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用工合同

2025-03-11

ktv用工合同(共12篇)

1.ktv用工合同 篇一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地 址: 电 话: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地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莆田市有关规定,为租赁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七)在乙方有需求的情况下,甲方提供房产权证明、总平面图、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证明、环保审批通过的排烟管道。

月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计算,月租金 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计算数额以月租金总额为准)。

(二)本合同签订的租金和商场管理费

(七)水电费收取标准:水费收费标准:(有独立水表)按实际供水自来水公司商业用水收费标准加上水损计费;电费收费标准:(有独立电表)按实际供电电力公司商业用电标准加上电损计费。以上水损和电损量按总表实际度数核算,超过部分乙方有权拒付。每月水电用量经甲乙双方共同抄表后由乙方于每月的 15 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的水电费。甲方应开具足额水费、电费发票或代收代缴票据。以上收费标准如遇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调整,按照调整幅度相应予以调整。

离,使乙方消防不合政府消防单位之规定。若有影响安全疑虑必须于十日内整改。

上述各项如需改造变更,必须经物业管理方备案同意方可实施,物业管理方应积极配合,所产生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租赁场地内的使用设备产生的噪音以及油烟、排污等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如因噪音扰民、环境污染及装修破坏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

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之日交还该租赁物。

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之日交还该租赁物。

(二)交还状况、装修及附属物

1、乙方在租赁期内所投入的设备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能移走而不破坏主体结构的物品归乙方所有,不能移走的物品归甲方所有。乙方对自行安装的可移动设备设施进行拆除后,需清理现场垃圾,乙方如不执行,甲方可全权处理,乙方不得异议。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保证房屋原始消防系统、供水供电系统完好,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或修复;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由甲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3、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如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自动搬离,则视为自动放弃其在租赁场所内的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全权处置。

为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实际发生金额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有不够,乙方需另行赔偿。

4、甲方应负责购买甲方所提供设备设施的财产保险及公共地方之公众责任险。

5、公共设施和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乙方指定时间内进入乙方承租场地内部巡视以便检查房内的固定装置与设备,并进行甲方所负责的任何维修工作。如维修属于乙方义务,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乙方接到书面维修通知后,未能按要求进行维修整改,甲方或甲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可派人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维修时尽量不影响乙方的正常营业。

6、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租赁物各项管理制度及物业管理条例等进行监督、管理。

7、乙方承租租赁物所在楼层的外墙面及橱窗外立面使用权等权益属于乙方所有,但乙方需要使用时,需提出使用方案并向甲方报备。《乙方广告外招位置图》约定内范围乙方无偿使用,此范围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挪为他用,此范围以外部分协商有偿使用。甲方物业范围内不得有相同或类似乙方经营的广告招牌出现。

8、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所在房屋出租或以其它方式给予他人从事与乙方相同的经营,否则,甲方给予乙方租金和租赁物管理费减半的优惠。

(二)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1、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的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乙方如被政府部门查处或处罚,应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被查封、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经营许可并无法弥补时,同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

2、租赁期内,乙方进行装修,其费用自理,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拆除该租赁物的消防设施,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并负责对其所涉及到的装修部分进行日常

维护及修缮,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应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造成第三方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须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一切经营活动所需之合法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复印件文本。

5、乙方应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自行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承担交费、纳税的义务,并承担经营所发生的相关法律义务。

6、乙方须保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与价格符合国家及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同时遵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为甲乙双方营造良好的商业信誉。如因乙方违反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遭到顾客或同行业人士的投诉及政府执法部门查处,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声誉损失)。

7、乙方应自觉遵守消防防火规定,服从甲方对消防安全的管理;严格做好安全治安防范工作。甲方有上述工作的监管权,如因违反以上规定,发生各种治安、消防、环保、计生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8、乙方在租赁期间应自觉缴纳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如乙方欠交水、电费,物业按相关部门规定承担欠缴费用的一切责任。

9、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走私及其它违法商品和违法服务。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有关部门的全部处罚及赔偿第三方的损失,甲方并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对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乙方应双倍赔偿,以维护甲方的信誉。

2.ktv用工合同 篇二

一、《劳动合同法》是否干涉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以及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即订立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作了限定性规定, 但这些规定被一些人认为是“干涉了企业用工自主权”“重新回到铁饭碗时代”“破坏了市场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有的企业甚至规避法律实施, 突击裁员, 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还有的企业则通过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人的工龄“归零”, 或将工龄长的工人解雇。种种方法都是为了达到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那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是如洪水猛兽吗?答案是否定的。恰恰是一些企业对法律的误解, 使劳动合同法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质的区别, 它仅仅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不确定, 并不意味者不能解除。实际上解除合同条件事由也是多方面的, 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混乱。

