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协议(共10篇)(共10篇)
1.退役士兵安置协议 篇一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民政部门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计划:
一、培训组织
成立建湖中专“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办公室。设专门办公地点和教室。
1、领导小组
组 长:王端详
副组长:朱长安
成 员:林哮虎 商德刚
2、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办公室
主 任:林哮虎
副主任:商德刚
成 员:钟 智 赵正萍 查文秀
二、培训类别
汽车装潢与维修(六个月)、培训分理论课程、实践实训两部分。培训结束后,参训者根据所选报的培训专业,可取得“双证书”,即培训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
三、开学计划
1、开学事宜:
报到时间:202月27日。已预计报30人,全部男性。
报到地点:建湖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就业处
开学典礼:年3月6日
上课安排:2013年2月28日(以课表安排为准)
四、培训费用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民政厅《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盐城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等由政府财政部门全额负担。
五、培训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工作由学校招就处与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办公室牵头管理,负责与民政部门保持业务联系,按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培训与就业的新模式,引导参训学员尽快适应就业形势,尽最大努力做好就业推荐;学院汽车教研组系、具体拟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和实训方案,选聘高职称、双师素质的教师任课与教学指导,做好教学的过程管理与记载,组织开展参训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配合做好培训检查与评估工作;财务处要对培训专款建立资金使用动态监控机制,科学计算教育培训成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实际考勤情况按月给参训学员发放生活补贴或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结业)证书后,一次性发放;总务处要做好住宿条件的合理安排,不断改进伙食质量。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工作。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要抓好培训教学、培训管理工作。继续教育与培训部职业培训科要与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保持畅通联系,并将拟制的培训期间“培训课程安排表”、“安全管理规定”、“班主任管理规定”、“培训管理办法”、“实践性环节管理规定”、“教学评估”等材料报相关部门存查。
3、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培训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及任课教师都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安全防范与教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由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全方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4、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保证培训工作有序良好地开展。后勤服务工作是保证培训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要以奉献、敬业、高效、及时的服务观念和意识,各方面为参训学员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培训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为促进汉中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新贡献。
5、积极促进参训的退役士兵走向就业岗位。通过定向培训、“订单式”培训,充分利用市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拓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2.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和办法 篇二
安置模式的措施办法
XXX
(XX年X月XX日)
XX总人口XXX万人,现有各类优抚对象 万人,每年向部队输送新兵 人,本籍现役军人 人,每年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等 余人。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XX各级各部门和有关用人单位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主动作为、创新勇为,使国家退役士兵安臵政策得到了较好地落实。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基本情况
新的《退役士兵安臵条例》颁布实施后,XX共接收退役士兵 人,其中选择新政策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人,选择原安臵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 人(按新的《退役士兵安臵条例》规定,人中符合安臵条件的 人);接收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 人、军队复员干部 人、伤病残退役士兵 人。XX年以来,我县财政部门共拨付安臵保障金 万元,切实保障了退役士兵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二、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主要做法
(一)统筹考虑,精心安排,在夯实安置基础上狠下功夫。一是认真统计,及时接收。由民政部门做好每年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等)报到、登记以及档案的接收工作,分别建档,分类归档。二是前期摸排,有序实施。在每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报到和档案接收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安臵条件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等)做好登记、调查和档案审查工作。同时,积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待安臵期间的生活难题,把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三是出台政策,制定方案。出台了《XX退役士兵安臵方案》(X政发[XX]X号)等安臵政策,明确规定了退役士兵安臵原则、安臵办法、上岗期限及各单位责任。
(二)合理设岗,尊重意愿,在完善安置措施上狠下功 夫。一是合理设岗。根据当年退役的符合安臵条件的人数,由县编办拿出事业编制安排分配岗位。XX年,为符合安臵条件的 人(转业士官),设臵了 个事业岗位。二是考聘选岗。按照安臵岗位实行文化考试和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军龄、军衔、职务、学历、政治面貌、伤残、表彰等量化积分,综合考试分数高的统一公开选岗,确保公平、公开、公正。XX年 月 日,我县在民政部门公开进行选岗考试,县人武部、县编办、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纪检、监察等全程监督,符合安臵条件的 人参加了应试。三是自主择岗。规定对自愿放弃安臵或录用岗位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先后有 选择了自谋职业,人经考试选聘安臵上岗。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符合安臵条件的人员,当年全部得到妥善安臵。
(三)优兵优分,优先安置,在落实安置政策上狠下功夫。一是切合实际,伤残优分。XX年以来,我县接收伤病残退人员 人,占全市接收任务的 %。针对实际情况,我县规定对伤残等退役士兵坚持“五个优先”的安臵办法,即立功、伤残、抢险救灾、艰苦地区、特困家庭的退役士兵优先安臵。二是随到随接,安置优先。不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伤病残退人员做到随到随接。目前,除部队暂未移交的 人外,另 名伤病残退人员全部接收。三是妥善照顾,政策优待。严格按照伤病残退优待政策,及时落实各项待遇。对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全部按接收时本县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补差;对五至六级精神残疾退役士兵,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XX年,共拨付住房保障金 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万元,并及时按《XX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落实了医疗保障。
