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汇报(精选12篇)
1.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汇报 篇一
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通江县司法局
我县于2009年8月18日召开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按照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分工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开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经过1年的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对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做出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以巩固工作成果、改进工作措施,将该项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截止今年8月底,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44名,有43名矫正对象解除矫正,3 名死亡;现有在册矫正对象98名(其中:管制2名,占2.04%;缓刑63名,占64.29%;假释8名,占8.16%;暂予监外执行2名,占2.04%;剥夺政治权利23名,占23.47%)。有1名矫正对象因发现漏罪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没有发生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一年来做的主要工作是:
(一)加强领导,建立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
我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制定下发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巴中监狱还抽调1人到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全县所有乡镇全部建立了社区矫正工 1
作领导小组,明确由司法所负责具体实施,建立健全了矫正工作机构网络,加强了领导,明确了责任。
(二)提高素质,努力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为履行好社区矫正这项新增职能,加强了基层司法所建设,调整充实了司法所力量,明确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全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227名(其中司法助理员30人,占13%;社区矫正志愿者196名,占86%),初步形成了一支由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基本保证了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规范管理,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实行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增强矫正工作针对性。利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矫正对象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度、人身危险性、重新犯罪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后,将矫正对象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管理级别,实施宽严不同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方式,并根据矫正对象的现实改造表现,适时变更管理等级,充分体现分级管理“赏罚分明”的特点。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矫正对象,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杜绝、减少矫正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增强了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形成了部门联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工作格局。为了克服人员不足的现况,针对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公安驻片民警、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
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亲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1名成员等6人组成的监管小组,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我县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在宏观层面上法律、组织等保障的缺失,因此,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多,主要困难和问题有四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人员还不到位。我县成立了49个乡镇司法所,共配备司法助理员30人,在册矫正对象98人,与在册矫正对象人数比为1:3.3,司法助理员除了担负社区矫正工作外,还得担负民间纠纷的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并不是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二)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还不完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对重点人员的监控等费用不足,社区矫正工作其他必要的开支诸如硬件设施投入、矫正对象突发急难救济等无经费保障难以得到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矫正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三)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装备保障。首先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有明显的身份标志。但目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配制服,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其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月都要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谈话,对矫正对象尤其是严管对象还要进行调查、管控等,我县各乡镇地区面积较大,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车辆保障,因此,难以及时有效地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和管控。
(四)、社区矫正执法依据不完备。按现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职能界限含混,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未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更多的依靠部门指导性意见,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解决。一是外出务工问题。对此,现行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规、政策只规定可以“托管”,按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解释,需要有务工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同意托管意见书,我们才可放行。事实上,外出务工的矫正对象很难拿到这样的同意书,(有的是所在地不同意的,也有务工者出于情面或怕丢掉原有工作而不愿意的),可这些人在家又没有很好的生活门路。二是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的管理。按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政治权利,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三、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要立足工作需要,兼顾长远发展,以健全机构设置、扩大队伍规模、强化管理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为重点,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鉴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心理学知识,会操作电脑,善于与人交流,素质要求比较高的特点和社区矫正工作需一支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的客观需
要。同时,按照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抓好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尝试委托院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要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保障标准,将日常工作经费与专项业务经费分离,建立更为合理、更为科学、更为有力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装备保障。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进行统一着装试点。同时,加强各乡镇司法所工作车辆保障,以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和矫正对象的管控能力。
(四)适当放宽矫正对象减刑条件。目前对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管理和矫正手段,社区矫正作为试点工作,可以在放宽减刑条件,简化减刑程序方面作一些尝试和探索,可赋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减刑建议权,建立减刑建议与法院减刑制度便捷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司法奖励手段提高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
(五)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工作。要收集整理成功有效的教育矫正个案,总结社区矫正工作先进经验,特别是要总结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在创新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取得的成效以及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弘扬正气,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要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成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客观的评价和积极的报道,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一年多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也存在不足,我们将在已有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式,不断完善各项工作环节,及时改正工作上的不足,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把社区矫正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汇报 篇二
(一) 管理模式。
经过长时间的磨合, 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 构建旗、苏木镇工作框架, 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我旗对矫正对象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户籍地管理为主, 对本旗内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委托管理。
(二) 管理手段。
旗、苏木镇帮教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自治区、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 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完成规定动作。社区矫正工作比较繁琐, 程序复杂, 各司法所能够尽量发挥社区和志愿者 (多数为司法所人员) 的作用, 保证矫正对象按时入矫, 督促矫正对象, 确保了各项规定动作规范完成。二是抓带头作用。由于矫正对象多, 工作人员少, 各司法所在管理中采取了抓带头的方法, 即树立表现好的典型, 鼓励矫正对象进步;加强对表现较差或有重新犯罪倾向对象的管理, 采取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谈话的方式进行训示, 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三是帮教方法多样化。
(三) 管理效果。
通过各界的努力, 我旗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实践, 我旗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也增强了信心, 社会群众认知程度也有所提高。