《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作了一定限制, 如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些限制是否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呢?这里涉及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限制以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劳动力市场直接涉及到个体劳动者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基本人权问题, 劳动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无疑是平等的, 但事实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双方的势力及权利并不平等, 弱势的劳动者无论如何也难以抗衡资金实力占优势的用人单位。所以对企业用工自主权, 不能任由用人单位随意决定, 必须受到一定制约。从国际范围来看, 在市场经济发达、法制完备的西方国家, 对企业解雇员工也作了诸多的严格限制。如法国规定:企业只有在员工出现重大过失或经济问题时才能解雇员工。瑞典《就业保障法》也规定:雇主决定终止合同应建立在客观原因基础之上, 职员的偶尔过失、失误以至不轨行为不能成为解雇的充分理由。在我国, 用人单位违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所以以立法形式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一定的限制, 不仅不会损害到企业用工自主权, 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最终对企业也是有利的。

二、《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

《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实施后, 有人认为该法超出了我国国情, 降低了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 增加了企业的劳动成本, 这种观点在社会上也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被大打折扣。笔者认为, 《劳动合同法》并未增加企业成本, 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分析, 实施这部法律有可能从三方面影响到劳动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三是违反《劳动合同法》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 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将社会保险条款作为必要条款。同时,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条款行为, 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加倍支付工资、加倍支付赔偿金、行政处罚, 甚至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等责任条款。对照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 上述三个方面的劳动成本同样在劳动法中也有所规定, 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乡镇企业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但是多数大型正规国企、民企却执行情况较好, 对一直遵守法律规定的企业来说, 实施《劳动合同法》并未额外增加用工成本, 相反, 因为新规定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有最高限制, 还会使这些企业成本有所降低。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最重大影响是加大了企业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成本, 具体体现在:一是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不为员工 (尤其是农民工) 入社会保险的作法被明令禁止, 这部分成本约占到企业工资的20%。二是企业迫使职工超时加班受到限制。客观地讲, 对违法企业确实增加了部分违法用工成本。违法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的畸形表现,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律经济, 只有对所有企业给予平等的约束和保护才是公平的, 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从这一角度来说, 《劳动合同法》消除了违法企业的违法利润, 对守法企业却间接增强其竞争力, 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这是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一些企业的倒闭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部门法, 主要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身绝不会导致企业倒闭。如果把企业倒闭和法律的实施相联系是对这部法律的误解。

最近一段时间, 以广东省珠三角、山东半岛部分韩资企业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离, 甚至半夜逃离, 引起各界关注。这种现象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导致?答案是否定的。据调查, 遇到困难的企业及倒闭企业一是这些企业投资人实力普遍不高, 大多从事工艺品、鞋类、皮革、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抗风险能力弱, 宏观经济的变动给他们造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增加, 如青岛市内职工的最低工资由610元增长到760元, 远离市区的郊县也有明显增加。随着土地稀缺性显现, 企业用地的一些优惠政策被取消, 企业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这些费用增加了企业成本一倍以上。三是人民币升值负面效果明显。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已累计16%, 且大幅度升值趋势没有改变, 这对出口型贸易企业影响巨大。四是全球性的原料、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大多数产品成本提高。五是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也给一部分技术水平低、企业规模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造成生存困难。一些能耗高、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企业被限令整改或淘汰。六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随着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 银行采取保大压小的金融政策, 中小企业贷款困难, 资金链受到空前压力。

综合以上企业倒闭的部分原因, 可以得出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靠低端的加工、低成本、低利润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倒闭, 有外部因素, 但关键是企业自身原因。只有投资发展大中型先进企业、现代服务业、高薪技术产业、使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国际国内竞争力才是克服困难的途径, 而《劳动合同法》本身绝不会造成企业困难、倒闭, 将企业困难归咎于法律本身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也是不负责任的。

四、《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是否削弱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因此《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公民劳动权和用人单位权益之间找到适当平衡点, 才能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从《劳动合同法》内容看, 许多规定和条款也考虑和照顾了企业利益, 如该法第59条规定:劳动者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以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拒不改正等事由,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专项培训、成本费用的支付、服务期的约定以及对违约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等内容。尤其是该法解决了多年困扰企业的竞业限制问题, 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 这对企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无疑是极为有利的。《劳动合同法》为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增强竞争力提供了机遇, 企业只有树立现代管理的理念、以人为本, 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才能使职工把自己的前途命运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据调查, 一些发展好的全国知名民营企业, 无不是关心员工日常生活、工作问题等诸多困难, 这些民营企业有的在重大节假日为职工提供带薪外出休养机会, 有的提供免费餐饮, 有的提供免费交通, 使企业员工的荣誉感、责任感、主人翁意识大为增强, 企业也因此得到员工的更好回报。有的企业经营者颇有感触, 称:“企业要想做大做强, 小胜靠智, 大胜靠德啊。”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里所体现的权利倾向劳动者, 但同时注重和企业利益的均衡立法理念, 完全符合企业的发展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法律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劳资矛盾调节器的功能。

良法固然重要, 但法律的贯彻执行更为重要, 法律不落实等于无法。鉴于上述情况, 笔者呼吁尽快加大执法力度, 使这部凝聚国人心血的法律尽快全面落实, 以造福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为此建议:

首先, 加大宣传《劳动合同法》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让企业经营者、企业领导层全面知悉《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消除误解和抵触情绪, 增强守法积极性。

