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律与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既是市场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 具有市场资金的本质特征, 同时又是国家投资于科技项目, 促使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特殊资金, 具有自身的客观运行规律与特点:
(1) 资金来源的多元性。新的生产力是科技成果资金物化的产物, 在资金物化活动中, 物质运动和资金运动是同一事物的两种表现形式。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具有多元性。
(2) 目标的非完全盈利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主要目标是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出发点, 追求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 不以直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因此,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有别于一般经济活动的盈利性, 是以为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 增强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为目的。
(3) 实施形式的多样性。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 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实施形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实施。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 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 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实施。
(4) 项目过程的预算性。财务预算首先为实施单位估算项目经费成本和来源、计划安排项目支出提供了工具, 经过正式批准的预算则为项目经费实际支出提供了合法依据, 成为课题任务组织实施的重要保障;其次, 它是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与决策的重要内容, 也是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会计核算的内容及经常出现问题
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是做好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 对于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正确、及时地核算各项费用, 满足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费用由项目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 分别核算。 (1)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其他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 日常水、电、气、暖消耗,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2) 不可预见费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 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费用支出。 (3) 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 承担项目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开展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
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不按照项目专款收入、专款支出分别设置明细账, 项目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会计账簿登记不完整;项目购买固定资产不建立台帐, 购置仪器、材料没有出入库手续, 缺少入库单、验收纪要、出库单等记录;财务款项支出审核手续不齐全, 原始单据不规范、不真实, 有白条报销、现金大额违规支付等现象;会计档案资料不完整、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齐备, 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
三、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的探讨
(1) 实施单位应落实项目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集中资源、精打细算、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积极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和其它匹配资金的条件, 确保各项匹配经费按合同足额到位。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和统一管理, 经费支出在合同规定和项目预算内进行。落实项目预算中的采购、销售、技术等各项指标, 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确保预算的落实。
(2) 实施单位应规范会计核算。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来使用, 并根据预算设置明细账户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既要将专项资金与单位自有资金区别开来进行核算, 也要将不同项目的专项拨款分设专户, 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在设置会计科目上, 应参照预算会计的有关要求来进行账簿建立, 设置会计科目以及明细会计科目, 根据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指导文件, 逐步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专项资金核算体系。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的规定, 将项目的所有专项资金纳入到单位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集中核算,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于各项成本费用支出, 要认真审核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 保证报销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要严格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地方颁布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违反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制定专项资金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明确项目结算的节点和专项资金的去向, 在项目验收后, 要根据项目结余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结算, 对于结余资金要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
(3) 实施单位应完善预算编报。财务预算编报应当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 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政策相符性原则是指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各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项目任务符合计划定位和计划专项经费支持方向, 项目各项支出符合有关财经政策。目标相关性原则是指项目预算应以项目任务目标为依据, 项目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符合项目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项目内各任务之间经费分配合理, 符合各项任务的性质、工作量等特点, 有利于项目内部资源共享与任务协调, 有利于项目总体目标的完成。经济合理性原则是指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的国情, 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 在考虑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4) 实施单位应开展项目自查。应认真自查项目进展状况, 分析项目滞后原因, 提出整改计划, 明确整改措施, 落实工作责任。若产业化进度滞后, 则应加快建设进度, 明确各阶段产业化目标和完成时限;若销售任务没有完成, 则应进一步健全销售体系和网络, 拓宽销售渠道, 制定明确的阶段销售任务和目标。
(5) 实施单位应重视项目验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应当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并对收尾经费进行说明, 对项目的技术、设备、财务资料等未能及时统一归档管理, 接受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监督检查, 并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确保项目验收通过。
(6) 实施单位应规范项目档案。进一步建立健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加强和规范财务文档、管理文档、技术文档、基建设备文档、知识产权文档、销售文档的管理;提交的质量检测报告应由有资质的权威检测部门出具;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保密和管理;加强对项目的财务凭证、账薄、报表的归档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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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露, 汤安明.浅析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商业经济, 2009 (2) .
3.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一、关于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2006年以来,全省相继在108个镇、3331个行政村开展了新农村建设,全省还深入实施了泥草房改造、绿化村屯、安全饮水、清洁能源、人畜分离、道路建设、美化亮化、村内小流域治理等重点项目建设,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为了有效推动新农村建设,省里每年都拿出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补助,前4年省投入专项资金7亿元,带动各方面投入达到240.04亿元,完成各类项目建设12140个,省专项资金放大效应达到了1:16.5。应该说,几年来,在省市县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做到了使用管理科学、规范和高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从2010年起,全省新农村建设将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省里继续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000个示范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补助。
前段时间,经过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沟通协调,省农委党组研究,报请王守臣副省长批准,省新农村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今年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管理指南,这次会议后下发各地组织实施。今年项目申报工作与历年相比,基本上是大同小异,但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一是时间紧。往年我们在3月20日左右就下发了项目申报指南,紧接着就开始培训,今年由于工作目标和要求发生很大变化,前期省里研究协调占用很多时间,项目申报和培训时间较往年晚半个月,而且按省里统一要求在6月底前专项资金要下拨到各地,从现在算起,我们有效工作时间不到2个月;二是任务重。今年有1000个示范村,数量上比往年200多个试点(推进)村相比增加了近5倍,有的县(市)示范村达30多个。无论是项目立项研究、填表审核、手续审批,还是实际踏查、项目汇总、综合审定等,工作量远远超过往年;三是责任大。项目建设不仅仅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示范村建设水平,而且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项目资金的后续管理和使用是否科学和规范。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工作上要更加认真细致,做到申报无纰漏、无遗落,一次申报、一次成功。
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吉农综字[2010]166号)文件精神要求,今年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要在以下八个方面进行明确和落实。
(一)申报范围项目申报范围主要是被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1000个示范村。
(二)补助原则主要有4条:一是上限控制。对示范村上报的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上限控制,各村最高申报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秸秆气化站除外),并根据示范村规模大小、建设实际和原有条件基础等情况,适当确定补助额度;二是重点支持。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三是相对集中。今年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纳入省统一管理专项资金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专项资金管理提出“纳入审委会管理的专项资金,单个项目在4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执行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审委会不予通过,省财政不予拨款。”鉴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各地在申报项目时,还是尽量要有一定的规模,避免出现项目过小过多、投资分散的情况。每个村申报项目1个,最多不超过2个,排好顺序;四是尊重民意。各地在上报项目时一定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不能大包大揽,更不能强制要求村里申报一些不切合实际的项目。
