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2024-12-0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8篇)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篇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号】11251119980【颁布日期】1998/11/29【实施日期】1998/11/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的水土保持方案。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 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影响登记表的;

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12-14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篇二

关键词: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0 引言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40余年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不断变革与发展,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越来越健全,对改善环境所起的作用和效果越来越显著。特别是“十三五”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出台或修订了一批相关管理文件,强化了责任追究。因此,及时对该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合理建议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有利于指导企业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实现企地和谐共生,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1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1.1 法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2 制定过程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从此,“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断出现。这是因为当时处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阶段,人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国经济有困难,拿不出更多的钱防治污染;有关“三同时”的法规不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力。

2 我国在环保“三同时”领域主要的法律法规及环保部相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修订,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年4月8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2015年12月10日)

《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环办函[2011]8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3 地方政府(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在环保“三同时”领域主要的法律法规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公告[2015]2号);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1日通过;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4月1日执行);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4日通过);

《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49号令,2006年8月28日通过);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编写大纲(试行)》;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技术评估要点(试行)》;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报告编写大纲(试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

4 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落实情况

化工企业在做好环保“三同时”方面,目前主要还是依照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要求,大型化工企业(集团)依照其总公司的管理要求落实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等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工作。目前,一般化工企业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外,在日常工作中,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环保验收监测。

4.1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环境可行性研究,编制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般需经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环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并由地方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进行复核,地方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出具拟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咨询意见》,最后报地方政府环保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环评报告书批复后,设计单位按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4.2 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阶段

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对拟建项目建设进行环境监理

(1)环境监理的主要程序

(1)首先由环境监理单位编制拟建项目《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方案》一般需经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环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环境监理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并由地方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进行复核,地方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出具拟建项目《环境监理方案技术评估意见》,最后报地方政府环保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地方政府环保管理部门相应的备案文件后,该项目方可开始建设。(2)项目设计阶段开展设计阶段环境监理。(3)项目施工阶段开展施工阶段环境监理。(4)项目投入试生产前,由环境监理单位并编制《设计阶段及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5)项目试生产阶段开展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6)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报告总报告》并报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2)环境监理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项目设计期间,环境监理单位主要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评批复要求进行监理。(2)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监理单位主要对项目施工过程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是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与减缓措施的实施与进度、施工期间的环境质量、“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标准、环境保护投资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监理。(3)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单位主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设计和预期目标、各项生态保护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各项社会环境影响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监理。

4.3 项目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组织验收监测

项目验收监测合格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编制《XX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建设单位凭《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资料向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评单位、地方政府环境监察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5 做好化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意义

做好化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工作对建设单位、地方政府环保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主体,建设单位承担着项目建设的主要职责。

5.1 有利于建设单位规避相关环保风险

(1)有利于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

(2)有利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核算和投资。

(3)一般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不注重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而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引入环境监理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

(4)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有助于建设单位掌握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5.2 有利于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相关环保工作

化工建设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时期,建设单位一般很少配备专门从事环保管理的人员,而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可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关环保工作,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的相关报告文件也可以作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进行环保管理的依据之一。

6 结语

3.浅谈小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篇三

摘要: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建立起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拓展到规划项目。

关键词:小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详细规定了环评机构实施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实施分类管理,并对项目环评进行了分类。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环境影响评价法原则性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各级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的管理过程也特别关心项目的环境影响、选址的合理性、产业政策的相符性等,同时也特别规定环评机构资质条件与行为规范。“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以下就不需要特别资质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应当注意的事项谈些个人意见,这些注意事项包括项目的选址、污染物排放总量、执行标准、产业政策等。

1 关于项目的选址

一个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合适,直接关系到其对周围的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如餐馆,如果在平房中建设或商业区建设,大家是可以接受的,但若在居民小区居民楼建设,则或多或少地影响周围邻居的日常生活,环境影响很难接受。

建设项目选址,应从是否与规划相协调、是否违反法规要求、是否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影响敏感的环境保护目标或造成重大资源经济和社会文化损失等方面进行考虑。在城市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现实条件下,还应当特别注意社会服务类项目对附近居民的不良影响,即是否扰民,扰民的因素很多,大体上可以分为噪声、振动、异味、争道;在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下,人们追求乡村田野的自然生活,在农村、野外建设的社会服务类项目还应特别关注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环境敏感点包括文物、遗迹、珍稀动植物物种、水源保护地、基本农田等。

