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2024-09-17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共10篇)(共10篇)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一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非税收入主管部门()。A.国务院 B.财政部 C.人大 D.审计署 A B

C

D

2.非税收入不包括()。A.社保收入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土地出入收入 A B

C

D

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施时间()。A.2016年3月15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6年1月1日 D.2016年6月1日 A B

C

D

4.非税收入的透明原则是遵循()的要求。A.预算法 B.会计法 C.政府采购法 D.宪法 A B

C

D

5.行政性收费标准由()制定。A.国务院 B.区级政府 C.县级政府 D.乡级政府 A B

C

D

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包括()。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 B

C

D

7.非税收入票据存根一般保存()年。A.1年 B.2年 C.3年 D.5年 A B

C

D

8.《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布的部门()。A.国务院 B.财政部 C.人大 D.审计署 A B

C

D

9.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属于()。A.法律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法规 A B

C

D

10.税务机关可以代征非税收入()。A.教育费附加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工会经费 D.社保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一般公共预算包括()。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 B

C

D

2.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包括()。A.行政单位 B.事业单位 C.地税部门 D.航空公司 A B

C

D

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原则()。A.依法 B.规范 C。透明 D.高效 A B

C

D

4.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运用()。

E

E

E

A.行政单位 B.财政部门 C.事业单位 D.代收机关 A B

C

D

E

5.非税收入根据性质不同,分别纳入()预算。A.一般公共预算 B.政府性基金预算 C.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D.社会保险预算 A B

C

D

E

6.下列非税收入应缴入国库的()。A.罚没收入 B.政府性基金 C.利息收入 D.教育部门收费 A B

C

D

E

7.非税收入不包括()。A.住房公积金 B.社会保险金 C.土地出让金 D.行政性收费 A B

C

D

E

8.《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主要规范费收入()。A.设立 B.征收 C.管理 D.监督 A B

C

D

E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1.非税收入要全部缴入国库。()对 错

2.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对 错

3.非税收入只能由行政单位征收。()对 错

4.非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 错

5.政府部门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对 错

6.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对 错

7.执行单位每年可以下级执收任务指标。()对 错

8.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是分类分级管理。()对 错

9.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可以自行改变收费范围.标准。()对 错

10.住房公积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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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二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对策与建议

2009年,全国非税收入规模为8996.71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1%。可见,非税收入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税收收入不可或缺的补充形式。从总量上看,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其地位日趋重要,尤其是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着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非税收入管理现状与原因

1. 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与管理办法存在混乱

非税收入在财政部门管理过程中,仍然除以一个规范化的过程中。目前,基本明确收费的批准权限是地方政府,有财政和物价部门来管理项目审批和制定收费标准。整个过程缺乏以有效立法形式确认的正规程序。这造成实际工作中仅有一部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中,大部分非税收入财政管理的视野之外。

2.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弱

票据是资金运动的会计表现形式,各项收入对应着相应的票据,各项支出也是对应相应的票据。如果票据管理规范,如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清算以及销毁等程序明了,各种挤占、挪用、截留、坐支行为就会从根本上杜绝。现在政府部门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由于缺乏监督部门,非税收入票据与税收票据相比较而言,管理上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繁多,多达百种,给管理上造成不变。

3. 乱收费现象严重

一般将乱收费称之为第三次收费,因为这些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凭借其行政权力和垄断优势而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既没有纳入预算内,也未纳入预算外收入。目前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严重干扰,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紊乱。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公民的负担,而且也对政府的声誉产生影响,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

4. 监管乏力

虽然纪检、审计、财政等在各自的职能范围行使监督权,但配合不力,单兵作战,有些无复检查,使被检查单位疲于应付;有些又成监管死角,监管不到。就是财政内部也协调不力,非税征收管理机关管征收,业务科(股)室负责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的财政专户资金支出的审批,国库科(股)室负责拨款。三者之间容易脱节,执收单位从非税征收机关领取票据进行收费,但不向非税征收机关报送收入进度报表,要直到执收单位来缴销票据时,非税管理机关才能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不是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也不得而知,除非时常去执收单位检查;国库科(股)只是按执收单位缴来的资金记账,也不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否坐支、挪用,也监控不到,负责支出审批的科(股)就更不会监管执收单位收缴情况了。

二、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分析

非税收入的管理存在问题颇多,其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 观念不改,认识不到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部门所有,把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自有资金,不是财政收入,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目前,仍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在资金使用上,仍然是谁收谁用,无须编预算,无须审批,就是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金使用进行审批也流于形式。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了一般预算管理,不与单位支出挂勾,一些执收执罚单位就消极怠工,该依法执收执罚的也不执收执罚了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观念没有改变,认识不到位”所造成的。

