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2024-11-03

企业投资备案、核准(11篇)

1.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篇一

如何判定企业投资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

2010-05-28 10:44 文章来源:澧县招商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2、“核准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

现在国家对核准项目已经实行权力下放,只有外资项目是核准,内资项目在基层(省市区县)都是备案,用途上都有法律效力。详细可咨询当地的发改局或经委。

我国的投资体制

根据投资区域的不同,我们大致可以将投资活动分为两大类:

1、境内的投资

2、境外的投资

这两类投资活动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境内投资

本着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的精神,国务院于2004进行了投资体制改革,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据国务院的改革精神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次投资体制改革从“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制度”,变为如今的以核准和备案为主的投资体制。具体分为三类:

1、对于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仍沿用审批制;

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那么实行核准制;

3、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审批制,即只要企业利用政府的资金投资,那么必须要政府批准。这一制度较易理解,无须进一步探讨。下面主要说说核准制与备案制。

一、核准制

对于核准项目范围与核准权限,国务院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很清晰,主要是依据项目与国计民生的关联程度、项目的规模而定,它规定了哪些项目需国家发改委核准,必要时报国务院备案,在国家发改委核准范围以外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就补充了污水处理项目的审批权限,即:日处理污水能力4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发改委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的申请与核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向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5份),并且附送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保意见等;

3、就申请程序而言,一般是逐级上报。大企业集团和央企可直接上报,但须附省政府的意见;

4、不超过30天,发改委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5、核准时效是2年。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二、备案制

对于备案制,在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指导目录,倒是国家发改委下发过《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明确规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以我们在项目报备时,应当注意省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省级政府在制度备案实施办法时,着重对于备案权限、备案程序予以明确。并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各有不同,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而在河南省,规定:“只有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才需备案,并且一律在省辖市内备案。

最后,我想澄清的一个误区,项目备案并非可有可无,它也是行政管理的一个手段,与审批、核准同等重要。如果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那么环保、国土、规划、银行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外商投资的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确立了利用外资的政策。但是,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民族工业扶持的角度来考虑,我们对于外资企业一直采用既利用又限制的方针,在最大程度利用外资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同时,又对其市场准入、注册资本、业务经营、控股比例、运营时间等各方面进行控制。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对于外资企业开放领域不断扩大。

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又采用什么管理制度呢?

答案是:核准制。在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中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自该文件公布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于是,在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以纠正上述地方政府对于核准制度执行不力的局面。发改委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

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它大致分为三类,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的详细划分请看本文附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关于分级管理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权限划分问题。在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其内容涉及到了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该文件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实际是省级发改委)。这说明,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下放。但是要注意到,关于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2.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篇二

2007年5月28日, 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正式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7]1169号) [2], 要求从2007年9月1日以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 原则上均应按照该通知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及其说明的要求进行编写。这标志着我国投资管理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进入了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当然这绝不是宣告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寿终正寝。投资体制改革取消的是对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行政审批这道“坎”, 而不是取消可行性研究本身。相反, 企业只有更好地做好可行性研究工作, 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实现投资效益。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对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论述, 侧重于经济和社会分析, 主要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该项目的外部影响, 如该项目对国家经济安全、地区重大布局、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防止行业垄断和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会造成哪些有利或不利的影响。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是政府对项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允许其投资建设的重要依据。

1.1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 (2) 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 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在核准制的情况下, 政府只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③审核的程序不同。在过去实行审批制的情况下, 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审批环节, 而在核准制的情况下, 政府仅审核企业“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在实行核准制的情况下, 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数量大幅度减少, 核准项目范围仅限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核准项目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核准范围。

1.2 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类型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有关改革配套文件, 在新的投资体制下, 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分为三类, 即对内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 对内资企业在我国境外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以及对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第1 9 号令)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004 年10 月9 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第21号令) 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第22 号令) [3,4,5]分别对上述三类项目核准的程序、原则、内容、条件及效力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有关配套文件, 对本级政府贯彻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措施制定了地方配套的相关规定。