小型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审查中,特别关注其项目选址中声环境、社会环境描述,声环境包括:调查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调查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敏感目标、噪声功能区划分情况,调查评价范围内各噪声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现状、各功能区环境噪声超标情况、边界噪声超标以及受噪声影响人口分布。社会环境包括:概要说明建设项目周围有哪些重要的人文遗迹、自然遗迹与“珍贵”景观,及其与建设项目的相对位置和距离,目前的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保护政策和规定等。根据对人文遗迹和自然遗迹或“珍贵”景观的影响评价的需要,进一步调查、叙述人文遗迹、自然遗迹或“珍贵”景观对人类活动的敏感性及部分的主要影响部分和内容。

小型项目环评登记表一定要附具地理位置图,有条件的要附具300米范围内带有居住等敏感点分布的地理位置图(手工制作或CAD制作)。

2 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

国家实行“一控双达标”,双达标即污染物浓度达标、污染物总量达标。实施总量达标,是现实的需要,是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革新,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大举措。小项目排放污染物种类简单、量少,但众多的项目积累,其环境危害不容忽视;另,小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也相应简单,局部影响也要特别注意,如洗浴业的小锅炉烟尘排放影响周边居民问题并不鲜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有13项,其中空气污染物3项,水污染物9项,工业固体废物1项。具体为废水污染物九项: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铅、镉、砷、汞。废气污染物三项: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固体废物一项:工业固体废物。

审查小型项目环评登记表时,要特别关注污染物总量的计算方法,毕竟小项目有生产波动大、污水物排放波动大不稳定等特点,环评文件计算也是立足于某种稳定条件,一定要结合项目特点及当地环境容量,考虑项目最大排污可能性给予适当地污染物控制总量,以利于项目投产后的正常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

3 关于评价标准

环境标准是编制项目环评的准绳。只有依靠环境标准,方能做出定量化的比较和评价,正确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从而为控制环境质量、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结合项目排污特点与项目选址区域环境质量特点,设计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环境标准根据适用性划分有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行政管理又划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掌握原则是:有地方标准,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有行业标准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审核小型项目环评登记表、或对辖区内大中型项目出具环评执行标准,要特别注意标准的适用性:水环境标准要结合水环境功能规划执行,没有水环境功能规划,要按水环境水功能用途执行;大气环境标准也要按照大气环境功能执行,特别注意两点:一类标准适用区域极少,三类标准需要特定工业区、现在几乎没有特定工业区;声环境标准同样要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或规划执行,要特别关注交通干线附近选址的项目的噪声标准的适用性,要特别关注在农村郊区建设的项目的声环境标准的特别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特别规定“位于城郊与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在城市小区居民稠密区建设的文化娱乐、餐饮等社会服务类项目,除标准要适应外,还应掌握一个准则:项目排放噪声情况下声环境达标后,也不应当引起扰民现象!因为,达标不排除扰民后的法律责任。这一类项目,最好对项目周边五十米范围内的居民实施“公众参与调查”。

4 关于项目的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项目生存的生命线,无论项目大小,均不能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有两个要注意:注意项目生产工艺、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是要注意项目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其它注意事项

5.1 注意装备与生产原辅助要有业主确认:小型项目装备上、生产运行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更谈不上规范设计。因此,建议项目审查注意:涉及生产装备(设备、设施等)表、原辅助材料消耗表等,要有业主签字或其它形式确认承诺,以免出现环评登记表技术文件表述一套、实施建设另一套,甚至于实际建设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二手、三手设备。

5.2 注意环评登记表技术文件描述简洁、准确。文章不在于长,说明问题最佳。

5.3 注意敏感点附近的服务行业要有针对性公众参与调查表附件:公众参与者一定是敏感点居民,一定要有他们的签名、联系方式。

5.4 注意必要的附件要完整:附件包括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厂址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图、排水去向(水系图)。

参考文献: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篇四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5年2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该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条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监测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篇五

