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人员心理健康

2024-08-12

城管执法人员心理健康(共14篇)

1.城管执法人员心理健康 篇一

盐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法律知识

测试试题(6)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6分)

9、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 或提起 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0、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侵占、毁坏、封闭

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

2、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的行政机关处理。(管辖权)

3、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4、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自决定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3)

5、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般应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调查人员、委托代理人)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

。(回避)

7、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8、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至 的罚款。(100元、2000元)的罚款。(200元、2000元)

二、单项选择题

1、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

(D)元以下罚款。A、50 B、100 C、200 D、500

2、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D)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关闭。A、5 B、10 C、15 D、20

3、对无照经营情况,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B)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A、12 B、24 C、48 D、72

4、在城市市区内,未领取(A)私自养犬的,在禁养区内可强行捕杀,并处以50元罚款。

A、《养犬许可证》 B、《犬类免疫证》 C、《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

5、根据《滨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的规定,可对在公共场所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经营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有(AD)。A、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B、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C、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D、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调离的

5、在城市市区内的中小学校驻地周围(C)米以内设立网吧、练歌房、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予以取缔,并给予其他行政处罚。A、50 B、100 C、200 D、500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A)受理执行。A.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一审人民法院 D.终审人民法院

7.在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中,可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有(AD)。A.划拨 B.查封 C.扣押 D.司法建议

8、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ABD)情况下,应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C.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 D.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9、对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A)管辖。

A.河北省人民政府 B.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C.邢台市人民政府 D.邢台市人大常委会

10、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C)管辖。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11.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规定,对有些具体部门的行政复议,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这些部门包括(A)。A.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B.工商管理、环境保护 C.司法行政、审计监察 D.价格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2.城管执法人员心理健康 篇二

在新型城市化的过程中, 城管承担着服务广大市民的重任, 担负着诸多城市管理的职责, 在城市管理与建设中日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 要求城管履行文明执法义务的呼喊声日益高涨, 然而, 与城管义务相对而言的权利, 则被赤裸裸地忽视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城管在受到非法或不正当侵害时, 有得到救济的权利。对城管的权利救济, 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 更是保障人权的要求。作为政府公权力的最直接代表, 城管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工作积极性会被削弱, 无疑会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城市秩序的维持和人民利益的实现。

而现有研究多关注执法相对人的权利保障而忽视城管的权利保障, 对城管权利保障的研究也多从内部行政行为出发, 少有关于城管在外部行政行为中的权利保障研究。为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并保障城管的合法权利, 本文从城管在外部行政行为中的救济权出发, 以广州天河区为例, 采用深度访谈的方法, 调查城管的权利保障现状, 并提出对城管在外部行政行为中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几点思考。

2 弱势的城管———权利受损现状分析

本研究采用深度访谈法, 主要围绕城管的执法困扰以及目前的权利保障现状, 对广州市天河区的20名城管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 城管一改从前“强势”的面貌, 点滴都在接受公众的评判, 承受着责难和呵斥, 合法权利摇摇欲坠。经整理,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 执法环境复杂, 保护措施不力, 生命健康遭威胁

由于城管的职责所在, 为维护城市秩序, 就不可避免地要剥夺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权, 难免遭来小贩的以命相搏, 街头暴力抗法事件不胜枚举, 城管的生命时刻遭受着威胁, 舆论的偏向、市民的不理解更是使城管受到的生命威胁雪上加霜。在问及最希望给予的权利保障时, 大多数城管都谈到, “还是安全的问题, 总担心会出现暴力抗法。”更让城管为难的是, 遇到暴力抗法, 稍有不慎, 处理不当, 很容易被贴上暴力执法的标签, 而舆论的偏向、媒体的放大则更容易使城管本人和其隶属的城管局身败名裂, 导致城管执法压力重重, 在暴力抗法面前也不敢好好地保护自己。在问及“遇到暴力抗法时你会采取什么措施”时, 城管A答道:“我们不能还手, 我们一还手就是我们不对。”城管B则抱怨“每次都是被动防卫”, 句句显现出城管在舆论面前的无奈, 再加上城管的防护措施不足, 正当防卫权变相地受到损害。城管C悲观地说道:“说得不好听, 我们就是往枪口上撞。”可见, 城管执法人员的生命保障状况实在令人堪忧。

2.2 缺乏执法保障, 执法工作遭受困境

经调研发现, “执法条例不清晰, 相关法律不到位”是目前城管们工作的一大困扰, 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执法权限不明晰, 执法权的合法性遭质疑。在问及城管最大的执法困扰时, 城管D说:“职权不清晰, 没人管的都是我们管, 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有权去管。也就是说, 我们有去管的责任, 却没有去管的权力”, “你又要我管又不给我权力, 我怎么工作, 你说是吧?”城管A反问道。正是职权职责的不统一导致城管在执法时缺乏合法性, 或者说是合法性被削弱了。城管E反映, “有时候我去执法, 还没走到摊贩的摊位, 他们就嚷嚷“土匪来多管闲事了”, 我们也很无奈。”二是程序立法不到位, 执法工作困难重重。城管F谈到, “关于收小贩的东西, 目前的政策都没有说清楚, 导致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难缠的小贩不知道该怎么办, 赶又不走, 收又不给你收, 自然就会起冲突啦。”

