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08.07.2

2024-09-15

昌都地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08.07.2(共10篇)

1.昌都地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08.07.2 篇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

厅字[2003]1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

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妥善解决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有关文件确定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使用于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该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该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一)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升职的。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级差补贴。

(三)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在发放差额补贴。

(四)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

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1)周转住房的筹集。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

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确需新建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2)周转住房的租金。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交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

(3)周转住房的腾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后,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可以比照临时周转住房管理。

五、积极鼓励干部到西部地区工作

(一)购房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凡调动到西部地区(指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开发有关文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干部,购房补贴按照新工作地可原工作地补贴额度较高一地的标准执行;原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工作的干部,原工作地购房补贴额度高于新工作地的,由原工作地按照调动干部新任职务及原工作地房该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一次结清。

(二)购房或租住周转住房。调动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干部,购房地点可以在新工作地,也可以在原工

作地,由调动干部自主选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领取购房补贴前,其所住周转房可以免交租金。

六、住房档案

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应当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等一并移交,住房档案应当说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

七、严肃纪律

调动干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购房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住房或骗取的购房补贴,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企事业单位的调动干部可以参照执行。异地调动的省部级干部住房政策另行规定。

(二)本规定由建设部会同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昌都地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08.07.2 篇二

为做好蚌埠地区职工住房的配售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上铁房发„2009‟264号)精神,结合蚌埠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地区,包括合肥、蚌埠、淮南、阜阳等地市范围内,由路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以下统称集资建房)以及腾退住房,通过住房分配计划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蚌埠地区职工及无房离退休人员(含铁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资铁路公司,中铁快运、集装箱、特货公司)。

二、蚌埠地区职工住房建设推进工作组(下称地区工作组)依据主要解决无房职工,相应解决住房困难职工的原则,负责本地区住房分配计划的下达和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各单位职工住房配售实施领导小组,按照地区住房配售办法及分配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配售方案,负责职工集资建房认购资格审核和配售工作。

三、集资建房配售实行职工自愿申请,单位审核上报,地区批准和下达住房计划,单位组织配售的工作流程。

1.各单位负责受理、登记职工申请住房资料,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资料报地区工作组。

2.地区工作组对职工申请住房资格进行复核,并报所在地市房改办核批。

3.根据房源和各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情况,由地区工作组提出住房分配计划建议方案报路局同意后,将住房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单位。

4.各单位按照住房配售计划组织实施职工住房配售工作。

四、住房申报和认购资格。具备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工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均可申报 — 1 —

参加路局在当地组织的集资建房认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职工住房的认购:

1.职工及配偶已享受地方、铁路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地方各类安置住房的;

2.职工及配偶分配、已购或租赁本地和异地的铁路、地方公有住房不能全部交出的;

3.其他违反房改政策或经本单位配售领导小组认定不应参加住房认购的。

五、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各级各类人员参加集资建房,其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分别为:局级130平方米,正处级12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科级90平方米(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干部及职工80平方米。

六、地区工作组按地区房源计划,结合职工住房总需求,并以一定比例确定配售计划下达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不超过地区房源计划15%)。对住房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倾斜。

七、地区工作组对各单位房源分配,坚持“统筹平衡、立体切块、高低搭配、位置兼顾、房型均摊”的原则。

八、铁路各单位在职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住房认购资格的审核和配售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局属各单位党政现职主要领导,办事处机关(含路局在蚌附属机构)人员住房认购资格的审核和配售工作由办事处负责。非成建制单位和不在蚌埠地区单位职工住房认购资格的审核和配售工作由办事处组织,主管单位负责。

九、地区工作组下达各单位的房源计划分配通知书,包括:集资建房基本情况、房源的套数和具体房号、测算价格、户型平面图、预交集资款标准、分配完成及预缴款时限、办理集资建房手续和需要单位承担和组织的其他工作内容。

十、各单位要根据分配通知书,按照路局配售办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配售办法,经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 — 2 —

过,并报地区工作组审批后实施。

十一、各单位要对申请购房职工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职工住房困难程度、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学历和技术技能、夫妻双方局内职工等条件进行综合排序,由单位职工住房配售实施领导小组研究,经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和公示后,报地区推进工作组审批后实施。