其次, 加大劳动行政执法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法》的执法主体, 但目前普通存在执法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的情况, 执法缺位明显, 执法主体的现状已无法满足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执法实际需求, 所以, 完善执法主体的组织保障、物质保障, 增加执法人员, 提高内在素质, 同时加强执法效果评估、执法行为考核也十分紧迫。

3.用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必将受罚 篇三

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文某在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的仓库工作。其间,该店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仅以南昌市某服饰专卖店的名义为文某缴纳了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2012年3月,该店的仓库搬迁新址,地点较为偏远。为此,文某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增加交通补贴,补交社保等费用,均遭到该店拒绝。为此,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经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2]第212号仲裁裁决书。文某不服该裁决书,将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胜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2007年3月至2011年5月的个人养老保险92383.20元及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被告赔偿原告失业保险金每月500元及医疗补助金50元;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20000元、经济补偿10000元及加倍经济赔偿金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辩称,原告并非正常招聘入职,没有作为正式员工上班,而是先在本店过度,两年后才成为正式员工,从事仓库管理工作,与被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胜某无关。其入职的时间是2007年3月到2012年3月15日。双方确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本店从未拖欠过原告工资,且按劳动部门的要求为原告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从2012年3月开始,所有仓库员包括原告都领取了相应的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本店同意承担法定责任,但不接受原告提出的补偿金额。

被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胜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刘某。原告于2007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5日起,原告未再至被告处上班。南昌市某服饰专卖店(下称专卖店)为原告缴纳了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专卖店系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其经营者为被告胜某。后原告与三被告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经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2]第21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的仓库工作,并由其经营者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与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而专卖店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其应与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承担连带责任,因专卖店已注销,故被告胜某作为其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被告 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未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原告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为其补交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故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应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文某双倍工资差额12694元;

二、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文某经济补偿13165元;

三、被告胜某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4.KTV店铺转让合同 篇四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述KTV店铺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店铺基本情况

1、转让的KTV店铺位于

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 转让费及支付

1、上述KTV店铺的转让费共 元,大写:人民币。

2、上述转让费共计 元,乙方于 年 月 日银行贷款下来后先支付 元给甲方,剩余转让费余款 元(人民币),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交付KTV商铺时的债务(银行贷款15万元整每月产生的本息合计:13500元整)、欠费等情况,上述情况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3、乙方接手后在营业过程中,若与他人产生经济或民事纠纷,由乙方负责。如该纠纷给(营业执照登记人)及甲方造成损失,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如乙方使用

(营业执照登记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罚款、欠费等纠纷,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自行解决。如因上述原因给甲方或

(营业执照登记人)造成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赔偿的费用包括甲方、(营业执照登记人)支付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部 付清为止。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 向

甲方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体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5.KTV承包合同书 篇五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ktv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ktv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地点:主题酒店副楼。

二、经营内容:ktv娱乐

三、租期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为每年人民币元整(不包括水电费、空调费、电话费等)。

2、付款方式:第一次,本合同签订后壹天内付人民币元整;余款在年月日前付清。

五、押金:乙方必须向甲方交押金人民币元整(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足押金),合同到期后返还给乙方。

六、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无权转租给第三方。

七、合同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ktv,乙方应如期交还。

八、责任及义务

1、甲方根据现有场地(ktv)移交给乙方使用,需自行设计装修,乙方确认无异议;

2、乙方人员如需在甲方职工食堂用餐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合同到期,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4、续租:如乙方要续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提前壹个月付清下租金。

5、乙方不准以甲方名义向外融资或借款;租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有正常的经营管理权,但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7、乙方经营所须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文明经营,自觉遵守公安、消防、税收、物价、卫生等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和五星级的服务规范。如乙方在经营期内有任何违法经营行为,乙方要负一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和甲方无关。

9、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指导检查,遵守甲方的质量管理和甲方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有维护酒店整体形象和整体利益的义务。

10、乙方不能改变经营项目。

11、在租期内,乙方不能将场地转租给他人。

12、水电费、空调费、税金及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费由乙方自负。

13、乙方的员工须经甲方审核备案。

九、乙方必须维护好甲方所有设施设备,人为的损坏须照价赔偿。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ktv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ktv;(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ktv。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ktv租赁用途。

十一、争议的解决及其他

如执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邦腊掌温泉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代表: 代表:篇二:ktv承包合同书 合 同 书

甲方:长兴国际大酒店 乙方:强培华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长兴国际大酒店ktv及演艺吧(4f)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地点:长兴国际大酒店4f。

二、经营内容:ktv及演艺酒吧。

三、租期三年:2004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20日。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

第一年租金280万元 第二年租金290万元 第三年租金290万元

2、付款方式:

第一年:签订本合同五天内,乙方要付给甲方租金人民币120万元整,余额人民币160万元整在本合同签订后90天付清。第二年、第三年:付款方式同第一年,但每年必须提前一个月付款。

五、押金:乙方必须向甲方交押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足押金),合同期满退还给乙方。

