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系部管理

2024-09-21

中等职业学校系部管理(精选8篇)

1.中等职业学校系部管理 篇一

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

杭州市电子信息职业学校蒋莹

实习管理,不是骑着单车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看风景,也不是没事就找个单位领导聊聊天。学生实习的情况几乎每年都不一样,作为实习指导教师,不仅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工作,安排好学生的实习单位,还要培养学生社会交往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好与同事之间的关系,要求学生以积极的工作态度,优良的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精神,维护电子职校在实习单位的良好形象。实习指导工作做了三年多,路没有少走,话没有少说,只是成就不高。所以和其他班主任比较起来,我没有成功的经验,只有管理的方式和大家有点不同。

一、分析现状:

1、学生实习的盲目性。

⑴ 有很多学生选择实习,就有这样的想法:实习了,就不用整天的学习;实习了,就

可以随意着装,抽烟染发,自由自在;实习了,就成了上班族,上班就可以拿工资„„ ⑵ 实习生不能给自己准确定位,调换实习单位比较频繁。部分学生就业条件很高,有

“八不去”:工资待遇不高不去,环境不好不去,专业不对口不去,私营个体单位不去,离家太远的单位不去,工作不稳定不去,到外地工作不去,没有好工作不去„„

⑶ 学生在学校学习专业理论的时候不清楚这些知识与自己将来所从事的职业之间的关系,很难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学生在校的学习与校外实习分离,导致学生在选择实习岗位时比较盲目。

2、学校管理的复杂性。

⑴ 中职学生的特点是:年龄较小,文化基础差,学习能力和习惯相对较差,识别能力

和自制能力较弱,有的甚至品德和行为表现也难令人满意。要使这些学生的素质得以提高,成为受社会欢迎的实用型人才,是极为艰巨、繁重的任务。

⑵学校着重对学生进行文化课,专业课教学和操作技能培训,为企业培养合格的技术操作工人。我校生源主要集中在杭州市区,而且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由于企业的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纪律,技术要求,企业文化等和学校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给刚跨出校门的毕业生从学生向工人的转变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这也给我们的学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⑶ 由于学生的实习时间长,企业分散,学生的安全管理十分复杂。学生实习岗位的安排主动权主要在企业方,学校存在着许多不可控的因素,这给学校的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3、企业培养的功利性。

为了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学校把教学实习作为培养学生就业能力的主要手段。实习确实是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学生岗位技能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实习过程中,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往往把实习生作为廉价的劳动力来使用,不是按照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来安排教学实习的各个环节,也不可能把学生放在不同的工作岗位熟悉工作任务,了解工作过程,而是把学生固定在某一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力来使用。这虽然有助于提高学生某一岗位的就业技能,却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1更不利于学生将来的职业流动。

二、如何管理:

学校管理与企业管理不同,学校管理主要是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是以每位教师充分发挥自主性与创造性为前提的,是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性化管理模式。而企业管理是以制度为基础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企业对员工的要求比学校对学生的要求要更高、更严。学生到企业实习,具有在校学生和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这种特点决定了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必须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也就是说,学校把学生放到企业去实习,不能认为主要由企业来管理。企业也不能因为实习生的身份特殊,而对他们疏于管理。良好的实习管理,是提高实习质量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证。近年来,结合我在实习管理中的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 “线”(组长——组员)放风筝,长线遥控,抓住学生;两 “点”两点支撑,(家长和企业);三 “心”三心服务(细心,耐心,爱心);四“人”(四人团队)。

一“线”

还记得周淮松老师给我们讲过的“放风筝”管理模式,实习生就象放飞的风筝,既要让他们放得高、放得远,又不让他们在你的视野中消失,牢牢地在你的“掌控”之中,所以放风筝的线要拽在班主任手里。现在的城市越来越大,实习战线越来越长。为了保证对实习生的有效管理,每个实习点都有一个实习组长,组长主要负责记录组员的考勤和劳动表现,反映本组成员意见、建议,以及企业领导要求,组员有问题及时告知班主任,再由班主任集中、归纳,及时与企业领导沟通。

每个月的返校都要召开实习组长会议,各组长汇报本组情况,相互交流经验,有困难可以让大家共同出谋划策,班主任再给大家一些建议。例如某电脑公司有一个职员总是对我们的实习生存在戒心,总爱在公司领导那里打小报告,学生都很反感他,但他修笔记本电脑的技术很好,而且他不让我们实习生站在旁边看。这个人喜欢在休息时间玩电脑游戏,吃饭经常没规律。于是我就给组长建议,每天安排一个同学给这个职员买盒饭,并且还要观察他爱吃什么菜,半个月之后,组长就很高兴地说,他们已经称这个职员为大哥,他们不仅一起玩游戏,而且也跟着他学到了很多修电脑的技术,我就跟组长说,你们的学费(盒饭钱)没有白交,现在是市场经济,讲究交换,你们应该有体会了吧!培养好一个组长,班主任就多了一个帮手。这样的长线遥控才能更有效。

两“点”

在实习管理中,借助学生家长和实习企业的力量非常重要,有这两点的支撑,我们的实习管理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

