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4-07-03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精选10篇)

1.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一

近年来, 兰州市城关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区委打造“首善之区”总战略和城关区共建“黄河中上游中心城区”的要求, 树立全程监管理念,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 在开展工作中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主线,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建设为载体, 以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市场准入管理为重点, 初步建立了初级检测网络, 从生产投入品、加工、流通三个环节入手加大监测力度, 使农药残留超标、滥用添加剂现象得到遏止, 农产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大提高。

兰州市城关区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虽已探索了一点经验, 摸索了一些路子, 但与真正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完善。

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体系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农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既要依靠政策引导,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更需要法制保障, 实现依法监管。同时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提高监测工作水平,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培养一批既熟悉法律、又懂得管理和技术的监管队伍。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逐步实行三个统一

㈠实行统一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发挥农产品专业协会的作用, 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采取统一购药、统一喷施、统一地块 (大棚) 编号, 确定专人统一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育苗播种时间、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情况、产品上市前抽检结果、收获后销售情况等。

㈡实行统一农户编码制度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一户一码制, 使每个生产农户均有一个含有年码、街道码、产地码、村码和后缀码组成的农户个人身份编码。

㈢实行统一无公害农产品销售证制度农户凭此证可免检直接进入农产品市场无公害专销区销售, 也可凭此证直接与农产品超市 (门店) 、无公害专柜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推行五项措施

确定蔬菜和动物产品为追溯管理的农产品, 批发市场和生产基地为重点追溯管理对象;加强综合监管, 逐步消除监管盲区。在建成蔬菜和动物产品两大农产品追溯系统的基础上, 逐步向水产、水果等多种鲜活农产品延伸, 建立完善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信息共享。到2010年, 基本建立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运行机制, 实现产地农产品的准出管理和销地农产品的准入管理, 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㈠强化检测, 加大监管, 实行质量抽检制要充分运用检测手段, 提高农产品安全程度。要加强检测体系建设, 建立农业生产准出检测、批发市场入市检测和农贸市场 (超市) 售前检测的三级检测体系, 增加检测量和频率, 形成生产基地与农贸市场和超市自检、批发市场批检、农业部门抽检、上级部门监测的监控链。联合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加大行业内的监督检查力度, 加大对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者的查处力度, 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机制, 推行上市季节前统一抽检, 销售期为每半个月一抽检, 抽检合格的允许上市, 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再次抽检合格后方可上市, 从而提升监管效力。

㈡落实举措, 完善制度城关区农产品质量监测站与辖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要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目标责任书, 帮助农户在在辖区肉菜市场, 百盛、华联等12家超市, 社区肉菜销售点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店 (柜) , 保证所售农产品都是国家认定认证的农产品。专销店 (柜) 的设立, 将实现无公害农产品的优质优价和城市居民的放心消费。

㈢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多部门多环节, 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 形成合力, 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证。对所有的持证企业和农户要进行动态管理, 每年分定期和不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销售记录、农户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等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凡是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将随时吊销其销售证。

㈣集成信息, 共享资源按照追溯制度要求, 城关区农产品质量监测站要建立农产品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网络查询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及工作平台,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库, 完善我区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运行机制, 逐步实现各体系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公示举报, 对有相应追溯统一编码和持有《无公害农产品销售证》的企业 (农户) 以及他们的质量抽查情况在兰州日报、兰州农业信息网、兰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 以便于社会监督。同时, 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电话, 对实行质量追溯的企业 (农户) , 凡存有质量疑问和质量安全事件的, 都可以随时拨打举报电话。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二

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社区卫生是城市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居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功能逐步完善,为城市居民提供了方便、价廉、可及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省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广大居民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仍然不相适应。为了全面推进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补偿办法,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有效缓解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坚持公益性质,科学规划布局

(三)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将社区卫生工作列为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遵循公益性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居民提供。

(四)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是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五)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设置,由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转型设立,卫生资源不足部分,优先由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改造、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转制设立,或由政府新建和社会力量举办。坚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服务站为辅的建设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

(六)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按照《关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办文〔2011〕61号)的规定执行。对于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集体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参照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明确人员规模的控制数,由主管部门在该控制数范围内聘任工作人员;对于民营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偿。

(七)鼓励社会力量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中央国债项目重点支持15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对其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09-2011年)》(鄂卫发〔2010〕28号)要求,主要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解决,从2012年起三年内全部达标。各地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要做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装备由同级政府按规定落实,使其满足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

(九)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至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需求。各地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基本实现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

(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设计手册》要求,全省统一机构形象设计、标识标牌、科室设置,在全省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统一开发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开展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十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大中型医院分工合作机制。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有内在利益联系的、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逐步形成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开展“首诊负责制”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对口协作的大中型医院要有计划地安排中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带教、技术指导、举办讲座;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累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

