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系论文

2024-10-29

司法体系论文(精选12篇)

1.司法体系论文 篇一

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诚信作为一种调节和整合人们相互间利益关系的非正式制度,在人类道德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当代司法鉴定人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面对当今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强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行业诚信体系,是加强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质量是司法鉴定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源泉和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声誉,而且直接关系到诉讼中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切实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要正确把握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始终坚持司法鉴定客观、独立和公正的原则,明确司法鉴定的公共服务性质,坚决纠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视鉴定质量的行为。

二、建立律师诚信档案

要为每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被投诉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都要记录在案。同时,诚信档案的内容还要包括依法纳税的情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全面、客观地反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社会上的诚信形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情况要面向社会公开。要设立公开电话,方便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随时查询。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告,凡违规违纪受查处的一律通过媒体公开披露。

三、实施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评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诚信执业的信息收集、考核和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标化管理,进行动态监控,科学、客观地反映各律

师事务所诚信执业的状况和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将要对不同等级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四、全面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在全市统一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执业律师不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不予注册。

五、发挥媒体等的社会监督作用。

对于典型的、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无论是守信的,还是失信的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及时进行披露,让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在群众中得到及时的了解,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出现了失信的行为,及时的报道处理情况,也会让群众增加对司法鉴定人的信心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信心。

(五)严格奖惩

市局建立诚信奖惩制度,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执业情况作为年检注册、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予以考核。对于信用好的律师事务所,市局将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表彰,并积极向社会推介。对于不讲诚信、失信情节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取消其参加各类评先创优的资格,加大惩处力度。

2.司法体系论文 篇二

关键词:权威司法,价值,体系构建,纲要

一、权威司法的概述

(一) 司法权威的概念

在司法权威的建构领域, 我国学者从不同的维度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 所谓司法权威, 具体是指司法权力结构及其要素在司法活动过程或司法产品中实现的一种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力量, 是司法力量实现公平正义而给司法受众的的一种感知, 是整个司法过程或司法结果后的一种静的实然状态。

(二) 权威司法的定义与内涵

权威司法与司法权威相对应, 其实质是是“活的司法权威”———动态中的司法权威表现;具体而言, 权威司法是是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 为了实现司法权威的目的, 而进行的一系列司法环节以及融合各类司法要素的参与, 是一种持续活动的应然状态;其内涵为: (1) 以司法权威为动力; (2) 以司法公平正义为核心内容; (3) 为司法运行的应然动态; (4) 来源于司法活动的一些列本质属性; (4) 表现于重要司法要素的参与和司法结构的构建。

二、权威司法的价值分析

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特的公权力, 其权威来源于司法活动中所呈现的一系列特殊属性。这些属性既是司法权区别于立法权、行政权等其他国家权力的独立特征, 也是构成权威司法的价值所在。权威司法的特殊属性具体包括法定性、专业性、居中裁判性、强制性、程序性和终局性。法定性, 即司法权及其运行的一系列机制与活动都是在法定的框架内进行的, 这是权威司法构成的基础;专业性是对司法裁判工作技术性要求的回应, 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居中裁判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 司法终究是国家与公民赋予其权威性, 双方基于对第三方的信任而让其对纠纷予以裁决, 犯罪予以惩治, 实现社会秩序稳定与公民权利保障;强制性即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以公民畏服为基础, 实现裁决的依法履行, 这是司法的权威所在;程序性是司法有别于立法、行政的另一特征, 也是司法公正得以保障的外在属性;司法权威的终极体现在于其具有终局性, 一切纠纷将在这里予以解决, 也在此处予以消亡。

三、权威司法的体系构建纲要

权威司法的体系构建由机理与机制两个层面构成, 机理是整个体系得以构建需坚持推行的原则与框架, 机制是整个体系得以构建的一系列措施

(一) 权威司法的构建机理

根据权威司的价值分析, 权威司法体系欲以构建, 必须首先完善强化以下三个构建机理: (1) 保障司法独立, 即司法权在法治框架内保持与党的领导权、立法权、行政权相对独立的品格;司法独立是司法权运行规范化的基础, 而相对独立是保障我国政治体制结构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 以司法审判业务为分界线, 司法独立运行的同时接受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程序性法律监督, 强化地方司法对地方行政的抗干扰能力。 (2) 确保司法公开, 它是我国宪法与法律确认的现代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它是遏制权钱交易最好的防腐剂, 是权威司法体系构建的基本保障;司法公开主要包括审判公开与自由心证公开。针对我国司法公开现状, 需进一步细化法定公开审判事项的评定标准以及建立完整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 确保透明的司法程序。 (3) 实现司法公正,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也是司法的核心内容所在。司法公正具有丰富的内涵:既包括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一致, 也体现在司法效率得以优化, 即效率是司法的生命;最后司法公正还将体现于司法的有效执行与司法的终极救济效力, 任何制度保障与权利救济, 都将在司法的过程中得以实现, 也在司法的结果中得以消亡。

(二) 权威司法的构建机制

所谓权威司法的建构机制, 即是权威司法构建的具体制度性措施或系统工程。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 整合司法队伍, 分流司法审判程序, 选取优秀法官到一线审判工作岗位, 淘汰不办案法官, 以实现法官的专业精英化, 最终确保司法资源的优化以及司法公正效率化;2、建立中央统一管理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在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监督下, 实现中央司法事权的统一, 保障地方司法独立, 保证权威司法得以实现的基准, 确立强而有力的司法权;3、通过巡回法庭的再过渡, 逐渐将司法裁判上诉权收回最高法院的派出机关———巡回法庭, 建立脱离现有行政区划的上诉审判制, 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完整实现;4、司法执行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个命脉;针对我国当前民事裁判执行率偏低的现状, 必须从体制上讲司法执行权划归相关行政机关, 既保障力司法中立性品格, 也将从制度上解决裁判执行力低的问题。5、设立司法性的专门机构行违宪审查权, 建立强有力的司法权力结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2]贺日开.司法权威与司法体制改革[M].南京:南京师范法学出版社, 2007.

