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赠与合同

2024-09-13

公民赠与合同(10篇)

1.公民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2010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因病死亡。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分析】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

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现赠与人一方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被房产部门采用进行过户,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和蒋某将其房产赠与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2、既然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在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蒋某因孙子王某某上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不能办理,导致了权益不明确,该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赠与房产须到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而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赠与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因赠与财产而产生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

如上所述,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王某生前赠与孙子王某某的房产,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如果作为王某遗产,王某某可以依据《继承法》33条规定,要求王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给予认可并承担债务,则继承人之间共同出具文书协助配合王某某过户,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王某某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对赠与合同效力确认后房产部门依据法院裁决文书协助过户。

2.公民赠与合同 篇二

关键词:公证,赠与合同,撤销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相应地, 社会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 赠与物也从价值不大的普通物品逐步过渡到以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权利为主, 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赠与合同在非对价领域己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 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特征, 合同法在肯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基础上, 在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也规定凡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得单方行使任意撤销权否定其合同效力, 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对任意撤销权的有益补充, 有利于防止在公证过赠与合同后, 由于受赠人的原因使赠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时, 在缺少任意撤销权支持的情况下, 赠与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在公证工作中的一点体会, 就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进行阐述。

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

(一)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限制

由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往往缺少特定的受赠人, 故实践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受客观条件 (无法向特定主体主张权利) 的制约往往缺少实际意义。所以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更多地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即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二) 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92、193条规定, 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也不论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动产为交付, 不动产为已办完转移登记, 亦或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 均得在以下情况下单方可随时行使其撤销赠与之权利。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1]: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 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

实践中赠与人往往基于友情、亲情、道德等法定义务之外的情感方面的因素而做出赠与, 其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感, 而非物质利益。这一过程使赠与人获得心理慰藉的同时, 作为生活中需要支付对价的物权转移方式的例外 (相对于买卖、易货等交易常态) , 更是对人类真、善、美的高尚道德情感的体现。在发生以上情况时, 由于受赠人的非道义行为, 合同双方原先建立起的感情基础被破坏, 如果不赋予赠与人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遭受伤害的同时, 更无恰当的方式对赠与人予以弥补。如果仍然不许撤销, 便与普通民众的情感及法律所要保护的普世价值观相违背, 不利于使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氛围、不利于“正能量”的伸张。纵观其他国家立法状况均有类似规定, 如德国《民法典》第530条第一款规定, 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者重大忘恩负义行为时, 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

二、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有意见认为从此规定看首先是受赠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其次是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再次是对象限定为赠与人或其近亲属[2]。实践中考虑到实际情况, 本情形存在以下问题。

1. 实践中司法部门对何为“严重”难以界定。

“严重侵害”是对侵害程度的要求, 即必须达到侵害行为严重的程度, 但何为“严重”立法部门应当予以明确。笔者在此举一例:甲将其房产公证赠与给乙后, 乙因其他事由与甲发生争执并致甲轻微伤。事后, 公安机关对乙予以行政处罚且由乙给予甲一定的经济赔偿。乙的侵权行为仍在民事争议的范畴, 并未受到刑事制裁。但此时甲获知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后, 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中,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便集中在乙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严重侵害”。甲认为乙的行为违法并对自己造成了伤害, 应该符合“严重”的要求。而乙认为所谓“严重”应当不仅违法而且应构成犯罪, 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即某一方面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侵害, 才符合立法的初衷。否则, 普通的侵权行为如果都构成“严重侵害”, 导致赠与人可以随意主张法定撤销权, 岂不是太不严肃, 况且乙已经赔偿了甲并向甲赔礼道歉。在此种情况下, 乙认为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对自己很不公平。由于甲乙的主张都有一定道理, 主审法官陷入两难。此时, 案件的审判结果只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了。所以相同的案情, 不同的结果也就在所难免。这样就不可避免使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降低了法律执行的社会效果。

2. 近亲属的范围不明确。

这一点在我国《合同法》中未予以明确。我国法律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 但在民事法律领域一般认为至少应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此处的扶养义务是指法定的扶养义务而非约定的扶养义务。在民事法律领域与“扶养”相近的法律概念还有“抚养”、“赡养”。一般来讲, 扶养是指平等的同辈之间在一方生病或缺乏经济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 另一方对该方所负的义务。而抚养是保护并教养[3], 指长辈对晚辈,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间发生的照顾义务。赡养是供给生活所需, 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4]。