十二、各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房源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并上报配售人员名单,经地区工作组批准后,根据不同地区和面积标准按每套8-10万元向职工预收购房款,并到指定银行账户缴交。拖延住房分配或缓缴预收购房款的,由地区工作组收回房源另行分配。待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职工按测算价缴清全部房款。工程竣工后,按照物价、审计部门确认的建房单价和房地产测绘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购房价款,办理购房款补、退手续。

十三、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退出分配、已购或租赁的公有住房。腾退的住房按照铁路内部评定价回购(办法另行公布)。各单位应在签发职工新建住房入住手续后90个工作日内收回职工应交腾退的住房,并检查住房钥匙、地址房号及应交住房手续是否相符准确。对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水、电交费凭证等作出查勘记录汇总成册后,报蚌埠土地房产管理所,在全部手续完备后,为职工代办新配住房产权证。

十四、集资建房计价

1.单套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以当地政府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2.单套集资建房的房价以审计并经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认证后确认的实际成本计算一房一价。

3.单套集资建房的计价可分为基础房价和超标准面积加价两部分,超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计价。

4.单套集资建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地方政府规 — 3 —

定比例缴纳。

十五、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老职工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规定享受的住房面积时,退出其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未达到规定享受的住房面积时,重新核定住房补贴;新职工不再享受按月住房补贴,按老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重新核定住房补贴,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规定享受的住房面积时,退出其已领取的住房补贴。

十六、腾退的住房,由单位统一上报地区工作组。由地区工作组根据住房状况将部分住房返回原单位另行分配。平房、简易楼房原则上不再分配,由蚌埠土地房产管理所收回。各单位必须按照地区工作组规定时限,编制腾退住房分配方案,并上报地区工作组审批。

十七、各单位负责办理职工集资建房认购手续,按时分配、及时清算、建立集资建房档案。按时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集资建房预缴款,组织职工办理房款清算和余款交缴工作。同时,协助做好新建住房入住和旧房腾退手续、申办《房屋所有权证》等工作。

十八、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配售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分配组织工作,确保职工按照路局政策规定和相关程序做好住房申报、分配、缴款、清算、入住和建档工作。

十九、各单位在住房配售过程中,违反本实施方案的,由上级机关或纪检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职工住房配售工作的监管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职工在认购职工住房中,凡弄虚作假骗购、骗租职工住房,除责令限期交回住房外,并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二十一、本办法由地区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实施。— 4 —

3.昌都地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08.07.2 篇三

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可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专科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为保障医院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促使参加专科医师培训对象的临床理论和实践水平达到培养目标,为阿克苏地区各级医院培养、输送合格的临床专科医师,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由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制定,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参加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所有培训对象、指导老师、培训基地主任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 培训管理机构

第四条 医院成立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对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负责制定、完善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定和培训轮转计划,审查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培训计划与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院设置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该办公室为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负责培训基地的申报工作;按医院确定的招生规模组织招收工作;督促、检查专科医师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审查培训学员的结业考核资格;协助办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医院成立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教科),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试、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成立专科医师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指派指导老师负责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八条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部分医技专业可为专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 经过培训使住院医师达到“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和细则)”所要求的普通专科医师水平。培训期间主要完成以下目标:

一.政治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专业理论:根据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三.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以及本学科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门急诊处理、病历书写等临床知识和临床技能。掌握重点传染病基本防治知识,能及时、正确报告传染病病例。

四.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六.取得《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时间为硕士研究生1-2年,本(专)科3年。培训方式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医疗实践为主,实行24小时负责制。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病、事假超过三个月者,培训期限延长一年。

第四章 培训方法

第十一条 以培养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采取从事临床医疗实践工作为主的培训方式。专业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主要采取相关临床科室轮转的方式,实施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培训基地主任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

第十二条 公共科目理论学习内容和时间如下:

一.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等,参考学时数12学时。

二.循证医学:参考学时数8学时。

三.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参考学时数8学时。

四.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参考学时数50学时。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内容:《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的内容、工作态度、医德医风、医学法律知识、行业服务规范,相关专业理论、临床技能、病历书写、临床思维能力、专业外语、临床科研能力、临床教学能力等。

