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论文(精选8篇)
1.比较政治论文 篇一
第二讲 宪法与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
1、制度:从宽泛意义上讲,制度是指由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构成的交往秩序。它以特定的组织和机构作为运行的载体,通过明确规定或者提供行为预期的方式规范个人和组织在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并以自我约束或者外部权威来实现约束的方式来使这些规则得到社会群体的广泛和普遍遵循。一个社会的制度化程度越高,其文明程度越简单;一个社会越复杂、分化程度越高,越依赖诸多正式规则。
2、政治制度: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政治卷”的规定: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狭义的政治制度指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同一般的制度一样,政治制度也是有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构成的。非正式规则是由长期而稳定的政治经验演化而成的政治行为规范,具体体现为政治生活中的“惯例”、“习俗”、“价值”和“文化”。正式规则是由公共权威机构或其委托代理的机构设计和确立的,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力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明确的政治行为规范,具体体现为组织并规范人们政治行为的结构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通常情况下,越简单的政治共同体越倾向于建立在非正式规则的基础上,而社会结构愈分化、社会成分愈复杂的社会,其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就愈是依赖于政治制度中的正式规则。
二、宪法与政治制度 在现代,宪法与政治制度的关系非常密切,没有宪法的政治制度和没有政治制度设计的宪法都是不可想象的。通行现代的、被称为宪法的制度实际上就是宪法和政治制度的统一。
1、宪法的含义:宪法一词源于西方,古已有之。近代以前,宪法有四种不同的含义:一是古希腊时期将宪法等同于政治制度。二是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另一观点,将宪法看做国家的最高法律。三是罗马帝国时期,用宪法表示皇帝的多种建制和诏令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遍决则。四是中世纪的欧洲为确认教会和封建领主的特权,而将规定君主教会和封建领主关系的法律称为宪法。尽管四种含义差异较大,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宪法是一种高级法,不同于一般法律,它关乎国家的根本问题。但从根本法意义看宪法是近代的事情。
所谓根本法是指人民与国家或政府的一种契约,它包含以下三个层面:1)根本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议会也不得侵犯;2)根本法是建构国家的公约,效力高于议会制定的法律,因此根本法的制定不能仅凭议会的决断,必须由全民表决;3)由于根本法是限制议会和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所以其内容必须明了准确,因而根本法通常应当是成文法。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及其他革命阶级自由、平等的夙求以及限制议会、君主及封建君主的意愿必然体现在宪法和宪政中。因此,近代以来,宪法理论的思想家及信奉宪政的思想家们普遍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基本要义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不可偏颇的核心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没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尤其是没有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任何形式的规范,哪怕是得到公共权威部门的确认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甚至冠以宪法的名称也不能成为宪法。
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根本要义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也就是讲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宪法不可偏废的核心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没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尤其是没有对公民权利的规范,任何规定,哪怕是得到公民权利的确认,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冠以宪法的名称,也不能称之为宪法。正如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所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两者对宪法称其为宪法是极为必要的,他们绝不意味着任何政府规划就等于是一部宪法,特闷意味着只有当政府框架提供一个人权法案,以及保障人权法案得到遵守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时,政府规划才称为宪法。
2、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典型个案:美国宪法(最早也是影响最大的一部宪法)美国宪法是当今世界上仍在生效的最古老的宪法(1789年生效),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宪法的样板,美国宪法的最大特点(优点)在于简洁性和灵活性 合众院宪法共七条,现今的美国宪法为7+27条修正案,满足了美国200多年政治生活的需要(二战后制定的“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任”沿用至今)。虽然宪法从制定之初到现在,美国的人口由400万增加到2.6亿多,联邦主体由当初的13个州增加到现在的50多个,但是合众院宪法仍是最有力的治国武器,其效力和权威性没有丝毫降低。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并非是一帆风顺。独立战争爆发后,隶属于英国殖民地的13个州签署了一份《邦联条例》。该条例于1781年正式生效。根据邦联条例,美国13个州之间的联盟是松散的,邦联政府的权力十分有限,用华盛顿的话说“13个州是一盘散沙”。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787年2月,当时合众国的立法机关——大陆会议呼吁各州派代表到费城召开修改邦联条例的制宪会议(之所以在费城是因为11年前美国在费城发表《独立宣言》)。1787年5月,制宪会议如期在费城的独立大厅开幕。代表全美13个州400多万人民的55位代表参与起草了后来缔造美国的宪法。这些代表是美国当时杰出的政治家、社会家,用杰弗逊的话说“这次是真正的精英会”。代表们原本是来修改邦联条例的,后来索性另起炉灶,开始制定一个全新的、更加体现中央集权化的联邦宪法。美国宪法是1787年9月17日起草完毕,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美国宪法规定最终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不直接行使权力,他们把政府日常事务委托给那些被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官员行使。宪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力是有限的,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被称为《人权法案》的十条修正案被补充进宪法,国会于1789年9月批准了这些修正案。
3、宪法与政治制度的关系:宪法与政治制度的统一即为宪政,它意味着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在这里,宪法由于获得了政治内涵而成为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制度由于获得了宪法的支撑而取得了合法性,具体来讲,宪法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宪法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政治利益的最高准绳。近代以前,虽然随着国家的出现,开始出现了运用公共权力惩治私人违法权力的机构,在私人领域出现了运用法律取代个人暴力的转变,但是在公共领域依然存在着暴力。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不同机构之间,他们权限争议等重大问题完全依赖最高当政者的个人意志,这样一来,权力一旦失序,必然出现对权力的暴力争夺。宪政不同于暴政、仁政、德政的根本在于它将宪法视为调节一切政治矛盾的终极准则,主张以明主的方式制定宪法,以宪法调整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利益问题,以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政治争端,从而将国家政治生活纳入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制轨道中,在公共领域实现法律取代暴力。2)宪法为政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实体和程序规范。宪政确立之前,建构社会秩序主要依靠精英的个人权威,以其不受制约的主观意志为内容,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为依托,表现出极端个性化、强制性的秩序特征,尽管在某些特定时期,在所谓“贤人”的治理下,这种人治秩序也能促生出一定程度的繁荣与安康,甚至产生民主政治的萌芽,最终都跳不出治乱循环的怪圈,使这种类型的政治秩序沦为暴政、乱政。宪政的产生为建立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宪政之下,国家机关的设立、公共权力的运行、国家基本制度的确立都获得了法律的确认,国家权力与政府行为必须受到宪法的规范与制约。3)政治制度为宪法精神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与设计,宪法将形同虚设。我国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过分强调宪法形式上的民主性和先进性而忽视相关规定在现实社会中是否可行、如何能行、怎样保障其运行。(有宪政而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是英国,有宪法而没有宪政的国家是朝鲜)。以人大监督为例,据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它产生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监督。这是我国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能保证此项宪法规定的制度安排。人大监督徒有其名,流于形式。
三、政治制度与宪法关系的几种类型
从静态看,宪政是宪法与政治制度的统一融合。宪法规范政治制度,富裕政治制度以合法性。另一方面,政治制度为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精神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从动态看,政治制度与宪法存在许多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在程度上又是有差异的,反映在宪政实践中,就体现了宪法与政治制度关系的三种类型。
1、以制定新宪政的方式确定新制度 典型个案:法国
法国从大革命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起,一百多年间共颁布了11部宪法(还不包括4部宪法修正案)。1791年《第一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一的“议政合一制”。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以参政院为国家权力中心的“议会内阁制”政府体制。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易国民议会为国家权力中心的“多党议会制”政府体制。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的“半总统制”政府体制。
2、政治制度的改革与调整不涉及宪法的更迭 典型个案:美国
究其原因:①在立宪观念上,美国的制宪者强调宪法的最高效力和最高权威性。②在修宪的态度上,制宪者极为谨慎,制定了极为苛刻的修宪程序。③完善的司法解释,适时的赋予宪法新的内涵以适应政治变革。
3、修改或制定新的宪法,基本政治制度保持不变 典型个案是中国 1949年至今,共颁布了《五日宪法》(1954),文革时期《七五宪法》(1975),《七八宪法》(1978),《八二宪法》(1982)。
第三讲 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
一、常见概念
1、何谓社会:它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体。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人类社会同动物群体的根本区别。如果从社会结构来分析,我们可以把社会分为两大基础部分:一是社会的基础,即经济基础,指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二是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结构——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两部分。其中,政治上层建筑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核心部分,具体来讲包括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关系、政府体制、武装力量、政治关系、政治文化、政治观念、政治思想、政治学术等因素。(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上层建筑均属于精神层面,只是政治上层建筑具有物质外壳。)
2、何谓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与社会分离的公共权力组织,其根本职能在于缓和与削减社会矛盾,使社会的对立面不至于在无为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国家的历史形成方式决定了它天然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和暴力统治机构的双重特征。
二、政治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1、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或者说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方面,其相互关系的主要特征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二者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三点: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2)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3)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存在互动关系。常见概念
3、何谓社会:它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体。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人类社会同动物群体的根本区别。如果从社会结构来分析,我们可以把社会分为两大基础部分:一是社会的基础,即经济基础,指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二是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结构——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两部分。其中,政治上层建筑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核心部分,具体来讲包括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关系、政府体制、武装力量、政治关系、政治文化、政治观念、政治思想、政治学术等因素。(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上层建筑均属于精神层面,只是政治上层建筑具有物质外壳。)
4、何谓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与社会分离的公共权力组织,其根本职能在于缓和与削减社会矛盾,使社会的对立面不至于在无为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国家的历史形成方式决定了它天然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和暴力统治机构的双重特征。
二、政治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1、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或者说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方面,其相互关系的主要特征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二者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三点: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第一: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一定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政治上层建筑,即政治上层建筑的根本属性由经济基础所决定,政治上层建筑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可能有所不同。第二: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一定社会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政治上层建筑的演变受经济基础状况的制约,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经济基础的变化总会导致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经济基础不仅推动政治上层建筑发展,而且推动它朝一定的方向发展。2)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政治上层建筑虽然是受经济基础制约的,反映着经济基础的要求和发展,但是政治上层建筑并不是机械地、简单地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它自身也可以能动地、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反作用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3)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存在互动关系。经济基础与政治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绝不是一种简单的直线式的关系,而是复杂的互动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层层相关的互动关系。
2、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分离。由此看来,国家与社会始终存在着相互制约与渗透的关系。由于社会发展的程度,人与自然及社会环境关系的差异,人们对社会集体生活准则与方式的不同理解以及每个社会共同体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面对的挑战差异等,国家与社会的渗透与社会对国家的制约程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由此产生不同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在欧洲历史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模式:1)古代城邦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典型个案是古希腊城邦,雅典是其中的主要代表。古希腊城邦都较小,这就为全体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条件。城邦既是一种社会组织,又是一种政治体制。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两者重叠)。因此,古希腊的国家与社会是融为一体的。公民不经由任何中介直接融入政治生活,人们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也是融为一体的。正是在这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讲:人类在本性上是一种政治动物。但应该注意,古希腊妇女、奴隶、外邦人员是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的。因而如果把一个城邦的全部人口视为一个社会的话,那么国家与社会融为一体就只能是一种虚幻了。2)西欧封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西欧封建社会是在蛮族入境、罗马帝国崩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蛮族人的入侵打散了罗马帝国原有的行政体系,也带来了西欧社会的分裂。封建君主以逐级分封采邑的形式,通过领主与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其权利向社会的渗透。但由于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所以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得断断续续,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比较弱。另外,在西欧当时盛行的日耳曼法强调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由此而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以后自由主义国家的抵抗提供了理论根据。其次,西欧社会一直存在着王权与教权之间的争斗。教会与国家一齐分享着人们的忠诚。因此,在西欧,教会始终对国家是一种挑战与限制。后来也正是从教士与经院哲学家中最早出现了用人的自然权利反对王权的学说。再次,在西欧中世纪,商业、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一批新兴城市,城市兴起的直接后果是生活在城市的公民可以较少的受到封建国家权力的禽侵扰,从而过着另外一种社会政治生活,一种新的市民社会发展起来。由于这些原因,西欧封建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处于若即若离的状态,国家的权力在社会的平面上留下了随处可见的空白。这就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能够较为轻松地在西欧驻足并发展。3)绝对主义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绝对主义时期是指封建国家向资产阶级民族国家过渡的中间形式,时间在17、18世纪。这一时期的国家要求王权对社会的全面渗透,因而必须首先打破旧有的国家与社会之间若即若离的关系,并且使王权在每个社会共同体内部成为没有争议的最高权威。这一时期,国家与社会已得到了完全的区分。同时,国家又以其特有的方式实现了对全社会的控制。4)近代资本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大致两种模式: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模式,二是以早期法德为代表的国家主义模式。第一种模式表现为强调社会和国家的区分与对立,强调对国家的限制,强调社会对国家的制约。第二种模式表现为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和控制,反对社会对国家的制约。
3、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是以国家爱权力的配置与行使为核心内容的一套正式规则体系,它以国家的存在为载体,由宪法予以确认,并具体体现为一定形式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这种规则体系,也即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长期演进的产物,政治制度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其性质和模式决定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政治制度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三、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变迁
