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24-09-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一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的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期目标。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图(技术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研究开发部门、试验、检验部门等)。

(2)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及各部门职责。

(3)技术中心人员编制(包含具体人员编制数、主要人员名单、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三)技术中心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与大学院校共建实验室或研发机构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五)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等。重点编写研发周期三年以内的项目情况,产学研合作项目情况,当年研发项目情况(当年指2012年)。

(六)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三年内)及经济效益。

三、市工信委推荐意见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二

1 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要求,适应我省认定的需要,总结出如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稳定性的需求:在系统架构设计时,应该充分考虑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单点故障。可支撑大并发用户数同时在线。

内容搜索需求:提供统一的搜索引擎,搜索系统内管理的一切对象和电子资源,包括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支持常见文件类型的内容检索和摘要提取。

访问量需求:需要考虑系统的负载能力以及特殊时期(如有突发事件)的扩展性,可以根据需求情况配置群集以支持负载均衡和失效转移。

安全性要求:建设系统需要充分考虑公网站系统的安全性、以及网站数据的安全性,保障服务器上的应用及其他信息不被非法的删除、篡改。

备份要求:提供联机备份解决方案。包括对于应用程序和文件数据的备份及数据库数据的在线和离线备份。

应用系统整合与界面集成要求:系统不仅仅需要能展现Web网站的内容,而且作为应用系统的统一入口,能够整合各种后端系统;需要能够提供后期工作需要的系统接入。

2 系统分析

本项目平台的设计要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整体角度出发,需考虑各项功能应用的有机整合。而整个应用平台在规划时最重要的是应该具备强大的灵活性和扩展性,以适应企业市民服务需求的调整而不断产生的变化。因此,在系统的建设中,必须采用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的技术来建设该部分的内容,才能确保本项目建设的长期效果。同时需要考虑与国家系统间的数据对接和共享。

2.1 业务流程

本项目的用户主要涉及申报企业用户、管理机构用户、评审专家。主要的功能有注册、信息填报、复审填报、证书管理、在线评审、信息检索、信息统计、信息公示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要求流程如图1。

2.2 系统功能设计

主要功能包括企业信息注册及认证、企业申报系统、管理机构管理系统、专家在线评审系统、网上调查系统、评审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等。

1)企业信息注册及认证:该模块主要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注册、密码找回、注册信息确认。

2)企业申报系统:企业申报系统流程如图2所示。该模块主要包括高企认定申报、高企审批进度查询、高企证书查询、企业自评、高企复审、企业注册信息变更、企业更名等功能。在填报认定申请之前必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在获得国家系统的登记号和填报号后,登陆本系统进行确认,确认后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填报工作。

3)管理机构管理系统:主要包含企业注册管理、高新认定申报管理、复审申报管理、证书管理、企业黑名单管理、认定工作授权、认定机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信息统计等功能。此模块主要的用户为省科技厅高新处、省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各市科技局相关人员。主要对企业的注册信息、申报信息、证书信息、企业信息等的审核工作,以及认定工作中信息的公示管理。

4)专家在线评审系统:主要包含认定信息评审、认定信息汇总、项目统计浏览等功能。此模块主要功能是实现专家在线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在线认定。每个专家根据所在组的项目情况分别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所有专家完成评审后,由汇总专家对所有评审信息进行汇总,并完成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初次申报认定和企业复审工作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方式均相同。

5)网上调查系统:该模块在网上实现投票调查和问卷调查两种调查模式,并提供调查信息的统计和分析报表等功能。

6)评审信息管理:该模块对即将进行认定或者复审的企业进行在线评审的设置。有评审专家管理、专家分组、专家帐号和密码生成、企业分组、评审汇总等功能。

7)系统管理:该模块包含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系统基本数据管理、文件检索等。

根据以上功能分析,得到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系统模块结构图如图3所示。

2.3 与国家系统接口设计

该接口设计主要包含与原有和现有国家系统数据的数据传输,主要包括从国家系统实时读取企业注册信息、已经认定通过的企业的申报信息、复审企业的申报材料信息、专家评审信息等,同时将认定或者复审完成后,将通过认定企业的申报材料、认定信息上传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

2.4 系统实现分析

系统采用java技术,建立统一的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并通过对现有网站内容的整合及与现有应用的集成,建立一个信息布局合理,具有高可靠性和可扩展性的业务网站。

2.4.1 工程实现方式

在整个工程的建设中,综合考虑了多方面行业领先技术和流行的趋势,保证整个工程具有非常好的开放、可集成性,支持大的负载能力,同时具有技术的前瞻性,符合行业流行发展趋势。系统架构考虑不受硬件约束,支持集群和负载均衡等技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系统基本技术路线是B/S结构,J2EE和系统三层架构,功能实现基于关系型数据库、企业级中间件等,每一层都提供标准应用开发接口,在每一层都具有安全体系的设计。显示/展现层,基于web页面负责输入及输出和展现客户所要看的数据信息。应用层的系统开发支持通用的J2EE标准的中间件产品,采用Java、JSP等技术进行开发,为便于系统间数据的交换。系统底层直接提供对XML、WEB Service的支持。

2.4.2 工程开发模式设计

本系统主要采用J2EE作为开发模式。采用Java 2平台核心,拥有“编写一次、到处运行”的特性、方便存取数据库的JDBC API、CORBA技术以及能够在Internet应用中保护数据的安全模式等,同时还提供了对EJB、Java Servlet API、JS以及XML、WEB Service技术的全面支持。采用LINUX操作系统,采用中间件技术,数据库采用ORACLE 11g for linux。

5 结束语

通过对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研究和设计,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技术的原则,采用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的开发模式,对认定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分析,建设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陈琳.基于SOA架构的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支撑平台的研究与开发[D].济南:山东大学,2010.

