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电商会章程(精选8篇)
1.广东省家电商会章程 篇一
广东省家电商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广东省家电商会秘书长 谢德盛
(2009年5月22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下午好!
我受广东省家电商会第二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向大会作商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过去三年的工作总结
广东省家电商会第二届理事会是在2006年4月29日开始工作的,至今已有三年时间。这三年很不平常,我们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放,扎实推进行业稳健发展中,认真执行和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由于商会各位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指导有方,商会跟随着改革的步伐前进,在为全省家电行业和广大会员单位服务中,发挥出更大的职能作用,在加强商会内部的自律、沟通、协调和推动各种经贸活动中形成更大的合力。
2006年4月至今,是我省家电行业在资源整合、产业重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进军更大的国际市场变化最大的三年。我省家电行业在参与经济国际化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尽管遭受到不断增多的国际贸易摩擦、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变化大等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去年10月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给家电出口造成较大困难,但商会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为争当全国家电行业排头兵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一、科学发展共构和谐、不断壮大交流平台
为了进一步打造广东省家电强省的整体形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运行秩序和商贸合作交流新机制。过去的三年,商会始终坚持以“凝聚行业合力,构建行业自律,搭建交流平台”为己任,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会员单位开展各种服务,多办实事。我商会目前拥有285家从事家电生产、经销、科研、检测的大中型企业和骨干企业。这些企业包括有:2008年产品销售额达到900亿元的美的集团;年销售额超400亿元的格力电器和TCL集团;年销售额超250亿元的格兰仕集团;年销售额超100亿元的创维集团、康佳集团、广州万宝集团、广百股份公司、海信科龙和长虹电器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据统计,仅是参加省家电商会的会员单位,2008家电产品的销售总额已超过3800亿元,产品远销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
在中国家电产业的领域中,广东家电行业的优势现已十分明显。TCL彩电、格力空调、美的电风扇和电饭煲、格兰仕微波炉、德豪润达面包机和电烤箱、万和燃气炉具和康宝消毒碗柜等产品的产销量均居世界第一;广东生产的彩电、音响、电冰箱、冷柜、空调器等多种大家电产品竞争力均居全国首位。在小家电领域,广东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和出口基地,微波炉、电饭煲、电压力锅、电磁炉、电吹风、电暖器、电风扇、电水壶、电咖啡壶、电烤箱(炉)、电烫斗、面包机、消毒碗柜等20多种产品的出口量更是占据全球销售总量的半壁江山。
由于我们商会的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都是富有市场经济管理经验的企业家,他们把经营现代企业的好经验带到商会来,使商会在为行业和企业的服务中,办了不少实事和好事。
为更好地提升广东家电行业的竞争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使行业能够在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上迈出新步伐,商会以走出广东看世界眼光,谋划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目前,商会已建立 “厨卫电器、空调器、冷藏柜、新能源电器、检验认证、家电经销商和家电配件”等7个专业委员会,积极地开展信息服务、业内交流、行业秩序、节能环保、标准法规和诚信自律等工作。
其中,在广东空调专业委员会的推动下,我省空调行业抱团发展已步入实质性创新阶段。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格力空调已成为世界名牌,美的空调、志高空调、科龙空调、格兰仕空调、TCL空调,以及广州生产的松下空调均荣获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生产的空调在2008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由于加强自律,我省空调行业现已杜绝了低于生产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行为。
厨卫电器专业委员会也举办了多次活动。组织企业前往浙江省和海外多家厨卫知名企业进行考察和交流,拉近了广东和国内外知名厨卫企业之间的距离,使我省厨卫电器自身的发展也得到加强和壮大。去年3月18日,厨卫电器专业委员会还顺利地完成换届工作。新能源电器专业委员会针对我省近年来热泵热水器发展迅猛,但标准落后于生产的现象,积极牵头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并应英国诺丁汉市议会的邀请,出席2009年中英可持续能源和再生能源利用研讨会。
商会在2007年4月召开的二届二次理事会议中,明确地提出了全省家电行业要加强自主创新和产品升级工作,要积极引导全行业从传统的制造基地、世界工厂升级为全球的制造中心和设计中心,积极推进我省家电产业的新发展。这次会议之后,全省家电行业技改工作有了很大的推进,应用数字技术、节能技术、静音技术、传感技术和环保新技术的工作加速;开发智能化、个性化、节能和环保型的彩电、冰箱、空调器、冷藏柜和厨卫电器的产品,以及适应农村消费特点和国际市场新需求的家电产品进度加快。从而,使全省家电行业的生产经营在不断地创出历史新高,很多产品的销售量在国内外市场中占有更大的份额。其中,彩电产量已占全球总量的三成多,微波炉的产量占全球总量的五成多,空调器的产量占全球总量的六成多。
商会在过去三年工作的开展,正如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江洪所说,广东省家电商会是全省家电企业的家,是一个很好的组织。经过全体会员单位的努力,大家都能够坐在一起,认识到同行之间的竞争以“搞垮对手、清理门户”为目的的做法是不行的,同行、同业之间的竞争逐步规范。针对行业和企业在竞争中还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现象,现在大家能够坐在一起交流协商,使行业逐步形成的和谐共赢气氛进一步加强。
由于我商会重视行业诚信示范工作建设,重视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广东省家电商会还被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指定为“广东省社会组织行业协会2007年自律工作”的35个试点单位之一。今年2月,商会还受省工商局的委托,负责对我省家电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进行宣传发动和初审工作。
二、积极开展商务活动,拓展企业发展新渠道 商会在过去三年的服务工作中,积极倡导“走出去、请进来、促上去”,大力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在开展经贸和商务活动中,商会先后多次组团前往澳大利亚、巴林、阿联酋、南非、越南、埃及、土耳其和台湾等地进行商务考察;还多次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广东经贸代表团,赴俄罗斯等国家进行经贸活动。其中,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参加赴俄罗斯经贸活动中,一次就做成了超千万美元的大生意。
为了帮助会员单位开拓新的商贸平台,过去的三年商会还积极地组织多家企业先后参加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与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宁夏、辽宁、四川、贵州、山西等二十多个省市举行的招商引资洽谈会;参加赴斯里兰卡和多米尼克——加勒比共同体投资座谈会,以及瑞士、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进行的各项经贸合作交流活动。同时,还为多家企业举办技术交流和经贸合作对接会,帮助多家企业完成产品评优创优和技术鉴定工作,以及申报国家财政专项补贴的项目,为第四、第五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做了大量的招商工作。包括接待海峡两岸交流以来,台湾家电企业家到大陆考察人数最多的商务活动。
为构建好商会这个传播行业信息,交流技术和商机的平台,这三年来商会还致力于改进行业信息服务工作,商会网站、出版的《广东家电》杂志和简报,内容不断地得到充实,受到大家一定的好评。
三、认真配合政府部门,发挥商会桥梁纽带作用 在过去的三年中,商会已做了如下这些工作:
一是积极收集会员单位在海外市场上遭遇的贸易障碍情况,多次组织企业反击一些国家对我国家电作出反倾销不公正的裁决,以及其他不公正的行为,为企业讨回公道,维护我国家电产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由此,我商会在去年9月被国家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定为“公平贸易工作站”试点单位。
二是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家电下乡”部分产品的推荐,以及广东家电下乡流通渠道企业的资格审查。并受省政府、省经贸委和省财厅的委托,在今年2月间成功地承办了“广东全面实施家电下乡新闻发布会和启动仪式”。现还受政府的委托,现正在创办“广东省家电下乡服务平台”的官方网站工作。
三是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作为专家单位参与对广东部分家电下乡生产企业进行专题调研工作,为国家更加有效实施家电下乡这项利国惠民的重大创新政策,提供更好的建议。同时,在去年12月间还配合省经贸委、省质检局执行国务院一项绝密件的紧急调查任务,如实地向省政府报告,及时地澄清香港某媒体散发的一份网络贴子,题目是《广东某大型家电企业借家电下乡之机输出大量白色污染》的严重失实报道,为我商会有关企业洗冤,避免了一场不该发生的**。
