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2024-10-18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精选12篇)

1.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篇一

当前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中的问题思

考与对策

姚新颜

内容摘要:基本乡镇安全监管队伍是安全监管网络的末梢,研究如何加强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简要分析了当前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中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基层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当前,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坏了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对外形象。

研究解决当前基层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健全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是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法律法规对基层乡镇安全监管的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 1

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第16条规定: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隶属于县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其他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工业企

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村(居),也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继续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加快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坚决予以查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也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做了诸多规定,并规定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加强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能,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制度。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执行,力争2007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二、当前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领导不重视,机构组织不健全。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也逐步完善,自2005年天台县安监局设局以来,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编制从无到有,显示县委县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但基层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尽如人意,有些镇虽挂了牌子,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却是“三无”:无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无专门办公场地、无通讯工具,法定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不明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分析其原因是少数乡镇党委、政府未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未能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监管前移,重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安全工作仅仅停留在口头上重视,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落实。有的镇分管负责人把安全

生产工作作为附带性工作;有的镇安全监管人员兼职过多,难以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工作,从而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治,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是职责不明确,责任追究力度不够。近年以来,发生的多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乡镇,发生在个体私营企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少数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业主安全意识淡薄,部分职工群众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差。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时,少数领导找人打招呼,或以罚款代惩处,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客观上,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不是独立的机关法人,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以“腰杆不硬”、“说话不灵”。少数乡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监管工作存在上紧下松、上急下不急,安全检查一阵风,风声过后又恢复的现象。

三是人员不适应,执法查处力度不够。有的乡镇安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超负荷运转。现有人员中有的来自其他部门或单位,不熟悉安全管理业务,不懂得相关法律法规,有的工作人员,未经相关培训考核,没有执法资格,基层乡镇安全监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法律素质较低的问题。加之,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多为兼职,没有足够精力抓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兼职不负责,对存在的问题或视而不见或故意绕道,致使隐患和问题长期存在。

三、健全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的对策措施

加快基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到科学发展观的大局中,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规

律。科学发展观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经验,是经过长期的、反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要运用科学发展观,科学地分析问题,摸清规律,制定相应的措施,切实解决安全生产深层次的问题。

2、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实行委托执法,有效增大安全监管覆盖面。通过委托执法,使监管职责法律化、规范化,确保依法行政,规范监管执法工作,保证监管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管理前移、重心下移。建议县、乡都要增加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选调一些年纪轻、有相关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乡镇安监人员除了要参加省里的执法资格培训外,还应根据辖区内企业的分布情况,参加市、县两级安监部门组织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专业对口的培训学习,丰富专业知识,使基层安监人员学会“管”,真正管好安全。

3、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教育培训。乡镇一级在宣传、督促企业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力度还不够,有的乡(镇)政府同情企业,认为这样做企业赚不到钱。政府应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好的环境、好的服务,但前提是依法行政。建议加强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深入企业大力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人们的思想观念,并加强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升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4、是完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要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针对

一些安全问题,特殊行业、企业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乡镇安全监管人员一要做到心中有数;二要及时向县安监局汇报;三要监管有方;四要严格执法。执法的方式可采用与其它部门联合组织安全检查执法活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与司法机关建立密切协调的执法机制,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形成疏而不漏的法网,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加快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建设是做好全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前提。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建立完善统一协调、层级健全、职能到位、高效权威的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努力开创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为打造和谐天台、安全天台做出应有的贡献。

2.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篇二

关键词:城管执法,内部督查,管理机制,主体制约

一、城管执法内部督查机制的不足之处

当前, 我国已经在法律法规中对城管执法内部督查机制作出一系列规定, 其所涉及的构成要件、主客体、程序等方面都有详细说明, 但是现行的内部督查机制仍与权力制衡理论有所冲突, 仍需进一步理顺其内部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 构建更为科学的制约体系, 从而实现这一机制的总体督查效应。从近年来城管执法实践上看, 城管执法内部督查力度不断加大, “摸着石头过河”正取得阶段性成果, 但总体来看, 城管内部督查仍存在诸多缺陷。

(一) 内部督查设计不合理。

1. 督查依据急需整合。

由于我国始终贯彻实践先于立法的行政逻辑, 城管执法实践至今仍未有中央层面立法支持, 全国各地城管普遍采用借法执法的方式。城管执法法律依据尚且如此, 城管内部督查依据更是严重落后、缺失, 尚未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专门的督查法律来为城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与约束, 由此带来的是内部督查机制不严密、不健全。

2. 督查机构内部分工不明确, 权责划分模糊。

在体系结构设计上, 相关督查部门的职责与权力没有明确规定, 执法力量非常分散, 内部督查存在交叉区域, 同时也存在空白区域。总体来看, 目前国内城管执法内部督查机制的严密性不高, 在整个机制的设计之初并没有从法制角度出发。

(二) 内部督查主体制约薄弱。

行政主体的内部督查主要分层级督查和专业部门督查两种形式。层级督查由于是组织内部由上级主管对下级的督查, 本质上仍属于自查自纠范畴, 往往存在公正公开性薄弱, 透明性不足等缺点, 容易引起群众质疑。其中行政复议、行政审计与行政监察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的自我内部督查, 督查结果遭到质疑在所难免。专业督查对于自身的行政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督查模式, 没有强而有力的制度来管控督查部门的督查工作, 特别是其不作为行为, 这样会使得最终的督查结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 城管执法过程督查缺陷。

城管执法内部督查的依附性直接导致了督查走过场, 大搞形式主义, 例如城管督查倾向于突击性检查, 一来工作负担小, 二来无碍于人情世故, 然而这样的督查模式忽视了常规城管执法的督查检查, 严重偏离应有的督查重心。当前的督查机制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其多侧重于事后作用和惩戒环节, 并没有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的督查工作, 其没有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内部督查应该覆盖于城管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 然而现实状况中, 其仍存在很大的空白区域。

(四)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方面存在不足。

督查工作人员自身存在一定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构建科学而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相关的工作程序没有完全落实, 在督查过程中的专业性不高等。当前督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的作风与纪律方面, 而对其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及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面是否妥当、是否触犯行政纪律、执法主动性自觉性等方面的督查较少。科学的考核体系应全面考核城管执法人员各方面情况而得出客观的判定结果, 这是城管内部督查的重要工作内容。此外, 在对执法过错人的责任追究方面也存在问题。督查部门往往在实际操作当中表现为惩罚力度不够或不作为, 责任追究成为空话, 难以落实到实处, 起不到威慑执法人员的效果。

