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律所实习报告(精选12篇)
1.法学专业律所实习报告 篇一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习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2021法学实习心得体会范本精选3篇2021法学实习心得体会范本精选3篇。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 处处小心,时时留意 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
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法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心得体会。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在实习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习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习日记。在这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实习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必须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 我成长了,也成熟了,这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要感?谢我们西湖法院,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民一庭的所?有前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帮助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帮助。
2.法学专业律所实习报告 篇二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全日制实习模式,交叉制实习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 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功能得到明确和加强,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专业实习作为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 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学专业实习是学生通过参与公、检、法、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工作, 直接接触法律现实问题, 将所学知识在实践中验证和应用, 学习和获取法律实践经验的过程[1], 是由学校组织的、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的专业实践教学活动。专业实习的实质是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直接参与对真实法律问题的处理, 因此, 以观摩为主的专业见习和对真实案件进行的模拟庭审等实践教学活动都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专业实习。十多年来, 笔者每年都担任专业实习的带队教师, 通过与实习学生和有关实习单位的交流, 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组织和管理作了较多思考, 本文仅就本科生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反思
目前, 众多高校在法学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上很不一致, 除了前三个学期之外, 从第四学期到第八学期, 都有不少学校作了安排, 有的是利用正常的教学时间, 有的则是完全利用寒暑假期, 或者占用部分假期时间;在实习期限上, 也是从4周到8周不等;有的是安排一次, 有的则安排两次, 即既有中期实习, 又有毕业实习。虽然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 高校有权自主决定, 但不少高校的安排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 甚至存在较大的问题, 以至于对实习的效果产生了很大影响, 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 开展专业实习的时间欠妥
在开展法学专业实习的具体时间上, 有些高校的安排不够妥当,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甚至之前时间, 为时过早。由于专业实习涉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多个部门, 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大诉讼法等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的绝大多数甚至全部, 还要学习律师与公证制度、司法文书学、证据法学、仲裁法学等课程, 加之前两个学年外语、政治等公共课程设置较多, 一般情况下, 这些重要的专业课程要到第五学期才能开设完毕。这就是说, 一些高校将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学期都是不合适的。
第二, 专业实习时间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时间冲突。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就是毕业实习, 时间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学期, 正好处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的阶段。近年来由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较低, 迫于现实的压力, 许多学生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 对于实习只是三心二意, 敷衍了事, 实习自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毕业实习一般采用分散实习方式, 由学生本人联系的实习单位分布于全国各地, 学校难以监管, 实习效果更是差强人意, 甚至存在不少“虚假实习”现象, 即学生虽然提交了盖有实习单位印章的实习鉴定, 但他们并没有真正参与实习。对于一些高校而言, 这种安排是一种无心之失;但是对于某些不太重视专业实习的高校, 则是刻意为之, 目的就是让学生利用实习时间找工作或准备考研, 从而提升本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和考研率。
第三, 专业实习过多占用寒暑假期时间。有些高校将全部或者多数实习时间都安排在假期, 也是难以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的。寒假时间较短, 加之中间包含一个星期的春节假期, 短短20来天的时间, 根本不够安排专业实习。暑假虽然有近两个月时间, 但利用暑假实习也有不少问题:一是刚刚结束了一个学期的学习和考试, 如果马上就安排实习, 学生没有经过必要的休息就进入实习阶段, 必然会产生排斥心理;二是有些学校将实习安排在大三结束后的暑假期间, 而很多学生想利用暑假准备当年9月的司法考试;三是我国夏季多数地方天气炎热, 学生要顶着高温酷暑参加实习, 实习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四是学生暑假期间, 很多实习单位会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 这样就可能出现实习学生在一段时间之内无人指导的情况。
(二) 专业实习期限设置过短
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而足够的实习时间是专业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目前多数高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时间为4到8周, 然而这一期限是不够的。要想实习有较大收获, 学生就应当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处理, 而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全过程, 少则需要三个月左右, 多则半年以上。一到二个月的实习时间太短, 往往是某一案件尚未处理完毕, 学生就不得不离开, 实习效果无疑将大打折扣。而且学生到实习单位有一个适应过程, 一般需要一周左右才能进入实习状态, 这样有效率的实习时间就更少了。实习时间过短, 学生只能是走马观花, 浅尝辄止, 实习效果很难保证。
因为时间较短, 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不可能确定一个系统的指导方案, 也很难将一些较重要的专业性事务交给学生处理, 学生在实习中常常只是担当了勤杂工的角色, 或者主要是作为一个旁观者, 而不是一个参与者。虽然耳濡目染也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悟和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但学生的职业能力却不可能得到太大提高, 专业实习的目标也就难以真正实现。
有些高校虽然既有中期实习, 又有毕业实习, 两次实习时间一般都在两个月以上甚至更长, 但如前所述, 毕业实习形同虚设, 大多数学生并没有认真甚至没有真正参与实习, 因此真正有效的实习时间并不多。
(三) 全日制实习模式效果不佳
目前, 几乎所有法学专业实习安排都是采用全日制模式, 即在实习期间内, 学生每周连续实习五天, 周末休息两天。但从多年来实习学生反馈的情况看, 这种安排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学生难以适应。为了节省经费和便于管理, 目前各高校往往是在当地联系实习单位, 安排学生实习, 而学生仍然住在学校, 每天早出晚归, 与上班族无异。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 实习期间, 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以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由于学生长期生活在校内, 早已习惯了相对舒适的校园生活, 当生活规律突然之间被完全打乱, 学生就很难适应, 从而对实习产生一种抵触情绪, 实习自然也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特别是一些实习单位离学校较远, 往往需要转乘公交车才能到达, 学生为了按时到达, 需要比平时提前一个多小时起床, 如果一周五个工作日都要早起, 学生往往是叫苦不迭。有些学生要么就经常性迟到, 要么就经常以生病或其他理由请假休息, 不仅实习时间得不到保障, 而且给实习单位留下了纪律涣散的不良印象。
第二, 实习较为清闲。为了腾出实习时间, 高校往往将学生实习前后的教学环节安排很紧凑, 但是到了实习期间, 不少学生却常常任务不多, 有时被安排从事一些与专业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勤杂事务, 如整理案卷、复印材料、校对文件等, 有时甚至整天无所事事。以至于一些学生只好带上专业书籍来学习, 一些学生则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看新闻甚至玩游戏。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 主要是因为指导老师责任心不强或者对实习生不够信任, 但一些部门的工作较为清闲也是重要原因。一些单位的指导老师常常以“没什么事”为由, 一连给学生放假几天, 而学生以“没什么事”为由请假或者缺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创新