[2]陈刚.面向服务体系结构的应用模型的设计与实现[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06.

[3]常晓岚.江苏共青团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规划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9.

[4]龙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协同办公系统测试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09.

[5]徐志东.中间件在政府网站中的应用[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6(5).

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政策解读 篇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发布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有关条件,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技〔2015〕214号)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三个层级。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区(县)所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鼓励各区(县)政府对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9日。原《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291号〕同时废止。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4.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并为推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湖北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快报工作。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在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和快报报送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信用状况良好,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二)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为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子公司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财务指标、创新成果、管理体系以及通关、涉税、诚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评价和快报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两年对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三条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评价工作通知,组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二)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到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半年组织报送一次企业技术中心快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按照省发改委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半、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工作,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领域,上一评价评价结果优良,创新成效显著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研发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由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每年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九)连续三次逾期未报送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九)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

(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地税务机关和省内各直属海关依据职责范围分别对申请认定和参与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第六条第(五)项第1条、第2条,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及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或各行业技术创新变化,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作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快报等,逐步实现网上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鄂发改技装〔2008〕76号)同时废止。

5.##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五

第二条 ##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和省根据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制定发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企业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七)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文明生产,厂容厂貌良好。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

(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核,合格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七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需对其重新认定;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及时向科技厅申报换证。

第九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科技厅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关于高新技术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六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近日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同时三部门正在抓紧编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务院新闻办于2015年1月15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审改办负责人吴知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和科技部副部长阴和俊介绍简政放权有关工作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情况,以下是内容节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完善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的优惠。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管理办法。实施8年来,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取得很好效果。根据加大支持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力度的新要求,三部门对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在本月1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本次修订完善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适当放宽认定的条件,将小企业研发费的占比由6%调整为5%,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到高企政策的优惠。将企业科研人员占比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10%,以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外包、众包等发展的新趋势,取消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与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以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技术转让。

二是简化认定的工作流程,缩短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简化企业更名的备案流程,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将各地评审专家的备案管理下放给地方的认定机构,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企,在有效期内资格继续有效。

三是加强认定和后续监管,建立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机制,对各地认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认定后高企资格复核机制,明确取消资格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办法,加强对认定企业的日常管理。

四是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新增检验检测、智慧城市、现代体育等服务业支撑技术,扩充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技术,增加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等先进技术,剔除了一批落后的技术。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印发 还将编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近日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同时三部门正在抓紧编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使政策细化、具体、可操作,并将加强政策的宣传和监督工作,使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此次认定办法修订完善有哪些主要特点?将对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什么作用?

到2015年底,全国共有高新技术企业7.9万家,应该说高企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发展。2014年高企的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12%,比规上工业企业增速高出了5个百分点,高企的研发经费投入占全国企业研发经费的一半以上,高企已成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骨干力量。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认定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术领域范围跟不上产业发展的变化,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的不足。二是现有的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力度不够,同时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认定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后续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

此次修订完善有四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高新技术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

二是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等纳入支持的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三是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支持,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的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问题及建议 篇七

一、主要产品 (服务) 的概念不清晰

《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企业,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 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主要产品, 定性还是定量,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没有明确。在具体操作中, 各地的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就不一样。一方面, 有的地方认为主要产品应该是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 那么在认定中, 企业只有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符合条件。如果企业只是对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 则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 有的地方则认为不需要这么严格, 既然国家没有规定, 就不要加以限制, 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主要产品。那么在认定中, 只要企业对自己的任意一款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符合条件, 而不管该产品占销售收入比重是多少。上述两种理解存在较大差异, 从而导致在认定中不同省市认定口径或执行尺度不一样, 同样情况的企业, 在不同的地方, 有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而有的则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这严重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 关于主要产品的界定问题, 既要达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 又要保持口径一致、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从便于操作和科学地角度出发, 以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标准是可行的。

具体来说, 以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是最准确的说法, 但是这样掌握过于严厉或教条。考虑目前企业的产品可能多种多样的经营实际, 可以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 再宽松一点掌握, 可以按照企业应用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种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若干种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总的来说, 不管是按哪种方法或口径掌握主要产品的界定标准, 最关键的是全国要统一口径, 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体的认定中执行尺度差异过大, 人为造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不公平,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尽早明确。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合理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比较宽松, 无论是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 还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 甚至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 都可以视为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在《工作指引》中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具体评价方法中, 没有将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作为评价指标, 仅仅按照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评价, 对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并没有任何鼓励措施。企业为了尽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往往通过受让、受赠、并购、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快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实际上这些自主知识产权可能对企业发展没有实质性帮助作用, 与企业主营业务也没有太大关系。

