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微型企业须知

2024-08-02

申请设立微型企业须知(10篇)

1.申请设立微型企业须知 篇一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正本)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正本)

(4)工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正本)

(6)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境外投资者合法开业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7)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正本)

(8)投资者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或资信状况证明(正本)

(9)投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正本)及董事、监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境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正本)

(11)申请设立公司的法定地址证明(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3)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篇二

一、设立公司的名称与地址

公司名称:北京×××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外资企业名称)

住所:北京市×××。

二、公司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服装服饰、鞋帽、箱包、装饰品及婴儿用品,销售自产产品,提供自产产品的售后服务。

三、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及方式

公司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及设备出资,其中,美元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实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

此致

申请人:英国XXX(外国企业名称)

代表人:(签字)

3.申请设立微型企业须知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申请设立工作,确保财务公司市场准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用于规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七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经营管理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具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良好经验。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资信良好,最近2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满足有关监管要求和指标,且该项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

(七)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专业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按照财务公司具体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制度和流程,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和资金集约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制定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虽然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须经银监会核准。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没有不良的从业记录。

(四)具有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五)没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董事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与经济、金融、法律、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职责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除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在本集团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集团核心主业及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时任董事的,还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中国的经济、金融政策以及有关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和特点。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经验。

具有国际知名跨国金融机构资金管理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从业经验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或者具有国际知名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从业经验5年以上,熟悉资金计划和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从境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任董事的,还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设立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开业两个阶段,并由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将筹建和开业申请材料报送至财务公司拟设地银监局。

第二十条 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筹建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三)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六)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七)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八)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书面承诺。

(九)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二)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说明。

(三)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四)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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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银监局受理筹建和开业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全套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查并批准。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应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筹建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同时抄送银监局。

银监会不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下发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银监会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筹建的书面批复。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的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可延期一次,但筹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银监局在上报对开业申请的审核意见前,应对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试,并邀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室以外人员参与监考和考卷评价;同时应召开开业申请答辩会并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

(一)参加答辩会人员为本规程规定的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开业申请答辩会由财务公司(筹)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主答辩人。

(三)银监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有所侧重地分别对其进行谈话。

(四)答辩会及谈话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风险管理及审慎经营意识、公司业务发展前景分析等。

(五)银监局应将考试试卷、考试结果、答辩和谈话记录及考察评价意见随各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一同上报银监会(答辩会记录和谈话记录见附表五、六)。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自收到银监局上报的开业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同时抄送银监局。

银监会不批准开业的,向申请人下发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银监会批准开业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开业的书面批复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开业批复后,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一)开业批复。

(二)验收合格意见书。

(三)金融机构介绍信。

(四)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五)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或银监局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金融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银监会或银监局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4.申请设立微型企业须知 篇四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及相关说明

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4.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负责人居所是指负责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负责人居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年月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5.广东省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篇五

接收人

日期

经营行业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一、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公司(下称公司)的情况

1.公司名称

2.法定地址

其它地址

3.公司成立的国家或区域

4.公司成立日期

5.法定代表姓名

6.国籍

7.经营范围

8.生产规模

9.资产总额

10.注册资本

11.银行

12.已在投资的国家

13.请附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如公司经营期未满三年,请附母公司情况。

14.公司在华联系人姓名

15.地址

16.电话

二、拟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名称

2.地址

3.投资总额

4.注册资本

5.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应限为(注册资本总额)

6.投资的构成a.外汇

b.设备

c.技术

d.其它

7.需要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a.办公室

b.生产厂房

其它建筑

8.项目情况

a.经营范围

b.生产规模

c.原材料及来源

d.协作配套件的来源

e.产品用途

f.销售市场

g.出口比例

h.外汇收支平衡计划(请附在后面)

