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员工作总结

2024-09-25

社会监督员工作总结(精选12篇)

1.社会监督员工作总结 篇一

**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社会监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市财政局聘请,以独立身份依法对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市各部门和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指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了解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适应招投标监督工作需要。

监督员原则上从我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和社会群众代表中聘请。

第五条 监督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每年新立项和在建的重点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概(预)算审计和招投标工作情况,由中心会同市监察局,组织相关人员,同时邀请社会监督员,适时进行项目的实际操作特别是标后管理、工程变更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努力防止出现违反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不良行为。

(二)对招投标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关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招投标活动,及时收集社会各阶层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反响,并对如何进一步深化全市招投标体制、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开展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有关部门的业务运作、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明查暗访多种方式,对中心工作人员、业主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有关部门的日常操作、服务水平、廉洁自律等情况开展监督,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问题严重的在向中心反馈的同时,可向市监察机关反映。协助并配合中心、市监察机关等单位对违反招投标政策的行为、相关招投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四)积极宣传各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大力宣传招投标工作形势、作用、政策及动态,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招投标意识,推进“阳光政务”,努力营造和谐、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

(五)列席招投标协调机制会议。对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中涉及相关行业监督、市场交易服务等重大问题,中心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时,同时,邀请部分社会监督员列席会议,全程监督协调机制的具体运行和实效。

第六条 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相关执行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及评标(评审)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四)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及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参加或者列席相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了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 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开标现场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

(三)客观公正地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情况;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违法违规案件。

第八条 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在三年内曾在参加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人(供应商)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该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中任职、担任顾问或持有股份,与该项目投标人(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四)接受监督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

(五)不得向外界泄露交易项目评审情况,不得从事有损于监督员形象的活动;

(六)其它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监督员由中心、市财政局联合聘请,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监督员聘期一般为2-3年,聘期满后,根据聘期内本人表现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一个聘期,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个聘期;监督员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经中心、市财政局同意后,实行退聘和解聘。

第十一条 监督员不按本制度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中心、市财政局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社会监督员工作总结 篇二

3项重点工作与检察工作密不可分。3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根本。检察机关无论是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还是深入查办职务犯罪,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都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妥善处理敏感案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得利益冲突明显加剧,刑事犯罪高发,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增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 侦查监督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

侦查监督部门具有两方面职能,既要依法打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又要结合侦查监督职能,做好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工作。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新要求。

2.1 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重点,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依然存在,特别是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化,各种深层次的矛盾还会进一步显现,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围绕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扰乱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督促有关单位完善治安防控机制。

2.2 以化解社会矛盾、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为重点,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型刑事案件的意见,广西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此建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使一大批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开展不逮捕说理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作了一些有益尝试。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释疑解惑,切实解决涉法涉诉、涉法上访中的问题,达到息诉罢访目的,力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3 以强化立案监督为重点,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侦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力度,将人民群众反映的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作为侦查监督的重点,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执法问题,不断拓宽立案监督领域,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屏障作用。

2.4 以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为重点,切实做到依法文明执法

侦查监督部门要切实、及时地查处侦查机关执法违法的情形,切实纠正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反办案程序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执法行为规范、文明,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建立起有效的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机制,使违法办案者受到应有的惩戒,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

由此可见,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定职能和追求目标,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相一致的。然而,社会矛盾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应对社会矛盾变化的新形势。

3 侦查监督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探索

3.1 在认识层面,确立科学的现代执法理念,为全面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提供理论标准

3.1.1 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观念

转变“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正确认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及其与实体法同等至高无上的权威,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自觉将其职权置于程序的制约和监督下,杜绝办案中的主观随意性,严禁为了追求实体真实而牺牲、减损程序公正性。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以程序公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及责任追究力度,防止权力的滥用,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3.1.2 树立保障人权观念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活动以人权宪政内涵,要求全方位地发挥保障人权功能。在诉讼中,必须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并给予其公正的对待。对侦查司法人员侵犯人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被侵犯时的有效救济渠道,增强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

3.2 在制度和机制层面,以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备和机制的完善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侦查监督部门的三大职责是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侦监部门较少直接面对矛盾,但是其3项职能履行的好坏,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矛盾化解工作的效果。具体来说,侦监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逮捕措施的适用上。

3.2.1 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亮点

从控申部门移送的立案监督案件,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因为矛盾得不到解决或因为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查而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或其他信访单位、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案件。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矛盾已经处于一定的激化状态,更加需要小心处理。侦监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要与控申部门建立科学、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的工作机制。对于已经移送此类案件的线索,要形成专人办理的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审查。该立案监督的要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协同控申部门做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耐心地向控告人说法、明理,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绝不留矛盾隐患。

3.2.2 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

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明确要求。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有很多犯罪是由于邻里纠纷、财产纠纷等导致。比如,因一般债权债务纠纷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案件等,在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用、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不采用逮捕措施可能更有利于缓和、化解矛盾。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分轻重一律适用,不利于区别对待,犯罪行为人也可能因为交叉感染变成一个与社会对抗的人,有悖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原则。因此,侦监部门要围绕慎用逮捕措施这一目标创新工作机制。一方面要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羁押时间过长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要转变“构罪皆捕”的传统思想,尝试制定“有逮捕必要”条件的具体标准,提高承办人对“有逮捕必要”条件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能力,以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不和谐因素。

3.3 在能力层面,提高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素质,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

队伍建设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适应新形势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高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加强能力建设,塑造高素质、专业化、精英化的侦查监督检察官队伍。通过强化侦查监督,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3.1 提高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学习能力

