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学校章程的意义(共10篇)
1.制定学校章程的意义 篇一
民办学校章程制定要求
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的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是各类民办学校共同具有的内容。任意记载事项是在必须记载事项之外,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本制定要求仅是对民办学校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的规定。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民办学校(含举办者姓名)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学校;依法经过登记的学校地址,是其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办学宗旨是举办者的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办学宗旨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
办学规模 是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的招生数量(班生数)。
办学层次 指拟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学历教育(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等)还是非学历文化教育。办学形式 涉及到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资金。此外还有国家的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以上资产的具体数额、来源和性质应当在章程中载明。还应当明确学校的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和财务制度。
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以便自主管理和监督。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1、关于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方法。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理事长、董事长通常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是推选还是其他方式产生,应在章程中明确。
2、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教育经验。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须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具体组成人员。
3、关于理事、董事的任期。每届理事、董事任期不宜过长,按《公司法》规定任期为三年。
4、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除《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学校章程规定。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的产生、罢免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七、组织管理制度
学校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包含: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等。其主要内容在章程中作具体规定或以附件形式载明。
八、民办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三种情形,即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应写明终止的事由)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一种情形即自行终止。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的自行终止事由出现时,是否终止,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九、章程修改程序
修改章程必须经过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
如何提出修改章程及修改的程序,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修改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2.制定学校章程的意义 篇二
一、章程对高等学校科学发展的保障作用
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的使命、界定内部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处理主体与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的准则,是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一节中明确提出了“加强章程建设”的具体要求。目前,教育部又开展了以推动《办法》贯彻实施为主要内容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全面启动工作,预示着高校法人地位将进入实质性落实阶段。
(一)大学章程所具有的法理作用
现代大学传承于中世纪的欧洲大学,大学章程首先也是舶来之物。但是,现代社会办学不仅是高校内部的事情,还涉及学校与政府、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章程因此而又有其新意。章程就是规矩,体现着法治精神,有“大学宪法”之称。从国外大学章程的作用来看,所具有的法理意义主要是:
1. 章程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产物。
在中世纪,大学经由特许状而获得独立于出资人和举办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享有学术自由和独立的财产权,并享有独立于股东或发起人的永久存续权。由于各个时期不同国家的大学发展背景的差异,大学组织规程有其不同的表述方式,其历史脉络总体上是先有特许状后有章程,但后来因时代和国别不同它们也交织在一起。按照传统,大学特许状一般由教皇或国王颁发,赋予大学开设课程、招收学生、聘请教师、制定学术标准的权利。在地位上,大学特许状似乎像当今的执照或政府批文,是界定大学与政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但其内容又规定得非常详细:确立大学特许法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大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纲领性地划分大学内部各方的权力、职责。
为了保障大学拥有的办学自主权,先通过立法确立大学的自主地位,再通过章程确定其运行规则,是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法国有关高等教育法案赋予了大学的教学与学术、行政与财政自治权利,规定了以科学、文化和职业为特点的公立机构为国立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在教学、研究、行政、财政方面享有自主权,同时又要求大学依据法律由校务委员会的多数决定自身章程和内部结构。英国大学自古就有高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传统,在法理上大学和学院属于“私人部门机构”(private sector institutions),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大学特许状、章程对此均有明确界说。引导19世纪初期德国大学改革的思想家们认为,大学只有获得自由,才能很好地完成历史赋予它们的使命,而大学自由的制度保障只能是大学自治。在这一大学理念指导下形成的制度中,大学虽为政府所立,却享有充分的自治权。日本在法人化改革中产生的《东京大学宪章》中提到:本宪章是关于东京大学的组织结构、管理运营的基本原则,对于东京大学相关的规定,必须依据本宪章的基本意旨进行解释和运用施行。
大学因自主办学而需要有章程,大学章程会同有关法律,厘清了大学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界线,明确了大学自治的空间和自治权的范围,因而成为大学运行的合法依据,也从根本上确立了大学的管理运行体制。
2. 章程是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
西方大学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是政教双方争相争取的力量,并因特许而获得自治权利。但是,大学的成长发展从来就不是孤立地自治,自诞生以来也从来就没有实现过完全的自治。“在其作为一个学术机构出现之后,就一直处于不同社会势力和力量的作用之下,最初是教会、皇帝、国王和城市的交互影响,之后是政府、市场和科学的相互作用。”[1]因此,自治是一个程度和范围的概念。
历史上,特许状或大学章程本来是大学自治的象征和保障,但在强权面前它们又是脆弱的。虽然教皇和法国国王相继给予巴黎大学以司法特权,但权力毕竟掌握在当权者手中,干涉大学自治易如反掌。如,13世纪中期,法国国王亚历山大四世通过发布“新的光明之源”谕旨,表示支持托钵会修士,并毫不犹豫地取消了大学的特许权。随着西欧民族国家的进一步兴起,大学更进一步从桀骜的“国王的大公主”成为“国王的掌中之物”[2]。
大学不能超越社会而独立发展。章程或特许状既是大学自治的保证,也是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机制。英国牛津大学从早期教皇特许,到1571年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的成立法案(Act)对其法人地位的确认,再到1636年查理士一世的皇家特许状(the Great Charter)对大学权力的强化与分配,以及从多个章程版本的并存,其修改要不要得到枢密院批准,再到2002年“女王会同枢密院”(Queen-in-Council)审议批准的新章程生效,无不体现出外部与大学之间及大学外部相互之间对大学的控制、妥协与协商。日本大学宪章的英译名是charter,也即英国特许状的译法,作为新制定大学章程的日本选用charter作其英文用语,不能不让人感受到政府影响的作用。
(二)我国当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治理意义
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利,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并专门规定了高等学校章程的内容,说明了章程的法律地位。但是,之后章程制定与建设工作严重滞后,高等学校并未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实体,未能实现按章办学。