1、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
美学者布莱克说:人类历史上大致经历了一百万年历史,在这期间发生了三次革命性转变。第一次是100万年前,原始生命经历亿万年的进化出现了人类;第二次是人类从野蛮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第三次是近几个世纪正在经历中的事情。全世界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由农业文明,或者说游牧文明逐渐过渡到工业文明。我们将第三次大转变、大革命理解为现代化。在这里,“现代化”是一个活生生的动态概念。它与现代性不同。现代性是一个静态的文明结构,而现代化意味着一种连续、一个过程、一个当代世界正在持续的历史演进。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各民族彼此隔绝,因而人类社会第一、二次转变是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彼此独立的状态下完成的,从而使各民族、各地域发展出现无限的多样性和差异。但是,人类历史的第三次转变却恰恰相反。由于知识爆炸、科技进步、工业革命所提供的客观要素,现代化不能不具有世界性的弥散和扩张性质,它在地球的某一个区域首先突破,然后伴随着血与火强行扩散到世界的每个角落。现代化首先从西欧开始,随着殖民化弥散到美洲、澳洲、亚洲、非洲,正因为如此,现代化在历史上也称为欧化、西化,或工业化。虽然一般来讲,现代化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向欧美国家认同的过程,其间必然蕴含着各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事业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现代化也不仅仅是生产的转变或工业技术的进步,它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变迁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现代化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众层面在内的全方位转型。由于人类第三次转变特有的弥散、扩张性质,因此不同国家现代化起步时间及启动方式各不相同。美国社会学家M.列维将其分为内源发展型者和后来者两大类,即通常所谓的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区别。早发内生型现代化以英美法等国家为典型个案。这些国家的现代化早在16、17世纪就开始起步,其现代化的启动因素都源自于社会内部,是其自身历史的绵延。后者包括德国、日本、俄国以及当今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它们的现代化大多是在19世纪才开始起步,其现代化最初的诱发和刺激因素主要源自于外部世界的挑战和现代化的示范效应。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往往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极端民族主义,由于强烈的民族自尊心而不断扭曲,具有扩张侵略的特征;二是生存挑战,被迫现代化的国家,如中国、日本,但这两个民族的态度不同。中国在开始仅学习科学技术,“师夷长技以制夷”,之后才开始学习制度,日本学习西方则非常彻底。
2、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变迁
从趋势来看,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全方位的发展。在所有这些社会因素中,经济因素往往是最活跃的,也是首发因素,而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趋势尤其是从现代化的历史来看,经济的发展迟早会导致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具体说来,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变迁的关系是异常复杂的。以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化为例来看,亨廷顿把1974—1989年的一波涉及全球性的民主转型称为第三波。他分析了第三波成功实现民主转型国家的各种因素,其中对这些国家转型的经济因素也进行了实证性考察。他因此认为经济因素以三种方式影响第三波民主化:1)在某些国家,油价上涨和在另一些国家经济的滑坡,因而削弱了威权政权。2)其次,到70年代初期,许多国家取得了全面的发展,这种发展为民主提供了经济基础,促进了向民主的转型(台湾、韩国等)。3)在某几个国家极其迅速的经济增长破坏了威权政权的稳定性,迫使他们要么实现自由化,要么实行更严厉的镇压(如韩国)。总之,经济发展为民主提供了基础。由经济迅速增长或经济衰退造成的危机削弱了威权主义。所有这些因素在70—80年代为民主化提供了经济的动力和环境。尽管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化并非简单的决定论的关系,但从历史的趋势来看,经济的发展与政治民主化存在着很强的正相关关系。正如亨廷顿所言,自十九世纪起,在民主与财富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这种正相关一直很强,多数富裕的国家是民主国家,多数民主的国家是富裕国家(印度是一个明显的例外)。亨廷顿进一步认为,财富与民主之间的相关意味着向民主的过渡必定发生在那些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在穷国,民主化是不可能的。在富国,民主化已经发生过。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政治过渡带。那些处于特定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最可能向民主化过渡,而且多数向民主化过渡的国家也都处于这一经济水平。他进一步对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实现民主化的国家进行考察,在这31个从1974—1989年间成功实现民主化转型的国家中,在1976年中,人均GDP低于250美元的国家有2个,人均GDP在250—1000美元之间的国家由11个,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的国家有16个,高于3000美元的国家有2个。也就是说在这31个国家中,有27个国家在1976年就已经达到了中等收入水平。当然,这绝不是说民主化完全由经济决定,比如新加坡、产油小国沙特阿拉伯、利比里亚还有科威特,这些国家如按人均GDP来看可算是富裕国家,但迄今仍是维权主义国家,或者说是非民主化国家。
从总趋势来看,经济发展有利于民主转型。第一,有学者认为一个社会内部经济富裕的程度决定了公民价值感和态度,而且培养了人际间相互信任、生活满足感和凭能力竞争的性格。这些情感反过来与民主制度存在高度相关性。第二,经济发展提高了社会的教育程度,更多受过教育的人开始形成相互信任的性格,追求满足和凭借个人能力的性格,这些都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第三,经济发展使得在社会集团之间有更多的资源可分配,因此也促进了融合与妥协,而民主政治本身就是妥协政治。第四,经济发展促进了该国的开放程度,也提升该国的全球化水平,从而日益受到国家交流文化和价值的影响。最后,经济发展促进了中产阶级的形成和壮大,而没有中产阶级就没有现代民主是政治学者对的共识。
第四讲
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
一、令人深思的个案
1、托克维尔:美俄对比 托克维尔曾预言,当今世界的两个民族,俄国人和美国人将会神不知鬼不觉中壮大起来,并且他们好像受到天意的秘会的指派,终有一天各主世界命运的一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局呢?美国人在和自然作斗争,俄国人在和人作斗争。
2、南北美对比—美国的独特—强大
有许多人认为,美国的强大,美国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源于他的独特,包括他独特的地理位置。托克维尔也承认美国的大幸在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处在他不会害怕产生战争的地理位置。但是,大自然也同样使西班牙屹立南美,在地球上的哪一部分能找到比南美的平原更肥沃的平原,比南美的河流更大的河流,比南美的资源更待开发和更取之不竭的资源呢?可是,南美却未能建立民主制,而且世界上再也找不到比南美更悲惨的国家了。
3、关于墨西哥移植美国联邦宪法 托克维尔说美国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墨西哥人希望能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美国人的联邦宪法照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他们只抄来宪法的条文,但无法同时把宪法给予的精神抄来。直到今天,墨西哥还于从无政府状态到军人专制,再从军人专制回到无政府状态的无限循环中。墨西哥照搬美国宪法,并未使墨西哥富强,原因就在于“缺乏民主的民情”。
4、关于利比利亚
5、关于意大利南北美改革
许多学者都认识到了意大利南北方存在重大差异,这一现象被1970年带意大利制度改革所产生的不同后果所证实。正对这一改革,美国学者罗伯特·帕特南进行了20年的跟踪研究,他发现意大利南方的制度绩效远远差于北方。他进一步发现,在制度绩效差的地区,人们很少参加公共生活,彼此互相不信任,尾数不多的社会组织大多数属于垂直的组织,用帕特南的话讲这种地区缺少“社会资本”,而制度绩效高的地方,存在着许多社会组织,人们关心社会公共事务,遵纪守法,相互信任,社会组织是横向的,水平的。也就是说,这一地区的“社会资本”丰富。
6、中国向西方学习的过程:
中国在清朝末期奉行的是闭关锁国的措施,然而面对西方国家的挑战,尤其是西方人最终用大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中国最终被动、被迫地向西方学习。
第一步——学习国外先进技术,洋务派“师夷长技以制夷”,以失败告终,以甲午战争为转折点。
第二步——学子制度,以康梁为首的维新派主张变法维新,搞“君主立宪”,且重视可持续发展。
第三步——学习政治制度和文化,五四新文化运动,主张学习文明世界(深层原因)
7、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异
8、中国南北方以及不同地区的差异(北京VS上海)
总结:托克维尔讲到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差异,根源是不同的民情。他认为影响美国进程的因素有很多,重要的有三个。以其重要性分为为地理位置、法制、民情。其中地理位置不如法制,法制不如民情,也就是民情最重要。民情也好,社会资本也好,实质上就是阿尔蒙德讲呃政治文化。美国哈佛大学几年前召开了一个经济时代的文化责任这样一个政治研讨会,一部分就公开提出,除了特殊情况,在当代,一个民族的落后和不达是他自己的文化选择造成的。
二、政治文化
1、何谓文化:严格来讲指的是一种精神价值,如果从广义上来讲,文化则是指一种生活方式,不管作为精神价值还是生活方式,文化都有三种形态:第一,它是批判力量。每个时期的文化都站在一个更高的高度对社会现状持批判态度。对于一切与统治者意识形态相对立的精神思想文化,通常以标准化的道德力量出现,制约着其他精神的形成于发展。第二,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具有统一性与制度性,在本民族之内,文化具有同一性,是人们交际的方式。第三,文化是一种艺术创造,同时它也是一种精神产品。
2、政治文化的提出及学者态度
最早提出政治文化概念的是阿尔蒙德(美国学者)。他在1956年发表于政治学季刊上的《比较政治制度》这一文中指出:每一种政治制度都根源于某一种决定政治活动取向的特殊模式中。后者对于政治制度的形成、发展、变迁都起着取向的作用。对于这种起取向作用的因素,或称之为政治制度,或称之为政治价值,或称之为意识形态,或称之为民族特性,或称之为文化精神等。但这些概念都过于宽泛,难以把握。因此,阿尔蒙德主张引入政治文化的概念。1963年,阿尔蒙德和维巴合著的《公民文化——五国政治制度与民主》一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阐释了政治文化的内涵,认为政治文化是人们对于政治体系及其各部分的态度,对于在该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态度。阿尔蒙德进一步认为政治文化应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认知,即对政治系统的认识和意识。二是情感,即对政治系统的感觉和态度。三是评价,即对政治系统的判断。
其他学者对于政治文化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态度。马克思主义者对政治文化的定义当然不同于西方学者。曹佩林说概括地讲,政治文化是政治群体在历史和当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的一套特定的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政治情感。它属于人类政治生活的主观意识范畴,反映的是政治心理层面的内容。
三、政治文化的两重性特征及其与政治制度的关系
1、政治文化的两重性:概括阿尔蒙德对政治文化的概括及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政治文化的见解,它有两方面的特征:1)政治文化自成体系。作为一个外在于政治体系的独立度量,而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着相互的作用。2)政治文化又内化于政治体系中,是政治的有机部分,通过影响政治体系中的每一个行为者,发展其微妙的功能。政治文化的双重性使得它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也呈现出两重性特征。一方面,政治文化外化于政治制度之外,形成了政治制度的外在环境,即制度环境。另一方面,政治文化内化于政治制度之内,构成了政治制度的有机部分,即制度精神。
2、作为制度环境的政治文化对政治制度的影响
(1)何谓环境: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环境是指包围着某一中心的事物或者状态以及影响中心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的总和。它是一些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断变化的多种因素组成的系统。
(2)作为制度环境的政治文化主要以下述方式与政治制度发生关系:一是它限制、制约,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政治制度。二是政治制度必须适应环境的状况,如果不与特定的政治文化相适应,政治制度再好也难以生根发芽。三是制度环境的变化也会促使政治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
3、作为制度精神的政治文化对政治制度的影响
在《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与民主》一书中,阿尔蒙德和维巴通过对五个国家的考察,把这种内化为制度精神的政治文化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村民型政治文化、臣民型政治文化以及参与性政治文化。村民型政治文化的特点在于它的非认知性。“人民”只是模模糊糊地认识到中央政权的存在,但他对它的感情却是不确定的或是否定的,也没有接受任何规范来调整他和政权的关系。臣民型政治文化的特点在于它的被动型。臣民意识到了分化的政治体系和政府权威。参与型政治文化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认知和主动的政治文化,参与型整体下的公民不仅是趋向于积极地参与政治,而且它依附于法律的权威,是更加扩散性的基本集团的成员。
第五讲
西方前期资本主义时期的政体
一、古希腊城邦制
1、希腊及希腊人:古希腊与后来所说的古罗马不同。古罗马是一个国家,而希腊则是一个拥有150多个城邦的地区。古代以希腊人自居者许多是距今希腊很远的地方(分布在意大利、小亚细亚等地方)。雅典和斯巴达是当时希腊城邦中人口最多、影响力最大的城邦。雅典有40多万人。
2、希腊城邦制:城邦制度是希腊社会的基本结构,形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所谓城邦,就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连同周围一片不大的农村所构成的独立的城市国家。每一个城邦都是自给自足的单位。各城邦之间互为独立、互不统属。城邦就是国家,就是实际的社会,它既包括政治生活,也包括经济生活、文化生活。
3、希腊城邦制度的特点
希腊城邦是仅就希腊城邦国家的就够而言的说法。事实上,古希腊城邦就政治体制而言有各种各样的形式。从大的方面来讲,有君主制、贵族制以及民主制等。若细分,种类更加繁多。亚里士多德认为,古希腊有158种政体。在所有希腊政体中,雅典与斯巴达代表了两种典型的政体。就当时希腊政体而言,大致有以下特点:1)与东方古代的专制制度及西方相继而起的帝国相比,希腊城市的政治思想显得“权宜式”、“业余式”。城市大致要维持自我运作与维持治安。“正当性”是基本要件。“正当性”的权力是比较低廉的权力,不必要靠花费大量的官方强制力来约束。具有“正当性”的权力有别于武力强制。强制力具有自然限制,“正当性”的权力则受到法律的形式限制。2)当时仍然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若有平等,也是平等者之间的平等(即同一阶级间)。当时有“公民同胞”一词,但许多城邦都有很多不是公民的居民。奴隶、外邦人及妇女都不能行使政治权力。3)古希腊没有“公权”、“私权”之分的观点,因而没有有限主权的观点。4)古希腊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或说是群众民主。基于国家与社会合一的制度下的无约束民主。在这种民主制度下,集合在一起的一般人是一只巨兽,等待着安抚、讨好,这群人自以为代表着真理,因而视意志所向无所不能。这种没有约束的民主必然导致暴政。
4、柏拉图的政体分类
(1)柏拉图在《国家篇》(《理想国》中的一部分)中认为一共存在五种政体,即所谓的贤人政体、军阀政体、财阀政体、民主政体、僭主政体。①所谓贤人政体是指王权或者说贵族政体,是由统治者即一两个卓越的人掌权的政体,是最为理想的政体形式,它是现实中存在的与国家原型最接近的政体。
其他四种政体都是不理想的政体形式,或者说是国家原型在现象界的变异形态,它们是与人的灵魂中的非理想因素相对应的,有多少种变异的政体,就有多少种变异的灵魂。
②所谓军阀政体,它是介于贵族制与寡头制之间的政体,特点是好胜心强、有强烈的自信心与荣誉感、崇尚勇敢、擅长战争,缺点是爱好财富、缺乏文化修养、有智慧的人不能掌握城邦的大权。
③所谓财阀政体(即寡头政体),它是由富人掌权的政体,富人们贪财而置德行于不顾,不重视教育和修养,结果贪者愈贪,富者愈富,除统治者之外,其他人一无所有。所谓民主政体,是由大多数人掌权的政体,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和宽容的政治环境,但最大的缺点是极端的民主和过度的自由。只要人们推举,不管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当领导者,而有治国才能的人反而被抛弃。
④所谓僭主政体(暴君政体),它是民主政体发展的极端结果,在这种政体下,国家由暴君统治,人民陷于最残酷、最痛苦的奴役中。
柏拉图认为,上述五种政体是一种循环流变的政体。虽然贤人政体,是现实中可能的最好政体,但是它也不能保持不变,由于优生法则被破坏,导致不同等级的人被混杂在一起,在混乱中,一些骁勇善战的人登上统治者的宝座。贤人政体就被军阀政体所取代。由于统治者追求财富的欲望日益强烈,荣誉感和勇敢也遭到唾弃,政体逐渐由富豪把持而变成财阀政体。由于财阀政体的特征是穷富对立,除少数统治者外,大多数人穷困不堪。穷人便起来推翻原统治者,建立民主政体。民主政体,特点是极端自由,然而不顾一切地追求自由,其结构式破坏民主社会的基础,从而导致集权统治的需要。民主政体又演变为个人独裁的僭主政体。在僭主制下,不知是被统治者不幸,就连僭主本人也不幸生活于憎恶与恐惧之中。也没有一个城邦比僭主统治下的城邦更不幸,也没有一个城邦比王者统治下的城邦更幸福。当人们认识到这一点时,便会要求对政治全面更新,政体又回到贤人政体。柏拉图政体循环的描述为我们展示了古希腊政治生活个阶级之间错综复杂的斗争以及政体变迁之间历史变革的基本线索。在此意义上讲,政体循环式《国家篇》中最有现实感的部分。
(2)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对政体的分类,是通过2种分类方法相互交叉取得的。按传统方法把政体划分为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然后根据统治者是否守法,将君主制分为君主制(守法)和独裁制(不守法),将寡头制分为贵族制(守法)和寡头制(不守法)。民主制不论是否守法都称为民主制。《政治家篇》中思想并没有脱离贤人思想。在他看来,区分政体优良与否的唯一标准是统治者能否“照料公民魂”的确切科学知识,至于统治者人数多少、财富状况及是否守法都是次要的。
(3)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混合政体。所谓混合政体,它是吸收了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二者的优点混合而成的政体。其设计完全是斯巴达的政体与柏拉图个人想象力结合的产物。
5、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
对于政体的研究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且对这一课题非常重视,主要是为实现以下目的:①要弄清楚究竟哪种政体最受欢迎,最容易实施以及在这种政体之外是否还存在另外一些比较近于贤良性质而又组织得比较好的政体,也一样可以被大多数城邦所采用。②在所有的政体类型中,什么样的政体适合什么样的公民团体。③人类该怎样建立自己的政体。④每个政体是怎样毁灭的。人类应当怎样保全这种政体。亚里士多德在这本书中开始就讲:国家的目的就是达到最善的生活,善在政治学中就是正义和公正。他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所以在他看来,一个城邦中执政者人数的多寡,不能说明政体的优劣。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只有一个:城邦的政体是否兼顾了公共的利益。“凡是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者正宗的政体,而只照顾统治者利益的政体,就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表态”
(2)根据城邦的现状,亚里士多德把政体分为6类:①君主政体。这种政体是一个人为统治者,能够照顾到整个城邦利益的政体,也叫王政。②贵族政体,也叫贤能政体,由少数贤良执政,能够照顾到整个城邦利益的政体。③共和政体,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整个城邦全体人民利益的政体。在这三种政体基础上又演变出另外三种政体。④僭主政体。以一个人为统治者,城邦的一切政策都以统治者一个人的利益为依归政体的变态形式。⑤寡头政体,是少数富人为统治者,城邦的所有政策都以少数人的利益为依归。⑥平民政体,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只是照顾到穷人的利益而照顾不到全体人民的利益的政体。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宗的政体与变态的政体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某种联系,而这种联系又决定了每种政体的善恶程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三种正宗政体中,最具善德的政体是君主政体,其次是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而最优良、近乎神圣的正宗类型的变态一定是罪恶劣的政体。共和政体虽然是善德最小,但其变态平民政体的恶性也是最小,变态与正宗的本质区别在于政体违背了正义原则。
(2)城邦政体更替的原因
根据当时希腊城邦中政体演变的实例,亚里士多德分析了导致城邦政体变革的原因:人们感到城邦内政治上的不平等,无法接受。城邦变异的途径:骚动,当人们对平等的要求达到一定程度时,地大物博的城邦就有可能发生导致变异的冲突和骚动,有两种情况最容易发生导致骚动:①城邦统治者腐败。②城邦内部政治力量不平衡。
(3)如何避免变革、政体稳定的因素:①避免在城邦中出现两极分化,它会导致政体的畸变。②增加中产阶级人数。只有中产阶级才能坚固城邦各种利益平衡,保证城邦的正义,所以在一个城邦中,如果中产阶级人数超过其他两部分,就可以使城邦恢复稳定。
第六讲
民主制度比较
民主是古老的拉丁词语,研究理论也有两千多年了。在两千多年的变迁中,民主的概念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人们对民主的理解也就千差万别,这样就很难给“民主”下一个多数人认同的定义,但是研究“民主”还是要给它下定义的
一、民主制的基本原则
各国民主制度虽然千差万别,但之所以被称为民主制,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相对于君主主权,一直一切权力源于人民。所谓主权,用不丹的话说,指不受法律约束,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掌握主权的人称为主权者,对主权者的服从是取得公民身份的条件,国家是由主权者和臣民构成的具有最高权力的合法政体。
2、代议制原则
从词源学或卢梭意义上,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这必然导致政治制度上的直接,直接民主不管看上去多优越,却只有在小国寡民的状态下才是可行的。在现代高度复杂分化的世界里,直接民主几乎找不到例子,它永远是一种观念形态,一种价值诉求。实践证明那些标榜人民统治的政党和领袖,一旦他们的理念付诸实践,往往导致集权主义的出现。因此,现实民主政治无不奉行代议制原则。19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给出代议制民主制的经典理论:代议制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终控制权。这种权利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握有最后的权力,无论何时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一切行动的主人,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他们这种控制权。代议制既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又能克服直接民主的弊端。
3、分权制衡原则
