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服务标准

2024-08-01

支付服务标准(共9篇)

1.支付服务标准 篇一

xxxx贷款受托支付执行标准

为规范xxx贷款业务管理,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确保信贷资金按用约定途使用,根据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内容要求结合xxx实际,贷款受托支付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标准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支付管理规定。

二、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标准

1、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评级在AA级(不含)以下的;

2、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xxx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标准

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

2、xxx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规定

凡符合以上相关情形的原则上信贷资金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有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同时根据情况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的支票等;

2、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规划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3、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金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4、xxxx要求的其他资料。

5、支付审核人员应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并确保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使用用途等。

2.支付服务标准 篇二

关键词: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支付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都成为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因此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含义

银行机构的支付服务是指由银行部门承担的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转账服务和银行卡收单等。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二、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差异及分析

(一) 支付服务提供者在支付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规模与商业银行相差巨大, 银行机构仍处于支付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支付机构则凭借自身优势占据一席之地, 发挥着一定的辅助作用。根据人民银行统计资料, 2012年商业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含票据、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合计411.41亿笔、1286.31万亿元, 分别是纳入人民银行统计的263家第三方支付业务笔数、金额的1.5倍、115倍;同期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余额91.74万亿元, 是同期支付机构备付金余额的1101倍。

(二) 支付业务范围、业务特点不同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2011年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 把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银行卡收单等业务都纳入了支付机构的经营范围。因此, 支付机构支付突破了传统支付结算的局限, 业务范围集中在电子商务B2C和C2C方面、预付卡以及银行卡收单等小额零售业务领域, 其支付业务具有交易频繁, 单笔金额小等特点。

相对于支付机构来说, 银行机构的社会认可程度更高, 对各行业渗透程度也更高。出于安全性、快捷性等因素考虑, 很多个人进行大额支付时、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一般倾向于选择银行机构的支付服务。因此, 银行机构支付业务范围相对更大, 以传统的线下业务为主, 同时也拓展了网上的B2B、B2C等业务, 基本覆盖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 例如, 可以进行票据的签发和付款, 银行可以自行进行现金汇款, 而支付机构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现金汇款等。根据人民银行统计的2012年资料,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单笔平均金额仅为403元, 而商业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含票据、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单笔平均金额为31266元, 其支付业务具有单笔金额相对较大特点。

(三) 法律关系定性不同

在诉讼关系中, 司法机关一般按照储蓄合同关系处理银行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还没有明确, 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规范, 《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虽然对支付机构的主体资格做了规定, 但该管理办法仅仅是金融管理层面的规定, 不仅未对支付机构与使用其服务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定性, 也未对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做出任何的规定。从表面上看, 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 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似乎与担保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信托以及代理都有或多或少的相似关系, 定性问题上的含糊不清将会导致当事人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 以及在纠纷发生时适用法律的不准确, 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会有很大的差距。

(四) 盈利压力不同

由于银行机构的盈利主要是依赖利率管制, 盈利模式为利息差和传统中间业务, 支付业务只是银行机构的基础性业务, 而且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最终也必须通过银行进行清算。因此, 银行机构支付业务盈利压力较小。

与银行机构不同的是, 支付业务是支付机构的主营业务, 支付业务手续费是其主要盈利来源, 目前大多数支付机构都处于亏损状态, 这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支付机构普遍成立时间短, 前期投入成本大;二是随着监管政策的明朗化, 违规收入逐渐减少;三是支付服务供给主体增多, 同质化经营严重, 支付机构为争夺市场争相下调手续费或使用非常规的手段恶意竞争, 行业利润率逐步下降。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盈利压力是比较大的。

(五) 近年支付业务发展速度和市场集中程度不同

由于银行支付业务所面临的政策环境变化不大, 再加上支付业务一直就是银行的基础性业务, 因此其支付业务发展速度相对比较平稳, 市场结构和各家银行网点分布数量有很大关系。据统计, 2012年银行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含票据、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合计411.41亿笔、1286.31万亿元, 同比增长21.6%、16.48%。从市场份额看, 2012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商业银行的票据和银行卡业务中占比为61.52%。

2010年6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赋予了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合法地位, 使得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发展愈加迅速。2012年, 纳入人民银行统计的263家1第三方支付企业共计发生支付业务276.44亿笔, 交易额11.14万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22.47%和56.20%, 从金额的增长速度看比银行机构的支付业务要快得多, 其市场份额的集中化程度非常高。例如, 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中的互联网支付市场来看, 2012年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3.8万亿元, 支付宝以46.6%的份额占据半壁江山, 财付通、银联在线支付分别以20.9%和11.9%跟随其后, 三家企业占据整个互联网支付市场接近80%的份额。

(六) 面临的监管力度不同

银行机构支付业务的开展面临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针对银行机构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技术和业务标准均已建立, 商业银行开展的支付业务相对比较规范和安全。

对于支付机构来说, 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发布, 但是金融管理制度和监管环境仍然落后于行业发展, 与之对应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的日常动态监管能力还有待完善。例如, 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但如何管理、监控以及所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处理方式都没有明确。因此, 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面临的监管环境与银行相比要宽松一些, 很多支付机构内控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随意开展所谓创新业务, 突破业务类型和范围, 逃避监管。

三、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相同点

(一) 拓展业务范围, 向对方业务领域发起冲击

银行机构一是大力投入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的建设。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日益成熟、规模经济的显现, 银行可以凭借较低的成本来提供各种零售金融服务, 绕开支付机构直接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二是开辟网上商城, 直接与支付机构争夺零售客户。如建设银行在2012年6月就推出了电商平台“善融商务”, 运营半年实现交易金额30多亿元。交通银行的“交博汇”、中国银行的“云购物”等银行系电商也陆续上线。

支付机构则纷纷进入银行传统领域, 对银行的基础支付功能、传统中间业务领域构成威胁和挑战, 直接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与银行相同或相近的服务, 对银行的结算、代理收付等中间业务、电子银行产生的中间业务、银行卡收单形成了明显的挤占效应。

(二) 发力移动支付, 开拓新兴市场

与互联网支付相比, 目前移动支付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巨大的手机用户规模和市场发展空间, 移动支付在未来将成为手机继通信、娱乐等功能之外的一个重要功能, 移动支付将成为行业热点。因此,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逐渐加大投入力度, 全面挺进移动支付市场。

银行机构纷纷升级手机客户端, 推出移动支付产品, 如建行和银联推出的银联手机支付, 农行与银联、中国电信合作的“掌尚钱包”, 以及招行与HTC联合推出的搭载有招行“手机钱包”应用的NFC手机。

支付机构也都开展在移动支付市场跑马圈地。如支付宝推出手机客户端, 并已和多家商家合作移动支付业务, 包括美团、拉手、凡客、多家航空公司等;推出声波支付等近场支付手段。财付通也和微信合作推出二维码支付工具等。

四、我国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市场定位

基于以上关于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异同点的分析, 有必要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进行正确的定位, 以便各自找准发力点, 更好地推动我国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 支付机构主要以新型信息科技类民营企业为主, 拥有信息技术背景, 通过电子化和信息化手段解决用户的资金支付需求。所以从整体情况看, 支付机构的信息化能力较强, 创新能力突出, 市场反应快。因此, 支付机构应定位于重点满足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个人的支付需求, 形成规模效益。

(二) 银行机构优势在于安全性高、信誉好、用户认可度高、资金和技术实力强、物理网点多, 可以为客户提供理财、现金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因此, 银行机构应定位于为大型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 要促使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形成合理竞争, 有效提升资金流动的效率并降低资金流动的成本。

1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共有19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支付牌照, 但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的有263家第三方支付企业, 其中部分企业属于虽未获得牌照, 但正处于申请阶段。

参考文献

[1]刘丹, 房宪鹏.移动支付国内外研究述评.商业时代, 2009 (25) .

