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答记者问

2024-09-14

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答记者问(9篇)

1.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答记者问 篇一

认真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答记者问

今年在全国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近日,记者就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

一、您能否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多次作出规定、提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车私用等问题仍然突出,有的还相当严重,增加了行政成本,加重了财政负担,浪费了国家资源,助长了不良风气和不廉洁行为,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群众反映强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对于落实中央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和厉行节约工作部署,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推动党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能,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今年以来,中央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有哪些举措?

主要采取了四个方面的举措:

一是今年年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从降低配备标准、压缩编制数量、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和审批购置、使用、保险、维修及加油等方面,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严更高要求。

二是为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三是4月25日,中央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中央的要求和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

四是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召开了全国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培训会。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意见》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全国专项治理工作正在积极稳步有序推进。

三、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专项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四、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哪些?

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五、这次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要解决哪些问题?

通过专项治理,重点解决以下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即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二是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即超出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 用公务用车。三是违反规定换车、借车,即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四是摊派款项购车,即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五是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即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六是公车私用,即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还可结合实际,把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其他方面的突出问题纳入专项治理内容,进行集中整治,拓展工作领域,扩大工作成果。

六、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如何开展,有哪些步骤和环节?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从4月份开始,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主要分动员部署、清理纠正、重点检查、建章立制4个阶段进行。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头绪多,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一是严格清理纠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对公务用车逐辆进行登记自查,不遗漏、不隐瞒,彻底摸清车辆底数;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不留空白、不留盲区,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二是严格编制和配备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两个《办法》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总量,严格依照规定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三是严格使用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切实避免公车私用,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七、在专项治理清理纠正阶段,应把握哪些政策规定?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明确了相关规定和政策界限,一是对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按照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经批准继续使用和换回、退回等方式进行。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对越野车的治理,两个《办法》下发后,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三是对责任人的处理,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两个《办法》下发之后的违纪违 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四是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

八、如何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建立起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不仅要抓紧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而且要坚持边清理、边纠正,边建设、边完善,建立健全制度、强化规范管理,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逐步形成防治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的长效机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重点落实和完善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购置审批、经费预算管理、日常管理、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制度规定,堵塞管理使用上的漏洞;研究制定垂直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着力构建完善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体系。

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什么关系?

专项治理工作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互联系、相互衔接。专项治理主要是通过组织全面登记自查、严格审查核实、纠正处理问题、督促建章立制等工作,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制度规定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在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的基础上,改革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创新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方式,从根本上杜绝公务用车方面存在问题的发生。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对公务用车进行清理规范,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创造条件。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可以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从源头上解决存在问题。

十、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主要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进行。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管局。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策措施;注重分类指导,区别工作情况,及时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工作;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三是强化督促检查。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通过工作督导、重点抽查等形式,全面了解情况,督促整改发现问题,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选择典型案例,适时进行通报或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是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安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推动作用,及时公布信息,主动释疑解惑,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有序参与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答记者问 篇二

记者:林方略副省长强调, 2012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第三年, 是实施“十二五”教育规划的第二年, 是为实现我省教育中长期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 谋划好、落实好今年的教育工作, 意义重大。请问今年我省基础教育工作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2012年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海南省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全省基础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中之重”, 以加快学前教育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为突破口, 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为重要举措, 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为核心任务, 统筹做好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扫盲教育、校外教育、学校安全等各项工作, 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突出重点, 完善机制, 加强督查, 注重宣传, 扎实推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记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党和国家对义务教育普及后新的方向性要求, 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 也是《义务教育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明确的政府责任。具体而言, 今年如何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

答:2012年, 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将围绕贯彻落实省政府与教育部签订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责任书》、《海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和《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 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对各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指导。

省教育厅将重点加强对2012年底前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海口市龙华区、文昌、琼海、洋浦等四个地区的工作指导, 并在教育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上述四个市 (区) 政府 (管委会) 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主体, 必须紧锣密鼓、快马加鞭地做好在2013年接受省政府评估的准备。其他市、县、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步伐也不能放松, 虽然要求达标的时间在2015年或2020年前, 但基础相对落后, 必须逐年打好基础, 我们对各市县 (区) 阶段性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和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学校比例是有要求的。目前仍有不少市 (县、区) 尚未完成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的制定, 必须在2012年3月1日前完成规划的制定工作并报省教育厅, 我厅将逐市县进行审核并对分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是进一步加快规范化学校创建步伐。