四、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

(十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要加大对社区卫生的投入,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政府负责其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积极探索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务收支统管等方式。

(十三)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促进中医药进社区,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低成本的服务。积极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家庭责任医师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

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十四)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建设和运行费用。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服务的引导措施,通过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以及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转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再另算起付线等方式,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探索将健康体检、社区慢性病病例管理、家庭病床等服务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面实行门诊统筹,开展参保居民社区首诊制试点,扩大居民医疗保险受益面。积极开展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试点。

(十五)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构建新型社区卫生服务行业管理体系,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存的发展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延伸举办或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械、人员和绩效的“六统一”管理。非延伸举办或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计划、业务、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的“六统一”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人员的管理等;街道办事处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负有重要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责任,强化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并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信息建设投资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政策,并按政策要求落实各项投入;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研究制定引进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研究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

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

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三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管理平台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平台项目建设情况

(一)领导重视高位推动。

去年X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市政府应加快推进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建设,市食安办加强工作调度,跟踪督促项目建设进展。20XX年XX月上中旬,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在分别听取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时再次提出要求,要加快市级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项目建设。XX月XX日,X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调度会,要求市数据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做好项目初审、立项、财政预算等工作。

(二)部门协同全力推进。

按照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及市领导要求,市商务局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一是制定《X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20XX年XX月XX日,通过市数据资源局20XX信息化建设项目初审。二是制定《X市重要产品追湖管理平台建设建议书》,20XX年XX月XX日通过市发改委批复。三是申请使用政务云资源及互联网IP地址,同年XX月XX日通过市数据资源局批准。四是积极争取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资金XXX万元列入20XX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五是按照20XX年XX月XX日专题调度会安排,组织XX科技公司进行先期研发,并与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确保了20XX此项考核指标未失分。六是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XX年X月XX日通过市发改委批复。七是制定项目招标文件,并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目前中标单位(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平台项目系统研发,预计2022年8月底前完工。

(三)强化架构设计和功能完善。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平台项目设计架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开发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二是搭建开放服务平台。三是开发消费者公共服务平台。四是搭建大数据分析平台。五是建设企业追溯子系统。在运行功能上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进行市场监测分析。二是进行市场运行分析。三是进行重点行业分析。四是进行流通渠道分析。五是进行追溯查询行为分析。

(四)力争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查询服务。二是提升相关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口碑。通过提供便捷、实用的查询服务,既方便用户查询,又节约产品追溯信息交换成本,有利于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口碑。三是实现资源整合、共享和利用。通过信息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信息交换,有利于提高信息利用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四是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大数据分析,生成追溯信用评价报告,便于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形成良好营商投资环境。五是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产品追溯体系,有利于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六是提升消费意愿,助力经济发展。通过追溯信息查询,公众可全面了解产品各环节质量信息,有利于打消顾虑,提升消费意愿,扩大消费,助力经济发展。七是有利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通过追溯系统相关功能的实现,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形成人人关心、关注产品质量信息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在当前建设过程中,我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资金投入方面还不足。

我市建设的追溯管理平台项目,财政投入资金为XXX万元,与全省先进地市相比明显不足。据了解,XX投入已过亿,XX、XXX等市投入了好几千万。由于投入资金不足,我市建设的追溯管理平台与其他地市相比,在配套硬件设施投入、节点数量等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二是信息采集还不够顺畅。

在平台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深入企业采取相关信息,但个别企业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另外,针对企业上传追溯数据缺乏强制性约束,企业上传追溯数据积极性不高。

三是平台覆盖面还比较窄。

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共预留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和危险品等六大类重要产品对接接口。我市当前开发的系统主要针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而且覆盖面还不够广。

四是平台运行维护成本较高。

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成后,后期运行维护费用较高。我市的平台项目建成后,承建单位提供X年的免费维保,X年后需每年需支付大约XX万元运行维护费用,后期运行维护成本较高。

三、下步工作措施和打算

一是提高站位,高度重视。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要要求。开发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能够实现产品信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我们将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

二是拉高标杆,拓展功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连续多年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我市开发建设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覆盖范围还有一定局限,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拓展平台功能,扩大信息采取范围、更好满足公众需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将追溯管理平台功能向其他重要产品领域拓展。

三是加强调度,全力推进。

市食安办将及时跟踪平台项目建设进展,加强与市商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市商务部门将与对中标企业实时对接、全力推进。另外协调市场监管、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协作,要求相关企业积极配合做好信息采取工作。

四是加快进度,尽快建成。

在时间服从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平台项目开发建设,尽早服务公众服务社会,最大化发挥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功能,更好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是加强培训,有效运行。

