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债权

2024-09-06

项目管理办法债权(精选11篇)

1.项目管理办法债权 篇一

债权债务清偿管理办法

债权、债务的管理是公司资产管理和经营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目前,我公司资金风险仍在高位运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着制度性缺陷,为实现资金风险软着陆,强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债权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入账 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对于没有认证的债务暂不纳入还款计划。

(二)规范管理

1.按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债务承接主体,规范债务管理。

2.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财务预算。

3.在清回债权(货币或实物)中,安排50%专项用于偿还历史债务。

三、奖励政策

(一)债权清理奖励政策

1、风险类债权,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2.呆死类债权,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增量部分按2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物资, 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5%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债务清理奖励政策

对已确认的债务,按债务核减额10%的提取费用,用于债务核减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费用。

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中所需经费及奖励费用,从债权回收资金和清回物资变现收入中列支。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项目管理办法债权 篇二

关键词:ppp,项目公司,市场退出,债权人保护

一、最高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53 号引发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第53 号案例主要是关于ppp ( Public - private partnerships) 项目中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以及质权实现方式的判决。在本案中原告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 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一支行) 因为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长乐亚新公司) 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将长乐亚新公司与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公司) 告上法庭。案中长乐亚新公司是为该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而在履行合同初期为了筹集项目资金长乐亚新公司等与海峡银行五一支行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 协议中规定了福州市政公司以该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担保。其判决结果原告胜诉, 法院判令: 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 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 原告有优先受偿权; 将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该案例中明确了该项目中特许经营权中的污水处理收益权可以出质, 但是在判决书质权实现方式中有两点是十分值得注意的。第一, 法院认为收益权之上有一定负担, 并且由于项目经营主体具有的特定性, 所以根据它的性质不宜拍卖、变卖。第二, 尽管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可以对所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 但是由于该项目的公益性, 需维持被告对污水处理的营运, 因此在原告行权利时要为其预留经营的必要合理费用。

从这两点便可以看出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质权人实现其质权时, 仍将受到实现方式与限度的阻碍, 质权尚尤如此, 那普通债权的实现便可想而知。因此如下几个问题便十分值得关注, 债权在项目公司营运期间清偿时尚有问题那发生市场退出情形时呢? 项目公司会发生市场退出情形吗?债权人利益会受到损害吗? 受到损害应该如何保护呢?

二、ppp项目公司市场退出的风险

( 一) ppp项目公司的基础概念。PPP ( Public - privatepartnerships) 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一种模式。PPP模式下所营建的公共服务产品是由政府与社会资本方所组建的项目公司建设并运营的。根据财政部所制定的《PPP项目合同指南 (试行) 》 (以下称合同指南) 所规定:“项目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 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ppp项目公司是公司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方, 主要负责PPP项目建设和运营工作的资金筹集、运营管理、利润分配和债务偿还等事项。PPP项目公司也起到协调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两者的作用, 一方面满足政府公共部门实现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的需要, 另一方面则要保证社会资本的盈利。

( 二) 市场退出风险。ppp项目公司的市场退出, 主要是指在市场系统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下, 使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的项目公司, 以适当的方式退出市场。其方式包括经营期限到期的公司解散、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的政府接管和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破产三种情形。

虽然ppp模式下所建设的项目大多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带有公益性, 是政府十分关注的项目, 甚至在一些国家公私合营的项目公司是不允许破产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推行的ppp模式下的项目公司, 没有市场退出抑或破产的风险。本文将从项目本身、政府方、社会资本方三个方面探讨。

1. ppp项目。从ppp项目公司的特点可以分析出其所建项目本身是存在风险的, 其一, ppp所建项目需要的巨大资金和其本身的公益性、微利性是相互矛盾的, 而ppp项目公司又是通过杠杆融资, 融资风险大, 然而项目公司的独立性本身又与社会资本和政府相隔离, 使之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也是极有可能的; 其二, 由于项目公司的存在期限是有限的, 其中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不明晰会使其资产及盈利能力无法得到清晰的判断, 加上其政府背景容易误导投资者; 其三, 尽管项目公司有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承诺, 给予一定时间内不予建设相同带有竞争性项目来保证其盈利, 但由于社会基础建设随着科技的不断更新, 市场因素会更加变得难以预测, 盈利无法确定, 产生破产风险。

2. 政府方。一是部分政府主要把ppp项目当作新型的融资平台, 在吸引投资时不可避免通过政府承诺来提高项目公司的资信, 但项目公司本身就具有破产隔离的作用, 使债权人对投资方一般仅仅享有有限追索权, 仅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限对投资方主张权利, 可想社会资本又有多少会愿意将自己处于连带责任地位。那么, 现在地方政府又急于通过ppp来获得融资, 隐性担保、政府承诺和不恰当的选择社会投资就可能出现, 从而加剧了项目公司的市场退出风险。二是在现今体制下能够做到保持项目公司管理独立性而政府不加干预的情况是很难的, 加之项目本身具有公益性, 当舆论对公共服务产品定价形成压力, 行政优益权如何行使, 都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一旦处理不当, 导致项目公司持续经营管理能力下降, 便增大其破产风险。

