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2024-09-0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共12篇)

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篇一

中化泉州1200万吨炼油码头油气回收工程动火作业施工方案

编 制:

审 核:

审 批: 江西省安装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目 录 1 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施工单位 总包单位

5动火作业情况

6动火安全作业技术措施

7动火注意事项

一 工程概况:

中化泉州1200吨年炼油项目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斗尾港外走马埭作业区及青兰山库区各增加一套油气回收设施工程。

二编制依据

1本项目根据业主要求编制

三 施工单位:

江西省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四总包单位: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五 动火作业情况:

一 青兰山库区; 在青兰山库区增加新油气回收装置封闭区内动火内容有:

1.1土建钢筋的切割和电气焊,桩机打桩,打混凝土。1.2 回收装置内的设备安装和吊装。1.3 回收装置内的工艺管线安装时的电气焊。1.4 回收装置内电气安装桥架时的切割和电气焊。2在青兰山码头3#,5#,6#泊位旁管架上动火内容: 2.1 在管架上 进行油气回收工艺管线安装时的电气焊。2.2 在管架上进行新增油气回收装置的电气桥架安装时的切割电气焊 3在青兰山码头主管 廊和主马路旁的动火内容:

3.1 在青兰山码头主管廊上,和主马路旁进行油气回收工艺管线的预制

和安装。

3.2 在青兰山码头主管廊上进行油气回收电气桥架安装的电气焊。

二 外走马埭码头

1在新增油气回收装置封闭区内的动火内容有: 1.1 土建种植钢筋打孔,浇灌混凝土,钢筋电气焊。1.2 新增油气回收装置设备的吊装和安装。

1.3 新增油气回收装置的工艺管线和桥架安装时的电气焊。2在外走马埭码头2#——8#主管廊和主马路边的动火内容:

2.1 在主管廊和主马路边进行油气回收工艺 管线的预制和安装电气焊动火

2.2在主管廊和主马路边进行电气桥架安装电气焊动火。

六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 青兰山库区

1. 青兰山库区油气回收装置封闭区的动火安全措施。

1.1 动火前要开好动火作业许可证,配置好灭火器,要有专业监护人,并带好监护人袖标。

1.2 动火人在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有防风措施,不能让火花飞溅。在四周防置移动式防风架。

1.3 看周围有没有 易燃物,要清离掉,氧乙炔瓶距离要有5米,氧乙炔气瓶离动火距离要有10米 青兰山码头3——6泊位延岸管架新增管线动火。

2.1 每一个动火点都单独开好动火作业票,要有独立的监护人,配置好2个以上的灭火器。

2.2 每一个动火点都要在下方铺上防火布,不能让火星溅落在老管线和老阀门上,在动火焊接周围要有移动式防火围栏,不能让火星向四周飞。

2.3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2.4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2.5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6 当有油船来装卸成品油时,应立即停止动火,等油船装卸好后,才能动火作业。

二外走马埭码头

1在外走马埭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封闭区动火作业

1.1 1.1动火前要开好动火作业许可证,配置好灭火器,要有专业监护人,并带好监护人袖标。

1.2 动火人在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有防风措施,不能让火花飞溅。在四周防置移动式防风架。1.3 看周围有没有 易燃物,要清离掉,氧乙炔瓶距离要有5米,氧乙炔气瓶离动火距离要有10米

2在外走马埭码头主管廊上施工管道安装电气焊动火作业

1.1 每一个动火点都单独开好动火作业票,要有独立的监护人,配置好2个以上的灭火器。

1.2 每一个动火点都要在下方铺上防火布,不能让火星溅落在老管线和老阀门上,在动火焊接周围要有移动式防火围栏,不能让火星向四周飞。

2.3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2.4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2.5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6 当有油船来装卸成品油时,应立即停止动火,等油船装卸好后,才能动火作业。

七 动火注意事项

1、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4、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5、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6、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7、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8、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篇二

区域介质危险性

原油

原油的主要成分包括碳、氢、氮、硫、氧以及微量的磷、矾、钾、镍、硅、钙、铁、镁等元素。原油产品一是具有易燃性, 且燃烧速度非常快, 在直径为4.5m的立式油罐油面上引火, 仅需2〜3 s火焰即可覆盖全部油面;二是易爆炸, 原油蒸气与空气混合, 遇火能爆炸, 爆炸浓度极限为1.1%〜6.4%, 具有很大的潜在火灾危险性;三是易挥发, 原油含有多种碳氢化合物, 轻组分易从液态变为气态挥发到空气中;四是易流动扩散, 流动扩散的强弱决定于油品本身的黏度, 如有泄漏会很快向四周流散, 燃烧后流动性更高。