省教育厅从2008年起就明确以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为抓手,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计划到2015年前全省90%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市县级规范化学校、10%以上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的标准。从目前的情况看, 各地的创建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 有的市县评了几所基础比较好的学校后, 工作就推不动了;有的市县对创建工作抓得不紧、把关不严, 一些办学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学校也被评为市县级的规范化学校。今年我厅将适时召开全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汇报会, 听取各市县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分析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统一思想, 加大工作力度, 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确保实现年度创建工作目标, 进一步缩小校际差距,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是全力以赴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市县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 着力解决学校布局调整后出现的学生就学困难、“大班额”等问题,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确保学生就近、方便、安全就读。各市县要完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机制, 高度重视控辍保学工作, 的, 对“两基”档案不全、学生入学和流动底数不清等情况进行整治, 对初中辍学率较高的地区开展重点督查, 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是下大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省教育厅2012年将组织开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就读情况的调研, 并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省有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政策措施, 各市县要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给予更多关注。同时, 各市县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监管,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 禁止捐资助学与招生挂钩, 有效治理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提高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

记者:学前教育工作既是当前我省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之一, 也是2012年我省教育的重点工作之一, 今年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将采取哪些得力举措?

答: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个重大举措, 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 并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12年我省学前教育工作要围绕贯彻落实《海南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进行, 力争在资源扩张尤其是扩大农村学前资源, 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一是加快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步伐。

加快2011年立项的57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按时在今年秋季建成并投入使用, 做好招生管理工作。组织开展2012年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申报、选址和启动建设工作, 确保2013年投入使用。启动实施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等建设项目。鼓励市县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 进一步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二是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省里将会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全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 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切实规范学前教育办学、管理、保育等行为, 并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引导各学前教育机构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创设适宜幼儿发展的良好条件, 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看管式”现象。同时, 继续组织开展并指导各地做好幼儿园年检复查、等级评估和未注册幼儿园的清理整顿等工作。

三是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开展学前教育师资全员培训、新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与提高培训等。督促市县尽快配齐专职幼教干部及教研员, 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幼教工作专业化水平, 健全学前教育指导网络, 加强幼儿教育的科学管理和研究工作。

四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和奖补等制度。

从2012年起, 我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同时, 力争在我省建立起扶持民办幼儿园和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制度, 对各地在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给予奖励补助, 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力争在文昌、琼海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 在形成覆盖农村边远地区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方面积累经验。

记者:近年来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 当前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今年的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当前, 我省普通高中发展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高中教育资源供求矛盾十分突出, 学位总体不足, 优质学位尤其短缺, 导致大班额、择校热、乱收费等问题长期存在;二是高中教育整体质量不高、内涵发展不够, 办学水平与国内发达省市有较大差距, 且缺乏鲜明特色, “千校一面”的现象比较严重。2012年, 我们必须坚持规模发展和内涵发展相结合, 加快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中教育需求。

一是召开全省普通高中工作会议。

省教育厅2012年将组织召开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工作会议, 总结近年来我省高中发展的情况, 交流经验做法, 对规范高中学校办学行为和促进高中内涵式发展、特色化发展作出部署, 并组织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高中学校校长到省外考察学习。

二是加大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力度。

结合实施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建设工程, 指导各市县进一步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 扩大普通高中学位, 力争2012年全省新增普通高中学位6000个以上, 使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达到17万人以上、平均班额进一步下降。同时, 省教育厅将加强对新建、改扩建高中学校的办学指导, 实现高起点办学。

三是加快省一级高中学校 (完全中学) 创建步伐。

省委、省政府贯彻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 每个市县至少有1所普通高中学校进入‘省一级学校’行列”, 各市县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规划, 重点抓好市县重点高中学校的建设和管理, 大力提升市县重点高中学校的办学水平, 逐步向“省一级学校”行列迈进, 2012年全省力争新增3所左右的“省一级学校”。

四是积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在规范高中招生收费行为和学籍管理的基础上, 我厅将积极指导各普通高中学校立足自身实际科学定位, 通过构建学校发展联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对口支援和创新办学模式、培养方式等多种渠道, 努力办出特色, 促进高中多样化发展, 满足不同潜质特长、不同兴趣爱好的学生成长需求。

记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教育厅先后出台过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今年我们将采取什么措施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答: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但是, 目前我省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2012年, 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通知》精神, 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正面引导。我们将充分利用报纸、网站等宣传阵地, 开展规范办学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 展示一批办学行为规范的好典型,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大查处力度。我们将采取专项督察和明察暗访等方式, 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中小学校进行曝光和查处, 责令其限期整改, 力争在治理违规补课、开设重点班、课程开设不足不齐等行为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记者: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今年在这方面我们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基础课程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有力抓手, 但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难点在农村、重心在课堂。今年将加强下面几项工作:

一是完善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制度保障。

我厅将促请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基础教育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切实增强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基础教育战线的每一位工作者推进课程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进一步加强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

教育部最近颁布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义务教育各科目的教材也正在作相应的修订, 而准确把握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和教材是实施有效教学的基本前提。因此, 2012年我们将采取现场与远程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抓好义务教育新课标的全员培训活动。各市县和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要根据省里的培训安排, 组织全体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参加培训, 确保培训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加强课程改革项目样本校的建设。

省教育厅将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课改实验样本校和高中课改实验推广项目样本校建设工作的指导, 及时总结样本校的有效经验和做法, 坚持以点带面, 发挥好样本校对其他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 推动我省课程改革大面积取得成果。

记者:通常而言, 特殊教育、扫盲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校外教育、学籍管理和教材管理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中相对薄弱的一环, 今年这些方面的工作如何得到进一步加强?

答:今年将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这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跟踪指导各市县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继续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培训, 进一步扩大随班就读资源规模, 进一步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创造条件关注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以外的孤独症、脑瘫以及各种重度和多重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问题。

二是做好省级扫盲示范点的工作, 统筹农民技术培训和扫盲教育, 促进扫盲工作向扫科盲、扫法盲的功能性转变。

三是落实全国第六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组织开展中小学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办好海南中学和国兴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

四是开展民办基础教育调研, 着手研究我省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 对不合格学校和幼儿园予以限期整改或停止招生资格。

五是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中心评估工作, 并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举办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文艺汇演。推进节水、粮食、环保等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六是修订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提高政策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做好功能拓展、安全防范和使用工作。加强学籍监控, 封堵“高考移民”。

七是对我省中小学教材版本进行审定, 逐步淘汰不适应我省教育实际的教材。研究地方教材的整合工作, 调整完善我省地方课程设置。对国学课程试点情况进行调研, 进一步扩大实施区域和实验年级。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记者:中招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年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中招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笿:在保持大方向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今年要有所创新, 促进中招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更加公平、公正地开展, 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一是成立中招改革研究小组, 进一步探索、完善中考中招管理制度和教育评价制度, 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严把中考报名、命题、考试、评卷、优惠政策审查、招生计划编制和录取等工作环节, 实现平安中考、阳光招生。

记者:学校安全工作是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 今年如何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

答: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 重点加强游泳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和心理健康等教育, 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继续完善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 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 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坚决把各种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程度。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这是今年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近期, 国家制定了《校车安全条例 (草案) 》 (征求意见稿) , 对校车标准、使用许可、从业人员、通行安全、乘车安全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将为校车安全提供制度保障;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开展校车专项整治活动, 清查不符合规定的黑校车, 指导各地各校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校车运营管理试点改革, 坚决防止因校车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 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的生命安全。

记者:措施再好关键在于抓落实, 如何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3.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答记者问 篇三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

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历程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受当时以及实施过程中一些客观条件的制约,改革主要是针对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在沿袭已有做法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一些局部调整。在新的形势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推进财税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相比,越来越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三是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四是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五是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并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问:为什么《意见》中提出要从财政事权入手推进事权划分改革?

答:政府间事权划分不仅涉及行政权划分,还涉及立法、司法等广义公共服务部门,是“大事权”的概念。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治化还需要一个过程,短期内全面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条件尚不成熟。这次改革选择从财政事权入手,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从财政事权划分入手推进改革具备一定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规模扩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保障水平也不断提高,加上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新修订的《预算法》颁布实施,也为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从财政事权划分入手推进改革可以从根本上破解改革发展面临的诸多紧迫难题。当前,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需要进一步理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需要进一步清理整合、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这些都需要以明确政府的财政事权划分并相应界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为前提,从财政事权划分入手推进改革可以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三是从财政事权划分入手推进改革可以为全面推进事权划分改革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事权划分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些成熟市场国家的事权划分经历了数百年的逐步演进。财政事权是政府事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入手破冰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改革,先局部后整体,既抓住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这一政府核心职责,又能够为全面推进事权划分改革积累经验、趟出路子。

