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精选9篇)
1.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2.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一、人事档案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
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因为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涉及到个人利益,但是当事人无法接近自己的档案,所以会出现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对档案信息进行改动的情况,这种管理制度没有办法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在进行管理人事档案工作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包括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等,人事档案的管理效率比较低,没能给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提供详细参考,管理者在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认知不足,没有将档案管理的作用发挥到最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效率。在管理机制和管理办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进行档案记录时没有进行详细的信息采集,内容过于贫乏,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全面的材料,缺少信息化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观念落后于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在人才资源配置不断市场化的情况下,人才流动不断加快,出现了很多“弃档”现象,许多“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
二、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对人事档案管理带来的问题
首先,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之后,在对人员的档案管理方面的认识不够,将管理工作看作是看堆工作,认为只要不泄密不丢档,完成日常的调档和阅档工作就可以,在思想上存在着误区,认为档案管理不需要太高的技术性要求,也没有必要浪费时间精力去进行管理,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档案管理人员不断更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对档案的信息内容收集方面,没有做到位,使材料不充分而且档案的使用价值比较低,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资料的填写存在着不规范、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及时归档的意识低等问题,造成档案的积压和滞留问题严重。事业单位进行制度改革之后,人员不断增加和流动使人事档案的递转频繁,增加了档案管理工作而档案管理人手不足,其中基本的档案管理和归档工作就已经使工作人员疲惫不堪,对入档材料的整理也就更加困难,以至于难以保证档案的质量。
最后,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够,在实行了聘用制后,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依然没有得到改善,部分事业单位的档案室设备不够完善,存放档案的室内环境太差,通风条件不够等导致档案在存放时容易导致破损的情况发生,影响了档案的质量。
三、事业单位在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对人事档案进行管理的办法
第一,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在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实行之下,管理人员对聘用合同和聘期的考核以及绩效考核相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很重要,档案的相关资料可以作为聘用的依据,所以需要选择责任心比较重的,为人正直的管理人员进行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对管理人员进行组织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对管理人员展开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培养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保证档案的真实可靠性。档案的管理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的事业单位、不同部门、专业特点的不同建立相应的档案材料,保证档案能够全面、客观、综合的反映出每个人才的真实水平,为事业单位聘用人才提供丰富的真实的材料。
第二,加快信息化的档案管理制度进程,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传统的档案管理中实行保密制度,只有在人事部门核对信息的准确性和部门考察时才会被调阅,随着事业单位的制度不断的改革,对掌握档案信息的准确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加快档案信息化成为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人事档案进行现代化和信息化管理,运用大量的技术手段到人事档案管理中,将纸质档案中的文字记载转化成计算机数据语言,在转化后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共同保存,纸质档案是为了日后作为查找依据,信息化管理是档案管理逐渐的向开放式的管理模式过渡,充分保证档案相关内容材料的准确性,为单位选拨培养人才提供更多有效的服务,为管理层做出准确的决策、提供各种详细的信息做好保障,信息化管理方式,可以使档案的保存更加完整,电子档案的保存较纸质档案的保存更加不容易破损,保存时间更久。
结语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后,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增加,同时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传统的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水平,为了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现代化,需要加快建立信息化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人员掌握技术水平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档案的管理质量,为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梁作华.实行人员聘用制后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山东档案,2013(02).
[2]冯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现状与对策[J].档案管理,2015(02).
