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024-06-10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共6篇)

1.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篇一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合政[2011]53号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合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政策:

一、金融业

1.新引进的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其高管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新增年担保额增幅达到2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月均融资性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10倍(含10倍)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3%予以奖励;月均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10倍以上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5%予以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对出现代偿损失的,按最终确定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单户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在安徽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自备案前一年起至挂牌上市当年,其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奖励给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

在境外上市的,奖励期限为自其企业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前一年起至企业挂牌上市当年。

5.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在实施股改、并购重组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外,一律免缴,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6.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安徽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后,市财政垫付100万元的辅导费用。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市财政垫付50万元的辅导费用。垫付资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全额收回。

7.企业首发上市(包括境外上市)成功后,市财政一次性补贴企业10%的发行费用。

8.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的,按募集资金在我市的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奖励董事长的比例不低于40%。奖励资金由市与4个区、3个开发区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县属企业奖励由市财政承担40%。

9.买“壳”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10.参与“新三板”市场试点的企业,因改制发生的相关税费,比照第4、5条执行。

11.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在券商完成内核后,市财政给予35万元补助。

12.拟上市企业因自身原因,3年内未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

参与“新三板”的企业因自身原因,完成股改后2年内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不重复享受有关政策。

13.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与第7条不同时享受。

二、总部经济

14.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15.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纳的契税数额标准给予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市留成部分。

三、中介服务业

16.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给企业。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15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17.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18.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19.合肥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商贸服务业

20.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3县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21.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3县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22.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3.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菜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开业经营后,市财政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2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5.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第1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26.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区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土地新建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租赁土地和房屋建设改造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家店一次性奖励0.6万元。与国家及省政策不同时享受。

27.对首次引入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8.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家政企业,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开业家政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 ㎡,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 ㎡、30 ㎡、50 ㎡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9.新引进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补助。

30.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追溯平台及批发环节、连锁超市、团体消费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和屠宰企业软硬件平台、网络基础建设、运行维护等。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1.支持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会展业

32.新设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3.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

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34.对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和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七、酒店及餐饮业

35.鼓励早餐工程建设。

(1)新建、扩建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基本规范要求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在1800㎡—5000㎡的,按32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0㎡的,按4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最高补助不超过320万元。

(2)早餐连锁企业网点(门店)达到10个、20个、30个以上,每个网点(门店)营业面积大于50㎡,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每个新增1个网点(门店),分别按2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新建、改建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固定门店30个以上且知名早餐品牌8家以上,每个门店营业面积大于30㎡,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

(4)新建、改建的省级以上老字号早餐店、早餐示范(特色)店,营业面积大于80㎡,且符合《早餐经营示范规范》,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

(5)新增符合《早餐车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每辆2000元给予补助。

上述条款按照高标准奖补,不重复享受。

36.新晋升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四钻、五钻、铂金级餐饮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建成功绿色饭店金叶级饭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旅游业

37.新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与上年相比)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旅游风景区,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8.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教育事业

39.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0.在肥创办达到市级示范标准以上的工科民办中职学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41.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按每张床位0.2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按每张床位0.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

社会民办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正常运行第2年起,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0.1万元的运营补助。

42.新建、扩建(租赁经营3年以上)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床位数50张以上的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经市残联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给予每张床位0.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从第2年起,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0.13万元运营补助。

43.新建、扩建(租赁经营3年以上)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日间照料和残疾人儿童培训机构,康复训练、日间照料残疾人数达30人以上、经营面积达300㎡的,正常运行1年后,经市残联和市财政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4.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每年为每户残疾人家庭提供96小时以上免费服务,服务残疾人家庭总户数超过20户的,给予1万元/年的补助;超过40户的,给予2万元/年的补助,以此类推。

十一、服务外包业

45.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训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等额资金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契税的数额给予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46.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其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7.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CMM3、CMMI3的,奖励30万元;通过CMM4、CMMI4的,奖励40万元;通过CMM5、CMMI5的,奖励50万元。

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8.对我市当年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300万元、排名前10位的企业,第一名奖励50万元,以后名次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在我市排名前10位的企业,第一名奖励50万元,以后名次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不重复享受。

49.软件产品出口企业,以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1元的奖励。

50.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市财政按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原则上与国家资金1:1配套),给予配套补贴,定向用于上述人员培训;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市财政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51.由于离岸业务比例原因未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如上述企业离岸业务年营业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则再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52.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资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硬件投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3.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用国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4.鼓励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本市服务外包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招商、招聘、展览、展会活动,经市商务部门认可,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助,单个园区和企业每年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