环保所 王茼

摘要:文章阐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重要意义,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与竣工验收等五个项目建设主要阶段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主要管理工作,并总结了工作中发现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引导企业集中布局,加强‚三废‛集中管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建立清洁生产审计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及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监理制度等五个方面表述了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过程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我国现阶段控制新污染源、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的重要措施,也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环保监督管理的法制手段。它从过程上控制了项目建设过程中人为因素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破坏,从根本上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了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有效地预防了由环境污染而产生的各种疾病,保障了人们的身心健康,提高了项目建设对环境发展影响的可持续性;完善了我国在环境污染预防方面的法律规定,提高了我国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水平,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重视程度。[1]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形成比较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国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美国首创。美国在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将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立法纳入法律体系。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1972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建设工程和城市建设及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同时,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对基本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1984年国务院在《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扩大了‚三同时‛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为了更好地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还发布了若干专门法规,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都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了规定。我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建立,是对世界环境保护事业的一大贡献,有利于世界经济持续发展和人类进步。[2]

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同时设计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时,应该将环境保护设施一并委托设计;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依照《设计规范》的规定,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并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对未同时委托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该拒绝。

同时施工是指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任务时,应委托环保设施的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时,应该同时接受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任务,否则不得承担施工任务。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做到必须将环保工程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

同时投产与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并同时投入运转。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治理效果,经过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出具项目竣工 2 环保验收意见。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经过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在3 个月内完成(有特殊原因的,可说明情况申请试生产延长,试生产期最长不超过1年),试生产期间主体工程应当与环保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在试生产期间,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的或者投入试生产超过期限的,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未经环保部门的同意,排污单位不得擅自闲臵或者拆除环保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3]

3、环境保护‚三同时‛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与竣工验收五个主要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

3.1项目建议书阶段

建设单位应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构成、污染物特征、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进行说明,或委托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初步分析。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应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3.2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项目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及区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要求的审批权限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可研报告获得批复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若有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应及时向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要求编制补充报告、调整报告或重新开展环评。

建设项目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以批复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 3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依据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同时建设单位应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等费用据实列支,纳入项目投资概算。3.3项目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有关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专篇,以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依据,充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未经审批该项目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环保内容或降低设计标准。3.4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环保设施的施工建设,严格按环保要求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环境造成不应有的污染;项目竣工后,应修整和恢复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3.5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完工后,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且应确保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监测合格后,监测单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应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才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现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认识不足,环境意识淡薄。虽然经过多年宣传教育,环保意识有了一定增强,但广大建设单位在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关系上,存在着重前轻后的现象,特别是以谋求最大经济利益为首选目标,而轻视污染治理,缺乏治理污染的自觉性,往往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导致污染治理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而产生环境危害。

2、环保管理人员缺少。部分建设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缺少具有专业知识的环保管理和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兼职环保管理,致使污染治理设施成为一种摆设,无法正常运行。‚三同时‛工作徒有虚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环保法制观念不强,存在未批先建现象。部分建设单位急功近利,认为发展经济大势所趋,环保审批不审批无所谓。且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复杂,耗时多,影响项目开工进度,为了赶工期、追逐最大经济效益,就出现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上马或出现先斩后奏的现象。

4、执法力度不够,影响环保‚三同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并可处最高10万元罚款。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环保投入远大于罚款金额,致使部分小型建设单位在环保‚三同时‛执行中往往宁愿以罚款为主,而不按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执行而投入生产,且宁愿罚款也不愿停产治理,新污染源得不到控制,环境污染加重。

5、环评工作开展困难,耗时长,且变更环评难以跟进。在项目的可研阶段开展环评工作,此时项目的工艺方案尚不明确或不成熟,环评资料的收集进程拖沓,严重影响环评工作的完成进度及质量。工艺变更后,部分企业也不愿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编制变更环评。

