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师代评审

2024-08-09

江苏省工程师代评审(7篇)

1.江苏省工程师代评审 篇一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

日期:2013-12-27 浏览次数: 288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直至通过竣工验收后交付运行管理单位使用的制度。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按照《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级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省水利厅具体负责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水利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下同)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推进工作,按照《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可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方式。采取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选定代建单位;建设实施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选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 水利工程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通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对代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一个项目一般应当由一个单位进行代建,确因行政区划等原因也可由多个代建单位承担。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第二章 项目管理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功能、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

(二)组织或参与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协助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与落实。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许可等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五)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察、审计等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办理项目用地、水保、环保、消防等与项目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三)办理招标备案、开工备案、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验收申请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四)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总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六)按合同明确的建设目标,及时编报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八)及时配合完成质量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计配合工作,整理汇编工程建设档案,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整理等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九)配合做好上级有关单位(部门)的稽察、审计等工作。

(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水利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一)不能满足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近3年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管理中连续2年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

(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一般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因特殊原因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包括招标方案制定、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信息发布、代建单位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招标信息前,招标报告和招标文件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单位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将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应包括代建项目代建费、工程费等指标,作为评标定标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与中标的代建单位依据招标和投标文件签订代建合同。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代建初期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签订正式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的,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九条 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资源配置,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编报;建设实施代建的,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编报。全过程代建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监理资质,经批准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监理工作。但项目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不论是否具有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均不得承担(包括参与投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做好督查、协调等工作,不得违反合同越权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章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和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各级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省级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代建期间,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管理单位核实,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规定分期拨付。

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前,代建费的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5%;竣工验收并将资产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后,代建费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的项目投资结余或超支资金,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结余,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结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投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但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出现超支的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通过验收为止,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代建合同中应当约定代建项目的交付工期及违约责任。由于项目代建单位原因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提前竣工交付的可在合同约定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取消该代建单位的代建资格。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2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2.江苏省工程师代评审 篇二

江苏省作家协会第十批重点扶持工程项目经个人申报,评选委员会评议、现场投票,江苏省作协党组批准, 共30部作品入选,其中重大题材项目9部,正式项目5部,入围项目16部,现公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重大题材项目

1、长篇小说《赶海》 作者 王效平

2、长篇报告文学《中国大援疆》 作者 裔兆宏(金陵栖)

3、长篇散文《我们的父亲》 作者 向迅(景阳)

4、长篇报告文学《共和国平民简史》 作者 董晨鹏(沙加)

5、长篇诗歌《大平原以东》(暂定)作者 姜桦

6、长篇小说《枕河人家》 作者 张苏宁(舒宁)

7、长篇散文《秦淮河传》 作者 诸荣会(言者)

7、长篇小说《春去春会来》 作者 杨刚良(万步翁)

9、长篇散文《人往高处走—小凉山群体支教28年散记》 作者 蒋琏(稣中)

二、正式项目

1、长篇小说《香山魂》 作者 朱宏梅

2、长篇报告文学《国府路上的吴家老宅》 作者 吴野

3、专著《斯文的回响:苏州叶氏文学世家评传》 作者 赵普光

4、长篇小说《精神病院》 作者 钱雪冰(辛苦)

5、长篇生态散文《水书》 作者 姜长荣(少游庄主)

三、入围项目

1、长篇叙事诗《八十二壮士》 作者 王往

2、长篇小说《守望》 作者 董新建(苏方圆)

3、文学评论《向平凡致敬》 作者 陈社(肖放)

4、长篇报告文学《寻找张思德—一位作家的采访手记》 作者 高保国(习枫)

5、长篇散文诗《柳堡风》(暂定)作者 王垄(阿黾)

6、长篇小说《吉祥颂》 作者 刘晖(苏白)

7、长篇小说《软水温土》 作者 邱鹤鸣(鹤鸣)

8、长篇小说《潮涌灌江》 作者 吴万群(吴非梦竹)

9、长篇小说《过关》 作者 李翔(理想)

10、长篇小说《残翼》 作者 许长青(许王凡生)

11、长篇诗歌《我的爹娘 我的村庄》 作者 王军先

12、长篇小说《因为有爱》 作者 潘吉(敬言)

13、长篇报告文学《追梦志—献给地级宿迁市成立20周年》 作者 陈法玉

14、长篇报告文学《晚年的宋庆龄》 作者 汤雄

15、长篇小说《那个人》 作者 蒋廷朝

16、长篇小说《向爱而生》 作者 朱燕

江苏省作家协会

3.江苏省工程师代评审 篇三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7〕5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医院办院水平,增强综合实力,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见附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江大附院。

附件:

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复核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定等级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动态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履行卫生全行业监管职责的重要措施。包括全面复核评价和专项检查、考核等多种形式。

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未明确等次或评审周期期满后的医院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医德医风及其他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估、审定,明确其等次的专业技术性活动。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不属医院评审的范围。

第三条 复核评价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制定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和专项工作或活动的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与细则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内卫生政策导向、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等,调整、修订复核评价和评审指标与权重。

