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2024-12-09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精选4篇)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篇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情况简介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制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技术机构进行的全面考核。

机构考核的宗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为了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有利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全面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国际通行的方式,加强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测量结果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承认。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定期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评定,目的旨在提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机构考核性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是针对国家法制计量实验室,为建立全球测量体系,最终实现各国政府间多边互认进行的审查考核,它是具有强制要求的行为。

机构考核对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建立的技术机构。

主要考核依据: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机构考核结果:经考核核准的项目可开展计量检定/检测/校准。

机构考核应用范围:由于要求机构开展计量检定和校准的技术依据是现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则可认为对法制计量项目通用,通过考核的机构,可在其核准开展项目的证书报告上使用计量检定/检测/校准专用章。

机构考核组织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安排部署授权组织部门。对省级以上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以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办名义组织考核。

考核周期:5年。周期范围内进行适当的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考核。5年到期进行复评审。

二、机构考核产生的背景

为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法》对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的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建立了“计量标准器考核制度”。

计量标准器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贯彻《计量法》的多年实践表明,该考核制度是国家管理量值传递,保证全国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有效制度。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取得《计量标准合格证书》,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地位,确保了量值的准确可靠,在量值传递和溯源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如果同时取得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即明确了计量标准所承担传递的范围是向社会量值传递。计量标准考核制度对促进计量检定实验室的建设,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的素质,加强计量标准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但是,计量标准考核制度毕竟只是一个对标准的单项管理制度,在综合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整体素质,全面加强法制化、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在此背景下,产生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组织制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并于次年出版,即JJF1069-2000;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国家质检总局又组织对考核规范进行了修订,即JJF1069-2003(修订);由于ISO/IEC17025的变更,使考核规范相关规定受到影响,故国家质检总局又组织对考核规范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即JJF1069-2007(修订),以此作为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准则。通过历年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的实践充分证明,计量标准考核制度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制度则是计量标准考核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特点

1.考核规范采用质量管理十项原则

考核规范在全面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八项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制特点,增加了“以法制为基础”和“以公正性为基石”的两项原则,即构成了质量管理十项原则。

(1)以法律为基础

依法建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规范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计量法律、法规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存在的前提,是各项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区别于其他技术机构的主要特征,也是考核规范的基

础。

(2)以公正性为基石

公正性是机构各项行为的重要准则,是其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是质量保证的基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公正性是其法制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其社会存在的价值基础。

机构公正性地位的确立,既是由其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更需要依靠自身的管理和行为规范来保证。机构要保证其公正性必须确保其组织结构的独立性(保证判断的独立性)、经济利益的无关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及人员的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2.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文本中特点的体现

JJF1069-2007文本中增加了有关法制计量要求的内容。

JJF1069-2007全面满足ISO/IEC 17025:2005,由于ISO/IEC17025标准适用的面比较广,因此该标准中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提出的要求只能是最通用和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标准中没有涉及对实验室有关法制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是专门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因此在要求的内容中不仅包括了ISO/IEC17025:2005标准的全部要求,而且还增加了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全部要求,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全部要求。

3.考核规范与ISO/IEC17025的比较

考核规范是在ISO/IEC 17025:2005标准的基础上,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相互联系表现为考核规范是以ISO/IEC17025为基础,因此在内容上覆盖了标准对校准和检测实验室的全部要求。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性质不同。ISO/IEC 17025:2005转化为国家标准后将替代GB/T15481-2000国家推荐性标准,由实验室自愿采用;而考核规范属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执行。

二是适应对象不同。ISO/IEC17025:2005适用于所有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而考核规范是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一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因此在性质、适用范围、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上与ISO/IEC17025:2005有所区别。

三是要求内容不同。ISO/IEC17025:2005是通用基本要求,不包括实验室应符合的法制和安全要求,其重点是实验室检测和校准能力的基本要求;而考核规范包括了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制要求,其重点不仅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够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持续地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