综上可见, 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实习时间安排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保证专业实习的效果, 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有必要对实习的时间进行调整和创新。
(一) 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以一次为宜
鉴于实习的次数直接影响着实习时间的安排, 有必要先对实习的次数进行讨论。从理论上而言, 专业实习次数越多, 学生学到的职业技能也会越多。基于这种考虑, 一些学校安排了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内的两次集中实习, 但笔者不赞同这种安排:一是因为毕业实习形同虚设, 效果很差;二是因为两次实习增加了实习安排的困难。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过渡, 有法学专业招生资格的学校不断扩张, 至今全国已有600多所学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2], 法科学生人数迅速增长。近年来虽然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数量也有一定增长, 但仍然难以满足众多法学院系学生的实习需求。在这种情况下, 有些学校安排一次集中实习尚且不易, 如果安排两次就更加困难了。
笔者主张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以一次为宜, 但并不反对学生基于自愿多次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 相反, 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寒暑假期, 自行联系有关单位, 以法科学生的身份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实习, 增强感性认识, 了解法制现状, 学习职业技能, 在实践中认真思考和探讨一些问题。这种自主进行的实习, 由于并不纳入教学计划之中, 学校不负责组织和管理, 学生在实习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只要不与学校安排的教学环节相冲突即可。至于实习的次数, 学生当然也可以自主决定, 但也不能一味贪多, 而应当注重实效。
(二) 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最为合适
如前所述, 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不应当安排在最后一学年, 也不宜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 因此第六学期是安排实习的最佳时期。众所周知, 第七学期是大学生开始找工作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时期, 但对于学生而言, 第六学期同样也是一个关键时期, 因为学生往往会在这个时期决定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 比如是选择考研还是就业, 如果就业, 是进企业、律师事务所还是考公务员进政府机关?如果考研, 到底选择哪个专业方向?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 让学生通过亲自参与有关法律实务活动, 直接了解我国法制现状和法律职业者的工作情况, 对于即将到来的择业和考研方向的确定, 对于个人发展方向的规划与定位, 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可能有人说, 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 那么最后一个学年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呢?鉴于学生面临复习考研和找工作的实际情况, 必须给学生预留较多自由支配的时间。第七学期可以开设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和一些选修课程。学生经过了第六学期的实习环节后, 对自己所参与的实习事项已经相当熟悉, 此时开展模拟法庭审判, 效果无疑是最好的。针对考研学生以及拟就业学生开设几门相关课程, 供学生选修, 也一定会受到学生欢迎。第八学期则安排给学生写作毕业论文。
(三) 采用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交叉安排的模式
鉴于现行的每周五天的全日制实习模式存在较多问题, 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将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活动交叉安排, 笔者姑且把自己倡导的这种模式称之为交叉制实习模式。具体来说, 就是学校在与实习单位协商之后, 确定第六学期每周两至三天为实习时间, 如确定每周一、三、五或每周二、五为实习时间, 每周剩下的两至三天则在校内安排教学。一般情况下, 第六学期为20周或21周。仅以20周计算, 若学生每周实习两天, 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40天, 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8周时间;若学生每周实习三天, 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60天, 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12周时间。
这种安排有很多优点:第一, 从表面上来看, 学生实习时间与集中安排两到三个月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实际上是延长了实习时间, 使学生有机会在整整一个学期 (将近五个月的时间, 而不是两到三个月时间) 里, 完整参与几个案件的审判, 也可以接触到更多案件, 学到更多的职业技能。第二, 避免出现有时实习单位案源较少、业务不多, 实习生连续数日无所事事或仅从事勤杂事务的情况, 使学生能够将每周两三天的实习时间真正用于处理法律事务, 提高职业技能。第三, 这种交叉制实习模式, 减轻了学生每天都要早起去实习单位的负担, 提高了大家参与实习的积极性。第四, 对于实习之中发现的知识上的欠缺, 学生可以利用在校时间进行充电;对于实习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 有更多的机会向学校老师当面请教。此外, 在不同单位实习的学生, 也可以有更多时间交流实习感受, 讨论疑难问题, 实现共同进步。
实习期间, 校内的课程应当以选修课为主, 也不宜安排过多, 要给学生留下一定的自由支配的时间, 以便解决课程学习和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于学生不是每天参与实习, 而法律实务活动的时间也不是学校所能决定的, 这样就可能出现校内教学活动与某些重要的法律实务活动时间相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应当允许学生经过请假手续后参加实习。例如, 学生重点参与的某一案件的开庭审判正好安排在学生上课时间, 就应当允许学生请假去旁听。
当然, 这种交叉制实习模式, 只是适用于实习地点在本地的高校。对于极少数实习地点在外地甚至外省的高校, 由于实习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 而且学生在实习地点住宿, 仍然应适用传统的全日制实习模式。
参考文献
3.法学专业就业形势分析 篇三
法学教育缺乏准入机制
蓝皮书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入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国家和省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学校的校级官员任命、人员编制、招生人数、教育经费等重大事务,对学校的法学教育行使着直接的控制权,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难以自主发展。
院系设置利益驱动明显
近年来,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更趋明显,各院校纷纷设置法学院系,不同成本却获得相同的收益,同样学位不同“含金量”,出现了经济学上所称的选劣不选优的“逆向选择”现象。
蓝皮书同时指出,过去中国的法学教育集中于高校的法学院系,教育层次也以本科为主。20世纪80年代后,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纷纷出现,呈现出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共5个层次,法学教育层次、形式和机构之多、之乱罕见。一些院校在缺乏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法学院系或者法律专业,师生比例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
法学教学脱离实际
我国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终生从事该专业的教学和研究,而不涉足其他专业,成为制约中国法学发展壮大的一大瓶颈。加之各法律院系的教师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
法学就业率文科中最低
4.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篇四
这个暑假过得很充实,很高兴能够在法院实习。在此,我非常感谢为我联系法院的学长、学姐、朋友以及二七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邢法官和陈书记员,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给予了很大的指导和帮助。
这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但却让我学到很多知识,其中很多是书上所学不到的。通过实习,我了解了法学知识在现实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及程序步骤,检验并巩固了自己所学习的知识。这次实习中,我在刑庭参与实习。主要实习内容有:听庭、帮助书记员整理卷宗和复核、送达、执行和讯问、旁听休庭评议、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并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经过实习,我的实践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下面我把自己在实习过程中学习的知识简介一下。
首先,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执行通知书。刚到法院时,陈老师给了我一些卷宗以及一些已经结案的案件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我把这些案件总结了一下,由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主要审理一些简单的、危害性不大,以及可能不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例如盗窃案、职务侵占案、诈骗案、贩卖毒品案、非法行医案、故意伤害、抢劫案等等,所以,盗窃案占很大比重,其次是贩卖毒品案和诈骗案。通过这些卷宗我还发现,盗窃案中盗窃数额一般都比较小,案件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所以多适用简易程序,判处刑罚也多为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由于其属于自诉案件,所以,邢老师多以调解进行结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也多以调解结案,最终使双方都能满意。另外,陈老师还教我书写执行通知书,如有期徒刑、拘役用的执行通知书、宣告缓刑用的执行通知书等。这些通知书都是长联的,一式四份,一份发送给看守所或存根,一份入卷存档,一份回执,一份发给罪犯。对于在押的罪犯若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还需要另写一份执行通知书,但与前者不同。因为现在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因此陈老师又教了我如何书写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和结案登记表。