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这样的政策导向不利于企业加强自主研发, 不能真正达到刺激和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目的。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 只引进而不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势必削弱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 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事实也告诉我们, 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 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因此, 笔者建议, 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是在具体认定过程中, 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应该区别对待, 在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赋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初次认定通过后, 应要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 在三年后的复核中, 对这类企业应要求企业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 从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三、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条件刚性不足

虽然《工作指引》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均进行了具体的定义,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无法准确衡量, 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弹性较大, 企业和认定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争议。如, 《工作指引》中规定研发人员包括的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企业在申报时有的为了凑够数量, 将一些不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也作为了辅助人员, 有时候甚至辅助人员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研发人员, 而认定部门在具体审核时既无法把握技工参与研发活动达到什么程度算参与, 也无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参与了研究开发活动。在具体实践中, 能够作为抓手的只有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因此, 只要这些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和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就可以了, 这样就造成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和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条件的刚性不足。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 如, 可以考虑将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 同时降低10%的比例要求, 这样可以提高认定条件的刚性, 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专职研发人员、从而提高研发实力。

四、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中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 而且还影响着数以百亿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关系重大。为保证质量,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 但是对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的质量如何进行监督和约束规定得不够全面。

(一) 中介机构管理

目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既没有统一格式, 也缺乏对审计质量的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 (会协[2008]83号) ,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时采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在缺乏统一要求的情况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的专项审计格式混乱, 审计质量参差不齐。在利益驱动下, 有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证据受限的情况下, 仍然会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甚至帮助企业弄虚作假。

笔者建议:一是统一审计规范和格式。国家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是完善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督制度, 要求各地认定部门采取适当方式, 如聘请财务专家或其他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 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由企业重新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二) 专家评审制度

为了保证认定的公平性, 国家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引入了盲审制度, 即认定机构在将企业的有关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时, 要在电子材料中将企业身份信息隐去。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国专家库至今尚未建立, 再加上网络工作系统建设问题, 盲审制度一直没有实施。目前, 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由本省专家进行评定, 且在认定过程中多数没有实行盲审制度。由于地域限制和专家数量、研究领域等原因, 在专家评审阶段可能存在问题, 如, 可能导致认定受少数专家的影响, 而且有些专家可能与企业之间因为在某些研发项目上有过接触而存在影响客观公正的因素, 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从约束机制来说, 据笔者了解, 多数省市没有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制度, 导致专家的评审意见无人监督。

笔者建议:一是科技部要尽快建立全国专家库, 提高评审专家的随机性, 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认定网站, 加紧推行专家盲审制度, 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独立性;三是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复审制度, 形成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1]姚和平, 徐红.谈改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 2009, (11) .

[2]陈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仍存在不足[J].浙江经济, 2009, (18) .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问答 篇八

(网上发布)

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为了使全国的认定机构和企业深入理解《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内容,明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掌握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我们编制了以下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答: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为了建立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科技大会之后,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二、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答: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十几年来,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综合政策体系。

三、我国目前共认定了多少家高新技术企业?

答:截至2007年底,我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共有56047家(其中,高新区内企业32347家),股份制企业30108家,三资企业9212家,国有企业1640家,集体企业651家,私营企业14217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452.2万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496.9万人,硕士毕业生30.8万人,博士毕业生4.0万人,吸引留学归国人员4.1万名,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279.7万人。2005年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共享受减免税收达158.7亿元,2006年仅所得税减免达110.3亿元。

四、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从1998年纳入统计以来连年稳步增长,已从最初的2140.5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 22109.9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9.6%。2007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费支出总额为46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5.1%,其中研究开发经费支出1995.4亿元,占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54.5%;高新技术企业实现营业总收入104770.5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22109.9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的20.6%;实现利润6684.1亿元;上缴税额4851.4亿元;出口创汇3683.5亿美元。

五、新办法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

答:多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全国企业科技创新的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说明,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创新 能力不足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升级发展的瓶颈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体制的推进,我们已经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也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内生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在发展方式上,我们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必须突出创新能力建设。如果继续强调生产能力,片面追求经济规模而忽视创新能力建设,那么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停留在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核心技术永远受制于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将无法按期实现。因此,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势在必行。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 力的决定》,配合落实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

六、出台新办法的目的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制定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七、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答:新《认定办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 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八、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是否有具体指标来衡量? 答:新《认定办法》对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等关键认定指标和测度依据均有明确规定。大家知道,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

新《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九、为什么新办法在认定工作中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取代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答: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大家知道,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新《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十、新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新《认定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大家知道,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都处于创业发展阶段,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销售规模较小,原认定办法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定为5%,符合当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经济规模增长迅速。同时也呈现出一个规律: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初创期有所降低。这是因为,初创期的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和产品开发活动,在这个阶段,企业研发投入大,销售收入少,因此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大。当企业度过初创期后,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除了将一部分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外,还需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市场开拓和扩大生产能力,因此在这个阶段,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初创期有所降低。

通过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的统计分析,考虑到我国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现实,新《认定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适度调整,将销售收入为5000万以下企业,比例定为6%;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的企业,比例定为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定为3%。这样做既能引导企业保持较高强度的研究开发投入,符 合国家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能适应不同规模企业的客观发展规律,执行起来更加合理可行。

十一、新办法在认定管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新《认定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

为了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新《认定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这一改革措施,保证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在组织管理方面,新《认定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新 《认定办法》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十二、在新办法实施后,高新区外的企业是否和高新区内的企业一样能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答: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认定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答: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十四、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

答: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 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十五、《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以上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十六、什么是独占许可?