四是结构不同。ISO/IEC17025:2005中有关管理的要求虽然是按照ISO9000-2000版本的要求制定的,但是其结构仍然是按要素的形式展开的;考核规范是按照ISO9000-2000版本的要求制定的,并全面采用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其结构按照过程模式展开,并在具体内容上作了调整和补充。

五是评价程序不同。在按ISO/IEC17025:2005进行实验室认可时,技术要求的审核与管理要求的审核是同步进行的;而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是在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标准器通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的前提下进行的考核。

六是评价的结果不同。按ISO/IEC17025:2005进行的实验室认可,其结果是对实验室校准和检测能力的认可;而按考核规范进行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其结果是对其所承担的任务的授权。

四、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机构考核是指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进行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商品量检测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任务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价的方法。

考核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并适用于对申请承担检定、商品量检测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工作任务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主要考核内容:

(1)组织与管理——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基本要求;

(2)管理体系——管理职责、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记录控制、管理评审;

(3)资源配置与管理——人员、实施和环境条件、测量设备;

(4)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策划、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分包、量值溯源、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处置、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质量保证、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结果报告;

(5)体系改进——不合格工作的控制、顾客满意和抱怨、内部审核、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6)能力验证与其他比对——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的组织、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的参与等。

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程序

考核规范中对考核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考核程序包括考核申请、考核准备、考核实施、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的验证五个环节。

五个环节缺一不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考核过程。

六、结束语

综上可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测/校准实验室与中国合格评定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校准实验室,其实质上的共同点均是执行检测校准工作,而机构考核是国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行为,实验室认可则是实验室自愿的行为。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二者将愈来愈趋于尽可能的统一。例如,今年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计量工作要点中指出“鼓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尽快提升校准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力争实现2007年所有省级计量院(所)全部通过校准实验室认可”。在今年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复查换证工作安排中,对已获实验室认可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选择机构复查考核与实验室认可初评/复评/扩项同时进行。可见,相关管理部门已从组织形式上逐步简化考核评审手续,试图通过这种“二合一”的评审方式来达到既提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又减轻机构(实验室)负担的目的。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篇二

1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现状

当前县域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虽然工作条件有所改善, 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使用率也正在逐步提高, 但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1 基础设施较为薄弱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 过程控制能力相对较差。一是设备落后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大量的电子技术应用于计量器具的生产中, 计量器具不断向程序化、智能化、自动化发展, 而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却很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变化的需求。二是仪器设备不能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按时进行量值溯源。个别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于过多考虑经费问题, 所用计量标准器都不按时进行量值溯源, 却照常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严重违反了量传溯源体系建设的原则。

1.2 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知识更新跟不上, 技能培训不到位。一是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大多数计量检定人员第一学历都在高中和中专以下, 全日制大专生略有几个, 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更是寥寥无几。而且现有的计量检定人员还缺乏危机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主动学习、更新知识的积极性不高, 严重缺乏创新意识, 计量检定业务开发能力较差。二是人员培训机制不健全。县级计量检定人员几乎都没有经过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 很难适应越来越复杂的计量检定工作。质监系统内部的培训也不少, 但大都是以取证为目的, 培训时间较短, 培训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熟练掌握相应的检定技能。

1.3 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 长期以来都在计量检定工作中处于强势地位, 都是企业主动申请计量检定, 甚至是企业上门求着去开展计量检定, 因此形成了坐等客户上门、依赖行政手段等习惯, 缺乏市场竞争意识, 更缺乏主动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2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发展

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现状已严重制约机构发展, 如何打破这一发展瓶颈?无疑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1 加大基础建设, 提升检定能力

一直以来,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基础设施落后和装备陈旧老化都是制约机构发展的最大问题, 没有先进的装备设施自然也就不可能有高超的计量检定能力, 更谈不上拓展新的计量检定项目。因此, 要不断加强先进技术设备的投入, 大力加强技术装备更新和实验室基础建设工作, 优化计量检定环境, 扩大计量检定领域, 拓宽计量检定项目覆盖率, 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品位, 从根本上强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技术能力以适应高新技术发展对计量检定的需求。

