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2024-07-19

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共10篇)

1.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篇一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精英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MBA研究生)参加学校各项个人或集体优秀称号及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 评审考查范围为学生上一完整学年的学习、科研业绩及日常表现。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成立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励及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类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学院、学部、系(部)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奖工作。

二、机构设臵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 宋 丹

成员: 郭 驰 孟秀丽 邱介山 邱天爽 陈景文 雷明凯 丁

堃 李国锋 李延喜 朱方伟 李维仲 刘 冲 王慧莉 吴承伟 张立卫 张吉礼 张庆瑜 张险峰 戴艳军 元文学 丁永健

秘书: 张建生

三、奖励设臵

第六条 学校设臵以下个人奖励奖项:

1、校优秀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0%。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级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2、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评选比例见当年通知。省、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3、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学生干部,授予证书和奖牌。评选比例为不超过院系研究生总数的3.0%。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4、研究生单项奖励。奖励在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的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获奖人数视申报情况和个人业绩而定。

第七条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每年根据相应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八条

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奖励学风优良、团结向上、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总数的10 %,学校给予获得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称号的班级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额度为500元/班。

第九条 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校优秀研究生标兵,给予物质奖励,奖金额度 2000元/人。

四、评奖标准

第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者可申请校优秀研究生

1、优秀硕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硕士生;优秀博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博士生;

2、在科研学习(评定时占80%权重)和个人综合表现(包括: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导师评价等,评定时占20%权重)方面较为突出,获得公认(具体评比标准由院系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另行制定);

3、学习成绩位于专业前列,课程学习阶段必修课成绩取得C的课程少于2门;科研能力突出,硕士二年级以上及博士生有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者优先考虑;

4、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一条 毕业年级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1、至少获得过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2、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范围相同;

2、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院系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

3、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各级社会工作中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标准

各类单项奖励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评选范围相同,且与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不能兼评。

1、科技创新奖要求申请者在科研学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课题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专利成果等;

2、文体活动奖要求申请者在校级及以上学生文体活动竞赛中有突出表现,获得较好名次,为学校赢得荣誉等;

3、社会实践奖要求申请者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工作,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在学校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相关荣誉。

第十四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标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根据相应专项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各类奖项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奖励申请;受留校查看处分以下者不得参与本任何奖励申请;

2、研究生课程阶段,学年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与本各类奖励申请;

3、研究生课题阶段,学期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各类奖励申请。

第十六条 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评审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力。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召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班级活动丰富,凝聚力强,思想积极向上。班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在60%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研究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争取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班级组织的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或奖励;

3、学风优良,成果显著。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体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同学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有获奖或论文;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班级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全部为文明寝室;

7、学校从全校已获得的“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的班级中,择优推选出校研究生标兵班,报大连市参加大连市高校先进班集体的评比。

五、评奖办法及流程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工作均由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依托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开展具体工作;各学院、学部、系(部)成立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学部、系(部)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部长、系主任,研究生工作助理、助管、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组成。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部、系(部)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适合本院系的详细评审方案,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每学年的9-10月份集中为研究生奖励评审月,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各学院、学部、系(部)所有奖励奖项初评工作均应在该时间段完成。

第二十一条 具体奖励的评审流程为:申请(推荐)、院系初评、院系公示、学校审核、学校公示、正式公布、表彰奖励、材料存档等8个环节。

1、个人类奖励由符合条件同学自行下载奖励申请表格,填写后由导师签注推荐意见,交至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

2、申请截止后,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核实,确定初评人选,根据院系评审方案组织评审;

3、根据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

4、院系初评公示期后,评审结果上报校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代收)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校研究生院网页公示,公示期为3天;

5、学校公示期结束后,以正式文本(统一制定奖励名单公布文件版本)及电子版形式发布奖励通知;

6、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证书(统一制作研究生获奖证书)、奖励发放(在12月中旬之前完成),专项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7、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研究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8、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本研究生荣誉汇编,内容包括:总体评审情况总结、各类奖项获奖名单、个人或集体先进事迹汇编等。

第二十二条 校研究生单项奖励由个人申报,院系初评排序后,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先进集体奖励主要由院系研究生工作助理负责推荐,班干部撰写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其他程序与个人奖励评审过程相近。