2.3 社会舆论一边倒, 名誉权、公民权遭蔑视

长期以来, 由于对城管的刻板印象和同情弱者的国民心理, 社会舆论总是倒向对城管不利的方向, 网络时代信息的飞速传播和恣意渲染, 更推动着对城管的非理性舆论生态在中国的逐渐形成。首先是摊贩为阻碍城管执法使用各种招数, 诽谤和污蔑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城管反映, 有些“走鬼”会采取耍赖甚至自残的方式来反抗城管的工作, “有时候他们就自己撞一下我们, 然后就马上叫城管打人啦。”其次, 媒体避重就轻的报道加剧城管名誉权的受损。城管D:“新闻报道事情都不提起因是什么, 只说发生了暴力抗法, 结果市民都以为是我们先动手, 我们也很无奈”, “摊贩动手他就不拍, 我们 (城管) 动手他就拍”城管G补充道。城管I倾诉, “每次城管和摊贩发生点什么, 市民永远觉得小贩是对的, 就算他们了解整件事情的经过他们也会觉得小贩是弱势群体。”谈到保护城管名誉权的措施时, 城管们态度都不乐观, “那些走鬼乱搞乱说, 网络舆论乱拍乱发, 可你知道是啥人啊”。诚然, 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 在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冲突中, 政府侧重保护公民的舆论监督权而对公务员的名誉权加以适当限制[1], 也由此导致城管的名誉权时常受损。

2.4 社会认同度低, 身份合法性遭质疑

“其实工资待遇还是小事, 我们就是希望自己的身份能明确, 至少身份明确了,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够名正言顺。”一名城管在接受记者时如是说[2]。城管上访只为“名正言顺”, 城管的身份认同问题再次露出端倪。首先是社会对城管的认同度不高, 其次是城管自身认同感不高的问题。显然, 社会对城管的低认同度直接导致城管自身认同感的不高。“我们这个职业是少有人关心的, 因为我们这个行业本来就不是应民心、应名声而建立的。”城管D说道。当问到“你是否愿意告诉别人你是城管”时, 大多数城管直言不愿意, 一些说“尽量少说”, 还有一些开玩笑, “我会说自己是扫大街的”。多年来, 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屡见报端, 媒体导向使城管时常处于风口浪尖, 长此以往, 民众无形中便形成了对城管的“刻板印象”, 一提起城管, 人们总一副咬牙切齿的样子。然而, 也正是由于身份认同问题使城管工作积极性大大降低, 在他们看来, 秉公执法日渐成为了一种负担。

3 我国城管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和现状分析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 目前的权利救济主要有:第一, 针对城管在外部行政行为中生命健康受损, 目前我国相关的权利救济主要是参照我国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7条规定是目前我国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 也是城管在外部行政行为中生命健康权受损之后权利救济的基本法律规定。第二, 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基本法律依据为1996年3月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而地方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城管是根据诸多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通知等文件来执法的, 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第三, 针对城管名誉权受损, 我国目前的做法主要是通过民事途经解决, 少数情节严重者援引刑法来解决。针对情节严重且被侵权者维权意识坚定的案例, 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考虑到公民诽谤公务员的行为多涉及公共利益, 不能一味采取高额赔偿金, 以免阻塞公民言路, 限制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故城管的特殊身份使他们名誉权的保护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然而, 针对城管身份认同的问题, 涉及到执法相对人、市民、媒体人等的主观判断, 无法通过法律机制来加以干涉。

总结目前城管在外部行政行为中的权利救济制度特征, 呈现救济意识不强、救济措施不足、救济效果不佳的现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在于, 关于执法类公务人员权利保障的专门法律规范缺失、相关执法工作的法规不完善、目前的权利救济措施不足、权利救济缺少监督机制等。

4 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救济渠道的思考

4.1 司法救济

有权利, 即有救济。”著名的法谚向我们揭示了强化司法救济是保障我国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对城管的司法救济渠道, 可以从事前保障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考虑。事前保障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执法前的权利保障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前者主要是厘清城管的职能, 加强对城管执法合法性的法律保障, 包括明确规定执法权限、装备器械的使用权限以及对城管的相关执法培训措施、激励办法等。后者则包括细化执法工作条例, 明确规定执法的正当程序、执法装备器械的规范化细则, 加强对暴力抗法和“软”反抗行为的可操作性空间立法等。

而针对事后救济, 笔者认为, 我国应加快对包括城管在内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外部行政行为中的权利救济立法, 形成包括权利侵犯的界定 (包括被侵犯的权利种类、被侵犯程度等的界定) 、分别的救济处理办法、权利救济的受理程序以及相关受理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设置在内的一套较为完备的执法类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利救济办法, 让国家执法工作人员在受到非法或不正当侵害后的权利保障有章可循。

4.2 上级管理部门内部救济

作为国家公务员, 城管执法人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 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相应地, 城管在外部行政行为中权益受到侵害时, 也应该根据法定程序, 向行政主体寻求救济。而上级管理部门是城管执法人员直接接触的行政主体, 也是城管执法人员寻求权利救济的首要途径。城管的上级管理部门应该对城管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给予相当的重视, 尤其是在对城管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上, 加大对城管权利保障的财政投入, 并建立起一套符合地方实际的、切实有效的城管工作保护办法。其次, 在机构的设置上应建立专门的城管执法调解委员会, 专门负责帮助城管解决在外部行政行为中遇到的困扰和难题。在管理机制上应探索人性化的管理机制, 相关领导人员要有担当之义、呵护之责, 引导员工正面对待执法困扰, 而不是泰山压顶似的给下属施加压力。在人员的培养上应建立起以人为本的激励机制, 以思想激励为主, 物质激励为辅, 提高城管工作的积极性, 并为城管执法人员提供相关的执法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事件处理能力。

4.3 外部力量的救济

外部力量的救济是相对于司法的救济和上级部门的内部救济而言的。除以下的两种救济渠道———新闻媒体的救济、社会团体的救济外, 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救济还依托于提高城管个人的权利救济意识、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改善国民心理等来实现。