学习能力是一项基础能力。现代社会发展迅速,新领域、新事物不断出现,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这就要求法律监督工作者要不断学习,不断扩充自身的知识层面,随着监督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着力打造学习型部门,不仅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还要学习当前与侦查监督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知识、经济知识等。此外,要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在业务所涉及的领域进行深入的钻研和探索。

3.3.2 提高推进侦查监督改革的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它是多种智力因素和能力品质在新的层面上融为一体、相互制约、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一种合力。它不仅需要知识和才干,而且需要敢为天下先的胆识。侦查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敢于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保证侦查监督改革的不断推进。

3.3.3 提高快速处理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应变能力

增强应变能力就是增强检察人员不断应对复杂局面、有效化解风险、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能力。侦查监督工作处于刑事诉讼的交汇点,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稍有差池就有可能引发各类社会问题。增强应变力,就是要使检察人员在复杂的环境中能沉着应对,驾驭全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牢牢掌握局面的控制权,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摘要: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政法机关当前的3项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是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检察权的运行原则和追求目标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一致的。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部门必须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3.社会监督员工作总结 篇三

一、广西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底,广西总人口5100多万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合计为3101.06万人,当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409.28亿元,总支出341.97亿元,基金历年滚存结余654.26亿元。

二、广西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监督的体制机制不顺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科)、部分县(市、区)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出和投资运营全过程;自治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二层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出和投资运营的经办服务工作,同时负责对基金进行稽核(也是一种监督行为);自治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是专职监督的,但人手少、缺乏监督的专业技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主要服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支出,专业性很强,但其本身就是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对象。劳动监察机构平常的业务很少触及基金监督,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却有处罚权。基金监督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直以来都能合作开展监督活动,但劳动监察机构和二者的合作监督则很少。三者共同应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没能形成合力,体制机制不顺,监督缺乏力度。

(二)监督力量严重不足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专职人员仅有50多人,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有4500多人(负责基金稽核的仅有500多人)。以社保基金的征缴为例,2011年社保经办机构征缴300多亿元,广西地税系统收税500多亿元,而地税的工作人员却多达2万余人,是社保经办人员的4倍。而4500多名社保经办人员不仅负责基金的征缴,还要负责3000多万人、300多亿元的待遇发放(即社保基金的支出),任务十分艰巨。那么,要以550多基金监督人员去监督700多亿元社保基金的流水量和600多亿元历年滚存结余的社保基金,力量非常单薄。

(三)监督的技术手段落后

社会保险事业城乡全覆盖速度之快超出人们的想象。1998年,广西全区5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为8亿多元,支出16亿多元; 2011年6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达到400多亿元,支出300多亿元,累计结余600多亿元。13年间,基金的流水规模扩大了29倍。对这些社保基金要监督到位,光靠人力已远远不够。而且当前养老保险关系全国可接续转移、医疗保险可实行部分地区异地结算,这些都为基金监督在技术上带来极大的挑战。这种趋势会越来越明显,而目前广西在监督技术手段上准备还非常不足,技术落后,漏洞不少。且不说各项社保数据无法实现大集中、规范管理,甚至有些县还是手工收费、记账,情况堪忧。

(四)基金的损失不断增大

广西社保基金每年因物价上涨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损失几百万元。银行少计社保基金存款优惠利率的现象也有不少,损失难以统计。社保基金被贪污、挪用、骗取套取,无法追回的每年都在3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而且很多基金损失了是因为各种客观因素造成而无法发现。

三、做好广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几点探索和意见

(一)创新机制,有力运转,建立一个社保基金监督的大平台

社会保险基金量大、涉及人多、点多面广、地域跨度大、专业性强,监督难度非常大,要监督好社会保险基金光依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不够,还必须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过去十年来,自治区和各市都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这个机构完全以政府为主导,成员包括了人社、财政、审计等7个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相关工作。但是这个机构没有建立工作章程和运转制度,成立后基本没发挥过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省一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广西结合实际,创新监督机制,于2011年5月将原有的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更名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在原有行政部门代表的基础上,既增加了5个政府职能部门,又增加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代表等到委员会成员中来,集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于一体,从而扩大了监督主体,增强了监督力量,提高了监督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还建立健全了监委会议事协调工作机制,通过了工作章程,明确职责和任务,明确议事协调的程序和内容,促使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决定社会保险监督工作重大事项,确保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能持续有效地履行职责。2012年2月,自治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形成决议,要在本年度清理回收历年被挤占挪用的2.35亿元的社保基金。经过监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截至2012年11月底,已收回1.8亿多元。而这2.35亿元的社保基金,从1998年开始,由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努力清理回收,历经十几年,困难重重,都无法奏效。现在终于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创新机制,建立并运转好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这个大平台,是监督好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好办法、好途径。

(二)完善体制,整合资源,形成强大的社保基金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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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基金监督体制不顺的问题,于2008年组建了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稽查总队(临时性、内部性),从本厅各相关处室、二层机构及各市人社部门选调一些工作在一线,熟悉社会保险政策,具有财会、医疗、审计、法律或金融等知识,工作踏实、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总队队员,平时队员在各自岗位工作,有检查任务时就抽调过来进行统一检查。这个做法在整合资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在长效性、专业性、震慑力方面明显不足。近五年来,查出不少基金违法的案件,但处理的力度稍弱,打击社保基金犯罪的作用不尽如人意。相比之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遏制医疗保险基金损失严重的现象,于2001年专门成立了一个二层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共40多人,全部由熟悉法律、医疗、财会等业务的人员组成,负责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检查、处罚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并和公安、工商、民政、卫生等部门密切合作,近五年来每年查处案件几百起,每年挽回基金损失都在5000万元以上。与这种模式相似的还有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稽查大队等。也只有这种模式,才能真正完善体制,整合资源,形成基金监督的强大合力,有效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建议广西尽快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这种模式,尽快减少基金损失。