问:《意见》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意见》是国务院第一次比较系统提出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即政府公共权力纵向配置角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学、合理、规范划分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综合性、指导性和纲領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是《意见》出台有利于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科学界定公共权力边界,并实现国家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和规范运行。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律保障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二是《意见》出台有利于加快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步伐。在明确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将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实现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三是《意见》出台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撑。事权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和支撑,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逻辑起点和前置条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标志着财税体制改革进入了深化阶段并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问:为什么说《意见》中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答:各国的事权划分都必须遵循普遍的规律和内在的逻辑,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受历史背景、政治环境、经济发展、全球化进程等因素影响,又各有不同。《意见》既遵循事权划分的一般规律,并坚持法治化规范化;又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历史背景等基本国情,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无论是总体设计,还是推进分领域具体改革,都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着眼于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意见》从财政事权划分入手,通过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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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维护中央权威,加强国家统一管理,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同时,对经中央决定属于地方的财政事权,要通过合理有效方式授予地方,保证地方政府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地方财政事权的权利。

三是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并保有比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对多一些的共同财政事权。考虑到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需要更多发挥中央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的作用,因此应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并保有比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对多一些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四是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结合我国现有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要通过有效授权,合理配置地方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更多、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激励地方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

问:《意见》中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要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强化中央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直接行使。中央的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地方行使的,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地方行使,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二是要保障和督促地方履行财政事权。要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地方的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地方的财政事权履行,并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是要在现有基础上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事权。针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必须逐步规范和减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该上划的上划,该下划的下划。在此基础上,对保留的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四是要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对改革过程中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确定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五是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要分别确定由中央和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六是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要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国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并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或以中央为主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在科学评估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的基础上,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中央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地方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中央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地方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七是要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意见》要求省级政府参照中央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上移,明确省级政府在保持区域内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同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财政体制及基层政府財力状况,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给基层政府承担。

问:《意见》中提出将如何分领域逐步推进改革?

答: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涉及众多领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设计,稳步推进。《意见》提出了分领域推进的工作安排。2016年选取国防、外交等领域率先启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2017—2018年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梳理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内容,适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研究起草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问:贯彻落实《意见》还将做哪些工作?

答:一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要处理好整体改革与分领域财政事权划分改革的关系、财政事权划分原则与具体财政事权划分的关系、财政事权划分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的关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向与短期政策措施的关系,准确把握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工作要求。

二要协同推进相关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各个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基础工程。推进这项改革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要与教育、社保、医疗卫生、国防等各项改革相结合,形成统筹协调、协同共进的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

三要妥善处理利益关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不仅涉及中央与地方、部门之间的利益调整,还会牵扯到人、财、物的划转,十分复杂。在推进各领域改革过程中,要强化大局意识,站在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推进改革,绝不能因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影响甚至拖累改革进程。

四要与相关财税体制改革形成合力。要加快研究制定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推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4.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答记者问 篇四

所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李亚杰)4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近年来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开展自查工作。日前,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就这项工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将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部门和地方出现了违规修建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现象,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大量公共财政资金,加重人民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与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向全党提出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对政府机关违规建造楼堂馆所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坚决刹住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问:今年的清理工作具体有什么计划,有没有一个时间表?

答:根据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工作采取全面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5月上旬—6月中旬,各地区各部门进行自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一名省部级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清理工作。各地区的自查情况,由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分别对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来源等各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审核,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20日前报送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含京外项目)根据归口管理关系,于6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中直管理局、国管局,经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初审和汇总后报送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

自查工作结束后,6月下旬,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将对各省区市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中央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共同起草清理工作情况报告上报国务院。

问:请您介绍一下清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答:清理工作要在摸清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所有在建项目及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建设项目总体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清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楼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对清理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和建设程序、奢侈浪费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进行严肃查处。清理工作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行,认真做好对不符合规定项目的整改工作,坚决杜绝清理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现象。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

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规模、装修及设备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超标问题;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挪用政府专项资金、集资、借(贷)款、拉赞助、垫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占用耕地、超标准占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等问题;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按《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是否存在商业经营和出租现象;检查2005年1月1日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新建、扩建培训中心(包括党政机关所属的具有住宿、餐饮、会议等接待能力的设施和场所)问题。

问:今年的清理工作是否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期望达到怎样的效果?

答:这次清理工作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清理工作,坚决遏制各级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对于党政机关违规建造楼堂馆所问题,群众反映一直很强烈,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3月1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不仅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标准,还对资金来源、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等进行了规定和部署。因此,这次清理工作不仅是要纠正违规问题,更是着眼长远,注重预防。

5.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答记者问 篇五

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03日03 版)

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通知》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一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与往年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连续进行了三年。与以往相比,这次填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吏。《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主动地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同时提出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以切实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力,提高施行效果。

问:哪些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①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③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

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④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问:《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不遵守报告纪律的如何处理?

