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质管理办法(精选7篇)
1.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篇一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5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新安协),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的活动。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是指新安协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监督,推进资质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第二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 各州、市、地安防协会或新安协办事机构或新安协派人负责组织本地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资质等级评审组,对本地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初评。
新安协负责组织各地安防协会办事机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全自治区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进行终评。
第五条 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成单数,且分别不少于3人、5人和7人。其中,评审组长和评委会主任由已具有资质等级,且不参加当年晋级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评审组和评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从自治区安防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在每次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七条 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八条 申领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获二级资质两年以上,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1000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技术人员须经自治区安防协会培训,(或新安协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
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七)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社保部门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员工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第九条 申领二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获三级资质两年以上,一年内承担过3 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安全防范工程总量在600 万元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2人,技术人员须经新安协培训,(或新安协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
2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社保部门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领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技术人员须经新安协培训,(或新安协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机密。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
10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社保部门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质等级的申领
第十一条 资质等级申请、评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新安协网站填写递交申请,书面申报材料送所在州、市、地安防协会或办事机构或直接报新安协秘书处。申请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等级时,不得申请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
(二)各地评审组应集中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初评意见报新安协秘书处。
(三)秘书处应组织“评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新安协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资质等级晋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定程序与新申请资质等级证书评定程序基本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侵犯财产、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其它不宜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等级晋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级资质评定需要);
(四)固定资产清单、单位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设计施工器材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有);
(六)企业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新安协培训合格证书(或新安协认定机构的培训证书);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社保部门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七)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质量管理制度;
(九)企业简介(1000
字内)。
申请材料原件经各地安防协会或新安协(办事机构)受理核对无误后,退回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等级相应等级条件的。
(二)安全防范工程企业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落实的。
(三)企业在经营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评定实行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资质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新安协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章 企业资质的年审
第十八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是一年,不按时参加年审的将采取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并交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参加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资质证书有效性的影响,检查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由新安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新安协办事机构办理资质年审委托或直接向新安协申请年审,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提供相关资料。
(二)新安协组织评审,审批年审报告,在资质上施加年审标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质年审不合格,应降低其资质等级,达不到三级资质标准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新安协在协会网站、报刊等媒体发布资质证书的年审信息。
第六章 资质等级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新安协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争取自治区内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认可,促使我区安防资质等级得到广泛应用。
第二十四条 新安协以互联网网站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已经颁发的或认可的自治区内外安防资质等级情况,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五条 在新疆境内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本自治区企业应持有新安协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经新安协审核同意,外省、市安防工程企业持与我区条件接近标准的安防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证书,我区予以认可,并施加认可标识。同时还应向新安协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计施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防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质等级证书。
(二)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三)设计施工企业给驻疆负责人的授权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驻疆固定办公场地(住所)的有效证明。
(四)驻疆负责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驻疆负责人员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资质等级与承接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相对应,原则上不得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划分执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标准。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范工程招标前,安防工程投标单位应主动提交安防工程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在自治区安防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实名制。评审组和评委会所有成员的投票均以署名方式记录在案,但不对外公开。
