和传统收徒;可以应聘到宗教院校作教师和管理人员;也可以在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组织下参与编写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五是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各宗教都有自己的典籍,一些宗教的典籍数量相当大。这些典籍记载、传述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蕴含着丰富的宗教文化,是宗教的基本构成要素。对这些典籍进行整理、研究,是宗教教职人员提高自身宗教修养、传承宗教文化进而教化信众的重要方式,是其宗教信仰的重要内容。同时,宗教教职人员在传承这些经典的基础上,往往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对其作出符合时代特征的解释,赋予其新的鲜活的生命力。
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规定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个人在行使法定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宗教教职人员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宗教教职人员的义务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一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们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教职人员与其他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范涉及宗教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一)尊重其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包括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个教派或是那个教派;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包括不得歧视信仰不同宗教和教派的公民。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条例第二条对此都有规定。
(二)同其他公民一样,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教职人员对外交往应当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在对外交往中要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使我国的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五)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关于宗教活动产生过设立、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财产等方面的规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二是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宗教教职人员是由宗教团体认定的,并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各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是各宗教的全国性教务组织或爱国团体,制定教务方面的规章和制度、对本宗教的教务进行指导和管理是其一项重要职责。我国各全国宗教团体都有一些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都是经本宗教全国代表会议、委员(理事)会或者常务委员(理事)会议通过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传统和绝大多数信徒的意志,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此外,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区域性宗教团体根据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些具体规章制度,宗教教职人员也应当遵守。
三是服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由依法成立的管理组织民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这些管理制度,为信教群众作出表率,使宗教活动场所合法、安全、有序运转,更好地实现其功能。
四是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信仰纯正、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是成为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宗教教职人员的起码资格,应由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热爱并立志献身宗教事业,也是成为宗教教职人员的一项条件。认真履行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对信教群众进行教育,引导其走爱国爱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这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尤其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在这方面承担着更多的责任。
8、全国性宗教团体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建立了哪些制度? 《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前,我国的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本宗教的传统和仪轨,已经形成了考核、认定本宗教的教职人员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如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川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川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等;中国道教协会的《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关于全真派传戒的规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关于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的试行办法》等;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阿訇考核认定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的《天主教爱国会工作条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联席会议制度》、《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关于神职人员行使圣事权的规定》、《关于重申神职人员行使圣事权的决定》等;中国基督教协会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这些规章制度规定了各宗教的教职人员应具备条件、考核认定的具体程序等。《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为与《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中国五大宗教已明确了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9、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开展。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10、如何理解教育法关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哪些活动属于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二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1)不得进行宗教活动;(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4)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6)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1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具体是:
(一)进行集体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二)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
(三)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
(四)在中国境内招收宗教留学生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六)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七)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传教活动,包括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12、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对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大型宗教活动中进行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对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纵观历史和当今世界,宗教容易被各种政治势力所利用,宗教和民族问题错综复杂,往往成为国际纷争和局部战争、**的导火索。因此,目前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注意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打击。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禁止宣扬宗教仇恨的言论。丹麦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有权利组织宗教团体,按照自己信仰的方式崇拜上帝,但以下不传播或者不采取有损于良好道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言行为限。”瑞士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许可的限度内,宗教礼拜自由应予保障。” 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有12项,分别为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宗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如果这些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26个条文,42个罪名。这类犯罪具体可以分为:(1)用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包扎最,投毒罪,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威胁飞行安全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宗教从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多为上述第(1)、(3)、(5)类的情形。此外,在这方面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的来看说,在现实生活当中,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广大宗教界人士是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故意触犯国家法律,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极少。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打着宗教的旗号、披着宗教的外衣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对于这类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二)对利用宗教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行为的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以及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的行为分为10类:(1)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3)侵犯公民性自由权利或者健康权利的犯罪。