3. 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天然带有的盈利性与社会共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营运的公益性是相背离的, 而在《合同指南》给项目公司下的定义中可以看出, 在合同期内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是实际控制的, 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 但政府方给予的定价限制使得其通过项目服务价格达到边际利润是不可能实现的, 但由于项目公司的独立性, 与其实际控制权, 使其与项目公司的关联交易将有可能发生, 加之项目公司又是有限时间内的营运, 为了自己利益损害项目公司利益的事情便有可能发生, 如此一来便使得项目公司破产风险加大。此外, 一些社会资本是为了政府给予的其他政策红利和附带性优惠条件, 来与政府合作的, 其心本不在项目, 对于项目公司也可能不闻不问, 在经营不可持续时, 恶意破产, 隔离风险连带也不是没有可能。

三、ppp项目公司市场退出时可能对债权人权利侵害的表现及原因

( 一) 侵害表现。

1. 财产的不当减少。在项目运行过程中, 尽管项目公司有一定独立性, 但其与社会资本的关联性认识不容忽视, 极容易成为社会资本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工具, 比如欧洲隧道公司的最大股东昂信贷银行等四家大财团在项目公司本身已经负债高举的情形下, 编制利好消息操纵股市, 套取钱财, 将欧洲隧道公司往破产边缘上又送了一程, 将中小债权人利益弃之不顾。此外,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社会资本很有可能采取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方式进行不正当利益转移, 在项目公司市场发生退出原因之前将从项目公司的有效资产转移到社会资本方, 以恶意破产欺诈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由此造成财产减少, 增加债权人风险。

2. 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违背。由于所建设项目的公共性, 公益性, 加之政府参与, 融资金额巨大, 政府一般不会让项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而是由政府组建部门进行托管或指定其他公司在项目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危机时对其进行托管。而在托管过程中, 政府的强势介入以及项目最终所有权归于政府, 使得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对其权利的的行使出现困难, 一是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很难被立案, 二是引起债权的无法申报, 对项目公司债务重组或公司重整的参与性不强, 没有决定权, 而项目公司在政府方介入托管重组时间长, 未纳入破产程序的规制, 其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极为不利。此外, 政府大力推行的ppp模式, 本身就是减轻自身债务的途径之一, 《合同指南》中也明确对政府提供的担保作出严格限制, 就是为避免政府连带偿还, 财政赤字膨胀的情形出现, 所以一旦当地方政府方重整不力, 没有有效挽救项目公司而使得其又进入破产程序时, 时机的延误也将使得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3. 债权人清偿方式及限度的限制。从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第53 号判决中可以看到对于ppp项目公司债权的实现是有一定困难的。一是特许经营权对债权人清偿的实现方式比较窄, 对特许经营权的债权人是不能进行拍卖、变卖的, 只能优先受偿日后收益。最关键的是一旦项目公司破产特许经营权将被如何处分是由政府方决定的, 特许经营权是否被收回或如何转移的不确定, 加之债权人被动处理方式将会使其债权不能充分清偿甚至根本无法清偿。二是即便是项目公司破产重组, 特许经营权能够清偿, 但政府对ppp项目对公众负有公益保障的责任, 不能为了偿还债务而随意提高该公共服务收费的价格与收费年限, 在这种条件下保证重组后项目的持续运营, 就会限制了债权人对其的追偿限度, 特别对到期债权不能一次性清偿, 这都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表现。

( 二) 侵害原因。

1. 项目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它是指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 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ppp中, 债权人对投资方享有的仅仅是限追索权, 仅能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收益向其追索, 也因此项目公司最典型的作用便是破产隔离。在ppp项目公司的结构中, 社会资本仅以项目公司的责任财产, 为项目公司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责任。但同时社会资本作为股东可以通过对项目公司施加影响, 从而使自己公司分享其利益, 即使给项目公司带来损失, 但因项目公司人格独立使得社会资本自己的公司免除赔偿的责任, 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在项目公司破产时更易受到损害。

2. 政府对公益的担保责任。由于我国推行ppp模式的背景建立在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 地方债务危机显现的背景下, ppp模式不免成为政府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规避债务, 扩大建设的手段。但ppp模式本质是一种新的治理模式, 是政府在公用事业建设上的一种角色转变, 是从原来的执行者转变为现在的担保者, 向公众担保公共服务公益目的的实现。而在项目公司出现市场退出情形时, 不论接管与破产重组对公益的保护都会强调对公共事业持续运营的维护, 形成对债权人清偿债权的阻碍, 特别体现在债权人对债权实现的方式与限度上。

3. 项目公司没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尽管在2015 年颁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37 条和38 条中规定了在终止与变更特许经营协议上规定了应当提前与债权人协商一致, 对债权人的利益有了一定重视, 但其是我国现在尚没有针对ppp模式中项目公司制定明确的市场退出机制, 如此在项目公司被政府接管或者破产重组时并没有针对其特点对于债权人形成完善的保护。特别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何实现与怎样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不明晰对形成市场退出时对债权保护的威胁。

四、项目公司市场退出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

( 一) 完善ppp项目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具有针对性的、完备的项目公司退出机制是公私合作实现“双赢”的保障。但是我国项目公司退出机制还不完善, 没有直接可以引用的法律法规, 因此不畅通的退出渠道对于我国ppp项目发展来讲仍然是一大障碍, 并且不利于保护项目公司债权人有损政府信誉形象。因此一是要应针对ppp项目公司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二是要明确政府对项目公司的接管情形与接管程序。三是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ppp项目公司退出机制。四是ppp项目公司可引入协议转让的退出方式。