第四条 全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复核评价和评审。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医院评价、评审的标准与细则,负责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卫生厅成立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建立专家库。省评委会是全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专业性组织,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复核评价和评审组织、办事机构及专家库。

第七条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省卫生厅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对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政策、措施、评审办法和程序等提出建议,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实施对授权范围内的医院进行复核评价和等级评审;对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省辖市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实行复核评价和评审质量控制。确定、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等重大事项应经由常务委员会议研究。

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计划、受理医院申请、组织协调落实复核评价和评审事务、总结复核评价和评审情况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评委会委员主要由在职和部分退休的卫生行政、医疗、护理、医技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采取省卫生厅提名与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 省评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兼任,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由省卫生厅指定。

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2名,一般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兼任。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省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医院管理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直,清廉无私,保守秘密。

(三)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15年以上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医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建立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在职和部分退休的卫生行政、医疗、护理、医技、财务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提名与有关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省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应接受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原则性强,清廉公道,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二)掌握现代医院和卫生管理理论知识,熟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管理人员应具有10年以上医院管理工作经验;

(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组织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 权限划分

第十五条 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价标准与细则。组织领导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省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级以下(含二级)专科医院、一级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组织领导辖区内二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次。

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二级甲等医院报省卫生厅审核后认定。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对所属的三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等。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一级医院等次。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周期与计划

第十六条 100张床位(含100张)以上的医院、口腔专科医院评审周期原则上为4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2—3年。

第十七条 在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已明确等级的医院实行全面复核评价和不定期专项检查、考核与评价等,医院等级确认后,每2年至少应对其全面复核评价1次。

不定期专项检查、考核与评价等可每年进行。

第十八条 全面复核评价后,医院的等次如发生改变,则评审周期从改变之日起重新计算。对同一医院的全面复核评价和评审不在同一进行。

第十九条 各级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前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申请评审的医院数量等情况,分别制订下一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计划,报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将计划印发各有关医院。计划内容包括:开展复核评价和评审的医院数量和名单;各相关医院提交评审申请的时间,开展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时间及初步安排;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重点等。

各级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应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核评价和/或评审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导向正确、实事求是、严格严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医院复核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医院复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医药费用、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公益性质、落实政府部门的指令性任务等。

(二)医院全面复核评价及各种专项检查、考核等均可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包括医疗质量、三基抽考、整体护理质量、医院感染控制、药事管理、检验质控、行风建设等医院工作的各个方面。

(三)医院复核评价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权限划分,根据计划直接安排,明查应提前通知医院,暗访不得事先通知。

(四)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核评价的形式、内容、重点及要求,从所设的专家库成员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现场复核评价工作。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科)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兼秘书。

(五)委员和专家与被复核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医院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委员和专家的回避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或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六)复核评价结束,各专家组应在7日内将复核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提交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经审核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院复核评价的反馈制度,将医院复核评价情况以整改建议书的形式反馈被复核评价医院。整改建议书内容包括复核评价结果和被复核评价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和时限等。

(八)被复核评价医院应根据整改建议书的要求,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整改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相应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

(九)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应对医院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促进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医院评审的组织实施:

(一)未确定等级的医院应首先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照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级别,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进行自评合格后,于每年年底前向相应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医院等次评审申请书》,申请等次评审。新建医院(含民办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资源重组后拟改变等次的医院须在运行3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受理申请:

1、申请医院未进行自评或根据医院等次确定标准自评不合格的;

2、医院复核评价不合格的单位,整改期限不到的;

3、撤销医院等次或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未满3年的;

4、发现申请材料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计划,将确定的评审时间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医院评审分自评、调研初评和正式现场评审三个阶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由医院自行组织安排。调研初评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安排。调研初评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提交调研初评情况总结和相关资料。调研初评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研初评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能否进行正式现场评审的建议等。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调研初评的总结和相关资料,对有疑义的进行复核,具备条件后方可安排正式现场评审。

(五)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的形式、内容、重点及要求,从所设的专家库成员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科)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兼秘书。

(六)委员和专家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医院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委员和专家的回避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或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七)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医院主要负责人答辩、组织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人员和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考试、实地察看和调查、检查病案与相关资料、专业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

(八)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总结和结果密封后提交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

评审总结和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工作概况;

2、《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符合情况;

3、医院评价标准和细则评分表,包括总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扣分情况及相关依据;

4、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6、评审专家组组长及全体成员签字。

(九)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总结和结果进行讨论并签署意见,呈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委员会如有疑义,可要求专家组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审。讨论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十)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作出评审结论,并通知委员会、被评审的医院,同时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评审不合格的医院应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评审:

1、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有人民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3、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评审周期。

第六章 结果处理及确认

第二十四条 医院复核评价的结果处理:

(一)全面复核评价结论针对医院既定等级,根据医院评审确定等次的标准作出,分为合格、不合格。

(二)在评审周期内,在全面复核评价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单项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

1、社会评价综合满意度≤80%的;

2、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全面复核评价结论为不合格医院的处理意见分为限期整改、黄牌警告、降低或撤销等次三种。