[2]朱绩新, 章力, 章亮亮.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中国金融, 2010 (12) .

3.电子支付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研究 篇三

【关键词】电子支付;问题;服务;创新;策略

一、前言

科学技术的前进和发展,让人们的生活发生了重大改变,尤其是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于传统金融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不仅让人们的金融意识发生了重大转变,而且让人们的投资方式产生新的转型,让企业的融资行为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在改变金融经营方式、企业经营理念方面的贡献也极大。也正是着眼于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电子支付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研究就成为必要,这是我国相关行业在此领域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然选择途径。

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1. 网上支付硬件设施落后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硬件不断进步,但是相对于国际先进水平以及国内网络尖端技术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小型的银行机构或者企业,由于技术受限,不能及时更新网络硬件设施,由此对电子支付业务造成了安全隐患。

2.电子支付业务的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电子支付业务的支撑系统主要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信息泄露、假冒通信和假冒信息。电子支付业务依赖于互联网进行交易,所以互联网的安全关系着支付的安全。但是网络漏洞时常出现,导致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所以网络无法保证信息的安全性。网络用户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不需要本人亲自操作就可以完成交易,这就为假冒通信创造了便利条件。不法分子只要使他的配置与总部配置一致,就能够骗过各种检测设备,与其进行通信,进行欺骗诈骗活动。最后利用虚假信息、假冒信息完成一些本已经完成的交易业务。

3.信用风险的恶性循环会危及银行业

电子支付功能主打的就是便捷,全部在网上完成,可以摆脱银行支付业务的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但是这种虚拟式的交易使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而且交易过程变得不是那么透明。所以电子支付业务相对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存在更大的风险。负面公众舆论很有可能导致银行资金流转出现问题,客户流失,而银行本身并不是自己在做电子支付业务,通常是找寻第三方服务商来承担外包业务,而目前的第三方服务商仅仅由几家组成,如果其中一家资金链出现问题,那么将对银行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信用风险的恶性循环会危及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4.术规范和实施标准缺乏统一规划

目前我国各家银行的数据互不兼容,身份认证系统相互独立,不能进行资源的互换。身份认证的权威性不能得到控制,造成了各家银行对身份认证项目投资巨大,也浪费了资源,而制定技术便准规范,建立标准统一的银行认证系统可以解决此类问题做好标准的规划可使商业银行机构处在主动的局面。

5.监管措施不完善带来风险

电子支付业务完全没有以往的签字盖章凭证,这使得监管部门通过传统的监管方式不能收集到相关的交易清单和相关资料。而且在电子业务中,银行端可以无痕迹地修改,监管部门无法从中发现问题。监管问题导致网络诈骗时有发生,使各种电子支付业务存在风险。

三、电子支付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策略

1.支付产品多元化策略

目前支付产品业务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平台,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多元化产品发展策略。人们对便捷的支付方式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在线支付、线下支付相互补充融合已经是支付业务发展的大趋势,支付产品多元化趋势发展明显。许多消费者和商户希望可以通过移动终端或者智能设备在线支付,避免传统现金支付或POS支付的弊端。传统的POS支付系统比较封闭,管理功能局限性大,存储空间小,运行速度慢,维护不方便,所以导致采购成本高。通过多元化的策略,新产品可以替代传统的支付方式,大大降低设备成本,又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优势,满足了消费者和商户的多元化要求。

2.业务创新金融化策略

互联网金融是时下热门话题,已经成为音量传统跨区域融合并创新发展的助推剂,大部门的互联网企业在中国的金融市场占据一席之地,瓜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银联支付作为中国最早的电子支付平台,在技术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通过业务创新金融化策略,充分分析自身和第三方资源公司的优劣势,以自己营运经验为基础设计出高端金融化产品。这种产品具有收益性高,风险性低,投资门槛低,操作便利,零手续费等优势。业务创新的策略不能仅仅局限在降价式的简单竞争手段,还应该积极探索更为庞大的商户群体和创造更高的服务价值。

3.市场拓展国际化策略

目前电子支付业务的国际化发展并不是很顺畅,主要是由于政策因素和外汇管理制度,大多数第三方支付还在积极探索。随着人民币国际地位的不断攀升,汇率市场化脚步加快,跨境支付市场将是一个巨大的新兴市场,其潜力巨大。国际化策略能够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增加收入利润比。通过拓展国际市场为企业获得新的发展契机,为走向国际化发展道路奠定良好的基础。

4.业务系统智能化策略

业务系统智能化包括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更智能化的改造,充分利用直联和间联渠道优势,实现交易种类的智能化判断和支付通道的自动路由切换,最大化地达到成本管控和获取收益的目的。业务系统智能化策略是基础建设的策略,只有基础牢固可靠,才能保障其他策略的有效实施。智能化策略有效地降低了企业成本,使企业业务稳定高效地运行。

5.商业模式平台化策略

商业模式平台化策略是以用户为主体,以服务为核心,综合第三方支付平台优势打造一个综合业务平台,提供以支付业务为基础的增值服务,来改变现有商业模式单一的缺点。商业模式平台化策略具体包括:营销合作、产品整合、自愿联合、技术开发、业务咨询。利用现有商户资源、产品信息、交易数据,建立一个综合业务平台,作为现有支付业务的增值服务附加功能。为有成长潜力的中小商户提供有偿的增值服务,帮助其提高交易量,协助其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利润。同时,可以增加银联电子支付公司的交易量和利润额,用增值服务避免与竞争对手进行直接的价格竞争。

6.大数据化策略

互联网时代,数据占据着重要地位,大数据在金融业的地位不断攀升,其作为金融和新资产,将撼动传统的客户关系。通过收集、分析相关市场信息可以提前布局潜在的商业用户;也可以加强分线的可审性,打破行业垄断,提供更加贴近客户的服务。充分重视大数据策略能够提升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7.提升综合营运能力策略

运营能力是考验企业的实力的象征,提升综合营运能力策略包括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制度,各种奖惩机制和改善同行业不同行业的合作关系。如何做到提升综合营运能力,可以归纳为重视风险控制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的开发和维护,强化网络安全建设,打开并维护合作渠道,深化与同行业间的合作关系。只有具备强大的运营能力,才能保障企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在行业中占据一席之地。

四、结语

电子支付业务产品质量的提升,以及服务的优化是其发展的主要方向和趋势,也是社会对于支付行业所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标准。只有做好电子支付业务和产品的创新发展,才能够让人们的支付更加放心,才能够让人民的生活更加便捷,才能够带给人们更加高品质的生活享受,让人们享受到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方式。

参考文献:

[1]丁爱琴. 电子支付发展现状、面临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J]. 金融纵横,2013,06:92-98.