四是积极参加省内每月召开的市场分析会,提供行业数据统计和商情信息,反映诉求,谏言献策,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一些项目的申报和调研。同时,在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是在去年的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强烈地震之时,商会在会长何享健的指示下,迅速地发出“关于援助四川地震灾区的紧急通知”,呼吁各会员单位紧急参加捐款捐物、献血活动,全力支持灾区人民度过难关。据统计,在这次爱我中华,血浓于水的火热亲情捐款捐物活动中,我商会各会员单位捐款捐物总额接近两亿元。
广东省家电商会的建制是按照世界先进国家的做法,实行企业家会长制,会员单位全是由企业组成,自己管理自己。为此,王歧山副总理对我商会的这种做法是十分赞赏。今年2月20日他在广州主持召开的外贸企业座谈会上,亲自点名叫我商会会长何享健和秘书长谢德盛发言。王岐山副总理十分关心我商会工作的开展,在会上,他语重心长地对何享健说:“老何,我拜托你,你们是知名企业,国家和省里都把你们摆在行业的重要地位,在家电下乡工作中,你们要带好头,给农民生产更多的好产品。同时,请你转告所有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的领导,企业家一定要有道德,一定不能辜负国家的期望,一定要拿出优质的产品供应给农民。座谈会结束后,王副总理还特意走到谢德盛面前,拉着他的手对汪洋书记说,商会应有作为,勉励了广东省家电商会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新一届商会工作的设想
回顾广东省家电商会的成立,是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广东家电产业发展迅猛,形成了生产、营销、研发于一体,门类齐全,配套能力较强的产业体系,成为广东最具竞争力的支柱产业之一,行业的发展充满着机遇,但也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挑战。站在新的历史坐标上,我们要用解放思想、凝聚合力的智慧,为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开路,正是这个缘故,我们走到一起来,共同谋划广东家电行业和企业如何增创新优势、再造新辉煌。
商会第二届理事会对新一届商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大力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开发市场适销对路的节能环保新产品,以改革创新精神展现行业新面貌。
商会的工作定位仍是要认真执行 “服务、自律、维权”六字方针,重点放在“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工作范围中。
在总结商会成立以来五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还有不少工作需要改进和提高,还要不断提高商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商会与企业、行业和政府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使商会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的动态和信息,明白会员单位需要哪些服务,商会又应该怎样提供服务和帮助,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要做好的工作。对于新一届商会工作的开展,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行业之间的交流和自律,促进企业、行业和谐双赢发展;要在全行业中开展诚信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继续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使全行业能够在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上迈出新步伐。特别对于“家电下乡”产品中标生产企业,更要做出诚信示范的表率,确保每件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可靠、功能实用、价廉物美,使家电下乡这项“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经济得发展”的政策能取得更大更好的效果。
2、要继续做好各项有益于企业发展的经贸协作交流和商务活动,帮助企业拓宽“走出去”渠道,寻找新的商机;要高度关注不断深化的“拉动内需”和“家电下乡”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做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拓展工作。对会员单位认为需要和有用的各项招商服务工作,商会要竭尽全力认真做好。
3、为更好构建商会这个传播行业信息、交流技术和商机的平台,要花大力气建设和加强商会网站、广东家电商情网的创新建设工作,尽早开通新打造的“广东省家电下乡服务平台”。同时,要争取得到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等会长单位和相关的会员单位的支持,搭建好产品创新、技术咨询和产品检测等服务机构,使商会在为会员单位的服务中能够发挥出更大更好的作用。
4、为更好地宣传广东家电行业的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商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要提高行业公信力的要求,依法开展行业品牌认证,评优评奖活动,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与合作,拓展商会服务领域,提高商会开展自律工作的责任感和权威性。
5、温家宝总理本月19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作出决定,国家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家电以旧换新,这对我们行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政策。为此,我们在做好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配合政府做好废旧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我国目前已进入旧家电产品报废高峰,环境保护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刻不容缓要做的大事。广东是全国家电制造大省,对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这项利国利民利己的工作,我商会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合力做好这项工作,并争取尽快建立起“广东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中心”。
广东省家电行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发展,越来越专业化,品牌越来越集中,强者更强、门槛更高。国际市场广阔的潜力和国内市场消费的扩大,这正如何享健会长所说“国际买家仍视中国为家电产品的主要采购市场,尤其是认可广东家电,广东家电产业发展局面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加上已在全国实施的“家电下乡”政策力度不断加强,目前广东已有90家企业生产的“彩电、电冰箱(冷柜)、洗衣机、手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计算机、空调、微波炉、电磁炉” 12种产品,被国家列为“家电下乡”推广中标产品。这些产品共有2910个型号,将为广东家电行业拉动内需作出新的贡献。
同时,新的形势下也对商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会要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力争做到成为行业“善谋发展之策、善行发展之道、善创发展之业”的表率,不断增强服务本领,使商会各项工作在科学发展中,再创新佳绩。
各位代表,广东省家电商会第二届理事会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法规进行的。在为服务全省家电行业,提升家电企业综合竞争力工作中,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全靠大家的厚爱。在这里,我代表商会第二届理事会,再次感谢大家对商会工作的关怀、支持与帮助。并祝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商会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第二条 本会是金家庄工业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法人,自愿组成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相联谊为基本原则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的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家庄区工商联(商会)。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点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以“交流感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方针;以“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发展园区经济”为主要职责。同时做好会员的守法自律,互相协调工作;
(二)向会员传达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反映会员的合法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帮助提高企业知名度,不断推动经济发展;
(四)组织会员参加商品展销会、供货会等交流活动,接受委托开展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六)制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育会员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精神,坚持打造诚信会员企业品牌;
(七)积极扶持会员创业;