第三十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成员应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办事廉洁公道,熟悉行业情况。协会及办事机构应对评审组和评委会成员实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协会专家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协会网站开设资质等级评定专栏,接受申请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资质等级评定工作流程等由新安协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试行,待适当时候修正后正式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2.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篇二
资质管理是建设主管部门对行业实施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如何进一步规范企业依法建设,确保进入建设市场的工程各方都是具有资质的主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企业资质管理是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之一。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实现全省建设类企业资质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建设事业健康、快速、和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 企业资质的基本情况
1)建设类企业资质共16类,涵盖建设行业的全部内容。具体分为:a.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业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园林等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建设单位;b.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类资质;c.安全生产许可、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图审机构等资质。各类资质又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企业承担相应的业务范围,具体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现在全省具有资质的企业共9 501家。2)资质申请审批是资质管理的基础,市场监管是企业资质管理的有效手段,提高工程质量,推进行业发展是最终目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类企业资质的管理、审批工作。3)要做到并保证企业资质管理的合法性、长效性和准确性。全省建设类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始终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文件精神办事。
2 企业资质与提高工程质量的关系
1)招投标方面,按照《招投标管理条例》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而现阶段,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必须让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工程建设。2)勘察设计方面,勘探、设计质量的好坏对工程质量具有一定影响,设计图纸是指导工程施工的依据,是工程基础的基础。但目前市场出现了挂靠设计、业余设计等不规范的行为,导致设计质量下降,“错、漏、碰、缺”等设计常见病影响了工程的质量。3)建设单位方面,业主行为不规范导致了不少质量安全问题,也是建设市场管理的难点。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对工程项目管理具有很大的自主权,都比较注重项目的经济效益,但一定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合理工期和造价等等。
总之,抓好工程建设各方资质的审查对工程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审查重点应放在建设单位是否公开招标,择优确定的施工企业;其委托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能力;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图审机构审查。要改善和加强对业主的管理,并逐步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管理。
3 切实加强全省建设类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1)要进一步明确加强企业资质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建设类资质申报审批等环节的管理,批后监管的考核,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实现资质管理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市场规范,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的目标。2)要准确把握资质管理的标准规定,执行统一的标准,做到全省建设类企业资质管理的一体性。3)要做好企业资质管理与各类执业从业人员注册管理工作的关系。严格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市场从业行为,严肃纪律,加强监管。4)要建立全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可选择性,提升企业资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定期、及时向社会发布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的数量、结构和企业资质发展的政策导向,引导企业资质申报和发展行为。5)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理顺关系,完善全省资质管理的统一目标体系。要加强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各市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明确分级管理的范围和职权,确保上行下效,政令畅通,统一规范,协调一致。6)要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工作。要防止资质证书非法转让、倒卖现象发生,维护企业资质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 着力改进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1)要认真研究分析市场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各类建设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做到控制总量,保证质量。对供需矛盾突出,供大于求的建设类资质,要严格总量的控制,为现有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使之符合市场供需要求;对鼓励发展,数量尚未饱和的建设类资质,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发展。采取核准性备案制度,通过实地抽查、动态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企业资质批后巡查,监督管理。2)加强出省企业资质管理的同时,做好省内市场开放工作,做好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管理,为我省建设事业注入活力,提高工程质量,有效促进企业资质管理工作。3)要根据全省建设类企业的特点和情况,确定各类企业资质管理的具体要求,各类资质要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文件。要使企业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严格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做好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
摘要:针对资质管理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行业实施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结合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建设类企业资质管理提出几点看法,通过企业资质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管理,以提升工程质量。
3.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测仪器管理探讨 篇三
设备管理具有如下特点:仪器管理工作要贯穿全部工作的始终,落实在每个环节上,应作到细致具体。管理工作内容广泛,包括仪器的使用、维护、控温、防潮、防震、防尘、防腐蚀、稳压等。仪器管理工作应规范化、标准化不能仅凭个人经验、感觉以及记忆和主观思考。现代管理的本质是事前管理、预防性管理。实验室的仪器管理就是要将一切故障隐患消除在试验进行之前。全员管理是现代仪器管理的重要特征,也是实验室仪器管理的特点。
仪器的计量管理,要首先制定设备检定周期一览表,表中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量程范围、准确度、生产厂家、仪器出厂编号、管理编号、检定周期、管理者等。实验室应有计量管理员,在每次检定/校准前做好检定计划,列出需检定/校准仪器的名称、台数、下次检定/校准时间、所需检定费用,并上报领导批准。
仪器检定/校准后,应核发检定/校准证书。根据证书进行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是检查仪器设备处于受控管理的措施之一。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均应实施标识管理。
第一类:合格标识——绿色。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校准、验证合格,确认其符合检测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的。
第二类准用标识——黄色。仪器设备存在部分缺陷,但在限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的 (即受限使用的)。包括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丧失,但检测所用功能正常,且检定校准合格者;测试设备,某一量程准确度不合格,但检验(检测)所用量程合格者;降等级后使用的仪器设备,当仪器设备的计量精度下降,但仍具有主要使用功能时,经计量部门批准后可以降级使用,降级后的仪器设备应注明降级程度。