[2]邢丘丹,常莹莹,杜占河.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业务的服务创新途径研究——基于服务创新与服务质量差距理论[J]. 经济与管理,2013,09:55-62.

[3]刘洋. 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现状及建议[J]. 河北金融,2013,10:67-68.

[4]蔡东. 电子支付业务现状及发展趋势探析[J]. 中国金融电脑,2012,04:15-18.

[5]丁红. 商业银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服务和创新[J]. 银行家,2012,10:101-104.

4.网上支付接入服务协议 篇四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因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而租用甲方的电子商务银行支付网关,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过充友好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1 通过_________支付平台提供网上交易支付接入服务;

1.2 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网上交易转接服务(支持ssl协议);

1.3 原则上凡甲方支持的银行卡,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服务。在甲方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卡,均应该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支持功能。已开通的银行卡类型,如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不应停止服务。如因以上原因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类型的支持,也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1.4 提供本条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包括:

a 交易查询:乙方可按照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果等选项进行查询;

b 交易报表的生成及显示:乙方可以按天、周、月生成并显示相关交易报表;

c 交易明细下载:乙方可以下载其任一天或几天交易明细;

d 保留3个月交易明细;

1.5 提供商户端软件升级服务;

二.费用支付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包括:

2.1 平台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2.1.1 收费标准:年费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网上支付订单结算手续费_________%,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人民币0.2元的按人民币0.2元计算。交易手续费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2.1.2 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日内,甲方以现金、支票、网上支付或银行汇款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年费_________元人民币整。

2.1.3 结算方式:乙方代甲方收取的交易货款与甲方结算周期为:每周结算1次,结算期之前7天内的交易应留待下一周期结算。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调款指令将应结算款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金额以乙方系统的记录为准。甲方变更收款账户,应当向乙方提供带有有效签字的书面通知。

2.1.4 划拨手续费按银行规定收取,并由乙方支付。

2.2 支付账号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三.资金清算

a.双方资金的清算以_________为一个周期,甲方每_________将乙方上一周期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清算到乙方的银行账户中。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

4.1 甲方的义务

4.1.1 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支付网关应当保证乙方能够在正常情况下进行结算。

4.1.2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技术支持。

4.1.3 乙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所有交易行为及其关联的责任、义务与甲方无关。甲方对乙方的一切商业活动不承担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乙方必须对借助甲方支付网关支付进行的交易及时进行订单处理,并对交易涉及的一切商业责任和义务负责。

4.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线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以配合甲方完成接入系统的相关工作并且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之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4.2.3 乙方上线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上线确认书后的3个法定工作日内签署并返还甲方。因乙方延迟通知、延迟签署上线确认书而导致乙方网上交易转接服务开通延迟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4.2.4 乙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由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

4.2.5 双方都将就自己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负责开具付款凭证及收取款项;双方都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也无权就对方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签订任何协议。

五.免责

5.1 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5.2 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罚没等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在该方采取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5.3 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协议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终止后的二年。

七.期限

7.1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7.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的,须在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双方需续签本协议的,应在本协议终止前的7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续签手续,续签的合同条款不受本协议条款的限制。

八.违约责任

8.1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依据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8.2 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的,经甲方通知催收后30日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8.3 甲方对其支付网关的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若乙方发生本协议项下的网上银行卡支付障碍,影响实时支付,双方应积极合作、查明原因,以求妥善处理。因甲方过错引起乙方损失的,甲方将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

9.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9.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

10.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30日内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将争议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0.2 当任何争议发生及/或正在进行仲裁/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一.其他事项

11.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协议,并且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协议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织,且资信良好。

11.3 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合法提供。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一方应停止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1.4 签约方保证在本协议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履约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1.5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在同一日的,以在后一方的签字盖章之日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5.支付宝信用卡还款服务协议 篇五

第一条 总则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信用卡还款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支付宝公司信用卡还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信用卡还款服务。

(二)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还款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0571-88156688或登录乙方网站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支付宝信用卡还款业务,需要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同时遵守各家银行的相关业务条款。甲方办理信用卡还款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二)甲方应对其利用乙方的电子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还款的操作行为负责,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该指令。

(三)甲方办理支付宝信用卡还款业务应登录乙方网站(网址:),以及支付宝公司特别告知的其他方式链接登录,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四)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信用卡号和预留的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的信息内容。甲方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

(五)甲方承诺自己在使用支付宝公司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支付宝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甲方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甲方独立承担。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或交易记录,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信用卡还款业务。乙方有权根据注册信息等对甲方从事交易的权限和身份进行核实。

(二)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增加、减少或撤消服务信用卡种类,调整信用卡还款服务的内容;乙方有对信用卡还款功能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三)乙方可以基于向甲方更好的提供本服务或提供其他产品服务的目的,保留并使用甲方填写的资料以及甲方的服务使用记录。

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注册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资料或交易行为中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甲方发出询问,要求甲方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或直接对相关的交易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甲方的注册资料或其他信息不符合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或取消甲方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甲方。甲方利用支付宝公司从事非法交易或不正当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其业务。

(五)乙方有权在发生下述任一情况下,中断或终止本服务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乙方基于单方判断,认为甲方已经违反本服务条款的规定。乙方在发现甲方注册资料存在虚假、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嫌疑时。

(六)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安全、有效、正常运行,保证甲方正常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交易资金状态、账户状态等服务。但不承担因通讯、停电故障、黑客攻击、银行问题、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所引起交易中断、交易错误引起的责任。

(二)乙方对甲方在注册中提供的相关身份资料及在交易中产生的交易记录负有保密义务,但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有权查询的法定机构,或为完成交易指令的需要向第三方提供。

(三)乙方可对用户收取合理的交易费用,并可能根据业务发展对费用进行变更。乙方应向甲方明示交易费用及其变更,如甲方不接受相关费用标准及其变更,则不应进行交易。甲方进行交易视为接受相关费用标准及其变更。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信用卡还款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应负责经甲方借记卡网上银行转出、用以信用卡还款业务的款

项,转入乙方还款专用账户后,立即转出还款至甲方指定的还入信用卡账户中。乙方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挪用甲方用以还款的资金。

第四条 协议修改

(一)乙方将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支付宝公司将会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等方式向甲方提示修改内容。

(二)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甲方有权停止

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其同意本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

第五条 免责

(一)甲方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信用卡还款指令

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及时通过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0571-88156688或通过支付宝在线客服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甲方在通过乙方平台进行信用卡还款时,还将受到还款来源银行对

其单笔转账最高金额和每日累计转账最高金额的限制。因该限制导致的还款失败,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名誉损失等。

第八条 协议的解释

6.支付服务标准 篇六

总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申请条件及提供资料

(一)申请条件

1.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2.无须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供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个人)提供”)

