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自查报告(精选7篇)
1.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自查报告 篇一
X委[2011]66号
中共XXXX镇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汇报
县纪委:
《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去年实施以来,XX党委高度重视,按照上级的相关部署和要求,通过召开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和全体镇干部会认真学习了该准则的原文内容,以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并结合自身的工作岗位写了心得体会,用《廉政准则》时刻来监督检查自己,收到了较好的学习成效。现通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的自觉性。
1、镇党委成立了《廉政准则》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
2、召开全体镇村干部学习动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廉洁准则》,强调了此次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召开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使党员领导干部能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廉洁从政,依法执政,并做好了学习记录和写好了学习心得体会。
二、认真开展自查,坚持警示为先,增强学习的实效性。
1、讨论交流学习心得、体会,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三干会、学习讨论、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群众代表讨论等形式征求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我镇的廉政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2、认真自查自纠。通过对《廉政准则》中八项禁止、五十二条不准的学习,全体党员干部结合自身,反思过去,认真的进行了自查自纠,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形成了党员干部学习并贯彻《廉政准则》的热潮。
3、通过自查自纠,对照准则的六个方面,我镇未发现任何违法乱纪事件的现象。如无私用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行为;无违反公务管理,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无违反规定选干部的行为;无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或亲朋谋政利益; 无讲排场、挥霍浪费的行为;无脱离群众、弄虛作假、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
三、对照工作实践,做到学以致用,确保学习的长期性。
廉洁从政要坚持以严格执行和维护纪律为主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能否严格执行和维护纪律。要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我们将以“四结合”的方式,抓好此项工作。
一是与大宣讲相结合。针对去年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为了使广大党员干部能知法、知纪、懂法、畏法,全面开展了知法明纪大宣讲活动。以《廉政准则》为教本,结合身边发生的廉洁自律方面的典型案件,对照《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相关条文深入地分析、讲解,针对发案的不同岗位特点,重点进行剖析、讲解,使领导干部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为了以案促教,警示违反《廉政准则》的人和事,我们将组织观看《廉政准则》警示片。将通过通报案例、看警
示教育片、听违纪违法人员录音、读个别违法违纪人员忏悔书、个别案件当事人现身说法、案例剖析、说法点评、讲廉政课等活动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三是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对照《廉政准则》中所规定的八个禁止和52个“不准”行为,找准与我镇工作实际的结合点,制定完善的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规定,使《廉政准则》能够真正落实。将领导干部执行“52个不准”的情况纳入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监督,对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入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是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在全镇范围内,对照《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对干部作风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实行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布举报信箱和收集网络信息等措施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加大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违反《廉政准则》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进而形成人人遵守《廉政准则》、人人践行《廉政准则》的良好氛围。
2011年8月15日
2.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自查报告 篇二
准则》贯彻执行自查总结
根据区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沿纪发„2011‟22号)文件精神,我镇高度重视,深入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廉政准则》宣传到位
通过组织机关政治学习等形式,对全镇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宣传《廉政准则》,并结合开展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活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日常教育,确保了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能了解知道《廉政准则》的内容。
二、日常廉政监督到位
镇党委和纪委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监督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廉政情况,确保了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自己自觉的置于党和人民监督之下,要守 1的住寂寞,经的住诱惑。通过实施信访监督,直接查处和督办信访案件,使各种形式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得到抵制和及时举报。对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帮助,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等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平衡发展,确保每位领导干部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淡泊名利,无私奉献;通过日常监督,加强了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提高镇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领导干部自律到位
我镇机关领导干部,采取自己检查和互相检查等形式,自律自省,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注意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政策、规定之外的利益绝不谋取,尤其是在违规收受礼金、经商办企业、公车私用私驾、公款旅游等方面,做到了从无违规行为,始终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了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四、健全制度措施到位
为促进全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化,我镇积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不断完善“艰苦奋斗,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以切实转变作风,提高为群众服务质量,在干部中形成“艰苦奋斗,廉洁从政”风清气正的风气。
五、班子领导检查到位
在自查自纠中,我镇领导班子干部紧紧围绕“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通过自查和互查,寻找自身在廉政工作上是否存在有问题,通过党委和纪委的双重检查,我镇领导班子成员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的要求,在廉洁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未有任何违反廉政规定行为。
通过对照《廉政准则》的自查自纠,我镇在自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如部分制度还不够完善细化,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完善制度的细化工作,使我镇的廉政工作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3.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自查报告 篇三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纪(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课件下载[http:///]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郑州市纪委工作要求,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1.组织学习宣传《廉政准则》的情况。2.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1)公务用车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2)“小金库”专项治理情况;