3.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三
一、编外聘用人员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编外聘用人员“弃档”现象较为普遍。目前,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应往届大学毕业生。由于大学生就业形势较为严峻,不少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2—3年内,先后在3—5个单位工作的情况比较普遍。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他们的人事档案大都交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由于每年要缴纳数百元档案管理费,对于工作尚不稳定、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的大学生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于是,纷纷托交或不交,时间一长就干脆弃档不要,使流动人员“弃档”现象日渐严重。
2.编外聘用人员档案内容记载不完整。由于编外聘用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他们在每个单位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根本无法及时被收集归档。加上,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重视不够,未能及时收集和整理他们在单位工作、学习、考核等信息,人员流出后又未及时移交和转递,导致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常常中断,记载不完整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甚至连考核定级、职稱晋升等重要的档案材料都记载不全。
3.档案内容不全。正常情况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履历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证)单,转正定级的考核材料,每年度的考核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档案工资变更材料,奖惩材料,党团组织材料以及其他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由于流动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用人单位未及时收集和整理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材料,造成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信息未能随工作经历的增加而增多,尤其是缺少反映当事人综合能力、素质和权威部门认定的业绩考核材料,这给用人部门选择人才带来困难,也使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价值随之降低。
4.档案的真实性存疑。部分外聘人员人事档案在转递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和“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等相关规定,将档案材料交由当事人本人代为转递,有的出现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的情况。有的学历越填越高、业绩越填越突出,使用人单位无法客观全面了解聘用人员的真实情况。
5.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重视不够。部分用人单位认为编外聘用人员流动性大,建不建人事档案无所谓;单位人事部门不重视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材料的及时收集和定期整理,对聘用人员在单位学习进修、工作考核、从事科研活动等形成的材料收集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从而造成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残缺不全”,严重影响了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价值和可用性。
二、对做好编外聘用人员档案管理的思考
1.提高对做好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人事档案是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经过认可的记录和反映人员经历、德才水平和工作表现及人事奖惩、变化情况的以个体为单位,集中保存和备查的人事档案资料,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目前,人员流动已成为常态,社会也已进入信息化时代。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单位自身的人事管理和人才培养、日趋社会化的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等都需要真实、完整的人员信息为依据、支撑和连接,而这些信息的获取和利用,都离不开人事档案工作的有效运转。加强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既可以为单位和聘用人员提供良好的人才信息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又可以优化市场人力资源配置,促进聘用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的稳定。
2.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编外聘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目前使用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已有十几年,在使用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已十分明显,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责任、义务规定不全面,又没有相应的罚则,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对管理档案的双方难有约束力。加之,没有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劳务中介机构在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时,应如何为聘用人员建立规范的人事档案,造成了目前编外聘用人员档案管理中有人用人、无人建档的现状。因此,应考虑修订《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或者出台比部门规定更具约束力的法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用人单位、劳务中介、人才交流中心和流动人员个人在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以及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上,制定出规范性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可靠和鲜活,全面提高档案质量。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在实际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应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有效规范编外聘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3.适当降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费用,减少“弃档”“死档”现象发生。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流动人员不管档案材料有无增加,也不管档案是否被查阅和利用,每年都要给人才交流中心交纳数百元的管理费。作为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有义务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当然也包括提供档案管理与查询服务。因此,鉴于目前“弃档”、“死档”现象日益普遍的现状,建议政府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把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和服务,当作一种公共产品向流动人员和用单位提供,同时,适当降低管理和服务费用,或者,实行档案内容有增加和使用的适当交纳管理费用,没有变化和使用的不交管理费用,以减轻流动人员的经济负担,减少“弃档”、“死档”现象发生。
4.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 [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在核定的职务(等级)数额内,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的实际能力,允许高职低聘,也允许低职高聘。
第八条 完善和强化岗位管理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根据本人条件和岗位需要,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可以聘用到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聘用到工勤人员岗位。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等按所聘用的岗位管理。
第三章 聘用和聘用合同签订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对现有正式职工的聘用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聘用;对新进人员的聘用(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以外),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聘或择优直接选聘。公开招聘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招聘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二)岗位工作条件;
(三)岗位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岗位纪律;
(六)聘用合同期限;
(七)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单位出资培训后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按规定延退)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条件选择签订何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军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报酬与待遇
第二十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应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相应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管理、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单位的工资总额。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来源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主要以单位的经济效益确定单位的工资总额;有条件的经费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可采取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工资总额由单位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资政策指导下以及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工薪报酬应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岗位(职务)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做到以岗(职)定薪,岗(职)变薪变。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退休,以退休前最后一个受聘岗位(职务)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退休费。受聘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考核与聘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中)止、解除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考核。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必要时聘用单位还可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的具体实施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是奖惩和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岗位变化后,其岗位工资待遇应相应改变,并对其聘用合同条款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或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精简或被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应征入伍或者为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脱离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