55.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来肥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承诺在我市注册年限5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其中,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奖励3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56.被商务部评定为“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商务部评定为“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57.在我市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1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3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十二、文化及体育产业

58.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9.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60.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61.设立文化产业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可分期缴付。缴付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类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

62.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3.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

64.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65.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国家、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列入文化部“中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成果”的原创作品或创作团队,被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按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6.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2D每款奖励30万元,3D每款奖励50万元。

67.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记录片)、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集1万元、0.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及以上电台首播的,分别按每集0.2万元、0.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8.租赁存量房产2万㎡以上从事文化产业的,给予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用面积2万-5万㎡,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200万元;租用面积5万㎡以上,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300万元。

69.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及动漫展示活动(政府资助除外),承办单位广告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70.鼓励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不新建建筑物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临时改变土地用途。

十三、物业服务

71.新设立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300人以上、当年物业服务面积累计达到4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72.全年物业服务面积 100万平方米或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增量部分,当年内按其等额标准50%奖励。

73.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物业服务社区(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新晋升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十四、其他

74.鼓励工商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按项目设备投入的5%给予工商企业奖励。

75.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其高管人员(限额)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比照第1条执行。

76.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安徽省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77.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或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的项目,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十五、附 则

78.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79.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80.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奖励的,除按规定直接减免外,一律先缴纳后返还。

8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向市相关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单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2.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8号)同时废止。

2.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篇二

合政〔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9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推进自主创新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合肥创新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以及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和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将其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1.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3.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14.在本市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的,再给予10%的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

15.围绕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以支持联盟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16.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在100-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300-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7.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8.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19.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0.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1.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23.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当年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4.支持专利发明创造及产业化。对专利申请给予定额资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500、2000、5000元资助;企业(单位或个人)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给予10万元资助;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我市专利超过500件,给予1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产品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5.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6.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7.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8.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将其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20日、11月1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局。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6.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及皖发〔2008〕18号文件政策不重复享受。

37.2008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135号)同时废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篇三

2010年8月4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要求,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就业促进力度,为示范区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 1.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帮助和指导示范区建立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机制,对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就业的影响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对示范区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给予倾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示范区扩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2.加快示范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示范区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争取每年安排示范区部分县(市、区)纳入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帮助示范区所有县(市、区)加快建设集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社会提供高效公共服务。

3.加快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2010-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推动示范区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 整合人才、劳动力市场职能和资源,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从2010年起,每年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帮助示范区搭建区内和长三角地区互联互通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支持建立皖江人力资源大市场,形成功能完善的区域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4.支持示范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示范区开展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加快提升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功能,鼓励和引导争创省级创业示范园。支持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建设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支持示范区各市探索建立创业投资专项资金。

5.支持示范区公共实训等基地建设。从2010年起,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配备示范区市县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设备。支持示范区各设区的市建设与其承接产业相配套的公共实训基地,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能力。从“十二五”起,在全省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体化工程,项目安排向示范区适当倾斜,帮助示范区各县(市、区)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为示范区提供有效的才智支撑 6.加强示范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示范区内高校、技师学院、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建立皖江人力资源培训基地。根据产业发展、产业承接对人才的需求,帮助示范区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人才培训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为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培训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双师型”人才。加大示范区内服务承接产业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力度,促进优秀领军人才快速成长。深入推进示范区内“115”产业创新团队建设,有效提升重点产业自主创新水平。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选拔、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人选选拔培养以及博士后工作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加大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力度。7.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示范区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和帮助示范区各市建设1所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在人力资源富余的县(市、区)新建或扩建1所技工学校。打通高等职业学院、技师学院在办学、技能人才培养、就业方面的互通互认渠道,鼓励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和技工院校建立帮扶与合作办学的机制。支持示范区探索建立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免费培养技能人才经费保障机制,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入示范区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学习。对企业急需的技术工种学生实行培训补贴。8.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依托省级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关高校和其他境内外教育培训资源,每年为示范区培训一批县(处)、科级领导干部,重点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公共服务能力和适应形势、引领发展、服务发展的能力。指导示范区公务员管理部门以推进政府自身建设为重点,研究制定“十二五”公务员培训规划和专项培训计划,完善政策措施,提高示范区公务员素质;深化与长三角地区公务员培训合作,不断拓展示范区公务员培训空间,增强公务员培训的实效性。