1、家长。

(1)家长会

首先要让家长了解实习的重要性以及实习的要求(因为个别溺爱孩子的家长总是害怕孩子吃苦受累,给孩子准备一个防空洞),让家长做好实习的心理准备,要让孩子在社会上学会吃苦,也要与孩子多沟通;其次班主任必须传达给家长管理学生的理念,我们需要家长配合的地方,让学生达到怎么样的一种状态;另外还要让家长明确:实习不等于就业,本科以下无专业……

(2)家访

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学生往往会成为我们班主任的家访对象,家访不是向家长告状,而是帮助家长解决实际问题,我们有很多的问题孩子,都是家长疏于管理或是教育方法不当造成的,他们的知识水平,教育观念,生活理念,生活状态,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如果我们再放弃他们的孩子,就不仅仅是给社会增加负担,更是一个新的不幸家庭的诞生。例如:05级有个女孩在实习期间经常夜不归宿(和上届一个毕业的女生关系比较特殊),而父母因为自身的感情纠葛无暇顾及孩子,后来这两个关系特殊的女生因为闹矛盾,甚至把刚买来的2000多元的新手机扔进河里……为了让这个糊涂的孩子回家,我先与她母亲取得联系,经过多方努力,家访那天,她们一家总算能心平气和的坐到了一起,谈话进行得非常艰难,因为涉及到的话题比较敏感,担心引起孩子的反感,当家访结束,学生送我出来的时候,天已经全黑了,她终于不再沉默,对我说了声谢谢。一个星期以后,她母亲发短信给我,女儿现在每天都按时回家,女儿和父亲的关系也得到缓解,他们一家人过几天还准备出去旅游。

(3)电访

平时与家长密切沟通、因为我自己也是孩子家长,要与学生家长心理换位、尽量站

在家长的角度解决处理问题。做好解释工作:学生在单位实习,难免会有很多问题,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待遇、专业是否对口、安全问题、放假时间问题等等。

2、企业。

⑴学生第一次进企业,班主任先跟企业的负责人沟通,了解企业的规模,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对学生的要求,同时也把学生的大致情况告之他们,包括学生的特长、不足等。让他们对学生有个初步的了解,有问题请他们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并表示一有问题一定及时教育学生,配合企业做好工作。

⑵学生在实习期间,经常跟企业领导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在企业的实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也把学生的想法及时传达给企业,便于企业对学生情况的掌控,尤其是像移动这样一些学生比较集中的实习企业,他们的企业文化可以让我们学生成长得更快,同时也给学生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对学生的管理有规范,学生才能稳定,学生的稳定,就给我们的管理减轻了负担。

⑶与企业领导多沟通,才能让他们更好地了解我们的学校以及我们的老师。企业对学生的评价,直接影响着我们学生今后的就业,也影响着社会对我们学校的认同程度。在教育已经走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学校的生存发展与社会对学生的接纳程度紧密相连。学生在单位能很快的适应,并能给单位创造好的效益,单位才会源源不断地输入我们的学生,我们学校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所以时刻关注企业对学生的反映,可以让我们的工作更加完善,让实习单位对我们的学生更加满意,真正做到“招得进、分得出、稳得住”,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三“心”(三心级服务)

1、细心。

发现问题要细心。有时候学生因为贪玩,随意编造谎言,欺骗老师和家长,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察觉,后果会不堪设想。例如:本班有一女同学,在国庆长假期间请假(实习单位是轮休,不放长假),说是母亲车祸住院,急需手术,我特别仔细地询问了车祸的地点和她母亲所住的医院,当天我好几次打电话到她家里,电话无人接听,她父亲的手机也关机。两天

很快就过去了,第三天我到实习单位走访时发现,这个同学还没有上班,再打电话联系,她告诉我母亲手术后要拆线,我让她告诉我她母亲住院的具体地址,我会去看她母亲的,她当时回避了我的话题,我开始对她的话产生了怀疑。于是,我再次拨打了她父亲的电话,从她父亲那儿得知,她母亲此时正在他父亲的车上(她父亲是跑长途运输的)。于是我立即打电话给另外一个男生(读书的放假),(和女生关系比较密切)我第一句话就直截了当的问他,你是不是和某某在一起,他刚开始还想狡辩,后来他承认他们在一起已经在绍兴玩了好几天了,我告诉他必须在5小时之内带着某某来见我,并且告诉他,那个女生的家人非常着急。她当天回来之后,就叫了她和她家长一起来学校,弄清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楚,再给她阐明厉害关系,同时也给她家长分析现实情况和潜在的危险,让家长对此提高警惕,配合学校共同管理和教育孩子。通过这件事,我觉得有时事情处理得及时,只要一天的时间就能解决,如果处理不及时,可能以后就要花上一个礼拜的时间来处理。因为刚开始只是一个人的个别问题,拖上几天时间,可能就是一群人的问题需要解决。因为学生会觉得你这个班主任太好骗了。

2、耐心。

走访指导有耐心。现在有很多单位都不愿意接收杭州本地学生,因为他们被父母宠坏了,懒散,任性,蛮横,势利,没有责任心,爱撒谎。高兴了就来,不高兴就走,不听劝阻,不计后果,对任何事都无所谓,还看不起别人,总觉得他们自己很高尚。

