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制办

2024-07-08

国家法制办(共10篇)

1.国家法制办 篇一

关于国家法制宣传调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为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和“六五”普法启动情况的报告,5月中旬至6月上旬,调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德康带领下开展了相关调查活动。调查组在听取了市司法局等20个市直有关部门普法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分别对市教育局、国资委等市直部门和瓯海、瑞安、永嘉等7个县(市、区)开展了调查,同时调查组一行还进机关、赴社区、看学校、访企业,实地察看和听取基层干部、代表、群众对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五五”普法工作基本情况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政府积极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建设“法治温州”营造了浓厚氛围,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普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五五”普法作为“法治温州”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与部署普法工作,加强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工作督导,全市普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建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法制宣传联络员,形成了系统化的普法组织网络。组建了普法讲师团、法制副校长、村(居)法律顾问等队伍,形成了比较专业化的普法师资力量。市、县政府将普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不断提高标准,有关单位多方筹措资金支持普法活动,经费保障基本落实到位。市普法办积极探索普法工作新机制,制定出台普法工作要点、目标责任分解等相关制度性文件,加强工作考核,促进了普法工作责任落实。

(二)分类施教,普法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入开展。政府及其部门充分利用办公会议、专题学习、党校培训等平台与途径,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并建立实施分级法律考试等各项制度,做到以考促学、以学促用。围绕民生问题和政府工作重点,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加强对民事纠纷、土地征用、村组织换届选举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办事。学校将法制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注重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开展预防毒品和公共安全等主题教育,注重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法律课程学习,组织律师深入企业开展“法律体检”,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执法工作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的意识与能力。市、县普法办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新温州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拓展了普法工作覆盖面。

(三)载体创新,普法工作形式进一步多样化。市、县普法办和各部门联动开展“迎奥运、庆国庆”、“百名律师进千村”等专项法制宣传活动,以点带面推进普法工作。结合有关“主题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深入开展专题普法,通过悬挂横幅标语、举办图片展、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制文艺汇演、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行法律咨询等各种形式活动,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效果。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拓展普法平台,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开设法制专栏、专题节目、网络课堂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瑞安的《云江警视》、泰顺的《警民桥》等一些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法制节目,受到当地群众的普遍欢迎;瓯海、瑞安等县(市、区)司法部门还运用qq、微博、手机报等新兴科技平台,开展普法工作,活跃了普法形式。有关部门还在法院、劳教所等单位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基地,通过组织旁听庭审、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苍南、洞头等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还通过各种载体,把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人民调解工作之中,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之中,深入到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之中,进一步增强了普法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四)普治并举,普法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政府及其部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以普法推动依法治理,以依法治理提升法治水平。特别是“五五”普法围绕“平安温州”、“法治温州”建设,在各领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县(市、区)大力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重点工程建设、换届选举等重大活动,坚持普法先行、依法实施。有关单位紧紧抓好“民主法治村(社区)”、“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和“诚信守法企业(个体户)”等创建活动,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总之,通过“五五”普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法治温州”建设进一步深入推进。

二、普法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普法工作走过了二十五年的历程。一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形成了优良传统,取得了显著成效。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对法制文化的需求和普法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普法工作积累的困难与问题进一步凸显。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认识有待深化。对普法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使得个别地区、部门(单位)普法工作开展力度不大,应付思想、形式主义仍一定程度存在。有的基层领导干部认为普法工作只是 “法治温州”建设的一个环节,没有进行专题研究和系统规划,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法制处室承担,工作局面难以打开。个别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产生了厌倦情绪,认为这项工作没有坚持的必要,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的基层领导干部自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不高,依法行政的理念不强,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个别人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甚至目无法纪、贪赃枉法,严重影响了普法效果。调查座谈中,基层干部和群众普遍认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是最有效的普法;违法行政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

(二)普法工作开展不平衡现象有待改变。普法工作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重点对象之间,开展不平衡的情况仍一定程度存在。各县(市、区)在普法经费支出、力量配备、活动开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20,洞头县普法经费以人均1.5元纳入财政预算,而有的县(市、区)普法经费仍不足人均0.4元。有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普法工作已经实现了常态化并不断创新载体开展活动,而有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仅在相关宣传日开展口号式宣传,难以使法律入脑入心。部门(单位)对普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平衡,承担执法任务、同群众联系较密切的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普法力度相对较大,而有的决策型、管理型部门没有将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往往依赖于政府法制部门和党校培训。在普法对象上,公务员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较多,而领导干部学法的时间不多,农民、青少年、企业管理者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机会相对较少,为此突出重点不断扩大普法覆盖面仍是一项紧迫任务。

(三)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增强。有的地区、部门没有认真把握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要求,没能够抓住重大活动契机宣传法律精神和政府的法治理念,没有及时向群众普及所需的法律知识和解答有关法律问题。一些部门重执法行动而轻法制教育,重政策处理而轻法律宣传。同时,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乏味、形式呆板、互动不足等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在内容上,有的部门注重学习宣传与工作职责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注意学习宣传宪法和基本法律,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等方面做得还不够。在形式上,有的部门在普法工作中“照本宣科”,没有将法言法语转化为生动的群众语言,在普法中擅于贴标语、喊口号,不擅于设计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有基层干部反映,农村普法花钱请人讲课,还要花钱请人听课。在成效上,没有将提高法治实践水平作为衡量普法成绩的基本标准,一些部门重台帐制作,“台帐一大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工作形式化,针对性不强,实效不明显。

(四)普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有待加强。一是仍需重视普法工作领导体制建设。一些部门(单位)认为,市、县普法办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有待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普法职责要进一步明确、作用要进一步发挥,大普法工作格局需要加快形成。部分基层干部和学校、企业代表认为,市、县普法办需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切实抓好普法讲师团、法制副校长、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基层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二是仍需加强普法工作保障机制建设。当前,市本级人均普法经费仅为0.15元,各县(市、区)大多为人均0.4元纳入财政预算。多数部门反映,基层普法成本较高,一些普法资源又难以实现共享,普法经费捉襟见肘,制约了活动的开展。在人员保障方面,市、县普法办力量较为薄弱,有的市直部门仍未设立法制处室,法律专业人员从事普法工作比较缺乏。多数学校缺乏专业的师资力量和普法资料,法制副校长工作由于缺乏制度性规定,作用发挥也相对有限;参加座谈的老师认为,在应试教育体制背景下,法律没有纳入必修课程,学校法制教育就难以实行常态化。三是仍需健全普法工作监督体系。普法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考评标准不够科学,责任落实与追究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导致普法工作“失之于软”,务虚而不务实。