(二)遭遇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暂不能依法履行聘用合同的。
中止的时间不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秩序的;
(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患严重职业病或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
(五)接收的军队转业军官在适应期内的;
(六)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能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被考录(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单位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在接到受聘人员书面申请法定工作日5日内处理相关事宜,并履行有关手续。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履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担任市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变更、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且本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手续。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及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聘用规定约定解除合同的,应按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数额给予赔偿。合同未约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违约费用。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一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按约定收取引进和培训费不得超过引进和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引进和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没有约定的,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引进或培训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
1.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2.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
(五)款、第三十三条
(一)、(二)、(三)款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
第四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失业人员未有新工作之前要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在已经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按失业保险规定发给失业保险金;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由原聘用单位参照失业保险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发给失业救济金。第七章 鉴证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第四十五条 人员聘用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十六条 仲裁申请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人事争议申请后,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人事争议处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按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八章 未聘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未聘人员待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在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至少为未聘人员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单位应与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已实行人事代理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中心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未实行人事代理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原单位可将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中心管理。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本着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组织未聘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开辟各种渠道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机会。要清退临时用工和借调人员,空出岗位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机会。单位补岗时,在未聘人员与新进人员条件相同时,应优先聘用未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 所属事业单位多、人员数量较大的主管部门要对未聘人员集中进行管理,对未聘人员进行专业和技能培训,为未聘人员提供就业信息,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帮助未聘人员再就业。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办法,明确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法,对各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进行指导,总结推广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经验。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结合推进行业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以人员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应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的指导,从政策措施上为各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为使人员聘用工作规范、严密,保证聘用的公正性,各单位应组成相应的工作组织,由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市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5.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五
根据国家省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运行,再逐步完善”的工作要求,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程序明确下:
一、严格按照市局核准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设岗办审核备案,作为岗位聘用的基本依据。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市职改办审批的岗位数额(聘用指标数)对所属事业单位具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聘任意见,将相关人员的聘任材料(主管部门聘任报告,“信阳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申报审批表”、聘任情况备案表及个人相关的五证等)报区职改办备案审批,区职改办按市职改办部门要求,结合区设岗办对各单位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复审认定,复审认定结果报局领导审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按照信人社[2014]4号《关于事业单位新取得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证书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单位经市局审批的设岗方案,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聘用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聘任意见,将相关人员的聘任材料(主管部门聘用报告、信人社[2014]4号“附件1”和“附件2”及新取得的岗位等级证书原件等),报区设岗办进行复审认定,复审认定结果报局领导审定。
四、复审认定结果经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市局备案及下发所属单位主管部门。
五、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结果和市局审批的设岗方案,制定本单位竞聘上岗方案,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岗办备案。
六、签订聘用合同,对已聘用到新的岗位等级的人员,各单位要逐人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6.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75号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2003-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津政发〔2003〕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第五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第九条 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第十条 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以外,都应逐步实行公开招聘。
聘用单位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当事人的事实聘用关系成立,应当依法确认其聘用关系,聘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个人档案存入一份。
聘用合同应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10日内签订。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发生争议的处理。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聘用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受聘人员的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一)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国家和本市另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复员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效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拒签聘用合同:
(一)国家和本市以及区县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骨干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国家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国家和本市另有特殊规定的。