(五) 行政督查成本过高。

在城管内部督查中普遍存在随意督查、重复督查、突击督查等督查成本较高、效率相对低下的问题。公共管理中强调政府机构扁平化管理, 然而在城管执法内部督查机构中仍然存在着部门增多的现象, 预想督查效果将稳步提升, 而结果却恰恰相反。随着部门的增多, 中间审批环节冗长, 行政效率低下, 随之而来的还有行政责任的相互推诿扯皮, 督查成本高企, 督查结果堪忧。

(六) 督查结果反馈途径较少。

现实中, 城管执法部门并不重视督查部门的查处意见, 很少会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来针对督查意见作出修正。督查结果并没有与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绩效与考核相关联, 还没有被纳入其考核体系中。在处罚不当和行政不作为方面还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 并没有就整改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也没有就整改结果的反馈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二、城管执法内部督查机制的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城管执法内部督查机制的运作现状, 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良, 从而提升我国城管执法内部督查机制的效率。

(一) 完善内部核心的督查机制。

1. 完善分权制约机制。

从本质上讲, 分权制约机制是实现权力相互监督的一种模式。在城管部门展开工作的时候, 行使权、决定权与督查权应有效分离, 这样做能够使得权力适当分散, 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各种权力在被运用的过程中都能够相互制约与监督, 这样做能够杜绝权力的滥用, 可以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 使得相对人的权益有所保障。

2. 健全内部督查机制。

“凡应享有的权力必须授予, 凡授予的权力必须控制 (制约和督查) , 无控权无授权”。内部督查机制应该能够覆盖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各个方面, 健全内部督查机制对于城管这样的执法部门尤为重要。

3. 重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城管工作人员在实践工作领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没有认真地履行行政职权, 导致其所认定的事物出现错误, 所适应的法律不恰当, 执法程序没有按照既定要求进行, 最终的执法结果出现错误,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个时候应追究执法工作人员或部门的过错责任。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使得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更加标准化与规范化, 实现依法执法与文明执法, 这是提升城管工作水平的重要路径。

4. 构建督办整改机制。

督办整改机制是城管执法内部督查工作有序进行、实现督查效果的关键保障。第一, 加强跟踪工作。内部督查部门应加强督查力度, 第一时间发现城管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督促城管执法部门尽快解决, 并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跟踪。第二, 及时反馈相关结果。内部督查部门应及时汇总相关的督查结果, 真实地反映城管执法部门的实际工作状况, 城管执法部门应对督查结果加以重视, 积极展开整改工作, 内部督查部门对整个结果进行检查。

5. 实行政务公幵机制。

政务公开能够提升权力运行的透明程度, 这也是城管执法内部督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信息不对称是滋生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 是导致行政执法工作不到位的重要因素。不透明的状态下, 权力暗箱操作有可能发生。所以, 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除了机密事项之外, 都应该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

(二) 完善各种配套机制。

依据当前城管执法的实际状况, 进一步完善各种配套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包括相应的物质保障、考核机制与激励机制等。

1. 物质保障机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 政府部门应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并配置相应的执法物资。

2. 合理的考核机制。

构建合理的考核机制, 从工作人员的业绩、素养、品行、工作态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能够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 改变其执法工作状态。这是保障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的重要保障。

3. 有效的监督机制。

3.交通联合执法机制 篇三

近日,国务院要求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集中6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所有行业领域,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如何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使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还须密切配合,加强联合执法。

一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责任。各地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公安、消防、安监、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要建立机制,进一步完善“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制度。“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监、交通、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形成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执法合力。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定期例会、信息通报、举报查处等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定本地区“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定期通报“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分析本地区“打非治违”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和要求,部署联合执法行动。

三要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打非治违”社会氛围。从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因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根据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特点,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各相关部门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要及时公开曝光。

4.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篇四

新疆乌苏市与托里、裕民联合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活动

9月9日至13日之间,托里县和裕民县农机监理员与我市农机监理员一同在我市开展农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活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三县市农机监理员坚持依法行政,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积极向农机手宣讲法律、法规,对主动纠正违章行为的农机手,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以热情周到的服务,树立了农机监理的良好形象,深受农机手的欢迎。同时三县市农机监理员交流了工作经验,增进了友谊。经过一周时间,联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共出动执法车辆20车次,出动执法人员98人次,媒体报道3次,发放宣传材料600余份,治理无牌拖拉机2台,无证驾驶员9人,补检拖拉机18台,纠正各种违章行为36起。

5.XX县统计执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篇五

一、XX县统计执法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效

1、成立了统计执法机构,配备了统计执法人员。近年来,为了把统计执法贯穿于统计工作的始终,使我县统计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县统计局成立了“XX县统计执法队”,配备了两名专(兼)职统计执法人员,长年开展统计执法工作,统计执法的力度和深度得到了加强,基本改变了过去突击性组织人员进行一年一次的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状况。

2、执法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统计工作所处的环境和调查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统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作程度越来越低,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按照曾培炎副总理关于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推动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的要求,我县把加强统计执法作为做好统计工作的突破口,开展了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规范基层统计行为,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我县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我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反复滚动播放《统计法》、《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出动宣传车40余次,印发《统计法律法规汇编》、《统计宣传读本》和宣传单25600余册(张),悬挂统计宣传标语250多条幅,组织干部职工上街设置宣传咨询点230多人次,组织中小学生上街游行3000多人次,组织腰鼓队、老年健身队上街游行宣传300多人次,每年利用县政府桂花街宣传之窗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全县统计工作日益规范,广大公民特别是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统计事业得到健康发展。