(三)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监控基金征缴、管理、支出和投资运营全过程的技术手段

必须尽快加大投入,确保广西各地(特别是乡村)社会保险经办的每个节点都能用电脑输入、记录,特别是基金的征缴和支出环节都必须做到随时监控。同时要开发先进的软件,将监督系统和经办管理系统统一起来,打造一双“天眼”,随时可以将可疑的数据和问题分辨、筛选出来。如上海和天津都已开发出了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进软件,可以直接监控到医生开处方、做检查项目,防止开大处方、非医保处方,过度检查,而导致医保基金的损失。目前,广西正在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的联网应用工作,收到了初步的效果。但是监督系统和经办管理系统的磨合与统一尚需较长的时间。因此,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社保基金的监督,已是迫在眉睫和大势所趋的事,广西各地要拿出规划、人力、物力保障推进此事,才是长远之计、安全之策。

(四)推行“阳光社保”,动员全社会来关心、监督社保基金的安全、规范使用

2011年10月,广西创新社保基金的监管模式,推行“阳光社保”试点工作,即通过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透明,扩大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目标。主要做法:

1.打造三个平台,突出阳光服务,确保社会保险办理政策依据公开透明。一是打造政策公开平台。在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通过宣传栏、电子触摸屏、LED电子显示屏等公开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保险业务流程图。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保经办的办事指南。二是打造形式多样的宣传平台。在电视、报纸、广播开设“阳光社保”专栏,深入基层举办社会保险宣传文艺晚会,通过社区村屯墙报、印发宣传资料、发放《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卡》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保政策,使社保政策辐射到每一个角落,做到家喻户晓。三是打造社保信息披露平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手机短信、声讯查询系统等形式,定期告知参保人缴费情况、账户结余、待遇调整等个人参保信息。还定期向社会公布和披露社会保险基金数据,基金使用和支出信息,公布缴费信息、待遇标准、领取条件等老百姓密切关心的社保问题。同时还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保基金的运行情况,使各相关部门随时掌握社保基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2.构建三个载体,突出阳光监督,确保社保基金运行安全高效。一是聘请“阳光社保”监督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聘请纪委、审计、人大、政协、工会、医院、企业、社区、新闻机构等社会各界人员担任“阳光社保”监督员,参与“阳光社保”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在网络、经办大厅、宣传资料、重要的公共场所等公开“阳光社保”的监督投诉电话,引导群众积极监督。二是引入风险防控机制。从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五个方面着手,重新梳理、优化流程,明确执行标准,重点抓经办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内控制度防御风险的能力。三是群策群力开展反社保欺诈行动。针对部分参保人员死亡后不及时报告或恶意不报告,其家属骗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在参保人居住地及时公示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名单,调动群众积极监督,有效防范基金损失。

目前,“阳光社保”已成为广西人社系统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一个品牌,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得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充分肯定。这条路子是对的,必须继续深化和完善。

总之,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基金的风险点越来越多,维护基金安全、保值增值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各界应该一起努力,不断开拓创新,采取多种措施,维护好社会保险基金。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人民法院加强社会监督工作汇报 篇四

通过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上门走访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发送征求意见函以及发送相关内部刊物和赠订《人民法院报》等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与人大保持经常性地沟通联络;对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督办信访件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和来信,院长均亲自批办,逐件抓办理、抓落实、抓反馈;对人大代表来访的,由院长亲自约访,面对面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把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代表建议和人大交督办案件等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实行定期催办、定期落实、定期通报。

二、立足促进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好支持与监督的关系

注意发挥行政审判“调节器”的作用,坚持关口前移,探索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机制,2009年,我院派员为全市计生执法人员讲授《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司法审查》,并邀请了全市31个行政单位70余名执法人员观摩一起劳动行政案件庭审,与行政机关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三、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认真贯彻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进一步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和本院申诉复查的案件,严格依法纠错,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6件,改判3件。2月8日,我院还邀请了市检察院检察长陈秋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一起刑事案件发表观点、阐述理由。

四、全面推行审务公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5.社会监督员工作总结 篇五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促进编报单位真实、完整、正确地编制社保基金决算,提高决算信息质量,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编报2003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工作流程。

第一条本岗位负责对全省范围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编制及编制过程中所需原始材料、资金运营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城镇就业补助费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险专项资金。

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监督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管: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情况和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社会保险基

金的安全可靠性和保值增值情况;参保对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等。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节余情况。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征收、支付、上解、下拨、存储、调剂是否按规定标准程序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并入基金的情况和管理的效益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程序上是否规范完善,有关手续资料是否完备;基金是否按规定划拨到位等情况。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决算工作主要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决算审核和调查分析等环节。

第五条逐步构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基础工作,创造条件实现监督信息联网,为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第六条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监督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监督主管处室应当于每一终了后45日以内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包括现场监督与非先上监督。

第九条现场监督指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而进行的监督,可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举报案件查处等方式。现场监督要求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非现场监督是指检查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有关数据而实施的监督,可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等方式。常规监督是通过要求被监督单位定期报送相关数据进行的监督;专项监督是通过被监督单位按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的监督。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对查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问题,应当要求被监督单位纠正、整改,并调整响应决算报表,要中违纪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政策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二条在监督过程中要围绕中央和社会关注的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要通过现象分析深层次原因,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6.社会监督员工作总结 篇六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为配合2013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督审查工作,我单

位现委托:

代理人(1)性别:工作单位:职务:邮编:电话:

代理人(2)性别:工作单位:职务:邮编:电话:委托权限:

1、如实反映、提供我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2、提供我单位真实的有关材料;

3、签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

4、进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前陈述和申辩;

5、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7.社会监督员工作总结 篇七

张建欣副省长对2009年全省质监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2010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张建欣副省长说,2009年质监工作有两大亮点:质量立省工作取得新突破;质量安全工作取得成效。对于新一年的工作,张建欣副省长强调,质监工作要突出重点,抓好质量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尤其是要突出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监管工作。要找准切入点,进一步提高质监工作的有效性,要在推动“三个发展”和服务“三保”措施落实方面有新作为;要在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方面有新作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在品牌建设上有新作为,使名牌产品成为山西经济增长的“助推器”;要强化支撑点,进一步提高质监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把握全省质量总体状况,为山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王正喜局长在报告中全面总结了一年来山西质监工作情况。他说,一年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全省质监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山西经济社会转型、安全、和谐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牢牢抓住“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主线,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深入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大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努力完善质监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发展的水平,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年来,“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扎实开展,宏观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管不断强化,服务“三保”措施得力,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等技术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自身建设全面加强。

针对当前质监工作面临的形势,王正喜局长提出“三个必须”。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山西省经济工作会议、山西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要求必须立足职能,着眼大局,发挥优势,服务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二是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大质检文化建设,要求必须更新观念,创新方法,凝心聚力,提升质检工作水平;三是当前全省质监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求必须正视差距,开动脑筋,只争朝夕,奋力改进。

王正喜局长在报告中提出2010年质监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仅仅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各项部署要求,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宏观质量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发挥新的作用。

8.社会监督员工作总结 篇八

一、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凸显需要社会管理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进入剧烈的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在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历史进程中,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国家之间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转型时期各种凸显的社会矛盾表明,中国改革发展已经处在关键时期。

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进入人均GDP 1000—4000美元之间是各种社会矛盾凸显阶段。中国跨入新世纪之时恰好是人均GDP踏入1000美元的门槛。新世纪10多年来,中国进入到一个更大机遇与更大挑战并存的阶段。这是一个发展的黄金期,也是一个各种矛盾的凸显期。处理好这个时期的社会矛盾,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重大考验,也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的社会矛盾,是一个事关重大、不容回避的问题。

当前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劳资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主要是由于经济利益分配不公平所引起的,是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没有惠及各阶层人民,而且利益又带有明显的群体性所致。如果我们不能对各种社会矛盾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并学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就不会得到有效的化解,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加剧并产生非常严重后果的趋势。

2008年以来发生在贵州瓮安、湖北石首、安徽马鞍山、广州增城等众多的 、大规模群体事件表明,各种社会矛盾在中国的东、中西部的经济发达地区、次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都有典型的表现。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地方党委和政府如果不能正确认识矛盾和处理矛盾,往往会激化矛盾。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告诉我们,执政党和政府必须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去认识、解决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严重的社会矛盾反映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数量巨大的中小型企业中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前,我国企业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土地上转移出来的、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主要在民营的中小企业就业。在这些企业中,由于一系列制度的缺失,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劳动者和资方的冲突经常发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突出任务。2011年6月6日、6月10日发生在广东潮州古巷镇和广州增城新塘镇的群体事件,表明在经济危机的国际大背景下中国二亿多农民工权益问题所引发的社会冲突加剧。

企业中和谐劳动关系最主要就是要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仅仅依靠权利受损的劳动者个体的权利主张又是很难实现的。要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依靠集体行动的力量,用法律的手段去理性维权。在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各级法律机关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许多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往往脱离了法律框架,我们需要形成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的新思维。

由于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能力所限,我们对各种社会矛盾的认识还有一个过程,这使得我们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还不能有效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各级政府职能转向的迟缓使其应该提供的公共物品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的基本需求,这使我国的各种社会矛盾有迅速增加的危险。

转型时期中国的经济、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尽管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也没有变。艰巨繁重的建设任务,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相互交织的社会矛盾,对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正确认识和分析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

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严重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胡锦涛在全面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构建和谐的城乡关系,和谐的阶层关系,和谐的地区关系以及和谐的劳动关系。“在这种种社会关系中,一对对立物,即冲突着的竞争与调节原则,在目前转变时期具有显著的重要性。”[1]正如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因此,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现状与走势,对于正确解决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

正确认识社会矛盾,一定要全面、客观分析中国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转型时期形成的社会矛盾非常复杂,许多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有着更为深刻、更为复杂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群体的和个人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利益的和心理的等等许多方面。如果忽视了问题产生的复杂性,没有对各种社会矛盾进行认真、客观的分析,往往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使社会矛盾向不可控、不可治理的方向发展。

