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设立流程指引

2024-09-27

项目公司设立流程指引(共13篇)

1.项目公司设立流程指引 篇一

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根据《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

(一)申报准备

1、确定发起人(出资人)。发起人(出资人)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成立组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组建工作小组(以下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

3、制定组建方案。申请人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拟设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形成组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暂行办法》、省金融办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章程内容参照省金融办制定的《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范本)》。

6、准备相关资料

(1)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2)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3)企业法人股东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4)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有效证明文件。

(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6)当地监管部门出具的辅导意见。包括辅导情况、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以及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等内容。(7)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1)申请人就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市金融办进行沟通。(2)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省金融办。

(3)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考试。

8、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在收到省金融办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后,选举董事、监事,确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组建方案、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

9、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申请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可于申请人将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上报省金融办后5-1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撤销设立申请。

(二)申报辅导

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监管部门申报,上报有关申请材料,各级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申报辅导。

1、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县级监管部门申报,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后报市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

2、在金融创新示范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市金融办备案后,报省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3、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内、市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由省财政、省属或中央驻鲁企业出资设立,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申请人向省金融办申报,由省金融办辅导。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5、涉及政府出资的,应在报省金融办的同时,将申报材料有关内容报省财政厅备案。

6、申报辅导期间,市金融办应适时与省金融办沟通辅导情况。

(三)审查批准

1、受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省金融办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

(1)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2)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①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②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④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3、审批

(1)对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批复文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不予批准的批复文件。

(2)批复文件和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以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4、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的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日内。14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以下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①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日。

②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四)公示。对省金融办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通过在省金融办互联网站上或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五)登记开业

1、申请人自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持经营许可证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金融办和所在地市金融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3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开业,并在开业5日内向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

3、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逾期未开业的,由市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转送省金融办。

二、设立申请要件

1、市金融办或金融创新示范县金融办的辅导报告。

2、设立申请登记表。按照省金融办制定的《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批登记表》填写。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

4、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5、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等。

6、公司章程草案。应当包含《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7、股东名册

(1)企业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

8、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9、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10、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材料真实性的书面说明。

11、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12、股东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人个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资信证明。

13、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14、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1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附银行进帐单)。

1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9、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20、发起人大会(出资人大会)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21、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要求

(一)投资者资质条件

1、鼓励外商来我省与省内企业法人合资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50%。

2、外商必须资信良好,符合商务部门外商投资要求,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3、省内企业法人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按程序向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分别上报省金融办和省商务厅审批。向监管部门提交的资料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除验资证明以外的其他资料。

2、申请人持省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省商务厅办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3、申请人持省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省商务厅颁发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注册资金应全部到位,并将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送省金融办、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审核备案,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业务。

四、对《暂行办法》实施前担保机构审批的有关要求

(一)基本程序

1、《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市金融办统一组织规范整顿。

2、对经过规范整顿达到要求的,由市金融办组织进行确认,同时出具规范整改报告,分阶段分批次集中报省金融办审核。

3、对经过省金融办审核通过的担保公司,由各市金融办、县(市、区)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申报辅导。

4、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任职资格考核考试,对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考试的办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5、以市为单位,统一出具批后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加盖市金融办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省金融办。

6、省金融办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复决定,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7、对经过规范整顿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确认要件

1、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查自纠整改报告。

2、市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报告。

3、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确认登记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附银行进帐单)。

5、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9、2010年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记录以及有关银行授信批准文件。

6、从事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报告(包括对外投资情况)。

7、经营管理规范化建设报告。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以及提取、管理使用各项准备金等情况。

8、股东名册及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还应提供资信证明。9、2009、201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10、2009年完税(免税)证明。11、2010年工商年检证明。

12、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危害地方公共安全事件的证明;机构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13、公司对材料内容和有关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4、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申报辅导要件

1、市金融办辅导报告、批后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

2、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3、公司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5、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执照及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公司章程应当包含《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6、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对《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有关规定申报,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凭省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审批要点

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二)拟设立机构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分析论证充分,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