4.3.1 新闻媒体的救济

在现代社会, 新闻舆论、媒体报道是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愿的主要渠道, 日益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城管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接受记者的采访、参加电视节目、发表澄清说明等途经来对自己的合法权利加以维护。新闻媒体也可以通过客观、公正的报道来减少社会对城管的误解, 加深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了解, 改善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况。新闻媒体不仅可以有效地监督城管的执法行为, 还可以保护城管合法的执法行为, 且呈现出传播迅速、及时、影响力大等优点, 不失为城管在外部行政行为中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

4.3.2 社会团体的救济

城管作为公权力最直接的代表, 其身份的特殊性导致其通过政府的力量获得权利救济比较困难, 而通过社会团体的作用, 介入独立于司法和上级管理部门之外的第三方力量, 可以达到运用政府力量所达不到的效果。然而, 要发挥好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 不仅应该发挥好目前工会的相关保障城管权利的职能, 还应该鼓励和引导成立专门维护执法类国家公务人员合法权利的组织, 如执法工作人员协会, 城管之家等, 并给予一定的发挥空间, 不仅使社团成为维护城管合法权利的渠道之一, 也让社团成为城管执法人员分享执法经验、反映执法意见的平台, 以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推动城市管理与建设。

参考文献

[1]郑文兵.舆论监督中的公务员名誉权保护与限制:兼论公务员名誉新闻侵权责任的认定[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27 (4) .

3.浅议城管执法冲突 篇三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同时带来城市管理职能的扩张。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应运而生,然而,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依据、执法理念、执法方法、以及执法队伍自身素质因素,加上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商贩缺乏相应的权益保障机制,在政治上缺乏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和话语权,导致城管执法冲突不断,“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严重。

关键词:城管执法;执法冲突;小商贩

中图分类号:D922.27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167-01

十七大报告强调“坚定不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政治口号,把扩大人民民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社会和谐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目前我国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理念,执法方法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城管与小商贩的情绪对立、矛盾尖锐、冲突不断,社会和谐受到严峻挑战。

1城管执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①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手段粗暴是冲突引起的直接原因。城管执法队伍庞大,人员来源良莠不齐,有些地方人手不够,大量招收编外的“协管人员”。由于自身素质原因,执法手段单一,以暴制暴是其思维逻辑。每天都有城管人员掀摊子、砸店铺、没收经营工具等事件见诸报端。

②城管与小商贩“饭碗”冲突是重要原因。城市中的小商贩,其主要来源于城市中的下岗失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一些老弱病残的无业人员,摆小摊成为其主要的生存和谋生之道。城管执法者其主要职能是城市市容卫生管理,以管理小商贩为其主要谋生之道。他们之间是“饭碗”的博弈。

③法与理的冲突是根本原因。依法治市、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微笑执法等手段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矛盾,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城管与小商贩的冲突依然存在。这涉及到法与理的冲突问题,体现在城市的治理理念和立法理念上。在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根本上在于行政立法上。作为城市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能与法的精神实质相违背,而应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产与生活权利,任何人不得随便剥夺公民的生存权力,即民生问题。

④小商贩的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目前我国在立法上缺乏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小商贩的权益关注,缺乏相应的利益申诉渠道,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在政治上缺乏他们的声音。由于城市小商贩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参政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法律的意识等,但是,制度安排的缺失导致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小商贩只能通过暴力抗法的手段来表达他们对制度的不满,来引起社会的关注,以流血以及生命来换取其基本的生存资源。

2城管执法冲突的出路

①城市管理理念、立法思想的转变。城市管理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把保障人的生存权放在首位,为弱势群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化解城管执法的暴力化难题,必须首先从管理理念、价值导向上入手。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把民生问题作为城市治理的关键,抛弃传统的政绩观,把扩大就业,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重要的政绩标准来评价。

②城管执法观念之转变。首先做到“权力”观念向“权利”观念的转变。把公共权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公民权利得到必要的保障。执法的目标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权利。其次是做到处罚观念向服务观念的转变。当前城市管理部门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来实现管理目标的。把小商贩作为被动的被管理者,然而,作为城市中的小商贩,是城市中不可缺少的一份子,其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本来就生活在社会的底层,严厉的处罚只能使他们的生活雪上加霜,逆反心理更强,无疑加大管理的成本。

③城管执法目标考核制度的改变。有些地方片面追求执法高效率,给每个城管队员下死任务,完不成就要受惩罚。城管队员为完成某种指标或项目,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措施”。导致部分执法队员为了饭碗不得不采取暴力执法的方式。因此必须取消这些非人性化的考核指标,必须根据城市管理的职能,确定合适可行的考核指标,从而消除城管队员执法过程中的心理顾虑。

④建立小商贩权益保障机制。首先是建立小商贩参与城市管理的渠道,城市规划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为其预留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将公众对城管执法的满意度细化为若干指标作为评价相关管理者政绩的重要标准,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等等。从而真正做到倾听民声,尊重民意,实现民利。

4.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工作总结 篇四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打造独特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运用公关策略汇集民众力量,而公共关系运作核心之一,就在于如何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及活动的影响力进行积极有效的舆论引导,将民众的注意力、民众的情绪、民众的责任意识汇集到某一个点上,形成一种威力无穷的群体性力量,这种力量的介入将大大推动城市管理的进程,通过大量的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市民从了解城管法规到自觉遵守城管法规,潜移默化的陶冶人的思想情操,启迪人的文明意识并形成一种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使城市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以运动式、突击式执法比较普遍,个体工商户与城管人员“打游击”。常态式、长效式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这种现象是由于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足,证据的收集成了难点,做出行政处罚又很难执行,所以本人认为首先,应该为执法队员配备照相机或摄像机,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前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给一些流动摊贩及违章个体工商户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其次,要堵疏结合从源头上根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到流动摊贩的安置问题,即方便了市民又从源头上根治了流动摊贩;再次,城市管理职能中存在职责交叉及管理职能不规范,在执法中各自为政,形成了城市管理的混乱,“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我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协调明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健康有序轨道,形成长效机制。