( 二) 建立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我国现在大力推行ppp项目, 那么对其立项就必须要识别风险, 明确分配, 严格把关, 确保“物有所值”。当然公共产品可以交付给市场来进行生产提供, 但担保其公益目的的实现必须由政府来承担。而其中对公共产品的定价与收费期限便关乎社会资本的盈利与社会公众的福利。定价的高低决定了项目公司的收益也影响着债权人债权能否足额实现。两者与公众利益的保障是有冲突的, 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保障后者而将前者完全教诸于市场显然是不甚公平的, 因此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政府在选择何种项目进行公司合作时就需要把自己对公益的保障责任考虑进去, 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 在债权人投资时予以说明, 在项目公司发生市场退出情形时要对债权人因为此种风险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体现公私合作, 风险共担的价值。

( 三) 建立相应的保险配套措施。针对ppp项目公司发生市场退出情形, 应当建立完善的保险措施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一是在银行等债权人借款给项目公司时应当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来防范其市场退出的风险; 二是政府应设立财政准备金制度, 尽管ppp项目不允许政府来为社会资本融资进行担保, 但是由于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天然职责, 维护项目持续稳定地提供公共服务是其推卸不掉的责任, 那么当项目公司发生破产重组或被接管, 对一些到期债权的及时清偿便是财政准备金的意义所在, 如此既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尊重和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也体现了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此外还不需增加地方债务。

( 四) 破产法上规定的撤销权及无效制度。在ppp中, 社会资本在经营管理项目公司之时, 有利用控制关系使其之间转移、隐匿或以各种形式虚构债务、优先清偿债务的风险。尽管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及无效制度正是为防止该种情况, 以期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对于ppp中的项目公司, 其与社会资本业务来往关系复杂, 社会资本的企业可以利用与项目公司所形成的关联关系来逃避债务, 而破产法里并没有包含所有情形。此外, 对于申请撤销的事项, 《破产法》里规定了统一的年限, 但外部债权人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的了解总比经营管理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要滞后, 加之社会资本其所控制的项目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性质多样, 实施年限不一, 一旦经过时限, 即使最后收集到证据也无法请求法院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因此针对项目公司破产时发生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有必要规定一个原则性的兜底条款确保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同时针对不同的可撤销行为, 应该依其性质与严重程度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期限, 以便增大破产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项目管理办法债权 篇三

关键词:施工企业 应收债权 管理

0 引言

债权是企业因一定的交易事项形成的在未来以一定金额获得偿付的一种经济权利。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收债权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这里主要讨论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工程承包方对已完成并经验收结算的工程取得的由发包方签认的获取工程价款的经济权利。企业拥有一定的应收债权是正常的,应收债权的快速增长,一方面表明企业规模迅速扩张,信誉结算呈扩大趋势,另一方面,如果应收债权数额过大、增幅过快,就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进而可能引起流动资金短缺,严重的会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使其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影响到企业债务资金的偿付,引起社会风险。近几年国家大力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债权,说明这个问题已经上升到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高度,随着2009年国家拉动内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投入必将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市场份额,同时信用结算也将迅速提高应收债权的规模。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应收债权的管理,既要积极利用应收账款的有利条件积极扩大生产规模,同时要高度重视应收债权的管理,以降低财务风险,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1 应收债权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

1.1 信用滥用是建筑市场应收债权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建筑施工市场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完善。但是,与所有事物的渐进式发展一样,建筑市场的规范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政府、企业信用被大量滥用。钓鱼工程、胡子工程、尾巴工程层出不穷,许多建筑项目盲目上马,没有相应的资金支持,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诱使施工企业轻易介入,结果陷入圈套,进退两难,不得不自认倒霉,给施工企业带来大量的应收债权。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控制货币发行量,从而有效抑制了通货膨胀。政府、企业信誉的滥用和不规范操作是造成施工企业应收债权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之一。

1.2 同业恶性竞争助长了信用滥用行为。我国的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规模以上施工企业数万家,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加上建筑市场管理上的诸多弊端,造成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为中标竞相压低标价,导致垫资数额、资金实力成为是其能承揽到工程的重要因素。许多工程承接的前提就是垫资或是变相垫资,交纳大量的履约保证金,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发包方苛刻的垫资条件,为应收债权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1.3 内部管理制度弱化是债权管理不力的主观因素。由于企业内部没有形成或建立有效的债权管理机制,使债权管理制度不断弱化,企业管理层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①应收债权回收情况考核弱化,与当期责任考核脱离,重点是考核项目工期、质量等目标,而对工程款的回收进度重视不够,奖惩办法与工程款的回收没有挂钩。助长了项目管理只注重工程进度和制造成本,不重视资金的回收。②企业重生产、重市场经营、重产值而轻资金管理,对应收债权管理没有提到重要日程。③短期经营行为抑制应收债权回收积极性。由于施工企业大多采用任期考核机制,个别在任领导不愿意去清讨前任领导留下的账。因为如果去清理,不但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而且要花费一定的物力(清欠是要花费一定的差旅费和招待费的),一旦形成呆坏账,还要进行处理,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影响经营目标的实现。④有的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使用却未办理竣工决算,结算手续不完备,这些经营管理上的问题都给追索应收债权增加了难度。