(3)巩固厉行节约工作情况;(4)“节日病”治理情况;(5)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治理情况;(6)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现金、有价证券问题治理情况;(7)领导干部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特别是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问题专项治理情况;(8)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委托理财或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相关问题治理情况。3.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案件的受理、核查、查处情况。4.建课件下载[http:///]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及围绕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1.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的情况;
2.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二、步骤安排专项检查工作自7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结束,主要包括自查自纠、督查整改、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28日至8月10日)全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面达到100%,并围绕检查内容认真建立本单位工作台账。自查自纠阶段(即8月10日前),每位党员干部要撰写个人自查自纠报告,上报本单位纪(工范文网[ww.027art.com])委、纪检组;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由各单位纪(工)委、纪检组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新密市纪委廉自办;涉及有市管干部的,按照省、郑州市纪委要求,市管干部的自查自纠报告也一并上报新密市纪委廉自办,由市廉自办收集整理后报送郑州市纪委。本次《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自查自纠范围:市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办事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
(二)督查整改阶段(8月11日至10月23日)各单位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对所辖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面不得低于所辖部门总数的30%。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纠正及时、处理到位、防范有效。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或机关内网进行通报或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公示的时间及地点要在公示前3天内告知市纪委廉自办。8月下旬,省、郑州市及新密市纪委将分别组织检查组,对各单位开展《廉政准则》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提
4.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自查报告 篇四
自 查 整 改 报 告
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自查整改报告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颁布以来,通过认真研究贯彻实施《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我通过认真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深切感受到在基层工作,要以廉洁从政为重点,以自身廉政建设带领党政办公室一班人,以身作则,带领村组干部,做好包村工作。现将我个人学习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和不足
对照(规定)“3条禁止19个不准”的规定,对照《规定》的内容,没有发现自己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我远在基层,除了全方位为群众服务以外,觉的自己在廉洁从政方面没有任何问题,一切腐败的东西都离自己很远,没有心要学习这些制度。并且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疏于学习,有时候,自己不能集中精神学习,在遇到困难的地方,总是浅尝辄止、一知半解。我认为轻视学习,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会因为没有自觉地增强抵御腐败病毒的免疫力,在特殊条件下往往由于一念之差犯下错误。并且因对制度的许多规定不是很了解,在最终也会违纪违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有一定的客观因素,根本上有自身的主观世界改造不够,认识不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注重业务工作,轻于学习。认为自己身处基层主要是抓好工作落实,不要求有多高的理论水平,缺乏学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从客观上总是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2.注重指导,轻于实践。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认为每一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同志去做,不必每项工作都亲历亲为,缺乏深入实践考察研究。
3.听安排,主动性不强。在工作安排上,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发展。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一)、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认真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反腐拒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二是牢记“两个务必”。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正确对待地位、名利、权力,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廉政的长城,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少琢磨组织上给了我什么,时刻想着我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二)、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作为乡党政班子成员,我认真遵守乡机关管理制度,注意从思想源头上下功夫,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3条禁止19个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地做好各项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办事,公正做人。二是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在招待来客等方面,不搞大吃大喝和相互请吃,不搞铺张浪费。三是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四是在包村工作中,要亲力亲为,不摆官架子,不趾高气扬,多给群众办实事,常怀亲民之心,一切工作以为群众办实事为出发点。五是在负责的重要工程中,严把质量关,不吃、拿、卡、要,切实做到负责的工程在质量上经得起考验。
(三)、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扎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一年来,本人在以身作则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基础上,还始终把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放到突出的位置上。对分管的口线加强管理和监督,努力使全体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对工作中出现的廉政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制订新对策,有效防止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一是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树立组织纪律观念,正确处理组织与个人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自由与纪律的关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道办事,照章行事,不搞变通,不走形式;严格自律,一身正气,洁身自好,日常生活中慎微、慎独、慎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是不参与炒股、基金、房产投资、创办企业、私营企业等,从未接受任何人员的好处与宴请,在安排公务用餐等方面更不超标准,不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是严格要求自己,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等,从未以权谋私。四是自己从未把私事公开化,除了关系好的同事外,没有在婚丧喜庆事宜上进行“摊派”。
(四)强化工作职能,服务中心工作
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办公室的人员根据其特长进行了重组,充分调动办公室所属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职能、潜力,以努力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工作的需要。
一是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与基层干群接触,了解实情,既保证不遗漏群众的真话,又保证了不让虚假的信息对党委、政府决策的影响。及时到群众当中去,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基本要求,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撰写相关材料,服务领导决策。
二是严格把关,撰写公文、规范公文行为。三是抓住热点,做好信息反馈。四是服务大局,接待工作上水平。
五是耐心细致,搞好后勤工作。日常后勤服务工作比较琐碎,面对大量的日常性工作和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工作实践当中,充分发挥办公室所属人员其职能作用,抓紧时间,高效、圆满、妥善地办理好各项后勤服务工作,为党委、政府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了有效保证。