权力是腐败,绝对的权力让人们走向绝对的腐败,这一思想是西方思想史上的共识,也是分权制衡思想的根源。酚醛思想可以追溯到柏拉图,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混合政体理论,这种政体吸收了民主与君主政体的优点,采取了权力划分的原则,这种原则是斯巴达长期稳定的原因。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是近代分权思想的源头。到了近代,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分立的思想,并且三种权力分属于不同部门。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真正明确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彼此制衡的是法国孟德斯鸠。
4、选举原则
在现实的民主政体,选举被视为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人们普遍接受美国熊·彼得对民主的定义:民主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去人民的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亨·廷顿说:选举时民主的本质。民主的程序定义或底限定义:也就是讲,没有公开的,定期的,公正的选举就没有所谓的民主。公开、定期、公正的选举是判断一个政体是否公正的底限。
5、法治原则
法治
the rule of law
法制
the rule by law
(1)法治是西方近代意义上的概念,也是现代民主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关于法治原则,政治学家们普遍都强调以下几点:
①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公平的。它的普遍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适应性不是针对特定人群,而是所有人和一系列相同的事物,即不分性别、种族、分化程度、地域、场所、出身、信仰。二,是法律的规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如正义、人权、自由、平等、尊严等,它们是不因时间地点而改变的。不论立法者还是一般平民,都必须接受这种规范性的统治。②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的权利和政治权利 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④司法必须独立
⑤法治当然强调依法治国,但更强调它 “所依之法”必须合法以及社会所公认的一些法理,它包括正义一类的内容在内。
⑥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发现的自然法则,因此法治重视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持久性。
二、民主的类型与形式
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主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民主的程度
(1)有人根据民主的不同类型将民主制度分为民主制度、部分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
(2)亨·廷顿:权威主义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
(3)奥·唐奈:代议制民主制、委任民主制和权威主义政治制度(4)戴·蒙德:权威主义制度、拟态民主制、自由民主制
2、根据公民参政的方式:
(1)直接民主制,用曹教授的话讲: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用刘军宁的话讲:直接民主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身份重合,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直接管理做自己的事务,而非通过中介和代表。直接民主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在具体问题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但在国家体制上间接民主。二是指整个国家体制上的直接民主。(2)间接民主
曹教授:指公民通过特定形式制定人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公民的代表或其代表的代表是国家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而公民则凭自身对其代表的监督罢免等权利间接参加国家事物的决策。
刘军宁:指公民通过自己的同意选举出来的代表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事务。(3)代议民主
它是一种间接民主制,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与直接民主制相比,代议制有如下一些优点:①成功解决民主规模与民主实现的问题。②代议制较直接,具有更大的包容性。③代议制是程序民主,能克服民主意识中的非理性成分,可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能有效避免多数人暴政。(4)自由民主:自由与民主结合在一起的制度(5)社会主义民主:最高的民主
第七讲 英美两国的政党制度比较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英、美实行的都是政党政治,较之其他国家,其政党制度也比较成熟。
一、两党制的含义 英、美两个国家都实行两党制,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中存在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通过控制议会多数席位或赢得总统选举的胜利而轮流执政的制度。在实行两党制的国家,除相互竞争的两党外,还存着若干较小的党派,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实行两党制的国家只有两个政党,也不能认为一个国家存在着两个政党就是两党制。当前两党制在西方国家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即英国两党制,美国两党制,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收英国影响而又不同于英国的两党制。
1、英国的两党制
(1)两党制源于英国,17世纪70年代,英国国会就存在托利党和辉格党,20世纪初叶以前,英国的两党制是指保守党和自由党轮流执政的制度。20世纪20年代(1922),因自由党分离,工党取代了自由党的地位。1924年后,英国形成了工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的局面。①保守党的前身是1679年形成的托利党,当时代表土地贵族的利益,后来逐步演变为代表垄断资产阶级、大地主、贵族利益的保守主义政党。1833年改为保守党。1912年国家统一党并入保守党,统称保守统一党,简称保守党。②自由党的前身是1679年成立的辉格党。1839年改为自由党。该党代表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经济上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政治上标榜自由主义政治,该党长期与保守党轮流执政。1922年10月,该党领袖在辞职后,逐渐丧失了在英国政治制度中的地位,成为第三党。③工党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0年2月再伦敦成立(第二国际的成员)。1906年—1914年,该党在议会中依附自由党反对保守党。一战爆发后,工党支持本国政府的战争,并投入了自由党联合政府。20世纪初,工党力量不断壮大,逐渐取代自由党二成为与保守党轮流执政的政党。
(2)英国的两党制,是议会制下的两党制,在议会下院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其领袖由国王任命为首相。由首相推举上、下议院本党议员为各部大臣,组成一党内阁,而在下院选举中获得次多席位的政党作为法定的反对党,该党在野期间,按照内阁的形式,组织一套准备上台的内阁班子,成为影子内阁。各部大臣在议会辩论时,各就有关方面代表本党发言。(3)英国两党制的特点: A、英国上议院议员由贵族世袭或国王任命,下议院议员选举产生。在议会选举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合,内阁成员都参加议会,这样执政党不仅掌握行政权,也掌握立法权。反对党虽然不参加,但影响很大,负有监督政府的责任。B、英国的政党组织性、纪律性比美国强很多,党内对该党议员的投票有一定的纪律约束,在每次重要投票中,所有议员都要按照党的决定投票。C、英国政党组织政府的模式为责任政党政府,表现为执政党集体控制权力,并且对该党执政期间的一切公共政策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2、美国的两党制
(1)美国长期有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民主党前生是1792年杰佛逊创立的民主共和党。民主共和党又称反联邦党,建立之处代表南方种植园主、西部农业企业家和北部中等中产阶级的利益。19世纪初,民主共和党分裂,以杰佛逊为首的一派于1828年建立了民主党,标志是驴。共和党成立于1854年,是在废除奴隶制运动兴起的条件下,由辉格党人北部民主党人和其他反对奴隶制的派别联合而成的。建立初期代表北部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1860年11月,林肯当选为总统,共和党第一次执政。
(2)与英国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美国政党的特点如下: A、重现实而非主义(英国注重理论)
B、党的地位组织强于中央组织,中央组织为竞选而设,选举一过,一切工作变得平常。
C、党的各级组织没有指挥系统,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权力并非自上而下的。D、缺乏固定的全国领袖,英国的保守党领袖有党的干部推选,工党领袖由党员选举产生,领袖已经产生长期居于领导地位,而美国政党领袖是该党提名为总统候选人的人。(不一定是党员,或许只为拉拢影响力大的人)
E、美国没有反对党观念。英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取得议会多数席位就成为执政党,此多数就是反对党(法定的)。美国是总统制国家,通常称入住白宫的政党为执政党,没有入住白宫的为在野党,而在野党未必就是少数党,所以说反对政府的有时是多数党,有时是少数党,即反对党没有确定的观念。F、在美国大党中庸,小党偏激
(3)美国两党制也有区别于英国两党制的特点: A、美国两大政党之间政治分野不是很明显,在选举中党员跨党投票是常有的事。B、美国两党制是一种独特的两党制,不仅总统和国会并不总在一党之手,即使是在总统的党同时又是国会的多数党,也并不能一定保证总统和国会一致。尽管总统的是执政党的领袖,但他不能对国会众本党组织下命令。这一点和英国有很大不同。
C、美国两党制比较稳定
2.比较政治论文 篇二
关键词:中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比较研究
中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共同点
1. 两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体现了共同的特征
在内容的整体性和层次性方面, 中美两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体系不仅体现了内容要素的多样性和指向的统一性, 而且富有结构系统的逻辑性。中国“思想教育是先导, 政治教育是核心, 道德教育是重点, 心理教育是基础, 法纪教育是保证”。 (1) 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内容, 处于内容结构体系的较高层次。而就美国学校的历史课而言, 小学历史课内容以历史典故和伟人事迹为主;中学历史课内容则以历史事件的事实性描述和前因后果分析为主;大学历史课内容则以本国和世界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论总结为主。这些内容层层深入, 是与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思维水平相适应的。在内容的历史性和时代性方面, 中美两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不但深深植根于本民族历史传统之中, 而且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不断革新。
2. 两国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内容结构同属政治主导型
政治主导型结构是对政治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肯定。
在中国, 注重对社会成员思想政治教育素质和正确政治观的培养是我党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良传统。我党十分重视政治教育的开展, 设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国家形势与政策教育、世界经济与政治教育和国际教育的内容。
而在美国, 政治教育核心内容一以贯之, 体现了极强的稳定性和生命力。美国是个崇尚变化的国家, 但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优越性、以个人自由平等为内核的民族精神、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意识等政治核心观念深入民心, 得到了大多数美国人的认同。
3.两国均牢牢掌握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设置
中美两国均将学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 把课堂教学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为了更好地占领学校的思想阵地, 两国都牢牢地掌握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设置, 这突出地表现在学校课程内容的安排上。
在2005年中国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中提出, 小学阶段侧重于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中学阶段注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学阶段则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美国学校虽然没有中国那样成体系的专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但其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广泛渗透于各类课程之中。在美国学校中, 不仅设置了社会课、历史课、公民教育课等政治课程, 而且在看似与思想政治教育无关的三类课程即通识教育课程 (“核心课程”) 、专业课程和隐蔽课程 (学校环境氛围) 上也进行着美国价值观的引导。这些课程内容不仅让学生了解自己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和世界, 掌握生存发展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 更重要的是渗透于其中的对人生价值的追问、对国家政治制度优越性的宣扬、对社会共同道德的普及等内容。
中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不同点
受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等方面差异的影响, 中美两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两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理论基础不同
中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结合, 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处于最根本地位的。如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论述, 关于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的论述和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政治图景的描绘等是我国政治教育内容的重要基础。与中国不同, 美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理论基础和西方国家自古以来的政治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它以古希腊关于“公民”与“城邦”关系问题为理论开端, 是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和美国本土化的个人主义、实用主义思想的理论集成。如天赋人权论所包含的人类自由平等的自然法思想和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 是美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精神内核。而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所强调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功利思想, 是美国意识形态的核心表现, 更是美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2. 两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政治导向不同
中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政治导向的不同, 是由两国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和理论基础的差异所决定的。这种不同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资产阶级理论间的博弈, 更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间的较量。
中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 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它坚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导向。相反, 美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以资产阶级理论为基础, 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教育。在政治观教育上, 美国实现了爱国主义和爱资本主义教育的有机结合, 是与反共产主义、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政治教育内容相伴随的。
3. 两国宗教教育的地位不同
中美宗教教育地位不同是由两国不同的宗教文化和宗教政策决定的。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中唯一具有非宗教性质的文明形式, 而美国却有着悠久的宗教传统。即使美国当局主张政教分离, 宗教对于美国人民生活的影响也不可小觑。
宗教教育是美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 宗教包括美国特有的“公民宗教”和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两种形式。所谓公民宗教, 也就是公民对待国家和民族要像教徒对待上帝一样忠诚和崇拜。与美国成熟的宗教教育内容相比, 我国宗教教育主要集中在我国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上。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既不鼓励也不反对公民信仰宗教, 但严禁在学校和党政机关传播宗教。尊重人们宗教信仰的同时努力把他们引导到为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共同目标上来。宗教本身对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 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及美国。
现实启示
通过中美两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比较分析, 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发展完善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其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以保证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思想指导地位是最重要的一点。
首先, 必须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社会主义方向, 始终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核心位置之上。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不少人包括大学生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政治信仰缺失、理想信念淡薄的情况。要改变这种现状, 必须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不动摇, 始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社会主义方向。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思想和现实问题, 我们都应站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上予以解释和疏导, 把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理想信念教育内容必须坚持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有机结合。美国宗教教育在建构社会信仰方面取得如此大的成功, 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它实现了宗教信仰与美国现行民主制度及民族精神的完美结合。上帝是遥不可及的, 但资本主义美国却是活生生的。同样, 共产主义理想可能短期内是达不到的, 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却是活生生的, 是可以努力实现的。因此在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过程中, 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上要注重培养人们对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认同感, 鼓励人们以实际行动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 在加以引导的同时慢慢培养起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高层次的精神追求。
其次,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 这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地位的组织保证。马克思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但它要保持无限的生命力就必须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执政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党以理论创新的勇气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它们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具体化, 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和民族复兴大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就必须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党的理论教育, 注重把教育内容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
最后, 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的“阵地意识”, 主动占领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思想主阵地。通过对美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特别是学校课程内容的考察, 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意识”是相当强的。一方面大力宣扬资本主义制度优越性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以占领国内资本主义的头脑市场, 并把其延伸至世界范围, 企图对其他国家实行“和平演变”;另一方面歪曲马克思主义的真实面貌以防止与美国敌对的意识形态对人民的影响。这两方面美国都做得相当出色, 反观我国在反对西方错误思潮渗透方面则做得不够。
除此之外, 中美两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比较研究为我们如何结合现实要求以推进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不断革新, 如何开发教育资源以继续唱响我国爱国主义教育的主旋律等方面也提供了发展思路。
参考文献
①骆郁廷.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结构及其优化[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02, (1) :40.