1.4 内外部债权双扩大。对施工企业而言,其内部分工较细,各专业化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而这些专业公司承揽的工程大部分是施工企业内部分包的。这样以来,一方面是总包企业因建设方拖欠而增加应收债权,另一方面是这些专业公司因收不到工程款而增加应收债权,甚至造成内部“三角债”。在外部债权膨胀的情况下,内部债权也水涨船高,虚增企业资产规模。

2 施工企业应收债权的管理的思路

2.1 监管部门应落实信用经济制度。从客观上讲,应收债权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信用的滥用。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必须要承担起宏观管理的职责,大力倡导和规范信用市场的建立。对那些市场的害群之马要采取市场禁入等严厉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应收债权的风险。政府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联盟对抗市场中那些丧失信用,扰乱市场的业主。同时,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对那些不按照市场规范要求进行恶意诈骗、拖延结算的业主实行黑名单催告制度,以市场无形的手理顺市场行为,还市场一个干净的交易环境。

2.2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明确的债权管理目标。一是完善宏观经济层面的政府引导。对债权管理,特别是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国有投资主体和承包主体建立双向监督制度,政府主导交易结算,甚至可以考虑建立国有主体的居间结算机构。二是在企业层面,通过监督、考核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债权管理机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2.3 重在落实内部应收债权管理制度。要重视应收债权给企业可能带来的系列风险,扭转施工企业只重抓生产经营、轻资金管理的观念。通过内部机制的建立健全,对应收债权从形成、催收、日常管理等环节进行层层把关,提高内部组织对应收债权管理的灵敏度和责任心。①慎对垫资工程。在承接垫资工程时,应充分调查了解建设方的资信情况、在建工程的效益和风险。②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已承接的工程,不能只要求其完成责任成本、安全质量等指标,更要注重资金回收工作。奖惩应与应收债权回收比率挂钩。③建立较业主信誉记录。对信誉差的业主要坚决回避。

4.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篇四

一、全面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凡村级2009年12月31日以前所发生的各项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逐笔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民主确认。已经核实的村级债权债务纳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重新更换村级债务凭证。所有村债权债务都要有凭原始凭证,核对村级账目,经民主确认属村级债权债务,除金融部门外,都必须重新更换村级债权债务凭证。不经民主确认,不重新更换票据的村级债务,不纳入化解村级债务工作范围。

三、规范还债程序。村级还债由村民委员会编制预算还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定,报乡政府审核,并报区村级债务化解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四、村级偿还债务“四个优先”。①优先偿还折本债务;②优先偿还村欠公益事业债务;③优先偿还因子女升学、天灾人祸等家庭特别困难的债务;④优先偿还主动放弃利息的债务。同等条件下按比例偿还。

5.项目管理办法债权 篇五

摘要:随着铁路事业的飞速发展,铁路的客货运业务量与日剧增,各种结算方式应运而生,铁路收入管理中的债权债务规模和种类也在逐渐增加。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中的债权债务管理是严格进款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归纳整理,指出收入管理中债权债务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的措施。

关键词:铁路运输收入;债权债务项目;核算科目;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一、收入管理中债权债务的分类及核算科目

收入进款管理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债权债务管理。只有管理好我们的各项债权债务,才能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铁路运输收入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就是指我们在组织生产、获取收入的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应收应付款项。债权类:核算债权类项目的会计科目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应收账款”下核算的债权类项目具体有:少收款、迟交运杂费、军运后付运费(站段不涉及,路局存在,按单位进行签认,季度汇总返回签认单与总公司清算)、待收回汇总结算款。在“其他应收款”下核算的债权项目有:少缴款、电子支付少缴款、银行误支款。债务类:在“应付帐款”科目下核算的债务主要是:多收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核算的债务项目主要是:多缴款、电子支付多缴款、客货预付款、银行误进款

二、铁路运输收入债权债务管理的重点项目

多少收、多少缴、电子支付多少收以及银行误支误进款和迟交运杂费的管理已经日趋成熟,本文就“待收回汇总结算款”和“客货预付款”进行一下详细阐述。待收回汇总结算款是指铁路货物运输业务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吸引货流、提高运量,允许有长期稳定业务的客户在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对一定期间的运杂费在期末进行汇总结算。这就要求各级收入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汇总结算款的监控力度。检查的重点是待收回汇总结算款是否按期完整收回,没有及时收回时是否按规定列入迟缴运杂费。客货预付款是指长期稳定的客货运客户(如客票代售点、物流公司)为了结算方便,提前支付预付款给铁路企业,由铁路运输部门根据费用情况进行抵用。在收入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主要有:1、预付款客户发生变更时,预付款的分户明细账名称并没有进行变更,存入预付款和抵用退回仍然在原账户内发生。这样的情况导致债务签认单与客户抬头名称不符,埋下了潜在的纠纷风险。2、内外串通,将预付款客户之间相互抵用。3、存入预付款不足抵用时,应列未列迟交运杂费和收取迟交金,造成运输收入的流失。如在某车站退某高新区社区服务中心117代售点的预付款29303.50元,实际却退款到某研究所科贸中心的账户,经询问为对方单位名称变更。建议日常收到预付款汇款时,应根据预付款协议核对汇款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要求对方对变更原因做出说明,对协议进行补充。在对方单位申请办理退款时,更要仔细核对预付款协议,发现不符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委托收款证明书并加盖原单位公章,以界定责任,防范风险。