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属于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除第二十条所列人员之外,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在择业期内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且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可以提出辞职;本人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辞职的,聘用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应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待聘期。待聘期间由单位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应聘机会。待聘期间不再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待遇,待聘期间的待遇由聘用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单位可将其档案转入本系统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托管,托管期为6至12个月。托管期间,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所需费用由原单位负担。托管期满仍未找到工作单位的,按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由原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聘用工作组织根据受聘人员的述职情况,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原订立聘用合同的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可不履行合同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订立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名称。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按照新的工作岗位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五)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续订聘用合同时,受聘人员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如果本人提出续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或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然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
除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外,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能就聘用合同期限达成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聘用单位应将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或者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提前退休、退职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和本市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四)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五)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六)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与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第七章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聘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订立、续订聘用合同,违反本办法规定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的聘用合同无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属于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属于第四十条第(二)、(三)项情形,由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为: 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初次领取经济补偿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后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时,计发时间从受聘之日起重新计算。
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将人员安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批准后的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和本区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人事法规、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订立、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应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天津市人事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7.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七
一、公立医院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公立医院中, 因为编制受到严格控制, 在录用人员方面速度缓慢, 特别是随着一些老员工的退休, 岗位空缺越来越多。一些比较特殊的岗位, 例如护工以及保洁等工作, 很多编内人员不想从事, 而聘用编外人员不仅工资低, 同时又比较好用。但是当前, 用人单位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尚不规范, 其管理仅限于定期发放工资, 外聘人员的社会福利、奖罚以及考勤并没有充分落实。同时, 很多外聘人员是通过朋友以及亲戚介绍的途径而来, 没有经过规范的招聘程序, 也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承担着较大的用人风险, 如果出现工伤事故, 外聘人员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一些用人单位不具备招聘资质, 在聘用编外人员方面, 没有与上级组织沟通就自行招聘, 这种现象层出不穷。如果一旦出现劳动争议或者劳动纠纷, 上级组织会陷入两难的局面。
二、加强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对策
1. 严格控制人员数量
在我国很多公立医院中, 其实编内人员十分充足, 在经过相关转岗培训后, 完成可以达到工作的需求, 但是因为单位管理者受到传统思维观念的影响, 不愿意编内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公立医院一定要遵循“高效、精干、必要”的原则, 控制编外聘用人员的数量, 做到精细化管理。例如一些清净岗位, 很多在编人员不愿意从事, 医院管理者一定要转变观念, 对在编人员进行培训, 进而胜任工作岗位
2. 规范聘用方式和审批程序
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不可以随意聘用编外人员, 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不得不选用编外人员, 需要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 提出申请,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外聘原因、人员数量、用工期限、工作岗位、经费来源以及人员工资等。待上级组织审批后, 主管部门要按照“择优、竞争、平等以及公开”的原则在社会中进行公开招聘。例如护士岗位, 公立医院管理者一定要从社会中吸取具有护士从业资格的人员竞聘上岗。
3. 完善工资分配制度以及考核机制
公立医院要完善工资分配制度, 缩小编外聘用人员与编内人员的工资差距, 充分调动外聘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同时, 用人单位还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 对于表现优异的外聘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 对于一些特殊岗位要给予补贴, 例如比较辛苦的护士岗位, 要适当的调节工资收入。
4. 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对编外人员实行规范管理
为了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 用人单位可以将聘用人员的管理以及招聘工作, 交由劳务公司全权处理, 劳务公司可以根据单位的用人要求, 负责人员的聘用、培训、工资发放、档案存档、办理各种保险以及处理劳动纠纷等工作, 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这种形式的特点是, 用人单位并不对编外人员进行直接管理, 而是交由劳务公司全权管理。其优点是:第一, 由于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不发生直接的管理关系, 可以节约管理成本, 同时还不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降低管理费用。第二, 用人形式比较灵活, 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 人员聘用更加灵活, 不需要受到编制的限制, 具体的管理工作以及进出手续都交由劳务公司统一办理, 用人单位只需要根据岗位要求增减员工。第三, 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 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而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并没有直接发生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因此, 就有效避免了出现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 进而节省了管理精力, 同时也保障了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现双赢互惠的目的。
5. 将编外聘用人员纳入医院团队建设
用人单位要将外聘人员看成单位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 尊重编外人员的合法权利, 并且鼓励编外人员为单位发展提出相关建议。同时, 单位领导要关心、爱护、了解外聘人员, 尽力帮助编外人员解决生活以及工作中的问题。单位所有员工要关心和促进编外人员的健康成长, 对于一些具备发展前途、素质较高、年纪较轻的编外人员, 要推荐和鼓励其参加业务培训和学历升级, 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进而为更好地胜任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6. 渗透医院单位文化
单位文化是团结员工的基础和前提, 加强单位文化建设有助于实现单位发展目标, 促进公立医院的健康以及稳定发展。因此, 公立医院要将单位文化渗透到人员管理中, 重视编外人员对单位发展的重要性, 让编外聘用人员感受到单位大家庭的温暖, 进而形成责任感和自豪感, 维护单位的形象和利益。公立医院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发挥编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 做好其思想工作, 给予智力支持和精神支持, 进而促进单位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随着我国公立医院的不断深化改革, 编外聘用人员已经成为公立医院人员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用人单位在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尚存在一些问题, 没有适当以及统一的政策, 导致编外聘用人员的待遇得不到有效落实, 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因此, 在这种背景下, 公立医院一定要积极探索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新模式和新途径, 通过科学有效的措施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让编外人员充分融入到单位集体中, 为公立医院的健康以及稳定发展共同努力。
摘要:随着我国公立医院的不断深化改革, 其在用人制度方面逐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编外聘用人员成为了单位用工的重要选择。本文主要针对公立医院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并且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希望给予我国公立医院以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公立医院,编外聘用人员,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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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臧习环.公立医院编外人员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 2012, (3) :48.