(八)接受金家庄区工商联委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金家庄工业园内注册登记、生产的个私企业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申请;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热爱马鞍山、热爱商会,在工业园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本会协助解决。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声誉;(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过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决定增补商会班子成员;(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四)会员企业冠名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计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区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金家庄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3.延边辽宁商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延边-辽宁商会”
第二条 本辽宁商会由辽宁籍人士在延边投资、从军、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州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延边的辽宁籍人员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商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延边、促进延边经济及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延边州民政局,接收延边州工商联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延吉市局子街8666号1001
第二章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会员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一.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联谊会、资源整合对接会以及其它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抱团发展、资源共享的交流活动。
二.通过商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家乡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三.围绕商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商会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四.广泛联系辽宁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延边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五.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六.创办微信平台和会刊,加强对商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七.加强与其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八.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九.承办有意义有价值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一律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辽宁籍在延边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信息表》
二.缴纳会费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如信息分享、产品对接、资源整合等。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一年两次例会
分别在公历6月、12月左右举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19-30人通过会员普选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为本会做出贡献的人给与提名奖励。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微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商会首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商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审核本会财务收支票据。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任以下工作人员作为商会具体办事机构 一.成立党支部、财务部、投融资、会员服务部在会长领导下作为执行机构承办具体事宜。
二.本商会聘请德高望重、有一技之长者并鼎力支持家乡建设之人为名誉会长、顾问。
三.商会微信群等作为商会信息交流的方式,有专人负责把信息传递到每个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会创业项目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按章程收取会员会费,暂定为会员成员年费300元,理事单位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5000元,执行会长10000元,会长30000元。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厉行节约,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必须接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会员为本会提供成本价、微利价的商品和服务。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否则本会有权采用法律途径追讨,包含补偿和惩罚两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各部工作人员是辽宁老乡的公仆,老乡联系的骨干。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结余或者亏损由会员平均分配。第三十九条 若变更会长,大会同意改名合并分立的不视同解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口头解释与书面解答不一致的以书面解释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4.宝庆商会章程 篇四
2010-08-31 16:52:44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49次 评论:0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庆(现邵阳市、娄底市)地区在郴州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成立本会。
第二条郴州市宝庆商会,是由宝庆人在郴州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综合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郴爱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优势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打造核心动力,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强化郴邵娄三市经济合作,扩大郴邵娄三市经贸往来,拓宽郴邵娄三市交流渠道,立足郴邵娄,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郴邵娄三市的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郴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民生路1号明桂园食府(万国酒店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管理,依法活动,并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依法生产;
2、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宣传郴州市、邵阳市、娄底市三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三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三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三地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4、加强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不断发展;
5、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敬业强企;
6、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加强友谊,增进共识,共同发展;
7、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凡在郴宝庆人认可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和经商个人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凡在郴州宝庆人承认本章程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士亦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名誉会员。会员或名誉会员
统称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籍贯系邵阳市、娄底市;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4、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10、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和各部门职责