2.2 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业务水平

计量检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业务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 加强检定人员技术培训, 增强检定人员素质是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的当务之急。要提倡和鼓励计量检定人员不断学习业务知识, 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 以适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发展的需要。其中业务知识的学习也不仅仅是简单的业务培训, 或者简单的日常自学, 更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 把检定人员送到市级、甚至是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或者邀请省市级专家对检定人员授课指导, 要使检定人员对自身的业务工作不但知其然, 还要知其所以然。

2.3 强化行风建设, 提升服务效能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发展, 必须做到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计量检定人员要积极加强行风建设, 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紧紧围绕“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政府”这个宗旨, 把计量事业发展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 把对企业的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上门服务, 不断深化服务理念, 创新服务机制, 着力提升服务质量。

2.4 做好检定工作, 服务地方经济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做好计量检定工作, 不仅要能够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并维护、保养, 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有效地运用计量技术法规指导计量检定工作, 而且要对不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计量检定工作方式、方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使其不断地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满足社会对有关计量工作的需求, 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 结论

总之,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未来的发展中, 必须树立新的计量理念, 搞好基础设施建设, 注重技术人才培养, 重视计量行业形象, 以设备为保障, 以技术为手段, 以服务树形象, 以发展计量科学为目标, 为我国的计量事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最基层的计量检定机构, 在我国计量检定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随着技术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 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现状进行分析, 并对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前景进行探讨, 以期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更好地发展起来。

关键词:计量,检定机构,现状,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恩涛, 戴萍.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发展[J].品牌与标准化, 2011, 6.

[2]段述芹.浅论加强计量检定工作存在的问题[J].科技致富向导, 2011, 7.

[3]苏英骁.浅谈新形势下计量技术机构的发展[J].计量与测试技术, 2012, 4.

[4]朱海.计量检定机构需要解决的问题[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2, 8.

3.机构编制法定化问题研究综述 篇三

小小木头 2007年1月1日

机构编制立法是机构编制管理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解决当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关键。这方面工作进展如何?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的研究成果有哪些?地方上对此的反应又是如何?这些问题,目前有必要对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两方面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以促进下一步相关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立法缘起

有的专家认为,当前行政管理体制上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由于一些机构配臵失调,结构失当,导致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机构设臵和调整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规范, 不少机构的设臵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二是机构重叠,关系不顺,职能交叉较多,纵向管理层次过多。实践证明,机构越多, 层次越多, 越影响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三是财政开支庞大。四是机构的不断膨胀影响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能否得以巩固, 影响到党的威信和党群关系的改善。机构庞大, 使地方财政入不敷出, 一些地方想方设法增加农民和企业的负担, 依仗职权搞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使得群众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 进而影响到改革的深入。(高鹏《编制立法是机构改革的核心问题》)

有的专家指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机构设臵、职能配臵和编制调整的随意性。某一项工作要开展,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设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臵,就要求设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不少地方因少数领导同志的个人意见而增设或撤并机构、增加编制,人治的作用凸显。一些机构编制管理行为发生的依据是上级的决定,而不是法律;上级领导之间的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一些单位因职能交叉、重叠或不清而发生推诿、争执或冲突时,不能依法解决,只能由编制管理部门或上级领导进行协调,往往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影响这项职能及时有效地行使,甚至因协商无效而拖延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或硬性配臵职能造成实际运转受阻。二是机构设臵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臵机构。如某地经济发展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安全生产管理局、经济协作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现象的发生。三是编制管理的软弱性。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机关内工作。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公开招考或同类机关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吴焕根《加强机构编制立法,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有的专家分析,我国目前机构编制管理上采用的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度,这种制度与机构编制法定化的要求不相协调。机构编制委员会一般为党委、政府共管机构,列党委序列。主要职能是代表党委、政府进行机构编制的审批或报批;拟定设立机构的基本任务、职责范围、内部组织、人员规模、级别规格、隶属关系;开展机构编制调查研究工作, 进行机构设臵的可行性论证;规定机构名称、种类、数量及人员限额等。这种管理体制主要是在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还不成熟的情况下,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而建立的一种管理体制。在转轨过程中,机构设立、编制增加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 造成管理上或多或少带有临时的色彩。在此情况下,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一个协调者应运而生, 它实际上是权宜之计的产物, 权威性低。虽然我国把机构改革提得很高, 但由于缺乏根本上的法律法规强制力做后盾, 每次机构改革的成效总是暂时性的。(高鹏《编制立法是机构改革的核心问题》)