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薄弱, 问题依然突出
虽然矫正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 但由于工作职能薄弱, 工作中的问题依然突出, 需及时加以解决。
(一) 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
基层司法所对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缺乏高度重视, 对其历史使命感、重要职责以及紧迫感、风险度了解及认识不到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 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一般化。
(二) 工作队伍数量少, 素质不高, 阻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从我旗情况看,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旗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和极少数志愿者组成, 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而且, 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实践经验, 这些因素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三) 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 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 它的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控制、教育转化和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出现脱节、落空状态。
(四) 人户分离问题。
实行的户籍地管理模式, 这一做法本来是想避免管理上的脱节, 但实际操作中, 确实存在不便管理的情况, 由于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 户籍地矫正组织对其在实际居住地的表现难以全面掌握, 管理难度较大, 成本也较高。
(五) 经费严重不足。
我旗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绝大多数是苏木镇兼职人员, 没有任何经费, 办公耗材、工作人员交通经费都无从落实, 这已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立足现实, 寻求突破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 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 机制不配套, 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 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 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 因此, 我们应该实事求是, 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 畅通渠道, 加强各界协作。
一是强化法院告知意识。二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三是推行联合谈话模式。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 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共同对其进行训诫。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公安派出所, 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对干警的记分考核中, 从而督促民警主动配合做好矫正工作。
(二) 改进矫正方法, 树立矫正权威。
一是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 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 通过公开表扬和处罚的方式, 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示, 树立矫正的权威。二是分类管理方法。在实际工作当中, 要根据市局文件要求, 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 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对宽管对象实行按季度考核。三是本旗内可执行委托管理。为便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 及时掌握他们的日常动态, 建议在本旗内落实委托管理, 这样有利于矫正措施的落实, 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 加强人员培训, 全面提高专业素质。
对现有的工作人员, 应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另招聘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 为各苏木镇专门的司法社区工作者, 由政府购买服务, 让他们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台帐记录工作。
(四) 落实经费。
现在由于经费不落实, 不到位, 已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也极大的挫伤了司法所和社区的工作积极性。
(五) 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
3.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三
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四月份我镇共有社区矫正对象9名分布在全镇9个行政村,其中男8名,女1名。其中犯交通肇事罪4人,犯伤害罪2人,收赃罪 1人,放火罪1人,盗窃罪1人。35周岁以上5人,以下4人。已婚8人,未婚1人。文化程度其中,中专毕业1人,初中毕业6人,小学毕业1人,文盲1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得到了矫正办公室,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先后为司法所安装了来电显示电话、购置了微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并设置了矫正对象谈话室,使这项工作得到了顺利的开展。
第一、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成立镇村两级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以司法所成员、派出所干警、村治保主任和矫正对象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同时矫正对象与他们的近亲属签订了社区矫正对象监护管理协议书;与司法所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与派出所及时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每月与社区矫正对象个别谈话教育一次。并对在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真遵守迁居、外出请销假、思想汇报等各项制度方面进行日常考核。同时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的特点,制定矫正个案,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司法所与派出所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别建立了个人档案,并将与矫正对象有关的法律文书、走访笔录、矫正个案、以及思想汇报,立卷归档,部分建立了电子档案,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制定各项矫正措施。司法所在对每个矫正对象进行全面调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在个别谈话、法制与道德教育、组织公益劳动、解决实际困难等事宜上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
第五、建立民间组织。司法所为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先后聘请镇医院心理医生:付春来、郭红星,做好他们的心理咨询工作;法制辅导员:马国强(法庭)和矫正责任民警负责法制教育;建立了以镇敬老院为主的矫正劳动基地。
第六、建立矫正对象推荐就业机制。司法所同镇企管办协调,对有一技之长的矫正对象,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在就业机会上给予优先照顾。梅一村矫正对象荣自刚被推荐到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上班,由于表现出色,工作突出,被公司任命为带班长。
第七、健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外出7日以上的,都要提交书面申请,由司法所审核,交派出所依权限审批,不足7日的要向司法所报告,并向派出所通报情况。
通过司法所和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耐心细致的工作,使矫正对象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增强了他们认罪伏法,回报社会的决心。
重点说说我们是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活动的情况:
一、建立劳动基地,定期组织公益活动。
为了更好的开展好社区矫正活动,体现人性化管理,增强他们改正罪行的决心和悔过心理,我们建立了镇敬老院为社区矫正劳动基地,镇司法所和敬老院签订了公益劳动协议书,根据实际情况我们每季度都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劳动基地进行公益活动,如种菜时节,组织他们到敬老院给老人们翻地种菜;冬天到了,为敬老院的取暖锅炉运煤;春节前后帮助打扫卫生,拆洗被褥;这些活动受到了老人们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加强了他们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的决心。在每次活动后,我们都要求每名矫正人员写出心得体会。区综治办的领导也应邀参加了几次公益活动,并给予了我们工作上的肯定和赞扬。
二、加强对每名矫正对象,在其所在村街的劳动。
除组织集体参加公益活动外,我们还安排每名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4小时的公益劳动,这项工作主要由各个监督小组负责,这项活动内容不限,根据实际情况各个监督小组自行制定活动内容并上报镇司法所,镇司法所与各监督小组时刻保持联系,今年在村、街环境整治活动和新农村建设活动中,社区矫正人员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将公益活动作为考核每个矫正对象的重要内容
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我们将每名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报到时间,劳动中的表现,作为考核他们的重要内容,每年都写入鉴定中,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不好的提出批评,并要求他及时改正。如塘房村的王世军因参加公益劳动请假,被其工作的沙发厂辞退,我们知道情况后,及时为其安排新工作,现在灯泡厂上班,工作很满意,增强了其回报社会的决心。六指壑村的宋堡垒多次帮助村中的一户老人,打扫卫生,干些杂活,老人非常感动,他的行为受到了村内群众的称赞。
四、今年5月16日由区综治委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我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指导,对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肯定,尤其对设立公益劳动基地和聘请心理医生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给予了充分好评和肯定。目前,我镇9名社区矫正人员无一人脱管和重新犯罪。
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行制度化管理,人性化矫正体现“以人为本,矫正为本”的理念,及时改正工作上的不足,完善工作,深化矫正工作全面开展。
社区矫正办公室
各位领导,同志们好:
我们xx街辖区面积8.75平方公里,辖区内建有16个社区居委会,常住居民1.6万余户,47000余人,区域内商贸繁华,交通便利,是全区政治、文化、活动场馆中心地区。
我们自200x年11月4日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根据津辰党法(200x)15号文件的指示要求,结合我街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区司法局、街党工委的关怀指导下,紧紧围绕“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做大做强工作基础”这一工作理念,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下面我就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工作体会、今后打算四个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自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管6名社区矫正对象。到目前,1人转到其他社区,1人已解除矫正,有4人正在接受矫正,案件类型分别为:挪用公款犯罪1人,贪污犯罪1人,交通肇事犯罪1人,放火犯罪1人。刑罚种类全部为缓刑。涉及我街东升一社区2人。朝阳里社区2人。按照社区矫正流程的要求,全部建立了矫正工作站。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到目前,上述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犯罪现象。