从此规定的情形分析, 按照体系解释赠与可以发生在平辈之间。比如在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夫妻之间, 如果夫妻约定A-A财产制, 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例外, 丈夫可以送某样东西给妻子。假设之后丈夫生病住院, 花光了个人积蓄, 基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妻子如果不履行, 丈夫撤销其先前的赠与完全可行。这种情形与本项规定的字面理解一致。

但是如果赠与发生在不同辈分的人之间, 情形就不同了。先看赡养的情形, 即将本项理解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举例说明:年迈的父母辛劳一生, 老两口单位分别分到一套住房, 但眼见子女生活困难, 至今没有自己的住房。老人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一套给该子女。此种情形下, 子女对父母即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如不履行, 父母依此体系解释可撤销上述赠与。再看抚养的情形, 抚养针对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年龄划分) , 其作为赠与人出现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监护人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 其本人缺乏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充分理解的能力。由于赠与财产给第三人非合同法上纯获利益的合同, 如果赠与物价值较高亦不符合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实践中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与第三人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故未成年人不具备成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相应的行为能力,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甚难实现。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即附义务或称附负担的赠与。双方达成赠与合同的同时形成合意, 受赠人接受赠与但其必须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以满足赠与人的某种需求。该情形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合同中有约定的义务, 其次受赠人不履行。依据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 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故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所附的义务。但依赠与合同的性质, 该约定的义务并非合同中赠与人义务的对价, 故改变不了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法律特征。通常认为, 不履行包括了不完全履行等受赠人部分履行的情况, 考虑到受赠人可能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 从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公平考虑, 我国合同法应对此种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适当限制, 即在受赠人已履行义务的限度内, 赠与人可以在未履行部分相对应的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三、对现行规定的修改建议

(一) 明确严重程度

我国可以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 再次修订合同法时将何种情况属于“严重侵害”予以明确, 使其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从而使法律执行的社会效果大幅提升, 起到定纷止争的强大作用, 有利于司法部门判案结果的统一。众所周知,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 他们都认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均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严重侵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往往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针对自然人而言, 不论是侵财型犯罪还是侵犯人身权益类的犯罪, 其后果给受害人不是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就是造成人身伤害, 而后者有时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结合我们的国情, 该标准不利于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更不利于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如何使我国的“严重侵害”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便于实施, 笔者考虑是否可以参照我国刑法上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 将程度标准尽量量化, 比如:造成身体伤害的达到轻伤, 给赠与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达到2000元以上等等。当然, 这里笔者只是一些不太成熟的想法, 如何具体细化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 那就是不以构成犯罪为必要。

(二) 扩大近亲属的范围

笔者认为参考我国《婚姻法》关于近亲的规定, 将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包括在内比较符合我国的传统风俗。这样既照顾到了我国比较看重血缘关系的传统, 符合大多数普通人的观念, 又可以避免争议,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

(三) 对“扶养”一词的内涵作扩大解释

笔者认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中, “扶养”不但包括其字面意思本身而且包括“赡养”, 但并不包括“抚养”。笔者建议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四) 明确不履行的情况

合同法上的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5]。根据立法原意此处的不履行是指主观上故意不履行, 同时客观上具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并非指主观上愿意履行但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的履行不能。如果受赠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 则不论是拒绝履行还是不适当履行, 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 无保护受赠人的必要, 当然应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故此, 在此应当主要考察履行不能的情况。笔者认为, 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特性, 法律应对赠与人以特别优待, 尽量保护赠与人的积极性, 创造良好地社会氛围, 弘扬乐于奉献的无私精神。故此, 只要发生不履行的情况则不问主观方面如何, 法律均应给予赠与人单方撤销合同的权利。

总之, 在法定撤销权较多地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情况下, 笔者认为立法者及司法部门在修订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中还需综合考虑相关问题, 维护赠与人利益的同时尽量保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 以期体现公证这一制度设计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9月第一版683页.

[2]李辉.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研究[EB/OL].第28页, 网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696536.aspx 2010年6月.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商务印书馆, 1983年1月第2版341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商务印书馆, 1983年1月第2版1000页.