5.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自查报告 篇五
题民主生活会的发言提纲
(2010年12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我围绕“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这一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做一个发言,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学习的几点体会
第一,必须充分认识出台《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其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初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会后,1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出台廉政准则;3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随后中组部又配套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离任检查制度等3个监督制度文件;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
1事项的规定》;12月8日,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一年内党中央如此密集出台一系列反腐举措,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等一系列党内法规法纪,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标准、严要求、负责任地抓好,切实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落到实处。
第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四项监督制度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环节入手,构建起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体系。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紧紧把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入报告内容。这些纪律,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爱护。廉政准则“8条禁止、52个不准”、四项监督制度各项规定,就是我们的“警戒线”和“高压线”,一旦触碰就是政治生命的终结,自觉遵守就能平安。我们必须要牢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在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要慎权、慎独、慎欲、慎微,都要严格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规规矩矩办事、老老实实做人,都要面对红线不能越步,面对诱惑不为所动,永葆共产党人一尘不
染、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自觉做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表率和模范,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清正廉洁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素养,是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就必须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作为加强党性锻炼的对照标准,不生贪欲之念,不生奢侈之心,做带头学习的表率、严格执行的表率、自觉维护的表率;就必须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扎根在思想里,落实在实践中,体现在工作上。我们不仅要从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抓起,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更要牢记神圣使命,强化宗旨意识,弘扬优良作风,忠实履行职责,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用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民尽责、为国奉献。
二、深入查找存在问题
这次民主生活会前,我在深入学习思考、反复对照检查的基础上,还与机关干部、基层群众进行了座谈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总的看,自己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条不准”中,都能较好地把握了自己;同时,对照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各项规定逐项检查,没有违反纪律的行为。但是,在学习、工作和作风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有:
第一,理论指导实践还存在一定差距。长期以来,虽
然自己平时比较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能够自觉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能够及时学习领会中央、总局各项决策决议,也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但是,学习上缺乏长期的规划,缺乏深学苦读的恒心和韧劲,存在时紧时松现象,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也还不强。特别是存在学用脱节、食而不化问题,在理论指导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做的不够好,所学理论和知识没有更好地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本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工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由于情况还不很熟悉,业务水平尚需提高,指导工作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三个方面作用还有差距。比如,围绕促进煤矿安全发展、服务煤矿安全监察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思考的不够、找的不准,虽然协调和处理遇到的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没有从根本上长远上解决问题。
第三,工作作风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中注重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但囿于事务工作,我感到深入基层还不多,调查研究还不深,常常走马观花,往往听取汇报多、解剖问题少,对基层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掌握不深不透、浮于表面。工作中,有时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存在抓细了怕越位、管多了怕越权的心理,缺乏一抓到底的精神。比如,开会时不敢大胆发言、亮明观点,怕伤着同志、怕别人不高兴;有时沟通协调不够积极主动,向领导积极反映情况不多,许多工作出力很多,但是效果不佳。对广大干部政治进步和成长,我也感到关心爱护还
不够。
第四,廉洁自律意识还有待加强。我本人在工作上谨言慎行、严守纪律、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在生活中注重厉行节约、谨慎交友、情趣健康、生活正派。能够如实按要求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主动地接受群众和组织监督。但是,自觉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还不够深入、不够自觉,有时存在吃请和收取土特产的情形。
剖析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认为主要原因是:自己对主观世界的改造抓得不紧;对理论学习认识重要性的认识还不深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够牢固。
三、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决心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狠抓整改,学习上自我加压,工作上积极进取,作风上求真务实,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广泛学习经济、文化、科技、管理等知识,特别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坚持在实践中深化学习,勤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素质能力。
二要注重研究思考,提高工作水平。围绕煤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立足于煤监局工作重点,进行深入研究思考和科学谋划,注重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注
意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总结新经验,拿出新招、过硬的招、管用的招,为班子决策提供有价值、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要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讲政治、顾大局、敢担当,不畏难、不空谈、不浮躁,甘当“老黄牛”,抓好分管各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坚决把党中央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贯彻落实好。
四要严格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我要严格要求自己,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主动接受大家的监督。要自觉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坚决抵制腐朽落后思想侵蚀,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做一名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让自己安心的党员干部。
6.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自查报告 篇六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辅导报告
立才分公司党委书记吴益群