6、近年来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不断出台,且要求越来越严格。2011年2月11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标志着我国环评工作从关注地表以上的、可见的(可听的)环境影响,逐渐向地下的、隐蔽的影响延伸。2011年7月29日新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大提高了对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要求,如燃煤锅炉烟尘限制为20mg/m3,二氧化硫限制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制为100mg/m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国标‛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还再次强调了全国开展PM2.5监测的时间表。会议要求,2012年要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等项目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环保关注程度越来高,新要求越来越严格,可是大多数企业从重污染向轻污染转型,及环 5 保措施的投入均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渡期,环保‚三同时‛工作也给建设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7、群众环保意识提高,企业和周边居民纠纷不断。很多企业建设时周围还没有居民,可建厂后吸引很多商机,周边居民区不断兴起,且因未有效规划,居民区与企业越来越近,环保问题显得更为也日益突出。随着电视媒体等对环保宣传力度增大,群众对环保的认识不断加深,环保意识也越来越敏感,臭气、噪声等环境问题成为了居民投诉的焦点。为保护居民,搬迁问题也成了环保‚三同时‛管理一个难点。

5、建议

1、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有意识地引导企业相对集中布局,为污染防治、集中处理‚三废‛、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创造条件。同时,要积极鼓励建设单位走科技开发和清洁生产新路子,引进先进技术、产品和人才,摆脱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状况,向无污染和少污染方向发展。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强化对企业‚三同时‛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新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擅自投产的按环保法规给予罚款外,还必须强制实行停产。对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要视同违反‚三同时‛制度进行严肃处罚,直至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企业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自觉性。通过法规培训,报刊电视宣传等形式,用形象的方法教育建设单位,使建设单位认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其法定义务,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是严重违法行为,切实增强建设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 管理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4、建立清洁生产审计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目前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放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资金和性能上,提出的治理措施是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实施,追求的是‚末端治理‛设施的功效是否得以实现,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而忽视了主体生产工程本身的环保措施及生产过程中消减污染物的潜力和机会。因此,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扩大到项目的立项到实施全过程,对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工艺设计、技术选择和能源消耗等方面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发现潜在的清洁生产机会并提出相应的清洁生产措施,同时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清洁生产思维下的环境影 6 响评价程序,发展立足于清洁生产审计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4]

5、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管理中主要是比较重视的是前臵环境影响评价、生态项目施工期产生污染物的环境影响、建设项目后期的项目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 对于工程施工期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环保措施)安装建设过程的管理相对薄弱,基本成为一个空白区域。环境监理的目的是监督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确保在项目正常运营后项目建成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不会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目前环境监理制度尚不完善,需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杨洁云,论_三同时_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改革与开放,2009年07期

2.蓝寿荣、宋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年04期 3.任婧,浅析我国_三同时_制度,法制与社会,2010年14期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加强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如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者审核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十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其资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处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如实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并开展公众调查,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之日起7日内,公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审批程序等内容;

(二)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0日前,公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以及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简本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前款规定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以在公示确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以将意见送交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展公众调查的,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

采用调查问卷方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团体调查对象不得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不得少于50人;团体调查对象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少于50人的,应当全部列为调查对象。

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发布会议告示,并邀请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有关环境敏感区的管理机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个人参加。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问询,听取意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如实附具公示和公众调查情况,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可能产生油烟、噪声、异味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娱乐、加工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前,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可能产生显著不良环境影响、公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可行解决方案。

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附件。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任务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八条实行投资管理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后1年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铁路、公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或者环境影响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权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编制或者修改: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

(二)编制不实、质量低劣、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公示和公众调查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实附具公示和公众调查情况,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情况作出说明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制订相关方案、预案的。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媒体或者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征求公众意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召集有关单位、个人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一步论证。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评估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专家、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估,并对论证和评估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采取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措施:

(一)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

(二)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

(三)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按照省有关规定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省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通报有关人民政府。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 篇章。

第二十七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应当根据园区内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需要,先行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国内无相应技术能力的,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五)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变更设计文件。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监理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进行技术监督。

第三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试生产条件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的对试生产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届满前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定的规模,但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规定的产能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生产负荷近期无法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管理规定的负荷要求,但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其他条件的。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的生产规模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确定的规模、生产负荷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调查报告(表)等资料;开展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试生产情况报告;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完成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建设项目建设或者建成投入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要求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未按照其资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者调查的单位,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监测或者调查结论严重失实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四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

按照前款规定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予以批准。

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四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通过的;

(四)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对有关违法行为放任、纵容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指使、强令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验收建设项目的;

