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2024-06-14

建筑施工电梯租赁合同(10篇)

1.建筑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篇一

承租方: 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咸阳锋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电梯租赁事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安装地点:工程结构:工程层楼及高度:层。

第二条、租赁机械及附件名称、型号、品牌

1、名 称:

2、型 号:

3、品 牌:

3、数 量:

第三条、租赁工期

乙方施工电梯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准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自检合格后,申请甲方检测,并应通过特检中心检测验收合格,完成以上手续后,甲方开具启用通知书,租期自甲方开具启用通知书之日起,至甲方报停之日止。

第四条、施工电梯租费

租费含施工电梯运费、安装、拆卸、调试、政府部门检测验收使用登记维修、保养、各类中保险费、司机工资及一切费用,月租费 12500元整/每台(大写: 壹万贰仟伍佰元)。以上费用全部为含税价;不足一月按实结算。

第五条、租赁费用支付

1、租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次月25日前支付以上两个月租金的70%,春节期间壹个月不收费用。其它时间正常收取租赁费。乙方设备最后一台机械拆除退场后全部付清。

2、乙方须在甲方报停之日7日内拆除施工电梯,如不拆除,甲方有权找其他单位进行设备拆除,拆除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持相应金额的发票,由甲方 签字确认后,进入支付程序,若因未按时提供发票引起的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按正常支付租赁费。

5、施工电梯进出场费用:施工电梯进场安装启用后支付月租金的50%,施工电梯全部拆除出场后支付剩余月租金的50%。

第六条、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设备应保证技术安全性能好,设备附属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有效齐全,满足甲方对设备机械的使用要求和国家验收规范。根据甲方要求如期完成设备的进出场安装、调试等工作。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设备的有关安装基础制作资料,并提供技术指导,协助甲方制作设备基础预埋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3)依据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足够的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满足甲方24小时施工的需求,并保证持有效证件上岗。

(4)乙方操作人员无故脱离岗位半小时以上,每次罚款100元,机械(施工升降机)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超过2小时或操作人员无故脱离岗位超过2小时,扣除当天租赁费用,8小时内不能使用,扣除当月3天租赁费,24小时内不能使用扣除当月7天租赁费(所有扣款均为为违约金)。

(5)乙方负责设备的运输、安装、设备吊装、拆卸、加节、附墙、使用、保养、润滑,并保证设备24小时的连续作业能力。

(6)乙方派驻现场人员必须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台配备有经验的操作司机2人,并保证持有效操作证证上岗,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如派驻现场人员严重失职或违章操作以及消极怠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派驻人员,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设备必须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资料填写及收集工作,每月25日向甲方出据设备检查验收资料。乙方在设备制度性保养时,宜在48小时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确定时间。乙方不得无故随意停机,若停机超过2小时,扣除当日租赁费,并承担甲方停、窝工、工期延误的一切损失费用。

(8)乙方应将设备的安全作业,有关安全技术数据,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向甲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安装拆除方案,安装技术交底应急预案。

(9)乙方负责为设备操作工人办理保险,并对施工升降机的运输、加节、附墙及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乙方应为其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国家规定的保险,如乙方未办理造成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

(10)如有关部门或我公司在检查时发现有任何安全及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11)在施工过程中,每次上下人必须关好安全门,电梯方可运行;如由电梯司机违章操作或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机械故障或安装不牢,钢丝绳断裂,坠落器失控等机械故障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自乙方进场预埋至机械(施工升降机)拆除离厂。

(12)机械设备和电缆线进场后,在施工期间除丢失外有乙方负责。

2、甲方责任

(1)机械进场时,甲方需配合乙方做到“三通一平”,并将电源接至乙方指定位置,所用漏电开关不得小于250A,负责按乙方要求对基础进行施工,并达到技术要求。

满足甲方责任(1)要求后乙方再进行预埋安装等相关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的操作人员提供住宿。

(3)甲方负责安装设备所需电源至二级箱为止。

(4)甲方在设备施工管理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甲方违章指挥时,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甲方人员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更不得拆除设备任何部件和随机附件,乙方有权也有义务阻止。