第十四条 方法: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评分、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公共科目、专业理论等主要采取笔试方式,临床技能、临床思维能力等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

第十五条 类型:

一.公共科目考试:对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

二.日常考核:住院医师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容如实填入《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带教医师应定期审核后签字,作为住院医师轮转与考核重要内容以及参加阶段考核的依据。

三.轮转与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培养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和完成培训后,由培训基地主任组织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进行考核,重点检查培训期间的临床业务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完成培训内容的时间与数量,将考核结果及有关奖惩情况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第十六条 资格:

一.对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或考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接受培训的资格。

二.轮转考核、考核及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限顺延一年。

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

4.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激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加快我院“专业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结合学院教师队伍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原则

1、我院教师培训工作要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目标考核,学用一致、注意实效,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的培训原则。

2、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敬业奉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以转变教育教学理念,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工程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技能。

4、培训对象要以青年教师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务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 1 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二、培训的主要形式

1、教师培训应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2、助教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工程实践、社会实践为主,提高教学能力和工程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1)岗前培训。凡新进校任教的青年教师均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电子教案设计与制作》等课程,学员要参加省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或学校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岗前培训证书。

(2)教学实践。各单位要为青年教师指定一位指导教师,指导教学实践。青年教师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助教岗位职责要求,认真进行备课、讲课、辅导、答疑、带实习、指导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实践,在实践中熟悉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能力。

(3)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与教学观摩。通过老教师点评、学生评教,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4)工程实践、社会实践、生产实习。专业教师必须进行此类培训。助教任职期间的工程实践、科技协作、实验室建设、生产实习、到企业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锻炼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小于 半年,由教师所在系部统筹计划、安排,主要结合专业进行,面向社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累积完成,青年教师必须在晋升讲师职务之前完成。

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考取各种技能证书、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资格证书。

(5)毕业分配来校的青年教师,须担任一届以上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了解和学会做学生工作。

3、讲师培训应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进修培训,注重提高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主要有以下形式:

(1)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2)开展教学研究。积极申报各级教学研究项目,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书育人的改革与创新。

(3)参加科学研究。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开发实践。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掌握企业前沿技术的访问工程师培训。

3(4)鼓励和支持教师考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中高级考评员资格证书。

(5)学历(学位)进修:在职(不脱产或半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由本人结合岗位工作需要和学院相关规定自愿提出申请。

(6)实行“进修学期减免工作量”制度。任讲师期间,教师有一次“进修学期减免工作量”机会,经教师本人申请,系批准,该学期教师只安排一半教学工作量,学院减免112学时,按标准工作量计算绩效工资。进修要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

4、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1)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2)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3)根据需要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4)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创新。

5、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通过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实践,形成先进的教育理念。其培训形 4 式是以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研究,转变教育观念,参加精品课程建设、特色专业建设,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组建学术创新团队等。

三、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1、教师进修培训工作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学院人事处是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处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学院教师进修培训指导性意见,统筹和组织全院教师培训,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并对培训经费的使用实施宏观控制。各系、部、处根据学院教师进修培训指导性意见,结合专业学科建设需要和工作实际拟定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进修与培训,并填报《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教师进修培训计划申报表》,于春季开学前报学院人事处。

2、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临时培训计划和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培训,可由部门向学院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人事处视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由人事分管院长审批。

3、建立教师培训登记制度。系(部、处)是教师进修培训的责任部门,各系(部、处)要建立教师培训登记档案,记载教师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4、各单位制定进修培训计划和审批进修项目时,单位审批人要对进修培训者提出明确的进修内容、进修目标、考核方式,并在进修完成后及时考核,考核通过后才能报账。

5、进修培训工作期间表现及成绩纳入职工工作考核。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必须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复印件、学籍档案材料、技能证书复印件等交人事处,存入教师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短期进修培训人员,培训结束返校后,应将进修培训期间学习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至少在教研室或本系,甚至更大范围内交流。

