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反馈制度(精选9篇)
1.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反馈制度 篇一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为完善本所服务质量体系、保障客户利益、提高业务水平,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一、评查方式
案件结案归档时,由律师业务审核人对承办案件的质量进行审查评定,评定级别暂分为合格、不合格。
二、评查的内容及各项内容的百分考核比
(一)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的反馈意见情况,占30分。
(二)归档材料项目的齐全性情况,占20分。
(三)案件承办的总体思路、过程等情况,占20分。
(四)归档材料中律师法律文件的质量情况,占30分。
(五)办案质量投诉情况,扣10—20分。
三、评查定分
(一)律师办案监督卡的反馈意见,满意的得30分,不满意的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个别项目有意见的,得分应控制在20分左右,有发放未有反馈的,控制在15分左右。对不满意的案件或有比较确定性意见的案件,应按客户投诉规定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分。
(二)其他项目,由律师业务审核人员根据案卷总体情况评分。
四、跟踪处理
(一)对质量不合格的案件应当视情况作全部或部分退费处理,对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况给予赔偿。涉及退费或赔偿的事宜参照退费和赔偿的规定执行。对质量不合格案件的承办律师,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劝退。
(二)在质量合格案件中推荐5%——10%典型案例及优秀法律文书在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中作为学习案例。优秀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律师事务所刊物的推荐文章。
(三)每年的2月份,由律师事务所内勤对上年度的归档案例进行案件质量跟踪系统分析。
2.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篇二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员工 由于未办理手续给事务所带来的损失,事务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作息时间制度
1、行政系统:行政后勤部、财务部、xxxx:
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时,12:00至13:00时午休。
2、调查员作息时间:
因调查员的工作性质,其具体作息时间另行拟定。
3、xxxx作息时间:
3.1无特殊任务时,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分,12:00时至13:00时午休。
3.2 17:30时后执行任务时,如外出时间超过2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9:30;外出时间超过24: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0:00;外出时间超过第二日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2:00;其他工作时间同上条。
3.3因周末或节假日执行催收任务,导致当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当月申请补足8个休息日。
4、在上述工作时间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三、岗位责任制度
1、本所员工应严格按《xxxx律师事务所机构及岗位设置》的规定,认真、及时、负责任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2、对律所安排的工作应及时完成,若工作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难以完成时,应立即汇报原因并设法处理。
四、外出登记批准制度
1、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脱离岗位。
2、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的,必须到办公室进行外出登记并在律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必须完整且保证联系畅通。如因时间关系无法及时到所进行相关登记的,需联系办公室代为登记,外出归来后应填写归所时间。未登记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计划,同时填写“出差申请单”,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经主任批准可在出差前向财务借支出差费用,外地出差回所后2个工作日内、成都外出回所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出差工作的详细情况,将所有收取的费用向律所交清,并将出差费用整理清楚,经会计和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办理 报销手续。
五、请假制度
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必须完整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主任签字批准,请假期间工资相应扣除。除特殊情况外,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并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好。请假前应交待好工作代理人,以便可以代为处理相应工作事务,且工作代理人须在请假条上签字。除国家规定的可以带薪请假外,其余请假将会按规定扣除相应工资。日工资扣除标准按平均一个月22个工作日计算。
六、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1、本所员工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需报律所批准并进行车辆使用登记。本所员工非因公不得借用车辆。
2、因公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律所专管人员每周查询一次违章。若使用人违法违规驾驶或发生车辆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2.1凡在高速公路、成都二环路和三环路超速行驶的,或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2大成都范围内不按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3大成都范围外非故意不按信号灯通行、其他道路上非故意超速不足50%、非故意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故意违反禁令标志的,由驾驶人处理扣分,罚款由驾驶人和律所各承担一半。驾驶人应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凭交罚款凭证向律所报销一半的费用。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由违法驾驶人承担责任。
2.4车辆发生擦挂等轻微事故,由驾驶员每次交纳200元,该款作为债权催收组的公共经费。
七、清洁卫生制度
1、清洁卫生共建共享。在律所安排的清洁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清洁卫生,非值班人员应积极保持清洁卫生。
2、工作期间,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
八、保密制度
本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合作单位信息、调查客户信息、催收客户信息、诉讼客户信息、律所业务状况和业务流程、律所财务数据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包括与本岗位无关的本所其他工作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信息发布制度
1、本所信息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信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通知全所员工。
2、本所文件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群、同时在律所办公室张贴,文件一经发布并办公室公开张贴后视为已通知并书面送达。
十、奖惩制度
1、本所员工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岗位职责,除按规定接受处罚外,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本所员工每月考核为全勤(完全遵循作息时间)的,由律师事务所奖励50元,并可当月申请带薪请假2小时。
3、本所员工不得迟到早退,一月内出现第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出现第二次罚款20元、一月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罚款50元/次。1月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迟到、早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严禁旷工,未请假而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或超假逾期未上班或迟到早退40分钟以上或当天无打卡记录的为旷工。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1天罚款200元;一月内出现二次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5、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3天带薪年假。
如因所里业务发展需要或调整以及情势变更需修改本所规章制度时,另行公示。
3.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 篇三