2. 相关法制不健全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非税收入管理规章制度。从目前整个非税收入管理来看,从立项、定标、征收到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还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因此,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项目合规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并且存在“自收自支、多收多用”现象。

3. 多头管理效率低下

目前非税收入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况,其中税费管理权限贵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两个部门的管理重点又各有侧重。如立项权贵财政部门,但收费标准归物价部门。看似分工合理,但问题颇多。由于,财政部门无定价权,因此无法体现出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4. 激励机制缺失

非税收入金额小,征收对象复杂,所涉及部门数量繁多,收入项目与环节又比较多,相应管理水平滞后。更重要的事,激励机制缺失。从目前现实情况中,可以发现,部分收取非税收入单位缺乏主动性,对一些非税收入的流失,缺少主动干预,主动核实的动力。这可能是非税收入与本单位收入之间缺乏有效联系,丧失了收取非税收入的主动性。

三、对策与建议

1. 在核算手段上,要实现复式预算

非税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这就要求规范一般预算收入项目。例如,彩票公益金收入和部分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单独编制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反过来,可以利用这些非税收入来帮助国有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2. 票据管理要严格

首先,票据权限必须明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应该学习税收部门统一非税收入的票据,从格式到内容,建立起专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除特殊情况,应要求下属部门尽可能使用通用票据。经过一个过渡时间段后,要求下属部门必须使用通用票据。其次,落实票据管理职责。政府行政职能包括票据管理,相应管理机构应该履行好自身职责,消除票据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商业化行为,从票据源头控制非税收入的流失。最后,强化票据管理监督职能。票据管理部门应该对下属部门领取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票据使用过程中不能出现一些纰漏,如,遗失票据,票据造假。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严惩不贷。

3. 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要到位,注意部门之间协调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拥有了解非税收入管理的权力,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他们的审查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必要审计,并经审计情况报人大常委和纪检部门,这就要求这些部门之间协调一致,避免多头管理出现,为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提高提供足够支撑。其中财政部门要财政部门要当好非税收入监管的主角。

4. 在技术手段上实现管理信息化

非税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与非税收入管理技术手段落后是密切相关的。这要求在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时,必须提高技术手段,譬如,利用现代网络手段,从管理信息系统入手,结合非税收入本身特点,开发非税收入主用系统,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联网,方便主管部门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使用情况。

四、结束语

非税收入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非税收入管理弱的局面无疑会降低非税收入的作用,因此,应该明确在非税收入上的权力划分,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实权划分,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贯彻落实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政府应该在非税收入管理同时,用好非税收入,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的利用效率,这反过来会促进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贾亚男, 崔光莲.新疆非税收入运行状况分析[J].新疆财经, 2010, (4) .

[2]管永昊.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现状及其规范管理问题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 2007, (6) .

3.浅谈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三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财政改革进行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做大财政蛋糕,认真研究当前非税收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清非税收入管理思路,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促进财政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财政部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非税收入列为政府收入的一部分,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从而全面、规范、明细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来源。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存在着大量的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在政府全部的公共收入中占据了很大比重,对微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都具有重大影响。

一是规模不断扩大,增长速度较快。建国以来,随着地方财权、财力不断扩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也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已经无法满足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这就迫使政府增设收费项目,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创收”,造成我国非税收入数额不断增长,且增长较快。

二是宏观税负较重,管理较为混乱。我国的非税收入规模一直很大,而且增长迅猛。因此,虽然我国宏观税负比重不高,企业和居民的实际负担的税费却很重。非税收入的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项目过多,管理上则职权分散、多头管理,秩序混乱,如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弹性大、随意性强;有的收费项目已经明令取消,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坚持征收等。

三是部门非税收入结构呈现明显不均衡性,尽管与各部门职能的特殊性有关,但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

四是在非税收入支出中,大部分用于非生产性支出,非税收入中消费性比重增高,经济建设贡献率呈下降趋势。

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上不清,把非税收入视为单位的自有资金,认为政府不必调控,无须管理;有的认为甚至把非税收入与过去的“三乱”联系在一起,等等。这种认识上的不足,影响了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制约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二是执法主体过于分散。从现行的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看,既有行政事业单位,也有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与税收相比,非税收入的执法主体过于分散。存在多头收费,机制不顺等问题,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于各部门上报收支存在随意性,很大程度上存在虚假平衡,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三是涉及范围宽,收支管理存在随意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中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它收入共八项,涉及范围很广,管理难度大。目前,不少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呈现出部门化管理的倾向,预算内外两张皮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收支脱钩未真正落到实处。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全额返还”或“比例返还”等管理方式,大多实行“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办法,使非税收入在征管和安排上都存在较大随意性。