二、具体做法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三个有利于的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模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们主要是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第一、建立组织,做强工作。根据区、街的要求,首先,我们建立起二级矫正组织,一是街成立由工委书记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街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二是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组成人员分别为片警、社区管理人员、矫正对象亲属及社区志愿者(主要是邻居),组成了共14人的帮教监管队,帮教队组成“一帮一”“几帮一”的帮教对子,积极做好教、引、管工作。教,就是给帮教对象在政治上、思想上做好工作,使他们辨别善恶,分清是非。引,就是想方设法引导矫正对象,摆脱内心阴影摆正生活姿态,过上正常人生活。管,就是加强矫正对象的监管,防止其外出滋事重新犯罪,及时做到“五走访”即新接收的要走访,家庭出现纠纷的要走访,生活有困难的要走访,重大节日前要走访,有疾病时要走访。其次,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的宣传力度。利用法制宣讲员队伍,成立街矫正宣传队,主要是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社区矫正工作的好的做法。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营造工作氛围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做大做强基础工作。到目前,组织矫正咨询2次,出专项宣传板报3期、90余版,组织社区志愿者座谈会2次,参加人员20余人。再次,是认真制定矫正个案。由于被矫正对象的罪名、刑种、年龄、工作情况的不同,接受矫正的心理、态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因人而宜,制定矫正个案。按照“三谈一归”的方法,达到“四心”的效果。“三谈”,即与被矫正对象谈话,谈悔罪的话;与家属谈话,谈帮教的话;与邻里谈话,谈表现的话。“一归”即将谈话内容归纳在一起,进行综合分析,尔后制定有针对性矫正个案。有针对性的个案加上有针对性的工作,使矫正对象树立了“四心”即接受矫正的诚心,弃恶从善的决心,重新做人的信心,立志回归的恒心。
第二、坚持制度,规范工作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制度。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是规范工作和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因此,我们在认真落实十三项工作的同时,建立了符合我街特点的一检查二回访三调研的制度。一是检查制度。每季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检查一次,做出评估,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补正。二是回访制度。对解除矫正人员,定期进行回访,目的是检验工作成效,总结有规律性的做法,指导今后工作。三是调研制度。我们坚持每半年,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上报一份调研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求,以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三、帮扶解困,巩固工作
4.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汇报 篇四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努力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是当前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针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走向,笔者认为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职能,扎实做好接受在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准备工作,切实强化司法行政职能。
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符合法制建设的需要
第一,将社区矫正工作移至司法行政机关,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补充完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5类非监禁刑的执行与监督考察权力统一交给公安机关,即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主体。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公安机关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也没有时间、精力开展教育矫正工作,社区矫正职责基本上形同虚设。为此,“两高两部”的《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这既符合刑罚原理、行刑权统一行使观念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也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0条第2款“监督不可委于警察”的要求,必将促进现行法律制度 1 更加准确完善。
第二,将社区矫正工作移至司法行政机关,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体制,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与国际司法体制对接,更符合国际司法理念。有人说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法部门职能的一次“洗牌”,更是政法部门之间的一场利益“斗争”。我认为,无论是“洗牌”也好,还是“斗争”也罢,我们均应该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契机,采取洋为中用的“拿来主义”,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公安机关“管天管地管空气”的局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既定目标发展。
第三,将社区矫正工作移至司法行政机关,是强化司法行政职能的现实需要。尽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但由于职能较弱,工作往往得不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由于认识上的差距,人们常常将政法机关理解为公检法,导致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处在政法机关的边缘。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不仅增强了县、乡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而且有利于纠正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机关只有普法职能的错误认识。以我县为例,借助社区矫正工作,今年县委政府已经两次召开会议研究关于将社区矫正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工作。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发扬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精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利于司法行政形象的提升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少数部门和个别同志客观存在三种错误倾向:一是存在“畏难情绪”,认为风险太大,以前公安机关都没有管好,把这项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肯定不是什么好差事;二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试点毕竟是试点,成功了是“政绩”,失败了全当缴“学费”;三是存在“应付行为”,认为应该选择监外服刑人员较少的乡镇进行试点,同时只要一切按上级要求办,不出差错、完成任务就可以。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已经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他们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按照“高标准定位、规范化运作、高质量管理”的要求推进,从而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对此,他们重点抓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责任网络。在县、镇、村(居)委三级分别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了县级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镇级由镇长任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及司法所所长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村(居)委也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管有人、做有责。二是明确试点对象。由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牵头,组织调查组,集中时间,分赴全县各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逐一摸底,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分布情况、现实状 3 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矫正对象多、代表性强、工作难度大、且地处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做为社区矫正试点乡镇。三是充实工作队伍。为推动工作开展,对试点乡镇矫正办充实人员,调整充实专业矫正队伍。同时,还在试点工作中致力于基层队伍建设,聘请村(居)三职干部、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师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并给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一名近亲属为监护人。四是落实矫正经费。筹集大量资金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前期启动工作开销;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五是健全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出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既符合上级要求、又有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制定了工作例会、衔接管理、教育考核、请示报告、档案管理、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六是强化工作方法。在矫正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个案;坚持攻心教育,突出有效性,做到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心入脑。七是注重矫正质量。提出了以“能否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客观认识社会、正确认识自己,是否建立起较好的家庭关系、和谐的社会关系、较稳定的生活基础和一个好的生活类型”为矫正质量标准。目前,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的都非常顺利,首批 4 接收的矫正对象思想情绪稳定,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无违规违纪现象,从新犯罪率为零。实践证明,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各级领导关注社区矫正工作,社会知晓社区矫正工作。
三、开展社区矫正试点,需要不断探索完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这就需要我们在摸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总结。针对其他市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提升以下五个方面的认识:
(一)深化思想认识是前提。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以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深。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只有把罪犯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罪犯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罪犯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导致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在试点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宣传发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
