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作用校园

2024-09-01

法律的作用校园(精选12篇)

1.法律的作用校园 篇一

宿州十一中“法律进校园”法律知识测试卷

(2014.9)

一、请你选择(每题4分)

1、()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宪法

B、教育法

C、刑法

2、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年。A、1949年

B、1954年

C、1982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A、中国共产党

B、人民代表

C、人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A、人民

B、公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A、人格

B、人身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于()公布实施的。A、1992年1月1日

B、1994年1月1日

C、1999年1月1日

7、国家、社会、家庭应当教育未成年人用()维护合法权益。A、武力

B、法律

8、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A、抚养

B、赡养

9、成年子女应当依法履行对父母的()和扶助义务。A、抚养

B、赡养

10、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责任。A、直接

B、间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年公布实施的。A、1976

B、1986

C、1996

12、营业性网吧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A、任何时候

B、法定节假日

C、法定节假日以外

13、禁止在()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等。A、居民住宅区

B、中小学校

C、商业区

14、我国法律规定,多少岁达到完全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A、14岁

B、18岁

C、16岁

15、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A、应当

B、不应当

16、受到别人的勒索,你会怎么做()

A、忍气吞声

B、去勒索其他人 C、告诉父母或老师

17、()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A、学校

B、父母

C、任何组织和个人

18、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

A、3月8日

B、3 月12日

C、3月15日 19、201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 A、3月15日

B、5月1日

C、10月1日

20、()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A、12月1日

B、12月4日

C、12月8日

二、请你为学校法制教育或毒品预防教育设计一条宣传标语。(10分)

三、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争当校园法制小卫士,我们中学生可以做些什么?(10分)

2.法律的作用校园 篇二

一、校园代理发展优势

校园代理有两大优势, 对商家而言是低成本高收益的营销模式, 对大学生而言可以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并取得报酬, 是以在高校蔚然成风。由于新《公司法》的修改, 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等一系列限制, 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 激发大学生创业激情, 通过做校园代理走上创业之路成为了大学生的另一条出路。

从其营销模式来看, 校园代理对代理人、消费者、供应商而言都各有弊益。

对校园代理人来说, 可以缓解经济压力, 提前接触社会, 积累工作经验。拥有学生和商人双重身份的校园代理人, 在遇到法律纠纷时, 往往要承担来自被代理人和第三方的责任诉求, 需要代理人在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对代理责任、产品质量有合理的谨慎。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 针对学校消费群体, 企业的定价普遍低于市场价格而高于生产成本, 使支付意愿高于生产边际成本的消费者能买到产品, 一方面减少无谓损失, 增加利润, 另一方面通过降价来增加消费者剩余。同时, 购买代理产品, 减少了消费者的机会成本。但由于代理交易的非正式化, 往往缺乏正规票据, 出现纠纷不易协调解决, 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

对供应商即普遍意义上的校园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而言, 一方面, 校园代理减少了企业的广告营销费用和流通环节,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经营风险;另一方面, 企业也要承担对松散的校园代理人管理不善带来的经营风险。

二、校园代理法律地位尴尬, 造成发展困境

在法律层面, 校园代理主要面临以下两个质疑:

(一) 校园代理与直销的关系

在世界直销联盟给出的定义中, 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 销售商品和服务, 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 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从这一定义来看, 直销与校园代理不无共通之处。校园代理也往往通过代理人面对面, 非定点地向消费者销售低于市场价格的厂家直供的商品或服务。通过网络搜索, 易于发现在各高校BBS上发布的很多校园代理的招聘信息中经常混用代理与直销概念。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从事直销的人员, 其中就包括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员及全日制在校学生。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及学生利益。目前, 我国已经取得直销许可证的企业有22家, 其中有代表性的雅芳 (中国) 有限公司曾明确公开表示, 没有授权任何在校学生从事雅芳产品的直销, 因为公司严格遵行国家规定的范围进行授权, 而学生从事雅芳代理不符合国家规定。

据此, 一些企业并未取得直销资格, 也未聘请符合条件的直销员, 以代理之名行直销之实, 有规避法律的嫌疑。

(二) 校园代理的代理权限不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代理行为以代理权产生原因不同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制定代理。显然在校园代理中应属委托代理。在实践中, 大学校园还是一个较为稳定的熟人社会, 主要靠社交平台和学生间的口耳相传为传播方式, 其中代理不以本人名义为必要, 产生一系列表见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与复代理关系也比较复杂。随之产生的问题就是在发生纠纷时的责任承担, 法律中规定了大部分连带责任情况与委托代理有关。

校园代理缺乏规范的流程和法律约束, 实践中代理关系并不规范, 往往会使被代理人与代理人, 代理人与复代理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 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大学生作为校园代理的代理方与第三人, 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 即使发生纠纷, 由于诉讼标的额受校园消费局限, 往往较小, 寻求司法救济成本过高, 这类问题通常不能得到合理解决, 长此以往, 必定损害校园代理这一营销模式的发展生存。

三、校园代理的未来发展

(一) 校园代理中的弱势群体的保护

校园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校园文化活动, 是大学生与社会经营与管理经济实体直接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由于校园代理的特殊性, 代理方与第三方往往都是学生, 涉世未深, 容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成为弱势群体, 需要社会的关怀。首先, 大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主要是综合能力的提升和心理素质的增强;其次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 主要来自家长的支持, 学校的系统性规划, 比如将其纳入就业指导规划, 开设一些相关的课程等;最后需要政府、法律的正确引导。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 一方面对现有的不成熟的校园代理现象作出规范, 另一方面鼓励那些有利的、合理的校园代理行为。

(二) 完善校园代理运行机制

一个完善的校园代理运行机制, 需要商家从长远目标出发, 制定一套详细的工作规范和工作职责。完善的工作规范包括有专业面试和培训流程, 明确的关键绩效指标 (KPI) , 通过第三方用人平台与学生签署合同等, 大幅度减少了产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欺诈等在校园代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其次考虑到薪酬和工作强度的根本矛盾, 商家应当考虑到大学生兼职的特殊性, 薪酬设计非常重要, 商家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大学生代理人的利益, 导致校园代理后继无力。

3.探究校园暴力的法律处理机制 篇三

关键词 校园暴力:主要原因;行为表现处理机制

一、校园暴力的定义及行为表现

所谓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校园周边地区的以口头、物体或身体任何部位而发出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的攻击性行为。校园暴力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暴力行为是发生在校园或紧邻校园的周边地区;(2)暴力侵害的对象为校园里的人、事、物,包括教师、学生及其财产等,但以学生为主要目标;(3)校园暴力的结果是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公私财产以及心理的伤害,并由此而此起的自杀、跳楼等;(4)校园暴力的发生往往极具突发性,虽然有些事件有预兆,但容易被有关部门和人员忽视。在这众多的青少年学生犯罪群体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成长的环境出现了各种各样不正常的现象,他们也就承担了本应不属于他们承担的责任,承担并不代表着消化,当他们消化不了的时候,就出现了行为的越轨,导致违法犯罪的产生。在这些不正常的环境中,校园暴力就是其中很典型的一种。

提到校园暴力,头脑中出现了一幅幅可怕又残忍的画面。平日里表现的温文尔雅、楚楚动人的那些被很多男生追求的淑女回到宿舍却能因财务不明丢去怀疑自己身边的同学从而大打出手,直到对方“认罪伏法”为止;校园中那些所谓的拉帮结派以大欺小身边的同学;社会青年常常在放学路上劫钱施暴;女中学生被人强迫卖淫,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件。可想而知,当青少年真正亲身经历过行为事件之后,他们受到巨大打击,又会给他们以后的生活和前程带去浓重的阴影和梦魇。在青少年学生心理不够成熟的特殊时期,叛逆报复的心理会让他们由被害人发展成为犯罪人,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国家丧失了无数的资源。