(三)发起人(出资人)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其股东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四)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五)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六)法人股东近期财务状况、自然人股东资信状况良好。

(七)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八)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九)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场所证明材料齐备。

(十一)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六、有关事项说明

(一)组织形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为避免股权结构过于分散,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鼓励股东由20个以下组成;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鼓励发起人有2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三)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般应为一次性足额缴纳。

(四)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且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所在行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五)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事项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一般应当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及设立分支机构,有关批复需抄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

(六)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省内设立公司的要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法人以招商引资名义来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有拟注册地招商部门的招商引资证明,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有关要求办理。

(七)其他

1、本指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2、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同时进行。

3、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需要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的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

七、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版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2、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

3、申报材料除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个人签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外,一律打印。

4、申报材料要版面干净、整洁,不得涂改。

5、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有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6、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应按设立申请要件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材料目录。

2、申报材料需提供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正副本内容一致。

3、申报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4、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设立×××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设立×××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XXX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XXX的申请材料”等字样。

(三)电子辅助申报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批登记表和规范整顿确认登记表,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电子申报的材料,需附带光盘。

附件:

1.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流程(附表1)2.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2)

3.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确认申请表(附件3)

2.项目公司设立流程指引 篇二

关键词:意义,资金活动,内控设计,实施环境

一、强化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意义

1、资金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1) 资金活动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管理是一个业务活动过程, 整个过程都与资金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原材料的采购到产品的生产, 再到产品的销售, 每一个过程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业需要流动资金, 即使是企业的经营成果也要用资金来表示。

(2) 资金活动关系到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许多企业的资金链条是联系的, 在正常情况下环环相扣, 企业不会面临风险, 一旦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 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便会使资金链断裂, 企业流动资金短缺, 生产经营活动便难以继续, 甚至会面临破产倒闭。如果企业有健全的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便能足以应对突如其来的资金短缺, 使企业顺利度过难关, 避免破产倒闭的后果。

(3) 资金活动关系着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只是维持简单的再生产, 资金活动只是关系到企业的生存问题, 但是任何企业都有发展的使命, 因此资金活动还关系着长远发展问题。没有资金企业便失去了长远发展的基础, 资金控制活动不严会使企业利润降低, 从而盈余资金会减少。企业的发展资金靠的是外部融资和内部融资, 而二者是相互联系的, 内部资金充裕的企业外部融资也容易, 反之则困难。因此企业要想有长远发展, 必须加强资金管理。

(4) 资金管理活动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企业做好资金活动控制, 企业首先需要对自身所处的宏观经营环境有清晰正确的判断, 其次对本身的业务活动要做出科学的、准确的定位, 第三要合理处理自身与外界的矛盾, 可以说资金的管控活动影响因素复杂, 很多企业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很难做到自动对资金活动施以有效控制, 因此企业资金控制活动往往是企业的薄弱环节。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考虑, 自然要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控制。

2、强化资金内部控制的意义

(1) 能够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 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企业的经营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 资金活动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资金活动与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有密切的联系, 强化资金管理是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资金活动管理从宏观上改善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加强资金活动控制, 是从资金流转的角度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控制, 有利于促使企业规范地开展业务活动、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2) 能够更好地维护资金安全, 防范风险。资金活动控制不严是产出风险的重要原因。由于资金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这意味着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引发资金风险, 使企业资金面临损失的风险, 因此低效的资金控制活动必然带来风险。加强资金活动控制则可以从全局上强化资金管理, 有利于及时发现存在的相关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 使企业免于不必要的损失。

(3) 能够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松散的资金管理活动必然导致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使资金的分配不均, 资金缺乏的领域无法获得需要的资金, 而资金充裕的领域却分配过多的资金, 导致资金非理性富集, 产生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强化资金的管理可以有效控制资金的存量和流量, 并根据建立的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正确评价项目的条件和前景, 科学分配使用资金, 并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合理调剂余缺, 使资金实现均衡流动,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企业营运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1、资金内部控制的设计原则