1.3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1.3.1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 (1)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分析; (3)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 节能方案分析; (5) 土地利用、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 经济影响分析; (8) 社会影响分析。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

1.3.2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特点[6]

1) 研究思路的三个转变

在实行核准制的情况下,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特点发生了以下变化: (1) 从“内部性”向“外部性”的转变; (2) 从微观审核为主向宏观公共事项审核转变; (3) 从“技术经济论证”向“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的转变。

2) 研究目的的重大调整

项目申请报告的研究目的主要是论述项目的建设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 一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3) 项目论证的原则

项目申请报告对项目的论证, 应强调符合目前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执政理念的重大调整, 强调“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 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指导原则。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 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即项目的实施是否有利于推动人类社会价值的整体实现和共同进步; (2) 符合多维发展目标的要求, 即项目的建设实施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及空间等多维价值的整体改善与发展相适应; (3) 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包括经济、社会、文化、资源、环境和空间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4) 符合社会主体参与的原则, 体现区域社会群体是发展实践的真正主体, 拥有发展的参与权和选择权。

2 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从微观角度对项目本身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侧重于项目的内部条件和技术分析, 包括市场前景是否看好、投资回报是否理想、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和先进、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外部配套条件是否有保障等主要内容, 主要作用是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选择科学合理的建设实施方案。

我国企业开始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是从西方国家学习过来的, 其蓝本就是联合国工发组织的黄皮书, 即《工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手册》。可行性研究报告传入我国后, 由于逐步演变成为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一种工具, 因此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章节设置、内容、深度要求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从而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加入了越来越多的“政府的意志”。如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类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中, 都要求企业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了包括对企业内部事项诸如市场前景、厂址选择、工程技术方案、投资估算、财务效益等进行论述之外, 还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区域经济影响评价等内容。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要求, 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增加诸如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消防、地震、水土保持、招投标、区域及行业规划等越来越多的内容。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体制下, 政府对企业的有关这类公共事项的管理, 一般都是通过政策法规的手段进行间接管理的, 不会要求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该包括这些内容, 并通过审批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来履行其公关管理职能。正常情况下应该是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并监督法规实施的有效性, 通过间接的手段来确保企业行为不至于损害公共利益。

由于认识上的差异, 使得人们对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内容及深度的理解越来越趋于复杂化, 以至于各行业主管部门纷纷提出属于本行业的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的大纲、指南、手册等, 以便把行业内部管理的思路、要求及内部职能的行使统统加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投资体制改革要求企业投资项目不再需要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这将会使得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回归其本来面目成为可能。这就要求企业应根据其自身决策的需要, 自行决定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形式、深度要求, 没有必要必须按照所谓标准的格式进行编写, 当然更没有必要编写成一本“可批性报告”以满足政府审批需要。甚至企业如果有确切的把握, 认为项目一定可行的情况下, 完全可以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这些都是企业内部事务。

3 项目申请报告与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异同

在实行核准制的体制下, 企业投资属于政府核准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需要编写两种不同类型的项目研究论证文件, 一是用于上报项目核准机关用于申请行政许可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另一个是供企业内部审核决策使用的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1 项目申请报告与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

3.1.1 目的不同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是要论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包括市场前景可行性、技术方案可行性、财务可行性、融资方案可行性等等;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对项目可行性所进行的研究, 而是在企业认为从企业自身角度看项目已经可行的情况, 回答政府关注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关问题, 目的是为了获得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3.1.2 角度不同

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企业角度进行的研究, 因此侧重于从微观的角度、企业内部的角度进行的技术经济论证。项目申请报告是从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的角度进行的论证, 因此是从宏观的角度, 外部性的角度所进行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

3.1.3 内容不同

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程技术方案论证、设备选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企业投资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研究, 回答企业自身所关心的问题。项目申请报告是从维护国家经济和产业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论证, 回答政府所关心的问题。