答:这方面,《通知》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要求2014年1月集中填报时,领导干部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这样要求,主要是为下一步顺利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汇总综合和抽查核实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进一步严明纪律。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问:《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具体怎么开展呢?

答: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抽查核实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的工作。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

次,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问:如何确保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6.新版规则答记者问 篇六

制定、修订业务制度的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13年12月30日 17:

3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有哪些新内容?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配套修订、制定和发布14项业务制度。

其中配套制定的业务制度有8项,包括“股票转让细则”、“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及四项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境内企业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二是明确了股票发行业务的规则和流程;三是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境内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关事项。

配套修订的业务制度有6项,包括“基本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股份公司申请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和“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主要内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基本业务规则中公司申请挂牌程序、股票发行程序等方面的条款;二是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将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从“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批次业务制度的发布,标志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上位法相衔接并支持市场运行和功能实现的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面向全国接受企业挂牌申请工作将同步启动。

2.证监会提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对此应该如何看待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今后市场将有哪些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制度何时能推出?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主要是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股权集中度高,交易需求相对偏弱;另一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发展专业投资市场,投资人大多数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资本等专业机构,以长期投资为主。交易需求决定制度供给,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结构等特点决定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交易不会有主板市场的高换手率。但适当的市场流动性是交易场所发挥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的基本前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致力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改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的功能。首先,放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规定,增加市场可流通股票的数量;其次,降低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最小交易单位调整为1000股;第三,丰富交易方式,通过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方式,满足挂牌股票多样化的流动性需求。

做市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股票进行做市转让,必须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做市商愿意为其做市;做市商应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企业与做市商之间的选择,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做市商的初始库存股票,可以通过股东挂牌前转让、股票发行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等方式取得。做市商制度的推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次创新尝试,为防范风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做市商的报价、库存股管理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并对可能出现的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重点监察。目前做市商制度的各项技术系统准备正在紧张进行,后续将根据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尽快推出。

3.挂牌企业如何进行融资?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不断丰富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个性化金融服务。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资,也可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其他金融机构搭建的服务平台间接融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支持企业在挂牌前、挂牌时和挂牌后施行融资。

就目前而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主要通过股票发行融资。特点有以下方面:一是程序简化、融资快速、事后备案;股票发行没有财务条件,挂牌公司可以自主掌握发行的全部流程,只需在发行验资完成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备案材料,不会因为事前审批而拖延发行进度。二是公司自治、按需融资、不强制限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不强制限售,对每次发行间隔也不作强制规定,公司可以实现按需融资。三是定价方式多元化;挂牌公司可以通过路演等方式推介、通过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也可以与特定发行对象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四是认购形式多样化;发行对象除可以用现金认购外,还可以用其他非现金资产认购。

4.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行优先股,对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如何对接与安排?

答:《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公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也在制定配套的业务规则,并将统筹考虑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具体落实。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此次为何将个人投资者门槛调整至500万,今后投资者准入的门槛是否会调整?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整体上属于专业投资市场,须建立与中小微企业风险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中小微企业业绩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二是多元化的专业投资者结构是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和市场创新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有利于市场功能的创新;三是发展专业投资市场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市场文化。

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等维度严格准入条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扩大试点后挂牌公司的社会关注度将进一步提高,市场风险外溢的波及面更广,需要更加审慎地控制市场风险;二是着眼于深化市场功能和提高市场效率,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将加大力度,需要以严格的准入管理为市场创新的风险控制留出空间;三是机构与自然人标准趋同,更有利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执行。经过系统测算,将自然人

投资者的准入标准调整至500万元证券类资产符合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的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人队伍,鼓励和推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引导和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定向投资产品。达不到“500万元证券类资产”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定向投资产品参与市场。

投资人准入门槛也非一成不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根据市场发展阶段、投资人队伍的成熟情况以及市场的需求做出相应调整。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系统何时能上线?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抓紧推进交易支持平台建设,计划于2014年年中上线运行,首先实现挂牌股票的协议转让,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再逐步实现做市转让、竞价转让。在交易支持平台正式上线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结算相关事项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如何向沪深交易所直接申请上

市交易?

答: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可以直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条件,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根据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如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上述规则已为挂牌企业转板做出了相应的程序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充分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畅通与交易所市场的有机衔接机制。

8.区域股权市场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之间是否存在便捷转板通道?