(四)全面复核评价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应经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后,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公布。对不合格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的研究结果,决定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的处理。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结论和处理意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和被复核评价医院,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全面复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之一。

(七)属于不定期专项检查、考核等形式的复核评价,则根据具体的检查、考核评分细则,以评分为主,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医院评审的结果处理和确认:

(一)医疗机构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

(二)医院评审最终得分由周期性一次综合评审、评审周期内复核评价及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等三部分评分结果组成。其中一次性综合评审得分占70%,复核评价得分占20%,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评分结果占10%。如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检查考核评分结果,则复核评价得分占30%。原未定等次新申报评审的医院的评审最终得分构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医院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最终得分大于或等于规定满分的90%为甲等,小于90%、大于或等于75%为乙等,小于75%为不合格。

(四)在评审周期内,出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之一者,实行单项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

(五)医院评审结论和等次应经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后,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六)卫生行政部门在正式批准医院等次前,应将医院等次评审结果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无疑义后再正式批准,同时向社会公告。

(七)评审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评审权限发给省卫生厅统一制作的评审合格证书或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评审证书)及标识,原卫生部等级医院的标识不得继续悬挂使用。评审证书须标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医院评审周期相同。评审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医院应重新申报,到期不申报则自动取消等次,并不得再继续使用原证书和标识,原证书和标识应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证书相符。

(八)在评审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所发证书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被复核评价或评审的医院对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结论后30日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审核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说明充分理由。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合适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实施。重新审核结论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并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医院在平时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及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委托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严肃认真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则应视情况予以黄牌警告、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

第二十八条 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应经相应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确保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维护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公信力。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实施方案、人员组成、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程序、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查和监督,贯彻落实本办法所规定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复核评价和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放。被复核评价或评审的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礼金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参加医院复核评价或评审的人员在医院复核评价或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有上述行为者,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专家库成员发生上述行为者,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取消其委员或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定期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如发现原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底前将本地区开展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总结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七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规划拟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不参加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其他医疗机构复核评价和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4.江苏省工程师代评审 篇四

中江国际集团公司(1名)

杨笠 中江国际集团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1名)

王素云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名)

李宪强 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1名)

崔小龙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1名)

金国荣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正高级经济师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电力公司(1名)

周建海 江苏省电力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经研院(1名)

陈锦山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经研院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电力公司溧阳市供电公司(1名)

徐国平江苏省电力公司溧阳市供电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1名)

张党良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名)

陈继东 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1名)

唐韧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煤炭学会(1名)

梁正雷 江苏省煤炭学会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1名)

顾永恒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信息中心(1名)

李家勋 江苏省信息中心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1名)郭辉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1名)

李胜玉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2名)

崔少银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赵斌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正高级经济师

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公司(1名)

李粉山 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南京长江隧道公司(1名)

许慧 南京长江隧道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南京城开集团(1名)

张震 南京城开集团 正高级经济师

南京城南历史文化保护与复兴公司(1名)

丁志和 南京城南历史文化保护与复兴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南京市国资集团(1名)

朱钢 南京市国资集团 正高级经济师

南京市医药培训中心(1名)

盖暹京 南京市医药培训中心 正高级经济师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名)

周凯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名)

李小林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七三四厂(江苏紫金电子集团)(1名)

赵芝富 七三四厂(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正高级经济师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1名)

王震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中国移动江苏公司苏州分公司(1名)

陈炜 中国移动江苏公司苏州分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2名)

王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王茂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1名)

黄建忠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正高级经济师

中江国际集团公司(1名)

张志平中江国际集团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1名)

司方来 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无锡(2名)

章彦 无锡市第一棉纺织厂 正高级经济师

罗功武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徐州(2名)

徐开志 徐州汉邦集团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张厚杰 徐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正高级经济师

常州(2名)

管国兴 中盐金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陈颖斌 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苏州(2名)

黄一勤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正高级经济师 葛志兴 苏州市相城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正高级经济师

南通(2名)

徐建林 南通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丁可敬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连云港(1名)

江雪梅 连云港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 正高级经济师

淮安(4名)

汤树林 淮安市水利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王建 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正高级经济师

张志勇 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孔令伟 淮安快鹿牛奶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盐城(4名)

袁晓辉 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董志敏 盐城市企业联合会 正高级经济师 陈亚明 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朱萍萍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扬州(3名)

陆友宝 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杨谢菲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 正高级经济师 吴兆明 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正高级经济师

镇江(2名)

林兴芳 句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卞丽娜 镇江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 正高级经济师

泰州(1名)

王锦瑜 泰州市中心血站 正高级经济师

宿迁(1名)

张雨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正高级经济师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1名)

王步武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名)

杨家兰 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公司(1名)

尤正华 江苏东恒集团国贸建设公司

高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1名)

滕斌 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广电总台教育频道(1名)

王蕾 江苏广电总台教育频道 高级经济师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1名)

丁国振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名)

李力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1名)

程欣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高级经济师

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名)

刘煜敏 江苏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1名)

王慧媛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高级经济师

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名)

姚泱 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2名)

贾宁 江苏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高级经济师 华钢 江苏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1名)

徐静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名)