第二十四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流程及方法按《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省、市级奖励均从校级获奖个人或集体中选拔推荐。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励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涉及研究生奖励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学院、学部、系(部)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报校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试行。

研究生院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2.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篇二

第一条 所有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第一学年内均享受一等普通奖学金(6000元/学年)。

第二条 学校划拨专项资金,设立优秀推免生生源奖学金。

优秀推免生生源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包括我校学生在内的来自全国重点高校、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推免生(不含专项计划推免生),政治思想合格、身心健康,非外语专业汉族学生或民考汉学生全国大学英(俄)语六级达到426分(含426分)以上、民考民学生全国大学英(俄)语六级达到390分(含390分)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英(俄)专业八级考试良好以上。

优秀推免生生源奖学金设置两个等级奖励,奖励资金分别为10000元/人、6000元/人。人文社科类专业要求本科学习成绩平均分(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分别为前3%、前5%,理工类专业要求本科学习成绩平均分(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分别为前5%、前10%。

在校期间获得由教育部、科技部、团中央、工业与信息化部或文化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推免奖励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申请高一等级奖励。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推免生在入校取得正式学籍后一次性评定奖励。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硕士阶段学习中途退学或取消学籍者,学校追回该项奖学金。第三条 获得优秀生源奖学金的推免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可按要求正常参评其他类奖助学金。

3.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篇三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培育标志性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全面推进教学、科研创新和高水平学科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和范围

(一)教学类奖励

1.教学成果奖; 2.精品课程奖; 3.名牌专业奖; 4.教学名师奖; 5.教材奖;

(二)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1.重大科研成果奖; 2.重大科研项目奖; 3.科研论文奖; 4.知识产权奖; 5.科研基地奖;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

1.重大科研成果奖; 2.重大科研项目奖; 3.科研论文奖; 4.科研基地奖;

(四)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奖励

1.学科建设奖; 2.研究生教育奖;

(五)其他类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立的奖项及奖金只适用于我校单位和人员。

二、教学类奖励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等奖发奖金50万元(其中40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二等奖发奖金30万元(其中25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

2.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等奖发奖金2万元,二等奖发奖金0.5万元。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单位,发奖金5万元;获得省级精品课程的单位,发奖金2万元。第六条获得省级名牌专业的单位,发奖金1万

元。

第七条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发奖金

10万元(其中7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发奖金1万元。第八条获得国家级教材奖的编(著)者,发奖金

3万元;获得省级教材奖的编(著)者,发奖金1万元。

三、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自然科学类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重大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发奖金400万元;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5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0万元;

3.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2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0万元; 4.获“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2万元,二等奖发奖金4万元; 5.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者,特等奖发奖金20万元,一等奖发奖金1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3万元;

6.获“广州市科学技术奖”者,突出贡献奖发奖金5万元,一等奖发奖金3万元。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奖金的全额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3予以奖励;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条 对我校实得经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个项目,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重大科研项目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实得经费超过60万元(含)的单个纵向基础研究项目或超过80万元(含)的单个纵向非基础研究项目,在我校实得经费到齐后,按实得经费的3%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2.对实得经费超过10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实得经费的4%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其中2%由学校奖励,2%由项目课题组经费支付;

3.对推广面大,五年内为企业创造的新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效益证明由应用方出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放5万元的奖金。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第十一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所列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论文奖”,并对获得科研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放奖金,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者,发奖金50万元/篇;

2.被SCI、SCIE(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扩展版)收录者,发奖金0.5万元/篇; 3.被EI(美国《工程索引》核心版的期刊论文)收录者,发奖金0.3万元/篇;

4.被ISTP(美国《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者,发奖金0.15万元/篇。

第十二条 凡我校的职务专利获国家级专利奖、职务专利获授权、我校科研人员完成的计算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获登记后,授予“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奖”。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奖金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奖金7万元; 2.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发奖金0.4万元;对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发奖金0.2万元; 3.对获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的软件,发奖金0.2万元; 4.对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设计,发奖金0.2万元; 5.申请涉外专利的,每取得一个国家的专利权,发奖金1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含)以上基地,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基地奖”。

1.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金;

2.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奖金; 3.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金; 4.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金;

5.获批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的奖金; 6.获批立项建设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8万元的奖金。