三、债权债务管理的两个重要工具:债权债务登记簿和分户明细账

目前在我们普遍应用的铁路运输进款管理系统里,进款员只需录入进款交接单和银行进账单以及预付款的存入抵用凭证等基础信息,系统即可在此基础上自动生成分户明细账和债权债务登记簿,极大方便我们对债权债务进行查询管理,但在日常使用中二者的作用还没有被基层车站广泛发挥使用。分户明细账是按每一个客户设立的债权债务管理明细账,如:A客户的.预付款明细账,B客户的预付款明细账,C客户的预付款明细账。在分户明细账的基础上,每个季度可以生成客户签认记录,据此向对方函证签认。债权债务登记簿相当于一个债权债务的总账,如“预付款债权债务登记簿”的金额就是三个客户“预付款分户明细账”的序时汇总。按照收入分级管理的要求,路局对站段的债权债务挂账金额进行签认,站段对车站的债权债务挂帐金额进行签认,营业车站对广大的客货运客户的债权债务进行签认。三级债权债务签认的实施,将最大程度的保护货主客户利益,防止潜在问题的发生。各个营业车站都要将签认单装订在凭证后面,存档保管,以备在发生纠纷时,留作证据,防范风险。(对期末余额虽然为零,但是季度内有动态的债权债务客户也要求签认,零余额签认的最大好处是规避为了逃避签认,总是在期末时清零给我铁路单位带来潜在风险的情况发生。

四、导致债权债务管理问题的原因

1.与债权债务相关的管理制度欠缺。部分单位的合同管理、协议管理、发票管理、客户信用管理、债权债务台账管理不健全。如有的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更改,一旦发生纠纷,致使发生的债权缺乏确认依据,当经办人员变换后,债务人拒不签认;再如发票在传递过程丢失、延时的现象时有发生。2.没有全面落实债权债务的签认制度。收入管理不同于财务管理的地方是对债务也采取了谨慎态度,同样要定期签认,更为谨慎的是零签认制度。许多车站的客货预付款帐户没有实现全覆盖式签认,对没有签认回来的置之不管;长时间无动态,没签认的账户,也没有进行清退工作。3.没有落实债权债务的管理责任。债权债务工作责任不明确,缺乏全面的定期对账机制,对债权债务签认工作不够重视。个别车站对不能签认的单位和货主不理不问,也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人员发生调整变化时,没有做好债权债务的交接工作。

五、加强铁路运输收入中债权债务管理的建议

1,.强化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中债权债务的安全风险控制,继续加大债权债务的清收清退力度。对迟交运杂费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汇总结算款要严控结算时点,对客货预付款可按照预付款的余额追溯该笔预付款存入时间及金额,余额开始无动态的时间及金额,积极组织力量进行签认和清退。

2.强化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中债权债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协议管理、发票管理以及债权债务的过程控制,严格执行定期签认机制,对确实无法签认的债权债务应查明原因,及时记录,积极处理。加强对收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

3.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建立债权债务的动态管理机制。通过随时监测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防患于未然。车站对有可能收不回的债权应及时向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积极追讨,将损失降低最小。4.建立债权债务的内控检查制度和债权债务的书面交接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层层卡控债权债务的内部控制关键点,逐级对债权债务定期进行全覆盖式的检查,发现问题要落实主体责任。

参考文献:

[1]韩忠全.论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措施[J].中国商界,(8).

[2]廖群芬试论如何完善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J].现代商业,2013(34).

[3]俸佩盛浅议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策略[J].当代经济,2013(14).

6.项目管理办法债权 篇六

主讲:宾爱琪

培训对象

银行授信业务分管行长、办事处主任等管理人员;信贷业务、贷款审批、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稽核内控等部门负责人;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稽核内控业务骨干及法律合规人员等。

老师常驻地:南宁市 助理 赵明 电话:*** 课程收益

本课程通用理论讲解、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技术介绍、典型案例分析、讨论、点评、答疑等方式,增强学员的风险意识,丰富学员的防控银行授信业务法律风险的知识与技能,提高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银行有效提升风险内控能力,降低风险损失。课程时间:2天

授课特点:擅长从法律视角观察银行业务过程,专注业务实践中的风险防控,追求培训需求与培训效果的完美统一。课程内容系统全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授课风格深入浅出、生动亲切、感染力强,在典型案件分析中揭示风险与传导风险控制技术,让学员在理论讲解、案例分享、教练结合互动教学中,轻松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与要领。课程大纲: 前言

法律如影随我们同行

风险与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

第一讲、不良贷款的识别、清收与风险防范

1、不良贷款的成因、特点、类型和管理

2、五级分类法与不良贷款的认定

3、问题贷款的缓冲垫——担保的设定和评价

4、风险防范、治理实务及操作方法

5、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主要处置方法

6、不良贷款清收

7、诉前保全与银行在诉前保全常见问题

8、典型案例分析

第二讲、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债权转让业务与法律风险防范

1、银行信贷资产保全与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信贷资产合同保全; ——借款人破产与债权保全;

——票据资产保全与票据诈骗案件的防范; ——信贷资产的诉讼财产保全; ——企业并购、分立与债权保全

2、债权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实务; ——不良贷款转让实务; ——不良资产债权拍卖案例

3、诉讼中的问题:

——起诉、庭审、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代位权、不安抗辩权、撤消权行使;