答:独占许可属于技术转让的范畴。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是许可证贸易。它是指技术供应方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出售给技术接受方,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技术交易形式。许可证贸易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五种:(1)独占许可。它是指在一定地区内技术接受方对所购得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2)排他许可。它是指技术接受方在一定地区内享有对所授权技术独占的使用权,第三方无权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但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其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运用此项技术的权利。(3)普通许可。技术 接受方有权在某地区使用被购得的技术,但同时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或将其再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4)分许可。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指定地区内将购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5)交叉许可。这是一种双方相互授予价值相当的互惠的技术使用权,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独占许可具有依法拥有和不受他人制约的特征,因此,可将其视为自主知识产权。

十七、《认定办法》所说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十八、什么是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 熟练技工。

十九、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在具体认定时,专家将根据以上定义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界定,原《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不再使用。

二十、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十一、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国家权威机构的证书、批文)。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对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或样品、样机的能力。在具体认定时,主要考核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时,是否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企业是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企业是否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对企业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是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评价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的增长速率,并得到相应的分值。

二十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哪些基本程序? 答:(1)企业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2)进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好的注册登记表发 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网络告知企业。

(3)企业提交认定申请。企业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发至认定机构,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4)认定机构组织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5)公示和颁发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二十三、什么是认定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认定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的专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十四、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主要承担什么工作?

答: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认定机构对专家采取聘任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主要工作是,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具备哪些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主要从事哪些业务工作? 答: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财务中介机构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年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主要业务工作是: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网上予以公告。二

十六、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应提供哪些认定材料? 答: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要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认定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下载获得。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认定办法》规定,注册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注册时间不到一年,则不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企业财务报表主要用于评价企业的成长性,必须通过审计。已经通过年审的企业,可直接提供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无需再选择新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计。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五方面的材料,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依据。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前,需要认真阅读和理解《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然后再着手准备认定材料。企业上报的认定材料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如发现存在虚假行为,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二十七、企业如何进行专项审计?

答:企业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格式,准备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以及相关财务资料。然后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并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二

十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主要包括5个表格:(1)企业基本信息表。(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3)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4)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汇总表。(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二

十九、《企业基本信息表》包括哪些内容,在认定中起什么作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内容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企业近3年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企业近3年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情况、企业近3年的研发投入情况、企业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等。同时,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管理人员与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参考该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三

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在填表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要求企业将近3年所执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逐一填报。内容包括:研发项目的名称、项目起始时间、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参加研发项目的人员数、研发项目的技术来源、研发项目经费预算、近3年该项目研发经费总支出等。同时,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的立项目的与组织实施方式、研发项目的核心技术及创新点、研发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在填表时,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对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的定义和《重点领域》的相关要求进行填报。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应作为研发项目填报。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逐一进行评价,对符合《工作指引》和《重点领域》要求的研发项目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研发项目予以扣除。

十一、《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在填表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 情况,要求企业按照单个产品(服务)逐一填报。内容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来源、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等。同时,要求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与同类产品(服务)相比较的竞争优势、产品(服务)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填表时,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收入的定义和要求进行填报。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按照《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规定,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逐一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予以扣除。

十二、《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汇总表》在认定时起什么作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所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通过考察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结合其他报表信息,来确认企业对其主营产品(服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十三、如何填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情况,要求企业按财政将每个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逐一列示并加计汇总。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结合对企业研发项目的确认情况,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进行评价。

十四、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答:《认定办法》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按照以上定义,研究开发活动可理解为由科学研究活动与技术开发活动两大部分构成。科学研究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的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探索技术的重大改进而从事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技术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臵、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中所说的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十五、如何判断研究开发活动?

答:研究开发活动可采用行业标准判断、领域专家判断、目标结果判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定。

一是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二是领域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三是目标结果判定法。检查研发项目的立项、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研发活动是否形成项目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科技成果。

十六、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研究开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人工、研究开发直接费用、研究开发设施折旧、研究开发设计费、研究开发设备调整费、研发活动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 开发费用支出等。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帐,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十七、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新老办法如何过渡? 答: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九

一、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决定我省认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适时修订办法;

2指导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机构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其认定工作;

3指导制定我省中介机构和专家认定标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省财政、省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负责建立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

3负责公示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工作;

4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经核实后做出处理决定;

5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报告;

6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通报、培训等事宜; 7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申请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三、认定与申请的有关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审查、认定、公示与备案,按照《认定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年4月30日以前受理的,6月30日前认定完毕;10月31日以前受理的,12月30日前认定完毕。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章”)。企业凭此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优惠事宜。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复审

