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2024-11-11

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11篇)

1.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一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适用)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者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 约 须 知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写明。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代保管合同。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定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劳动合同期限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期限相冲突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为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乙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如下:(1)(2)(3)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鉴于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乙方身份的特殊性,经甲方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合理安排休息;但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作息、考勤制度。

2.乙方在保证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并可额外享受每年 天的带薪探亲假。乙方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执行国家规定;具体时间应与甲方事前商定。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在正常情况下,甲方每月实际支付乙方的货币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元;乙方上述货币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奖及其它福利组成。

2.绩效奖是甲方根据其经营业绩和乙方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由甲方自主确定的支付给乙方的奖金,其数额没有明确规定。

3.甲方于每月 日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以迟延支付,但应及时向乙方说明。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 4 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3.甲方有权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4.乙方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不一致时,乙方同时适用实际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地的规章制度和决定,两者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前者。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得解除本合同,须待相关情形消除后办理本合同的解除手续。

⑴ 经济问题正在审查的; ⑵ 向甲方借款、借物未归还的;

⑶ 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正在进行中,既不能中断又无合适人员替代的;

⑷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害尚未处理完毕的。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3.甲方若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或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九、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以及本合同的有关保密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甲方的商业秘密是由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甲方项目的设计图纸(含草图)、实验结果和实验记录、数据、计算机程序、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甲方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经营信息。具体内容见甲方《保密制度》。

3、乙方对上述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讲的不讲;乙方因甲方工作需要而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对工作中接触或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披露、不得不是为了甲方的利益而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并且不得带出甲方。

4、乙方在甲方离职后二年内,本条第1、2、3项继续有效。并且不得在 区域范围内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 区域范围内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5、甲方应在乙方离职后给予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⑵ 支付办法为:每月支付,由甲方汇入乙方在离职时指定的个人银行帐号,直至 年期满。

⑶ 乙方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应当向甲方通报自己的居住地、新的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信息,以后每月应作相同通报。乙方向甲方通报的方法为有效的书面信函。若乙方未向甲方通报或中断通报的,视作乙方已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甲方则应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对此,乙方无异议。

⑷ 乙方离职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进行调查。若发现乙方向甲方作虚假通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发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6、乙方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无条件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 100万元,并另行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乙方违反保密约定,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乙方或其他共同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计算,并承担甲方因调查乙方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甲方维权的费用。

十、知识产权归属

1.本合同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和专有技术等。

2.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所创作的作品、发明创造、专有技术,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无权申请相关权利。

3.对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可视该发明创造对甲方的贡献大小,给乙方予以奖励。

4.乙方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欲就与甲方有一定竞争关系的课题自行研究开发的,应事先与甲方就利用甲方物质技术的范围及补偿办法以及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权和申请的权利归属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均视作乙方的职务行为,相关权利均归属甲方。

十一、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劳动合同约定而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依法应予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乙方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1、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含出国学习、考察、参展)的,双方应在培训开始或出国前另行约定乙方的服务期、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竞业限制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在劳动合同期内,若因乙方工作岗位调整,甲方要求与乙方约定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竞业限制等内容的,双方应在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前签署相关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在签订合同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身份、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情况。乙方应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乙方故意漏报、隐瞒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5.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6.乙方已全部阅读了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愿意遵守执行。甲方在企业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劳动 8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甲方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日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9

2.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人员,人文关怀

引言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然而, 长期以来,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工不同酬等违规用工现象, 频繁发生在劳务派遣人员身上, 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劳务派遣人员的热情, 导致了劳务派遣人员的人心思动与流动过快, 身份的特性也决定了劳务派遣人员存在的消极心理。经常性的人文关怀, 是针对劳务派遣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思想问题, 随时随地进行的教育疏导工作。深入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对于巩固、深化思想政治教育效果, 帮助劳务派遣人员正确理解上级的决议决策及新《劳动合同法》带给他们的福音, 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化解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矛盾, 稳定遇到突发情况和重大转折时的情绪, 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防范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 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劳务派遣的现状