答: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也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二是股份公司必须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鼓励满足上述条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公司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原则上,运行发展规范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公司可更为便捷、高效地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进一步研究更为便捷、顺畅的衔接机制。

9.扩大试点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标准、程序、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扩大试点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企业的审核标准没有变化。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新公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涉及与中国证监会衔接的程序和机制做了相应的修改。

今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监会豁免核准,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自律审查,企业审查通过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直接出具同意挂牌的函。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但也不仅限于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全国范围内凡符合挂牌准入条件、满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内容基本要求的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原则上都将同意其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挂牌审查中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挂牌企业如实披露信息和依法合规经营;挂牌条件不设置财务指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对挂牌企业是否具备投资价值作判断,引导市场中介机构和投资人自主选择。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指引,挂牌准入的审查标准包括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机制健全且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且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的,原则上同意其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完善信息披露。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挂牌前须完成股份制改造。所有申请挂牌的企业须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从事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推荐,同时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10.扩大试点后,企业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否会形成排队现象?

答:为迎接扩大试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已经在组织建设、工作流程等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和优化。目前,公司已形成了一支稳定、精干的员工队伍,完全能保证挂牌审核等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其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已建立起简易、高效的审核流程。据统计,2013年新规则实施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受理材料到出具审查意见通常在30个工作日左右。加上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挂牌公司公开转让文件的时间,从申报材料至挂牌完成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为便于市场各方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在加紧推进“电子化报送、网络化沟通”的办公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需要说明的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做规模限制,也不做节奏调控。扩大试点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会继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简化审查流程,企业挂牌不会出现排队现象。

11.持续督导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为什么要由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二是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三是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四是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五是在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发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明确和细化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

要求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一是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二是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1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退出机制如何考虑?

答:“有进有退”、“新陈代谢”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挂牌公司提供了市场化的准入途径,也提供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根据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或者半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报告或半报告;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7.法制安全教育答记者问 篇七

一、综合治理情况

1.校园安全管理状况。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建立由校长、书记、处主任、正部长组成的校园安全领导工作小组,明确领导职责;配备8名专职校警,对重点部位的物防、技防、监控措施到位;校园内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如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工作预案、应急演练等健全。在具体实施方面:

(1)加强门卫检查和登记制度,对进校人员进行严格询问盘查和登记,要求进校找人进行预约和电话联系。学生在校期间,关闭校门,严禁学生随意外出;

(2)对校门外情况随时加强巡查,发现可疑人员随时询问报告,对于一些精神病人的出现,随时报告,予以处理;

(3)加强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德育处每天在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都会有三人值班,预防突发事故,处理应急事故,确保学生、学校财产的安全;

(4)强化宿舍管理,师生进入学生宿舍必须严格遵守出入制度,学校定期组织德育处人员、部长、班主任检查学生宿舍是否有烟洒、管制刀具、赌博用具等及其它各种安全隐患,要求宿舍管理员清查滞留宿舍学生,并及时处理;晚上清查学生就寝情况,对违纪学生进行登记并按学校要求作相应处理。

(5)在校警室设立报警器,在醒目地方贴报警电话。社会上一些无业青年经常聚集校园周边的马路上,为打击无业滋事青年,稳定校内学生学习生活秩序,我们积极与派出所联系,及时反映学校周边环境情况。对于经常到学校滋事的无业青年,派出所或传讯本人或找其家长,教育他们。特别是有小团伙到校门口聚集时,只要通知电话派出所,民警马上会开车赶来驱赶。平时派出所正常派警力巡视学校周边环境,确保学校安全。

2.校园消防安全状况。教学楼的每个楼层分别配有灭火器、消防栓、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校园安全领导工作小组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制定火灾、地震等逃生预案,每学期进行1次以上的逃生疏散演练。

3.校园周边安全状况。我校校园周边并无存在违规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等;也无存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校园周边治安状况相对良好。但校园周边有几家烟酒店,学校虽加强对学生吸烟的管控力度,但时不时仍有个别学生趁放学或老师不注意时就会买烟,建议有关部门对中小学

校校园附近200米内的店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校门口车速过快、减速带痕迹不清,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二、法制校园建设

1.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我校在高一年级开设法律课,中职教材《职业道德与法律》,每周2节,保证教学课时。由政治教研组负责,教材非常适用我校学生实际,授课老师结合历年实习生中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总结运用于法律课教学中,受到学生的喜爱,为他们高三的实习提供了法律帮助。全校班级每学期利用周会课进行法制教育不少于8节,由德育处提供素材及课程安排。