1、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2、办公室职责:本室系商会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主任、副主任交办事宜,协调领导及各部的关系,负责文秘档案、人事、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3、会员部职责: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4、经济发展部职责: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促进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
5、宣传部职责: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合法经商、守法经营意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6、维权部职责: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3~4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兼任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顾问的条件:
1、曾经担任过处、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2、曾经在国营或集体大型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3、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4、从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
5、其它适宜担任顾问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顾问的职责是:为本会的发展、壮大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四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属商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5.乡镇商会章程 篇五
乡镇商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市xx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xxxxxxxxxxx,缩写:xxx。
第二条 商会性质:商会由xx市xx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xx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 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 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 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 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xx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xx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6.家居建材商会章程 篇六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商会名称:信阳市建材家居总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信阳市建材、家居、装饰行业的企业和有关人士等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提倡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贡献。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积极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信阳市建材家居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主管单位信阳市工业商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信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信阳市家居建材总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107国道999号金润国际家居建材批发交易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笫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规范化,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为会员提供技术、、管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四)组织家居建材行业市场运作交流,加强信息服务;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了解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从事建材、家具、装饰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企业会员:从事建材家居经营及与其相关的合法企业;
(二)个人会员:建材家居行业投资经营者、专家、学者、海外知名人士、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商会章程,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
第九条会员入退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发给会员证书;
(五)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将不再享受本商会的会员待遇与权利。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商会的咨询服务及商业优惠;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七)会员未经本商会正式授权,不得以商会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送达本商会,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商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需经通信阳总商会批准.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企业会
员理事会委员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根据本商会机构的特点,上届理事会员可以推荐下一届理事会会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八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本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主持会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商会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报会长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三)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和企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经费支出: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支出;
(二)业务往来或必要的招待支出;
(三)市场调查、考察所需支出;
(四)商会组织的宣传费用;
(五)经执行委员会研究的其它正常支出。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配备兼职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商会资产。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在执行委员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执行委员会。
7.上海XXXX商会章程 篇七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XXXX商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XXXX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SX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XXXX籍以及曾经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及热心于促进上海、XXXX两地经济文化交往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上海、XXXX两地的经济文化合作交流,更好地为两地企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共XXXX县委统战部、XXXX县工商联业务指导,以属地管理为主。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上海市XXXXXXXX会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上海的经济建设,促进上海、XXXX两地经贸往来与合作;
(三)促进各个会员单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资源、互通有无、协调发展;
(四)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五)利用特区平台优势,充分发挥会员企业或个人在特区的资源,服务两地经贸往来和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促进上海和XXXX名优产品销售;