(1) 以资金控制指引为指导。企业资金内控制度应该以“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为依据制定, 明确资金控制目的、主要内容和注意点, 提高资金控制的科学性。企业内部控制指引对于资金活动的构成、企业面临的风险、资金活动种类、控制制度的注意点等都有明确的表述, 以控制指引为理论指导可以保证资金控制制度的科学性。

(2) 以企业实际为依据。企业资金控制活动制度必须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状况, 以企业实际状况为依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 科学确定资金管理控制规划。

(3) 以风险控制为关键。由于资金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其整体状况比较复杂, 有效的资金控制活动不可能面面俱到, 必须有重点地进行控制管理活动。考虑到现代企业的风险管理理念, 企业可以识别并关注主要风险来源和主要风险控制点, 以提高资金控制的效率。针对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细致地进行分析, 确定关键的风险控制点, 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有重点地实施资金过程风险管控。

2、资金内部控制设计目标

实现资金控制目标是企业制定资金过程内部控制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对资金内控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全局性指导作用。

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首先是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性。企业通过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 确保资金现实有效的管理, 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防止被挪用、盗窃, 同时能够保证资金及时全部到账, 确保资金的完整性。其次是保证资金的合法性, 企业使用合法的资金才能够有长远的发展, 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有效内控制度可以充分检查资金的合法性, 使其符合相关的财经法规。第三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合理调度资金, 使其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率。

3、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细则设计

(1) 资金业务岗位分离。岗位分离是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支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与代表人名章的保管分离等。

(2) 资金预算控制。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每会计年度年末各部门上报下会计年度的资金使用预算计划, 财务部门将各部门资金预算计划整理, 根据单位整体预算和相关审批决定确定最终的部门资金预算计划。各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按照计划申请使用资金, 特殊资金使用直接向管理层申请。监督部门监督资金预算的实施。会计年度末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3) 资金收支活动流程。一是资金收支权限审批, 确保收支合规合法。保证每笔款项的收付应符合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相应级别审批人员授权, 未经授权不得经办营运资金收付业务, 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收付业务也不得办理。企业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规定或指派业务人员办理有关资金结算的经济业务, 对于特殊资金收支业务, 管理部门应专门审批, 使用网银的企业还需要对网银的认证介质进行严格管理, 做到使用时登记, 使用者与管理者分离。二是制取签审凭证。发生资金收支业务, 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作为收付资金的书面证明。应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在现金收支原始凭证上签字, 填清业务内容、用途。三是审核编制凭证。会计部门收到收支业务原始凭证后, 由主管人员或指定的人员负责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凭证, 可拒不受理。四是对凭证进行复核。稽核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查收款凭证及付款凭证。审查合格后, 签章传递, 相关人员根据凭证将信息录入财务软件。五是超库存资金送存银行。部分单位资金收支较多, 对于超过库存限额的资金, 由出纳员登记现金送存簿后, 及时送存银行, 并收取现金送存回单。

(4) 财务印章。企业的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用于货币资金相关业务, 是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凭证, 必须严格加以管理。一是确保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分开管理, 严禁外借。二是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给予一定的业务事实, 且业务要真实、合法, 并且有完备的手续, 印章使用应该规范, 将其印在规定的位置。三是为了资金的安全和管理的规范, 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需要在银行预留印鉴, 财务章只用于银行票据的签发, 法人印章用于签发支票以及调拨支付公司资金, 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对特别大的款项支付按支付金额分级预留印鉴。四是财务日常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 其他事项用章必须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使用。且法人章使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由经办人填写。五是由于审批人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并接受处罚。

(5) 银行对账。对账是账簿记录系统的最后一个环节, 也是报表生成前一个环节, 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起到重要作用。对账必须做到全面, 进行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等。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 至少每月一次, 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中的余额相符, 如有未达账项, 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以验证。与银行对账由非出纳人员进行, 以防掩盖真相、隐匿作弊行为,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也应由非出纳人员进行。