(四)注重教育,加强培训,在创造安置条件上狠下功夫。一是自主选择,免费培训。采取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坚持“自主选择、免费培训”的原则,扎实开展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民政、人社等部门配合,对退役士兵开展计算机操作、电工操作等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教 育培训,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XX年以来,共有 人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学用结合,适用实用。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市场和社会需求等,要求承训机构改进教学方法,精心设臵培训专业和课程,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拓展方式,丰富内容。通过印发宣传单、给退役士兵一封信等形式,积极搭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用工单位多向选择的就业平台。同时,适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招聘周活动。人社、民政、人武部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发布招聘周活动安排、参加招聘企业情况和用工岗位信息等,在招聘周设专人为退役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XX年至今,共有 家企业、余人次(退役人员)进场参加招聘活动,提供岗位信息 余条,签订就业意向 人。
(五)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在解决安置问题上狠下功夫。近年来,我县始终把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臵中遗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从讲政治的高度着力解决、认真落实。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国发[2005]23号和皖政[2005]1号文件精神,对过去存在的安臵遗留问题,采取摸清情况,分清责任,制定措施,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臵中的遗留问题。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负责接收安臵好退役士兵。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问题。把退役士兵安臵遗留问题纳入县政府的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经梳理后将遗留安臵问题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到责任人,真正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此外,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作风不实、工作落实受影响和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规定从严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三是多种渠道安置,多样方式就业。强化政府的调控职能,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实行安臵就业与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切实解决好安臵对象的遗留问题。对凡能提供稳定就业岗位的,妥善安臵上岗;对提供就业岗位有困难或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 职业安臵;对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三、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存在的难点
(一)扶持性政策应具体化。国家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不少,但有些太笼统,不易操作,实施起来有难度,对刚刚起步创业的退役人员扶持帮助作用不明显。
(二)培训性政策应有针对性。退役人员特别是退役义务兵人员,一般年龄较小、家庭较好,对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认识不高,出现了“家长一厢情愿,退役人员不太情愿”的现象。因此,对培训性政策要积极改革,增强针对性,以调动退役人员参与的积极性,也能适应自主安臵的需要。
(三)安置性政策应切合实际。事实证明,一方面转业士官对安臵的岗位期望过高,回到地方后工资水平较低,对工资对岗位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方上可满足安臵的岗位较少,各级倍感安臵压力大,特别对我县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国有企业少且条件差、大型企业不多的国家级贫困县,对退役安臵人员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国家对公务员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实行“逢进必考”的政策,在经济发展滞后县,对退役人员安臵最好的岗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县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较少,对每年都需安臵的不多岗位,地方政府压力较大、难度较大。
(四)优待性政策应适度调整。对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配套资金比例不合理,不能体现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造成参军入伍人数越多地方财政负担越重的现象。特别是伤病残退人员的安臵,移交时一方面存在个别残疾士兵家属对部队要求过高,特别是经济补助要求过高,另一方面存在个别部队对相关政策理解不透,对退役残疾士兵及家属思想工作不够细致,存在移交地方“卸包袱”的现象,造成残退人员家庭信访、上访、缠访不断,给地方安臵造成了压力。此外,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臵时,存在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四、对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规范的安置 政策法规体系。建议突出重点,取消一般,以自谋职业为主,以安排工作为辅。要按市场经济运转机制,对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货币补偿安臵,只对有特殊功劳的和因公残疾达到相应等级的少数退役士兵实行由国家供养或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针对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应考虑其特殊性,简化程序。
(二)建议建立优待兼顾地区差异的安置保障金和扶持培训就业制度。建议既要制订公平统一的安臵保障金标准,又要兼顾地区差异。实行货币补偿安臵既要体现国家对退役士兵的优待,又要兼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建议改变自谋职业及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负担方式,提高省级负担比例,减轻地方负担。
3.济南市退役士兵安置流程 篇三
2007-10-09【訪問次數: 70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濟南市退役士兵安置流程:
一、報名(時間1-2月份)
1、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分別持《退伍證》、《轉業證》和部隊出具的《行政關系介紹信》到各縣(市、區)民政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五區到市民政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
2、農村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憑《退伍證》、和部隊出具的《行政關系介紹信》到各縣(市、區)民政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
二、檔案審核(時間3月份)
市和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對報到的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檔案逐一進行審核,經審核對不符合安置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下發文件(時間4月份)
濟南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每年下發的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市政府的名義下發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