3.司法体系垂直管理之可行性分析 篇三

关键词:司法体系;垂直管理;体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司法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近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文对《决定》精神作了深度解读,又特别对今后司法改革的各项任务作了概要阐释。[1]《决定》确定了法检省级统管、司法预算独立、法官统一任免在内的司法改革十项重大措施。至此,司法系统垂直管理被列为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内容。

1 现阶段我国司法体系管理模式之弊端

我国的司法体系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构成,目前有一种说法认为公、检、法三家及司法局都属于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即司法局与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性质并不相同,它们是典型的行政执法机关,与我们所说的司法机关存在较大差别,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政法机关,但不能把它们归入司法机关的范畴,因此本文所称司法体系仅指法院系统及检察院系统。就目前情况来看,因财政权、人事权等受制于地方,单位编制、资源、薪水都由地方政府配发,基层法院、检察院在其履职过程中常常受到来自地方的压力,很难保持审判、监察的独立性。要改变当前司

法体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局面,必须在顶层设计方面下功夫,让司法体系脱离地方政府的利益链条,实行司法体系的垂直管理。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司法改革方面再提“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这一目标,司法的“去地方化”势在必行,只有将审判权、检察权从地方权力体系中剥离出来,才能真正发挥其维护公平正义,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2 两种管理模式之比较

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长期以来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2]所谓“条管”即垂直管理;所谓“块管”即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又称分级管理,是指地方职能部门不仅需要对上级部门负责,同时还受到地方政府的领导,其主管部门指导只抓工作,而余下的人员调度、经费调配、物资管理等诸多权力则被当地政府控制。在这种体制下,地方职能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左右及制约,成为地方政府意志的附属品,丧失其本应具有的职能。

垂直管理,是指地方职能部门仅需对上级部门负责,与其有关的一切权力级级收归中央,由中央对其直接进行管理,使其工作的开展不再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垂直管理体制增强了地方职能部门的独立性,地方职能部门不再向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受制于地方,因此我们普遍认为垂直管理体制的采用是使地方职能部门摆脱地方政府干预的有效举措。

司法系统垂直管理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事、人、财、物”权等所有方面脱离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干预,直接归属于中央,由中央统一领导,使司法系统成为独立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另外一只制衡之手,其不再扮演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的“棋子”角色,不再被动作为地方利益链条中的重要环节,而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必须行法行政的监督力量和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紧箍咒”。

3 模式转变之可行性分析

实现司法体系的垂直管理重点在于改变思想认识,要尽快走出把垂直管理模式界定为闹党外独立的误区,要认识到垂直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对司法的领导,而非是脱离党自成一派。当然,我们不能忽视党在实现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指导作用,无论是属地管理还是垂直管理,二者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其目的都是相同的,只是实现的方式不同。垂直管理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通过司法独立的手段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实现公平正义,以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推动社会法制进程的表现。综上所述,垂直管理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它们是殊途同归的。垂直管理对于推动社会法制发展,特别是对于遏制党内腐败、实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益而无害。

积极推进社会法制发展,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而不受任何干预地行使司法权,是党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举措。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并非对立,党的领导并不是指党需要对职能部门的一切行为作出管理和干涉,更不是单纯的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对所有的社会现象作出裁判和界定,党的领导内容更多的是思想和政治上的指引,司法独立并不是企图使司法权力脱离党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也并不是表现在运用党的决策以及意志来限制和干涉,甚至是取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其职权,而是在党的正确思想指引下,合法合理地行使司法权,推动社会法制进程。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墨守成规的管理方式并不能换来稳定和进步,过去成功的管理经验也并不一定适用于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该做的就是顺应法治社会的大趋势,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把握自身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而各级政府公正性、合法性的保持不能只是“吾日三省吾身”的結果,它必须是通过外部的监督和制衡才能有效实现的,这就需要司法独立作为其基础保障。因此,在当前局势下,司法系统垂直管理应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内容,只有真正做到司法在观念与制度双层面的独立,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愿望才能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央拟修改干部待遇制度 严禁擅自提高职级待遇[EB/OL].理论,人民网.

4.司法体系论文 篇四

多措并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区司法局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健全服务平台、强化供给保障、升级服务队伍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全覆盖、综合性、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今年以来,已发放法治宣传资料3万余份,排查调处各类纠纷384起,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帮助挽回经济损失34万元。

一、健全网络,平台建设日益完善

立足当地,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打造在设施建设、人员配备、服务内容等方面符合标准的区、镇、村三级“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集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公证服务、人民调解、综合接待等窗口为一体,设立电子触摸屏、资料架,让群众通过“窗口+设备”快速获得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站和联络点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公示栏,为群众提供详细、便捷的法律服务指引。目前,全区已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镇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联络点172个,结合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形成了覆盖全区、管理顺畅、上下联动的平台网络。

二、强化供给,法律服务多管齐下

积极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便民机制,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深化全民普法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1至5月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社区”等专题宣传活动8次,发放各类宣传品、宣传资料3万多分。开辟“绿色通道”,规范拓宽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断降低援助门槛,缩短办事流程,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邮寄送达等便民举措,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完善多维立体式调解网络,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调解工作,探索“互联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今年,司法局对全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区法律服务微信管理群建成。全区11个乡镇、1个街道办,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挂牌成立,中心人员配置齐备,全区169个行政村和11个居委会已全部挂牌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各工作站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村两委干部、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及有法律需求的人员组成。目前建成以村居法律顾问为群主的法律顾问服务微信群16个,共有群成员472人。微信群刚刚建起第一天,**镇东南街法律顾问张律师就通过微信接待了一起张某关于婚约财产的法律咨询,张律师用微信语音功能详细解答了张某的法律困惑。

为了达到精准、专业法律服务的要求,村居法律顾问仅安排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公证员担当村居法律顾问,并将村居法律顾问的身份信息、微信二维码制作成村居法律顾问公示牌,悬挂在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通过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微信扫一扫,法律进家门”的目的。全区180个村(居)法律顾问便民服务群架起了一座即时沟通的桥梁,提供便利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针对法律服务微信群的法律咨询,不出一分钟就得会得到村居法律顾问的回复,为群众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服务。

三、壮大队伍,优质服务精益求精

构建多元化供给模式, 优化法律服务队伍结构,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积极投身公共法律服务,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开展跨门类、跨机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严肃查处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成立行业协会人民调解队伍,结合原有9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9名专、兼职调解员协同发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吸纳各执法部门专业人员、退休政法干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师生等参加普法志愿者,参与志愿法律服务活动。

四、存在问题,平台建设任重道远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体现了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的特性,目的是满足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但目前建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是在司法行政体制内运行。

二是公共法律服务条件不完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五中心”(即法律服务中心、普法宣传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中心)结构布局,提供“窗口式”“大厅式”“一站式”服务,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要求设置服务窗口。目前,五个中心全在区司法局办公,乡镇、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只能依托当地司法所设置。司法所除了承担司法行政职能外,还加塞了很多工作职责,且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多只有1人,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大部分村(社区)办公条件简陋拥挤,难以设置独立的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和法律顾问办公室。

三是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分布不平衡。全区律师事务所只有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1家,执业律师13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8人,但实际执业有5人,也就是说从事法律专业人员只有18人,就服务于全区群众来说,法律服务资源严重不足,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几个村的法律顾问,时间、精力有限,每月到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较少,在解决群众法律诉求时出现不及时情况,难以满足群众需求。