(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6)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8)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10)犯罪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利用宗教进行的这方面的犯罪,多发生在上述的第(1)、(2)、(3)、(8)、(10)类情形中。此外,这方面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利用宗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分则第六章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作了规定,共9节91个条文,119个罪名。利用宗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可能触犯第一类扰乱公共秩序罪35个罪名中的一部分,主要有:妨碍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等。此外,这方面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些行为还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为此,肇事者需依照民法通则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利用宗教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处罚
条例第三十九条已经对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的行为作了规定。第四十条对侵犯财产的行为再次规定,是因为与第三十九有所不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财产限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而本条所指的财产为一切公私财产;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多种方式,而第四十条所指的行为是利用宗教进行的;第三十九条的目的是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而第四十条的目的侧重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3、全面把握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科学内涵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全面把握这一基本方针,应着重认识和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⑴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
⑵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核心,是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重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⑶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
⑷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⑸ 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我们和宗教界朋友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相互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宗教界要坚定不移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⑹ 广大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动摇,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同时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避免夸大信仰上的差异。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
(二)关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⑴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⑵ 各宗教一律平等,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⑶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⑷ 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妨碍正常的工作和 生活秩序。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都要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⑸ 宗教的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⑹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最重要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要完善和制定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和管理办法。宗教事务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当前要切实解决不愿管(怕太敏感)、不敢管(怕太复杂)、不会管(方法不对)的问题。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依法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不断创新管理模式。
⑺ 必须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点放在基层,把措施落实到基层,确保基层有人管、有人抓。
(三)关于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⑴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⑵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必须坚持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
⑶ 要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对外交往区别开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更加积极有效地对外介绍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⑷ 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中,开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增强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责任感,增强抵御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抵御渗透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同解决信教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同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
(四)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⑴ 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
⑵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⑶ 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引导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⑷ 支持宗教界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发展进步的实际,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道德基础。
⑸ 支持宗教界通过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建设“和谐宗教”。
⑹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引导和支持信教群众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努力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勤劳致富。鼓励和支持信教群众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精神生活。
⑺ 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
⑻ 帮助和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增强爱国宗教团体的自养能力。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培养爱国宗教人士的特点和规律,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推进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2.宗教政策法规知识测试 篇二
县区及所在单位(场所)
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80分)
1.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做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前进,为()而奋斗》的报告。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
2.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A.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B.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的宗教活动
C.宗教团体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3.()年中央6号文件首次明确政府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
A.1990年 B.1991年 C.1992年
4.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A.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B.相互尊重,互相信任
C.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5.传统的世界三大宗教指()。
A.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
B.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
C.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6.在我国政府承认的五大宗教是()。
A.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东正教
B.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东正教
C.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
7.()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B、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C、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
8.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
A.2004年11月30日 B.2005年1月1日 C.2005年3月1日