7.我国森林资源债权管理问题研究 篇七

一、我国森林资源债权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森林资源流转存在暗箱操作

在森林资源流转中“暗箱操作”大量存在,造成资产流失,这是现实中群众反响非常强烈、意见最大的问题之一。几年来从各省林业厅接待的群众来信来访中看,此类事情日益增多,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

1. 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仗权交易。

一些地区的村、组干部把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干部林”,村主任、居民组长不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流转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自作主张,既不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也不公开,私下签订流转合同,暗中将集体所有的林木低价转让出去,集体资产流失了,个人却从中捞取好处。

2. 不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流转。

1998年《森林法》修改后,对森林资源的流转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的并不好。现在各省正在进行的森林资源流转中,不论是私下交易还是公开交易,不论是公平交易还是“暗箱操作”,很少有人主动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不归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不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也不影响其交易,只是有的需要采伐或是群众不同意出现上访时,林业主管部门才被动得知,处理起来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各部门法律与法规不一致。譬如,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流转和评估以及违法的行政处罚都由农业部门管理,这样就影响了林业主管部门正常行使管理职责,同时在处理森林资源纠纷问题上容易产生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

(二)森林资源流转过程欠科学

1. 森林资源流转未进行评估,价格偏低。

现在各地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基本是双方议定价格,根本不经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产评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目前林业行业无合法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评估单位不懂林业专业技术,无人能评估;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不愿交评估费。

2. 各种不合理收费,影响流转的正常进行。

有的县政府明文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所得,要交纳转让金,交给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用于发展林业事业。表面看是有利于林业发展,实际上是侵害了所有者的利益分配权,不利于森林资源正常流转,挫伤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三)森林资源流转的主要形式单一

建国以来,我国森林资源债权管理一直以国家、集体管理的形式为主,尽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有森工企业实行了租赁、承包和股份制债权管理,略微呈现出森林资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况且在森林资源较为发达的美国、瑞典、俄罗斯等国其森林资源债权管理已经实现多元化,而这些森林资源债权管理多元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资源覆盖面积的提高,森林资源生态效益机能的发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森林资源债权法律管理的完善

(一)债权形成前的主体资格认证

森林资源在林木所有权转换和流转的过程中,选择适格的对象对债权清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在选择流转对象一定要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首先,应当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只有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才能弄清到底是谁承担责任,能承担多大责任,要注意法人的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责任,与投资主体的责任,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的不同;不同法人因注册资本大小、财产多少而能承担责任大小的不同。对对方主体法律地位的调查主要通过查验对方的法律文件—执照、查阅工商登记档案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上明确企业的债权相对人,避免找不到债务主体的无奈,减少企业设立债权的盲目性、随意性,从而保证企业债权的实现。

因此,森林资源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由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向私人所有转换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做好林权转换前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转换对象具有主体资格,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以期做好债权管理的前期工作,为彻底消除林权纠纷创造条件。

(二)债权成立后的档案管理

森林资源债权管理应当注重森林资源林木所有权转换和流转的档案管理,以设立、收集、保存好债权证据。债权的存在要靠证据来证明,否则,只要对方否认,法律就无法认定债权的存在。债权要得到实现,有充分的证据至关重要。

相关的证据大致包括:第一,合同。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以及证明合同变更的相应证据。第二,欠条。相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第三,时效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从法律形式上讲,书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经济交往中,为避免空口无凭,应立字为据,必要时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从内容和数量上讲,证据应充分,即一方面,证据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足够依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另一方面,证据间应当有客观联系性,应当能够相互补充、相互印证,构成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此外,证据还应具有严密性,不能给对方留有任何的法律漏洞,以否定或排除对方对己方的不利辩解。

因此,森林资源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由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向私人所有转换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做好证据、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森林资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也为日后产生林权纠纷提供有利的证据。

(三)债权成立后的法律管理

一般情况下,债权逾期时间越长,风险也就越大,清收难度也越大。不能及时清收的债权,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一般为2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同时《民法通则》还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且法律对中断的次数没有任何限制。有鉴于此,企业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使诉讼时效中断,以保证债权的胜诉权。在债权的法律管理中,最常见的办法是每年进行一次对账,由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对账日期。此外,企业还可以运用以下一些具体形式,以保证诉讼时效存在:第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开始计算。第二,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第三,要求债务人找出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愈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

以上方法如债务人都不予配合,即说明对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存在较大争议或债务人有赖账的主观恶意,此时就应引起当事人高度重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在法律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中断”的其它措施,或果断提起诉讼。

三、我国森林资源债权形式的多样化

(一)森林资源承包经营

森林资源承包经营,是指森林资源林地的国家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契约的方式确定国家和承包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权、责、利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森林资源保值增值的一种债权管理实现形式。

森林资源承包经营的适用条件包括:森林资源承包经营主要适用于面积较大的,国家无力管理经营的商品林。适用对象应先是林区职工,这样既可以解决长期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又可以有效实现森林资源的保值增值。职工承包后政府仍要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体制建设,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

(二)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

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是指依法设立,以家庭合作经营为基础,以林区职工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林区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的森林资源债权管理的实现形式。

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的适用条件: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由于其有利于企业融资,落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等优势,主要适用于中小型森工企业,承包户间、租赁户间及两者间的资金与劳动、技术的联合。

(三)森林资源合作制

森林资源合作制是指以劳动联合为基础,以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为补充,共有产权,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和责任的债权管理的实现形式。