段兆广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高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1名)

晁成良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1名)

周莉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2名)

章为华 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陈伟华 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1名)

马杰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3名)

张迪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高级经济师 王进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高级经济师 宋宁宁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1名)

杨鹏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广电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1名)

许欣 江苏省广电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1名)

祝美琴 江苏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1名)

车芸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名)

廖俊英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国营新洋农场(1名)

杨艳霞 江苏省国营新洋农场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核工业二七二地质大队(1名)

张纪征 江苏省核工业二七二地质大队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1名)

黄潇潇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家禽科学研究所(1名)

仇俊 江苏省家禽科学研究所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1名)

夏炎 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3名)

张培宏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高级经济师 曹江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高级经济师 陈晓慧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建筑工程处(1名)

钱宏虎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建筑工程处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名)

任家亮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1名)

张芹 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宁连高速公路北段管理处(1名)

周庆林 江苏省宁连高速公路北段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1名)

张芸娟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名)

周玉林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1名)

吴一农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中心(1名)

韦建斌 江苏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水文地质海洋地质勘查院(1名)

张晓红 江苏省水文地质海洋地质勘查院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宿迁船闸管理所(1名)

侯东光 江苏省宿迁船闸管理所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信息中心(4名)

刘向丽 江苏省信息中心 高级经济师 朱萍 江苏省信息中心 高级经济师 王旭 江苏省信息中心 高级经济师 宋敏 江苏省信息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2名)

李砚秋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吴建成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名)

解勇 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1名)

王磊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1名)

许国丽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外事旅游汽车公司(1名)

张玉道 江苏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万源大厦管理服务中心(1名)

叶亚峰 江苏万源大厦管理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新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1名)

李凤 江苏新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1名)吕晋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名)

张爱民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名)

陈宁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高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南京林业大学(1名)

吴武 南京林业大学 高级经济师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1名)

白玉子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高级经济师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1名)

陈宁春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新华报业传媒集团(1名)

徐益东 新华报业传媒集团

高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江苏经济报社(1名)

谢树仁 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江苏经济报社 高级经济师

新华日报(1名)

章海粟 新华日报 高级经济师

徐矿集团庞庄煤矿(1名)

张洪安 徐矿集团庞庄煤矿 高级经济师

徐矿集团陕西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名)

崔红东 徐矿集团陕西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徐州矿务集团(1名)

苏丁 徐州矿务集团

高级经济师

徐州矿务集团生活建设总公司(1名)

靳春静 徐州矿务集团生活建设总公司 高级经济师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3名)

黄俊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郭娟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许玉国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工资部(1名)郭伟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工资部 高级经济师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1名)

茅娟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旗山煤矿 高级经济师

徐州矿务集团住房基金管理中心(1名)

邵长莉 徐州矿务集团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1名)

张宝康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1名)

郑诗斌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 高级经济师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1名)

夏杰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 高级经济师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1名)

严金明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

高级经济师

无锡(17名)

匡一松 无锡惠山区阳山镇经济贸易服务站 高级经济师 曹春勤 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肖爱兵 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高级经济师 袁燕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邓冶 江苏金诺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周颖 江苏省江阴船闸管理所 高级经济师

储学刚 宜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事业)高级经济师 赵王莹 无锡山水城管委会(事业)高级经济师 包黎泳 江苏省太湖干部疗养院 高级经济师 费翔 无锡新区城管(房管)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吴有顺 无锡市第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 高级经济师 江丽丽 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高级经济师 顾东明 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 高级经济师 薛霞 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经济师 李丹琦 无锡市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万山红 无锡日报报业集团 高级经济师

于国祯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徐州(44名)

谢辉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事业)高级经济师 王小丽 丰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事业)高级经济师 于法鑫 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 高级经济师 李琳 徐州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技术指导站 高级经济师 崔宁 徐州市泉山区财政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魏名军 丰县交通运输局顺河交通管理所 高级经济师 赵玉娇 徐州沛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马明智 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邳州市分校 高级经济师 赵琼 邳州市航运总公司 高级经济师 杜向红 邳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夏厚勋 淮海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王瑾 江苏徐州报业传媒集团 高级经济师 谢丽国 徐州市城管局直属一大队 高级经济师 李薇 徐州市新城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刘娟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武广文 徐州市财政局中华函校 高级经济师 李晓静 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农经中心 高级经济师 李琳 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 高级经济师 谢茹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许行军 新沂市水利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李鹏 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高级经济师 赵建新 新沂市自来水公司 高级经济师 张红 睢宁县医疗保险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王珂 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经济师 杨菊 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赵凤书 铜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郭又成 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邳州市分校 高级经济师 丁鹏 江苏省徐州市房管局直属房管处 高级经济师 许天平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周丽 睢宁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赵娟 徐州市泉山区财政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吕秀侠 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李志惠 徐州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马玉玲 新沂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宋茜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卢静宇 徐州市新城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马彭湃 邳州市旅游园林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李传英 睢宁县财政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杜平邳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所 高级经济师 韩磊 沛县港务管理站(事业)高级经济师 寇颖琳 徐州市招商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杨芳 邳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孟桂云 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王宝宗 沛城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常州(10名)袁敏 葛为众 葛江丽 姜欣佩 卢科雅 朱燕臣 潘建春 潘粉琴 梁敏 单婵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常州市直属房产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高级经济师 溧阳市上黄镇人社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托利多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鑫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金坛市市政建建设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金坛市建筑技工学校 高级经济师