六、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无权转租给第三方。

七、续租: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用长兴国际大酒店场所 经营桑拿美容协议书

甲方:长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乙方:鲁云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租用长兴国际大酒店场所经营“棋牌中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地点及内容

甲方将长兴国际大酒店位于七楼的“棋牌中心”租给乙方经营,甲方自负盈亏,风险自担。

二、租用年限

租期自2006年 月 日起至2007年7月3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为每年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不包括水电费、空调费、电话费等)。

2、付款方式:第一次,本合同签订后壹天内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余款在2007年9月8日前付清。

四、抵押金

乙方要向甲方交纳抵押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合同到期后返还给乙方。

五、责任及义务

1、甲方根据现有场地(棋牌中心)设施及设备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确认无异议;足浴中心的椅子及电视机由甲方购置。

2、乙方人员如需在甲方职工食堂用餐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合同到期,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4、续租:如乙方要续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提前壹个月付清下租金。

5、乙方不准以甲方名义向外融资或借款;租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有正常的经营管理权,但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8、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文明经营,自觉遵守公安、消防、税收、物价、卫生等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和五星级的服务规范。如乙方在经营期内有任何违法经营行为,乙方要负一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和甲方无关。

9、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指导检查,遵守甲方的质量管理和甲方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有维护酒店整体形象和整体利益的义务。

10、乙方不能改变经营项目。

11、在租期内,乙方不能将场地转租给他人。

12、水电费、空调费、税金及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费由乙方自负。

13、乙方的员工须经甲方审核备案。

六、乙方必须维护好甲方所有设施设备,人为的损坏须照价赔偿。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和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八、争议的解决及其他

1、、如执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长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乙方:鲁云浙

代表: 代表: 2006年7月21日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长兴国际大酒店 乙方:江小建

乙方准备租赁甲方主楼1f西侧的房屋、场地(附图纸),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将甲方主楼1f西侧的房屋、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房屋的具体位置、场地的面积附图纸一份以使双方确定。甲方主楼1f西侧大堂现有设施(仅指桌、椅、沙发)均归乙方使用。二,租赁期为四年五个月,即从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至二00九年元月三十日止。

三,租金以每年递增10%的形式计算,第一年的租金确定为70万元,第二年的租金为77万元,第三年的租金为84.7万元。以此类推,本条所指第一年是指以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至二00五年八月三篇三:ktv承包协议 ktv承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就二至三层ktv包房承包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地点:三马路钱隆会所。

二、经营内容:ktv娱乐。

三、租期:2013年10月20日至2015年4月1日止(甲方租房大合同 到期为止)。

四、租金及押金: 租金每月叁万元整(¥:30000.00元),从2013 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

五、租金支付方式:合同签定日先付伍万元整(¥:50000.00元),两个月后每月20日付租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

六、此合同签定日起水电费、暖费、网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由乙 方承担。

七、所有设施设备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必须维护甲方所有设施,损 坏后照价赔偿。

八、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转租。

九、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对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 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此合同生效后甲方在合同签定日签的所有债务、债权与乙方 没有任何关系。

十二、本合同签字之日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6.ktv合作合同范本 篇六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ktv合作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ktv合作合同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ktv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ktv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ktv,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

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ktv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ktv,范围包括烟酒销售、中西式简餐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以及期限

第一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二部分:

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作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三部分: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奖金分配以及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_______元/月。

2、奖金分配:随着合作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作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部分:合作人的义务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____份,合作人各执_____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一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ktv合作合同2

甲方:,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KTV名称)事宜,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KTV概况

名 称:

地 址:

面 积:

经营范围:

性 质:

二、双方投资入股情况

企业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金额为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货币 □实物),乙方出资 万元(出资方式:□货币 □实物)。

以上出资义务,双方确定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履行完毕,其中实物出资由双方登记造册并签字确认,货币出资汇入指定银行账户,由 负责管理。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者抽回投资。

三、双方职能分工和权责分担

1、甲方提供经营场所、全套设备和其它必要设施,保证其不含有任何权利瑕疵。

2、双方一致同意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甲方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及时办理KTV经营所需的工商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等必要许可手续。

3、乙方作为投资合作事务的执行人,全权负责KTV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招聘员工、管理财产账务、制定管理制度、宣传推广、签订合同等。

4、甲方对外签订合同、支出费用,应例行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5、经营期间,相关事宜如需由甲方出面协助解决的,甲方应全力配合。

四、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

1、除KTV营业所得利润在 万元范围内优先满足乙方全部投资回本之外,其余经营利润由甲、乙双方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按照 : 的比例进行分配。

2、在保证乙方全部投资回本的前提下,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按照 : 的比例承担。

3、如因KTV因政府行政行为、市场环境因素或者甲方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决定停止经营并注销实体的,乙方有权优先从店内现有财产中收回其投资部分 万元。

4、本协议签以前、甲方经营KTV期间所形成的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新的合作方(合伙人)加入,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决定。

2、经双方一致同意,合作双方可以转让其在全部或部分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对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如向第三人转让,第三人为新的合作方,应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3、任何一方出现难以继续参与经营的事由,经双方一致同意,可以退出合作。因擅自终止合作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