有一个学生,就因为单位一次偶尔的疏忽,让他受了一点点委屈,在我看来也算不上委屈,就打电话给老板说要辞职,老板要求他回公司,还给他做思想工作,这个学生就是铁了心要走。最后老板又打电话给我,第二天一早,我就赶到公司,给学生做思想工作,两三个小时谈下来,学生总算同意继续做,老板也同意他留下来,结果等到我走了之后,这个学生根本就没有回公司,并且把手机关机。放学之后,我直接找到学生家里,先和他父母沟通,发现学生的很多问题都是来自父母的影响,于是我不得不先说服他的父母,还有他的祖父母,最后我终于以少胜多。走在回家的路上,我还在想,明天他要是又改变主意了,我会放弃吗。后来这个学生一直在这个公司实习到毕业前一个月。当然在这段时间里他又反复过好几次,但是我的原则就是: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绝对不会放弃。

在指导实习的过程中,我还经常对学生进行就业观念,就业政策以及就业技巧方面的指导。求职就业是一门艺术,涵盖了许多技巧和学问,这是学生谋职成功不可缺少的因素之

一。我们有些实习生,由于不懂得求职的技巧,在面试时言行失当,失去了良好的就业机会。例如:有个实习生到博世网络公司去面试„„

3、爱心。

进入实习单位以后,紧张的工作节奏,激烈的社会竞争,复杂的人际关系,再加

上弥漫在身边的各种诱惑,会让实习生一下子措手不及。有个同学就给我发短信说:“社会是如此不堪,我再也不想相信任何人……”。还有位女同学就直截了当地说:“我总算看透了社会上的人,活着真没意思……”。前者是因为在工作中遇到了难缠的客户,受了委屈又没有人能够理解,所以才觉得人人都不可信。后者是因为工作能力有限,遭到领导的批评,所以就觉得整个世界都是灰暗的。学生毕竟是孩子,当他们感觉到在社会受歧视时,他们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有的是沉迷网络游戏麻痹自己,有的是自暴自弃放任自己……面对类似的问题,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找他们谈心,努力让他们打开心中的结,不要让他们坏情绪生根发芽,甚至影响到其他同学。所以倾听他们的困惑、理解他们的烦恼、解开他们的心结,用爱心包容他们,才能真正达到我们的预期的教育效果。

四“人”(四人团队)

我们连续几年的实习班级都是四个班,四个实习班主任,我们四人团队在工作中利用集体的智慧,形成合力,互相帮助,我们的四人帮组合在遇到问题时总是群策全力,各自发挥自己的特长,互相配合,取长补短,使得我们的工作更加完善,更加和谐,当然这其中帮主(陈主任)是功不可没。例如我们实习生的每次回校的主题班会,实习简报的编排,都是由我们四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

三、管理难点

最后我还补充说明一下我们实习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

1、学生实习的岗位与专业不接轨。计算机知识更新速度快,而学生自我学习能力和动手操

作能力较差,所以学生想找对口专业实习非常困难。家长和学生往往以此为借口,频繁更换实习单位或者不服从学校安排。

2、现在,大多数企业不缺管理者,缺的恰恰是干活的,他们需要有技术、肯实干、能吃

苦的工人。企业抢人才,抢的是能快速掌握新技术、新工艺的“知识型技工”,而不是传统企业里靠反复操作积累经验的技工。而我们的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往往不能给自己准确定位,(学生的期望与企业的要求格格不入),所以很多企业并不欢迎实习生。

3、现在的企业都是以赢利为目的,不可能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培训实习生,工作的技术

要求很低,很多单位把实习生只是当作廉价的劳动力来使用。

4、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实习生的规定劳动时间存在矛盾。文件规定的实习生工作不得超过八

小时,而我们实习的单位不可能因为我们而更改他们的作息时间。

5、企业的工作环境、工作强度与实习生的理想也有一定距离。所以保证学生安全一直是我们非常关注的问题。有些公司要上夜班,也有公司要出差,还有学生在外面送货„„每个点都有要操心的地方。

四、思考建议

①利用主题班会或学校开展的活动,加强职高学生的职前教育。或者利用一些活动课,创设具体模拟职场情景,给学生现场锻炼的机会,从而加强学生言行举止方面的修养。

②走出去和请进来。走出去是学校经常带学生到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去切身体会那里竞争的气氛,了解社会工作需求变化,学习应聘经验。或者让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应聘打工,直接增加面试经验,体验生活,了解社会。请进来是我们可以利用各方面的关系渠道,把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请进学校,做好进岗前的培训工作,包括学生态度、思想等必须进入状态;尽可能缩短学生角色转变的时间。也可以请本校优秀毕业生做演讲报告,或编写优秀毕业生先进事例集等。

③加强校企合作,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稳固的实习基地,是我们实习就业的基础和保障。学生受到企业欢迎,学校发展会更快。

