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4-10-25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精选4篇)

1.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市区有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

(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运营的,应当自终止运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四)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五)车型标准略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1.4T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500毫米以上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新购置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第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申请人凭《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行政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与该车辆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相一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市区居住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其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和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由申请人本人提供证明或承诺材料。

第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四)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车辆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本平台的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接入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信息、运营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将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用于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以上网约车平台从事经营。

第二十三条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其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三)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四)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或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站点候客,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五)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六)遵守职业规范,着装整洁,文明行车,文明服务。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

(四)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支付乘车费用;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安、工商、物价、质监、商务、税务、人社、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2.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我市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

市公安、工商、质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我市中心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

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我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我市中心城区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区域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我市中心城区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在我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籍所在地为南阳市,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5座车辆不低于10万元,7座车辆不低于13万元;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行驶里程不超过3万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应当明确其经营区域为中心城区,经营期限自车辆初次注册之日起满8年止,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计程计价器,不得设置车身营运标志、标识,不得使用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的车身颜色、图案。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C1车型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公安机关应出具相关证明;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由驾驶员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四)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按要求参加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

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

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中心城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我省对网约车报废另有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篇三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作为该《办法》附件一并公布。

下载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7/t20160728_2068633.html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7/P***361288.docx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6.数据库接入情况 □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4.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背景:对于出租汽车定位,社会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承担了公共交通的部分职能,其发展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律来对待;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与公共汽电车、地铁等都属于公共交通,只是分工不同;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个性化的运输服务,不属于社会公益性行业。

《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该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各地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问:定位一直是探讨出租汽车问题的老话题了,请问如何理解出租汽车的定位?这将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产生哪些影响?

王浩:自交通大部制改革以来,《规定》的出台本身就是一个突破。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形成了闭环,标志着出租汽车管理制度基本完善,也为今后的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

此次明确出租汽车的定位是为了将出租汽车与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方式相区别。《规定》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租汽车制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自身发展定位。在一些小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租汽车可能还需要行使公共交通的职能,在服务方式、运输价格方面作出调整,满足居民的基本出行需求。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小城市发展成为大中城市后,公共交通逐渐发达,出租汽车就需退出主导地位,发挥公共交通的补充作用。当城市进一步发展成为像北、上、广、深等大城市时,公交、地铁、快速公交网络较为完善,出租汽车则成为一种相对高端出行的交通工具,满足具有一定消费能力人群的出行需求,而且要控制发展数量,减少对道路资源的过度占用和对空气污染等负面效应。

苏奎:《规定》中对出租汽车的属性与定位体现出了创新,明确了出租汽车不是公共交通范畴的态度,这将影响到出租汽车支持政策、管理方式等问题。这是个特殊的行业,虽然定位为不属于公共交通,但它和公共交通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出行特征看,它独占道路资源,属于个体交通,但又有集约化的性质,可以几个人共用一辆车,节省停车资源。如果出租汽车发展的好,还可以抑制市民购买私家车的欲望。出租汽车的定位明确其不再是公益性的交通出行方式,可以体现“用者自付”的原则,有利于政府在监管之下更好平衡企业、驾驶员、乘客之间的利益关系,出租汽车政策方向的下一步发展也有据可依。

莫琨:出租汽车不仅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更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其他运输方式一样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出行服务。不过出租汽车运营有很强的地域差异,要根据各地城市发展规模、公共交通能力、市民经济水平等因素决定。出租汽车的定位只是一个大的发展方向,各地要综合考虑各自的实际情况,把出租汽车放在综合交通的体系中,比如说公共交通发展较好的城市,那出租汽车的定位就不应该是公共交通,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较低,就可能需要出租汽车承担一部分功能。定位明确后,短期内实现还需要一个逐步过渡的过程。

经营许可监督质量完善退出

背景:经营权主要经历了三种配置方式,行政审批是我国大多数城市曾经的经营权许可方式,经营权拍卖也一时被部分城市采用。目前大多数城市都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投放经营权。

《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经营权到期后是否继续经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

问:《规定》中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进行了明确要求,这跟以往有何不同?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有何影响?