2.国家法制办 篇二

(一) 加强法制教育是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这也是法制教育努力追求的目标。法制教育致力于培养公民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我国当下正处于经济社会矛盾高发期, 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普法可以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 可以提高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调处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纠纷、妥善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 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公正执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可以通过宣传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 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二) 加强法制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一项最基础的工作, 就是要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因此, 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为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夯实牢固的思想基础,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 加强法制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推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必须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 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增多, 也要求在普法中着力宣传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知识, 提高企业和部门依法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法制教育的成就与不足

(一) 宪法至上的观念得到初步确立, 但仍需进一步深入人心

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宪法至上表现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 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宪法或法律的明文授权, 以及对执政党行为的规范上。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但值得注意的是,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宪法得到了一定的普及, 宪法至上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 但是在许多人的观念中, 宪法仍是高高在上。同时, 很多干部在学法过程中, 往往是上面提要求, 下面匆忙应付;或者是干部学法偏重于经济法, 其实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明确干部学法, 最重要的是学宪法, 因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以宪治国。所以开展法制教育, 贯彻实施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 使宪法成为公民自觉的行动准则。只有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 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真正具备认识基础和制度基础。

(二) 依法行政的观念得到初步确立, 但离法治政府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一系列体现着全新行政观念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正全方位完善着中国的行政法体系, 一些行政观念也因法制教育的开展逐渐深入公民的内心深处。但在取得成就的同时, 又应该看到在实践中政府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在实践中无视法律、超越法律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有些执法者过于重视行使行政权力, 不太重视承担行政责任;少数地方和部门形成了以权力为资源, 以执法为手段, 执法护违法, 违法养执法, 执法与违法相互依存、恶性循环的“执法产业”;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由于部门利益关联, 往往“相互礼让”, 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 但不易形成监督网络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问题都是今后开展法制教育亟待解决的难题, 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法制教育来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使其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得到初步确立, 但真正要实现仍任重道远

1954年新中国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 1982年这一原则重新写入宪法,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 都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反复证明, 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就必须牢固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但当前在贯彻执行该原则方面还存在许多弊端。法律平等还仅仅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 即法律条文规定的政治地位的平等, 权利和资格的平等。这种状况的成因很复杂, 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未被严格执行。实现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的一致, 必须彻底摒弃“官本位”的封建等级特权观念。因此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重道远。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制教育, 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一) 要从注重具体法律、法规转向注重培育公民的法治观念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 立法进程的加快, 更多、更广、更专业的法律、法规将大量创立。公民运用法律、法规的方式将从自身掌握具体法条, 直接运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逐步转向通过查询, 利用便捷、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来实现自身的权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适应这一变化, 把工作重点转到培养公民自觉、依法办事的观念, 提高公民得到优质法律服务的检索、查询、利用能力上来。

(二) 要注重培养公务依法行政能力, 更要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要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制教育内容, 把普法工作的重点, 由“四五”普法时着重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扩展到同时注重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分层次、分专题地组织学习, 切实增强公务员的政治意识、全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 要从依靠法制宣传系统自身资源为主转向依靠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作用并且更多地运用现代传媒渠道来开展

要提高法制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 组织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 针对不同宣传对象的特点和需求, 按照“贴近现实, 贴近基层, 贴近群众”的要求, 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活动。要在继续发挥行之有效的传统渠道作用的同时, 更多地运用现代传媒渠道。在电视内容的创新、网络视频、网络广播、网络互动方式、3G技术支持下的手机视频等的利用方面, 加快利用步伐, 以提高法制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渗透性。

摘要: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谈到过去五年的工作时指出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同时又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指出, 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弘扬法治精神, 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对中国航船高扬依法治国之帆, 加大马力胜利抵达彼岸,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制教育,法治观念,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张巨成.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发表于人民网.

[2]吴爱英.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落实"五五"普法规划[J].求是, 2007 (12) .

3.国家创新基金的法制化途径 篇三

综观我国科技法或经济法,多数用于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尚未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文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政策环境,但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持续性、稳定性的财政预算得不到保障。中小企业促进法虽提出了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但缺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等相关内容。国家创新基金5年来的成功实践,在基金支持方向、使用原则、管理模式等方面趋于成熟、稳定。国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国家财政建立持续稳定的创新基金,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已具备条件。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契机。

我们在研究时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科技进步法修改过程中,有关的条例和内容,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写到进步法中;二是科技进步法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下,如何将行政部门文件的方式转化为法律条款,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审批下修订相关方面的内容。

我们建议在科技进步法中增加国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现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培育新产业、推动经济增长的技术创新活动等相关内容,以实现国家对初创期、成长期和发展期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但又严重匮乏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帮助降低技术研发中的风险,培育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

另外,在科技技术进步法中以法律条文规定,国家应以财政专项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建议在科技进步法中增加条文:“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并逐年按比例增加数额,引导社会企业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入,共同培育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4.国家法制办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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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XX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1年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全镇干部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加强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设,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公民义务,自觉筑牢思想防线,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XX镇2011年国家人民防线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国家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安全部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晋综治委《关于将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踊跃参与,整合各种宣传资源,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提高群众的国家安全意 1 识和保密观念,为维护国家安全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为平安观音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广泛的国家安人民防线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提高全乡干部群众的国家安全法制意识和保密观念,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坚决杜绝全镇境内发生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为平安XX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宣传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人民防线宣传教育活动的领导,特成立XX镇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领导组宣传组。组长由分管副书记李万银担任,成员由司法所负责人贾学令,各村治保主任、综治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宣传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李万银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各综治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宣传机构,以组织指导国家安全法制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历届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