每一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带有对现实的不满和对社会的仇恨,而我们受教育的过程就是不断社会文明程度的过程。社会教育告诉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我们要与周围的人和谐相处,有着约束行为协调一切的行为规范[1]。社会文明程度不断进步的过程和人所领悟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这不是社会不公平的问题,性格差异导致的社会文明差别不应由个体去承担。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就是法律行为规范,就是要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进化就是要求那些少数人去适应大多数人,换句话说,在社会中一切以个人为中心的人都将付出代价!比如贫富差距是中国社会快速发展到转型时期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很多人钻了法律、政策的空档,许多中学生在市场经济的浪潮冲击下,思想心灵却发生扭曲崇尚个人主义、金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贪污腐化、权钱交易更是在一种不健全体制下表现出来的弊端,这种浅显的常识本应是中学生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增加社会实践的教材,其实很多校园暴力的发生都是学生在心理调节上出现了问题,导致学习成绩下滑,伴随而来的就情绪低落、老师的反感、同学的排斥,就是这样一步步走向深渊。

二、校园暴力特点

青少年学生是国家栋梁之材,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归纳起来,校园暴力主要有以下特点:

1、暴力成人化。经常出现的校园暴力,比较多是发生在中小学的未成年人当中,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当前中学生出现的成人化暴力日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校园暴力成人化趋势不断增加。[2]有组织暴力增多,尤其是团伙暴力比例直线上升。

2、暴力性增多。所有发生的校园暴力,都是属于使用暴力抢夺财务行为。这表明校园暴力是以抢夺为主的暴力侵财行为,校园暴力呈现犯罪化逐步增多的趋势。

3、暴力类型相对集中。青少年校园暴力主要集中针对人身和财产的暴力行为中。如我校05年秋季学期处理的绝大数青少年违犯纪律事例中,盗窃案件21件,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故意伤害等校园暴力。从以上统计中可以看出,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针对人身和财产的校园暴力行为。

4、社会危害大。校园本应是个宁静、纯洁的地方,不断发生的校园暴力,给人们心里留下了阴影。一是安全系数下降。学生、家长、社会对校园安全的担忧,教书育人培养人才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二是校园暴力呈现出成人化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严重地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青少年过早地向成人化发展转变;三是改变人们对校园的认同,对校园能否培养造就人才产生了重大怀疑。有不少校园暴力的实施手段相当残忍,社会危害性很大。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人的潜在本能——攻击性是校园暴力的渊源。

在校园暴力中,我们会发现产生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青少年的个体攻击性很强。根据心理专家的研究,当一个人受到挫折时,容易引起情绪上的冲动和愤怒,因而产生对一定的对象报复和攻击的行为。各种导致挫折感的动因,如受欺辱、遗弃、排挤、自卑等都容易引发攻击性的行为。据2005年、2006年对我校中学生1689人的调查中发现,30%以上的中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性行为。现在的中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由于家长的宠爱,极为容易染上心胸狭隘、自私、任性、事事以我为中心的毛病。所以在学校学习和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冲突就会把这些不良的心理发泄出来,造成校园暴力。

(二)家庭因素

个体人格是否健康与家庭的教育密切关系。如果家庭成员文化素质低下、道德品质败坏;父母的管教方法过严或者过于溺爱或者父母疏于管教;家庭气氛紧张、不和谐,使孩子缺少关爱和安全感等情况都会对孩子的健全人格培养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值得强调的是,父母本身的心理健康对孩子的成长也极其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许多父母在社会经济文化转轨中自身产生的社会心理疾病,例如紧张、恐惧、冷漠或不安全感等,潜移默化地传给了孩子,使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也产生人格心理障碍,这也是校园暴力的原因之一。

(三)学校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一直偏重于应试教育。教师被沉重的教学任务以及升学率镇压,学生也被老师布置的作业或测试压得喘不过气来。师生之间长期处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中,很少有时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一些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由于他们学习不好,自然而然地被别人贴上“坏学生”或“差学生”的标签符号,时常受到别人的歧视。在这种情景下,这些所谓“坏孩子”、“差学生”从内心经常会产生不平衡的感觉。他们认为,老师和同学这样对待他们是不公平的,这样做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也影响了他们的进取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已经逐步意识到依靠暴力方式教育孩子可能适得其反,教师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在改变,打骂体罚学生的行为逐渐变少。但在教育过程中,还是出现个别老师对部分学生采取暴力行为,即吓唬、讽刺、侮辱、不理睬、疏远、隔离等行为却不容忽视的问题。教师个体暴力行为对孩子自尊心、人格尊严的伤害比直接暴力殴打所产生的伤害影则更大。轻微可以导致孩子厌学,严重可能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进而极易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有些教师因某些学生成绩不好或调皮而侮辱、挖苦讽刺学生,其实是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与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师法》在教师应履行的义务中规定,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可见,孩子的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

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挫伤其学习的积极性,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由此,其行为不仅受道德谴责,还应受法律制约。所以从行动上自觉不自觉地站到老师和同学的对立面,尤其在老师对他们进行批评时,行动上容易出现攻击性。校园里师生间的暴力行为的发生,即学生打老师的情节大多发生在学习好的与老师之间。此外,个别素质低下的老师对待学生不是以身作则,而是以打骂、讽刺、挖苦或体罚的形式替代教育,致使某些学生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老师的打骂,极易引起学生的反击,校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

(四)社会因素

青少年学生生活在社会转轨的变化时期,市场经济带来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也使他们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例如,越来越多的游戏场所,歌厅、舞厅和游戏机室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有的学生为了满足玩游戏机的愿望,不顾一切地勒索低年级学生的钱财,如果得不到钱,就实施暴力行为。另外,带有暴力倾向的影视作品、书刊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形成影响很大。

关于校园暴力的问题体现了我们法律的弊端: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保障校园安全的法律规范。对于一般性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但我们的法律对这种“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累死公安、愁死法院”的案件就显得很难有效管理。这也在警示我们的立法者看似缜密的法条背后有多少理论的漏洞,看似公证的判决却永远做不到主客观真正的统一,对小错案件打击不够难以制止;对大错案件一棍子打死缺少理性全面的分析,再加上司法腐败的存在,整个社会处在变却不稳的状态,这就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面对愈演烈的校园暴力,在分析成因的同时还必须去考虑怎么解决,这是我们为培养国家人才建设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更是我们研究校园暴力的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校园暴力现象诱因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应认真地从下述几方面思考如何来避免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真正地还给孩子一个安静而健康的学习环境。

四、应对校园暴力的法律处理机制

(1)加强学校教育和管理,加强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知识教育和心理技能训练,提高其心理的容纳性和承受力。加强师德、师能及教师队伍的法律观念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校园暴力经常发生的校园里,加强校园的教育管理显得尤其重要。首先应当创立一个优良的学习环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针对造成校园暴力的管理机制中出现的漏洞,应补充一些新的学校规章。在制定规定时,应是非奖惩分清,内容合理,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使同学们清楚地意识到,这是做一个人最基本的准则,而且这些规定只要对自己的言行稍加注意就可做到。其次,在日常的教育中,除了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教育外,还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健康教育,使学生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教育学生在遇到挫折或是打击时,学会容忍和谦让,学会勇敢地面对现实,克服由于挫折等其它可能因素而引发校园暴力的内在冲动行为。根据犯罪社会学的理论,青少年暴力行为是在社会中学习得来。青少年好学习,也好模仿,如果我们能保持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就会减少学生模仿学习暴力行为的机会,这是预防和控制校园暴力的有效途径。

(2)不断地强化家庭的教育职能。当今中国社会,已进入独生子女家庭时代。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健康,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和生理的发展。所以,要号召、鼓励父母学习一些心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知识,使他们懂得父母的健康心理对孩子社会化进程的重要性,预防父母不健康的心理传染孩子。父母要懂得青少年青春期发育的规律,对孩子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生理、心理现象要及时给予正确引导,以免孩子出现一些反常现象。此外还要教授父母学习有关的青少年法律。通过学习,一方面,父母能依法认真地履行法律赋予其监护人的职责,保护孩子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孩子遇到不法侵害时,父母能教育孩子运用法律,免遭受到不法侵害。还应注意的是,父母应尽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宁、和谐和温暖的家庭环境,尤其是在孩子面前不能动武力,尽量避免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防止家庭暴力转化为校园暴力的实施者。