5.司法礼仪与司法权威 篇五

树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权威,建立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央对司法制度改革提出的总体要求之一,是一项任重道远的长期目标和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大力培育公众的尚法理念: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司法要具有权威,就必须赢得社会的敬仰、公众的尊敬。培育公众的尚法理念,必须发挥教育的启蒙和教化功能。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公民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理念,培养法律意识。要加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参与度,注重司法裁判的说理性和透明度,通过鲜活生动的审判活动和公正恰当的审判案例,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教育和对社会公众的引导。要健全诉讼程序,完善证据制度,倡导当事人间的诚信诉讼与理性抗争,杜绝一切以不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透过审判程序的公正,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加深公民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增进公民对司法裁判的信任。

二、着力提高司法主体的素质:人民的意见,公正的精神,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实现端赖于司法主体的素质。首先,要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其次,要加大法官在职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法官的审判技能训练,实现法官从知识型向能力型,由普及型向专业化,由经验型向素质型的转变,努力提高法官分析判断、适用法律和调解疏导等能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再次,加强法官的思想道德建设。对此,中央领导同志强调:“作为执法者,只有人民在心中,才能根除特权思想,杜绝冷硬横推等恶劣作风,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只有法在心中,才能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只有正义在心中,才能恪守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后,要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建设,防治司法腐败,保证法官队伍的清正廉洁。法官的公正廉洁形象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促进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的形成。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就必须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法官队伍中率先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使司法人员的财产置于阳光之下,易于核查,方便监督。

6.浅析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篇六

摘要: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现在已经成为众多专家学者探讨的问题,并且在不同的方面进行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进行司法改革进程中改革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的对策和制度。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程序、司法体制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与价值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实质上有两层涵义:一是程序公正,即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二是实体公正,即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一)程序公正的含义

在适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的活动中,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程序公正,是指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能足够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及其行为的空间。从司法程序的历史演进过程考察,程序公正的含义包括下述几方面:

1.程序的独立性。是指诉讼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干预。

2.程序的民主性。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否便利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

3.程序的控权性。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因此,程序公正要求法官的行为不应当是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的。

4.程序的平等性。法官是中立者,与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无利害关系;冲突和纠纷的双方有平等陈述意见的机会;双方所举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程序的公开性。指司法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公开司法可以发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防止偏私的可能变为现实和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对司法结果的信赖。

6.程序的科学性。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科学的程序在注重实效的同时,应当有足够的防错和纠错功能。

(二)实体公正的含义

国家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目的,是在准确地查明社会主体间的冲突和纠纷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统治阶意志的法律规范救治业已被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因此,实体真实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不论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抑或行政司法,都要以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处理为价值目标。

一般说来,实体公正的达成有赖于:第一,证明案件的事实过程的证据确实可靠,且达到了一定量,具有实在的证明力。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所进行的陈述、辩解以及相互辩论是在法律允准的范围和环境中展开的,不受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的影响;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司法中所享有的进攻和防御手段及机会是平等的。第三,司法者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与取舍,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内容的认可与否定以及其它一切判断正确。

(三)公正司法的意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从另一方面讲,程序公正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实体公正,在正当程序下仍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因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公正司法,对于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任何统治阶级要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就必须建立起自身的法律秩序;要建立法律秩序,就必须借助司法手段干预社会冲突和纠纷,制裁侵权,保护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历史表明,不公正的司法,不仅不能维护和建立健康的法律秩序,而且会加重对法律秩序的扭曲和破坏。

2.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司法结果在人们的心目中十分重要,成为人们最直观地判定司法公正的标准。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的不良预期,减少被诉主体应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利干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1)对于违法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而言,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可以抑制其再次进行违法侵权行为的心理和能力,起到个别预防作用。(2)对于潜在的违法、侵权人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3)对于守法者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加深其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对违法、侵权形成本能的厌恶感,从而长期地不实施违法、侵权行为。

4.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活动是否公正,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公正,也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公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感受和自认为正当的权益要求与司法的裁决结果相统一。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主观感受如何,取决于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这正是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性障碍

(一)司法权的行政化

由于受到长期的封建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我国大到司法体制小到法官制度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色彩。在法院的内部,其实已经形成了从院长到副院长以及庭长这样一个行政链条,并且上级领导也可以干预下级审案,法官的独立审判并没起到作用。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合理

我国法院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审判以实现社会公正。从法律规定上看,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在现实中却常常出现下级法院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审判的情况,同时上级法院也会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做出指示,其实这些都间接地影响了法官的独立性。在法院审判组织上,我国采取了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法官的活动有比较大的个人色彩。

(三)对司法权没有健全的约束机制

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将走向腐败。宪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却没有规定司法权对立法权的约束机制,即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在权力领域任何两个独立的权力之间要形成一种权力监督关系,必须保持必要的张力。而权力间张力形成的前提是两种权力的均衡”。在两个权力之间如果只是单向的约束机制,那么这样的监督也必然是无力的。因此赋予司法权司法审查制度是加强监督的约束机制。

(四)舆论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还未制度化

随着现代传媒业的迅速发展,我们还应该关注另外一种力量的监督———媒体舆论的监督,媒体的作用在于它能呼吁全社会都关注某一问题,使所有问题的解决都能在阳光下进行,在国内,媒体的重要性正逐渐显现出来。但另一方面媒体的监督又有可能造成对审判活动的不公正影响。

(五)回避制度和法官待遇有待完善

在回避制度上,现实中大多数法官都不回避本籍,而在自己家乡任职。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法官应回避本籍,不能到自己的家乡担任法官职。法官工作和生活的地方和当事人很有可能有所牵连,再加上中国是个重人情的国家,法官就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审判。从法官的待遇上看,在中国,法官的待遇与其他国家法官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的。要实现司法公正、杜绝腐败,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保障法官这一群体能有较高的生活水平。

三、推进司法改革 维护司法公正

当代中国,要促进司法公正,必须要进行司法改革,它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和改革司法现实的需要,同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一)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充分保障司法独立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应当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这是个系统工程,除了修补性措施外,更需要相配套协调的各项制度措施。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职业的安置及奖评升降。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各个地方的司法经费由中央统管,中央财政全额保障法院正常的经费来源。同时,赋于法官独立地位和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重视和强调法官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和主要目标。

(二)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执行者和推动者,法官素质对司法能否公正有直接影响。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要维护好守法和护法的形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此,我们要完善法官选拔制度,从学历、法律工作经历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同时,也需严格法院领导班子的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建立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和保障、惩戒制度等。