3.约定赠与子女房屋的合同可否撤销 篇三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羅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罗志浩的行为是否有效?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表明合同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以交付赠与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其次,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本案中要使罗文赠与房屋的行为生效,须得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的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却未生效,罗文并没有丧失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合同法》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罗文可以撤销对罗志浩的赠与,要求返还房屋。

点评律师:张立君

4.精品赠与合同 篇四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品赠与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精品赠与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赠与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与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5.动产赠与合同 篇五

第一条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1全套卷册出版社发行

2全套卷册书店发行

第二条甲方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托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6.赠与合同书面报告 篇六

一、概述

(一)双方当事人在制作、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

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

(二)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包括

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三)在制作和通时应该注意三点:

赠与人的撤销;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公证。

二、条例说明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审查要点:赠与合同的主体资格标准

1、关于赠与人的资格标准:(1)赠与人主体范围的确定标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2、关于受赠人资格的确定标准(1)可以作为受赠人的一般主体

从主体的范围来看,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受赠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是有效的,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3)无权处分人赠与合同 无权处分人赠与合同有效,理由是处分人对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享有所有权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权利人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的途径救济权利,但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赠人或受让人。

(二)、赠与物的交割

审查要点

1、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其中动产要求交付,不动产要求满足要式转移的手续。特殊动产的赠与:

《物权法》第24条明文规定登记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为生效要件。所以,特殊动产尽管“特殊”,但本质上并未脱离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买卖、赠与等)仍应以《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为准,即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赠与他人,且该《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的,赠与人在车、船交付给受赠人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交付之后,则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审查要点: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瑕疵担保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审查要点:赠与人的撤销。

任意撤销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法定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审查要点:公证

《赠与公证细则》第4条第2款第1、2项规定:“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据此,赠与书公证、受赠书公证可作如下定义并共同构成赠与合同公证: 问题明晰

1、公证非必要。

2、公证之后不可通过任意撤销,但法定撤销是可以的。这一点使用也适用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

三、赠与合同的制作

一份完美的合同,其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应考虑得滴水不漏。

(一)内容要求:

1、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 3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4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5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6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⑧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二)形式要求: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功底上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三)备注:

1、将各种所能预见到的损失全部写上

2、违约责任写细、写狠

3、不安抗辩权的利用

4、无效合同条款的利用(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条款)

5、价款条款

6、捐赠与税务筹划(社会团体、收据抵扣)

7、倒签合同注意内部控制及反腐败

8、续签合同注意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

7.公民赠与合同 篇七

[提要]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与无偿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允许赠与人随时食言(赠与人的法定任意撤销权),体现了鼓励并保护善良赠与人的立法意图,然而赠与人的法定任意撤销权却可能与受赠人对赠与的合理信赖发生冲突。文章旨在探讨赠与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进而论证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对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的影响,确定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论述赠与合同中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及信赖利益赔偿之范围。

[关键词]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刘璐(1986—),女,南昌大学研究生院2007级法学院研究生。(江西南昌330000)

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在赠与关系中,仅有赠与人负担给付义务,而受赠人不承担相应对价的义务。所以我国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赋予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来维护赠与人的利益,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合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是:无偿合同必然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导致合同违反自由正义,违反人性,因而要赋予赠与人反悔的权利以资救济。而其实际的规范功能则在于配合赠与合同为不要式诺成合同的规定,共同实现对赠与合同效力的控制,以体现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

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赠与合同成立后,倘若受赠人对赠与赋予了合理信赖,并发生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此时赠与人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倘若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由于该项权利系法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阻却违法性,是否意味着赠与人对受赠人的损害不负任何责任?如果赠与人应承担责任,则受赠人又能得到何种救济呢?我国合同法未对此做出规定,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该赠与合同即为撤销。《合同法》对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具体形式未作要求。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如果赠与合同规定了给付期限,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就必须在规定的给付期限内,逾期再行使撤销权,对逾期给受赠人造成损害的,受赠人可按不履行财产权转移义务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依法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种撤销权虽名为“任意”撤销,实则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出于赠与之无偿性、诚信原则之维护以及赠与对受赠人之意义等多方面的考虑,在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但笔者认为,仅作此规定是明显不够的,并且其中存在不少问题。