(二)加快立法进程是根本。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与监督考察权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仅有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利。但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市都按照“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作”的模式运作,实际上已改变了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及非监禁措施执行主体的地位。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种运作模式虽然合理但不合法。因为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专业矫正人员的身份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各个阶段的衔接、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程序等都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社区矫正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来保证,不仅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更会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有鉴于此,社区矫正的立法刻不容缓。
(三)加强机构建设是关键。按照“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合理与否,是社区矫正工作能否 6 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公检法司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没有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组成。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方,绝大多数成立了党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这种联合执法模式固然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发挥作用,收到良好效果。但是,要将社区矫正作为制度确立下来,这种管理模式就会暴露出它的弊端。首先,这一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就会缺乏权威性;其次,这种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极易导致各部门的推诿扯皮或争权争利;第三,从发展趋势来看,监外罪犯数量将会超过监所罪犯数量,矫正工作任务将会越来越重。因此,加强机构建设迫在眉捷。
(四)加大经费投入是基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2011年我国一名在押犯人的管理成本每年平均为1.3万元左右,相当于培养一名大学生的费用。在以往监狱关押的时代,资金直接拨归监狱机关,经费尚不存在太大问题。然而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市县,国家并没有将相应资金拨归市县司法局。如果按每名矫正对象1000元的经费计算,这将会出现几十万元工作经费缺口。笔者认为:既然罪犯纳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来管理,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协调工作经费,这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五)强化协作配合是保障。从目前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乡三级政府的人、财、物投入来看,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我们要增强管理力量,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社区矫正工作对我县各乡镇来说都是第一次接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相互交流心得,不断改进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这就需要在县局的统筹安排下,定期开展工作交流例会,以此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
5.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汇报 篇五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县积极创新工作理念,努力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整合力量,从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征、监管程度、工作力度、工作方法、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等方面下功夫,切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着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截止2015年4月,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914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545人,在册377人。
(一)加强领导,高位推动。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副县长、公安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明确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全县12个乡(镇)也成立了相应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全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为强势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组建了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各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有工作人员3名,基层司法所有矫正工作人员39人,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者(兼职)102人,社会志愿者146人。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县司法局每年均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两次以上,并积极推荐业务人员参加省、州、县举办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1— 同时,为了加强和指导县级社区矫正工作,今年初省司法厅从文山监狱选派了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监狱干警到我局挂职,担任社区矫正股副股长,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指导,有效促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良性运转。
(三)规范制度、促进工作有序开展。一是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按规定规范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调查评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二是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矫正人员月汇报、月面谈、月走访、不定期督查、个案矫正、请销假等制度。即:矫正人员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和认罪服法情况;每月与矫正人员开展一次面对面的思想交流和个别谈话;每月到矫正人员家中进行一次走访调查;不定期到各乡(镇)司法所督查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情况;制定矫正人员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外出离开本县必须经请假批准,回来后汇报外出情况并作登记进行销假。
(四)认真负责、及时做好调查评估工作。近年来,我局进一步加强了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机关和全国各地有关法院、监所的沟通协调,全面细致地做好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工作,实事求是地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截止2015年4月,共接到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监所委托调查评估函368份,已严格依程序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函368份。其中,建议适宜社区矫正309人,建议不适宜社区矫正59人。
(五)严格执法、加强日常监管。一是严格把好衔接关和首次谈话关。进一步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工作,定期与公安机关、检察
—2— 院对矫正对象的人数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比对,严防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同时,做好了矫正对象首次谈话工作,促使他们摆正位置,调整心态,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二是严格按要求抓好个案矫正工作。根据矫正人员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制定矫正人员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认真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情况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三是严格按月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监管责任人,经常性开展教育培训、公益劳动等矫正工作,每月组织开展1次以上公益劳动。四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电子化监控。对在册的社区矫正重点人员实施了GPS手机定位系统管理,共配备手机108部,在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中设下了一道不可逾越的电子围墙,实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电子信息化监管。
(六)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县司法局不断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沟通联系,经常向相关部门沟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事宜,共同研究解决日常监管、扶贫救助、劳动就业等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在帮困扶助方面,始终秉承一个“真”字,把教育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实行无情监管,真情感化。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生活有困难,真心关爱帮助。通过真心帮教、真情感化,使他们深深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人身自由的可贵,树立起努力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近年来,协调解决低保56人,临时救济196人,指导就业就学106人。在日常监管方面,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每年联合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1-2次,对全县12个乡镇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限时整改意
—3— 见,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存在的困难及原因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从2009年开始起步,目前仍处在摸索阶段。法律性滞后、机制性障碍、经费性困难、衔接性制约等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导致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在管控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衔接困难,管理脱节。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从几年工作实践看,在本地法院判决的,判决书送达后一般在10天内98%以上的能自觉来报到,仅有2%的要电话通知才来报到;而在外地法院判决的,被判缓刑人员回来后却迟迟不来报到,有的甚至连人都不回来。存在政法各部门配合不够密切,衔接环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现行法律法规滞后,奖惩缺乏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社区矫正法,相关内容都是借助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条款少,而且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的依据主要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而《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只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各部门的职责、权力不够明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励惩处不够明确,手续繁杂。