4、任何一方不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双方共同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处置、抵押KTV店内财产,或者以KTV店内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KTV经营期间,如因许可手续问题而被政府机关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由于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存在权利瑕疵而造成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的,由甲方妥善处理,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全部责任。

3、任何一方不得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不得未经授权私自以合作项目KTV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不得与KTV进行关联交易。如违反该约定,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于本合作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4、因各自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纠纷处理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KTV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同等有效。

九、其他

本协议履行期间,KTV因设立或变更为个人工商、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除非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抵触,应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7.ktv用工合同 篇七

2008年《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根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3700万。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工,有的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用工形式。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最为集中,金融、 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劳务工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两次执法检查报告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二、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1.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某集团公司所属7家电解铝企业中有5家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平均比例达30%。

2.大量劳务派遣工不在“三性”岗位上。大量劳务工所从事的岗位并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许多电解铝企业在电解工、阳极组装、铸造等基本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员工收入差较大。调研表明,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特别是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之间存在工资福利待遇上的较大差异。尽管在有的企业已经推行了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改革,但在福利待遇上仍没统一。

4.劳务派遣工流动性大。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因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缺乏归属感,不仅流动率非常高,而且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利益群体,他们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当其利益诉求难以满足时,往往会出现大规模的人员流动,不仅造成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且造成企业声誉的损害。

(二)原因分析

1.电解铝企业生产特性决定了企业采取灵活的用工制度。电解铝属于周期性行业,公司经济效益和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当经济形势好的时候,经营状况相对就比较好,当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经营的难度就比较大。因此,建立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是这个行业的基本要求。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遂被大量企业采用。

2.招工难导致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电解铝企业工作环境较差,劳动强度较大,并且由于工资水平与其他企业相比缺乏竞争力,导致招聘难成为电解铝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在招不到正式工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劳动力缺口, 只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严格控制导致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的工资总额控制,工资总额的增加受制于企业效益增长。由于在企业核算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一般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核算而以劳务费的形式指出,不受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既可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扩张对人才和劳动力的需求,又可以规避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维护正式职工的利益。

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制度法律修改对国有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影响

(一)修改后法律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工岗位范围,电解铝企业主营业务岗位将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辅业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禁止用工企业在主要工作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三性”岗位定义,电解铝企业电解、阳极组装、铸造等主要生产岗位不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自2013年7月1日期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对符合条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也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修改后法律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电解铝企业用工成本将会上升

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在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本次修改,使同工同酬原则得以细化,同工同酬的标准更加明确,用工单位尤其是之前在劳动合同制员工和被派遣员工之间实行不同劳动报酬分配方案的用工单位,需要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薪酬方案,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风险。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提升电解铝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电解铝企业需要考虑原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是否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则既可以使用正式用工,也可以考虑将相关工作进行劳务外包。如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避免和纠正“混岗” 使用的问题,即不能在同类岗位上既使用合同工又使用劳务派遣工。

关于同工同酬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的《劳务派遣制度与法律适用》一书认为:“同工同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在数量上相同。由于能力、受教育程度等个体差异,即使在同一岗位上,付出等量劳动,并不一定能创造等量价值,即使创造等量价值,也还存在年资、以往对企业的贡献等差异。我们考虑,同工同酬应着重强调对员工实行统一的分配制度,只要企业将派遣工与正式工纳入同一绩效考核和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内公平对待,就可认为做到了同工同酬。”

(三)修改后法律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大幅缩小

修订后的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要求为:(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门槛,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提升为200万元,并要求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否则不能经营劳务派遣。资质条件提高后,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生存与盈利空间,部分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将可能因资质不达标而被洗牌,企业可供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范围将会缩小。

四、对策与建议

修改后法律使国有电解铝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依据将不复存在,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劳动用工结构,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一)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界定“三性”岗位,加快调整劳动用工结构

国有电解铝企业需要根据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电解铝行业生产特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三性”的界定,对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比例等情况及相关信息,并对现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明确岗位属性,哪些属于主营业务岗位,哪些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对属于主营业务岗位的将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工,已使用及时进行清退。清退时对目前在岗且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转换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对于操作简单、可以计件的辅助性生产性岗位、长期休假的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业务外包的方式。对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将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的岗位管理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将对劳务派遣用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现阶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比例。国家相关比例出台后,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二)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单位工资总额

国有电解铝企业现有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工转为合同制员工后,所形成的工资将不能再通过劳务费的方式支付,需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需根据劳动用工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工资总额。中央企业需要向国资委争取增加工资总额政策,便于所属单位顺利调整用工结构。进一步理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年制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要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强化二次分配,适度拉开同一岗位不同技能水平、业绩水平的绩效工资差距,逐步理顺岗位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对现有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梳理,督促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资质升级