第三类停用标识——红色。仪器设备目前状态不能使用,但经检定校准或修复后可以使用的,不是实验室不需要的废品杂物。包括仪器设备损坏,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不合格,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仪器设备超过周期未检定/校准,不符合检测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长期不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由技术负责人批准,贴上停用标识。需再次使用时,必须经校准、计量检定合格,贴上合格标识。在使用过程中或期间核查时,发现仪器设备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由计量管理人员贴上停用标识,并在仪器使用记录中登记。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修。在排除故障并重新确认合格,且由计量管理员贴上合格标识后,才能投入使用。
状态标识的信息应包括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检定/校准单位、仪器管理编号、检定人等。标识必须粘贴在不影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正面明显处。经确认的仪器设备,其标识由计量管理员负责填写并粘贴。
实验室使用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计量测试所不能检定的)需提供技术机构,对该设备的验证证明,以增强该设备出具数据的可信度。方法有通过检测标准物质来验证仪器的可信度,以及通过3 台以上同类仪器设备对同一样品进行比对。此外,用于综合性检验的仪器设备,可通过对该设备基本参数的校验来进行。
期间核查是在两次正式检定/校准的间隔期间,防止试验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对象主要是针对性能不够稳定、漂移率大、使用率频繁、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在用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由各实验室自己进行。方法包括仪器间的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加标回收等。实验室进行期间核查后,应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若经分析发现仪器设备已经出现较大偏离、可能导致检测结果不可靠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直至经证实的结果符合规定,仪器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应包括仪器名称、型号、量程范围、准确度、生产厂家、仪器出厂编号、管理编号、购进日期、管理者等。
对检测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和主要仪器设备,应以一台一档的方式建立档案。档案应包含该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内容。仪器档案应包括仪器及附件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对仪器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当前的位置或指明其地点,说明书,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仪器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各种记录应保存3 年以上),仪器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仪器设备和附件购买发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已受控)及维护规程,仪器期间核查操作规程(已受控),仪器自校规程及自校记录(自校的仪器)。
应建立随机档案,包括仪器使用记录 (放置于仪器旁)、维护记录、操作规程(已受控)、维护操作规程、有效周期内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复印件或翻译稿(有关仪器操作、故障排除方法等)。
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按要求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防潮等工作,并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尽快解决。重要关键的仪器设备、操作技术复杂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门指定的操作人员操作,操作者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篇四
(国人防【2013】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各发证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
第四章 资质变更和延期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第十六条 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证书作废,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八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监理标准规范;
(三)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检查人防工程监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技术人员职业培训;
(六)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七)建立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八)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情况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防协会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四)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
(一)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
3.监理企业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二)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监理企业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六)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监理单位行政处罚的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后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军队监理单位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即行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各发证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
第四章 资质变更和延期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第十六条 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证书作废,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八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监理标准规范;
(三)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检查人防工程监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技术人员职业培训;
(六)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七)建立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八)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情况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防协会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四)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
(一)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
3.监理企业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二)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监理企业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六)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监理单位行政处罚的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后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军队监理单位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5.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篇五
建设[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模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门从事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下班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沅屋顶等工程的设计活动及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立甲、乙两级,原则上不设丙级。边远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有必要设置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须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分级标准可参照本标准编制,报建设部备案。
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由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丙级专项资质承接的业务范围仅限当地使用。