(三)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7.风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研究 篇七

风能作为一种清洁能源, 既可有效缓解能源危机, 也能减少空气污染, 是一种低碳、环保型能源。随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到2020年, 我国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15%。风力发电项目在开发和运营过程中噪声、生活污水以及对生态的环境影响较大, 因此, 要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切实发挥出风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 风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现状分析

2.1 规划阶段

风电项目建设规划阶段的主要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是开展风电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虽然风电项目建设大都会纳入到当地的发展规划中, 但这些规划多属于指导性规划, 是针对一定区域在规划水平年的风电装机容量和规模, 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中, 因此就缺少了较为具体且全面的风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分析, 对风电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防范措施缺乏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导致了部分风电项目在选址时没有很好的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敏感区, 为生态环境保护埋下了隐患。

2.2 可研阶段

风电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开展风电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这一阶段也是从总体上对风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设计, 并编制出相应的可研报告。但, 从实际环评的可研情况来看, 风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可研报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项目的主要环境制约因素分析不够具体和明确, 例如, 对于风电项目所引起的水土保持等重点环节和内容要求不够明确, 仅依靠《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 没有把可研报告与环评、水土保持措施等衔接起来, 弱化了环评在项目可研中的地位和作用。

2.3 选址阶段

风电项目可研报告完成后, 在正式建设之前需要进行实地调研, 确定建设地点, 也是贯彻可研阶段成果的关键阶段。但由于前期的规划和可研阶段工作不够细致, 导致了选址阶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的不够深入, 例如在风电项目现场选址时没有把环境敏感区的特殊要求纳入进来, 加之, 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予以监督, 导致项目的设计单位更多的考虑的是风资源的利用和减少项目成本, 没有考虑敏感区的环境保护, 对于本可以通过围观调整保持一定距离即可避免的环境问题往往因选址不合理, 忽视了环境保护, 给后期环境管理增添难度。

2.4 建设、运行阶段

风电项目建设施工和运行阶段的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监督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措施的落实和贯彻情况, 并做好专项验收。风电项目作为一项大型工程项目, 对环境的影响较大, 一般都能满足项目施工建设与环境监理以及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同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对监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主动监理行为较少, 大多是受到环保等部门专项验收时才被动采取相关监理措施, 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性问题。

3 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的建议

3.1 设计阶段环境管理

在编制风电项目建设规划时, 要严格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要求, 在报送规划报告前要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并事先要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要把风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报告的一项重点内容, 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此外, 能源行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到项目设计中来, 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写, 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举措的制度设计, 把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风电项目环境管理中的投资费用纳入到工程项目建设的总体预算, 做到环境管理投入的专款专用。在具体的风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主体同步开展环保和水土保持方面的设计, 要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建议, 并对照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要求, 进行复核, 切实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3.2 施工阶段环境管理

在风电项目施工阶段, 要重点做好该环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来说, 需要施工建设单位及时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单位同步进行环境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要全程介入项目的施工, 从最初的建设选址开始, 施工图的设计以及施工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的相关方案及其批复意见及时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掌握施工项目对于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风电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把环境保护举措的落实情况、环境监测结果等主动向项目所在区域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具体的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 如需要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进行变更的, 应当要编制出环保和水土保持的变更文件, 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复核。

3.3 运营阶段环境管理

在风电项目建设运营阶段要严格环保执法监督, 建设单位首先要主动做好风电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各项规定的落实。此外, 环保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发现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问题严重的要移交环保等执法部门。总之, 风电项目建设作为一项利民工程, 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同时, 也要做好相关环境管理工作的落实, 尤其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摘要:本文在分析风电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现状的基础上, 提出了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风电项目,环境管理

参考文献

[1]颜剑波, 张德见, 楚凯锋.关于加强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的探讨[J].四川环境, 2015, 34 (2) :133-137.