第七条、设备的运输安装

乙方负责机械设备的运输、安装、设备吊装、拆卸、加节、附墙全部费用,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安装验收。乙方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并承担验收及设备备案的全部相关费用。

第八条、设备的现场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只享有使用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或转卖给第三方。

2、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属于设备本身的问题由乙方整改。

3、机械各项耗材(如电器设备,电源线,润滑剂等)均由乙方负责免费提供并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第九条、合同争议和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已包括双方关于本合同主题的全部内容,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合同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洽谈所达成的一切陈述、信函、协议和协商。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或明确条款外,其他有关本合同主题的任何承诺、保证、声明(含报价单),对双方均无约束力,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单据应经乙方加盖公章认可方为有效。

第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传真号: 传真号:

签订地点: 西安市碑林区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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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篇二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3.电梯租赁合同 篇三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北侧国都高尔夫花园裙楼301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华通大厦909

电话: 33914998 传真: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升降机机械设备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根据现场布臵图及乙方工地实际需要,甲方施工升降机按施工升降机说明书标准安装附墙。如因施工需要增加附墙或非标准附墙,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工程项目: 芷峪澜湾花园(一期、二期)

2、施工地点: 宝安观澜大道旁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施工升降机租赁期限为 8个月。若施工升降机实际租赁期限少于8个月,租金按 8个月计算。实际租赁期限超过 8个月,超过时间按照实际租期支付租金,第一个月与最后一个月如实际使用不足月,当月租金按照月租费÷30天×计租天数计算。

乙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续签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进退场费

1、每台施工升降机租金及进退场费:租金 15300 元/月/台;每台施工升降机进退场费 30000 元(含运输、安装、拆卸),租金和进退场费均为不含税价。如须提供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2、履约保证金,租金及进退场费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 / 天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 / 元。甲方未收到租赁保证金,有权不予供货并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不得以履约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如乙方不存在违约责任,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2)甲方施工升降机进场当天,乙方同日支付进退场费 30000 元/台。

(3)租金采用月结方式, 第一期租金从起租日起算至当月月底,其他月份月底结算,在下个月 5 号前付清上月租金。

3、租金支付起止时间

甲方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之日,双方书面确认该日为起租日,自该起租日开始计算租金及租赁期限。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确认起租日,乙方同意甲方按施工升降机主机进场之日起第十日开始计算租金及租赁期限。

在施工升降机租赁期间,非因甲方原因(正常维修保养除外)造成的机械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租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租金而停机,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租金。

退租时,乙方必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在设备拆除完成前应结清并支付完租金。

第五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甲方以裸机形式将施工升降机租赁给乙方,由乙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乙方配备施工升降机2名司机,食宿及水电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3、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要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符合要求的性能良好的设备。甲方提供施工升降机的基础图、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交给乙方留存。

2、密切配合乙方的施工生产,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3、甲方施工升降机进场之前,应提供施工升降机的基础脚预埋件及相关零配件给乙方制作施工升降机基础。

4、基础脚预埋件、附墙架及相关零配件在施工升降机拆卸时应完好返还甲方,如无法返还,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或按照每套480元赔偿给甲方。

5、负责施工升降机的进场、安装、加节、拆卸、退场及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如因设备故障无法运转超过48小时,甲方扣除当日租金作为对乙方损失的补偿。

6、因甲方设备质量原因造成事故,甲方赔偿相应造成的人和物的直接损失。

(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在设备使用期间,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为原则,协调好现场工作,乙方操作手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乙方所提供得施工现场应满足安全作业需要,否则甲方有权停机。

2、甲方货到工地,乙方应当天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甲方施工升降机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3天内,乙方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共同完善验收资料。

4、施工升降机由乙方负责定位,严格按甲方提供该设备说明书基础图施工和编制基础施工方案。如升降机基础特别是设臵在地下室顶板上或天然基础上,要进行基础承载力验算,加固基础并提供基础验收表给甲方。乙方负责预埋施工升降机避雷设备,保证施工升降机基础不积水。