(三)职权不清,渠道不顺畅。一是协调配合不够。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职能,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但具体工作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民政、财政、共青团、妇联等11个部门,需要协调配合和衔接对
—4— 应,而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基本由司法行政部门在唱“独角戏”,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与外省、外县法院、监所的衔接配合存在诸多问题,如:有的法院不认真核实居住地,造成执行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有的委托调查评估,但未经调查评估就作出判决。有些监狱委托我们调查时,委托函由罪犯家属直接带回,有的执行机关法律文书送达不齐全;对于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执行过程中,如何与公安机关交接,没有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即使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也不适用收监,而相应的其他惩罚措施又震慑力不强,影响矫正效果。二是还未形成合力。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与工作机关不统一,责任、权利分离的状况容易造成部门之间对某些问题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导致执法存在随意性。例如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罪犯下落不明后,司法所在无法寻找到本人时,就会请求基层派出所寻找,基层派出所则认为其已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责任在司法所,这样就职责不清,容易导致监外执行罪犯长期下落不明,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四)经费无保障,制约着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没有专项工作经费,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省州相关文件要求,县级财政应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此标准,全县每年应预算该项工作经费56万元。但是,近年县财政除了预算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20万元以外,没有安排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另外,各基层司法所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用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严重
—5— 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人力严重不足,专业人员紧缺。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仍隶属司法行政部门,没有专门的编制,人员编制从司法局内部调节使用,人员少,工作压力大。截止2015年4月底,全县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77人。面对矫正对象的迅速增加,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实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任务繁重等工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现有干警3名,12个司法所现有人员编制39人,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每所1名社区矫正工作内勤人员外,大多不能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15人,人均管理矫正对象24.6人。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果。另外,由于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心理特征,在悔罪意识、现实表现等方面各有不同,有的症结存在于心理方面,有的困难集中在生活方面。因此,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因人而异,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做到因人施矫。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缺乏专业人员技术,尤其是心理矫正方面,几乎是从零开始。
三、几点启示
(一)领导重视,部门联动,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县始终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丘北的重要工作来部署和谋划,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有效适应新时期社区工作矫正的需要。实践证明,只有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才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
(二)强化队伍,经费保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
—6— 提。建设一支政治理论过硬、业务精湛、信念坚定、职业道德和作风纯正的队伍,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好队伍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问题,使其充分发挥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做贡献。同时,只有经费保障,才能使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反之,若相关工作紧缺和不到位,将严重制约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更谈不上创新发展。
(三)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因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都置于群众之中,其思想动态、言行举止如何,群众最有发言权。为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只有以人为本,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得到群众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能更好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群众基础,获取工作开展的第一手资料,针对性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纵深发展。
(四)创新管理,是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的动力。创新是推动民族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形势发展带来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突破发展可说是势在必行。只有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创新,才能为矫正工作不断注入新鲜活力,促进工作良性发展。
(五)“帮扶”与“矫正”同步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举措。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后大多面临生活、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在监管当中,除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教育外,应当通过困难帮扶、就业指导等方式让矫正对象感受社会温暖,积极回归社会。反之,若相应的帮扶工作跟不上,部分矫正对象就会因生活所迫而铤而走险,重新违法犯罪。
—7— 因此,要使“帮扶”与“矫正”同步,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以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社会知晓率,让各个层面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调动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引导群众参与对矫正对象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使社区矫正工作不留缝隙、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二)加快立法进程。社区矫正工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而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除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外,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因此,期盼中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度,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员组成、矫正内容、矫正程序以及各部门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尤其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必要的行政强制执法权,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规范工作程序。一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二是授予司法所行政机关执法权,对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三是对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符合收监、撤销缓刑条
—8— 件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收监、撤销其缓刑。震慑重新犯罪。
(四)建立经费保障,加大培训力度。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必须有专项工作经费作为物质上的保证,要尽快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问题。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力度,并进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对参与帮教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突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地位,在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政法各部门要认履行各自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要切实担当起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要建立以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为基本矫正组织,统一协调辖区中的派出所、矫正志愿者、学校等部门,特别要注重发挥来自村民小组志愿者便于就地监控矫正对象的优势,有针对性地为司法所工作重心逐步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创造条件,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丘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9—
6.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汇报 篇六
刑法修正案 (八) 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 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近日, 舒城县院监所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显示:社区矫正基础薄弱, 矫正力量少, 脱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且脱管时间较长, 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无一进入社区矫正, 收监、减刑法律程序形同虚设, 监外罪犯的合法权利达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一、原因及缺憾
(一) 组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 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 虽然法律框架不完善, 但基本雏形已形成。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所在。应改变那些“重社会效果, 轻法律规定”的认识上的偏差。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中,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消除那些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把矫正人员建立了档案就完事的误区, 从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
(二) 法律文书传递渠道不畅