[1]陈万柏, 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2]张耀灿, 郑永廷.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3]王瑞荪.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
[4]陈立思.当代世界的思想政治教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5]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M].北京:学习出版社, 2000.
[6]吴锦旗.美国思想政治教育解析[J].思想理论教育, 2006, (1) .
3.中日思想政治教育比较探析 篇三
一、 中日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内容的比较
1.中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共同点
从总体上看,两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都包含了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道德观教育。
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们认同政治制度,规范人们在社会制度下的政治行为模式。民主与法制教育是培养人们遵纪守法的观念,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统治阶级的意志,大多数需要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表现出来,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是动员教育对象,明确前进方向,形成政治凝聚力。协调各种力量,朝共同目标努力。道德观教育是向人们灌输道德意识,并把它转化为人们的道德品质,进而践行道德义务。
2.中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差异
(1)爱国主义教育的不同
由于同受东方伦理的影响,中日两国都极其重视爱国主义教育。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中国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时能够做到客观、理性,尽量不妄自夸大亦不妄自菲薄,具有理智型的特点。现代社会里,中国的爱国主义教育通常是教育人们要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教育人们爱国家、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集体。教育人们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日本的爱国主义教育是民族沙文主义与封建色彩、军事色彩糅合在一起的。战前,日本爱国主义教育指导思想的主要特征就是国家主义教育和军国主义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将这种国家主义教育思想发展到极端,并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日本走向对外侵略扩张道路的工具,成为教化臣民精神的武器,给世界人民也给本国人民带来惨重灾难的糟粕。日本的这种爱国主义与其狭隘的民族主义密切相关,即只爱本国、本民族,而蔑视他国、他民族;其理论基础是所谓的“大和民族优秀论”。但是这种教育的贯彻,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效果,对日本的历史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影响作用。战后,日本在经济大国位置确定以后,为实现“政治大国”、“国际国家”的目标,再次强化“理解民族使命、培养报国精神”的爱国主义教育。
(2)集体主义教育与集团主义教育
使受教育者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并关心集体、热爱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的集体主义教育,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集体主义是无产阶级在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的实践中形成的,一切以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思想,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及其内在机制所决定的。集体主义原则的出发点是,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在集体主义教育中,要引导人们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加强对集体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在集体生活中,发扬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团结互助的精神。
集团主义教育是日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团体的重视既有别于重视个人利益的个人主义教育,也不同于集体主义教育。集团是指现代社会的工厂、公司以及其他实体单位,从经济实体的角度讲,日本称之为“会社”。
集团主义教育要求成员以集团为家,服从、服务于集团,以培养家族式的亲密感和团结感。日本的集团主义至少有三个特征。一是强调集团成员之间的相互的密切关系;二是集团不仅是成员为实现其目标的手段,而且还是成员的归属所在和受容器;三是个人对集团的忠诚心。集团主义精神在日本的经济起飞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日本社会重视集团主义教育的同时,忽视了人的个性,存在着人的个性发展不充分的现象。
二、 中日思想政治教育途径方法的比较
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方法是实现既定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必要条件,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产生教育影响的手段。
1.中日思想政治教育途径方法的共同点
(1)国家政府高度重视且计划性强
中日两国都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体制方面显示出强烈的国家干预性。社会主义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由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无论军队的、学校的、工厂的、农村的思想政治教育,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体制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实行党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统一领导。
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由政府指挥,文部省操作执行。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制定、课程的设置、各项活动的开展,都由文部省统一编制、审定。日本这种大一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体制,体现了国家的权威和意志,保证了思想政治教育严格受制于各级政府而不至于失控。表明政府对思想政治教育的高度重视,通过自上而下各级政府的直接监督和指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2)注重思想政治教育中显性教育方法与隐性教育方法的结合
在中日两国的思想教育中都有显性和隐性的教育。显性教育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大规模的、全国性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二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系统传授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比如,都在学校设有思想政治教育课程。隐性教育通常有:一是充分利用国家建设成就来教育人、鼓舞人;二是利用各种思想政治教育场所,以生动的实物、资料教育人、熏陶人;三是运用各种传媒,文学、艺术手段,用经过选择、提炼的事实、形象、情节来感染人、教育人;四是培植爱国氛围,使每个人从中受到教育,产生热爱祖国光荣的思想。
2.中日思想政治教育途径方法的差异
(1)中国侧重于正面教育
在中国,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呈现出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特点。但是,总的来讲,侧重于正面的、直接的、正规的教育方法,亦即灌输与认知的教育方法。国家设置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机构,通过专门的工作人员,划出专门的教育时间,对各类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各级学校担负着培育“四有”新人的重要任务,所以,对广大青少年的正面教育更是经过了周密的计划、组织和安排的。
(2)日本侧重于文化氛围的营造和教育的社会化
在日本,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则更看重文化氛围的营造,即熏陶与训练的教育方法。因此,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大都通过校园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式开展。日本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独具特色,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整洁美丽的校园环境,激发学生的归属感和自豪感;二是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提高学生的认同感和参与感。日本学校开设的“特别活动”是日本1966年开始实行的,目的在于通过学生自主活动,培养学生自身的实践能力。“特别活动”特别强调学生自己动手、策划、组织、参加,在实践中学习。日本的企业精神教育更是日本经济兴盛的法宝。他们通过培养职工团结协作的精神,以及为企业奉献的精神,达到其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所谓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是指政府、学校、家庭、社会机构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日益结成一个互相作用,不断协调的网络。日本比较成功的做法是广泛建立PTA。PTA即Parents Teachers Association组织。这种组织创建于战后初期,现已遍布全国。参加PTA的成员主要是学校教师和各界热心于教育的人士,他们视教育好后代为己任,以能为教育事业做贡献为精神满足,无偿自愿地从事各种教育活动,尤其在捐赠资助教育基金、细心周到地教育后人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此外,中日都很注重社会公共环境的情境熏染作用。例如在日本,“公民馆”是社会教育利用最充分的设施,其主要作用是针对日本个人主义风气进行教育和疏导,以培养正确的个性观。另外图书馆、博物馆、青少年馆以及厚生省主管的公共职业训练所、农业改善中心、保健所、福利中心等,均属于社会教育机构。
三、 中日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目标的比较
1.中日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目标的共性
(1)具有深刻的历史性和民族性
任何国家在设定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的时候,必然要结合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在消化、吸收和弘扬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过程中,重塑本国的思想、道德、文化价值观。大量实践证明,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目的设定过程中,越是重视民族精神的培养与教育,该国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成效就越大。
(2)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政治性
任何一个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都会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提出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中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都把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日本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致力于和平、民主、对国际社会做出贡献、富有独立性的日本人”。
(3)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和全球性
中日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都体现了时代的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群体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注重吸收和借鉴外来的先进文化和文明,都把开拓进取、效率风险、讲求实效、公平竞争等具有时代精神和全球性的道德观念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2.中日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目标的差异
(1)中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是由邓小平提出并不断完善的,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有着特定的内涵。有理想,是指在全党牢固树立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有道德,是指在全社会树立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有文化,是指社会主义公民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拥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所必备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本领;有纪律,是指要遵守以维护全体人民共同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范。
(2)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
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以二战后日本投降为分界线。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的目标是“和魂洋才”。“和魂”是指“神国主义思想”,“洋才”则是指西方的科学技术。在日本近代化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一直把培养“和魂洋才”作为自己的目标。为满足日本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神国主义思想又染上了国家主义、军国主义色彩。培养目标被进一步表述为培养“尽忠报国”的“皇国之良民”。
战后,日本在美国的影响下推行了民主改革,思想政治教育在这种大背景下,其目标和内涵也发生了变化。1947年3月,日本制定《教育基本法》,规定:“教育必须追求人格完美,促使作为和平国家及社会的创建者,热爱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价值,重视勤劳与责任,充满自主精神,成为身心共同健康的国民。”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完整表述。
日本在20世纪末的教育改革中,面对“教育荒废”和道德滑坡的现象,突出强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面向21世纪的教育目标,展示了日本对新世纪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培养宽广胸怀与丰富的创造能力。二是培养自主、自律精神。三是培养在国际事务中能干的日本人。
(3)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目标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一,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中国作为古代文明发源地之一,历来追求和谐统一,尤其是儒家传统的浸润,使得教育目标洋溢着真、善、美和“君子”、“礼仪之国”的大国风范。日本资源匮乏,地狭人稠,这是日本民族的国情。生存危机时刻激励着日本举国上下把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与个人的前途和命运联系起来,时刻牢记国家之不足并以此去砥砺自己的斗志,因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强调坚忍、忠贞、团结的“武士道精神”。
第二,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同。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性质决定了该国的意识形态,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调控手段,同样受制于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所以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中有共产主义理想、共产主义道德等内涵;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在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目标中强调民主理念。
四、 日本思想政治教育给我们的启示
1.转变观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化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就是阶级教育,是一个阶级内部的事情。这实际上是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狭隘认识。当前,随着教育社会化和社会教育化,即教育与社会走向一体化,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化,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合力已经成为必然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应当广泛进入人们的生活之中,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现着对全民的教育。当今世界各国都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甚至是核心部分。就中国而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自然是对全中国人民的教育,是对全中华民族的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向社会教育、全民教育的转向,并不是要抛弃思想政治教育的阶级性,而是指我们对待思想政治教育的思维应该向此方向转换,观念应当转换,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发挥,也才会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支持。
2.思想政治教育与传统文化紧密结合
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这是必须要坚持的。在此基础上要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想政治教育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上,离不开本土化的国情和人情。因此,关于传统文化的话题,思想政治教育不论在教育资源的挖掘,还是在教育手段的应用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上我们都不能回避。因为,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自己的特点,并形成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便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史。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繁衍生息,而且有着许多灿若星河的历史阶段,必定其有强劲的生命力源。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文化建设不能割断历史。对民族传统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时代的特点加以发展,推陈出新,使它不断发扬光大。”因此,只有建立在民族自尊心基础上的批判与继承、借鉴与改造、摒弃与创新,用科学方法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才能真正实现传统文化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当代价值,真正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环节,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化
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产生作用。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提升人的思想道德境界,它的最关键环节是把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道德主体的心理品质,只有在道德主体身上实现了这一内化,思想政治教育才能真正收到实效。这种内化过程,需要一定的社会实践作为这些转化的推动力和“催化剂”,又需要一定的人生经验为依托。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依靠理论灌输,更要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从实践中获取真理。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曾指出,在人们的知识、信念和行为之间有一个必须用参加一定种类活动的经验来填补的“网眼”。思想政治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是指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大格局相结合,与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相结合,与提升综合素质相结合。不仅如此,实践教育还要注意遵循目的性原则、针对性原则、服务性原则、教育性原则,避免形式主义,不强求一律。
参考文献
[1] 苏寄宛.日本道德教育的特色.外国教育研究,2002(29).
[2] 王丽荣.中日道德教育的异同.比较教育研究,2003(5).
[3] 王丽荣.中日爱国主义教育思想的比较思考.比较教育研究,2005(8).
[4] 奥田真纪子.道德教育与人的价值创造——来自日本道德教育的课题.肇庆学院学报,2008(1).