二、受赠人利益保护的合理性

(一)从赠与合同的性质角度分析

与其他合同相比较,赠与合同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单务性和无偿性。赠与人愿意赠与受赠人一定的财产,而不要求受赠人的对价,当然,这个对价是利益构成的,也就是财产。在有些情况下,赠与人会要求受赠人为一定的义务,这就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是这并不否定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因为,所附的义务是要求受赠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有时候对某事的不作为),即使这个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让受赠人损失小于获得,但这并不是直接向赠与人交付财产,并不构成财产上的对价。有偿和无偿的区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债法上:无偿行为中义务方负有的谨慎义务要求较低,不得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无偿合同是仅当事人一方为给付,他方无对待性给付的合同。所谓“无偿”实际上就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的利益给付不能同时换取对方的对待性利益给付。因此,有偿、无偿对合同制度的影响实际上就是有无利益对价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

(二)从对价理论的角度分析

所谓“利益平衡”,应当是指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并不一定等同的利益兼顾。撤销权的设置,是为了追求或恢复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并实现作为市场交易规则之法律化的合同法所应有的价值目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设置,不仅是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是为了平衡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方面赋予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据利益平衡原则,赋予赠与合同撤销权,目的是使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三、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一)受赠人的利益保护

1.信赖利益的概念

所谓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则是指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如果说,信赖是要约或合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根据,信赖利益就是对合同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的法律救济。“信赖利益”兼有返还利益和期待利益的特征,是两极状态的中介,其适用跨越了合同生效前后的两个时期,模糊了合同生效前后的分界线,利于追求个案的公平。返还利益对受诺人提供了最小的保护,而期待利益对受诺人提供了在原合同范围内的最大的保护。“信赖利益”包括必要信赖和附带信赖。必要信赖指为履行合同或准备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包括放弃的其他缔约机会;而附带信赖则是指受损方因对方不履行允诺导致其进行的与合同履行结果有关的其他活动失败所受到的损失,这些并非为履行原合同的准备或履行费用,而是为从原合同出发的其他合同或目的而支出的花费。综上,信赖利益最小时可与返还利益相等,必要信赖最大时不超过期待利益,而附带信赖则不受期待利益的限制。

2.判断合理信赖产生的标准

保护合理的信赖是现代私法基本价值之一。正如拉伦茨所言:“只有当必不可少的信赖被保护时,人类才有可能在保障每个人各得其应得者的法律之下和平共处。全面绝对的不信赖,要么就导致全面的隔绝,要么就导致强者支配,质言之,导致与法状态相反对的情况。因此,促成信赖并保护正当的信赖,即属于法秩序必须满足的最根本要求之一。”我们谈赠与合同中的信赖,主张在保护赠与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善意受赠人的合理信赖,但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样的信赖是合理的、正当的呢?笔者探讨的赠与合同中的信赖是“合理的信赖”,这便涉及到信赖合理性判断的问题。 在赠与合同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之基础,实质在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追求。因善意无过失受赠人信赖相对人意思表示所受的损害,法律自然不能不将该损害予以排除,而排除此损害,则必先确定损害之归属,即损害赔偿之责任归属。基于诚信原则,凡对损害之发生负有责任者,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并且赋予善意信赖人以请求权救济此种损害。

(1)英美法关于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

英美法关于合理信赖的判断,借助于“实质变迁(a sub-stantial change or position)”这一衡量标准。英美法的这一判断标准也非绝对(no absolute standard of measurement),以公平(just)为标准,综合审判经验,人类情感,经济需求,当事人能力等富有弹性(flexible and free)的最终判断方法有利于维持个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大陆法关于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

赠与合同中信赖合理性的问题,笔者认为也可以借鉴在侵权过失认定、合同解释标准等问题上,通说采用的“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标准进行判断。赠与中的理性人是指对赠与事实赋予了合理信赖的理性的受赠人。理性的标准包括受赠人的能力,包括智力、注意力、记忆力、判断力;赠与诺言的场所也是重要的因素;此外,信赖合理性判断中,调查措施的成本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二)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时的责任承担

1.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基础

在赠与合同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之基础,实质在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追求。因善意无过失受赠人信赖相对人意思表示所受的损害,法律自然不能不将该损害予以排除,而排除此损害,则必先确定损害之归属,即损害赔偿之责任归属。基于诚信原则,凡对损害之发生负有责任者,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并且赋予善意信赖人以请求权救济此种损害。