(三)加快司法运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如何用最少的司法成本最快速的达到法律的社会目标。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改革司法运作机制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方法。一方面要精简司法机构,不管是职务设置还是人员设置,都要保证整个机构高效率运转;二是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都要按照最高法院有关时限的相关规定执行,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三是把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审理期限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中,加强责任的考核与管理。

参考文献

7.司法体系论文 篇七

一、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之间的矛盾

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民主化、司法大众化是司法制度的两种不同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司法的职业化强调的是法律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专业法律技能去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它更为强调司法审判过程的专业性与独立性。而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强调的是民众对案件的参与程度。一般而言, 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与民众的参与程度是呈正相关的。

司法职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所以司法职业化的发展是必须的。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线, 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于司法也应该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处理, 所以司法职业化逐渐形成。

二、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之间矛盾的法理分析

1. 司法职业化的发展趋势

我国在清朝末时期, 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就已经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法院。但那时候的法院要么是为西方列强服务的, 要么是为清政府服务的, 根本不能体现广大老百姓的利益, 所以也就没有任何的民主与大众可言。新中国成立以后, 我国开始规范司法制度, 在2002年开始实施统一司法考试, 一直至今。司法职业化不断的得到加强。文革期间, 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的司法职业化得到空前的加强, 但是民主化与大众化则削弱了许多。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又重新重视与强调司法的民主化与大众化。但如何权衡这两者的关系始终没有一个定论。

2. 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促进司法职业化制度的完善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如果过多的强调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将会削弱司法职业化程度, 从而降低司法的职能与作用, 所以排斥司法的民主化与大众化, 要求加强司法的职业化制度。但事实上, 司法具有独立性, 它并不会因为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的加强就削弱其作用与职能。相反, 司法民主化、大众化是会促进司法职业化制度的完善的。司法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百姓的参与, 若是百姓不支持司法制度建立以及司法审判结果, 对法官的职权与工作不了解, 所以难免会造成误解。同时因为民众的参与度低, 更加加深了法官工作的神秘性, 司法腐败现象就会滋生。

三、促进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有效融合的措施

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司法权或者裁判权是一种高度理性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使用需要法官或者其他司法人员进行高度理性的思维, 不被自己的感情或者欲望所左右。但是人的理性都是有局限性的, 而这种局限性就会制约司法人员对权力的运用。这种局限性会使司法人员在执行工作时出现偏差, 从而造成司法的不公与权力的滥用。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调和这种偏差的有效手段。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但可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是人民群众积极的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 还能拉近司法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 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当人民群众参与到案件审判中时, 也是间接的向它们提供法律知识, 促进法律知识与司法理念的普及。

2. 完善司法职业化建设

司法职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一个法制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所以司法制度化建设的完善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中国目前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司法的公信力不高, 造成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就是中国司法的独立性不够。而司法不够独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程度不高。在司法职业化建设中, 法官制度的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司法权主要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所以, 要完善司法职业化建设, 首先要完善我国的法官制度。初次之外, 因为我国目前实行仍然是法院经费行政制。也就是说, 我国法院的经费与法官的工资仍然是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统一发放。这样的经费制度造成我国法院难免“受制于”政府。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独立性势必会受到影响。

总结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主权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之间的矛盾凸显。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同样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又作为矛盾的对立面决定它们是一个矛盾的两个面, 既对立又统一。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又相互促进的两个矛盾。若是能够得到有效的融合, 司法民主化、大众化不但能够与司法职业化共同生存, 同时还能促进司法职业化的发展, 同时司法职业化又能反过来促进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的发展。

摘要:在清朝末年我国就已经开始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法院, 但是直到今天我国的法院制度以及司法制度都不够完善。究其原因, 最主要的就是我国的司法民主化与司法大众化程度不高, 造成司法官僚化倾向严重。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的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和大众化之间的矛盾以及这种矛盾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 从而提出了一些促进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有效融合的措施, 以期为我国的司法职业化的科学发展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参考。

关键词:司法职业化,司法民主化,司法大众化

参考文献

[1]巩军伟.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J].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5) .

[2]王荔.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2012 (2) .

8.司法体系论文 篇八

二、目前文物艺术品鉴定亟待解决的几个需求

1文物艺术品保护需要科学准确的物证司法鉴定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发祥地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灿烂的古老文化,历代均有丰富的宝藏遗存于世。有国家馆藏,有流散民间的传世品,亦有地下发掘物。为了有效保护国家文物,研究其历史演变,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文明建设服务,需要对文物制作的真伪、年代、等级和价值等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

2国家馆藏、民间收藏、市场流通亟须物证司法鉴定

国运盛,收藏兴。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收藏人数已高达7000余万人,更有一批企业家也纷纷涉足到文物收藏和艺术品投资领域中。从著名国家博物馆到私人收藏,从资深收藏家到初入门的文物爱好者,无论收藏的目的是投资抑或是对古典艺术的爱好,首先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即文物的识别鉴定问题。由于大部分在市场上流传或私人收藏的文物都缺乏科学证据,故文物物证司法鉴定真伪的方法和技术更显得十分重要。

3文物艺术品涉案亟待科学准确合法的物证司法鉴定

伴随着国内、国际上收藏热的不断高涨,涉及文物方面的刑事、经济、民事案件日益增多。但涉及文物的刑事、经济、民事案件的处理与一般的处理却不相同。对这些案件一般都要对涉案的物品进行真伪、年代、等级、价值等方面的鉴定,没有合法的、权威性的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方面就无法定罪量刑,在民事案件方面法院也无法认定、调解和判决处理。长期以来,在涉及文物案件处理的实践中,采用“目视+手感+经验=判断”的传统方法对文物进行识别,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倒卖文物、盗掘古墓葬、走私文物、盗窃、诈骗、抢劫、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时,聘请地方采用传统鉴定的专家三至五人,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结果对一件物品鉴定经常出现三种以上不同的判断性结论,无法为侦查机关提供可靠而科学的鉴定结论。又如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原告方和被告方各自聘请传统文物鉴定专家,对该器物进行鉴定,原告方认定的,被告方否定,原告方否定的,被告方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法院再次委托聘请国家级传统文物鉴定专家三至五人进行鉴定,结果专家意见相差甚远无法统一,不能给出科学的结论,更不能提供出客观的、直观的司法鉴定物证证据。依据传统经验对文物进行鉴定必然会发生争议,使案件的侦破、诉讼、审理都增加了很大难度,致使这些看似简单的案件却久拖不决、审而不服、判而不公。实践证明,要及时正确处理涉及文物的案件,就必须对涉案物品进行符合证据学的文物物证司法鉴定。