1、《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式二份。

2、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已盖企业公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及与该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报盘文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没有选择,税务机关要将纸质资料内容录入系统中。下同),并根据支付项目和情形附送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外的下列资料:

A.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

(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3)提供劳务发生情况说明(包括服务内容、时间、计价或分摊标准等)。

B.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以外的项目

(1)支付股息、红利以外的预提所得税征、免

①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②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③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付利息的,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的外债登记;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关于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许可等资料;以上资料,有则提供);

④提供利息计算说明(支付利息的,需报送相关贷款利率说明及综合计算过程说明);

⑤增值税缴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包括对税收协定(安排)常设机构征税或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纳税情况;对非协定(安排)一方企业在中国大陆的机构、场所的征税情况]

①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②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③提供境内服务时间汇总表(用于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提供);④所在国纳税居民身份证明(协定国居民适用);

⑤增值税缴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3)支付股息、红利

①企业董事会有关分配股息、红利的决议文件;

②股息、红利计算表;

③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当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对于用预分配利润付汇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若申请人为上市公司等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预分配利润付汇的除外)。

(4)其他(除上述(1)-(3)以外的其他项目)

①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②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③增值税缴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C.异地征税(免税)本地支付的情形

异地征税(免税)本地支付包括以下2种情形:1.A公司在某市纳税,但到广州市某银行办理对外支付的情况;2.A公司在某县(区)纳税,但转款到B公司,由B公司办理对外支付的情况[B公司可以在另一县(区),也可以与A公司同属一个县(区)级税务局但分属不同的税务分局或者同属一个税务分局]。

(1)征税地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的完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①标题,文号;②接收证明的单位名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③服务贸易等项目涉及的税收处理情况,如应纳税种及税款数、实际已缴税款数或免税情况等;④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的情况;⑤主管税务机关加盖行政公章和制发日期;⑥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电话。

征税地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具的完税证明内容有专门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办理。

(2)由B公司办理对外支付的证明资料(异地征税(免税)本地支付的情况2时适用)

我局系统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对外提供的完税证明也按以上要求出具(具体要求可参见“1.7.8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完税证明(适用于征税地应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的规程),并按“不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的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可作为专项资料保管,由税政管理科(处)负责。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二、注意事项

(一)有关名词说明

1.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2.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3.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申请表》:

1.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2.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四)异地征税(免税)本地支付的情形包括以下2种情况:1.A公司在某市纳税,但到广州市某银行办理对外支付的情况;2.A公司在某县(区)纳税,但转款到B公司,由B公司办理对外支付的情况[B公司可以在另一县(区),也可以与A公司同属一个县(区)级税务局但分属不同的税务分局或者同属一个税务分局]。

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由征税地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按照规定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注:在总局尚未明确前,申请人既可选择到支付银行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到支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若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到支付其所得的企业(或支付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若该个人有多个其他支付企业(或支付人)的,由该个人选择其中之一个(支付企业(或支付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五)对于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除上述有专项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原则判断其协定国居民身份并按相关税收协定规定执行办理:

1.对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判断其是否为协定国居民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即凭其办理税务登记时所填报的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情况和办理工商登记时,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等进行判断。一般可以先予承认,然后再视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查证或通过情报交换进行了解。对个别情况不清,确实无从判断,又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要其提供该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不能提出证明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对于个人判断其是否为协定国居民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3.对于协定国居民(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则按征管规程“协定国(地区)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规定的程序办理。如果其不能事先提出居民证明并填写申请表,各征管局可以先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并准其在补办证明和填写申请表后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其中,对于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还可选择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1)对香港居民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可凭其身份证、回乡证或香港税务局开具的证明等有效证件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安排》优惠待遇手续。具体征税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2)对香港居民个人或法人从内地取得的其他形式的利息收入,可由其扣缴义务人凭相关资料(居民身份证明、产生利息收入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利息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安排》优惠待遇,当地税务机关按《安排》规定税率办理相关征税事宜(注:国税函〔2007〕403号文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十)对于免税或不予征税的,在填写《税务证明》“已缴纳税款项目”处填写“零”。《税务证明》“合同总金额”、“已支付金额”、“本次支付金额”处均按合同列明的币种填写相应的金额,不需折合人民币后填写。对于异地征税本地支付情形中的A公司转款给B公司,由B公司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税务证明》“合同号”等有关合同内容的栏次中,填写的应为A公司与境外机构或个人签定的合同内容。

(六)本规程有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管理要求仅适用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业务管辖范围为所辖全市金融企业及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

(七)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1.免税办理程序见征管规程“外国公司船舶运输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部分。

2.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外国公司支付运费时,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外国公司发票、提单(或副本)和提单清单,以及下列证明文件之一,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提单(或副本)退扣缴义务人留存,银行留存合同或协议(或复印件)、外国公司发票以及提单清单三年备查。

(1)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证;

(2)可以享受“协定或协议”规定的国际运输收入免税待遇的,在一站受理税务机关所在地申请支付运费时,提交《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3)可以享受“协定或协议”规定的国际运输收入免税待遇的,在其他业务发生地申请支付运费时,提交盖有“××省××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及加注日期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的公章及加注的日期不得为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与外国公司的境外代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间接代理外国公司的国际运输业务的,除合同或协议、外国公司发票、提单(或副本)和提单

清单,以及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外,凡能够提供外国公司给境外代理企业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并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境外代理企业支付运费:

7.支付服务标准 篇七

一、玉溪市惠农支付服务业务基本情况

惠农支付服务业务是指银行卡持卡人通过参与业务的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的惠农支付服务点POS终端, 利用银联网络实现参与银行发行的银行卡进行借记卡刷卡消费、小额取款、小额转账汇款、刷卡缴费、查询等业务, 为金融机构缺失或金融服务不健全地区 (包括乡、镇、村) 的群众提供个人金融惠农支付业务服务。

玉溪市全辖八县一区, 共74个乡 (镇、街道办事处) 已实现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 但是一些乡镇以下地区, 特别是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基础服务缺失的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强农、惠农、服务三农”的国家战略, 为金融服务不完善地区农民群众提供低成本、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让农民群众不折不扣地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 有效扩展金融支农惠农范围, 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金融设施, 2009年以来, 玉溪人民银行按照上级要求, 着力针对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将切实解决玉溪辖内农村金融服务缺失和不完善问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2011年11月在通海县10个自然村首批试点推出了惠农支付服务业务, 2012年7月在全市正式启动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的推广工作。截至2012年9月30日, 玉溪全市累计建成262个惠农支付服务点, 惠及八县一区, 69个乡 (镇、街道办事处) , 237个行政村, 262个自然村, 71.73万人, 累计交易笔数22665笔, 累计交易金额685.47万元, 累计办理查询业务30579笔。

从辖区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的运行情况来看, 玉溪市惠农支付服务业务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惠农支付业务起势良好。