3、统计地位明显改善。通过近几年的统计法宣传和执法检查,社会对《统计法》有了初步认识,统计地位逐年提高。《统计法》已经颁布了二十一年,经历了从无知到认知的过程。前几年到基层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人们的反应是:怎么还有个《统计法》?《统计法》有那么厉害?可以说对《统计法》是一无所知。而现在到基层进行《统计法》执法检查,其反应是:我们什么地方违反了《统计法》?能不能少处罚多教育,社会对《统计法》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统计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给违法者起到了震慑作用。企业不敢公然拒报统计资料,行政机关不敢随意上报统计数据,统计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4、统计执法力度加强,数据质量明显提高。近年来,针对部分基层单位统计核算基础薄弱、统计工作不够规范、瞒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的现象,我们深入到机关、企业、事业、乡镇,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行业主要涉及工业、交通、教育、卫生、电信、金融、保险、乡镇等。我们有意识地加强对工业、劳动工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的数据质量进行执法检查,取得较大突破,统计执法初步实现由以查处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为主向查处拒报、迟报和虚报、瞒报并重转变,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质量较以往有较大的提高。近五年来我县查出有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的56件,其中给予通报批评的15件,限期整改的36件,对部份情节较重的给予了经济处罚。在2002、2003年两年市级统计执法考核中名列前一、二名。通过近几年来的努力,我县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迟报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抑制,数据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统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统计法制观念淡薄。统计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尽管这些年加大了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加大了统计执法检查,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甚至包括统计人员,却仍然无视统计法律法规的约束,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依法统计的观念在少数基层干部和统计人员心目中依然淡薄。

2、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现象仍较严重。一是少部分企事业单位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按需报数”,或者按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图报数。有的为争取投资、申请贷款、评优争先、提升形象,虚报产值、产量、投资、效益等统计数据;有的为逃避税赋、少缴社会保险金,又瞒报销售收入、利润、工资总额等统计数据;也有部分企业主动迎合上级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任务被迫上报虚假统计数据。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追求“政绩”和经济利益,有的要求按计划上报统计数据,有的凭空编造统计数据,有的授意、指使下级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由于统计数据与干部的荣辱升迁紧密联系在一起,受利益机制的驱动,虚报浮夸仍是当前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3、统计基础工作仍较薄弱,部分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在执法检查中,我们屡屡碰到单位“三无”情况,即被查单位无统计机构、无统计人员、无统计资料,这一现象随着企业改制进程的加快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而统计人员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变动频繁,致使部分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其主要表现在不熟悉现行报表制度,不清楚统计指标解释,造成错报、滥报,如以现价替代不变价,以销售收入代替产值,以及行业划分混淆等等。

4、统计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极强的工作,必须按法律程序执法。因此,除了要求执法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外,还要求较为全面地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具备一定的执法技能。但从我县执法队现状来看,仅有两名专(兼)职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大检查时,由于人员不足,只能采取全员执法,而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和业务技能培训,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和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统计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5、统计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基层单位的工作经费与任务的缺口十分严重,甚至有的单位统计人员的工资、差旅费都不能得到保证,更谈不上单独保障执法经费的落实,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今后工作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统计法》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指导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加强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是深化统计工作的前提。要以普法宣传教育为契机,在宣传的方式上不仅要利用日常普法、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和统计宣传日等形式,还要借助各种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等,把统计法的宣传与统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广度和深度上宣传《统计法》,一是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宣传和学习,对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业务知识的培训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守法自觉性。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学习宣传,把统计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内容之一,并进行不定期的考核,使其重视统计,依法统计。三是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大力宣传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提高全社会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努力推进依法治统进程。要做好以统计法制建设、加强统计法制教育和加强统计法制宣传为主要内容的“三加强”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把突击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结合起来,对统计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心慈手软,不但要给违法者一种惩戒,而且要给没有被发现的违法者一种震慑,使统计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更重要的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对《统计法》和统计工作的认识,增强《统计法》的权威性,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统计执法人员是统计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队伍建设好坏,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因此,不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依法治统的关键,鉴于我县统计力量与任务矛盾比较突出的现状,难以实现配备专职执法人员,目前我们只有充分发挥现有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各专业间的配合,实行全员执法,才能有效地提高统计执法水平。一是统计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统计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技能;二是统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要善于总结经验,不断从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只要我们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不断打击违法者,不断向全社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对推动统计法制化建设将会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4、加强源头数据控制,提高数据质量,杜绝“数字腐败”。要克服统计工作和统计执法中的人为干扰。一是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思想学习,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工作作风,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带头从源头上遏制“数字腐败”现象的发生;二是确保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科学性,建立一套求实科学的综合考核体系,尽可能地避免将地方政绩、干部考核和统计指标简单挂钩;三是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网络建设,着力解决好乡镇和基层统计“无机构、无人员、无台帐”的三无状况,建立一支稳定的统计队伍,做到数出有据,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可靠。四是加强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统计工作的独立性,要排除统计工作的人为障碍,使这一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确保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和统计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5、提高统计服务效果。要强化主动服务、超前服务的意识,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宜东工业圆区建设、三大支柱产业发展等,及时开展统计监测调查分析,客观、公正地为县“四家班子”提供统计服务,把统计部门建设成为指导经济发展的参谋部、反映经济运行的信息部、推动经济发展的服务部。

6.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篇六

关键词:手术室,护理安全,原因,对策

为探讨手术室护理安全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 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和国内外有关文献, 对手术室护理安全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进行阐述。

手术室护理安全问题原因

规章制度不健全: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 手术室管理也应跟随技术的革新而发展, 然而多数医院仍然停留在过去的管理水平上, 特别是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 手术室的各种标本管理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室护理记录单填写标准等没有进行完善, 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手术室工作, 应该及时进行更新[1]。

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应急能力和新旧知识的更新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 手术室护理人员没有去上级医院进修的机会。医院领导考虑培训的成本, 可以聘请上级医师来院做手术, 也支持本院手术医师去外院进修, 但是不注重手术室护理人员的进修学习, 对护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认为常规的护理管理足以胜任手术室工作, 还有种思想就是只要主刀医师出色就可以了, 忽略了护理的重要性。另外, 常年的平淡工作已经给护理人员定格于术前、术中、术后的机械性的工作, 工作没有创新, 也不知道该手术护理的新进展, 致使手术室护理安全意识差, 新进展、新技术得不到开展[2], 即使出现医疗差错也不知道是由于当前的护理不当导致的, 这是护理安全管理的悲哀。

护士责任心不高:由于种种原因, 护士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责任心不强, 主要表现在上班不认真, 沉迷于手机者较多, 对待手术护理新知识、新进展不学习, 还是应用陈旧的护理方法, 有的虽然学习了, 也是应付了事, 工作不扎实。分析其原因, 主要表现为护理人员得不得公正的待遇, 特别是在晋升晋级等方面, 请客、送礼等恶习导致了不公正, 抹杀了护理人员的积极性, 工作中药物摆放不整齐、各种标识不清楚, 接送患者不认真核对, 护送患者不注意各种管道和引流管脱落等, 导致医疗差错。