(二)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三)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四)大力宣传政法机关、综治部门打击国家安全违法犯罪2 活动普遍增强的情况和所取得的成绩。

(五)采取多种宣传途径,深刻揭露敌对势力、法轮功组织、宗教极端势力的犯罪手段和骗术,教育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六)宣传人民群众在维护国家安全,对敌斗争方面的经验以及先进事迹。

五、时间安排

各村、居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在内要至少安排不少于两次的国家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般情况下利用《国家安全法》颁布周年(每年2月22日)以及三月份、十一月份综治宣传月等契机开展国家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宣传的方式方法

要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可以组织国家安全法制知识竞赛或主题征文活动;可以通过发放宣传册、宣传单,挂横幅、展版、播放音像教育片、群发公益手机短信等形式宣传。

七、主要措施

一、由镇综治办印制《国家安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充分发挥基层综治组织的优势,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向群众发放资料进行宣传;

二、各行政村要在醒目位置刷写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固定标语进行宣传;

三、全镇各部门除认真组织单位职工认真收看《国家安全法》普法专题片外,要拓展宣传形式,采取座谈、悬挂标语等方式对干部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四、镇党委办公室负责在镇政府所在地醒目处高悬“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为XX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等大幅标语对广大人民群众宣传;

五、镇司法所要结合“五五普法”宣传,深入开展“入千家、进万户,送法律、送知识”活动,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六、XX镇中心小学除展版宣传外,至少每学期要给师生安排

一、两节国家安全法制教育课,用播放录象、讲案例等形式进行宣传;

七、各综治成员单位也要采取各种形式,强化对干部职工的《国家安全法》和《保密法》的宣传。

八、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村、各综治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把国家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深入持久地开展国家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要突出重点。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有重点,做到“内外有别”,尤其要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教育,使其不断增强执政意识、政权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筑牢思想防线。

三要注重结合。要将《国家安全法》列入“六五普法”规划中,在辖区广大干部群众中掀起学习《国家安全法》的高潮。要将国家安全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全民的整体素质。

四要确保实效。各村、各综治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4 宣传工作的实施。要采取群众、职工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宣传,最大限度地丰富宣传形式和内容,既要规模宏大、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突出社会效果,真正达到宣传一片,知晓一片,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平安XX牢固筑起人民防线。

XX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国家人民防线 宣传教育活动 实施计划

抄送:县综治办。

5.国家法制办 篇五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1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审核、支付、监督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向相关财政部门申请返还;未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返还。

第五条(费用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予以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审核)赔偿义务机关在审核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发现赔偿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一)赔偿请求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的;

(二)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或者赔偿范围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三)赔偿标准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审核,并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九条(复核)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中止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上一级机关认为中止审核决定错误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恢复审核,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核。

上一级机关维持中止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审核人。

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应当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总额及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受理)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支付)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告知)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六条(行政追偿数额标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第十七条(刑事追偿数额标准)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追偿费用的上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责令责任人承担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审核、支付、统计、报告、监督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将承担或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

(六)未按规定安排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的;

(七)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配套制度的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国家法制办 篇六

一、认真贯彻落实教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继续做到四个到位。要牢固树立“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各项制度,安排部署学校的安全工作,专人负责,排查一切不安全隐患,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善,制度不严,责任不明,重视不够发生的以外事情,学校及时向教委汇报,听后教委的处理。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老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制度,推进我校民主建设,依靠教职工办教育。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的法律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我校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全面落实学校治安和普法工作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学校,争夺创安杯”的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我校要全面落实签定的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全面完成责任书的指标任务。采取多种措施,以防为主,有效的杜绝事故的发生。继续加强学校的防范保卫工作和消防措施,学校继续开展安全巡逻制,做好节日假日安全管理制度和接班的检查签字制,签定学生“人身安全责任书”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学生护送制度,每学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范和安全意识。组织宣传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使学生文明行路,保证自身安全。严禁学生游泳、高攀、公路边上玩耍,严禁玩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明确学校和教室对学生只“教育保护责任”,而不具有“临时监护人职责”避免学生发生事故,受害学生家长无依据追究责任的不良现象,确保学校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四、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演讲、报告、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正面引导教育,杜绝一些不良现象在校内发生,禁止学生吸烟,争创“无烟学校”。

五、我校†††††ⰱ愢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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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制日报》法制新闻的采写特色 篇七

标题明快 生动形象

美国学者指出, 在今天繁忙的社会中, 报纸读者很大程度上是标题的浏览者。一篇法制新闻出不出彩, 是否吸引人, 内容虽然很重要, 但首要的一点在于新闻的标题。《法制日报》法制新闻注重对标题的提炼, 其标题风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突出法律意识, 闪烁法制精神。法制新闻的标题要与内容和谐统一, 具有严肃性和凝重感, 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精神。例如:

(1) 云南特大袭警案件罪犯一审被判死刑

(2) 最大盗卖股票案被告人获刑七年

这些标题严肃、凝练, 开门见山, 直奔主题, 突出了法制的尊严, 而且明快而准确地介绍了与案件相关的几个信息。以标题 (1) 为例, 案件判决的地点——云南;案件审判状态——一审;案件的性质——袭警案件;案件的意义——特大。标题充分显示了法制对罪犯严惩不贷的精神。

新鲜醒目, 引人入胜。标题的内容和文字都要有新意, 而非面目陈旧的东西, 还要观点鲜明, 使受众一看标题就能感受到一种强烈的视觉冲击力。例如:

(1) 浙江两名网游“克隆者”被判刑 (主)

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 (副)

(2) 撒泼抗法阻塞交通当拘!