1. 章程制定标志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实质性落实。
章程的主体应是独立实体,非独立实体不能有章程而只能有内部规章。章程制定工作的全面启动,将标志着高校自主办学实体真正形成,预示着我国将进入高校法人地位的实质性落实阶段。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其第三条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现实中高校法人地位的实现需要理清两种关系:一是办学的外部关系,即所谓的面向社会和依法办学;二是办学的内部关系,即所谓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第一种关系主要由法律明确,章程承接;第二种关系主要由章程明确,辅之于具体的内部规章。因此,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推动和规范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基础,是处理学校与政府、社会及其内部关系的准则,是大学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治权利的自我规范,这才有其“大学宪法”之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但是,由于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并没有被称之为“大学宪法”的章程的存在,国家法律很难落到实处,学校自主权难以真正落实,即在治理模式上尚没有突破“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体制安排,这才有过去经常出现的权力“放”与“收”的循环和近年来热议的高等学校“去行政化”之争。一方面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在不断进行着下放权力的尝试,另一方面具体业务机构又一直在寻求工作上的抓手。如近年来,项目的增加非常快,政府配置高等教育资源方式行政化倾向严重,导致高等学校以行政化的方式获得并分配高等教育资源,始终达不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
借此章程制定全面启动之机,我们需要努力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和按章办学,协调好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完善学校的治理结构,认真将改革的成果以章程的形式固定和规范下来。这就是笔者所指的全面启动章程制定的里程碑意义,即将章程的制定过程看作是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建设和完善的过程,看作是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过程,章程是改革成果的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章程一旦确立,依照《教育法》,学校就具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政府或其他机构对学校的过度行政干预就丧失了法理基础。
2. 章程可视为高校和政府间的一个合约。
由于此次章程制定的主体是各高校,因此很多人认为章程不必涉及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因为学校无权界定它,其实不然。首先,章程的上位法律已充分地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其次,《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此外,《办法》第二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准制度。核准即审核批准,表示认可,章程此时体现出了政府与高校间的合约价值。
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有赖于一种科学的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方向是已经确立的“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体制”。为此,需要明确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充分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政府管理高校的行为。
政府和高校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机构[3],高校不是政权机关,不能用政府管理模式管理学校和进行学校内部管理。高校与政府部门间的平等、伙伴关系,也并不代表高校在发展和管理上可以无政府或无序。当今社会的高等教育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办学已不仅仅是处理学校内部的事务,高校不能超越社会而独立发展,政府也不可能放弃自己应有的责任。因此,有效的管理应是学校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综合体现,满足政府目标和高校自主的双向要求,这样才能实现学术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能满足这样的要求。
政府对高校的合约管理是能满足这种要求的一种方式。即在《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战略的框架下,政府对高校提出目标和要求、批准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提供财政及政策支持、进行绩效评估,高校在宏观框架内实行自主办学。因此,章程可视为政府与高校间的一种合约。在性质上,这种合约关系为行政契约,界于行政行为和私法契约之间,兼具行政的公务性和契约的合意性。
3. 章程展示着高校独立法人的组织规程。
章程需要向内外部昭示它是如何办学和发展的,是如何依法治校、按章管理的。章程首先要彰显高校的使命。不同高校的使命是有差异的,使命及其具体的办学目标与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特色密切相关。《办法》第七条规定章程应载明“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等,充分表达了对使命的要求。明确使命,既能使高校内部、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与大众等主体从战略高度思考学校的发展方向,也会对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
章程更要清晰地界定内部治理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划定上[4],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各机构及重要岗位的职责、义务等。不同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大的组织框架下可以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而有所不同,应当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对此,《办法》均有指导性意见。
二、高等学校章程发展历史的回顾
从世界范围来看,章程是高等学校实现依法治校、自主办学的必要条件,可以兼顾政府和学校双方的诉求。
(一)大学发展史视野下的章程
在大学发展史上,特许状和章程尽管有不少共性的东西,但它们毕竟还是有所不同。
1. 大学特许状。
现代法人的概念与早期的特许法人有着渊源关系,罗马法中出现的特许法人是最早的法人形式。特许法人不是自我形成的,它必须由外部权威创立,后来梵蒂冈教廷将这一概念用作界定教皇对各地教会权威的一种手段。在当时的社会治理中,经由特许状而获得法人资格是唯一设立法人团体的途径。
大学是最早的特许法人之一。借鉴中世纪的行会组织,巴黎大学的教师经过艰苦斗争逐渐获得了当时行会所能有的特许权,并审时度势地创造了他们所需要的自治机构。大学特许状的权威性首先来自于教权,中世纪教会拥有足以与世俗权力抗衡的权力,因此,教会颁发的特许状赋予了大学诸多特权,但宗教改革之后赋予大学特权的特许状主要来自于王权和国家权力。英国牛津、剑桥、格拉斯哥等古老大学都首先经由教皇颁发特许状而成立,牛津、剑桥虽然早期并没有整体得到过皇家特许状,但其所属的学院几乎都是根据皇家特许状而成立的,并在成立伊始就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后很多英国大学系据皇家特许状而建立。
发源于殖民地时期学院的美国大学,其最初的合法性也是源自特许状。如1636年成立的哈佛学院于1650年获得麻萨诸塞议会为其颁发的特许状,威廉玛丽学院则于1693年得到英国皇家特许状而成立。
2. 大学章程。
法国巴黎大学取得行会式特许权并成为自治机构,重要特征便是拥有自己的章程,并有权要求其成员做遵守章程的宣誓,有权开除违规者。巴黎大学最早的章程,当属1215年的章程,为教皇特使为巴黎大学制定[5],但1231年教皇格雷古瓦九世发布谕旨同意颁发的新章程被称为创办巴黎大学真正的“大宪章”[5]93。当时大学之所以要有章程,一方面是模仿职业基尔特、城市公社等其他行会组织的模式,另一方面也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的古典法原则,即权力在选举的官员与大学全体大会之间分享[6]。
英国大学章程依据特许状或国会法案而制定。在高等教育的治理制度中,大学章程起着核心的作用,规定了政府如何介入、在什么范围和多大程度上介入大学治理,社会在什么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参与大学治理,大学如何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保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德国的高等教育产生于中世纪晚期,其产生方式不同于欧洲早期的大学,虽然采取了巴黎大学自治团体的模式,但它不是作为学者联合体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代表封建邦国的诸侯建立的。因此,从一开始德国的大学就既有学术自治的传统,又有着受政府控制的特点,大学既是国家机构又是社团法人[7]。大学在获得建立教育机构许可的同时,必须提出自己的章程作为其“基本法”。章程制定后,不能随意改动,如有改动要经过严谨的程序。
美国大学章程也是以特许状为基础发展演变而来的,如建立于殖民地时期、后来成为世界著名私立大学的大学章程就起源于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颁发的特许状。而建国后成立的私立学校,其创办要得到当地州政府的签准,州政府对其注册资格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审批,因此这些私立院校的大学章程的制定及法律效力渊源于本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立院校来讲,通常由各州议会通过立法而建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一般源自联邦或州立法。