手术室护理劳动强度大:由于手术室护理人员少, 手术患者多, 护理工作量大, 护士的劳动强度大, 工作压力大, 往往是一台手术接一台手术, 有的护士上完夜班紧接着上白班, 这种工作模式, 护理人员的注意力也有不集中的时候, 也增加了护理风险。

手术室护理安全对策

加强法律意识, 完善规章制度:医院领导要重视医疗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要借助卫生部提出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 以创建甲级医院为契机, 学习上级医院成功的做法, 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特别是手术室管理方面, 可以派员学习, 组织讲座, 观看护理职业风险之类的电教片, 把医疗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这样既保护了患者也保护了医护人员自己。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查对制度方面, 认真核实, 在接送患者、用药前后、手术名称、部位, 各种器械等均应一一核对, 实行双签字, 保证各种无差错。

医院领导要对手术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在重视治疗的基础上, 加大对护理的重视程度, 另外, 积极创造条件, 让手术室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等, 并要求参与培训的人员培训后至少工作3年, 否则不予提供进修的机会。在晋升、晋级等方面要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抢救患者药品的查对:术中抢救患者时分秒必争, 护理人员要有娴熟的技术和丰富的专业知识, 对各项操作及时、到位, 对药物的用量、用法了如指掌, 完成各项护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录, 确保无遗漏, 降低护理风险。手术过程中取出的病理标本应贴上标签, 填写患者的姓名、床号以及标本名称和部位, 与病理单一起存放在特定位置, 然后由专人负责送检[3]。如果需要取术中冰冻切片标本, 应将取下的标本即刻进行装袋, 贴标签、做好标记, 连同病理单由专人立即送去检查。如取标本较多时, 应将标本按照顺序排列好, 做好标记并与医生共同核对。为了防止输错血, 应3次核对输血管上患者姓名、住院号、血型, 其中在血库取血时核对1次, 麻醉师与巡回护士核对1次, 输血前由加血者与接受输血者核对1次。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 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 提高护士的综合素质。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操作和理论考试, 开展业务小讲座, 邀请各专科主任讲解新开展手术配合要领, 学习仪器、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 并且每年派2名业务骨干外出交流学习等, 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及应急能力, 减少护理差错和纠纷[4]。

小结

手术室安全护理工作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及预后, 因此, 要求手术室护理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高度的责任感, 任何一个工作环节都应该严格执行操作规范, 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应做到提前防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控制关键流程, 手术全过程实施监控及安全管理, 提前防范各类安全隐患, 最大程度上控制各类不安全因素, 防止护理风险的出现, 保证手术室护理服务质量的安全、优质。

参考文献

[1]熊桂华, 刘桂卿, 潘汉韶.新形势下加强护理安全管理的对策[J].护理研究, 2004, 18 (3B) :541.

[2]于小凤, 田雪梅, 邓利利.手术室护士锐器刺伤的危害及防护对策[J].护理研究, 2006, 20 (1B) :167.

[3]李金伟, 郑莉, 安玉哲, 等.手术室护理纠纷的原因及防范措施[J].临床误诊误治, 2007, 20 (4) :33-34.

7.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篇七

税务执法监察是税务系统“两权”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治税方针和有效预防、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税部门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干部队伍执法意识明显增强,执法行为逐步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解决和完善。

一、国税部门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概念不清。税务执法监察是一项全面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税务部门各个领域的方方面面。一些单位对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及其作用认识不足,将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混为一谈,认为两者是一码事,是重复检查,对执法监察工作有抵触、应付思想;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对执法监察工作也是一知半解,或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同程度削弱了执法监察的权威性。

(二)主体地位不突出。税务执法监察的权威性是有效预防腐败的根本保证,但有的单位在工作部署上,对执法监察只作为一般性工作安排;有的干部将执法监察的揭短亮丑视为“家丑外扬”;个别领导干部不愿正视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各种客观缘由,采取“大而化小、小而化了”的方式“内部消化”,“护着、藏着、掖着”,制约了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能动性不强。具体表现在“三多三少”:一是被动检查多,主动监察少。实际工作中,“上头一道文,下头忙检查;上面忙吩咐,下面忙应付”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事后督察多,事前监督少。没有真正把执法监察贯穿于税务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担当“救火员”角色多,往往是有举报就忙查案,上级有安排就忙检查,对税收执法和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管理隐患预见性不够;三是表层反馈多,深究细查少。有的监察干部开展工作怕得罪人,不愿深入检查,对待问题避重就轻,反映情况“蜻蜓点水”;有的业务素质不高,涉及一些业务性较强的税收执法监察工作不知如何着手,该怎样监察,要达到什么效果,更不能深层次的发现问题、剖析原因,使执法监察工作留有“死角”。

(四)职能发挥不够。主要存在“两重两轻”现象:一是重业务监察轻行政监察。执法监察有权监察税务人员的所有公务活动,但实际工作中,执法监察工作明显侧重于业务执法类监察,对税务行政管理类监察较少,有的甚至没有开展过行政管理类的执法监察;二是重检查监督轻纠偏惩处。对执法监察作用的认识还停留在检查监督的层面上,客观强调检查监督作用,对相关问题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大,过错追究不到位,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甚至是“只打雷,不下雨”;有的以批评、通报或给予经济处罚等形式进行监督,使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执法监察效能的有效发挥。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国税部门的职能是为国聚财,“收入中心论”一直主导着部分国税干部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大多数干部,尤其是基层税务干部,关注的焦点是组织收入情况,片面认为执法监察是挑刺找茬、无事生非;其次,过多强调内部建设的和谐进程,狭义理解“和谐国税”内涵,将执法监察工作的揭短亮丑,视为内部不和谐音符,直接导致执法监察工作出现 “领导干部不重视、一般干部不了解、纪检监察干部不愿管”的局面。

(二)宣传教育缺乏力度。日常工作中,国税部门宣传的重点是税收业务,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宣传、组织相关的思想教育相对较少,多数干部对于执法监察的含义、职能、程序和作用了解不深。由于相关宣传教育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权威性、主动性、服务性、全面性等四个特性理解不透彻,使税收执法监察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出现主动性不强、职能作用难发挥和抵触应付等局面。

(三)队伍建设动力不足。目前,国税部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年龄结构老化,人员配备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其次,外出学习机会较少,内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也不多,且培训的内容、方式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参加税收业务类培训,更是少之又少,致使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不高,自身发展后劲不足,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纪检监察队伍全面建设。