9.大力推进人才开发与交流。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完善人才流动绿色通道。根据示范区承接产业、新兴产业和科技研发的需要,编制人才需求目录。通过政府提供资助、允许自由进出、放宽待遇、实行项目全程服务等途径,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结合承接产业引进等方式,大力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省属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示范区创办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继续调整。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以智力服务、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企业创新发展的,薪酬待遇由双方自主协商。支持示范区与皖北地区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长三角等区域在人才培养、引进、信息以及引智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示范区与国家部委、中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长三角地区双向选派优秀人才挂职或任职制度。

10.拓宽人才资金投入渠道。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示范区各级政府加大人才专项资金投入,侧重用于承接产业和创新创业型人才的资助、培养和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增加投入,支持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开发培养。

三、加强国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为示范区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

11.充分发挥引智工作服务示范区建设的独特作用。深入推进国家外专局和安徽省政府引智合作协议实施,争取国家外专局在“中部崛起引智工程”项目中对示范区给予以更多的倾斜。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在示范区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和问题诊断等专题引智对接服务活动。对示范区急需的国(境)外高层次专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引进,重点支持示范区产业转移集中区建设,对其引智需求,优先立项、大力扶持。

12.支持示范区培育和建设国家级、省级引智基地(单位)。选荐引智项目,争取列入国家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外专局资金支持,在示范区建立若干个引智示范基地(单位)。加大对奇瑞汽车公司、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马鞍山钢铁公司等重点引智单位的支持力度,在电子、信息、环保等领域培育一批国家和省重点引智单位。加大农业引智力度,促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13.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快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鼓励示范区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海外设立研发营销机构,实施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组织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或“海外人才江淮行”活动。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特殊政策,鼓励示范区以团队引进的方式引进领军人才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14.加强示范区人才出国(境)培训工作。编制示范区急需人才出国(境)培训计划,建立计划调剂机制。重点组织实施示范区物流、金融、物联网、节能环保、汽车及零部件、电子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出国(境)培训系列工程,加大对示范区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经费资助。

15.建设中国国际人才市场安徽市场,为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搭建国(境)外人力资源配置的平台。

四、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示范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6.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现行人才政策进行梳理,消除各种制度性障碍,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示范区采取特殊政策,优先解决引进的高技术人才以及随产业转移来皖工作或服务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问题。

17.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自主灵活、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各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按管理要素和科技要素参与分配。示范区各设区的市可在全省统一政策框架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加快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适当倾斜,对优秀人才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分配适当倾斜。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采取特殊的分配激励政策,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18.创新人事管理体制。对示范区留学人员认证可先行审核报省备案发证。进一步扩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行政许可委托办理的范围。根据需要,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专门为示范区单独组织实施公务员考录工作。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示范区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并达到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辞职或提前退休手续;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的,可按规定发给一定的补偿金。

19.加快推进示范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在示范区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以现有的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为依托,引导示范区内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向基层延伸,积极开发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按就业资金政策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贴,形成“分片包干、主动监管、上下协同、动态监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

20.建立健全示范区劳动保障监察协查机制。帮助和指导建立示范区内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查制度、案件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提高示范区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能力。

五、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实现示范区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21.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持续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示范区各市、县到2015年做到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部城镇就业人口,突出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农民工参保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示范区各市、县每年在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任务基础上,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增幅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就业流动无障碍。规范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指导示范区各市在2010年内制定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具体实施办法,实现市、县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和全额调剂。鼓励示范区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示范区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2.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从2010年起在安排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县时,对示范区内县、区给予一定倾斜,鼓励示范区内有条件的县区自行开展新农保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在示范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将新农保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互衔接,制定并出台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等特殊群体参保缴费的补贴政策。

23.构建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加快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统筹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在内的城镇各类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对参加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畅衔接。指导示范区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管理体制,适时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运行。指导示范区内各市、县间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协作制度,相关协作服务费用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4.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指导示范区各市、县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重点推进区内私营企业及其雇工参保工作,积极推进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指导示范区各市加快建立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确保2010年底前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指导示范区内各市适时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结合各地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适当增加用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支出规模。