中央最近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廉政准则》有三大亮点,一是从试行成为正式法规,体现出中国共产党认识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进步成熟;二是标志全党反腐败斗争进入制度反腐新阶段;三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紧贴市场经济环境与经济建设实际。《廉政准则》是党中央反腐倡廉建设务实与创新的重大成果。主要表现为: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强调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强调了禁止领导干部为“身边人”谋取利益;强调了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强调了领导干部严格遵守选拔任用干部制度;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求;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下面谈谈学习《廉政准则》的体会。
一、《廉政准则》的形成过程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也不断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强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中央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5〕57号)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总的来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前,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虽然还不够系统,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规定,但中央的有关要求是非常明确 的。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之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也更加系统、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时期,在贯彻实施试行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48项廉洁从政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7项廉洁从业要求。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2007年初,中央纪委即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近两年的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新的修订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印发《廉政准则》。
二、《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廉政准则》的地位。
《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高。按照法规的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种。目前,我们党只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两部
准则。二是适用对象重要。《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些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瞩目的焦点。他们是否能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三是作为廉洁从政行为的基本规范,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的原则性要求,又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既有行为规范,又有明确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二)《廉政准则》的作用
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廉政准则》不仅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在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这样,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上也能够避免“不教而诛”,增强责任追究的说服力和制度执行的权威性。《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在重申和强调以往廉政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提出严格的廉政要求,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爱护。通过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进行对照检查,可以使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照《廉政准则》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如果违反了规定,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样,等于对领导干部提前打了招呼,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切实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2、《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
监督途径和措施。
实践证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不能单靠思想教育、靠个人的修养和觉悟自律,必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从而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3、《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抓好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增强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等。
4、《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当前,一些境内外敌对势力将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作为攻击、抹黑我们党
和政府的一个话题,通过各种渠道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其目的,就是妄图动摇广大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从而动摇广大群众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的信心。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政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认识到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增强对反腐败的信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同时,《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还有利于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树立我们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形象,促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
三、《廉政准则》精神实质的几点把握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总则部分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分别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第二章“实施与监督”,明确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主体和责任;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三章“附则”,规定了适用范围、解释单位等问题。总结起来,《廉政准则》内容有以下几点把握。
(一)进一步体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廉政准则》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充实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52个“不准”中有18个“不准”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如:第二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限制等的规定,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第七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二)坚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规定的八条中,每一条都是先提出原则性的禁止规定,然后再分项列出若干具体“不准”。原则性要求,是从党的性质和宗旨出发抽象、概括出来的;分项规定的
若干“不准”,是根据实际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原则性要求的具体化。这是我们这些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其实质就是抓住主要矛盾和要害问题,把它具体化,分解成一个个具体问题来抓,规定具体的标准、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具体的考核检查办法,这样抓起来很具体、容易落实,人民群众又能看得见、摸得着,综合效果就会比较好。同时,这也为今后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留下了余地,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逐步深化,在原则性要求下还可以增加新的“不准”,拓展新的工作领域。
(三)坚持从严要求和切实可行相统一。