三是严格执法程序,使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

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疏忽了法定程序,导致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即损害了单位形象又在市民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所以我认为我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1.不颠倒法定程序;2.具体的行政行为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不能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的送达形式);3.按规定的方式完成行政执法(如:主动表明执法身份,对行政违法行为先取证后处理,不能先处理后取证等)。

四是加强队伍形象建设,把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执法队伍的作风和形象是文明执法的前提,经常可以看到报道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且不说报道是否客观,但其负面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我们在执法中经常面对的是弱势群体,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他们进行多次教育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才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可是市民通常都只是站在同情弱势群体的角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改变以往衣着不整,行为不端庄,满嘴粗话的陋习,在市民心目中树立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说好一段话,做好一个法律文书”是文明执法的关键。反过来说文明执法是保护自身安全的“防弹衣”。因此,只有将文明执法贯穿于工作的方方面面,才可以使我们的执法环境得到改善,才会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说好一段话,记住一段准确的法律条款,做好每一次取证纪录”,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才能把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五是细化自由裁量,使执法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处罚 “同案异罚”现象,客观上会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我认为我们应该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将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几类情况,对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并向执法相对人公开。这样将自由裁量量化、细化做出的行政处罚才能体现出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性,才能被当事人接受,才能被公众认可。

六是用情用理,使执法工作体现人性化。

执法过程中,只要思想工作做得好、做得细致,做到了行政相对人的心坎上,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耐性细致不怕麻烦的讲解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发放的各类告知书中,附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等,使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得到最佳统一,即缓解了执法氛围又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七是增强协调能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许多问题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解决。注重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才能使我们的工作顺利进行并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八是规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档案。

5.城管执法人员心理健康 篇五

法人员培训测试题

(四)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大姚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管员日常行为规范》第六条规定勤政为民,秉公办事,接受监督;《执法队伍八条禁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乱作为、、慢作为。

2、大姚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管员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每个季度根据工作业绩、考核、民主测评以及中队长评价,凡考核评价在未位的队员。

3、《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规定国家园林县城、城镇评审申报时间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奇数年为评审年。

4、楚雄州城市管理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年终进行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实地走访、踏勘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总分100分,按照得分情况评选出、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以上数额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以上数额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稽查执法部门应当给当事人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城建监察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和业绩考核,实行制度。

7、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城建监察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等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的矛盾和问题都集中在城市,而城市所有的问题都反映在管理上,“三分建七分管”,城市管理水平已成为现代城市的核心内容,所以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称号应该是对中国的最高奖赏。

9、《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3.4.1规定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的场所。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章规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31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1-

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

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禁止

在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其他车辆和 行人通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遇

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5、《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七项规定有违反停放或者规定,妨碍其他

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行为的,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单选题

1、,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强制执行C.行政拘留D.强制隔离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由行使。

A.权力机关B.人民政府C.司法机关D.公安机关

3、行政处罚由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违法行为地B.结果发生地C.行为人住所地D.行为人居所地

4、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有:。

A.错误的行政处罚B.超越职权的行政处罚C.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D.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A.从轻或者免除处罚B.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免除处罚

6、当场收缴的罚款,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A.1B.2C.3D.47、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A、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B、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C、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D、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8、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

A.国家B.行政机关C.国家机关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A.可以B.不可以C.不得自行D.经法院批准可以

10、根据《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筑物如需设置遮阳雨蓬,高度不低于米

A.1.5B.3C.2.4D.2.5

三、多项选择题

1、可设定行政处罚的有。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

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A.行政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行政机关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D.行政机关委托的公民

3、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B.行政主体还包括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

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D.只要是行政机关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A.国务院B.国务院授权的省人民政府C.市人民政府D.直辖市人民政府

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A.事实B.理由C.依据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执行紧急任务时,以下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A.警车B.消防车C.救护车D.工程救险车

7、交通执法人员在收据交通违法证据信息资料时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以及违法的车型、颜色牌号外观,监控设备编号等信息。

A、道路交通信号 B、违法车辆行驶状态C、违法行为D、违法时间、地点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74号规定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我县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于2011年10月10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移交县交通运输局。

A、市政公用事业、绿化B、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C、城市客运D、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

9、《大姚县城市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大姚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经费每年按县城建成区面积每平方米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城市管理。

A、2.50B、1.10C、0.10D、1.5四、简述题

1、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答:

2、简述证据包括的种类。

答:

3、简述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工作坚持的原则

答:

4、简述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答:

5、简述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的规定。

6.城管执法人员心理健康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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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协管员

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名单

在2013年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协管员公开招聘中,下列人员经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符合聘用条件,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现于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29日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即行办理雇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名单如下:

陈闹张志彪王蒙刘腾飞王腾飞马亮

杨军蕾朱金庆朱立聪吕云浩史博楠

曹国辉苏明华李扬孙欢魏伟

陈纪印刘志远许宏伟孙巨江孙毅

崔庆康王贺李杰贺双旺于宝安

周伟史明远卢超郭子辉李千王森

王辉王庆帅刘刚丁瑶李东刘云飞

刘松达李俊娟彭艳艳张倩卢慧艳卢芳

魏娟娟范双艳刘亚静王翠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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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管暴力执法之根源探析 篇七