3.1.4 时序不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申请报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的简单补充, 也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替代物。对于一个理性的企业投资主体, 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之前, 无论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要求, 都应该首先从企业自身角度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 以论证项目是否可行, 是否符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 是否能够满足股东投资回报的要求。项目获得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董事会批准后, 应在此基础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因此,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一般应先于项目申请报告。

3.1.5 法律效力不同

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企业内部的投资决策, 对企业内部股东及董事会负责, 遵循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约束。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和报送具有政府行政的强制力约束, 是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建设活动中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 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如行政许可法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的约束。

3.2 项目申请报告与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联系

1) 二者都是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文件, 都是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的载体和重要工作内容。

2)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看成是在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的提升和拓展, 二者既不排斥, 也不重复, 各成体系。

3) 系统深入的可行性研究, 可以为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打下坚实的基础, 尤其是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更是如此。

4) 如有必要, 企业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时, 可以将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之一, 但政府部门不应对此予以强制。涉及企业内部商业机密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以不向政府核准机关公开。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Z].2004-07-16.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Z].发改投资[2007]1169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Z].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2004-09-15.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Z].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 2004-10-09.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Z].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 2004-10-09.

[6]李开孟.投资体制改革与工程咨询[J].中国工程咨询, 2005, 54 (2) :49-51.

3.论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改革 篇三

【关键词】境外投资;核准;公共利益

一、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1.核准范围同核准条件

境外投资核准制度的范围和条件能够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是否保持在合理的状态当中。但是在原有的制度中,当两者之间发生矛盾后通常都是以公共利益为主,个人利益为辅。长此以往,这种缺少特定范围和条件的核准状态让整个核准制度严重的缺少公信力,继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效能。

针对此种现象,国家应该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来对核准范围和条件进行确定。其中,由于肯定列举所需要经历的审核时间较长,以至于针对那些在超出公共利益以外的投资被直接否定。而负面清单不仅审核时间快,审核程度简便,同时还能够让企业的获批范围大大增加,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核准制度的时效性和审批效率。

2.核准机关同权限

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都拥有核准权,两者虽然在权限的分工上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却难以避免出现权利相似或者重叠的现象,继而增加了企业的工作内容和实际负担。此种现象不但加大了对境外投资的管理难度,同时还在某种程度上浪费了国家与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建立一个专项部门来行使核准权是改变当前权利重叠的最优方案,我国可以效仿其他发达国家的做法。举例说明:韩国成立了专门的“海外投资实业审议委员会”,并赋予其绝对的审核权限。此种做法不但提高了审批工作的效率,同时还节约了国家政府的各项资源。

二、推动境外投资核准制度完成改革的有关措施

1.对自动许可制和登记备案制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自动许可制即为当企业投资一方向国家有关审核部门提交了申请文件以后,在规定时间内却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就可以将审核结果自动判定为通过。此种制度具有着效率高且操作简单的特点,并且能够让投资方可以对整个核准制度产生一定的可预见性。在2014国家商务部颁布的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应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我国的投资主体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的备案类境外投资,可以直接通过系统上报,到商务部门处递交纸质文件后三个工作日以内收到备案文件就可以予以实行,但是对于核准制类的境外投资,需要20至30个工作日才能完成。此种形式就非常的接近于自动许可制度,只需要稍加改动就可以直接使用。

登记备案制即为直接跃过我国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核和调查,仅仅完成整个备案流程后就能够得到审批结果,此项制度适用于那些毋须进行核准的特殊情况。然而,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已经开始试着推行了等级备案制,但是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登记备案制度进一步的改革,并且在合理的条件之上尽可能的扩大此项制度的应用范围。此外,登记备案制度不应该被单独用在境外投资的项目当中,国家应该让所有达到标准和条件的投资企业都能够享受此项制度所带来的便利。

2.对其他配套制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1)实行鼓励制度和引导制度。目前,国际中的发达国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直接对国家的境外投资进行裁决或干预,而是选择一些比较委婉的做法来对其进行引导。我国也可以效仿这种方式,改变以往那种“硬性”的干预和管理制度,取而代之的是那种软性的、间接式的鼓励和引导的做法。此外,针对境外投资结构、境外国家分类的优化工作以及避免无目的投资等,都可以采取鼓励和引导的方式来进行调控。

