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精选10篇)
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一
学《规定》守底线清正廉洁立税威
诸葛亮在《诫子书》中说道:“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古往今来,中华民族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生活俭朴清正廉洁的清官,包拯和海瑞就是两座巍然屹立于历史长河的不朽丰碑,他们手握重权而不谋私利,永远成为后世学习的楷模。今天,我们地税人肩负着组织税收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使命,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规范我们的税收行为,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地税人廉洁奉公的光辉形象呢?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于8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共23条,可以简单概述为“四明确”:
一是明确了立法的宗旨及法律依据。“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惩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制定《处分规定》的目的。
二是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责任承担主体。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处分规定》对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一一列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四是明确了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就建立税收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收核定权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靠的是税收管理员的调查、核定,如何使得纳税人税负水平合理,考量的是征税工作者的责任和良知。在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中,权钱交易隐蔽性很大,不当得利的空间大,诱惑性强,而可能导致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如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核定计税依据帮助纳税人少交税款、伪造买卖合同或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等手法来和纳税人交易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例如,200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第四税务所职工高晓云,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交易资料和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手续,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晓云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去年下半年,我系统对在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的检查中,我们发现了这样的情况,在同地段两间相隔不远的房屋交易的税收征收就存在着计税依据核定相差很大的情况,其中有一间的计税依据核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过调查,得知原来是我们的税务干部的亲戚的房屋,在和有关人员讲情后使计税依据的核定远低于市场价格。检查后,我们执行了最低基准价计税,避免了税收的流失。如果按低于市场价计税,这种行为就违犯了《处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为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我们应该通过采集历史交易数据、中介交易信息、多次模型推演,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制定出分地域、分地段、分楼盘、分类型的较为科学合理的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指导价,进一步完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流程,使我们的干部没有机会触碰《处分规定》的高压线。
“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论及反腐败时掷地有声,彰显了共产党人廉洁从政取信于民的勇气和决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范了我们税务干部的行为,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每一条款落实到日常税收工作中。“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我们税务干部要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坚持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实行阳光作业,从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中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审慎把握工作圈、生活圈、交友圈,强化风险监控,牢牢守住党纪国法的底线。清正廉洁一尘不染,永葆我们税务工作者的公仆本色。管好自己的头,做到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管好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不去。面对灯红,我们一身正气;面对酒绿,我们两袖清风。苦练内功,提高素质,廉洁从政,树立税威,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无怨无悔地贡献我们地税人的青春和力量!
2.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二
2012年6月6日,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处分规定》共二十三条,第一条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第二条说明了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法律层级问题。第三条至十七条则按照征管的程序和责任主体的不同,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分类,并分别规定了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十八条规定了救济渠道。第十九条规定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了需要做出其他处理时的移送办法。二十一条规定了该规定调整对象的例外情形。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了有权解释机关和该规定的时间效力。
该规定对各类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分类概括,并制定相应的罚则,这是该规定的亮点和根本所在,其对于规范税收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的征管行为,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是当前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规定制定出来之后,其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便是如何贯彻落实,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法律若不能得到执行,便形同虚设。”在对《处分规定》的内容有了一定了解后,对于该规定的落实,结合XXX同志的“五个落实”,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处分规定》纳入干部学习和廉政教育的内容,通过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二、认真学习,贯彻到位
要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开办讲座、座谈讨论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使每个税务人员熟知《处分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内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规范执法行为。
三、对照检查,整改到位
全体税务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处分规定》中列举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就承担的税收管理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强化责任,履职到位
要建立健全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体系。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涉税业务,进一步强化法规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五、完善机制,监督到位
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内外监督,有效防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内部监督方面,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把内控机制建设和风险管理相结合,探索建立内控与效能相融合、相促进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内控效能,真正发挥监督
制约的作用。在外部监督上,要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纳税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认真解决纳税人投诉反映的问题。
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三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4.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四
执法不违法履职不失职
深入学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环保工作,环境保护也成了群众关注的焦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出台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锁定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焦点,对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失职渎职、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不履行职责和不作为等6个方面,开展重点监察,我们环保局去年也成为检察院锁定的重点部门,有过深刻的教训!