正确认识社会矛盾,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实践过程中凸显的社会矛盾。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如果仅仅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可能比较简单,但如果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去思考各种矛盾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我们就不能停留在各种社会矛盾表面的化解上。转型时期中国各种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许多社会矛盾产生更多的可能是对公共权力缺乏监督所导致的。要从源头上思考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防止用治标不治本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畸形的政绩考核理念、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和做法会掩盖不断积累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矛盾的及时和有效解决。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不同的领域推进改革的力度不同,取得的效果也就有很大的差异。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改革思维和举措使中国经济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2008年以来的经济危机也使我们的增长方式遇到了全面的挑战。未来30年,中国要实现可持续增长,就需要化解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利益分化与利益群体的形成,导致当前社会矛盾以经济利益冲突的方式频发。这种利益冲突成为当今社会矛盾产生的内在根源。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并有诉诸冲突的可能,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大为增加。2011年5月11日与5月15日,发生在内蒙古锡林郭勒抗议煤矿开采污染环境的两起命案,引起5月23日、5月25日全盟族众与学生抗议游行,接着又引发5月30日呼和浩特20年来最大规模的民众上街抗议活动,蒙古族民众、学生呼喊“还我草原”口号。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维护当地民众利益矛盾严重激化。如果我们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严重的利益分化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 执政党面临着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执政党面临着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四种考验”和“四种危险”的挑战向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敲响了警钟。要迎接挑战,就必须继续深化经济、政治、文化、医疗、教育、养老以及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促进社会问题的深入解决,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必须大大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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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环境上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党的长期执政面临着许多已知或未知的挑战。中国改革开放已进入攻坚期,由利益关系调整和民生、民主、法治建设滞后引发的社会各种矛盾更显尖锐和多发。市场机制本身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特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与调控会出现不少困难。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家之间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潮相互激荡,执政党内、外部环境面临着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和挑战。“四大考验”的提出关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大会上,从党员队伍的精神状态、能力素质、群众感情、作风形象方面提出了“四种危险”,这体现出在处理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过程中的忧患意识,将驱使执政党更好地去创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的理念和方法。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始终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没有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与民众的权利保护有效地结合起来,没有使经济发展的成果在国民中更加公平地分享,从而使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凸显。如何更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在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执政党以加快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中国发展破题。改善民生和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执政党明确的执政理念,并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表明,仅仅通过经济增长、做大财富的蛋糕还不能有效地改善民生,改善民生必须与发展民主、加强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必须将民生改善与加强法律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民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

三、正确处理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而在执政党60多年的执政过程中,对社会管理和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还远未达成共识。

传统的社会管理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展,挤压着社会组织发展的空间,这使得社会组织没有与经济组织同步发育,并在维护健康的社会生态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创新社会管理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趋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运用社会管理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机制等,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和过程。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要有这样的认识:“如果我们想要有效引导社会力量,就不该仍旧专注于不断追求眼前的利益。”[1]必须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保证发展成果为全体国民所共享。

进入“十二五”开局之年的中国,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双重目标,就必须在强化改善民生的同时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而社会管理创新又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最重要成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意味着从此执政党和政府将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将社会管理创新和法律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高国民的幸福指数,让国民体面地劳动和有尊严地生活。

当前,中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讲话时明确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他从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群众权益、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等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开展新时期社会管理的工作意见。而要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在中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断加强社会管理中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有的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法律的监督。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可以说,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雇佣劳动者群体。这种“以资本为核心,以劳动为从属的雇佣劳动关系形态”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在市场经济结构下,出现了劳动纠纷不断增多,且更加复杂的现象。广大在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特别是在生产一线的普通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对于广大劳动者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何畅通和规范群众利益诉求及协调和保障机制;如何整合各方力量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并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平台;如何建立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都对我国的社会管理和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清华大学的孙立平教授对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中国社会有深刻的分析,他认为,事实上,对中国社会最大的威胁可能不是社会动荡,而是社会溃败。社会动荡是指严重的社会冲突威胁政权和制度的基本框架,而社会溃败则是社会肌体的细胞坏死,机能失效。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社会侵蚀”和政治学家亨廷顿的“政治衰败”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理解中国凸显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而各种矛盾凸显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国还缺少公平正义价值引领下的社会管理和法律监督。而要破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需要更好地创新社会管理,发挥法律监督在维护国民利益中的独特作用。

“民之治乱在于上,国之安危在于政。”社会管理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助推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法律监督是新时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需要。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提出,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它要求检察机关要把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特殊人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特殊人群管理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如何做好特殊人群管理,对各级法律监督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如何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如何针对流动人口犯罪增多的实际情况,有效保护涉罪人员的诉讼权利;如何通过社区矫正使问题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等,这些转型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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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中央的这一重大战略决策?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大有可为:通过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创新;通过加强行政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工作机制创新;通过延伸法律监督,促进企事业单位工作机制创新;通过检察监督,促进经济、社会组织管理创新;通过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执政党和政府的廉洁机制建设;通过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机制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这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责任。检察机关应该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部署,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积极促进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在变化的条件下,必须建立新式的组织结构形式以保护和扩大机会的平等性。”[1]而要建设这一目标,需要有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场重大改革。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广大人民就不能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进程中,就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如美国学者里普森所说的:“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2]而这样的政治是必须有现实基础的。

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正面临着教育、就业、养老、收入差距拉大等一系列社会矛盾,执政党和政府如何通过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努力满足广大劳动者在食品安全、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解决大众在民生领域方面关注的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劳动者,这都需要法律的保障。

结语

改革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而和谐的阶层关系和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标志。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法律监督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面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新任务,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的思路,从机制建设、工作重点、活动方式、维权途径、自身建设等方面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并在这一中国新的伟大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卡尔·曼海姆.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现代社会结构的研究[M].张旅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2、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M].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9.社会监督员工作总结 篇九

维护基金安全

——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2009年,我县基金监督工作紧紧围绕专项治理这个中心任务,认真地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全县基金规范运作率、基金安全完整率均达到100%。

一、2009年的工作情况

(一)初步建立了基金监督体系。

去年年初,我县根据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人员职位变化,重新调整了成员名单,重点吸纳审计、财务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委员,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委员会章程,决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切实履行社会监督职能。三月份,经局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在机关内部单独设立了基金监督股,并明确了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同时也安排了独立的办公室,挂了牌子,添置了办公桌椅、资料柜、电脑、电话等办公设施设备。四月份,我局根据经办机构人少事多的现实情况,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在局系统明确了内控工作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接受县基金监督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在建立以上三级监督体系的基础上,我们还在县电视台开辟了一个专题栏目,常年宣传劳动保障方针政策、业务操作、基金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充分调动社会舆论来监督本部门的工作行为,从而达到基金安全运行的目的。