四是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经济增长。一方面现行的收费超越了正常交易的范围,企业所要承担的税、费负担较重。另一方面收费挤占纳税,影响税收功能。对于政府而言,从整个经济中所获取的资源或收入是有一定限度的。政府收入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构成,二者之间存在着税费挤兑效应,非税收入规模过高必然影响到税收收入的规模,容易对税基产生侵蚀,影响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稳定、调节等功能作用的发挥。

五是分散国家财力,削弱政府调控。我国现行的非税收入中,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纳入了预算管理外,其他大部分都在预算外管理,是构成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巨额预算外资金长期分散于各地区和各部门,游离于预算和政府的监管之外,分散了国家财力。财力的分散,一方面导致大量的收费集中在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和单位手中,降低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则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造成分配秩序混乱,不利于政府统筹使用财力。

六是加剧分配不公,极易滋生消极腐败现象。非税收入收费管理的部门化和征收主体多元化导致了政府收费政出多门,资金管理混乱,大大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管理混乱还会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收费制度的框架设计使收费所得与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相联系,造成人们致力于谋求权力和扩大利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

一是以科学民展观为指导,转变非税收入管理理念。首先,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程度,增强政府汲取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能力,切实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水平,充分发挥非税收入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其次,坚持依法管理,使非税收入保持一个适度的规模,坚决防止按需取费和以收定支现象发生。再次,打破非税收入属单位资金的陈旧观念和谁执收谁所有谁支配的旧模式,实现对所有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和统筹使用,确保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四是通过加强管理,彻底走出收费一养人一再收费的怪圈,使非税收入在保重点办大事求稳定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构建地方财政收入体系。政府间财政关系和财政体制未能理顺是导致非税收入膨胀的一个根本原因,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和规范必须伴随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及规范化管理同步进行,并不断完善。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建立起合理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体系,调整税、费结构,特别是地方财政中的非税收入结构,把非税收入通过“费改税”从体制上调整税费结构,壮大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同时,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在科学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既要确保中央政府统揽全局的宏观调控能力,也要确保地方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是重新界定审批管理权限,建立完善的政府收入体系。建立完善的政府收入体系,就是要在政府收入中划清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界限,建立以税为主、以非税为辅的分配格局,明确各自规模、比例和作用。为此,需要对当前存在的各种非税收入项目重新进行审视,实施分类改革。

4.汉中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及缴销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收费票据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规[2001]001号)和《汉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发[2005]29号)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监(印)制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的各类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具体管理工作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业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结算票据》、《社团票据》等。

第五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专门用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业务的票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用票据。

第六条《行业票据》是为适应行业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限于特定行业收费使用。

第七条《 捐赠票据》是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或办理转赠事项的专用票据,不得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其他收费。

第八条《结算票据》是用于部门及单位非收费行为或资金往来结算使用的票据,不得用于对外收费。

第九条《社团票据》是用于社团组织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的票据,不得用于社团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罚没票据》是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执法单位依法对违纪、违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的收款凭据,不得用于收费。

第十一条 各类票据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三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及缴销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加盖省财政厅的“票据监制章”方可有效。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准擅自印制票据。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发放和核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其他款项都必须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凡不按规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级管理,执收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领购。领购票据的单位应属于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首次领购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收费的文件规定及《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单位凭《票据领购证》领购票据。再次领购票据时,除应持《票据领购证》外,并应缴销已使用的票据。经审核,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要全额解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后方可供票。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期限量领购,票据供应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六条 个别用票量很少的单位,符合用票条件的,可持单位介绍信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票据。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印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公开媒体上公告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要办理票据领购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尚未使用完的票据要予以交回,单位不得私自转让《票据领购证》和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九条 建立票据定期核销制度和年领年结制度。非税收入票据除通过网络管理自动核销以外,其他票据原则上一个季度核销一次,个别收费量较小的单位可以半年核销一次,年终要全部核销,不能跨使用。票据核销后剩余的空白票据,经重新登记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核销票据除核实登记收费金额外,还要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对违规收费的行为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与稽查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核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向票据管理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执收单位必须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应为五年,个别有困难的,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稽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3、伪造、制贩非税收入票据的;

4、未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的;

6、利用非税收入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7、互相串用非税收入票据的;