事务所实行收结案审批制度。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执行主管律师制度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填写收案登记表
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应由该案件、项目的引进律师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中:
1.案件、项目的委托客户的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应详细填写并应尽可能做到中英文对照(若承办过程中客户资料有变动,承办律师应及时作出更正);
2.该案件、项目的名称应为能概括其特征的简短说明;
3.该案件、项目中对方的资料,包括对方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也应尽可能详细填写;
4.律师工作内容栏应大致描述该案件、项目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5.对于收费情况,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或是按时计收以及收费标准。若为一次性收费,应标明预付金是否约定及其金额。
二、立案员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
收案登记表由立案员统一管理。立案员在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立案登记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立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事务所新客户。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非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也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务所主任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
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登记表交事务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案件、项目引进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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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案件、项目编号和案卷
立案员在收到经事务所主任签字同意收案的登记表后,应对该案件、项目设立编号并开立案卷。编号分为客户号及案件号,都是唯一的和排序的。编号的案卷将交至该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处作为该案件、项目的专用卷宗,以便统一管理。该收案登记表应一试四份,事务所主任、主管律师、财务部门及立案员各一份。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必须在获得案件编号后才能与客户签署律师聘请合同及收费,合同编号应与收案登记表编号一一对应。立案员对事务所主任要求重审的收案登记表,应按前述程序重审。立案员对事务所主任不予批准的收案登记表,应立即通知该案件、项目引进律师(若有)及主管律师,作好善后处理。
五、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的填写
案件、项目结束后,承办律师应填写该案件、项目的结案登记表(参见附表)并起草结案报告。
1.结案登记表中:应标明客户编号和案件编号,以及该客户的有关资料;该案件、项目的收费情况应根据聘请合同或其他约定文件,在结案登记表中写明。
2.结案报告同样应标明客户编号和案件编号,以及该客户的有关资料;结案报告中需概述该案件、项目的工作情况和最终结果;客户对该案件、项目办理情况的反馈也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应尽可能附有客户填写的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六、主管律师对所结案件、项目的审批
承办律师在填写完毕结案登记和结案报告后,应将其交至主管律师处。主管律师对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进行审批和签署。如客户对该案件、项目有投诉或意见反馈,主管律师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批注解决方法。
七、主管律师审批后的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应一式三份,事务所主任、档案管理员、财务部各一份。档案管理员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应从主管律师、承办律师处取得该案件、项目的案卷,并对其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然后根据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按序归入档案室。对于结案报告,档案管理应按序放入活页夹,以便定期送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备查。同时档案管理员应将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告知事务所电脑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根据其编号,对事务所网络文件数据库中有关该编号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和备份。财务部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对该案件、项目进行结帐。
八、本制度将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和完善。
九、本制度于______年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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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翼舟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 篇四
我们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翼舟律师事务所服务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法为据,以实为基,泽惠万家,诚行天下。
翼舟律所提供一切法律服务,皆承担为客户保密的义务;皆尽到行业应有的注意。
以法律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提供法律咨询和合理的法律建议,以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止诉息争,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第二种
我们的服务宗旨是:
全心全意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律师职业应为利而不唯利,为名而不唯名。“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兼公理行事,具人文精神”,是我们的追求,也是我所全体律师的座右铭。愿以我们优质的服务,维护您最大的利益。
《律所承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业,勤勉尽责,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定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诚信、卓越、合作、责任是翼舟律师事务所对客户一如既往的承诺。
第二种
5.律师事务所 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篇五
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公二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业务四种。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案。律师承办跨的业务,应在办结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留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十一、归档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审阅签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光盘等音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光盘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6.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反馈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适应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不断提高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高效的法律服务团队,贵信律师事务所制订本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二条 贵州贵州信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实行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学习和培训,但每年花费的学习和培训费用不超过全年总收入的2%。
第三条 律师学习分为定期学习、学历再提升学习,律师培训分为新律师岗前培训、律师执业技能再提高培训,主要形式有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等。律师事务所还可能根据需要,组织执业律师不定期学习和培训。