采出水

采出水含有大量硫酸根、碳酸根和部分有机物, 与管线融解的铁离子发生电化学反应, 生成的铁细菌、硫酸盐还原菌、腐生菌, 加速了管线腐蚀, 加上采出水中含有大量油气成分, 动火过程中易受外力、高温等影响引发管线突然穿孔、破裂, 油气泄漏等, 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伴生气

伴生气主要成分包括甲烷、乙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硫化氢等。其中甲烷 (CH4) 为一级可燃气体, 甲类火灾危险性, 爆炸浓度极限为5%〜15%, 最小点火能量仅为0.28m J, 极易燃烧、爆炸并且扩散能力强, 火势蔓延快;硫化氢 (H2S) 为剧毒、易燃气体, 爆炸浓度极限为4%〜46%, 易沉积在地表、低洼、通风不畅地带, 并形成高浓度油气区聚积, 动火过程中可能引发爆炸事故。

同时, 含硫化合物极易造成设备氢脆、高温硫化, 生成硫化铁、硫化亚铁及其他含硫物质, 动火作业中易发生分解反应, 重新释放出H2S及SO2, 易造成人员中毒。

动火作业防控措施

动火作业如果没有很好地执行动火规定及要求, 将会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 因此, 下面笔者将对动火方案编制以及实施过程进行简要分析, 并提出防控措施。

方案编制及审批

动火作业方案编制及审批阶段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一是参与动火作业方案编制人员风险识别能力不足。相关人员专业知识缺乏, 风险分析不彻底, 安全措施制订不科学, 施工方案考虑不全面, 容易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监护造成误导。

二是工艺系统安全性能评估、系统论证工作不到位。在工艺系统改造时, 不能进行系统维修, 改造后工艺系统正常运行期较短, 往往一个时期内多次维修, 工业动火高风险作业量大大增加。

三是动火管理中存在对施工单位监管失控的现象。工艺改造项目中, 承包商队伍不能很好了解油气区施工危险性, 往往对于技术及安全交底理解不深, 编制的方案又可操作性差, 未进行作业风险评价。

四是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部分专业管理人员在动火作业书审批时, 不上现场确认安全作业条件, 不审查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草率审批签字。

五是工艺系统现状不清。工艺流程图更新不及时, 在多次改造、升级或局部改动、且废弃管网继续保留的情况下, 地下管网走向、构成越来越复杂, 工艺流程图与实际出入较大, 那么, 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则会存在诸多漏洞。

防控措施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开展动火系统评估。应用HAZOP方法对所有站库进行工艺系统危险及可操作性分析, 并制订隐患治理方案;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 制订切实可行的动火施工作业方案, 提出具体的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并告知动火单位, 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的制订, 确保安全措施考虑全面、可行有效。

二是完善工艺档案。及时更新、完善工艺流程图, 对不可见流程, 采取开挖查看等方式, 确保工艺流程图与现场实际相符, 为工艺系统的安全管理、维护提供依据, 对管网改造站库实行目视化管理, 将隐蔽管线统一放到地面上。

三是方案编制管理。计划书的编制必须由专业管理人员在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后, 根据现场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危险性进行评价, 并制定安全措施后进行方案的编制。

四是加强动火组织及审批管理。应加强方案编制、审批、备案管理, 实行方案编制考核制, 从计划书编制、审批着手, 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方案编制及安全措施落实, 同时明确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交底、针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和现场布置制定安全措施后, 才能审批动火作业计划书。

管理因素

动火过程中, 油气区工艺管网复杂、各项施工交叉, 加之设备运行时间长, 腐蚀破漏极易导致油气相互窜通, 出现不利于安全动火的情况, 这就需要现场监护、施工、管理人员不断进行危险性分析, 提醒并要求进行施工改进。如果监护、管理人员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 抑或安全意识淡薄, 则无法对随时出现的危险情况进行有效识别、采取措施;如果施工人员缺乏油气区施工经验及规避风险的能力, 技能不能满足油气区作业要求, 缺乏规避风险及识别危害情况的能力, 也将给动火作业埋下巨大隐患。