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要求,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特殊用工形式。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 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劳动关系, 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 形成有关系没劳动, 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我国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 在实践发展中存在着劳务派遣机构繁多、资质良莠不齐, 被派遣员工的稳定性差, 员工流失率较高, 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劳务派遣人员的积极性, 也决定了劳务派遣人员存在一定的消极心理。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心理情况分析

(一) 自卑心理

由于体制方面的约束, 长期以来, 劳务派遣人员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 个别正式员工还不经意地会流露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歧视, 导致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产生低人一等、“二等公民”的自卑心理。主要表现为缺乏归属感和责任感, 政治热情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差, 对所在单位的各方面发展的关注度不高。

(二) 不平衡心理

在用工单位中, 由于相同的工作岗位上并存着编制内的正式工和编制外的多元化劳务工的区别, 体制上的原因导致了同工不同酬现象。劳务派遣人员承担着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甚至更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 却享受不到与正式员工的相同待遇, 甚至于得到的是远远低于正式员工的待遇, 自身的劳动和价值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和认可, 个别劳务派遣人员由此产生不平衡心理, 认为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 客观表现为情绪容易波动、发牢骚。

(三) 困惑心理

在对劳务派遣人员群体的调查中发现, 35岁以下人员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他们基本都是八十年代出生的青年, 刚踏入社会不久, 社会阅历不足, 世界观、价值观没有完全定型, 抵抗力、免疫力都不强, 加之在家里和在单位所受重视程度差别较大, 在思想、感情上难以接受, 对于自身的现状和一些社会现象不能完全正确的认识和面对, 存在困惑, 有时甚至会产生一些情绪的偏激和多变。

三、加强劳务派遣人员人文关怀的策略

加强人文关怀, 不但要从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做工作, 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创新管理制度建设, 因此, 笔者从这两方面展开分析。

(一) 从思想意识上做工作, 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文关怀

1、以人为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理想信念的提升

提倡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做到以情管人, 不允许打骂体罚情况出现。并且以人为本, 适当进行暖心工程。通过给每一位劳务派遣人员办实事、解难题, 增强队伍的向心力。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 保障其具备正确的理想信念。要在劳务派遣人员中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 让劳务派遣人员能够有正确的自我认知、坚定他们的理想信念, 摈弃自卑心理, 正确面对所面临的现状, 并将思想政治工作和他们的工作情况、具体业务结合到一起, 促使劳务派遣人员理解形势, 使他们从根本上明白当前所在企业的管理模式, 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自我定位,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以企业文化氛围增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意识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 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它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 其核心是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健康的企业文化氛围能够提高整体的凝聚力与向心力。笔者认为通过节假日组织进行各式各样的文化活动, 用积极的文化来熏陶员工, 用科学的方式管理员工, 用典型的力量激励员工, 使劳务派遣人员逐步产生主人翁责任感, 进而增强工作能力。

3、以激励措施激发劳务派遣人员的进取精神

良好的环境和措施能够激励广大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集体认同感, 有利于塑造出一支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队伍。设立与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奖惩措施以及人员的激励措施, 根据实际需要, 多方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同时将劳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资相挂钩, 表现突出者给予及时的奖励, 表现较差的给予相应的惩处, 以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性。

(二) 创新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文关怀

1、通过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 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 应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2、通过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全方位、多类型培训, 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

开展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知识、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行业操守素质的培养。根据合同, 选派符合岗位需要的劳务人员。对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须具备岗位要求的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定时定期地对不同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分别进行不同工作的技能培训及预案处理方式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改善自我认知, 使劳务派遣人员能够迅速的适应“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要求, 更好的发挥劳务派遣补充用工的作用。

3、通过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 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 通过督促检查指导, 严格落实新法的各项规定, 切实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把监督工作往深度广度推进, 不能只浮在表面, 强化督查工作, 重点做到有针对性、计划性, 认真审核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派遣资格, 严格控制被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认真核实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岗位是否符合“三性”工作岗位的要求, 对劳务派遣人员真正做到“同工同酬”, 对违反新法的劳务派遣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从而促使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史玉峰.建筑工人的管理模式分析[J].山西建筑:2008, (9) :34