日本大学原来并没有章程,但伴随着2004年4月正式实施的大学法人化改革,从明治时期开始的一百多年来日本政府对大学的传统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个大学都在重新研讨自身定位和未来发展目标,大学宪章作为一种新制度管理下的新形式应运而生。2003年3月18日召开的东京大学评议会通过了《东京大学宪章》,之后在《东京大学宪章》范本的引领下,各国立、公立大学纷纷效仿。
(二)我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历程的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围绕着简政放权开展了多项改革探索,目的是有效激发制度的活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需要秩序,促进高校科学发展的基本经验就是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随着改革的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需求越来越紧迫。
1. 高校独立法人地位凸显依法自主办学、按章自主管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育体制迫切需要改革。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并提出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应负的责任,建立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并从法律层面首次提出了具备章程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首先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二十八条学校行使的权利,首先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规定了申请设立高等学校所需章程的具体事项,规定了章程包含的10项内容,并规定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从政策性规定到法律条文,高等学校独立法人资格的确立,为高等学校制定章程,依法自主办学,按章自主管理奠定了法理基础。高校在学科调整、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事安排、财物配置等方面的自主空间的扩大,也为章程建设赋予了实质性的内容。
2. 高等学校的章程制定。
1999年5月,教育部在上海召开全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会议的共识是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已到非常关键的时刻,必须下大力气积极推进新一轮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8],改革的重点是增加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人事制度改革。但是,接着开展的高等学校大幅度扩招又使得高等教育转向应对发展的任务,转向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之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逐步成为高等教育面临的新课题。随着教育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为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部分高校开始制定学校章程。吉林大学2003年启动了现代大学精神研究,2004年开始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探索,2005年着手成立章程起草委员会与专家工作组,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吉林大学章程》,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制定的试点工作,北京大学等知名高校纷纷响应。2007年,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对全国高校章程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有563所高校报送了章程或章程草案[9],占当时全国高校总数的21%。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有10所报送了已制定的章程,13所报送了正在征求意见的章程草案,占全部直属高校总数的30%以上。
2010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要求“各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之后成立了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办公室,开展教育体制改革的试点项目,进入试点项目的28所高校均提出要制定学校章程。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提出要“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10]。2011年11月25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在华中师范大学召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南方片)13所高校召开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工作研讨会”,2012年1月11日在北京大学召集(北方片)15所高校召开了“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研讨会”。
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教育部经过认真研究、反复征求意见,于2011年11月28日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为高等学校制定章程提供内容指导与程序规范,推动高等学校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实施整体改革,制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学校需求与特色的高质量章程,使其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11]。《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章程的地位与作用、提出制定章程的基本原则、明确高校章程应当具备的要件、规范章程的制定程序、建立章程核准的程序与制度、健全章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等,共分为总则、章程内容、章程制定程序、章程核准与监督以及附则等五章33条。
三、章程制定是教育的改革过程
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我国高等教育在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两方面均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办法》的贯彻实施,将与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1998年《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及七项基本自主权,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一起,逐步深化地描绘出我国现代大学发展欲构建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章程制定应反映教育的改革进程
章程是改革的成果,章程的制定更彰显改革的过程。我们需要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深入落实。
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果的集中体现。现代大学制度“是现代大学发展的重要标志”[12],《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的新型关系”,在“完善中国特色大学制度”部分要求“各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办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完善中国特色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因此,章程制定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高等学校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章程是高等教育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
章程的制定过程需要与高等教育的改革过程相衔接。章程是改革的成果,但改革不是一次完成的,章程的制定要体现改革的进程。一般而言,通用的文件总是规范着最基本的要求,甚至可以说是最低的要求,因为它要促进改革而不能限制改革。因此,在许多改革的难点尚未突破的情况下,仅满足于近一、两年内把章程制定完善可能还不现实,因为此时的章程还很难具备“大学宪法”之效力。笔者认为,初步制定的章程需要有一个试行和完善期,这也是一个促进反思的时机,之后仍需不断吸收改革的成果。待再经历几年的实践探索、检验,把各项改革取得的基本成果吸收进来,到2020年形成规范性的正式章程,真正实现依法治教、按章办学。
(二)与章程制定直接相关的主要改革内容
1.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加强章程建设是《教育规划纲要》在“完善中国特色大学制度”中提出的重要内容,章程制定必须放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框架下考虑。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前提。为此,我们需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由重过程管理转向重目标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由以审批项目、分钱分物为主转向以搞好规划、调控、监督和服务为主。在学校自身运转方面,也要由过去主要根据上级的指令、指示、项目办学,转变为在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学校依法办学和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总之,我们可以以制定章程为契机,推动高校的自主办学工作,使高校的运行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进一步有章可循。
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方面,我们需要在充分把握大学管理特点的基础上,探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的分工实现机制,使得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和教授的学术权,不缺位、不越位。