针对以上情况, 应采取如下防控措施:

一是开展针对工业动火的安全培训。对参与动火审批、监护、作业人员开展针对动火的应知应会、风险辨识等内容的培训, 提高各级人员安全意识和识别风险的能力, 做到能审批、会监护、会作业。

二是强化作业前技术交底、安全措施制定及落实会审制度。严格各级人员对工艺流程隔离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核查, 杜绝为后期作业埋下隐患。

三是强化承包商管理。做好资质把关, 针对承包商动火资质、技能水平的不同, 对承包商进行分级管理, 优选符合站库动火级别要求的承包商进行动火作业;督促承包商队伍加强内部管理, 加大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施工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管理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承包商队伍不安排动火作业。

方法因素

如果动火设备、管网内介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没有进行全面吹扫、置换、蒸煮、水洗、抽加盲板等程序处理或处理不彻底, 将会气体串入或动火部位温度升高引起气体分离导致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如果相邻油气区域动火时, 不设置隔离带对相邻储罐进行隔离, 不对相邻储罐呼吸口进行封堵, 或相邻储罐持续运行导致石油伴生气扩散, 将会导致动火区域可燃气体浓度升高;现场一般会采取定时监测的方法进行气体分析, 如果未进行实时监测, 那么当定时监测期内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发生变化时, 会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查找原因, 从而引发事故。

针对以上情况, 应采取如下防控措施:

一是站库工艺流程图必须及时更新、完善, 并标明清楚隐蔽工程线路、走向。动火作业必须依靠准确的计划书工艺流程图进行置换、卡开、隔离作业;二是明确储油区及相邻有可燃气体排放的设备设施的隔离措施, 特别是储罐区动火作业, 储罐之间必须搭建隔离带进行有效隔离, 如遇常规安全措施仍无法有效规避作业风险的情况, 可能影响动火作业安全的设备设施必须停运;三是针对油气区域工艺管网复杂、管线腐蚀穿孔易导致油气窜通现象出现, 应采取实时监测、定时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随时掌握动火区域气体变化情况, 做到及时分析、及时处理。

隐蔽工程

所谓“隐蔽工程”, 就是在装修后被隐蔽起来, 表面上无法看到的施工项目。由于隐蔽工程均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空间, 通风不良, 容易因管外受潮发生电化学腐蚀, 加之管内化学腐蚀, 在用管网容易破漏穿孔, 且受环境限制, 破漏后不易及时发现。尤其是施工过程中突然穿孔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动火作业时, 动火区域可燃物质清除的重点大多放在可见区域和物料上, 往往忽视了隐蔽工程的清理及监管。

针对隐蔽工程的风险, 应及时更新、完善工艺流程图, 对不可见的工艺流程, 应采取开挖查看等方式, 确保工艺流程图与现场实际相符, 做到不漏划一条管线、一个闸门。

电焊作业

电焊作业是工业动火最主要的工作方式, 纵观近年来的电焊作业事故中, 有相当比例是由于电焊作业措施不当造成的。一是在施工任务紧张, 工艺流程工序较为繁杂的情况下, 部分施工人员未对工艺流程及物料系统进行风险辨识, 存在侥幸心里;二是部分施工人员对电焊回路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或不懂电焊作业危险机理;三是对电焊机接地措施认识不足, 甚至有部分施工人员认为没有必要。

电焊作业现场常会有一些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隐患, 如电焊作业时焊工不戴专用手套、电焊机的引出线接头或绝缘破裂导体裸露、引出线接线柱裸露不加护罩、引出线直接搭在金属栏杆或扶梯上、引出线拖拉在地面积水里甚至直接扔到水里, 甚至焊工还站在水里作业等。

电焊机非带电金属部分接地, 其目的是当用电设备因绝缘老化或损坏而引起漏电, 或因感应现象而导致非带电金属部分电位升高或电荷聚集时, 可供一时低阻抗电路供漏电电流或感电电荷疏导至大地, 使非带电金属之电位与大地相近, 从而保护人员设备安全。目前常用的交流电焊机一次侧电压包括110V、220V、440V 3个等级, 二次侧无载电压介于55〜85V之间, 虽然电焊机二次侧电压不高, 但因造成感电伤害所需电流并不大, 加上操作者与电焊机、电焊配件及被焊物等距离非常短, 如发生因误触电焊机及其附件带电部分, 极易造成感电伤害。