5.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五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市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也对全市范围内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做好此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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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所辖区域统计工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镇、街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镇街及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2— 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2010年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部署、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
管委会下发文件,对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部署。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北部新区成立《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毅任组长,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作华和管委会委员、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谢克毅为副组长,—3— 监察室、计划统计局、法制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监察、计统、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职责。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的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法制局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计划统计局要切实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法制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顺利开展。
(二)自查阶段
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电子版)报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要反映本单位《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统计工作的管理情况、统计数据的形成情况,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对不按规—4— 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
北部新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于2010年6月15日—20日对部分镇街、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并形成综合报告,报管委会审查后,迎接市里检查。
2010年6-8月,市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
北部新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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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计划
统计 检查 通知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6.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六
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 行为处分规定和贯彻执行川纪办发[2009]9号
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市纪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德阳调查队•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贯彻执行川纪办发[2009]9号文件‡的通知‣(德市纪办[2009]38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纪委 区人事局 区统计局
2009年7 月29日
德市纪办„2009‟38号
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贯彻执行川纪办发[2009]9号文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人事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绵竹调查队,市级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2009年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2009年6月15日,中共四川省纪委办公厅、四川省监察厅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四川省统计局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川纪办发[2009]9号),现将•处分规定‣转发你们,要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人员,统筹安排,列入“五五”普法、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教育和“会前讲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校主体班的教育计划。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报社、广播电视台、党政网等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专题报告会、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采取知识问答、•处分规定‣重点解读、走进广播直播间、闹市区电子显示屏等形式,掀起学习宣传活动高潮,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氛围。举办好市上对县(市、区)分管统计的副县(市、区)长和统计、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专题培训,市县分级组织好各级领导干部及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
二、建立健全三项制度,确保贯彻实施效果
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建立三项制度,确保贯彻实施•处分规定‣取得实效。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定期督查和检查•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下半年,在做好市对县(市、区)的联合监督检查的同时,做好迎接省上联合督查组的专项督查工作。
三是建立联合办案制度。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集中力量联合查办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办案合力。统计和调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查处;统计和调查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查实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处分的,要及时移送案件材料,并提出处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要及时向统计或调查部门回复案件查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认为需要统计或调查部门配合,或者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及时提请统计或调查部门予以配合或者及时移交有关案件线索,统计或调查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并回复。当前,要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对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严肃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履行职责密切配合
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处分规定‣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行政机关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贯彻•处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统贯彻落实•处分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把贯彻•处分规定‣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和执法工作相结合,把•处分规定‣和川纪办发[2009]9号文件学习好、贯彻好,做到常抓不懈。
有关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及时听取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汇报,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处分规定‣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做统计执法执纪的坚强后盾。
统计和调查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与纪检监督机关、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贯彻实施•处分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部门合作互动的平台和长效工作机制。
统计调查单位的负责人要自觉遵守•处分规定‣,努力维护源头数据的真实性。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附件:
1、国家监察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
中共德阳市纪委办公室
德阳市监察局办公室
德阳市人事局办公室
德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德阳调查总队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第 18 号令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转发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 学习通知
中共德阳市旌阳区纪委 2009年7月29日印
7.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七
一、判断题:(请在您认为正确的描述后面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分)1.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2.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政纪责任的,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职工有违法行为的,依本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4.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5.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行为,一旦发现,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职工受降级以下处分的无需扣减薪酬。()
7.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适用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条款。()
8.职工有盗窃行为的,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0.受到降级以下处分的,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可以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从四个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30分)
1.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相结合的原则。
A.公平公正公开与透明
B.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
C.公平公开教育与惩治
D.公正公开平等与和谐
2.降级处分的影响期间为()个月。
A.24 B.12 C.18 D.6至24 3.某企业职工王某因违纪给予留用察看处分,12个月,6个月后,又因违纪应给予警告处分,6个月,那么对该职工如何处理()
A.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12个月
B.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执行警告处分
C.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剩余的6个月
D.解除劳动合同
4.根据《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从重处分。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从严
5.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
A.一个档次工资 B.至少一个档次工资
C.一个级别工资
D.至少一个级别工资
6.某单位领导因工作需要兼任三个不同职务,因违纪违规应给予撤职处理,应如何操作()。
A.撤销最高职务
B.撤销所有职务
C.撤销发生违纪行为职务
D.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撤销任一职务
7.某企业职工李某因违纪行为按照性质应给予其两种处分,分别为:记过处分,12个月;降级处分,24个月,对该职工应如何处分()A.分别执行记过,12个月和降级,24个月处分
B.执行降级处分,24个月
C.执行降级处分,36个月
D.执行记过处分,36个月
8.某企业经理张某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经调查认定给予张某记过处分,则张某属于()
A.主要领导责任者
B.重要领导责任者
C.直接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者
9.受处分人对监察部门复审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在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按照()。
A.暂停原处理决定
B.由上级监察部门决定
C.原处理决定执行
D.以上说法都不对
10.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分,除《处分规定》中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A.人事部门
B.监察部门
C.党支部
D.组织部
11.记过的处分影响期限为()。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12.受撤职处分的,应当()。
A.只降低职级,不降低相关待遇
B.只降低相关待遇,不降低级别
C.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
D.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
13.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应当()。
A.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B.不能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C.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D.对准予其退休的主管部门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14.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处分规定》行为的,可按照()进行处理。
A.按照本规定
B.劳务派遣协议
C.参照本规定
D.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15.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B.记过、记大过或降级
C.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D.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16.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内作出复审决定。
A.10日、15日
B.15日、30日
C.30日、30日
D.30日、60日
17.某企业设备处长王某因经济犯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企业拟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应征求下列哪个部门的意见()
A.组织部门
B.监察部门
C.工会
D.人事部门
18.职工违规超计划生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列哪个处分()
A.记大过或降级
B.降级或撤职
C.撤职或留用察看
D.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19.某企业科长魏某在工作期间有违纪行为,经调查,该职工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并积极按照要求改正,则对该职工()
A.应当免予处分
B.可以免予处分
C.应当从轻处分
D.可以减轻处分
20.某二级单位经理李某,违规设立小金库,按照规定,应当()。
A.先予撤职,再给予处分
B.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C.先予免职,再给予调查
D.先予撤职,再给予调查 21.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A.记大过或降级
B.降级或撤职
C.撤职或留用察看
D.以上都不对
22.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造成影响、损失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记过或记大过
B.记大过或降级
C.降级或撤职
D.撤职或留用察看
23.本规定中,处分种类有七种,其中下列哪种处分的期间是18个月()。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留用察看
24.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A.组织
B.参与
C.监督
D.指导
25.职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A.一般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B.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C.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D.一般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6.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
A.从轻处分
B.分别处分
C.连带处分
D.从重处分
27.在招投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行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A.情节显著轻微
B.情节轻微
C.情节较重
D.情节严重
28.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A.直接责任者
B.间接责任制
C.主要领导责任者 D.重要领导责任者
29.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本规定,企业不能给予下
列哪种处分()。
A.解除劳动合同
B.降级
C.撤职
D.留用察看
8.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八
学习心得
——王俊海