5、乙方应提供现场布臵图给甲方留存,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布臵图进行施工,如因实际施工情况与现场布臵图出现重大误差,影响到甲方机械设备的常规安装和拆卸,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甲方施工升降机基础2m范围内设臵两个专用开关箱和电源,各配备一个100A的漏电开关(三相五线)和隔离开关,电源供电线截面面积不少于25平方毫米,并负责联接至施工电梯电源接线端处,施工升降机所需电力由乙方负责,电费由乙方支付。乙方要保证专用电源稳定,满足使用条件,如因配臵的电源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甲方有权停机,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搭设地面吊笼出入口防护棚,卸料平台及各个停层站防护门,并承担费用,要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电梯轿厢广告位租赁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所管辖的维港十字街电梯广告租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给乙方提供的广告位置:电梯内框架。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

三.租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1.租金按年计算,每台电梯肆佰元整(400元),共计租金___________元。

2.合同签订当日付清第一年租金,以后乙方须在每年的xx月xx日前缴清,合同期满后提前一个月续签。

四.第一年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个月的免租期,以方便乙方安装广告。

五.广告位的设计、制作、安装等均有乙方负责,乙方承担所有施工和安装费用。乙方设计制作的内容应符合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否则由乙方负责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安装广告牌的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电梯的现有设施。合同结束后由乙方负责拆除所有广告。

七.甲方负责与业主委员会的协调,保证乙方广告的正常发布。如甲方在合同期内退出上述小区物业管理,本协议自行终止。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八.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审查、制作、安装、发布,甲方有监督的权利,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九.如遇甲方改造、扩建,甲方应在改建、扩建完后将因此导致广告无法发布的,按实际耽误的时间顺延。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正式生效,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十一.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十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5.施工电梯安装合同 篇五

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名称: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

工程范围:室内电梯安装

本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为建设单位直接分包项目, 为明确甲方安全责任,确保甲方及乙方施工人员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甲方进场前应将资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审批后报乙方备案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

2、甲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防护门随开随关,施工部位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乙方的安全设施甲方不得随意拆除。如确需拆除,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3、甲方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文章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出自www.gkstk.com/article/wk-47892238874411.html,请保留此链接!。甲方必须配备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服从乙方现行人员的管理。

4、甲方平时应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乙方签发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甲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

5、甲方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乙方概不负责电梯安装安全协议书合同范本。乙方作业人员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全权负责。

甲方: 乙方:

6.租赁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篇六

关键词:租赁合同;解除权;转租;违约金

租赁合同纠纷为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尽管最高院已出台《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多年,但在若干问题上仍有诸多争议。笔者于2013年代理了一则最高院的租赁案件,从审理过程来看,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探讨。

一、问题之提出

A公司与B公司于2010年8月9日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

(1)B公司承租A公司在北仑的堆场,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租金第一年36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450万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500万元,第七年至第十年每年600万元,租金每半年付一次,每次提前3个月承付,即每年5月11日、11月11日前各付一次;

(2)约定的违约行为有: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和擅自将租赁物抵押和转租;

(3)违约责任有:a.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b.B公司未于合同终止(含解除)的当日将租赁物交给A公司实际控制,自次日起B公司则须比较最后年度租金额度向A公司双倍承付租金,直至A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

2010年9月,B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堆场门口挂关联公司“C集装箱堆场”牌匾。2011年11月,B公司延期5天支付租金225万元,A公司于是在11月27日发送律师函,以延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自解除之日起交还租赁物,逾期交付按照年600万元的标准支付双倍租金,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500万元。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向宁波中院起诉,A公司遂即提出反诉。双方在宁波中院、浙江省高院及最高院发生三起诉讼,B公司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并以擅自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赔偿500万元违约金;A公司以延迟支付租金和转租给C公司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500万违约金及自2011年11月27日起按年租金600万元支付双倍租金直至A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

本文通过三级法院的诉讼将要论述的问题有:

(1)在租赁过程中,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一定要率先起诉解除行为无效吗?

(2)在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的合理期限通知?

(3)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及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4)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实际损失?