《廉政准则》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严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正面要求高。在“总则”部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根本宗旨、发挥表率作用、遵守党纪国法、正确行使权力、保持优良作风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这些要求内涵丰富,标准很高,党员领导干部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经过长期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二是禁止性要求规定全面。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所列八条中每条的第一句话,对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概括。这些要求,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主要方面,规范了与行使职权相关的基本领域,可以说在原则性要求的层面基本上没有留下“空白”或者“漏洞”。三是具体要求严格明确。《廉政准则》对于许多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都作了明确规定,防止制度在执行中的“变通”或者“走样”。在坚持从严要求的同时,我们也注意了可行性的问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保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四)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统一。
《廉政准则》在对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等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统一。这些年提出的规范和纪律不算少,为什么有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
制。没有健全的长效机制,就会导致有些问题抓的时候有成效,但一松劲儿就反弹,长期来看治理效果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廉政准则》明确了实施与监督的主体、责任,又规定了对违反准则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可以采取组织处理等手段,目的就是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建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从小事管起抓起,发现小问题也要早提醒、早打招呼,避免出现问题一揭出来就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就要给重处分,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四、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几个关注点
《廉政准则》发布后,一些同志对准则的一些规定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关注,在有些问题上还有不清晰的认识,在此,就大家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问题。
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一条第(二)项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对第(一)项规定的补充,在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
(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与这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
权钱交易形式。从性质上讲,该项规定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
(三)关于经商办企业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使自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更为严重的是,经商办企业的逐利本性必然会引发以权谋私行为。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一般来说,只要能够查实领导干部与他人事先有相关约定、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过程或者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实际上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损失,就可以认定为“借他人名义”。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另一种是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招考来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任职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掉,不能继续持有。2009年7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已经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等之外的企业投资入股,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至于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投资入股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政策研究。
(四)关于买卖股票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既是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也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但是,在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时,仍然有严格限制,比如: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
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不准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等。
(五)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作为公民,有依法经商办企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二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该项要求实质上与第(一)项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根据现有规定,对于违反这两项规定的,要按照“退出一头儿”的原则处理,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原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调换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
五、如何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必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围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一是要在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二是要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三是要对照《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查找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加以解决。四是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各项廉政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形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中心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
(二)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活动。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地学习《廉政准则》,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熟知8个方面、52个“不准”的禁止性要求,深刻领会内涵实质,增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三)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廉政准则》的起草制定立足于全党,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要把《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好,还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我们要以《廉政准则》为依据,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章立制。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符合《廉政准则》的规定,符合建章立制的权限和程序。二是要结合实际,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实效。三是要与时俱进,注重创新。四是要适时清理,有废有立。
(四)做遵守执行《廉政准则》的表率。
各级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参加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五)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自查报告 篇七
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法规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1、《廉政准则》)是什么时候颁布施行的? 答:《廉政准则》由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颁布施行。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是什么时候颁布施行的?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是1997年3月28日颁布施行。
3、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由原来的《廉政准则(试行)》30个“不准”增加到多少个?