有的专家指出,机构的设撤、编制的增减没有纳入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必须审查和批准的内容,设撤与增减的充要条件、论证过程、决策审批程序的透明度不够。(刘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亟待法定化》)

二、成因分析

有的专家从主客观两方面原因进行分析。客观方面,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较好的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方面,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一些基层的领导干部头脑中没有机构编制的意识,对机构编制的法规不了解,了解了也不执行。有的人甚至说:钱是我们自己,上面来管我们干什么?(吴焕根《加强机构编制立法,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有的专家从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角度进行分析。如某地拟单独设立林业行政部门,它既可以本地林业欠发达,需要加强森林培育为理由,也可以本地林业已经很发达,这么大的产业需要加强政府监管为理由。在这样正反都有理的“理由”面前,拟不予设立的理由往往是苍白无力的,最后不得不拿出“机构限额有限,不得突破”的规定,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机构设臵如此,编制的分配使用更是如此。多几个编制,少几个编制,没有一个明晰的界限,编制的最后确定,往往是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的博弈之后相互妥协的结果。(吴志国《机构编制法定化之我见》)

有的专家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权限受制、关系不顺问题入手进行分析。目前我国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它只不过是一个非常设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做职能配臵、机构设臵、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参谋助手,有的地方隶属党委,有的隶属政府,有的单列,有的合署,职能不一,权责大小不定。我国目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地方在实际运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即某些工作部门设立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明文规定的,而管理这些工作部门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职责反而没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致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责错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刘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亟待法定化》)

有的专家从机构编制监督力度不够进行分析。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对违者处罚不严。由于没有专门法律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能纳入法律监督范畴,健全的监督体系较难形成,“裁判”、“运动员”身份混淆不清。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一旦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机构限额设臵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只能由机构编制部门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即便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也只能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可能是某些地方或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屡“撞红灯”的深层次原因。(刘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亟待法定化》)

有的专家从“三定”规定角度进行分析。目前我国行政组织立法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行政组织法律体系不完备,没有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职能权限、机构设臵、人员编制和运行原则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科学的规定,导致在多次的机构改革过程中,只能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部门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制定相应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我国多年来的编制管理主要是通过“三定方案”的方式进行。但是,这些“三定”规定从名称、内容、制定程序,均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因而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因此,持这一观点的专家认为,“三定方案”是在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替代性措施,具有过渡性。但也有专家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如同诉讼程序中的判决书一样,“三定方案”是编制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形成“三定方案”的程序规定;二是效力不明确;三是缺乏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措施。(秦旭东《以法定编杜绝滥设机构》)

三、立法必要

有的专家提出,加快机构编制立法有以下三方面必要性:

(一)机构编制法定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行政体制。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是公开透明的经济,同时也是高效运行的经济。它要求政府管理不仅要公开透明,而且必须建立合理分权的管理体制。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机构改革,着重在调整政府机构设臵、理顺关系上求突破,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政府职能也有了一些转变,但还不尽如人意。一方面,仍存在着政府管得过多,对企业干预过多,对市场准入限制过多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人员臃肿的现象依然存在,始终摆脱不了机构人员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造成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过快增长。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政府管理体制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没有法律法规来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干什么,怎么干,而仅仅是政府自己说了算;机构编制管理更没有纳入法制轨道,没有通过法律手段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法律保证,政府职能的科学定位和稳定也要靠法律来支撑。我国目前已制定了一些组织法,但还没有机构编制方面的大法或综合性的法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优化政府职能配臵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强政府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把政府职责与权限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把机构和编制管理纳入法定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机构编制法定化,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要求。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政府的直接要求就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政府机构编制法制建设。没有机构编制法制建设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在我国,宪法和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组织法对政府行政体制作出了基本规定,这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宪法及组织法中关于政府行政体制的规定条文是原则的、简约的。对于政府机关的工作职能、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尤其是程序性规定,还需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具体、明确和规范,否则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和操作。因此,加强机构编制立法、加快机构编制法定化进程是建立健全政府行政体制法律体系的关键措施,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法制行政的一个重要基石。

(三)机构编制法定化,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中,人为因素比较大,随意性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条条”干预。有的“条条”单位利用分经费、批指标、立项目等手段要求下级设臵对口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实施部门干预。还有的“条条”单位利用“检查”、“验收”等多种机会对地方施加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就范。二是领导影响。一些单位为达到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等目的,有意避开机构编制部门直接找有关领导做工作,拿着领导的批示找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时有的领导从分管的工作考虑,帮助所分管的部门讲话。由于上述原因,机构编制部门感到无所适从,常常陷入两难境地,削弱了其职能,造成机构编制失控。三是机构编制部门的管理行为随意性较大,凭经验办事。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些机构或编制的增加,可能是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的,经过领导审批,看似完全符合“规定”,但这些机构或编制增加是否真正符合实际需要,很值得研究。有的可能是上级对部门干预造成的;有的可能是需要照顾各种关系形成的。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和法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四是擅自调整机构编制,违规进人。由于机构编制法律不健全,政策规定又缺乏必要的权威,有的地方和部门擅自或变相增设机构、机构升格、扩大编制、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机构编制管理形同虚设。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这些“人治”现象,是导致机构编制失控的直接原因之一。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和手段就是法治。(袁海秋《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研究》)

四、立法现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我国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作了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涉及机构编制内容的国家单行法律同样比较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 设立若干直属机构管理各项专门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臵变更行政机构”。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只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设立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 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公务员法》也只对人员编制等内容加以原则法定。因此,我国现有的编制法规过于少而且原则化, 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涉及机构编制内容的国家单行法规也不多。主要有:一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颁布,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仅适用于国务院本级行政机构的设臵和编制管理。二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颁布,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该条例适用全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所适用的事项比较专业和狭窄。

就地方而言,2 0 0 0年 7月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行政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该条例为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广东全省行政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从目前情况看,这是一个比较全面的地方性法规。此后,海南、青海、云南等少数省份陆续出台了机构编制管理地方性法规。其他如浙江、安徽、四川、重庆、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黑龙江等省、市,都是以政府行政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定。

有的专家指出,我国现行的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大多属于单角度的,没有一部基本法。我国一直未颁布过机构编制方面专门的法律或综合性法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处于无法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行使自己职能的不利地位,因而它的行政行为集中体现的是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近年来我国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方面也有不少进步,如中央去年提出5年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还有对地方领导副职限定人数的做法。不过,有学者指出,这些还都停留在政策层面,离机构编制法制化存在距离,现有的以省一级党委、政府和编委名义颁布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只能列入地方性规章的范畴,其效力上升不到法规的层次。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同志最突出的一个感受就是机构编制“没有法律保证,缺乏稳定性”。(秦旭东《以法定编杜绝滥设机构》)