积极做好平台节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平台节点企业数据上传主动性,切实提高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运行效果。

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四

(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有效整合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提升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一)组建综合机构。各区政府成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安监局、公安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各乡镇政府建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乡镇综合监察中队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下设六个站,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从乡镇实际出发,除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必须单设外,其他四个站内部 -1-

可根据监管工作量实行合署运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站行政上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执法上由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工作职责既要与上级主管部门职责趋于一致,又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具体化并明确工作权限,理顺条块关系。

(三)落实工作人员。“中心”主任由乡镇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兼任;设两名副主任,一名专职副主任由乡镇国家公务员中层干部或优秀后备干部担任,另一名副主任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兼任。下设六个站的站长原则上由在编行政或事业人员担任;每个站原则上配备2人以上(消防和交通安全工作站人员配臵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具体视乡镇的人口、区域范围确定。人员来源原则上从乡镇行政和事业干部中内部调剂解决(原则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0岁以下),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但要体现精减原则,从严控制招聘数量。同时,在行政村(居委会)聘用信息监督员一名,实行多员合一,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支部书记、主任不再兼任)。

(四)落实工作经费。“中心”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中心”中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按原渠道执行;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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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工资,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50%下拨至乡镇;办公经费及装备费用等由乡镇负责解决。行政村(居委会)聘用的信息监督员的工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50%下拨至乡镇,原则上不得超过信息监督员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的工资。

二、工作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精心实施、规范运作、平稳推进”的原则,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酝酿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和制定建立“中心”的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责任。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和乡镇政府要落实“中心”办公场地、必需的办公经费和必要的交通等装备,做好“中心”工作人员选调配备和新增人员的公开招聘,组织“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做到平稳有序推进。

(三)规范运作阶段。“中心”组建后,要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组织开展工作,努力实现规范运作。要大胆实践,不断探索新时期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学习,着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突出针对性和 -3-

有效性,真正发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工作机制

为有效推进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三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中心运作制度。“中心”要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人员集中办公、装备统一调度、资源共享共用”。要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各司其职、有分有合的工作格局。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使所有的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以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为重点,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形式,严格培训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并建立培训台帐。

(三)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公共安全监管指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在全市创造工作经验、形成工作特色的“中心”,每年按照市区乡镇总数20%的比例给予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制定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做到人员能进能出。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安监局、公安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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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级负责,建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参照执行。

附件: 市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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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5.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五

建议

(1、陕西省农业工程勘察设计院,陕西 西安 710068

2、河海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8)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文章介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国家及地方层面实践的现状,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现状;问题;建议

 The Construction ofChinese Farm Product Quality and Security Traceability System :the Situation, the Problems and the Suggestion HAO Shao-li;HAO Shao-pan;PENG Yao;JIA Li-hua;QIN Yuan-ze(1.The Academe of Reconnaissance and Design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in Shanxi Province;Xi’an 710068;China 2.Hohai University;Nanjing 210098;China)

Abstract:The quality and security of farm productis not only related to public health and life safety, but also related to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institutional construct,the practice situation of national and local level of chinese farm product quality and security traceability system, depth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Key words:farm product;quality and security;traceability system;situation;problems;suggestion 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0年海南毒豇豆,2011年双汇瘦肉精、河南毒韭菜、江苏西瓜膨大剂,2012年肯德基白羽鸡,2013年湖南镉大米、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死猪、山东毒生姜、江苏假羊肉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2007-2010年、2012-2015年八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贯穿“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供应链,包括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外部性、各环节之间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可追溯造成的市场失灵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有利于实现质量问题农产品召回、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追责,进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构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强消费者农产品安全消费信心、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提高职能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

2002年,中国开始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002年12月,农业部专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商务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等单位和各地方政府都进行了相关工作,在制度构建和完善、试点追溯体系建设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1、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制度建设

(1)相关法规:201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提出“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相关规范,统一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追溯模式,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管理试点”。2011年,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376号),要求“加快建设完善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2)相关技术标准:2007年9月,农业部发布《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和《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2009年4月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以及水果、茶叶、畜肉、谷物4大类产品操作规程,2011年9月补充发布蔬菜等产品的操作规程。目前,《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设计指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等标准正在制定中。

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9月修订发布《商品条码 128条码》(GB/T 15425-2014),并于2015年2月实施。2004年6月发布《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应对欧盟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水产品贸易可追溯制度。至2014年6月,发布《良好农业规范(第27部分):蜜蜂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共27部分,并将继续为农产品生产阶段提供技术标准。2009年9月,发布《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2、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践