三、自然老化显微痕迹在文物艺术品鉴定中的应用

1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的引入及体视学的突破

传统的文物艺术品鉴定,在我国文化传承、历史研究、科学发展、社会认识等诸领域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并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理智地看到,传统的文物艺术品鉴定技术及理论的研究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特别是真伪的鉴定,就目前的文物鉴定理论方法和技术现状看,显得十分混乱和无序,既反映在理论研究严重缺陷上,又表现在方法缺乏科学依据中。随着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影像技术等现代高科技的不断开发,文物艺术品鉴定将发生一场新的革命:传统的文物艺术品鉴定将向现代科技鉴定发展;传统的鉴定理论研究将由形态学向功能理论发展;鉴定技术由传统方法向高科技发展;鉴定客体由人证向物证司法鉴定发展等等(人证为可变证据,物证为不可变证据)。而这些发展的实现有待于新型科学技术在文物艺术品鉴定中的应用和理论上的完善。因此,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不只是方法论更新的问题,更有观念更新的问题。

在本世纪初,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在文物涉案过程中,为了解决文物的“真”与“伪”问题,开始了文物自然老化痕迹的研究与探索。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以陶瓷为例,古陶瓷无论处在什么环境下,其组成陶瓷的硅酸盐物质在时间梯度、空间梯度和自然环境等因素作用下,会出现老化痕迹。这些老化痕迹特征是有规律的。古陶瓷器釉面上的自然老化痕迹特征与陶瓷新品、仿品、各种做旧的瓷器有着明显的本质上的区别。最大特点是这种自然老化痕迹形态特征是人为无法仿制的。经过数十年的艰苦探索、调研、采集、实验和论证,以痕迹学检验的基础理论为指导,对自然老化痕迹的形态特征和规律进行了科学的统计、分析、研究、实验、归纳和总结,有关专家学者提出了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的概念,即物品在时间梯度、空间位置及自然环境等各种因素作用下形成的、需借助显微仪器观察到的、具有自身形态特征和一定规律的稳定的特殊痕迹。因为古旧陶瓷釉面上的自然老化痕迹都是微观的,这就需要先解决一个体视学问题,即必须借助显微仪器和高倍数码照相技术,寻找、发现、采集古陶瓷釉面自然老化痕迹。为此,我国相关科研单位自主研制出了DM数码显微多功能取证检测仪。该系统与扫描电镜能谱仪和质谱仪配合使用,使我们掌握了古旧陶瓷元素组成及釉面自然老化痕迹结构特征和规律,为文物司法物证鉴定提供了技术支撑。

2008年11月11日,人民公安报一版以《一向新成果填补国内外古旧陶瓷器鉴定空白》为题的报道引起了有关方面和业内人士强烈的反响。期间,我国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还对陶瓷器以外的其他文物艺术品(如玉器、字画、青铜器、金银器、漆器等)的老化显微痕迹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成果。2011年初,重庆市司法局对《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司法物证鉴定技术》进行了评估确认,并于当年11月11日批准该技术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文物艺术品进行鉴定。

《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技术》与DM/WS1显微多功能取证检测系统,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平台上,有机整合了光学电子图像采集技术、数字图像处理技术、数字图像比对技术、数字图像电子测算技术,实现了文物艺术品采痕、取证、鉴定一体化的设备创新。可在实验室和现场将文物艺术品物证痕迹实体转换成数字图像,直接输入便携PC显示观察,进行数字化现场微观痕迹物证图像的高速采集、存储、记录、检测和比对,实现了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物证数字图像分析比对的多功能技术,即垂直分割比对功能、水平平移分割比对功能、斜线平移旋转分割比对功能、曲线平移旋转分割比对功能、折线平移旋转分割比对功能、透视重叠比对功能、快速筛选和标注功能、微观数字图像的高精度电子测算、显微连续变倍状态下的实时实距测算、显微图像的可视化的电子标注功能。对文物艺术品物体表面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的结构、形态特征进行标定、采集、记录、检验和比对,为物证进入微观视界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DM/WS1显微多功能取证检测系统与扫描电镜能谱仪、质谱仪以及超景深三维显微系统联合使用,不仅能够应用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形态特征对文物艺术品进行鉴定和识别,而且还可以对文物艺术品微量物质元素作出定性定量分析,从而实现了对文物艺术品多方法、多手段、全方位的鉴定和识别。

2文物显微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技术的成果

(1)鉴定范围:

瓷器:从原始青瓷到民国以前带釉面的古旧陶瓷器。

玉器:从良渚文化到清末民初的玉器。

字画:古字画、近代字画、仿古字画、现代字画及赝品。

(2)通过已发现的古陶瓷釉面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特征,能准确地识别出是古陶瓷还是新陶瓷,是否传世。

(3)确定是否为赝品,是否为高仿品,是否做旧。

(4)根据陶瓷窑口的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的独有特征,确定被检陶瓷器的生产窑口和大致年代。

(5)根据古陶瓷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独有的形态特征,可为博物馆和文物部门建立文物的“DNA”图谱档案数据库。一旦发生纠纷、被盗、偷换等问题,可以准确地进行该器物的个体识别。

(6)确定文物是否损坏,是否修复。

(7)该技术不需要从器物上取样,设备不接触器物,不损伤破坏器物,实现无损数字图像采集。

(8)为涉及文物的刑事、经济、民事案件,特别是为审判机关提供构成科学证据的基本原理、符合痕迹学检验基本要素,并能直观地从物理、化学、图像等方面出具中立、公正、客观、准确、科学的文物物证司法科学证据,让文物物证司法鉴定工作走进法庭。

(9)提供了我国文物科技鉴定的新方法;拓展了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痕迹检验学鉴定的领域;填补了我国文物物证司法鉴定的空白。

四、传统文物艺术品鉴定方法与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物证司法鉴定相结合

虽然传统文物艺术品鉴定面临着社会质疑的尴尬和鉴定方法上的瓶颈,但在当下社会上文物艺术品鉴定方面的作用是不能完全否定的,尤其是在断代方面有其一定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完成文物艺术品鉴定,笔者认为只有将传统鉴定的某些方法和自然老化痕迹物证鉴定技术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出路。

1取长补短、相互合作

以文物艺术品某一“质”的方面進行研究,旨在解决某一“实”的问题,虽然文物艺术品自然老化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技术,在这一方面具有其他技术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是借鉴传统鉴定方法中的合理部分就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互为补充、圆润通达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传统鉴定与科技鉴定的交互、融合,虽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作为将来文物鉴定的必然趋势,应当正视两者的短与长,通过不断地求索与发展,真正形成完善的文物艺术品的鉴定体系。

五、亟待构建证据学文物艺术品物证司法鉴定体系

9.司法局长司法行政会议讲话 篇九

今天召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 : 贯彻落实 各级 政法 和 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 20xx年 工作,表彰先进, 签订 责任书 ,安排部暑 20xx年工作。