8.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共) 篇八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年月日: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省_____地(州、市)_____县(市、区)____乡(镇)____村(街道及派出所)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原在工作单位(岗位):______
担负工作:_______职务(职称)
为了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月
特定工作任务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月。
第二条 岗位及职责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工作,担任_________职务。
2.乙方须按照甲方岗位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包括指令性工作任务、日常性工作任务、临时性工作任务等。
3.乙方须接受甲方委托代理人的日常考核和考核。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保护、职业卫生规定的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保障乙方在工作时的 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单位的保密规定,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如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时,要依照甲方的章程、纪律等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纪律处分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作报酬
甲方以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按照工作责任、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付给乙方工作报酬。
在合同签定时的工作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今后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享受变化后的相应的工作报酬、津贴和补贴。
甲方要及时合理地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包括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中应由乙方按规定缴纳的个人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日、公休假日、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患病和女职工保护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的住房待遇,按照甲方公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退(离)休制度,乙方符合退休条件的,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
1.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甲方的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未经甲方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 执行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符合其他法定事由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然不合格的;
(3)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因法定的原因被撤消或解散的,甲方应在被撤消或解散前与乙方办妥解聘手续。
4.在聘用期内乙方被开除或自动离职,合同自行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或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作出结论期间的;
(6)有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6.乙方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完全和严重丧失工作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2)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合同解除与否,由甲方与乙方商定;
(3)国家另有规定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离岗学习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保证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9.合同解除后,乙 方仍负有保守在工作期间得知的国家和单位机密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
1o.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续签。续签合同在本合同期满30日前办理。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1.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条款规定,应付对方违约金,主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八条中约定。一方造成对方经济损乡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同第八条中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乙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解8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违约金。培训违约金按每服务一年{j去培训费总额的20%支付。若甲方在培训后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支付培训违约金。
3.下列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给予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2)乙方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仍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到新岗位后考核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甲方因分立、合并、撤消,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4.解除合同的乙方失业救济,在已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未开展失业保险的地区,由甲方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甲方对乙方的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不超过24个 月。如乙方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被其他单位聘用,甲方从乙方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第2个月起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1)出境或出国定居的;
(2)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
6.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解除合同的,不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条 人事争议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协商解决。
经双方协商或主管部门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按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本聘用合同书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
二、聘用合同书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三、本合同代签无效;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四、凡推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五、本聘用合同书由贵州省人事厅统一规范监督印制,复制翻印无效。
9.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篇九
篇
一、单位聘用人员合同范本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毕业时间和学校: 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 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止(空白内选填年 月 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軍隊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露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附则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乙方档案。本合同如经鉴证,则应当交鉴证机构留存1份。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者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鉴证人员:
(盖章)(签章)
年 月 日
篇
二、单位聘用人员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人事部
填写说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________________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x),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x),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
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日变更___年_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
三、单位聘用人员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书人: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正式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
第二条 乙方的职务或工种为:
第三条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的场所。员工聘用合同范本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第五条 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5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
第六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第八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保健制度,乙方可以享受有关劳保待遇。
第九条 乙方的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定为 等,并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津贴福利和奖励。
(二)甲方可参考下列事项调整乙方职等
1、乙方每月工作考核记录;
2、乙方工作职务(或工种)变换情况;
3、甲方盈利状况;
4、劳务市场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一般水平。
第十条 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第十一条 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且乙方不必补偿培训费。
第十二条 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一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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