(1)国家层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①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从实施“中国条码推进工程”以来,在全国建立了100多个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应用示范基地,覆盖肉禽类、蔬菜水果、加工食品、水产品、医疗产品及地方特色食品等多个领域。

②农业部2004年试点探索建立种植业、农垦、动物标识及疫病、水产品四个专业追溯体系。2006年以来,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建立“农业部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系统”。2008年以来,农业部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建立“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展示平台”。2010年,农业部下属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2010年,农业部下属科研单位中国水产科学院和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组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

③2004年4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个部门确定肉类行业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行业,开始启动肉类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统建设项目。

④2010年以来,商务部、财政部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2)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①北京市2004年承担了农业部的“进京蔬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试点项目”、2005年开展了自产蔬菜产品质量追溯试点、2008年建立并启用奥运食品安全监控和追溯系统、2013年,北京市以平谷大桃为试点,建成首个国家级出口农产品可追溯体系。

②上海、天津、山东、降水、海南、江西、陕西、四层、云南、福建、新疆等地也相应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0多年来,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对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制约。

1、缺少强制性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出“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但并未强制实施。这与其他国家通过立法对可追溯进行强制实施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2006年1月,欧盟出台并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和可追溯性。在美国,2002年6月,通过《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对食品安全实行强制性管理,种植和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并于次年发布《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且保全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全部信息记录,所有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2、兼容互通的追溯标准尚未建立。澳大利亚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了国家畜产品身份识别系统(NLIS),并成立配套的管理机构,成为最早对牛、羊实施追踪系统的国家之一。在中国,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程、办法、指南、要求等标准,但是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出台的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交叉、标准不统一等情况。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标准,但标准质量参差不齐。

3、部门条块分割依然较为严重。

目前,开展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级单位就有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工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多家单位。实践中,多部门、多系统、多渠道分头操作,追溯链条不对接,追溯信息不共享。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分头开展追溯工作,追溯区域难以突破,追溯领域各自为政,易出现信息孤岛。

4、市场主体参与意愿不高。

中国是典型的小农生产体系,农产品初级生产环节以农户为主,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产业化、标准化程度低。分散的主体和经营,对采集全面完整的农产品追溯信息带来了巨大挑战,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成本和难度,追溯体系易出现“叫好不叫座”等情况。

5、追溯信息完整性、真实性不足。

在澳大利亚,国家畜产品身份识别系统(NLIS)已经被各州和农场主广泛采纳,如果个人或者公司由于粗心大意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将被处以1.2万-4.4万澳元罚款。但在中国,可追溯数据的录入、跟踪,主要是凭借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质量难以保证。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意见和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就是有法可依。建议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追溯对象、追溯信息、追溯环节、追溯主体、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要求提升到法律层面。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建立统一标准。

目前,中国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主要表现为通过开展试点的方式,在一些重点品种、大型企业、特定区域等开展。这种情况下,尤其要建立一套互通互用的可追溯标准体系,并适时将部分推荐性标准提升为强制性标准,严格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要求。

3、明确负责部门。

可追溯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降低外部成本、明确划分责任和传递质量信号。从可追溯体系的功能来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也应当是该系统的主要应用部门。

4、吸收运用发达国家成熟的科技成果。

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标准、技术、应用等方面发展迅速,标准不断完善,技术更新迅速,可追溯体系不断完善。我们应及时学习国际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新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以利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应用,发挥实效。

5、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农产品质量追溯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和公共性,政府一方面要搭建好可追溯系统,加大支持力度,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另一方面,还要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把握好对追溯企业的补贴和支持。

6、广泛开展宣传。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追溯食品安全知识,正确引导公众消费。一方面,能够保证参与追溯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更多的公众参与到质量安全中,实现社会共治,也有利于追溯体系更加顺畅运行。

参考文献

[1]王风云,赵一民,张晓艳,等.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概况[J]. 农业网络信息,2008(10).

[2]马祝峰.谈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J].现代农业科技,2009(22):345~347.

[3]徐成德.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实践与借鉴[J].农产品加工·学刊,2009(9):65~68.

[4]李广领,张利丽,吴艳兵,等.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J].湖南农业科学2009(2):120~123 .

[5]刘雪梅,章海亮,刘燕德.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探析[J].湖南农业科学2009(8).

[6]张瑶,金海水,刘俊华.农产品质量的同质化与快速溯源系统[J].消费导刊,2010(1):202~203.