(2)优化事后的服务内容和管理制度。本文所提到的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是国家对于企业和参与者所制定的一种事前规定,但是通过实践证明,此种单纯的事前规定根本无法很好的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举例说明,国家政府对于投资者的审核标准仅仅是通过对方所出示的有关资料,至于资料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性是很难进行准确判断的。尤其是针对那些带有隐晦性且附加性的项目来说,核准部门更加无法如齐天大圣一般用“火眼金睛”来进行识别。为此,笔者认为,在日后的工作中加大事后管理和服务的力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国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制定出有关投资方和投资项目的披露规定;制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动态监管制度;制定有关于境外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以及针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细则和标准等等。此外,国家还应该针对事后管理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奖惩制度,从而对那些有违反制度意向或已经违反制度的投资人或企业带来一定的威慑作用。

三、结语

境外投资不仅仅是企业的一种商业形式,由于它所设计的领域和范围较广,所以对国家的公共利益和和个人利益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如今,我国的境外投资核准制度虽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却在不断的改革中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境外投资环境一定会更健康,更和谐。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课题组.新兴市场经济体放松境外投资管制的经验教训.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66期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9月

4.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篇四

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型

(一)纯土建项目---只涉及建筑工程投资,不涉及设备、器具方面投资的项目,称为纯土建项目。如厂房、办公楼宿舍等。

(二)商品房项目---由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兴建的以出售为目的的商品住宅及商铺、写字楼等。

(三)综合性项目---既有土建投资,又有设备、器具方面投资的项目。如工业性的项目。

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1、按现行制度进行审批的项目有以下四类: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有投资者占控股的投资项目);

(二)区审批权限项目(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

(三)涉及政府资源、公共利益和全区经济战略布局以及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房地产、旅游、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涉及到该目录的项目需按现行制度进行核准。

3、其余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现行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三、立项审批、核准所需的资料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出于便民和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经简化后一般所需资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提供《规划用地许可证》或加具意见的红线图复印件一式两份。对个别特殊行业的项目,需提供财政、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四、立项审批、核准程序

(一)由兴建项目的投资主办单位带项目申请报告、规划等相关资料到我局申报立项审批。

(二)我局根据投资主办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我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准予立项。

五、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资料及办结时限

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投资者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时,需如实提供以下的证明材料:

(一)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身份证明(影印件);

(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须提供合作各方的意向书(影印件);

(三)填写《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符合《试行办法》的要求,我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天准予登记备案。

六、其他

(一)资料务必一次性提供齐全,办理具体申请事项的人员最好是熟悉业务,了解项目情况的人,以便利协调申请和办理的有关事宜。这样,可以提高项目立项的办结速度。

(二)项目批文和《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若有特殊情况,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须到我局办理撤销或延期结转手续。

七、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元,核准类3000万元,登记备案类1亿元;

(二)外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美元, 登记备案类3000万美元;

(三)超过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我局转呈上一级发改部门审批。

(四)商品房项目由我局转报市发改局按照宏观调控指标审批。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方式核准所需资料及办理时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

(二)提供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的造价预算书(正本)。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除特殊情况外)。

九、领取立项批文和《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及招标投标核准文件不收费

5.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外资管理工作,提高外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34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核准目录》执行。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 — 1 — 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各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市级、县级的备案权限。

第六条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是指第四、第五条规定的陕西省内具有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

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县、府谷县及其它扩权强县享有设区市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九条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原有土地使用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 3 — 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属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 4 — 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七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按备案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由项目 — 5 — 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材料;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属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材料,并附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特殊情况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备案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条件是: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予以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备案文件格式文本出具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 — 6 —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比照本办法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不属于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范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重新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核准或备案文件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或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 7 —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联合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 — 8 — 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应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或者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并颁布《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申报材料及格式、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按照 — 9 —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篇六