(二)逐步完善了基金监督制度。

首先,建立了月报制度。根据基金运行的特点,经过深入调研,设计了基金运行情况统计表,由经办机构在报告期后8日内按要求上报基金监督股,所报数字包括业务和财务数字,全面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其次,建立了季审制度。每个季度的首月,由基金监督股组织审计、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现场监督小组,对经办机构上季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查找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第三,建立了内部操作规程。根据业务运行特点,结合“一事两岗两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各经办机构业务流程,使经办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做到事前监督。同时,为督促经办机构主动开展内控工作,加强自身管理,出台了内控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与工作经费挂钩。

(三)分步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

根据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县结合实际情况,先后认真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经办机构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迎接了省市的专项工作检查,全面完成了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本次治理工作投入19人,实查单位6个,涉及金额6.45亿元。在专项治理过程中,重点开展了政策宣传、整治整改、账户清查、反欺防骗、举报查处、整章建制六大主体活动。针对自查自纠和上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推动问题的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力度不够大。目前,劳动保障资金量特别大,社会影响也特别深远,而我们的监督力度却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如:监督工作队伍素质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对经办机构的事中监督措施不到位、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及时等。

(二)监督体系不完善。劳动保障资金的内部监督、行政监督都已正常开展,但社会监督这一块没有真正铺开,如没有实施举报奖励办法、政务信息公布不完整等。而要实现劳动保障资金的全面监督,就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才能切实提高整体监督能力。所以,我们要建立一条畅通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确保劳动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今年的工作思路

2010年,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将根据常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资金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劳动保障资金举报奖励办法。我局将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建立符合安乡实际情况的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二)完善现场监督制度。根据非现场监督收集的情况,每季度将组织一次现场监督,积累监督工作经验,逐步实现现场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同时,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经办机构进行不定期现场监督。

(三)建立统一稽核制度。在去年初步开展统一稽核工作的基础上,全局将整合各方面的力量,统一对参保单位进行稽核,对基金征收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总之,基金监督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今年我县将强化责任、强力调度,在市基金监督科的精心指导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争取使今年的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10.优秀社会物价监督员 篇十

吴灼安同志从1994年至今一直任台山市都斛镇人民政府物价助理、价格监督员,从事物价监督管理工作有15年。十多年来,他能够认真开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价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社会物价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尽职尽责,积极协助上级物价部门开展社会价格监督工作,成绩突出,1996年至1998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台山市物价监督先进个人。

多年来,吴灼安同志抓好落实物价监督管理工作,一是积极参加物价部门的培训学习,认真开展国家物价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向镇各部门单位、群众发放有关宣传资料10000多份,为物价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二是争取镇党委和政府领导支持,深入镇有关收费单位调研,规范一些部门的收费行为和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收费制度,如协助镇卫生院、中小学校的搞好收费公示,个体工商户明码标价工作,利用休息时间深入农户、田间了解农民的负担情况,第一时间将搜集的信息反馈到镇党委和我局有关股室,让职能部门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提供了得力的依据。三是积极同物价检查分局沟通,做好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吴灼安同志在镇府还负责经管工作和下乡挂点工作,担任物价监督员工作是没有额外报酬,但他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物价监督管理工作,如 发现有价格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向我局汇报,抑制其违法违规行为。如去年群众强烈反映石油气价格和市场猪肉价格等问题他都认真做好价格监督工作,同时还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11.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的思考 篇十一

随着《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社会保障问题再度引起社会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养老金改革的原则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最终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依法参加,享受社会保障”。从我国养老保险的现实状况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来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始触及到一些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敏感话题,一种长效机制正在一步步地构建起来。因此,如何适应这一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社会保障资金征缴、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在运营和

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1992年、1993年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说挪用层次高、挪用的金额大,1994年和1995年有所收敛但仍很严重,1999年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后,大量挤占挪用问题基本得到遏制,但过去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很难收回,部分形成损失,2001年某省对基本养老基金审计反映1999年以前被挤占挪用的基金,仅追回1261万元,占应收回基金的6.9%,仍有16911万元的基金被占用。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以拨抵收、差额缴拨问题。目前这类问题在地市级已基本不存在,但在不少县一级这类问题还没有得到纠正,因为一些地方主要领导的认识还存有问题,加之地方财政困难,不愿给经办机构提供经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经办机构仍靠用基金来维持经费开支。

(三)地方财政投入少,甚至一点也不投入。往往是只列预算不兑现或列多支少,也有将上级对社保的补助款滞留、挪作他用。

(四)违规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存储问题。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考虑,下文件强制要求社保基金存入地方信用社等非国有商业银行,因部分非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不景气,支付困难,甚至影响基金的使用,有可能造成基金的损失。

(五)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呈上升趋势,收入的弹性和支出的刚性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如截止2000年底,某市市直参加养老金统筹的单位143户,其中有98户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面达68%,欠缴金额2088万元。由于企业欠费情况严重,造成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基金结余逐年减少,造成一些地方基金支付已非常困难。企业欠费问题严重的原因,从客观上讲,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济效益差,个别企业濒临破产,无力缴纳,但缺乏强制约束机制,是一个重要原因。也存在个别社保部门和企业达成某种交易,难以采取强硬措施催交欠费。

(六)港澳台商与外商所投资的企业、私营企业参保率低,瞒报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问题突出。某市2001年调查港澳台商与外商投资的企业、私营企业92户,2000年应参保职工人数为30460人,实际参保人数16504人,参保率为54%,2000年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为6548万元,实际缴纳1667万元,欠缴4881万元。