2.中等职业学校系部管理 篇二

所谓“数理管理”, 首先要制订完善的班级管理制度, 让每项工作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然后利用数理方法统计分析班级各项事务的管理状况, 查找影响班级管理水平的主要因素, 分析造成某不良事件的根本原因, 便于发现管理漏洞, 将整改真正落实到可操作的具体细节中, 使班级管理避免盲目和被动。

柏拉图是美国品管大师Joseph Juran运用意大利经济学家Vilfredo.Pareto (柏拉图) 的统计图加以延伸所创造出来的, 又称排列图。柏拉图能够充分反映出“少数关键、多数次要”的规律, 也就是说柏拉图是一种寻找主要因素、抓住主要矛盾的手法, 利用它能找出80%的影响度的要因, 故又称二八定律。当我们面对众多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 由于时间与其他原因导致无从着手, 就可以用柏拉图分析找出其中最主要的问题, 然后解决, 这样就有足够的时间与空间去思考制订解决其他问题的对策。

不同学校班级量化管理分项有所不同, 我校主要分成纪律、卫生、安全、早操、课间操、升旗、学生会扣分7 项, 每项100分, 总计700 分。如果想要简单明了地一眼看出本周影响班级管理的主要因素, 就可以把它做成柏拉图。例如某周班级量化管理柏拉图分析见图1。

从图1 可以清晰地看到, 卫生、纪律、学生会扣分3 项的影响度超过80%, 严重拉低了班级整体管理水平, 是下一步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当累积4 周 (一个月) 后, 可以用柱形图清楚地显示班级管理质控情况。例如某学期前4 周 (第一个月) 班级量化管理分析见图2。

从图2 可以看出, 一个月以来卫生持续改进, 早操、课间操、升旗、安全方面保持平稳, 纪律和学生会扣分管理呈下降趋势, 是下一阶段质控重点。同时, 各项比较, 纪律是最薄弱的环节, 卫生次之, 需要考虑修改或是加强落实班级关于纪律和卫生的管理制度。

鱼骨图由日本管理大师石川馨先生所发明, 故又名石川图。鱼骨图是一种发现问题“根本原因”的方法, 也可以称之为“Ishikawa”或者“因果图”。其特点是简洁实用、深入直观。它看上去有些像鱼骨, 问题或缺陷 (即后果) 标在“鱼头”外。在鱼骨上长出鱼刺, 上面按出现机会多寡列出产生问题的可能原因, 有助于说明各个原因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当班级突发不良事件时, 导致问题的因素可能有很多, 通过头脑风暴法找出这些因素, 并按相互关联性整理成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的鱼骨图, 通过这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分析方法, 就可以找到不良事件的根本原因, 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避免班级管理中的随意性。例如班级中发生执勤班委与同学打架事件, 鱼骨图分析见图3。

经过班主任、全体班委和学生代表的集体讨论, 明确了这次打架的性质主要是误会, 找出了根本原因是违纪同学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清以及执勤班委情绪控制不良。双方很快就在良好的氛围中达成和解, 但同时也反映出管理上和环境上存在的诸多问题, 需要立即做出调整, 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当然, 能用于班级管理的统计学或管理学工具还有很多, 比如帕累托法则管理各种资源;艾森豪威尔法则决定班级工作优先等级;5Whys分析法进行突发事件归因分析;SMART原则制订班级目标, 这些工具的引入使班级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客观, 从流程化到标准化再到个性化, 形成自己的管理特色。另外, 对于许多职业院校的学生来说, 统计学和管理学也在辅修课程之列, 能在自我管理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真正把知识融会贯通, 不失为事半功倍的好方法, 也印证了“数理管理”的优越性。

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1 篇四

第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

第三条 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的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和落实激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政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接纳实习学生实习单位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二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

第五条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工作机构应当设主任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对实习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学校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实习期限;

(三)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

(四)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五)实习劳动保护;

(六)实习报酬;

(七)意外伤害保险;

(八)实习纪律;

(九)实习终止条件。

实习协议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实习期间,学校应当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有责任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需要推荐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和实习报酬,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实习单位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三

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

第十一条 安排学生实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烹饪类专业学生除外)、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向国外、境外派出学生实习的,学校须派遣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四条 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以“半工半读”模式实习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劳动与学习时间。

第四

实习学生、实习待遇和实习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鉴定,从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技术技能、出勤等方面提出评鉴意见,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五

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是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派出,负责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的学校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其职责是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组织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应当根据实习学生规模安排足够数量的实习指导教师跟班实习。对实习单位派出的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应当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掌握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能力、上岗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协调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实习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

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单位要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生产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企业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实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十五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未经实习指导老师准许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

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实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实习单位以及实习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实习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实习单位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文件要求,将支付学生的实习报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八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5.中等职业学校系部管理 篇五

发布时间:2010-8-19 9:59:36 来源: 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中等职业教育秩序,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中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及《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教职成[200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单独设置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学校)也要按照本规定执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籍前三年按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后两年参照普通高等教育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均可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限。考生应在开学一个月之内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后,学校应在两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到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或经省招生办录取取得学籍(五年制高职必须经省招生部门同意录取)。每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或录取时间可分为春、秋两次。