(3)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教育环境建设,为学生创造健康氛围。为了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建立健全社会防范机制。社区的预防和控制机制应充分发挥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协调,从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角度出发,关注困难群众,特别是他们的子女。另外,对那些生活在离异、单亲或贫困家庭的孩子要给予特别关爱、指导和援助,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社区里的学校、商场、各种娱乐场所、游戏厅等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社区环境的健康。

(4)加强立法,不断完善校园暴力的法律处理机制。从不断的司法实践中完善立法理论,用以指导实践、解决问题。在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中促进我国关于校园安全法律的进程。减少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作为受害者和实施者应当以正确的途径加以解决。作为校园暴力的施加者,真的希望能够三思而后行。因为在这个讲究诚实信用的时代,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切。当一个人用死亡也承担不起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就会危害到自己最牵挂的家人。但愿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人不要在不应该的领域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

(5)加强学校、家庭和社区之间的联系,共同构建良好的教育环境。种种校园暴力的发生虽然主要由于学校和社会管理的失误,但管理上之所以失误很大程度与缺乏有效的监督系统有关,比如:有些家长虽然不满于老师的体罚,但又害怕提出来,反而使孩子吃更大的亏,所以多半是敢怨不敢言,对学校管理上的失误也是得过且过;还有些家长在孩子受到不法之徒侵害的时候表现了极大的怯懦,与其达成妥协条件,以求一时之安宁。以上种做法归其原因在于大多数家长担心自己单枪匹马与之对抗反遭报复。这一不正常的心态与校园暴力形成了恶性循环。

校园暴力就是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在校的中学生属于未满18周岁的公民,对于他们个体的不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的公民,如果不及时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严重犯罪行为。因此,青少年学生要防微杜渐,不断从小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把自己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注释)

[1]魏平雄等,犯罪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2]蒋小燕,试分析新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防范措施[M],培训与研究[M]。湖北教育学院学报,1998,4第1页-第16页。

[参考文献]

[1]汪宇峰,校园暴力成因分析及教育对策[M]。当然青年研究,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M]。1992,1,1起施行。

[3]张旺,美国校园暴力:现状、成因及措施,青年研究。2002

[4]朱永祥,认知的内隐理论及其分析方法,心理发展与教育。1991

[5]吴锋,青少年犯罪与心理教育[M]2004,6,18

[6]翟宗悌,青少年团体治疗[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第218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M]第14条至56条。

[8]吴鹏森,犯罪社会学[M],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

[9]张志强,命案凸现校园文化暴力危机[M],潇湘晨报,2004,6,16

4.深化法律进校园 篇四

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未成年人的武器,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

在现实中,就有许多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实例。我曾在报纸上看见这样一则故事:1994年春,13岁的中学生小峰自创一首歌词,参加当年的“全国少儿歌词征集活动”。这首歌词由于新颖、富有情感而被评为特别奖。然而,小峰并为接到获奖通知书。经过调查发现,是复评中某小学教师李某和他的学生张某做了手脚。小峰于1996年10月八一至诉状交到人民法院,状告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199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小峰获得了17000元赔偿。

9岁的晓佳爸爸是搞建筑的大老板,爸爸非常忙,晓佳要见一次爸爸很不容易。一天下午,晓佳的妈妈去买衣服,晓佳自已在家写作业,不一会儿住在三楼的晓佳家门响了,有人在敲门,晓家在屋子喊了一声:“谁呀”?外边人说:“我是你爸爸单位的,你爸爸让我来接你”,晓佳一听说是爸爸单位的人马上把门打开,一位陌生的面孔对晓佳说:“你爸爸让我来车接你去XXX吃饭去”。晓佳放下手里的笔就跟这位陌生的叔叔走了,在楼群的深处,一台没有牌照的车停在一个胡同里,晓佳被叫上车后立即被两个人捺住硬是放在了车上的一个大袋子里。此时,聪明的晓佳知道自已被绑架了,哭闹已没有用,晓佳感觉车走了很长时间,路很不好走,车停下时已是黑天了。晓佳被带到一个好似农民的家里,这里好象是一个山沟,周围只有几户人家。

晓佳的爸爸、妈妈心都碎了,报警后还是没有一点线索。警员和他们守在家里的电话旁,三天过去了,就在笫四天早上,这个陌生的小屋里突然来了一个又高又大个头的人,气势汹汹地指着坐在小椅子上吃方便面的晓佳说:“我再折腾你那爸爸几天,让他死都死不起,他不是有钱吗,不给我一百万,我就要了你的狗命”。

晓佳知道,爸爸是怎么也找不到这里来的,有几次出去上侧所,晓佳发现这里是一个大山沟,山上有道他决定逃出去。

看守小佳的是一个40多岁的人,满脸胡须,整天不说一句话,一天,晓佳突然问大胡子:“叔叔,你家住在哪儿?你有儿子吗?”一句话问的大胡子极度不安,原来大胡子也有美满家庭,自从他参加了黑社会团伙家就散了,一次他学习非常好的11岁儿子出来找他时被车撞死了。

一天晓佳对大胡子说:“叔叔让我回家吧,你们大人之间的事我不懂,也不关我的事,你行行好吧,我以后认你当我的干爸爸”一句话把大胡子说的开怀大笑。打这以后的一周时间里,晓佳努力地与大胡子多沟通,给他讲故事,唠一些有趣的事儿,赢得了大胡子的好感,慢慢放松了对晓佳的看管。晓佳心里好象有了底儿,他在想如果那个大个子绑匪要与爸爸通电话自己要争取和爸爸说上几句子话,要用暗语,告诉爸爸:“去找大山叔叔借钱,为了我他能卖煤,能拿三万”。一天早晨在大胡子出去取面包时的10分钟时间里,没有把晓佳绑在椅子上,晓佳顺利地逃了出来。

在大山里小佳没有方向,不知向哪走,情急之下晓佳突然想起有一次妈妈给他讲在二战时期一个飞行员跳伞落在森林里迷了路顺着小溪流水方向走获救的故事,晓佳大胆地向山里走,终于在不远处发现了一个小溪,他沿山泉流水而下,傍晚时正害怕的晓佳在前方发现一个农场,晓佳获救。

这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些实例,所谓法律进校园就是构建一个和谐校园。和谐校园并非是“你好我好”式的一团和气,也不是个性被压抑、矛盾被掩盖、问题被搁置的“稳定局面”,而是学校教育各子系统及各要素间的协调运转,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谐发展的教育合力,是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为宗旨的整体效应。和谐校园的构建基于协调和默契,终于竞争与效益。

何谓和谐校园?和谐校园是一种以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协调发展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模式,是以校园为纽带的各种教育要素的全面、自由、协调,整体优化的育人氛围,是学校教育各子系统及各要素间的协调运转,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谐发展的教育合力,是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为宗旨的整体效应。

构建和谐校园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这个新概念,并将和谐社会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位一体”的目标。构建和谐校园同时也是教育规律的体现。长期以来,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我国的基础教育,尤其是中学教育普遍存在着“五育”之间、师生之间和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之间不和谐的现象,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教育的“畸形儿”,严重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因此,构建和谐校园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校园掌舵人带领船员绕过险滩暗礁,走到光明彼岸的“顺水顺风”。

和谐校园并非是校园人“你好我好”式的一团和气,也不是个性被压抑、矛盾被掩盖、问题被搁置的“稳定局面”。和谐校园的“和谐”源于协调和默契,表现为水乳交融的自然状态,营造的是融洽的人际关系,协调的是各方面利益。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和而不同”的重要思想,其实质就是倡导不同事物之间的和谐。“和”与“不同”都是事物发展的重要因素和条件。学者乐黛云指出:“„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协调„不同‟,达到新的和谐统一,使各个不同事物都能得到新的发展,形成不同的新事物。这种追求新的和谐发展的精神,为多元文化共处提供了不尽的思想源泉。”构建和谐校园就是丰富和发展我国传统的“和合文化”。