9.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省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10.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活动的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A.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 B.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
1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部门审批。
A.县级宗教事务 B.市级宗教事务 C.省级宗教事务
12.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较重的,将()。
A.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B.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C.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1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于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于()起施行。
A.2008年01月01日 B.2008年03月15日 C.2008年10月01日
14.《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A.第十六条 B.第三十六条 C.第五十六条
15.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A.国家 B.省 C.市
16.各地在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充分听取()、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A.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 B.宗教团体 C.宗教场所
1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以及其合法收入()。
A.不必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B.视情况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C.必须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18.宗教团体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以()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和社会公益事业。
A.自养 B.营利 C.创收
19.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管理。
A.民主 B.分级 C.属地
20.宗教教职人员的登记备案机关是()。
A.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B.宗教团体 C.宗教场所
21.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且有违法所得的,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
A.1倍以下罚款 B.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C.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2.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A.依法追究责任 B.撤销其登记 C.通告批评
23.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负责组织。
A.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个人 B.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
24.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该到()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A.民政部门 B.原登记管理机关 C.宗教团体
2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
A.1倍以上2倍以下 B.1倍以上3倍以下 C.2倍以上3倍以下
26.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
A.可以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B.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C.可以转让、抵押但不可以作为实物投资
27.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A.县级 B.省级 C.国家
28.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限制歧视 B.强制歧视 C.胁迫歧视
29.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A.县级 B.县级以上 C.市级以上
30.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省级 B.市级 C.所在地和前往地
31.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
A.本省 B.本市 C.本县
32.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的规定,经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A.《宗教事务条例》
B.《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3.我国宗教坚持的“三自”方针指的是()。
A.自传、自治、自养 B.自治、自办、自养 C.自传、自办、自治
3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十六字要旨是()。
A.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团结和睦,有利稳定
B.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C.求同存异,团结多数,把握方向,稳步推进
35.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宗教活动场所 B.宗教团体 C.宗教院校
36.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
()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37.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
A.不得 B.可以 C.视情况可以
38.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新建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A.10 B.20 C.30
39.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A.国家 B.省级 C.县级
40.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宗教教职的、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宗教教职的,应当经()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 B.省宗教团体 C.县级宗教部门
41.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以及受()委托代管、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A.国家 B.文物部门 C.宗教部门
42.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43.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44.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A.县(区)B.市
C.省
45.确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相关宗教团体、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A.场所管委会 B.当地宗教事务部门 C.信教群众
46.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由()和信教公民代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A.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 B.宗教团体 C.宗教工作部门
47.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后,应当报()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县 B.市 C.省
48.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已被解除或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A.可以 B.不得 C.视情况而定
49.宗教院校应当由()性宗教团体设立,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A.全省 B.全国 C.全市
50.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民事处分 B.行政处分 C刑事责任
5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宗教事务部门 B.司法部门 C.公安部门
52.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53.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A.经济处罚 B.行政处罚 C.刑事处罚
54.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55.信仰宗教的公民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内举行。
A.信教群众聚集地 B.已建成的宗教场所 C.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56.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的监督管理。
A.财政部门 B.登记管理机关 C.信教群众
57.转世**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颁发**证书。
A.佛教协会 B.宗教团体
C.本级宗教事务部门
58.()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A.市级人民政府 B.各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5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A.公民信仰 B.社会公共利益 C.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0.宗教团体举办学术会议,应当在拟举办日的()工作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10个 B.20个 C.30个
61.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30日 B.45日 C.60日
62.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A.信教群众 B.乡镇、街道 C.宗教团体
6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5日 B.20日 C.30日
64.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
A.监督检查B.检查C.定期检查
65.()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A.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B.宗教活动场所 C.宗教事务部门
66.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教区所在地 B.省级 C.国务院
67.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A.县级 B.市级 C.本级
6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A.财产注销 B.财产清算 C.财产冻结
69.()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受宗教留学人员。
A.全国性 B.省宗教团体 C.市宗教团体
70.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在拟举办的()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10 B.20 C.30