第五条:凡试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校,新生入学时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入学一年之内再定专业。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参加下年级学习。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案教育部2002第12号令《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失踪、死亡情况学校必须在一周之内报所属本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分学年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否则取消学籍。学生自动退学者,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退还本学年剩余学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不退学费。

第九条: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分为理论成绩和技能成绩;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规定理论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技能考核按初级、中级和高级等级评定成绩;操行成绩指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考核结果是确定学生科目是否重修的依据。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办法按教育部教职成[200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及省教育厅黑教职成[2001]245号《关于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文件执行,学生按教学大纲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实行百分制的学校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时间课程)均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一条:思想品德课和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育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和免考。

第十二条: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可在每学年初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或课程学习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第二专业学历证书,或由学校发放单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实行百分制的学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是否参加某一学科的考试,由本人决定,到教务部门备案;但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分数不得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分数的80%。

第十四条: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须由学校教育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四章 学制

第十五条:招收初中毕业生起点的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起点的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一年半至三年。

第十六条:学生科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学生科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入学一年后经申请与学校审批可参加社会创业,工学交替,边工边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参加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并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工学交替从业时间累计不应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年满十八周岁学生申请工学交替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申请须经学校批准。工学交替离校期间学生由家长(或其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校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科根据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校转专业学习,时间限定在入学一年半之内。转校或转专业可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生转校原则上在同类学校的相同专业进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转校、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及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即可;

2、学生转入本省内其它学校,须经双方学校同意,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独立设置高职院(校)招收的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及普通中专学校转业在未实行注册招生期间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学生跨省转校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并报转出学校和专业学校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从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根据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分。

第六章 升学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同一学年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但只要未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留、降级的次数不予限制。

第二十四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生某些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应重修;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重修的学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培养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教务部门考核合格并出具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可申请免修。下列证明可作为学校认定学生是否具备免修课程资格的参考:

1、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结业证书;

2、与本校同层次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学业成绩单或学分认证;

3、教育、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4、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颁发的会考成绩卡。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就学期间可根据家庭经济和本人健康情况提出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两年学制以一次为限,三年学制休学以二次为限,四年学制休学以三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个学年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后,报学校所属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报学校所属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休学次数超过规定(含每次休学不超过一年)者;留级及推迟毕业时间超过允许修业年限者;

2、在同一学年内考核(经补考)成绩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年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九章 纪律和考勤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五条:学生不准有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在校期间夜不归寝、吸毒等违反道德规范或学生守则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故意损坏公物等其它违纪行为,除给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对造成集体或个人经济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含折合成奖励学分),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学校也可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科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参加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打骂教师、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扰乱阻碍执行公务、行凶、赌博、偷窃、吸毒等屡教不改者或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6、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再次违反者;

7、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者(一天按六学时计)。

第四十一条:凡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使其认错悔改,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本人意见,对本人申诉、申辩的,学校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要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到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利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是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

第四十六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或达到学分标准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许毕业。未经省或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毕业生办理验印时间为每年一至二次。

第四十七条:毕业时,经补考后仍有部分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不及格或学分未达标,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语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受处分未解除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或操行评定,两年内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四十八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优秀学生提前达到毕业学分标准者可以提前毕业或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升学考试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提前办理相关毕业手续;毕业生因休学、勤工俭学或成绩不及格等原因推迟毕业者,待完成规定学分标准后,予以办理毕业手续。毕业时间自颁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加入社会信息网络,向毕业生提供用人信息及优质服务。同时,鼓励学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继续深造。

第五十条:独立设置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五年一贯制和“3+2”分段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完前三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因家庭困难等其它原因,在学生自愿的条件下,可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6.中等职业学校系部管理 篇六

一、完善的学校管理制度及落实是中职学校学生教学实习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

职业意识、服从意识、服务意识贯穿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可通过德育序列化教育活动及各种手段建立比较完善的教学实习管理制度, 分年级实施, 潜移默化。

(一) 汇编学生手册

学校可以自行汇编《学生手册》, 里面汇集教育教学及管理制度, 包括实习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办法等, 学生入学时人手一册。通过主题班会, 全校集会等各种形式学习里面的规范和制度。高一年级时候, 侧重点是学习各种规范, 培养学生服从意思和规范意识。高二年级着重培养学生的就业意识和服从意识。

(二) 分层教育教学活动

首先是加强校内实训课。让学生通过校内实训课了解企业的发展, 需求。了解专业特点, 学好专业课程, 增强动手能力, 为校外实习做好准备。其次是重视职业生涯设计和就业指导课。高一年级开设职业生涯设计, 让学生了解自己的就业趋向, 培养适合自己的理想, 设计自己的人生。高二年级开始就业指导课, 让学生从思想上, 自身素养上更加完善, 强化实习就业意识。最后, 在日常教育教学中, 进一步强化学生礼仪、行为规范、服从意识等方面的培养。让学生充分认识实习是中职学校的必修课程, 每一个学生都要按要求完成实习。在日常教育教学及活动中, 加强学生职业素质培养和养成教育, 教会学生怎样学会生存, 自食其力, 加强危机意识教育, 创造条件和机会让学生吃苦。通过职业生涯设计和指导课、主题班会课以及讲座等指导学生进行求职、就业、升学以及自身发展方向的选择。