8.首都环境建设精细管理的若干思考 篇八

实施“精细管理”之前必须明确什么是“精细管理”。精细管理从概念上说,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是通过规则的系统化和细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和数据化手段,使各组成单元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精细管理要求在管理中突出细节、数据、流程和工具,避免权力、经验和感觉的干扰。

基于精细管理的概念,从环境建设领域深入理解精细管理应从以下九个方面入手:

一是精细管理应是一种管理方法。管理是将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效能的过程。实现精细管理必须建立科学量化的标准和可操作、易执行的作业程序,以及基于作业程序的管理工具。

二是精细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它体现了对完美管理的追求,是严谨、认真、精益求精思想的具体贯彻。

三是精细管理也是一种管理要求。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手段,对作业流程的实施严谨、精确的管理,是实现资源发挥最大效能的重要方面。

四是精细管理应突出服务意识。要求管理者从监督、控制为主的角色向服务、指导为主的角色转变,要更多地关注和满足被服务者的需求。

五是精细管理应是在已有管理手段上的提高。精细管理应关注运行管理的各单元和各连接环节,更多的是基于原有管理基础上的改进、提升和优化。

六是精细管理应体现优化和便捷。精细管理不是无限放大管理细节,突出细节才能保障整体流程的顺畅和高效,应通过精细管理实现流程和运行的快速便捷,而不是更加繁琐。

七是精细管理应突出责任意识。精细管理流程的顺畅高效是各环节高度明确责任的体现,落实责任就必须有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进行约束。

八是精细管理应宏观微观并重。在管理细节方面需突出精细管理的意识、方法和手段,但不能仅限于细节的精细。在宏观管理方面,在大的统筹协调方面,也应突出精细管理的要求。

九是精细管理应是持续的过程。精细管理不是运动,内外环境的变化和被服务者的要求都需要精细管理进行持续的自我完善,我们需要建立一种自上而下积极引导和自下而上自觉响应的、具有自我适应能力的常态化精细管理模式。

基于以上几点认识,应该明确首都环境建设领域的精细管理应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城市环境的规划、建设以及运行服务和保障,需要有效整合首都环境建设资源,全面推动环境建设体制机制的创新,在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责任落实、考核评价、信息共享等方面大胆突破,才能理顺各种管理资源,实现城市环境精细管理的常态化的转变。

二、环境建设精细管理需突破的问题

在目前的情况下,实施环境建设精细管理面临的问题有很多,如着眼取得根本性的突破,最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建轻管的思想与模式。城市建设固然重要,科学的规划和高标准的建设为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建设,必定给城市管理带来事倍功半的难度。但对于首都北京来说,大规模的大拆大建时期已经走过,目前需要的是城市环境和管理的相对稳定,这样才有利于城市和经济的稳步发展,才有利于首都北京风貌特色的保护,才能满足群众对环境相对稳定的需求,才能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长期以来,我们经常提到“三分建、七分管”,但实际情况是重建轻管的思想依然顽固,首先从财政体制上就没有根本扭转。因为建设项目资金有保障、资金量大,一些管理部门也争着上项目、搞建设,但在管理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维护和管理的费用标准偏低、人员队伍短缺、技术手段落后等相关保障缺乏,导致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疲于奔命,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长此以往导致管理动力不足和管理效果不佳。因此,基于“重建轻管”下的各种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必须向“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方向转变,加大管理资金投入、提高经费标准、壮大人员队伍或进行相关部门及队伍的整合等,才能真正推动精细管理的落实。纽约、东京、伦敦等世界城市的建设历程已经证明,管理出效率、出效益、出财富,只有城市管理得好,才能巩固和发展城市建设成果。

第二,部门行政的分散与低效。城市环境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城市环境问题也多为综合性问题,但目前部门分工越来越细,部门利益的驱动导致在环境管理方面难以形成合力。很多法规政策也是从部门行政角度订立的,带有部门利益色彩,规避了管理风险,在实施中遇到了很多难以协调的问题,尤其在处理综合性问题上显现出部门行政的低效。在城市环境方面,部门分工的精细并不能体现精细管理的要求,它导致了综合管理的困难,这是强化细节、忽视整体的显著体现。专业管理的视野局限、责任局限形成了环境建设整体格局的短板,妨碍了整体流程和城市运行的顺畅高效。因此,实施精细管理必须打破部门壁垒,在目前的形势下,必须强化全面统筹协调部门的权威地位,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办法改善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将部门分工细化,从精细管理的障碍变为精细管理的优势,充分调动专业部门的积极性,同时又服从于整体城市环境精细管理的需求,这是我们精细管理需要努力的目标。