20xx年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 在市委、市政府和 市委政法委 的正确领导下, 在黄冈 市局 的精心指导下, 认真贯彻 落实党的 、 十八届三中、四中 、五中 全会 、系列讲话 和各级政法、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 ,紧紧围绕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法治武穴建设大局,突出社会稳控、司法为民和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强化 职能,开拓创新, 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xx 工作亮点 有: 1、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得到上级充分肯定。 20xx年经考察学习、选址查看、提出方案、协调筹备等,我们在体育馆建成全长100余米,由主题牌和32块铝合金边框展板构成的“法治文化长廊 ”,在沿江大道、科技街建成东起武穴市人大办公楼,西至武穴市农业银行,全程长1400米,在沿街电力电线杆上安装的64块宣传牌构成的“武穴市法治文化示范街 ”。在黄冈市“六五”普法总结验收中,得到上级充分肯定,并组织申报了全省首批法治文化示范点。 2、探索创新了异地法律援助协作新机制。 经多次专题调研、多方协商沟通,20xx年1月份,我局与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温州市武穴商会共同设立了“温州市武穴商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年共接受我市外地务工人员电话咨询或网上咨询30余人次,办理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案件12件,受到了社会各界好评。 3、强力推行了法律顾问全覆盖。 认真贯彻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开展“一社区一 律师,一村(居)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在全市290个村、51个社区、100多家体制内单位、40多家企业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 4、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有成效。 田镇司法所按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已投入30余万元,面积157㎡,去年底已搬进办公。大金司法所继花桥、大法寺司法所后被评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陈连洲被评为全国模范司法所长。 5、 维稳工作有社会影响力。 每月26日定期组织律师和局班子成员参与市人大组织的市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组建涉法涉诉律师顾问团,组织法律工作者、局领导参与市里重大群体事件的调处,如参与梅川高中学生触电身亡案、梅川二医院和市肿瘤医院医疗纠纷案、哈尔滨农民工讨薪案等重大案件的调处。 全市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 1347件,成功1320件, 成功率达98%,摸排纠纷457次,预防纠纷394件, 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维稳社会效果明显,20xx年我局被评为黄冈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胜单位。6、制作了首部社区矫正工作专题宣传片。 为进一步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武穴市司法局联合武穴电视台制作了首部社区矫正工作专题宣传片——《在社区服刑》。该专题片共分为由谁监管、如何监管、安置帮教三个部分,时长约15分钟 , 主要展示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并于4月11日——14日连续4天在武穴电视台综合频道、资讯频道《平安武穴》栏目播出。让全市群众和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制度有更加清楚的了解和认识,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 同时完成了16名特赦罪犯评审报请工作,法院100%接受裁定。7、 成功 开通官方微博 微信。 为加强 司法行政工作的 宣传,着力打造新媒体宣传平台 ,在原建立司法行政门户网站的基础上,成功创办开通了 公众微博微信号。截至目前 与官网同步, 已编发微信 9 条 , 微博 52 条 ,有效扩大了司法行政工作影响力 。 8、顺利完成首批人民监督员聘任工作。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上级部署,经系列程序和初步核审,12名人民监督员正式成为我市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选任改革试点工作后首批人民监督员。8月22日举行了履职宣誓暨初任培训,标志新任人民监督员正式履行监督职责。 9、优化美化了机关工作环境。 修葺了危墙、修整硬化了道路、刷新了楼道墙面、加盖了防漏瓦,打造整洁安全的办公环境,提升了机关整体形象。10、扎实开展精准扶贫中心工作。 从8月份开始,积极响应 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 要求和部署,选派工作队,组织全体机关干部深入大法寺镇西畈村、游亭下村和张秀九村,开展入户调查识别、走访慰问、制订帮扶措施、谋划脱贫产业。

20xx年工作存在的不足是: 1、法律援助窗口“临街、一楼”的要求未达到。 按照上级要求,法律援助窗口要“临街、一楼”,黄冈市其他县市都已做到,目前在黄冈市只武穴未实现。 2、 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建设滞后 。 按省社区矫正局要求,社区矫正场所设施要集接收报到、入(解)矫宣告、集中教育、心理矫治等集中教育矫正场所,内设办公室、警务检察室、宣告室、教育谈心室、心理咨询室、档案资料室等功能区域。尽管我市社区矫正整体工作去年黄冈市局年终检查排第三位,特别是监督检查、沟通协调、文书档案是工作亮点,但教育矫正场所建设目前滞后于其他县市,如浠水县心理咨询室已率先获得授牌的省级达标心理咨询室,蕲春县已列入第二批验收单位。 3、档案未完成“省一级”复查。 黄冈市去年有5个县市司法局通过了档案省一级审核,由于前几年一直因新建办公用房的原因,迟迟未参加档案省一级复查。 4、开拓创新还不足。 我们的工作前几年在全国有影响,如大金所被评为“全国先进司法所”、道交会被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去年我们的工作开拓创新不够,有影响的特色、亮点不多。

20xx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 ,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 指导思想 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重要讲话及省市司法行政工作部署, 坚持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五大 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常态,把 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 放在突出位置,增强信心、发挥职能、释放动能,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 为实现武穴“ 现代港城、 创新 强市、城乡一体 、生态武穴”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20xx年重点要抓好的工作概括为 “五个切实”:

一、切实做好各类风险预警和防控。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作为司法人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社会矛盾、特殊人员、敏感案件的风险预警、防控和处置,当好平安武穴的建设者、捍卫者、实践者。 一是筑牢人民调解维稳“防线”。 加大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和工作指导力度,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继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大局和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推进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制度;适时召开一次人民调解专题工作会,总结经验,推广做法;开展“金牌调解员”和“优秀调委会”评选活动;年内完成各类调解组织调解纠纷1500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7%以上。 二是构筑特殊人群管理“界线”。 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管理、教育、考核奖惩等环节,不断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前评估、分类矫正以及考核评估机制,在减刑、解教等奖惩制度建设上实现突破;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基地以及公益劳动基地建设;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发挥实时监管功能;认真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 三是设立办理敏感案件“底线”。 加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重大敏感案件指导,不能为胜诉“创收”目的,误导、指使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激化矛盾。要始终把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放在第一位,竭力维护社会稳定,守住政治安全“底线”。