森林资源合作制的适用条件:森林资源合作制能够降低合作人之间的信任成本的优势,主要适用于小范围的承包户、租赁户、管护经营间的联合。

(四)森林资源租赁经营

森林资源租赁经营是指在森林资源所有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由国家充当出租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部分森林资源租给承租方经营,由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和承担风险的一种债权管理的实现形式。其实质是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定期有偿转让。

森林资源租赁经营的适用条件:森林资源租赁经营由于其投资主体多元性有利于引入社会上闲置资源的优势,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的商品林的管理。这样既可以解决林区资金危困的状态,也可以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专业人才。

(五)森林资源联营

森林资源联营是指由实体与承包者签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承包者出山,实体出资金技术,林地所有权不变,收益分成的一种森林资源债权管理的实现形式。

森林资源联营的适用条件:森林资源联营由于其能够引入社会上先进的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主要适用于缺乏资金或技术的林区商品林的承包户与社会实体的联合。此承包户与社会实体进行联合有利于实现强强联手、优势互补。

(六)森林资源股份制

森林资源股份制是指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把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集为一体,统一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债权管理的实现形式。

森林资源股份制的适用条件:森林资源股份制由于其有利于筹集资金;政企分开,实行两权分离;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等优势,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森林资源法律管理是森林资源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也是世界上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较高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森林资源流转的法律管理模式和森林资源流转的形式选择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对构建我国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法律管理体系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摘要:针对我国森林资源债权管理的问题及原因,完善了森林资源债权管理的法律漏洞,研究了各种森林资源债权管理的实现形式及适用条件,提供了多元化的债权管理模式,为森林资源主体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可选择的平台和保障,以期为森林资源产权改革创造良好的债权法律条件,完成森林资源债权管理实际操作层面的任务。

关键词:森林资源,债权,管理

参考文献

[1]刘宏明.我国林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2]曹祖涛.论我国林权流转法律制度[J].绿色中国,2005(8).

[3]李树毅.股份制是国有经济的合理选择[J].湖北社会科学,2002(2).

[4]李建文.对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的思考[J].山西林业,2006(4).

[5]Community Forest Assessment Systems in Massachusetts[J].Community Forestry Program.2006(1).

8.项目管理办法债权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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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应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效力

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即债权转让的效力。通常认为,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外效力发生在当事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

1、对内效力。

第一,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第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但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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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同时告之债务之履行期、履行地、债权成立之证人、关于债权之书信、电报、保险、完税证、商业账簿之记载、债权抗辩及再抗辩权等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第四,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通常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若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2、对外效力。

第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产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在连带债务的情形中,虽然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视为同一债务,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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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负担各自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独立债务。因此,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全体债务人。如果仅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此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如果转让通知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则应将无效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是新事实的通知,而不是撤回。通知时间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但一般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以减少不必要的履行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起诉债务人直接代替了债权转让通知。但实际上二者之间不能等同。通知主体是由原债权人作出的,起诉则是由受让人作出的;通知自到达债务人后生效,起诉则是在债权转让尚未生效、双方尚无法律关系时提起的诉讼。因此,起诉不能取代通知,受让人应在通知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起诉。

第二,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转让人与债务人因债务转让而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向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对受让人的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债权人接受此种履行,已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要求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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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就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债权转让使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其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受让人既然是自转让人处承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这些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债权已经消灭抗辩、债权从未发生抗辩、债权无效抗辩等等。只有保障债务人的抗辩权,才能维护债务人应有的利益。

第四,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或在确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效力优先。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即使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债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第五,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我国《合同法》第83条对抵销权已经作了规定。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但债务人在对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同时已经知道债权人将转让债权的,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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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债权申报书 篇九

申报人(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 住所地:xx县xx路 负责人:xx

债务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xxx1号 法定代表人:xx

申报债权债权数额:1500万元,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土地(地号为B-31,B34,抵押面积为xx797.18平方米)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xx他项(2001)字第00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事实和理由:

自2001年开始,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向申报人贷款本息共计3448.5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xx区产业路以东、xx以南、xx路以西,面积为xx797.18平方米(合x2.696亩)的xx国用(2000)字第002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抵押物进行抵押,该土地的抵押金额为1500万元。在此期间陕西xx曾延续了抵押期限。2007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以实物资本的形式出资设立了xx,后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了xx名下,但抵押登记依然存续。在得知债务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事实以后,申报人认为xxxx名下的xx国

用(2000)字第002号土地使用权仍为申报人的合法抵押物,为维护申报人的合法权益,申报人特向贵管理人申报债权1500万元。

此致

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xx县支行

10.项目管理办法债权 篇十

(一) 债权债务总额大、账龄长, 清理难度大

有的高校债权债务总额超过千万元, 且形成的时间长、涉及的业务面广, 三年以上往来款项占单位资产负债的比例畸高, 形成这种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由于高校普遍只重视单位收支核算, 不关注往来挂账形成原因和影响;二是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发生轮岗、调动等工作变动时, 只是对账面数据进行核对移交, 未能将单位债权债务形成的背景、处理建议等相关内容逐一进行详细移交;三是一些高校因为合并、分立等机构变动原因, 制约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形成了单位历史遗留问题。

(二) 盲目扩张大量举债, 陷入财务困境

近年来, 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 国内有些高校通过大量举债的办法, 达到扩大办学规模或提高职工福利的目的, 这也使高校财经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大多数高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造成单位债务累累, 出现财务赤字, 有些高校甚至通过压减正常的日常支出来维持单位运转, 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教育质量和长期发展。