6.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六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 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的意见》、《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天 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 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07〕1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组织领 导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 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发展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 社会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搞 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金融改革创新,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 展率先发展。

(二)主要任务。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 展实际,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制度建设为核心,以 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为基础,以使用信用产品 与服务为重点,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信用服务市场、诚 信社会环境和现代信用服务体系。

(三)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建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决策部署和政策制度,组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人民 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制定和实施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信用依法管理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国家 有关部门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部署和政策制度,在组织 实施《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 05年政府令第8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津政发〔2008〕81号)等规定的同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社会征信管理等办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基本管理制度。

(二)坚持信息依法保密原则。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单位 要依法严格保守秘密信用信息。对国家秘密信用信息、企业商业 秘密信用信息和个人隐私信用信息以及其他属于保密的信用信息,应当严格依法管理,做好保密工作。除秘密访问信息职能部门之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不得公开、归集、征信和使用应依法保密的信用信息。

(三)坚持信息依法公开原则。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单位 要依法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法人和自然人的 违法违纪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供水、供电、供 热、供气及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提供客户缴费、欠费等信用信息。其他法人及非法人单位 经权利人同意,可提供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赊销、合同履约等方 面的信用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理财等金融 产品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公开应公开的风险提示等信息。

(四)坚持信息依法归集原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工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 门,要依法提供本部门管理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及其 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提供客户信用信息。以信 息依法归集为基础,建设天津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

(五)坚持信用依法征信原则。政府依法公开的信息、法人 和自然人的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公开的信息以及 征信企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可以作为征信企业的信息来 源。

三、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发展信用服务体系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发使用信用产品,推行信用评 价制度,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体系。

(一)建立行政管理服务信用资质评价制度。政府职能部门 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建筑市场和机电设备市场招投 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公共管理服务领域,应使用企业法 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申请入围的 基本条件或参考内容。政府职能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公路建设 市场监管、特许经营、资质认定、商标认定等社会管理服务领域,应使用企业法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 作为考察认定评价指标。

(二)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按照《中央企业全面风 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和《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规章,建立国有企业(包括特 定目的公司,下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信用等级作为国有企 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建立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 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金融产品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严格 防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企业的市场信用风险。

(三)建立企业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国 资委和商务部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及外商 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评价,企业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环境保护、商业诚信、依法纳税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四)建立债务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债务人(贷款申请人 和贷款使用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在初次申请贷款、正在使用贷 款以及再次申请贷款时,使用债务人信用评价报告,及时提示和 有效防范风险,依法规范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

(五)建立公开发行金融产品风险监管制度。建立面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的风险 监管制度。在金融产品发行之前、发行之后以及出现纠纷时,使 用金融产品投资价值、风险分析和风险提示评价报告,提高投资 者风险识别与价值判断能力,提升监管部门风险防范能力。

(六)建立制式合同及其当事人信用评价制度。推行行业制 式合同,当事人依法建立契约,规范经济行为,优化商务环境,增强信用基础。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股权、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交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建立行业制 式合同及其当事人信用评价制度,使用行业制式合同及其当事人 信用评价报告,规范交投各方、中介机构、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 所市场主体行为,提高成交率,增强流动性,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引导信用服务需求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持科学治 理、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持牌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发挥专业优势,细分信用市场,强化营销服务,满足多层次、多 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动员社会各界使用信用产品与服 务,引导信用服务需求,共建社会信用环境,培育和发展信用服 务市场。建立信用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人才 队伍。

五、加强依法诚信教育,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科学治理、依法运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信用基础和道德基础。信用是法人和自然人 的无形资产,诚信增值,守信保值,失信减值。要充分认识信用 的价值,高度重视并悉心管理自身的社会信用。支持信用评估评 价业务发展,促进信用评价、信用保证和信用作价。搞好诚信宣 传教育培训工作,宣传信用文化,普及信用知识,提升诚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指自然人,下同)信用信息采集、使 用和管理,搞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及履 行行政职能的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用以分析和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是指用以汇集、整理、存储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是指向基础数据库提供信用 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使用部门,是指使用基础数据库提供信 用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管理部门,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和各行业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资质,可从 事信用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基础数据库的个人信用信息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市有关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保证个人信 用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基础数据库中用以比对、标识和 认定境内公民个人信息的唯一代码。境外中国藉公民以其合法的 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比对、标识和认定个人信息的唯一代码。

第五条 管理部门组织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依法、及时、准确 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

第二章 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基础数据库的主要个人信用信息及提供部门:

(一)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分别提供本行 业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以及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天津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反洗钱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天津市打击非法保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打击非法 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提供非法金融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的信息。

(三)市人力社保局提供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个人职业 信息、个人社保编码、参保险种、参保状态、参保时间、社保中 止时间、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社保缴费基数、上 期社保缴费情况、连续缴费情况以及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四)市国土房管局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民身份证号 码、姓名、公积金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名称、月缴存额、缴 交状态等公积金信息;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居住信息、贷款明细信息等公积金贷款信息;表彰与处罚情况等 信息。