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五、重大业务事项变更

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六、罚则

(一)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取消参与评审资格。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十

目前, 我国逐步实施创新驱动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战略, 为了增强我国高新技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迫切需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因此国家大力提倡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资金投入, 增强研发能力, 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我国政府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首要条件, 即: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企业,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国家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按确认的研发费用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 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外, 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比如参与政府或企业的招投标就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有了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企业在申报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方面做出了积极反应, 很多企业开始部署长远的发展战略计划, 将科技创新、研发科技项目作为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同时, 依照国家政策的引导, 我国本土企业认识到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自主研发的科技创新成果也通过申请国家专利的形式予以固定和保护, 真正做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政策, 对国家专利申请产生了积极影响, 有力地促进了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

(1) 增强了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

(1)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新修改的专利法在专利权的归属上作出了新规定, 使得科研人员的利益和单位利益统一起来, 从法律上为建立新的技术创新机制提供了依据, 大大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从而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同样, 研发人员利用专利信息, 受到种种启发, 促进了技术创新。

(2) 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促使企业投入研发资金、引进技术人才、加大研发力度, 坚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的信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出台前, 中国传统行业中的企业很少有知识产权维护意识, 埋头苦干, 认为知识产权是跟传统行业无关的事, 是高科技领域的专属。政府部门虽有知识产权政策的普及, 但并不能很好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企业本身固有的核心技术大多是以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这往往就存在一些弊端, 如技术人员的泄密或客户的反向技术侦破, 会使得企业核心技术外泄, 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由于中国的国情, 当今生产行业模仿成风, 仿造技术泛滥。一方面企业不能保护好自己的核心技术,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牵扯企业命脉的核心技术外漏, 往往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另一方面, 企业没有将核心技术申请国家专利, 被其他企业盗用, 有可能会被其他企业抢先申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为了排挤市场对手, 往往会制止本属于被模仿企业的生产行为, 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得不偿失。然而, 只有少部分企业在受到权利被侵犯的打击后才幡然悔悟, 认识到将研发技术申报国家专利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发展策略, 是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必要手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出台后, 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政府给予的优惠, 并且经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不仅能保护自有技术, 提高企业自身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还可以借此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申请国家专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提高了政府服务企业的主动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催生了更多的国家专利, 同样, 专利申请量提升了基层政府的科技服务水平。因此, 各级政府更乐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服务, 与企业互动。

(2) 企业申请国家专利保护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

(1) 企业通过国家专利申请战略, 可以专利技术垄断市场, 获得垄断效益。企业专利的实质在于拿技术公开换取国家公共权力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市场垄断, 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保护权后, 国家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不受他人侵犯, 任何人或机构要实施、应用专利, 即不许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及其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除法律规定以外, 上述行为必须得到专利所有权人的许可, 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专利费, 否则将构成侵权。专利所有权人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犯而经济上受到损失的, 并可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2)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除自己将专利进行成果转化的方式外, 如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资本化等来实现经济效益。专利转让是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其他有需要的公司或者个人来获得经济收益;专利实施许可是通过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或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 通过实施许可的方式来赚取许可使用费是大多数专利优势企业的做法;专利资本化是指知识产权是可以作为企业注册资本进行投资的, 经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之类的评估手续之后, 专利权可以进行资本化, 可以作为出资资本, 也可以用来质押向银行贷款或作为担保进行融资。在经济效益的推动下, 企业更愿意投入研发力量, 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并且申请国家专利保护自己的权利。

(3) 企业销售时采用“专利产品”的宣传方式, 产品更畅销。普通消费者并不懂得专利实质的情况下, 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印有“专利产品”及专利号通常会被认为是高科技产品, 就容易畅销。况且很多进口国对于出口产品往往需要知识产权证明, 也需要用到专利证明。所以, 企业在规模、行业地位及市场知名度相对欠缺的情况下, 多申请几项国家专利可以快速提升自己在行业内的名望和市场地位, 不失为一种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由于申请专利的费用和门槛都不高, 投入较少的资金和精力获得一定数量的专利权, 可以产生极大的有益效果。

市场竞争中, 品牌效应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的惯用手段, 品牌产品的品质首先有保障, 而且品牌会提高企业形象。因此申请国家专利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 也是为了广告宣传、改善企业经营形象。

(3) 企业利用专利信息可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催生更多高品质专利。

高新技术的研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动力, 企业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专利信息可以反映现有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动态和趋势, 使企业研发人员从技术和市场需求两个方面寻找新的技术突破口, 选择研制目标, 作出正确决策, 从而以最合理的途径、最佳的方案、最少的投资, 谋求最大的成果。事实证明, 企业研发人员可利用专利信息库, 检索研发的相关技术, 分析某高新技术领域中各种专利的变化情况, 了解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的最新动向;分析重要专利的构成, 了解某项技术的成熟程度;分析某技术领域中各种技术的相互关系, 某一技术的发展前景;剖析专利产品的结构或分析专利的工艺方法等。借鉴相关技术, 可改进现有技术的不足, 节省大量研发精力, 改变盲目寻求开发方向的状况。

