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_129号文件

2024-08-03

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_129号文件(共2篇)

1.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_129号文件 篇一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4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7月17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 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 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 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 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 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

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

政部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 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 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财政部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总额,并根据资金需求、预 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工作。

第九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工作,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 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 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部 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 组织实施,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工作,国家民委综合考虑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 业网点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布局、供需平衡、上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切块下达到有关省 份。

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 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

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 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 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 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 014〕38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 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 4〕234号)同时废止。

2.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_129号文件 篇二

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1]5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任何费用。

第三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 付费范围:

(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

付费额的确定。财政部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一、投资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投资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计算公式为:

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1+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

(一)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核定;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委托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40%拔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付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拔付同,但同一项目概、预、决算单位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基本付费额按财政部确认的实际评审投资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实际评审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1.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投资评审基本付 费额按实际投资额的3‰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2.5万元以下,按2.5万元核拨评审费。

2.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2‰计算确定。

3.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5‰计算确定。

4.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计算确定。

5.投资评审额在50亿元以上,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0.5‰计算确定。

(二)难度系数按委托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由财政部与委托评审单位的签订委托协议书(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难度系数控制在0.3以内,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例、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三)财政部委托项目时,如有时效性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补助费按项目基本付费额的10%计算确定。

二、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按截止年度累计投资额的1‰或截止年度资产额的1‰核定。

三、有关专项委托付费,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并考虑一定比例的利润额核定,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办理委托业务时确定。

对以上投资额无法明确或用投资额计算付费比较困难的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额。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结合业务的进展情况,可预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付金额最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50%,待评审报告批复后,再办理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的补助费的结算。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委托的评审业务、委托代理业务费用及有关专项委托付费的支付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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