8、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9、管理不善,丢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

10、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机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5.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五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3月15日

附件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探讨 篇六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

(一) 非税收入概念和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 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非税收入与传统的预算外资金相比, 首先是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拓展;其次是在内涵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所有、财政管理”。从预算外资金过渡到非税收入, 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等财政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二)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还没有覆盖到全部管理范围。

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 只是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 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

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 情况复杂, 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 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 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 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 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 分散了征管力量, 造成管理脱节, 收入流失, 分配失控, 监督失灵。

3. 法律法制不健全, 缺乏约束机制。

目前, 非税收入的管理在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 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 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 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 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二、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 完善非税收入管理, 就必须摆脱原有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 可进行以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 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 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 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 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 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 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 统一征收, 统一管理, 统一政策。

2.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财政直收。首先, 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 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 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 通过在银行网点设立财政直收大厅, 实现单位开票、财政直收的征管模式, 并逐步深化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 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 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 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和统一监督, 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 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进行控制, 采取“验旧领新、限量发放”制度。其次, 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回收来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 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 跟踪每一张票据的具体使用情况。

4.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 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 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 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财政直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 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 实现信息共享, 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5.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 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 健全法律体系, 要提高政府文件的规格, 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 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 采取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督, 事后检查与事前、事中监督, 个案解剖与重点稽查, 局部检查与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 一切行动都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1.深化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实现科学化,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 按照“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 逐步扩大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范围, 改进其预算编制方法, 细化收支项目, 完善管理体系, 完整准确地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预算, 强化政府综合预算管理, 逐步实现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统一编制、安排、执行。

2.转变政府职能。应按照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职能“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状况, 把政府应做、必须做的事坚决做好, 把政府不应做的事予以排除。把投资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 重点保证公共支出的需要。

3.加快机构改革步伐。近些年来, 很多机构的成立都伴随着一批收费项目的出台, 形成“增机构—收费—养人—再增机构”的恶性循环。因此, 政府机构改革必须与规范非税收入同步进行, 要加快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 合理分流安置冗余人员, 严格控制机构人员数量, 将支出规模降到合理的水平上, 提高支出的效益和管理的效率。

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但是长期以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存在很多问题, 需要不断深化改革, 才能使政府非税收入得到有效规范。

7.地方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研究 篇七

关键词:地方政府;非税收收入;规范化管理

DOI:10.19354/j.cnki.42-1616/f.2016.17.31

建国之初我国就存在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管理模式也一再被沿用至今。近些年来,随着党的十八大的召开,我国对非税收入进行了全面深化改革,从而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实现财政收入的管理水平的科学化和精细化,但是地方政府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弊病也凸显了出来成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化的障碍。因此,为了能够对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进行实质性的规范,研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理论综述、现状和原因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政府非税收入理论概述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理论界在界定政府非税收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但在国际上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概括成了三套体系:国民账户体系、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和IFAC-PSC给出的定义。一般来说,政府为民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性质、特点、方式影响着政府非税收入的取得,政府非税收入不包括国家税收,但具有涉及面广、普遍性强的特点,影响着社会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除去税收的财政性资金,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他们代替政府履行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职能。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被称为“第一预算”的预算内管理方式,第二种是被称为“第二预算”的预算外管理方式,最后一种叫做制度外管理方式,不太严格,但确实在我国存在着。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的关系,后者是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演变、发展和进一步升华;二者都是政府财政性资金的范畴,但是在管理形式和涵盖范围上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分类。政府非税收入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不同。按预算管理方式来分,政府非税收入包括预算内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外政府非税收入,根据政府取得收入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校正性收入和资产资源型收入、规费和使用费收入;同时,政府非税收入可以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等取得,分别叫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款、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国际上对这些分类进行了归纳和整合,把政府收入分为了三大类:经常性收入、资本收入和赠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被包含进经营性收入的范畴。我国根据自身的情况,把社会保障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从政府非税收入中排除了出去。

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主体多元化,征收管理不够规范。征收主体多元化主要表现在政府对超过50个的行业和部门同时进行征收,不但使征收工作量加大,还扩大了征收范围,使得对征收的监管难上加难,各级地方非税收入的“三乱”现象频发。征收管理不规范表现在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现象的屡禁不止和不规范征收方式的存在,这些原因都使得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工作量空前加大,弊病百出却难以杜绝。

(二)预算管理乏力,资金分配不到位。与中央政府的财力相比,地方政府更容易发生财政紧缺的情况,这使得地方政府对预算的收支缺乏管制,往往是收多少用多少,谁收了就归谁用,各个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严重扭曲,部门支出和收入严重不平衡,政府非税收入的财政性被弱化,反而出现了随意收费的腐败现象。