(三)项目目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共10类,分别是:一是农村道路建设,包括村道、屯道、巷道的水泥路、油路、铺砖建设;二是桥涵建设;三是自来水工程建设,包括水源、泵房、管线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排水排污工程建设,包括路边排水沟、屯内小河流两岸整治工程;五是清洁能源建设,主要是支持兴建大型秸秆气化站,省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7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和村集体、农民自行筹措,对于建设户用沼气池、大沼气池、秸秆汽化炉不予支持;六是村部建设,包括村委会办公室、文化活动室、信息服务站、村多功能室(农民夜校)等,要一室多用;七是休闲文化广场,包括场地整治、设施配备、宣传栏建设等;八是垃圾处理场点建设,包括垃圾堆放场所、垃圾处理场、垃圾转动车等;九是有线电视建设,接入有线电视网络或建设卫星接收装置;十是村屯广播设施,选择少部分村试点,在文化活动室配备村屯广播设施。这10类项目是省里综合考虑全省情况而确定的,主要是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既照顾了建设好的地区,又考虑了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项目申报不得超出这个范围。
对于省里没有支持的项目,各地可通过本级专项资金、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予以扶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坚决杜绝和防止利用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偿还历史积累的债务。即使是前几年新农村建设欠下的债,也不允许利用今年和今后的专项资金偿还债务。发现这类问题,不仅要追缴今年的专项资金,以后也不再支持安排。
(四)专项资金分配办法 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每个县(市、区)示范村数量、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和地方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支持规模。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相对集中,不撒‘芝麻盐’,单个项目在4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这是省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硬性要求。省里的总体想法是对示范村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捆绑立項,以申报指南的10类项目进行捆绑整合,如道路建设项目就各示范村申报的项目进行捆绑为一个项目,各示范村申报项目补助资金相加超过40万元。各(县、市)在申报时一定注意同类项目申报补助总额度是否超过了40万元,没有达到就协调各村进行调整安排。
(五)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基本是与往年一致。各示范村要按照县、乡(镇)、村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本年度具体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书》,经市(州)、县两级农业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签属意见后,报省农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六)时限要求 按照早申报、早批复、早实施的要求,省里已于4月9日将《项目申报管理指南》下发,并通过网络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地在4月20日前将申报项目上报到省里,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省里还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上报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批。这样,今年的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最晚不迟于6月底前完成。因为,省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规定,今年同去年一样,凡是6月底前没有下拨专项资金的,每逾期1个月削减10%,并在第二年预算安排时扣减。11月份的不再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七)项目核查 今年4月20日以后,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将会同财政部门组成9个组,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逐村逐项踏查核实,4月底前根据核实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和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考虑到今年示范村数量较多,要求各地要提前进行实际踏查,充分考察项目的可实施性和建设成本,要确保项目能够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在指导各地工作中,一方面,要求各示范村要尽量扩大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另一方面,对那些投资规模过大、建设周期过长的项目,要尽量进行调整,省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有限,最好还是用在刀刃上。
(八)需注意的五个问题
1.坚持以规划为指导进行项目申报 做好规划是搞好新农村建设的首要前提。特别是这1000个示范村,要进行连续三年的投入建设,必须要制定长期规划,尤其是将来三年要分年度进行项目规划,具体到实施哪些项目,项目建设时间等一些细节,各地、各示范村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科学性、降低规划成本。去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基本上已经完成,部分村屯规划也已完成,要求已经完成村屯规划的要进一步完善,没有做过规划的村屯要抓紧进行规划,避免盲目建设和无效建设。在项目申报中要按照规划进行申报,不能做无用规划,随意规划。
2.坚持以项目建设带动环境综合整治 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是新农村“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项工作将直接影响到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成果。农户的院墙和大门建设是示范村建设的重点项目,示范村的面貌能不能改变,示范村能否做到村容整洁,关键在于这类项目建设,但是由于院墙和大门建设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所以今年没有纳入到支持目录中。但是各地在考虑示范村建设项目时,一定要把院墙和大门建设作为重点,抓紧建设,早见成效。市县两级在安排资金投入时要把环境整治作为主要投入方向,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好,建立起一个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的长效机制,在年终检查评比考核中,环境整治工作将是省里检查的一项重要指标,希望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塑造村屯生态环境良好的健康形象。
3.坚持以专项投入为引导,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 示范村建设光靠省里专项资金投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既不现实,也不是长远之计。要解决投入问题,就要改变由政府、村集体大包大揽的做法,要创新机制,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引导、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入的有效机制。把省里专项资金支持和积极争取其它政策支持与广大农民群众投工投劳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以奖代补、项目补助、以物抵资等方式,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今年国家财政部扩大了在我省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初步选定200个乡镇,与示范村建设相结合。各地在项目建设中,一定要组织农民多投资投劳,以争取国家财政部的农村“一事一议”奖补支持。总之,要以省专项资金投入以及村里投入为引导,利用全社会的帮扶机制,吸引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多方面投入,通过军民共建、村企共建、能人援建、干部还返乡帮建等多种有效形式推进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立项和批复会充分考虑对其它方面投入带动情况,凡是有其它投入的就优先立项,凡是其它投入较大的就给予多一些的支持。
4.坚持实事求是申报好秸秆气化项目 按照省里的要求,从2010年起以试点性质安排一部分秸秆气化项目,总体考虑数量在20个左右,力求做到当年投入、当年建设、当年运营。由于秸秆气化项目投入较大,一般的村,省里只解决项目投入的一半多一些,所以对于申报兴建大型秸秆气化站的示范村要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同时考虑项目长久运营,对村班子组织能力、集体经济实力、农民自筹能力也进行一个全面考核。各县(市、区)对于条件不具备、投入无法解决、村班子组织能力不强的村要坚决调整不得申报。
5.坚持尊重民意 解决最迫切的问题 项目申报要坚持和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抓住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关键问题,从群众要求最迫切的建设项目入手,重点做好农民群众最为关心的路、水、气、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要坚持民主程序,项目申报要进行民主决策,申报项目要在村里公开10天。
二、关于抓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近几年,各县(市、区)都能够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统筹安排,科学使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和完善。但个别县(市、区)仍然存在着缓拨、滞拨、串项使用等倾向性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就可能出现更加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所以我们要从切实保障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出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项目使用专项资金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历年来省级试点村镇、推进村和整体推进县重点推进村及今年新确定的1000个省级示范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当年省里批复的建设项目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串项使用。特别是年度奖补资金、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补助资金、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及补助的额度使用,严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发放奖金等,杜绝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及时拨付和使用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乡指[2008]797号)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通知当地乡镇财政所(分局)。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及时拔付专项资金,不准缓拨和滞拨,务必将专项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限兑现到村,用到项目建设上。若有现在仍未下拨2009年专项资金的,务于近期将资金拨付到位。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特别是市所辖的区,资金必须及时由市拨付到区,由区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发现缓拨和滞拨的,省里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另行安排。
(三)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制度 一是坚持实行报账制度。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乡镇财政所(分局)實行报账制,严格防止白条入账;二是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手续。主要是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项目合同、工程监理、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严格程序,完备手续;三是及时公开。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每一个环节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四是建档立卷。对于过去开展的农村泥草房改造、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和其它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情况,都要及时备存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片。县(市、区)和各村都要建立相关档案,以备查询和检查。
(四)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 从前段时间省里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调度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是严肃规范的,专项资金也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效能,有力地推动了当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受环境评估未通过、配套资金不到位、先建后补、人为调整项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项目串项、串村使用专项资金问题,还有的地方存在着资金挂帐、项目无法实施问题,这些问题也要认真对待、妥善解决。必须指出的是,出现上述问题,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村镇问题,又有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今后,哪个地方再出现这样问题,就取消哪个示范村资格,同时对县(市、区)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提出批评,并取消年终省级先进的资格。