三、企业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环境

企业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只是第一步, 关键是要严格执行, 而资金内控制度的实施需要有良好的环境, 控制环境的好坏决定着企业资金内控制度的实施效果。资金内部控制环境主要有:一是管理层理念。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高层管理者的经营理念会直接影响制度的实施。企业要强化资金内部控制, 需要管理层强化自身约束, 同时需要监督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保证资金内控制度的实施。二是企业审计监督力量。企业内部审计和监督部门是资金内控制度实施的重要保证。内部监督有效的企业, 资金内控制度实施有保证, 否则难以推行。三是企业的文化理念及员工道德素质。每一个企业都有其独特的文化特征, 民主、向上、有效的文化氛围有利于企业实施资金内控制度, 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较高, 则资金内控制度贯彻实施较容易。反之制度的实施则存在诸多困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S].2010.

[2]王立德:浅谈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J].北方经济, 2009 (22) .

3.设立内资公司流程 篇三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办理地点:办证中心10号窗口,工商窗口

办理程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4个名称备查)→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交表→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标准:无收费

2、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事项: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办理地点:办证中心10号窗口,工商窗口

办理程序:出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收费标准:无收费

(资产管理类公司还需要到宜兴市发改盖章备案,可立即办理)

3、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事项: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批复 办事机构:办证中心10号窗口 办理时限:受理后五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填写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领取《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持《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交费→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下的,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个

4、企业印章备案及刻制 办理事项:备案及刻制印章 办事机构:公安分局及其指定的刻字社

办理地点: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刻章,办证中心有刻章窗口

办理时限:备案立等可取;刻章价格不定(属于企业行为,由刻字社自行定价)办理程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公安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印核准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鉴 收费标准:公安分局备案免费,刻章费:(此为行业规范价格,仅供参考)共计365元(其中财务章180、公章70元/枚、合同章70元/枚、人名章45元/枚)

5、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理事项: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办事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办理地点:办证中心

办理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收费标准:30元/套

6、税务登记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办证中心税务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10元/套(税务登记工本费)

7、开设银行账号

办理事项:在银行开户

办事机构:面向企业的银行分支机构 办理地点:就近银行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各银行规定不一样

8、开转资证明和划转资金 办理事项:转资

办事机构:工商分局开转资证明,在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办理地点:办证中心工商分局转资窗口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在工商分局窗口开具转资证明→在大厅内入资银行划转资金 收费标准:不收费

9、统计登记

办理事项:办理统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办事机构:统计局

办理地点:办证中心统计局窗口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

办理程序:领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表,并提交下述材料→发放统计登记证 收费标准:无收费

10、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事项: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机构:劳动局社保中心

4.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流程 篇四

本流程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格式、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具体条件、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操作管理制度格式、金融租赁公司章程格式、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合同格式等,供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使用。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受理。筹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开业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4)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运行必须符合以下监管指标

1、资本充足率。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3、单一客户关联度。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4、集团客户关联度。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5、同业拆借比例。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5.工作居住证流程指引(公司立户) 篇五

首先公司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选择“人才引进”,点击“工作居住证聘用单位注册”进行公司注册并保存。或直接登录以下网址进入立户申请页面:http://210.73.77.7/yjrc/UnitRegist.jsp 填写注意事项: 上级机构名称:指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区县 注册号/证书编号: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注册证上的注册号 3 机构代码:指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4 联系人:指公司联系人 注册原因:为非京籍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6 注册资本/活动资金:非法人资质单位填写“0”。(如:代表处、办事处、分公 司)经营/业务范围:按执照或登记证、注册证上的内容完整填写,不能省略。

特别注意:请妥善保存公司设置的聘用单位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如若丢失,需要提交书面材料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才可进行查询。需提交的材料:

一、非代表处、办事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如聘用单位网上注册时,“聘用单位分类”一项为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民营科技企业、环保企业、软件企业,需提交相应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国公司在京代表处、三资企业在京办事处:

1、外国公司在京代表处需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在京办事处需提供《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注:

6.集团二级公司设立模式探讨 篇六

公司要发展壮大, 扩大生产规模, 实现规模经济优势, 都在围线共享核心竞争力来建立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程序, 因此, 在组建集团公司的二级企业的模式选择上, 面临着子公司或分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 能否正确选择适当的模式将影响企业运作的方式、效率和效益。

二、集团二级公司的设立模式

集团二级公司设立的模式分为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两种模式, 到底如何去选择呢?先来看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概念和区别: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概念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概念, 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 前者即为后者的母公司, 后者即为前者的子公司。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对公司的要求完全适用于子公司,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 在管理上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三个层面的管理模式。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概念, 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但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当它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 应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清偿。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 设立程序不同

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要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相同程序, 超过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开辟新的经营领域往往通过设立子公司才能解决。分公司的设立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 一般只要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许可手续便可开张, 采用分公司形式对一些必须经过特别审查的行业可以省去许多审查环节。

(2) 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在名称上, 子公司的名称最后是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的名称最后是XX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

(3) 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依法就自身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章程, 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在《公司法》面前,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平等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 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4) 组织管理机构不同

子公司与母公司一样, 有自己的董事会等整套决策治理机构, 其治理机构较分公司规范、复杂。分公司一般没有董事会等整套管理机构, 而只有具体的业务管理机构, 其管理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简单。

三、二级公司不同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清楚了集团二级公司两种模式的概念和区别后, 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 究竟采取子公司形式还是分公司形式呢?一般来讲, 要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1、战略影响

设立子公司对企业的战略影响比分公司大。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不能直接干预其生产经营行为, 因此设立子公司时, 要防止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母公司战略实施不利影响。设立分公司不会影响总公司的战略, 因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绝对的管理权限, 可以根据战略要求对分公司随时调整。为保持企业对重要战略业务的控制力, 对重要性大的经营业务一般设分公司, 对于不太重要的经营业务则设子公司。

2、业务关联度影响

为强化核心能力, 便于总公司直接控制管理和统一配置资源, 对同核心业务关联度大的业务单位, 一般设为分公司, 以促进核心业务加快发展。对于同核心业务关联度小或经营领域跨度大的业务, 则可设为子公司, 以便将经营风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母公司不会因子公司在经营中的失败而遭受超过出资额的损失。有的专家事后分析史玉柱的案例时指出:史玉柱的失败源自于巨人大厦, 但如果将巨人大厦以子公司形式注册于巨人集团名下, 那么巨人集团的损失就会大为减轻。巨人大厦一个子公司的失败不会殃及计算机和保健品业务。

3、融资政策影响

设立子公司, 能够迅速理清企业的债权债务, 使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 在某一领域, 保证重点、快速发展。另一方面, 由于大型企业运营时间较长, 组织架构关系比较复杂, 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在进行企业融资、特别是涉及到整体上市筹资时, 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子公司, 可以直接满足公司融资的法律条件, 便于作为相应的载体进行对外融资。分公司则不具有这方面的作用。

4、税收效益影响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 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 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设立分公司, 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 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 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 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 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 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 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 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按照税法规定, 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 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 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 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 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 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能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子公司则比分公司灵活, 利润可以持留在子公司, 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时汇回, 得到额外税收利益。

最后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特许权使用费安排、货物移送, 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 不必负担税收, 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 与母公司发生上述业务, 将会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另外, 从关联交易的角度看, 分公司若与总公司发生上述业务, 因作为总公司业务的一部份, 不视作关联交易, 而子公司与母公司发生上述业务, 则视作关联交易,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大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力度, 企业受到税务机关监管审查的力度加大, 从而增大企业的管理成本和需要提高抵御税务风险的能力。

四、集团二级公司会计核算与税务问题处理

设立集团二级企业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模式受不同因素影响, 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 确定设立二级公司的模式后, 将会面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问题, 因此, 下面从这两方面探讨二级公司两种模式的不同处理。