6、经学院选派批准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省级以上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培训、出国进修的教师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7、短期、分散的培训进修应安排在寒暑假或非上课周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不减免工作量。经批准需要或计划安排的教师外出参加培训期间,根据不同情况,可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实行减免,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8、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院的有关政策,教师培训费用按照学校、所在系(部门)、个人共同负担培养成本的原则,教师培训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学院计划内进修培训费由学院支付。(学院审批)(2)经批准临时安排的进修培训,学院人事处承担培训费,系(部门)承担差旅费。(学院、系部门审批)(3)各系(部门)安排的进修培训由本单位支付培训费。(系部门审批)

(4)国外访问学者、国外进修按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审批)(5)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按《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执行。(学院审批)

9、对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支付进修培训相关经费: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或进修培训未合格。(2)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3)进修培训期间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处分。(4)进修培训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

四、教辅系列、管理系列人员的进修培训参照此办法。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支教教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篇五

“两区”支教教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余干县2013年“两区”支教工作简案》精神,进一步加强支教工作管理,促使支教教师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支教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支教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参加“两区”支教工作的所有教师。

二、考核内容与办法

考核内容由常规考核项、受援学校领导与师生评议项、加分项等三项组成,按总分高低排队确定支教人员考核等次。

(一)常规考核项(75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支教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

1、德(10分):主要考核支教教师平时的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 表现,师德考核优秀记10分,合格记6分,不合格记0分。有不服从受援学校管理、校外有兼课兼职、从事有偿补课、派购教辅资料或文具、体罚或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一票否决,视为不合格。

2、能(15分):主要考核支教教师的教学水平以及发挥自身能力、帮助提高受援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情况。

(1)备课(3分):教案规范,项目齐全,符合教学标准和要求。

(2)课堂教学(5分):突出素质教育,体现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思想,把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贯穿到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课堂组织结构合理,知识传授准确,教学效果明显。

(3)课外辅导和作业批改(4分):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按时批改作业,作业数量符合要求,有批改记录。

(4)教学研究(3分):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高质量完成学校要求的听评课数量;积极参加乡校组织的教研活动,说课、作课任务,发挥自身能力,帮助提高受援学校教学水平。

3、勤(25分):主要考核支教教师的工作态度和遵守纪律情况。

每位支教教师每学期出勤满分25分。事假一天扣1分,病假1天扣0.25分(重病住院除外),旷工一天扣5分,迟到、早退、间退每次每段(30分钟为一段)扣0.5分。婚、丧假按规定时间休假的不扣分。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教师加班的可适当加分。

各受援学校要严格出勤管理,责成专人负责,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出勤情况每月公示一次,每学期末以中心小学为单位将出勤情况汇总后报教育局人事股。无故旷工7天以上的;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的,停发其所有支教津贴。

4、绩(25分):主要考核支教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效果。

(1)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和对受援学校教师的传帮带作用(5分)。

(2)所担任的学科教学成绩在乡校处于前三分之一位次或较上一学年有明显提高(20分)。

各受援学校(指中心小学)每学期末与局考核工作组一道按以上四个方面内容对每位支教教师进行考核赋分,两学期得分的平均分为学年得分。

(二)师生评议项(10分)

工作得到受援学校领导、师生的认可,在学年末教育局考核工作组组织的师生(指学校全体教师和任教班全体学生)评议中,满意度达90%以上的记10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0分。

(三)加分项(15分)

1、承担满工作量(周课时达20节及以上)的加8分。

2、担任毕业班教学或班主任工作的加5分(不重复计分)。

3、在教育局工作检查中得到通报表彰的加2分。

三、考核等次的确认

1、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为支教教师人数的15%左右。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综合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受到县、局处分的;无故旷工7天以上的;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的;有其他严重违反局《余干县2013年“两区”支教工作简案》规定行为的。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育局每年评选一批县级优秀支教教师,并从中推荐上报参加上饶市级优秀支教教师评选。

2、局奖励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支教教师每学期

1000元。

3、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支教教师方可享受支教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支教教师,将视情况扣发支教津贴,不给予支教教师职称加分等其他待遇,并取消其三年内支教资格,在全县通报批评。