二、切实履行法律服务职能。 要按照市委“现代港城、创新强市、城乡一体、生态武穴”的发展定位,紧紧围绕“黄冈率先,全省争先,全国创先”的工作标准,适应发展新常态,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努力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组织引导法律服务。 加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做好“一社区一律师,一村(居)一法律服务工作者”全覆盖工作,力争做到质效合一;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争取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大力推广“社区律师”、“网格律师”,做到“零距离”服务;积极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涉法信访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的统一。 二是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管理。 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为法律工作者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加强日常监管、年度考核、机构准入管理,做到机构合理配备。 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清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执业行为; 三是推进法律援助便民工程。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援窗口的功能作用,努力做到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能及时就地解决;继续加强和工、青、妇、残等社会组织的联系,伸展法援触角;在建立温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深圳、广州等异地法律援助工作;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 继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完成法律援助窗口临街化,建立法律援助服务大厅。 四是要高度重视公证质量管理工作。 加强公证服务窗口建设,规范办证流程,扎实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借鉴外地经验,稳步推进公证改革。 五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推广湖北司法鉴定标识,引导司法鉴定机构走技术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质量品牌化发展之路,常态化开展检查评查活动,树立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

三、切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要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做好“六五”普法的总结和表彰;扎实推进“七五”普法规划的编制和启动工作;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和评估机制;完善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做好法治宣传橱窗的更新、维护、推广工作;依托“法律六进”,运用新兴媒体,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开展 法治单位 、 民主法治社区(村)的创建活动, 扩展深化“法务前沿工程”,加强与网格化管理衔接互动。

四、切实强化基础保障。 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必须同步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协调发展。按照“便民利民、优化职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办公资源,进一步优化功能布局,将五楼建成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收回一楼两间门面建成“ 临街化”的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打造更加便民、利民的服务平台;加强机关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力争通过省一级审核; 加强基层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重点建设开发区司法所;加大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争取田镇司法所创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建设,利用好司法行政官网、微博、微信作用,做好司法行政对外宣传工作, 加快推进“互联网+司法行政”战略 。

五、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重要系列讲话精神,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两学一做”主题教育,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改进工作作风,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督查落实,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学习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和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全体干部一定要知责、明责、守责、尽责,狠抓工作落实,要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全过程、高效率、可核实的落实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在职人员和新进公务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岗位练兵,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外出学习先进经验力度,力争今年再造辉煌。

10.“司法局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篇十

1、在继续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上下功夫。3月份市将召开“五五”普法推进会,表彰中期检查先进,总结经验,明确工作任务,签订普法责任书,落实各方面工作措施,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掀起新一轮普法热潮,再创“五五”普法新绩效。同时加大媒体和各类载体普法力度,做精做优“法在身边”、“18空中普法广场”等节目,在《××日报》开设“法治天地”栏目,依托法制宣传画廊橱窗、市民法制学校、新市民法制学校、普法网校等阵地,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

2、在整合资源,齐抓共普上下功夫。制订“五五”普法检查评比办法,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普法“双优”(优秀普法实效项目、优秀普法人物)评选活动,提高各镇(场)实施普法的积极性,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组文秘杂烩网织协调作用,完善普法协调机制,调动普法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积极性,抓住重要时段和节庆日组织、参与全市大型普法宣传活动,做好市人大代表视察“五五”普法工作各项准备。

3、在抓好重点对象普法上下功夫。组织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一季一法一考”,半年与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组织一次通报,年内举办2次领导干部普法讲座;积极探索外来人员普法工作,在车站、广场、集宿区等外来人员密集地设置普法专板;抓好青少年在校生的普法工作,为全市108所中小学包括外来民工小学制作普法展板,送法进学校;下大力抓好农民的普法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百名普法讲师送法进村”活动,普法受众面不少于10万人。

4、在法治文化建设上下功夫,使群众的法治素质和思想观念素质同时提升。年内拟召开法治文化建设现场会,精心培育一批法治文化村(社区)、机关、企业和单位,每个镇都有3-4个法治文化的先进单位,使法治精神得到光大和弘扬,成为××普法的又一新亮点。

11.新公司法司法适用的探索 篇十一

2013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奏响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前奏;同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绘制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蓝图;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开启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新篇章。

本次论坛以问题导向为中心,针对在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新《公司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了探讨。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张建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姜天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出席了本届论坛并致辞。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杜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吕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虞政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顾功耘等来自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各位专家学者就新《公司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关注新《公司法》研究诉讼面临的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

《公司法》的修订对于助推小微企业、鼓励投资创业、解决每年700多万大学生的就业、对于激发整个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当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本次《公司法》修订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还是要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如何面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特别是在实践当中如何加强协调、加强配合,理应受到各界的关注。希望本次修法能够促进宏观市场稳定、微观市场灵活、社会政策托底,真正实现习总书记所说的“不断推进治理国家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资本三原则的弱化带来的新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杜军

这次《公司法》修改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资本设定完全交给股东甚至一元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发生变化;公司法允许股东无限期自己约定出资期限,资本维持原则严重削弱;再加上取消了现金出资30%的底线要求,原有的三大资本原则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种资本维持原则的削弱将给司法带来很多的问题:抽逃出资将更难界定,其程序问题也需要更进一步规定;公司资本不足时,公司获取资金规则亦不清楚;股东减少股权出资转而债权出资后的受偿顺序也需要重新确定;已变化的资本来源制度与未变化的利润分配、股份发行、减资等程序之间的协调也需要重新思考。

完全认缴制下避免出现极端公司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王涌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实行了完全的认缴制,实缴制已经不再强制。在完全认缴制下,极可能出现一种非常极端的公司,资本完全是认缴的,没有实缴的。

完全认缴制在适用上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债权人在个案当中可以要求公司未实缴出资股东清偿公司对他的债务;债权人在个案当中行使对未实缴出资股东请求权,标准是什么?还没有到实缴期限的股东,可以成为债权人请求权的对象;公司债权人债权产生的时间,无论是债权发生在先,还是未出缴出资的股东发行在后,都有权利主张债权;直接请求权和法人人格否认之间应为请求权竞合关系;减资可以对实缴部分或认缴部分單独减资。

工商登记应该包括股权冻结登记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吕强

关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工商登记应该包括股权的冻结登记。新《公司法》并没有从法律上免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助义务。国务院注册登记改革方案采取了“宽进严管”的运行方式,其不仅规定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还强调了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配合,股权登记应当属于此“严管”的应有之意。

第二,如果工商局拒绝履行办理协助义务的话,可能会产生4个方面的法律后果。第一,可能会侵害潜在的冻结股权受让方的权益;第二,没法控制冻结股权的转让,在股权查封过程中,可能存在第一手受让人再受让一手;第三,可能工商局会被相关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第四,工商局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公司法的配套还应细化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