一、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的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这些生活必须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 通畅了物资流通渠道、丰富了市场门类, 同时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但是小商贩这个群体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恶劣的生存环境迫使他们中部分人在经营过程中哪怕为了一丁点的微利, 也会竭力追逐。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经常会做一些违法行为。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 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

首先, 综合执法权限大致包含以下七方面: (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 (3)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 (4) 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 (5)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 (6)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 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

其次, 综合执法权的行使缺乏事中与事后程序立法。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 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 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

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城管的职权是多元的, 但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的身份确不能是多元的。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 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 通常为以下几种: (1) 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 (2) 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 (3) 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 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三、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城管的日子其实并不好过。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 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 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 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 所以只要小商贩问城管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 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击, 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立法缺失导致城管处在一个尴尬状况, 但迫于多方面的压力, 其还必须硬着头皮去执行不存在的法。以至于一旦遇到阻力就只能诉诸暴力。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法律强制, 加上人性化的疏导, 可以提高国民的素质。但是, 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 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

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 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 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 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 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 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 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 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 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 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8.科学进行城管执法法律解释 篇八

城管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如何进行法律解释呢?

一、城管执法法律解释就是执法人员在个案具体情境中艺术地运用法律和智慧处理案件

解释者在论及法律意图时,只是根据法律做出自己的解释与判断。执法人员既是法律文本的适用者,又是个案中的“立法者”。他的智慧, 就是让人们感到他所做出的判断符合法律立法意图。执法人员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得在解释时,既依据法律而又超越法律,借助法律解释的独断性、探究性来获得法律解释结果的正当性;在很多时候这种智慧还表现为:解释结果既符合法律又与大众的情绪相吻合,既与法律一致又与社会的发展方向相同。但是, 得出这种解释结果又很难,这需要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素养、社会历练、处理问题的智慧。一般来说,智慧是与严格遵守规则相联系的,不遵守规则与程序的蛮干是不需要智慧的。智慧又不等于规则与程序,因为智慧是情境的产物,离开情境只能抽象地谈论智慧。在具体情境中艺术地处理案件就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智慧。“法律解释的意见,如果想要变成真‘智’,并具有‘正当性’,在法律语境中必须具备一个条件:与法律文字捏攒者原来的意思相契合。”体现出对法律原意的尊重,即对立法者的尊重。如果城管执法者不去寻求法律的原意而自作主张,就是背离法治而实行专制。法律人要想使自己的解释产生效力,就应借助立法原意来获得正当性,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城管执法法律解释就是执法人员在法律范围内运用正义的艺术

行政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行政法律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行政处理决定。作为城管执法的法律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唯此,才能实现行政法律规范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是立法者的目标;与真善美一样,正义是绝对价值。一个规范,如果以无法忍受的程度违反正义理念,它就是“制定法上的不法”;一个规范,如果根本不以实现正义为目的,它就“并非法律”。“即使名称是法,但如果其中缺少正义理念,它就没有作为法的价值,而是单纯的暴力。”所以,只有符合正义理念的制定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为了使城管法规成为正义的文字表述,城市管理立法必须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生活事实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城管执法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用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解释者“面对具体的个案,永远也不可能放弃个人所感觉到的正义活生生的声音;这种声音是永远不可能被排除的。尽管城管法规用语可能出现失误,尽管法条表述可能产生歧义,但城管执法者的解释“必须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当解释者对法条做出的解释结论不符合正义理念时,不要抨击城管法规违背正义理念,而应承认自己的解释结论本身导致不符合正义理念。当解释者对法条难以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不必责难城管法规不明确,而应反省自己是否缺乏明确、具体的正义理念。所以,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城管立法,不如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与其怀疑城管法规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形式、抽象性、一般性、以及概念性是对于法律的形成完全不可缺少的,否则法将没有所谓的等同对待,也将没有正义存在。如果人们在其中不保证将始终变动的生活关系的独有性及特殊性引入法律的发现过程中,那么纯粹从法律规范演绎出来的‘正义’将会是一种‘永久的、重复相同的’僵化机械论,一种自动化——或者是电脑的——‘正义’,一种非人性的‘正义’。”城管执法案由的内容是开放的,它虽然有一个固定的核心,但没有固定的界限。即使是立法者当初根本没有想象到的事实,经过解释也可能完全涵摄在城管法规规范中。对于同样的解释结论,有人认为是正义的,有人可能认为是非正义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应当如何取舍?这虽然是一个难题,但并不意味着解释者无能为力。第一,对于一般的、基本的正义原则,解释者之间不会产生明显分歧。第二,“使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因为正义被实证化,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它要求对所有人都应用一种统一的标准,所以,对城管法规进行体系解释,使城管法规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违法行为得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三、城管执法法律解释与法治(依法行政)

法律法规毕竟不能为每一个违法案件都准备好现成的解决方案,许多疑难案件还要仰赖执法人员的智慧。城管执法这个职业之所以在信息时代尚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在一些国度里成为颇为尊荣的职位),原因就在于他们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所表现出来的卓越智慧。此外,这种不确定性对于法治灵活地自我调整以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亦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如此,法治对解释的需要依然是有限的,至少是被限制在法治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法治的根基归根结底是由大量的简易案件所支持的。法律解释只是法治的例外,而非法治的常态。

对法治的理解需要综合的眼光。法治与解释的关系是:第一,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必须有能力将大部分案件转变为简易案件,或者说,排除解释。这是法治的基础性条件。第二,依法行政必须有能力容纳一定数量的疑难案件,并且能够承受这些疑难案件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三,法律解释在一定范围内或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为法律的演变提供了可贵的开放结构,也使得法治能够更好地适应变动的社会环境。