苏州(30名)

田敏娟 苏州市相城区信息中心 高级经济师 周海山 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顾雅娟 吴中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高级经济师 马向东 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周玉红 苏州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张怡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李敏 苏州市信息中心 高级经济师

肖惠琴 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孙丽燕 苏州独墅湖图书馆 高级经济师 钱梅莉 苏州市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高级经济师 徐天舒 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张伟利 江苏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田军 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周航 苏州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沈旭 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高级经济师 张国新 双叶金属(苏州)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厉建勇 江苏省先科置业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陶然 苏州日报社 高级经济师 蒋芳 张家港市人才中心 高级经济师

岳建景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何敏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何沁华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刘志凯 苏州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肖红 苏州市吴中技工学校 高级经济师

蒋勤峰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 高级经济师 杨银良 国华太仓发电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徐雁 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朱家平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丁瑾君 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高级经济师 张来成 苏州市对外合作交流中心 高级经济师

南通(32名)

许燕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南通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金玉兰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邱王军 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杨晓晨 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高级经济师 倪伟健 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 高级经济师 顾炜玮 如东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管艳红 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高级经济师 徐烽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张建梅 如东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任屹梅 南通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 高级经济师 周辉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马勤 南通康福特纺织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许晓燕 如东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施海燕 如东县马塘人社所(事业)高级经济师 赵伦钧 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秦华 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吴青华 如东掘港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高级经济师 葛媛媛 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张芸 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秦阳 南通市信息中心 高级经济师

卢国和 崇川区任港街道劳动保障所(事业)高级经济师 张浩文 如东县掘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事业)高级经济师 施惠忠 南通市通州区社保中心(事业)高级经济师 朱小祥 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顾虞华 南通市市区公路管理站 高级经济师 杨涛 江苏省南通市公路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张晓云 如东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事业)高级经济师 王宝慈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张建明 南通市通州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王跃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祝赞 启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邵玉红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连云港(31名)

吴云飞 连云港市海州区社会保障中心(事业)高级经济师 刘晓霞 东海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肖虹 连云港市教育局教研室(事业)高级经济师 程虹 连云港市临洪水利工程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张永安 赣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高级经济师 高云玲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吴翠萍 l连云港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 高级经济师 赵冬平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陶静 连云港市临洪水利工程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程虹 连云港市市区水工程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张彦 连云港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范玲玲 连云港市运输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范峥嵘 连云港市科技之家 高级经济师

王志华 东海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 高级经济师 李震坤 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于斌 连云港市白蚁防治中心 高级经济师 陶玉梅 东海县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徐胜才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 高级经济师 王磊 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高级经济师 张康强 江苏省东辛农场 高级经济师 盛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陈建华 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方念军 江苏奥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经济师 张伟 连云港港口集团铁路运输分公司 高级经济师 姜伟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李忠 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高级经济师 刘薏 连云港市五塑包装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王帮忠 连云港市万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杨守华 东海县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徐中 江苏省东辛农场审计科 高级经济师

陶笑霞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淮安(19名)

桑棋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王晓莉 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邓洪静 淮安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蒋明 淮安市节约能源监察中心 高级经济师 朱雷 淮安市淮阴区会计管理办公室 高级经济师 姜丽萍 金湖县黎城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高级经济师 戚洪英 洪泽县农村财务辅导站 高级经济师 夏继安 淮安市淮阴区劳动就业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赵燕 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孙艳 淮安市淮阴区河湖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徐昊飞 洪泽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袁芳 江苏淮安产权交易中心 高级经济师 吴业琴 淮安市公务员培训中心 高级经济师 赵静 淮阴师范学院 高级经济师 陶宁 淮安市交通工程建设处 高级经济师 蔡海虹 金湖县黎城镇财政所(事业)高级经济师 臧岩兵 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邱湖 李 琴

金湖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金湖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高级经济师

盐城(88名)