在了解案件如何判决的情况下,陈老师开始教我整理卷宗与复核判决书上的信息。对于每一起案件,法院存档的卷宗包括三卷,正卷两本:一本是法院审理卷,1
属第一卷;一本是检察院的立案及证据卷,属第二卷;副卷一本是法院判案内部文书卷,属第三卷。而我们主要整理第一卷和第三卷。这两卷整理时要按照“诉讼档案卷内目录”中的文件顺序整理,例如:先是起诉书(自诉书)及附件、送达起诉书笔录、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还有其他文件及开庭前的通知、公告底稿等开庭前的准备文件,其次是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及陈述词、判决书、裁判书正本、附带民事调解书、宣判笔录等开庭审理文书,接着就是提押票、传票、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存根、回执等执行文书,此外还有赃物、证物处理手续。看着很简单,实际涉及很多法学知识,特别是刑事证据和程序部分以及刑法罪名构成要件等知识。这些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是基本知识的娴熟运用,也是对我基本知识的考验。
作为一名实习生,我一直很喜欢去旁听案件。这让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再者,二七区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在整个开庭过程中,开庭时间很短,给人的感觉是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决早有结论。但我感觉,基层法院的法官任务很重,每天都会接到新的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就会给我们的法官节省了很多的时间去审理那些复杂的案件,没必要走一些无用的步骤,那样只会很浪费人力和财力。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间很短,但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另外,一般来说,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不一定出席支持公诉,这个环节会改为独任审判员代为宣读起诉书。而在普通程序中,则由公诉人宣读,严格的要求是把起诉书从头至尾宣读一遍。但实践中,一般审判长为节省开庭审理的时间而要求公诉人直接宣读“经依法审查查明”以后的部分,起诉书前半部分因为已经在核对被告人身份时使用过,这时就省略了。公诉人宣读完毕,审判员将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起诉事实的意见并进行陈述,通常被告人和辩护人不会对事实有意见,但都会作一些陈述。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十分喜欢打乱现场审判员的思路,而且陈述的时候还会涉及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审判长自己分辨清楚核心,制止被告人肆意扩展,但是也要注意不能粗暴打断,使被告人的陈述权受到侵害。
最后,我还想说一下我在2010年12月13日旁听的一个涉及未成人妨害公务的案件。由于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审观摩暨少年审判工作现场会在二七区法院召开,故该
案件被作为观摩案件公开审理。虽然此次庭审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 “谈话式”审理方式,并且尽量用谈话的方式,使用与未成年人阅历、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相一致的语言,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教育,但我认为它始终是一起涉及未成人犯罪的案件,在众多人旁听以及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下公开审理,对于仅是中学生的两名被告人而言,心理伤害很大,这也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产生很大的阴影,影响其一生。而且,以后很可能会导致他们受到社会上人们对他们的歧视与排斥,无法真正回归社会,最终选择放弃自我。此外,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16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即可以公开审理。但我认为该案件性质不是太恶劣,危害性也不大,不应该公开庭审,至少不应该让媒体公开报道并现场拍照。两个未成年被告人因年幼无知,不懂法律才会违反法律,这也是我国法律宣传不足造成的。
此外在实习中我也经常和老师讨论一些案件和法学理论知识,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和自首与坦白的界定,还有监视居住在实践中的运用。因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均表明监视居住不可折抵刑期,但是公、检机关为尽快侦破案件,会以监视居住对其折抵刑期的条件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或坦白,所以在起诉书及判决书上就会显示“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话。我认为这样做很好,便于操作,也有利于快速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及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给罪犯变相减轻刑罚,使其有悔过自新的机会并尽快回归社会。另外,我还发现,现在我省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大特色,即“圆桌庭审”。这种庭审模式在氛围上强调“和”,给当事人亲切的感觉,也体现了审判工作者的人性化,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隔阂与对抗心理,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便于当事人之间沟通,也便于法官和当事人交流与沟通,进而进行调解。工作固然需要创新,但不能随便改变规则。“圆桌庭审 ”虽然说有很大的优点,但这种优点更多的体现在民事审判庭以及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刑事审判庭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多是一些性质恶劣、较复杂的案件,如果还使用“圆桌会议”的方式就无法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威慑性与严肃性。此外这种模式也不利于旁听公众看清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官的面目。所以,如何适用好“圆桌庭审”这一模式的重点就是明确它的适用范围,明确什么类型的案件适用,什么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在这方面,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与总结。
以上是我在实习时学习的主要内容以及自己的见闻。
总之,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
5.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 篇五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范文篇一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 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
在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 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 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 5 天的珠海市五 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 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 少。
然而在这一个月 xx 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 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 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 类案件产生了兴趣。
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 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 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 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 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
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 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 《认购书》
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
这种观点认 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 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 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
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 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
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 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 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 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 的制约。
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 终止而终止。
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 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
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
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 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 为规定其内容的