标题 (1) 借用医学界的新名词“克隆者”入题, 很有创意, 一下抓住了读者的注意力。标题 (2) 态度鲜明、严谨公正, 对于违法者的不法行径当即呵斥, 大快人心。

形象生动, 印象深刻。标题选用比喻、拟人、状物等修辞手法, 力求生动、形象, 能在瞬间给人以深刻的印象。例如:

(1) 预防腐败需警惕当代“韦小宝”

(2) 给服刑在教人员“心理按摩”

标题 (1) 中以“韦小宝”来借代贪官污吏, 以示警告和预防。标题 (2) 运用比喻的修辞手法, 把服刑人员接受的心理治疗比喻成“心理按摩”, 表现了法制社会对犯罪者的人文关怀和帮助。

挖掘深入 寻根究底

法制事件的发生、发展往往需要经历一个复杂而变化的过程, 充满了矛盾冲突、一波三折, 因而对于法制新闻事件的报道不是一次就可以完全彻底地完成, 需要记者有寻根究底、连续作战的精神, 善于捕捉现象背后的“实质”。随着事件的延续、事态的扩大, 记者不仅要紧抓不放, 更需要细微观察, 以报道的厚度、深度、立体性、思想性见长来吸引读者。《法制日报》对新闻的挖掘规模大、挖掘程度深, 使读者了解更多的资讯, 了解新闻背后的新闻, 熟悉新闻相关的新闻。如2005年5月18日的第6版“政府法治”版中的一篇题为《苏州对没收“违法所得”举行听证》的新闻中, 就组合了一篇题为《“中国式”听证先天不足》的评论, 一幅《听证会?座谈会》的新闻漫画, 还配有一个由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等三位专家组成的专栏——“专家会商室”。看了这组稿件, 相信读者会对“中国式”听证会有一个立体的认识。

在案件报道方面, 《法制日报》很少单独地报道案件, 而是将案件作为线索, 向读者揭示其中的法理。如2005年11月8日第11版的一篇案件报道, 题目是《企业收不回贷款销售员不应担责》, 开篇就将此案的法理明示出来: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合同时不能把企业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于职工。整个报道分为3个部分:案情、判决、点评, 在点评中首先对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关系作了介绍, 接着就此案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说明判决的理由, 而后就整个行业这个方面的现状作了个大概的浏览, 最后给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提了醒,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这种深度报道在《法制日报》上很常见。

此外, 深入挖掘的特点也体现在法制新闻的连续报道上, 包括系列报道和追踪报道两种形式。连续报道是“指对新闻人物或事件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进行的报道。一般用于重大题材或正在发展过程中的事物, 不断从新的角度反映过程的进展及其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 收到集中、突出的宣传效果, 以形成舆论和引起读者的关注”。连续报道具有时间长、多频次、大容量的特点, 便于挖掘出新闻事件的深度, 使报道具有立体感, 还易于创造新闻的磅礴气势, 产生广泛的影响。如:系列报道《七亿立方米黄河水的“挤”算法则》、《黑河头尾两块绿洲之唱和》 (上、中、下三阕) 。水资源矛盾和水权改革对西部地区而言突出而紧迫, 这组系列报道抓住了主要矛盾, 集中深入予以报道, 做深做透, 效果很好。

语言严谨 专业准确

新闻事实的表述合法。法制新闻的严肃性决定了不能把合法的说成非法的, 把非法的说成是合法的;更不能把无罪说成有罪, 把有罪说成无罪。因而, 新闻事实的表述一定要符合法律精神。例如:《法制日报》在2003年3月3日第5版刊登了一篇《破格录用公务员合情不太合法》文章, 对海南省录用一名“见义勇为”青年为公务员的事情做了评述。文章中提到某报刊载了一条消息, 题为《琼海:一见义勇为英雄被破格录用为公务员》, 报道的是海南省琼海市市民黄某, 因与犯罪分子搏斗而多次受伤, 小腿上还夹着两块钢板。为表彰这位见义勇为的英雄, 琼海市政府除给予他相应的奖金奖励外, 还根据海南省综治委的意见, 专门拨出编制, 录用黄某为公务员。乍一看, 这种做法既表彰了黄某, 又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仔细分析, 把“公务员”作为“奖品”的做法, 显然是不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的。琼海市政府直接录用其为公务员的做法, 违背了国家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 因而也是不应当予以宣传报道的。如果确实需要报道, 应当如《法制日报》上的这篇新闻, 在客观报道的基础上, 对其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予以必要的批评, 让人们引以为戒, 提高对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认识。

正确解释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规范, 是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采编人员要准确地解释法律条文, 首先得吃透法律术语的含义。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法律术语有原告、被告、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事人、起诉书、上诉状、公诉词、起诉、上诉、申诉、抗诉等。如不能把还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称为“罪犯”,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中的“刑拘”混为检察机关的“逮捕”, 尚未结案的一审判决误作终审判决报道等。

严格区分相近法律术语, 避免褒贬词语。新闻报道要准确地使用法律语言, 必须严格区分相近法律术语的不同用法。在法制新闻报道中, 最普遍的, 也是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望文生义, 混淆和错误地使用法律用语, 如错将“罚款”写成“罚金”、“缓刑”写成“缓期”等。其次, 避免带有感情色彩的褒贬词语。某些法制新闻报道由于采用情绪化、文学化的处理手法, 使用了一些诸如“败类”、“歹徒”、“恶凶”、“变态狂”、“窃贼”等不规范的法律用语的称谓和定性语言, 以及运用了一些联想和猜测, 很容易引发新闻侵权。

图文并茂 双翼齐飞

西方学者把图片比作报纸版面的“心脏”, 认为照片不再是点缀版面的工具, 而是把消息直接、及时传送到读者面前的重要手段。图片在报纸上最常见的采用方式有独立编发的新闻图片、配合文字稿件的图片和图片专版。《法制日报》很重视新闻图片, 头版必有一篇以上 (含一篇) 的图片新闻报道, 中间版面也有图片新闻报道, 其他文章尽量配图发, 使版面“活”了起来, 还有不定期的摄影报道专版。如2005年11月19日第4版摄影报道《平安周庄——全国法制新闻摄影理论研讨会暨“平安周庄”采访活动图片选登》, 整版共有8幅照片, 以1幅大照片 (和谐周庄) 居中, 7幅小照片 (年年有余、小街希望、依法调解、河道保洁、及时掌控、文明执法、速降火魔) 四周环绕的排版形式, 突出了治安防范典型乡镇——周庄的主线, 反映了和谐社会的主题。这些取景不同、内容连贯的照片, 不仅有大景、特写之分, 而且还有现场、结果之别, 给人以完整的故事感, 可读性强。此外, 对案件或法规介绍配上使其效果更为突出的漫画, 可以利用漫画夸张、幽默的特点, 深化文字报道的主题思想, 渲染报道内容的感情色彩, 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启发读者展开想象, 活跃版面气氛。