(七)开展专业培训,聘请知名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
(九)承办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由XXXX籍以及曾经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XXXX籍以及曾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从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商会工作;
(五)关心和支持上海及家乡XXXX事业;
(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的会费于每届会员大会召开前缴纳。凡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拖欠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终止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在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各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工作繁忙,无暇兼顾会务期间,会长授权由执行会长代为执行会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因公务繁忙,无暇兼顾会务期间,由会长授权,代为执行会长职务。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制定本会的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二)对商会开支、捐赠、项目投资、商务接待等重大事务,集体表决。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工作计划及预算,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实行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并审议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上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由会长审批,秘书长审核;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修改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月**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8.某市浙江台州行业商会章程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某市台州商会
第二条本会由某地区房地产、建筑、材料、工业、文化娱乐、农业开发、商品零售、家俱、汽车轮胎等企业自愿组成,为增进共同利益,加快某各类产业的发展,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协调同业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的联系,商会的主要功能: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为促进企业进步和振兴我市经济发展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某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某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步行街富侨会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际的方针、政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做好台州商会行革、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几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共同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各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参与各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㈡按照政府授权或委托,协助进行行业管理;
㈢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工作,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有关各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为政府对各行业实施宏观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㈣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协商企业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㈤协助政府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㈥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企业联合重组牵线搭桥;
㈦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以及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等等;
㈧组织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交流活动,大力推进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积极推广自主品牌和创新成果,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㈨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调查; ㈩开展职业教育和行业培训;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以及开展行业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同业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
(四)依法注册登记的各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事
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确认具备上列条件者吸收为员,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确认。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
每一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依据章程停止行使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
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审议理事单位的增补、变更;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决定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要时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支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室,会长办公室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议有关问题时,相关理事参加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会长、副会长商定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名,并报市工商联备案,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为有利工作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受到剥夺政法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其他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工作人员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派驻或由秘书处向社会招聘任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政府拨款;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按标准收取会费。部分个人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商会外,商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个体经营运输户(含所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商会不得向所有会员收取保障金。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接受市工商联、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资产管理必须
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会因下列事由终止:
1、因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终止决议;
2、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撤销。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合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理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为的活动。清理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五条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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