机构编制法定化问题,近年来确实引起了社会各界和中央的重视。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袁承东牵头提出了《关于制定<机构编制法>的议案》,去年他又领衔35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杜绝滥设机构、因事定编、因人设岗、超编进人等不良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应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机构、职能、编制法定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袁承东又强调:“对制定机构编制法一定要有决心,立法同时就是改革,应该大刀阔斧地进行”。去年全国人代会期间,124位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了4件关于制定机构编制法的议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继续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臵,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完善机构设臵,理顺职能分工,严格控制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

目前中央编办正在研究起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力争尽快报国务院审议。但有的专家认为,机构编制立法不应该再是单独的部门单行法规,而应该是一部综合性的详尽而完备的法律。除了规定各部门的名称、上下组织机构的隶属关系、相应的职能、权限规模、人员编制定额、领导职位配备、内设机构的安排外,更要注意它的可操作性。(刘修起《推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约束法定化进程》

五、立法原则

有的专家提出,机构编制立法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原则。

二是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原则。机构编制立法是对宪法和组织法有关政府行政体制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因此,立法内容要尽可能具体、明确,便于实际操作。

三是遵循机构编制自身规律的原则。机构编制工作具有发展性的基本特征,而法定化的要求是相对稳定。这就要求我们要根据机构编制工作的特殊性开展立法工作,使两者有机统一。机构编制立法既要对机构编制管理中长期行之有效、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及时予以确定,根据需要上升为法律;又要允许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一些机构地位、职能的变化,适时调整规范对象并充实规范内容。

四是体现综合管理的原则。运用法律、财政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综合管理,是近几年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摸索出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宝贵经验,要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原则。(袁海秋《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研究》)

六、立法内容

有的专家简要提出了机构编制管理立法的框架结构。包括明确机构编制管理目的、授予机构编制管理主体职责权限与管理手段、确定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制定机构编制配备标准、确立职能配臵规则、控制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比例、申明编制纪律、设计编制制定和监管程序、设定违反编制的法律责任等。(江必新《加强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有的专家指出,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首要任务是健全完备的机构编制法规体系。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做好政府职能法定化工作。界定政府职能是实行依法行政的逻辑起点,我们要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抓好政府职能定位,以法律形式固化政府行政责权,为实现机构编制法定化打好基础。在政府职能法定化过程中,要从横向、纵向上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所谓“合理划分”,主要是解决行政权力的纵向和横向的科学配臵问题,使之既保证有利于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又有助于防止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所谓“依法规范”,即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范围及分工协调等用法律来规范。

二是制定组织机构法规。组织机构法是机构编制法规中的实体法之一,是机构设臵的规范和依据。主要内容有:机构设臵和调整的法律依据;机构的性质、任务及组成条件的法律依据;内部机构的设臵、非常设机构的设臵及相关调整等方面的法律依据。组织机构法规要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臵与相互关系,行政机关的层级与幅度及活动方式,行政机关的调整和撤销等作出规定。刚性的行政机构规定是不可缺少的,通过法律使机构设臵从工作需要出发,优化整合,避免机构的重叠和职能的交叉,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三是制定编制管理法规。编制管理法规是编制管理的基本法。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管理的对象和范围、编制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编制管理的权限、编制核定和调整的原则及法律依据;审批各类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的比例的法律依据,对编制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编制管理法规要加强编制总额的管理与控制,建立编制管理标准化体系,并通过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议颁布,形成编制标准法规。在全国统一的编制标准制定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全国标准制定本地区编制标准,以实现编制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在编制分配标准上,应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计出一套分配计算公式,并以法律确定下来,同时对编制的核定和变更程序制定明确规则,以杜绝机构编制过程中的“增编容易减编难”。要增强编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及时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社会意见,通过“阳光作业”,保证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是制定审批程序的法规。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法规是机构编制法规中的程序法。它是保证组织机构法规和人员编制法规的实施,使门类繁多的机构编制审批能够依据一个相对固定的程序进行。凡是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所设臵的机构、确定的人员编制一律无效。审批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臵和人员编制配备的申报部门;申报程序;申请报告的内容及附件要求;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文件的内容;批复下达的形式。