[5] 王荪瑞.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比较政治制度讲稿--4 篇四
第四章 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形式
使用班级:政治学与行政学2009(1-2)
高 岗 仓
2011.01
第一节
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
二、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三、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依据
四、人民主权的阶级属性
第二节
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议制原则
一、代议民主制的理论
二、代议制的意义与缺陷
三、议会代议制与人民代表制
第三节
民主制度权力结构中的分权与分工原则
一、“分权制衡”的理论
二、“分权制衡”的模式
三、“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
四、民主制度权力结构中的民主集中制 第四节
民主制度运作的法治原则
一、法治思想的来源
二、实行法治的原则
三、法治的价值取向与法的实质 第五节
现代民主制度的形式
一、直接民主制与间接民主制
二、代议民主制
三、行政集权民主制
四、共同参与民主制
学习目标
理解和掌握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形式,能够结合现实案例说明民主原则的发展历程和基本模式,能够结合实际案例对比不同民主国家在民主原则运用上的异同。
教学重点:民主原则与形式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教学难点:各原则与形式的基本要求 计划学时:4学时
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从资产阶级革命算起已有三百余年的历史。它最早表现为英国资产阶级建立的代议制政府,也就是代议民主制。此后,无论是通过革命道路还是改良途径,西方资产阶级取代封建专制统治,无一不把建立适合本国情况的某种形式的民主制当作最终的政治目标。虽然各国历史文化传统与当时阶级力量对比的不同决定了各自民主制度之间的差异,但是,在差异的背后,仍然可以发现,这些多种多样的民主制度不仅具有相同的阶级统治本质,而且具有相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
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是近代西方政治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理论成果。在人民主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面旗帜以前,君主主权论和议会主权论曾是新旧两个政治时代的路标,人民主权论则以对君主主权论的彻底否定和对议会主权论的批判改造,确立了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要理解人民主权的思想,需要先对主权论和契约论作一个简单的回顾。
卢梭曾对人民主权学说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证,按照卢梭的观点,人民主权有这样几个原则:
1.主权是至高无上的
构成主权的公意——人民的整体意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最高指导”地位。所以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也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约束和支配人民。
2.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主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公意的运用,集体的生命。转让主权在逻辑上无异于说在主权之上有一个可以支配主权的所有者,这与主权的第一原则——主权至高无上是矛盾的,它的必然结果是导致人民的自我毁灭。
3.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认为,构成主权的公意是一个整体,意志要么是公意的,要么不是,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要么只是一部分人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成为法律;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把主权权威与主权权威所派生出来的东西混为一谈,即不能把主权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
4.主权是不能代表的
卢梭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
二、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威是相对的,政府若违反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当初委予权力的目的,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建立新政府。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民主权是动员人民起来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强大思想武器,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民主权则成为资产阶级政府标榜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三、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依据
政府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涉及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
早起的资产阶级就认为:人的权利是造物主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国家和法是人的需要的产物,人的本性自然构成了国家和法的本质,因而国家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于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显然,这种“天赋人权”理论是对政府权力的最大约束。
资产阶级思想家大都鼓吹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政府应承认被统治者的自由权利,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财产自由、经营自由、贸易自由,等等,对此不得侵犯,否则就是背弃政府得以产生的理由;
第二,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应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从历史发展来说,这种限制政府权力,其实是对封建君主制权力的限制。限制政府权力的最大受益者是统治阶级自身而不是被统治阶级。
四、人民主权的阶级属性
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则是经济对政治的控制,是通过谋求财产来谋求政治权力。财产权利实际上它只是资产阶级的阶级权利,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占有财富的财产关系。“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这种限制非常符合资产阶级的政治与经济利益。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由于生产资料的日益集中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
高,财产权理论以及法律保护财产权的方式发生了某些变化,一是承认财产权中包含有义务,财产所有人行使权利必须有利于促进社会福利;二是承认国家有干涉财产权的普遍权力。但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实质并没有改变。
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已经很难找到卢梭那种洋溢着战斗激情的表述,主权在民原则的光芒日益黯淡,充其量在每隔数年进行一次的议会、总统选举或公民投票中尚可觅见它的踪影。资产阶级已经告别了革命,成为一个保守的阶级,而人民主权作为一种昨日的政治资源仍然被资产阶级国家所利用,据此在统治阶级内部因时度势地进行权力再分配,不断地调节和平衡统治阶级这一部分和那一部分、近期的和长远的利益,以防止一部分有产者对另一部分有产者的专横,防止掌握和行使权力者被权力腐蚀而导致政府腐败再也不能发挥“总资本家”的作用。
第二节
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议制原则
一、代议民主制的理论 1.代议民主制产生的背景
如果说17、18世纪资产阶级政治学的使命主要是在彻底批判封建专制及其政治学说的基础上阐述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原则,那么,从19世纪以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和资产阶级全面走上历史舞台,资产阶级政治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探索国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政府形式,才能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显然,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纯粹依靠以往那些抽象的理念如社会契约、天赋人权等原则,而必须创立一些新的更具体的政治理论,以用来指导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代议制理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2.密尔的代议制思想
密尔是19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他在《代议制政府》这部著作中,全面论证了有关代议制政府的一般原则及其职能、组织、活动等问题。
(1)区分优劣政府的标准就是它是否有利于“进步”
他认为:“评价一个政府的好坏,应该根据它对人们的行动,根据它对事情所采取的行动,根据他们怎样训练公民,以及如何来对待公民,根据它倾向于是使人民进步或是使人民堕落,以及它为人民和依靠人民所做工作的好坏。”
概括地讲,区分优劣政府的标准就是它是否有利于“进步”,即让整个社会在经济、文化、道德等各方面更加有序化,让整个人类社会朝着更高层次健康发展。
很显然,在国家消亡之前,理想上最有利于进步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行使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政府只是作为公共机关而存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它在整个过程中只是充当公共服务而非统治者角色。(2)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是代议制政府
根据这一标准,理想上“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要求的唯一的政府是全体人们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一样有益的;这种参加的范围大小应到处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即,政府只是由全体人民选出,用以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的公共机关,它应当代表所有选民的利益,让所有选民的意见都得到实现。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同样,一个由全体公民直接参加、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政府在当前也没有实现的可能,因此,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就只能是代议制政府了。
(3)代议制政体中最终控制权掌握在人民手中
在代议制政体中,“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把握这个最后权力。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予它们这种控制权。”即在这种政体下,其最终的控制权是掌握在人民而非政府手中,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4)代议团体的职能是监督和控制政府
在代议制政体下,代议团体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掌握权力,但它并不直接行使权力,即管理职能,“而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来,迫使其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作出充分的说明和辩解;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并且如果组成政府的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国民的明显舆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在这种理想的政府下,民主得到发展,全体人民共同享有自由,被统治者的福利成为政府的唯一目的,人民在道德上和智力上都是进步的,“有最好的法律”,“最纯洁和最有效率的司法”,“最开明的行政管理”,“最公平和最不繁重的财政制度”,总之,在代议制体制下,所有的一切都是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3.代议制的现有形式
就代议制政体的宗旨而言,它适合于一切民主制社会,都是为了促进民主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但就其具体内容而言,不同的国家或社会制度,对它的诠释和操作方式又不尽相同,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这些都是由于国家所特有的阶级性质所决定了的。目前,对整个世界影响较大的代议制形式主要是以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的议会制和以我国为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二、代议制的意义与缺陷 1.代议制的意义
现在,“代议制政府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这一原则已经推导出来了,作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代议制体现了现代民主的下述三个原则,因而对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1)“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原则
前面已经多处提到,主权在民是西方民主制度的首要原则,虽然有些国家以代议机构(国会或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但它们都以人民主权为前提,认为权力的终极来源在于人民,也就是密尔所说的“人民握有最后的控制权”。这从各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可以看得出来。
但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议会主权是无所不能的,议会在立法方面可以修改或废除以前的法律或宪法性法律,可以制定新的法律或宪法性法律。议会制定的法律,除了它自己外,没有任何一级法院或其他权力机关能够改变或宣布其无效;在行政方面构成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来源,有权改变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政府和政府继续执政都取决于是否得到议会的大多数(以多数党的形式表现)的支持;在财政方面有最后批准权,如果议会拒绝通过政府的财政议案,即意味着对政府不信任,或是内阁辞职,或是解散议会,通过普选由人民再作选择。(2)“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
在代议政治中,从选举议员到议会议事立法,一切行动都要一致通过是十分困难的,因此代议政治需要有一系列可资操作的规则,这些规则的内在原则就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和“少数应有适当的代表”,即既要遵从多数人的意志,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1)遵从多数人的意志
在代议制中,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有“大多数人的同意”才可能成为一致行动的整体,并认为“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大多数具有全体的权力”,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2)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保护少数人的代表权和意见权。密尔认为,代议民主制要成为“真正的民主制”,就应该是代表全体的民主制,而不是仅仅代表多数人的民主制。
后者所以被密尔视为“虚假的民主制”,是因为它只保证多数人在国家有发言权,而剥夺了少数人的代表权和意见权。从逻辑上说,假如民主意味着由多数与少数之和组成的全体统治,那么,漏掉这个少数,全体就出现空白,就不再是全体,从而就不再是民主。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多数人在战胜少数人后,可以无视少数人的意志,取代少数人的代表权。
评:
(1)代议民主制应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否则无法议决,但是议会要保持自己的代表性和民主的广泛性,少数也应该有适当的代表。
为了满足这一原则,西方代议制国家设计了各种复杂的选举制度、权力制衡结构。议员选举有多数代表制、少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代表制。以权力制衡结构保护少数的最典型例子是美国各州不论人口多寡都选两名参议员的制度。总的说来,“少数服从多数”是议会政治的最后裁决手段,并且其中任何形式都包含着一定的危险性,都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滥用“多数”和滥用“少数”的危险性是同等的。
(2)从发扬民主的意义上说,并不是这一原则符合高尚的理想,而只是因它现实可行,体现了利益保护的广泛性和采取行动的效率要求的最佳结合点。(3)“在国民监督和批评下”会议和政务公开原则
代议民主制既然把“人民主权”作为自己的首要原则,那么“在国民的监督和批评下”实行会议和政务公开则是顺理成章的。现代西方许多代议制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原则的和具体的规定。例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议会两院的会议公开举行,会议记录在《政府公报》上全文发表。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的会议公开举行,只有应1/10的议员或联邦政府的要求,且经2/3议员通过时才可举行秘密会议。有的国家在宪法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议院会议和政务公开事实上已成为代议政治的惯例,故无须明载之于法律。
会议和政务公开原则涉及代议政治中的党派如何取信于民的问题。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前座议员还是后座议员,他们的发言、质询、答询、提案、辩论等,通常都不是仅仅面对议会,而且也是面对公众和社会舆论的。执政党需要向社会公开阐述他们的政策,宣扬他们的政绩。反对党更需要向公众表白自己的主张,批评政敌的不是,争取下届大选取得多数,与对手互易位置。
因此,议会政治“天生”要求实行会议公开原则,特别是议会的一般辩论,不管执政党还是反对党,他们都以此为公开的讲坛,发表各自的政见,其真正目的无非是“对于社会舆论加以教导和说服”。这正是议会政治重要的功能之一。
2.代议制的缺陷
“代议制政府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这是密尔代议制理论的重要立论基础,但它远远没有结束关于代议制的讨论。事实上,代议民主制有其自身的内在缺陷,代议制是“最理想的”,但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在密尔的前述讨论中,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代议团体应直接并亲自承担什么职能,在政府机器中具体起什么作用,仍是一个未解决的问题。正因如此,代议制政府容易带来许多弊端和危险。密尔把它们概括为两条:
(1)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即议员的智力条件不充分
第一个弊端或危险根源于选举制的内在缺陷,智力优秀和道德高尚的人不被选进代议团体,致使代议团体在智力、魄力和能力上平庸化,引起许多不良后果。例如,对阁员滥用职权加以纵容和姑息,受其蒙骗,对忠于职守尽其责任者不予支持,排斥打击,废除好法律,制定坏法律,政策目光短浅,墨守成规,等等。“如此种种就是从代表的构成不保证议会中适当的才智和知识而产生的代议制政府的危险。”
(2)立法受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即存在着阶级立法的倾向
但相对于第一种危险而言,第二种危险更值得警惕,这就是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会制定只有利于该阶级而有损于社会全体的立法这种情形。在君主制和贵族制中,这是屡见不鲜的,在代议制中,它也并非不可能。
在多数与少数之间,例如劳动者与雇主、白人与黑人、天主教徒与新教徒、英格兰人与爱尔兰人乃至非熟练工人与熟练工人之间,多数会让少数得到公平的审判吗?假如不能(事实上往往不能),代议制便有变质的危险。
三、议会代议制与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就是结合代议制理论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实际并对代议制进行了扬弃。
对于中国革命来说,人民代表制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考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先例,结合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和建国初期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运作的经验,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和代议制的理论而建立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学生已经有较为充分的学习经历和知识储备,所以可以不做更为详细的说明。)
第三节
民主制度权力结构中的分权与分工原则
一、“分权制衡”的理论 1.分权制衡的历史渊源
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中,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最古老的观念之一。
比如罗马政体就实行了元老院、公民大会和执政官三种权力在分立的基础上相互牵制,从而保持政体的平衡的制度。
第一次以分权学说来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进行经验总结并为以后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发展提供理论基础的则无疑要归功于洛克,洛克的分权学说经过孟德斯鸠的改造,发展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理论。今天,分权制衡理论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2.分权与制衡
分权即权力分立,是指国家权力不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们所执掌。
从纯粹的形式看,(1)分掌权力的各部门被视为同等的和自主的,其中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如立法部门不能撤销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不能废除立法部门);(2)同理,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未授予它的权力(例如不是司法部门就不能行使司法权);(3)最后,司法部门的审判活动独立。
而所谓制衡,则是指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
因此,权力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应该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这就是分权制衡的原理。3.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作用
分权制衡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
二、“分权制衡”的模式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分权制衡机制有广狭两义之分。狭义的制衡指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制衡。随着国家规模的发展,它还应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国会上院与下院之间、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内部之间的纵向权力制衡。
广义的制衡除指国家三种权力的制衡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如利益集团、媒体、政党等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我们这里
主要关注前者,对后者也略加述及。