答: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由30个“不准”增加到52个。
4、《廉政准则》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纵观《廉政准则》全文,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3章18条,3700余字。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52种“不准”的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5、执政党的什么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答: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6、哪些党员领导干部可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7、制定《廉政准则》根本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
8、《廉政准则》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9、《廉政准则》提到的什么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答: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10、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了哪“四个更加”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答: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
11、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什么方针?
答: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12、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按照什么要求,坚持同什么相结合?
答: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13、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什么方针?
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14、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原则什么?
答: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
15、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逐步建成什么样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答: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的制度体系。
16、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什么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答:树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
17、《廉政准则》体现了什么同什么有机统一?
答: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1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
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答:5种情形。2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什么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答: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1、贺国强要求,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怎么做? 答: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22、《廉政准则》是由谁负责贯彻实施?
答: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
23、在《廉政准则》中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廉政准则》列为什么的重要内容?
答: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廉政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25、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哪些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答: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26、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什么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答: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廉政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7、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什么原则?
答: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8、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应列入什么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什么的重要依据?
答: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的《廉政准则》,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什么处理? 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的《廉政准则》,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0、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并注重发挥哪些监督作用?
答: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并注重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3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什么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答:工作调动、机构变动。
3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哪些人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3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的什么职务? 答: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什么地方和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答: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35、《廉政准则》在总则中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五个必须的内容是什么?
答: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36、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调查和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
3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3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40、《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41、《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2、《廉政准则》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3、《廉政准则》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4、《廉政准则》中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中,不准有哪几种行为? 答: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45、《廉政准则》中“八条禁止”是什么?
答: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46、党员领导干部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47、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48、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49、党员领导干部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50、党员领导干部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5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52、党员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5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5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55、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5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57、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58、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5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60、党员领导干部私存私放公款,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61、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62、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63、违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64、党员领导干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65、党员领导干部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66、党员领导干部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67、党员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68、党员领导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69、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70、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71、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72、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73、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74、党员领导干部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5、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其出国(境)定居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6、党员领导干部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7、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8、党员领导干部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9、党员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80、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中“一报告两评议”是指什么?
答: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 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81、党员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82、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8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84、党员领导干部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8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8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87、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市场经济活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8、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事项,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9、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90、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91、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92、党员领导干部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93、党员领导干部虚报工作业绩,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94、党员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95、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96、党员领导干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97、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98、某局领导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了办事人送的10000元代金劵,请问某局领导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哪一款?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第三款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99、某党员领导干部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便,为某一建筑商提供内幕信息,获取钱物。请问某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哪一款?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第五款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100、某党员干部利用职之便,私自将单位的高挡照相机借给其朋友长达五年之久。请问其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哪一款?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中第二款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01、某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其表弟在经商中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表弟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请问其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哪一款?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中第六款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102、某领导干部的儿子在异地注册了一家公司后,到其所在地区从事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社会中介服务,其知道,却没有制止其儿子的行为。请问其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哪一款?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中第八款不准有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行这为。
103、某乡镇领导干部,为了得到上级领导的赏识,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请问其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哪一款?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中第一款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104、某领导干部利用其女儿过生日之际,大办生日宴会,收受礼品、礼金。请问其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哪一款?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中第三款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105、某领导干部在其调离前1个月,召开会议,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了突击提拔。请问其违反了《廉政准则》的哪一条,哪一款?
答: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中第七款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06、《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10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党政领导干部出现哪些情形应当被问责?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108、《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任职限制、使用以及复出机制是什么?
答: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10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几种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答:7种情形。
110、党内监督制度有哪些 ?
答: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111、《工作规划》提出的惩防体系建设的5年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工作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是: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112、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什么的原则?