电焊作业时, 应满足如下接地要求:

一是交流、直流电焊机的外壳必须装设保护性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可用铜棒或无缝钢管作接地极, 打入地里的深度不小于1m, 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二是焊机的接地装置可以广泛利用自然接地极。例如铺设于地下的属于本单位独立系统的自来水管, 或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等。但氧气和乙炔管道以及其他可燃易爆用品的容器和管道, 严禁作为自然接地极。

三是自然接地极电阻超过4Ω时, 应采用人工接地极。

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三

一、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内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分工及防火管理等项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管理组织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管理。

三、定义与分级

(一)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5、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的生产区域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爆破物品进行爆破作业。

(二)易燃易爆区域

1、粉浆装置的干燥工段、包装工段、原粮净化工段。

2、成品库区、罐区、液体产品装车处。

3、厌氧反应器及沼气储柜、沼气管线。

4、蒸馏工段、暂储罐、成熟醪罐。

5、发酵大中罐区。

(三)用火作业的分级

1、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1)运行或开车、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2)各类易燃易爆区。

(3)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泵房。

(4)有毒物质装卸区。

(5)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管道。

(6)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7)散发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8)锅炉输煤皮带长廊。

(9)可燃固体的库区、堆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

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动火证的审批权限

1、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安全环保部检测分析签字,经生产技术部复查签字,最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检测分析签字,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最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 位检测分析签字,由动火所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二)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1、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办理,按动火等级要求逐级进行审批。

2、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在更换房间或楼层时必须分别、逐一的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进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3、动火证一式三份,安全环保部、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动火单位动火人各留一份存查,各级动火证保存期限为3个月。

(三)动火证的有限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证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2、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周时间。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汽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

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若使用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五)动火现场管理

1、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 证》;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大检修或一个车间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4、凡降为二级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用电工具、电器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可不办理用火证。

5、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汽等管线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气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经清晰、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为“特殊危险动火”管理。

8、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3米以内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9、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应大于5米,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距明火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气瓶要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气瓶外观状况要良好,要有防震圈、瓶帽,减压表要完好,不得在强烈阳光下暴晒,严禁倒置、横放。

10、电焊机要接地良好,焊把线、二次线要完整无损,电焊机线与电焊钳连接要牢固。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要符合要求,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11、在潮湿地点进行焊接作业时,操作台附近地面上要铺设橡胶等绝缘垫,详细检查电源线及有关部位,注意防止漏电。

12、在搬运焊机、检修焊机、改变极性时,必须切断电源;在推拉电闸时要戴手套,动作要快,站在侧面,以防电弧光灼伤脸部;安装或更换保险丝时,应由电工进行,焊工不能擅自进行更换。

13、电焊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电焊手套,穿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电焊机不能超负荷运转;电焊机接地线、零线和焊接工作回线不准接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电力、仪表保护套管以及设备上。

14、焊接发生故障时,应先停机,切断电源后方可检查修理,电气故障必须由电工修理。

15、电焊机要定期检查,二次电压不得过高,其范围应保持在60—80伏特,电焊机如有故障、电线破损、漏电或保险丝一再烧断,应停止应用,并通知电工检查修理。

16、动火完毕后,要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7、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超过3米时应架空铺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18、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线不应与气焊的气瓶交叉在一起。

19、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单位主管 领导、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主管副总必须到场进行确认和监护。

20、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管辖区单位指定行车路线,需安全环保部批准。

21、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原料及产品罐区。

22、在较大的检修现场,有大量的预制、组对等用火作业时,可设置“临时用火区”。

(1)临时动火区由检修单位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说明设置地点、范围、时限、安全条件、安全保证措施及负责人等。

(2)安全环保部接到检修单位申请书,要到现场详细审查,符合要求后,签发动火证。

(3)临时动火区应设在交通畅通、场地宽敞的地方,动火区域内不准有阴井、带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等危险因素。动火区域外15米范围内的阴井等排放口必须做好封闭。动火区域内不得搀杂其它作业。

(4)临时动火区应设一名现场管理人员,负责临时动火区的防火管理工作。

(5)绝对禁止超出动火区界限无证动火。

(6)在临时动火区进行气焊(割)作业的气瓶应按安全距离集中设在用火区以外,并采取防晒措施。

(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设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1)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2)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3)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动火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反映。

(5)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全的用火作业。

(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3、监护人

(1)监护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2)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3)一个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动火,一个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监护人。