参考文献

[1].刘海贵、尹德刚:《新闻采访写作新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2].胡建辉:《法制新闻标题也要“信达雅”》, http://news.tom.com, 2006-08-03。

8.国家法制办 篇八

1. 当前农村法制建设滞后的原因

1.1宣传力度不够 现在农村普法基本上还是靠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宣传、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方式的针对性不强,不系统,存在“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现象,宣传的内容不一定是农民需要的,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够。

1.2基层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某些基层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较低,在平时的工作中又疏于学习法律知识,不能很好地引导群众;有的甚至对自己正在宣传的法律,都没通读过,一问三不知,极大影响了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程序和方法,造成了农民的逆反心理。

1.3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对法律知识表示陌生,有的农民认为法律不可信,有的认为在走投无路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极少数的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对身边的制度产生了迷惑,甚至有的农民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

1.4法律与农村道德风俗存在冲突 在乡村日常生活中,道德风俗自古以来就对农民有着深深地影响,这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例如,农村嫁女有收纳彩礼习俗,有人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这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而不法分子则借着这一道德习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改善农民法制思想状况的措施

2.1努力提高农民法制建设的认识 认识的高低决定着思路的正确与否,只有思路正确,才能提高农民的法制思想建设水平,应该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历史背景下,审视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确立依法治理的战略指导思想和法律推进型发展体制。农民的法制思想状况在整个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民法制思想建设的重要性。各级干部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的工作,要舍得必要的经费投入,要站在若不抓好法建,迟早就会演变成群体性矛盾(事件),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

2.2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基层执法人员和民众接触最多,在农村基层,他们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他们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因此提高农村执法水平对于提高农村法制思想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基层执法 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2.3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及教育力度 政府在普法教育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选择农民群众最喜爱、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同时,还要搭建一些服务平台,经常性地组织律师深入农村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送法下乡活动。为农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法制宣传效果。最后,应增强宣传的针对性,针对农民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进行教育。经过调查发现广大农民迫切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大多是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包括婚姻法、劳动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等。各级部门在进行宣传应该进行调查,把农民群众最需要的法律知识传授给他们。

2.4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就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保障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解决农民告状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大力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引进高素质人才。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降低诉讼成本,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高效公正司法,把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纳入司法监督之中,保证司法最终原则的威慑力。

9.国家法制办 篇九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重典治乱世×礼刑并用×加强法制宣传

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 大诰

3.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大清律例

4.清朝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形式是

。文字狱 5.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称为

。禁榷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A)A.篇目改为七篇

B.名例律列于律首 C.律后附敕

D.律疏结合

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C)A.宋刑统

B.北齐律

C.大明律

D.唐律疏议 3.封建建行政法典之大成的法典是(B)

A.大清律例

B.大清会典

C.刑部现行则例

D.学政全书 4.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专掌复核的是(C)

A.刑部

B.御史台

C.大理寺

D.检察院

5.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大清新刑律》所规定的主刑有(ABCD)。A.有期徒刑

B.死刑

C.无期徒刑

D.拘役 2.《大清民律草案》的亲属和继承两篇由(CD)共同起草 A.资政院

B.谘议局

C.修订法律馆

D.理学馆 3.《大清新刑律》中的从刑包括(BD)。

A.罚金

B.褫夺公权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 4.《大清新刑律》从体例上分(CD)。A.吏、户、礼、兵、刑、工

B.名例 C.分则D.总则

5.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利:(ABC)。

A.外患渐轻

B.内乱可弥 C.皇位永固

D.实现民主 四.简答题(共25分)

1、领事裁判权。

指凡是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最早开始于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2、简述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3、《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4、《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5、《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颁布。共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6、《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大清现行刑律》。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7、《大清新刑律》。

10.国家法制办 篇十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推荐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函

(环函〔2006〕39号)

全国普及法制常识办公室: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5〕87号)和你办《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1―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评选表彰名额分配的通知》要求,我局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开展了评选推荐工作,并将拟推荐名单在我局网站进行了公示。

根据评选推荐结果,我局推荐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华冰群、陈凯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现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你办,请予审查。

附件: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表

2.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表

附件:2.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推进“四五”普法工作 再创沈城美好环境

――沈阳市环保局“四五”普法工作事迹材料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推进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四五”普法以来,沈阳市环保局始终坚持以环境保护普法工作为载体,以公众参与政务公开为保障,以多种宣传方式联动为手段,切实加强环保法制宣传工作,为进一步改善沈阳市环境质量,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做出了贡献。

一、统一环保普法工作思路,强化环保普法领导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及省、市关于“四五”普法工作的具体规定,沈阳市环保局制定并发布实施《沈阳市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四五”规划》,规划确定了“四五”环保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对象和主要内容,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实施步骤。

根据规划要求,市环保局成立了环境“四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位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市环保局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与宣教中心联合负责全市环境“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在经费预算中,设立了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从组织上和物质上保障环境“四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四年以来,沈阳市环保局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一直统一监管全系统的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公众参与等普法相关工作。

2005年,沈阳市环保局又进一步完善了沈阳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为了四项法制基础工作之一。同时,依托该责任制,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年终评优考核相结合,从而提高了全系统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视程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普法宣传教育队伍能力,沈阳市环保局一直坚持聘请国内法律界知名专家作为法律顾问,为普法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在2005年,特别聘请了中国环境法学界的权威王灿发教授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开展系列法律讲座的形式提高全局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从而加强我局普法工作队伍的建设。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目前,沈阳市环保局已经形成了“领导干部挂帅,专家学者辅导,部门系统联动,社会公众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思路,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高速发展带动了其他法制工作的进步,沈阳市环保局近五年来的行政处罚错案率一直为零,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连年递减,2004年行政复议为零,行政诉讼仅有两件并全部胜诉。