学历再提升学习主要针对本所有提升学历愿望的专职律师,再提升学历主要指研究生以上学历。要求学历再提升培训的专职律师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通过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后,同意该律师的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将对学习期间产生的学费由律师事务所全部承担。
对于脱产学习的律师,学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只保留该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社会保险、学习期间律师年检费用和培训费用自行承担,外出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脱产学习的律师毕业后,如律师回自愿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的,律师将对该律师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学费分五年每年按20%的比例予以返还。
对于在职学习的律师,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但未参加学习的时间,该律师必须回律师事务所执业。
在职学习的律师毕业后,如自愿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与律师事
2务所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律师将对该律师学习期间的学费分三年返还完毕。
第四条 申请学历的再提升的律师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所的专职律师;(2)进入律师事务所执业两年以上;(3)近两年的的个人业务拓展收入平均不少于五万元;(4)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且能较长时间在律师事务所执业;(5)所选择的专业是法律方向专业,且是该律师以后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需要,每年有计划地派出律师参加全国律师协会或各地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交流。
第六条 新招聘入职的律师必须进行新律师岗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律师事务所历史现状、未来发展介绍;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文化;律师专业知识技能。使其认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有所了解;对将要从事的工作有所了解;对个人的发展前途有所了解。新律师岗前培训主要由指导律师负责。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和个人发展需要,对于在本所的执业年限一年以上的律师,有计划地外派参加律师执业技能再提高培训。律师执业技能培训主要以中华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为主。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参加律师执业技能再提高培训的律师由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律师事务所认为没有必要必须参加本次培训,律师自愿参加本次培训的,由该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也可以参加本次培训,自愿参加培训的律师不受第七条第二款条件的限制。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参加律师执业技能再提高培训产生的费
3用由律师事务所全部承担。由律师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培训执业技能再提高培训产生的费用由律师自行承担,律师事务所只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八条 对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外派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律师产生的学费、报名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予以报销。
外派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律师应当节约开支费用。外派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律师如乘坐飞机的,订立机票的舱位只能是经济舱,乘坐轮船出行的,订立轮船的舱位只能是三等舱,乘坐火车出行的,交通费只报销硬卧铺及以下座位费用,乘坐汽车出行的,交通费按票面金额予以报销。
对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外派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律师的途津贴和培训期间的出差生活补贴实际包干制,每天每人补贴100元。
住宿费应当按培训组织单位的安排,且以标准间为准。外派学习培训的律师私自开设房间住宿或以高标准住宿的,律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报销。
对于自愿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律师,学费、报名费、交通费、出差生活补贴、住宿费由律师本人承担,律师事务所对每天每人补贴300元。
学习和培训具体方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后,由内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九条 学历再提升学习、学习交流、律师执业技能再提高培训属于专业技能学习和培训,被外派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⑴学历再提升学习未取得或延期取得毕业证或学历证的,律师事务所将不予报销学费和发放生活补贴。参加律师执业技能再提高培
4训的律师未完成培训学习任务,未取得相关培训的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由参加培训的律师承担全部培训费用。
(2)参加学历再提升学习、学习交流、律师执业技能再提高培训的律师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的制度,被律师事务所予以辞退的,产生的学习和培训费用由该律师全部承担。
(3)在承诺的服务期限内,律师因自己的原因辞职、离职,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累计培训费用÷累计协议服务月数×(累计协议服务月数-实际服务月数)×2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为参加培训的律师支付了培训费用后的服务期限以培训费用的数额为标准:
(1)学习培训费用1500元至3000元,律师为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期限不少于12个月。
(2)学习培训费用3000元至6000元,律师为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期限不少于24个月。
(3)外派培训费用大于6000元的,在服务期限24个月的基础上,每增加500元,律师为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期限增加1个月。第十一条 律师外派参加交流学习和培训的资料属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参加完学习和培训后,应当将资料交回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方可报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全体律师会议上通过后生效。
7.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篇七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入卷。
第八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定、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另保管。
第九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1、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15)风险告知书;
(16)办案监督卡;
(17)备考表。
2、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决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16)风险告知书;
(17)办案监督卡;
(18)备考表。
3、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8)质量跟踪卡。
4、其他非诉讼律师事务卷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8)质量跟踪卡。
第十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三条 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四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认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五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文附后。卷面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驿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六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或签字。
第十七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指定的审批人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