(三)管理范围过窄,结构过于单一。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非税收入范围相比,我国没有博彩收入、政府的商品或劳务销售收入、政府提供水、电、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收费收入,相对来说结构比较单一,管理范围过窄,各个组成部分占比不均衡,税基和国家预算被一些分配不合法不合理的项目所侵蚀和肢解。

(四)监督机制缺失,法制建设滞后。截止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规范而完整的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着使得政府在进行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面对随意出现的不规范征收等违规行为也难以找到法律依据加以监督和处置,使得多收超支、坐收坐支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难以彻底落实各部门的预算和资金支出。

三、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一)思想意识层面。 “自收自管理”是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以来坚持的理念,在这种理念下政府往往混淆了单位自有资金和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属性和所有权有片面的认识,比如“毛多肉少”及潜在的财政负担和支出压力,因此对政府非税收入疏于管理以致种种问题的产生。思想意识层面的原因是导致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不力的根本性原因。

(二)公共决策程序方面。公共决策程序分为五个阶段:识别目标、定义问题、制定方案、评估与决策方案和实施并控制。然而在政府非税收入公共决策的实际过程中,这五个阶段并没有被真正贯彻落实到位,还是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审批决策程序比较落后、多头审批的弊端显现、对公共决策机制有不夠充分的认识和严重的政府非税收入标准制定“垄断定价”。

(三)管理制度层面。管理制度层面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共部门多渠道筹资、事业单位创收的方式和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得政府可支配财力的扩张和非税收入的混乱,第二方面是“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体制使得政府财政管理职能的弱化和非税收入征管力量的缺失,最后一方面是我国目前尚不合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存在,使得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无法可依,难以监管得力。

四、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对策

(一)完善和创新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要完善完善和创新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必须得健全政府组织体系,对管理基础进行严格规范,对项目目标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审批权限和票据管理进行严格规范,强化源头控制,对征管方式进行有效改进,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

(二)改革预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为了改革预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要对部门预算进行深化管理,完善预算管理体系,监督政府和各部门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

(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分配和使用。为了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分配进行规范管理,必须对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有机配置政府间职能,对政府非税收入支出进行分类管理,改变政府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同时规范资金的使用,建立和完善管理激励机制,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在政府财政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但是,针对与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不够规范、对范围和目的了解不清的现状,我国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对公共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预算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改善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的弊病,为公共财政建设做出应用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高梅娥.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策略[J].现代商业,2014,(31):85-86.

8.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八

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人行南京分行

省审计厅 省国资委

省物价局

省法制办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6年2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2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对非税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

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将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整体管理范围,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收入的管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监控非税收入的使用,努力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质量。进一步完善我省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的政府财政收支体系。

(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1.改革传统的票据管理方式,以计算机管理替代人工管理;改革“单位开票、单位收费”办法,实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征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2.在依法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一些增收潜力较大的项目加强管理,特别加强部分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

3.将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等结合起来,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行非税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统筹安排。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税收和非税收入,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避免分配不公、贫富不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保证非税收入专款专用的同时,对一些没有特殊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结余,适当进行调剂。

— 3 — 4.严格减免审批,建立奖罚机制。分级管理,属于哪一级的收入就由哪一级管理;省以下政府无减免审批权,减免收入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对具体征收部门和单位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并纳入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对征收不力未完成征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程序相应追减当年支出预算。

5.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在完善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结合审计监督、收费许可年审,将非税收入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推进政务公开,每年定期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定期向各级政府和人大、政协专门汇报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步骤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非税收入项目、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一是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的项目,严格新增项目审批,每年向社会公布项目目录。二是全面清理收费票据,归并票据种类,实现收费票据与收费项目的对应统一。除保留少量专用票据外,主要使用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购领、对账、核销等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自动控制和辅助完成。三是全面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房产、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对房产、设备、— 4 — 设施等国有资产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并对其有偿使用收支加强管理。

(二)制定并实施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办法。一是制定实施关于我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将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和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资源冠名权有偿出让以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入等纳入规范管理。二是制定实施《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办法》。三是制定实施《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办法》。四是制定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

(三)应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的要求,全省统一应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市县两级适时与省财政联网。实行大集中管理模式,即上一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对本级和下级非税收入信息全面监控。省财政按照统一的收入项目进行数据汇总、分析,为清理乱收费提供信息依据。全省各级财政仍按现行体制管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非税收入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不调用下级财政的非税收入资金。