四、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4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20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0万元;

2.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8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万元;

3.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6万元,二等奖发奖金3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万元。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奖金的全额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3予以奖励;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五条 对我校实得经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个项目,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科研项目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招标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研究招标课题、广州市市长和书记圈题招标项目、经管类学科单个项目实得经费超过20万元(含)以及其余人文社科类学科超过10万元(含)的纵向项目,在我校实得经费到齐后,按实得经费的1%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2.对经管、交叉综合类学科实得经费超过4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其余人文社科类学科实得经费超过2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实得经费的3%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其中1%由学校奖励,2%由项目课题组经费支付。

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第十六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所列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论文奖”,并对获得科研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者,发奖金0.8万元/篇;

2.被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者,发奖金0.4万元/篇; 3.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1.0万元/篇;

4.在人文社会科学I类重要刊物的期刊(目录附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0.5万元/篇;

5.在人文社会科学II类重要刊物的期刊(目录附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0.2万元/篇。

第十七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厅局级(含)以上的基地,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基地奖”。

1.获批立项建设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给予30万元的奖金; 2.获批立项建设的厅局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给予8万元的奖金。

五、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学校给予如下奖励: 1.获得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发给奖金10万元;对于国家级重点学科重新评估后仍然保持的单位,发给奖金5万元;

2.获得省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发给奖金2万元;对于省级重点学科重新评估后仍然保持的单位,发给奖金1万元。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学校按每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发给奖金5万元;对于获得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学校按每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发给奖金3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获奖者,学校发给奖金5万元(其中获奖者2万元,导师2万元,课题组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全国“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学校发给奖金3万元(其中获奖者1万元,校内导师1万元,企业导师1万元)。

六、其他类奖励

第二十二条 鉴于建筑设计、艺术表演、体育竞技类的奖励类别较多、评奖规则较灵活的特殊情况,设立华南理工大学其他类奖励。每年由相关学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奖励建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并参照学校现有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标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成果学校不重复发放奖金。在同一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按最高一级奖励发给相应的奖金;对同一成果,在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更高级别奖励的,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奖励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起试行3年,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办法 篇四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8000元/生.年,名额分配以当年评审文件为准。

2.申请条件:在四川农业大学学习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且具备以下条件者:

(1)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公益活动,乐于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参评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年学习习近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且综合素质测评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

(3)外语成绩:英语语种学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以总分710分计),艺体类本科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总分710分计),英语专业本科学生英语专业四级成绩≥60分(以总分100分计);学习其它语种的学生外语结业成绩≥85分(以总分100分计)。

(4)计算机成绩:四年级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或四川省计算机二级,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或四川省计算机三级考试;三年级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或四川省计算机一级,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或四川省计算机二级考试;二年级学生不作要求。

(5)当年暑期社会实践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5000元/生•年,名额分配以当年评审文件为准。

2.申请条件:在四川农业大学学习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且具备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80分以上,或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分之一;无补考,完成该学年规定的学分。

外语成绩:四年级、三年级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英语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检测成绩≥60分,艺体类、职业技术师范类学生及普通专科学生须取得四川省英语三级证书;二年级学生英语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习其他语种的学生外语学年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

计算机成绩:四年级、三年级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须通过国家(四川省)计算机一级、计算机专业学生须通过国家(四川省)计算机二级考试。二年级学生计算机不作要求。(3)学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4)家庭经济困难(经认定);本人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三)社会捐资奖学金(奖金额度1000-5000元/生):“陈育新优秀学生奖学金”、“金光集团黄奕聪奖学金”、“四川电信奖学金”、“台资先驱家俬奖学金”、“金土地奖学金”、“种都奖学金”、“联通奖学金”、“聪能奖学金”、“川农高科奖学金”等以当年评审文件为准。

(四)学业成绩

1.凡荣获学校“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学生,除获得本“国家奖学金”外,学校另给予2000元奖励。

2.参加雅思考试7分以上、托福考试超过90分者(中美草坪、外语专业95分)、GRE考试总分1300分及以上者,学校分别奖励1000元。

3.学必修课总评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前5%者,奖励800元。4.非英语专业每次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居前10名者,奖励800元。5.每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居第一者,奖励800元。