25.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努力指导示范区实现法律规定的参保人群全覆盖,重点将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统筹管理, 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指导示范区加快建立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六、完善政策体系,实现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26.实现示范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在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研究各项制度之间的转换衔接政策,并探索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途径。制定并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研究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政策,在2015年前实现各类制度的可衔接、可转移。27.推进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全面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指导示范区落实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严格经办程序。帮助协调示范区各市、县与长三角地区联手开展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协议,积极落实退休人员异地认证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协作机制,引导各类引进人才和回乡务工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七、增强经办能力,加快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28.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各级各类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对经办工作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升工作服务质量。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际需要,重点做好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将社会保障工作延伸到乡镇,整合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资源,提高基层平台服务能力。鼓励示范区各市、县积极探索,将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延伸到产业园区,将各项社会保险服务集中受理,实行区内一站式服务。

29.加快信息技术运用。指导示范区各市在2010年内使用全省统一养老保险应用软件,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并做到各项社会保险之间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省级财政每年从“金保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八、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为推进示范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30.明确责任抓落实。省及示范区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成立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综合组,并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的目标责任制,实行总体规划,季度项目检查,月度情况报送,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部署,有任务,有责任,有督查。

4.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篇四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中央、省、市、县区按5:3:1:1的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全国专项规划的小型水库,按照国家、省、市、县区3:4:1.5:1.5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的小型水库按照省与市县区1:1的比例共同承担。

2.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的村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市级按每公里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农村客运站项目,按省下达计划,市级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3.实施农村土地规模整治。对经市土委会批准实施的宅基地整理和土地整理项目,农户宅基地复垦部分,按市国土资源局审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给予5万元补助;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部分,每亩给予最高不超过2010元补助。

4.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对经过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足额配套,对项目中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

5.整合巢湖湿地保护、粮食大县、油料大县和生猪大县奖励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6.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凡与市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交叉的部分不重复奖补。此前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的相关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不再执行。

7.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业产业化

8.建立《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农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农业项目,可直接进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9.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补助。

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扩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

1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以及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的农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扶持政策。

12.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及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对其认证认定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15.新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7.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农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5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的特殊奖励。

18.当年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产值超50亿元的县区,奖励县区领导班子20万元。以后每增加10亿元,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9.对新认定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0.对新取得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给予1:1市级配套奖励。

21.对依法登记、运作规范的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给予补助。每年补助30家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农民

专业协会,每家补助8万元和4万元;对新设立并规范起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和0.5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且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协会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给予1:1市级配套补助。

22.参加市政府和省农委组织的世博会、农博会等各类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会的企业和单位,其参展的展位费和参展产品运输费,一次性据实补助50%。

(二)现代养殖业

23.对新建并从国外引进原种猪300头以上的原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建并存栏600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2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3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24.对新建的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猪舍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场一次性补助25万元;新建的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猪舍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每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5.对存栏能力150头以上的新建奶牛场,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饲养小区、托牛所,从省外购进或迁入符合标准的奶牛且集中饲养30头以上的,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通过省验收并获得奖补的,按省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

26.对新建年出栏100万只、200万只、300万只以上的规模肉禽场,每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7.对新建存栏10万套、20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场,每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新建存栏3万套、5万套以上肉种鸭场,每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28.对家禽良种企业培育的家禽新品种、配套系,新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9.对新开发龙虾苗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且年繁育虾苗20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龙虾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池塘养殖300亩以上或稻田养殖4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0.对新开发鳜鱼繁育基地,连片100亩以上且繁育规格3cm以上苗种2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1.对新开发黄鳝网箱养殖连片3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1000箱且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5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2000箱且带动农户15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10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4000箱且带动农户20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特色种植业

32.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米振兴计划和油菜高产创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33.鼓励种植大户发展粮油生产,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种粮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当年单个连片种植粮油50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34.对从事研发的种业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建立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品种新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5.对在规划区域内新建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含食用菌、草莓)小区,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70-150亩的,每亩补助2500元;151-300亩的,每亩补助3500元;30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

36.对新建露地蔬菜,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501-1000亩的,每亩补助300元;100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对伏缺期间(7-9月份)利用遮阳网、防虫网、杀虫灯等设施新建伏缺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达到1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

37.对新开发水生蔬菜,集中连片300-1000亩,每亩补助200元;1001-5000亩,每亩补助300元;5001亩以上,每亩补助400元。

38.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育苗能力达到200万株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蔬菜瓜果工厂化育苗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四)林木花卉业