(三) 关联业务通过往来核算, 虚增债权债务

有些高校为了提高单位职工福利,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创办了一些类似后勤服务之类的企业。虽然企业应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关联业务较多, 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 收支核算常常以往来核算体现, 导致财务账面上虚增债权债务, 不能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财务信息。由于市场原因或事企不分等因素, 校办企业很难真正做到自主经营, 且大多数企业因经营不善年年亏损, 不仅未能实现投资的初衷, 高校作为投资主体还会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 职工借款管理不规范, 出现挪用公款不良现象

高校职工借款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借款内容和金额控制不严。高校作为事业单位, 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财政拨款, 有些高校对资金管理把控不严, 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对职工借款审批手续把关不严, 容易造成一些职工想尽办法钻制度“空子”, 借款额度和借款事项较随意, 以不同理由同时借出大量现金作为业务周转;二是职工还款不及时, 个人借款挂账额度较大。个别高校的职工借款账面余额累计达到上百万元, 容易出现“公款私用”现象。

(五) 忽视隐性债权债务管理, 会计信息不全面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除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外, 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或付出现金作为会计确认标准, 高校会计核算时, 对没有引起现金实际流入, 但已经形成现时权利的经济事项, 收付实现制既不确认收入, 也不反映与之联系的收款权利, 这些事项就是高校隐性债权, 如学生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对外投资分红收益等;对没有引起现金实际流出, 但已经形成现时义务的经济事项, 收付实现制既不确认收支出, 也不反映与之联系的付款义务, 这些事项就是高校隐性债务, 如应付未付税金、欠缴水电费、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款项等。高校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中并未记录这些隐性债权债务, 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 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单位的真实财务状况, 不能充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二、加强高校债权债务管理的对策

(一) 注重会计基础工作, 降低呆账风险

高校要强化财务人员责任意识并加强会计业务培训, 提升会计的业务处理能力,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债权债务的核对、清理工作, 比如, 制度中明确规定“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 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 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已核销预付账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 完善内控制度, 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特别是针对职工个人借款额度较大现象, 高校一是要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需要借款的职工, 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冲账还款手续, 对工作变动的职工, 必须及时清理个人借款, 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除了可使用现金的业务范围, 其他事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对于出差等公务事项, 应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的优势,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控制现金支出、预防公款私用。

(三) 规范财务核算, 真实反映财务信息

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应该明晰产权关系, 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 清晰界定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对于相互之间发生的关联业务, 不能为了掩盖校办企业经营亏损的客观事实或隐藏收入, 而采取不规范的会计核算, 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范核算, 真实客观地反映财务信息。高校校办企业应当真正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不能仅依赖高校的投入, 总是模糊地摇摆在事业与企业管理之间, 制约自身的发展, 只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了才能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 明确举债责任, 避免财务危机

要较好地防范高校的财务风险, 避免出现高校财务危机和可能连带引发的社会金融危机, 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规范高校举债的资金使用方向、明确高校负债的偿还责任、及时清理高校负债;另外, 需要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 在举债之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 明确单位现有财务状况能承担的负债额度, 应反复论证单位举债融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不能追求盲目扩张, 忽视财务风险给单位带来的发展隐患。

(五) 通过专项清理, 解决历史遗留往来事项

首先, 高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历史遗留形成的债权债务, 要转变思想观念, 变被动清理为主动清理;其次, 校内的各相关部门应该通力合作, 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共同清理;最后, 应该要安排专项工作清理小组, 有针对性目地性地进行清理, 对有偿还能力的应责成其及时清偿, 对暂时无法偿还的应有具体的偿还计划, 对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上报核销, 清理工作完成后应总结经验, 并形成长效机制。

(六) 加强信息披露, 全面公开会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立了高校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 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 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已不再仅依靠财政资金的单一来源, 而是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 利用资金市场和社会资金来融资, 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关注高校的财务状况, 特别是利益相关者更重视全面、客观的分析高校财务信息, 高校平时应对隐性债权债务进行登记簿备查, 年底会计报告中应在报表说明中将具体情况进行披露, 这样将有利于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政府、投资者及各利益各方对学校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

摘要:近年来, 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跨越式地发展阶段, 为有效保障和促进高校财务管理工作, 很多高校加强了资金收支管理、资产管理以及融资管理等, 但对单位债权债务管理不够重视, 出现债权债务长期挂账现象, 一方面容易形成呆坏账, 引起国有资产流失, 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高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为高校持续发展带来很大隐患。本文针对高校债权债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校,债权债务,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孙西平.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审计与经济[J].2011, (4) .

11.债权债务声明 篇十一

投资人(身份证号码),投资人(身份证号码),投资人(身份证号码5)于20年月日共同投资成立了重庆冰蓝软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有限公司是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于公司股东经营思路不一致,按照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表决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现将公司相关情况声明如下:

1、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合法共同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投资人持有股份,投资人持有股份,投资人持有股份。

2、3、上述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涉及任何

争议及诉讼。

4、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依法足额

纳税,合法经营,公司及代表公司工作的任何人员无任何违法违

规行为。

5、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进行任

何对外担保及任何抵押活动。

6、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

臵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7、如有违反上述1至6条声明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东,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8、本声明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章后生效。

股东签名及纹印:

法定代表人签名及纹印: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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