学校,一个纯洁的地方。它培育着、保护着、指导着年轻的骨朵儿们。那些羽翼初长的雏鸟们都要从这里学会如何展翅高翔,正确的飞出一个属于他们自己正确的最美的弧度。像那大雁南飞,总有那齐的队列。一队“人”形的在苍穹中盘旋而过,那一个弧度令人赞叹。

又像那久经训练的战斗机,每一个弧度,准确,优美。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法律不成社会。一群大雁需要一个领雁来带领着他们。而一间学校也同样需要。学校是一个超级理想社会的反映,这是一个容许犯错的社会,每个人都有重来的机会。在这里孔老夫子的“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大可通用无疑。但当雏鸟飞出那温暖的巢窝,离开那呵护着他们的家,脱下孔老夫子的庇佑飞进那真正的现实社会时,他们应如何适应呢?住这里,他们的错在这里能否水远被原谅呢?。不能。这时,法律就这样腾空而出,给这些花骨朵儿导出一个太阳,让他们迎着最灿烂的地方生长。

罗马因为它的法条而闻名,秦朝因为它的制度而统一,一个国家更需要法律来维持安定,学校是国家新生儿的摇篇,法律更应来到这里为祖国的未来作打算。一个国家的强大是需要规规矩矩的建改者建设而成的,而不是一群目无法纪的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需能树起一群健康向上的人,更是需要法律来扶持。当然,万丈高楼从地起,树人也要从娃娃抓起,这一点邓小平爷爷早已领会。所以法律走进学校是毫无疑问的。一个青年的未来是那鸟儿翱翔天际的时候,那一掠而过的弧度,法律的作用举足轻重。,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里,金钱,物质的诱不断缠绕荷青少年们。网络、毒品危害着青少年的身心。年轻的他们面对诱惑并没有抗体,他们开始为它们而动摇。偷、抢的镜头不断出现在电视上,游戏上,作为社会最准确的镜子的他们会学不到吗?他们学到了,而且更加疯狂。因为不知管束,他们恃无忌惮;冈为年少轻狂,他们胆大妄为。因此多少青年无知的面孔出现在法庭上,那伤心的泪水已尤法挽回昔日的平静,那一栋栋铁墙割断了本应向父母撒娇的年岁,也毁了他们的一生。面对他们的是那冷冰冰的法条,他们悔恨、呼喊,希单能回到

从前但已无法实现,为什么他们会走到如斯田地?因为……因为他们不懂法。一句句“不道“让法官感慨,老师痛心,父母悔恨,而稚嫩的他们又应如何面对呢!

法律走进校园,它是必需的。正如人需要氧气,植物需要水源一样重要。现代的学校已不是昔日的私塾,当今礼会也并非从前。摇头晃脑不知其解已不适合现实了,学校是学生进入社会的导盲犬,补会的发展已不容许你慢慢适应,要生存就要懂得法则。适者生存,不一定出现在动物社会里。法的地位早已经超越了那些语数英。它的存在已是各国所需。因此学法、懂法是必须的!

拥有一条进门的通行证并不代表就可畅通无疑。法律走进校园但其未来令人担忧。学校会重视法律救育吗?人力资源的不足不也是一个重大问题吗?而这些问题也的的确确发生了。多少学校因为学业的压力忽视了法际知识的教育,又有多少学校总以没订能力的借口搪塞着。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最美的弧度需要法律的修正。但法律进校的路途漫漫,探索的成果并非朝夕可得,耐心、决心缺一不可。法律能否真正走进校园呢?仍有一条漫法律对于我们来讲,既熟悉又陌生。说熟悉,是因为经常接触各种各样的事例与法律密不可分,有的同学还梦想着成为一名庄严的法官,当一名威严的警察。说陌生,是因为很多同学觉得法律离我们太遥远,我又不犯法,知道那么多干嘛?

其实,自从我们来到这个世界,法律就紧紧地陪伴着我们,保护着我们。你知道父母为什么养育我们吗?你会说,是他们爱我们。这只是其中一个答案。法律还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刑法》规定,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会被判处刑罚。你知道为什么我们会在学校里面接受教育吗?你会说,是因为我们要学习知识啊。其实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也规定父母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这些只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此外还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法律进校园征文教师 篇五

诸城市第一小学 李炳毅

一个人做人的底线是道德,而道德的底线是法律。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个国家的发展强盛需要人才,更需要的是守法公民。举国震惊的“马加爵事件”告诉我们,单纯学习成绩优秀是行不通的,更需要普及法律常识,推进公民知法、懂法、守法。

近些年,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他们不懂法,不知道怎样做是错的,是违法的。尤其是受一些有暴力情节影视剧的影响,有些青少年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顾他人的感受,甚至伤害他人,从而走上了犯罪的边缘。因此,怎样做好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成为每一个教育工作者迫在眉睫,义不容辞的问题。

从教七年的实践告诉我,对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对学生的爱,决定了教师人格的高尚 ,对学生也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知法、懂法,并坚决遵守法律。在教学活动中不体罚,变相体罚任何一个学生。坚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以人为本,促进校园和谐发展。

自古有云:“国,无法则乱,民,无法则贫”。小学阶段的少年儿童,在家长的呵护下,在老师的教育下,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的成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更应该学法懂法。然而,不得不承认,在某些社会的角落里,仍存在一些违法、犯法的现象,他们不时的在玷污着我们文明的社会,扰乱社会治安。

当今,最普遍也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大概就是“校园勒索事件”了吧。前些天在电视上播放的《今日说法》栏目中,看到这样一个案例:16岁的中学生小天(化名)因多次被所谓的学校“老大”勒索而不敢向家长说明,终于恼羞成怒,用匕首将其中一人刺死„„ 小天就这样亲手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小天的失足,让我们为之喟叹,为之惆怅,为之痛心,为之惋惜„„我认为,要根本地避免悲剧重演,无非是四个字:觉悟,行动。

案例中的主人公,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孩子,然而悲剧“不偏不倚”,恰恰发生在他们身上。也许有人会说:“他也真够倒霉的,前程似锦,却遭遇如此劫难!”试想,假如在他年轻的生命中,不曾有过这样的经历,他是否就真的能够“前程似锦”呢?他的悲剧,看似单纯、冲动造成,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这种思想意识上的淡薄,不仅取决于他们个人,更是由于周围的环境造成的。这固然是他们的悲剧,也是他们父母、老师的悲剧,更深一层地,就是整个社会的悲剧!如果小天在被逼无奈时能用“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一切的悲剧恐怕就不会发生了吧。现在,我们总该明白当今社会,知法、懂法,是何等的重要了吧!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天真无暇,充满阳光,充满朝气.因此我们更应该用一颗爱心去呵护,在教育教学中,一视同仁.不歧视每一位学生,让学生在愉悦中成长.积极调动所有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活泼地发展。用国家<<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鞭策自己。先教会怎么做人,再教会科学知识。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得,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未成年犯罪。只有这样才能使祖国的教育事业走向辉煌,使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学法是我们重要的必修课,守法是我们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我们重要的工作方法,护法是我们重要的遵守职责。

总之,在今后的教育教学中,我们应当依法管理,一发做事,依法治校,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人犯罪。促进和谐校园的文明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我们的教育事业走向辉煌。

法律进校园征文:

依法执教 科学发展

6.法律进校园宣传标语 篇六

1、依法治校,法育未来!