6.取得注册会计师、律师、房地产评估师、测绘师、国家一级裁判等职业资格证书的,每生奖励1000元。

(五)学术科研论文

1.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国内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2.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为准)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六)考研深造

1.获得公派留学项目资格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2.取得其他国家研究生入学资格者,每生奖励1500元。

3.应届考取(含保送)“985”高校或中科院系统硕士研究生者奖励1000元。4.凡应届考取“211工程”高校研究生(含保送)的每生奖励500元。

(七)国家助学金

1.资助金额:一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生•年。资助名额分配以当年评审文件为准。

2.申请条件

在四川农业大学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且具备以下条件者:(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勤奋努力。

(3)家庭经济困难(经认定),本人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4)学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八)社会捐资的各类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名额分配以当年评审办法为准。

三、考取国家公务员

1.考取中央机关公务员的,每生奖励5000元。2.考取省级机关公务员的,每生奖励3000元。3.考取市级机关公务员的,每生奖励2000元。

4.考取县、乡(镇)级机关公务员(含选调生)的,每生奖励1000元。

四、参加各种竞赛

凡参加学术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挑战杯”竞赛、文体竞赛活动等获奖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获得国际竞赛奖励的,按特等奖1万元、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予以奖励。

2.获得国家级竞赛奖励的,按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予以奖励。

3.获得省级竞赛奖励的,按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予以奖励。

4.上述属个人奖励的,其奖励额度减半。同一竞赛获多重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五、各种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两部委以上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和1500元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或者两厅局以上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1500元和1000元奖励;获厅局级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奖励;获校级“先进班集体”奖励300元,获“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者奖励200元。

2.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无私奉献,事迹比较突出者,获得校市级、厅局级或以上奖励的分别给予300元、500元、1000元奖励。

六、奖项的申报和审批

由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管处、国合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组成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评审委员会,各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一周内组织学生申报,并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具体事宜以当年评审安排为准)。

七、奖励说明

1.除特别说明的奖励以外,只奖励以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身份参加的竞赛。校级奖励对象须是学校组织或学校委托相关部门开展的各项评选工作。

2.以项目为单位的各项奖励,是奖励我校主持或主研的项目,奖励对象为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团队成员。3.凡同一论文或项目在校内不能重复获奖励。同一个项目获得多重奖励的,学校不重复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即奖励按补差形式计算)。

八、本办法自2008级本专科学生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不再适用2008级本专科学生。

5.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不断推进我校学风和校风建设,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正式注册的学生组织。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如下奖励种类:

(一)个人类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文明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五四”青年标兵、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励志先进个人、思想道德优秀奖、学术科技创新优秀奖、体育活动优秀奖、文化艺术活动优秀奖。

(二)集体类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红旗团总支、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文明宿舍标兵、文明宿舍、社会实践先进单位等。

(三)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学生能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且具备相应条件者,分别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及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办法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评选细则》。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五四”青年标兵、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及办法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团内表彰奖励相关文件。

第九条 社会实践个人和社会实践先进单位评选办法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相关文件。

第十条 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文明宿舍创建先进单位根据文明宿舍创建活动的安排进行评选。评定办法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文明宿舍评选细则》。

第十一条 文明学生 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结合省争当文明教师,争当文明学生,创建文明学校,创建文明班级(“两创两争”)活动进行评定、表彰,采用不定期方式评定。

第十二条 励志先进个人

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获得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自强自立学生,以及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学生,采用不定期方式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思想道德优秀奖

奖励在学校或社会上做出突出贡献、有突出先进事迹,受到学校以上单位(含学校)通报表彰的学生,采用不定期方式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学术科技创新优秀奖

奖励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其内容包括发明创造、科技制作、创新成果,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译作、高水平的调查报告等,采用不定期方式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体育活动优秀奖

奖励在体育活动中有突出,在校级以上学生体育比赛中破纪录者或成绩优秀的学生,采用不定期方式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文化艺术活动优秀奖奖励在文化艺术活动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其内容包括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文娱、文学、书法、美术、摄影等比赛活动中的获奖或成绩优秀者,采用不定期方式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获得第六条至第十六条表彰的学生,所得奖金的发放办法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在认真进行个人总结基础上,由学生所在院、系组织,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社团按推荐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最后经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由学校做出奖励决定。各类奖励坚持公示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二十条 对批准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由院、系将其奖励情况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工作中,如发现造假现象,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规定取消其获得荣誉称号,并追回其所得奖学金。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项奖励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实施:

(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文明学生、励志先进个人、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标兵、文明宿舍等奖项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

(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五四”青年标兵、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单位、思想道德优秀奖、科技创新优秀奖、文化艺术活动优秀奖等奖项由校团委负责组织评审。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单项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审定。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奖学金评定,由体育部依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以班为单位单独组织评定后,报学生处审核。

(四)体育活动优秀奖由体育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同一种先进事迹符合多种奖励项目者,就其所获得的高位奖励标准奖励,不能同时获得两种奖学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先进事迹,可参照本办法,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6.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篇六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评选原则

1、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创新,激励成绩突出的博士生和指导教师,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评选办法和奖励制度。

2、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应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相结合;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明显的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作者掌握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申请者从入学到获博士学位后一年内,至少应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或国内一级学会会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本人为第二位)发表与其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5 篇,其中至少有 3 篇被 三大检索(SCI、EI、ISTP)检索,且有与其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取得发明专利,本人为前三位获奖人。

三、评选范围

1、参加评选的论文,主要为我校当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在当年以前学年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确属优秀(在上次参评后有特殊情况),也可参加评选。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2、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数量不超过当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 10%。

四、评选工作的组织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实施。具体工作为:

•下达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接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提名;•接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自荐提名;

•组织专家评议和审定,提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接受和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异议或有关事项。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初选工作。具体工作为:

•接受本人或其导师向分会的推荐;

•对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提出申请名单,在学院内公布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研究生处学位办。

3、评选工作的时间定于每年的6月份。

五、争议与批准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2、在争议期内,对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对已评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若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2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学位办提出异议。

异议问题一经确认,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争议期结束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布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公布。

六、山东省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山东省学位办推荐,参加山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个别确实优秀,经有关专家评审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

七、表彰与奖励

1、获全国、省级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授予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称 号;

2、校级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授予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二等奖称号;

3、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作者奖励人民币5000元;

4、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奖励人民币10000元;奖励其导师人民币10000元,如在我校工作,在以后的三年中每年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

5、对获得山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励其导师人民币2000元。

6、对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奖励其导师人民币1000元。

上述奖项不重复奖励。

7.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篇七

优秀教学管理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校教发[2006]33号

为调动广大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含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加强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决定组织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工作。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教学工作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项设置

评选奖励设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奖、教学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奖、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奖。该奖项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2、热爱教学管理和教学实验室工作,工作态度认真、积极主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

3、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服务意识,能与相关同志密切配合,热心为师生服务,注重管理育人。

4、注重研究,锐意改革,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工作成绩突出。

5、凡参加评选先进集体的须编制不少于3人,梯队结构合理,培训计划完善,整体素质高,相互团结协作,规章制度健全并能坚持严格、认真执行,管理手段先进且科学规范。其中,参评的教学实验室须是在册的、承担实验教学的实体。

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机制有效,能积极有效地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为保证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明显成绩;

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实验室特色鲜明,在实验设备的选型、技术验收、消化吸收及维修方面取得显著效益;在实验室开放、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以及在更新实验内容、开创新实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6、凡参加评选先进个人的须是在教学管理或教学实验室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少于3年的在职人员。教学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积极有效地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为保证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明显成绩者。

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热爱实验教学工作,研究实验教学技术,不断改革和创新实验教学方法;关心实验室建设,模范执行实验室各项制度,工作质量和效率高,表现突出;在实验设备的功能开发、提高设备利用率及维修方面取得效益,在实验室开放、改造旧实验、开创新实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成绩突出者;

7、凡参加评选优秀教学管理奖的集体或个人近三年内没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三、推荐办法

1、由各学院(中心、部)、相关教学管理及教学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择优推荐。

2、评选原则上面向基层,二级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二级单位领导不参加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不以领导身份参加教学实验室先进个人的评选。

3、各申报集体、个人填报相关事迹材料并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统一报评委会办公室。

四、评选奖励办法

1、评委会投票评选。

2、获奖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公布,异议期7天。

3、组织颁奖会,宣传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工作业绩。

4、对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5、教学管理、教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可作为评聘晋级的参考依据。