三、关于做好专项资金检查工作
随着中央和我省不断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投入,汇集到各地的“三农”政策性资金越来越多,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以及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关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能不能使用好,使用得不到位,已经引起了省纪检监察部门、省审计厅的高度重视。近几年,省审计厅每年都安排专项审计,省纪检委也多次组织力量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进行执法检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涉农专项资金中检查的重点。各市(州)、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专项资金检查工作。
(一)开展专项资金自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要组织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对四年来特别是2009年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工作可采取与当地财政、审计、纪检部门联检,以及跨县(市、区)互检互学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研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和总结、推广。
(二)明确检查工作内容 一是检查2006年以来,特别是2009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有无滞拨和挤占挪用情况。二是检查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项资金到位后,是否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在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設项目过程中,是否按照上报省里的项目计划使用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公开、公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采购方面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实行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票据凭证是否真实、资料是否完备;建设项目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工程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三是检查项目效益情况。主要检查专项资金投入使用是否达到可研报告或立项报告的预期指标;是否按计划开工和完工,是否及时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及时交付使用,项目是否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调度和上报检查情况 各县(市、区)要在4月25日前完成自检工作,自检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报告。在此基础上,各市(州)新农村办进行复查,各市(州)复查报告以及各县(市、区)专题报告,由各市(州)4月30日前统一报省里。省新农村办在此期间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整改情况,并对全省这次自检工作进行全面调度,力争在5月10日前全面完成检查任务。
4.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aa2014年10月31日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设立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2011—2020年)》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扶贫开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以减贫增收为目标的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对象主要是连片贫困村、插花贫困村和贫困户。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照“市级统筹、县级实施、规划到村、扶贫到户”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部门协作、专项考核”的工作机制。专项扶贫资金由德阳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市扶贫移民办和市财政局是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主体,各县(市、区)2
人民政府是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扶贫对象是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
第三条专项扶贫资金由市政府根据各地的减贫任务、扶贫绩效、项目库建设和规划编制情况分解安排到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级管理、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市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县(市、区)要按照各地扶贫开发规划和减贫计划切实做好项目规划、立项、规划、审定和实施,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受益对象分为公共扶贫项目和到户扶贫项目。公共扶贫项目指在贫困村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到户扶贫项目指以户和联户实施的改善生产生活设施和提高能力建设的发展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建设内容分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能力建设等类型。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本设施、人畜饮水、村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技术推广和产业发展,乡村旅游、手工业,农房改造、庭院经济、劳动力培训转移、职业教育、生产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扶贫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六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扶贫开发规划,按照参与式扶贫的要求进行项目规划立项,并编制项目规划。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进入各地扶贫规划的市级重点贫困区的连片贫困村、“插花”扶贫村以及因灾返贫村,按照全省建档立卡统一识别的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参与扶贫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业主。
第七条 有关乡(镇)、村和建设单位组织做好项目立项和申报,项目规划到村、扶持到户。申报准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投资概算;项目评估、扶贫效益分析;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技术依托单位等。
第八条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文件、《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村的申请报告、项目意愿表、村民大会代表签字同意项目书、投资概算、项目汇总表、自愿投资投劳签字记录、村民大会会议记录等。到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申请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标准及投资概算,资金需求估算,预期效益和减贫目标,实施计划、管理措施、项目验收、评估措施等。
第九条 申报程序。1.每年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确定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移民办提出到县分配方案,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后,将资金计划下达到县(市、区)。4
2.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应根据扶贫开发任务、专项扶贫资金计划指标在项目库中初选项目,组织建设单位按户、村、乡(镇)、县逐级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报送扶贫项目申报材料。3.项目申报推行竞争立项,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扶贫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审查,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市扶贫移民办和市财政局备查。
第十条 申报时间。县(市、区)扶贫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审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严格执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规定,除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和有关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安排计划,审核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验收到项目,并报县(市、区)人民 5
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初审;3.乡(镇)人民政府复审;4.县级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5.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县级扶贫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范围和受益对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扶贫项目报批计划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为项目执行计划。县级部门须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文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批准后的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建设方案的,应在项目实施前6 个月内,报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存档,建设时限按批准时间顺延,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将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扶贫移民办和市财政局存档备案,并作为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要求。
1.明确实施范围。除市下达计划时明确实施范围外,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各县按照扶贫工作的要求确定实施范围,优先将本行政区内最贫困的村、最贫困的农户纳入扶持范围,做到对项目实施区域内扶贫对象全覆盖,让扶贫对象直接受益。
2.明确项目需求。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缺啥补啥、群众自愿的原则,开展贫困群众需求摸底调查,对拟实施项目邀请行业专家做好评估论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并予公告。
3.明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标准按国家建设标准或行业建设标准执行;无国家建设标准和行业建设标准的,各县(市、区)可通过典型设计制定本辖区内的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暂行标准,并予公告。
4.项目施工设计。技术和安全要求较高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施工设计。一般技术要求或属于区域内自主确定建设标准的项目,可由项目乡、村选择技术人员施工设计。
5.项目工程预算。预算规模较大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自主设计的小型项目、投工投劳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领导小组自主编制。预算编制要有群众代表参与,预算编制要在项目区公示,并作为招标采购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6.项目实施方式。推行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方式实施 7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工程投资达到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条件的,要按照招标有关规定和程序公开进行招投标;未达到招标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实施,也可由村组集体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自建。到户项目采取“统一规划,分户建设,分户验收,分户补助”的办法由受益农户自行实施,也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承包给符合规定确定的专业队伍施工实施。
7.项目投劳筹资。“民办公助”和村民“自建自管”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村民自愿的原则拟定投劳筹资方案,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书面征得项目受益区75% 以上的农户同意。项目投资中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劳折资比例不高于总投资规模的30%,贫困户筹资要给予适当减免。投劳筹资要明确到户到人,并在项目实施区公示。
8.物资采购办法。达到实施区域招标采购标准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须实行招标采购。未达到招标采购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或“一事一议”等其他方式采购;“民办公助”和村民“自建自管”项目所需材料、工具、生产资料等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采购,并予公告。