71.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建设主管部门 B.宗教事务部门 C.乡镇(街道)政府
72.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依法处理。
A.宗教事务部门 B.所在地人民政府 C.建设主管部门
73.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A.宗教团体 B.寺观教堂 C.其他固定宗教处所
74.宗教活动场所是指()。
A.寺观教堂 B.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C.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75.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是()。
A.年满50周岁 B.年满60周岁 C.年满70周岁
76.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
A.两重性 B.积极性 C.消极性
77.基督教于公元()传入中国。
A.1世纪 B.7世纪 C.19世纪
78.中国佛教的四大名山是()。
A.五台山、峨眉山、九华山、普陀山
B.五台山、峨眉山、黄山、普陀山
C.五台山、峨眉山、华山、普陀山
79.伊斯兰教的三大节日是()。
A.开斋节、圣纪节、古尔邦节
B.开斋节、宰牲节、圣纪
C.开斋节、宰牲节、姑太节
80.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分()两大宗派。
A.太平道和五斗米道 B.乾道和坤道 C.正一派和全真派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81.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A.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B.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C.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D.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82.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包括()。
A.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B.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C.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D.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83、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道路
A、工业化 B、信息化 C、城镇化D、农业现代化
84.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
A.转让 B.抵押 C.出租 D.作为实物投资
85.举办非通常的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 B.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
C.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D.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86.十八大报告中体现出的重大意义是()
A、十年成就经验的科学总结 B、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自信 D、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
87.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B.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C.有必要的资金
D.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8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
A.破坏社会秩序 B.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C.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D.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89.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A.宗教团体 B.宗教活动场所 C.宗教事务 D.宗教院校
90.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A.宗教和睦 B.社会和谐 C.国家统一 D.民族团结
91.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A.合并 B.分立 C.终止 D.变更登记内容
92.宗教教职人员()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A.主持宗教活动 B.举行宗教仪式 C.从事宗教典籍整理 D.进行宗教文化研究
93.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的事件。
A.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 B.破坏民族团结 C.影响社会稳定 D.有损国家尊严
94.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A.人员 B.财务 C.消防 D.卫生防疫
95.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有()。
A.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B.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A.园林 B.文物 C.旅游 D.文化
9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的减免优惠。
A.工商 B.会计 C.税收 D.财务
9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A.侵占 B.哄抢 C.私分 D.损毁
99.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A.财务收支情况 B.接受捐赠情况 C.使用捐赠情况 D.外宾接待情况
100.涉及宗教内容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B.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C.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3.宗教政策法规知识测试 篇三
1、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知识竞赛试题
参赛须知
1.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由中共甘肃省委统战部牵头,联合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宗教事务局举办本次知识竞赛活动。
2.本次竞赛试题共100道,全部为单项选择题。参赛者认定正确答案后,将答题卡上对应的圆圈涂黑。
3.答题卡可复印。参赛者须按规定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答题卡请于6月30日前寄送中共甘肃省委统战部二处(邮编:730030,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648号)。
4.本次竞赛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50名,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结果将于7月份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竭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加。
5.本试题解释权归中共甘肃省委统战部。
1.我国共有()个少数民族?
A.55 B.56 C.57
2.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
A.1.05亿 B.1.14亿 C.1.23亿
3.我国省级建制的五个自治区是以()命名的。
A.回族、藏族、壮族、维吾尔族、蒙古族
B.苗族、高山族、哈萨克族、回族、土家族
C.汉族、壮族、蒙古族、东乡族、傣族
4.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逐渐形成了()的分布局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
A.高度聚居 B.大杂居、小聚居 C.小集中、大分散
5.我国世居少数民族分布最多的省份是(),共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
A.广西 B.西藏 C.云南
6.新中国最早成立的县一级自治地方是()。
A.大厂回族自治县 B.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C.天祝藏族自治县
7.截至目前,我国建立了()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
A.1700 B.1173 C.1713
8.在我国,除了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外,其他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党和国家对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
A.语言文字一律平等
B.一律使用汉语
C.只能使用本民族语言
9.()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A.民族平等团结 B.各民族共同繁荣 C.民族区域自治
10.“民族宗教无小事”重要论断是()提出的。
A.邓小平B.江泽民 C.胡锦涛
11.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
A.主线 B.本质 C.基石
12.党和国家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
A.方法 B.理由 C.自由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A.暂缓执行 B.拒绝执行 C.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
A.通讯工具 B.翻译 C.书籍
15.《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指出:经()批准,可以在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设立边境贸易区。
A.上级国家机关 B.上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16.《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指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A.应当 B.适当 C.必须
17.《刑法》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
A.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B.五年 C.八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A.种族、性别歧视
B.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
C.种族、宗教歧视
19.《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A.尊重 B.了解 C.注意
20.《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
A.回族 B.回族等10个 C.藏族
21.个人民族成份的确定,可依据()的民族成份来确定。
A.父亲或母亲 B.祖父、祖母 C.外祖父、外祖母
22.《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是()正式公开发布的。
A.2008年9月 B.2009年2月 C.2010年1月
23.《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指出:()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大原则。
A.和谐发展 B.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C.民族团结
24.甘肃有()个世居少数民族。
A.10 B.15 C.23
25.下列哪几个少数民族是甘肃独有少数民族?()
A.回族、保安族、撒拉族
B.藏族、蒙古族、满族
C.东乡族、裕固族、保安族
26.甘肃有()个民族自治地方。
A.5 B.7 C.9
27.目前甘肃有()个贫困县?其中有()个在民族地区?