专利申请制度为风险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凡是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高新技术, 在产业化过程中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它一方面可避免高新技术产品被他人仿制的风险, 另一方面也为这种产品预留了市场空间。高新技术可以在专利的保护下, 从市场上获得较高利润, 从而弥补开发的投入, 又为企业的发展和产品下一轮开发积累资金。这种法律保护可大大促进高新企业的发展, 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综上所述, 申请国家专利在高新技术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这种作用, 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存在的激烈竞争, 使得企业在希望自己产品占领市场的情况下, 把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 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 尽量排除被他人仿造。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刺激专利申请数量大幅提升, 同时存在一定弊端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出台后, 企业为了追求专利申请带来的经济效益, 盲目申请国家专利, 偏离企业研发方向, 缺少技术含量, 一味追求申请数量, 造成很多“垃圾专利”。目前, 部分企业为了迎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为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临时抓技术点申请国家专利, 但在缺乏核心技术或企业主营产品缺乏创新点、新颖性的情况下, 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包装, 单纯为了符合专利申请的要求而编写, 造成大量缺乏科技创新点、缺乏实用性、缺乏具体实施力的“垃圾专利”。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申请国家专利起到了很好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自主研发的理念。部分企业本身是在仿造他人技术产品, 在此激励政策的引导下, 反而造成了更多的仿造产品、仿造专利, 为仿造侵权找到了更好理由和借口, 产生大量近似专利, 造成恶性竞争, 并催生了更多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3. 企业转变观念, 政府积极引导

中国存在大量的民营企业, 根据中国的国情, 企业科技创新的经营理念还相对落后, 亦并不能很好理解专利申请的意义, 仿造盛行, 缺乏企业的核心技术, 缺乏自主研发创新意识, 因此由仿造他人专利产品延伸到了仿造他人专利, 导致了更多的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极大地浪费国家诉讼资源。为此, 企业主应转变经营理念, 从根本上理解自主研发、拥有自己的创新技术, 并积极申请国家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技术, 这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同样, 改变现状也需要政府更加积极地引导和更好的宣传服务, 主动到企业中去, 根据企业的不同现状进行政策鼓励和技术指导, 为企业寻求正确的发展方向。

总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企业申请专利战略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专利的申请提高了企业产品竞争力的同时, 也促使我国科技创新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改善了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环境, 有力地提高了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袁德.试论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J].安徽科技, 2002 (6) .

[2]杨文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新规出台[J].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2008 (4) .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十一

产 品 研 发 管 理 制 度

1.总则与目的

1.1.产品研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重要阶段,它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产品改良的管理,加快技术积累和产品升级,特制定本制度。1.2.本着“技术领先,产品专业化”的原则,对国内外行业发展与最新科技动态深刻理解与把握,确保公司产品的前瞻性和先进性。1.3.本著“创新为先、质量为本、产品一流、诚信服务”的精神,真诚地为下游生产企业提供多品种的专业产品,实现“以客户价值为导向”的人本文化。2.实施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开展产品研发的要求。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研发包括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3.相关部门职责

3.1 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产品研发计划,向研发部门下达研发项目任务书。负责协调处理研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研发项目的评审、批准,对设计方案、生产准备、试制试验等进行鉴定、认证和专利的申报。标准化宣贯等。3.2 技术研发部(研发中心):负责制定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负责开展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试验、试制,对项目承担人员的任务分工,并参与项目的评审。负责产品设计开发技术文档的归档。3.3 市场销售部:负责收集和提供市场需求产品的信息,并提出产品研发项目建议。

3.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产品研发人员的配置进行备案。3.5 生产管理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提供协助。

3.6 采购供应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所涉及的原辅材料进行采购。3.7 工装设备部:负责产品试制所涉及到的工艺装备和设备的调试及新增设备的采购工作。

3.8 质量检测部:负责对研发产品试制过程的质量检测和跟踪记录,并反馈质量信息。4.产品研发管理

4.1.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研发:

4.1.1.公司各部对新项目建议或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满足市场需要、提高经济效益等建议,上报公司批准后,确定立项并下达任务给研发部门,研发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开发。

4.1.2.研发中心确定项目须填写《研发项目立项书》(见附表),报批准后实施。

4.1.3.研发中心应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研发资金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项目投入预算申请报告,申请研发经费,以确保项目研发工作2 的进展和时效。

4.1.4.研发中心按照《研发项目立项书》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产品研发项目进度表》和设计说明书。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对进度表和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检查,研发中心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4.2.开发过程的管理与控制 4.2.1.研发部门根据《研发项目立项书》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并编制《设计说明书》,编写格式根据研发项目的类别不同自行决定,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4.2.2.根据研发进度,应提前编制产品试制(鉴定)大纲,试制(鉴定)大纲是样品及小批试制用必备技术文件,要求大纲具备: 1)能考核和考验样品(或小批产品)技术性能的可靠性、安全性,规定各种测试性能的标准方法及产品试验的要求和方法。2)能考核样品在规定的极限情况下使用的可行性和可靠性。3)能提供分析产品核心功能指标的基本数据。4.2.3.技术文件资料的验收及存档:

4)文件目录(项目研发批准文件、技术文件、材料明细、标准汇总,技术条件、产品功能及使用说明书、包装说明等)。5)标准化文件(对新设计产品在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方面作出总的评价)。