(三) 加强校企合作, 强化行业联系

学校可与多家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成立企业文化氛围浓厚的、以企业命名的班级, 通过企业考察, 了解最新企业和行业要求及其专业发展趋向。学生的专业技能学习要与实际相结合, 要与企业和市场的需求相结合。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 实践尽量接近实际的情况。特别是在教学实习中应强化工作的内容和效果与社会接轨。根据不同专业, 定期开展企业讲座, 让学生进一步了解企业制度, 企业精神, 进一步培养就业意识, 服从意识。增加校企联合办学力度, 多安排学生外出参观学习、社会实践。

二、有效合理的心理干预是学生教学实习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职学校的特点, 中职二年级的学生必须到校外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教学实习。在学生参加教学实习之前, 对其进行合理的心理干预十分必要, 较为有效直接的方法是学校实习管理处联合教导处和学生处分别召开学生大会和家长会, 明确教学实习的几点重要意义: 一是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符合职业教育规律。职业教育尤其要强调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这样做, 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二是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三是有助于提高学生素质、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为顶岗实习打好基础, 帮助和促进学生就业, 提高就业率。四是能够减轻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学业。五是此举能为企业提供合格的从业人员、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

在明确意义后, 学校要同时对参加教学实习的学生提出要求:一是要努力学会学习: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 完成职业人的转变, 就必须加强学习, 向企业员工学习、社会学习、向生活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提升自身综合能力, 才能与时俱进, 适应社会的需要。二是要努力学会做人:要学会做一个有理想、有信念的、积极上进的人, 能经受挫折和困难的考验, 能调控自我情绪, 保持乐观的心态。要学会与身边的人沟通和交流。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尊重上司领导, 与工友和同事和平相处, 互帮互助, 遇到问题要勇于面对、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三是要努力学会做事: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到企业、行业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与技能, 要继续保持勤问好学、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 善于汲取各方面的知识, 特别要勇于实践, 在实践中接受锻炼, 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在实践中学会勤勉做事, 形成胆大心细、果断勇敢的优良品质, 在实践中全方位地展示自己的技术才能。

三、精选合格的实习指导教师是学生教学实习管理工作的基础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具备的是双重身份, 他们进入企业必须按照企业员工的要求对待自己, 同时他们还是职高的学生。两种角色的转换需要一定的时间, 所以, 教学实习的管理中必须要有实习指导教师。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 学校需要建立针对实习指导教师的专门的管理要求和考核机制, 以保证学生教学实习的顺利完成。

(一) 实习指导教师的基本素质

全校各部门大力支持学生教学实习工作, 保证实习指导教师能满足每个实习点的要求, 每个点按45名学生配一名指导教师, 每个实习点根据学生人数安排2-3名教师, 24小时驻厂伴随式管理。挑选的指导教师原则上是经验丰富, 责任心强, 能吃苦, 有耐心的, 专业能力强, 沟通能力强的优秀教师, 并且通过“老带新”的方式培养年轻教师迅速成长。实习处对确定的指导教师进行培训, 学习《带队老师实习职责》。

(二) 带队教师必备的工作素养

一是具有超强的责任感, 全面负责学生管理、关心学生生活, 作好学生思想工作, 与家长建立有效联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二是能够迅速到岗到位, 深入学生实习的岗位, 了解学生岗位, 掌握学生思想和行为动态, 积极、及时解决问题。三是充分了解并理解企业、岗位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与企业管理人员沟通, 配合企业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工作。四是认真执行学校制度和工作计划、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程序,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并认真填写《重庆市两江职业教育中心实习带队手册》, 如实填写实习学生表现。五是完成每月总结和学期总结, 随时小结, 以实习通报、工作汇报、座谈等形式及时反馈实习真实情况。六是作好实习学生表彰工作。即根据学生日常表现, 每个实习按照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评出优秀、进步学生, 回校后全校开会表彰, 学生代表现身说法, 发表实习感言, 这既是总结大会, 也是对高一年级的学生再次进行职业意识的培养, 效果更直接。

总之, 中职学校学生的教学实习是中职学校的一个重要特点, 也是学生必须认真完成的重要过程, 通过教学实习, 更好地为学生顶岗实习打好基础, 才能为最后学生真正走向社会, 走向就业岗位, 甚至为创业做好准备。

摘要:近年来,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 中等职业教育取得了让人瞩目的成果:根据市场和社会的需求转变教育观念, 改革办学模式, 加强了校企合作, 工学结合等, 为社会“订单式”培养了众多“品德优, 身体壮, 技能强”的专业人才。中职生由学生身份转变为“职业人”、“社会人”的关键是学生的实习过程。学生的实习包括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两部分。笔者就学生教学实习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完善的学校管理制度、加大心理干预、精选实习指导教师等措施以期提高学生教学实习管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教学实习,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梁天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研究[M].内蒙古师范大学, 2009。