2、与法同行,成长有保障。

3、祖国在我心中,法律伴我成长。

4、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5、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6、开展‘六五’普法,建设法制校园

7、弘扬法制精神,构建和谐校园

8、宣传行政强制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9、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10、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11、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2、学法让人生更美好,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13、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14、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15、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16、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17、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18、以人为本营造和谐,以法为准彰显公正

19、手拉手践行法治,心连心共建和谐

20、学法懂法,心明眼亮;不学不懂,迷失方向。

21、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22、知法明礼,用法维善,护法除恶,守法心安。

23、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24、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7.法律的作用校园 篇七

近年来, 由于我国高校实行大幅度扩招政策, 大学校园内的学生数量急剧增加, 导致高校校园内的暴力事件层出不穷, 恶性事件频发, 人身伤害和死亡事件不断发生,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高发趋势。所谓的高校校园暴力, 是指发生在高校校园内, 针对在校大学生群体性或单个个体的暴力或非平和的侵害行为, 给当事人造成身体、名誉、心理和生理带来不良后果的事件, 并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2. 高校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分析

高校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家庭、学校层面上的原因, 也有社会层面, 就其根源而言,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 1) 道德教育错位。一个学生在成长为大学生之前, 面临着各种压力和诱惑, 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目标定位问题, 导致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 没有得到很好的或者正确的道德教育, 甚至是道德教育错位。有的家长认为, 只有孩子能够考上大学, 能够出生头地就行, 而对于孩子的德育问题忽略不见, 甚至是有意回避, 面对着激烈的竞争压力, 有的父母错误认为只要有好的结果, 而不管达到结果的手段和方式, 对孩子的道德教育选择性灌输, 甚至是错位教育, 这样就导致学生进入大学校园后, 内心的道德束缚减少, 做出各种各样的违反校规的行为, 甚至是违反法律的事情, 这是高校校园暴力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 2) 校园暴力管理机制缺失。现在一些高校的管理层认为, 大学生属于成年人了, 他们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对大学生进行干预可能侵犯了他们的自由, 并引起大学生们的反感, 造成校方和大学生之间的隔阂。

( 3) 高校校园暴力立法不够健全。目前, 我国对高校校园暴力方面的立法还没有完成, 国家对高校校园暴力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虽然我国出于对未成人的保护, 出台了不少关于青少年安全保护的法律, 但唯独大学生遭受校园暴力的法律尚在制订之中。在这方面, 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 专门制订一套针对高校校园暴力的法律, 以便更好地保护在校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 4) 社会认识不够。如同高校管理层一样, 社会上也存在着一种不正确认识, 认为在校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了, 能够自我保护, 能够自我负责, 不需要对他们进行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 其实这是一个很不好的观念, 大学时光是人生观重要的形成阶段, 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最终形成, 面对诸多诱惑, 很容易失去判断的能力。

3. 高校校园暴力治理的法律环境构建

高校校园暴力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才能够进行有效的治理, 从法律环境建设而言, 高校校园暴力治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1) 加强立法工作。我们针对高校校园暴力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于社会需求, 在这一领域几乎没有立法, 致使处理高校校园暴力时还需要借助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

( 2) 加强法制宣传。制订了针对高校校园暴力完备的法律法规之后, 还需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工作, 将反校园暴力法落实到实处, 让它成为高校校园暴力的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当然, 在进行法制宣传时, 不仅要向大学校园内宣传, 还要向社会公众宣传; 不仅要向大学生、学校老师及校管理层, 也要向大学生的父母, 甚至是与之相关的群体, 都需要进行这方面的宣传, 让人们熟悉这些法律。

( 3) 普及法制教育。无论是加强立法工作, 还是进行有效的法制宣传, 其最终目的还是用来教育、引导大学生远离校园暴力, 加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也是为了告诫那些想实施校园暴力的人员, 实施校园暴力所要承担的后果。对于高校校园暴力的普法教育, 不仅要让它进入大学课堂, 还要有各种形式的宣传渠道, 比如说, 举办反高校校园暴力的法律讲座, 出版高校校园暴力法的宣传小册子、书籍等,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 还可以通过电台、电视台、新闻媒体、新兴媒价等进行普法教育, 使反高校校园暴力法律深入人心, 也能够从源头上遏制高校校园暴力的发生。

( 4) 监督执法部门工作。进行反高校校园暴力法的制订、宣传及教育还不够, 还需要加强监督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 让高校校园暴力法落地, 生根发芽, 使高校校园暴力的治理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并加强执法部门的建设, 提高执法部门人员的素质, 改变执法理念, 使高校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在治理校园暴力时起着预防作用。

4. 结束语

高校校园暴力是大学校园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也是当下高校校园的一个热点话题, 与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也是大学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加强高校校园暴力的法律环境建设迫在眉睫。因此, 加强高校校园暴力的立法、普法及执法, 构建一个全方位的高校校园暴力治理的法制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摘要:高校校园暴力对高校的教学秩序和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政府部门和社会应给予高度重视。基于此, 本文首先界定了高校校园暴力的内涵, 剖析了高校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 构建了其治理法律环境, 为高校校园暴力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高校,校园暴力,法律环境,治理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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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的作用校园 篇八

[关键词] 高校师生 法律意识 和谐校园 培育途径

一、和谐校园本质上是法治校园

1.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法治的保证

(1)民主需要用制度来保障。在法治校园,可以避免人治和漠视人权的悲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理要求,是保证高校师生(以下简称“师生”)“各尽所能”和“各得其所”的法治基础。

(2)教育行政官员的行为需要用法治来规范。法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治理行政权力的问题,所以,科学设计制衡机构,保证司法独立;创建法治政府,使各种官员依法行政,是确保校园和谐实现的保证。

(3)多种利益的诉求需要用法治来整合是现阶段校园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处于校园转型期、经济发展黄金期、社会冲突高发期的中国,其自由与正义都需要法治来保障,以维护现代校园的“和而不同”,为校园和谐奠定基石。

2.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法律的支撑

(1)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

(2)运用法律协调各校园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又充满活力的和谐校园。

(3)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校园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的校园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

二、师生的法律意识是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巨大精神力量

1.民主法治的校园是要以普遍健全的师生法律意识为精神支撑

法律意识既为民主的产生、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理论支柱,又为师生参与政治活动提供内在驱动力。师生只有意识主体人格的养成,权利义务的秉持,才会有能动参与意识的产生,政治参与活动的兑现;师生只有对法治信赖,才会自觉地制度化实践。即“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是任何一个校园实现民主法治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2.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阶级性的

我们要树立科学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正观,要求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责任的统一,在构建和谐校园过程中,没有师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正义观的改善、进步,就难以推动法律精神的进化,难以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难以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难以提高法律的实效,所以,法律意识中的权责统一意识是公平正义校园实现的心理基石。

3.诚信友爱的校园要以普遍的诚实守信、崇高人道主义的道德意识为基础

民主法治只有在取信于民、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才能茁壮成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竞争经济,更是人才经济,它需要诚信来抵御各种风险,只有彼此树立良好的诚信道德意识,并合成一种好的社会风气,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进而共同迸发强烈的责任感和合作感,汇聚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必将激活各种有生的社会力量来繁荣创新型校园,一并推动我国教育的快速发展。

4.充满活力而又安全有序的校园要求人的主体性和理性力量的张扬

校园活力是校园和谐的基础条件,它集中表现在校园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上。没有人的主体性意识的觉醒和弘扬,在经济上难破障碍观念和体制弊端;在政治上难促师生的积极性;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则降低人的道德责任。安定有序是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它意味着校园稳定发展、校园关系良性协调和师生的心理平和,这些只不过是师生心灵深处内在的秩序与和谐———法律意识、自律精神、理性力量等的外化而已。

5.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是指人能动地适应自然规律,与自然界互利互惠、生荣与共

要求人类处理好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与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促进自然界遵循自身发展规律的关系;要求人类必须从观念上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二者放在平等的地位上,赋予自然以道德关怀。没有普遍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的形成是不可能开创生态文明新时代的,而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正是现代师生法律意识的主要内涵。

所以,和谐校园要求和谐的师生法律意识,要求有一个使师生法律意识健康培育与成长的环境。认清、破除各种影响师生法律意识形成的病源因素就迫在眉睫。

三、和谐校园建设中影响师生法律意识形成的病源因素

1.精神文化病源

(1)欠缺的法律知识。我国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两课”教育的硬性主义外,尤其表现为新型后起的文化人之法律知识匮乏、结构单调、层次低、陈旧而不成体系无法满足相关的基本的法律需要,更谈不上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性法律知识及技能。

(2)低迷的法律情感。学术界习惯所归结的“法律观念淡漠、惧法厌讼”之类,是不能正确而全面反映民众法律意识的。当前主要是消极的法律现象的负面示范造成法律情感消极低沉和法律偏见,已从单纯的“惧法厌讼”演变为“惧怕法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怀疑法律本身,对诉讼抱侥幸心理”。