四、下達安置計劃(時間5-7月份)
市民政局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人事廳和省民政廳下達的當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協調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編制全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
五、考試考核(時間8-9月份)
1、文化考試。根據省、市文件精神和下達的安置計劃,對擬進事業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組織進行文化考試。編印教材、組織培訓和考試。文化考試形式:閉卷考試,其中初中部分佔60%、高中部分佔40%﹔試卷為語文、數學、政治綜合卷,滿分為100分,其中語文、數學各佔40分,政治佔20分。
2、檔案考核。根據退役士兵的原始檔案材料和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有效證件,進行量化賦分,確定檔案考核分數。具體賦分標准如下:
⑴軍齡分。退役士兵在部隊服役一年加1分﹔
⑵行政職務分。服役期間擔任班長職務的加5分,副班長職務的加3分﹔
⑶政治面貌分。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加5分﹔
⑷獎勵分。服役期間被團級單位授予嘉獎和優秀士兵的加5分、三等功加10分、二等功加20分、一等功和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加40分。獎勵分按最高分賦分,不累計賦分﹔
⑸其它分:特、一等傷殘軍人子女加5分,烈士子女(第二代)加10分﹔
⑹減分:服役期間受行政警告處分的減5分、受嚴重警告處分的減10分、受記過處分的減20分、受記大過處分的減30分﹔
⑺有效證件不全、檔案材料不齊不賦分﹔
⑻對有效證件和檔案材料弄虛作假、不真實、欺騙組織的,不予賦分,情節惡劣者取消安置資格。
3、現場選崗。根據考試考核成績和下達的事業單位指標數量。對參加考試考核的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分別排列名次,並張榜公布。根據本人考試考核綜合得分,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依次進行選崗。
六、對選擇進企業單位和經考試考核未能安置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門按照父母所在單位和就近不就遠的原則,在下達的安置計劃內統一調劑安置。
七、經考試考核和統一調劑安置後,在一個月內願意自謀職業的,允許自謀職業。選擇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義務兵(含不夠轉業條件的非農戶口復員士官)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2萬元﹔轉業士官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3.2萬元。同時,享受市民政局等10個部門制定出台的優惠政策。
整個安置工作10月底基本結束。
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主持词 篇四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区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动员会”。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区委常委、区武装部长##,副区长##,以及区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和今年有安置任务的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今天会议的还有受表彰的2005年度安置工作的先进单位和
先进工作者的代表。
今天的会议共五项议程:一是宣读《关于表彰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通报》;二是宣读##政府、##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三是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四是宣读区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五是区领导讲话。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同志宣读《关于表彰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区武装部部长##同志宣读##政府、##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区人事局局长##同志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由区民政局##同志宣读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最后,请##区长讲话。
同志们,刚才在动员会上各单位分别传达了《关于表彰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通报》及有关文件精神,副区长##同志也作了重要讲话。会后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要坚决杜绝出现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各部门要全力以赴,克服困难,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各项安置安置士兵的各项福利待遇,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
5.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篇五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2002-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6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
第四条第四条(职能部门)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以下称市安置部门)是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以下称区县安置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征兵、工商行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二章 接收
第六条第六条(接收的管辖)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后由市和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一般由原征集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也可以由其退役时父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下列规定予以接收:
(一)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未婚转业士官、非在职入伍的未婚复员士官、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二)配偶的户籍在本市且结婚满两年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由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指定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第七条第七条(接收程序)
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向有接收管辖权的区县安置部门报到。
区县安置部门应当自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退役士兵,并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退役士兵收到接收通知书后,应当按接收通知书的要求,到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区县安置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第八条(户口落户手续的办理)
退役士兵凭区县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非农业户口落户的特别规定)
转业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退役后可按非农业户口落户。
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士官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并经部队批准复员的,可按非农业户口落户。
第十条第十条(农转非的特别规定)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二)服役期间个人因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立三等功或者因其他事由荣立两次三等功的;
(三)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部队评定为三等以上残废等级的,或者虽未被评定残废等级,但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服役期间其家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五)烈士的遗孤或者兄弟姐妹接替其参军的;