答: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11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什么资格?
答: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114、反腐倡廉教育的主要方法有哪几种? 答: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115、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116、印发《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7、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118、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119、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答:各级领导干部。
120、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中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哪几种?
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岗位、降职。
121、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答: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122、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多长时间不得提拔? 答:一年内。
123、反腐倡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第二,要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第三,要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第四,要进行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12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5、监督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126、加强对权力监督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2)坚持公开监督的原则。(3)坚持法治监督的原则。(4)坚持权力制约的原则。
127、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答: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128、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人财物管理和使用。
129、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部位是什么? 答: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环节是决策和执行,重点部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管理。
130、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答:(1)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2)领导干部用人情况。(3)领导干部作风。(4)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131、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发现之后将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条重要纪律。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13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界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情形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39种。
133、公务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134、公务员有哪些权利? 答:(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35、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3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答:(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137、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138、如何加强党内监督? 答:首先要重点抓好对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其次,要把党组织的严格监督与党员干部的认真自律结合起来。第三,要把注重制度建设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第四,要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139、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的关系是什么? 答: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才是有生命力的、健康的、有效的。党内监督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党内民主的发展状况。要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越发展,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就会越强。140、各级党委(党组)如何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答: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14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什么等次? 答:优秀等次。
142、对党员的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二年。
143、党内的最高处分是什么? 答:开除党籍。144、什么是受贿?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45、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什么时间内予以审批? 答:三个月。
146、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什么样的礼品馈赠? 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147、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应当一律上缴哪里? 答:国库。
148、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多长时间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等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答:三年内。14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不准什么决定干部任免? 答:临时动议。
150、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怎么办? 答: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151、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答:一年。
152、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什么? 答:第一责任人。
15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和购置什么? 答:购置不动产。15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什么处分? 答:开除党籍。15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对什么人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主要责任人。15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15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多长时间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答:六个月。15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企业资金不退还的,以什么论? 答:侵占。15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什么论处? 答:以受贿论处。
16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将给予什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16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多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三个月。16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开除党籍。
163、对什么样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对什么样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答: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164、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条例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65、哪些情形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66、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167、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168、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169、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答:一年。
170、“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是指什么?
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171、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什么?
答: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
172、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有什么行为?
答: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17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什么的重要依据? 答: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17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妨碍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如何处分的? 答:《条例》规定,案件知情人及其他被调查人中的党员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情节,或出具伪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7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什么权利? 答: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176、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哪些? 答:改组、解散。
17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78、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179、国家公务员有什么情形,不得辞退?
答: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180、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哪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答: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外商、私营企业主、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181、《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哪“四自”?
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182、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要素?
答: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要素,即:从领导体制上,要落实党委抓惩防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从工作方式上,要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作用;从力量整合上,要形成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抓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抓反腐倡廉 “两个合力”;从实体内容上,要坚持惩防并举,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从工作重点上,要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实现方式上,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从依靠对象上,要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从工作措施上,要多措并举,努力取得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综合效果。
18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什么人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184、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应列入什么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
185《工作规划》对强化监督制约部分,部署了三方面工作,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186、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项目有哪些? 答: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187、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什么处理?
答: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政纪处分地。188、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189、《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私自进行哪些事宜?
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190、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哪些企业?
答: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191、《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什么? 答:做假账或设定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192、什么是行贿行为? 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行为。19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对哪些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19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19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谁的责任? 答: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96、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对什么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答:隐瞒不报、数额不大、情节较轻。19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98、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分别是多长? 答: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19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什么人员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执纪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什么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20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制作、复制、出售什么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答:制作、复制、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侵犯公私财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开除党籍处分。20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什么处分? 答:严重警告处分。205、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自治州党委八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动员全州各级党政和各族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紧紧抓住、切实用好历史性大机遇,解放思想、鼓足干劲、敢于担当、勇于进取,以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推进巴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早日实现“地大势强、富饶秀美、平安和谐”三大目标。
206、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如何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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