司法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 有时由县级矫正办收发, 有时由基层司法所直接收发, 造成文书传递不畅;由于法院 (外地法院) 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 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 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 监外罪犯接受矫正告知制度不健全
《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 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 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出监后擅自外出, 导致长期脱管;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尤其是职务犯罪监外罪犯, 囿于认识上的误区, 只要缓刑期满, 别人不知道, 就可保留公职。
(四)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教育监管与帮助保护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不能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体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就忽视了法律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 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惩处措施, 影响监督效果。
二、对策与建议
(一) 以党的领导为宗旨, 构建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成立以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力开展, 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 以社会创新为契机, 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机制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 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经常性开展巡回检察, 与全县二十四个司法所建立巡回检察热线、聘请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 及时掌握刑罚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区别不同情况,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三) 以科学技术为手段, 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
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 建立检察机关、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网, 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和矫正状况, 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要建立公、检、法、司、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如: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防止脱节而发生的脱管失控。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 另行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等。
(四) 以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 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监督
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结束等矫正程序的监督, 确保社区矫正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交付执行环节重点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特别要防止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而发生脱管、漏管现象;执行变更环节要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惩戒, 是否对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收监等;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 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 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 加强社区矫正主体法律监督
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 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防止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及贪污受贿的行为的发生。
(六) 以构建社会和谐为载体, 强化社区矫正措施法律监督
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二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三要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督促及时予以整改。
(七) 以教育管理帮扶为重点, 拓宽监督延伸视角
要把监督的视角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 检察机关将介入我省实行的《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中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进行法律监督, 提出检察意见, 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八) 以监督职能为核心, 强化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 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督促纠正、整改, 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除了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还应行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 加强对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监督。
概言之, 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党的组织领导为核心, 通过政法各部门协同作战, 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主动参与, 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7.司法所第一季度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篇七
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xx所坚持从严管理,切实发挥社区矫正作用,认真改造社区服刑人员,努力将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中守法的良好公民。
1.严把社区矫正接收关,做好人和材料两齐全,为接下来的社区矫正打好基础。
2.严格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各项要求。
3.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做好每月走访和谈心工作,切实发挥排查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矛盾。
4.严密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做好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整合资源,形成齐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5.严谨社区矫正调研,结合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分析解决办法,探索社区矫正管理新方式方法。
6.严守清廉公正本色,对社区服刑人员一视同仁,杜绝在管理过程中拿社区服刑人员东西、和服刑人员吃饭。
8.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汇报 篇八
街道办事处鑫桥小区是20**年在原生态园管理处拆迁还建过程中组建成立的,由原生态园还建区(XX区)、牧业园还建区及电力园还建区(XX区)组成。现小区共有居民2037户,人数5852人(其中常住人口5447人,流动人口405人),其中鑫XX区电力园还建房14栋、牧业园还建房3栋,设计规模为432户,目前入住户口在册人员457人,外来人员207人。自2006年12月鑫桥社区第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功换届以来,在金银湖街工委、街道办事处的大力支持下,居委会一班人结合鑫桥社区农民变居民的历史背景和农村变城镇的现实特点,从狠抓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入手,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逐步转变居民观念,积极引导居民开展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群众性活动,极大的推动了金银湖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组织,夯实社区建设的基础
江泽民同志曾多次说过“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一个好的社区成员班子就是我们搞好社区建设的基础。因此,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在辖区社区建设进程中,始终坚持配好一个党支部、选好一个居委会、充分发展民间协会的思路,将组织建设作为社区各项工作的基础,有效发挥了支部为核心、居委会为主体、民间协会为补充这一工作机制对社区建设的促进作用。
(一)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加强支部建设,充分体现党员先进性 截止2007年10月,鑫桥社区共登记党员44人,其中在职党员5人,离退休党员39人,设党小组8个。为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在社区建设中的核心作用,鑫桥社区党支部严格按照“五个好”的目标(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社区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和运行机制。为能切实服务社区单位,倾听群众心声,建立了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制度;为能真正贴近群众,方便快捷地满足群众需求,鑫桥社区党支部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以党员为骨干力量,组建了6个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从老年人陪聊到青少年教育,从社区综合治理到家庭大事小情,对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二)以建设社区大家庭为己任,加强居委会建设,当好居民管家人
1、选好班子。处于由农村变城市这一转型期的鑫桥社区,其居民成分复杂,既有刚刚洗脚上岸的“泥腿子”,也有地区开放开发后,于此处买房居住的高知分子,居民素质参差不齐。根据这一实际情况,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在2006年鑫桥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由居民自己做主,投票选举产生自己的当家人,保证了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既有能力,又能体现民意。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行,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班子无论在处理日常事务还是在面对突发事件时,都能时刻做到将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实践了他们在竞选时“用真心、真诚回报居民信任”的承诺,得到了居民的认可。
2、健全机构。为优质高效地服务群众,同时充分体现民主,鑫桥社区居委会成立以后,进一步加强了民主自治组织建设,先后完善了五个内设委员会,明确其职责,选举产生了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根据需要,重新划定居民小组,选举产生了5个居民小组长以及19个楼栋长,实现了社区服务网络在辖区内的全覆盖。
3、加强培训。为不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服务居民的能力,自2006年12月社区居委会成功换届以来,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先后多次组织全体社区工作人员赴常青花园、百步亭学习社区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先进模式,同时,分批次参加了市、区两级组织的各级各类业务培训,使社区工作人员在理论知识上得以不断丰富、不断充实,并将理论知识有效地运用于服务居民的实践中去。
(三)以社区共驻共建为要求,扶持和发展社区民间志愿者协会,实现“我驻社区、我建设区”