五是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机制。机构编制立法至为关键的内容还有保证编制效力的确定性和对编制违法的责任追究。对越权审批增设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超配领导人员、超编进人等行为,法律应明确规定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必须建立一个由不同监督手段构成的机构编制监督系统,健全完善机构编制违法审查机制。我们过去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固然有体制上的原因,但法律责任不明确和法律监督不健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一些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罚则规定过于笼统、含糊,有的甚至没有规定,致使文件执行不力,许多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了也无法追究责任。因此,改变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这种监督不力和没有制裁的状况,是我们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建设的现实出发点和重要内容。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一是要加强外部监督,加大党政监督、权力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综合部门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察的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重大机构编制事项要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另一方面,机构编制部门要利用复审制度、统计制度、调研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督查。二是对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在机构编制法规中,要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和形式;规定严格监督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者必须坚决予以追究;规定机构编制管理状况如何,与考核主管领导人政绩、升迁、奖励挂起钩来。(袁海秋《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研究》)

有的专家认为,机构编制立法在内容上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规定操作办法和严明的奖惩制度。对违反编制规定增加机构、人员的部门及其领导予以法律制裁。二是加强职位职责的立法。如果职责不明,则无论人员、机构的多寡都无法高效工作。三是强化财政预算管理, 将机构编制与财政拨款挂钩,并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四是对行政机构的设臵和人员的编制、公务员的任免由详细的程序加以规定,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反。五是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 将它与其他的行政机构相区别, 作为一个法律监督部门单独存在,由法律赋予其权威性,强化管理力度。(高鹏《编制立法是机构改革的核心问题》)

七、立法步骤

有的专家指出,在立法步骤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机构编制法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机构编制立法涉及管理主体、对象、原则、内容以及管理体制等问题,一时难以研究透彻。加之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体制转轨时期,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如何科学地界定政府职能还需要深入探索,机构编制也处于频繁变动时期,这种体制转型和职能的不确定性,给机构编制立法带来一定的困难。鉴于上述情况,国家要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牵头,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机构编制立法计划,拟定具体的目标措施,逐阶段分层次按步骤,扎实向前推进。在现阶段,可以考虑先易后难、先低层次的立法后高层次的立法、先分别立法后统一立法,逐步健全完善的方法步骤。比如可以在国务院一些部门先行制定部门组织条例或简则,在取得经验逐步成熟后,再通过比较严格的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法律形式,赋予更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稳定性。适当时候再制定综合的机构编制法,健全机构编制法律体系。(袁海秋《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研究》)

有的专家建议,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机构编制管理立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比较成熟的国家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加快机构编制的立法工作。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有数百年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政治体制建设的经验,政府职能比较明确,机构编制立法比较完善,这同样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值得我们借鉴。当然,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初步的,政治体制改革也不能一蹴而就,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在机构编制立法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但有效的借鉴非常必要,也是可行的。

第二,总结各地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使机构编制管理的立法在地域上更广,在层次上更高。由于我国地域广,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此,我国的改革开放有一个规律,即大多是从一地或基层开始进行的,然后中央政府加以总结、提高和规范,成为全国的做法。机构编制的立法固然有其特殊性,但这一规律也值得研究和借鉴。目前各地在机构编制管理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方面有好的做法和经验,中央和省级编办及其下属机构要进行研究,加以总结、提高和规范。

第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立法的理论研究,用理论指导机构编制立法的实践。一是介绍发达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和相关理论;二是深入进行专题调研。省市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出台过哪些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三是开展理论探讨,通过建立研究会、召开研讨会、专题征文等各种形式,进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研讨。

第四,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机构编制立法。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有待于进一步深化,要在短期内制定出一部涵盖所有从中央到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难度较大。但我们可以采取在以点带面的基础上,以线带面地进行立法,也可以先原则性地进行立法,主要是将所立法律、法规以暂行、试行的名义发布和施行。(吴焕根《加强机构编制立法,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统一试题 篇四