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 《认购书》 相当于买卖合同。
其理由是: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 定;
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 括的条款;
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 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
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 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 买卖关系;
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 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 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 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 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 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
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 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 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 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
签订《认购书》不 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
《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 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 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 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
《认购书》的签订是为 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 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 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规定 《认购书》 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
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 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 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 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解释》第五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 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 买卖合同。
”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 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 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 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 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 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 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而商 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 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根 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 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 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 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 认购。
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 《认购书》 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
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 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未取 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 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
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 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份商品房 《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 间等条款。
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 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
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 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 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
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 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 《认购书》 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 “定金” 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 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 xx 律师 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 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
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 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 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 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
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 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范文篇二 在这将近20 天的时间了,我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初 步了解,旁听了民三庭、行政庭、少年庭的案件审理过程,对审判流程、法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的工 作任务有了清楚地更真切地认知,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1.基层人民法院真的很“基层”,却没有真正代表“人 民”利益;2.永远不要与法院扯上关系,无论是做原告还是被告;3.事业单位的浪费很严重,严重影响了中国“建设节约
型社会”的进程;4.中国的法治建设真的任重道远,毫不夸张地说。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一下车,我就看到法院的五星红旗在瑟瑟秋风中迎风飘扬,高悬的国 徽在阳光照耀下熠熠生辉,写着“欢度国庆”四个大字的大 红灯笼依然高高悬挂着,节日的气氛仍未褪去。
走进二楼大 厅,可以看到左边挂着木质的代表公平正义的天平,装饰简 单单不乏庄重,让人走路都不敢出声音,遑论大声喧哗。
几 乎每一层楼都挂着代表公平正义的毛笔字: “通晓法律不在 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实质”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及时作出判决是每个 法官应尽的义务” 之所以说基层人民法院很基层,主要基于以下表现在审 理程序方面的欠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 定,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依次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 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样几个诉讼阶段。
而在基层 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许多环节多省略了。
比如,书记员应当 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宣读法庭纪律,宣读完后,即应当宣布全 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 中有的话)入庭,然后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的出庭情况,由审判长逐一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 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而在
我旁听的这几起案件中,书记员都没有宣读法庭纪律,而是 法官或法警提醒旁听人员关掉手机,庭审期间不得随意走动 不得大声喧哗。
6.法学专业公司实习报告 篇六
此次实习,主要实习课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法律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刑事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现实世界,细致了解了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审理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适用及适用范围。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例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很少,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法学的实践性很强,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所以应将法学教育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来说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1、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体,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