1、子公司与分公司会计核算处理差异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对外是独立的核算单位, 其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子公司的特点由子公司章程规定, 除了合并会计报表需要外, 其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可不受母公司控制, 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分公司则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对外不是独立核算单位, 会计制度的要求没有子公司的要求高, 但内部可分内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需在总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该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性质, 分公司要独立建账, 设银行账号, 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 编制财务报表, 总公司根据分公司编报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予以合并, 将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入总公司的单体报表中。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通常采用报账制核算方式, 类似办事处性质, 就办个注册税务登记证, 不设银行账号, 不设会计核算体系, 只进行流水账记录, 如果跨省, 需要到税务总局批, 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账目, 所有的会计业务均由分公司归集、报送相关的凭证、资料等至总公司, 由其进行统一的核算。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务处理差异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流转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都需自行申报, 当地缴纳。

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对不同税种的缴纳有不同情况。

首先是增值税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次是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若是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成立分公司, 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应按规定, 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 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 多退少补税款。

最后是其它税种的处理。营业税原则上属地征收, 消费税一般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支付谁代扣代缴,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则由分公司在当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集团二级企业的两种模式, 企业在选择时要统筹考虑, 正确筹划, 并对设立后相应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提前做好准备, 并且随着企业集团所处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战略目标的转移, 企业集团二级公司的模式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摘要:企业发展壮大, 面临集团二级公司设立模式选择的问题, 选择合适的模式将影响企业的运作方式、效率和效益。文章通过比较集团二级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模式的概念、区别, 探讨两种模式的不同影响, 并进一步探讨两种模式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的差异, 为企业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作参考。

关键词:集团二级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参考文献

[1]齐改.对分公司子公司问题的几点看法[J].中国石化, 1999 (11)

[2]张继华.宁波港集团二级公司设立模式选择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7 (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2007-3-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修订) [Z].2005-10-27

7.设立分公司的流程及费用 篇七

时间:2012-10-22 15:35 来源:未知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分公司设立程序】A、分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是: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而分公司是非法人机构,有限公司是有注册资金的要求,分公司是没有注册资金的,有限公司在税务上必定独立核算的,但是分公司可以是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没有好不好的区别,主要看你的目的及需求。使用过程的区别应该就是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也没有什么权利,所有的一切都需要听从总公司的安排.分公司注册的流程和有限公司差不多,下边我说一下,B、分公司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分公司是非法人机构,所以是没有注册资金的。

二、具体程序:

1.找办公室:

写字楼或商住或普通住宅都可以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租房不是写字间的,还需要让房屋所在的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否则工商不受理。

(注册公司对地址的要求:提供的资料应该是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是城中村的房屋,在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前,可以到村委会开证明,这个证明就等同与房产证,如果是拆迁安置的房,在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可以当房产证用)。地址审核的问题:如果是西安市工商局或省工商局注册的话,应该是不看的,但是在区工商局注册可能去看,但是办理税务或税务买发票的时候,税务局的要去看地点,一方面是核实注册地点和实际地点是否一致,另一方面是核实实际地点是否符合办公条件。(具体的办公条件你去到别家公司看看就知道了)!!

2.“股东会决议和任命书”

刻章的地方刻一个分公司负责人私章,费用10元左右。

3.工商登记:

到西安市工商或注册地址所的的区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房屋使用证明文件等。填好后,连同总公司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盖公章)、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同时、总公司盖公章)、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任命书原件、房租合同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带上总公司原始验资报告以及章程复印件)。大概10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大概为:510+200元

4.拿办理好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去刻公章、财务章。代码和税务的办理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办理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30元/枚。

5.代码证的办理:

延伸阅读:手把手教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拿上分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盖公章)和总公司代码证的复印件(总公司盖公章)、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分公司公章,带好以上东西到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就OK了,费用是108元。办这个证需要3天;

6.税务登记证的办理: 阅读延伸: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

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办理好后,看看营业执照的颁发时间计算,30日内到注册地址所的区税务分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国税和地税(经营范围中:同时有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需要办理国税和地税,只有生产、加工、销售的也需要办理国税和地税,如果只有服务的只办理地税),现在税务登记证书是一个,2个部门盖章(国税和地税),已经不收取费用了。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如果是独立核算,需要和税务机关讲明原因后,递交独立核算证明,同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的从业证和会计的身份证。