[2]屠庆忠.对我国劳务输出的理论分析与经验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 2004

[3]杨春旭.劳务人员核心竞争力分析与综合评价体系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 2011

3.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三

关键词:合同管理;供电企业;劳动用工;应用分析

随着我国企业机制的不断改革,许多企业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例如:企业的相关产权不够明确、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人员冗长、市场竞争力低下等。在供电企业不断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形成了多元劳动用工模式,这种模式的使用导致供电企业复杂的劳动用工管理现状。因此,在新背景下,应该积极进行供电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才能促进我国供电企业的发展。

一、供电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应人劳动关系制度不合理

供电企业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明确劳动关系建立的准确定义以及有效劳动合同法的概念。[1]第一,书面劳动合同要放在第一位,实际劳动放在其后,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提供实际劳动日期开始生效;第二,实际劳动在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早与实际用工,另外,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会受到劳动合同签订过程的影响;最后,劳动人员在实际的劳动同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以及提供给劳动者日期,这三个阶段是相同的。

2.容易造成严重的劳动争议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企业解雇员工或者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等,都会造成一定的摩擦、纠纷发生,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来自于劳动关系的主体,即雇主和雇员,劳动关系纠纷的产生,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和雇主将受益分布不够合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都是以企业盈利为最终目的,在实际工作中一旦企业员工的一些行为影响或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将面临解雇的命运,但是,企业职工代表的是自己利益,如果本身有益不能够保证,不能服众,就会出现抵制企业组织给予惩罚或者的选择一些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实现的企业。

3.只是单方面的注重合同的签订忽略了合同的管理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积极对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信誉和能力有一个明确的了解;但是,这些只能够反映出相关人员过去的信誉,并不能代表现履行合同的信誉以及能力。[2]所以,在真正的合同管理工作中,不能由于当事人的过去对于合同的履行度较高就忽略从签署合同、交付验收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另外,在合同量较大的供电企业中,不仅是具有和其他企业合同,还有和用户签订的合同,面对如此庞大合同数量,相关工作人员很难对进行合同动态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供电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的有效策略

1.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

在供电企业工作过程中,各供电企业的每个员工,都必须《劳动法》的学习,积极的对《劳动法》进行正面宣传。只有让双方理解明确劳动关系,并且还要严格执行,才能促进员工踏踏实实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劳动争议的出现。另外,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合同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才能完成。[3]监督机构主要由劳动人员、法律顾问、工会以及人事行政部门构成,可以决定总结并提出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对《劳动法》执行中所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2.加强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在实际管理中,相关的供电企业应该进行统一的管理,实现人力资源密集管理型,尤其是加强领导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以及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执行相关政策,加强对下属单位指导。另外,还要积极建立工人管理中心,它的主要功能:一个是派遣工人身份的概念;二是建立从技术工人团队增加了一线员工职位空缺的工作机制。科学合理设置相关职位排列和补偿,加强技术工人的技能鉴定以及相关思想教育培训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严格控制和惩罚违反积机制现象,能够有效的消除企业在管理中存在风险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

3.完善员工薪酬分配机制

[4]在供电企业工资分配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建立完善的员工工资分配制度,对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形成一定的整体比例,同时,拓宽职位级别范围,尽可能的覆盖所有岗位以及所有的工作人员。另外,还要突出相关岗位的价值,根据相关岗位来确定工资,如果员工的岗位变化,则相关的薪酬也要不断变化。积极的执行岗位级别,确保员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和工资变化降到最低。尊重老员工的获得利益,同时还应该对“新员工”设置一个合理的工资水平间隔的过渡方式以及时间。积极的设置相应的团队绩效工资斜率机制,能够有效的鼓励年轻人才、尤其是技术骨干的心扎根于一条线。相关部门还应该积极建立绩效导向的薪酬标准,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同时,相关部门应该保证机会的公平性,保证每个员工都具有公平竞争、选择岗位的机会。

4.加强劳动人员的保护机制

在实际的工作中,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要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加强团监督检查队伍的建设,积极解决工会专用兼职太多问题,建立一个“安全网”有效的维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团队训练,要坚持是求事实的原则。同时,相关部门还要积极进行创新,对于集团的基层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工作人员要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行培训。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政策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在供电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的规范供电企业劳动用工,积极的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我国供电企业的蓬勃发展。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人员坚持员工为主体、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原则,不断完善相关的岗位,加强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力,才能有效推动供电企业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卫玉虎.浅析合同管理在电力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之我见[J].现代企业文化,2014,(23):80.