章程应呈现高校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关系的内容,明确社会各利益群体参与治理的方式。公办高校要体现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可结合学校的自身定位要求突出一些重点,如高水平大学如何兼顾自主办学和公共利益需求、行业特色大学如何加强与行业的联系、地方大学如何与地方发展融为一体等。这些关系影响着高校的治理方式。
2. 高校分类体系建设。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第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并提出“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等具体内容。章程制定,应当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高校办出特色需要加强办学模式改革。不同的办学模式组合出整体和谐的高等学校体系。站在国家需求的角度看,人才培养首先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育人体系,因此需要加强高等学校体系建设,加强体系与社会的适应性,保证每所学校的质量和特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将高等教育建设的重点由一流的学校转向一流的体系,以体系与社会的匹配性及体系内每所学校的卓越发展为标志。政府要加强对高等学校发展的总体设计和分类指导工作,以此作为新时期改善和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的重要推进措施,即通过规划的手段把发展的内驱力引向重特色、质量的内涵发展上来。在此基础上,促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提倡不同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
高校要合理界定自己的办学使命和特色,并通过章程使其稳定和规范下来,促进内涵发展。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学要为全国服务,注重为有志青年公平地提供机会,增强国际开放性,加强创新;行业特色大学要加强行业和企业的参与,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强核心技术对行业的引领作用;地方性高校要更多地为地方发展服务,形成地域特色,加强应用。
(三)章程制定应兼顾教育改革过程与改革成果规范的统一
目前,各高校对章程的理解很不一致,甚至不排除走过场的现象。其实,章程的意义主要不在文本,关键是能否使它起到应有的法理作用。章程制定需要与改革相适应,但改革可能是漫长的。作为“大学宪法”之称的章程,要反映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学校自身特色,要具有法律效力,也需要有稳定性,最终它应是相对规范的。规范的意义在于尊重规律和依法治教,包括内容和程序上的严肃性,后人不能因人而异。
1. 就一校而言章程制定需要有一个充分的协商过程。
制定章程绝不仅仅是少数领导和行政部门的事情,必须有教师的广泛参与。英国教育家怀特海说过,“教师的意见以及对大学办学目标的共同热情是办好大学的唯一有效保证”[13]。章程的制定是与教育改革和制度建设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充分协商,是一个凝聚力量、形成共识的过程。因此,《办法》在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部分多条款规定了相关协商内容。第十七条提出全方位听取意见,“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第十八条提出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第十九条提出“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有些内容好像还略有重复,其实是在表明过程、协商的重要性。只有在构思未来发展时容纳了更多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施时才能得到较好的配合,章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2. 就全国而言应允许前期章程版本的简繁多样。
《办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章程应包含的内容,但不同的人、不同的学校对章程的简繁程度认识却很不一致。综观国外的大学章程,有简有繁,如日本的比较简短、英美的比较繁多,这与它们章程的历史长短有关,从中可以发现一个由简至繁的过程。简与繁,代表了对办学、对管理、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程度。由于近期我国高等学校的章程制定还是新生事物,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因此,不要期望章程的制定一步到位,章程在内容的选择上需要有一个甄别、充实、完善的过程。初期,不要太繁,要定大事,要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具体的细节可由章程之下的规章予以体现。但是,各校的改革进程是不一样的,认识的深度也是不同的。前期我们应允许在满足《办法》要求的前提下有多种选择,以利于工作开展。要允许多样,鼓励百花齐放,特别要鼓励那些改革走在前面的高校拿出一些比较具体、比较详细、比较有个性特点的章程版本供其他高校参考。
3.2020年后各校的章程应是规范的版本。章程的制定需要有充分的过程,以反映改革和认识的进程,但结果应是严谨和规范的,需要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的版本并不是要求各校的章程一个模式,而是在保证国家要求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自的特点。
3.如何制定好的公司章程? 篇三
1.公司是由投资者的资本联合而组成,有些公司的股东人数还很多,股东之间需要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有共同的约定,也就是要形成共同的意志,它具体表现为制定书面形式的公司章程。
2.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首先要遵守法定的规则,但是各个公司还有各自的实际情况,法律又难以将这些具体情况都包括在内,因此允许公司自己制定一些规则,这就是要制定公司章程,当然公司章程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即公司自定的规则要服从法定的规则,是法定规则的补充。
3.公司是要与社会产生联系的,需要向外界申明公司宗旨,表明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责任形式、经营目的、资本构成、组织体制、重要管理制度等,采取制定公司章程然后予以公告的形式是适宜的,因为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书。
4.公司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后,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就有了据以监督的一项依据,有利于公司规范化工作。
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文书,在制定之后就产生了效力,也就是在下列范围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具有约束力:
第一是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具体规则,公司应当遵守。
第二是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的共同约定,即使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也是以认可公司章程为前提的;原有股东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4.制定公司章程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篇四
1、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
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获得设立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
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所谓真实,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与事实情况相符,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如不得虚报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否则,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明确,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如章程必须具体地写明公司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总之,写明《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八个事项,是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2、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公司命名规则、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公司法》上还有不少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较为系统、合理,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的规定,可以完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制定本公司的章程,这既简便可行,又能做到合法、周密、明确。
3、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可以说《公司法》的规定,只是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它还需要根据拟设公司的具体情况去充实具体内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即使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公司间的个体差异却往往很大。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必然要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公司章程不仅是股东和公司组织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而且对外也具有公示的效力。一个成功的公司,一定是一个具有鲜明个性的公司,而公司的个性则主要体现在其章程的具体规定中,并通过章程为外界所了解。所以,一部部考虑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章程,即使它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事实上也使公司获得了登记,但它绝不是一部好的章程。