9.外资企业管理

a.董事会组成

b.管理机构和高级职员

c.财务制度

d.职工总数

外籍职工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工人

10.主管单位

三、项目建设和执行

1.该项目内将使用的技术

2.该项目将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

3.项目所需水、电、气、燃料等用量

4.三废处理指标、安全指标

5.计划建设进度

第一条

第二条

6.投产日期

7.投产后三年计划产量

a.第一年

b.第二年

c.第三年

8.在中国购买的主要原材料

a.第一年

b.第二年

c.第三年

9.进口原材料

a.第一年

b.第二年

c.第三年

10.中国职工培训计划

四、外资企业经营期限

五、公司同意以下建立外资企业的条款

1.外资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并受其保护。

2.外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__公司

签字:

附件:

法定代表

1.外资企业章程

2.公司登记注册证明

3.给法定代表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4.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6.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须知 篇六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预先核准名称。新设立的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领取许可申请书,并填写完整。

第二步:提交许可设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参照营业执照登记提交的场所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的身份证明;

(五)从业人员名单及有效的健康检查证明,如在申请时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的,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后,允许申请人延迟到经营前补交健康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清单;

(七)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应包括进货查验、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不合格退市、应急处置制度等等;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设立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三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并配合工商机关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步: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为了能通过现场核查,申请人应保持经营场所符合以上许可申请条件。申请场所需装修的,应在现场核查前装修完毕。申请人应事先认真考虑选址和装修方案,使之符合许可申请条件。

三、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时限

7.申请设立微型企业须知 篇七

在上海外资公司注册领域,客户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当场洽谈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给他们清晰的解答,以便他们更放心的去注册公司实现自己的梦想,注册公司开创事业,最好的方法是了解公司注册前、中、后的各种自己不了解的东西,直到心里有谱了,再踏上实践之路,方能增加成功率,以下这些问答是朋友们经常遇到的,供参考:

1、问:外资企业收购私营内资企业部分股权有哪些要求?

答:如投资行业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的,需要审批部门批准。

2、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投资类)如果延期,需要比登记证有效期结束提前多久申请延期较合适?

答:在登记证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左右去申请较合适。

3、问:申请核转函需要准备哪些申请资料?须加盖公章么?

答:增设外地分支、办事机构,需要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营业执照);

(3)董事会决议;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备注:(1)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3)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如何申请设立常驻上海代表处?

答: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由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5)、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备注:(1)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2)文件“2”中的“企业简况”内容须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3)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使领馆认证,并提交认证证明文件。香港企业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应经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4)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5)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6)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按照国家安全部门的规定,代表处必须设立在涉外办公楼。

5、问:公司原注册资本120万美元,投资总额120万美元。现增资到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3500万美元。是否符合规定?有人指出若投资总额增到3500万美元,应将注册资本增到1250万美元,是否有道理?

答:新增部分注册资本应不少于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6、问:请问,现在申请外资企业代表处时办公地点还必须是指定的“涉外”办公楼吗?

答:按照国家安全部门的要求,代表处必须设立在涉外办公楼。

7、问:某外资企业注册在外地,在上海有一家分公司,现该外资企业拟注销该分公司,应怎样办手续?该外资企业欲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因为来上海一是不便,二是成本太高),是否可以?需要什么手续?该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均已遗失,该怎么办?

答:向分公司所在区的工商分局领取相关表格,按照表格要求准备材料。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遗失的,需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8、问:合资企业,目前允许中方是自然人吗?

答:国内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者一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9、问:我们是外资企业,刚拿到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处,中文名字是已经得到工商局认可的名称,英文名称栏处被打着“*”号。我们现在要刻公章了,请问:1,打“*”后,公章上还可以取英文名称吗?2,英文名称需要工商局认可吗?3,英文名称可以不是中文的拼音吗?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英文名称不作登记也不予保护。公章上可以有英文名。

10、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是否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如果带有别的字号,需要先核名称,如果没有字号仅以路名或分公司序号命名,不需要核名。常驻代表处不需要核名。

11、问:咨询外资公司如何在上海办理教育培训班?