9.项目补助标准。已有国家或行业补助标准的项目按国家或行业补助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补助标准的公共设施及公益性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助标准,实 8
行定额补助。没有行业补助标准的到户项目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到户产业发展项目原则上以发放生产资料方式兑现补助为主;到户居住环境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
10.明确项目建设时限。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自下达之日起,原则上在一个完成,中途经批准调整项目的,可按批准时间后延。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和已审批下达超过12个月尚未实施的项目,其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继续用于下扶贫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区概况及实施区域选择依据、原则。2.项目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标准、期限及进度安排。3.项目组织实施方式。4.资金、物资和劳动力筹集规模及办法。5.资金、物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6.技术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7.覆盖农户及帮扶扶贫对象脱贫措施。8.项目实施监管机制、农户利益联结机制。9.公示公告程序。10.项目资金整合、投资概算、效益分析及检查验收办法。11.相关图表及会议决议记录、农户签名表册等。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实施区域所属行政和纪检、行业部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组成。下设资金、物资、建设、质量监督等管理小组。
第十九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项目区群众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项目实施前要将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期限、资金来源及构成、受益对象、补助标准和环节、实施单位及责任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投诉方式等在实施区公示公告7 天以上。市、县扶贫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招标一经确定,不得转包;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规定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到户实施项目可由农户负责实施。直接发放到农户的物资或生产资料要建立专帐,直接补助到户,必须留有受益农户签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原则上以扶贫村为基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实施地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资金、进度和质量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市、区)扶贫移民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应建立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质量管理实行“三检”制,承建单位自 10
检、项目乡村复检、县级部门审检。项目村要成立质量监督小组做好质量监督,市、县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质量实行保修制,按不得低于工程建设资金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一年。期满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乡、村复查,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和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项目县财政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中,施工单位可以向项目村申请预拨付,项目村上报县扶贫移民部门审核后通知财政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后经市、县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建设单位要制定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市、县扶贫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乡镇、村要做好就地监管,扶贫对象要主动参与资金项目管理。要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对建设质量不合格的要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限期返工。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时,项目建设须立 11
即终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资金用途的。2.贪污、骗取、挪用、截留、挤占项目资金的。3.项目建设单位失去项目实施能力的。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扶贫开发政策及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权限。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材料等。县级按项目规划全面验收,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抽查,抽查项目应不低于上年下达项目总数的30%。
第二十七条 验收申请。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由乡(镇)人民政府并向县级扶贫部门提交竣工报告和提供相关验收资料,上报《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县级扶贫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验收小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 12
设任务的;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的;
3.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组织实施责任书、初验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的。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织。验收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扶贫部门牵头,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工作经费从市级下达的扶贫项目管理费中适当安排。验收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实施领导小组、基层干部和受益群众代表等组成。规模较小的项目和户办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验收。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实行现场普查验收。到户工程项目(含产业)实行现场随机抽查和农户调查的方式验收,原则上不得低于30%。
第三十条 验收方法。采取听汇报、查阅项目档案、察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内容。1.项目批准计划任务的实施地点,建设任务完成及质量达标情况;2.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拨付使用情况;3.村民参与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民投工投劳情况;4.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 13
后续管理制度;5.项目档案管理,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标牌、公示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验收标准。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1.验收合格为通过验收,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移交,完善相关手续到县财政专户报账拨付资金。2.验收不合格为不通过验收,验收小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限期完成时间。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报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验收报告。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验收报告,做出验收结论。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技术达标情况、项目质量完成评级及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县级扶贫部门要将项目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作为项目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包括项目申报资料、审批文件、村民决议、项目实施方案、筹资投劳方案、有关合同协议、资金补助和物资发放情况、验收资料、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汇总归档。
第七章 项目管护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管护主体。验收合格移交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管护制度和责任人,确保项目管护主体。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项目和农户自用自管项目的产权归农户个人所有;联户项目归直接受益户共同所有;公共设施产权归区域集体所有。
第三十六条 管护方式。采取自主管护、委托管护、专业管护、承包管护、市场管护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管护责任。要落实项目乡镇和村的管护责任,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集体产权所有者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明确管护主体,订立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扶贫工程项目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第三十八条 监测评价。县级扶贫部门要逐步建立扶贫项目监测评价体系,通过农户调查、典型案例剖析、民主评议会等形式,并形成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评价报告。包括:1.组织实施过程监测。2.目标完成情况监测。3.项目质量及效益监测。4.项目环境及其他社会影响的监测。5.群众参与和满意度监测。6.项目绩效评估结论。
第三十九条 奖惩机制。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财政扶贫项目实行专项考核,将项目监测评价和绩效评估情况将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1.表彰奖励。对扶贫开发工作高度重视,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质量高,验收合格;完成扶贫目标 15
任务,考核结果优良的县(市、区),市上给予表彰奖励。2.处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视情节调减下年资金计划,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考核等次末位,项目考核绩效评价差的;
(2).挥霍、浪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贫资金的;(3).骗取、套取,贪污专项扶贫资金的;
(4).同一项目内的相同建设内容多头申报扶持资金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报书”式样、“项目评审办法”、“项目验收规则”等各县根据要求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移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发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1999-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山区、库区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2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深山区、库区扶贫攻坚任务的如期完成,充分发挥深山区、库区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两区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资金、项目管理及考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两区资金是指省政府筹集的集中重点用于解决我省深山区、库区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资金:即财政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 第三条 两区资金全部用于省重点扶持的岳西、太湖、金寨等13个深山区、库区县(市、区),并以这些县(市、区)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主要对象,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第四条 两区资金的分配。以贫困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结合贫困程度、移民人数、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资金分配方案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第五条 第五条 两区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门管理。省和各有关县(市、区)设立“两区资金专户”,安排专人负责。资金拨付,省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一只笔审批,将两区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资金专户;县(市、区)实行集体研究一支笔审批,根据不同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或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到位,也可先施工后拨款。各县(市、区)应为两区资金落实一定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 第六条 两区资金重点用于:贫困乡、村道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利于群众直接增加收入,能在一到两年内解决温饱的种养业项目;移民及山区小水电等项目。省对县(市、区)全部实行无偿拨付,先拨付80%,其余20%待项目完成检查验收后拨付。县(市、区)对进村入户的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有经济收益的项目,在资金使用上可采取比较灵活的形式,既可以滚动扶持,也可以一次扶持。各县(市、区)实行有偿滚动使用的资金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情况确定,但上限不得超过省分配两区资金总量的60%。以工代赈资金不得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入户资金不得收取占用费。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移民的资金,采取无偿方式。为便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同一项目以工代赈和财政发展资金的安排一般不要交叉。对于以实物形式扶持的,可由扶贫和财政部门,按各村户所分配的各种实物量,集中统一(尽可能招标)采购,以节约资金。