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借阅档案应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查阅档案的,应出示正式函件,经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归档工作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杨,并进行物质奖励(奖励方法另行制订)。对于结案后,未在三个月内归档的或归档的案卷经检查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不改正的,通报市司法局,暂缓其年检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8.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篇八
(一)会计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我们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制订了以下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1.职业道德原则
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专业胜任能力
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把好人员招聘关,严格人事管理,并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类型审计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3.工作委派
我们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及业务的难易程度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督导
为了所有执业人员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
5.咨询
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6.业务承接
无论是新接受还是连续接受委托,我们都会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等情况。
7.监控
我们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程序。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有重大影响。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作为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1.指导
督导人员对于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应当给予适当指导,包括讲清助理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求其完成的程序及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或审计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事项。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书面的审计程序表、时间预算和审计计划摘要等形式传达其审计指导意见。
2.监督
监督同指导和复核两者有密切联系。督导人员应当在审计过程中进行以下工作程序:一是监督审计过程,以确定助理人员是否具有执行该项分配任务所要求的必要的熟练程度和业务能力,是否已理解对其所做的审计指导,是否已按照审计程序表及其他审计计划完成委托任务;二是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程序;三是解决各执业人员之间职业判断的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3.复核
对于每一位助理人员所完成的工作,应当由具有同等级或较高技能的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已完成的工作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及事务所内业务规范的规定;是否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结论作了充分的审计记录;是否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所表达的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等。检查的具体程序要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和审计具体情况确定。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总体审计计划于具体审计计划;(2)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3)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4)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此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反馈制度 篇九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意向书暨服务方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欲承担贵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为贵单位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水平、预防劳动及人事方面的法律风险、清收和处置不良债权债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特此向贵单位提交本意向书和服务方案。
一、我所可为贵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具体范围
应贵单位要求和委托,我所可为贵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贵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提供法律依据;就贵单位经营方案、经营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风险预测,提供可供参考的对策。
(二)草拟、修改、审核贵单位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调解和处理。
(四)代理贵单位积极追讨债权,出具有关律师函件,获取主张债权的有关证据。
(五)代理参加贵单位案件的仲裁、诉讼和执行。
(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专项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分析意见,阐明其法律关系、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并拟定出可供贵单位选择的方案,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资料。(七)参加项目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法律文件。(八)提供与贵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九)见证有关重大法律活动。
(十)进行专项法律讲座,协助贵单位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十一)贵单位所需的其他法律事务服务。
二、我所为贵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
我所对大型服务项目和顾问单位都采用专业化的服务模式,经办律师从事的重大项目服务,都提交相应法律业务部进行方案论证、疑难问题论证,以保障经办律师服务的质量。
依据贵单位的具体业务情况,我所可采用下列方式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1、专职式:顾问律师长驻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定时式:顾问律师定时到甲方处理法律事务。
3、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顾问律师定期或不定期与贵单位联系人联系或据贵单位要求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及时为贵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对于贵单位法律顾问业务,我所具有相关的专业优势、团队工作经验,我们有能力和信心承担贵所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并希望能够获得贵单位的信任。
三、我所为完成上述工作事项,所作的承诺
(一)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职业道德的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义务,尽职完成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围绕贵单位利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力维护的贵单位权益。
(三)服从贵单位工作的整体安排及进度调整,保证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进程,并按阶段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四)服从贵单位协调,对同时为贵单位服务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予以配合。
(五)对贵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悉的信息,不用于委托事务之外的用途,并按要求保密。
(六)随时接受贵单位的咨询,及时答复。
(七)随时接受贵单位对律师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八)如贵单位对服务律师不满意,保障随时按贵单位要求予以调整,并保障顾问律师从事服务的时间。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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