39.新增营造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生态林,包括水源生态林、湿地绿化、荒山荒地绿化等,每亩补助200元。当年新开发成片造林500亩以上,每个工程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0.对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3公里以上和大中型河渠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10公里以上的,每侧林带宽度达到10米以上的,每公里补助1万元,宽度3—10米每侧3行以上的,每公里补助5000元,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对当年新开发绿色长廊路段长度30公里以上,每个工程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市级出资建设部分,不再享受奖励。

41.对在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500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200亩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元。对新建环村林带长度1公里以上,宽度10米以上的,每处补助1万元。对规划居民点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2.对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3.对新开发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100亩以上的桃、枣等品种,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外环生态绿色长廊范围内连片发展经果林50亩以上的,如桃、李、杏、枣等,市财政按每亩200元予以补助,一补五年。

(五)其它类

44.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2009年起,对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在1000-2000亩土地的,每亩奖励100元;2001-3000亩的,每亩奖励150元;3001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

45.节能减排。养殖企业新建50—100立方米单体沼气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企业、乡村或个人新建30—50立方米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500元。种养基地新建3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补助。

46.农村能源。对当年获得国家、省扶持的新建乡村农村能源项目,按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

47.农业机械化。对当年新购置的农业机械,经农机管理部门审定,给予购置费10%-30%的补贴。重点鼓励水稻插秧机械、油菜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和大棚微型机械发展。

48.增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49.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50.支持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市农险办《关于印发〈合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农险组[2008]1号)执行。

三、附则

51.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52.市农业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5.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篇五

16号}

2008-6-16 10:14:52加工贸易处

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拉动力量。为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产业内移,促进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战略定位

1、积极抢抓发展机遇。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世界范围内以加工贸易为主要形式的制造业转移加速,国家加工贸易政策的重大调整、鼓励中西部地区加快加工贸易发展政策的实施以及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向中西部的迁移,给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带来了重大战略机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加工贸易对提高开放水平、加快富民强省的重要战略作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坚持把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把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作为当前全省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任务、推进产业升级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大战略举措来推动,作为扩大国际贸易的重要渠道、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的重要途径来谋划,作为扩大就业、提升劳动者技能和收入水平的重要措施来落实。

二、明确总体思路、目标和原则,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2、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基础设施、功能配套设施和产业发展环境建设为保障,以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为主要载体,大力引导沿海地区加工贸易向我省转移,全面推进和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产业发展合作,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全省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200亿美元,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

3、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和园区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坚持加快发展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积极承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坚持发挥区域特色与提升产业优势相统一,着力承接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产业优势提升的加工贸易项目;坚持扩大加工贸易规模与推进转型升级并重,在积极引进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项目的同时,着力推动加工贸易向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升级。

4、科学制定发展规划。要在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整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重点。发展方向:坚持大力推进产业招商,积极承接境外和沿海加工制造业转移,吸引“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际知名公司来湘兴办加工贸易企业。坚持突出提升优势产业,积极承接加工贸易配套产业转移,引导我省机械装备、钢铁有色、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电力机车、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配置生产要素,重点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以加工贸易方式扩大出口。坚持注重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加快纺织、服装、塑料、玩具、家具、陶瓷等产业

发展,促进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区域布局:坚持从各市州实际出发,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着力突出特色,确立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重点。产业转移来源地重点巩固“珠三角”,拓展“长三角”。充分发挥湘南三市的区位优势,将其打造为“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地。坚持面向“长三角”地区,加快推进产业项目对接。切实抓住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在“3+5”(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城市群重点承接和发展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加工贸易,积极吸引研发、营销、服务等环节的转移。

三、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措施

5、切实加强口岸大通关平台建设,营造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各类口岸的开放,逐步形成“一二类口岸齐全,水陆空运输方式配套”的口岸开放体系。加快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构建联网监管和联网服务一体化的“大通关”信息平台。对B类以上企业全面推行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实现网上申报和在线服务。

积极推进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海关合作,搭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区域快速通关平台,积极扩大适用范围。疏通转关运输渠道,将我省纳入粤港澳快速通关系统,实现湘港澳无障碍通关。实行转出地资格直接确认,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湘后予以支持办理相应的海关管理类别;允许转移企业将原进口设备结转到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检验检疫部门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检验检疫合作平台,积极推动建立检验检疫区域合作机制,促进出入境货物快进快出。对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进料/来料加工贸易,降低收费标准,避免重复收费。对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同时,适度放宽首件检测、型式试验的审查条件,给予一个时期的“待定”整改期。对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试生产出口企业,适度放宽注册许可的前置条件。