A.36,16 B.58,18 C.56,15
28.西藏回归祖国的见证地在()。
A.拉萨布达拉宫 B.武威白塔寺 C.西宁塔尔寺
29.每年的()月是甘肃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A.3 B.5 C.7
30.甘肃的()被列入国家人口较少民族扶持发展范围。
A.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回族
B.保安族、裕固族、撒拉族、土族
C.藏族、裕固族、保安族、撒拉族
31.甘肃省()被列入国家兴边富民行动。
A.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B.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C.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32.甘肃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每()年举行一次,现已举办了()届。
A.5,8 B.4,6 C.4,7
33.今年是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成立()周年。
A.40 B.50 C.60
34.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每()年举行一次,甘肃2012年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的演出主题为()。
A.4,那山、那水、那云
B.5,民族之舟、大爱之曲
C.4,民族之舟、大爱之曲
35.《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是()颁布的,是()修订的。
A.1988年9月,2006年6月
B.1985年3月,2004年3月
C.1986年6月,2003年3月
36.《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是()实施的。
A.2001年9月5日 B.2003年3月1日 C.2008年4月1日
37.《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由()负责实施。
A.本辖区内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B.本辖区内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C.本辖区内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38.2013年1月10日,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A.《甘肃省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B.《甘肃省清真食品技术规范》
C.《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39.自1984年以来,甘肃省共召开()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A.5 B.6 C.7
40.甘肃少数民族古籍包括()少数民族古籍?
A.回族、藏族、蒙古族、哈萨克族、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
B.回族、藏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傣族、满族、保安族
C.回族、藏族、满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 41.总书记在2013年年初视察甘肃时提出建设()的目标要求。
A.经济发达、风景优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B.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C.脱贫致富、山川秀美、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42.胡锦涛同志在()年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联组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以下简称“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
A.2003 B.2004 C.2005
43.胡锦涛同志指出: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
A.强大动力,根本保障
B.强大动力,坚实基础
C.坚实基础,强大动力
44.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2013年初在甘南州、临夏州调研时强调,要高举()的旗帜,把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作为共同目标,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共同责任,把()作为共同行动。
A.发展、团结、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宗教和顺
B.发展、进步、团结,加强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C.发展、团结、稳定,加强经济建设、实现社会进步
45.国务院()年提出将甘肃建成“两个共同”示范区。
A.2009 B.2010 C.2011
46.2011年,甘肃省委决定在全省()个县(市、区)先行开展“两个共同”示范建设试点工作,2013年又增加()个示范县。
A.10,7 B.11,5 C.12,3
47.甘肃在“两个共同”示范建设中对示范县(市、区)实施()。
A.“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
B.“3341”项目工程
C.“1414”对口支援计划
48.甘肃“两个共同”示范建设的六大任务是()。
A.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生态安全建设、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大民生改善力度、加快社会事业建设、促进对外开放开发
B.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生态安全建设、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大民生改善力度、加快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C.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生态安全建设、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大民生改善力度、加快社会事业建设、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49.甘肃“两个共同”示范建设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A.项目扶持、资金扶持、金融扶持、人才扶持
B.项目扶持、资金扶持、金融扶持、技术扶持
C.项目扶持、资金扶持、技术扶持、人才扶持
50.2013年,甘肃将()所辖县市全部纳入全省“两个共同”示范建设范围。
A.酒泉市 B.甘南州 C.临夏州
51.传统的世界三大宗教指()。
A.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
B.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
C.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52.在我国,政府承认的五大宗教是()。
A.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东正教
B.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东正教
C.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
53.中国佛教的四大名山是()。
A.五台山、峨眉山、九华山、普陀山
B.五台山、峨眉山、黄山、普陀山
C.五台山、峨眉山、华山、普陀山
54.伊斯兰教的三大节日是()。
A.开斋节、宰牲节、古尔邦节
B.开斋节、宰牲节、圣纪
C.开斋节、宰牲节、姑太节
55.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分()两大宗派。
A.太平道和五斗米道 B.乾道和坤道 C.正一派和全真派
56.()是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A.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B.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C.尊重和保护公民
57.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A.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B.相互尊重、互相信任
C.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58.()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
A.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B.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C.做好信教群众工作
59.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时,通常所说的“四个维护”是指:必须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的原则。
A.政治安定 B.社会稳定 C.祖国统一
60.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
A.信教群众利益 B.社会公共利益 C.人民群众利益 61.党的()明确了新时期、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A.十六大 B.十七大 C.十八大
62.《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A.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B.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C.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A.制止非法 B.禁止非法 C.打击非法