(5)大检修期间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3个动火点。

(6)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7)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8)动火作业完成后,监护人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所在单位班长(值班长、工段长)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2)参与制定落实动火作业中的防火措施。

(3)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负责指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动火证。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分析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动火执行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执行本规定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各级审查批准人

(1)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2)确定是否需要用火分析,检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审检动火证的内容填写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焊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篇四

1)清除动火地点周围可燃物资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方法,遮盖隔离物应阻燃材料,严禁用塑料薄膜及塑料编织布、(泡沫衬垫)等易燃物遮盖隔离。高空动火作业点下方,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2)检查焊、割设备是否完好,必须规范放置设备、设施,严禁乙炔横卧,氧气、乙炔同放一处,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粉尘)、带电、压力式密封(储罐)容器、涂涮过油漆的物体及场所进行焊、割明火作业时。除对周边进行清理外,还必须经相关专业人员现场认可,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

4)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资的各种容器,必须彻底清洗、置换,确认安全后才能动火作业;

5)作业人员在不了解焊、割物体内部是否安全、是否对相邻部位有影响或存在危险因素,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预防措施时禁止焊、割明火作业;

6)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和动火证、并确认安全后才能作业,未经公司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动火人和监护人;

7)经公司专职消防人员现场安全确认,且由用火单位派有专人在场监护,并准备好相应的灭火器材的情况下,方能在规定的动火范围和限定的时间内动火作业;

8)动火结束后,应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设备系统的安全,加强动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灾 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执行程序、动火级别及其它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以及禁止明火区的动火管理工作。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按照该制度执行动火工作票

第三条 动火工作票制度内容:

1、动火工作票仅限于严禁明火区域有动火时使用,凡不是必须在现场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安全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若同时伴有机械检修任务则必须同时执行检修工作票规定。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工作票。

2、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在保证设备性能的前提下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焊接,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6、一级动火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二级动火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三级动火必须在120小时内完成。二级、三级在每天工作结束、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认真检查,消除火源。次日开工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以防运行方式改变,破坏原有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由于动火地点、动火作业对象不同,存在的火灾危险程度也不一样,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审批手续都应有所区别。为此,在保证安全动火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执行动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及火灾隐患。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危险级别依次降低。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如:主控室、油库区、油罐、天然气存储区、配电室、电缆夹层(间、沟道)、变压器、含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容器内等区域。凡在以上区域内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一级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票。

2、二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较大,如:仓库内部、油库围墙以外10米之内,天然气管道、油管道10米以内、易燃易爆容器周围5米以内、各部门油类存放区内。

3、三级动火区是指一、二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部位、场所,禁止明火区域。除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可燃气罐存放区域。

第五条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工作必须由动火单位的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分厂安技科审核,安技处长和分公司总经理批准指定消防负责人后方可执行。

2、二级动火工作须由动火单位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确认,分厂安技科审核,安技处长批准指定消防负责人后方可执行。

3、三级动火工作须由动火单位班长(如班长不在可由组长)提出申请,车间主任签字,分厂安技科和分厂厂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动火工作安全措施的制定

1、消除现场可燃物。

2、对电缆、电线、传输信号电缆、输油管道等相关易燃易爆物体进行有效隔离遮挡,防止火焰熔渣、热辐射危及这些部件的安全。

3、对盛装可燃气体的容器要使用空气换置之后,必要时使用气体浓度探测仪器测定容器内的气体浓度,所测浓度必须低于该可然物气体爆炸下限的10%,动火作业时间不能滞后于气体取样检测30min,否则应重新检测,重要的检测取样应保留至动火作业结束后。

4、容器内施工时要向密闭的容器内持续通风,防止作业人员发生缺氧窒息,但禁止向其中注入纯氧气。

5、防止触电和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等。

6、高空作业时要考虑火花对地上物体的影响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必须配备动火现场消防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足够的灭火器材。

8、动火工作安全措施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专门制定。

9、动火作业间断或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应仔细检查现场,消除一切火源、余烬等,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确认无误后,才允许终结工作票签字确认。

第七条 动火工作票一式一份,由动火负责人随身携带,动火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不允许离开工作现场,工作结束后动火工作票由车间保存三个月,动火工作票编号由分厂安技科统一编号,动火工作票终结当日内到安技科登记存档半年。