第五条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性能从事幕墙的总体设计,同时要与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协作,明确双方的分工、义务和责任,并与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甲、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统一管理和审批工作。
有关具体工程可由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协会承担。第二章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申请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部长令)中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提供符合申请等级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工程获奖证书、提供一项典型幕墙工程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申报、审批:
一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核实后再报送建设部。
二建设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文件,对审查合格单位颁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九条建设部对通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核发临时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对通过的新设立单位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期满后,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转正宴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核发正式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对于已经取得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正式级别2年以上的单位,在两年中独立承担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不少于5项,高度在6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可以提出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升级。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可申报专项资质暂定级,暂定级最高为乙级,有效期2年。期满后,应按期转正,持证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该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提出转正申请,经审查合格,由建设部换发正式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新设立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审核,主要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人员要求、法人资格和资质规模(可提供工商预核准名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材料)、技术装备、管理要求等项目进行考核。对业绩要求、获奖项目要求、标准规模内容的编制要求、单位成立年限要求等项目不作为必要条件。第三章专项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部根据建筑幕墙市场供求情况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凡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年检内容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执行,年检程度按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建设[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严禁无证单位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取证单位应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不得超越使用。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仅限本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出卖、借用或者挂靠。违者将按建设部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吊销专项资质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取得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如发生分离、合并或变更,应在获得工商核准名称后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由该主管部门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专项资质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取证单位聘任的离退休工程技术骨干,只能在一个单位认聘并与该单位签订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且不得兼聘。
第十七条对于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的规定执行。
6.辽宁省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篇六
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实施部门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二)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许可申请,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委受理,报省建设厅实施。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实施。
三、申请内容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申请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但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三)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须提供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的三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教育网
(四)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满足已有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五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六)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含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四、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教育网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资质,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二)申请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的附件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职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6、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7、企业近2年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⑴工程监理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⑵监理规划;
⑶监理工作总结;
⑷监理业务手册。
⑸竣工验收证明;
⑹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或照片等。
8、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及发票。建设工程教育网
(三)申请专业乙级、丙级资质的企业,须提供除第2、7项外附件材料。
(四)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⑴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⑵合伙人协议;
⑶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⑷办公场所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双方租赁合同;
⑸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及发票。
(五)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的,除须提供
(二)中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结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⑵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六)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可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工程业绩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副本。
(七)企业上述附件资料按综合材料、人员业绩材料分册装订,综合材料包括申报材料
(二)中的“1、2、3、8”。所有附件资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资质申报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八)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保存5年。
五、资质许可实施程序