7.银行设立基本户:

拿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分公司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复印件、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套以及总公司所有证件正本原件和复印件1套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费用在50—200之间开户费,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公章、财章、负责人章。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大概需要400元(各银行的收费不太一样),所以作好问清楚价格,再考虑看在那个银行办理基本户。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一般都是1周到2周可以拿到银行开户许可证。

8.申请领购发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8.项目公司设立流程指引 篇八

2010-10-22

一、行政办事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二、办理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及各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四、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市府大楼2号楼3层

五、办理电话:

010-88011389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4:00-18:00

七、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二)申请设立。

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9.浅析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篇九

1. 研究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目的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是指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身份, 是设立中公司能否在法律上作为一个独立的民商事主体, 从而享有特定的权利, 承担特定的义务的资格。在公司设立过程中, 发起人、成立后的公司、债权人和认股人所追求的利益是不同的, 出于对公共利益、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考虑, 平衡发起人设立的积极性与其他主体利益不受损害。因此, 正确认识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有助于明确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及其有关的法律关系, 有助于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2. 关于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各学说

关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实践还没有统一的共识。而在学术界也存在激烈的争论, 学术界颇具代表性的几种学说如下:

2.1 合伙组织说

该说根据设立中公司与合伙组织存在众多共性而将设立中公司定性为“合伙组织”的。该说认为, 设立中公司实为合伙组织,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为合伙人。设立登记后公司成立, 原来的合伙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中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取得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成立后的公司。

2.2 无权利能力社团说

无权利能力社团说源于传统大陆法理论。该学说认为, 公司作为营利的社团法人, 享有独立人格, 而设立中公司为将成立公司的基础, 其具有社团属性, 但尚未取得法人资格, 故不得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能充当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

2.3 非法人团体说

非法人团体源于英美法国家。该学说认为, 设立中公司是一种非法人团体, 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其财产受法律保护。我国国内一些学者也支持这种观点, 可与我国目前的立法较好地协调起来。该学说渐渐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 有成为通说的趋势。

2.4 设立中社团说

设立中社团是指在社团的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的社会存在, 这种社会存在以一定的人和财产为基础, 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但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当其财产不足以承担其责任时, 由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承担其责任。

3. 对有关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各学说的比较与分析

法律通过规范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 使其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从而追求社会效益与公平的功能价值。本着这样的主旨对颇具代表性的学说进行分析比较。

3.1 合伙组织说本质上错将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合伙相混淆。

合伙组织说错误地把发起人协议看成设立中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 进而将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合伙相混淆, 不能正确认识设立中公司的性质。事实上, 章程才是设立中公司存在的基础, 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合伙存在的根基。

3.2 无权利能力社团概念不能揭示设立中公司的本义。

无权利能力社团这一概念本身存在着显然的矛盾:法律承认社团这一概念, 是因为有一些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存在, 有必要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能力, 使其能参与一些法律关系, 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明确和稳定, 而所谓的无权利能力社团不具备这些功能, 其存在的价值何在?将设立中公司的性质定为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观点是自相矛盾且很难为现今学术界所认同的。

3.3“非法人团体说”与“设立中社团说”的比较与分析

两种学说都肯定了设立中公司的社团性和非完整人格性。非法人团体说最大的特点是肯定设立中公司享有权利能力、拥有一定的财产、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其本身存在缺陷:第一, 在我国, 判断是否是非法人团体的外在标志之一为是否经登记并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社团登记证, 而设立中公司在程序上未经合法登记, 未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第二, 非法人团体没有能够指明设立中公司的目的性, 设立中公司是为公司成立而存在的, 这与其他非法人团体存在的目的有区别。

基于非法人团体本身的缺陷, 有学者就在非法人团体概念基础上提出了设立中社团说。该说较之非法人团体说有以下进步之处:第一, 设立中社团无须经登记机关登记, 实施了一定的设立行为后即可成立:第二, 设立中社团系过渡性存在的组织体。