######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动火工作票制度

为贯彻电力工业“第一、防备为主”及工作“防备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增强动火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依据《电力设备典型规程》,特订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全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以是及禁止明火区的动火工作。

一、动火工作票的填用

根据动火区域的划分,分别填用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l、一级动火工作票

其实用于一级动火区。首要部位或场悉数:

(1)电气主控室,集控室;

(2)制氢室,储氢罐及周围十米以内;

(3)各油库及油组围墙以内;

(4)锅炉燃油管路,汽机油体系,翻车机、轮斗机油体系:

(5)变压器,油开关;

(6)电缆沟及电缆夹层间;

(7)各氢冷发电机及体系。

2、二级动火工作票

其实用于二级动火区。首要部位或场悉数:

(])汽机生产现场距运行的氢冷发电机及氢管路体系十米以内

(2)排油坑;

(3)电气蓄电池室;

(4)距锅炉燃油管路,汽机油设备、管路五米以内

(5)运动中心、俱乐部、招待所、室、室;

(6)供给公司的各所属材料库、设备库;

(7)各单位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

(8)电气、热工在油库进行相关电气方面的试验操作;

(9)制氧站、乙炔站围墙内;

(10)酸体系;

(11)新厂9#皮带间及停用的制粉体系;

(12)厂区室外烘烤、熬炼等生火作业;

(13)其它禁止明火区。.二、动火工作规定

l、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编号,未经编号的动火工作票不准行使。

2、动火工作票应用黑色或兰色笔填写,不准行使红色笔或铅笔。填写要清

晰,不得肆意涂改。

3、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实行人

收执。动火工作闭幕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

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安监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

若动火工作与运行相关时,还应多一份走运行人员收执。

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

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5、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动火工作票不得取代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7、动火工作间断或闭幕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搜检和消弭残留火种。

8、已实行的动火工作票均应在票的右上角加盖“已实行”章。每月由车间

统一收回保存三个月。

9、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背相关规守时。均有权立即克制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

任人。

l0、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

公布。动火实行人应具有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1、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人员按动火等

级履举措火工作票制度。

12、遇下列情况之暂且,严禁动火:

(1)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或残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理由和消弭前。

13、全厂氢体系及周围的氢含量的测试,由制氢站负责;油气体含量、煤粉

尘浓度的测试,由化学车间负责。所测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

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进举措火作业。

三、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责任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可否;

(3)工作票上所填措施可否正确完整;

2、运行容许人的责任

运行容许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措施可否正确完整,可否吻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可否已阻遏;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措施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地团体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相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措施和进行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闭幕;

(6)动火工作间断、闭幕时搜检现场无残留火种;

4、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设施;

(2)搜检现场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

度吻合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着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闭幕时搜检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实行人的责任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许可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措施;

(3)周全了解动火工作使命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举措火;

(4)动火工作间断、闭幕时清理并搜检现场无残留火种。

四、动火审批权限

l、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

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

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五、动火工作票的实行程序

1、签发工作票

(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使命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工作票平常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二份。签发时应将工作票所有容向

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晰。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时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

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所有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所有内容向工

作负责人作具体交待。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走运行班长。

2、接收工作票

(1)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走运行班长,由运行班长对工作票所有内容进

行审查;必要时在“运行应采取的措施”,栏内填好增补措施,确认无题目

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刻,并在运行班所长签名。

(2)审查发现题目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晰,如措施有错误或主要遗漏,工

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3)运行班长签收工作票后,该工作票应送交值长(单元长)审批。

3、措施的审批、实行及工作容许

(1)由化验人员对动火现场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并签注观点。

(2)化验人员签注上述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可以进举措火作业的观点后,由各级审批人员对工作票进行审核批准。

(3)根据工作票布置实行措施

(3)措施所有实行完毕.并经监护人认可,工作负责人、运行容许人、动火实行人共同到现场搜检,无误后办理开工手续。

4、最先工作

(1)动火工作最先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措施布置情况及注意

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晰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2)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容许人不允在容许开工后单方面变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克制工作并经两边赞成,重新履举措火工作票制度。

5、动火现场的监护

(1)

一、二级动火在初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搜检

防火措施可否正确完整,测定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

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为试验,确地无题目后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人员始终在 现场监护。

(4)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搜检防火措施并测定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5)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现场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

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

即克制动火,在未查明理由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工作闭幕

(1)动火工作竣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周全搜检并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

种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工作负责人、动火实行人会同运行容许人、监护人共同到现场检