国有电解铝企业要未雨绸缪,敦促现有劳务派遣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的增资和行政审批,对到期未能完成法定资质手续办理的,终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避免因与劳务派遣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对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在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 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避免因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不合法的劳务派遣用工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四)重视员工调查,预防群体事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8.ktv用工合同 篇八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企业 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劳动者的法律和维权意识已越来越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企业深陷劳动争议之泥潭不能自拔。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上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补充,目的是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新法的颁布使很多企业对传统的用工理念和用工模式进行了变革,但仍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企业及时去应对和改变。

1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企业规章制度不能忽视民主管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用工风险。

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对原有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履行公示程序,建议采用直接让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组织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并保留培训签到记录等方法。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的具体情况以利于实际操作。

2 《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和合同期限,违法的合同不仅会给企业增加用工成本,还会带来一定的法律责任。

很多企业在以往的用工管理中缺乏法律意识,用工随意、草率。先用工后签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随意约定合同期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不顾忌劳动者的感受和利益,劳动者也因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劣势、维权困难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平衡和调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转变用工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避免因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导致的用工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杜绝企业短期用工和随意用工,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企业应在谨慎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违法的同时防范劳动者恶意利用“一个月条款”和“一年条款”,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采用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等方式,保留相关书面证据,避免造成用工成本的增加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 《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核心员工的管理给予了重视,对企业弱势员工给予了保护。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核心员工,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留住核心员工,防范核心员工的无序流动。《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管理的重点。是企业解决核心员工流动的重要措施之一。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企业用工权利的同时强化了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的强制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对弱势员工从法律角度给予了保护。

4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相关规定,企业应合法规避试用期用工风险。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企业随意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用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后又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工资应在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约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解雇需证明试聘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应合法规避试用期用工风险,依法约定试用期,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若必须培训可采用在专项培训前提前终止试用期的方法;不同时约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两个试用期工资标准,约定两个时有取最高一个的风险;录用条件要具体明确化并书面保留,为试用期解雇留有合法证据。

5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强化入职审查,履行告知义务,才能有效防范欺诈风险。

很多用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注重新员工入职审查、忽视《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劳动者虽提供假学历证、假身份证等欺诈行为使劳动合同无效,但用工单位仍需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隐瞒还未辞职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害,即使合同无效,新单位仍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在招聘时应当认真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如故意隐瞒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只有强化了入职审查,履行告知且保留了相关证据,才能有效防范部分劳动者的恶意欺诈,降低用工风险。

6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的扩大更加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企业应尽可能采取风险较小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用工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方式,如双方协商解除时,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保留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方式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否则属于解除程序违法,需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企业应在制度中明确规定什么是“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否则难以规避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企业应认真思考如何合理降低人力成本,在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下如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防范用工风险。企业应不断提高管理意识,通过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最终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互利双赢。

7 企业应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及考勤制度管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劳资争议。

企业应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及考勤制度管理,员工工资无论以何种方式发放,均应当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同时应明确列出工资项目。企业应建立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记录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目的在于避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对工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的风险。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年限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企业的合法用工。

8 《劳动合同法》有效解决了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问题,维护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

很多企业在以往的用工管理中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目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和转移一定的用工风险,《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制用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它一方面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合法用工,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对用工单位用工权益的法律维护。各级用工单位通过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依法办事、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的同时,将会赢得更多的社会赞誉,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

9.ktv股份转让简单的合同 篇九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天翼商砼混泥土搅拌车(车号 豫xxxxx型号 宇通牌)整车1/2股份转让给乙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车辆情况:

车号豫S19912运营车辆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信阳天翼混泥土有限公司),挂靠人姓名为xxx,xxx将持有整车的1/2转让给xxx,转让后实际股份拥有人为xxx1/2,xxx1/2。

二、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该车总价值为叁拾贰万元整(320xx0)现甲方自愿将整车的1/2股份转让给乙方,折合人民币拾陆万元整(160000),以乙方打款收据为凭。

2、司机工资于二人协商统一开支。

三、双方保证条款:

1、 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没有涉及任何抵押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二人的追诉。否则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转让股份后,车号豫xxxxx车辆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让与乙方。

3、 本车于20xx年1月1日前所有事件乙方概不负责,于20xx年1月1日后所有事件由双方共同承担。

4、 股份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本股权比例享受股东利益并承担股东义务、利润、风险按股份承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正方(签章)

10.合同用工劳动合同书 篇十

临时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大秦指挥部第四作业队 乙方姓名:性别:原身份:

文化程度: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劳动法》及《中铁电气化集团临时工、劳务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收乙方为临时合同工。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调配,完成甲方分配的临时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按照岗位(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在生产(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时间、方式,按甲方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工资待遇,由甲方按本单位工资管理制度,根据乙方工作实绩、出勤等情况考核发放。实行月基本工资制,月工资标准为元。乙方在工作没有满半个月自动离职,考勤不予考核。

五、保险待遇

临时合同工的保险待遇按甲方法人所在地及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和生产及人身安全。

3、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形象和声誉,爱护甲方的财产。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甲方因生产任务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不履行劳动合同,经甲方教育和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严重违反纪律或多次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5)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和有不法行为的;

(6)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8)甲方由于生产(工作)任务不足或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裁减临时工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的。