(五)市国土房管局提供房产业主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物业名称、物业位置、物业楼层、物业性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户型、入住时间、楼盘种类、抵押登记等房产登记信 息。

(六)市公安局、市地税局以及其他部门依法提供相关个人 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供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商有关单位 增减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调整信用信息指标。

第九条 个人信用信息通过本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传输。已经实现计算机系统日常管理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 在信用信息更新后的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文件格式,通过电 子政务网络自动汇入基础数据库;其他信用信息可在30个工作日内汇入。

第三章 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的核实

第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未经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同意,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使用部门 均无权改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供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有权持有效证件查询、核实基础数据库中自 身的信用信息。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的信用信息及其来源;

(二)本人信用信息的被查询记录;

(三)其他在基础数据库中有记录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个人如对基础数据库中自身信用信息存在异议,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甄别,并依法及时处理。需由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处理的,管理部门 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申请转交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约定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应对基础数据库中异议信用信息予以标识。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方式:

(一)经核实异议信用信息不准确或存在错误的,应及时予 以更正或删除,并记载相关的修改记录。

(二)经核实异议信用信息无误或无法核实,而异议处理申 请人仍持有异议的,对异议信用信息可以不作修改,但应在相关 信用信息上注明异议内容和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征信机构发现信 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的,应设法予以更正、补充 或删除。属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应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不 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尽快告知有关管理部门,由有关管理 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异议信用信息的修改操作,应在基础数据 库中予以记载。

第四章 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可查询基础数据 库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取得的个人信用信息仅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管理部门设置的查询 点查询或核实自身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可依法利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开展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利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时,需征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基础数据库中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操作在基础数据库中应予以记载。记载的查询操作信息也视为被查询人信用信息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经管理部门同意,可利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 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数学模型开发,但相关操作不能造成某一信 用信息主体的信息泄露。

第二十三条 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对信用信息使用人的判断和决策仅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信息使用 部门、征信机构应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使用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和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安全。基础数据库管理应符合国家信用信息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础数据库中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情况进行工作检查。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向 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 公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等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对个人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及时处理异议信用信息;

(二)泄露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部门可停止其 使用基础数据库信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息;

(二)恶意篡改、毁损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泄露;

(四)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或者披 露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搞好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 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 能的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用以分析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是指用以汇集、整理、存储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是指向基础数据库提供信用 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使用部门,是指使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信 息的各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管理部门,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和各行业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资质,可从 事信用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基础数据库的企业信用信息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是基础数据库中用以比对、标识 和认定企业的唯一代码。

第五条 管理部门组织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依法、及时、准确 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

第二章 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基础数据库的主要企业信用信息及其提供部门:

(一)市工商局提供企业名称、注册号、行业代码、企业类 型、经济性质、行业门类、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类型、证件号、姓名)、注册地址及邮编、电话、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方 式、经营范围、成立(设立)时间、核准日期、营业期限起始和 截止日期、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投资比例、董事、监事等工商登记信息;年检时间、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表彰与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市质监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 表人(证件号类型、证件号、姓名)、机构地址、年检日期和期 限、作废日期等登记信息;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获证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与产品执 行标准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产品标准名称、标准备案号等 信息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 称、纳税识别号、经营地址、税务减免、申报方式等税务登记基 本信息;上期缴税金额、纳税状态等纳税信息;欠缴、偷逃税款 及税务信用等级等信息;税务表彰与处罚等信息。

(四)市人力社保局提供参保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社保单位编号、当期缴费状态、当期参保总人数和各险种参保人 数;企业用工记录、劳动年检记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五)市国土房管局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企业组织机构 代码、企业名称、企业公积金账号、缴交人数、缴存状态、缴存 金额等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市环保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保项目名称和审批内 容、审批时间等审批信息;违法事件的立案日期、违法情节、处 罚措施、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情况以及行政表彰等信息。

(七)市安全监管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奖 励名称、授予日期、有效期限截止日等行政表彰信息;违法行为 类别和发生时间、违法金额、处罚种类、处罚决定、处罚时间、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情况、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情况、企业行政复 议理由、复议结果等信息。

(八)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认定、有关行政 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九)市商务委提供与企业有关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及行 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市建设交通委提供有关企业资质、建筑质量或安全事 故责任及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一)市科委提供科技成果鉴定与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及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 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及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 信息。

(十三)市统计局提供企业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四)天津海关提供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及走私、违规处 罚情况等信息。

(十五)天津证监局提供证券公司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履行 诚信责任情况及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天津银监局提供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天津保监局提供对保险公司的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信息。