[2]王力,曾庆磊,高世超,王阁.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27):60.

[3]潘泰萍.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題与对策建议[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10).

4.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四

甲方: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企业战略要求,对服务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高目标、高激励、高约束机制,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原则,为维护企业和个人利益,实现双方价值,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定以下劳动合同任职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职务,任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聘期年;

二、甲、乙双方任职期内责权利:

乙方:

1、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认真勤奋工作,带头遵守、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或促进公司的事业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职责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指标任务;

2、认同企业文化,身体力行宣传、推动、贯彻企业文化,并对企业文化在本部门落实效果负责;

3、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和利益的事;以身作则,维护公司信誉和利益,敢于同损害公司利益和信誉的行为作斗争;

4、不参与任何其它企业的获利活动,不私自办企业或帮助经营;

5、离开企业提前月向公司申请,获批准后办理离岗手续,保证年内不从事与本企业相同产品的经营活动,不泄露公司任何商业秘密,并愿对以上保证承担责任;

6、服从甲方的任职安排;

7、有权按公司规定和本协议要求获得自身应得的报酬和利益;

8、有权向甲方提出工作所必须具备的环境和条件。

甲方:

1、甲方对乙方实行月工资加年终奖励的激励工资制度;

2、对乙方有重大贡献者按公司规定(另定)给予奖励;

3、乙方按规定申请离转并作出书面保证经公司批准者,按任职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4、甲方因工作需要调整乙方职务或工作(不包括担任同级职务),按公司任职年限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5、乙方因无法抗力或无力(身体、能力)等原因离职,可按公司任职年限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6、乙方在任职期内渎职、人为不良道德行为、私办企业、私自离职或转入同行业从事与企业相同产品者,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撤职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凡乙方属违规违纪或以上原因被企业除名者,一律按政策规定上交人事档案,不清退经济责任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

8、乙方离开公司需提前月申请,书面保证年内不从事同企业产品经营活动,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经甲方批准离转者给予办理正常离转手续。

三、乙方在任职期间工作绩效突出,甲方在乙方任职期满后优先续签连任;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总裁签字):

乙方(中高层管理者签字):

5.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五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务合同。

一、劳务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单位)工程 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 2 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二)甲方按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安排和工资清算领取可全权委托 办理。乙方应在工资花名册上签字确认。

(三)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四)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根据甲方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相关支付办法,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五)甲方给乙方在社保部门投缴 保险。甲方和乙方应当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如乙方发生伤亡时,甲方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急时救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如乙方非因公负伤,甲方不负担任保责任,一切费用自理。非因公死亡,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丧葬费补助金500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在合同期间,乙方给甲方提供的身份证年龄必须真实有效,乙方年龄不得低于18岁,超过55岁。乙方必须具有完全劳动能力,身体 良好。

(三)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五、劳动纪律

(一)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其具体规定是:

1、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一律从事生产第一线工作,不得携带家属小孩。

2、乙方原则上不得中途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未满,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另签合同或随意离职。乙方没有告知甲方,中途自行离职,甲方有权按《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3、乙方合同期满离开单位,因工作需要甲方发给乙方的工具等公共财物一律交回,不得携带出单位。

4、乙方因违规违纪或工作不负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乙方,并按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大小,对乙方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赔偿。

5、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乙方按要求缴纳个人劳务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6、履行合同期间,因乙方不负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乙方赔偿。

(二)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秩序者。

2、违反操作规程,破坏设备,工具,盗窃公共财物者。

3、不服从正常调动或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长期完不成生产任务者。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

5、由于健康状况,不适应生产第一线劳动者。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办法;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 提诉讼。

九、其他约定

(一)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二)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六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邮编:

乙方(招用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居住住址:邮编:户口所在地: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为劳务派遣工,派遣乙方到(以下简称丙方)工作,经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约定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派遣乙方到丙方()工作,工作地点为平阳县,具体岗位(工种)为,该岗位(工种)(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乙方遵守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服从丙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积极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乙方实行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丙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必需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丙方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五、劳动报酬

1、试用期间的工资约定为元/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元以上,奖金按丙方规定考核由甲方代发;

2、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各类补贴、津贴,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乙方工资、奖金等发放清单需丙方提供,由甲方造册代为发放;

4、每月工资支付期限为 15日前,遇休息日和节假日提前支付。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全国职工守则》及丙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丙方退回甲方的,由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被丙方退回甲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由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济补偿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解除和终止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规定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失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乙方在职期间,由丙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后,在丙方未满服务年限(服务年限为1年),由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按丙方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分摊支付违约金。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被派遣到丙方工作期间,由丙方统一管理。期间乙方若发生工 伤事故,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被处罚的,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在被派遣期间若违反丙方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名誉的,按丙方的经济赔偿规定处理,由乙方本人负责赔偿。

十二、本合同条款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并对合同规定条款作相应修正。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四、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十六、本合同须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丙方(签字或盖章):

7.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七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此外,《公司法》第六章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显是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监事区分开来;换言之,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但是不包括董事和监事。此外,保监会2010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将该规定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概括为五类,亦将董事排除于高级管理人员之列。

然而证监会2004年9月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有着不同的规定:办法第2条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界定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和其他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人员。该办法显然将董事长考虑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之内。

对于董事是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分歧应首先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角度来分析:对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学说,如“委任说”、“代理说”、“代理与信托说”等。但无论哪种学说,都是为了强化公司董事义务,而且更多的是从忠实义务、信赖关系的角度对董事义务进行性质的界定。这与公司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性质不同,将董事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混为一谈实有不妥。此外,从法律位阶的角度来看,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即不包括董事。

二、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

从劳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劳动法与民法分离的根本原因在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这不同于劳动法所需要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它是一种兼具平等性与不平等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平等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同时还可以通过协议来变更、暂停、终止或延续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关系平等性的体现。然而实质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处于相对的不平等状态的,即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劳动关系此时又具有一定的隶属性质,其不平等性显而易见。正是劳动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劳动者的特殊性,即主体的相对不平等性。《劳动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宗旨也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另外,从《劳动法》的立法结构来看,除“总则”与“附则”之外,其他各章的内容也更多的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包括促进就业、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制度。

三、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属性质疑

有学者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单地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型劳动者阶层。这显然是忽视了高级管理人员与劳动者之间的差异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也不应当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首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他们一般都具有特定技能以及管理经验,在人才市场中占有优势地位;其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常常会掌握公司的商业机密,他们在公司的存留与否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的相应的影响;最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会受到公司较好的经济待遇。显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甚至因其能力与地位的特殊性而具有一定的强势地位。

第二,职位任免方式不同。《公司法》第46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之一便是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以及经理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也可以根据经理的提名做出相关的决定。换言之,公司经理的任免已经不是仅仅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存续或消灭决定的,董事会是决定该合同关系存灭与否的关键;当然,这里的合同关系就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劳动合同关系了。

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基础下,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以提出甚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仅这一点就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同。

第三,权利义务内容不同。高级管理人员之所以不具有“劳动者”性质的主要原因就是他们在权利义务方面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法》基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确立了“八小时工作制”;对于加班加点、休息休假也做出了许多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规定。而相对于一般的雇员来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工作的特殊性质往往需要占用大量无法计量的时间去关注或筹划公司的发展与管理。若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劳动者”的范畴,这显然不符合《劳动法》倾斜保护的特征。

2.工资制度。一般雇员的工资构成丰富,且大都以实物或金钱的方式给付。相反,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大多公司都采取股权激励制度,通过赋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的股权,让其在巩固自己在公司的管理地位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分红和收益。这显然是一般雇员难以享有的“特权”。