(一)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渠道申请资质。企业材料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经批准,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申请材料不予退还。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受理部门在接受企业申请材料后,须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资质受理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
资质受理部门应在正式接受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资质许可部门。
(三)资质许可部门应在接受资质受理部门正式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各专业部门的审核时限为20日。审查中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资质受理、许可部门可进行实地调查。
六、资质许可证书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另行制定。专业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证书分别打印。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资质证书最后的核定时间为准。
(三)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七、监督管理
(一)资质许可变更
1、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下发任命文件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资质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2、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⑷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涉及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企业任命文件。
⑸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企业整体改制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除提供前款第⑴、⑵、⑶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改制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股东大会批准决定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除按照《规定》十五条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合并方案、合并双方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股东大会批准决定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合并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二)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按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补办资质证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三)资质证书延续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文件,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部门同意,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五年;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资质许可部门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资质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5、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四)资质许可审验与核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本地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2、省建设厅将对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每进行定期审验。审验的重点是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审验的时间和工作要求由省建设厅每专门发文,统一部署。对审验不合格的企业,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查。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被核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与企业资质相关的全部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核查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承接工程、不得申请资质。逾期未改正的,由资质许可部门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部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八、新旧规定的衔接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09年7月31日。在过渡期届满60日前,企业应按《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提交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对于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部门给予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对于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过渡期届满后,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过渡期内,在《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以及申请企业分立的,按《规定》和《实施意见》执行。对于准予资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核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
(三)过渡期内,在《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资质更名、遗失补证、两家及以上企业整体合并等不涉及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可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并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新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7月31日。
(四)过渡期内,对《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过渡期届满后,对达不到《规定》要求条件的企业,要重新核定其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对于已取得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暂定丙级资质以及冶炼、矿山、化工石油、电力、铁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和通信工程丙级资质的工
程监理企业,过渡期内企业可继续完成已承揽的工程项目,但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过渡期届满后,上述专业工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7.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篇七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沈顺高:我们是全国首家获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 由于综合资质的取得, 我单位承揽项目获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使我们进入了原来不可能进入的领域。如民航、电力等行业我们原来只能承接乙级规模的业务, 现在可以承揽甲级的项目, 这为我院实施多元业务发展提供了条件, 为我院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机会。目前中航院在民航飞机、发动机维修领域完成了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项目。尤其是超大跨度钢结构设计技术不断发展,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A380维修机库, 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 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机库之一, 最大跨度为175米, 通过国际竞标, 一举中标。这标志着我院大跨度空间钢结构设计技术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目前正在向航空配餐楼、航站楼方向发展。此外, 中航院在科技会馆类建筑和医药领域、热电与环境工程设计技术也在不断提升。综合资质也为工程总承包业务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力争在几年内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目前市场上行业壁垒、行业保护的现象还非常普遍, 虽然拿到综合资质, 但想扩展业务, 进入其他行业市场, 困难还很多。希望通过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进行沟通, 打破这种壁垒。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副总裁许首珽:在由设计院向工程公司战略转型的探索过程中, 中国中元始终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积极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完成新任务, 公司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对于中国中元这样的企业更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传统的机械工业设计向综合建筑工程设计转型的企业, 中国中元具有专业齐全, 配套能力强的特点, 有业务延伸的愿望, 同时又有工程建设的市场需求,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为公司建立了一个拓展业务, 做大做强工程公司的平台。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取得, 坚定了我们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