查验收。确认无题目时,办理闭幕手续。

六、附则

5.野外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篇五

1、工段长在接到任务时,要问清楚作业项目、地点及作业环境安全情况,并及时制定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当面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

2、外出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其中要有一名监护人,要准备好8kg灭火器一个以上。

3、到达作业场所后,作业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分析工作当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发现其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不能预想到和控制其发生后果的严重性时,要及时向车间安全员或工段长汇报。

4、动火哦区域与油气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工作车辆与动火点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风向和油气与动火作业点方向一致时禁止动火。

5、接电源线前,要认真检查焊机与电源线有无裸露、老化、短路和搭铁等现象。断开闸刀后方可接线,禁止与抽油机电机直接连接。

6、焊接地线要与罐体断开,地线要与焊接点最近处搭铁。下雨、下雪天停止外出动火作业。

7、认真检查气带、气瓶、割枪有无漏气、老化、连接是否可靠等现象,要认真检查氧气表、乙炔表是否完好,指针失灵禁止使用。

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篇六

站内的主要建筑包括综合楼 (含厨房、宿舍、办公室) 、压缩机房、CNG标准站、循环水冷却塔及泵房、消防池及消防泵房、发电机房、调度室等。主要生产设备有:压缩机2台、加气柱3台、干燥器1台、调压计量柜1个、循环水系统1套、消防供水系统1套、视频监控系统1套、气体浓度检测报警系统1套、厢式变压供电设施1套。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周边子站的快速建设, KL母站原有的2台压缩机已经不能满足下游用户的需求, 同时原有2号压缩机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需要再增加1台压缩机, 安装位置如图2所示。在KL母站一期工程建设时, 没有预留二期压缩机的管道接口, 扩建工程需要在原有管道开口敷设相应的管道到新增压缩机接口。按照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Y/T 5858—2004的分类标准, 母站扩建项目施工动火属于一级动火[1]。

1动火前准备工作

1.1委托设计

本次扩建工程委托KL母站一期工程的原设计单位对土建、工艺安装、电气、给排水等进行设计, 同时确定动火点的具体位置和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资料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 应确定动火方案, 对动火方案进行初步安排, 包括时间、组织及职责分工、HSE管理、人力资源、机械、材料、焊接方式、质量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

1.2作业许可

本次动火包含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等,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 (AQ3022—2008、AQ 3023—2008、AQ 3028—2008) , 应按照一级动火作业流程, 办理相关的作业证, 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证件的同时, 编制相关的作业计划书, 对动火、动土作业的范围、要求、防护措施等进行安排。因为已经预留压

摘要:目前国内大型压缩天然气母站一般采用分期建设, 在后期增加设备的过程中, 需要通过焊接动火作业与前期工艺管线进行碰口对接。母站扩建项目施工动火属于一级动火, 动火工艺复杂、难度较大, 实施过程需要严密组织、合理部署。从组织、机械、作业、动土、阀门操作、氮气置换、应急预案、无损检测、气密性试验等方面, 描述了某大型母站扩建工程动火作业的方案设计和操作步骤, 可为同类工程施工提供参考。

关键词:母站,扩建,动火,置换,安全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SY/T 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2004:2-3.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7.

[3]郁永章, 高其烈, 冯光金, 等.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与运行[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2006:184-185.

7.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篇七

一、按动火等级分别上报,审批动火安全检查措施由安技部负责审查、把关,并报油库主任批准。

二、在油库内临时动火,必须通知防火责任人到现场、共同协调施工安全与油库生产。

三、施工前要落实现场安全施工指挥责任人、安全设备、措施落实,安技部负责人到达现场逐项确认后方可动火。

四、所有临时动火必须有消防员携带相关的消防器材在现场值班,属一、二级动火而且须明火施工时,须有安技部负责人到场值班并有消防车在场警戒。

五、施工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火种进场,必须经安技部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并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

六、动火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否则须重新申请或办理廷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8.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篇八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油气管道动火规范》(Q/SY 64-201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或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进行动火作业,或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工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作业人员应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 工业动火基本原则:凡是可不动火的作业一律不得动火;凡是可采取其它安全方式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动火;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动火部件凡是能拆移的,应拆移到易燃易爆区域外的安全地点动火。

第八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要求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九条 系统隔离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气体检测要求