第三,环境责任的模糊与漠视。在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成立时,郭金龙市长提出首都环境建设委员会要在管理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形成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为统筹协调主体,各部门为管理主体,各区县为责任主体和各街乡为实施主体的环境建设格局。但长期以来,个别部门单位和少数人漠视环境责任,导致环境问题频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城市管理重心下移问题。城市管理在基层的责任较为模糊,尽管多次提管理重心下移,但依然有很多环境管理责任不在属地管理范畴,划分责任非常困难也难以实施。第二,个别规划建设单位漠视环境责任。有的问题是规划建设部门和单位在规划建设时没有为后期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有的问题是部分开发商、道路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划职责,遗留很多诸如拆迁不到位、公共设施设置不合理、停车设施不足、商业网点分布不合理等多种问题,导致后期环境问题频发,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规划建设短视和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完全由后期末端管理部门承担,这种情况十分不合理,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这就是规划、建设、管理流程没有统筹好,管理标准与规划建设标准有冲突的表现,在这方面就要严格追究相关建设单位的违规责任。第三,有的专业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惰于执法,以人员不足、经费有限成为不履责的借口,但又不愿将执法权限划入综合执法范畴,导致很多问题发展成为痼疾顽症。第四,群众的认识问题。少数群众和社会单位都认为环境是政府的事,因此品头论足的多,参与其中的少,应该明确城市环境建设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更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主动参与到环境维护和管理中来,在这方面还要加大宣传动员,注重宣传角度,形成全社会维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舆论氛围。

三、环境建设精细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环境建设精细管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全面统筹。不仅要统筹相关部门形成管理合力,更要用环境建设统筹规划和建设流程,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核,为后期管理打下基础。

二是资源集约。精细化管理要立足减少行政成本,要公开相关部门公共管理信息,充分利用已有的视频监控、网格化管理、交通监控等资源,做到部门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

三是科学高效。在各类工作标准和法规制定方面,要立足以人为本,引入相关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参与制定工作;在机制方面要立足运转高效,杜绝部门利益的阻碍。

四是权责一致。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明确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职责,赋予基层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权力,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评价办法,全面推行考核评价和行政问责。

五是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实施各具特色的精细化管理模式,研究制定符合区域特色的各类标准和措施,实施各具特色的环境建设和管理。

六是科技应用。在建设方面通过新材料和新手段的应用,实现各类设施功能的有效发挥;在管理方面,加强卫星监控、数字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探索新的科技手段,完善精细化管理工作。

七是强化保障。城市管理方面,资金、技术、人员等相关保障必须落实,才能实施更加高效便捷的城市管理,才能从管理中体现服务的思想。

八是群众基础。很多环境问题必须发动群众、走群众监督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被动局面,群众在参与中受惠就会更加积极支持环境建设,必须在环境建设工作中突出群众的主体地位。

四、环境建设精细管理的实施重点

完善的环境建设精细管理涉及内容繁多,大体来看大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明确环境建设精细管理的范畴。主要是开展对城乡环境建设总体状况的调查,重点是城市网格化管理部件基本情况,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状况,各市政、环境、服务设施的权属,问题处理流程存在的不足,法规政策的空白,各类管理办法、工作标准的框架和需求,考核评价的形式等,建立环境建设总体情况数据库。组织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问题分析和研究,探讨环境建设精细管理的差距和办法,提出环境建设精细管理的总体架构。

第二,要从规划入手控制城市建设和管理。城市环境是有机的整体,绿地、水系、交通、环卫、管线、广告、市场、停车等都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而形成统一的、有秩序的城市环境容貌。在规划方面,应着手统筹制定环境建设相关领域的规划,通过规划指导和规定相关建设行为、管理行为。这就需要将环境建设相关领域统筹考虑,从统筹角度制定较为完善的规划指导体系,为建设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三,要制定形成环境建设精细管理标准规范体系。目前在专业技术标准、专业管理方面的标准较为完善,但在综合管理、城市运行、区域标准等方面的标准较为缺乏。因此,必须明确环境建设标准体系的框架,也就是明确标准体系的范畴,需要哪些标准,以及需要完善什么标准,需要制定什么标准,需要什么样的标准等等。这就需要进行相关研究,协调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根据专业标准提出相关需求,统筹协调部门提出流程管理标准,同时注重标准的量化、操作性和科学性。目前来看,“块”的标准和流程管理标准较为缺失,比如主要大街和地区管理标准、胡同街巷管理标准、问题处理流程规范、统筹协调的规范等,都需要组织专家、区县和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制定和审核评估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建设标准规范体系。