9.城管执法人员心理健康 篇九

首先,要尊重别人。在思想上要真正树立“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观念,切实贯彻落实“五个一百”工程,主动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正确行使手中的职权。在执法过程中要对当事人以应有的人格上的尊重,对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应予以应有的理解,通过换位思考,站在管理相对人或者第三者的立场上,对自身的执法行为做出客观的评判。其次,要尊重自己。在执法形象上要做到形象端正、严谨的体、不卑不亢。在执法过程中要具备起码的礼节礼貌,发生争执时,要保持良好的风度,时刻注意维护自己作为一个执法者的尊严,不可逞一时之气,损坏整个城管部门的形象。

再次,公平、公正是执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是树立威信的根本的保障。在执法中,要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避免办人情案、关系案。办人情案、关系案,放任违章行为,说到底就是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自我贬值。所以要采取一切措施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顶住压力,敢于碰“硬”,通过一系列的强力手段,真正体现城管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最后,队伍的凝聚力是树立执法威信的内在要求。在城管队伍内部的作风建设上,应着重于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形成团结和睦、积极向上的良好气氛。一支具有影响力的队伍首先是一支团结向上的队伍,只有发挥出整个城管队伍的整体合力,才能壮大城管的声威、营造城管的气势,我们的工作也才能克服各种障碍,取得最大的成就。

城管执法机关要树立自己的威信就必须从点点滴滴做起,要从每一个执法人员自身做

10.城管执法工作汇报 篇十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我向常委会报告城管局近期执法工作情况,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近年来,XX县城市管理局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以市容市貌管理、城区规划管理为主线,坚持“五+二”、“白+黑”、“雨+晴”一线工作法,规范管理、求实创新,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努力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力求执法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求发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有了较大起色。

一、全面加强素质教育,提升执法队伍新形象

近年来,XX县城市管理局始终把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作风硬、效率高”的执法队伍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执法队伍建设上,针对建局时间短、新生力量较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实际,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为总抓手,首先狠抓了教育培训。坚持周一为集体学习日,月初为集中培训日,季末为考核测试日。同时,还坚持进行军事化培训,做到训练标准军队化、着装举止军人化。其次,狠抓了作风纪律整顿。定期组织全体队员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查不足,摆问题,提升严谨、务实、高效的工作水平,自觉遵纪守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第三,制定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了《XX县城市管理局十条禁令》、《XX县城市管理局日常管理制度》、《XX县城市管理局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办法》、《XX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项制度和规定。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用纪律约束人。通过一系列的素质教育,大大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城区市容市貌和规划建设管理,全面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

近年来,XX县城市管理局本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切实加强了城区市容市貌和规划建设治理。

一是全面落实了城区街道定人定岗定位责任制,对城中街、兴华路、青年路、隅首街、金茂商街等重点路段实行重点管理,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杜绝店外经营、流动摊点、车辆乱停乱放、乱搭乱建、物料占压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行为,确保市容整洁、卫生有序;全面实行了“三包”、“五定”责任制,即大队包片、中队包线、队员包路段,日常管理定岗、定责、定标准、定考核、定奖惩,力争使城市容貌达到无缝隙、无空档,全覆盖、全天候管理。方法上做到了“四结合”,即错时上班与正常上班相结合,定岗管理与机动管理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徒步巡逻与车辆巡逻相结合,执法人员与环卫人员相结合。同时,实行错时值班制度和晚间值勤制度和12319投诉受理制度,逐步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近期,共清理流动摊点1652处,取缔移动灯箱268个,店外经营2600余处,清理野广告2580处,城区墙体粉刷26800米。二是充分发挥女子市容管理执法中队的作用,加强城区巡逻的力度,实行错时制值勤模式,杜绝管理上的空档现象,从严治理市容市貌。为扮靓城市,今年以来,义务刷洗城区护栏3次以来,累计长度15千米。

三是实行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共发放明白纸8000余份,发放致经营户的一封信2000余份,增强了市民城市化意识,提高市民素质,自觉接受城市管理,为我县城市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

四是户外广告治理。近年来,随着城区主次干道提升改造工程的完成,沿街户外广告整治势在必行。XX县城市管理局根据我县城区主次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现状,本着符合实际、统一尺寸、标准、样式的要求,在借鉴市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核的实施意见》。严格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控制过街横幅、落地灯箱等低档次广告的设置,杜绝铁皮广告和墙体商业广告的制作,鼓励和引导城区沿街门面设置高档次、高品位、统一规格的门头牌匾,积极发展电子扫描等高、新、大、优的户外广告和亮化光源,增强广告艺术和文化内涵。确保主要道路两侧容貌整洁、美观、畅通,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重点抓好兴华路、菏商路两条样版街工程,打造亮化两条标准街。近期共规范门头牌匾185个,清理废旧广告262个、不规范广告120个。

五是新老城区违法建设治理。近年来,新老城区零星建设治理是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XX县城市管理局积极探索工作策略,遏制了新老城区违法建设的蔓延。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区规划及园区规划的发展思路,认真落实省政府批复的新城区建设规划和县政府定政发【2009】9号文件关于全县在规划区内禁止零星建设的规定,我们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强化措施,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严控区,禁止一切零星建设,在控制区及各乡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实行严管重罚。重点区域专人盯守,日夜巡查,采取早发现、早查处等有效手段,严格控制零星建设。近半年来,累计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686起,强制拆除535起,拆除违法建设面积8850平方米,停工86起,行政处罚65起,较好地控制了全县规划区内的零星建设。