(3)脆弱的法律意志。法律意志一般是指维权护法之心理品格性的应激敏感系数的大小。当前却普遍存在担心麻烦、恐惧报复、利益易感、权利麻木等情况,而没有达到耶林所说的“维权的感受力和护法的实施力”这两个指标。

(4)扭曲的法律态度。法律整体态度表现为强调个人权益忽视社会义务,怀疑法律的有效性和抵触法律机关的适法执法行为。甚至将法律作为其他救济渠道不通后的一个保底性选择。甚至出现了“炒作诉讼”和“投机法律”的非个别现象。而权力主体往往奉行法律工具主义理念,不自觉地导致法律虚无。

(5)感性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纠纷解决的法律取向机率偏低,法律思维的层次浅且不彻底,法律行为不到位,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是私了,甚至运用不法方式。法律因素难以介入成为思维或决策中的主导。

(6)畸化的法律意识形态。表现在:将传统理论改头换面后以现代性的姿态出现、将现代法治之艰难简单粗暴地迁怒于文化传统和经济落后、经过粉饰的西方化理论和民族虚无情绪抬头、法学理论界的学术腐败、简单的经济决定一切论和滑稽的“第三条中间之路”理论缺乏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在转型期,法学教育界仍停留在纯粹概念法学层次的单向教育灌输的方式、学生以对知识概念的完整再现为考核之最高追求、培养出拥有法律技术却乏法律人格的法学人才只能苟生在变通了的现实与法律的夹缝中,都加剧了法治的畸化走样变形。

2.政治经济病源

(1)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讲,近二十年来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孕育了经济成分多元和利益主体分化的经济利益格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我国法治的第一推动力,由于体制的问题,孕育出了“既得利益集团”的怪胎,它的投机性、保守性、排他性的不正当逐利方式导致其他经济利益主体之正当逐利行为和法律救济的比较高成本,以至于与既得利益集团一同卷入非法律机制运作的漩涡;在校园中,结构单一的教学领域缺乏对法律亲近的经济利益的有效刺激,导致师生缺乏对法律利益的感受。因此法治最有力的推动力被异化和弱化了。

(2)从转型时期的政权政治体制运行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的官僚政治传统和家长式的政府依赖型体制,导致民主的先天不足,近二十年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为提高民主所做的努力被强大的政治异化消解了,主要表现为以权压法、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权力与民争利、权力个人化或地方化、权力侵蚀权利、权钱交易、欺上瞒下的“土政策”、“领导拍板说了算”、“人情裙带关系”部分地替代了法律(法律成了政权的工具,法官成为国家利益的绝对代表,政策指示替代法律,法律甚至有时成了不法行为的遮羞布);政府为自己进行利益调整和改革的过程未能有效实现利益回避,又导致政府机构改革进入怪圈。在这新旧规范和各种权势纷纷介入对社会政治经济调整制衡的情况下,终究形成了道德滑坡,法律疲软的“青黄不接”、“礼崩乐坏”的形势和矛盾冲突。总之,这些病源因素既催生了被扭曲、高成本、低效益、形式化的中国法治,也同时不断恶性循环地泛滥生成着这些病源因素本身,威胁着和谐校园的建设,有良知的师生焦急的期盼着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培育。

四、培育师生与构建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途径

针对如何尽快提高师生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问题,提出如下三个基本方面的对策性途径:

1.对非法律专业师生要力戒法律教育中的形式主义,努力探索法律教育的新途径

(1)应当实现法律教育观念上的三个转变:在对法律教育功能设定上,应当从原来主要是“普及法律常识”的定位向全面提升师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除必要知识以外还应包括信赖、情感、能力和行为等)的定位转变;在法律教育的方法手段上,应当从原来浓重的行政指令式、整体运动式、统一答卷式的做法向深入社会化、启发自愿化、手段多样化、机制制度化的方向转变;在对法律教育口径的理解上,应当从原来习惯上窄口径的狭义理解向更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宽口径的广义理解转变。

(2)应当认真贯彻好法律教育中的四项原则:师生利益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贴近师生生活、吻合师生根本利益;专业需要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针对专业特点满足专业需求,这是完全符合实践逻辑的现象;亲和力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充满人文关怀的亲和力,只有充满着人文关怀亲和力的宣教方式才最易于为师生动情,才最易把法律的人文精神传递给的每个受众,也才最能产生深入持久的内化效果;二元契合原则,即法律教育必须始终注意引导人们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有机契合,促成法律特有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双向机制在规范和调处个人与社会基本关系上的应用,以实现个人与社会关系高度和谐。

(3)必须改变“上面发动一阵,下面运作一时”的法律教育模式,代之以常规化、制度化的四条途径: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特殊作用,将其作为法律教育的最日常化、大众化和常规化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考证和考公务员机制,将其作为职业法律教育的正规化、制度化的强力手段;高度重视和发挥“两课”的作用,将其作为确保全民族法律文化素质得以尽快提高和实施法律教育的最为基础性、长效性的措施保证;高度重视和发挥专职教师、班主任建设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把法律教育渗透于班级和宿舍的重要支撑。

2.注意完善师生法律知识结构,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在五个方面强化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1)应继续提高师生普通法律意识并强化师生宪法宪政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因为高度的政治文明首先要有宪法宪政(包括相应宪法宪政意识)的文明,依法治国也首先要依宪治国,因此必须把宪法宪政意识作为公民法律意识的统领和灵魂来看待。很难设想,一个公民宪法宪政意识淡漠的国家可以建设起高度的政治文明和现代法治的大厦。

(2)应继续培育师生民事维权意识并强化师生对公共权益的维护监督意识。改变维护民事权益是自私表现的观念,因为:师生的维权意识(特别是民事权益方面)比较强,是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民事权利是整个人权存在的基础,它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师生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建构我国新型校园的必要条件。只有当校园的每一个师生不但能够理性自觉的充分关心和维护自己切身的私权利,同时也能够主动自觉的来关心和维护公权利(权益),并随时把握和调处好二者之间的有机平衡的时候,该校园才可能是一个健全、和谐、美好的校园。

(3)应继续培育师生实体法意识并强化师生现代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因为维护法律的实体正义,历来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甚至程序正义往往是实体正义的必要前提。因此,对于程序法律意识培养与提高的重要性决不亚于对实体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应当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对待。

(4)应继续增强师生权利意识并强化师生责任义务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师生的权利意识在不断的增强,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师生中的公民责任义务意识又很差,这违背了权责统一的法理要求,不利于师生法律意识的健康成长。

(5)应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并强化师生法律意识和综合律素质的提高。因为知识的多少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意识素质,相反有了好的意识和素质却可以促进知识的获取;则法律制定得越来越多,知识越来越细化,事实上很难做也没有必要去要求法律的完全普及,而应突出强化师生法律意识和综合法律素质的提高,即要求层次更高、范围也更宽的理性法律信赖、积极的法律情感以及遵守法律的高度自觉和运用法律的必要能力等的提高。

3.努力改善政治经济、精神文化状况,营造良好法律氛围

根据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可以说,有关人们法律的社会存在必然决定人们的法律意识。这里的“有关人们法律的社会存在”,一是指法制系统状况本身的存在(构成法律意识的中微观存在环境),二是指整个社会状况的存在(构成法律意识的宏观存在环境),将二者结合在一起,以激发师生的法律情感、以增强师生的法律意志、以端正师生的法律态度、以纯洁师生的法律思维意识、以提升师生政治经济上的法律信心、共同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对策要点:要千方百计地提高立法质量,让师生有良好的法律可信赖;要切切实实地依法行政,让师生有廉洁政府可寄托;要认认真真地司法改革,让师生有维护公正义的最后保障;要持之以恒地坚持教育教改革,让师生能与时俱进地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始终不渝地发展经济,让师生法律意识有坚实的物质基础;要毫不含糊地从严治理权力,让师生有可依靠的信心和希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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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的作用教学设计 篇九

一、复习导入

师:通过第六课规则与秩序的学习我们知道,生活中调节我们行为的规则有很多,比如哪些?