本次改革的思路是政府该放松的要放松,该加强的要加强,有的是减法,有的一定得是加法。目前,工商局的减法做得过多。设立的时候降低门槛,投资、营业自由,但是退市制度一定要加强,比如最高院有关公司清算和其他方面的执行的制度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应该更加细化。公司到工商局进行登记的原因:一是公信力,二是股权登记的对抗效力,涉及善意取得的问题。如果转让了股权且善意,这个损失由谁来承担?仅仅指望通过一个企业征信系统让市场主体把握这个风险,而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机关作为消极行政,并不符合改革的精神。

抓住修法契机,关注立法空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

本次资本制度的变革对公司资本的整体制度没有太大影响,但是它却成为一个契机。

《公司法》修订主要有以下3个关注点:第一,这次《公司法》的改革对公司资本制度没有实质性影响。首先,虽然取消了最低资本额,采用了全面的认缴制度,但公司成立时候,全部资本必须全部发行,并且被全部认缴。其次,依然要适用资本三原则。再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掺水股出资这一系列问题都没有因为这次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而产生变化;第二,资产信用和资本信用这两者之间不是同一个问题,不可以互相替代;第三,公司可以宽进了,保护债权人一些基本措施要加强。

注重瑕疵出资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

本次《公司法》修订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第一,强化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重要性。第二,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刑法188条和189条修改之后意味着什么?虚假出资责任一定要明确。第三,关于瑕疵出资问题,不及时、不足额、不适当和根本没有出资,及时出资是按照认缴方式做的,如果显著不公平、不合理的,破产行为要提前。关于3个责任,为对公司的责任、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债权人代位清偿责任。第四,关于抽逃出资,不能入罪,但是有民事责任。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代位清偿责任。

新《公司法》背景下的验资程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顾功耘

新《公司法》下,验资程序在确定股东出资多少、实缴多少与出资形式方面仍然有意义。对于募集设立的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特殊的公司,在验资方面并未变化,仍然需要法定验资。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验资将从法定程序变成依章程规定进行,可以由第三方或者公司内部部门来执行并出具验资报告,经董事会认可后,则董事会需对公司实际到位的资金负责,董事会有催收出资和公开验资信息的义务。评估与验资并不相同,评估是专门机构对非现金出资部分的价值确定,在验资中,实物出资价格不应高于评估价格。验资中未出资的股东其分红权、投票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积极应对资本制度改革带来的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虞政平

本次修订核心是资本制度改革,从《公司法》几百年的发展趋势来看,股东人数越来越少,资本要求越来越低,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宽松,股东自治权利、公司意思自治权利越来越大,我们现在所做的这些改革显然和国际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是相符合的。

对于本次改革的内容,很多学者的文章当中都已经有所涉及,并非没有准备好。改革之后形成的市场交易模式对债权人总体是有利的,对司法总体是有利的,对解决执行难总体也是有利的。同时,本次改革为一些可能面临投资障碍的人提供一些可能的渠道,实际上增加了投资的保护。

12.司法体系论文 篇十二

关键词:科技,司法思想,司法手段,司法制度

科技, 科学与技术的总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科技是社会生产力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科技推动着社会其他诸多领域的变革和发展。司法, 则是一种政治现象, 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司法包括了司法意识、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体制。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 其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前行。回顾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 在生产力的不同阶段, 司法也在不断的演进, 科技对于司法的演进产生了很大的推动力。

一、科技启迪司法思想

思想, 也称“观念”, 受制于社会存在, 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主观反应。司法思想是对司法的观念和认识, 依据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科技对司法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理解:

首先, 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社会司法认知和司法观念的不断革新。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 法律新思潮、新理论不断地产生, 也不断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接受。比如, 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出现了法律信息论和法律系统论;而在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下, 法律原本明显的区域和疆界特征逐步的消亡, 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之间的差异不断地缩小, 不同的法学流派和法学理念都在不断的重构和革新。反应在司法工作人员身上, 在科技变革的影响下, 他们的理念也在不断地变化, 进而影响到相关的司法行为和司法活动。

其次, 科技引领并且指导整个社会司法意识和司法思维的前行。比如, 在生命科学的推动下, 人们对于人类自身有了重新的认识和界定, 进而反应到司法层面, 就产生了对死亡的不同界定方法。有人赞同“心死亡”, 也有人赞同“脑死亡”。而究竟以谁为准, 在科技的层面上, 当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对应的司法思想领域就存在不同的观点。除此之外, 伴随着网络、计算机和现代的通信技术的涌现和产生, 司法的作用空间也从原本的现实社会拓展到虚拟空间。可以说, 科技的日新月异推动人们、引导人们的司法思维拓展到新的境界和领域, 重构了人类的司法视野, 同时也给司法领域带来新的困惑, 挑战原本已固化的司法模式和司法认知。

总之, 科技变革着不同主体的司法思想, 推动着司法对不同领域的管控认知。

二、科技革新司法手段

科技的进步影响并且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工作的诸多领域都和科学技术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科学的层面上辨别是非曲直、识别犯罪真伪已经得到了来自全社会的认可。比如科技在证据采集、证据质证以及司法鉴定三个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于证据采集方面, 科技手段已经演绎成为证据采集的一种主要手段。通过科技采集证据已经在诸多的案件中有所体现, 比如视听证据的出现、影像证据的产生等等。除此之外, 科技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模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支持。可以说科技证据不断帮助司法活动获得了更有效的手段, 而其弥补了陈旧司法方法的不足。

而于质证层面, 庭审质证环节, 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 如何判定其真伪, 做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 科技是一个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科技可以更有效的帮助辨别证据的真伪。

总之, 科技手段在司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 无论是对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都有效地提升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维护了公平正义。

三、科技完善司法体制

科技是所有社会发展因素中最为活跃的。社会的发展构建在科学技术的基础之上的。而社会发展直接决定了司法制度的内容、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状况。在科技的推动、社会的变革下, 国家法制也需要不断的进步和完善, 否则法制必将落伍于时代的发展, 被社会所抛弃。为了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在社会发展原动力科技的推动下, 司法体制就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构建。而科技的进步促使司法系统内部运作的更加完善, 科技的发展一方面让单个司法部门的业务运作更加的专业, 另外一方面有利于不同司法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对于司法规范的构建, 科技的革新使得司法的主体、客体、乃至内容都在不断变更。这些层面的变动共同推动了司法体制本身在内容和规范建设层面上的完善。

综上所述, 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推动了司法意识和思想的革新, 改进了司法方法和手段, 完善了司法体制建设。借助意识的革新、手段的提升、体制的完善, 司法建设必将更为公正, 司法源泉必将能够得到不断的清澈。

参考文献

[1]孙海龙, 高翔.科技应用与司法公正的思辨[J].人民司法, 2012 (1) .

[2]杨如.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D].中南大学, 2002.

[3]罗玉中.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J].科技与法律, 199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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