4、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5.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章程建设,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中青办联发〔2014〕3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组织章程的起草、修订、审议、核准、备案。
第二条 章程是学生会组织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生会组织应当以章程为依据,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第三条 学生会组织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为依据,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强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四条 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等内容。高校学生会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高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学生会组织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生会组织章程中要明确提出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二)会员。包括学生会组织会员的组成、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学生会组织章程,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学生会组织会员有权对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学生会组织会员须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三)权力机构。包括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及主要任务、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校级层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超过两年;院(系)层面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校级层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常代会”)的学生会组织须明确常代会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
(四)执行机构。包括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组成,有分校区的高校可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数。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已设立校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其主要负责人须由校级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明确学生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名,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明确校级学生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可视需要设置负责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加强对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联系与服务。
(五)基层组织。包括基层组织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明确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校级组织对院(系)级组织、院(系)级组织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建立健全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建立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六)学生骨干。包括学生骨干的选拔及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明确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明确要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七)附则。包括解释权声明和生效条款等内容。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章程起草(修订)程序
第六条学生会组织起草(修订)章程,应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工作的问题与挑战,广泛听取学校师生代表的意见,使章程的起草(修订)成为学生会组织凝聚共识、改革创新、规范发展的过程。
第七条学生会组织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起草(修订)小组开展章程的起草(修订)工作。
第八条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应当经校团委核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报上级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九条学生会组织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上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须报学校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十条学生会组织应当保持章程的相对稳定。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单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核准;全国学联委员会单位(不包含主席团单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报全国学联秘书处备案;其它高校学生会组织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第十二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起草(修订)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核准单位应当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起草(修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核准单位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1个月内完成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单位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单位可以提出时限,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学生会组织职权的;
(三)核准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制定工作计划的意义 篇六
随着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增 多和组织规模的扩大,计划工作的作用日益突出。
美国学者 R.豪斯和他的同事曾就 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他们调查了 92 家企业,其中 17 家有正式的长期计划, 其余的要么仅有非正式的长期计划,要么没有长期计划。
他们给出了衡量企业经营 好坏的主要指标:销售额、股票价格、每张股票的收益、缴税后的纯报酬等。
通过 比较发现,有正式的长期计划的公司几乎在每个方面都优于没有长期计划的公司。
计划的重要性渗透于整个组织经营的各个方面,贯穿于经营的全过程,具体来说, 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消除不确定性及变化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环境的变 化具有绝对性,尤其是处在当今社会,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科学技术和人的观念 都处于变化之中,组织要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变应变,面对层出不穷的无组织变量。
计划工作承担着预测变化并设法消除这种变化对组织产生不良后果的任务。
未来的 不确定性要求计划根据已有的信息来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与组织 目标的关联度,制定出一旦这种变化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变化对组织经营 的不良影响,阻止组织可能出现的混乱,并充分利用变化所带来的各种机遇。
当然, 有些变化是无法预测的,计划时间越远,不确定性就越大,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所 掌握的有关未来的信息有限,另一方面,偶然的变化是难以预测的。
但是,科学的 预测工作可以把未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使整个组织的经营更为有效。
计划工作是一项将组织的活动进行系统化的工 作,它使整个组织的工作协调一致、相互配合,以发挥整体优势。
计划工作确定了 组织的目标和行动方案,使整个组织的活动有序、和谐,可避免盲动和不协调带来 的损失。
计划工作还有助于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工作,减少迟滞和等待时间,有助于 合理使用与控制资源。
3、引起组织成员对目标的关注(目标管理)。
确定目标是计划工作的内容之 一,而一切计划又必须围绕目标来进行。
明确的目标是各部门工作协调一致的基础。
一般来说,管理人员习惯专注于当前的问题,计划则可以使他们考虑将来。