(四)监察手段相对滞后。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应用是带动税收执法规范化和执法检查手段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而目前的执法监察工作仍然是依靠人工进行,尤其是纪检监察信息的收集、反馈不及时,选题立项有些盲目,监察立案技术含量不高,使执法监察工作效率低下,效果不理想。

三、充分发挥税务执法监察作用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促认识转变。加强税收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全面性、主动性和服务性,确保国税队伍稳定发展、廉洁自律的有效保证。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请示报告,积极争取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努力形成“一把手”全盘抓、分管领导亲自抓、监察干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要把税务执法监察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积极引导干部队伍全面了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全面提高对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认识,极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理解、支持税务执法监察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建设促素质提升。一是严格人员配备。严格按照“新老搭配、梯次发展”的工作要求,严把人员入口关,坚持把那些业务能力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健全培训机制。积极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加强纪检监察专业知识、税收业务和现代科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邀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开展专题讲座,定期组织系统内部专业培训,适

时组织参观见学,并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演讲比赛、案例评析、理论研讨等形式,全面、系统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素质和综合工作能力,努力培养一支“精业务、能查案、懂分析、会写作”的税收执法监察队伍。同时,将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纳入全局整体规划之中,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修养,不断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自觉维护执法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忠实履行监察工作职责,促进国税事业全面健康发展。三是强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信息化硬件建设力度,依托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高科技监察手段,拓宽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渠道,使税收管理监察信息的收集、反馈更加灵敏、全面、快捷,执法监察选题立项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增强预防效果。

(三)增强能动促效能发挥。一是以调查研究为抓手,变被动监察为主动监察。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深入一线密切联系群众,想方设法了解基层国税干部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针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前监督、主动防范、堵塞漏洞,为领导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是以重点监察为基础,变突击检查为常年监察。要根据执法监察内容广、涉及面宽、规律性强等特点,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拉网式”与“点击式”等方式,重点加强对税务稽查、财务管理、人事工作、行政管理、个体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监察,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质效,促进队伍廉洁从税。三是以责

8.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篇八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也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国一些地方最近相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区“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政府监管是关键。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赋予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手段。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笔者通过分析我国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现状,梳理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对策。

一、安全监管执法现状

1.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此外,部分省市结合地域特点,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比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尤其在 年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明确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执法的权利。这些都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2. 安全监管执法力量逐步加强

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基本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运政、路政、海事、质监等行业的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壮大,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在各自领域内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力度。不断探索安全监管新模式,如北京市成立交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对行业管理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 安全监管执法手段不断加强

通过调研发现,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仍是各地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主要手段。行政许可、目标考核、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使用。比如,行业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经营许可和审核职责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对达到吊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相关程序予以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1. 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和人员配备不足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面临巨大压力,监督管理点多面广、任务繁重、形势严峻。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尤其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仍显不足,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逐级弱化,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

2. 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和定位不明确

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虽已制定相应的“三定方案”和“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各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但在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尚存在与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内部各行业主管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彼此责权不清的现象。比如,运输管理处和执法大队在机动车维修监管上存在交叉,对安全监管履职边界和工作责任主体有待明确。

3. 监管执法缺少依据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安全监管执法实施细则,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普遍存在困惑,造成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

4. 监管手段亟待提升

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仍采取以安全检查为主的常规方式,手段单一,效率不高,技防手段和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不足,科技监管手段应用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的安全监管手段大都仅限于指出问题、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对策探讨

1. 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各级队伍的安全职责,充实专业监管力量,重点推进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机构、加强力量配备,健全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网络。

2. 进一步明确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部门或岗位、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等,规范文书格式。确保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3. 完善安全执法规章制度体系,推进安全执法规范化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做好顶层设计是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基础。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权限,明晰行政权力的边界,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执法方面的相关制度。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规范,明确安全执法工作程序及要求,进一步促进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的合理化,完善执法依据。

4. 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行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信息通报、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对与其它部门职责有交叉的部分,应加强协调配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严禁出现执法盲区和空白区。通过聘请技术支撑单位或专家,对重点单位进行进驻式检查执法,由技术专家现场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现场出具问题清单,经企业确认后实施相应的执法行为。

5. 积极推进按计划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及执行时间,处理好检查面与检查频次、检查深度与检查效果的关系,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运输企业、车辆、车站等源头)的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月月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督查、有通报,并明确各基层监管执法部门巡查检查工作量化标准,明确应检查的企业和车(船)数量,做到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依计划、依规范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6. 加快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快信息化在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科技创安”工作,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

9.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 篇九

皖南监察分局 吴卫龙 张建亭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在山西太原和辽宁沈阳召开了两次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张德江副总理出席并都发表了重要讲话,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起到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增强信心的作用。众所周知,瓦斯事故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抓好瓦斯治理是解决煤矿安全问题的关键,小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力度,是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根本措施。如何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好两个会议精神,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组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八年多来,在国家局、省局的正确领导下,全体监察员积极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深入基层,深入井下,依法开展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尤其是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树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通过监察执法,严查重处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了煤矿瓦斯治理和关闭整顿两个攻坚战的落实,关闭了大批资源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促进了瓦斯综合治理,加强了煤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了煤矿职工特别是矿主的安全意识,增强了矿井的抗灾能力。煤矿事故有了较大幅度下降,3人以上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已充分显现。但也必须看到,皖南小煤矿整体安全程度和管理水平依然比较低,与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安全违法行为还经常发生,煤矿零星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的不确定性依然较多。这说明我们的工作依然比较艰巨,也说明我们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还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从外部看:一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标准难以操作。总体上说,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善,但就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而言,在适用法律上,引用不同法律条文,有时会出现不同的处罚结果。由于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部分安全监察员在执法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客观上就会出现偏软的情况。二是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乏力。在机构改革中,行业管理普遍削弱,存在着责任不清、职能不顺,监管不严等问题。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协调、配合、支持力度有所减弱,没有形成合力,以至于监察指令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就事论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中未能真正形成“抓大案、查重案”的监察机制。