(十六)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行政许可和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供信息,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商有关单位 增减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调整信用信息指标。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本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传输。已经实现计算机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部 门应在信用信息更新后的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文件格式,通 过电子政务网络自动汇入基础数据库;其他信用信息可在30个工作日内汇入。

第三章 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的核实

第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负责。未经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同意,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使用 部门均无权改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持有效证件查询、核实基础数据库中自 身的信用信息。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本企业的信用信息及其来源;

(二)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过程及被查询记录;

(三)其他在基础数据库中有记录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如对基础数据库中自身信用信息存在异议,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甄别,并依法及时处理。需由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处理的,管理部门 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申请转交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约定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企业。异议处理期间,应对基础数据库中异议信用信息予以标识。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方式为:

(一)经核实异议信用信息不准确或存在错误的,应及时予 以更正或删除,并记载相关的修改记录。

(二)经核实异议信用信息无误或无法核实,而异议处理申 请企业仍持有异议的,对异议信用信息可以不作修改,但应在相 关信用信息上注明企业的异议内容和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征信机构发现信 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的,应设法予以更正、补充 或删除。属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应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不 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尽快告知有关管理部门,由有关管理 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异议信用信息的修改操作,应在基础数据 库中予以记载。

第四章 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可查询基础数据 库中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取得的企业信用信息仅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可凭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和查询申请函,在管理部门设置的查询点查询或核实自身的信用 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可依法利用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开展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利用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时,需征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基础数据库中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操作在基础数据库中应予以记载,并作为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经管理部门同意,可利用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 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数学模型开发,但相关操作不能造成某一信 用信息主体的信息泄露。

第二十三条 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对信用信息使用人的判断和决策仅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信息使用 部门、征信机构应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使用基础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和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安全。基础数据库管理应符合国家信息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础数据库中企业信用信息使用情况进行工作检查。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向 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 公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等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及时处理异议信用信息;

(二)泄露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部门可停止其 使用基础数据库信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息;

(二)恶意篡改、毁损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泄露;

(四)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或者披 露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 用信息参照本办法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 信用△信息 意见 通知

7.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七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扎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巩固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成果,提高我市各级政府行政能力和执行能力,大力推进“城市建设与投资发展年“活动,促进经济和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性。行政执行力是指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的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就是提高执行命令、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能力。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是新形势下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需要;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具体体现;是深化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依法行政、依规办事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城市建设与投资发展年”活动,实现“三个阶段”发展目标和北海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必要性。从总体上看,我市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干部队伍是能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真抓实干,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但也有一些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及工作部署执行不力,存在不执行、虚执行或乱执行现象。不执行主要表现在:或强调客观原因,从政策、制度的边缘寻找模糊的理由不坚决执行;或推诱扯皮,推卸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任务;或顶着不办,各行其是,我行我素。虚执行就是执行不到位,或搞形式主义,只做表面文章,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应付了事;或断章取义,各取所需,部门利益至上,贪小利而损大局,对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没利的就不执行;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乱执行,就是不依法行政、不依规办事,或业务不熟、能力不强,造成在执行过程中走样;或只认私交关系,不认制度和规定,有关系的不该办的也办,没关系的该办的也不办。上述执行不力的种种表现,都会极大地妨碍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直接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通过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切实加以解决,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坚决执行、主动执行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市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三个阶段”发展目标,以坚持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为基础,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关键,以解决当前存在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处理问题的能力,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步伐,实现北海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目标。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目的是建设一个具备依法行政能力、高效服务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快速应变能力的政府体系;建设一个责权明确、运转协调、政令畅通的政府机制;建设一支能打仗、打硬仗、打胜仗,能干事、会干事、于好事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一个坚持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恰守信用的诚信政府、以人为本的亲民政府。

三、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重点

(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行政是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前提。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作为首要任务。各级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规范意识,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实施公共服务和管理社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解决政府部门存在的不依法行政,没有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要解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等问题;耍解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不严格依法行政、不按程序办事的问题,以杜绝行政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提高行政决策能力。科学、民主的决策是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重要保证。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限,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充分调查研究提供方案、公众广泛参与、专家集中论证、政府最终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的程序和时限,力求以较小的决策成本、较高的决策效率,实现更好的决策效益。提高行政决策能力,要将决策科学性与效率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解决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问疑;将决策民主性与推行政务公开结合起来,解决行政决策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将依法决策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起来,有效遏制草率决策、盲目决策、依靠少数人决策的现象。

(三)提高行政管理能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是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基础。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必须把推行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工作,持之以恒地实施,并在执行中不断深化和提高,形成长效机制。要在去年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向纵深推进,进一步巩固提高,特别是要通过重点抓好政府部门二层机构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将政府的管理、实施、执行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提高行政管理能力,要建立、完善规范化的规章制度,解决不依法行政、不依规办事的问题;规范办事流程,解决行政效率不高的问题;重点抓好行政执法部门二层机构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解决执行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权力寻租“的问题。