开展《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学习活动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上级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行业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违法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处理规定》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烟草员工的责任。近年来,我区局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
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规违制问题,有效防范案件的发生。在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员工规范制度制度虽挂在墙上,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行动中,系统的某些神经末梢仍处于失控状态;案件与事故 的发生与制度的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紧紧相连,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伴随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因果现象。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
通过学习发现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需要培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1、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行章为准绳。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专卖管理员职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思想上要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
3、员工相互之间不能盲目信任,同事之间的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章守纪、按章办事的基础上,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这样才能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才能监督同事少犯或不犯错误。
9.8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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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读高职学生,并作为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依据。2 规定内容 2.1总则
2.1.1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办学环境,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1.2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2.1.2.1 警告; 2.1.2.2 严重警告; 2.1.2.3 记过; 2.1.2.4 留校察看; 2.1.2.5 开除学籍。
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2.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007-9-1发布
2008-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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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2.2.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2.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2.2.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2.2.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3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2.3.1 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3.2 被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视其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3.3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2.4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已经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按第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司法部门未作处理的按以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2.4.1 公安部门、院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4.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4.3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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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处理。
2.4.4 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2.4.5 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5
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6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等组织,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7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2.7.1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含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7.2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7.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2.7.4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并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7.5为打架斗殴提供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7.6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2.8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2.8.1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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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侵犯人格侮辱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2.8.3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9 有酗酒、赌博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2.9.1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9.2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2.10.1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10.2隐匿、观看、传播、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2.10.3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2.11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2.12 考试违纪处分
2.12.1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2.12.1.1未将带入考场的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臵的; 2.12.1.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12.1.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12.1.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2.12.1.5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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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
2.12.1.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12.1.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2.12.1.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12.1.9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2.13
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13.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13.2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13.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13.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2.13.5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2.13.6 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2.13.7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13.8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2.14
对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2.14.1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14.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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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2.14.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2.15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6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十学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 2.16.1 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16.2 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6.3 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2.16.4 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6.5 旷课累计41学时以上(含41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2.17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17.1 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17.2 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2.17.3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2.17.4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财物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2.18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2.18.1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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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8.2 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8.3在宿舍内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等高空抛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2.19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2.19.1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 2.19.2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2.19.3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2.20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2.20.1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2.20.2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2.20.3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理:
2.21.1违纪后积极承认错误,配合案件处理的; 2.21.2积极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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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凡受纪律处分者,不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2.22.1凡受纪律处分者,在本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评选本各种奖励的资格;
2.22.2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纪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2.23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2.23.1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超过三个月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2.23.2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待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2.23.3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3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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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1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未成年学生还应当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至少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张贴并登报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3.2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3.3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3.4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3.4.1违纪证明材料; 3.4.2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3.4.3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3.4.4处分决定书;
3.4.5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4
10.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十
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5月,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今年7月实施。我们要根据省厅局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监狱中心工作,以开展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为主线,全力把学习贯彻的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首先应加强民警思想教育,及时消除民警队伍中可能出现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增强民警对制定实施《处分规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在全所营造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浓厚氛围。
学习贯彻《处分规定》在目前具有重要的意义。《处分规定》的施行,将对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监狱劳教工作和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提高监狱劳教工作及其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水平。监狱、劳教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所管人员结构日趋复杂,执法风险不断加大。《处分规定》的施行,将不断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有效遏制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处分规定》涵盖了侵犯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纪律、不文明执法等各个方面,有利于引导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大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处分规定》规范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与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惩戒措施和量纪标准,为预防提供了思路、监督提供了依据、惩处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有利于反腐倡廉。《处分规定》的颁布是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的有效载体。《处分规定》第六条对派驻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查处所属系统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授权。这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改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职责、新任务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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