王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说明我国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延续数量管控机制,一方面是出于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考虑;另一方面还是考虑出租汽车的行业特点,其难以通过市场自行调节,用“公共池塘”理论可以很好的诠释。池塘资源有限,如果不强化管理,资源就会枯竭,最终大家都受损失。对于新增的经营权,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考核进行配置,建立退出机制,优胜劣汰。

苏奎:经营许可方面,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审批、拍卖、服务质量招标等几种模式。广州对此也经历了一个探索的过程,最早实行拍卖的形式,后来实践证明不利于后续的管理,易引起经济纠纷,诱发社会矛盾。单纯的行政审批也会引发各种矛盾。因此自以来,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开始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来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让出租汽车市场更加的公开、透明。

秦维宪:《规定》规范了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二是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并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效衔接。鼓励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进行优胜劣汰,对行业发展具有导向作用。

经营管理公司化和品牌化

背景:在经营模式上,目前社会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出租汽车的流动性、封闭性的经营特点,比较适合个体经营;二是认为,出租汽车市场乱象横生,需要统一化的管理,应该走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

《规定》: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问:出租汽车问题由来已久,经营模式各地不一。如何看待现有出租汽车的经营模式?新规的实施将会给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带来哪些改变?

王浩:公司化经营,可以提升服务质量,发挥企业的主体责任,是行业发展较好的一种方式。通过公司化的模式,把服务质量和信誉评价作为投放经营权的`指标,有利于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利于企业,走品牌化、规模化的道路,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苏奎:在经营权管理方面,广州作了大胆的创新,把经营权所有权和经营资质相分离,也就是说出租汽车经营不仅要拥有经营权,还要有服务质量等运营资质达标的企业或人员,缺一不可。为更好保障驾驶员的权益,广州市交通部门要求每个驾驶员都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走公司化的道路,既可以强化服务监管,又能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

莫琨:《规定》明确提出鼓励公司化发展方向,就是鼓励出租汽车产权和经营权明晰发展,便于对驾驶员进行实时管理,改变以包代管的状态。目前好多地方也都在试点公司化运营、员工制管理,其实是更高一个层次,鼓励把驾驶员纳入出租汽车企业的正式员工,保障其休息权,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也能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

秦维宪:《规定》对公司化发展模式,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内部和谐和行业稳定。

创新多元 探索未来发展突破口

背景:目前,我国出租汽车运营方式大多以扬招为主。据相关资料统计,某大型城市的出租汽车空驶率达38%,交通高峰期占用全部道路资源近20%。在道路资源紧缺、能源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出租汽车扬招不仅耗费紧张的道路资源,加重交通拥堵,也不利于节能减排。

《规定》:各地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问:电召及预约出租汽车的出现,给出租汽车行业提供了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如何保障电召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王浩:预约出租汽车可以有效缓解打车难,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质量。但是到底如何实施、怎么管理、谁来管理,各地还需要经历一个探索的过程。个人认为,预约服务应该是相对高端的,车型档次、价格稍高,在支付方式上也可以采用现金、网络、刷卡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今后还是要从信息化的角度入手,通过数据来分析并满足市民预约出行的需求。

在电召方面,交通运输部启动了30个城市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7月1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还发布了《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鼓励各地通过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多种服务方式开展电召业务。下一步,我们可以考虑与市场企业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市民提供不同的服务,比如给老人、残疾人、学生等提供叫车服务,政府可以利用打车软件的平台和技术,方便乘客,也提升了行业发展水平。

徐康明: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预约出租汽车在召车方式上,仅限于电召式的电话及网络约车,不提供马路巡游服务;在服务品质上,与普通的出租汽车也有差异,发展初期阶段主要应用于婚礼、高端商务活动、年会用车、应急活动等特殊出行服务,近几年来,预约出租汽车也逐渐被使用在日常通勤或普通的出行上;在运价上,也与常规出租汽车有所区别,更趋向市场化。

国外部分城市对预约出租汽车的数量虽然没有严格的管控,但是对车型、服务品质、定价及驾驶员准入有严格的要求。在很多城市,出租汽车不仅是客运体系的一部分,更是展示城市形象的一个窗口。对国内来讲,预约出租汽车还是一项新生事物,在管理机制的架设,服务品质的要求,价格体系的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缺,应该尽快制定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所需的各项机制和政策。如果对预约出租汽车及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和服务品质上没有严格把控,有可能会加深预约出租汽车与常规出租汽车之间的社会矛盾,导致城市巡游出租汽车体系准入的崩溃。

苏奎:从这次部令来看,明确了预约出租汽车属于出租汽车范畴的定位,虽然还缺乏一些可操作的管理规定,但是却给预约出租汽车这个新生事物提供了一个探索的空间。预约出租汽车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出行服务,满足市民特殊的出行需求。出租汽车个体化的服务模式,跟保障公众利益,提升服务质量的公司化管理之间有着内在难以克服的矛盾。而预约出租汽车采取公司化的运营模式,和普通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双层经营制的模式不同,它只是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驾驶员只负责完成企业接到的出行需求订单,不再是生产活动的主体,使经营与运营服务相分离,既满足特殊的出行需求,也是出租汽车打破现有发展模式的一个突破。广州计划以此为切入点,探索出租汽车和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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