(七)社保部门基础工作薄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有的社保部门对参保企业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基础数据,不能做到心中有数,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有的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造成多付养老保险金、个人私自挪用等严重问题。有的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核算不规范,存在银行开户多、各项基金未按规定分开核算、往来账款长期不清理等问题。

二、强化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的几点思考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

验、做法可供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和发展中充实、完善社保审计体系,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结果,强化对社保资金的审计监督。

一是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在本级财政预算执行中,应组织专人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从总体上了解和掌握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情况,掌握本级预算执行中对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增减变化情况,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以及资金的支撑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为深入开展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奠定基础。

二是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审计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方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审计调查也是非常重要的方式。审计调查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宏观性,不被固定的审计程序所拘束,简便易行,尤其是对涉及单位较多、范围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社保审计项目,更应采取审计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视具体情况,以资金审计为主,辅之以审计调查,或者相反,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是“同级审”与“上审下”相结合。“同级审”的工作对象是本级劳动、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上审下”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这两种审计方式的同步进行,有利于掌握社会保障资金的整体运行情况,全方位反映和揭示问题,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审计制约机制。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切实把摸清社保资金底子与揭露一般性问题及查处大要案结合起来。在违纪问题上,要把处理违纪与追究责任结合起来,通过依法审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

四是微观审计与宏观管理相结合。通过微观审计,着重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制定的社保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与效果,注意发现社会保障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宏观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及大要案线索,通过向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编发审计信息、审计通报及移交案件等方式反映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同时将审计监督工作与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安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找准最佳结合点。把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符合改革开放和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判断是非、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标准,发挥审计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应有作用。

三、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社保审计应突出四个环节

一是在资金征收环节。重点审查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征

收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保资金,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比例、擅自對企业减免基金;有无转移或隐瞒、截留资金收入或资金增值收入,私设“小金库”;有无隐瞒企业以实物抵缴的社会保障资金,造成挪用和私分等问题。同时要重点核实企业工资基数和缴费人数,核对缴费金额,注意发现上下差额等疑点,对欠缴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审计,检查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鉴别企业是否有缴费能力而故意不缴,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进行缴费。尤其是对破产重组企业,重点检查下岗待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是否足额计提,是否有破产财产在清偿债务前进行抵扣,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企业近年来的经营情况,分析企业欠缴基金的原因。

二是在资金支出环节。重点检查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障资金,实现中央提出的两个确保。重点检查离退休职工人数和养老金发放标准,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障资金开支的项目。跟踪检查企业代表和社会化发放的银行,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并对下岗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经济性的检查监督。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核,检查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私分等违纪问题。侧重检查当年特殊工种、病退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在资金管理环节。重点检查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安全有效,收到的财产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等手续制度是否完备。同时重点核实资金的存放和运营情况。首先是检查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渠道安全存放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做到保值增值;其次是检查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及管理情况,重点是检查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账户,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资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或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

四是在执行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环节。重点检查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适用实效、范围与效果,分析有无政策不到位,制约机制不强,影响基金征收、管理、发放的情况,有针对性地从宏观管理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二)探索计算机审计在社保领域的应用

社保部门数据量大、涉及面广,为了进一步提升审计的

深度、广度、将传统的审计手段和计算机审计方法相结合,不断借鉴其他专业计算机审计经验,在社保领域开展计算机审计。针对目前社保部门大量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特点,审计组在审前调查时应对社保部门计算机使用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在制订审计实施方案中,要强调计算机审计的重要性和要达到的目标,针对社保部门计算机使用的特点,熟悉使用被审计单位软件,明确应对哪些内容采用计算机审计,以及计算机审计的重点逐步消化,深入分析,发现线索,进行核实。针对社保部门征收、发放数据库的特点,可以在收集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建立经验数据库,汇总计算机运用的好经验,形成一套社保计算机审计指南,有步骤地进行社保审计软件开发工作。

(三)增强社保审计风险意识,加强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强化审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和审计风险意识。二是社保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任务繁简程度,合理配置审计人员。三是审计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法开展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加强和提高审计监督力度。四是运用正确的审计方法,严格取证,确保审计结论正确;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严格实行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撰写审计报告必须严格、规范、依法操作。

(四)逐步推進社保审计信息公开化

社保资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

12.社会保险行政监管与监督 篇十二

1 行政监管与监督

良好的社会保险治理涵盖其战略与宏观政策、制度安排、行政实施等。而行政监管和监督是社会保险治理的制度安排, 也是行政实施的重要内容, 认识二者的内在逻辑, 正确发挥其各自的效力与效能, 是构成社会保险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1.1 行政监管 (Regulation)

1.1.1 定义。

行政监管又称行政规制或行政管制, 是以市场为前提、市场失灵为主要原因的政府干预行为, 属于微观层面。行政监管被定义为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关系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1.2.2发展。

行政监管一般可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经济性监管涉及产业行为的市场方面, 如自然垄断、价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服务质量及市场垄断和过度竞争等行为的干预。社会性监管是指经济行为带来第三方或社会成本的干预, 社会保险、健康及药品安全等可以归入社会性监管范畴。

由于各国市场化程度不同, 行政监管的发展方向也不相同。美国属于市场化的一个极端, 其监管表现为以独立、专业的机构实施市场干预;对于正在推行民营化的欧洲国家, 则重在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监管机构以打破国有垄断, 防范社会风险;而东亚及拉美等发展型国家, 则由于发展模式积弊带来的经济和财政危机, 倾向于放宽和重建监管体系, 维护有效竞争, 化解经济危机;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由于过度私有化带来的“监管黑洞”, 羸弱的监管体系造成经济、政治、社会危机, 提示市场化进程中监管体系作用之巨。