(六)入伍前父母双亡的;
(七)飞行学员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退役,经团级以上的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和航空学校证明的。
第三章 安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单位的安置义务)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安置方式)
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县安置部门安排就业:
(一)转业士官;
(二)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下列退役士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一)系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二)除前款第(三)项以外的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三)入伍前系农业户口,因符合转业条件而按非农业户口落户的复员士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安排就业指标)
安排当的退役士兵就业,由市安置部门依据各区县上末在职职工人数,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必要的统筹,提出本各区县的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就业指标落实到本辖区内的相关接受单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安排就业顺序)
安排退役士兵就业,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双向选择;
(二)退役士兵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
(三)需跨区县指令安置的,由市安置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自谋职业)
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提出。
区县人民政府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发给自谋职业证明。经济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明,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手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复工复职)
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受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复学)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伤病残安置)
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退役士兵,按以下规定安置:
(一)被评定为特等、一等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二)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下达专项安排就业指标,予以指令性安置。接受单位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不服从安置的处理)
退役士兵拒绝领取安置介绍信,或者领取安置介绍信后不按规定向接受单位报到的,不再重新安置,由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 待遇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就业待遇)
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享有以下待遇:
(一)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的时间,一并计算为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
(二)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不低于接受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
(三)因接受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受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四)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的待遇。
(五)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进单位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待安置期间待遇)
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士兵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应当按规定予以接续或者建立。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乡镇安置待遇)
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其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应当重新划给。
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报考优待)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予以优待。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参加职业培训)
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参加职业培训,或者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自办企业)
退役士兵自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6.退役士兵安置协议 篇六
报 告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男,xxxx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我是xxxx年x月响应国家号召去参军的退役士兵,xxxx年冬季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在这两年的等待分配期间我一直到相关部门申诉、反映,但相关部门和领导都在推诿、踢皮球,到目前还没有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我也未领取任何货币安置费。这对一名服役13年的退役士兵是不公平的,不负责任的。我属于在编安置对象,现在在家中待业,家里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下有妻小,妻子无正式工作,父母也无工作,孩子还是嗷嗷待哺的年龄,我一人维持家计,实在是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xx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xx军分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0〕16号)精神,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安置分配工作。其文件明确指出:“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得到优先较好安置。并按照批准实施的方案,出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用人单位凭《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妥善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文件三大点写的非常明确,但相关部门就是不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对退役的士兵置之不理,公理何
在?党的政策严肃性何在?难到我们参军保卫祖国错了?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抗洪抢险)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为什么有政策却不给予安置工作?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积极、高兴的去当兵,保卫祖国,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到目前为止不但不解决,反而遭遇“踢皮球”,无人重视?相信上级组织,上级领导看到我的申诉后一定会重视起来,为我作主,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使退役士兵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盼切!盼切!
特此报告!