从整体来看, 查询交易笔数占总业务笔数的57%, 取款交易清算金额占总清算金额的47%, 非取款交易清算金额占总清算金额的53%。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的开通满足了农民群众可以随时随地查询银行卡余额的需求, 同时反映了民众在惠农支付业务开通初期的欲试心理;特别是非取款交易清算金额占比超过取款交易清算金额占比, 表明农村地区群众需要的不再是单一的现金业务, 非现金业务需求进一步增加。

二是惠农支付运行存在差异。

从个体来看, 惠农点支付服务点的业务各具特色。不同的惠农支付服务点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状况不同、主营业务不同, 开展的惠农支付服务业务存在差异, 有的惠农支付点以取款业务为主, 有的以查询业务为主, 有的以转账业务为主, 有的以缴费业务为主。惠农支付服务业务是一项长期的惠民工程, 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其成效, 不能一蹴而就。农民群众对新业务的接受和认需要一个过程, 惠农支付服务业务量短期内难以有大幅度增长, 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 (一般是三个月左右) , 业务量才会有明显增长, 真正体现出其惠农实质。因此, 惠农支付服务业务需要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统筹发展相关工作。

三是惠农支付服务作用显现。

农村地区银行卡市场受理环境逐步改善。惠农支付服务业务开通后, 农村地区银行卡市场硬环境和软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持卡人手中的银行卡不再“沉睡”, 变得活起来, 广大农民群众体验到了银行卡的安全性、便利性, 会用、爱用银行卡, 大大改善了农村地区银行卡市场受理环境。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的开通, 能够满足农民群众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惠农支付服务业务通过与烤烟、蔬菜、花卉、甘蔗、水果等农副产品收购非现金结算相结合, 与新农保、老党员补助、复退转军人补助、困难居民补助、农林牧渔补助、家电下乡补贴非现金兑付相结合, 不仅解决了农民群众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同时还能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影响力,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人民银行统筹推进惠农支付工作的突出作用与履职实效得到不断增强

为确保玉溪辖内惠农支付服务工作的稳步推广, 切实改善农村地区的支付服务环境, 结合玉溪首批惠农支付服务点的推广经验与玉溪实际情况, 玉溪中支从完善各项制度入手, 建立辖内惠农支付服务“六项”常态工作机制, 促进辖内惠农支付服务推广工作步入规范化与制度化管理范畴, 进一步加大惠农支付服务业务工作的推广力度, 逐步提升惠农支付服务工作的实效。

一是建立了准入、退出机制。

在准入上, 要求收单机构慎重选点, 开展问卷调查 (开展调查问卷由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统一制作) , 做好可行性分析。严格落实人民银行对惠农支付服务点准入 (省、市、县三级) 审批制度, 严格把握惠农支付服务点设立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 (含县级) 政府 (部门) 的批准原则;在退出上, 针对商户连续2个月无交易发生的, 要求收单机构及时进行预警提示, 对于商户连续3个月无交易发生 (因不可抗因素除外) 的, 由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和收单机构组成工作组进行现场核实与协商, 由收单机构申请, 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退出手续, 并衔接银联机构停止其交易, 最后由收单机构做好商户退出的后续处理工作。

二是建立了回访工作机制。

明确收单机构每两个月应对所有惠农支付服务点进行实地回访。通过发放回访调查问卷 (回访调查问卷由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统一制作) , 了解惠农支付服务点的业务开展情况, 解答商户的疑问, 听取商户的建议, 了解周围群众对服务点的满意度以及相关金融服务需求, 及时解决商户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并形成回访记录反馈当地人民银行。县级人民银行按不低于60%的比例对惠农支付服务点进行实地回访, 形成回访记录反馈市级人民银行。市级级人民银行根据收单机构和县级人民银行反馈的回访记录, 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部分惠农支付服务点2012年第11期中旬刊时代进行回访, 对收单机构以及县级人民银行的回访工作进行监督。

三是建立了信息反馈机制。

人民银行和收单机构指定惠农支付服务业务联系人, 专门负责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与报送, 信息质量要求具备时效性和真实性, 并逐级进行信息反馈。人民银行根据信息反馈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经验交流及解决问题工作会议, 为推进惠农支付服务工作塔建交流平台。

四是建立了考核评价机制。

人民银行每年针对收单机构的惠农支付服务政策的执行力度、惠农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惠农支付宣传情况、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情况、惠农支付业务的投诉情况、申诉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其纳入对收单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进行管理。对于综合评价较好的收单机构, 人民银行将在全辖进行通报表彰, 并列为惠农支付服务业务推广标杆单位, 对于综合评价较差的收单机构, 将在全辖进行通报批评, 并对其惠农支付服务点的增量进行数量控制;同时鼓励收单机构建立完善对商户的考核激励机制。

五是建立了金融支付宣传机制。

人民银行和收单机构不定期制定惠农支付宣传方案, 在宣传中凸显亮点、彰显特色, 及时对宣传工作进行总结。充分发挥惠农点的特殊作用, 突出把握金融宣传的广度与深度, 在惠农支付服务点进行宣传时, 将惠农支付业务宣传、银行卡知识宣传、非现金支付工具宣传、反假人民币宣传、反洗钱宣传和征信宣传等金融知识结合起来, 既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金融知识, 又可减少宣传成本, 做到宣传工作一举多得。

六是建立了应急处理机制。

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和收单机构成立惠农支付服务业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明确相关职责。惠农支付服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按照职责管理以及层级把关的要求, 落实收单机构逐级上报, 并有效做好与人民银行支付管理和银联公司POS机具运维管理以及公安机关案件侦办的相关衔接工作。

今年以来, 为认真做好惠农支付业务在玉溪辖区的推广工作, 切实增强金融部门做好惠农金额服务工作的实效性, 玉溪中支积极采取措施, 以“四个结合”作为工作切入点, 努力将推进惠农支付业务与金融服务“三农”有机结合, 使金融服务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农村, 取得预期成效。一是与前期选点工作相结合。在惠农支付服务点的选择过程中, 涉农金融机构先通过村委会对农户进行惠农支付业务宣传, 再精心挑选确定特约商户, 由于前期的宣传到位, 很多农户在惠农支付业务开通前就主动向商户咨询, 并表示了对惠农支付业务的需求, 认为这是一件惠农的实事, 为惠农支付业务的推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与农村金融知识和惠农政策宣传相结合。在深入农村的宣传活动中, 除了向农户介绍惠农支付业务以外还结合“新农保”、“新农合”等惠农政策进行宣传, 现场答疑解惑, 引导农户培养用卡意识。同时, 还将银行卡知识宣传、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宣传、人民币反假宣传、反洗钱宣传和征信宣传等内容贯穿宣传活动中, 达到通过惠农支付业务宣传带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三是与烤烟收购非现金结算推进工作相结合。近两年, 玉溪市在推进烤烟收购非现金结算工作中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广大烟农也切实感受到了电子结算的快捷、方便和安全, 也为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的推广奠定了基础。辖区金融机构选择在与烤烟收购点临近的行政村设立惠农支付服务点, 同时也积极向广大烟农宣传惠农支付服务业务, 让烟农了解使用惠农卡不仅可以方便收取烟款, 还可以足不出村就享受取现、消费、汇款等金融服务, 体验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的先进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四是与“四群”教育工作相结合。围绕开展“四群”教育工作要求, 辖区县支行立足针对确定部门联系村及扶贫点的实际, 认真做好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 积极协调在联系村 (社区) 设立惠农支付服务点, 为联系村 (社区) 农户提供现代化的支付平台, 实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有效发挥惠农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调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 从对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点的调查情况看