加快申报和筹建新的海关、检验检疫办事机构。在全省开放度较高,海关、检验检疫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申请增设海关、检验检疫办事机构,方便企业就近报关报检。争取2008年9月底以前在永州设立可现场办理报关报检业务的监管点。努力争取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支持,逐步在长沙、娄底、湘潭、益阳等地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目前采取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派业务骨干,辅助岗位由地方政府聘请协管员、协检员的方式解决。

6、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完善物流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近期重点建设好长株潭、岳阳、衡阳等区域物流中心,积极引进和培育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出省通道建设,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加强与沿海地区物流枢纽的协作,进一步提高口岸大通关效率,降低通关费用和时效成本。由口岸、海关、检验检疫、商务、经委、交通、铁路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加强协调衔接,开辟“铁海联运”、“江海联运”线路,开通长沙至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铁路“五定班列”,并逐步增加沿线停靠站,扩大“五定班列”受益面。增开我省主要港口“内支线”班轮和“五定班轮”,扩大与沿海港口“海轮”对接范围。加快港澳直通车指标管理改革,充分发挥港澳直通车方便、快速、直达的优势,使之成为我省运输高货值、高时效性要求货品的主要运输工具。

围绕增强本地配套能力,大力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产业,培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发挥聚集效应。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专业市场,中间产品、元器件、零部件、配件等生产资料市场,提高省内采购率,缩小企业采购半径,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7、加强载体建设,创新承接方式。切实用好、用足、用活国家相关政策,高水平、高质量建设好郴州、益阳、岳阳和永州等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重点加强承接地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和配套能力建设。继续创造条件,积极向商务部申报新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在全省先选择10个县作为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县,重点扶持其承接平台建设。

在全省选择认定一批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支持其加强基础设施和供能、环保、物流、通关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和智能化楼宇厂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在园区投资兴建产业转移项目标准厂房。

加大特殊监管区建设的推进力度,在加快建设好郴州出口加工区的同时,积极申报建立长沙、岳阳等新的出口加工区,申报郴州出口加工区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建设好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为我省企业提供保税物流和“入区退税”的政策服务,解决加工贸易企业结转货物“境外一日游”的问题。

大胆探索承接产业转移的新方式。试行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开发公司,促进园区建设管理市场化、企业化。鼓励重点承接市、县探索与沿海地区在我省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展共建共享的“飞地经济”,实行税收分成。

8、加强用地统筹,确保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坚持把加工贸易落户项目用地,作为全省建设供地的保障重点。加强用地指标统筹,每年在全省用地指标中预留15%,专项用于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建设。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优先审批、优先供地。充分利用荒地、丘岗地及现有各级各类开发园区的存量土地,以及城乡各类闲置土地、厂房,用于承接产业转移项目。

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省内留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9、加强加工贸易专业队伍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级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人员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加工贸易工作队伍。各级领导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带头学习加工贸易知识,加强加工贸易研究,掌握加工贸易政策,提高管理加工贸易的业务水平。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以就近转移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优先组织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大中专技校学生就近到产业园区就业,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加工贸易专业课,鼓励

产业园区自办职工技术培训学校,鼓励通过校企联合和订单、定向培训等形式,为落户企业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用工。

10、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大力营造良好的产业承接环境。

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授予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审批权,并逐步下放到加工贸易企业落户较多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认真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所有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办理事项,都要规范程序,明确时限。在手续齐备情况下,实行加工贸易审批、备案、变更当日办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办理所有的项目审核手续,都不得在法规政策规定以外向加工贸易企业强行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地在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工作中,要坚持把重点放在引进产业项目上,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加大产业型项目推进力度。对产业型项目在用地以及路、电、水、煤、气等设施配套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11、强化和完善政策配套,加大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省财政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引导资金,2008年适当安排,纳入2009年预算安排,今后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扶持承接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活动,鼓励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扩大进口,奖励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州也要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引导。

税务: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征、免、抵、退政策的执行和服务职能,主动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系沟通,提供税收政策服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对加工贸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享受所得税减免、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等政策。