1.美国模式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按照美国宪法,国会是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合众国的一切重大活动都必须经国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许可。国会有财政权,负责税收、预算、拨款、贸易、借贷、铸币等等事务。国会有设立邮政局和开辟邮政道路的权力。国会有宣战、媾和、缔约的权力,有征兵和组织民兵的权力。国会有设立最高法院以下的联邦法院的权力。“宪法在把权力授予国会方面是慷慨的。”
总统则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与外国签订条约和行政协定,任命大使和驻外使节;对内是政府首脑,有权制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一切领域的政策,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各行政机关首长和联邦法院法官。总统同时也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负责审理在美国发生的一切案件。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和判决,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
一般说来,美国政府中不存在职权模糊的问题,宪法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美国的分权制衡呈现出交错重叠的特征。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来看,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国会的法案只有当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如果总统不同意,可行使否决权。
总统行使否决权后,只要国会愿意,它仍然可以两院各自2/3的票数推翻总统的否决,重新通过该法案,使之成为法律。一般说来,国会对法案的审议是非常复杂的,一项提案也许就因为一两名议员的反对而寿终正寝,也许在主管委员会那里被搁置,从此就了无声息,也许在全院大会被扼杀,也许在送交总统后又被一票否决。国会掌握立法权这一事实使它在许多方面能够对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表示态度,但是,总统作为立法创议人也越来越多地插足国会的立法活动。立法与行政的交错关系还表现在总统有权任命驻外大使、各部部长、各行政机关首长和联邦法院法官,但这些任命均须经国会参议院的同意才能生效。总统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也需要参议院2/3的票数通过才能生效。国会还有复选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总统及一切行政官员的权力。国会制约总统,总统也可以制约国会。例如,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使之成为国会立法的依据;可以直接或指示其下属机构向国会提出法案;可以在特别情况下以行政特权为由建议国会两院召开立法会议,等等。
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来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总统还有行政裁判权。但法院也拥有制约总统的力量。例如,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虽由总统任命,但一经任命便终身任职,这使总统无法完全左右法院,因为每一位总统上台后,他所面对的9位法官不可能都是他亲自任命的,即使亲自任命,也不一定听命于他。因此法官可以不依附总统,甚至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水门事件就是如此)。法院由于掌握了司法审查权,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可以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员进行法律追究。从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来看,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国会通过的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布为违宪,法院必须执行。但是,法院也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它就不再被执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还具有判例的约束力,判例是法院立法的一种手段。不过,国会也有推翻判例的办法,那就是它制定宪法修正案,只要经过3/4的州批准,该修正案即正式生效,而无须总统签署,也不会被法院宣布为违宪。
美国政治生活中交错重叠的分权制衡关系除了体现在上述三个权力系统中外,还广泛地存在于联邦制的各个领域。例如,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分权制衡关系;国会参众两院的分权制衡关系;州政府内的分权制衡关系;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系统的分权制衡关系;国会与州议会的分权制衡关系;乃至民主党与共和党的分权制衡关系;政党、利益集团和民众与政府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当然,分权制衡并没有否定协调合作。总的说来,在和平时期,制衡多于合作,在**年代或紧急状态中,合作多于制衡。后者从战前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战后的柏林事件、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的格林纳达事件、90年代的海湾战争都可略见一斑。美国政治生活何时凸显分权制衡,何时强调协调合作,主要取决于美国统治集团对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认知与考虑。
2.英国模式
英国的分权制衡体现在在议会的上下两院之间、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互相监督和制衡的制度。
英国的权力制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这两种权力几乎是融合的。具体表现为:
(1)人员上的重叠。根据不成文宪法,政府大臣(包括首相)必须是议会成员,换言之,政府大臣全部由立法机关成员担任。
(2)议会授权政府立法。按权力分立原则,立法应属议会的权力,但英国议会
授权大臣和地方政府制定各自有权的法规、命令、规则等。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政府活动的大量增加,立法范围、数量和技术的复杂化使议会在时间、精力和知识上无法满足立法的要求,这是授权立法的根本原因。
(3)在法律上,虽然下院最终控制着行政机关;但是执政党领袖可以通过其议会党团中的督导来控制本党议员的投票,只要政府得到议会的信任,它就能在立法中控制议会。
同样的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虽然很大,下院仍然可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它:一是质询。对政府的政策或不明确的事件向大臣或首相提出质询,后者必须负责解释,如有争议,可在下院进行盘问;二是辩论。议员若不满于对所提质询的答复,可提出动议,将质询案改为辩论案,一旦动议成立,便可在下院进行辩论,向政府施加压力;三是批准立法。尤其是对政府的预算案和其他议案,没有下院的通过便不能成为法律。而且,虽然议会授予政府的立法权是不受限制的,但为了防止滥用授权,议会建有一定的程序进行控制,如议会监督(议会调查和质询)、法院控制授权立法的范围等;四是倒阁。下院可提出不信任动议,如获通过,内阁就得辞职或解散下院,重新大选。
在司法和立法的关系上,律师可以竞选议员,但一旦晋升为法官,便不得再担任议员。故所有全日制法官均不得为下院议员。司法界首领大法官可以参加议会的立法事务,但不得以政党的身份参加,在议会辩论中,其发言限于法律事务。法院无权审查立法的有效性,但法官裁决的影响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因此,法院受议会立法的约束,但不受议会决议的约束。英国的司法独立是不彻底的,例如,所有的法官都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没有美国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必须得到参议院的调查和确认的程序。地方治安官的任命和解职虽由大法官推荐和女王决定,但大法官受由政党占支配地位的地方顾问委员会的忠告,大多数被任命的治安法官都有一定的政治背景。
3.法国模式
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法国已经经历过四个共和国,除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外,第一、第三、第四共和国均实行议会制,1958年建立至今的第五共和国一般认为属于半总统半议会制。由于法国政治体制变动不居,内阁、议会和总统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特点。(1)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第五共和国宪法宣布:“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
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为此,宪法赋予总统一系列重大职权,如任命重要的各级文武官员,主持部长会议,签署法令,颁布法律,发布咨文,以及握有赦免权、军事权和外交权。宪法一反第三、第四共和国关于议会决定政府的体制,把组织政府的权力交给了总统。根据宪法规定,总统任命总理和批准总理提出的政府成员,无需再经过议会的讨论和认可。
宪法规定,当政府与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有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第三、第四共和国总理也曾拥有这种权力,作为平衡议会倒阁的手段,但在议会制条件下,总理所拥有的这种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第五共和国宪法则为总统行使这种权力开了方便之门。虽然他在行使这种权力以前也要同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商,但可以不受他们意见的约束,单独采取行动。这就使总统在对付政敌和制服议会方面获得了有效的强有力的武器。
宪法规定,总统享有举行公民投票的权力。第四共和国时期,总统并不拥有这种权力,公民投票也仅限于修改宪法未获得议会通过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在新的政治体制下,总统不仅拥有这项权力,而且还把投票的内容和范围加以扩充,从修改宪法扩大到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方面。通过公民投票权,总统越过议会,直接取得公民对政府重大内外政策的支持,从而强化了总统的权力中心地位。
宪法还赋予总统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非常权力。同时为防止导致总统实行“罗马帝国式的专制”,宪法也对总统的这项权力作了某些限制,如必须以咨文形式通告全国;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结束;实行紧急状态期间国民议会不得解散;议会对紧急状态法实行监督等等。
此外,总统选举方式也由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的总统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变为由大选举团(由两院议员、省议员、海外领地议员及市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选举产生,因而减少了议会的牵制。1962年通过公民投票又将总统改为由普遍直接选举产生,大大加强了总统的地位。正如戴高乐所说:“选举总统的人民已经把国家不可分割的权力完全赋予总统,除了由总统授予并维护的权力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权力”。(2)政府权力和地位的提升
宪法规定,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部队;总理领导政府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总理有权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成员以及总统职权之外的所有文武官员;总理代表政府提出施政纲领或发表一项总政策声明向议会承担责任;总理有权以政府名义宣布戒严令;政府在落实上述职能
时享有特殊的警察权、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第五共和国改变了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政府的组成由议会批准、政府从属于议会、行政权受议会严格控制因而使政府软弱无能的局面,在确认政府对议会负责的前提下,提高了政府对议会的独立性。
为了消除政局不稳定和政府频繁更迭的弊端,宪法对弹劾动议和信任问题进行了改革。首先是对弹劾动议作了严格规定,如弹劾动议要有10%议员签名才能生效,弹劾动议需要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只计赞成票,弃权和缺席视为反对弹劾动议)。其次是取消可能导致对政府进行投信任票的质询。议员可用口头或书面的“提问”形式向政府了解情况,对政府的答辩无论满意与否都不得要求议会对政府信任进行投票表决。另外,如果政府提出要求,议会应就讨论中的法案或政府所能接受的修正案进行“一揽子”投票表决,这种投票表决程序避免了议会投信任票问题。最后,当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一项政策总声明、或某项法律草案向议会表示承担责任时,如果24小时内无人提出弹劾动议,均视为已获议会通过。政府权力和地位的提升,议会倒阁权的严格限制,这就从国家政治设施的机制和运转方面消除了历来法国政府和政局不稳定的因素。(3)议会地位和作用的下降
第五共和国宪法及其政治体制是在反议会制思潮兴起的政治气氛中制定的,在宪法文本中,议会被编撰在总统和政府章节之后,预示着议会在第五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中退居次要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的职权不再受议会牵制,总理的任命和政府的组成也无须议会批准,议会所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等三大传统职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立法权方面,宪法缩小了议会立法的内容和范围,而扩充了总统和政府发布命令和制定条例的权限;在预算表决权方面,如果议会迟迟未能表决通过财政预算,政府有权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先行实施财政预算中的某项条款;在行政监督方面,宪法对议会的监督手段(如质询)、对议会的例会和特别会议、工作程序和方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使议会不能为所欲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第五共和国的议会丧失作用,它仅仅是相对于总统和政府的地位下降了,但它仍然是当代法国资产阶级民主的主要形式。
(4)建立比较完备的监督和咨询体系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单靠行政、立法和司法等传统部门已不足以适应政治管理和权力制衡的需要。因此,在新的政治体制中,还设立了比较完备的监督和咨询系统予以辅助。比较重要的监督机构是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监
督中央行政部门依照宪法行使权力;监督立法选举、总统选举和公民投票的过程,宣布选举和投票结果,处理其中出现的问题;审查法律、组织法和议会的规则;就总统动用紧急状态法提出意见,并监督实施的情况。比较重要的咨询机构是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它审议有关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法律、法令和命令草案以及有关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计划、大纲并提出建议。由于委员会的组成来自各个社会阶层和团体,因而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民间尤其是法国资本家关于经济和社会的要求,使政府的决策可以获得准确的信息,减少失误。所以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又被称为“第三议会”。
三、“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分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是在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的斗争过程中逐渐成熟起来的,它在历史上曾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
1.马克思的“议行合一”思想
“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一表述强调的是一种贯彻国家权力不可分割和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精神,在这种精神笼罩下:
(1)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不存在分立和制衡关系,两者是统一的
进一步说,立法权与行政权统一的终极含义是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若对应于西方国家分立的三权来说,则“议行合一”的终极意思是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三者只不过是国家权力的某一实施形式,国家权力是个有机统一体。“议行合一”则必在国家机构设置时有一个国家机构来拥有这一不可分割的最高国家权力。这个机构在巴黎公社中是公社,在巴黎公社没有来得及进一步加以发挥的全国组织纲要中是设在巴黎的“全国代表会议”,在苏维埃制下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这些国家权力机关在形式上是代议机关
“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全国组织纲要中设在巴黎的“全国代表会议”是由设在专区首府的“代表会议”派代表组成的。同样,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
(3)国家权力机关之下可以设立一定的机构,配备一定的人员,这些下属机构和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意志的严格执行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
(4)“议行”不仅合一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最终合一于人民
国家权力的统一是以人民主权、人民向代表委托权力、监督代表对权力的实施并可通过罢免等形式随时终止权力的委托为前提的,反过来说,代表也就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只有如此才能使公社、代表大会等成为“工作机关”,而不是“统治机关”。工作机关强调的是对人民的服务,所以是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的“廉价政府”;“统治机关”强调的是阶级统治,所以是“特权机关”。
(5)作为“工作机关”的成员,代表必须亲自工作,必须既是立法者,又是自己立法的亲自执行者
“在公社用来代替资产阶级社会贪污腐败的议会的那些机构中,发表意见和讨论的自由不会流为骗局,因为议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执行的结果,亲自对自己的选民直接负责。”①就上述五点来说,公社如此,“全国代表会议”如此,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亦如此。正是基于符合上述基本精神的要求,因此认为苏维埃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都贯彻了国家机构设置的“议行合一”原则。
2.地方自治是马克思关于“议行合一”思想的历史背景
其次,马克思关于“议行合一”的表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这个背景就是地方自治,“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公社不仅是地方自治的产物,而且促进地方自治。
在自治的各个公社,特别是在巴黎这一自治的城市公社中,公社管理的事务甚至不及没有地方自治条件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万分之一,因而公社可以不在公社之下设立任何“行政机构”、“司法机构”而直接由公社掌控国家权力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以所谓三个领域的“组织、人员、职权”三合一来行使国家权力,但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全国代表大会则无法如此。因此,当社会主义在一个超大社会取得胜利且不具备实施地方自治的条件之前,国家权力机关就有必要设立必要的行政、司法等机构及其人员来协助权力机关管理社会,这样,当将行政权、司法权委托给行政机构、司法机构时,国家权力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立法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当然,这里所谓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的划分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区别,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国
家,立法机构的本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国家权力并不因为机构设置或人员分离而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同时,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始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下属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可以随时撤换的“负责机关”,它们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空前增长的今天,即便有了地方自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也不可能再回到公社的形式了。从这一角度看,在贯彻马克思提出的“议行合一”原则时,苏维埃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均对其进行了发展,而且这一发展秉承了马克思关于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基本精神。
四、民主制度权力结构中的民主集中制
“议行合一”原则强调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基本精神,这种基本精神必须融入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权力结构中。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施很好地实现了这一要求。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组织原则,又是活动原则。作为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在不同国家机关那里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在国家权力机关那里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在国家行政机关那里表现为首长负责制。作为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下述三组关系上,其中即贯注了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精神:
1.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根源。人民通过普选产生自己的代表,并将自身拥有的权力委托给代表,由代表组成的机关即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再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将人民委托给自己的权力再委托给其他国家机关,协助自己行使国家权力。在权力的委托关系中,权力的委托并不意味着权力的丧失。“人民委托出去的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权,而人民始终保留的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①为此,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即有权随时关注、监督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情况,一旦发现国家机关或其成员违背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则可以通过罢免等形式撤销机构或撤换人员。而这些权力也为中国宪政体制所保障,故在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上,民主集中制很好地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人民所拥有的国家权力是一个整体,而人民向国家权力机关委托出去的也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权力,故从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来看,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原则也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2.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执掌所有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拥有最高立法权、最高监督权,而且拥有最高决定权和最高任免权,有权讨论并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项,组织中央一级的行政、审判、检察、军事、国家元首等其他国家机关。因而,当国家权力机关将其权力委托给其他国家机关时,其他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只是国家权力在特定领域中的具体运作,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并不存在权力制衡关系。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对后者负责,受后者监督,它们始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下属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显然,就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而言,作为整体的国家权力并没有被分割。