曹生华 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费璠 响水县农业资源开发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张暇 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培训中心 高级经济师 顾娟 射阳县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周曙明 射阳县离休干部医保基金管理所 高级经济师 孙丽华 射阳县审计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马颖春 射阳县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孙新海 盐城市水利物资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陈晓玥 响水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黄金文 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陈跃华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高级经济师 赵宏军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滕步忠 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安琦 大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蔡明荣 滨海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崔亚平东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鲁华 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东仓路社区 高级经济师 杨冬勤 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徐勇 江苏省射阳县公路管理站 高级经济师 张国春 射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高级经济师 陈云 射阳县水资源管理所 高级经济师 王建庄 射阳县千秋镇农经中心 高级经济师 何同志 盐城市注册会计师管理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周钟 阜宁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王健 东台市技术改造项目办公室 高级经济师 范海燕 盐城市科技馆 高级经济师 许祥彬 中国建设银行滨海支行 高级经济师 陈艳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采)高级经济师 曹筱娟 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 高级经济师 徐丽 阜城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张维芹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蔡丰兵 大丰市医保中心(事业)高级经济师 裴志祥 阜宁县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李海燕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事业)高级经济师 李娟 大丰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事业)高级经济师 郁利华 江苏响水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臧正志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 高级经济师 唐玲玲 盐城市公务员培训中心 高级经济师 孙爱群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姜定海 赵红 龚卫红 徐骏能 李媛 王春霞 张荣芝 孟庆玲 田卫燕 宋海朋 钟惠敏 高帮胜 卞玉芳 唐梅梅 胡文魁 尤红波 张静 顾振中 曹辉 王晓俊 张坚强 刘新东 蒋程 朱国画 方青 张志秋 卞玉叶 季萍 黄晓斌 杨明月 周勇 徐锦红 鞠明霞 李琦 桑胜 陈杰 池建梅 郭智勇 严爱萍 仲卫东 费亚海 宣亚萍 杨书梅 仇亚琳 盐城市公务员培训中心 高级经济师 响水县财政局会计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响水县财政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中心血站 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机械排灌处 高级经济师

阜宁县阜城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 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地产交易所 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价格监测中心 高级经济师

大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中石化江苏盐城分公司 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东诚亿土地房地产估价公司 高级经济师 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高级经济师 射阳县千秋镇农经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教育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东台市金东台农场 高级经济师 大丰市剧场办公室 高级经济师 大丰市草堰翻水站管理所 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劳动就业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响水县教育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高级经济师 响水县财政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射阳河闸管理所 高级经济师 东台市经信委信息化办公室 高级经济师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 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劳动就业中心 高级经济师

大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响水县财政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高级经济师

大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盐城市航道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响水县财政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大丰市水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 高级经济师 射阳县洋马镇农经中心 高级经济师 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大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高级经济师 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高级经济师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东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高级经济师 响水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响水县财政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宋庆红 射阳县千秋镇农经中心 高级经济师

徐海芬 合德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刘成华 盐城市交通规划设计院 高级经济师 詹文庆 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高级经济师 王蓉蓉 盐城市亭湖区公路管理养护处 高级经济师

扬州(16名)

赵群 扬州市个园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周玉蓉 宝应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戴庆升 扬州市江都区房屋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虞斌 扬州广播电视总台 高级经济师 王少华 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王素萍 扬州旅游景区营销中心 高级经济师 王祥 扬州市江都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事业)高级经济师 管峰 扬州雅典娜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杨朝晖 扬州市紫藤商务酒店 高级经济师 张盛 扬州市江都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高级经济师 朱荣庆 扬州市江都区经济信息中心 高级经济师 史晓媛 宝应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陈奎 扬州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高级经济师 刘燕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顾丽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王爱玲 扬州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公司 高级经济师

镇江(21名)

王菲 镇江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凌金平镇江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高级经济师

何佳兰 丹徒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事业)高级经济师 王凤华 丹阳市司徒镇经济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孔小君 江苏省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孙盛洪 镇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经济师 蒯建华 丹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高级经济师 褚筱红 镇江市金山公园 高级经济师 陈素秋 镇江中天恒房地产估价咨询公司 高级经济师 庄翔 镇江外贸冷库 高级经济师 施春芳 镇江赛尔尼柯电器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徐美丽 句容市华阳镇村镇建设环保服务所 高级经济师 曹伟 句容市后白卫生院 高级经济师 孙蓉 镇江新区高新技术投资公司 高级经济师 王月红 句容市中医院 高级经济师 蒋骏 扬中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陆国才 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黄瑾 丹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高级经济师 姜小毅 镇江市丹徒区人才交流中心 高级经济师 董民 镇江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汤鸿清 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管理委员会 高级经济师

泰州(16名)

朱晖 中共泰州市委讲师团 高级经济师 陈晓红 泰兴市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钱雪峰 泰兴市济川街道经济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季海峰 泰州医药高新区拆管办 高级经济师 秦冬英 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审计所 高级经济师 王霞 泰兴市珊瑚镇经济服务中心 高级经济师 袁德忠 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司 高级经济师 缪晓兰 江苏省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朱亚娟 靖江市人民医院 高级经济师 陆海祥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范小霞 泰兴市公路管理站

高级经济师 刘宏生 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程亚琴 江苏移动泰州分公司 高级经济师 季京江 泰兴市宣堡卫生院 高级经济师 宋军 江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金爱国 江苏泰达纺织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宿迁(4名)

5.江苏省工程师代评审 篇五

专题报告由申报人从本专业实际出发,结合本人工作,选择在任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和最高业务水平的书面报告。

一、形式:个案护理计划、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分析报告和综述。

二、写作要求:

1、个案护理计划:依据护理程序的工作方法,书写本专科一例疑难或危重病人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的护理计划,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