2.信赖利益赔偿的责任范围

赠与合同中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财产损害为限,不涉及非财产上的损害。

在信赖利益赔偿的计算中,财产上的损害当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损害发生之后协商确定,但更多时候仍需要确定法定的赔偿范围。关于此点,一般学者及判例均以相当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英美法将之称为 proximate cause,即某一事实在一般情形下,据一般人观察,亦能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始能令义务人负赔偿责任。信赖利益赔偿的法定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所受损害也称“积极损害”,是指因损害原因事实的发生,而使现存财产的减少。在信赖利益损害中,凡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而造成的财产减少都是所受的损害。所失利益也称为“消极损害”,是指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致使信赖人之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在赠与合同中,采大陆法系信赖利益保护方案,原则上不允许非财产损害赔偿适用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可以从一般事理、交易习惯等方面解释清楚的。首先,从一般事理出发,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相信赠与合同生效而其最终没有生效一般只可能与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与名誉、生命、健康实在是渺无牵涉;从交易习惯看,一个契约内容通常也无法因信赖而引起某人生命、自由的危机,对于这些实难涉及的内容进行损害实在是有超越赔偿义务人预见的嫌疑。因此在赠与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上,坚持相当因果关系,以财产上损害赔偿为标准,不应包涵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3.赠与合同中信赖利益赔偿之限度

赠与合同中信赖利益赔偿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赠与合同中信赖利益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受赠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这里的实际损失是指受赠人因对赠与合同的信赖而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利益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主要应包括受赠与人人身、财产权利直接经济损失、受赠人为成立赠与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受赠人的正常工资收入、经营收入等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时,受赠人信赖赠与人的允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后,知悉或应当知道赠与人单方撤销赠与合同,仍然不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自己信赖利益损失继续扩大的,不得就该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在合同法上称为“不真正义务”,违反此义务权利人应当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在赠与合同中,当受赠人明知赠与人撤销赠与后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不构成信赖利益的损害,因此也不可以据此部分要求赠与人承担责任。

四、结语

诚如拉伦茨所言:“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地生活在那一个哪怕是关系很宽松的共同体中。在一个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社会中,大家就像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这时候就无和平可言了。信赖丧失殆尽时,人们之间的交往也就受到了至深的干扰。”。依现行合同法,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有争议),单务、无偿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允许赠与人随时食言(赠与人的法定任意撤销权)体现了鼓励并保护善良赠与人的立法意图,然而赠与人的法定任意撤销权却与受赠人对赠与的善意信赖发生了冲突,若此赠与不是基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即便有充分理由信赖此赠与并为此为一定行为或遭受损失也很难得到救济。生活中赠与人的法定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的善意信赖存在冲突的个案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保障赠与人利益的同时,对于受赠人信赖损失的救济却一片空白,表现为《合同法》没有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鲜有涉及。我国现行合同法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是经过审慎的价值判断和立法技术选择的结果,赠与人的此项权利是值得尊重的,因此我们应允许赠与人行使自己的法定撤销权,而用缔约过失责任救济因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而遭受“合理信赖”损害的受赠人。信赖合理性的判断要以“理性人”的标准,结合个案公平,才能体现出在赠与合同的立法建构中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价值判断,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通过解析这项立法制度,笔者得出一点在实定法制定上的启示:在立法过程中不仅应当考虑价值取向问题,更要注重目标与措施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新措施与既有法律制度的契合关系,要尽可能严格依照法律逻辑关系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体系内进行立法设计,减少任意性,保证所创造的法律规则与既有的法律规则融为一体,契合无间,以维护法律秩序价值判断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杨威.对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一些思考[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07,(5).

[2]苏敏.再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法律救济[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6).