事实上, 在其他大陆法国家, 非法人团体是未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团体, 形式上未经法人登记也未经其他任何赋予法律主体资格性质的登记, 仍依其事实行为而成立, 即便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公司不经登记亦可成立。因此, 仅为了表明设立中公司过渡性特征而创设一种新的法律主体概念实在没有多大意义, 不过这一观点还是有值得借鉴的内容的。

综上所述, 以上几种学说都有其自身缺陷及其合理性, 较之多种关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学说, 非法人团体更为适合, 其属于具有自身特殊属性的非法人团体, 即具有设立公司的目的性和过渡性的非法人团体。同时看, 无论从设立中公司本身特征或者是我国现行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 设立中公司与非法人团体概念都相吻合。因此, 笔者认为将设立中公司纳入非法人团体比较合适。

摘要: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一直都是设立中公司的重要问题之一, 学术界对此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 本文旨在以学习的视角在现有的学说基础上诠释, 通过对目前颇具代表性的几种学说如统一体说、合伙组织说、无权利能力社团说、非法人团体说、设立中社团说的比较与分析得出:非法人团体说较为合适。

10.项目公司设立流程指引 篇十

及各阶段所需材料

一、流程图

二、各阶段所需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阶段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设立登记阶段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项目公司设立流程指引 篇十一

1、转让人:开发区管委会属于兰溪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是独立的一级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兰溪市政府的授权和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以是否有权转让看其职责中是否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条例和授权文件一般会授予管委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2、拟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既然是公路排水和污水管网,属于市政设施,此类管网的所有权在项目建成后一般属于政府所有,授权污水处理和排水的企业运营。所以需要向兰溪方面确认一下管网的所有权归属方。

3、划拨属于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法律规定方面,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对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进行约束,并规定了无偿划转的批准程序。政府无偿划转资产实际上是资产注入,属于国有资产内部的无偿转移,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也不涉及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风险相对可控。(注:开发区的融资平台在发行债券时,一般会在公告中会涉及管委会注资和资产划拨,所以管委会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划拨是有大量案例的)

4、资产评估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

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或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划转,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综上,如果能够明确开发区的职责中包含国资管理职能,本次项目的租赁物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政府文件,将资产划入承租人鸿业建设有限公司是可行的。如果不能获得,稳妥的做法还是由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兰溪市国资委批复。唯一的问题在于污水管道及排水管网属于市政设施,不属于经营性资产。另,鉴于管委会本身系划出方,资产清点不能自身审批,而且租赁项目本就会对租赁物进行资产评估,所以还是建议委托评估公司对划转资产进行评估。

具体条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12.项目公司设立流程指引 篇十二

1.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备案。

A.交易所

B.最高人民法院

C.中国证监会

D.财政部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最近()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A.1

B.2

C.3

D.5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最近()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A.3

B.6

C.12

D.24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的机构为()。

A.中国证券业协会

B.中国基金业协会

C.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D.中国证监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下列内容属于负面清单的有()。

A.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B.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C.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D.典当行

E.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您的答案:A,C,D,B,E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下列规则属于债券市场自律规则的有()。

A.《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B.《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C.《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D.《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E.《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您的答案:B,A,D,C,E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7.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应当独立。()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材料不齐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文件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3.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篇十三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东及股本的要求。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在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单一法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之和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3.任职资格。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

(1)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4.设立程序。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和简历、股东意向书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的文件有: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责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在经保监会批准后,应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2)开业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提交的文件有:

①开业申请报告。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⑥公司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

⑦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⑧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成开业标准者,原来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5.缴存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接到开业批准后,须按资本金的15%向保监会缴存保证金。

6.申请《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申领《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开业。

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2015年后保监会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件:

【最新保监局消息 对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做出取消前置审批的规定】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的修改,“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保险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已无法律依据,“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2项应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填报立法修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和依法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函》(审改办函〔2015〕49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和调整上述9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得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取消事项及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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