6)研发中心负责将全部文件收齐归档,资料管理人员存档时必须验证齐全。

4.3.项目试制过程的管理 4.3.1.试制工作分小试和中试两个阶段。

4.3.2.试制是研发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及试验结果和必要的设备改造或配套要求,按要求进行试验,以考验研发成果(产品)的性能和工艺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质量指标等。

4.3.3.试制完成后,研发部门须及时完成《项目结题报告》,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或型式试验报告等,以及必需的工艺文件交管理部门存档。

4.3.4.产品研发完成后,确定投入大批量生产,报总经理批准。4.3.5.对研发成果显著的技术或产品,公司确定申请外部机构鉴定或认证的,由研发部门完成相关文件的编制,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接待联络工作。4.4.知识产权登记与管理 4.4.1.在不泄露公司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公司认为有必要申请国家知识产权的研发技术或产品,由研发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文件。4.4.2.公司的知识产权登记与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报批工作。4.4.3.管理部门应完整保管每项知识申报的文档和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证书的原件等档案,对外使用一律采用扫描件或复印件。5.产品研发经费的核算与管理

5.1.公司对研发项目实行经费专项审批制,研发专项经费包括以下内容: 5.1.1.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外委试验费、产品鉴定费、知识产权申4 请费、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差旅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对外技术合作费(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等)。

5.1.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总经理审批。

5.1.3.实验室改造费:根据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装修等费用。

5.1.4.管理费:按每个项目提取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用于充抵项目应分摊的水、电、气等费用和其它费用。

5.1.5.项目承担人员的生活补贴费:项目承担人员可根据实际参与项目工作天数和工作量提取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5.2.产品研发经费由公司财务部门按单项预算拨给项目承担部门,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不得挪作它用。财务部门单列帐户进行核算监督。

5.3.研发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按公司《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执行。6.加快技术研发和提升技术水平的措施

6.1.公司将定期对研发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及格和在今后工作中不能熟练掌握相关技术的人员,公司将给予转岗或淘汰。6.2.研发部门可根据开发项目的数量,以及现有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足的情况,提出引进人才的需求,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招聘。

6.3.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发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行业高水平的产品展示会或技术交流会,以增加对行业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的认识,提高开发水平。

6.4.公司将加强同国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国外企业的联系,积极寻找和发展公司的技术和科研成果,增强技术支撑力量,保持和提高产品竞争力。

6.5.公司在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中对研发人员设立了专门的考核奖励制度,以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7.本制度的施行

7.1.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批准之日起正式施行。

总经理批准:

批准实施日期: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十二

用户使用手册

(企业用户版)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总纲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期(以下简称工作系统)建设胜利竣工,并于2010年2月24日14点整正式投入试运行,并于2010年8月3日正式通过验收,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完成2010年申报工作,该系统在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应急系统(以下简称应急系统)单机版的基础上升级为在线的为企业、各类中介机构、专家、国家和地方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管理部门等提供共同参与、协同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工作平台,从统一申报、评审、认定、核准、复审、税政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全面支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同时,该系统将通过一定的信息收集、跟踪调查、状态监控、预警和分析等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政策调整与决策支撑依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管理”)2011工作安排,拟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开通2011高企认定申报功能,申报内容将在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指引文件的基础上对填报内容进行切换。同时为便于高企认定管理的进一步统一组织,2011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将取消单机版填报功能,统一采取网上填报功能,请各认定管理单位及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2011的申报管理工作。

本手册主要针对企业用户,用于网上企业用户注册、申报、查询等内容,同时支持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应急系统)的企业用户通过“密码找回”功能进入本系统进行工作。

1注册

1.1功能说明

企业注册主要适用于使用工作系统进行在线注册企业用户的功能模块。

1.2操作流程

用户在申报系统中点击“注册”,如图1-1所示:

图1-1 进入申报系统注册页面,仔细阅读并接受企业注册承诺书,点击“下一步”,填写账号基本信息,如图1-2所示:

(红色*号为必填选项),填写完毕,点击(注册用户)完成操作。

图1-2

2找回密码

2.1功能说明

找回密码主要针对已注册企业(包括应急系统的企业)进行密码找回的功能模块。

2.2 操作流程

用户点击“密码找回”,填写企业注册时相关信息,找回密码,如图2-1所示。系统会将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重置链接一起发送到企业邮箱里。企业如需变更密码,也按以上操作,可重新设置密码。

图2-1

2.3 注意事项

 密码发至企业邮箱后,如果企业在30分钟内没有点击链接,则链接

会失效,需重新找回。

 如果出现如下提示如图2-2,请联系地方认定机构核对企业信息,联

系方式可以在申报系统中查询。

图2-2 3.登陆

企业用户在页面上点击“登陆”,如图3-1所示:

图3-1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登陆,进入企业用户申报页面(增加“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系方式”链接)如图3-2,用户在登录后由于处于尚未激活状态时可以进行高企申报书填写,但是仅可填写一份。

图3-2 4企业注册填报

企业注册填报包括以下功能:

1、返回首页;

2、企业信息注册登记;