总体而言, 发达国家的行政监管向放松经济性监管、加强社会性监管的方向发展;经济性监管从命令型监管向激励型监管转变, 社会性监管向政府制定各种标准、由一些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方向发展;而对监管的监督和监管的成本——效益分析越来越重视。

1.2 行政监督 (Supervision)

1.2.1 定义。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依法拥有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也属于行政监督的客体。

行政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类, 内部监督既包括一般监督, 如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等, 也包括职能监督、专门监督和特殊监督。一般认为, 行政监督表现为多维度与广泛参与的特点, 如果不能准确把握行政内部监督的实质, 则可能将其与一般的行政执法行为相混淆, 损害行政内部监督的功能及体系。

1.2.2 特点。

有学者在分析监督权时, 将其主要特点归结为:一是派生性, 监督基于行政执行, 并随行政执行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监督从其产生之时起, 就多处于滞后、从属和相对从属的地位。二是非生产性, 行政执行直接进行价值分配, 直面社会利益诉求和明确的利益指向, 具有明确的结果产出, 而监督则指向执行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监督结果往往不是给特定人群带来可以定量的福利, 而是通过执行公平而将利益分散于整个体系。三是纠错性, 监督是对行政执行过程及其效果的检验和审查, 其事后纠错的特点往往造成监督客体不可避免的对抗、抵触和规避行动, 消减监督能量。

1.3 行政监管与监督辨析

行政监管与监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均具有约束性作用。从不同角度考察, 二者存在以下差异:

从制度定位角度考察, 行政监管是市场背景下, 针对市场失灵采取的行政干预措施;行政监督则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权力行使过程的纠错纠偏。

从行为主体角度考察, 行政监管的主体是行政部门, 而行政监督则具有更为强烈的民主色彩, 主体较为分散, 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

从行为客体角度考察, 行政监管的对象是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服务参与者, 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约束;行政监督则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拥有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工具。

从采用手段角度考察, 行政监管可概括为行政许可、价格管制和市场管理 (主要指市场准入与限制经营等) ;行政监督以监督检查为主要手段, 绩效评估逐步受到重视, 如我国《审计法》将政府绩效评估作为监督手段作出规定, 此外还包括媒体监督、举报投诉等。

从结果干预角度考察, 行政监管是对市场配置的直接干预, 或通过规制政策进行调整;而行政监督多以建议形式间接干预, 当然, 干预强度依据建议的形式、层级和提交对象不同, 约束力有所差异。

2 社会保险法中的行政监管与监督

社会保险法将社会保险监督规定独立成章, 表明社会保险监督进入法律授权阶段, 为理顺社会保险行政监管和监督提供了法律基础。

2.1 社会保险监管与基金监管

社会保险法总则第6条有3个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与监督的条款规定:第1款“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第2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第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分别以国家、政府、社会为主体, 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进行严格监管, 政府组织管理并实施监督, 社会各方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中, 分别规定了基金种类、财务会计制度, 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还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 财政专户存储制度, 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信息公开规定等, 形成政策规制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监管措施以法律框架的形式, 见于各险种及其他章节中, 如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28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体现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准入性监管框架, 授予进一步政策性规制的权力。

2.2 社会保险监督与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法对于监督的表述分社会保险监督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见诸于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中。

社会保险法采用广义范畴定义社会保险监督, 包括3种形式:一是人大监督。第7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要听取和审议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而且要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有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遵守情况实施监督。三是社会监督。第80条要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同时提出信息公开等一系列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描述见于法律第78条、79条, 分别表述为行政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 包含了社会保险行政、审计和财政部门依职责行使的监督责任。而由法律的具体表述可见, 社会保险监督除包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外, 还包含社会保险法律实施、个人和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情况和社会保险工作情况的监督。因此,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范围相对固定, 并且比较狭窄。

3 几点思考

在社会保险实务中, 行政监管包含了对于参保人、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权利的政策规制和行为管制;而行政监督则是根据法律授权, 对社会保险制度执行和社保基金运行过程的纠错机制。因此, 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而言, 当下应着重厘清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3.1 厘清社会保险监督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边界

由于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监督用广义行政监督概念进行定义, 包含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 而监督客体除社保基金运行外, 还包括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而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则是狭义上的行政监督概念, 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和审计、财政部门依职能监督, 范围确定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言, 其行政监督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对用人单位及个人的法律遵守情况监督两方面, 其中,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具有确定性的监督范围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3.2 厘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与监督的职责划分

由于行政部门职能设置中, 往往包括监管在内的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被赋予同一行政机构, 比较典型的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则是依据法律授权的特殊监督, 不具有基金管理职能。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中的一些管制措施, 如基本医保联网实时监控, 则作为医保基金监管措施由经办部门予以实施。因此, 有必要在社会保险实务中进一步厘清基金监管与监督的职责, 从监管和监督职责划分角度, 基金监督更倾向于内部的特殊监督。

3.3 厘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定位

从社会保险法角度讨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定位, 有助于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治理的体系构架。首先, 其目的是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提高社保基金的公信力;其次, 其基本功能是基金运行过程中的纠错、纠偏;再次, 其范围是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最后, 其客体是与监督范围相关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依法拥有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监督过程中, 必要时可以延伸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单位及个人。因此,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当前的重点是发展完善监督技术、发展监督手段, 提高监督能力。

摘要:本文从行政监管和监督理论入手, 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 对社会保险行政监管与监督进行分析讨论, 以梳理两者的边界, 促进良性互动。

关键词:行政监管,行政监督,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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