为了加强对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5 — 负责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增设非税收入管理处,与综合处合署办公,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力量。在2005年选择省经贸委、司法厅、农林厅、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局等6个单位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在省直单位实行,重点是加强国有资本、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等收入管理方面的改革,条件成熟后,再实行非税收入综合预算方面的改革。在省直单位改革取得经验后,在全省各市县推广,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全面推开。

主题词:财政

非税收入△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9日印发

9.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九

第一专题

政府非税收入理论简述

按照现代财政理论和世界银行的分类方法,政府收入就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和社保基金收入四个部分。政府收入是保障政府权力机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由于还没有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基金与个人账户相挂钩,政府对社保基金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目前社保基金还不能纳入财政收入的范畴。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从资金来源渠道方面讲,债务收入不属于税收收入,也应当划入非税收入的范畴,只是它不属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单独把它列为一项,是为了保持统计分析口径的方便性和一致性。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从这个概念表述可以看出,政府非税收入有多个来源渠道,并且这些来源渠道差异很大。不同的来源渠道,其理论依据也不同,非税收入的理论呈现多元化现象。这种多元的来源渠道和理论依据,将非税收入化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下称“53号文件”)的分类方法,非税收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等6大类。其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理论依据比较简单,就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产权及其收益理论。广义上讲,产权包括所有权、配置权和处置权,很多书刊在上述三权之外,还将收益权明确为产权的内容。实际上,收益权是附着在三权上的权益,是所有权、配置权和处置权衍生出来的权益,不是独立存在的权益。从狭义上讲,产权就是所有权。不论从广义上还是狭义上来讲,既然是国有资本、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其产权就属于国家,由此带来的所有权、配置权、处置权也属于国家,与这三权紧密联系的收益权当然属于国家。国有资本、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方式有多种,既有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也有在产权、所有权都不变的情况下,让渡配置(使用)权;还有整个产权都发生转移的情形。这三种不同的权益转移行为,就是有偿使用行为。用通俗的语言可以表述为出售、出租、租赁、担保等等。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不论哪一种有偿使用方式,都是应当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其交易收入都属于国家的收入,也就是政府的非税收入。我们探究政府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理论依据,就是产权及其收益理论,这一理论是微观经济学中的基本理论,我们在这里不再赘述。

下面重点探讨一下政府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理论依据。我们探讨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实际上是在说明政府取得非税收入的合理性。政府的财政收支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在财政领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就是要依法理财,首先是依法取得财政收入。法律首先体现的是合理性,然后才是公正性。我们探讨非税收入的合理性,也是在寻找政府取得非税收入合法性的落脚点。

在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其经济和政治制度如何,人们都在享用两种消费品。一是私人消费品,如我们消费的食物、衣服、车辆、房屋等等,涉及衣食住行各个方面。这类消费品都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两个重要特点。所谓竞争性,就是某人消费一种消费品,会减少别人对这种消费品的享用。以我们消费的食物为例,在一定时期内生产者供给的食物是有限的,如果某一个人消费了其中的一部分,就会有其他人不能消费。所谓排他性,就是某人在享用一种消费品时,不允许其他人同时享用。比如一件衣服只能由一个人来穿,绝对不可能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同时在穿同一件衣服,也就是一件衣服不能由两个以上的人同时消费。这种竞争性和排他性,决定了私人消费品的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来决定的,也就是由市场来决定,市场机制排斥那些不愿支付现行价格而消费产品的人,从而使消费品分配给那些出价最高的人。人们消费的另一种物品是公共消费品,也叫公共物品。这种消费品的最大特点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他们在同一时刻同时为多个人提供利益;同时,如果排除某个人消费或者利用公共物品,也是不可能的,或者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公共物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防、公共治安、无线广播电视、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物品的供给者,是无法向消费者索要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的,因为消费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免费消费公共物品,在经济学经典理论中,免费享用公共物品的的消费者称为“免费搭车者”。由于公共物品的价格不能被消费者自愿接受,如果没有强制措施,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成为“免费搭车者”,为了持续不断地提供公共物品,国家必须强制让每一个消费者接受公共物品的价格,这种价格就是税收。所以,税收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税收政策适用于每一个公民和法人,不是只对某一部分人适用。从提供公共物品的角度解释税收的概念,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表述。我们在大学税收课本上学到的税收概念,一般是“为了保障正常履行管理职能需要,国家面向特定对象强制取得的收入”,这种概念是一种通俗表述,并没有说明税收的本质。