金融:开辟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信贷“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放宽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转移企业,利率可按基准利率适当下浮;建立省、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担保机构为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保险:重点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落户加工贸易企业优先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优先满足信用限额;安排理赔绿色通道,实施预赔或快速理赔;支持中小配套企业集约投保,在信用保险项目下提供融资便利。

外汇:对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用汇,优先满足出口加工企业的需求;改进专业外汇账户管理,提高用汇审批效率;切实提供核销便利,鼓励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抵扣核销;弱化前台审核,强化事后监督。

四、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组织领导

12、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成立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商务厅),处理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加工贸易部门联席会议,主要就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有关工作和政策措施进行协调,解决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落户问题,及时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13、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于引进的产业转移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现汇)在1000—5000万美元的,奖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经费10—2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现汇)在5000万美元以上,奖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作经费30—5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从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承接地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资人,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4、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定为企业所在地市州长、县市区长工作联系点,指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对口联系,明确专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在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省商务厅、长沙海关要建立省级加工贸易重点企业、重点园区联系制度,加强跟踪服务。

15、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制订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和措施。郴州、岳阳、益阳、永州等市作为全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要坚持把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作为重点来抓,并配备副职具体负责。省商务厅要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全省承接产业转移招商、促进加工贸易出口绩效的具体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每年都要对市州、对园区下达考核目标,在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各地对相关工作部门以及园区和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促进工作和责任的落实。

6.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篇六

范区发展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三十五号《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已经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27日

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

(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巢湖、滁州、宣城九市和六安市(金安区、舒城县),以及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江南和江北两个集中区(以下简称省直管集中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将皖江城市带建设成为产业实力雄厚、资源利用集约、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裕、与长三角地区有机融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

示范区的专项规划、示范区内市、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示范区规划》。

第四条 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应当坚持科学布局、有序承接,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自主创新,促进良性竞争、互利共赢。

示范区建设应当采取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先行先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对示范区建设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事项;其设立的办事机构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是示范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履行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平台,支持开发园区合作共建和跨区域发展。

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集中区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集中示范园区建设;示范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各类开发园区转型升级。

第七条 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对本集中区的规划、建设等行使管理权,集中区内的乡、镇、街道接受集中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省直管集中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协助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单独编制本集中区预算、决算草案,定期向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直管集中区、设区的市的集中示范园区的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省直管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省直管集中区的总体规划由本集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省直管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起步区规划,由本集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所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直管集中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本集中区管理机构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报本集中区管理机构审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报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审定。

省直管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的城乡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示范区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管理制度。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执行国家和省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标准。

示范区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省直管集中区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示范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可调剂使用。示范区外新增耕地指标可调剂给示范区。

在规划、建设期间,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集中区的土地管理,省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直管集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集中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统筹相关资金向示范区倾斜,支持各级各类承接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省直管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建设。

示范区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集中示范园区和各类开发园区建设。

设立示范区产业发展基金,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政府融资平台。

第十二条 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担保风险基金、未上市股权交易所,扶持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企业和新型金融服务组织,推进示范区内免费通存通兑。

支持设立服务示范区发展的地方金融机构,支持银行、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加快合肥、芜湖出口加工区建设,合理布局物流园区,探索产业聚集区、交通枢纽点、港口岸线与保税区联动发展新模式,增强示范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服务支撑能力。

支持示范区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

第十四条 加快示范区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统筹规划皖江岸线资源利用和港口、机场布局,调整优化沿江港口结构,建设现代化港口群和临江、临空产业。

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强化技术创新要素支撑,加快技术创新升级,构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产学研结合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促进产业承接与自主创新相融合。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示范区建设的税费和价格政策,制定合作共建园区优惠政策。在规划、建设期间,省直管集中区和集中示范园区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示范区应当加强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执行产业转移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扩建园区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转入项目应当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支持示范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学管理,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行政管理、投融资管理、区划调整、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为科学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制度保障。

示范区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推进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提高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健全教育、就业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九条 放宽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领域和行业限制,引导非公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大类申请核定。改革企业登记管理方式,试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外,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由示范区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不宜下放的,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直管集中区内的投资项目,由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由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审查后转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经依法报批后在社会经济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与承接产业转移有关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并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处理投资者和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投诉监督,查处损害投资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示范区规划》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考核目标管理;对妨碍示范区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对在示范区建设中取得重大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在推进示范区建设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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