3.义务与责任。《公司法》第148-153条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进行自我交易、不得利用或篡夺公司机会等等。这些法定的义务与相应的责任的形成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管理地位。而《劳动法》出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劳动者义务的规定少之又少,只在第3条中概括提出;义务的范围也仅限于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卫生安全规程等。

另外,在工会制度方面,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笼统地规定了“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劳动者加入工会,并出现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工会负责人的情况时,工会制度容易流于形式,影响工会发挥其正常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四、总结

综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与“劳动者”混为一谈,立法上的空缺容易导致实践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不明确的关系纠纷。相应地,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立法,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性质以及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可以考虑将对这部分进行特别立法,使其与《劳动法》分别成为同一位阶上规制不同对象的规范,逐步完善我国按劳分配制度下的不同的再生产对象的生产和再生产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唐英.公司高级职员劳动关系略论[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8.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八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绩效管理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一方面要考虑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往,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往往注重提高劳动生产率,很少或甚至根本没有考虑到法律因素,忽略了所有规定与措施的底线是国家法律。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将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对绩效管理作出规定,但由于绩效考核的结果会影响到薪酬调整、岗位调整和解雇等人事决策,这些决策又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所以,《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必然对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产生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对绩效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绩效不佳的员工处理上。绩效管理首先应该实行奖优罚劣,奖优一般不会出现法律风险,但罚劣尤其是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惩处,在《劳动合同法》下,将会遇到很多障碍。在以往的绩效管理体系中,对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企业往往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甚至解雇的方式,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已经不能行得通。

本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变更合同予以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解雇也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终止合同。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免受企业的随意调岗调薪,保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但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尤其体现在考核结果的应用环节上)也产生一定的限制,在表述上,可以理解为: 1、岗位调整—必须有理有据: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会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的做法。将一个表现不好的员工调整到一个更合适的岗位。在这种岗位调整中常常会同时调整劳动报酬。许多企业为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种做法在原有的法律环境下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将受到严格限制。

2、解雇—必须是正当的,而且是有充足理由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这同样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报酬—必须在合同中固定下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报酬,这一规定迫使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而且一旦约定,企业不能自行调整,但人力资源管理又需要保证企业在薪资上的自主权,为了在法律规定和人力资源管理之间保持平衡,在具体操作上企业必然会加大绩效加薪、浮动薪酬和长期激励的比例, 这也对绩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劳动合同法》下的绩效管理体系设计

1.绩效计划的制定

绩效计划制定的基础是工作分析。在绩效管理中,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就是事先制定的考核指标,而考核指标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来自通过工作分析而形成的岗位说明书,借助岗位说明书来制定考核指标,可以使绩效管理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一份清晰的岗位说明书可以让员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是什么,本职工作中应该达到怎样的要求,也是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证据。

绩效目标的制定应当与员工沟通,并要求员工确认。企业制定的绩效目标应当明确的告诉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在许多情形下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企业以劳动者没有完成绩效目标对劳动者进行惩处,则首先必须证明绩效目标已经告诉劳动者。企业可以在绩效计划制定及辅导反馈的过程中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为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可以在绩效计划制定及辅导反馈的过程中要求员工签署有关书面文件,以此证明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了解并认可。

2.绩效信息的收集

应重视从多种渠道收集绩效信息。绩效考核是一项鉴定活动,因此一定要讲求证据,要使员工的绩效得到真实而具体的反映,并成为员工行为是否符合绩效标准的最有利佐证,绩效信息收集是一个绩效监控的过程,同时也是为考核收集证据的过程。这就要求企业要注意通过不同的信息渠道获得绩效信息,尤其要注意通过第三方如客户、供应商来收集绩效信息。同时,绩效数据应当要求员工确认。企业应当要求员工在绩效考核的文件签字确认,这样证明员工对绩效考核的结果予以认可。

3.绩效考核方式的选择。

9.保安人员劳动合同 篇九

甲方(用人单位):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户籍地址:

电话:

紧急联系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就甲方录用乙方作为甲方公司保安人员,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 项执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甲乙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至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该工作全部完毕时,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3.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

第二条 乙方被录用条件为:

1.政治素质:热爱祖国、诚实信用;无违法犯罪记录;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2.业务技能:

(1)具备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有关保安管理政策、规定。(2)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3)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的能力。

(4)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的技能。(5)掌握一定的防卫和擒敌技能。

3.身体: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具备岗位需要的身高、视力等条件。4.文化: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特殊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和技能。5.年龄: 周岁。

6.其他:如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上述条件存在隐瞒或者虚假情况,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从事保安员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如下:

1.执行门卫、守护、巡逻、人群控制等保安服务任务。2.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

3.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4.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本公司和客户单位,并协助处置。

5.保安员对执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法行为人应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2.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工作质量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履行职责,并有责任按照甲方的工作部署与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每班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实行轮休调休。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甲方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所在岗位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加班计发工资基数为 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 元/天,病假扣除标准为 元/天,旷工扣除标准为 元/天。

第十二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甲方按月将工资打到乙方账户上,由乙方在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以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第六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九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确认,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能在 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 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8.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除甲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1.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6天以上。

2.对别人恶语中伤、辱骂,造谣生事,诋毁公司或他人的名誉、信用的。3.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力及其他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的。4.挑拨是非,教唆、煽动他人怠工或者罢工,参与打架斗殴的。5.私自接受业主和客户馈赠的。

6.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7.盗窃公私财物的。

8.连续两次在群众测评中被排在后三位或被公司处理两次以上仍不改正的。9.利用社会不良力量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10.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11.其他:。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工作中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3天的工资作为补偿。试用期满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作为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乙方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 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

2.本合同订立时,因乙方隐瞒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5.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6.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第三十四条 除按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三十五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中相应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该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好工作、办公用品、财务和其他交接手续,甲方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后支付乙方的剩余工资。乙方应在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和办理各种关系转移。

第十章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三十七条 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应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下列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第四十四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家庭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就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标准追究对方的责任。

2.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住宿的,甲方免费提供住宿,乙方分摊水电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10.施工人员劳动合同(范文) 篇十

2012年2月

合 同 须 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天。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用;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用;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

6.用人单位有权因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及进度问题对于施工人员进行工资的处罚。因施工人员个人问题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施工人员应负担相应金额的责任赔偿。施工人员人为原因丢失工具或者施工材料的,公司有权对施工人员进行索赔。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72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休息日工作及下班时间后工作,甲方必须支付乙方相关劳动费用。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五、劳动纪律

(十五)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六)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七)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在对方无重大差错责任施工及违纪行为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八)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九)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九、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1、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形式采取按月支付方式。每月十号支付上个月工资。甲方有权质押乙方前两个月的工资,作为施工人员工作保证金。甲方必须支付乙方相关生活费用。

2、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同终止前三天,双方必须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对合同的后期事宜进行商定。

3、。

4、。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盖章):

11.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十一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三方权力与义务;变革

一、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十余年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一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归结为五个方面,

第一,虚无化,即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但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形式化,即劳动合同的内容照抄照搬法定最低劳动标准,不解决具体合理的劳动标准条件问题:

第三,单边化,即用人单位单方面将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及劳动标准条件强加给劳动者,不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短期化,即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新不用旧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劳动关系高度不稳定,劳动者没有职业安全感:

第五,空心化,即以劳务派遣等方式间接使用劳动者,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务派遣是当前劳动关系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它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收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确满足了一些企业和职工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灵活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但是由于对劳务派遣没有任何规范和指引,通过劳务派遣之名行职业介绍之实的大有人在,通过劳务派遣不是满足灵活用工。实际上是长期稳定用工,行偷梁换柱逃避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的法定责任之实的大有人在,最典型的是还是这个职工还是这个岗位,但是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真正变了的只是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

从目前的情况看,劳务派遣单位只与有长期、稳定客户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以任务持续期为存续期的,一旦外派任务结束,通常劳动合同就结束了。对于短期任务,派遣公司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大多数劳务派遣单位对解除和终止派遣劳动合同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严重危害了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使他们缺乏安全感。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管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期限及用人单位内劳务人员所占的比例有待确定