(二)从内部看,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还没有真正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考评严格、激励有效、约束有力、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在执法观念上存在差距,在职责定位上没有真正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监察员在一个地区实施监察存在着看惯了、习惯了的问题,二是在监察方式方法上存在差距。在安全监察中,存在重井下、轻地面,强调了监察频率,忽视了监察深度,重检查、轻整改。三是队伍建设上存在差距。安全监察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部分监察员存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还不强,监察能力弱的问题。囿于专业限制,对专业特长以外的问题难以准确定性把握,必然会出现“该发现、而未发现”等情况。这些都容易导致执法不严、宽严失当、执法随意等现象。

二、多管齐下创新形式,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力度

(一)应进一步巩固、加强、完善对煤矿实施国家监察制度。煤矿属高危企业,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工作机制,符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这个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1、牢固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形成抓大防小的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控制重特大事故的监察能力

随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深入,那种大规模、高强度、不分层次、事无巨细的监察,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要大力推进监察内容、监察形式、监察方式的创新,树立国家监察理念,坚持抓大防小、实施重点监察,立足于查大系统、改大隐患、防大事故,不断提高监察执法能力。

(1)在监察内容上,要提升监察层次,重点监察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技术监察。重点对开采布局的合理性、生产系统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进行监察,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的落实以及“十六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构建等进行监察。

(2)在监察方式方法上,要抓大防小,突出重点。对辖区煤矿要做到家底清、清况明,并在此基础上,逐矿分析,梳理排队,确定重点监控矿井和重大安全隐患并实施重点监察。对煤矿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专人,实施挂牌监察,跟踪督查,限期消除,有计划、分阶段地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逐步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要形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大案、查重案”安全监察执法机制。

(3)在监察形式上,应分三个层面、准确定位。第一层面分局,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具体的监察执法上来。要根据不同季节和安全生产特点,编制监察计划,组织开展重点监察,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夯实内部管理和监察执法基础工作,完善监察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第二层面省局,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如何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上来。加强监察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针对性开展一些重点监察、专项监察,解决一些分局难以解决和推动的突出问题,并加强对分局监察工作的检查指导;促进分局认真地履行监察职责,进一步做好监察职责。第三层面国家局,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规范监察执法工作,探索长效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谋求长远发展。并对重点省区有针对性开展一些重点监察、专项监察,解决一些省局难以解决和推动的突出问题。当前,要针对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加以全面梳理,尽可能的把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处理处罚规定统一起来,形成煤炭行业行政执法的“法典”,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4)在队伍建设上,要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增强监察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监察员理解和把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能力、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的能力和监察执法的能力,牢固树立国家监察的理念,坚决克服人情关、面子关,消除畏难情绪和厌战情绪,认真履行职责。要切实关心监察员的生活,解决后顾之忧,并在此基础上加大交流力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察员综合素质,确保各项监察执法工作落实到位。

2、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国家监察的影响力 要坚持不做盲目监察、不做无效果的监察。要突出瓦斯和水患威胁较重和管理基础较差的矿井为重点,合理科学地编制监察执法的年、月度计划,加大对重点监控矿井监察频率,保持高压态势并建立重点监控矿井定期分析制度,以点促面,抓大防小,要通过抓典型,充分运用“停产整顿”和“关闭”等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从源头上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凡在限期内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实施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则坚决予以关闭。要通过停产整顿和关闭,增强办矿单位和办矿者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责任感,提高办矿单位和办矿者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积极推进两个责任主体的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国家监察的推动力

搞好煤矿安全监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虽依法独立监察,但必须善于发挥、调动多种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搞好煤矿监察执法工作。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构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形成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界定的职责,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煤矿存在的问题,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对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局和省局要及时准确的向有关市、县政府和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对提出的监察建议落实情况,分局要实施跟踪。三是要开展联合执法。在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隐患整治等方面,共同合作,实施联合执法。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搞好小煤矿深化整治工作。要利用我们的技术优势,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搞好小煤矿深化整治工作,大力推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分类监察,分类指导,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的深入

1、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煤炭行业的准入门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但是不能不管行业。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抓紧修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规范。要重新制定新办煤矿的规模标准,对矿井储量、服务年限要严格的规定,提高准入门槛。特别是在现有生产力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条件下,在煤炭市场销售趋好的情况下,国家应对煤炭资源要统一规划开发利用。要限制高瓦斯与突出煤田、有煤尘爆炸危险煤田以及构造复杂以上煤田的开发利用,列入不可采矿井,严把入口关,减少事故的发生。

就皖南小煤矿而言,虽然通过几年的安全整治,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一定的提高,安全生产形势基本保持稳定。但是受地质条件、从业人员文化技术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客观上就难以实现大规模回采和正规回采。没有规模在客观上就难以保证有效的安全投入。加之,小煤矿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等,造成了小煤矿招工难,招高素质的职工更难,目前在小煤矿就业的职工全部是农民工;随着国家对煤矿经济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如资源有偿转让、煤矿完全成本的实施、以及安全投入、风险保障机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煤矿的成本将会愈来愈高,利润空间将会愈来愈小。对于皖南地区主要以个体办矿为主体的私营企业,安全风险将会愈来愈大。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信心,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克服困难,通过整顿关闭,逐步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淘汰落后生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向纵深发展。

2、开展瓦斯治理工作现场会诊,认真查找差距。“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抓住了重点、抓住了关键,是对煤矿瓦斯治理的新要求、新思路。为确保“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落实,当前要对现有煤矿分层次开展会诊,要结合《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借鉴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经验,逐矿梳理、找准差距,摸清家底,掌握煤矿企业在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利用、监测监控系统和现场管理工作等方面的现状,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存在问题向地方政府通报,提出整治的要求,督促企业制定深化瓦斯治理工作整改方案,做到整改项目、资金、责任、进度“四落实”。要通过会诊,明确重点监察对象和重点监察内容,加大监察力度,此项工作有利于企业明确整改目标,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要通过现场会诊,在皖南地区重点解决好:一是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意识,强化瓦斯管理。使企业深刻理解、把握“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内涵和实质,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强力推行正规的开采布局。高瓦斯突出矿井凡是新采区开拓、水平延深必须要有资质部门设计,并报市经委批准,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三是要强制推进突出矿井区域性瓦斯治理工作,凡是新采区开拓、水平延深必须打底板岩石巷道开展瓦斯预抽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凡是没有进行瓦斯预抽的区域不得开采。四要加大对瓦斯治理的投入,重点解决好瓦斯治理的装备问题。