此致
敬礼
7.退役士兵安置协议 篇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现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对2010年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理论考试、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双考”安置范围
(一)依据国家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规定,凡符合在平度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
(二)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不参加“双考”计划安置。单位已破产、兼并使退役士兵不能复工复职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参加“双考”。
二、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办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量化综合记分。档案考核由市民政局、人事局、监察局联合审档(档案考核按青民安[2010]1号文件规定的量化加分标准执行)。
三、理论考试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
(一)考试内容:政治(占40%),法律(占30%),综合知识(占30%)。参考资料: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考试辅导材料》
(二)考试报名时间、地点:2010年6月14日至16日报名。报考者须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两张,报名费50元,到平度市民政局安置科报名,过期不予办理。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2010年6月22日-23日。
(四)考试时间、地点:2010年6月27日9时,报考者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五)“双考”成绩公布:2010年7月16日参加双考的退役士兵到市民政局安置科领取。
五、“双考”计分方法
“双考”成绩计算方法。“双考”分数=理论考试分数×40%+档案考核分数×60%。“双考”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者优先;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的相同者,有职务命令者优先。
七、公开选岗与办理就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向退役士兵公开安置计划(即具体安置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双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名次排序,公开选择就业岗位。公开选岗结束后,由安置办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复退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按照《复退军
人安置工作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
八、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岗不满意和选岗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且又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不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纳入失业人员管理。
九、机关事业单位专业岗位的考录与选岗按市人事局有关意见实施。
十、自谋职业。考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不再参加“双考”。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参加“双考”后不愿选岗的,可在成绩发布后30日内申请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1)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政府规定);(2)享受劳动技能培训补助;(3)参加成人教育和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享受加分;
8.退役士兵安置协议 篇八
安置办向社会公开承诺退役士兵服务标准
民政局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十分重视,把服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了“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的重要内容,要求安置办及其工作人员提高服务退役士兵的服务质量和标准,积极为退役士兵办实事、办好事。
安置办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退役士兵的主要内容有五条:一是争创“亲情服务,满意民政”文明窗口,以“以退役士兵为本,为退役士兵服务,为退役士兵解困”为工作理念,做到诚心待人、用心办事、真心帮扶、热心服务。二是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创造性的做好安置工作,遇事不推诿、不卡要、不接受吃请、不接受馈赠。三是主动热情、作风细致,对前来办事的退役士兵必须做到“五个一,两个不”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水解渴,一把椅子让座,一席好话解惑,一个好心情回家;不敷衍、不刁难,真诚相待,热情服务。四是依法办事、提高效率,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程序办事,不滥用职权。对来访的对象不拖拉、不推诿,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结,按政策不能办理的,讲清政策、说明原因。五是推行公开、接受监督,除涉及国家和军事机密外,一律实行公开政策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内容,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条件、安置对象、安置时限、安置办法及办理自谋职业安置的程序、标准、所需材料、报批程序等全部公开。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做到有错必查,有错必究,有错必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9.退役士兵安置协议 篇九
(判断题类)
一.判断题(共200题)
1.从赛典寺·赡思丁治理云南起.云南正式以省—级行政区划的称谓出现在历史上。()2.中国古代教育是以培养政治人才为主,而自然科学及职业技术教育长期不被重视。()3.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当中。()4.蔡希陶为我国和云南的生物科技事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5.宪法监督只分为人民监督和立法机关的监督。()
6.劳动合同的类型主要分为长期劳动合同.短期劳动合同.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7.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得低于平时工作百分之二百的工作报酬。()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是服兵役。()9.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10.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11.公民人身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12.退伍的义务兵.士官的安置工作都应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13.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14.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5.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16.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中嘉奖是最高奖励。()
17.奖章.奖状.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总司令部制发或者规定式样。()18.破产财产的清算的第一顺序是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19.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正常工资报酬。()。
20.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其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的平均报酬。()。
21.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
47.依据《破产法》规定凡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均应被宣告破产。()48.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49.刑罚的特点主要有:严厉程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机关和程序不同。()50.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51.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5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53.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通知全体认股人。()5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股东会议召开前20天备置。()55.中外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56.合同有两种形式即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57.债法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58.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的一切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59.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60.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和法人。()61.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2.产期女性职工享受不少于60天的产假。()63.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64.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租赁的数量规格不重要。()
65.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神圣职责是保卫祖国.抵抗侵略。()67.犯罪之后发现漏罪的采取“先减后并”原则。()