劳务派遣具有一些负面影响,如:劳工团结权受制约,团体维权形成现实阻隔:职业安定受到威胁:社会法上之权利难以保障纠纷难于梳理等,过多使用劳务人员将降低劳动者保护水平,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派遣适用范围、期限做出限制,应限制用人单位内劳务人员与正规劳动者的比例,防止劳务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替代。

2.派遣机构是否可与受派员工设定多次试用期以及无固定期合同订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时,受派员工在派遣机构服务超过十年,但可能服务于不同的要派企业,所以要其中某一个要派企业不会承担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雇主责任,派遣企业的责任和风险被无限放大。因此简单从法条来看,不足以说服派遣企业必须依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可进行劳务派遣的岗位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一条款在实际执行时缺乏操作性。在随后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见征求稿)》时立法者曾试图对此做一些具体的规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保安、保洁等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岗位员工请假,在此期间无法上岗,需要他人临时性顶替的工作岗位。但在最后颁布实施的条例中也取消了该条款,整个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仍很大,有待进一步协定。

二、文献综述

在“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分析”一文中,中国海洋学院苏慧文和刘洁提出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在劳务派遣中出现的劳务派遣中三方互相推诿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并探讨了在新法出台的情况下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所受到的影响及其产生的变化;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中,邓雅静从劳务派遣在我国的产生背景、发展状况人手,分析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优势、劣势,归纳出劳务派遣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各方主体在新法约束下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及所享有的权利。最后,该文将政府纳入劳务派遣关系中,通过建立“四位一体”劳务派遣市场模型来分析我国应该如何合理引导、规制、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之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利工具。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方面有了一个相对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无疑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一些用工不规范的企业而言,必然会经历一个阵痛期。

1.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1)降低了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不规范经营所要承担的风险。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一规定通过提高劳务派遣市场的准入条件,降低了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不规范经营所要承担的责任。

(2)有利于明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用工单位明确自己的权责,避免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过失承担责任。

(3)防止了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多次签订短期协议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并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明晰。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保护,这样使得企业的不合理行为得到遏制,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达到提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长期协调和稳定,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

2.新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对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对派遣单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提高,从而避免了一些不正规的派遣单位的存在。

(2)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明确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从而避免了由于用工引起劳动争议产生互相推诿责任现象的产生。

(3)派遣单位有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派遣单位剥削压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本身是以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劳动合同法通过对用人单位以及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等各方面进行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必然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三方权力与义务的规定必然会使得三方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中呈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四、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管理的变革趋势

劳动合同法从消除劳务派遣弊端出发,对劳务派遣采取了“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化”的立法思路,对现有模式的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限制,通过实行派遣人员常雇制、劳动报酬一体化、退回机制法定化,使劳务派遣成为比标准劳动关系更为严格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以及劳动者自身观念水平的提高等都将对企业的用工形式产生着影响,作为目前大量企业采用的劳务派遣,其劳动合同管理也必然会随之发生一系列变革。

1.主体资格更加严格。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为至少五十万元,这一标准远远高于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要求(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很明显,要求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合同形式标准化。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必须将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都固定下来,有章可循,并正式纳入劳动合同中,这一规定使得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形式更加标准化、正式化。

3.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内容具体化

(1)劳动合同期限实行常雇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使得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杜绝了派遣单位规避责任订立多次短期合同的风险,有利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可持续的合作与稳定发展。

(2)劳动报酬强调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并且体现了劳动报酬的公平性,也进一步避免了用工单位以降低用工成本为目的大量使用派遣工同时又规避责任带来的负面影响。

(3)引入退回机制。当劳动者出现工作上的过失或者无法满足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时,劳动者可以被退会,再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解除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这一机制引入劳动合同,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用工权益,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4)禁止转派遣。劳动法中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对劳务派遣的派遣工再次派往其它单位。这一规定避免了当劳动争议发生时,责任主体不明确,多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强调连带责任,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若出现工伤事故,派遣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用工单位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主体责任的明晰化,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成一线压榨劳动者的现象减少,并且会促进派遣单位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用工单位也会加强派遣工的工作安全防范措施。

(6)限定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的范围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劳动合同中对被派遣工的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会有一个详细的范围,控制用工单位的派遣工比例,稳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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