4、支教教师在职称评聘中可享受加分优惠,具体规定参见《余干县2013年“两区”支教工作简案》。

6.昌都地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08.07.2 篇六

一、教师类别概念

1、专任教师:指校内具有教师编制的专任教师。

2、校外兼职教师:指正式聘任的,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实践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及社会中的一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3、校内兼课教师是指校内不在教师编制的聘请兼课的非专任教师。

4、校外兼课教师是指聘请来校兼课的外校教师。

二、兼职(兼课)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2、学位、资格及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在读硕士第二年);(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3)具有其它任职资格且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至少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

二、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程序

1、教学单位根据本学期专业教学进程计划的安排,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确定本学期需要的兼职(兼课)教师的课程,并提出此门课程兼职(兼课)教师的人选,填写《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师简明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各系部留存。

2、教务处对教学单位提出的兼职教师的人选及时进行审定(对于新聘任的兼职教师还要审核其学历、学位、任职资格及其专业技术职务等证书原件且收回复印件),并将审定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学单位并做好备案工作。

3、教学单位开始聘任兼职(兼课)教师,落实授课任务,并在本学期的开学前一周内将授课通知书及课程表发放到兼职(兼课)教师的手中。

三、兼职(兼课)教师职责

1、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上课和下课,不随意调课。如遇特殊情况(公差或病事假)需调课,应提前向任教的教学单位申请,填写调课通知单,待教学单位及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2、必须熟悉教学计划,按学院模版格式编制所任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实验实训大纲、考试大纲并按要求报送到所属教学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两份,在开学一周内将一份送任教的教学单位,一份留存。

3、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照授课通知书规定的教学时数上课,不得任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减时,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审定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4、认真备课,设计并编写授课教案。

5、认真上课(包括习题课、复习课、辅导答疑课、实验实训课、音像课等),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6、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着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7、根据课程要求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认真做好作业讲评。

8、做好学生考核工作,按学院试卷模版要求编制A、B两套试卷,重复率小于20%,并附正确答案和评分标准,按学院要求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并及时把学生成绩、试卷及试卷分析表送交任教的教学单位。

9、按教师业务档案归档目录及时向任教单位交送教学文件。

四、兼职(兼课)教师的考核和管理

兼职(兼课)教师由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室、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考核,教学单位管理。

(一)兼职(兼课)教师的考核在学期过程中,教学单位、教务处及教学督导室通过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阅读教学信息反馈表和班级日志等方式对兼职(兼课)教师进行考核,并将授课效果及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兼职(兼课)教师本人。

(二)兼职(兼课)教师的管理

1、教学单位负责对兼职(兼课)教师的日常管理。搞好教学服务工作,及时向兼职(兼课)教师提供课程表、校历、教材、教具、教学实验设备、实验实训室、多媒体室、实习实训基地、教学进度计划表、教案本及其它相关的教学文件等,随时保持与兼职(兼课)教师的联系。

2、教学单位参照我院教师业务档案建立要求,建立兼职(兼课)教师业务档案。

3、教学单位根据学院颁发的[2010]49号文《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教学工作量及课时酬金暂行办法》,按月对兼职(兼课)教师的工作量进行统计并计算酬金,经教务处、分管院长审批后向兼职(兼课)教师发放酬金。

4、人事处负责管理兼职(兼课)教师的简明人事档案。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兼职(兼课)教师业务档案。

五、兼职教师的解聘

7.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第四条 评选特级教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隔3年进行一次。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评选的指标由市教委下达。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声望。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效果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5.在培养、指导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有中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含),特别优秀的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上的教师;

3.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4.现担任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的教师。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一)市教委、市人事局共同组成由教育、人事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统一领导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及审定特级教师人选。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二)各区县教委成立相应的区县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区县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

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办法产生,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二)区县遴选推荐

区县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写出评价意见。区县教委根据民主测评与专家评价意见,拟定推荐人选,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排序,并在本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确无不良反映,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教委。

(三)评审、批准

“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对各区县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特级教师初步名单;市教委对初步名单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全市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

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向新评选出的特级教师颁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8.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暂行办法 篇八