生:道德、纪律、章程、法律、等等,期中(幻灯片出示)

师:法律不同于道德、纪律、章程、宗教戒律,它是一种 的社会规则 生:特殊的社会规则

师:为什么特殊?我们讲了法律具有 个特征

⑴ 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本质特征)(注:我国人民是国家主人,法律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⑵ 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⑶ 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⑷ 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⑸ 巩固练习(4个判断题)

现在我们对法律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但有的同学认为,法律太抽象,我们还只是一个学生,法律与我们没有什么关系,那么法律是否真的与我们无关呢?请大家观看一段视频.“教师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的方式剥夺调皮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通过视频和国家法律条文规定让学生感受到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接下来,法律大家谈,说说你认为与我们学习或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为什么?学生阅读教材自由发言 学生总结,教师启发。

过渡:了解了与我们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主要法律法规的分类,看看与我们学习或生活相关的法律是属于哪一类?了解即可

我国的法律种类很多,内容广泛,涉及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那么国家制定这么多法律,它们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什么作用呢? 合作探究,一起解决今天的学习重点-------法律的作用

三、法律的作用

材料一: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长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否则将要受到法律制裁。

材料二:2012年11月,郑先生家中马桶堵塞花钱找人疏通,不慎将马桶下水管捅破。造成楼下金先生的照相馆粪水满池,一台彩扩机损坏,金先生找到郑先生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郑先生以疏通师父不是故意为由对金先生的要求不予理睬,金先生只好找到居委会,但问题还是没能得到解决,最后金先生只好将楼上郑先生告上法庭。目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先生应赔偿金先生彩扩机修复费8760元,并补偿金先生营业损失3000元。

材料三:2010年2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善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学生展示

教师总结法律的作用:

(1)法律具有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P60 规定作用)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制裁、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法律的第一个作用:

法律规定人们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予以制裁 侵犯他人权利------案例

案例中我们明白什么道理或者给我们什么启示 侵犯他人权利---受到---法律制裁 材料

二、教师:主人公:郑先生和金先生---发生了矛盾纠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得到法律作用二:法律具有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作用

教师提问:材料中金先生与郑先生发生矛盾,金先生是不是直接就把金先生告诉法庭?不

协商----居委会-----法庭 从这里得到什么信息?

生活中有的矛盾和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他人或组织调解的方式

但什么纠纷和矛盾必须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涉及个人和他人重要利益,涉嫌违法的纠纷 判决、、、、、(3)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作用(P61)制裁作用

我们认识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如此重要作用,作为青少年学生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2)三则材料对我们青少年学生有何启示?(1)我们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约束

(2)我们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又要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总结(教师引导学生一起总结)自主检测 结课语: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我们现在只是一名中学生,但是我们要与法律同行——了解法律、懂得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让法助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名言警句与学生共勉

学法、懂法坦荡人生

10.法律进校园活动总结 篇十

2013年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二年,也是关键性的一年。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我校认真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扎实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

当前,经过一年普法的努力,我校学生法制教育,已初步形成;强化领导,健全制度,围绕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青少年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我校学生法律素质得到了极大提高。主要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全面开展。按照上级文件部署,我校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老师充实到学校法制工作岗位,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使各项计划、要求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推进依法治教,发挥领导老师的榜样作用。一年来,我们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作为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前提,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1、落实好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2、加强学校校长、教师的普法学法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他们成 为青少年学法守法的榜样。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后,组织专题学习活动。

3、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法律原则与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具有法治理念的校 1

园秩序和文化氛围,使学校成为青少年学生参与法治实践、培养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场所。

3、全面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中小学生预防毒品专题教育大纲》,加强禁毒师资力量的培训,切实做到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确保专题教育课的落实。每学期开展禁毒知识讲座、举办禁毒图片展览、发放禁毒宣传资料、播放禁毒教育片等,力争所有师生都能接受“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知识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五)强化立体教育,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一是运用现代化有线电视网络,组织中小学生观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为了明天》、〈救救孩子〉等录象片。

二是利用黑板报、橱窗开展普法知识专刊。

三是邀请监狱服刑犯人现身说法,让学生身心受到震撼和教育。

四是举办法制文艺演出,在学生中开展“与法同行”征文比赛,增强学生学法的积极性.通过这些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积极促进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违法犯罪工作。

五是要求徳育处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我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规范校园网站上网内容,加强校际网络资源共享,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充分发挥其教育的功能,防范学生的网络犯罪。六是结合实际建立问题学生帮教机制,通过建立帮教档案,实行结对子、教师一帮

一、班级辅导员制度、帮教效果跟踪等方法途径,做好问题学生的转化工作,从源头上抓防范。

七是结合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在师生中开展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消防意识。

八是继续倡导“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实现学校、家庭、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互为推动、互为补充;加强学校与特殊学生家庭的联系,落实家访制度。

青少年学生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任务。加强“六五”期间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广大青少年的爱国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使他们养成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对新时期青少年素质结构提出的新要求。贯彻“六五”普法规划必须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实践证明,“六五”普法规划继续将青少年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来抓,不但能够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而且能够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马山县里当初中

11.法律的作用校园 篇十一

关键词: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医学生;法律素质

【分类号】R-4;G642.3

医事法律素质,指的是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和运用以及意识等这些方面的素质水平。意识法律素质对于医学生做好医学时间发展能力,还有处理一环之间关系的态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下面将进一步探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一、使用卫生法学课程形成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医事法律素质具体指的是充实或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与个人,占据和使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和依照法律处理各种类型的医疗关系,解决医患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以及素质。而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标准的一准核心法律运用学科,医事法律是以我国编制并且执行的整改医疗服务活动当中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称呼。卫生法学和意识法律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卫生法律课程能够有效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知识以及综合素质,对于医学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让医学生临床实践以及服务和行为更加规范,提升总体素养,还能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避免服务过程的冲突和误会产生,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推动医疗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卫生法学课程对于学生素质提升的作用

(一)积累丰富的意识法律知识

卫生法学课程和学生平时自己零散的学习对比,能够发现,卫生法学课程这种集中的上课方式,学习的效率更高,能够更好的学习更多的医事法律理论以及有关法条内筒,有效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知识的积累以及综合运用的水平。

(二)强化学生解决医事法律冲突的真实能力

医生与病人属于医疗关系当中两个重要的主体,病人源于多个行业和职业以及层次,构造十分复杂,同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医生在执业的时候,要求医生一定要具备较强的应对和分析,以及处理医患冲突的能力,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刚好可以培养这方面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卫生法学课程的过程中,教师应该采取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以及研究讨论,开展辩论赛,还有角色扮演这些方法,使医学生对于意识法律和其含义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将法律和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的具体操作能力。

(三)加强医学生法律及道德水平

医生不仅要拥有十分精湛的医技,并且还要具备良好的医学法律素养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不仅医学生学习地医事法律关系到义务工作人员的道德标准内功,教师还要针对实际情况,把医生和忽视这些必须拥有的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行为规范,服务礼仪这些添加到教学内容中去,使医学生在对医学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中,能享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而采取端正的工作态度以及服务精神进行医疗事业,不断强化医疗行业总体的服务水平。

三、卫生法学课程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素质面临的困境

目前,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提升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相对理想的效果。但是还面临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学校没有给予卫生法学课程应有的重视,部分学校甚至没有设置这一课程,有些学校虽然设置了卫生法学课程,但是大部分都是选修课,并且课程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课时不够充足,教材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讲解的内容和实际衔接的不是很好。其次,课程编制的缺乏科学性,学生缺乏相应的学习热情,部分学校意识法律相关的教师资源紧缺,设置的意识法律课程教师大部分都是兼职,不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有些甚至存在反感情绪。最后,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缺乏合理性,导致教学效果不是很好。部分教师不具備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方法之后,还是采取以往理论灌输的方式,一味让学生死记硬背概念的情况,不具备较强的教学时效性。所以,一定要提高实践教学,使学生对于理论知识能够有一个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到,同时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并且,要求教师一定要对这门课程教学方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从而推动教学目标的完成。

卫生法学课程,当前已经成为了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最为有效的方法和模式,所以,不仅要给予卫生法学课程构建方面应有的重视,还要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条件的前提下,顺应其发展,对于卫生法学课程进行进一步的改进,慢慢建立起医学法律理论和实践二者结合的教学内容系统。

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的进一步探究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要重视卫生法律法规课程,采取有效的方式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提升。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赵敏,杨丽,岳远雷,孙玲,陈珊. 卫生法学课程教育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研究[J].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4,04:127-128.