税收收入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关联性,只有明白了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理论依据,才能进一步探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理论依据。上面说到,为了持续不断的提供公共物品,必须向所有消费者征税,这是因为所有消费者都可以消费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种消费品在特定区域内是公共物品,如果把范围扩大,可能就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消费,或者不是所有人都必须消费,原来的公共物品这时就变成了准公共物品,如地方病的防治与免费治疗等。对于准公共物品,如果面向所有人征税,那些不需要消费这种准公共物品的人,就会成为“交钱拉车者”,显然不公平。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提供,政府层级不同,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公共物品的“价格”,或者说公共物品的成本补偿方式,与一个国家的税收立法权是紧密相关的。美国的联邦议会和州议会都有税收立法权,美国联邦政府面向全国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来获得成本补偿;州(省)政府面向全州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获得成本补偿。所以美国的州与州之间税种、税率都可以不同。我国与美国的情形不同,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没有税收立法权,所以,我国中央政府面向全国人民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取得成本补偿,省级政府面向全省人民提供的公共物品就不能通过税收的方式取得成本补偿。就全国来说,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都是准公共物品,中央政府面向特殊人群提供的公共物品也是准公共物品。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都不能以税收的方式获得成本补偿,只能按照排他性原则,由准公共物品的受益者付费,通过受益者付费获得成本补偿。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讲受益者付的是费,而不是税,这就是费的一个由来,也是政府收费的一个重要由来。美国的县以下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以及州和联邦政府提供的准公共物品,也是通过收费的方式来获得成本补偿。收费在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

收费还有另外的原因,或者说还有另外的由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一个与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联系非常密切的特殊经济现象,就是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个理性的人(公民和法人)的经济行为对另一个(些)理性的人产生了影响,受到影响者没有因受到损害而得到补偿,或者没有因得到利益而付费的现象。外部性又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某个理性的人(公民和法人)对另一个(些)理性的人产生了有益的影响,也称为正外部性,如个人开展卫生防疫活动,个人拿钱修路、架桥、办教育等等。外部不经济是指某个理性的人(公民和法人)对另一个(些)理性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如企业排污行为,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等。如果一个企业开展生产活动,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成本是企业的私人成本;排污造成外部承担的费用,叫做外部成本或社会成本。排污企业需要对造成的外部成本进行补偿,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外部成本补偿理论,我们征收的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就属于成本补偿收费,这类收费都是管理类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也是外部不经济形象,因为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是由法律法规和道德所规范的,如果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违法违规,就会扰乱他人的生活秩序,对违法违规的人进行处罚所得的罚没收入,也是外部成本补偿收入。

政府性基金有两种来源渠道。一是财政内部在支出时切块安排,二是面向社会征收。前一种情况有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这类基金不存在理论依据问题,是政府根据需要对财政资金作出的一种支出安排。后一种情况如地方教育附加、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等,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的一种成本补偿,严格来讲,这种类型的政府性基金就是税收,只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市化步伐太快,社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太多,而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又高度集中,调整税率、税基的灵活性不够,只能根据支出需要,以政府性基金的形式,参照税收征管方式,为政府筹集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的资金。从发展角度来看,政府性基金应当逐步被税收所取代。

10.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考 篇十

[关键词]非税收入性质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各项财政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如何改革已成为财政综合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认真研究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管理,对强化财政管理,健全财政职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性质

非税收入按其性质是指除税收收入之外的全部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性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税财政资金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二是非税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调控权属于政府,管理权属于财政、二是票据统一印制或监制;四是国家通过治理整顿,逐步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收费、罚没、预算外收入等是一个递减的趋势,五是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税收特征,有则收,无则不收;六是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非税财政收入呈多变的发展趋势,一般与地方经济不存在增减关系。所以对非税财政资金管理应凭据其固有的特点和各地实际,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完善收费基础,筹集调控资金,落实综合预算,使非税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二、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理论缺失

税收、收费、价格、利率、工资等都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共同构成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体系,它们之间相互制约,从不同角度独立发挥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和收费都是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的手段,其中税收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实施经济控制的主要手段。收费的主体虽然也是国家,但从目前情况看,实际执行主体是诸多部门和单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收费属政府行为,强调的是成本补偿和谁受益、谁负担等原则,与等价交换无关,主要调节政府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价格的执行主体是市场,价格的高低是市场的晴雨表,反映市场商品或劳务的供求关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主要调节企业之间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用价格原理调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必然产生政府权力商品化,导致乱收费行为的泛滥。目前实际工作中都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价格办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界定为价格范畴。这是多年来,多次进行收费整治,但仍然没有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怪圈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长期以来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大,且常常是多头并管,权责不清,等于没有好好管理。相当一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非税收入使用效益低下,透明度差,既不能形成有效财力,更难受到有效监督,由此也滋生出了不少腐败问题。