此外, 组织成员对目标的理解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一个有效的领导往往把制定计划的工 作看作是一个动员群众的教育过程,通过制定计划,明确目标,鼓励成员为实现目 标而奋斗。
4、便于管理人员对组织进行控制。
计划工作所确定的目标和指标体系是管理 人员进行控制的基础。
7.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意义 篇七
在中国,志愿服务是伴随改革开放产生的新生事物。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推动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建设,90年代开始发起“中国志愿者行动”,1994年12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式成立,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志愿组织。志愿服务作为一种高尚的社会行为和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弥补政府资源不足、爱心满世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与社会道德构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对社会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传递爱心,传播文明。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
二是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 志愿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关怀,减低 彼此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志愿工作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志愿者个人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奉献社会。公益中国爱心满世界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工作,有机会为社会出力,尽一份公民责任和义务。
二是丰富生活体验。志愿者利用闲余时间,参与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和活动,既可扩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对志愿者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
三是提供学习的机会。志愿者 在参与志愿工作过程中,除了可以帮助人以外,更可培养自己的组织及领导能力。学习新知识、增强自信心及学会与人相处等。
服务对象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接受个人化服务。志愿者服务,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同时,更能发挥服务的人性化、个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从而令服务对象受益。
8.铭星实验学校学校章程 篇八
铭星实验学校是一所创办于2017年的民办性质的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直属于汕头市潮阳区教育局管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铭星实验学校,第三条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办学思想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统一课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与考核,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办学理念:尊重规律,以人为本,面向未来。办学目标:高质量,有特色,可示范,国际化。校训:重德,励志,敬业,乐群。
育人理念:做人优先,树德为本。个个可以精彩,人人都能成才。育人目标:行为规范,思维活跃,志存高远,勇于创新。第五条
学校标识校徽:
校徽由抽象的M、X、S、Y四个英文字母构成,是“铭星实验”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的组合。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规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依法聘任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进行工作安排、考核、奖惩;
(五)妥善管理学校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协调一致;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
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增强办学影响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学校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或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部门及机构人员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课程建设与实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安全工作;
(七)审批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购置;.(八)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一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年教师及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学校支持并主动接受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岗位设置、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等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长领导下的“行政办公室”“德育管理处”“教学管理处”“事务处”“教育技术中心”“教师发展中心”职能机构,承担相应管理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在各处设立行政岗位,行政岗位实行责任制。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考察提名,校长任命。职能机构定期向董事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学校建立由董事会、校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必要时请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或社区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有计划地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酝酿提议、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有关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议程。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学校教育教学、人事分配、资源安排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或作出相关决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布置学校行政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校长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各组织在分管行政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依据章程每三年制订新一轮学校自主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实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二)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差旅补助;
(三)获得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平、公正评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五)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对学校拟定职务、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学校相关申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应在《教师法》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
(六)依法享有在聘用合同期间的劳动、医疗、失业、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教师聘用合同期满前半年或至少三个月前得到是否被续聘的通知;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积极履行岗位责任,服从岗位调整,维护学校荣誉及合法权益;
(五)研究课程标准,提高专业能力;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七)教师辞聘要提前三个月告知学校,并按有关规定提请书面材料,离校时办好移交手续;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九条
学校做好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与培训,提高教职工专业发展水平:
(一)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制度,鼓励和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
(二)引进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和教育教学资源,建立信息平台,为教职工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参加校内外进修培训,支持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护教职员工合法权利:
(一)学校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定期公开学校岗位或职务设置,为教职员工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聘环境;
(二)根据成都市岗位设置相关政策和成华区相关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以及岗位任职条件等聘用人员,学校对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施绩效管理;
(三)学校依法聘用的代课教师、其他职工,按聘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定《铭星实验学校绩效工资发放办法》、《铭星实验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与质量评估办法》等细则对教职工实施考核。考核坚持师德优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师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案,指导绩效考核工作,调解绩效考核纠纷。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评估考核,意见反馈,协助调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岗位竞聘、职称初评、评优评先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公开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有关条件及事项,组织实施对职称初评、名优骨干推荐等相关考核和评议,考核结果及过程应接受监督,确保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提高教职工职业幸福感。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学校依政策法规招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铭星实验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学生。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课程计划中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
(二)民主参与选举学生干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决定,享有知情权和询问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品行;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孝敬父母,保持身心健康;
(三)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勤于思考,善于合作,积极探究,勇于创新;
(四)养成良好的健体、卫生和劳动习惯;
(五)维护学校声誉,参与学校、社区和社会的公益活动;
(六)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优秀学生与干部。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予以相关处分和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第四十三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六章
学校德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 “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管理体系,坚持德育领先,优化德育过程,开展序列化德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政教处,建立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以党总支部、校长、政教处、团委、年级组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学科渗透、专业引领、持续发展”的全员德育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德育课程结构,不断提升教师育人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重视升旗仪式、入党入团仪式、成人礼、节日庆典、校园社团、综合实践等育品课程的开设,积极开展班队活动、学生社团、校外实践等活动,不断丰富学校德育内容,确保德育活动质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注重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建设,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广泛开展富有特色的团队活动,发挥团队活动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作用。第四十八条
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做人教育为核心,建立健全学生日常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制度,提高班主任工作质量:
(一)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主要实施者,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二)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培养班主任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第五十条
重视学生的体质培养,坚持“阳光体育运动”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增强学生体质。加强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辅导教师,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及保健工作制度,关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密切沟通,建立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家长推荐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系会议制度,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助教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协助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辖区派出所、社区或街道办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周边教育环境情况,听取社区或街道办对学校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校外学生辅导员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定期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章
学校教学管理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省、部颁教学计划的有关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实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务处、信息技术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制,规范学籍管理、教学常规、教师研培、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组、备课组的教育教学活动。教研组、备课组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备课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六十条
学校做好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六十一条
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制订促进教师发展的评价具体方案,改变以学生学习成绩作为评定教师的唯一标准的做法,改革评价办法,形成以教师自评为主,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者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引导教师对自己、同事的教学行为进行分析、反思与评价,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第六十二条
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建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考试评价制度、评价体系,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重视引导学生学会学习。
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第八章
协调与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行政办公室、事务处,全面承担统筹协调、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上传下达、对外接待、安全管理、后勤保障、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及监督评价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成立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和学校工程审计小组。勤俭办学,严肃财纪,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做好授权范围内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学校大额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董事会审议、申报、决策制度,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审计监督,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膳食委员会,依法采购食堂所需原料、辅料,每周提前公布每一天食谱,确保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膳食营养与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电、防毒、防病和防暴力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声。学校依靠街道办、社区民警、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延长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率。