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
根据宪法规定,中央与地方关系应遵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央的统一领导”在不同国家机关的中央一级与地方一级的关系上体现为不同的领导、指导或监督等关系,且地方国家机关均必须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因而这种中央与地方关系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的整体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有利于各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行使国家权力。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在民主基础上达到集中、统一。
第四节
民主制度运作的法治原则
一、法治思想的来源
二、实行法治的原则
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
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司法必须独立
三、法治的价值取向与法的实质
(因为学生学习了法律基础,所以本章内容学生自己阅读即可,但是要纳入到考试内容之中)
第五节
现代民主制度的形式
一、直接民主制与间接民主制
直接民主制与间接民主制是相对应而言的。
所谓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间接民主制则是指公民通过特定的形式指定特定人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公民的代表或其代表的代表是国家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而公民则凭借自身对其代表的监督、罢免等权利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在西方国家,典型的直接民主制可追溯至古希腊城邦时期的雅典民主制,20世纪70年代后出现的共同参与民主制则保留了直接民主制的遗风。间接民主制以近代的代议民主制为其典范,20世纪60年代正式形成的行政集权民主制则是代议民主制的流变形态。
二、代议民主制 1.含义
代议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它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2.产生
民族国家的形成是代议民主制产生的最重要的历史条件;代议制产生的第二个历史条件是资产阶级用商品经济摧毁了封建制度的政治特权,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即市民社会,从而为资产阶级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和民意基础。
3.代议民主制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当代政治学者一般认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与直接民主制比较,代议民主制的必要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1)代议民主制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主的规模和民主的实现问题
在西方国家,代议民主使用的手段除了代表制外,还包括联邦制、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等制度,这样就扩大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空间,解决了民主在现代社会和大国条件下面临的困难。而且由于代议民主是通过代表组成议会,然后由议会决定把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议会的多数(党)派,于是引入了政党政治。
政党政治因代议政治而产生,又为代议政治服务,它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因而可以在国家层面上把选民数量巨大的不同政治要求以及由此可能引致的对抗化约为政党之间和政党之内的和平竞争和政治妥协,即使民主
满足了公民参政的普遍要求,又把民主限制在特定的政治生活范围内,从而保证了社会稳定,并在民族国家的条件下为民主的发展找到了新的载体。(2)代议民主为资产阶级权利提供牢固的保障
正如以上所述,代议民主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摧毁封建政治特权的产物,因此代议民主可为财产权、经济自由、政治自由这些“资产阶级权利”提供牢固的保障。代议制是沟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桥梁,是规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关系的准绳。在代议民主制的框架下,市民社会通过政治参与使得政治规范摆脱了自己狭隘的视野,通过政治训练培育了对政治国家的理性认识,通过由直接行使权力变为制约权力加强了对政治专横的抵御能力。而政治国家则通过反映市民社会的需求提高了自己的调试性,通过满足市民社会的利益扩大了自己的涵融性,通过接受市民社会的监督获得了政治合法性。总之,代议民主制有助于克服直接民主制下国家与社会的高度合一而造成民主与自由的紧张对立。(3)代议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代议民主制可以允许国家体制内部有直接民主的因素(如公民表决)存在,而不会破坏其在体制上的间接民主的性质。直接民主过于强调“民主”与“直接”两个方面的纯粹性,两者缺乏包容性。在直接民主制下如果出现间接民主的要素,就必定会改变其在国家体制上的“直接民主”的性质。相反,一个代议民主的国家在基层政权中引入一些直接民主的要素,它仍然是一个代议民主制国家。可见,直接民主制要比代议民主制缺乏弹性,也脆弱得多,而代议民主制可以给人民提供更大的自由度。
(4)代议民主是程序民主
代议民主是程序民主,它通过各级代表机构和代议程序对民意进行过滤、筛选和归并简约,可以有效地克服民意中的非理性成分,避免政府的决策受大众一时情绪的影响和支配。
代议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通过以上所说的各种民主手段防止民主蜕变为多数人的暴政。
代议民主政治在19世纪下半叶进入全盛期,但西方国家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化使整个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大变动,代议制政府出现了危机,传统代议民主制走向衰落。
3.代议民主制的衰落(1)垄断的影响
代议民主制衰落的第一个原因显然与垄断代替自由竞争有关,也就是说,垄
断的趋势要求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这表现为通过削弱议会的传统权力来加强政府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政府是多数党的政府,议会是多数党控制的议会,在多数党的操纵下,作为政府首脑的多数党领袖只会用内阁政府来左右议会,决不会让议会来控制政府。由此而论,议会已经从属于政府,不是政府向议会负责,而是议会向政府负责。这就导致了议会权力的虚化。议会权力虚化固然是政府高度集权的结果,但两者的根源是共同的。(2)政府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事务职能的扩大
换言之,代议民主制衰落还有更深刻的原因,这就是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社会化大生产日趋复杂,政府只管“法律和秩序”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今天的西方国家,议会传统的决策模式“提案一辩论一表决”已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形势、尖锐复杂的国内矛盾和高度专业化的事务管理,而不得不把这些领域让予反应灵敏、决策果断、讲究效率、指挥统一的政府。因此,政府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愈来愈大,客观上促使议会和政府的权力此消彼长。这是对传统代议民主制真正的挑战,也是“议会政治危机”的根本原因。
三、行政集权民主制
到20世纪60年代,在主要西方国家,行政集权民主制基本形成。这突出地表现在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或首相权力的扩张。
总统权力的扩张最早出现在美国。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发生了“大萧条”,为了扭转严重的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看得见的手”开始确认政府在经济过程中的责任和地位。战后政府机构因迅速膨胀而获“山姆军团”之称,总统也因政府立法的数量大大增加以及越来越多地使用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而被视为“帝王般的总统”。
在英国,权力的变化经历了由上院到下院,再由下院向内阁转移的过程。内阁首相控制着对政府上百名大臣的任命和解职、控制着内阁的议事日程、主持内阁会议、控制国家预算、解散议会和任命内阁委员会等大权。这一现象被称为“首相民主”。
法国第五共和国赋予总统对宪法有“监督”、“仲裁”和“保证”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及遵守共同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地位,使总统超越一切其他国家机关之上,成为整个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威,以至于戴高乐把第五共和国比作是“选举的君主制”。
显然,行政集权民主制是西方国家政府体制发展的共同趋势。它一方面以削弱代议民主制下议会的传统权力来缓解议会制政府内阁更迭频繁造成的危机,保
证国家的政治稳定,另一方面也保证国家能够在现代化大生产和现代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总资本家”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集权民主制是在政府权力扩张的同时,国家的政治结构仍然保留着代议民主制的议会制度和公民普选制度。因此从实质上看,由代议民主制发展到行政集权民主制并不是说西方的政治制度有了什么质的变化,而只是说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制的内部,权力关系在重新调整,权力重心在转移。
四、共同参与民主制 1.共同参与民主制的产生
行政集权民主制并不是对议会政治危机的匡补,而是议会政治危机的体现。议会权力的下降和行政权力的扩大必然导致“国家巨人症”,官僚主义盛行,政府决策系统超负荷运转,而与公众日益高涨的民主诉求相矛盾。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后,反国家主义思潮成为全球性思潮,要求限制政府权力的呼声越来越高。西方各国除了适当地加强议会的传统权力,以监督、限制政府的权力以外,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影响政府决策以及整个政治生活过程的更为广泛的社会因素在民主政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共同参与民主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来的。
2.共同参与民主制的含义
从民主的形式来看,共同参与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即由人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例如由人民直接行使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以保证公民能够广泛地参与国家立法和监督政府,直接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不难看出,共同参与民主制是试图挽救代议政治危机的一种补救办法。
3.共同参与民主制的作用
5.读《比较政治学》有感 篇五
摘要:阿尔蒙德的在《比较政治学》中,指出了政治发展的两个脉络:政治结构的分化和政治文化的世俗化。主要主张政治的发展实质上就是指政治功能的发展,将结构的分化当做功能的一种发展,进而达到体系、过程和政策功能的完善,最终实现政治的发展。事实上它为现代的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发展模式:即所有的政治体系都必须完成政治体系、过程、政策三个层次的结构分化和功能的完善。但阿尔蒙德没有指出究竟如何在政治结构和政治效能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由阿尔蒙德在政治学领域创立的这种结构功能主义无疑对中国当今的如何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方面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关键词:阿尔蒙德
政治发展
结构——功能主义
国家治理
在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中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质上是政治发展的一个表现,阿尔蒙德在《比较政治学》中就将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完善作为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其中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完善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结构——功能主义:理解
结构功能主义是阿尔蒙德政治研究的理论基础,其认为政治发展就是一个政治体系通过结构分化和文化世俗化实现的结构和功能上的变化或变迁。因此,要深刻理解阿尔蒙德的政治发展理论就必须对结构———功能主义的内涵进行界定。阿尔蒙德指出:“政治学如果要有效地解释各类社会政治现象,而不论这些社会的文化、现代化程度和规模如何,就需要提出一个更加综合的分析框架。”这里所提到的更加综合的分析框架就是结构———功能主义的框架。具体来说,结构———功能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任何政治体系都必须履行相同的政治功能。阿尔蒙德认为:“任何政治体系所发挥的功能都可以从三个层次来考察,即体系层次、过程层次和政策层次。”系统功能主要是指,政治系统的维持和适应功能,主要包括政治录用、政治社会化和政治沟通。过程功能,是指政治系统的利益转换功能。政策功能主要是反映政治体系实际作为对环境的影响。这三方面的功能相互影响,共同促进政治系统的发展。另一方面,所有政治体系为实现自身的功能,都具有相应的体系、过程和政策三个层次的结构。总体上说,所谓阿尔蒙德的结构———功能主义就是主张把人类社会出现过的所有政治共同体抽象为具有相同结构和功能的政治体系,并以此考察各个政治体系的政治发展即结构实现功能的情况。
二、结构分化的政治发展理论
阿尔蒙德指出:“当政治体系现存的结构和文化非经过进一步分化和世俗化就不能对付所面临的问题或挑战时,发展就会来临了。”可见他的政治发展理论包括结构分化和文化世俗化两个维度。在这里主要从结构分化的视角来分析其政治发展理论。1.结构分化的含义阿尔蒙德认为政治发展就是结构不断适应功能并通过自身的调整来实现功能的过程,要达到结构的优化从而实现功能,就必须进行结构分化,使政治体系不断分化出适合政治发展和政治功能实现的政治结构和政治角色,因此,结构分化是所有政治体系实现优化和发展的必要手段。就阿尔蒙德政治发展理论来看,结构分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新结构和新角色的出现,即政治体系通过结构分化出现新的结构和角色,以更加专门化和专业化的形态履行政治功能。二是政治角色或结构的自主能力的提高。
三、政治体系(系统)与结构功能主义(如图)
如图所示,政治系统与政治结构的分化及其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政治系统包括输入、转换、输出、结果的反馈等等环节,政治系统依赖于特定的政治文化而存在,在特定的政治文化中有相应的催生出一定的政治需求也就是图中的要求和支持。这种要求和支持的利益表达必须通过一定的渠道(结构)进行利益的综合,再传给另一决策部门进行决策的制定。在制定之后,要求下派一些部门执行这一政策,从而形成政治的输出,这种输出在政治文化中又产生很重要的影响,其中有些影响直接反馈到政策制定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之中)。实质上就是将政治体系与政治结构的动态过程(功能)有机的联系在了一起。
四、政治发展与国家治理
按照阿尔蒙德的结构功能理论,政治发展主要是指政治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一种完善。这一点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相当明显。从最原始的家国制管理方式再到奴隶社会的政治管理模式到封建专制统治方式,再到现代的资本主义民主统治方式,政治结构日益复杂化,政治结构(统治机构)的功能更为专业化。它的优势在于对问题的处理更加专业也更为精确,对单一问题的解决更为高效。但也有其固有的缺陷,那就是对于综合性问题的解决(多部门综合解决)效率太低,在成本收益的问题上,边际成本越来越高。用一句话说就是政治结构的复杂化与政治效能如何平衡的一个问题无法解决。
6.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比较研究 篇六
网络教育《专题讲座》
------学习报告
所选专题 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地位和意义学生姓名 _刘念
专业教育管理
年级1209
学习中心辽宁锦州教师进修学院
报名编号12095064709002
专题教师姓名康秀云
(以上信息必须详细填写)
2014年6月28日
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途径之
一。思想政治教育既十分重要,又相当难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着相对疲软的状况,很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造成思想政治工作不力的原因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人格教育及培养。我以为,人格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思想政治教育就犹如无根的浮萍,总是漂流在人的思想表面而不能深入下去。原因在于:第一,人格是人生价值观念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基础。人的价值观念必须统一和稳定,而这就需要一个人的心理过程及其人格形态是统一而稳定的。否则,分裂的人格只能产生分裂的观念。第二,人格是形成特定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内在心理依据。世界观是对于世界的认识,正确的世界观虽然来自于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学习,但如果没有良性的人格形态作为内在心理依据,外在的观念灌输就很难起作用。第三,人格是形成特定道德素质的主要动力。人格具有品质化的特性,因此,人格一旦形成,人就具有了相应的内在质地,不同的质地会适应不同的道德倾向,良性的人格自然易于建立良性的道德素质。当然,人格的这些基础作用并不是绝对的,而往往是相对的,同时它还与人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意识发生相互的影响和转化作用。因而,人格既有统一性和稳定性,也有分化性和可变性,这些特性也决定了良性人格的不易养成。总之,人格状态可以说就是细微的、隐性的和原始的思想道德状态,而思想道德则往往是发展了的、成型的、成熟的、显性的人格表现。
7.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比较研究 篇七
高职和本科院校都属于我国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高校,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是思想政治理论课,这些政治理论课主要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形势与政策》课等。也就是说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式方法是相同的,一些院校所采用的教材也是相同的。即学生学习的主要内容是相同的。但是他们也有不同点:
(一)教育者方面的不同
当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与本科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比较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1)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大多数是青年教师,有较深厚的知识理论功底,易于接受新事物,对未来有美好的憧憬和追求。但是,易受外界利益的诱惑,对所从事的工作前景缺乏信心,不安心本职工作,因此难以取得好的教育效果。(2)高职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既懂理论教学,又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而实际上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者一般是从学校到学校,对社会劳动者的思想实际了解不多,因此他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与社会现实脱节,不能很好地引导学生。(3)知识文化素养参差不齐。在一些高职院校中还存在着聘用一些没有高等教育背景的临时人员充当高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现象,这些人员无论是在理论修养上,还是在业务素质上、精力上都达不到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要求。
相对于高职,本科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者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在本科院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般是重点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和博士生,他们理论知识渊博。在本科院校,应届毕业生一般不可以直接从教,他们需要先做辅导员来提高他们的能力。(2)本科思想政治教育者接受新事物的机会较多,知识更新快。中宣部、教育部“为了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课教师队伍建设,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每年举办6期研修班,每期100人,连续5年”,计划培训主要来自本科高校思想政治课骨干教师3 000人。此项工作已列入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也列入了教育部“十一五”干部培训教育计划。从而使本科思想政治课教师理论水平得到迅速的提高”。①(3)本科学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老师,喜爱自己的职业,他们知识面广,对学生所学专业也有一定的了解,可以同学生进行良好的沟通,对整个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2007年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获奖名单中90%的获奖者来自本科院校。2007年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名单中87%的获奖者来自本科院校。②
(二)受教育者方面的不同
高职院校所招学生的基础知识低于本科生,特别是一些既有预科又有专科的院校,专科生源主要由预科甚至全部由预科升进来,文化考核成绩差距明显是不争的事实。他们不但理论知识不足,而且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学习生活习惯与本科生比也有距离。当然,他们中也确实有些各方面都不错的只因高考发挥不好,没上本科线的学生,但是总体基础不太好,是肯定的。而对本科学生来说,他们不但基础知识较好,而且心理素质,学习能力都总体上强于前者,针对这种不同的特点,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因材施教,针对教育对象是“高职专科”是“预科升入的高职专科”,采用不同于本科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才能达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目的。
(三)教育管理方面的不同
1.管理理念
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课程构建突出表现为以市场为导向,导致决策者以一种急功近利的思维方式,去审视各个管理环节的“合理性”,“合”则强化,“不合”则应付,甚至“砍掉”。然而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性决定了其功效具隐性化、长期性,就使得高职院校的决策者不愿意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课教学容易蜕化成为一个应付国家教育政策的虚设物。本科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从学校到各院系都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机构,专项经费去从事研究和教学,不太容易受市场因素的影响。