二、问题之分析

(一)在租赁过程中,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一定要率先起诉解除行为无效吗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必须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否则再也无法挽救合同被解除的命运。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解除通知必须要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条件,如果解除权未成就的一方,擅自通知解除合同,即便过了三个月亦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关于第24条的理解,最高院自己出版的《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对《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条文理解” 明确为:“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事实上,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三期登载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摘要”亦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否则就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因此,解除通知的接收方如果认为发送方解除权条件未成就,不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大可不必提前诉讼。法院在审理解除权引起的纠纷时,不单是要审查是否在三个月内提出过异议,更重要的是审查通知解除的一方是否具备解除权成就的条件。换言之,在上述案例中,即便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三个月内未起诉解除行为无效,法院在审理A公司的诉请时仍会审查解除权是否成就的问题。在笔者看来,B公司的率先起诉尽管符合法律规定,却因为打官司反而引起了双方关系的完全破裂。

(二)在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的合理期限通知

在租赁案件中对于逾期支付租金可否解除合同,视是否在合同中約定该项解除权而定。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权的,则适用《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出租人的解除权必须经合理期限的催告。但如果双方约定了解除权,而该解除权又无约定期限催告的,出租人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这便产生的《合同法》第93条与第227条之争论。因为根据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无须任何合理期限的催告,即可立即解除合同,那么究竟是否需要合理催告呢?

从宁波中院和浙江省高院的判决来看,均认可了对于合理期限的说法,即仍然应根据第227条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催告后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的,则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社会普遍事理、交易习惯、行业常规、当事人认可的清理综合加以判决。具体而言,应根据堆场交付租金普遍情况、租金的数额、租期的长短、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加以判断,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长达10年租期、租金数额高达225万元、B公司又一向准时支付租金,本案中A公司在没有催告B公司的情况下,B公司便立即支付了租金,故不能判决解除合同。最高院对此的评论是“A公司以延期5天为由解除合同,对B公司过于苛刻。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二审判决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从法律适用上讲,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即优先适用第227条的规定,而非合同法总则第93条之规定。

(三)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及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1.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

对于转租的认定,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是由第三方在使用租赁物,那么第三方使用是否就等同于转租呢?对于关联公司的使用是否又有不同情况呢?

转租的认定其实是租赁关系的认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不可能会取得承租方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笔者以为,在出租人仅能取得第三方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转租。但问题又来了,如果第三方使用场地真为无偿使用,那么是否仍可推定为转租?

在上述案例中,租赁堆场门口悬挂C公司牌匾已经取得了第三方使用的初步证据。但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C公司为B公司的关联企业,人员为一套人马,且查阅历年财务账册并未发现有租金支付,那么是否就不存在转租了呢?宁波中院持肯定态度,但省高院却持否定态度,其判决认为B公司将部分租赁物归C公司使用,可以认定存在转租,最高院亦维持了省高院的觀点。

笔者以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第三方使用推定为转租,但在承租人有证据表明第三方事实上与承租人高度混同且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不应推定为转租。因为,如果第三方与承租人方高度混同,那么事实两公司实质上为“一公司”,不应将形式上的第三方使用归为转租。

2.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除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外,出租人享有因转租而产生的解除权是确定无疑。即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租产生的解除,出租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然,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有期限限制,即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六个月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但如何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呢?

在上述案例中,承租人对于C公司的牌匾于2010年9月便已悬挂,而出租人之法定代表人为收取租金或其他事宜多次到堆场,是否可以认定其知道C公司使用堆场了呢?更为关键的是,A公司的注册地就在租赁堆场,那么应推定其经营地便在堆场,岂有不知之理?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院并没有直接回答,仅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而涉案仅为集装箱堆场,不具备适用该解释的前提”为由,回避了这一问题。笔者以为,最高院以集装箱堆场不属于城镇房屋,而排除适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过于草率,值得商榷。因为租赁物不光是场地,还包括场地内2000多平米的房屋,而C公司使用的正是部分办公室,因此本案应该完全适用该司法解释。

而对于该问题,笔者以为,如果承租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出租人之法定代表人多次进出堆场门口,即便其辩驳说未曾看到门口的牌匾,亦应认定为“应当知道”。但对于其注册地本身为租赁场地,尚无法直接推定其应当知道,因为租赁物已作整体转租,A公司事实上不在场地内办公,无法推定其“应当知道”。

