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怎么办
1.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怎么办 篇一
问: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答:一般不可以,但是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原来仲裁阶段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时,则经法院认可后会被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争议,应当先申请仲裁,就算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也会被驳回。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例:
2009年4月16日,某机械厂工人汪某在操作机器过程中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汪某对此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机械厂按照工伤十级的相关规定赔偿了汪峰的各种费用。
此后,汪某因此次工伤继续接受治疗,但当汪某要求机械厂支付继续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时却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汪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裁决,但汪某不服此裁决,决定向法院起诉。
2010年7月5日,原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为工伤八级,因此在起诉时,汪某在申诉事项外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机械厂补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后的伤残补助金差额。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汪某于仲裁事项外增加了诉讼请求,虽然也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事项,但这些事项没有经过仲裁裁决,按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原则,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于是裁定驳回原告汪某的起诉。
汪某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增加的诉讼请求虽然未经仲裁裁决,但是与申诉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原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但
并不当然会被法院认可并受理;
增加诉讼请求必须符合与原仲裁申诉事项具有“不可分性”的特
点。
不可分性的认定,建议从以下方面考察:
1)争议标的的类型相同,即,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必须和申请事项属于同类劳动争议,或仅是标的在数量上的变化;
2)增加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在仲裁程序中不能增加申诉的事项,或是仲裁裁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事项。
本案中,汪某由于和单位就工伤继续治疗费用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属于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仲裁裁决作出后,汪某的工伤等级由原来的十级由鉴定机构重新认定为八级,汪某因此对原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时增加要求补齐工伤伤残补助金,该诉讼请求和仲裁申诉要求的支付工伤后期治疗费用存在密切的联系,并且是仲裁裁决作出后才发生的事项,因此符合“不可分性”的特点,应该合并审理。
操作提示
1)企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对申请事项要慎重,争取在一次申请里包括所有的争议事项,以免需要多次申请,增加企业的人力、时间成本。
2)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这一权利,企业应该善加利用,以降低企业处理争议的成本,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但需注意,增加的诉讼请求有法定的条件,并且新增诉讼请求是否与原来的诉求具有“不可分性”、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须由受理的法院审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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