2.我们形成专兼职的法制教育教师队伍,建立健全专任及兼职法制课教师培训机制和教研活动,在多学科渗透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学校还设有学生法制教育专项经费。我校法律专业毕业的薛敏老师每年为学生做《法律十诫》的主题讲座,使学生深受教育。

3.每学年,我们根据普法计划,邀请派出所的同志来校讲课;邀请法官到我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通过具体详实的案例,使学生认识奉公守法的重要意义;还组织学生到省高院参观等。我们聘请金盘派出所许晋胨为法制副校长,每学年对我校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法制教育课。

4.不断丰富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不断创新,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丰富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1)每周的国旗下讲话、每周的班会课,法制、纪律教育是必讲的常规教育内容。各专业部都结合本部特点组织法制主题班会。

(2)我校还利用校园广播和黑板报,张贴普法标语,向学生传授安全知识,讲清纪律要求,表扬好人好事,树立校园正气。每年我们通过校园广播进行这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就有三十次之多。开展法制图片巡展、法律小常识的知识问答。由于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近几年来,我校没有发生一起较大的安全、法律责任事故。学生们一直都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里安心地学心。

(3)组织学生参加的“拒绝邪教,崇尚科学”签名活动和图片资料展出,开展禁毒教育活动,提高识毒、防毒的能力,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影片等

(4)每年开展“6.26”禁毒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三、未成年人保护

1.组织教师系统学习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教师保护未成年人意识。

2.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1)邀请法制副校长来校作法律知识讲座,增强学生预防意外情况发生的意识,掌握意外情况下自我防护的技能,让学生懂得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义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

2.学期初,学校与学生和家长签订了《学生安全责任书》,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家长的监管职能。

3.开展如“交通安全”“防溺水”等自我保护的知识竞赛。

8.王立主任答记者问(新) 篇八

喜迎十八大 争创新业绩

——王立主任就城市建设情况答记者问

本刊记者 熊晓琳

3月16日,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总结2011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并对2012年的工作进行部署。这是市城建委紧紧围绕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城市建设目标任务,适应我市大建设、大发展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推动建设科技进步的一次重要会议。王立主任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此次会议是在怎样的形势下召开的?

王:过去的一年,我们抢抓城市大规模建设的发展机遇,积极应对快速发展的困难与挑战,克难奋进,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市十二次党代会勾画了今后五年城市建设的宏伟蓝图,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明确了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在今后五年,城市综合实力和功能要实现跨越提升,城市建设将全面进入地铁时代,基本建成市域快速交通系统,提高城市的畅通能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人居环境要走在全国城市的前列,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推进“绿色江城”建设,完善城市生态宜居功能。要实现上述奋斗目标,城市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今年,城建计划投资规模为647.5亿。新建11条城市快速路,建成地铁2号线 一期工程,新改扩建一批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在繁重的建设任务面前,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工程项目的推进,确保全年建设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又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记者: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主要是要强化落实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和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责任,提高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建筑产品特点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积极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要进一步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必须高度重视,扎实推进。一是要深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住建部令第5号),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法规制度建设。二是要加强建筑实体质量的监管。三是要大力治理质量通病。四是要开展“创名牌、创优质”活动,研究制定武汉地区创优创奖实施办法。

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管理。今年我市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09,945套,竣工53,700套,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建设如此量大面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第二,要建立质量保障制度,督促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第三,要明确质量责任。第四,要加强现场监管。第五,要全面实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以地铁工程为重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今年底,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将开通试运营。市建管部门要会同市地铁集团开展调研,提出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工作方案,站在确保地铁运营安全高度,科学谋划地铁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一个时期内多发、高发,以及施工高峰期事故集中爆发的特征,要强化措施,源头把关,不留隐患。一是规范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三是不断强化安监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记者:在文明施工管理上,我市将会有哪些进展? 王: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总的看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总体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施工扬尘污染、渣土污染等不文明施工行为还时有发生,施工扰民现象依然存在,进一步抓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今年是深入开展“城管革命”,实现建设工地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转变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围绕全面整治建设工地存在的施工扬尘、带泥上路、施工围挡和施工扰民等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文明施工行为,确保无重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一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责任。二要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管理措施。三要坚持高标准,严格现场管理。四要大力开展整治三环线以内及沿线混凝土搅拌站的活动。

记者:如何促进建筑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王:今年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是:全市(中心城区、远城区政府所在地、大型开发小区)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图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率100%,竣工验收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率100%;新建绿色建筑180万平方米;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40万平方米;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达100%;新增建筑节能量33万吨标煤。