因此,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从出租人获取的第三方信息中推定,如牌匾或广告牌的悬挂、名片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中地址记载以及其他有效的信息等,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四)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实际损失

由于省高院与最高院均认定B公司存在转租构成违约,所以对承租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双方产生重大争议,主要集中在:a.500万元违约金与延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并存?b.实际损失如何确定?c.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1.违约责任如何并存

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延迟交付租赁物按照最后年度租金额度向A公司双倍承付租金,事实上是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属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责任,这与50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直接并存且冲突,应该只能择其一。但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两条均属于违约金条款,但500万元违约金是针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约定的违约责任,双倍承付租金是合同终止后果的约定,两个条款适用对象不同,可以并用”。

虽然在案例中两种违约金可以并存毫无异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多种违约责任,如定金责任、延期付款违约责任、延期交付租赁物违约责任、转租违约责任以及纯粹的违约金等等,可以说只要涉及主要义务的地方,当事人均可以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的越详细,越容易确定违约责任,因为针对某一违约事项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可以援引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真约定繁杂的违约责任条款,则很容易导致重复约定的情况。笔者以为,对于同一事项,重复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只能援引一种同类的违约责任。在案例中,如双方约定的是“B公司延期交付租赁物,除赔偿500万元违约金外,B公司还需承担双倍租金”,则可视为约定了同种类的两种违约金,只能选择一种。

2.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根据约定两种违约金明显偏高,违约金的支付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但事实上B公司在诉讼期间从未停止过租金的支付,一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此,A公司并不存在实际损失。这一观点得到了省高院的支持,省高院以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未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最高院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其认为既然B公司构成违约,且又约定了违约金,那么B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但如何确定实际损失呢?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实际损失应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积极损失是当事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支出的费用、守约方应得到的与其实际得到的履行之间的价值差额、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得到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損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因此,在租赁纠纷中,积极的损失应该包括租金、搬迁费、装修费、改造费、占用费、押金、水电燃网费、拆除费等,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逾期交房引起租金损失、逾期搬迁引起租金、房屋瑕疵引起的营业损失及房费损失等。具体到案例中,积极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租金的损失及逾期5天的利息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计算可以是,从合同解除后A公司若出租给第三方获取的更高租金与现有租金差额计算得出。由于诉讼过程中,租赁环境不佳,A公司也无法举证出可以获取更高租金,因此,最高院仅以合同解除后租B公司占用赁物期间支付的租金(占用费)作为其实际损失。这里需要将B公司已支付的租金与作为违约金计算的实际损失基数相区分,不能因为B公司已支付了租金,就认为实际损失基数就不存在了,在确定实际损失基数时应包含违约方已支付损失款项。

3.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对于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500万元违约金及双倍租金的违约金明显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B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对此,A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故,最高院对于A公司惩罚性违约金的观点并不认可,但近几年最高院民二庭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允许在更大范围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也正因为如此,最高院在双方对于转租事实甚有争论、B公司实际履约尚好且违约的过错较轻的情况下,仍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上浮额30%判决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

三、结论

从上述案例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1)租赁过程中,收到一方的解除通知,接收方应审查解除权是否成就再决定是否起诉;

(2)在迟延支付租金情况下,出租人应尽合理期限的催告后才可解除合同,迟延支付租金作为违约,可以向承租人主张利息损失;

(3)租赁物内存在第三方使用的,可以推定为转租,除非第三人与承租人构成混同且未支付租金;

(4)租赁合同解除后,若约定承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违约金的,违约金计算的实际损失可以以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占用费)确定;

(5)最高院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更大范围内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所约定的违约金。

注释:

①本文案例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②为行文方便,本文案例简介尽可能简化判决中无重大关联的事实以使论点突出,同时以A公司和B公司代称判决中的双方当事人。

参考文献:

[1]沈德咏和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75页

[2]赖秋蓉、卢胜乾.对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理解与适用.天府新论.2007年第1期

[3]李慧国.聚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

[4]李华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国审判.2007年第7期

作者简介:

7.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篇七

全文

出租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 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计__天。承租方因工程需 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____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 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 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 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 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 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__%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的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 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__%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份。本合同附件__份都是合同的组成 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人: 法 定 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挂:

邮 政 编 码:

开 户 行:

帐 号: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挂: 邮 政 编 码: 开 户 行: 帐 号:.附带: 商品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邮编: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_ 邮编: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邮编: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国籍电话:__________ 地

址:

邮政编码: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面积为

。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实得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套〕

〔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另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幛〕〔座〕 层 号房,第 〔幛〕〔座〕 层 号房,第 〔幛〕〔座〕 层 号房,第 〔幛〕〔座〕 层 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 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代收,计(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代收,计(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5.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代收,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 %(不包括± %)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 %(包括± %)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优惠。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 %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 %的优惠,即实际付额为(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八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1.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2.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3.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4.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5.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第九条 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 天内付清。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

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超过 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

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3.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个月内按

利率计算;自第 个月起,月利息则按 利率计算。逾期超过 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

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 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 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 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 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2.

; 3.

; 4.

; 5.

; 6.

; 第十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 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 墙面 保修 月; 2. 地面 保修 月; 3. 顶棚 保修 月; 4. 门窗 保修 月; 5. 上水 保修 月; 6. 下水 保修 月; 7. 暖气 保修 月; 8. 煤气 保修 月; 9. 电路 保修 月; 10. 保修 月; 11. 保修 月; 12. 保修 月; 13. 保修 月; 14. 保修 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

签订的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

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 %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天,由甲方向

申请登记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签

代表人()/(代理人):(签章)年____月____日

8.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篇八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订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本合同附件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行:开户行:

9.建筑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篇九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救济;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23-03

随着全球金融的不断复苏,融资租赁行业也在快速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法律关系非常之复杂,不仅给司法机关审判带来困难,更重要的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面显得有些撇脚,尤其对于出租人来说。本文拟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性,出租人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分析。目的是更好的增强对出租人权利损害救济手段的了解与运用。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委员机构在《国际会计标准17号》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其下了定义:融资租赁强调的是出租人将资产所有权下的全部报酬与风险转交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对名义所有权可转交或不予转交[1]。但是学术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以徐显明教授为代表的广义观点认为,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2]。而支持狭义观点的佟强教授则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3]。笔者更赞成广义的概念。我们知道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设立了十四章,专门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卖出人或租赁物的选择,向卖出人选购租赁物,以供承租人支配,同时承租人应出支付租金合同。”同时还在二百五十条中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两者间可以对租赁物约定届满期间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而当租赁物未能提及归属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应依据规定将租赁物转由出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持有。”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在制度设计时事实也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由于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是连接出卖人和承租人的纽带,所以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的权利通常是最易遭到损害的,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探讨的比较多的还是出租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问题。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处于三方关系[4]的“枢纽”位置,原因在于他一方面连接融资租赁物的出买卖人,因为双方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了买卖合同。因此,可以说他处于中间位置,也承受了巨大的风险。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不同的领域,这里只谈关于法律的风险问题。法律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承租人的两项义务,即承租人缴纳租金的义务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一)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那么出租人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出卖人是否会与承租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而共谋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这是其一;其二,如果是涉外的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就会涉及到跨境运输的问题。融资租赁物基本是大型的机械设备,而目前跨境运输主要是靠海上运输来完成,而海上运输会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迟延到达,承租人未能按时收到货物,这样出租人就会对承租人构成违约,也是需要承担风险。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易所承担的风险

从出租人一方来说,他与承租人交易时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租赁物毁损灭失和租金的收取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在物权法方面,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租赁物则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予承租人并由其在约定时间内长期控制,因此出租人就承担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后者可以说是债权方面的保护,关于租金收取的法律关系当中,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物是租金[5]。租金的收取即债权的实现是出租人的最终目的,因此,债权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权利保障,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关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交易过程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那么问题是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并不能排除他们会侵犯出租人的所有权。我们知道在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由两个合同三方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任何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哪一方合同主体对该项交易进行公示公告或者登记,只有登记或者公告之后合同才能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第三人完全有可能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当然损害了出租人的权利。第二是关于租赁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的问题。融资租赁过程当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人,而在使用的过程中租赁物的消耗磨损时在所难免的,甚至可能出现租赁物的灭失。但是承租人的租金在正常的交易中又不可能一次性给付,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承担着巨大风险,主要表现在既失去了租赁物同时租金也得不到保障,此时出租人的地位就显得非常被动。因此,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权利保障是非常之重要。