2、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分析报告:总结本专科3-10例同病种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与处理护理问题的经验。文章分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等部分。前言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概括的说明、提出疾病的国内外护理研究现状。医学.全在.,线提,供正文包括:病例的概况;病情特点及治疗要点;护理过程;对疑难护理问题的分析;护理新理论、新技术的应用体会或病情观察、护理措施的经验;护理结果与评价。结论部分:总结护理经验,有新的护理观点可提出建议与待研究之处。

3、综述:根据护理专业的现状,选择护理专业的某一专题,书写一篇综述。综述是对文献资料的综合评述,是作者在阅读大量原始文献后,对文献中提出的或探讨的某些护理问题的进展情况,经过将各种资料归纳、总结、对比、分析和评价,综合加工,加上自己的观点而写成的学术论文。前言介绍综述目的及相关概念、该问题目前的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正文部分重点是论述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着重评述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还没有解决,提出可能的解决途径;目前存在的争论焦点,比较各种观点的异同并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提出作者的观点;通过纵横对比,肯定该主题的研究水平,指出存在的问题,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提出可能的发展趋势,指明研究方向。结论部分根据主体部分的论述,提出几条语言简明、含义确切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主体部分的主要内容扼要概括,提出作者自己的见解。

三、参考文献要求:参考文献运用近5年的文献,近3年的要占参考文献的40%以上。综述的参考文献要求10篇以上。

四、提交时具体要求:

1、在3种写作形式中选2种提交。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在临床科室的护理人员侧重个案护理计划与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分析报告;管理岗位人员侧重综述。

2、报告选题:应选择本人护理过的案例;选择的专题应与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

3、文中报告的病例需提供病案号。

撰写全科医学专业专题报告的基本要求

全科医学专业专题报告的基本

一、全科医学专业专题报告,要能够反映申报人员在任 现职期间解决或处理本专业的病例(社区大宗的常见和多发 病例)、实验、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慢性病的预 防、健康咨询、康复指导、社区健康档案建立、药物调剂等 方面的经验和体会,体现其最高业务水平的书面报告。该报 告要结合和引用国内外同行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 论,结合和引用的国内外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必须系本人 在任现职期间主持的临床诊治、诊断的复杂病例、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复杂的药物调剂和实验室技术、社区大宗常见和多发病例健康档案建立等;专题报告均应提 供相应的病案号(住院号或门诊登记号)、诊断报告编号、健康档案号或社区卫生服务调查登记号,以便抽查调阅。

二、专题报告的一般格式应有:文题、作者及单位署名、摘要、前言、方法、材料或临床资料、结论或结果、分析或 讨论、参考文献等项目。

三、专题报告的内容应该详实、丰富、切题,提供的临 床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有具体的数据,能够体现社区卫 生服务“六位一体”的工作内容,体现现阶段“医改”对全 科医学(社区卫生)工作带来的变化和作用,字数一般为 3000 字左右。

四、引用的参考文献要全面,规范,应该是在正式医学 刊物上发表的医学文章,或在正规医学出版社出版的医学著 作,有近五年来该专业最新的进展资料。能够体现出申报人 员的阅读量和对于该领域知识的掌握程度。

6.江苏省工程师代评审 篇六

2012-3-13 13:50 江苏财政厅

苏财会[2012] 14 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称办2012年工作安排,现将我省2012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要求

2012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凡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大中型企业和市、厅级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报

1.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

2.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关专业年限计算、继续教育、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其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12月31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因有《会计法》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禁止申报。

4.外语不作要求。

(二)单位受理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之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将申报人及其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本单位职称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三)市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1.申报期间,各市财政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申报程序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正。市级财政部门还须将申报人情况报同级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各市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整理汇总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信息,统一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连同关于报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3.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申报人,由本单位填制《一览表》,连同关于报送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4.非本省管辖单位的会计人员,需要在我省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向我省职称主管部门申请委托代评手续。

5.破格申报人的材料在上报和公示时应特别说明。

(四)省财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人情况进行复核,并报省职称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申报人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对委托评审的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对申报人提供的学历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核,核实后填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三、报送时间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于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达我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2室),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周婧,电话:025-83633206。

四、评审方式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材料要求及收费标准

1.申报人应按照《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附件2)提交申报材料,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2.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评审及面试和论文鉴定费500元。

《资格条件》、《实施办法》请登录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职称管理”中查询,需填报的相关表格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办事指南与下载”中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

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各市财政部门须报送的材料

(一)《委托评审函》及附件。附件包括:

1.本《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财政、职称部门盖章)。

2.本《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二)本《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和《表决表》(各20份)。

二、省有关单位应报送《委托评审函》和本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三、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16开纸)。

2.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证件相片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3.《江苏省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A3纸)。

4.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至少1部(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至少4篇(其中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包括任何单位出版发行的手册、论文集和期刊增刊、专辑等所登文章。

(二)需要装订的资料及顺序(统一使用A4纸):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证书复印件。

4.高级会计师或会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复印件。

5.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6.近三年的工作考核材料。

7.单位已公示无异议的证明。

8.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9.申报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和组织架构等,并有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有主管单位(部门)的,还需主管单位(部门)认证或证明。