三、关注民生,全面构建和谐城管

近半年来,XX县城市管理局本着“执法为民、管理为民、服务社会”的执法理念,以关注民生为主线,切实解决群众观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是自2008年正式成立局长接待服务大厅以来,采取集中处理当日来人、来电、来函的接访工作,切实将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入执法工作重要日程。近年来,共受理阳光热线12319各类投诉及举报23320起,救助困难群众590多人次,答复市容、市政、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896人次,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二是局成立了爱心女子服务队,自2008年成立以来,爱心女子服务队多次到县敬老院和聋哑学校看望孤寡老人和病残儿童,并与他们结成了帮扶对子,把人间关怀和爱心无私传递,她们的事迹多次受到市、县各级媒体的报道和有关部门的多次表彰。近年来,爱心女子服务队多次受到上级有关领导和广大群众的好评,共累计收到广大群众送来的表扬信及锦旗35件。三是根据季节的变换和市民的需求,设置临时市场,我们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瓜果季节通过悬挂条幅在城区合理设置了4处瓜果临时销售点,在年节前设置了3处烟花爆竹、年画临时销售点,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市民购买,也有效地维护了市容秩序的稳定。四是根据县一中、北关小学上下学时间秩序混乱的现状,通过实地考察,在一中、北关小学门前各设置了“女子助学岗”,我们每天在学生放学前30分钟上岗执勤,在学校门口进行现场指挥,整治环境,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帮助解决了放学时校门口交通阻塞的“老大难”问题。五是在新老城区的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过程中,我们针对特别困难户、无住房户,主动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帮助他们租房子,帮助他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解决困难,解决了当事人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政府与群众的矛盾,减少了群众越级上访的机会。六是今年五一前夕,根据市、县统一部署,XX县城管局抽调精干力量参与并圆满完成了菏泽牡丹花会的安保执勤任务和仿山庙会的安全管理任务,得到了市民和各级领导的一致首肯。

四、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全面保障我县城镇化建设顺利实施

近年来,XX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初确定的城镇化重点工程任务,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圆满完成了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2010年,一是在北苑二期重点项目建设任务中,率先圆满完成了塔刘征地任务,解决了塔刘13年未能成功征地问题,同时,还服务于工程建设,抽调专人为建设搞好服务,解决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成功拆除了范阳路“中央大楼”违法建设。自县政府将范阳路危楼拆除任务交给城管局,局党组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精兵强将,通过对当事人多方做思想工作,终于将范阳路“中央大楼”成功拆除,解决了“中央大楼”多年未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老大难问题。三是圆满完成新河景观带和水湖拓宽征地任务。拓宽了新河河面,确保了新河景观带工程顺利实施。四是积极服务于今年县政府确定的14个城建工程项目,按照指挥部的分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今年3月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全面开展以搞好城乡环境、优化投资环境为目标的春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做到方案可操作性强,人员执法到位,组织到位,行动到位,从市容市貌治理、楼体亮化、街道绿化、市政工程等各方面切实改善了城乡环境,为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1.浅议城管执法形象的塑造 篇十一

一、当前城管执法形象不佳的原因

所谓形象,指的是人的精神面貌和性格特征。政府机关的形象是政府通过颁布的各项具体政策、法规和每一位行政人员的行为特征作用于公众,在公众心目中形成一定印象,从而体现出一个政府机关的形象。

城管形象之所以不佳,一是因为城管执法对象多为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一些街面谋生群体,公众对他们怀有同情心理,即使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规,面对执法者查抄、罚没他们的谋生工具或物品时,多数公众还是愿意站在被执法对象的一边,同情他们,甚至会产生“城管执法恃强凌弱”的印象,从而对城管执法人员反感,不配合、不支持城管执法的工作;二是由于部分城管执法队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经验和执法技巧,在遇到被执法对象反抗、攻击、辱骂时不冷静,以暴制暴,导致暴力冲突,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公众会因此对政府失望;三是政府管理部门一味强调执法,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导致公众心中有怨气,而处于城市管理一线的城管执法队伍往往成为公众的出气筒。

客观地讲,城管执法队员在城市的建设管理中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维护城市的市容环境秩序经常加班加点,有的甚至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厦门作为国际知名的花园城市、宜居城市、文明城市,其良好的城市建设面貌、整洁的市容环境卫生,也少不了城管执法队员在寒冬酷暑、在大街小巷的辛勤管理。然而,个别城管执法队员的暴力执法事件给了少数人肆意诋毁城管执法形象的借口,加上公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不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塑造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能,使城管执法工作符合民众的期待,应当成为每位城管执法者的责任。

二、塑造良好城管执法形象的重要意义

(一)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有助于执法效能的提升

首先,执法工作具有对抗性,正面的执法形象更具威慑力。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相比,公安除暴安良、工商维护消费者利益、税务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海关打击走私,这些正面的形象已根植于民众的心中。而城管的公众形象就显得相对模糊。社会上流行的“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的说法,隐含着社会对城管工作的某些不满或不认可。

任何一项执法工作都带有对抗性,这是执法中利益的不一致性所决定的。城管执法形象的负面性,使执法者的权威受到质疑,进而降低了执法时的威慑效力,甚至遭到挑衅。塑造正面的城管执法形象,有助于执法效力的提升。

其次,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助于执法者在执法中获得更多的资源。确立良好的形象并根植于民众心中,可以让执法者在执法中得到更多的支持。在城管一线的执法者可能都有这样的体验,当执法人员到某个村庄查处违法建设时,村民们对执法队员常常避而远之,连问个路都不愿回答。在他们心中,城管就是收摊拆房,干的尽是“伤天害理”的事。群众的不理解,社会的不支持,自然会使城管执法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受到限制,使工作效率降低。