3、要牢固树立“严查事故是最好预防”的观念,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严查事故是树立执法权威的最好手段,调查处理速度要快,对有影响的事故案例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小煤矿必须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凡是发生事故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还要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坚决做到处理落实不到位不放过,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提高事故成本,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三)广泛动员,加强宣传,应把安全生产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营造全社会关心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10.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篇十

一是新勉公路车辆增多,交通混乱,拉片石、石渣货运车辆严重超载,抛洒严重,使本辖区内所有车辆上路存在打滑等不安全隐患,且已出现几起骑车打滑致伤事件。

二是来往通村客车只有一辆,车次较少,营运不正常,群众出行不便,致使三轮车、无证面包车趁机载客,给我镇的群众出行埋下不安全隐患,特别是下午5点以后几乎停运,给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三是目前正是西成高铁修建期,人口流动量大,黑车载人尤为猖狂,主要是三轮车、农运车、无证面包车载客严重。

四是西成高铁大型货运车辆超载和抛洒严重,极大威胁群众的生命安全。

11.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篇十一

黄永强

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是部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全局影响全局,不是中心牵动中心,越来越受到部队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近年来,部队担负的各项勤务保障任务日益繁重,车辆管理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导致部队车辆事故明显增多,严重影响了部队的正常工作。如何加强当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车辆事故发生,更好的服务中心工作,是新时期做好部队安全工作的迫切要求。

一、把握规律特点,摸清管理现状,充分认清车辆管理的极端重要性

我们熟知的“蝴蝶效应”原理,说明一个极小起因,经过一定时间,在其它因素的参与作用下,可能导致极为巨大和复杂后果。“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有再过硬的技术,再完善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车辆安全管理的两点认知:一是严格的规章制度、积极的方法手段和严密的工作措施要覆盖车辆管理的全过程,保证各个环节均在有效控制中;二是小隐患、小问题是产生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而致使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当前,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车辆安全管理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容不得半点的麻痹和大意,可以说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1-

直接影响到各项工作开展和部队安全稳定。然而,部分领导的重视仅仅是局限在会上强调和口头部署,不能准确掌握驾驶员队伍的思想、工作情况和车辆状况;车管干部和驾驶员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把握不够,没有从根本上将工作落在实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给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埋下了很大隐患。

(二)维护保养不到位。当前部队车辆安全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使用、轻保养。一方面,由于车辆使用频率高、行驶路况差,需经常性、定期性的维护保养,但部分单位由于经费的制约,车辆维修投入不足,往往将保养工作集中在每年的装备换季前,导致车辆安全性差。另一方面,驾驶员责任心不强和技能不过硬,大部分驾驶员普遍对车辆保养维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掌握,导致车辆维护不及时。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在部队车辆管理方面,各级均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如车辆派遣、车辆维修保养、车场日等等。但在落实过程中,这些管理制度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落实。个别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偶有发生。

(四)监督检查不到位。从以往经验看,车辆派出后的车辆动态、驾驶员动态难以实时掌握,是车辆管理的一个盲区和软肋。另外,当前分管车辆的领导和车管干部的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车管干部大多为兼职,由于自身工作量比较大,平时仅仅将工作落实在簿册填写上,自身对车管知识掌握有限,不能对

车辆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有效监督。

二、准确研判形势,找准根源症结,客观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当前,影响部队车辆安全管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当前部队各项任务繁重,确保车辆绝对安全是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也是前提。部分领导存在侥幸心理,不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时刻保持清醒认识,认为只要不出问题,不发生事故,车辆管理工作就算过关,盲目乐观,麻痹大意,疏于管理,致使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安全隐患成为了事故苗头,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个别领导干部认为车辆管理属于行政管理工作范畴,业务部门不负主要责任,有的甚至“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工作主动性,出了问题推诿扯皮。

(二)车管干部和驾驶员技能水平不够。由于受客观条件和驾驶员自身因素的影响,驾驶员的驾驶技能也往往只停留在“会开车”的层次上,多数驾驶员对现有的驾驶水平缺乏精益求精的进取态度,实战意识不强,只满足于一般的驾驶操作。有的驾驶员虽然通过了培训、取得驾照,但自身驾驶技能不过硬,更谈不上对车辆保养维护基本常识和技能的掌握,从而制约了车辆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车辆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够。当前,虽然车辆管理工作制度比较健全,也能够做到定人定车,但车管干部以及

驾驶人员作为车辆管理执行人员,普遍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落实上级规章制度力度不够。有的驾驶员只开车、不养车,认为只要车能跑起来就不需要维护和保养,导致车辆故障和隐患积少成多、毛病由小到大。有的驾驶员虽然落实车场日制度,但只是对车辆外表清洗和擦拭,并没有对车辆发动机、机油、电路等进行彻底检查和保养,久而久之,造成部件的损坏或报废。还有的个别领导干部或车管干部考虑眼前利益,不按规定行驶里程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各部件的性能下降,缩短了使用寿命,甚至带来车辆安全隐患。

三、抓住主要矛盾,注重信息应用,进一步堵塞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在部队管理各个方面的应用,有效解决了以往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部队管理效能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对于部队车辆管理,也应注重信息应用,提高部队车辆管理的科技含量,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管理模式,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实现“远的拉近管、近的放大管、动的全程管、静的精细管”。

(一)抓牢学习教育环节,实现安全教育网络化。驾驶员是车辆管理中最活跃的因素。抓好车辆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管车先管人,管人先抓思想”的理念,首先解决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开展专题教育、技能培训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

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通过学习教育可有效解决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技能不过硬等问题。同时,依托地方交通监控系统,建立交通违章月抄报制度,有效解决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系安全带、打手机、开“霸王车”、“英雄车”等问题。

(二)抓牢检查监督环节,实现奖惩激励制度化。林纳斯定律告诉我们,足够的眼睛,就可以让所有的问题浮现。当前,车辆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是车辆派出后,即脱离了管理视线,往往各类事故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发生。对此,可安装车辆GPS定位系统和车载无线电话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借助卫星定位系统和移动通信网络,对车辆运动轨迹、行驶区域、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进行实时、全程跟踪监控,回放倒查,确保车辆管理实时化、可视化、可控化。通过跟踪监控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奖惩激励,激发驾驶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抓牢维修保养环节,实现分析评估科学化。车辆的日常维护是保持汽车正常技术状况的基础性工作,日常维护保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行车安全。对此,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作用,研发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系统,对每台车辆建立电子维修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的故障问题、维修保养时间、维修保养次数等,实时掌握车辆维修保养数据,从而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和使用,使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安全可靠,还可延长车辆的使用年限。