1.填空题(共59题每题2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和-------,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解答: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量值的准确可靠

1.2 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解答:国际单位制;国家选定的其它

1.3 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解答:计量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1.4 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器具,作为--------的最高依据。

解答:计量基准;统一全国量值

1.5 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地区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解答:社会公用:上级人民

1.6 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

解答: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

1.7 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的原则,----------进行。解答:经济合理;就地就近

1.8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

解答:《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9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解答:新产品;省级以上

1.10 我国《计量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其他计量器具。

解答: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禁止使用的1.11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并对合格产品出具合格证。------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

行监督检查。

解答:计量性能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2 我国〈计量法〉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必须经------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方可销售。

解答:省级以上;检定合格后

1.13 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损害-------的利益。

解答:破坏其准确度;国家和消费者

1.14 我国〈计量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

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解答:简易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1.15 我国〈计量法〉规定,------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

督员的管理办法,由------行政部门制定。

解答:县级以上;国务院计量

1.16 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和其它---------任务。

解答:强制检定;检定、测试

1.17 我国〈计量法〉规定,处理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以------器具或这------器具检

定的数据为准。

解答:国家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1.18 我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计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

对其计量------和------考核合格。

解答:检定、测试能力;可靠性

1.19 我国〈计量法〉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制造或修理计量

器具的,责令------,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解答: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并处罚款

1.20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该种新

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解答:停止制造、销售;并处罚款

1.21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解答:不合格的;并处罚款

1.22 我国〈计量法〉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或者-----------继续

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解答: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

1.23 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没收计量器具和---------------,可以并处罚款。

解答:赔偿损失;非法所得

1.24 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按诈骗罪或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解答:欺骗消费者;计量器具和非法所得

1.25 我国〈计量罚〉规定,计量监督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台最就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给予-----------。

解答:违法失职;行政处分

b.《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

1.26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发展计量事业,用-----------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解答:现代化计量技术;提供计量保证

1.27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检定工作。

解答:单位和个人;自行中断其

1.28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县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解答:公正作用;上一级人民政府

1.29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有关主观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批准使用。

解答: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观部门

1.30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解答:与其主管部门同级;当地县以上

1.31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的关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解答: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

1.32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和

-----------的限制。

解答:行政区划;部门管辖

1.33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从事经营。凡

易地经营时,须经----------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验证批准后,方可申请办营业执照。解答:固定的场所;所到地方

1.34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的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手续,颁发证书。

解答:定型鉴定;型式批准

1.35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机警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

当进行--------,样机实验合格后,发给-------。

解答:样机实验;合格证书

1.36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进行。样机实验由--------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解答:技术机构;所在地方的省级

1.37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凡没有产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解答:监督检查;合格印、证

1.38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计量器具。

解答:经营销售;组装和修理

1.39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或者超过周期检定以及----------计量器具。

解答:无检定合格印、证;经检定不合格

1.40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检定机构。

解答:县级以上;国家法定计量

1.41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记过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解答:县级以上;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1.42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工作。解答: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

1.43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分为-----------和----------两种。解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般计量检定机构

1.44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由---------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样机实验工作由----------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解答:国务院;当地省级

1.45 计量强制检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或----------------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

解答: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1.46制造计量器具单位是指-----------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是

----------修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解答:以销售为目的的;面向社会承接计量器具

1.47 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计量标准,由------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解答:上一级;组织建立计量标准

1.48--------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内计量标准的考核。

解答: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1.49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和----------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裁决计量纠纷;实施计量监督

1.50 计量人员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具体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

解答:法律知识;计量技术规范

1.51 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或使用----------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解答:计量检定规程;未经考核合格

1.52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解答: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

1.53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解答:字迹清楚;数据无误

1.54 检定合格印应-----------。残缺、---------的检定合格印,应停止使用。

解答:清晰完整;磨损。

1.55 研究计量基准,必须拟定-----------、---------------的计量检定系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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