64.党和国家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
A.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奋斗目标上来
B.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C.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65.《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
A.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B.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的宗教活动
C.宗教团体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6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A.友好、合作 B.友好、平等 C.团结、互助
67.地方性宗教团体由所在地相应的()负责登记管理。
A.宗教事务部门 B.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C.统战部门
68.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A.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B.所在乡镇(街道)政府
C.宗教团体
69.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
A.科学管理 B.内部管理 C.民主管理
70.()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A.县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71.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负责组织。
A.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
B.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其他社会组织或中介组织
7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A.同等 B.减少 C.减免
7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公布。
A.社会 B.捐赠者 C.信教公民
74.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A.当地人民政府
B.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C.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75.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A.《宗教事务条例》
B.《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C.《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7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
A.注销 B.清算 C.冻结
77.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情况,要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布,接受()的监督。
A.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B.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各界
C.信教群众和捐赠人
78.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该到()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A.民政部门 B.宗教团体 C.原登记管理机关
79.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
A.可以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B.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C.不得转让、抵押但可以作为实物投资
80.国家宗教局决定,“六五”普法期间,每年()月在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
A.5 B.6 C.7 8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责令改正。
A.宗教事务部门 B.司法部门 C.公安部门
8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
A.1倍以上2倍以下
B.2倍以上3倍以下
C.1倍以上3倍以下
83.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
A.治安管理处罚 B.追究民事责任 C.追究刑事责任
84.藏传佛教**传承继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手续,由()佛教协会颁发**证书。
A.县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省级以上
85.宗教活动场所()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A.主要教职人员 B.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 C.会计人员
86.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87.按照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A.一个 B.一个至两个 C.一个至三个
88.()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受宗教留学人员。
A.全国性宗教团体 B.省级宗教团体 C.市级宗教团体
89.我国宗教坚持的“三自”方针指的是()。
A.自治、自养、自传
B.自治、自办、自养
C.自传、自办、自治
90.《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起施行,是我省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A.2011年9月29日
B.2011年12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91.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对连续()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独立家庭核算。
A.一年以上(含一年)
B.两年以上(含两年)
C.三年以上(含三年)
92.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是()。
A.年满50周岁 B.年满60周岁 C.年满70周岁
93.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
A.门票费用减半 B.免收门票 C.正常收取门票
94.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完成义务教育的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愿报名,经()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A.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 B.所在学校 C.宗教团体
95.宗教团体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以()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和社会公益事业。
A.自养 B.营利 C.创收
96.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属寺观教堂的由()审批。
A.县区宗教事务部门
B.市州宗教事务部门
C.省级宗教事务部门
9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馈赠、转让或者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准。
A.文物部门
B.宗教团体和该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
C.宗教事务部门
98.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所在地 B.前往地 C.所在地和前往地
99.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
A.省级宗教事务部门
B.市州人民政府
C.市州宗教事务部门
100.《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两类。
A.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B.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4.宗教政策法规知识测试 篇四
《旅游政策与法规》试题
一.判断题(50题)(A为正确,B为错误)B 1.导游人员李斌带旅游团20人在温州楠溪江游览后,路过雁荡山,恰逢雁荡山景区促销,免收门票。有12位旅游者要求临时改变行程到雁荡山去旅游。导游李斌同意并带旅游团去雁荡山游览,李斌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A 2.王玲老师今年61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教育工作,去年退休后在杭州市西湖景区兼 职,且身体状况良好,王玲老师可以报考导游人员资格证 A 3.邓捷在金华双龙洞景区工作,2005年经考试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由于工作需要,2009年8月,首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导游证,有关部门不予办理。B 4.旅游饭店一旦被评定为四星级饭店,其星级是终身有效的。B 5.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所有的权利和利益。B 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遵守中国法律,但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A 7.凡是可以吸引旅游者的一切资源,都可以纳入旅游资源的范畴。