再次,良好的执法形象有利于市民对执法结果的认可。作为城管执法者,明确自身的形象定位,让民众认可城管执法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工作,自然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当街道整洁了,道路通畅了,我们的城市更美了,在市民的心中,自然会认可这支队伍的存在,进而更加支持城市的管理工作。

(二)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有助于执法队员内动力的增强

城管执法效能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在于如何提高执法队员的内在动力。当一种职业在社会上的美誉度高了,从业者就会有优越感,也就更有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当前城管执法系统内,缺的正是一个良好的正面形象来激励自身的建设。如果城管执法的正面形象在民众的心中得到确立,城市管理的目标能够成为广大市民的共同目标,那么,不少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三、对塑造城管执法形象的建议

(一)要保证执法者的个体行为与文明城市的形象相一致

在民众的心目中,政府的形象应该是“公正、廉明、高效”的。厦门市作为全国的文明城市,市民对政府机关的形象有着更高的期望。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为政府的机构,行使的是政府赋予的执法权。在庞杂的法规中,民众不可能了解所有的政策法规,也不可能理解所有政策法规的用意。民众只能通过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来理解自己的政府。所以,作为厦门市的一分子,每个城管执法者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对政府的形象产生影响。为此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保证自己的行为满足文明城市的形象要求,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否则就不可能在市民心中留下好的印象。

(二)要保证执法者的内在素质与时代的发展变化相适应

首先,要有准确判读形势的能力。当前,厦门市正在拓展岛外,提升岛内,推行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在这种形势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所带来的利益冲突;大量失海失地农民及外来人口带来的就业问题;还有市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对利益的追求日益强烈,等等,这些都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每位执法队员都应充分了解当前的形势变化,懂得把解决社会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放在第一位,树立服务的理念,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其次,要有较高的执法技巧。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普通市民,且弱势群体居多。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已被广大市民所唾弃。所以,提高执法者自身的执法技巧尤为重要。执法者要懂得根据不同的违法性质做出恰当的裁量,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懂得沟通疏导。

再次,要及时掌握新的政策法规。由于形势的变化,城市管理行政法规也不断进行调整或补充。2009年,厦门市行政执法局出台的各种执法规程或规范就达7项以上,各区政府还有不同的政策要求。这些新的政府法规如果不及时掌握,势必给执法工作带来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三)要正确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媒体的舆论导向对民众思想意识的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城管良好形象的确立,媒体的作用不可缺少。目前,厦门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已加强了城管执法的宣传报道,用正面的舆论宣传占领民众的思想阵地,以取得市民对城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思明区开展市民的城管体验活动、集美区对小摊贩的科学管理、执法系统加强队伍建设之类的报道,对城管形象的提升将起了积极的作用。

正确发挥导向作用,除了做好外部的舆论宣传,还应把握正确的内部导向。在城管执法系统内部,让什么样的人得荣誉、有进步,让哪些人受批评、遭处罚,这些都会影响每个执法队员的价值取向,进而影响到整个执法系统的形象建设。因此,在执法系统内部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评价机制显得极其重要。

12.城管执法车可以安装警灯吗? 篇十二

前几日上街, 发现前面警灯闪烁, 我原以为发生了交通事故, 可走近一看才发现路边停着的是一辆城管执法车。我平时只见过安装警灯的车辆有公安、法院、检察、司法部门以及医院的急救车辆, 还不知道城管执法车也安装警灯。请问:城管执法车可以安装警灯吗?

读者 黄某

黄某读者:

警灯属于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畴, 对于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特征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的规定, 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为:1.警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秩序, 处理治安、刑事案件的指挥车、勘查车、执行警卫任务的前后护丌丌卫车, 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2.消防车:公安及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3.交通监理事故勘查车:交通监理部门用于勘查处理交通事故的专用车辆。4.工程救险车:水电、煤炭、矿山、建筑、铁道等工程部门用于抢救公用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及现场指挥车辆。5.救护车:医疗救护部门用于救护处于生命危险人员的专用车辆。可见, 城管执法车辆并不在特种车辆之列, 其被排除在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之外。

13.城管执法相关论文 篇十三

摘要

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利益分析

一、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2.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三、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

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结语: 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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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正想.上海市综合执法管理改革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6:14

[4][澳]约翰•S•德雷泽克/丁开杰.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14.城管执法简报 篇十四

9月15日,XXXX区城管执法局接XXXX街办邵平店村民举报,有垃圾车在该村偷倒垃圾时发生侧翻,司机已被村民围住。接投诉后,XXXX区执法局特检大队、XXXX街办中队协同驻队公安处突六大队,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在确保垃圾车司机人身安全的基础上将其带回进行调查,并对涉事车辆进行暂扣。9月25日,通过调查,XXXX区城管执法局依据《XXXX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对偷倒垃圾车主进行高限处罚,并吊销其清运资质。同时对该车所属XXXX东城车队进行停运3天并强制学习的处置。公安处突六大队对偷倒司机依法处以7日行政拘留。

为确保双节期间市容大环境,XXXX区城管执法局正在开展城市管理集中整治月活动,查处违规清运建筑垃圾行为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截至目前,XXXX区执法局已检查渣土清运车辆862辆次,查处违规渣土清运车辆8辆,在易出现乱倒点设置限高栏7处,隔离墩35个。其间公安处突六大队全力配合,全程跟进,其中批评教育10人,行政拘留1人。此外,XXXX区执法局诚恳邀请广大市民共同监管违法行为,如发现XXXX区内偷倒、乱倒垃圾现象请及时拨打该局投诉电话8353253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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