二、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环境法制意识

在“四五”普法期间,沈阳市环保局一直坚持让全社会参与到普法工作中来的工作原则,形成社会范围内的“普法网络”,每一个公民、企业或组织既是普法工作的对象,也是普法工作的实施者。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标志着这一工作成果的《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已经于“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通过并颁布,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这部办法扩大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权利,包括获得信息的权利、参与立法的权利、参与政策制定的权利、参与审批的权利、参与执法监督的权利等共9项。同时,该办法也有力的推进了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的开展,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设大量的新渠道,特别是根据该办法即将成立的环境咨询委员会,作为一个民意的组织,将架设一座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

在下一个五年普法计划中,依托环境咨询委员会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是普法工作的一个新尝试,它一改以前由政府直接给予公众法律信息的传统普法模式,将法律信息的发布,法律信息的解释以及法律信息的应用和反馈通过公民组织与社会群体之间沟通完成,公民将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这样就极大的简化了公众获得法律信息的成本,也增加了社会对普法工作的监督。

普法网络的建设,是保证公民的各项权利,也是对该局行政工作的一个督促与激励,在社会各界关心热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的群众帮助下,该局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都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特别是执法、审批、信访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工作,多次被群众表扬,信访案件连年保证回复率100%,群众满意率高达90%以上。

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强化环境执法人员能力,提高市民环境法律意识

2002年7月,沈阳市环保局第一次与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和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中美环境法制培训项目。培训项目汇集了众多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法官、律师、企业代表、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领导、媒体代表和普通公民等对环境决策感兴趣的七个团体的代表。与会专家、学者全面介绍了目前国内外环境法的发展动态和我国环境法制的进展情况、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法概貌以及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使与会代表系统地了解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提高了与会代表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该活动的成功举办,使沈阳市在环境法律宣传教育领域,又有了很大的飞跃,同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沈阳市环保局又在2003年和2004年先后两次与美国律师协会、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举办了该项研讨会的第二界和第三界培训班,均获得成功,许多外国朋友也对该局高度重视法制教育与宣传的工作态度给予很高的评价,并希望今后能够再次合作。

目前,沈阳市环保局又在策划以该类活动为基点,进一步开展违法单位负责人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其遵法、守法意识。开展执法人员岗前培训、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培训,并实施培训上岗制度,使执法人员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具备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执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广泛聘请国内外各类专家学者,让沈阳市的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和掌握更多的环境法律知识。

四、开展多种形式普法活动,为普法工作增新添彩

普法工作如何能够摆脱以往的单一讲解模式,变为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形式多彩的宣传工作,一直是沈阳市环保局重点研究内容之一。

这五年来,沈阳市环保局的法制宣传主要内容是:“以宪法为宣传基础,以行政法和环境法为主要宣传内容”。通过几年来的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实践,总结出一套立体化的普法宣传教育体系,概括为:“针对不同年龄段开展不同类型宣传,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开展不同形式宣传,针对不同法律内容利用不同渠道宣传”。

1、启动“绿色成长计划”让环境法宣传教育走入校园。该活动主要针对青年学生对环境保护的兴趣开展,结合每年的环境法知识比赛和各类活动,评选“绿色学子”,这一活动不但推动的环境法制宣传工作的开展,同时将环保知识融入其中。

2、组织三大宣传群体,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工作开辟新战线。沈阳市环保宣传队、沈阳市环境教育讲师团及驻沈各高校环保社团作为我市环保宣教阵营中的生力军和先锋队,始终保持着高度的环保责任感,常年进行义务宣传教育活动,为环保法制宣传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3、各类形式多样宣传活动深入人心。在近年来的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工作中依托以上1个计划和3个群体,沈阳市环保局组织了多次社会影响极佳的环保法制宣传活动,在2003年开始举办的环境保护法制大学生辩论赛,在2004年结合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举行的大型户外宣传活动,在2005年4月迎接新固废法颁布实施举行的发放布袋杜绝生活垃圾的大型公益活动都取得了成功。

四五普法的五年间,沈阳市环保局共开展大型法制宣传工艺活动百余次,直接参与人数二十多万人,有效的配合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反响,同时与各类媒体都建立了广泛密切的联系,他们的支持也为沈阳市环保局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工作提供了帮助。

这些成果的获得,与沈阳市环保局多年来重视法制宣教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教工作是密不可分的。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教工作,沈阳市环保局又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将在下一个五年中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方位多角度的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奠定基础。

开启绿色之剑创建绿色家园

――华冰群同志“四五”普法工作事迹材料

华冰群同志10年来一直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主要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证件管理、处罚、复议、地方环境立法、执法检查等环境法制工作。现将该同志在“四五”普法期间所做的工作简要介绍如下:

一、起草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系统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四五”环保普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内容、对象、工作方法、实施步骤及组织保障、经费等内容。该规划印发后,成为各设区市、县(区、市)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四五”普法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开展环境法制培训学习。五年期间,组织或参与组织全省系统内新任局长培训、环境执法业务培训、行政处罚与听证培训、环境法制培训师资培训、新法培训、扩权县环境执法业务强化培训及本局军转干部培训、新进执法人员岗前培训、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等各类环境法制培训班18个26期,培训环境执法人员2320人次,其中局长400人次,培训师资120人次。邀请国家环保总局、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环境干部管理学院、河北行政学院等单位的领导、专家教授16人次到班讲课,保证了培训的质量,博得广大学员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负责或参与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学习培训制度:一是局领导法制讲座制度;二是基层环保领导干部岗位培训制度;三是法制人员专业培训制度;四是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五是新法学习培训制度;六是机关干部职工学法制度。制度的完善,使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三、利用全国普法日,积极宣传环保法。在全国普法日,谋划并组织有关处和局直属单位实施了一系列宣传活动。普法日当天,在省普法办指定的位置,摆放环境警示教育展板累计70块;设立现场举报台和环境法律咨询台各一个,累计10个;五年累计发放宣传单、手册、宣传画等10000余份。今年普法日,邀请河北师大商学院学生环保组织的志愿者20人和环保热线创办人1人参加宣传活动,成为我省省直部门两个宣传场地之一的西清公园宣传区一道亮丽的风景,博得了前来视察的各位省、厅领导的好评。同时,与河北电视台“绿色家园”栏目进行合作,拍摄系列宣传片,该同志多次参加这个节目,接受电视采访或就案说法,或对案件进行点评,宣传广大群众。