7.中等职业学校系部管理 篇七

宁 波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甬教职成„2004‟391号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文教卫生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我局以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教职成„2004‟87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已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在省级及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开始全面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了《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校在实施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教职成[2004]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普通班等);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时可按专业大类注册(入学一学年后应确定具体的专业)。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经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取消其学籍,并将《新生录取名册》和注册的新生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分别报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3+2”高职教育班新生录取名册还应同时抄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处和挂钩的高职院校。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自动退学。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电子档案制度)。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及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意见》(甬教职成[2004]298 号)、《宁波市中等职业职业学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施办法》(甬教职成[2004]299 号)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并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及部分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甬教职成[2002]357号)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成绩评定应采用学分制。

第十一条 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第十二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综合实习。课程实习结合各专业课程教学进行,综合实习一般为一学期,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十四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应达到中级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某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但德育课、军训、实践课不得申请免修。免修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修),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并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参加补考。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应提供再 次补考的机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可以重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实评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取得相应的学分后,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课程(含实践课程)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在下一学期随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应重修或自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和补考后,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应重修重考,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按教学计划,凡一门课程分学期完成、且每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须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果单独进行考核的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 成绩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跳级,并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转学需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其中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同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必须补修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或下一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转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修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由学校提出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但需经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征得学生及家长同意。

第六章 工学交替、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允许延期毕业,延长毕业不超过二年,所得学分在注册学校保留五年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或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已入学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要求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休学期间学生管理由家长(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之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作出明确的约定。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复学须报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中专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1.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一学期连续无故旷课超过两周(不到实习单位参加教学实习达一周)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3.自愿要求退学或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学校须及时向主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公益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严格 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职业技能等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按甬教职成[2004]299 号文件规定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在校内公布,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受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主管学校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学生本人申辩及其家长(监护人)的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处分应书面 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普通中专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该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四十二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管学校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也可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二年。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修满规定的学习年限,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六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属的技工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3+2”高职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校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职业教育

学校

学籍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国家教育部职成教司,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厅,市职成教教研室。

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

8.中等职业学校系部管理 篇八

2009年7月底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了全国中等卫生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主编会议, 来自全国13个省18个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校长、教务科长、骨干教师参加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 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 共发放问卷60份, 回收55份, 有效问卷54份, 有效率为90%。

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课程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一) 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课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课程管理意识薄弱为了解当前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课程管理意识水平, 笔者从不同角度设计了问题, 对回答结果进行的统计如见表1所示。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 大部分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校长对学校课程管理的涵义认识比较清楚。当上级主管部门预设的课程指令与实际情况发生矛盾时, 66.7%的学校也能发现存在的问题, 但只对问题持观望态度, 不能主动解决问题。能主动去发现课程管理中的问题, 并创造性解决问题的学校仅占14.8%。这说明, 目前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课程管理意识薄弱, 学校领导的课程意识有待加强。

课程管理体制不健全从我国职业教育课程发展的历程看, 其管理方式与基础教育主要实行自上而下的集权式课程管理方式不同。为了使职业院校的课程内容能更加灵活地适应行业技术变化, 也为了职业院校能办出特色, 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已把专业、课程设置的大部分权力转移到了学校。职业教育的课程管理特别是对反映职业教育特色的专业课程的管理较为薄弱。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在管理体制上存在许多问题。从行业来看, 中等卫生学校隶属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从教育职能上看, 隶属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往往出现“都管、都不重视”的状况, 使得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失去了许多发展机遇。

教师缺乏课程管理权力教师是课程实践层面最具有权威的代理人。通过参与课程决策, 教师可以表达自己的课程权力, 并最终服务于学生发展的利益。可以说在学校, 与受教育者关系最为密切的课程管理表现在教师对课程的管理, 教师理应成为课程管理的主体。实际上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教师拥有多大的课程自主权呢?在回答“学校通常以什么方式来做课程决策”时, 80.3%的校长选择了领导班子商议制定对策, 让教师贯彻, 只有15%的校长选择让教师参与决策, 看重教师的意见。可见, 教师仍然没有摆脱忠实的课程实施者的地位, 即使有一定的自主权, 也只是限于课堂层面的。

课程管理内容不规范课程管理既包括对课程编制、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等活动的管理, 又包括对课程文件 (如专业标准、课程标准) 和课程资源 (如专业教学设备、教材) 的管理。健全的课程管理规范对课程的每个方面及每个操作环节都应有明确要求。例如, 在对专业课程编制的管理上, 既要规定专业课程标准、专业设备配置标准和专业教材的设计要求及送审办法, 又要比较严密地规定相关审议、审定机构的组成和运作方式以及审议、审定程序。我国尚未有全国和省市级的职业教育教材审定组织和相关规定。在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的管理上, 职业教育课程管理规范的缺乏更为严重。就评价而言, 由谁来评价、依据何种标准评价的问题都没有解决。由于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 导致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课程自主发展的空间过大, 课程开发的重复与无序, 严重影响中职护理人才培养质量。为此, 笔者开展了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课程内容管理问题的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统计见表2。