8.申请设立微型企业须知 篇八

办事须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分类通关作业操作规程〉的通知》(署监发[2009]313号)的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一、根据属地原则划分业务受理现场:

(一)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后续管理科)负责受理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企业的申请;

(二)厦门海关驻海沧办事处(后续管理科)负责受理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企业的申请;

(三)厦门海关驻同安办事处(后续管理科)负责受理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企业的申请;

(四)象屿保税区海关负责(后续管理科)受理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企业的申请;

(五)泉州海关、石狮海关、漳州海关、东山海关、龙岩海关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的申请。

二、各受理现场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高崎办事处:厦门市中埔高崎联检大楼一楼报关大厅23593522359310

海沧办事处 :厦门海沧大道1号海关大楼一楼2357072

同安办事处:同安区银湖路9号同安海关三楼后续管理科2359415

象屿保税区海关:厦门市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楼二楼2359111

泉州海关:泉州市温陵南路126号泉州海关报关大厅0595-28208012

漳州海关:漳州市元光北路6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0596-2922266-3206

石狮海关:石狮市八七路1389号海关大楼

0595—88723063

东山海关:东山马銮湾海关大楼

0596-5668566-3231

龙岩海关:龙岩市新罗区莲花环岛海关大楼

0597—2201017

三、适用范围:

在厦门关区注册登记的A类及以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代理报关企业。企业申报出口的货物涉及监管证件管理的不适用“事后交单“方式。

四、出口货物分类通关作业原则:

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守法管理为基础,综合企业类别、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监管证件、贸易国别、航线、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

风险高低对不同企业出口的货物实施分类,在通关过程中采取不同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程序,实施差别化作业的通关管理模式。

五、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A类及以上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事后交单”通关协议书第十二条的要求;

(二)未因涉嫌走私或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

(三)连续1年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或者代理报关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五)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六)未发生多次报关重大差错的;

(七)依法设置、编制、保存及真实记录有关帐册、资料;

(八)无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

六、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厦门海关提出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申请书》;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或《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七、通关作业:

(一)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二)A类及以上企业经海关同意,并与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厦门数据分中心签订“事后交单”通关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八、适用“事后交单”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暂停其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程序:

(一)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自行或应委托委托办理事后交单手续的;

(二)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三)AA、A类企业涉嫌走私或违规被立案调查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出借、冒用的,或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海关报告的;

(五)多次发生报关重大差错的;

(六)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九)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情事的;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纠正上述行为,并通过注册地海关核查的,可向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继续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九、适用“事后交单”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有权取消其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手续:

(一)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

(二)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或者代理报关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企业管理类别由AA、A类被调整为B类及以下的;

(五)被海关暂停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程序后,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对其行为进行纠正的;

(六)其他海关认为需要取消“事后交单”通关手续的情形。

海关自企业被取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程序一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提出“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申请。

《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申请书》和《“事后交单”通关协议书》文本企业可登录厦门海关门户网站

9.申请设立微型企业须知 篇九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 创新基金本年度重点支持《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申请须知。 一、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二、管理单位 三、项目申请 四、评审、立项及监理验收 五、查询及投诉

10.外地入张企业申请设立项目部程序 篇十

1.以公司红头文件向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设立项目部的申请报告,送至1009办公室;

2.张掖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工程建设项目部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下载链接:张掖市建设局信息网----直属单位(市建筑管理总站)----建筑管理---项目部设立申请表

3.附件资料一份(人员资格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按申请表人员顺序排列。验原件,留复印件)4.项目部设立申请表电子版。具体要求:

1.申请表内容填写齐全,EXCEL电子版格式; 2.项目部名称填写格式:

例: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张掖分公司第一项目部(******工程)

5.申请表和附件资料合并装订。

6.项目部管理规定及组成人员设置标准按照《张掖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规定》(张市建[2011]13号)和《张掖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张市建[2012]42号)要求执行。(张掖市建设局信息网局发文件下载)7.八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取样员

外地入张企业申请变更程序

1.以公司红头文件向张掖市建筑管理总站上报项目部变更的申请报告,送至501办公室;

2.张掖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工程建设项目部变更审核表、汇总表一式三份;

下载链接:张掖市建设局信息网----直属单位(市建筑管理总站)----建筑管理---项目部变更审核表

3.附件资料一份(变更后人员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要求按照张掖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张市建【2012】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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