2.管理体系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团队建设方面重视不够,一些院校没有制订思想政治教育的独立评估体系,或者有评估方法,限于人、财、物没有保证,不能开展工作。相对于高职院校的管理体制,本科院校的管理体制就相对规范,并具备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氛围和物质条件。
二、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高职思想政治工作者思想活跃比较,但是社会阅历欠缺,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二)在我国,高职教育时间不长,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对高职学生的思想状况、心理状况等的特殊性研究不够,在进行教育时,仍然多是空谈理论,生搬硬套,脱离实际,不能与学生所感受的社会实际相结合。
(三)因循“面”上教育,进行“粗放型”教育与管理,工作方法简单,对学生的心理需求无法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帮助,无法很好地解决学生思想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四)高职院校的学生文化基础知识不高,由于受其自身知识容量和认识能力所限,他们对于自己在学习、生活、社会等领域里遇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现象可能更易产生迷惑甚至出现错误理解。
三、加强和改进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措施
(一)强化和改进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者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思政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1.加快培养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加大对任课教师的专业知识培训。当前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较之以往进行了大规模合并调整,课程章节之间的有机联系凸显。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其内容包括了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综合性教育,任课教师必须在讲授过程中熟悉哲学、伦理学、教育学、法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并能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实现教学目的。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任课教师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知识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学习。
2.重视教师的师德修养。教育的关键在于教师,教师的灵魂在于师德。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个人的师德修养尤为重要。
3.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如果把学生视为消极被动地接受教育的客体,这不利于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者要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实施教育,要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树立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平等的观念,着重在启发、激励受教育者主动接受教育和自觉进行自我教育上下工夫,从而提高教育效果。
(二)准确定位,因材施教
高职大学生的特殊性决定了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独特性,作为高职院校的思政教师,应针对性地展开教育,对其思想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进行及时的正确引导,打造出自身的思想政治课教学特色。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其一,根据高职院校学生总体理论基础薄弱的实际,一方面从教学内容上尽量把高深的理论具体化,做到“贴近学生、贴近实际”;另一方面,在教学方法上推广案例教学法与讨论教学法。其二,拓展教学内容。可以编订思想政治课教学的补充教材,如心理教育、职业教育等,还可以开设以“人生”为中心的系列选修课,如审美与人生、哲学与人生、经典与人生等。
(三)健全高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制
管理工作在整个高职思想政治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机制的健全可以有效地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做好高职院校的管理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其一,团队制度建设,这包括思政团队的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人员引进制度等;其二,投入制度建设,具体是指学校对于理论教学部人、财、物的具体投入形成制度;其三,平台制度建设。我们经常高喊全方位、全过程育人。事实上,由于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公共思政平台,导致这种合理育人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一直停留在设想的阶段,而要形成一个有效的公共思政平台,离不开一套有效的平台制度建设。
摘要:高等职业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本科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诸多共同点,也有其固有传播对象和运行规律,对其状况进行分析,针对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不足,从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体制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其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比较研究
注释
12007-09-10教育部网
8.中苏政治体制改革方略比较研究 篇八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中国和苏联两大社会主义国家同时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中国以行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降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剧烈程度,为改革的平稳与有序提供了有力保障;苏联则以苏联共产党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从根本上否定了苏联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最终导致亡党亡国的历史悲剧。
关键词:中国;苏联;政治体制;改革方略
中图分类号:D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069-02
改革方略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如何进行改革的问题。从具体操作手段上讲就是改革应该从哪里着手、应该选择何种方针策略。其本质上是改革者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两者关系以及改革总体规律的集中认识。从相当意义上讲,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改革方略直接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在苏联,戈尔巴乔夫在经济改革未能取得一定成效的时候,贸然把改革引入政治领域,并且在政治改革实践中把社会政治核心领导力量苏共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使其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导致苏共在内外交困之下步步退让,直到修改宪法,被迫从执政党变为参政党、在野党,最终导致亡国亡党的历史悲剧。在中国,邓小平在改革初期,虽然已经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是在改革实践进程中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中国共产党为改革的领导组织力量,避开改革的敏感部分,将改革的突破口选择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从而在政治实践层面上有力推动了改革的深化发展。可以看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方略和苏联的激进式改革方略直接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结果。深刻领会和总结邓小平关于渐进式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对于今天已经进行攻坚期和深水期的中国改革意义尤为重大。
一、中国:从经济改革先行到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协调发展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精密的系统工程。机体上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其他细胞单元的连锁反应。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突破口以减缓机体的过度反应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为将农村作为改革的突破口。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不亚于经济体制改革,从何处着手,并非一个简单的政治课题。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我们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要先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样就乱了。”[1]176
对邓小平来说,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应充分考虑和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要为经济建设提供更为高效的政治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表明,不对政企不分的企业管理格局进行大胆的改革,国有企业就很难走出困境,企业就很难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性环境中生存发展。更为重要的影响还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从来就不是简单的经济改革,而是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庞大臃肿的行政管理机构既显示了其在竞争性环境下的迟钝与低效,更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滋生蔓延的腐败温床。因此,选择以行政管理机构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可以通过对行政管理机构的“责任减负”,促使其“轻装上阵”,以更加有效地推进经济建设和改革的健康发展。
从改革的时序来看,中国的改革选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在取得经济改革阶段性成果并初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基础上,又把行政管理体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以能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标准,稳妥有效地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协调发展,从而逐步形成了渐进式的改革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既是中国改革的实践考量,又是中国改革的价值考量。农村改革的自发性行为已经表明农民对改革的迫切要求。而选择农村首先进行改革,也是政治上的一种“试错”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并最大程度地发挥传统的行政管理资源的积极作用,使其在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环境下不断培育和发展自我革新能力,进而在更大范圍内促进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可以说,中国的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经济发展需求支配着政治体制的变动。
二、苏联:从经济改革先行到“炮打司令部”的政治改革
1985年3月11日成为苏共中央总书记后,戈尔巴乔夫就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在3月27日的工作日记中写道:“1.质量……2.反酗酒……3.低收入居民……”并且在1986年2月召开的苏共第27次代表大会上正式确立了“加速”的社会发展战略。为此,苏共中央政治局先后做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加速决定,力图仿照中国的农村改革以改变苏联日用品供应不足的窘境。可见,戈尔巴乔夫最初采取的措施说明:“这些设想在一定程度上与邓小平在中国实行改革的方法颇为近似。”[2]161-162
但是,一年多的经济改革并没有实现戈尔巴乔夫的目标。反酗酒运动成为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锐减,而且也使戈尔巴乔夫“改革之父”的形象遭受嘲讽。戈尔巴乔夫开始思考经济改革为什么不见成效的原因。在他看来,不是因为经济改革本身的措施有问题,而是因为政治体制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障碍机制”。戈尔巴乔夫开始严厉批评党和国家的“经济官僚”。在1986年6月16日召开的中央全会上,他指责“在国家计委眼里没有领导,没有总书记、没有中央,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于是,戈尔巴乔夫提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全面改组整个政治体制:“从基层党组织直到中央政治局”。9月25日,戈尔巴乔夫在苏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正式宣布了“炮打司令部”的口号[3]544。
以1988年6月28日召开的苏共第十九次党代表会议为标志,戈尔巴乔夫彻底改变了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关系,确立了政治改革先行的改革战略。戈尔巴乔夫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就在于他在对前期经济改革失败的总结中认为,经济改革没有取得预期中的成果,原因不仅在于经济体制本身的积重难返,更在于政治体制成为经济改革的政治束缚。只有解开了束缚,经济改革才能取得成效。因此,戈尔巴乔夫在苏共第十九次党代表会议上指出,苏联自十月革命以来形成的政治体制经过斯大林时期的发展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变形,并突出表现为强硬而呆板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法。这一管理方法不仅使大批镇压和目无法纪的行为有可能出现,更是对苏联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产生了有害的影响。苏联改革今天所遇到的许多困难,从其根源上讲其实就在于这个体制。因此,假如政治体制仍然不动,仍然毫无变化,那么就无法实现改革的任务。于是,戈尔巴乔夫提出要用“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取代所谓“扭曲的变形的社会主义”,并通过大肆提倡“公开性”“民主化”的极端泛政治措施来批评、否定苏联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以此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但是,随着“公开性”“民主化”的“无限度”推行,苏联的政治体制改革实际走上了一条取消和否定党的领导的不归路。法新社对此做出评论:“戈尔巴乔夫正在对一个难驾驭的党发动一场‘政变。”①
三、渐进式改革方略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般选择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到底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采取何种改革方略呢?从中苏两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结果的对比来看,似乎渐进式改革方略更为适合一点,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般选择。习近平指出:“有些国家搞所谓的‘休克疗法,结果引起了剧烈政治动荡和社会动乱,教训是很深刻的。”[4]43为什么这样说呢?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前提来看,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革命走的是一条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的经典道路,而是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极端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产生形成。这一社会主义革命发展的特殊道路,带来了一个巨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如何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实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卡夫丁峡谷”问题。中苏两国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对这一问题把握的不同,已经明显地显现出来。同时,这一历史前提也决定了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心理承受程度,正确处理好改革的速度、力度与深度的关系。从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比较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要脆弱些。这一点包含這样的意思,一是在改革前,人们对社会主义的期望值就很高。二是在进行改革时,在资本主义参照系下又很自然地对改革抱有过高的期望。这两点就决定了改革的领导者在进行改革之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社会心理因素。戈尔巴乔夫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正是苏联经济改革进入关键的时刻,在经济改革所带来的经济危机未能很好解决的前提下,贸然提出政治体制改革,造成社会的动荡与社会心理的急剧变化,使苏联社会从经济危机过渡到全面的社会危机。因此,苏联政治体制改革失败的教训之一就是:在改革的整体方略、步骤措施等方面必须统筹规划,全盘考虑,切不可头脑发热,感情用事。
第二,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共存竞争的生存状况来看,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革命性意识形态,其对资本主义具有彻底的否定性。它在人类精神世界的发展中提供了不同于资本主义的信仰选择;而在人类物质世界的发展中又提供了不同于资本主义的道路选择。因此,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一切剥削阶级的诋毁和思想绞杀。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更是从思想理论上宣告了社会主义并非空想,而是具有极强的实践特性。因此,苏联从其形成之日起就遭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包围、渗透,通过贸易、文化、科技交流、人员往来等各种渠道,为使苏联和平演变、把苏联纳入西方体系创造条件。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西方国家更是以自由、民主、人权为旗帜,或明或暗地支持苏联国内的“民主派”“自由派”,制造苏共党内的政治反对派,动辄对苏联领导人扭转社会混乱局面的举措斥以“不民主”而指手画脚,为以叶利钦为首的政治反对派撑腰打气。这在“八一九事件”中表现得尤为充分。在苏联解体过程中,西方势力积极插手苏联民族问题,到处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尤其是公开支持波罗的海三国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其目的显而易见,就是要推翻苏联共产党的统治,促使苏联社会政治制度发生变化。所有这些外部影响都对苏联的改革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作用。正如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克留奇科夫所言:“如果只是通过外部影响,无论它们多么强劲有力,也不管采取什么形式,都不可能完成他们针对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任务,唯一可行的办法依然是从其内部对它们进行破坏。……自从戈尔巴乔夫一上台执政,就彻底预先确定了以后斗争的结局。我们的社会体制,就像事实所表明的那样,有其最致命的弱点:对政权高层人物的背叛绝对无能为力。如此一来,现在只好向西方领袖交出他们所需要的一切。西方在选择手段方面是正确的。”[5]159
第三,从社会发展和体制转型的关系角度来看,渐进式改革方略更为合理,更能够达到积极稳妥的目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既是一个相当敏感的立场问题,但又是一个迫切需要正视和解决的改革问题。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直接涉及执政党的权力配置和调整,因而“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社会震动乃至引发某种不安定因素。因此,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改革一样采取了渐进式改革方略。这种方略由于采取的是先易后难、先体制外后体制内的策略,虽然在某一阶段能够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但是,由于把政治体制改革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放在未来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这种新旧体制并存政治“双轨病”不可避免地造成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也就是说,容易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剩下的就是“硬骨头”了。啃下了这块“硬骨头”,改革就能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会有一个质的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就会前景广阔。那么,渐进式改革还有没有价值呢?回答是肯定的,仍然有价值,而且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其价值意义更大更突出。这是因为,“这种渐进式改革,避免了因情况不明、举措不当而引起的社会动荡,为稳步推进改革、顺利实现目标提供了保证。”“我们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失误,一旦出现就无可挽回、无法弥补。”[4]34-35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俄]米·谢·戈尔巴乔夫.戈尔巴乔夫回忆录:真相与自白[M].述■,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俄]鲁·格·皮霍亚.苏联政权史(1945—1991)[M].徐锦栋,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4]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选编[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比较政治论文】推荐阅读:
比较思想政治教育试题12-25
比较文学论文07-29
知识整合与比较论文09-22
比较文学书本解读论文11-23
比较教育学毕业论文题目08-24
浅谈中美动画情景喜剧的发展比较论文09-19
法律论文: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比较02-01
教育现象学研究和教育叙事研究比较论文02-02
定额法与标准成本法之比较毕业论文10-17
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冯兴吾法律论文网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