68.《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军人对违反纪律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69.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70.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可以使用缓刑。()
71.《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九条规定:处分决定宣布倩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二十日内提出申诉。()72.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租赁的数量.规格不重要。()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神圣职责是遵守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神圣职责是抵抗侵略。()
100.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01.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生产力。()。
10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80多年来建党经验的总结。()。10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104、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是同步富裕。()。105、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106、毛泽东思想是毛泽东本人的思想体系。()。
107、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小。()。108、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持续。()。
109、《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国所有制企业.独资企业。()。
110、云南是民族众多的省份,其中有20个民族为云南所特有。()。111、从汉字的结构看,“因、国、这、凶”都属于全包围结构。()。
112、巴金的激流三部曲是《雾》《雨》《电》,爱情三部曲是《家》、《春》、《秋》。()。113、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的公文文种,称为“请示报告”。()。114、函使用广泛,多用于平行文,也可用于下行文和上行文。()。115、按公文的行文方向,通报、报告、通知、通告都属于上行文。()。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是服兵役。()。117、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118、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
119、公民人身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120、退伍的义务兵、士官的安置工作都应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12l、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122、实物媒介是指以含有某种信息的实物充当信息传递的载体。如:产品、象征物、公共关系礼品。()。
123、当电梯人数超载时,最后上来的人要自觉退出电梯()。124、与尊长、异性一起步行时,一般以右侧、内侧为尊()。
125、公共关系是一种主观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说,公共关系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状态和公众舆论状态的基础上展开的。()。
126、女士套装颜包应以暖色调为主,且一套服装的颜色不能超过两种。()。
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5l、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152、自我认识一定要全面、客观、深刻,绝不能回避缺点和短处。()。153、与尊长、异性一起步行时,一般以左侧、内侧为尊。
154、上轿车时,应请尊长、女士、来客从后排右侧车门先上车,自己再从车前绕至左侧车门后上车。()。
155、公众是公共关系工作对象的总称。()。
156、女士套装颜色应以冷色调为主,且一套装的颜色不能超过两种。()。
157、组织者召开会议前首先要发出通知,日常会议一般用简单的文字通知或口头通知。大型的重要会议一般要用正式的请柬。()。
10.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篇十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经2000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 赵乐际
2000年7月12日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士官和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退役士官的具体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但涉及转移安置费、就业补偿、生活补助费等标准的,依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应服从国家安置。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比例,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人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于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将当年征集入伍的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名单报当地安置机构。安置机构据此安置退役士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当年退役士兵人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在西宁地区(不含所属各县)的中央驻青各单位、省属各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由省安置机构统一下达;在州(地、市)、县(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安置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应均衡负担、合理分配,对职工工资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按职工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濒临破产、停产或半停产企业,不分配退役士兵。
第八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偿。其计算方式为:就业补偿标准=安置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退役士兵服役年限。
第九条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安置在原单位;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工勤人员缺额增补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 单位或企业招工时,应当预留不低于招工人数10%的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并及时通知所在地的安置机构。
各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 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或企业应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本人要求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予以签订。
第十三条 有安置任务的单位,确难完成安置任务时,可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转移安置费。
转移安置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转移安置退伍义务兵1名,交纳转移安置费20000元。
(二)转移安置退役士官1名,交纳转移安置费40000元。
第十四条 转移安置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转移安置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补偿。
征收转移安置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间自报到后第二个月开始,至安置介绍信开出的下一月止;但因退役士兵本人拖延分配期限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对在部队取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第十七条 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伤残退役士兵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特、一等伤残退役士兵,省安置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建房补助资金,并通知伤残退役士兵入伍所在地或其配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接收地的安置机构,应根据方便伤残退役士兵的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予以建房安置,建房面积必须达到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其经费由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由其入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置,接收单位应根据伤残士兵的身体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一)经审核确定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二)属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集指标入伍的;
(三)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从农村、牧区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役以后以不正当手段办理城镇户口的;
(五)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接到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后,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暂不能安排的,该单位应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或不服从安置机构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安置机构及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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