通过对60个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点进行现场走访及问卷调查, 商户认为办理“惠农支付业务”对自己商店经营活动“有积极影响, 促进很大”的占63%, 认为通过承办“惠农支付业务”, 自己在村子里面“大伙儿给予好评, 表示支持和称赞”并表示将“决心尽力做好”的占90%, 同时在周边安全环境上觉得“村子里面安全环境很好, 很放心”的占60%, 觉得“现金保管不放心 (主要指正常情况下保管现金在2万以上) ”的占28%。

调查显示, 目前商户平时在“惠农支付业务”中, 办理取现金的占70%, 办理转账或汇款的占33%, 办理缴费的占38%。同时, 一般受理取一次现金的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占23%, 取现金额度在50元至500元的占67%。

同时, 商户也觉得通过承办“惠农支付业务”, 按规定标准收手续费, “自己有点收入, 一般般 (按月平均收入100~300元来划分) ”的占58%, 而认为“有明显的增加 (按月平均收入300元以上来划分) ”及“太少, 没有意思 (按月平均收入50元左右来划分) ”的分别占20%。

调查商户反映:自从挂牌承办“惠农支付业务”以来, 银行或信用社落实回访服务中“至少有1次登门到访”的占40%, “经常关心过问”的37%。对“惠农支付业务”网络联通程度上认为“从开始运行就顺畅”的占75%, “联通运行时好时坏”的10%, “不能受理其他机构所发银行卡 (或者难操作) ”的占5%, “挂牌后一直就不通畅”的占5%。

商户期望银行或信用社在服务上, “经常上门做工作指导”的占55%, “帮助解决惠农支付网络运行方面问题”的15%;同时针对“惠农支付业务”的建设与发展, 觉得还应当改进完善工作上, “调整增加取现金的额度 (参考:扩大到2000元) ”的占50%, “银行进一步做好对支付网络维护和POS机具维护”的占18%, “在现有标准下, 适当减少对持卡人的收费, 减少部分转为由收单机构 (POS机具布放机构) 和银联承担”的占25%, “在业务登记上, 减少对身份信息的登记, 或是以按手印替代身份信息登记”的占25%, “要求做好宣传以及普及银行卡工作”的占17%。

(二) 从对收单机构的调查情况看

通过对18家落实开展惠农支付业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银行及信用社表示, 在回访工作落实方面, “已经对所有网点全面作了回访”的占61%;在针对网点服务方面, “主要针对POS机具运行做好服务”的占61%, “主要针对金融宣传工作开展服务”的占22%, 同时, 感到“惠农支付点服务的示范效果很好”及“能够发挥金融知识义务宣传点作用”的占83%。

针对辖区惠农支付运行实际, 银行及信用社认为商户素质方面“基本能适应业务开展 (即商户家庭有1人以上能应付业务) ”的占78%;觉得“惠农支付机具运行正常”的占67%;针对惠农支付工作运行困难方面, 认为“惠农点距离太远, 在服务上难以有效落实”的占33%、“因为路程原因, 成本费用压力越来越明显”的占17%、“觉得商户在惠农支付的安全和运转上, 面临压力”的占33%。

对于今后惠农支付的工作意向, 辖区银行信用社认为“还将进一步积极争取扩展惠农服务支付网点”的占44%、认为“应先巩固现有服务点, 再继续扩展网点”占33%, 同时希望人民银行“进一步推进和扩展惠农支付工作”的占50%。

综合上述情况, 目前惠农支付服务工作集中主要体现以下特性:一是从整体面看, 银行和信用社以及商户对参与惠农支付服务、有效扩展惠农金融活动表示出了积极的态度;二是从运行效果看, 目前全辖推进惠农支付服务工作正朝着稳健运行、安全运转的方向发展;三是从系统运行看, 目前辖区惠农支付业务网络系统以及机具运行基本正常和稳定;四是从收单机构工作看, 目前辖区银行及信用社的后续管理与服务需进一步加强;五是从管理服务看, 目前银行及信用社面临的工作难点及成本压力不容忽视;六是从今后发展看, 如何在巩固和筑牢存量基础上, 稳步推进惠农支付业务、并有效发挥惠农点的特色作用上, 需要认真研究, 统筹发展。

通过深入调研分析, 银行信用社机构及惠农服务点商户均认为项业务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开办该项业务为持卡客户提供借记卡刷卡消费、小额取款、小额转账汇款、刷卡缴费和账户余额查询等金融业务, 为偏远农村地区群众提供了便利, 群众足不出村就能便利地办理以上业务, 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村里群众都给予了好评和称赞。但也反映出该项业务在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在宣传工作上:一方面, 基层银行信用社立足现有推进的惠农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宣传工作仍还存在较大的认识缺陷, 特别是对做好惠农支付业务宣传、扩展农村支付服务宣传 (如借助烤烟收购活动开展非现金支付宣传) 、加强农村金融知识宣传 (如银行卡安全知识宣传、反假人民币宣传、征信宣传)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宣传 (如金融政策宣传、金融产品宣传、金融扶贫宣传) 等等, 还缺乏统筹安排;另一方面, 在惠农支付作为新生事物的背景下, 惠农点的自身宣传缺乏主动性, 加之广大农户对惠农服务点所办业务品种范围还了解不多, 有的还误认为惠农点和银行网点一样, 也可以办理存款业务;同时农村地区群众多数还习惯用存折, 能直观看到余额, 使用银行卡的人员还不多, 对惠农支付服务业务的宣传、推广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是在业务运行上:目前, 单笔取款及取款总额以及单笔转账金额低, 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不少农户嫌在惠农服务点每次可取款金额过低, 不能满足其需求, 特别是今年全辖全面推行烤烟收购实行电子结算, 很多农户交售烤烟后回到村子想多取款, 但每日每卡累计不能超过1000元, 给部分农户大额之需带来不方便;部分农户认为转账金额过低不方便, 且手续费为3元/笔过高。现在单笔转账金额最高只能是2000元, 如需转账汇款10000元, 就要分成5笔来处理, 手续费按3元/笔来算, 转账汇款10000元就需支付15元手续费, 如果能一次就转账汇款10000元, 手续费则只需支付3元。

三是在系统运行上:调查显示, 目前惠农点的连通性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约近30%的惠农点程度不同地存在通畅运转问题。特别是少数惠农点POS机具运行问题有待解决。调查中, 少数惠农服务点商户反映其POS机具消费及查询业务做不了, 在处理这两项业务时提示信息为“终端未签到, 请先做POS签到”, 而有的商户反映在受理 (收单机构以外) 其他银行卡时存在处理不了的情况, 对此, 商户也向收单机构进行了反馈, 但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类似情况, 如果商户不主动反映, 或者收单机构不能深入惠农点服务、及时发现情况加以解决, 就将会使惠农支付活动形同虚设。