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2005〕32号 2005年4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目录》内核准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凡按规定应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应报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要对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拟建项目招标方案;

(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省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需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申请报告预审意见书》,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申请材料齐全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申请报告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及副本(见附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七)生态环境、自然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凭《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副本),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统计登记、水资源、文物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九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及其副本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印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实行年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准文件进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没有经过发证机关年审或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应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第二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没有经过原核准机关年审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项目核准的信息情况。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同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四条 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采取局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它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 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副本;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是开展投资项目工作的依据。企业凭《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副本)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水资源、安全生产、统计登记、消防、人防、税收减免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印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实行年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照原备案文件进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没有经过发证机关年审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

(四)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

(五)拟新征用地面积变化幅度超过原备案数额10%以上;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三条 对应办理备案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备案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 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海关不予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其它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对已撤消备案手续的项目,批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及时撤消相应许可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一)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

(二)项目备案文件未经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年审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

(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备案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备案文件的要求进 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的信息情况。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同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实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7.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篇七

一、投资项目核准制

(一)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具体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资企业全部实行核准制。

(二)报送材料:

1、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1)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的批文;(2)土地部门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期限: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2、申报材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或转报上级核准机关。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的核准办理同上。

二、投资项目备案制

(一)范围: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二)报送材料:

1、申请登记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属联合建设的,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协议;

4、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5、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的批文;

6、土地部门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办理期限:

项目业主提交材料齐全,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备案证。

三、投资项目审批制

(一)范围:凡需要各级政府投资和协调资金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基建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二)投资项目立项的审批

1、报送材料

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建设规模。100万以上的经营性项目需报项目建议书。

2、证明材料

(1)主管部门意见。

(2)资金来源情况:属各级财政拨款的要有该级政府或财政签署的意见;上级部门拨款的,需附上级部门签署的意见。

3、经营性项目报送的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建设书的报告;

(2)合营各方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3)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

(4)合营外方的资信证明;

(5)中方编写的项目建议书;

(6)中方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项目资本金

资本金比例按行业不同分别为总投资的20~35%(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5、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我局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三)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批

1、非经营性项目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项目需报送的材料:

(1)《基本建设计划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审定后的方案图一份;

(3)施工图纸一套;

(4)属危房改建项目另附《危险房屋鉴定书》一份。

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报送的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一份;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一份;

(3)合营各方共同编写签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4)规划部门的选址批文一份;

(5)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一份;

(6)有关部门的批文。

3、材料齐全的项目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四、管理权限

1、审批类的项目为:内资项目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1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500万元以下;外资项目配套资金和外汇收支不需平衡的500万美元以下。

2、核准类的项目为:内资项目3000万元以内,外资项目2000万美元以内(目录中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外)。

8.发改委审批、核准与备案 篇八

项目审批制

(一)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使用审批制。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二)审批制的环节

项目审批制的五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项目核准制

(一)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核准制的环节

项目核准制需要的材料,即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立项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国土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环评等。·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 拟建项目情况

3.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请报告与可研的区别: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立项申请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单位

2. 项目名称

3. 建设地点

4. 占地面积

5. 建筑面积

6. 建设规模(层数)

7. 投资规模

8. 建设期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件价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项目备案制

项目备案制需递交的材料

1. 立项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规模(层数)投资规模建设期限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国土预审意见

4. 选址意见书

5. 环评

9.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篇九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整)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外资企业分支机构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篇十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1、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备案制: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

 简单来说,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都有上级发改部门制定的参照目录,这两种参照目录之外的项目都施行备案制。

 具体来讲,(一)适用审批制的项目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2、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二)适用核准制的项目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规定,十三大类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备案制的项目

11.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篇十一

发布日期:2009-07-01 发布者: 来源: 浏览人数: 774 目录: 审批服务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五、需报中央、省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初审

六、需报中央、省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初审

七、需报中央、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初审

八、省级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初步设计初审

九、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初审

十、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核

审批服务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三、办理流程:

审批、核准流程:

受理----经办初审(2个工作日)----职能科室会签(1个工作日)----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制证(1个工作日)-----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备案流程:

受理----经办初审(0.5个工作日)----职能科室会签(0.5个工作日)----办公室核稿(0.5个工作日)----领导签发(0.5个工作日)-----制证(0.5个工作日)-----窗口办结((0.5个工作日))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17.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23.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 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 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 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 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四.收费标准:免费。审批流程:

受理----经办初审(2个工作日--许文盛)----职能科室会签(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制证(1个工作日--许文盛)----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许文盛)

二、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核准程序:内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初步设计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内资项目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 2.由国家或省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项目资本金、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17.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23.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受理----经办初审(2个工作日--许文盛)----职能科室会签(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制证(1个工作日--许文盛)-----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许文盛)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一.核准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初步设计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报送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懂事会决议; 5.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7.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9.工程招标方案;

10.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17.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23.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三.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受理----经办初审(2个工作日--许文盛)----职能科室会签(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制证(1个工作日--许文盛)-----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许文盛)

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5份)

2.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提供反映拟备案项目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如实提供营业执照、章程、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用于开展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说明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3.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工作时限: 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免费。

备案流程:

受理----经办初审(0.5个工作日--许文盛)----职能科室会签(0.5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0.5个工作日--杨轶群)----领导签发(0.5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制证(0.5个工作日--许文盛)-----窗口办结(0.5个工作日--许文盛)

五、需报中央、省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初审

一.核准程序: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初审----------上报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报送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懂事会决议; 5.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7.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9.工程招标方案;

10.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17.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23.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受理并初审(1个工作日--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秩群)-----分管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委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姚景华)------初审文件制作(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结上报(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

六、需报中央、省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初审(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初审——上报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上报 工程初步设计初审——上报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17.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23.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免费。

审批流程: 受理及初审(1个工作日--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分管领导会签(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委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姚景华)----初审文件制作(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结上报(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

七、需报中央、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初审

一.核准程序: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初审-----上报;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 2.由国家或省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项目资本金、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17.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1.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22.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免费。

受理及初审(1个工作日--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分管领导会签(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委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姚景华)----初审文件制作(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结上报(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

八、省级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

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初步设计初审

一.核准程序: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初审——上报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受理及初审(1个工作日--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分管领导会签(1个工作日--农业类: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王秋洪,交能类: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黄元模)------委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姚景华)------制作初审文件(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办结上报(1个工作日--农业类:陈元定,工业类:刘炜凡,交能类:刘笃凡,城建类:李海华,第三产业:郭永净,社会事业:张志民,高新类:蔡云鹰)

九、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初审

一.核准程序: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初审——上报

二.申报材料: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初审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中审批类项目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项目含项目建设申请书);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审批、核准类项目另需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申请书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初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2、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免费。

核准流程:受理及初审(1个工作日--杨秩群)----职能科室审核(1个工作日--外资项目:刘炜凡,内资项目:李伟)----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分管领导会签(1个工作日--外资项目:王秋洪,内资项目:吴宗兴)------委主任签发(1个工作日--姚景华)------制作初审文件(1个工作日--外资项目:刘炜凡,内资项目:李伟)-----办结上报(1个工作日--外资项目:刘炜凡,内资项目:李伟)

十、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核(注:因本项目受理权和审批权均不在我委,由市政府批示我委审核,且时限由市政府临时确定,无法细化,属情况特殊的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申请本项目不列入网上审批)

一.核准程序:接市政府批示——审核——反馈审核意见

二.申报材料: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现有办公楼属危房的,由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结论(县级单位危房鉴定结论需由上一级危房鉴定部门做出及纪检监察部门确认);

4、项目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编制等情况的说明;

5、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拟建办公楼项目资金来源及本级财政有无欠发工资情况的说明;

6、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说明;

7、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三.工作时限:按市政府批示要求的时限 四.收费标准: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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