A 8.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B 9.组团社在经审核后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上仍然可以增添人员名单。B 10.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一定能够获得导游证。B 11.凡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均不得颁发导游证。
B 12.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旅游管理部门对其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B 13.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必须办理签证。
B 14.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境内的任何地区旅行。B 15.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经当地旅游行政机关许可。B 16.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B 17.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人只须向工商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B 18.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其颁发机关是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B 19.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由省级星级评定机构负责。A 20.涉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B 2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进入中国。B 22.中国公民凭有效护照出境、入境,须办理签证。
B 23.旅行社可以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B 24.旅行社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在管理、财务等方面可以和设立社不相一致。
B 25.旅行社自愿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建议旅游者购买个人保险。A 26.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B 27.普通护照只能向公安机关申请。A 2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A 29.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A 30.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法律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A 31.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可以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B 32.旅行社门市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 33.导游证的颁发机关只能是国家旅游局或者是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A 34.香港张先生现在北京工作,假期随北京一旅游团到美国旅游,该业务属于出境业务。A 35.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B 36.我国实行各省统考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A 3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或者临时导游证。
A 38.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对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定权。B 39.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四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无权推荐和评定五星级饭店。
A 40.边防检查站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B 41.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B 42.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与旅游经营活动。A 43.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A 44.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B 45.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可以接受旅行社委派,也可以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B 46.根据《旅游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A 47.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B 48.根据《旅游法》规定,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向旅游者扣除必要的费用。
A 49.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A 50.《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单项选择题
B 1.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标志着“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现实。
A.澳门 B.香港 C.香港和澳门 D.台湾
B 2.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A.民族地方自治 B.民族区域自治 C.民族社会自治 D.一国两制
D 3.甲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接待活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6万元,并处的罚款。
A.60万元以上 B.50万元以上 C.0万元 D.10万元 A 4.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导游、领队、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等服务。
A.休闲度假 B.旅游娱乐 C.旅游会展 D.旅游购物 B 5.具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甲地旅行社。决定乙地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在丙地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该旅行社共存质量保证金应为 万元。A.135 B.175 C.155 D.145 C 6.导游证有效期到期后可以更换,但是临时导游证期满后。
A.可以更换 B.可以延期 C.不得延期 D.必须年审 A 7.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将导游证放在包内,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其未佩戴导游证,再三要求其佩戴,该导游人员不听劝告,则可以对导游人员处以 元的罚款。A.300 B.800 C.600 D.1000 D 8.导游人员年审时累计扣分达到 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A.4 B.6 C.8 D.10 D 9.导游证有效期为,到期后可以更换。
A.3个月 B.5年 C.无期 D.3年
D 10.导游人员临时为旅游者增加免费服务项目,则该行为属于 行为。
A.合理 B.正常 C.合法 D.违约
A 11.获得导游资格证 年未从业的,导游人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A.3 B.2 C.4 D.1 B 12.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得知前方因大暴雨而有山体滑坡,对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有重大威胁的,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A.经征得部分旅游者的同意 B.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C.不需要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D.不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B 13.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D 14.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评定。A.所有星级饭店 B.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饭店 C.四星级、五星级饭店 D.五星级饭店
C 15.正式开业 以上的饭店,可申请饭店星级评定。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3年