四、在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期间,积极参与环保宣传月活动。参与环境法律宣传材料的准备或审定工作。负责环境法律咨询台,现场接受咨询,耐心解答过往群众的疑难问题。散发资料,五年来共散发宣传资料15000多份。在局机关公开栏制作了五期环境法制宣传专题橱窗,在大门口悬挂了“加强环境法制,依法保护环境”的大幅宣传标语。在河北电视台“绿色家园”节目滚动播出环保宣传标语,仅2001年就制作并在“绿色家园”节目播出三期系列就案说法节目。

五、开办“绿色之剑-华冰群环境法制园地”网络论坛,进行环境法制宣传。2005年8月,该同志自己在河北省环保局门户网站的“环境论坛”开设了环境法制论坛,设立了资料库、观点、言论、论文、案例和咨询中心等栏目,公布了自己的电话,粘贴新的法律法规,转贴有关的文章,摘编或转贴有关的观点,接受广大群众咨询,已经产生了良好反响。不断有人点击或通过电话咨询。初步统计,今年4月27日-12月16日,该同志已对190个来自企业、普通百姓、环保部门、其他部门等不同方面的咨询电话进行了热情解答,耐心解释,宣传环保法律,咨询人多比较满意。

六、谋划并组织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环境执法“四项”基本功训练活动。今年5月,在先进性教育征求意见阶段,该同志向局党组提出了关于开展对全系统执法人员执法基本功进行训练,抓好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保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建议。这一建议很快被局党组采纳,并确定为精通环保法律、熟知公共法律、熟悉执法相对人、熟练制作法律文书的四项基本功训练。该同志起草印发了《河北省环境执法“四项”基本功训练活动实施方案》。这一活动的开展,迅速在全省环保系统掀起了学法高潮,或请进来讲课,或走出去学习,或自己组织培训,本单位的业务骨干也进行讲课,都收到了良好效果。

七、经常应邀到基层宣讲环保法,已先后到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执法培训班、三级干部培训班、行政处罚与许可培训班、企业厂长(经理)环保培训班、法律文书填写专项培训班进行授课。五年来,在本局、设区市和县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类环境法制培训班讲课32次,宣讲环保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法律文书的用途和填写、环保基本国策、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基础知识和新理念,开阔了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视野,增长了知识,更新了理念。该同志2003年出版的专著《中国环境行政处罚的理论与实践》(后附录有常用环保法、公共法和河北省的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一书,一时间也成了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干部职工的案头书。

八、通过清理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环保法宣传。2001年配合省审改办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共清理52项,省审改办确认为42项,其中取消12项,不作为许可事项而剔除的8项,保留22项。取消、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该同志主动汇总整理后贴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上,供广大群众查阅。同时,起草印发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七项配套制度和八项便民为民措施,一并贴在局门户网站上。今年以来,还对照环保法律法规整理了我局的130多项实施环境管理的行政权力的名称和法律依据,报经局领导审定后即粘贴在局门户网站,一是宣传群众,二是便于群众监督。

九、利用其他工作机会进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在组织听证或听取当事人申述、申辩时,耐心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的规定,晓之以理,使当事人口服心也服,增强其环境法制观念;二是在参加河北省委统战部组织的智力扶贫活动中,利用自己负责宣讲文明生态村创建有关问题的机会,同时给听讲座的广大群众宣讲环境保护法制度,提醒大家在搞项目建设的同时,一定要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保护环境,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在河北电视台“反腐警示”栏目做嘉宾时,利用湖北武汉市某区环保领导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例,宣讲有关的环保法律知识,提醒广大环保干部职工一定要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四是利用配合人大开展环保执法大检查的机会,对排污企业宣讲环保法律制度和有关的规定,增强企业主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五是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经常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处进行调查,听取他们的意见,并趁机进行环保法宣传,效果良好;六是在参加“严查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为了减少冲突,缓解抵触情绪,多是先进行一段环保法的宣传,晓之以法,明之以理,促进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七是在参与地方环境立法、深入企业进行立法调研时,向企业认真解释立法中的有关制度和主要规定,介绍有关的背景、法律依据和国家产业政策,既宣传了企业,又达到了立法调研的目的;八是利用负责省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机会,主动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环保法宣传。

默默地奉献执着地追求

――陈凯同志“四五”普法工作事迹材料

陈凯同志于2001年12月由县建设局调入麻江县环境保护局,成为了环保战线上的老兵新战士。面对新的岗位、新的任务,他边干边学,边学边干,从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入手,团结和带领干部职工克服困难,打开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2002年以来,全县新上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100%,排污收费由2001年的5万元增加到2002年16万元,2003年为41万元,2004年为43万元。麻江环境保护工作连续位居黔东南州的前茅,环境监察工作连续被评为全州一等奖,在2003年第一届县长环境目标考核中以优异的成绩名列黔东南州前茅,受州人民政府表彰。在成绩面前,他没有豪言壮语,也没有惊天动地的事迹,却始终追求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扎扎实实工作,凭着对环保事业的一腔热血,默默无闻地奉献自己的爱,执着地追求。

麻江县环保局在2001年10月县级机构改革中独立设置,建局之初真可谓是白手起家,借了三间不足40平方米的办公室,即无资金,又无执法仪器和电脑、电话、传真等办公设备,工作难度很大。面对困难,他总是乐观地说:“面包会有的,一切都会有的”,时刻用“有为才有位”来鞭策自己,安慰和引导大家,努力寻求工作的切入点和立足点。2002年4月,麻江县招商引资的利清铁合金公司,由于选址不当,又无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和污染治理设施,投入生产后,超标排放的烟粉尘,对相距不足100米的国家粮食储备库造成危害,被粮食部门投诉到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省政府责令麻江县立即选址搬迁。一时间环保成了干部群众议论的热点话题,环保部门却成为问题的焦点。利清公司何去何从列入了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和县四大班子联席会的重要议题。在责备、委屈和误解中,他迎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生动汇报,开展咨询和服务,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请环评专家帮助选址。依法下达了停产通知,致函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督促利清公司的搬迁。