2、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
3、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发展。
实习期间,我虚心求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以外的法律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在实习过程中,我认识到要加强法律的普及力度。我国法制普及进行了多年,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在广度和深度上还有一些不足。例如有些法律虽然为人所知,但却不知道具体应如何适用;而有一些法律在许多部门法中都有涉及,让人无所适从。
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着很大的帮助。虚心向人求教,遵守纪律,与人为善都要认真贯彻,好的习惯也要不断培养。
7.法学专业影视教学法探索 篇七
一、法学课堂教学现状
1教学方式单一
由传统的讲授课堂变为现代的PPT展示课堂, 尽管形式上实现了现代化, 但是教学理念仍然未完成由教师为中心向学生为中心的转换, 导致学生被动学习, 缺乏探索欲望, 发现问题意识薄弱, 学习效果不佳。
2. 教学内容单一
以教材为主, 主要传授法律概念、定义、原则、法条, 对法律背后的文化、心理及政治、经济因素涉及较少, 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只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分析、解决法律问题, 对于现实生活中实际法律问题缺乏分析解决能力, 导致学生应用法律能力不足。
3. 教学目标单一
以知识教育为主, 不涉及或较少涉及有效的价值教育、伦理教育, 忽视了法律的社会属性和人文精神, 导致学生形成脱离实际的法律观和正义观。
二、法学课堂中影视教学法开展的基础及意义
《培养意见》提出, 法学教育要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 坚持通识教育, 重视对学生法律思维、法务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完成这一目标, 就必须针对当前法学教育中的突出问题, 采取影视教学法等教学手段构建有趣、有效的教学课堂。
1. 影像中法律世界的建构
从广义上说, 影像中法律世界的建构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对现实法律世界的复制, 如庭审直播等;一种是对现实法律世界的再现, 如法律题材影视剧等。不管是复制还是再现, 他们都完成了现实中法律世界在影像中的呈现与建构。戴锦华认为, 优秀的电影如同一面镜子, “它是生活的再现, 各种各样的再现, 和我们的社会生活、社会心理、文化不是一种简单的真实与虚构的关系, 而是一种更为复杂的心理幻象的投射, 或者是某种我们不自知、无法正视的事实。” (1) 因此, 法律影视剧建构的法律世界是一种本质的真实, 直观地反映了法律的本质、价值和追求。
此外, 由于法律影视剧是以一种形象的方式反映一个时代中法律的存在状况。因此, 法律影视剧中建构的法律世界还有一种感性的真实, 它展示了一个充满人性的法律世界, 让我们看到法律对人们的保护, 也让我们看到不当的法律对人们造成的伤害有多大, 那些欢笑与泪水会让每一位法律人都珍惜法律、敬畏法律、守护公平、守护正义。
2. 影视教学法对当前法学课堂的改善
影视教学法综合了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的优点, 主要包括课前相关知识预习与准备、课堂上影像呈现与接受、观影后知识整合与总结、设置话题引导讨论与反思、形成学习报告等环节, 可视课堂需要灵活调整。通过鲜活的庭审实录和生动的影视形象呈现案例, 引导学生充分调动视觉、听觉接收案例信息, 主动探究, 发现事实, 并在这一过程中巩固知识、强化能力、坚定法律信仰。
(1) 影视教学法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学习认知效果。根据认知心理学的研究, 人类的认知行为是大脑对感觉器官输入的的信息加以转换、简化、细化、储存、恢复和利用的过程, 涉及知觉、记忆、思维。作为教师, 任务就是优化整个知觉过程, 使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更加牢固, 思维更加灵活和正确。
具体到法学课堂上, 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呈现方式和一定程度的刺激让学生对法律概念有较强的印象和较深刻的理解, 并与已有的知识整合起来, 形成长时记忆, 在需要的时候能够迅速调出, 用之分析、解决法律问题。首先, 影视教学法通过画面和声音同时呈现的方式对学生产生视觉和听觉的双重刺激, 优化了知觉过程, 加深了大脑对外部信息的感知度, 提升了学生的认知效果。其次, 通过对相关影视作品的观赏唤醒学生对法律概念的短时记忆, 并通过课后的分析、讨论强化这种短时记忆, 将之转化成长时记忆, 使学生对于法学概念的记忆更加牢固。第三, 影视教学法在优化知觉、巩固记忆的基础上, 激发学生的灵感, 启发学生产生新的思路, 促使学生生发创造性思维。
(2) 影视教学法有助于学生培养法律技能。葛云松认为, 我国法学教育应该借鉴德国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 以培养学生具备“法官能力”为目标, “这意味着法学教育以法律适用而非立法为重点……它要求对不同的利益进行权衡, 训练学生在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 尽可能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寻找公正的解决办法, 也就是, 哪项法律规则应当被适用、哪种利益应当依法被优先考虑, 还要训练其对不同法律理由、法律观点进行权衡和评价的能力 (2) 。
对于一个真实案件的处理永远不会像课本上呈现的案例那么清晰, 围绕着案件会有很多干扰信息,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就要学会去除案件外围的浮土, 还原案件的面貌。法律影视剧正是通过艺术再现一个原本混沌的事件, 如何在法律的干预下抽丝剥茧, 并最终露出真相的过程, 引导法科学生思考如何透过层层迷雾和障碍去发现事实真相, 并学会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现代法治精神之间找到平衡点, 适用法律, 作出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正反双方利益, 又能维护法治、伸张正义的处理。而庭审直播或录像对法学专业学生而言, 更是学习法务技能的教科书, 对于提高学生发现法律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3) 影视教学法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法律是人类生活的反映, 其最终目的是“人”本身。有学者认为, 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引导法科学生在对法律的掌握和适用过程中, “从灵魂上确立对法的信仰和对法的敬畏……通过法学教育促使法科学生树立崇高的法律信仰, 使法的精神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 善用法律利器‘触不直者’” (3) 。笔者深以为然, 没有信仰的法律人是危险的, 他们只会随心所欲地支配法律, 践踏正义, 最终带着法律一同走向毁灭。
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是充满爱与人文关怀的。在其中, 学生会看到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法律人, 他们或将带来希望与正义, 或将带来幻灭与伤痛, 学生还将看到善法对民众的保护, 恶法对人们的伤害。荧幕上的悲欢离合最终会投射进学生们的心里, 让学生从中性的法律词汇中触摸到人世间的爱憎, 从冰冷的逻辑推理中感悟到人世间的温暖, 他们会逐渐敬畏手中的法槌, 他们的心中会逐渐生出一份信仰, 一份守护。可以说, 法律和影视艺术在人文关怀上是相通的, 他们作为人类文明的两个维度, 一个是在低处守护着人类, 一个是在高处引领着人类, 但他们在远方的地平线上合二为一。
三、法学课堂中影视教学法的实施
1. 影视教学法的教学实践
笔者在这里谨提供两次较有代表性的教学实践, 以期展示如何通过影视教学法服务于法学教学改革, 提升教学质量。同时也请各位方家批评, 使笔者能够不断完善这种尝试。
(1) 观看影片《马背上的法庭》, 引导学生了解中国法治现状与进程, 并认识到中国法治建设的艰巨性, 树立法律职业的崇高感、使命感。《马背上的法庭》以一种客观而克制的镜头讲述了中国边远乡村的法治现状, “凸显了中国法治实践形态的多样性和法治进程的艰巨性, 凸显了中国法治发展与中国的现代化、与整个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分割”。
教学设计:
课前准备:通过文献, 了解中国法治现状与进程。
观看影片并思考:影片展示的中国乡村法治现状说明了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观后讨论:影片中法官老冯的案件处理是否妥当?如果不妥, 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如果妥当, 请运用所学知识 (不限于法律知识) , 结合自身社会经验予以合理性分析。
撰写学习报告:结合自己家乡的法治现状, 撰写一篇文章, 探讨如何有效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以及自己的使命和责任。
(2) 观看纪录片《辛普森——世纪审判》, 引导学生感受法庭辩论的魅力, 培养学生的“法官能力”。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被称为世纪大审判。在这场审判中, 尽管警察发现了诸多证据指向辛普森是凶手, 但是辛普森依靠美国律师“梦之队”的法庭辩论, 成功地避免了牢狱之灾。
课程设计:
课前准备:通过文献, 了解辛普森案庭审经过。
观看影片并做好笔记:梳理出控辩双方的思路以及法庭上法官对证据的采用情况。
观后讨论:辛普森辩护律师的策略成功之处?公诉方控诉策略的失误之处?除了法律因素, 还有什么因素会影响法庭辩论?
撰写学习报告:围绕辛普森案探讨如何培养自己的“法官能力”。
2. 影视教学法的教学效果
通过尝试影视教学法, 提高了学生对枯燥的法学理论的兴趣, 感受到了单调法条的生命, 丰富了法学课堂的授课方式、学习内容, 使学生在学习当中收获了更多法律之外、重要性却并不输于法律知识本身的其他学科的知识。在教学过程中, 学生一改往日的被动接受者身份, 变成主动探索者, 他们熟悉了法律规则的内容和体系, 学会了寻找法条和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 “法官能力”得到培养, 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得到锻炼, 发现法律背后的社会问题和政策问题的洞察力得到增强。
经过教学实践, 影视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得到成功应用, 今后将继续完善这一教学模式, 逐渐扩大影视作品数量, 完善优化教学流程, 更有效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切实回应《培养意见》对法学教育提出的要求, 培养出一批社会知识丰富、法律知识精通、法务技能娴熟、法治信念坚定、忠于人民利益的法律人才, 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何蕴琪, 戴锦华.镜子是一种本质的真[J].南风窗, 2016 (16) .