C 16.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C 17.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为 事 故。
A.特大 B.轻微 C.一般 D.重大 D 18.一次事故造成一名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_______事故。
A.特大 B.轻微 C.一般 D.重大
A 19.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必须上报。A.国家旅游局 B.省旅游局 C.地(市)旅游局 D.县级旅游局
B 20.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 小时且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
A.12 B.24 C.36 D.72 D 21.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来华外国旅游者的签证属于。A.外交签证 B.礼遇签证 C.公务签证 D.普通签证 D 22.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发。A. G字签证 B.D字签证 C.J字签证 D.L字签证
A 23.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签发普通签证时可以发给团体签证的,组团人数须 在:
A.9人以上 B.10人以上 C.15人以上 D.20人以上 D 24.“一国两制”是在实现祖国统一后,大陆实行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_______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A.台湾 B.澳门 C.香港 D.香港、澳门和台湾 D 25.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_______。
A.全体公民
B.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C.年满18周岁的公民 D.年满18周岁的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A 26.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_______、旅游活动设计等服务。
A.旅游咨询 B.旅游娱乐 C.旅游会展 D.旅游购物
C 27.湖州明珠旅行社组织50人老干部赴桐乡乌镇旅游,乌镇第一道门票为60元,第二道门票为40元,第三道门票为30元。旅游合同载明:门票包含在旅游费中。按照旅行社通常惯例,旅行社只负责第一道门票。你认为明珠旅行社应该负责的门票费用为_______元。
A.60 B.100 C.130 D.70 D 28.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_______分制。
A.4 B.6 C.8 D.10 A 29.导游人员享有_______的权利。
A.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B.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C.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带团 D.在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 A 30.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_______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A.旅游者人身安全 B.旅游者财务安全 C.旅游者利益 D.旅行社利益 C 3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_______。
A.可以私自承揽业务 B.可以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C.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D.必须经旅行社管理部门批准
C 32.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行_______。A.三星级制 B四星级制 C.五星级制 D.六星级制
A 33.某些特色突出或_______的饭店,若其自身条件与星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不相符合,可以直接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
A.极其个性化 B.非常豪华 C.环境优雅 D.装修漂亮
A 34.2009年9月28日10时,舟山新华侨饭店入住了前往普陀山拜佛的三位日本客人,该饭店应当在_______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A.9月29日10时前 B.9月28日12时前 C.9月28日20时前 D.9月29日20时前
C 35.一北京旅游团4名游客在大连旅游活动期间,发生意外车祸,造成一死三伤。该事故属于_______。
A.轻微事故 B.一般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大事故
C 36.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_______,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D 37.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外国人可以入境:_______。A.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B.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C.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D.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D 38.根据《旅游法》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须_____向省级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
A.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B.在所在地旅游培训中心登记 C.在所在地旅游局登记
D.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D 39.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外国人可以入境:_______。A.患有严重精神病的 B.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C.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D.在其隶属国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D 40.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可以出境:_______。A.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B.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C.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D.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但人民法院认定无须追究的 D 41.下列文物可以属于私人所有的是_______ A.地下文物 B.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C.石窟寺 D.传世文物 D 42.下列不属于无票乘坐火车的是:_______。
A. 人们常说的“逃票者” B. 持有站台票,送客上车后没有及时下车者 C. 通过购买站台票,上车后有意乘车者 D. 免费儿童 C 43.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_____全程陪同。
A.领队 B.导游 C.领队或导游 D.领队和导游
D 44.“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为_______。
A.“一个中心” B.“两个基本点” C.“四项基本原则” D.“一国两制” C 45.根据《旅游法》规定,小王报名参加某旅行团,出发的前一天,接到加班通知故不能参加旅游团,小王想找人替他参加旅游团,请问是否可以_____。A.不可以
B.可以,但须支付增加的费用
C.可以,但须事先通知旅行社,并支付增加的费用 D.可以,但须事先通知旅行社,而不必支付增加的费用 A 46.根据《旅游法》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_____责任。A.不承担 B.承担全部
C.承担部分 D.适情况承担
D 47.根据《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_____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A.地接社 B.履行辅助人 C.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 D.组团社
B 48.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_____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A.旅行社 B.当地居民 C.旅游团队 D.其他团队
A 49.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_____,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A.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B.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C.旅游发展资金 D.旅游专项资金
C 50.根据《旅游法》规定,取得导游证,具有_____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A.相应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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