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以案说法,趁热打铁,因势利导多形式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亲自草拟了《麻江县环保局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第四个五年规划》、《环境监察人员法制学习计划》,先后投入一万多元资金,购买《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汇编》、《环境行政执法手册》、《环境监察》、《干部学法用法读本》和订阅《中国环境报》、《中国检察报》等政策法规资料,保证干部职工人手一册,给县领导赠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召开座谈会,举办环境保护有奖文艺晚会,有奖征文竞赛,认真办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请分管副县长发表电视讲话等,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2005年还举办了首届环保书法、绘画、摄影大赛,推荐30件作品参加全国的大赛。环保工作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成为了各级各部门领导的共识。县人民政府定期和不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县环保局上报有关环境管理、专项行动和限期治理等事项,县人民政府及时批转各级各部门执行。对新上项目,明确要求必须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洽谈会,要征求环保部门意见,还多次请省环评专家参与项目选址,采纳专家的意见与建议。在各种会上,县委、政府领导反复强调严把选址关,明确规定不准在贵新、凯麻高等级公路和主要交通线两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新建工业和有污染的项目。纠正了减免排污费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文。还将建设项目开展环境保护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列为主要内容,写进了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文件中。

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谈起来容易,做起来事实上很难。陈凯同志善于在矛盾中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敢于执法,善于执法。自觉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介入,把服务寓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之中,贯穿于执法管理的全过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情动人,以理服人。2003年在卫生巾加工项目洽谈会上,陈凯同志对项目投资者表明诚意,欢迎到麻江投资兴业,并尽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但对将项目选址于居民居住区予以否定。某投资商在株六复线施工时留下的工棚场地投资重晶石初加工项目,属于“十五”小项目,污染严重,他克服干扰和压力,坚决予以关闭。对在建成已投产尚未完善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项目下达《期限补办通知书》。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拟建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法规办理。2002年至今,其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4个,报告表6个,登记表55个。近年来新建的项目全部完善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陈凯同志总是严律于己,宽以待人,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做到。在学习上,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学政治、理论、法律、经济和业务,勤于读书笔记,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互相交流,共同提高。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他作风民主务实求实,关心同志。既是领导和组织者,同时也是一名合格的环境监察人员。他以对环保事业的满腔热情,投入到平凡的工作中。经常带领环境监察人员深入工业企业、矿山、河流开展执法检查,接到污染事故信息,总是立即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2004年4月15日早晨六时,接到县境内贵新高等级公路因意外事故导致近10吨硫酸泄漏,情况紧急,正在病休的他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以最快的时间进入现场,在县领导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干部群众采取的积极的防治措施,控制污染降低了污染损失。清水江是黔南、黔东南境内的主要河流,确保沿岸人民用水安全,列为监管的重点。2003年、2004年多次出现水污染,水质一变黑,陈凯同志组织人员沿河进行调查和排查,找到了导致清水江水质变黑的“真凶”――都匀市某纸厂。引起了省环保局的重视,最终被依法关闭。在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连续三年开展的专项行动中,陈凯同志主动同领导汇报,政府批转行动方案立即组织实施。先后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1700多人次,对工业、矿山等进行监察,下达违法期限整改87份,督办通知2份,限期恢复原状6份,下达行政处罚通知11份,依法关闭和另选址5户,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执行3户。

为控制污染排放,确保环境安全,先后组织召开了四次污染治理会议,四次组织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到贵阳、遵义、天柱等地考察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与技术,督促企业治理污染。县水泥厂近年又投入100多万元对除尘设施进行改造;金鼎公司投入130万元改进工费艺,提高二氧化硫转化利用率,降低排放;山宏、东盛、兴盛、和中等累计投入400多万元治理铁合金粉尘污染。县内重点污染企业宏凯公司,在确保无尾气吸收转化的同时,已完成第二条生产线煅烧窖烟(粉)尘的治理。山宏公司、和中公司的污染治理治理设施已经州环保局组织达标验收。这些都是凝结着陈凯同志的心血和汗水。

他深知作为第一责任人,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政府与企业、部门与企业、部门与社会、与群众的关系和形象。“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严格执法的保证,在金钱面前不动摇、不妥协、不开面、不让步。2004年县环保局对一家污染严重的重晶洗选企业进行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当事人托熟人、朋友、领导为之说情,要求放一码,但为了执法的严肃性,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他主持召开了听证会,扩大公众参与,该业主接受了处罚并主动撤除设备,恢复原状。2004年9月,麻江干坝煤矿,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和采煤废水污染严重,被县环保局处以罚款。在企业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县环保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业主2005年5月请了一个很有来头的人说情,被陈凯同志婉言谢绝了。到企业检查,工作结束就离开,不增加被检查对象的负担。对来访和办事的人他总是热情接待。以“一杯茶一张笑脸,一个负责的答复”,让他们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执法队伍建设是关键”,他始终坚持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干部队伍,是完成好环境保护任务的关键。抓好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开展政治、理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环境监察“六不准”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学习教育,开展“比素质、比作风、比服务、比实绩”的教育。努力塑造“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务实高效、文明服务”的行业新风。他注重调动全体同志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整体合力,推进工作。五年来,先后选派环保局干部职工参加了国家、省、州、县环保、法制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环境监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许可等学习培训,“四五”普法期间,环保局干部职工参加县举行的WTO知识,干部学法用法、行政许可法、“四五”普法环境保护法等学习考试,合格率达100%,环保执法人员均取得执法资格证书,为“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

制度建设是依法治理的保证。围绕抓规范、抓管理的要求,先后制定了,《麻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审批指南》、《行政效能责任制度》等工作制度,实行排污收费、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排污申报登记,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了县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为实现“让人们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目标,他仍在思索,执着地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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