(四)抓牢车辆派遣环节,实现动态管控常态化。当前,部

队车辆管理存在派车审批不落实、随意出车等问题,给安全稳定造成了很大隐患。对此,要紧紧抓牢派车环节,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在源头上做好预防,减少隐患。要研发车辆派遣管理系统,在营门设立配套的门禁系统,记录出入车辆及时间,未经审批的车辆外出将及时报警予以阻止,同时通过系统实现进出车辆自动分类登记、违规事件报警、车辆动态数据自动传输、车辆识别、语音管控、外出车辆情况自动跟踪等功能,进一步规范车辆派遣程序,杜绝车辆未经审批外出问题,并简化车辆派遣和登记手续,实现无纸化、网络化、快捷化派车。

作者系某集团军装备部助理员

通联:江苏省徐州市金山东路8号73061部队装备部

邮编:221008

12.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篇十二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适应时代要求,使城管执法工作的依法性、规范性、文明性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最大程度地得到广大市民群众的认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我们只有不断解放思想,跳出旧的思维模式,以构建和谐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转变工作思路,走城管为公,执法为民,亲民,爱民的新路子,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的需要,推动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一、现阶段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体制产生的历史背景

城管体制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最初城管执法机构的主要工作为街头巡逻,治理游商浮贩,同时负责督导清理市容环境卫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部门的执法领域和事项逐渐拓宽。“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现象严重,结果造成“十几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

为了解决条块分割、执法不力的尴尬局面,国务院根据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分散于多个部门的执法权迅速集中到城管身上,城管的职能迅速扩大,成为一个综合执法部门,在部分城市,城管的执法权涉及有三百余项之多。

目前,全国已经有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湖南、江西、四川、贵州、海南等24个省(区、市)相继批准了200多个地方(主要是县级市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对集中处罚和综合执法的领域已从最初的城市管理逐步扩展到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物业、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领域,逐步使分散的执法力量得到整合。

(二)目前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1、违反执法工作程序现象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遵守法定的程序的现象。在个别地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粗暴执法、简单执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先处罚后取证,重罚款轻改正;执法随意性大,没有依法办事、个别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随意不执行或执行大打折扣,视法律为儿戏;也有个别执法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罚没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在新的形势面前,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城管执法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不能正确地运用科学发展观思想来指导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二是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执法专业知识,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理论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在执法管理时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其次就是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不高。由于城管职能多,涉及范围广,在全国全省又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都是借用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制约,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使用法律不准确、标准不统一现象的发生;四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感情大于法的现象,以致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五是执法简单粗暴,没有真正地理解、把握,做到文明执法、服务管理,从而影响了城管队伍的整体形象。

3、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误解。日常的城管执法工作,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不可避免地,部分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误解和抵制。城管执法工作与群众是面对面接触,而大多数又是弱势群体,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难免会集中到执法过程中,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有潜意识的抵制,致使抵触、阻挠执法的现象频繁发生。同时,一些媒体为追求卖点,满足民众猎奇心理,对于发生在城管队伍中好的事件和迹象避而不谈,往往断章取义、主观臆测,刻意引

导,对城管部门进行丑化、妖魔化报道,并未真正发挥新闻监督作用,而是进行错误的舆论导向,严重影响了城管部门形象。

4、市民文明素养不高,城市意识不强。社会对城管的认同感不足,城管执法面对的又是弱势群体,所以执法过程中得不到群众支持和理解,导致城管执法难度大,主要表现一是激进式的不配合,即采取暴力抗法或各种阻碍执法的手段,执法队员经常挨骂挨打。二是消极式的不配合。当事人躲避调查、不开门,不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致使取证工作陷入僵局,找不到当事人,或确定不了违法违章建设的主体,即使在前期调查完成的情况下,仍存在法律文书送达难的现象。

5、违法违规现象反弹性大。目前城管执法还是靠“突击、整治”来实现,还没能从规范化的“法制、机制”来实现,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反弹性大。如占道经营、违法建筑、垃圾乱倒等现象,今天整治好转了,明天又可能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还有“牛皮癣”、渣土撒漏等总是让人防不胜防,城市管理工作还处于“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

二、对策建议

城管部门是当前政府管理城市、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执行者,随着中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这种责任会越来越突出。在现行体制下,城管执法部门如何履行好职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议如下:

(一)加强城管执法的法制化宣传。城市管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的建立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执法规范、行政强制规范、执行规范等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切实使用和发挥好各项监督和执法职能,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和道德文明建设,从社会部门抓起,使行政执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城管部门重点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居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特别是新闻媒体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让乱设摊、乱张贴等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该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三)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权的观念,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和转化作用。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伍队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为小集体和个人谋私利等多种不正之风。要坚持纠正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要加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开通纠风专线,实行流动纠风检查与新闻媒体联办行业纠风专栏,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分子勾结,失职渎职,损害公共利益,敲诈勒索,侵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要进行通报,公开处理,以严肃城管执法纪律。

(四)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要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扶助弱势群体,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政府应对地区弱势群体进行广泛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确实属于弱势群体的,要积极扶持,采取以疏导帮助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办法。执法部门也要视情况而进行执法工作,尤其是监督执法的有关部门,不能见问题就一味地“扣分”,要替基层执法人员解决难题、减轻压力、协调关系,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的。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城管部门应该建立何种机制,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哪种手段,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现实难题,重“典”轻“情”行否?显然不妥;重“情”轻“典”能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加强执法管理能力建设,讲究执法办案艺术,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落实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五)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由于历史原因,多年来城市规划编制一直没有很好地做到远期目标与近期目标相结合,整体与局部相结合,城市在追求确定的经济目标时,往往难以顾及合理的规划、建设的质量。如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不足,直接导致车辆乱停街面影响市容和交通。多年来,普遍存在“重建设轻配套”的现象,往往追求城市的拓展和房地产的开发,而忽略城市整体功能的完善,在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等基础性建设方面城市规划明显滞后,特别是农贸市场选场不合理,造成摊担乱摆等等,其根源在于城市规划编制没有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需要,理论设计与现实情况存在偏差与不切实际。为此,建议在城市总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建设预留相应的市政、服务配套设施,特别注重考虑弱势群体生存生计问题,适当预留临时农贸市场及路边摊位区域,给予弱势群体生存空间,为其解决生计问题提供必要的场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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