第四,要逐步实现环境建设领域的权责一致。按照“市区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权随责走、责随事转”的城市改革方向,环境建设精细管理必须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市与区、条与块的职责分工,做到责权统一。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继续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落实街乡基层管理责任,对于辖区内的各类环境问题,街乡根据自身权责,切实落实管理和监督职责。制定措施严格落实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服务设施、道路管理等权属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责任,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与环境责任的落实同步进行,同时推进部分设施、区域环境、居住小区环境管辖权下放区县。在强化权责的同时,要完善配套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责任的落实。

第五,要实现环境建设相关资源与信息共享。精细管理的实现依赖管理手段的进步。目前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已经覆盖城六区和昌平区,但在其他领域,如规划用地、建设项目、执法监督、公共安全、交通监控、市政监测、金融商业、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群众举报、考核监察等均建设有信息化管理网络,这些网络也是城市运行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本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原则,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应与上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进一步扩充建设为城市管理综合信息服务监督平台。这将极大地推进精细管理的手段进步,为精细管理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要建立健全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目前,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办已经出台了《首都城市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这一办法如配以有力的实施细则,将改善环境建设方面考核评价乏力的局面。考核评价应该是涵盖条块的考核评价,在手段方面不仅要进行严格的专业考核,更要逐步加大社会评价的比重,让群众从切身体会出发进行评价。城市环境的管理是城市的核心,也是为群众服务的重要体现,应把管理绩效作为政府考核评价的重中之重,应将城市环境的管理绩效纳入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之中,大力推动环境建设考核评价纳入组织人事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重点内容。考核评价体系最重要的是奖惩办法的落实,必须制定严格的奖惩办法,对于环境建设方面不作为、推诿和群众反映不佳的,要坚决依照相关人事规定和监察条例进行严格处理,逐步实现环境建设考核评价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要建立适应环境建设精细管理的财政保障体系。首先要全面推动市、区、街三级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完善和量化,便于落实财政资金。其次是要制定环境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量化不同工作的标准,明确财政投入依据。根据事权、财权对应原则,必须明确日常管理维护项目和标准,有些项目需要提高经费标准,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资金保障。第三,需根据环境建设临时性工作较多的特点,预留财政预算指标和机动资金,满足应急工作需要。还有,就是要以考核评价体系为依据,逐级建立精神和物质奖励制度,落实奖励资金,尝试以奖代补,加大激励作用。同时还要实现多元投入,在某些领域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资金投入,打造社会资金投入的平台。

第八,建立完善环境建设精细管理长效运行体系。这一体系的建设需要全面整合首都城市管理资源,对这一体系的要求是指挥有效、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反映迅速、处置得当、监督有力、制度健全。首先要进一步落实和推广网格化管理,最终目标是整合公安、城管、卫生、园林、水系等管理系统,将其逐步充实为城市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其次,网格化管理的落实还要制定形成全市网格化管理标准和流程规范,明确发现、反馈、解决流程和时限,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第三,还要整合执法、监督、管理资源,形成综合管理、联合执法的有利机制。此外,还要协调各主责部门和各区县制定城市管理各相关领域的长效、细化管理制度和标准,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队伍、资金、责任、处罚等问题,形成环境建设精细管理运行体系。

第九,要着力形成社会参与的良性机制。需进一步发挥已有的“门前三包”和“军民共建”等模式,同时建立并完善新闻媒体曝光机制、群众热线举报机制等市民与政府交流平台,完善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流程和考核办法,把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作为长效工作,提高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力度。把群众评价、社会评价、媒体评价作为考核评价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的评价中来。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宣传和公益劳动等形式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环境建设工作,提高市民环境意识,落实社会单位环境责任,形成环境建设社会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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