与物权保护相对应的是出租人的债权保护,因此租金的收取问题是出租人所承担的又一大风险。商业社会中风险存在是必然的,而融资租赁关系中除了出租人自身的商业活动中存在正常的经济风险,出租人在交易过程中还要承担承租人违约或者是履行不当等风险,这些债权损害的潜在可能也使得出租人处于风险之中。

所有这些问题都围绕着出租人的利益而产生,就给出租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带来了痛苦与损失,如何才能更好地救济出租人的这一系列的权利就成为当下法律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出租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司法解释,这既是为了应对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交易,规范发展,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体现。融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学界有各种各样的学说,比如建立信用登记机制等等。在此笔者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救济途径主要持以下观点。

首先,对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而言,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是买卖合同的关系,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就按照买卖合同中权利救济的规定进行,比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等,同时还有买卖合同法解释一、二和三进行。因此,在这一块就没有太多的争议点。

其次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前文已经叙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表现在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因此在救济途径上也就与之相对应。

这里我们先看债权方面。首先,出租人的救济可以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也是合同违约救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承租人违约是实质的且违约不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必须是先向承租人发出催告,要求其返还租金,否则就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收回租赁物。国际做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其实很相像,他们的出发点很明确,即出租人一旦违约,那么我就要要求你支付租金,可能是是部分支付也可能让你提前全额支付,否则的话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相对而言,也是出租人债权救济方式中最为有效的可行性较高的方式。这里涉及到两个小问题,如果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话将面临的问题表现在,其一是如果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的话,承租人很可能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因为若其有的话也没有必要拖着不把应该分期给付的拖着不给,反而等到出租人行使救济权时惩罚性的要求把全部租金一次性给付。这里或许会成为出租人滥用权利的一个漏洞,因为出租人如果想违约的话或许可以利用这一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其二是如果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话那就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相悖,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本质在于融资,就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而采取的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强制要求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话就违背了其宗旨。这个小的问题其实对于承租人来说很是关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律制定当中加以重视。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先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额,因为只有损失额确定之后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逻辑关系的问题。当然,纯粹的延迟支付租金的话就不会涉及到这一救济方式,因为不存在损害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损害补偿的问题,我们知道损害补偿和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就是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债权一方的救济,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当中就是对于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这种救济方式其实也是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平衡双方的利益损失。

另一方面就是对于债权损害的救济了。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当中,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将租赁物购买以后直接由出卖人运送给承租人,这一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实出租人并没有参与到实物的操作之中去,也就是说实物就是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在运作,他享有的只是物权而已,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问题该如何救济的问题。针对租赁物的物权可能受到的损害,我们可以从信用、保险和登记公示等方面对出租人的吴群进行救济。首先,我们要联系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对此进行解读。前文已经叙述,对于承租人违约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返还租赁物,这其实就是对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是的履行合同的信用惩罚。这种收回其实就是收回权,是租赁信用制度中的一个替代选择。其次就是保险制度,我们知道美国为其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对比美国的该项制度,我们国家在设计融资租赁合同法的时候也考虑了保险制度,但是并没有最终在法条中体现出来。除了這种担保之外,还有就是物权中的担保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物保”或者“人保”的方式进行,即如果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而又无力清偿时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这种方式可以进入到实践中的话那么出租人的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了。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我们经常采用的登记公告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这种特殊动产规定的登记对抗制度,仅仅限于特殊动产而已,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很多租赁物并非物权法上规定的特殊动产,那么也就是说不会存在登记对抗的情形,而租赁物在承租人那里占有着,如果承租人将其进行处分的话,那么第三人完全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若我们能够建立一项公示制度,以此来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这样很难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了。对于公告的方式,不同的人见解各异。有的学者主张在租赁物的本身做一些标记,以宣明此物的所有者,这种方式似乎显得过于粗糙;还有学者主张对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但是这样又会涉及到隐私保护的问题。这些方法确实是有其优点,但是只公示或者登记这种简单粗糙的方式对于保护出租人的物权似乎力度并不是很明显。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能够由官方建立一个系统的公示制度,将交易的双方列入登记服务系统,就如同我国的法院的案例公示这种,这样全国所有的各个交易方都在该特定的系统之内,可以供查阅。这样既可以利于当事人三方之间关系的明确和透明,也利于管理,更可以将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不仅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出卖人和承租人的权益也顺理成章的得到了保护。