第七条 第七条 两区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计划按省下达资金规模指标编报。编报程序:贫困户向村提出发展种养业等项目申请,由村委会商贫困户提出项目内容,经村审核、汇总,与村发展经济和基础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一并上报乡;乡根据各村上报的项目汇总平衡后报县(市、区),县(市、区)由扶贫办牵头,组织计委、财政、交通、库区办等部门选取项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为简化环节,根据省委、省政府“资金到县、权力到县、责任到县、任务到县”的要求,财政发展资金1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批,下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备案,并抄送审计部门。以工代赈资金,鉴于国家计委有明确的政策,仍实行省级计划管理。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和100万元以上财政发展资金项目,由县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由扶贫办牵头,组织省计委、财政厅联合会审,共同下文批复执行,抄送同级审计部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计划,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的,必须报省扶贫办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责任制,每个项目都要确定项目主管单位、承建单位、项目建设负责人,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经济责任、质量责任和应达到的目标。对30万元以上和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实行招标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对进村入户的资金和项目,要经村民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扶贫、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跟踪问效,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查预决算,防止和杜绝因工程预算、决算不严或工期过长而造成的扶贫资金的浪费。县级财政部门在终了要编报两区资金决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计委和省审计厅。审计部门按照省、县项目计划、调整计划及年终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两区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要严厉查处。
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分解任务进行考核。到2000年底,深山区、库区要有80%(30.6万人)以上的贫困人口解决温饱问题,其中,1999年解决17.2万人,2000年解决13.4万人。对各县(市、区)的考核按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本办法拟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贫困户考核标准:(1)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730元(1998年现价);(2)人均占有粮食200公斤以上;(3)户均1亩以上有稳定收入的经济山场或经济园;(4)户均有1人掌握1~2项实用技术;(5)住房有明显改善,消除危房;(6)人畜饮水清洁。
县(市、区)考核标准:(1)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对所有贫困户建档立卡,进行微机管理。(2)制定扶贫攻坚规划和实施计划,脱贫任务分解到乡、村、户,并按项目组织实施。(3)两区资金全部用于两区贫困村,正常渠道分配的扶贫资金向两区贫困村倾斜;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投向明确,来龙去脉清晰可查;工程性项目要有合同,有预决算,有实物成果;进村入户资金要张榜公布,有据可查;用于加工业的扶贫资金要明确能带动多少建档立卡贫困户如期脱贫。(4)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户。(5)资金管理、项目申报严格按本办法的要求执行。(6)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帮扶到户办法,如小额信贷、领导定点、单位包扶、干部“一帮一”结对帮扶等。(7)围绕贫困户有1人掌握1~2项实用技术的要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8)采取自力更生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在通路、通电、通广播、通电话、农田水利建设、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等方面有较明显的进展,其中村通电到2000年底达到100%,村通公路、通电话达到90%以上。(9)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目标和工作任务考核实行百分制,逐项考核(具体见深山区、库区扶贫攻坚考评表);实行定期督查,县级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自查考评。在县(市、区)自查考评的基础上,省每年督查一次。考评实行分级负责,乡(镇)村考评由县(市、区)负责,县级考评由市地负责,全面考评由省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扶贫攻坚成效突出、措施得力、如期实现扶贫攻坚目标的县(市、区),经考评验收,省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此基础上对名列前五名的县(市、区)给予增加扶持资金的奖励。对扶贫政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完不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同志要向省委、省政府说明原因,并责成限期完成任务。乡(镇)、村的考评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并上报省扶贫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深山区、库区扶贫攻坚考评表。
附: 深山区库区扶贫攻坚考评表
县(市、区): 年 月 日 考评得分:
--------------------------------------- | 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考评办法和依据 |
|----|-------------------|------------| | 任务 |1 |解决贫困人口,完成温饱任务比|根据贫困监测和贫困户抽查| | | |例 | |
|----|--|----------------|------------| | |2 |年人均纯收入730元 |抽查到户测算 |
| |--|----------------|------------| | |3 |贫困户住房改善,消除危房 |到户调查 |
| |--|----------------|------------| | |4 |人均占有粮食200公斤以上 |以贫困户调查测算 | | |--|----------------|------------| |实现目标|5 |户均一亩经济山场或经济园 |以贫困户调查测算 | | |--|----------------|------------| | |6 |户均一人掌握1-2项实用技术 |以贫困户调查为准 |
| |--|----------------|------------| | |7 |贫困村通路、通电、通广播、通电话|以贫困村抽查为准 | | | |进度 | |
| |--|----------------|------------| | |8 |自然村人畜饮用清洁水 |以贫困村、户抽查为准 |
|----|--|----------------|------------| | |9 |县、乡、村是否建立健全扶贫档案 |以查阅档案和实地抽查为准| | |--|----------------|------------| | |10|是否制订温饱计划,并分解到乡|以贫困村、户抽查为准 | | | |、村、户 | |
|主要措施|--|----------------|------------| |落实情况|11|培训期数、人数 |以文件计划、农户调查为准| | |--|----------------|------------| | |12|帮带单位、人数、户数 |以查阅档案和实地抽查为准| | |--|----------------|------------| | |13|扶贫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户 |以贫困户调查为准 |
|----|--|----------------|------------| | |14|两区资金进村入户比例 |以批文和入户调查测算 |
| |--|----------------|------------| | |15|重点贫困村投入比例(主战场)|以批文和村户调查测算 | | |--|----------------|------------| | | | | |
| |16|资金入户率及贫困户使用资金比例 |以批文和贫困户调查测算 | | | | |
|
| |--|----------------|------------| |扶贫资金|17|用于种养业、基础设施、移民搬迁占|以查阅实施项目为准 | |使用情况| |专项资金的比例 | |
| |--|----------------|------------| | |18|两区资金有偿使用比例 |以查阅文件抽查农户测算 | | |--|----------------|------------| | |19|项目申报、资金拨付是否按程序进行|以批文和乡村户调查测算 | | |--|----------------|------------| | | |有无超范围使用、擅自改项或挤占挪| |
| |20|用扶贫资金情况 |以抽查批建项目为准 |
| |--|----------------|------------| | |21|资金到位率 |以批建项目抽查测算 |
|----|--|----------------|------------| | |22|县乡领导是否定点扶贫到村 |查阅文件和到村调查 | |领导责任|--|----------------|------------| | |23|县、乡、村层层是否建立责任制,签|查阅文件、档案资料 | | | |订责任状 | |
--------------------------------------- 续上表
---------------------------------------
评 分 标 准 |分数| 备注 |
------------------------------|--|----| 完成任务得满分,完不成任务按比例扣分 |15| |
------------------------------|--|----| 以抽查户按比例计分 |5 | |
------------------------------|--|----| 按任务比例计分 |4 | |
------------------------------|--|----| 达到得满分,达不到减半扣分 |4 | |
------------------------------|--|----| 达到得满分,达不到酌情扣分 |4 | |
------------------------------|--|----| 贫困户培训2次以上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4 | |
------------------------------|--|----| 根据原有状况和进度计分 |4 | |
------------------------------|--|----| 达到得满分,达不到酌情扣分。|4 | |
------------------------------|--|----| 建立健全档案得满分,未健全的酌情扣分 |4 | |
------------------------------|--|----| 制订计划,分解任务得满分少一项扣一分 |4 | |
------------------------------|--|----| 技术培训到户得满分,未到户酌情扣分 |4 | |
------------------------------|--|----| 帮扶到村到户得满分,未结对帮扶到户的减半扣分 |4 | |
------------------------------|--|----| 优惠政策落实的得满分,不落实的酌情扣分 |4 |贫困户税|
| |费减免 |
------------------------------|--|----| 全部进村入户得满分,达不到的酌情扣分,低于70%不计分 |4 | | ------------------------------|--|----| 达到70%以上得满分,达不到酌情扣分,低于50%不计分 |3 | | ------------------------------|--|----| 资金到户率达到50%以上并全部用于贫困户得满分,达不到或只部|3 | | 分用于贫困户的酌情扣分,低于30%不计分 | | |
------------------------------|--|----| 比例达到80%满分,达不到酌情扣分 |4 | |
------------------------------|--|----| 有偿低于60%满分,高于60%没分 |2 | |
------------------------------|--|----| 严格按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得满分,存在问题扣分 |3 | |
------------------------------|--|----| 按批建项目实施得满分,擅自改项扣2分,挤占、挪用加罚10分 |3 |情节严重| | |从严处理|
------------------------------|--|----| 及时足额到位得满分,未及时到位按比例扣分 |4 | |
------------------------------|--|----| 领导定点到村,每年调研不少于4次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5 | |
------------------------------|--|----| 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5 | |