(二) 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课程内容管理存在的问题

培养目标定位模糊, 与卫生服务需求不相适应培养目标是学校教育活动的指南, 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 是确定学制、课程体系、教育内容和教学评估的重要基础。因此, 人才培养目标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 我国中职护理教育培养模式不够完善, 尽管教育部与卫生部为推动护理教育发展启动了护理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 制定了护理专业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 卫生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也于2007年修订出版了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但是护理教育如何适应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健康需求, 适应卫生服务模式和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 适应职业面向和岗位能力需求的变化值得思考。中职护理教育培养目标比较笼统、模糊, 特别是对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运用和发展护理知识、技能均没具体标准。在培养目标中没有充分重视对学生心理品质、道德情操、主体性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课程结构不科学, 理论与实践脱节在笔者设计的调查问卷中“对现行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先基础、后临床、再实习的“三段式”课程结构的看法, 79.6%的校长和教师认为“三段式”课程结构不利于学生尽早接触临床;不利于学生尽早树立专业理想和职业理念;学生接触临床的时间较少、较晚, 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 课程内容间的衔接较生硬, 学生学习较为困难。

课程体系安排不合理, 人文素质教育薄弱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文化课教学内容与职业的关联很少, 学习内容与未来职业联系不明显。调查问卷中关于“对目前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学生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人文素质”的评价, 90.7%的校长和教师认为目前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学生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人文素质不高, 有待培养和加强。

课程设置多而全, 护理特色不突出以学科为基础的课程结构, 课程设置多、分科细, 过分强调各学科的完整性、系统性, 忽视了学科间的交叉、渗透, 课程间不必要的重复较多。专业基础课不能很好地为专业课服务, 且内容陈旧, 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介绍较少。基础医学教材多数没有专业人员参编, 内容多强调学科的系统性, 忽视了专业性, 很难起到桥梁课的作用。临床护理教学内容以疾病诊治加护理要点为主, 护理特色不突出。

师资培养和培训严重滞后于课程改革教师是课程实施过程中最直接的参与者, 新的课程计划成功与否, 教师的素质、态度、适应和提高是一个关键因素。事实表明, 一些课程计划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并不是课程计划本身的问题, 而是由于教师不积极参与或不能适应的缘故。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和培训严重滞后于课程改革, 既有师资数量的问题, 也有学科结构的配套问题, 更重要的是教师基本素质和专业发展无法适应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笔者调查发现, 问卷中对“您认为教师没有被赋予课程管理权的原因”, 89.3%的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认为教师已习惯了按照上级指令教学, 参与课程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调查结果表明, 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教师课程意识、课程能力薄弱。

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课程管理问题的原因探析

卫生职业教育恢复发展的历程较短, 基础薄弱。在我国, 由于传统的“重知轻技”思想根深蒂固, 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不完善。因此, 在职业教育恢复发展之初, 国家及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只能首先把工作重点放在职业教育的规模扩张上。同时, 由于职业教育的专业繁多且变化较快, 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发展与行业企业的发展紧密相连, 无论是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标准的制定, 还是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的实施与评价, 都不能仅由教育行政部门独自承担, 还必须依靠行业企业的积极参与。卫生职业教育恢复发展的历程较短, 基础薄弱, 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在管理体制上具有特殊性。从行业来说, 中等卫生学校隶属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从教育职能上来看, 隶属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容易导致管理运行不顺, 因此, 中等卫生职业教育课程管理的难度很大。

对卫生职业教育课程特色的研究不够深入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内, 中等卫生学校被列为普通中专, 使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存在误区:死抱普通中专的名分, 自认为比其他中职学校高一等。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下, 使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无论是办学思想, 还是人才培养模式, 都沿袭了普通中专的传统办学思路, 其根本点是没有面向市场需求, 没有把就业作为导向。因而, 延误了对卫生职业教育课程特色的深入探索和研究。

对卫生职业教育课程管理研究不重视我国对课程管理理论的研究起步比较晚, 涉及面也比较窄。很多人认为教育管理包含课程管理, 甚至认为学校管理也包含课程管理, 所以就没有必要再专门对课程管理问题进行讨论了。事实上, 教育管理的研究是不能代替课程管理研究的。教育管理是解决宏观教育问题的, 比如教育人员管理、教育经费管理、教育行政等等。而课程管理解决的问题是比较具体的, 比如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编制、课程评价等。课程管理是一个关系到课程改革全局的重要问题, 是学校管理的主要工作。在较长一段时期内, 我国受到前苏联教育理论的影响, 课程被理解为学校开设的科目。课程被肢解后包括在“教学”这一概念之下, 因而, 课程研究被教学研究取代, 课程管理研究也被教学管理研究取代。至今, “课程即学科”的理解在我国依然占据主导地位。由于职业教育课程本身发展的不成熟性, 使得职业教育课程管理研究几乎空白。职业教育课程管理理论上的缺失, 必然导致实践上的盲目。

在我国卫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 中等卫生职业学校课程改革受到了普遍的重视。而课程的改革与创新关键是课程管理, 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是人所共知的规律。笔者认为, 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职业教育课程管理体制、重视和加强课程管理的研究是教育理论发展的需要和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实践的要求;是卫生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职业教育课程改革能够少走弯路、持续推进的必要保障。

参考文献

[1]蒋警华.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现状分析[J].卫生职业教育, 2005, 23 (20) :8.

[2]袁丽英.职业教育课程管理:问题与对策[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0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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