根据《金银湖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关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指导、部门配合、社区主办、协会协助、群众参与的社区建设运行机制的精神,鑫桥社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广泛动员,成立了一批以社区居民代表、党员积极分子、热心社区建设的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志愿者协会,包括以扶贫、帮困,携老、扶幼为目的的社区互助协会;以实现社区洁、亮、美为目的的卫生环境监督协会;以促进邻里和谐、维护居民合法权利为目的的民间纠纷调解及法律援助协会;以加强社区文化建设,繁荣社区文体活动,增进居民情感为目的的社区文体活动协会;以增强居民安全感,促进社区祥和、稳定为目的的社区治安联防协会;以实现社区居民共同富裕、社区各项事业繁荣发展为目的的社区公益事业协会。作为居委会工作的有力补充,我们深信,各个志愿者协会必将有力推动社区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二、完善各项制度,有力保障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有效实现自治、充分体现民主,需要两个机制的紧密结合,一是群众的监督机制,二是制度的制约机制。鉴于此,鑫桥社区居委会在接受社区广大居民监督的同时,从社区工作制度以及居民自治制度两个方面不断加以完善,为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居民自治制度。鑫桥社区制定的居民自治制度包括《鑫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鑫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例会制度》、《鑫桥社区居务公开制度》、《鑫桥社区居民公约》等,各种类型的章程、制度或公约从居民代表大会的权利与义务、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社区居委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方式、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面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说明,其中《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居民予以公布。
(二)社区工作制度。鑫桥社区制定的社区工作制度包括支部各项工作制度、居委会工作职责、居委会主任工作职责、居委各内设委员会工作职责等,通过各项制度的制定,为居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居民监督居委会工作、检验居委会工作提供了一个参考的依据。
三、真抓实干出成绩,居民从社区建设中得实惠
(一)加大投入,改善环境,提升硬件设施水平
自2006年12月以来,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先后投入24万余元,用于建设鑫桥社区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电脑学习室、文化广场以及群众性健身器材的设置,目前,鑫桥社区拥有能容纳200余人开会的多功能活动室一间,阅览室一间,藏书800余册,电脑学习室一间,可供上网学习的电脑5台,可供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文化广场一个,供居民休闲健身的大型健身广场两个,健身器材35件,极大的满足了社区群众学习、健身和娱乐的需要。
2007年7月,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安排,金银湖街办投资14万余元,对鑫桥社区的楼牌、门牌进行了统一的规范的更换,经更换后的楼牌、门牌样式更为美观、标志更为醒目、标识更为清楚,解决了鑫桥社区长期以来楼栋号混乱,居民家庭住址不详的尴尬;8月,应广大居民的呼声,金银湖街办经与鑫桥商务城及金珠港湾多次协商,投资2万余元,打通了金银湖南街与鑫桥小区中门交叉口的花坛,花坛的顺利打通标志着鑫桥小区居民回家逆向行车历史的结束,降低了社区居民在这一路段发生交通意外的概率,保障了社区居民出行的生命安全。
(二)开展活动,寓教于乐,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双丰收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已成为社区工作的重点。鑫桥社区一方面充分发掘本社区文体骨干和积极分子,紧跟时代脉搏,适时地开展各类文体竞赛以及知识竞赛,增进邻里情感、活跃社区气氛、提升居民素质;另一方面鑫桥社区充分发挥本社区资源优势,协助街办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近一年时间内,鑫桥社区先后协助街办举办了金银湖街迎春长跑、金银湖街科技进社区、市团委话剧进社区、金银湖廉政文化进社区以及金银湖街2007年“庆中秋、迎国庆”大型文艺汇演等大大小小活动20余次,有效宣传了社区,也使富裕起来的居民在家门口就能感受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文化的饕餮盛宴,让居民在获得物质满足的同时也获得精神追求的极大满足。
9.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汇报 篇九
近日, 内蒙古人社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将社区矫正工作者纳入2014年内蒙古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 从社区民生志愿者中选出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内蒙古人社厅将统一组织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 各盟 (市) 司法部门对他们开展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 这些高校毕业生将由各旗县 (市、区) 司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安置到苏木乡镇 (街道) 司法所, 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辅助性和日常性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服务期间, 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以及每人每年1200元的交通补贴, 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0.社区矫正汇报材料 篇十
张丽娟,女,汉族,1969年9月24日生人,身份证号:***200,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朝阳街,现户籍所在地变更为辽宁省,犯罪前因婚嫁随夫宋玉国居住在龙王庙乡老院村,户口一直未迁过来,自接受社区矫正时至今一直暂住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御南路关门口镇,捕前无犯罪记录。
2008年12月9日,该名社区服刑人员因为同案被告人宋玉新(系该社区服刑人员的小叔子)隐匿犯罪所得赃款,依法被一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后同案被告人上诉,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1.2018社区矫正思想汇报 篇十一
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小编为大家收集了《2018社区矫正思想汇报》,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8社区矫正思想汇报一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我所在单位领导的 教育,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 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 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 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 观、价值观的改造。
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 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 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 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单位,社会的有用人员。
思想上,我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广泛征求其他人的意 见和建议,加强自身自律能力,严谨务实、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有力促进 各项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生活上,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真正认识 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工作上,改造态度不端正,无视家人的盼望,改造思想不纯,服法不认罪。牢记过去沉痛教训,要正确对待社会,对待人生,做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成为 社会上有用的好公民,万万不可感情用事了,重蹈履辙、重新犯罪。要做一个真 正的有良心的人,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要对得起政府的挽救之情,要让自己不 白活一生。从今要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不要辜负亲人对你们的期盼,要真心、有诚意、有恒心、有信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汇报人:***
***年*月*日
2018社区矫正思想汇报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叫***,20**年因**罪被判缓刑*年,到社区矫正已将近一年。下面将今年矫正期内的情况向各位领导、监督员、志愿者汇报如下,不足或不失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注重学习,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
一是学习党的18大精神,了解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关心时事,关心国家大事。三是参加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了在刑意识,法制意识及组织纪律性。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违法的事情。
二、思想上进行深刻的反省。
进一步分析和查找自己犯罪的原因。我为什么会犯法,其根本原因是自己放松了思想改造,放弃了人生的崇高追求,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教训是深刻的,损失是惨重的且无法弥补的。害了自己,害了家庭,我至今后悔不已。
三、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今年来,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了很多活动,如绘画、法纪教育、社区义务劳动等,我都能主动报名,积极参加。
我相信今后,有各位领导的教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与关心,有大家的帮助,我会继续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多做好事,多做善事,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遵纪守法的公民。
汇报人:***
***年*月*日
2018社区矫正思想汇报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这个月我一直居住在XX从事XX工作。在XX接受社区矫正的日子里,我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经过多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谈话及本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这段时间里我能按时汇报自己的情况,参加公益劳动。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社会的有用人员。
这个月里,我在家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后我要做的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我法制观念的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下罪恶,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省自己。通过XX镇社区矫正办对我的人性化管理及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洗心革面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这段时间我遵纪守法,没有从事违法犯罪的事情。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存在不足的地方加强学习,深入领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学习水平。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他人及家人带来的影响,通过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教育,让我受益良多。今后我一定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监督教育,争取当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
12.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汇报 篇十二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最本质的区别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充分地依靠群众的力量把罪犯管理教育好。坚持群众路线为基础, 通过吸收社会力量, 促进公众参与, 运用来自社会的教育资源、岗位资源、纠纷调处资源、法律资源等, 共同构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机制, 是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实践。