第九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依靠基层党组织支持和帮助校长充分行使职权,保证校长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七十五条
学校逐步建立自我监督评价制度,各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监评处定期测评,保证监督评价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七十六条
校长有义务每年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创造条件定期聘请或接受第三方组织对学校章程执行和办学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述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和处理规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呈报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后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教育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六条
9.科普学校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立足社区,服务百姓,完善社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科普教育体系,为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创建学习型社区,促进社会进步服务。
第二条 办学方针 整合各种教育资源,采取灵活的办学形式,强调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效果,鼓励因地制宜、提高创新,开创科普教育的新局面。
第三条 办学形式 市、区、社区分别成立科普学校及分校,市级称“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社区级称“社区科普学校 X X 社区分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领导 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科协共同创建和管理,坚持“市级统一指导、社区自我发展、各方积极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办法
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
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组建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全市社区科普学校的办学工作,制定教学规划和教学计划,组建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讲师团,组织编写授课讲义,负责全市社区科普学校的总结表彰工作。
2、社区科普分校
社区科普分校是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和教学单位,各分校亦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在市社区科普学校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科普分校要安排好办学场所,固定授课时间,稳定学员队伍,根据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的教学规划和教学计划,开展好教学工作。各分校还要聘请10名以上的科技人员和各方面人才,以科普志愿者的角度参加分校的教学工作。各分校还要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开设实用课程,尤其要配合劳动部门开展下岗职工技能培训。
3、各区、县有关部门
各区、县的精神文明建设、民政、科协等部门是社区科普学校的管理单位,要组建社区科普学校管理办公室,指定具体工作人员,通过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科普分校的办学工作。要创造条件与区、县的行政职能部门合作办学,举办下岗职工再就业专业技能培训活动;组建本区、县社区科普学校讲师团,根据需要编写专业教材或讲义;以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的教学规划和教学
计划为指导,组织好本地区的社区科普学校办学工作,并做好总结、交流、推广和表彰工作。
第六条 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条款,各主办、主管部门在经费上要给以必要的支持。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解决办学场所和办学经费的困难。
第三章 教 师
第七条 教师聘任 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教师由市、区(县)、社区分别聘任,组成三级讲师团。教师的主要条件为:热爱社区科普工作,有为公众服务的意识,有奉献精神,在某一专业有较突出成果或较高业务水平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才。
第八条 教学 授课教师要按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书写教案。教师授课要严谨科学,还要通俗易懂;要遵守教学时间,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
第四章 学 员
第九条 学员学习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学员主要集中在各社区科普分校教学班中学习。凡热爱学习,遵守学员守则,自愿报名参加学习的社区居民都可以参加学习。
第十条 学员结业 学员参加学习,按成绩填写学习记录,修业期满,考核合格者,发给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结业证书;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办的专业技能培训班,学习结业后由劳动部门颁发有关证书。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奖励
1、积极参加教学活动,全面完成教学计划,受到学员欢迎的教师,分别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县)、分校在每学年结束时,进行表奖,并通报教师所在的工作单位或退离休管理部门。
2、对遵守纪律、尊师爱学、成绩优秀的学员,每学年表奖一次,并通报所在的工作单位或退离休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惩处
1、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的教师,按管理权限予以辞退。
2、对违反学员守则,影响教学工作的学员,由各分校予以除名,并报市总校备案。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
10.学校工会章程 篇十
双
楼
小
学
学校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
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和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选举产生;亦可由年级组(或教研组)等选区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参加选举。代表须获得选举单位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组长实行常任制。
第十一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低于
40%。
10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经教代会筹备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大会选举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大会表决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筹备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筹备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建立教育工会的,应建立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所属中小学分别建立二级教代会。集团化办学的单位,可按不同性质的组成单位分别建立教代会。
第五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
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5.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工会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实行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指导。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提案征集表由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一般应由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未建立教代会制度或当年未召开教代会的学校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规程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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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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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理的考研学习计划09-23
语文教学目标的制定09-27
班级违纪处罚条例的制定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