四是在后续服务上:辖区调查反映, 目前商户对银行或信用社“经常上门做工作指导”以及“帮助解决惠农支付网络运行方面问题”的服务期望较高上。同时, 基层银行或信用社针对惠农支付工作也感到“惠农点距离太远, 在服务上难以有效落实”, 认为“因为路程原因, 成本费用压力越来越明显”, 因此, 着眼于惠农支付业务的建设与发展, 银行及信用社在推进工作中, 必须重视对惠农商户、特别是边远地区惠农点的后续服务与管理, 同时, 在扩展推进惠农支付业务上, 应更多地考虑安全、稳定、有序、规范, 避免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四、工作建议

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出发, 人民银行统筹推进惠农支付服务, 不仅延伸了银行金融服务的范围, 也方便了农民群众, 也为金融机构拓展农村市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有利契机。结合当前实际, 着眼于今后发展, 建议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 形成合力, 强化宣传, 营造氛围

要形成地方政府主导、人民银行牵头、金融机构参与、有关部门配合的宣传引导机制, 着力宣传惠农支付服务业务便民、利民、惠民的内容, 同时, 还应当重视并有效扩展金融政策以及金融知识在农村地区的宣传和普及, 特别要充分发挥惠农网点的作用, 形成人民银行、金融部门、银联机构、惠农商户“四位一体”、统筹运行的宣传格局, 努力为金融服务“三农”、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传导氛围。

(二) 加强指导, 完善服务, 提高效率

针对惠农支付运行的特点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深入实地, 加强指导, 完善管理, 特别是结合目前惠农服务点在运行过程中“少” (网点数量少) 、“偏” (地域分布偏) 、“弱” (能力素质弱) 、“差” (运行条件差) 等现实困难, 加之银行信用社在运维、服务、成本等面临的突出问题, 应切实做好统筹研究, 同时, 相关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回访和服务, 适时加强做好对惠农商户的培训和指导, 及时解决商户疑义, 做好机具维护和网络联通, 进一步提高惠农支付服务工作效率。

(三) 强化管理, 完善机制, 推进发展

8.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流程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服务流程;分解;优势分析;案例分析

一、服务流程的分解

服务流程可以分解为三个部分:内部互动部分、可视部分与互动部分。其中内部互动部分主要是专业技术和服务上的支持行为,可视部分是服务与终端客户进行交流的部分,互动部分是有形展示或是售后相关的针对顾客开展的行为。

服务的过程是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服务活动,其基本思想是基于提供服务的基础上以产品和服务的角度来定义服务流程。

二、服务流程的优势分析

(一)诊断分析的概述

基于服务流程的诊断分析是指综合考虑企业的各方面内部与外部资源,包括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社会环境、行业政策等,再通过顾客合作法、顾客接触法、技术核分离法,对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整改政策的过程。

(二)服务流程优势的诊断分析

进行诊断分析与评价能够全面深入地对客户面对的问题与要求达到的目的进行分析,并且识别引起与影响这些相关因素及要点,同时,为了选取相应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再准备出必要的数据信息,使得报告具备可行性,故而诊断阶段还需要明确客户进行解决问题时的潜力。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流程案例分析

(一)支付宝平台服务流程的特点

支付宝平台的服务流程共分为四步。第一步,是登陆支付宝页面填写用户相关信息,然后收到电子邮件并进行“确认”,账户注册成功;第二步是让客户了解支付宝,针对支付宝的概念、特点、服务范围、应用领域等向客户做一一介绍;第三步是激活支付宝账户,并且绑定个人手机、银行卡、信用卡等;第四步是通过提交个人信息、身份证实名验证、银行账户核实来进行支付宝个人实名验证。这样,便可随时随地地使用支付宝平台了。

(二)支付宝平台服务流程的诊断分析

1.优势分析

首先,支付宝采用了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大大增加了账户的可信度和交易的安全性。其次,支付宝连同各银行,推出快捷支付,这也为交易付款节约了时间,增加了会员使用的便利性。

2.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支付宝平台是基于网络PC平台上进行使用的,那么其虚拟账户可能会因为资金的滞留而带来风险。因为支付宝平台通过其第三方进行弥补买卖双方在信用缺失方面的问题,那么买方在把资金汇给支付宝后,只有得到买方收到货后确认付款的命令才能够再把资金汇给卖方。其次,支付宝通常会有一个指定的结算周期,比如七天,那么这种巨大交付金额就需要在这段时期存放于支付宝的虚拟账户里面,这就降低了其支付效率,同时也会引发一定信用风险。

(三)支付宝平台服务流程的改进策略

在支付宝平台的服务流程里面,虚拟账户的滞留资金是其付款风险里面重要根源之一,它的高效性与安全性都会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范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1.从政策、合约角度来看

支付宝有必要建全当前的滞留资金方面监管制度,以便对滞留资金所产生的相应利息与存放管理的位置进行明确规定,并且颁布相应的处置措施。另外,支付宝平台还要设置一个合理固定的结算周期上限,这样才能够提高其全部支付体系的正常运行效率。

2.从支付宝软件本身来看

首先在注册环节,“支付宝”可以考虑和目前各大平台合作或者与大型SNS(社交)网站合作。例如,利用腾讯QQ、新浪微博、校内网账号进行用户绑定或直接登录,以免去繁琐的注册环节,提高用户使用效率。其次在支付环节,要提高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如何匿名支付双方的真实信息成了保障用户安全的关键突破口。最后,在反馈环节,支付宝是否可以一改往常的每月账单提醒,而取而代之的是每周一提醒。同时,支付宝是否可以根据用户需要,设置每月或每周支付上限,每当客户使用超过这一上限的时候,支付宝会以邮件形式告知,以提醒客户合理分配资金,提倡客户理性消费。

参考文献:

[1]童卓超.C2C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模式研究[D].厦门大学,2009.

[2]魏捷.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支付宝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2(5):102-110.

[3]段文奇,赵良杰,陈忠.网络平台管理研究进展[J].行业预测,2009,28(6):1-6.