10.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由申报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11.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或会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获奖情况,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及证明,本人签名,由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盖章。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

2.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名,注明核实的日期。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市(含市)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须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报人应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写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所有申报材料须按上述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7.工程师评审论文 篇七

1功能概述

任何一款民用飞机的研制,从设备到系统集成再到全机,都需要经过一整套复杂而周密的试验项目来检验测试,而测试数据是支撑整个试验验证体系的原始依据。

液压系统地面模拟试验属于系统综合级试验室台架设计验证试验,是民用飞机需求验证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1]。

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以下简称“数采系统”)则是试验中用于采集和分析被试系统中相关测试参数的关键试验设备[2],也是液压系统地面模拟试验的数据中心。

它以硬件集成和数采软件开发为核心,旨在完成试验中液压压力信号、流量信号、温度信号、机械量信号(踏力、角位移、线位移等)、电压电流信号、离散信号和ARINC429总线信号的采集、显示、记录,并对事后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和判断。

2技术要求

液压数采系统的主要功能及指标要求如下:(1)完成液压系统加装传感器信号(如压力、流量、温度、力、位移、电压、电流等)的采集、显示、数据保存。

(2)系统应满足各采集通道的精度要求。

(3)可根据信号类型分别设置不同的采样速率。

(4)应满足实时性要求,具有实时通讯、实时处理功能。

(5)液压系统机载信号(系统压力、系统温度、系统油位、离散量以及ARINC429总线)的采集通道需要做好隔离措施,避免引入干扰。

(6)系统应具有多重处理系统保护功能和数据保护功能。

(7)系统应具有试验数据事后分析处理功能。

(8)硬件必须具有可扩展能力,满足将来试验系统升级需要。

(9)设备整体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不低于6000小时。

3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设计

3.1硬件组成

经过对液压地面模拟试验上述技术要求分析,以下给出数采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实施。

数采系统的硬件组成见图1所示。

它主要由机柜、电源、信号分配箱、SCXI机箱、测试终端、服务器及客户端组成。

电源、信号分配器、测试终端机服务器都安装在机柜上。

信号分配箱是外部加装测试传感器、液压及起落架系统传感器和ARINC429信号与数采系统交联的接口,并留有故障检测端口。

为了消除对系统工作的干扰,截取自系统的信号与数采系统之间采取了隔离措施。

测试终端执行各类模拟信号与总线信号的数据采集,并将数据分别发送至服务器和客户端。

部分模拟信号在经SCXI调理机箱调理后再发送到测试终端采集。

测试终端及SCXI调理机箱的配置与采集处理的信号类型对应关系分别如表1、表2所示。

服务器既承担试验数据、资源配置和文件的存储,又是系统指令调度与判断的中枢环节。

客户端是用户与数采系统之间的人机接口。

数采系统的.资源配置、试验配置、监控显示以及数据分析都是在客户端上操作完成的。

3.2通讯接口

三套网络配置将测试终端、服务器、客户端紧密的连接起来,并以此作为与其它试验设备交联数据的接口。

它们分别是用于时间同步的1588网络、用于实时数据交换的VMIC网络以及用于控制命令与数据交换的千兆以太网。

(1)1588同步网络接口。

数采系统采用高性能hub组建同步网络,使用NI公司的1588同步模块,实现数采系统内部服务器和测试终端的时间同步,同步精度可以达到±210ns。

数采系统还可以接入外部1588时钟源或IRIG-B时钟源,实现与外部系统的时间同步。

(2)VMIC光纤反射内存网接口。

反射内存网络拓扑结构采用星型结构,主要用于与其他系统进行实时数据的交互。

其数据传输延迟可达到微秒级,能够达到实时通讯,满足本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数据实时传输要求在1ms内的需求。

(3)千兆以太网接口。

千兆以太网采用星型结构,主要用于数采系统内部传递试验指令和试验数据,也可以与其它外部系统进行网络通讯。

3.3软件架构及功能

数采系统软件采用模块化设计,依据系统硬件组成特点,分为客户端软件、服务器软件、和测试终端软件。

三者之间通过TCP/IP网络通讯协议传输指令和试验数据。

各软件模块功能如下:

(1)客户端软件。

客户端软件在Windows7操作系统下基于Labwindows/CVI平台开发。

①用户管理:负责管理系统管理员、普通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及使用权限。

②资源管理:创建、编辑、保存系统的板卡、采集通道、总线等资源,并形成配置文件下发至终端。

③试验配置:参与试验的测试通道个数、采样率、人员、环境条件等。

④试验监控:包括实时显示试验数据和试验数据记录的开始与结束的控制。

两者并行工作互不影响。

⑤数据管理:对所有历史试验数据的管理,包括查询、回放、分析、处理与导出等。

⑥网络通讯:下发开始/停止数据记录的指令至服务器,接收来自测试终端的用于监控显示的试验数据。

(2)服务器软件。

服务器选用联想公司的IBMX3650M4,搭配windowsserverR2操作系统,基于Labwindows/CVI2012及SQLServer2008R2开发下列功能。

上一篇:银行柜员工作鉴定下一篇:08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