群众路线是我党革命制胜的法宝, 推动着我党在现代非监禁刑罚制度上的探索与尝试。在新中国革命史上, 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30至40年代的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已有假释的法律规定, 同时在监所工作中大量实行了回村执行、保外服役及战时假释的监外执行措施。 (1)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在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 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与完善了体现社区矫正主要内容的缓刑、假释等相关制度。我党在刑事政策上的探索与创新, 一方面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 另一方面, 更重要的就是我党群众路线在刑事制度设计上的最直接反应。20世纪七八十年代, 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 社区矫正焕发出勃勃生机, 也呈现出各具特色的不同模式。面对这一世界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面对我国市民社会尚未成熟、社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重刑”思想浓重等等种种不利因素, 我党坚定选择试点先行逐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并不搬不套、大胆实践创新中国特色, 这一决定的基础之一就是具备了坚实的群众工作基础。社区矫正发展中的每一步、创新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为民服务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讲, 目前, 社区矫正“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就是我党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的真实写照。以监督管理为例, 我国以维护群众安全为基点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机制, 包括:推行审前调查制度与假释环境评价制度, 切实提高适用社区矫正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强化“无缝”衔接工作机制, 从源头上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通过重新犯罪风险评估, 科学测评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平台, 采用无线网络技术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时定位监控等。截至2010年底, 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2%。 (2) 这些方法与手段的创新都是以维护社区安全为基本目标的。
八年的发展历程证明, 正是群众路线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三大步的跨越。2003年7月10日, 我国6个省 (市) 率先试点。2004年司法部提供信息, 公众对社区矫正的支持率逐步提高, 支持者由试点初期的25%上升到80%以上。 (3) 2005年, 河北、内蒙古等十二个省 (区、市) 被列入试点工作, 随后, 又有9个省 (区) 主动加入到试点中。2006年, 北京市司法局委托零点公司调查发现, 67.8%的居民接受社区矫正制度, 40.3%的居民愿意成为志愿者, 85%以上的人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4) 2009年10月, 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截止10月底, 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320054人, 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与参与下,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10年底, 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9.8万人, 累计解除矫正32万人。 (5)
二、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的原动力作用, 推进我国社会矫正工作科学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 进一步发挥群众工作原动力, 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完善“网络化”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模式
充分发挥群众原动力必须有一个主体。“十二五”时期,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经过七年实践初步形成的“县级专门机构—司法所”的“网状化”工作主体。这一工作主体模式是在充分依靠司法所社区组织力与司法体制改革现状之间做出的博弈选择。通过实践证明, 即便司法所全部实行了收编直管, 政法编制配备配齐配足, 仍然不能离开县级社区矫正工作中心为一线工作主体。因为,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具有自身的特点, 社区矫正奖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方面均要体现与充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一切都需要一个集中化的工作中心来承担司法所所无法承担的职责, 这也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发挥好这一工作主题模式在群众工作的作用, 首先是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的规范化。规范化是中心建设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保证。中心一般包括监管、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等多项功能, 规范各项功能的合理、协调运作是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其次是县级中心与司法所之间的职权配置。县级中心承担着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等多项不易在司法所操作的矫正职责。司法所在一些职责上调后, 更多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社区群众上, 吸收、引导社区群众参与到社区矫正中, 真正发挥社区凝聚力对服刑人员的矫治作用。另外, 县级工作主体与司法所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是保障工作效能的重要内容。不论司法所是否实现了收编直管, 中心与司法所之间的信息交流都应当以有效的平台予以保障, 以此,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单位的整体高效。
(二) 探索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
目前, 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社会志愿者大部分停留在登记簿上, 实际参与度不够, 另一个是社会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度较低。一般认为, 社会志愿者作用未得到发挥的原因, 一方面是大的环境来看, 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志愿者组织管理机制, 另一方面是从微观上看, 缺乏对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于社会自治组织而言, 大的社会语境来看, 是我国社会自治组织尚未成熟, 市民社会有待进一步培育, 而从微观上看, 是缺乏有效地引导、管理社区自治组织的协调机制。我们认为, 这些原因并不是制约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原因, 社会志愿者本身就带有志愿、无偿的工作性质, 近年来, 我国一系列的重大事件, 并没有因为缺乏激烈机制而影响社会志愿者参与其中。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志愿者问题, 根本上还是在于对犯罪的认识、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因此, 从社区矫正工作自身出发, 解决社会志愿者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理念认识问题比激励机制更为根本, 也更为长效。至于社会自治组织, 同样不能归结于市民社会的成熟度, 我国社区矫正本身就是在市民社会培育过程中探索发展的, 完善协作机制, 前提是从社区矫正工作本身上下功夫。因此, 我们认为, 当前, 解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迫切问题, 应当是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 将社区矫正工作立足社区, 植根群众的基点打得更为牢固。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 首先要明确评价的指标体系。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并不是无重点, 相反, 是有重点、有目标, 以重点带全部的系统化工作对象。社区服刑人社会关系人、被害人及社会关系人、社会志愿者、社区自治组织是工作的重点, 也是构建评价机制指标体系的主体内容。其次要建立完善评价机制的运行主体与运作规程。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对属地社区的资源状况具有系统的掌握。最后, 建立社区资源利用评价机制还要明确督导奖惩措施, 对于利用资源不足的应当给予严厉的惩处, 确保真正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优势。
(三) 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制度
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是我党工作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工作依靠群众, 更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工作, 在接受检察院监督等法律监督外, 还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行的群众监督机制, 以此形成较为完善地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制度。一是完善社区矫正人大代表联席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主动与同级人大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应当建立人大代表监督栏, 重要事项应当实行人大代表联席机制。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人制度。“要让亲友、企业、学校等社会力量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人制度。” (6)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个案应当确定明确的监督人, 以使监督社区矫正过程真正成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渠道。三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救济机制。救济机制一方面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 另一方面也是对监督结果的落实。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 尤其是奖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均要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机制, 确保群众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十二五”时期, 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机遇期。这一时期, 我国社会自治组织、市民社会的培育度都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抓住机遇, 完善工作主体模式, 探索社区资源利用工作机制, 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群众,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自身工作优势的重要内容。只要我们将群众工作真正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 发挥群众工作的原动力,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必定成为世界刑罚制度中的一支奇葩。
参考文献
①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年2月, 第一版, 第68页.
②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sqjzbgs/node_24068.htm.
③司法部基层司司长王珏在2004年上海“对轻刑犯的非监禁矫治措施中英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介绍》。转引自冯卫国等:《社区矫正的中国实践:现状、问题与对策》, 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第138页.
④《郝赤勇同志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载《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工作会议文件汇编》, 第40页.
⑤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sqjzbgs/node_240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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