五、评委会

评委会由校领导、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六、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

8.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篇八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报告奖励办法

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应严格监测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情况,按规定上报。因此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是医院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报告药物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也是广大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我院为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特提供资金对报告人员予以奖励。为了使这份资金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我院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质量,我院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测办公室特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表进行质量分级,对不同质量的报表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

1.最佳报表:填写规范,无缺项;对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过程和处理情况描述清楚、完整、准确,进行了恰当的鉴别诊断;在2日之内报告药剂科,并满足以下之一:

a.怀疑药物为上市5年内的新药;

b.新的不良反应/事件:说明书中未提及,无文献报道;

c.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致残、致死、导致患者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2.优秀报表:在2日之内报告药剂科,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填写规范,基本无缺项,对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过程和处理情况描述清楚、完整、准确,进行了恰当的鉴别诊断。

b.怀疑药物为上市5年内的新药;填写规范,对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过程和处理情况描述基本完整。

c.新的不良反应/事件:说明书中未提及,无文献报道;填写规范,对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过程和处理情况描述基本完整。

d 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致残、致死、导致患者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填写规范,对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过程和处理情况描述基本完整。

3.良好报表:填写基本规范;虽有缺项,但不影响对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分析,对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过程和处理情况描述基本完整;严重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在2日之内报告药剂科;一般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在1周之内报到药剂科。

4.一般报表:填写基本规范;虽有缺项,但不影响对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分析;对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过程和处理情况描述简单;严重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在1周之内报告药剂科;一般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在1月之内报告药剂科。5.存在下述问题的属不合格报表,不予奖励:

a.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未在1周之内报告药剂科

b.说明书中有或已有文献报道的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未在1月之内交到药剂科

c.漏项严重,影响对于药物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分析和判断

d.对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的过程和处理情况无描述

e.非药物的物质,如保健品、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事件

药剂科

9.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篇九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努力钻研、刻苦学习,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奖励内容

研究生奖励荣誉称号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单项奖、特别成就奖。

二、评选条件

1.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各项活动。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个人修养,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认真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5)学习刻苦、目的明确。在学内,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成绩突出。对于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必须为优秀。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2.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1)必须具备优秀研究生的(1)至(4)条。

(2)学习刻苦、态度端正。在学内,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成绩突出。对于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必须为良好以上。

(3)在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及学科组中担任一定职务,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广大研究生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1)研究生在校期间曾获院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表彰奖励一次以上;

(2)研究生中期考核优秀;论文工作中成绩突出,学位论文优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给生产建设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

(3)在校期间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一篇,且成果署名“牡丹江师范学院”。

4.单项奖评选条件

研究生在学期间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可给予单项奖励。(1)学习优秀奖:研究生在内学习成绩平均9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者,授予“学习优秀单项奖”。

(2)科技发明创造奖:研究生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在学期间有一定的科研或发明创造成果,其成果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者,可授予“科技发明创造奖”。

(3)学术论文奖:凡由研究生独立撰写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可获“学术论文单项奖”。

-2-(4)教学科研奖:研究生在校期间,提倡协助导师进行科学研究或帮助教学,对于贡献突出,成绩显著者,可授予“教学科研单项奖”。

(5)社会实践奖:研究生利用调研或假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有一定影响的实践报告;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科技服务,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为学院争得荣誉者,可授予“社会实践单项奖”。

5.特别奖评选条件

在学年内凡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研究生;或在某单项方面特别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者,可授予特别奖。例如:

(1)“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凡硕士生的毕业论文被评为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可授予“特别奖”,其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确定。

(2)在学年内研究生受到省级或国家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表彰的可授予“特别成就奖”。

三、取消评选资格条件

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

1、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延长学习年限者;

3、有一门及其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4、按规定未缴纳学费者;

5、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和学院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者。

四、评奖办法

1.评选比例及办法

(1)“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总数的5%,“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总数的3%。每学评选一次。由各学科组、-3-研究生会和基层党团组织评选推荐,报研究生处研究确定,报学院批准,并由学院统一表彰。

(2)“优秀毕业研究生”、“特别奖”和“单项奖励”不具体规定评选比例,只要符合条件者,即表彰奖励。单项奖不规定评选周期,可随时评选表彰。各种单项奖励均由研究生基层组织推荐,研究生处审核,学院批准,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2.奖励办法