---------------------------------------
制表单位:省扶贫办
6.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目标任务,按照前补助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适用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
第七条 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组织完成项目(课题)的研发能力;
(二)筹措全部(或70%及以上)项目(课题)的研发费用;
(三)承担因研发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组织项目(课题)价值评估、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九条 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中央财政核定专项经费总额30%的启动经费。
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30日内,应当向牵头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任务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验收方法等及时组织结题验收并在6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应根据事先确定的预算方案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及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预算。项目(课题)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当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应当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执行。
第三章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十四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重大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重大专项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成果完全满足重大专项的任务要求,可验证和评价;
(二)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已经完成的项目(课题);
(三)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自主、可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
(四)申报成果未获得过重大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参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果征集、项目(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并将论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应当按照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将论证结果、公示结果及预算安排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预算。
第十八条 经核定拨付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获得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与牵头组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应用于解决重大专项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解决问题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后补助项目(课题)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验证费、价值评估费以及项目(课题)验收费等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后补助管理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作为后补助项目评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7.内贸专项资金支持的9个项目 篇七
“十二五”规划从十个方面强调了下一步需要认真抓好的工作, 其中, 扩大内需排在首要位置, 这是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第一次在5年规划建议中独立成篇。近年来, 我国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城镇化政策, 不断引导消费、刺激消费。其中各项内贸促进资金即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针政策。2010年, 商务部、财政部安排了大小资金项目共20多个, 以下重点介绍9个项目资金。
项目1:融资担保费用项目
项目2: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项目
项目3: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
项目4:“放心肉”、“标准化菜市场”、“早餐示范工程”项目
项目5:“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6: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项目7: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项目
项目8: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项目9: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以“中小商贸企业”名义申请
申请条件
(1) 在我国境内 (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 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229号) 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 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所需申报材料
(1)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2) 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 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支持融资担保费用项目, 是破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瓶
颈的另一招数。
支持内容及标准
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 以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 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以“融资性担保机构”名义申请
申请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实收资本达到要求。
(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 经济效益良好, 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 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 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6) 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 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 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所需资料
(1) 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2) 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3) 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
(4) 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 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 以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 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 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你享受过国内贸易信用险吗?
项目2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项目
———《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 (财办建[2010]67号)
专家指出:
信用险能为企业乃至社会提供良好的风险保障及社会保障价值。
保险机构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
1. 在我国境内 (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注册、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
2.具有3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相应资质。
3.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
4.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
5.建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
中小商贸企业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
1.在我国境内 (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注册,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 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3.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5.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支持内容、标准、方式
“输血”还是“造血”?
项目3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
———《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 (财办建[2010]67号)
导读:本资金项目包含3个小项目, 分别是:
2.中华老字号商标和技艺保护、发展连锁经营
参展项目3.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
申请条件
参加的展会是由商务部主办或引导支持的展览会, 包括跨国零售集团采购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丝绸博览会、中国食品博览会4大类展会, 以及80个引导支持的展会。具体参见商务部发布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目录》。
多措并举, 助力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目前中小企业遇到的困难, 不只来自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出口退税下调等多重因素, 更重要的是开拓市场的困难。对企业来说, 有了订单才好开工。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已经成为政府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一步。在“输血”中小企业的同时, 更注重“造血”。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正是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又一有力举措
中华老字号商标和技艺保护、发展连锁经营
支持内容
试点地区的中华老字号开展的商标和技艺保护、发展连锁经营。
支持标准
每个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确定。
支持方式
财政补助。
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应为独立法人, 符合《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229号) 规定的企业标准;
(2) 申报企业应在行业内或省际间有较高知名度, 具有自主品牌的丝绸产品, 品质、设计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领先行业或本省同类产品;
(3)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设有直营专卖店或专柜20家以上 (中西部地区可以是地级城市) , 且至少经营3年以上;
(4) 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的商品应有50%以上的丝绸产品, 且真丝含量应在30%以上;
(5) 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较好, 无不良记录;
(6) 具有高素质的营销、设计团队。
支持内容
(1) 为开拓市场参与国内大型展会、召开发布会等活动;
(2) 为提升营销网络及品牌知名度所做的平面、视频、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
(3) 产品专利、技术、设计等方面的注册认证, 或制定领先于国标或行标的企业标准等;
(4) 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建设改造升级。
支持标准
申报企业在2010年经营中完成以上全部或若干事项, 且合并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财经资讯
发改委4措施应对通胀
措施1:是发展生产, 重点是发展农业生产。只要粮食、生猪等农产品和基本的消费品供应能
够保障, 应对通货膨胀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2:国家将保障供应。现在的物资供应很充分, 通过物资调配、进出口等手段调节, 保证
市场供应“没有任何问题”。
措施3: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适当的补贴, 包括城乡低收入群体、在校家庭贫困学生, 通过财政
的渠道进行适当的补贴, 使他们生活不因为物价上涨而降低。
措施4:宏观上, 要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调控, 保持货币流动性的适度和均衡。
你吃过带“身份证”的肉吗?