3、查询高企证书;

4、查询审批进度;

5、退出登录。

4.1返回首页

点击“返回首页”,系统自动跳转到企业登录后的欢迎页面。

4.2企业信息注册登记

1、功能说明

企业信息注册登记是提供给企业填写、修改企业基本信息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企业信息注册登记”标签,会看到“注册登记表填报”和“注册信息修改”两个子菜单项。如图4-1所示:

图4-1 4.2.1注册登记表填报

1、功能说明

注册登记表填报是提供给企业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进入企业注册登记表填报页面。请按照各项相应的标准,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后,建议先点击“保存”,然后再点击“选择注册机构并提交”,如图4-2所示:

图4-2 系统自动跳转至选择注册机构页面,如图4-3所示:

图4-3 选择注册机构(只能选择注册用户时所选择的行政区域),点击“提交”。提交后可进行企业注册登记表下载并打印,等待注册机构审验激活后,方可进行企业申报工作。

4.2.2注册信息修改

1、功能说明

注册信息修改是提供给企业修改注册时填写信息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注册信息修改”,跳转页面内填写需修改注册信息,如图4-4所示。

图4-4

4.3查询高企证书

1、功能说明

查询高企证书是提供给企业查询本企业高企证书信息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查询高企证书”,可查询本企业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到期日期、状态等信息。

4.4查询审批进度

1、功能说明

查询审批进度是提供给企业查询本企业高企证书审批进度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查询审批进度”,可查询提交时间、提交材料类型、最新处理部门、最新处理结果等信息或点击查看申报进度列表中的“查看进度”,查询企业材料审批进度详细信息,如图4-5所示。

图4-5 4.5退出登录

点击“退出登录”,系统自动跳转到企业登录页面。

5企业申报

当企业被注册机构审验激活后,方可登陆进行申报工作,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返回首页;

2、企业信息注册登记;

3、高企认定申报;

4、查询高企证书;

5、查询审批进度;

6、企业自评;

7、退出登录。

5.1返回首页

点击“返回首页”,系统自动跳转到登陆后的欢迎页面。

图4-6

5.2企业信息注册登记

1、功能说明

企业信息注册登记是提供给企业进行信息修改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在企业被激活后点击“企业信息注册登记”标签,会看到“基本信息修改”、“核心信息变更”、“变更注册机构”三个子菜单项(比没有激活前的显示页面有变化,激活前页面如4-1所示。激活后企业信息注册登记模块如图5-1所示。

图5-1 5.2.1注册信息修改

1、功能说明

注册信息修改是提供给企业修改注册时填写信息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注册信息修改”,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修改页面,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如图5-2所示。

图5-2 5.2.2核心信息变更

1、功能说明 核心信息变更是提供给企业修改核心信息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核心信息变更”,进入修改页面,修改完成后点击“提交”,如图5-3所示。

图5-3

3、注意事项

核心信息修改后需等待注册机构审验通过后方可生效。

5.2.3变更注册机构

1、功能说明

变更注册机构是提供给企业变更认定机构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变更注册机构”,进入修改页面,修改并填写变更注册服务机构原因后点击“提交”,如图5-4所示。

图5-4 5.3高企认定申报

1、功能说明

高企认定申报是支持提供在线申报书填写和离线申报书填写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高企认定申报”标签,会看到 “高企认定申报材料管理”子菜单项。如图5-5所示。

图5-5 5.3.1 在线填报

1、功能说明

在线填报是提供给企业在具备有互联网络并网络条件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申报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高企认定申报材料管理”,进入申报材料列表页面,如图5-6所示

图5-6 点击新建申报材料,进入申报材料填写页面,分别填写“申请书封皮”、“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件清单”七张表格。

填写完成后,首先点击“打印”,然后点击“选择受理机构并提交”(只能选择注册用户时所选择的行政区域),提交后可进行 “企业申报书下载”,申报完成。如图5-7所示:

图5-7

3、注意事项 每个表格均要填写;表格内的文字如果使用粘贴的方式建议一定要采用粘贴成无格式文件。并可“上传附件”(上传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

图5-8 5.3.2 离线填报

根据2011高企认定申报启动工作的需要,已取消高企认定申报单机版填报功能。

5.4查询高企证书

1、功能说明

查询高企证书是提供给已经获得高企认定证书的企业查询本企业高企证书信息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查询高企证书”,可查询本企业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到期日期、状态等信息。显示在以下箭头处。

图5-9 5.5查询审批进度

1、功能说明

查询审批进度是提供给处于高企认定的受理、评审、认定、公示等环节的企业查询本企业高企证书审批进度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

点击“查询审批进度”,可查询提交时间、提交材料类型、最新处理部门、最新处理结果等信息或点击查看申报进度列表中的“查看进度”,查询企业材料审批进度详细信息,如图5-10所示。

图5-10 5.6企业自评

在网页中选择企业自评如图5-11

图5-11 出现如下页面,并根据网页上的说明,选择评价选项,完成后单机计算

图5-12 出现如下页面,选择保存结果,将评价结果保存

图5-13 点击“查看自评内容及评价方式说明,可以查看详细的评价方式说明。

图5-14 5.7退出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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