(1)“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和“特别奖”,由学校统一表彰奖励。

(2)“单项奖”由研究生处及有关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及评奖项目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来确定等级及奖励标准,进行表彰奖励。

10.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贯彻“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的战略方针,规范科研管理,激励全校教职工进行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促进有特色的学术流派和研究群体形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繁荣发展,并以科研进步推进教学质量提高和教学内容方式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根据当年各单位统计的科研成果,依学校科研奖励预算总额确定每自然篇奖励额度的基数,并将核对后的奖励金额总体划拨到各学院。(基数标准一般不少于1000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奖仅指由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省部级奖仅指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一级学科以上奖项;准省部级奖仅指以副省级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或以国务院其它直属局、署名义颁发的二级学科以上奖项。上述所有奖项以带国徽的官署印章证件为凭。本条所称“以其名义”,不包括以其下属或分支机构的名义。其他任何奖项不计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期刊,以本规定附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目录》为准。其他刊物及任何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号,任何以书号出版的连续出版物、论文集,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

第六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学术专著、译著,仅指以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正式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学术性文字成果。教材、文学作品、编著另行由教务部门认定,图纸、图片、音像形式、产品设计及其他形式的成果暂不列入本条例奖励范围。

软件、软件系统、软件原型、编码方案、程序等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成果视为四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受奖励的科研成果,作者如注明自己为其他单位人员者,不计发奖励。但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其在工作关系正式转出前的成果,仍可享受奖励。

离退休人员、兼职教师仅署名我校的科研成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100%予以奖励,若署名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科研成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八条 科研成果按照自然篇计算奖励额度。每个自然篇不得少于3000字。

总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文章,除有特别规定外,不予奖励。

在理工农医类、体育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予以奖励。

第九条 在《人民日报》(含海外版)、《光明日报》的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三类期刊标准予以奖励。

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瞭望周刊》等三种全国性重要报刊的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四类期刊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科研成果自然篇的奖励标准,应按学校科研奖励预算总额确定:

(一)四类期刊每自然篇按一个基数的额度予以奖励。

(二)三类期刊、二类期刊、一类期刊每自然篇分别比照四类期刊基数的3倍、15倍、20倍予以奖励。

(三)凡在国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的科研成果,以公认权威机构认定的期刊影响因子排名确认。以各一级学科最新期刊排名为依据,前5名按二类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给予奖励,第6—10名按三类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

(四)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转载者按三类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

(五)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或由中央级出版机构出版的一级学科以上《年鉴》转载、收录者,或被《中国法学》英文版转载者按四类期刊的一个自然篇予以奖励。仅选入“论点摘要”者不予奖励。

各类期刊、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如仅为学术论点综述、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人物访谈、案例分析、读后感、书评、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等,不予奖励。

(六)凡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按三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凡被SCI、SSCI检索摘要,被EI(光盘核心版)全文检索及被CSCD、ISTP收录的论文,按四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总字数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译著,每本按一个基数的5倍标准予以奖励。凡经学校无偿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为社会发展服务提出的咨询决策报告、调研报告、专家建议等科研成果,凡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所采用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认定并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成果获奖,学校将予配套奖励,具体奖励如下:

(一)获国家级科研成果、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一个基数的20倍、15倍、10倍、5倍标准予以奖励。获荣誉奖、优秀奖、提名奖者,每项按一个基数标准予以奖励。

(二)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一个基数的8倍、5倍、3倍标准予以奖励;其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一个基数的5倍、3倍、1倍标准予以奖励。获荣誉奖、优秀奖、提名奖者,每项按0.5个基数标准予以奖励。

(三)获准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一个基数的2倍、1倍、0.5倍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对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只对第一、二、三作者计发奖励。第一作者按60%计发,第二作者按40%(无第三作者时)或20%(有第三作者时)计发,第三作者按20%计发。

第十五条 期刊目录原则上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光盘核心版)》(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入选期刊的最新版为基础,并根据期刊发展情况和我校学科建设需要作适当调整。所有科研成果均需提供纸质文本期刊为依据。被三个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还需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关于增删本学科期刊等级的书面建议,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定,由科研处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增删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正案,应由五名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署提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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