[2]葛云松, 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 2014 (2) .
[3]艾琳, 全球化视域下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J], 教育科学, 2014 (1) .
[4]苏力, 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透视[J].清华法学, 2008 (3) .
[5][美]罗伯特·T索尔所、M·金伯利·麦克林、奥托·H·麦克林, 著.邵志芳, 李林, 徐媛, 高旭辰, 何敏萱, 等译.认知心理学 (第七版)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7) .
8.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 法学专业 实践类教育 思考
一、法学专业学生的应有素质
从世界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史来看,法学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的学科,但从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历程以及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而言,法学则应是一门朝阳学科,正处于规模发展状态。法学学科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政治性、社会性,相应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主要是:(1)具有优良道德品质;(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3)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4)了解、熟悉国家法律制度;(5)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分析、归纳、判断的能力;(6)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7)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8)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9)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素质既是法学学科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也是时代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主要通过高校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对法学专业学生加以培养和锻造。不难看出,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应有素质中,实践能力或者说实践素质的要求非常凸显、非常重要。
二、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
目前,国内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大都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是按照中宣部、教育部于2005年的部署和要求,在高校本科生中开设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五门必修课程。二是法学专业课程教育。是指属于法学学科的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三是实践类教育。本文所称实践类教育是指在校内外开展的与法学学科相关的课堂外的实践活动。常见的有:专业实习、庭审旁听、模拟法庭、专家讲座等。通过这些实践活动,使学生获取新知、学以致用、锻炼能力,达到培养其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目的。
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和专业课程教育明显占据优势,安排课时较多,在校内进行,较为便利。但实践类教育则相对较为薄弱,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及成因如下:
(1)培养方案体现少。思想不解放,沿袭以往的培养观念和做法,在培养方案中大量体现课堂灌输,忽视实践类教育,实践类教育所占比例偏低,较为常见。(2)实践活动安排少。实践活动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加上当今各类风险不断增多,有的高校或者直接工作人员对实践活动尤其是在校外进行实践活动并不积极,尽量少办或不办。(3)以自办模拟法庭取代法院审判旁听。有的认为,在校内组织学生自己开办模拟法庭省心省事,就可以了,不必费事费时跑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去,以自办模拟法庭取代法院审判旁听。(4)毕业实习不够规范。据了解,有的高校实行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管理过于松散,教师和学生仅有电话联系即可。这样一来,对于有的学生而言,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在毕业实习中投机取巧,人未到实习单位,照样开出实习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5)经费短缺难以开展。有的学校对法学专业建设经费投入较少,开展校外实践类教育活动缺乏财力,无法进行。
三、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建议
针对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存在的上述问题,高校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保证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
1.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工作
高校领导、法学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不仅应当首先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重要意义,而且应当高度重视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只有层层思想重视,层层真抓实干,才能将其落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培养的整体计划和目标,其中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不可或缺。高校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培养理念,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明确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地位,加重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所占的比例,以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保证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3.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类教育活动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开展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活动,应当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开创性,鼓励、引导他们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类教育活动。除了前面提到的常见的实践类教育活动外,还可以尝试采用其他新颖的方式方法。譬如,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进行短期见习;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组织学生进行相关社会调研;组织学生到社区、乡村宣传法治;等等。
4.制定简便易行的管理办法
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保证根本目标的实现。在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的管理方面,一不能不管,放任自流,二不能一管就死,无人愿做。在管理方式方法上,不能过于细致和烦琐,应当制定一些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尽可能地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活动开绿灯、提供便利,保证其顺利开展。
5.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
高校应当本着既立之则建之的态度,进一步全面加强法学专业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法学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尽可能保证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条件,为法学专业实践类教育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44.