8.房屋赠与合同(集合) 篇八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赠与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赠与合同1

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

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甲方是乙方的————,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方(系 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产籍号:__ 号,建筑面积: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 年 ——月 ——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 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房屋赠与合同2

甲方(赠与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风险提示:

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风险提示:

应对赠与财产进行详细约定,若内人未详细约定,赠与人可能随时转移、撤销或者改变赠与。受赠人无法拿到赠与物,也不能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风险提示:

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房屋赠与合同3

甲方(赠与人):xx(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xx

有效证件号码:xx

乙方(受赠人):xx(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xx

有效证件号码:xx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一)座落于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xx;(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xx,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xx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xx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xx份。其中甲方留执xx份,乙方留执xx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xx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文本:房屋平面图。房屋赠与合同范本5篇合同范本。

甲方(签章):xx乙方(签章):xx

证件身份证号码:xx证件身份证号码:xx

地址:xx地址:xx

联系电话:xx联系电话:xx

签约日期:xx签约日期:xx

房屋赠与合同4

甲方(贷款银行):

乙方(售房单位):

丙方(购房人):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约定,在丙方与甲方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甲方将贷款划入乙方的银行存款账户。同时,丙方须委托乙方代办《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办妥丙方《房屋所有权证》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直接送交甲方收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丙方。在收押期间,丙方要求调换、转售、转让住房时,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帮助丙方办理有关手续。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房屋所有权证》送交甲方收押时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5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父子关系,甲方愿将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产权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因经济原因,购买此房产的首付款和税费均为乙方支付,且之后每月贷款也均由乙方单独承担,故现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在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赠与,首先要赠与人和被赠与人签订_______份房屋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证据效力更强一点。

然后持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房产证和双方身份证直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赠与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1、契税:评估额的______%;

2、交易费:______元/平米;

3、登记费:______元;

4、评估费:评估额的______%;

5、公证费:评估额的______%。

房屋赠与合同6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1、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于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2)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

(3)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2、因甲方_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3、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5、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6、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7、甲、乙双方定于_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9、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10、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1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赠与合同7

一、必须经过房产过户后,房屋赠与合同才成立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因此,房屋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

二、房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

2、《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三、赠与房屋交付后能撤销吗?

根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

赠与房屋已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但若出现法定撤销事由,则可以撤销。即出现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的,交付的房屋才能撤销。

四、赠与房屋要交税吗?

房屋赠与不分何种形式,受赠方需要缴纳3%—5%的契税,受赠人一律需缴纳该房屋价值20%的个人所得税,有3种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免缴。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房屋赠与合同8

甲方(赠与人):

父亲:

身份号:

乙方(受赠人):

儿子:

身份号:

甲方乙方系父亲与儿子关系。甲方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房屋全部产权。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贵州省平坝县夏云镇黄龙村歪头坡六组的一套房屋赠与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房产。

第二条: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即时生效。协议签订后甲方有居住权。

第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建造房屋用地转让协议(复印件有效)

甲方父亲(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1(签字):

身认证号:

证明人2(签字):

身认证号:

证明人3(签字):

身认证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赠与合同9

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no:_________、2、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sh-no:_________、3、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_________册(幅、件)清单附后。

4、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_______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_______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字)________

受赠人(签字)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房屋赠与合同10

赠与者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定期性赠与事宜缔结契约如下。常州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第一条 甲方提供乙方监护、养育其子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的养育补助费,于每年_______月底及_______底,无偿赠与人民币各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 前条定期赠与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丙方成年为止。

第三条 乙、丙双方倘有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关处罚之明文者,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赠与合同11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

,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日期:_____

房屋赠与合同12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甲方:住所:身份证号:

乙方:住所:身份证号: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楼__________层_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曾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赠与合同13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儿子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第一国际一处房产赠与乙方。房屋赠与合同范本5篇房屋赠与合同范本5篇。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第一国际C座的一处房产并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款及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房产所有权证。

第三条:乙方没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乙方已对此条款充分理解、知晓。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产是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

第五条:甲方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房产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出售该房,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房时的所有房款。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2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赠与合同14

甲方(赠与人):_____xx(写明姓名、住址)xx住所:_____xx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xx(写明姓名、住址)xx住所:_____xx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xx座落于_____xx,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xx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xx;

(三)xx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xx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xx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xx。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xx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xx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xx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xx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xx签约日期:_____

房屋赠与合同15

甲方(赠与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9.赠与合同示本 篇九

,所附义务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赠与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________生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相关合同推荐参考:土地转承包及林木资产转让合同书产权互换合同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让协议

10.赠与房产合同 篇十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房屋(房屋的位置、面积、产权号,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房屋房产所有权证编号及其记载的主要内容)。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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