四、结语

笔者对于我国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存在一些隐忧。当然,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有司法实践的中的总结和改进,相信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将越发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鲁阳.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32.

〔2〕许忠信.从国际金融法之观点论融资性租赁立法规范之必要性[J].月旦法学杂志,2003,(4).

〔3〕徐显明,张炳生,任小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比较法厘定[J].浙江学刊,2007,(2).

〔4〕田育新,梁倩,张玲.融资租赁中善意第三方取得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金融,2012,(2).

〔5〕张雪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32.

〔6〕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24.

10.吊机租赁施工合同 篇十

租赁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施工需要,向甲方租赁一台桅杆吊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设备名称、租费标准及要求配钢轨__________米。

3、桅杆吊净高__________,跨度为__________。

4、__________片、销子及大车电缆由乙方提供。

二、使用地点:工地现场

三、租赁期限

1、起租日期:_____甲方机械设备的全部运抵乙方工地,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调后,请乙方有关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计算机械设备的起租日期即:。

2、退租日期:甲方机械设备的所有部件在乙方场地清点无缺并办妥退租手续后之日,为机械的退租日期即:。

四、租金支付、结算方式

1、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设备进场报建、验收合格后支付甲方租金300000______元/______月.台。

2、设备租金自起租日开始计算,当月__________日结算一次,使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实际天数折算即:。

五、设备的装卸和运输费用

1、设备的装卸:在甲方工地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在乙方驻地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设备的运输:使用期限______月及以内时进、退场费由甲方承担使用期限超过______月时,进场费由甲方负责,退场费由乙方负责。

六、设备的交接、拼装及维修

1、机械设备进场时以甲方的随车交接清单进行交接,退场时甲方派人到乙方工地进行交接。双方根据进场清单把运回的机械进行验收交接,如有遗失、损坏部件,乙方应照市场价赔偿。

2、拼装时,拼装工人及拼装使用吊机及小型机具、材料由乙方提供。甲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拼装试吊直到交付使用。

3、租赁设备的日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租赁设备事故的处理

1、凡属乙方人员指挥失误或乙方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机械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2、因设备自身质量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八、双方责权:

甲方:

1、保证本合同租赁设备状况良好,随机附件、随机工具齐全。保证机具手续齐全,报建、报验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

2、桅杆吊机拼装时,甲方派技术员到场指导并负责机电部分的安装、调试,乙方应积极配合。

3、乙方违章或野蛮使用机械,甲方指出后,乙方拒不改正,或违反乙方责权第4条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设备,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

1、保证提供安装的地基平整牢固,承载力达到拼装__桁架式起重机规范要求。若因地基原因造成吊机损坏或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作业和超载使用机械。

3、拼装__桁架式起重机时要做好支架铆固稳定工作,以确保拼装设备及人员安全。

4、设备运抵乙方工地后,乙方即获得租赁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将属于甲方资产的设备用做租赁、出借、担保、投资、还债、转让、扣押及变卖等等超出使用权范畴的活动或行为不得随意改变其结构、拆卸其零部件、调整其性能。

5、乙方负责拼装贝类架式起重机的技术监督、安检等单位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手续。

6、乙方提供甲方人员食宿。

7、乙方负责租赁机械的废旧油及其他影响环保的排污物品的处理。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乙方住所地的法院裁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章后生效。租用完毕各款项付清后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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