一、指导思想

实施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以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行为准则,积极践行师德规范,提高师德修养,弘扬高尚师德,规范从教行为,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树立教师队伍良好形象,重塑“师道尊严”。

二、考核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激励为主的原则。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

4、坚持奖优罚劣,促进发展。

三、考核对象 全体教师

四、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贯彻立德树人思想、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爱校如家、爱生如子、团结协作、家校合作、为人师表共八个方面。

五、考核形式

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教师互评、学生评教师、家长评教师、学校领导小组评教师四个方面。

师德考核工作实行平时考核与学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根据日常教学教学工作管理进行据实记录,全面考核安排在学期末进行,学年汇总综合评定。

六、考核程序

(一)学校制定师德考核细则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三)自我总结

(四)民主评议

1、教师互评(占总分的30%)

2、学生评议(占总分的20%)

3、家长评议(占总分的10%)

4、学校领导小组评教师(占总分的40%)

(五)汇总反馈

七、考核等次设定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考评总分90(含)分以上;

合格:考评总分75—89分;

基本合格:考评总分60—75分;

不合格:考评总分60(不含)分以下。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学师德师风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规收费,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材料、书籍、报刊、商品和保险等谋取私利的,情节严重的。

3、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参与“黄、赌、毒”和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敷衍塞责,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教学效果低下,引起学生(家长)强烈不满的。

5、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上课期间接打手机、工作时间打牌赌博、炒股、玩游戏,影响恶劣的;

8、因擅自离岗、离职、工作失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或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9.昌都地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08.07.2 篇九

为鼓励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使教师培训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着眼于学校的发展,着眼于教师学历层次的提高,注重学校紧缺专业教师的培养,注重探究型教师的培养。

二、教师培训的类别及条件:

(一)新教师岗位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教师继续教育: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学历进修:

⒈本科学历进修:

凡在我校任教而未达本科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均需参加本科学历进修。

⒉在职兼读教育硕士研究生学位函授:

职称在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可以适当放宽),学校有计划有组织的推荐参加教育硕士研究生学位函授招生考试,每年选送对象控制在5名以内,以下人员优先推荐:

①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

②省特级教师

③市级以上教坛新秀

④中层以上干部

⑤担任班主任年限较长且效果良好的教师

研究生主干课程培训和脱产进修学校从严控制,优先对象与上同。

(四)心理健康教师资格考试培训:学校鼓励教师参加中小学心理健康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和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考试。

(五)短期培训:学校每学年选派一定数额的优秀教师到华师大、省教育学院等院校短期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理论素养和专业素养。

三、教师培训的审批:

⒈新教师岗位培训、教师继续教育等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通知到教师本人。

⒉本科学历进修:

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校办公室审批。

⒊硕士研究生函授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进修:

⑴符合条件的教师在正式报名截止之前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参加下一的招生考试。

⑵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当年的实际和学校发展的需要,确定推荐参加硕士研究生函授招生考试的名单,并予以公布,研究生主干课程学习和脱产(半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名单一并研究公布。

⒋短期培训教师视当年具体情况由校长室选派。

四、经费补助:

⒈新教师上岗培训、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⒉本科学历进修:取得本科毕业文凭后学校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贰仟元。

⒊教育硕士研究生函授、研究生主干课程学习:由学校按规定全额报销(学习期间出省考察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⒋脱产(半脱产)研究生班学习的经费补助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凡报考教育硕士研究生函授或脱产(半脱产)研究生班学习的要与学校签订服务期经济责任协议,服务期为取得学位证书后在本县服务5年。

⒌心理健康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培训。

⑴心理咨询中心小组成员及经学校选派的教育参加中小学心理健康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或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有关培训、考证等费用凭合格证书由学校全额报销。

⑵班主任或科室副职以上干部参加中小学心理健康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的面试费凭合格证书由学校报销。

⒍经学校选派参加短期培训教师的经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办公室组织实施,校长室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0.昌都地区教师调动管理办法(暂行)08.07.2 篇十

一、问: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六、问:分支机构是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在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七、问:总分机构征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一)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二)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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