项目4“放心肉”、“标准化菜市场”、
“早餐示范工程”项目
———《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 (财办建[2010]67号)
“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管
多省份给“放心肉”发“身份证”
为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上海有关部门率先尝试对肉类产品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督, 即从畜禽的生产养殖、屠宰加工, 到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依次把关, 并对检
验合格的肉类产品加贴专用标志, 证明“身份”。随后, 广州、南京、深圳、成都、黑龙江等省市陆续为猪肉贴上“身份证”, 以确保猪肉质
小贴士:猪肉“身份证”知多少?
“X”形章是“销毁章”, 盖此章的种肉不能直接出售和食用, 必须炼成某某定点屠宰厂、序号和年、月、日, 肉禁止出售和食用。油后才能出售。它是经过兽医部门生猪宰前检疫和
三角形章是”高温章“, 这类肉必椭圆形章, 是“工艺油”章, 此肉宰后检疫及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高温处理后才不能出售和食用, 只能炼为工业用格后, 才盖上的圆形章。盖有这种印能出售。油。章的肉是“放心肉”, 才可出售, 才能
长方形章是“食用油章”, 说明这圆形章是合格的印章, 章内标有放心食用。
连锁农家店52万家, 覆盖80%
项目5“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商建字[2010]251号)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 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但通过其他部门已经享受财政扶持的同类项目及以往年度已享受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2) 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009年销售额3 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 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主要任务
(1) 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网络。
(3) 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 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
50%。 (2) 积极建设连锁化农家店。
(4) 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3) 努力提升农村商业信息化水平。
项目6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文化产业占GDP多少?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81号)
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占GDP10%以上,
其中美国占25%以上, 日本占20%。中国占2.6%。
2009年9月26日, 国务院正式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文化产业规划。它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先导性、战略性的产业。该规划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
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明确了文化产业发展的8项重点任务, 提出了推动发展的5项政策措施。整个《规划》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和指导性。
文化产业振兴后, 多少钱能看一台戏?
支持范围
申请条件
1.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2.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3.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4.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对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2.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3.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4.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5.保险费补助。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需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 给予适当补助。
项目7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 项目何处去?
———《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 (财办建[2010]65号)
———《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建字[2010]278号)
发改委:
减少农产品流通倒手次数, 做好农超对接, 认清形势, 妥善应对, 保持农产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试点省市试点内容项目承办单位
9省 (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河 (1) 9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1.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南、湖北、海南、重庆、新疆) 开展农产 (2) 10市———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2.农贸市场。
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3.农超对接承办单位。
10市 (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支持标准
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 开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展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试点。
资金额的50%。
支持方向
1.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2.支持农产品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冷链系统、质检系统和仓储设施等。
3.支持大型连锁超市与从事鲜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超对接。
4.支持探索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
项目8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关于组织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10]63号)
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1) 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并具备相应证明文件。 (2) 通过环保部门资质认定, 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3) 年再生资源回收处理量在20万吨以上。
申报条件
(4) 市场规划、设计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
(5) 场区具备商品交易、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分区设置。
(6) 场区具有相应治污减排处理设施, 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配套。
项目9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政府资助家政建设和培训
———《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业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字[2010]278号)
35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8.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高职院校 专项资金 预算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不仅加快推进了高职院校基础设施建设、学科建设,改善了教学环境,更重要的是专项资金的投入给高职院校带来了无限生机和活力,极大促进了教育事业健康的发展。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意义重大,将直接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就是大力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精细化管理,统筹兼顾,完善监督机制。
一、高职院校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1.项目预算单位管理意识不强
重编制,轻执行。有的高职院校在财政批复下达预算任务书后,随意调整预算科目与项目,擅自变动预算资金的用途。上报预算时,高报预算。缺乏宏观把握能力的培养,财务人员上报预算编制工作时,缺乏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不够,预算与实际脱节。未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形同虚设,随意更改。
2.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全面性
首先,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依据和项目论证,表现在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完整性差,透明度低,预算编制调查、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其次,专项资金内容专业性强,预算很难做到准确,加上主观性原因,预算数与实际使用数有一定的差异,专项资金结余较大。
3.预算管理缺乏约束力,专项资产购置交叉重复
只强调本部门的预算和利益,忽视了学院总体的发展目标,没有从教学实际出发,与资产部门沟通协调不够,造成专项购置的资产交叉重复,资源浪费,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进度不能按计划执行,影响了工期,专项资金不能按进度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低,缺乏预算管理的约束力。
4.预算管理缺乏绩效考核机制
在预算管理工作中,没有明确的预算执行流程、有效的监控措施,预算考核也没有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考核的结果也没有对应相应责任,预算考核没有起到奖勤罚懒、调动人员积极性的作用,预算执行奖惩不明,缺乏约束力。事后专项资金监管敷衍了事,没有做到事前监督,事中控制,项目执行力度不够。
二、新制度下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认识,改变观念,落实责任
部门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学院总体发展目标,明确目的和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兼顾各方面的需求,各部门单位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使财政专项资金真正发挥效益。健全、完善预算组织机构,有效组织财务预算管理的实施,加强制度建设,落实责任。
2.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体现在编制和执行环节上。编制预算,应依照合法性、真实性、重要性、综合性等预算编制原则,在实施综合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做到零基预算和细化预算,核定具体支出的额度,明确各项支出的用途,科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规范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与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管理水平。
3.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监督和管理
通过财政应用支撑平台,监管项目立项、申报、审核、调整,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等。全程实时查询,进行有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审核,监控资金流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分析,分析执行进度慢的原因,通过量化指标分析资金投入取得的效果,促进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同时,建立项目库的管理,实现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
4.强化监督,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在管理活动中,监督和考核意义重大,应加强预算绩效监督,引入绩效预算管理模式,完善绩效考评机制,考核资金使用效果。要从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创新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信息数据化系统,夯实绩效管理工作基础,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参考文献:
[1]郑爱东.浅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现代商业,2011(8).
[2]陈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J].行政实业资产与财务,2010(2).
[3]俞征.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研究[J].杭州财会,2012(1).
[4]黄淑霞.高校预算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会计之友,2009(8).