[2]史卫民.对法学专业实践性课程体系的探索与思考[J].黑河学刊,2006,(4):80-81.
9.法学专业实习心得 篇九
今年寒假的1月21日至1月29日、2月10日至2月18日,我在浙江省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了18天。短短半个月的工作过程使我受益匪浅。严格地说,我是一名大三法学二专的学生,还未通过司法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计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只是为了将我在学校的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我的此次实习经历收获颇丰,我来到了与自己的第二专业对口的单位——律师事务所。在实习的18天里,我经历了由对法律实务一无所知到现在对它有了初步了解。在专业律师的带领下,我初次踏进了法律实务的殿堂。虽然我能力有限,很少参与律师们的专业工作,但是,我会看,会听,会体会,会感受。同时我也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并且在指导老师的教导下努力学习新事物,这让头一次接触法律实务的我大大加深了对它的了解,才明白学校仅仅给予了我们理论知识,对实践方面却涉足甚少。实习让我们将所学的理论联系实际,不至于让我们对未来的工作一无所知,在实务方面不知所措。
首先,在实习的时候,一定要真诚,你可以伪装你的面孔你的心,但绝不可以忽略真诚的力量。第一天去实习,心里不可避免的有些疑惑:不知道那里的律师怎么样,应该去怎么做啊,要去干些什么等等!踏进办公室,只见几个陌生的脸孔用莫名而疑惑的眼神看着我。我微笑着和他们打招呼,尴尬的局面立刻得到了缓解,大家多很友善的微笑欢迎我的到来。我总觉得,经常有一些细微的东西容易被我们忽略,比如轻轻的一声问候,但它却表达了对老师同事对朋友的尊重关心,也让他人感觉到被重视与被关心。仅仅几天的时间,我就和律师们打成一片,很好的跟他们交流沟通学习,我想,应该是我的真诚,换得了他们的信任。他们把我当晚辈也愿意指导我,愿意分配给我任务。接下来生活便顺利了许多,我实践生活也丰富起来。我开始看了生平第一份卷宗。那一本由牛皮纸装订整齐卷,有着从没见过手指般厚度。这是一个过程比较完整刑事案件,有立案,有批捕,有检察院公诉,取证和审理情况等。在我看来一切过程,看起来都那么合理合法。可律师们却悄悄地告诉我在光明背后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不人道手,如那些老师在上课提到过刑讯逼供。也许有些手段确实有必要,但当它真正发生在我生活中时,我还感到一些沉重。
其次,实习让我坚定了对自己专业的热爱与信仰。每天来到律所形形色色的人,他们都在生活中受到了困阻。来到这里,希望得到一种帮助和解脱,这里们生活里一份希望。
第三,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因此,只要你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二)、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知识并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积累实践经验。我们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实习期间很多律师给我们实习生上课,让我们初步学习最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基本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技巧。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配合才能写成功。我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经验的缺失。让我明白应该更加努力学习和积累。慢慢取得进步。(三)、写作技能问题: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
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在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本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会到学海无涯的含义,我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掌握不深的东西,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但是,我的缺点也暴露无遗,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更加注意这方面的加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除了上面已经谈到的,还有一点令我感触颇深,那就是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实习只要有了收获,那它就是成功的。
10.法学专业实习周记 篇十
第六周不得不说一句时间过得真快。这是我最后一周的实习,实习就告一段落了,接下来就要面临着毕业工作。我想这段实习的记忆将在我的人生中被铭记。虽然
只是短短的一个月实习,可是我还是学到了一些事情。同时主任也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和关心。在最后的一周里我我任然如往常一样上班,我仿佛都觉得我现在的身份就是以为救助中心工作者 了。快要离开了,我思绪万千,这几天我夜不能
眠,思考以后的工作更加让我为之担忧。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生活压力我不是悲
观而是现实不得不让我低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何况我还不是英雄。在这些日
子里我看到了许多社会现实的一面,天下嚷嚷皆为利往,我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
我该如何去面对去选择。不过经过这些天的思考和反省我认识到选择有时是无奈的,人生需要机遇才能成功,并不是自己喜欢做的就能成功。我得首先养活自己,这很残酷也很现实却是我们不得不去接受。迫于生计而成就事业的人不在少数。
我在实习的时间里我多多少少也了解到一些带我的王主任所讲的一些人的打拼
经历。其实我们活着就是要努力的为未来打拼,去过真真切切的生活,其实我们的生活不就是一个真字吗?真真切切的生活才是我们追求的。我将来的工作赚钱
11.“云”上的律所 篇十一
盈科律师事务所可谓业界的一朵奇葩。这家诞生于2001年的律所起初和其他的并没有太大区别。2007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没有法学科班背景、也没有律所管理经验的梅向荣开始执掌这家律所,从此盈科开始了它的另类野蛮生长。
短短五年时间,盈科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律所成长为一个庞然大物:在全国15个城市、世界19个国家设立了分所,拥有近3,600名员工、其中有1,900名律师,营业额3亿元以上。
但律所之间从来不会相互比拼规模,盈科的模式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盈科之所以疯狂成长,主要原因是用“公司模式”代替了“合伙模式”。梅向荣把盈科打造成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律师成为了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公司会为律师统一提供前端的营销到后端的客户关系维护等一系列服务,从而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梅向荣认为,这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他正在尝试将互联网的运作方法与律所的经营相结合,打造一种他称作“律云”的服务,即在线法律服务。而其他的律所则认为,法律服务的可复制性很弱,流水线作业很难保证服务质量。
平台模式
在中国,律师必须加盟一家律师事务所才能合法从业。因此,在传统的律师事务所中,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建立自己的人脉,积累自己的客户,拥有自己独立的案源。一些律师选择合伙的方式,是为了与优秀的合作伙伴实现资源互换,双方互利共赢。但作为合伙人的律师相互之间非常独立,营销、法律服务、客户维护、律所管理都是各自进行,并不会进行深度整合。整个律所的重心环节都放在律师上,一旦某位律师离职,则会带走所有的客户资源,对律所产生致命的打击。传统律所还会收取高额的抽成,通常的说法是因为承担了较高的交易风险,因为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只能是律所,而不能是律师个人。
盈科想要改变这种现状,因此独创了一种“平台模式”。在盈科,律师与非律师员工的比例将近1︰1。也就是说,平均每一位律师背后,都有一位工作人员为之提供后勤保障。盈科的律师按照各自的专业分属在不同部门中,案主可以按图索骥,寻找到相关领域的律师。而后勤队伍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寻找案主,把他们带领到盈科巨大的花名册之前。简单地说,除去持证的律师团队之外,盈科还有一支庞大的销售队伍。
不仅如此,盈科的律师也同样可以在销售团队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是由“案源利益分享机制”保证的。所谓“案源利益分享机制”,是指一位律师如果发现自己登记的当事人资料并不与自己的专业相符,或是时间上有冲突,那么以后不管这位当事人找所内的哪位律师办案,最初登记资料、完成销售的律师都可以从中收取相应分成。