(2)甲方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5、乙方因家庭困难及有特殊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八、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乙方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甲方招工费、培训费及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费和重新录用人员费等。

九、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11.ktv用工合同 篇十一

[关键词] 高校后勤 规范化 用工 《劳动合同法》

一、引言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用工数量不断增长,自然而然地高校后勤成为了社会主要用工单位之一,尤其2008年1月1日公布了新《劳动合同法》,对社会用工单位走向规范化用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高校后勤是否规范用工已经成为了制约后勤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新《劳动合同法》公布两年来,因用工管理不规范而导致高校后勤的劳动纠纷频繁发生,严重地制约了高校后勤的发展和稳定,依法用工、规范用工、合理用工已成为高校后勤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高校后勤用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高校后勤不断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在员工管理方面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员工入职与辞职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1)由于入职时未对员工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摸底调查,对员工身份核实不严格,导致部分员工提交一些虚假信息不能及时发现,出现了超龄人员在社会上造假身份证欺骗用工单位;2)员工入职培训疲于形式,不能真正地为新员工提供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岗位职责等知识技能的系统培训,导致员工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够按照规范要求上岗服务,使工作频频出错的主要原因之一;3)由于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大部分员工辞职时都未履行任何辞职手续,使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不能及时办理。

(二)员工薪酬设计不合理,缺乏有效地员工考核机制。缺乏科学合理的薪酬设计,是现阶段高校后勤普遍存在的问题。高校后勤员工薪酬设计方案过于单一,往往起不到激励作用,与社会其它单位上用工薪酬水平相比缺乏市场竞争力,出现招工难的现象。在用工的过程中也缺乏对员工工作的有效考核机制,出现员工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员工技能水平高低薪酬也一样,没有对员工工作质量、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工作完成情况方面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往往引起了员工的工作懈怠情绪。

(三)员工社会保险体系不健全。因地域性差异,社会劳动法政策的落实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异,往往大都市或者经济发达地区的落实劳动法政策的步伐较快,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较强;相反小城镇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落实劳动法政策的步伐较缓慢。因此,位于在中小城市高校后勤的社会保险体系的不健全尤为明显,如不能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当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时则产生一大笔滞纳金和利息等费用,额外增加了高校后勤的用工成本;购买社保险种单一,通常只购买养老险而其他险种都未购买、当出现员工大病医疗时,因未参加保险,这笔费用只能单位来出;社保费用缴费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转移手续等情况的发生,引起劳动纠纷隐患。由于目前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新劳动法的出台,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因社保的历史遗留问题劳动纠纷频频发生,已严重影地响了后勤的安全稳定工作和前进步伐。

(四)对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够。主要表现在:1)管理人员不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当员工违法部门用工制度时,管理人员往往采取口头批评或碍于情面置之不理等现象,久而久之,单位的用工制度形同虚设,失去了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2)缺乏有效地规章制度专题培训,部门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对员工进行真正彻底的规章制度培训,基本上都是让员工自学,但由于员工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员工有不识字现象,因此学习和理解规章制度的能力水平不一,导致部门的规章制度没有真正发挥其有效惯例员工的作用。

三、规范高校后勤用工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用工制度,规避各种用工风险。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没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如何制定规章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工单位不仅要紧密结合自身情况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同时要做好员工管理规章制度的培训,并加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内部“法律”的约束作用。

(二)设计合理的薪酬体制和建立有效地员工考核机制。在人力资本已成为组织成败关键的人本管理的新时代,薪酬管理已不再是简单地将薪酬发给员工或增加薪酬水平的过程,用工单位必须树立全新的薪酬管理理念,运用崭新的薪酬管理方法,使薪酬成为满足员工需求、留住人才、保持竞争力的有效工具。同时,严格有效地员工考核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它既能体现公平又充分体现员工的劳动价值,从而才能达到不断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三)完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手续。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用工单位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应逐渐完善员工的参保制度,严格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让员工能够安心踏实地工作,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建立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的高校后勤,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优质、高校的后勤服务保障扫清障碍。

(四)成立相应职能部门或设有专门岗位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成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设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对高校后勤所有编制外用工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拟定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做好人力资源规划,规范劳资关系、培训考核、表彰奖励以及各类人员的招(聘)用、调配、辞退(离职)等管理工作,从而真正达到规范化用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 王长城著,《薪酬构架原理与技术》,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3年.

[3] 孙敬延等,《新劳动合同法下的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辽东学院学报 第11卷第3期 2009年6月.

[4] 孟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若干影响》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第8期.