1、对收入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重点是对国有资源收益类的征收管理有待加强。一是对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如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泊位经营权、道路的命名权等;二是对资源利用的深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目前还存在着规划管理滞后、利用交通工具、站点设置的户外广告未征收资源使用费、广告资源多头征收等问题;二是征收管理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如海域使用金等有些项目征收不足。由于现行非税收入收费主体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门,几乎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有的部门的收费罚款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收多收少、收与不收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弹性大,随意性强,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对其进行监督的管理成本太高,无法做到切实有效的监管。

2、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对非税收入本质属性认识上和管理理念上的误差,目前在资金的使用上还存在着“谁收谁用,多收多用”的模式。虽说从表面上看已实现了“收支两条线”,但实际收入与支出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并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的利益。由于预算内财力的原因及一些历史因素,政府默认非税收入成为支撑部门运转的一种选择,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收费的多少与单位的福利水平、个人收入息息相关。非税收入难以进预算“笼子”,政府统筹调剂乏力,无法体现非税收入作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也导致了部门之间的不公平。在部门预算上则表现为预算制度不健全:非税收入除一部分纳入了一般预算管理外,还一部分虽纳入了综合预算编制,但实际在目前财政状况下也只能采用比例返还的做法,无法实现全额预算管理。

3、管理的方式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仅局限于“以票管费”的固有思路上,只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进行常规的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原有的潜在收入逐渐显现出来并呈规模不断扩大之势,如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中的政府特许权收入、国有资本的经营收入等,对这部分非税收入,由于征收主体不明确,征收方式不统一等原因,容易脱离财政监管,造成收入的“体外循环”。二是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在收费信息的传递上还局限于银行代收资金后向财政传递票据及信息的层面,没有做到收费单位与财政、银行的联网,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做不到实时监控。二是管理力量薄弱。非税收入分散在各个部门和单位,每个单位又有多则几十个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标准、收缴方式各不相同,仅靠收费管理局几个人员既要管理票据领购、发放、结报、核销,又要进行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日常性工作,往往只能做好表面工作,监控不能到位。

(三)、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

我国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预算法》以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不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内容。当前,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分散或联合发文的决定、办法、通知,法律级次较低,不易协调,实际贯彻执行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一些地方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是没有全面涵盖非税收入管理内容。而且在这些政府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中,还有一些是以“预算外资金”为管理对象,对非税收入的分类没有统一明晰界定;对违犯非税收入管理的人或事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或惩治的制度规定,非税收入在征收、征缴过程中还时有不规范行为发生。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上加难。

(四)、监督检查不到位

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是保证非税收入资金安全,提高支出效益,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财政监督部门人员力量不足,没有专职机构对非税收入实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不到位。

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考

政府非税收入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长期积累形成的。从长远看,必须深化经济、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的深层次矛盾,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科学、规范、有序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近期看,应当积极总结非税收入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非税收入管理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一)加强法制建设和制度规范,为依法监督提供依据

要摒弃原有的预算外资金观念及其管理模式,引入非税收入这一全新理念,就必须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对非税收入进行严格管理和有效监督,是推进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使非税收入真正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而有效的组成部分,真正担负起政府财政分配的重要职能,成为促进经济和事业发展、平衡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使监督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当前,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分散或联合发文的决定、办法和通知,法律级次较低,不易协调,实际贯彻执行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在这些政府文件中,基本上都是以“预算外资金”为管理对象,对非税收入的范畴还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此外,对违反非税收入规则的事件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或惩治的制度规范,也使得非税收入在征收征缴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力和违规行为的多发。

(二)、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在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执行,严禁该收不收,该罚不罚或擅自少收、减收、免收。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出让、转让、租赁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买、招投标等竞价方式,不搞暗箱操作。同时要大力竭止“二乱”现象的发生,充分挖掘非税收入增收潜力,确保合理增收,做大财政收入蛋糕。

(三)、加强非税收支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综合预算编制体系。

一是由于非税收入非稳定性和征收单位积极性影响对其收入预算的科学编制,因此在编制部门非税收入预算时,需对执收单位收支进行认真调研,在保证部门日常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探索鼓励执收部门积极性的部门预算;二是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建立专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实时联网系统;二是加强票据管理,建立以票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体、专用票据为辅的非税收入的票据体系,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

(四)严格政策加强稽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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