(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二)气体检测应明确检测频率和要求,由气体检测人员按标准和安全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初始气体检测结果30分钟内有效。连续气体监测中断30分钟以上应由气体检测人员重新检测。

(三)作业区域的气体检测检测范围应从在动火点延伸到工作点周围15米处;动静密封点的1.5米范围、管道开口端、排放口、阀门的密封件、连接件、盲板、安全阀、泵的密封、管沟等部位应进行重点检测。

(四)凡进入罐、塔、釜、坑等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对装置系统内的气体检测应在吹扫置换停止20分钟后开始检测。气体检测点应有代表性(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检测点)。首次气体检测合格后应在受限空间内特定位置悬挂气体检测仪进行连续监测,监测中一旦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如采用气体分析方式进行气体检测的,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五)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合格在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和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十二条 设备机具要求

(一)设备应定期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进行目视化标识,不能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二)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四)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区域内。

(五)储存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防止曝晒,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圈。乙炔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并有防止倾倒措施。

(六)气瓶使用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或水喷淋等措施降温;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特别是乙炔气瓶,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分钟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油脂、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

有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七)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封闭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放置在密闭空间外面。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要求

(一)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隔离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执行。

(二)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以上区域应纳入气体检测范围。

(三)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四)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

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还应同时遵守《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高处动火作业应同时遵守《西南油气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涉及管线打开应同时遵守《西南油气田公司管线打开作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篇九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公司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等。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局部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按安全管理程序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大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安委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

作业部门应制定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作业方案,填写停气、降压、管线改造作业报告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附件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核,经审批后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第三条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作业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由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

第四条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

动火作业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章 停气与降压

第六条

作业部门对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第七条

供气部门对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在作业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第八条

停气与降压作业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做好准备: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第三章

第九条

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第十条

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第十一条

停气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带气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第十三条

带气动火作业设置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第十六条

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⑵、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 Pa。

第十七条

10.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篇十

一、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划分级别。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装卸区等;

3、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4、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工程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工程部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工程部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并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领导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领导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5、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九、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十一、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三、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工程部存档。

11.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篇十一

利津县凯旋化工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一、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二、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在施工作业现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区域;

5)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3.三级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动火。

4.固定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四、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由安全生产管理科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由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动火。否则严禁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由车间负责人会同施工班组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全生产管理科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许可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准许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生产厂长许可后报安全生产管理科,经安管科长审批后方可动火的作业。4.固定动火的审批。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施工班组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经生产厂长许可后报安全生产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设置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动火和大检修期间动火,日常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3.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

4.固定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科检查认定一次。

六、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2.设备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5.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节假日期间的动火,按一级动火办理。

七、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生产厂长负责提出。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八、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生产管理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九、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3.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十、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动火监护人的职责: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动火,限1处l张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动火,限1处1张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二、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三、动火作业许可证。

1.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科存档。4.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12.电焊工作业安全动火制度 篇十二

一、电气焊工无特殊工种操作证,严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的安全防火教育,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持证上岗。禁止非焊工及不合格焊工进行电气焊作业或玩弄焊接气割工具和设备,禁止徒工单独操作。

二、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现场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指定看火人,备足消防水或采取其他严格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动火证每天一开,过期或时间地点不同禁止动火。

三、焊前检查电焊机外壳接地和焊机各接线点是否良好,机具禁止和工具是否完好,防护是否齐全,绝缘是否良好。

四、在高度两米以上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在高空或地面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清除上下左右的易燃物品。在高层或脚手架上焊接,焊割点与汽源管不能垂直,焊接时需用火盘接住火花。

五、严禁与焊接操作有接触的油漆、汽油、稀料等,可能排出大量易燃气体的工种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六、电焊机至操作点必须双线列位,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能超过30米。不得用其它金属物代替二次地线。

七、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及切割点、三点距离各是:

(一)瓶与瓶之间5米;

(二)瓶与火的距离不少于10米;

(三)动火点与燃爆物品不小于20—30米

八、严禁在现场吸烟。

九、现场施工用电、临时用点必须由电工接拉,坚决杜绝铁线、铜线代替保险丝的做法。

十、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用电炉,因工作需要使用者,必须经领导批准。必须到安全室审领动火证方可使用。

十一、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实行安全责任制,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将处以200元罚款,并且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6000元罚款,对电气焊工,作业安全工作做的好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200-6000元的奖励。

施工单位:总包单位:

负 责 人:项目经理:

年年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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