12.劳务用工合同(范本) 篇十二

合同编号:

甲方单位: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承包范围:

1.3 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总工期为 日历天。

1.4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1.5 图纸提供日期: 年 月 日前。1.6 图纸提供套数: 套。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取费标准 2.1 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本合同第2.2款确定的人工单价×工日数,其中工日数以甲方合同预结算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工日数为准。2.2 取费标准

2.2.1 按 定额及有关规定计取,单价为人民币 元/工日(此单价包含所有费用)。

2.2.2 挖土、回填等勤杂用工按点工工资 元/工日(包含全部费用)计算。2.2.3 上述第2.2.1款、2.2.2款规定的人工单价已包括住宿、办证等一切费用。2.3 点工签证

2.3.1 双方应严格控制点工,点工必须坚持当日发生,当日签证;当月发生,当月签证。点工签证必须报甲方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备案及审核,延期申办点工签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在竣工结算时不予结算该项费用。

2.3.2 点工签证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甲方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以审核确定的数据为准。

2.3.3 点工签证单必须注明工程项目、使用点工施工的部位、工日数、单价、合价、点工日期及有关人员签字。如以上指标填报不全,视为无效签证,不予办理结算。

2.3.4如点工签证超过合同总价的5%以上时,应由甲方有关单位的劳动人事、合同预算、项目管理、财务等主管部门进行签证,否则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第三条 竣工结算

3.1 乙方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经业主(或总包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才能开始办理竣工结算。

3.2 只有在甲方收到业主(或总包单位)支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款后,乙方才能要求甲方支付结算款。如甲方未能收到业主(或总包单位)支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款,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延期支付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乙方及其人员、工人等,不得到甲方办公等场所干扰甲方的办公秩序等;否则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3 乙方办理预结算的人员应持有授权委托书,且必须明确写明授权结算的工程项目、授权内容、授权权限、授权时间等。没有授权委托书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预结算。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4.1 甲方驻工地代表为:。

4.2 乙方驻工地代表为:。乙方代表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职责

5.1.1 提供工程施工水准点、控制点。5.1.2 施工场地要具备施工条件。5.1.3 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款项。5.2 乙方职责

5.2.1按合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5.2.2按时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报表及施工人员动态表。5.2.3工程交付甲方之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

5.2.4 负责作业现场的文明施工,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工完料清、工完场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业主(或总包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5.2.5 乙方应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业主(或总包单位)2

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如乙方与其所下属人员发生劳资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而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5.2.6 因乙方人员的过失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工期延误

6.1 由于乙方劳动力不足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工程拖期,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抢回工期。否则每延迟一天,按业主(或总包单位)扣罚甲方的标准和金额,对乙方进行处罚。

6.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拖期,甲方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6.3 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暂停施工,其延误的工期由甲方代表审核同意后工期予以顺延。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工程材料包括标准砼预制构件、钢门窗、埋设件和成型钢筋,由甲方按预算定额的规定控制供应。

7.2工程材料由乙方根据甲方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出需求,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供应。7.3乙方应节约使用甲供材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浪费,则由乙方负责赔偿。7.4有关材料供应、管理、奖罚等具体规定,以甲方的项目管理规定为准。

第八条 质量与技术管理

8.1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技术资料)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组织施工。

8.2乙方应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使本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将所采取的措施在施工5日前,以书面形式一式3份报送甲方。

8.3乙方必须准确计算并严格按规定的配合比配制现场搅拌砂浆、砼等,遵照规定做试块,甲方有权随机进行抽样检查,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费用。

8.4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填报质量自检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甲方在接到乙方自检报告后进行检查。

8.5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建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并可行使质量否决权,对不合格工程提出停工或返工处理,乙方必须执行,并承担返工费用和违约责任。

8.6工程竣工后的5日内,乙方必须将本工程的图纸及施工资料等全部交还甲方。如有遗失,乙方则需按本合同结算价的3 %予以赔偿。

8.7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质量将可能难以达到合同的规定,则甲方在提前5日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8.8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检查、奖罚等具体规定,按甲方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全管理

9.1 乙方人员进场后,必须注意安全施工,严格遵守业主(或总包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2 如因乙方及其人员的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如因甲方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上报及处理,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9.3 甲方有关人员有权对乙方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安全施工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直到下达停工令,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4为加强安全管理,甲方按每工日预留人民币1元作为本工程的安全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并经业主(或总包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后,根据甲方安全管理条例考核结果归还(或扣除)全部(或部分)。

9.5如因乙方及其人员的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甲方在提前5日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十条 治安保卫

10.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有关保卫、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业主(或总包单位)、甲方的厂纪厂规及现场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预防犯罪、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0.2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必须到甲方有关单位的保卫部门签订保卫、防火协议。

第十一条 住宿及后勤管理

11.1 甲方不负责解决乙方人员的住宿问题,乙方应自行承担。

11.2 如甲方同意向乙方施工人员提供居住条件,则乙方人员的铺、盖等物品由乙方自理。乙方及其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且在工程竣工后的10日内必须将全部人员撤离。11.3 乙方及其人员损坏东西应按甲方有关规定照价赔偿并予以罚款。

11.4 甲方提供乙方施工人员就餐、洗澡、使用开水的方便,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11.5乙方人员到现场如需通勤,由乙方自理。

第十二条 争议

12.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采取威胁恫吓、聚众闹事等不正当手段。如发生上述情况,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甲方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应赔偿乙方因窝工造成的人工工资损失。13.2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中途退场或擅自停止施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的3日内,乙方仍然不履行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的剩余结算款。

13.3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转包。如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清退乙方,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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