不过,很多从业者担心这种重视营销的方法会让盈科偏离目标。面对营销压力,一些营销人员乃至律师会不惜一切代价寻找案源,甚至在公交车上公开给乘客发名片,这种行为虽然亲民,却与梅向荣曾说的“致力于将盈科打造为针对企业高端用户的律所”背道相驰。
互联网思维
梅向荣向《新商务周刊》记者介绍,盈科正在打造的“律云”服务将于9月份上线。届时,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将实现在线法律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网站联络到适合的律师,并在完成线上支付后享受服务。事实上,盈科很早就在内部搭建了覆盖全部律师的内网体系,现在不过是要将整个内网的接口以网站的形式向外部开放而已。
这种方式对于传统律所是一个较大的冲击。但不容置疑的是,最近几年以法律服务为指向的网络搜索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不仅案主在遇到法律难题的时候会首先下意识地在网络上寻找答案,很多律师也活跃在各种网络平台寻找案源。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有不到17万人的律师队伍,每天在线寻找案源的律师就达5万人左右。在互联网与各个传统行业逐一碰撞出火花之后,法律服务成为了下一个战场。据报道,从今年初以来,腾讯、360等行业巨头都曾经试图通过投资第三方网站来试水这一新领域,达晨创投、经纬创投、鼎晖等投资机构也都试图接触和研究这个行业。
其实,这并非盈科第一次运用互联网思维。在盈科,梅向荣让律师为客户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而在传统律所中,咨询是一项收费业务。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免费咨询,盈科吸引了许多咨询者,最终有60%左右的咨询者转化成为案源,这一转化率相当可观。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方式大量积累用户,继而通过提供增值服务获得用户的商业价值——这一思路与互联网行业如出一辙。
互联网的另一个思路则是通过线上服务将企业的资产“变轻”。目前,盈科的提成比例为30%(在业内算低的),但由于要养活庞大的后勤部队,盈科依旧需要进一步降低成本。据了解,等到盈科全所上线之后,通过互联网卖法律服务以及一系列电子交易变得成熟起来,盈科就变成了一个彻底的互联网公司,只需保留几间办公室用来签约,彻底放弃门店,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梅向荣的目标是通过这种方式把30%进一步压缩到10%。
先锋还是先烈
和很多创新者一样,对于盈科的模式,各界争议极大。
有人认为盈科进行了积极的商业模式改革,带来的集约效应非常可观,律所工作人员和律师进行专业的分工,提高各自的效率,从而能达到共赢。但如果按照公开的数据,1,900名律师创造3亿元以上的营业额,则人均创收在业内并不算高,加之庞大的后勤团队分成,盈科的“成功”颇有些雷声大雨点小的嫌疑。
因此,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了置疑。律师高波认为:“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这种商业模式并不符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和本质,而且还有违反法律和相关行业规定的嫌疑。律师事务所之所以是合伙性质,而不能办成有限公司,是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律师提供的是个性化的专项服务,价值在于知识、经验和人脉关系。盈科通过市场化运作降低成本可以借鉴,但过于低价则难以保证专业服务到位。以往也有‘包打官司’和‘打赢官司收费’的模式,但最终也只是昙花一现。”
在扩张的过程中,盈科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它一面长期提供免费咨询吸引普通大众,接手一般诉讼,一面又试图突击高端商务市场。虽然在普通大众这一方面,盈科成绩斐然,但高端商务是一个成熟又封闭的市场,高质量的案源并非随着律所知名度的提高就会自然而来。同时,盈科若想通过大量的普通案源养活巨大的团队,只有不断地继续扩大规模,或是提高付费用户的费用,从长远来说,这对盈科的发展不利。此外,如何管理散布于各地的律所,梅向荣反复提及的“专业化管理”似乎并没那么容易实现。在扩张的同时保证服务质量,是盈科需要思考的问题。
12.法学专业考核模式标准化的迷思 篇十二
考试作为一种教学环节和手段, 它与教学内容规划和教学活动开发等一样, 对学生能力的提升和发散思维模式的培养有重要的作用。高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创新性人才, 因此, 考试的内容、形式及试题设置都应与培养创新性人才相契合。
教师框定范围、学生揣摩教师心理应战的考试不能反映和检测出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真实水平, 而且客观性居多的试题只能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种思维定势, 并且思维习惯也趋向单一, 特别是对于实践性较强的法学专业而言, 标准化的考试模式影响学生的灵性和创造性, 大大抑制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逻辑思维模式和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可以说, 教师在推动教学活动开发中没有扮演好师者的角色。教师在教育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对学生思维健康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然也包括考试环节。往往很多学生没有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价值观, 抓住教师不愿看到自己班上最后以不及格学生居多而体现教学成果的心理, 在学生的软磨硬泡、强烈要求下, 逐渐形成了期末框定考试范围的不良风气, 这与教师应当具备严谨治学的态度大相径庭。大学扩招后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多, 也需要大量的师资力量, 现有的教育模式也滋生教师懒惰、走形式标准的心理。
不要忘了, 教师在职业素养方面还应当有一个质的飞跃。考试是为教育目标服务的, 教师一直面临着“考什么”和“怎么考”的双重追问。近几年出现一种偷工减料、渔翁得利现象, “年年岁岁花相似, 岁岁年年试卷雷同”。法律作为一种应用型的社会学科, 理论考试的重点、难点一般都通过概念辨析题、简答题及论述题体现, 而案例分析这种通过思考、判断分析才能得出结论的主观性试题, 往往很多教师照搬以往陈旧案例或通过网络查找相关资料, 更改的仅仅是当事人姓名或诉讼标的, 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 根本不考虑案例分析题本身的难易程度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看似考试标准的统一体现公平公正的教学理念, 实际上也正因这种理念把教师逐步推向走形式化、僵化的道路上。
在学生们利用各种以“智”取胜, 而非以“知”取胜的手段通过考试的背后, 在强调评判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所采用形式规范化模式的背后, 学生不会运用具有变通性、流畅性和独特性的发散思维方式, 更不会沿着不同的途径去探求多种答案。通过形式化的管理考核模式, 只能让人才接受千篇一律的教学模式。我们丢失的不仅仅是考试一个环节的教学模式, 而是将整个教育模式置于混乱、无目标的状态中。
目前在部分高校已建立法学专业试题库欲以解决上述问题。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的、具有较强时代性的法学专业而言, 从根本上讲, 建立法学专业试题库只能解决现存的部分问题, 如二十套以上的试题随机组合, 打破了学生投机取巧、依赖教师框定范围的非正常现象。但这需要教师不断更新试题库的内容, 特别是结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同时教师还要加大主观试题的出题比重及出题质量, 结合自己专业水平编制难易程度适合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发散性思维模式的案例题。
诚然, 很多人都将抑制法学思维模式的罪过归咎于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法学试卷过于固化。殊不知, 目前法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变, 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学生同时专注于夯实学术基础和在实践中应用学术知识的能力。法学是一门复杂的社会科学、行为科学, 如果要真正掌握法学并能付之于司法实践, 除了在法学、法律内研究法学, 还必须站在法学、法律外, 通过设置加强培养学生的法学理论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的课程, 可以教会学生在广泛的学科领域中进行法律分析, 掌握法律技能和理解法律职业价值。
还需明确一点, 教育过程中在培养人才的考核标准上要防止僵化, 而且还要防止社会科学沿着理工科学的培养模式发展, 避免过多形式化、数字化和量化的标准。因此, 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大学课堂上, 我们可以试着鼓励教师采用导读式的授课方式, 简明扼要地将本章的难点、重点以及目前的研究成果传授给学生, 继而针对一个小的论题, 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阅读、思考和同学间的切磋, 达到培养法律理论思维和逻辑思维的目标。法学课堂上学生应当唱主角, 教师只需发挥引导、辅助与衔接的作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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