(作者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宁波经贸学校)

9.银行扫码支付客户服务协议 篇九

XX扫码支付客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作为您(以下简称“客户”)与办理XX扫码支付业务的太平洋卡开户行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就使用XX扫码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等相关事宜而共同缔结。

一、声明与承诺

(一)XX银行提醒客户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请审慎阅读并选择是否接受本协议。在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客户可以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客户一经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理解和接受。

(二)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自行判断交易对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本服务与对方进行交易,且客户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

(三)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完全遵守本协议及XX银行不时制定的各项规则及相关页面提示内容。

二、XX扫码支付业务条款

XX扫码支付业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不得从事套现、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XX扫码支付业务名称如发生更改,以XX银行公告为准,本协议的有效性不受业务名称变更影响。

(一)个人收/付款。

“个人收/付款”,是客户通过使用XX银行“手机银行”及“XX”客户端(下合称“XX客户端”)扫描对方出示的二维码/条形码,经银联渠道转接后完成资金支付的支付产品。1.个人付款。

个人付款:是客户在XX客户端上使用本服务功能发起付款的行为。XX银行将根据付款客户发起的付款指令,从付款客户指定的付款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交易款项至收款客户银行卡账户。

付款客户在付款前务必对交易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及确认。付款客户一旦发起付款,XX银行将直接根据付款客户的付款指令支付交易款项至收款客户银行卡账户,该交易不可撤销,也无法退款。

使用本服务付款是基于付款客户对收款客户的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真实身份及交易背景等),付款客户应当承担因自身指示错误(失误)而导致的风险。2.个人收款。

个人收款:是客户使用本服务接收付款客户付款的行为。XX银行将根据付款客户发起的付款指令,将交易款项支付至收款客户的收款银行卡账户(若收款客户使用太平洋信用卡进行收款,用于收款的该信用卡信用额度将根据实际入账的交易款项即时恢复,超出信用额度部分将显示为溢存款)。

(二)向商户付款。

向商户付款:是客户使用XX客户端向商户出示付款二维码/条形码并经商户扫描(以下简称“被扫业务”),或客户使用XX客户端扫描商户出示的收款二维码(以下简称“主扫业务”),经收单机构受理后完成资金支付的服务。

(三)免密支付功能。

向商户付款被扫业务支持免密支付功能,即付款客户在小于等于免密限额的支付交易中无需验证交易密码,即可完成交易付款;支付金额大于免密限额的支付交易,需要付款客户输入交易密码完成支付交易。XX银行有权对向商户付款被扫业务统一设定免密限额,向付款客户提供免密支付功能,并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和风险控制需要,调整免密限额。所有免密限额内发生的争议交易由客户本人承担。除被扫业务外,扫码支付其他业务暂不支持免密支付功能。用户银行卡号、姓名、手机号码、银行卡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个人身份信息或密码信息均是判断用户身份的关键信息。只要根据本业务交易规则正确输入上述任意信息,即视同客户本人使用本服务并向XX发出不可撤销地支付指令。

(四)交易撤销及退货。1.个人付款。

付款客户一旦经XX客户端发起个人付款,XX银行将直接根据付款客户的付款指令支付交易款项至收款客户银行卡账户,该交易不可撤销或退款,付款客户在付款前务必对交易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及确认。2.向商户付款。

向商户付款业务提供交易撤销与退货功能,客户在商户消费并成功使用扫码支付业务付款后,如需撤销该笔支付交易或退货,可通过商户申请发起交易撤销或退货。XX银行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将交易款项退还至客户原付款账户中。

(五)本服务的其他业务规则。

1.XX银行依照客户付款指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收款客户/商户完成支付后,即完成了当次服务的所有义务。对于收付款双方之间产生的关于当次交易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应当自行处理相关的纠纷。

2.客户使用本服务,即表明同意授权XX银行在付款客户符合指定条件或状态时,支付款项给收款客户或收款商户。

XX银行通过以下方式接受来自客户的收付款项指令:客户在XX客户端上通过登录客户端账户并依照本服务业务流程所确认的交易状态或指令,或XX银行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无论客户通过以上何种方式向XX银行发出指令,该指令均不可撤回或撤销,且成为XX银行根据客户指令进行支付或收取款项或进行其他操作的唯一指令,且视为客户本人的指令,客户应当对XX银行执行上述指令产生的任何结果承担责任。

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客户端上出现的关于操作的提示或XX银行发送到本业务客户手机终端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内容(如有)也属于客户使用本服务的相关规则,客户使用本服务即表示客户同意接受本服务的相关规则。

三、交易限制

XX银行有权对客户使用本服务进行收/付款设定收/付款交易限制,交易限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客户单月收/付款总额的最高上限、收/付款次数限制、单日付款总额以及单笔付款金额的最高上限等,并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及风险控制需求调整前述限制。XX银行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XX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告。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调整安排。客户不同意相关调整安排的,应在调整安排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

四、信息保密与使用

客户授权并同意XX银行为提供本服务而收集、保留和使用由客户提供并保存在XX银行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等),以及客户在使用本服务时留存在XX客户端及XX银行的各类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cookies等(以下合称“客户信息”)。

对于XX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本服务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客户信息,XX银行对相关信息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使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二)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三)客户另行同意或授权XX银行进行披露的。

五、XX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XX银行有权对使用本服务进行的交易及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和评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协议约定,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及用卡情况及时采取调整、限制客户收付款项金额、限制涉嫌违规的交易款项、终止受理业务等风险管理措施。

(二)XX银行应向客户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及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的支付服务。

(三)XX银行应以书面或通过官方网站、客户端等渠道向客户提供有关本服务的业务规则。

六、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有权享有XX银行提供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及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的XX扫码支付服务。

(二)客户有权知悉本服务的所有功能、使用方法、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等信息。

(三)客户应根据本协议相关说明及XX扫码支付交易支付页面中明示的相关规则/提示进行支付。(四)客户应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银行卡号,XX客户端账号,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XX银行不时向客户发送的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及可能被用作验证客户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号、有效期等卡面信息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银行卡交易信息等),防止重要文件及敏感信息丢失或泄露。

七、责任承担及责任限制

(一)使用本服务的付款客户与收款客户或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XX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XX银行太平洋卡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二)如客户遗失重要文件或敏感信息的,应及时向发卡行和XX银行提出挂失申请,任何通过XX客户端登录并使用客户本人客户端账号发起的扫码支付交易将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由客户承担交易款项。若因客户遗忘或泄漏重要文件或敏感信息的,或因手机/移动设备丢失或被盗等原因导致上述信息被他人破解或盗取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本人承担,XX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客户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手机客户端上使用本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或其他移动设备终端上、在不安全的WiFi环境里使用本服务等情形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本人承担,XX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客户未按照本服务相关规则/页面提示内容操作,或未及时进行支付操作,或因绑定支付的银行卡原因造成收付款项失败等情形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客户本人承担,XX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客户使用本服务时同意并认可,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

(六)上述关于XX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除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不免除因XX银行过错而依法应当由XX银行承担的责任。

八、服务变更和终止

(一)XX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或具体内容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XX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告。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变更、暂停的内容。客户不同意相关变更、暂停的,应在变更、暂停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XX银行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XX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告。

(二)XX银行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客户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银行有权立即降低或限制客户使用本服务进行的收付款项的金额、次数、限制或停止提供本服务等措施,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XX银行还有权取消客户的使用本服务的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客户的银行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加载本服务的电脑、手机或其他移动设备终端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的;

2.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本服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从事套现、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3.客户拒不配合XX银行就使用本服务进行的相关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4.客户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5.客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使用本服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一)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条款如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XX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其他

(一)本协议经客户“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客户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XX扫码支付客户服务协议》”或“我已阅读并同意《XX扫码支付客户服务协议》”,并点击“同意并生成二维码/条形码”或“确认付款”。

(二)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视为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均不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余条款的有效性、约束力及可执行性。

(三)XX银行修改本协议内容的,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XX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告。客户如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执行前停止使用本服务。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客户已经接受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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