9.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摘 要:笔者根据多年参加山西省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实践经验,就如何开展国债种苗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认为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应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增强实行者业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规范资金运行、严格审批程序,并保存好原始凭证和档案材料。
关键词:林木种苗;国债资金;管理对策
山西省是全国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地区,为此,国家针对性地加大了山西省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力度,以进一步改善山西省的生态环境。山西省林业厅实验苗圃作为山西省唯一的省级重点示范苗圃,依托自身优势,立项建设了山西省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项目工程,项目总投资2 456×104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 966×104元。笔者根据山西省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林木种苗工程国债资金管理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1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财务管理不规范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力度较为薄弱,表现在:建设单位未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国债资金管理制度,未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没有严格进行会计核算并使有限的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个别单位未设立国债资金专户,报账制度流于形式等。
1·2 各部门不协调
近几年,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国债资金管理中的相互协作有了较大改进,但还没有完全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做到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仍存在“越位”和“缺位”的问题。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参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和还贷工作,导致资金多头管理、分散使用,难以形成合力。
1·3 会计资料不规范
工程建设中存在不规范的发票(如普通收款收据、领款凭证)入账、白条入账、超范围列入招待费、良种奖励经费等问题。个别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账证不符、国债资金外借的情况。
2 管理对策
2·1 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国债投资的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增强做好国债项目的.主动性与责任感。各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健全和巩固项目法人责任制、终身制,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债资金的健康有序运行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为此,山西省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国家林业局批复后,山西省林业厅实验苗圃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组,苗圃主任为领导组组长,成员由副主任和计划财务、技术开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2·2 加强专业培训
林木种苗工程实施单位多为国有林场、苗圃,多年来实行的是国有场圃财务制度。而国债资金项目规范性非常严格,科目的设立是一个新的课题。因此,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开展《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业务知识的专项培训,深刻领会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的精神,并进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财会业务知识的培训,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3 严格执行“四制”
为保证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主要采取“四制”,即:项目管理法人制、项目工程招标制、质量管理监理制、工程管理合同制。
2·3·1 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林木种苗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建设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统筹安排。
2·3·2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通过公开招标,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建设费用。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启动后,山西省林业厅实验苗圃将项目设备采购计划向省厅汇报,省厅向省发改委报批,省发改委对项目采购计划进行了批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招标形式,并请评标委员会专家通过各自对评价因素的量化分析、综合评价打分方式,各推选出3名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最佳中标单位。
2·3·3 切实推行工程监理制
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山西省林业厅实验苗圃聘请了山西省宇通监理有限公司作为所有工程的专业监理单位。
此外,还聘请了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数位专家、教授、土建工程师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顾问,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方面把关,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的规范要求进行监督。
2·3·4 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土建工程签定合同外,所有单项工程都采取合同制管理。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设备采购、苗木采购、苗木生产管理方面都严格实行合同制。明确质量、工期、付款与结算、责任赔付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并在工程实施中严格按照合同办理各种事项。
2·4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国债资金的管理,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立国债资金专门账户,按照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下发的一系列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通知》、《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等国债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国债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
2·5 严格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林木种苗工程涉及土建、设施设备、种苗培育等方面,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工程有许多,不可避免的要有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变更。
如: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没有考虑到要增加的配套工程。2)由于地形的原因造成建设数量的减少或增加。3)由于现有设施能够满足而不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的变更和调整带来了项目投资的变更和调整。为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如确实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必须报项目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由原审批单位批复后方可实施。
2·6 完善原始凭证和档案材料
原始凭证和档案材料是国债项目资金支出的原始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财务档案、工程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各分项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资料等及其他原始资料。项目资金的每一笔支出,财务人员都要严格把关,如:支付土建工程进度款项时认真核对合同和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的阶段工程验收材料;支付苗木费时,要严格核对苗木购销合同、苗木验收单、苗木入库单等材料,并将以上材料收集整理纳入档案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林业在国民经济领域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山西省省委林业工作会议和长治市、晋中市全市造林绿化现场会的召开以及“生态兴省”战略的提出,标志着山西省林业从此迈入可持续发展的健康之路。山西省国有苗圃担负着为全省林业重点工程培育良种壮苗的艰巨使命。中央加大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为山西省林木种苗以及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抓好山西省林木种苗工程国债资金的规范管理,将更好地促进林业项目资金规范、安全、有序的运行,有效推动全省林业健康发展,对于“生态兴省”战略的实施和建设“绿色山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赵 宇.规范林业种苗工程国债专项资金管理[J].陕西林业, (4): 37.
[2] 范桂珍.加强林业种苗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J].辽宁经济,(7):76.
10.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关于印发《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行[2007]339号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推动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旅游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确保旅游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用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第二章 资金投向
第三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景区开发、线路整合升级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旅游道路、给排水设施、通讯设施、供电设施等项目;
(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旅游交通标示牌、自驾车营地建设等;
(四)旅游精品线路(古建宗教线路、晋商文化线路、寻根觅祖线路、黄河风情线路、太行山水线路、红色经典线路等)服务设施的配套、改造、升级、完善,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引导标识、环境整治等;
(五)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包括重点景区建设、重点旅游饭店的建设改造、旅游购物设施的建设改造等项目的贷款贴息;
(六)重点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研制等项目;
(七)其他省级重点公益性旅游项目。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投入总额;
(二)按照专项资金的投向和原则,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三)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旅游局是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向的原则和重点;
(二)组织旅游项目的申报、合理性审查、技术论证和项目筛选;
(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数;
(四)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的市、县(区、市)和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负责;
(五)会同省财政厅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监管。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定
第六条 凡在我省设立的从事旅游产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请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由市级旅游、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级项目单位可直接向省旅游局和财政厅提出项目申请。
项目申报需附以下有关资料:
(一)开发人及开发区域、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等申请资料;
(二)经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的旅游区规划;
(三)经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符合整体旅游业规划,由市级旅游部门同意推荐项目的文件;
(五)涉及开发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应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或备案审批文件;
(六)项目实施涉及征用土地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环保评估报告;涉及水利、林区管理、区域规划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还应有相关部门的协调意见及商榷意见证明;
(七)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八)中外合资旅游项目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到位情况的证明;
(九)贴息贷款项目需提供当地银行评估初审意见书、贷款合同及结息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省旅游局根据每年申请情况建立省级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旅游局设立动态评审专家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结合项目情况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省级给予资金扶持开发建设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
省旅游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确定需要扶持的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补助的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程序评审确定后,须将项目意见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同意。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获得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与省旅游局联合下达资金和项目计划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当年未能完成的大型项目,承办单位每半年应向省旅游局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旅游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旅游局组织或委托市旅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负责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终了5个月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考评情况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按项目审定程序重新评审后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工作按预算级次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旅游局负责。
第十九条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有条件的地级市也应设立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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