(四)提高组织协调能力。组织协调、狠抓落实是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关键。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明确各自职责,制订周密的实施计划,组织分解任务,协调好各方的关系,抓好落实,齐心协力完成相关任务。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各级各部门必须要有全局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讲条件、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政令畅通。要强化执行意识和执行能力,树立高效率的效能观念,围绕市委、市政府既定的目标任务,加大推进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实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要重点解决政府部门对上级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匙;解决责任不清、不敢主动承担责任,导致工作迟迟不能打开局面、许多不该发生的行政行为禁而不绝的问题;解决各级、各部门及政府工作人员行政效能低下、办事拖拉、推诱扯皮、应付了事等现象。

(五)提高团结协作能力。行政执行中的协作配合,是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重要环节。目前体制中执法和管理机构众多,解决一件事情需要多个部门配合进行,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树立大局观念,加强沟通,搞好团结,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必须明确责任,敢于承担责任,凡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责的政务工作,牵头单位要主动承担责任,主动工作,协助单位密切配合。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通过提高团结协作能力,解决政府部门中多头管理、责任不清、各自为政的问题,减少梗阻,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是政府建设的重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健全机构,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全市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认真查找本单位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制约因素和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要制订出本单位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扎实有效地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文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提高执行力的决定因素。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强化服务意识,更新服务理念。要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树立执行理念,提升公务员政治鉴别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学习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更好地担负主动执行的责任,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执行。规范公务员培训制度,让所有工作人员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都能熟练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学习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学习培训的考评考核和质量评估,为提高机关干部执行能力创造条件,为加强执行能力建设提供重要保证。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执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行机制,是提高机关执行力的重要载体。目前,不少行政机关之所以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职责不清。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职能执行机制,形成行为规范、有章可循的“以制度管事管人”的执行制度和责任明确、执行有序的行政执行机制。要结合“两化”建设的深入推进,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优化办事流程,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工作任务时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到岗、落实到人,一级一级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使每项工作都有具体指标、完成时限和基本要求,形成多层次狠抓执行的目标体系。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二层机构,是具体实施执行管理的工作单位,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下大力气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通过强化二层机构的管理和执行,逐步把“两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机关及共工作人员的执行力、执行结果以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监测、考核、分析和评价,不断改善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建立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考核机制,主要是建立决策执行责任考核、评议、警示、奖罚制度,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结合起来;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政绩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加大决策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坚持从严治政,确保政令畅通。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执行不力、拖延不办、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对执行中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北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8.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八

2013-03-25

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趋势,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鲁政办发〔2012〕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老有所养”、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加快建立制度完善、规模适度、组织健全、运营良好、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按照“9073”总体布局,全市各类养老床位总量达到2.9万张,其中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达到3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二、明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二)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市及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乡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三)全面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按照就地就近、老年人自愿、政府鼓励的原则,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建立邻里互助点以及老年助餐点。在农村,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大力发展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

(四)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在职业院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三、完善扶持政策,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公共服务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建用房、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4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0元、330元、400元。支持加快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市级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处资助8万元。支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按每个30万元标准择优以奖代补。项目扶持条件、办法和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规定。

(四)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五)实行税费减免。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环保部门核准、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养医结合。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或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七)创新运行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活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放宽养老服务机构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鼓励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市内设立外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与内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样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探索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八)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核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市、县分别培训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市级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大型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市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参加市级组织的中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市级对每人补贴800元。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各级要设立培训补贴资金,保证培训任务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制定配套政策,加大推进力度,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9.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九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情况汇报

2010年12月13日,XX县纪委监察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组织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并对文件中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等九个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现将学习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10.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十

(黔府办发〔2008〕1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精神,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有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二)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市(州、地)、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力度。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担保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采取积极措施与国家开发银行等联合搭建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担保机构资本金贷款项目,壮大我省担保机构的实力。吸引省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进入我省市场,加强市场有益竞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战略重组,引入民间优质资本增强自身担保实力,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五)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建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损失补偿机制。试点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三、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七)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当地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九)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技术和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风险分摊比例及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十一)金融机构应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十三)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担保机构按规定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四)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五)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六)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国土、建设、交通、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行业指导管理制度,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现有担保机构在本通知公布后)及时书面报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并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十八)探索建立我省担保行业的准入、退出机制,设立科学、审慎的监管指标,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担保机构应按监管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等资料。

(十九)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参考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的检查意见。

登记注册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征得担保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鼓励担保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担保行业协会建设,整合担保资源,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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