同时, 综合资质也带来新的课题, 随着新的业务领域的开拓, 必然面临一个专业人员的配置问题, 目前, 公司正在认真考虑如何培养或引进公司新领域专业人才的问题。由于综合资质的设立不过只有2年时间, 还是一项新生的事物, 因此社会认知度还不高。一些行业和地方的主管人员对于综合资质的意义和适用范围不甚了解, 在应用中遇到一些障碍。公司参与一些项目投标报名或资格预审, 在出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时候, 对方往往不知道或者知道有这个资质但不清楚具有该资质能够干什么, 这种情况在一些中小城市表现的尤为突出。导致投标的过程中有时需要不断向业主或招标代理进行解释工作, 效果还不够好, 有些项目, 业主在我们提供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后, 还要求企业另外提供专业或专项资质。希望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行业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 并利用媒体加大综合资质的宣传力度。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何平:综合资质的获得极大地支持与配合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转型业务, 对公司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尤其是2008年金融风暴所引发的经济危机, 对我单位所从事的主行业影响极大, 2008年1月至3月份公司总部合同额中传统项目只占了30%, 但公司凭借业务拓展的战略与综合甲级资质的取得, 分散了风险, 仍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既说明在当下企业拓展业务的紧迫性, 也体现了综合资质的重要性。在如何更好的利用综合资质这一资源的体会时, 我想说三点:
第一, 要扩大服务领域必须首先解决技术问题。目前院里所从事的一些行业领域缺乏核心工艺技术, 主要依靠国外公司。针对此, 目前我们选择了一些有条件的、有基础的, 有重大影响的层面当成紧迫的技术作为我们攻关的重点, 并将技术攻关任务下达到各部门与个人, 并从制度上给予支持, 同时也在积极加强和寻求外部合作。
第二,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设计为先导的工程总承包服务体系。以综合资质所提供的政策平台为基础, 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为了配合这一转变, 公司将加强体系制度建设, 并将再次进行资源有效整合和干部的人事调整。
第三, 综合资质的市场认可度需要进一步提高。综合资质的使用需要一定时间的市场认可和培育, 也需要政府和我们的有效宣传, 尽快地提高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对综合甲级资质的认可和了解。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副院长甄绍钦:企业获得了综合资质标志着企业实力得到了国家的肯定, 提高了企业的信誉, 企业具备了大规模拓展业务领域的条件, 企业有了更多的商机。同时, 综合资质在企业向国际工程公司转型的过程中, 也同时推动了企业内部改革结构重组和优化。
业务范围的扩展, 带来对人才的新需求, 带来了人员结构的新变化, 为学有所长的人才成长打开了新的上升空间。拥有综合设计资质企业在不同行业中业务相互渗透, 推动了人才的流动, 有利于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 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加注重人才的引进、培养及合理使用。综合资质评定标准注重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有利于设计企业更加注重科技进步, 加大科研开发的投入, 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华东电力设计院在综合设计资质应用过程中, 也碰到过一些问题。针对业主对综合资质认知度不高的问题, 我提议, 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对综合设计资质的内涵及拥有者的应用范围向各层的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各类建设工程企业、机构进行通报, 并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强化宣传, 以减少或避免拥有综合设计资质设计企业在运用综合设计资质过程中碰到的阻力。此外还宜向社会作宣传, 让更多的业主对有综合设计资质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开绿灯”。由政府、行业、企业共同努力, 不断消融拥有综合资质设计企业进入外行业时遇到的“坚冰”, 在政策上、办事流程上、导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明璋: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审核标准突出强调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调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的主导作用;强调企业开发专利、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能力;强调拥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重要性。这一政策的导向作用, 进一步推动了中冶京诚建设高科技、创新型、国际化工程技术公司的战略规划的实施。
2008年在国际金融危机, 国内钢铁行业投资紧缩等不利局面下, 中冶京诚提前实现了营业收入突破100亿的战略目标, 成为行业内首家实现百亿营业收入的公司。综合设计资质的获得, 为京诚公司发展新的效益增长点, 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京诚公司建成业务结构合理、布局贴近市场、规模适度、效益增长快速的国内外知名企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我们在综合资质应用过程中, 遇到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比如, 进入某些行业只有综合设计资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企业有这些行业内的业绩, 并作为投标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而工程属地备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各省市纷纷出台工程属地备案管理, 政策随意性较强, 给企业异地承揽工程带来了不便。如某些地方强制性要求外地企业购买设计保险;或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加入当地学会, 并收取高额会费等。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孟琳:目前国内大部分工程总承包是以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开展, 对以设计为主的工程总承包认知不足, 无论资质要求、评分标准上也是偏重施工总承包的方式。根据规定取得综合资质以后, 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数量项目管理人员, 综合资质企业就可以取得相应专业施工一级总承包资质。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仍然要求相关的业绩, 给我们的业务发展带了很多不便。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公司牛治禄:我们公司从1986年开始实行国家推行EPC试点项目之一的一个单位, 我们第一批项目做的是洛阳年产500万吨的炼油厂的一个二期总承包项目, 到现在已经实行了20多年, 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我感觉综合资质是走向经济市场的一个特别通行证, 属于企业的一个无形资产, 是对企业的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综合实力的一个综合评价。而国家设立综合资质的目的是要组建一个国家队, 要把各行业的领头军组建起来走向国际。因此, 获得综合资质的企业要珍惜我们的荣誉、珍惜我们的无形资产, 不要轻易地去无规律扩展行业, 不要轻易跨行业做一些项目。要有明确的发展战略, 把自己的主业做大做强, 才能保持在这个行业的领头地位, 才能在国际上有一定的竞争力。
现在我们公司的定位是以主业为主, 抓科研、抓技术, 抓我们的项目管理、抓我们的人才培育。我认为这个定位很准确。但是对于5年以后的综合资质复核, 我们需要考虑。复核是按照什么标准?是按照现行的标准, 还是要提高?希望建设部出台一个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把这个综合资质五年复核的时候, 做一个详细的补充说明。这样的话, 对企业在拓展行业, 保业绩的时候, 有一个准备。
我提倡拿到综合甲级资质的40家企业能够经常沟通。交流一下项目管理的经验, 交流一下EPC的经验、国外项目的经验, 互相取长补短。可能有些我们大家弄不明白的问题, 大家在会上一经交流都能明白。
上海市政设计研究总院马珏伟:我们上海市政总院, 以市政为主, 公路、水利、城市防洪、建筑等业务都有所涉及。我们是08年3月份获得综合资质的, 这个资质的获得, 对我们院今后的长远发展, 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我们院去年获得这个资质以后, 把我们院中长期规划做了一个调整, 向工程公司方向进行拓展。在设计的招投标上, 原来资质比较薄弱的环节, 我们进行了延伸, 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另外有一点体会比较深, 就是行业壁垒和地区的壁垒, 特别是在地方备案的不规范, 增加了我们企业的负担, 影响到业务的发展。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王世豪:综合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以前是隶属建设部下属的五个直属的市政设计研究院, 现在是中国建筑设计集团的企业。我们设计院52年成立的, 它的主营业务以前是煤气、给排水、热力、垃圾等, 在国内, 特别热力、垃圾给排水占的分量比较高, 给排水15%, 燃气20%以上。拿到综合资质以后, 全院上下都觉得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我们院成立了一个战略委员会, 今年就在我们以我们原来的市政行业为核心, 逐步向石油天然气、向公路工程拓展, 同时对水利、建筑等行业, 也都开始做了。另外一方面是工程项目的延伸, 以前我们也有工程总包、监理公司、招标代理等等, 下一步对院里的项目发展目标是国际型的工程公司。
我也深深感到, 综合资质出来以后, 要得到市场和我们业主的认可。业主就是我们的上帝, 他不认可, 我们去进行业务开展, 难度非常大。希望部里领导给出相应的一些细则, 或者政策, 也给予一定的支持, 代表们畅谈了获得综合资质之后院里的发展情况, 同时也谈出了很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并且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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