要完成任务今年的目标任务,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的建筑节能、低碳意识和责任感;继续开展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注重提升示范项目水平和标杆作用;以既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为契机,探索和建立适合夏热冬冷地区气候特点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途径;大力加强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管理。

记者:如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王: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我们要采取培训、讲座、研讨、调研、宣讲等形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宣贯力度,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我市现行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监管方式,促进我市招投标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二)全面落实工业、服务业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新流程,优化投资发展环 境。全面落实行政审批新流程,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列入了今年治庸问责“十个突出问题”进行承诺整改。我们要围绕工业、服务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新流程,通过公开承诺的方式,细化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主体、提高审批效率、完善服务措施,促进工业、服务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新流程的落实,努力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全国最优。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并联审批主协办工作机制,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平台,完善施工图并联审查平台。二是进一步细化审批新流程的操作规程。三是整合审批职能,落实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实现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的目标。四是对工业和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实施星级管理,制定中介机构星级评定管理方法并进行星级评定,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五是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规范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加大管线保护力度,确保管线建设安全有序。《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已于2月2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颁布执行。我们要在组织该办法的宣贯活动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管线统筹管理工作。一是在新、改、扩建和大修项目中,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从而根除市民深恶痛绝的“马路拉链”这个痼疾。二是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管线调查制度,在规划设计前必须查询和探测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及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明确各方保护责任。三是在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四是要以管线信息系统为载体和纽带,形成与各行业管理部门、管线权属单位的衔接,实现信息系统共建共享。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我们要针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不同责任,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开展行政执法。一是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肢解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压低造价、签订“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二是勘察设计单位出租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片面满足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规勘察设计或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留下质量安全隐患等行为。三是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等行为。四是监理单位不坚持原则,监理不到位等行为。五是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虚假造价成果文件、虚假审图报告,与招标人、投标人合谋围标、串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同时,还要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五)转变监管方式,推进诚信体系和监管信息化建设。在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转变思路,采取新办法、新举措,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要重点建立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把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与中标后的合同履约管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环节结合起来,形成闭合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制度,今后凡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处罚条款的严重不良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公布。要通过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市场清出力度。要加快整合建设市场信息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和人员的基本信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企业和人员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各区政府、市区建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尤其是要严控重特大恶性事件的发生。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发生,关键是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建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城建委关于试行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支付履约行为抽查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查处合同价款支付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上报国家住建部在全国诚信平台上予以公示。

记者:如何促进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王:在“十一五”时期,我市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去年,全市建筑业实现总产值3,031亿元,增加值达545亿元,同比增长29.3%、20.3%,这样的发展规模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还是比较靠前的。但建筑业实现的总产值主要是靠国企、央企在支撑,建筑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高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本市企业的发展模式还比较粗放,工业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还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多数企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拥有数量少,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缺乏,一线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针对 这些问题,在“十二五”期间,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让建筑业真正发展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

9.干部任用条例答记者问 篇九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干部任用条例》?

答:《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问:刚才您提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好干部标准,请问是如何贯彻和体现的?

答: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问:您还提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请问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答: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举措,都应当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四是严格监督 3 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既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为此,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还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我们党历来坚持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注重群众公认。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领导干部因怕丢票,不敢担当、当“老好人”,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做了进一步丰富完善。一是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二是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法,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明确领导班子换届可以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既可以按以往做法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 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三是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区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保证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四是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这样修改后,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问:把人选准用好,考察是关键环节之一。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干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准考实也是一个难题。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这也强化了党组织在平时考察了解干部的责任。

问:请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改进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实现比较择优,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切实解决“高分低能”“考试专业户”等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问:近年来,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破格提拔问题,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从严进行了规范,请问有什么考虑?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干部成长有规律,多数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同时,从实际出发,及时把那些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也符合干部成长的特殊规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干部群众是认可的,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把关不严,“破格”变“出 格”;破格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问:中央一再强调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请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如何体现这一要求的?

答: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又对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着力落实这些要求,进一步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了纪律要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一是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对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内容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以利于群众监督。三是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四是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明确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或者滥设职务名称、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等。五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 7 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强化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问:最后,请您谈谈中组部对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颁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央对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十分重视,即将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也将对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中组部将于近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教材。要突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两个重点,集中一段时间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促使领导干部熟悉和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人事干部的轮训。要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能够自觉运用《干部任用条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贯彻执行有力、有效。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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