[2]杨丽,岳远雷,赵敏. 武汉地区医学院校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研究[J]. 医学与法学,2013,05:63-67.

[3]张睿,付康. 论卫生法学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J]. 法制博览,2015,31:298.

[4]孙鹏. 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体系构建研究[D].第三军医大学,2012.

12.论法律的本质及其本质作用 篇十二

1 风俗习惯、禁忌:道德?法律?

从法律的起源说起:原始社会的各种风俗习惯、禁忌, 马克思认为那是道德的起源, 其实不然, 那应该是简陋的法律, 原因很简单:它缺少道德的自觉自律性, 同时它身上有着法律所特有的最明显的特点——由强制力保证实施。

1.1 从风俗习惯的形成看

通常, 我们最初被告知的原始社会是这个样子的:人人平等, 共享生活资料, 尤其喜欢强调所有人平均分配, 经常还拿老人举例子, 以此来说明原始社会的道德, 但是事实上并不是如此。中国很多地方就有这样一种规矩:弃老。比如在湖北郧县等地就有大量弃老洞的存在和弃老传说, 在武当山周边也发现了大量掩藏于灌木草丛之中可容一人大小的窑洞, 这些窑洞是古时用来寄放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的, 称为“寄死窑”。弃老的习俗不仅仅是中国特色, 在世界上很多地区也都有弃老的习俗。而有些原始部落表现的则比较极端, 达尔文在南美洲火地岛的考察中发现, 当地的原始社会土著居民在冬天缺乏食物的时候时, 总是先吃掉老年妇女然后吃掉狗, 理由是“狗可以捕水獭, 而老太婆却不能”。

根据有关资料推断, 造成弃老习俗的原因大概有三:首先由于原始社会时生产力水平低下、食物缺乏是对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 没有剩余产品养活精疲力竭的老人;其次当时社会处于蒙昧状态, 人类积累的知识经验很少, 老人丧失向大自然索取现成食物的健康体魄后便成了集体的累赘;同时当时人类以氏族为单位, 群居野外的生活方式, 造成了供养老人的困难。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原始社会末期基本上就有了供养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的足够食物, 同时, 由于人类文明的发展, 知识和经验逐渐汇集在老人身上, 体力衰竭、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能以其丰富智慧和经验积累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于是出现了由“老人无用”的旧观念到“家有老, 是个宝”的社会意识的转变。大量“寄死窑”后来被废弃而成为遗迹。

这一切都说明原始社会时一切的规矩都是出于实用, 都是为了更好的生存, 为了部落能存活下去, 弃老也好, 杀老也好, 养老也好, 都是出于这个目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从这点上来说, 原始社会根本不存在道德的作用。而原始社会的法律是为了维护整个氏族部落的利益, 为了保证一切人的生存, 在这种情况下, 遵守法律就是维护所有人的利益, 就是好的, 善的;违背法律就是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就是不好的, 就是恶的。就这样, 原始社会的道德由原始社会的法律产生。

1.2 从禁忌的形成和表现看

对于原始社会, 一般人都认为原始人会自觉的遵守氏族内部的各种禁忌。其实这是一种不全面的看法, 是一种假象。人们只看到原始人在自觉地遵守氏族内部的各种禁忌, 但却没有想过, 在形成这种效果之前的几万年, 甚至十几万年里, 多少代人不断地“试错”, 用生命的代价去总结经验最后才形成禁忌, 多少人因不断触犯禁忌而被处死, 最终才形成了原始人会自觉遵守氏族内部的各种禁忌的状况, 它的形成和实行是要靠强制力保证的。

一般来说, 对触犯禁忌者本身最常用的处置办法是献祭和忏悔, 严重者则实行鞭打、罚款甚或驱除村寨、处于死刑。如在埃及王朝形成之前, 埃及人将鳄鱼、山羊等被敬为图腾动物, 凡有杀害者, 概处死刑;在南非有个野兔部落, 倘若有人误食了野兔肉, 无论他是一般部民, 还是酋长、显贵, 都要按照禁规敲掉他的若干颗牙齿。在我国纳西族, 虎被认为是自己的祖先, 如猎人打死了虎, 轻者要受到鞭笞, 重者要罚款, 有的还要坐水牢。

这些禁忌大多明确而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凡是违背这些禁忌的, 轻者是献祭和忏悔 (类似罚款和警告处分) , 罚做苦役 (类似拘役) , 重则被处以酷刑, 甚至处死。也只有在这种明确的具体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禁忌的不断影响作用下, 原始人才学会遵守禁忌, 才会生存发展。如此强制力, 如此效果, 是道德所永远不具有的。所以说禁忌应该是法律而不是道德, 这也就说明原始社会同样存在法律, 同样需要法律, 并不是只有阶级社会才需要法律。

2 法律的本质作用

在原始社会时, 法律基本上都是维护全体成员或者说是整个氏族部落的利益, 维持人类社会秩序, 保证氏族部落的延续。进入阶级社会后, 法律的内容有了变化, 一部分内容是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体现维持人类社会存在所需要的原则;另一部分内容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如古巴比伦《汉莫拉比法典》规定:杀死他人的奴隶如同损坏他人物品一样, 不负刑事责任;奴隶主可以任意处于自己的奴隶;在日本, 武士也有权利随意杀死不向自己行礼的平民。马克思看到了这一点, 并认为这一方面就是法律的本质作用。问题就在于这二者到底哪个才是法律的本质作用呢?维护社会基本秩序还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马克思哲学认为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也就是说本质必须始终存在于事物发展的过程之中, 在某些特殊环境下, 其他的非本质属性可以暂时的发生改变或者抛弃但是本质却不能变。从这儿我想到了刘邦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这三条可以言尽法律的本质作用。说刘邦是为了缓和矛盾也好, 收买人心也好, 不可否认的是这三条最简单的法律只是为了维护了人类社会, 一个正常、稳定的人类社会的而存在的最基本的秩序。这说明了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才是法律的最本质的作用, 至于维护阶级统治利益那是属于在满足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前提下的更高一级的作用。而且无数的历史事实也证明了, 如果有统治者违背这两种作用的主次顺序, 那么无论是什么民族、什么朝代、什么社会, 都必将产生推翻这种统治阶级的暴力革命。

3 马克思主义法学突出阶级性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纵向上没看到原始社会中这种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所起的作用, 而将其与阶级社会中的表现形式割裂开来, 没有看到其一脉相承的联系;横向上只看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面, 没看到其维持人类社会基本秩序的本质作用, 可以说犯了自已一直所批判的形而上学的错误, 没有坚持联系的观点, 没有彻底贯彻唯物辩证法, 只把法律看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斗争的工具”。这种观点会否定法律的合理性, 忽视法律应是社会文明的体现。而这种错误并不是偶然的, 因为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 还是后来的列宁, 毛泽东, 他们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环境都是阶级矛盾阶级冲突最激烈的时代和社会环境, 阶级矛盾是他们所处社会的主要矛盾, 因此他们的思想和理论很明显受到了那种特定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特别重视阶级性, 强调阶级矛盾。历史证明这种理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革命积极性, 增强了人民的反抗意识, 同时在镇压反革命, 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 这正是这一理论的价值体现。

但是由于过分夸大阶级性, 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法律的科学性, 它破坏了“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利于“公民”意识的培养, 同时为一部分人搞特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提供了借口。由于阶级性造成的司法实践的缺陷, 法律为阶级性左右, 不具有稳定性, 也使人们怀疑法, 这些都不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普法工作的进行。“自由和民主、博爱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 而是人类文明的结晶”。这个模式放在这里也很合适:“法律不是阶级社会的专利, 而是人类文明的结晶”。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 1981.

[2]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3]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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